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保留條文處理前,各黨團推派一位,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保留條文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首先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國昌:(19時29分)院長、本院委員。這次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我們一方面希望有事前的管制,但重要的事情是,對於重大洗錢犯的行為絕對有必要加重處罰。現行洗錢防制法不區分洗錢的金額或財產上的利益,一律規範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實務上面所產生出來的結果是,95%以上的情況都是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這樣的狀態,在年輕人涉及到金額比較低的洗錢犯罪時,我們認為的確有給予自新的必要,不宜重判。但今天所考慮的是洗錢所涉及的財產,或者是財產上的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如果我們對於這種犯罪的處罰只維持現在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一個樓地板,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根本沒有辦法給這種重大洗錢犯適度的處罰。
詐欺、洗錢可以說是一體的兩面,洗錢罪的存在有它獨自要保護的利益。因此,台灣民眾黨黨團在這一次針對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提出修正動議,如果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必須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樣才可以有效遏止重大的洗錢罪犯,特別是針對有組織性的、長期的、系統性的洗錢。
今天針對這種重大洗錢犯,只是透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首腦的條文來加以處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犯罪組織的首腦本來就已經處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洗錢一億元以上還是科以相當的刑度,我們認為這樣的立法規範根本沒有辦法適切反映出他所應該要承擔的罪責。
因此,在打詐非常重要的現在,切斷不法洗錢的金流,特別是對於洗錢大戶加重處罰,我們認為是現在社會對我們的期待,謝謝。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林思銘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9時32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對於國人所痛恨的詐欺行為,在這次打詐四法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洗錢防制法,因為大部分的詐欺所得必須透過洗錢的方式才能轉為犯罪集團使用。然而洗錢的過程牽涉到許多階段,將詐欺所得或是犯罪所得透過洗錢的方式,可能包括類似車手這樣的職場小白參與協助,也有類似一些灰色地帶,如從事地下匯兌、典當業,或是資源回收業、大量現金回流的,他們兼做這樣的洗錢工作,這是另外一種。最可惡的就是犯罪集團以專門設置的水房從事洗錢業務,因此根據這三種不同的樣態,最早在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是處以七年以下,併科五百萬罰金,但是在實務上往往因為這樣的刑度,法官量刑時對初犯者都是處以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造成參與洗錢、協助詐欺這樣的罪犯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這次不分黨派,我們將這次的洗錢防制法改列為第十九條之後就開始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刑度。
首先,對較嚴重者,不以他的前置犯罪為目的,就以單純的洗錢,主張應該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以一億元所得的洗錢財產利益作為區隔,一億元以上的,就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億元以下的,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當中還可以達一億的罰金,縱使如此,還是讓大家覺得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仍然會讓這些重大的主嫌逃脫,為什麼?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樣的刑度很容易在初犯或量刑的時候從一年起跳。我們知道兩年以下得以緩刑,因此很多以洗錢為業的詐欺主嫌在這樣的刑度之下,仍然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民進黨黨團參酌了各黨團的意見之後,我們主張仍然以現在審查會的意見,維持一億以上跟以下,分別定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對於嚴重者,處以較高的刑度處罰;在一億以下的,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對於符合組織犯罪條例中,發起、主持、操作或指揮者,這尤其惡性重大,我們也定到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並科以一億五千萬的罰金,相信這三個刑度的量刑能夠分別就參與洗錢的罪犯給予他們應有的懲罰。
當然,目前我們看到另外兩個黨團的版本,分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跟這個所謂的……抱歉,我們請大家支持民進黨的版本,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林委員思銘:(19時36分)院長、各位委員。社會上的詐騙行為推陳出新、層出不窮,而詐騙行為中的洗錢環節,是透過犯罪或其他非法的手段獲得金錢,包含虛擬貨幣、偽幣等等,經過金融合法作業的流程等方法來操作,掩飾、隱匿、洗淨看似合法的資金。其實不只詐騙,洗錢也與經濟犯罪、毒品或軍火交易、恐怖活動以及組織犯罪、人口販運、賭博、偷渡等重大的犯罪都有關聯,也常透過跨國的方式來進行。
所以我們為了要有效遏阻各種類型的洗錢行為,政府應該以最嚴謹的態度來面對,也應以最嚴格的刑罰來作出規定,所以國民黨團提出,只要涉及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這是指針對涉及洗錢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的。
雖然我們洗錢防制法修正是政府所提出的打詐四法其中之一,但是洗錢防制法不只是為了阻止詐騙;同樣的,也要對其他以不法途徑所獲得的不法財產或財產利益,透過洗錢來加以洗白他的犯罪所得予以重罰,所以無論洗錢的原因是什麼,犯罪者均應對洗錢的結果負起責任,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支持,凡是有洗錢的行為,而且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高達一億元以上者,我們要予以重懲,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對於剛才講的車手或者小白,他的洗錢金額沒有高達一億元以上,就是一億元以下者,我們就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可以對於這些車手或是不慎觸法的年輕人,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
各位委員,對於洗錢的防制,既然大家這次要阻絕詐欺犯,我們要透過這次的嚴刑峻法,遏止臺灣是詐欺王國這樣的惡名,並予以洗刷。希望各位委員支持我們這次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每一位委員是否拿到表決卡?都拿到了。
好,我們現在依序進行表決,其中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內容完全相同,我們一併處理。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
贊成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56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7時47分56秒
表決議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8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我們作以下宣告:第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7時49分2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黃健豪委員、陳菁徽委員聲明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洗錢防制法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邱志偉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
報告院會,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及協商結論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2項:
1.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警方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者,應予告誡,依同條第6項授權子法規定,受告誡者,帳戶、帳號功能受限或停止、關閉。上開子法規定,於113年3月1日施行。因部分受告誡者不諳法律程序,未能及時提起訴願,或誤以須待刑事不起訴處分,才能舉證證明自己並非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以致於告誡處分確定,而帳戶、帳號功能受限制。為避免此等情形,請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質為「行政處分」之「告誡」研擬相關救濟程序,並加強宣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並於告誡處分書以明顯可知之方式標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及「告誡效果」,於當面交付受告誡者情形,得以言詞告知相關程序。
2.有鑑於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應研議以專法為之,將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建基於洗錢防制法上有違洗錢防制法之體例。為促進我國虛擬資產業界之發展、建立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法制架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研議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之架構、內容、草案審議進度、草案擬具過程,在草案提出前,每6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
協商結論通過附帶決議4項:
1.數位發展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2年內,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管理規則;並共同於6個月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相關監管業務移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研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2.為防止詐騙,落實洗錢防制,電子商務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研議確實執行賣家KYC,包括:
(1)提供商品服務之真實性、不得從事法規禁止之交易等(僅限實質交易,具有明確商品或服務之屬性;資金移動、轉帳或外匯交易等不可使用)
(2)應確認賣家入帳帳戶為其本人所有
要求數位發展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管理研議建立適當內控制度及管理機制,並確實落實。
3.鑑於詐騙猖獗,無孔不入,電商平台亦可能是詐騙集團,為更能完備防詐機制,針對僅提供平台供賣家商品上架、並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之電商(電商平台非自營者,Web Hosting,亦無整合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要求數位發展部會商經濟部應於6個月內研議對電商平台建立相關管理規範,包括:登錄機制、未完成登錄者撤銷營業登記、指定納入洗錢防制法等,並督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電商平台落實KYC之可行性。
4.為健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及防止詐騙,要求數位發展部會商經濟部、金管會及相關部會,應於6個月內就未完成登錄之處罰,以及管制不得及時兌付等事項,共同研議相關管理規範,包括:採取不登錄者撤銷營業登記、交易應經買賣雙方確認交易權利義務後始得交付款項、商品服務有異議者得延合理退款等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之可行性。
主席:報告院會,依協商結論均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廖先翔委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首先我們請吳宗憲委員發言,黃珊珊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宗憲:(20時27分)向全國人民報告,國內詐欺犯橫行,已成民怨之首,能單獨通過打詐法案,包括詐欺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使人欣慰,原本應該開心,但本席也覺得沉重,畢竟在朝野如此激烈對抗的情況下,能夠有法案順利過關都實屬難得。立法院多年來對於修法義務的怠惰,使詐欺案件數節節高升,這次執政黨願意修法,背後都是許多家庭被騙之後的血淚!翻開過去的故事,很多家庭因為被詐騙之後而自殺,如果執政黨能夠早點重視民生法案,早點回應,也許可以救下更多家庭。
根據刑事局針對2023年一整年民眾被詐騙案件的統計,被詐騙金額高達88.78億元,總件數也達3萬件,都創史上新高。打詐打了這麼多年,這麼多的打詐辦公室,究竟成效如何?其實數據都會說話。對於詐騙,我們的要求非常簡單,就是騙得越多,就要關得越久,我們要追回所有的詐騙金額,這樣才對人民有所交代。
這次三讀通過立法之後,還有一些需要精進的作為,例如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真正有能量登錄通過的只有千分之六,顯見監管力道還是遠遠不足。希望在新法上路後,在我們強力的查緝之下,金管會、數發部都能夠強化前端的管理,不要讓後端的檢警花費更多人力、物力來執行而造成成本的浪費,勞民傷財,一切從源頭管理。請記住,民生要大於政治,人民要大於政黨,我們一起對好人更好,對壞人更壞,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請黃珊珊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珊珊:(20時29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同仁。我們很欣慰今天洗錢防制法通過,剛剛大家所表決的這個法案,我在這邊要再特別強調,為什麼台灣民眾黨非常堅持第十九條要修正加重?因為審查會通過的條文很清楚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我們的條文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這是針對一億元以上的洗錢犯。
如果按照原來的版本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話,洗錢大戶是有機會透過認罪協商,甚至是罰錢就可以免於刑責,可以緩起訴,可以緩刑。所以我們的法條修得非常清楚,必須在最低本刑三年以上,才能夠懲戒所謂的洗錢大戶,這是這兩條最大的不同。也就是從今天開始,這些洗錢大戶洗錢超過一億的,最低的刑期是三年這是今天通過修法的最大成就。
但本席還是要在這邊再一次向所有同仁、還有院長表達,我們要再一次譴責金管會!洗錢防制法從頭到尾都在幫金管會擦屁股,為什麼?它把虛擬資產業者放進來管,一部洗錢防制法本來應該好好去規範洗錢的行為,但現在卻成為虛擬資產業者的管理辦法!剛剛聽到那麼多的附帶決議,全部都是在幫金管會,這麼多年以來,忽略新興通路、忽略相關新興產業的洗錢行為,相關防制作為金管會視而不見,沒有看見,所以剛剛下了非常多的決議,要他們在六個月之內,包括第三方支付、包括虛擬資產都必須要列入管理。金管會把責任推給了法務部,讓這部洗錢防制法很四不像,我們希望接下去金管會要按照我們的決議,希望金管會把相關的部分撥亂反正。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20時3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這是朝野共同努力的結果。雖然最後的版本跟民進黨的修正動議有段距離,但我們仍然期待未來洗防的業務,能夠持續精進防詐、打詐國家隊的進行。
我還是要重申,誠如剛剛黃珊珊委員所說,洗錢是一個複雜的產業關係,有程度不一的參與者,透過適當的刑度切割,可以讓不同的參與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不過我們還是要很遺憾地說,目前的刑度只分為兩級: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事實上在民進黨的版本當中,我們主張增列三年到十年,併科一億五千萬罰金,就是針對惡行重大的洗錢主謀,以組織犯罪方式參與而從事洗錢業務的這些涉嫌人。因此我們對於未能夠保留我們條文當中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這個刑法中應有的刑度,而直接拉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還是覺得有點遺憾。不過正如剛剛黃委員所說,後面後續的4個附帶決議都代表著民進黨對於打詐、防詐、防制洗錢我們所做的努力。對於任何新興的金融機構或相關支付行業,包括電商平臺、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我們都認為未來仍有待相關主管機關持續去努力。
洗錢防制法不是到今天為止,我們希望未來透過更完整的修法,再參酌日後執行的必要,能夠進一步將洗錢防制業務做必要的分析跟分割,未來讓這個法條能夠精進,有助於包括所有的執法機關能夠幫助國人永遠免除被詐欺的噩夢。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各黨團推派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本次會議決議,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逾一個月時間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任何黨團推派委員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提議將本案重付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就重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進入討論事項第三十二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逾一個月時間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任何黨團推派委員發言。
報告院會,針對本案現有三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三黨團共同修正動議處理。
三黨團共提修正動議: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第七十條之一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處分之期間者,準用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章名。
第十一章之一 特殊強制處分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照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之二照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照三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再次實施前或期間屆滿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前,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者,得於實施前,依前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前二項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四。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名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途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時,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除為供第一項、第二項之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即刪除。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
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四。
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四。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犯之法條。
二、受調查人或物。但受調查人不明者,得不予記載。
三、使用之調查方法及使用該方法調查得取得之標的。
四、前款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五、執行機關。
六、實施期間。
核發許可書之程序,不公開之。法院並得於許可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情形之報告。
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間內,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作成報告書,說明執行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之需要。核發許可書之法官並得於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之情狀時,撤銷原核發之許可。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實施本章規定之調查時,準用之。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
於下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而有立即實施之必要者,得逕行實施,並應於實施後三日內依各該條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調查。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
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法院補發許可書者,實施期間自實施之日起算。
第一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
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核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綢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因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調查結束或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逾一個月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
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調查人。
第一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第一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未逾累計二日者,除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由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後一個月內,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通知受調查人。並應每三個月檢視不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如不通知之情形已消滅,應即通知受調查人。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與本案有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留存該案卷宗,供本案偵查、審判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其他案件資料,不得作為證據。但於實施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或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者,不在此限。
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調查所得資料,除符合前二項情形外,應即銷燬或刪除之,不得作為司法偵查、審判、其他程序之證據或其他用途。但已供另案偵辦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之陳報,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請宣讀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前項提起抗告或聲請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依本章實施調查之方式、所得資料之保存、管理及銷燬、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
請宣讀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二百四十五條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 被告、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於前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或禁止不服者,得向該管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前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限制或禁止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主席:照三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第四百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個黨團共同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十一章之一章名、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十一章之一章名、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首先,我們請黃國昌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國昌:(21時9分)院長、本院委員。歷經了多年的等待,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終於在今天賦予了科技偵查手段法源基礎。這是一部遲到太久的法案,我希望利用三讀後發言的機會,把這個遲到太久的法案向我們所有基層的檢察官、調查員,還有警察致上最高的敬意,謝謝你們辛苦的在第一線幫我們打擊犯罪,但我同時也希望利用這個機會向他們深深地致歉,對不起!讓你們等待太久了。
在過去這麼長的時間當中,我們的罪犯、我們的犯罪組織是利用日新月異的科技在侵害人權、在犯罪,但我們基層的檢警就完全是停留在石器時代的土法煉鋼,苦苦的追趕,我們不能夠再讓壞人精神抖擻,而好人已經疲憊。在這一部刑事訴訟法裡面賦予科技偵查手段法源基礎的專章,是我們邁向科技偵查跟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我要感謝所有在這一路上以來,支持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制定專章賦予科技偵查手段法源基礎的朋友,有非常多的朋友在幕後默默地協助,謝謝你們,也謝謝大家共同的支持。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吳宗憲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21時12分)謝謝院長,我們在場所有同仁,大家晚安。各位可能會發現,我們的科技偵查法,我們審理了那麼久,不見了,其實就在我們現在所審理的、審完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這一部法令審理到現在,本席有一個非常大的感慨,立法院在審理任何一個法案,其實就是在憲法保障人權的架構之下,同樣的邏輯,這一部科技偵查法在最後一刻我們把它放進刑事訴訟法裡面了。
4年前,我們在審這部法令的時候,中國國民黨的好朋友說,這個叫做科技東廠法;4年後,隨著犯罪型態的日新月異,大家可以看到,科技偵查真的是一個好的法寶,它就搖身一變,變成一個重要的武器,但是,4年前跟4年後到底有什麼樣的一個差別?其實就是我們在審理的時候加入了干預的一個授權,讓偵查機關找到了一個法律授權的依據,同時搭配可能受侵害第三人發動科技偵查的嚴格規定,確保秘密偵查的手段不會波及到無辜,所以我們強化了事後的通知跟後續的救濟。
本席非常清楚,只要偵辦的機關動用這樣一個秘密手段,偵查機關有義務在調查結束以後通知當事人,讓他有後續的救濟手段。可是我們也必須切記,我們都對詐騙痛恨、痛絕,希望給我們檢調機關一個強而有力的武器,我們也期待未來的執法機關要謹慎使用,但是各位同仁也不要忘記了,本來對公務人員處罰的規定這次沒放進去,我們期待下個會期努力再把這個破網補足。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請羅智強委員準備。
吳委員宗憲:(21時14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數位的時代,我們急需要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我過去偵辦過很多刑案,所以我非常清楚,沒有這些科技偵查手段,根本無法溯源,也無法瓦解犯罪集團的核心;對好人更好,對壞人更壞,是我一貫的主張,我修科技偵查專章,就是希望檢警能夠擁有更多的武器來對抗壞人,來守護善良的百姓。
在此之前,連GPS、M化車都沒有法制化,我們其實在國際上就像石器時代的國家,在面對許多高科技的犯罪罪犯,沒有辦法有效地增加犯罪集團的成本,你刑度再怎麼增加都沒有辦法遏止犯罪,這次科技專章的通過,絕對可以有效改變我國目前所面臨的窘境。然而利用科技設備比起傳統的方式更為巨大,侵害數位隱私層面會更廣,不容忽視,所以在這次的修法當中,我也確保檢警為了科技偵查的手段,是合法、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法官能夠介入審核,讓民眾有更全面的保障。
最後,敦請司法院能盡力培養承審法官在面對科技思維的時候,能夠在修法上與時俱進,能夠盡適時修法之責。我曾經擔任過檢察官,所以我非常瞭解科技偵查對於我們國家的重要性,以及對於保障人民的必要,任何的犯罪偵查以及犯罪被害金額的取回,都必須要有科技偵查為後盾。在此,我對於各位在場的立委獻上最深的敬意,謝謝你們,為了檢警,為了這個國家,為了偵查犯罪去做出來的努力,讓法案能夠順利三讀通過。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羅智強委員,請發言。
羅委員智強:(21時17分)詐欺科技上太空,檢調還在殺豬公。過去臺灣深受詐欺之苦,主要就是詐欺集團的各種犯罪工具日新月異,但是檢調在偵辦所謂的詐欺案件的武器顯不對等,所以今天我們刑事訴訟法授予檢察機關(執法機關)科技偵查這樣的武器,就是希望能夠制止詐欺的案件繼續為禍臺灣人民。
我曾經看到一份民調,它說94%的臺灣人都接過詐欺訊息,我認為剩下6%的人可能不住在臺灣。事實上,詐欺已經變成是一個全民的悲劇,而過去這8年不管是詐欺金額、詐欺受害人數、詐欺案件都不斷地創下歷史新高,今天為什麼催生出科技偵查的法源?就是希望讓我們的檢方、司法單位有一個對等的武器,但在這邊我也必須說,雖然朝野修法給我們司法檢調打詐的屠龍刀,但是我真的希望不要變成侵犯人權以及政治偵防的倚天劍。
在我們審查法案過程當中,其實不只是我,也包括民進黨的委員,都提出了科技偵查的法律權力授予,它是兩面刃,一方面提高了打擊犯罪的強度;另外一方面也要付出侵犯人權的代價。所以我們也在這次科技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裡面增加包括事後通知以及區隔第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強度之區別,也就是希望既能夠滿足打擊犯罪的科技偵查需要,同時也要平衡且兼顧人權,期待檢方好好運用科技偵查的工具,但是不要變成是侵犯人權的工具,以上。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所列的所有議程除了新住民制定案,其他已經全部都處理完畢,但是新住民制定案我們還沒有達成共識,所以現在本席宣布休息15分鐘,請黨團幹部到後面院長休息室,我們再來協商。只剩這一個案子,我們休息15分鐘,謝謝。
休息(21時20分)
繼續開會(21時54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報告院會,因為協商已經超過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本案經各黨團同意,以行政院提案為討論基礎,並依各黨團所提版本,其中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民進黨版本優先處理,其餘依先後次序,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不作發言。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首先請羅美玲委員發言,請張智倫委員準備。
羅委員美玲:(21時55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晚安。最近我們常聽到有人情緒性地說民進黨政府過去8年沒有在照顧新住民,這種說法非常地不厚道,也跟一般新住民的認知不同,其實民進黨政府上任之後就積極修正國籍法和相關的法規,舉例來說,我國在108年就將7國東南亞語列入中小學課綱,這是全球首見的創舉;我們也修了大學法,增訂新住民就讀大學的外加名額;對於無國籍的兒少,可以由監護人或社福機構協助申請歸化,提早取得國籍,這是本席從上一屆開始就積極,也在這個會期正式三讀通過。
疫情期間,本席大力爭取政府辦理彈性處理疫情期間的境外面談,超過4,000對以上的配偶得以團聚,協助超過500對以上的跨國伴侶團聚;2020年上任之後,本席也積極地推動減少依親面談的國家,已經減少了6個國家;除此之外本席也推動未設籍孕婦醫療費用,開放申請新住民發展基金的急難救助,讓未設籍的孕婦納入產檢的補助,讓設籍前的新住民比照國人同樣享有不孕症試管嬰兒的補助;甚至我也協助本國的特殊兒童,也就是黑戶寶寶,比照國人可接種各種常規的疫苗。對於經濟弱勢新住民,比照國人補助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欠費等等,這些措施都是本席任內努力的成果。
本席絕不敢自稱是新住民之母,可是我絕對是新住民的公僕,以下這些政策都是我國政府長年以來為了照顧新住民,還有許多優於他國的制度,例如新住民入籍一定的時間之後就可以參選民代,包含了議員、立法委員,這是絕大部分國家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辦法做到的,尤其是東南亞國家。為了減少新住民的語言障礙,政府逐步推動多國語言的通譯服務,移民署更是在今年推動了通譯制度精進計畫。新住民參加職業訓練是全免費的,新住民的子女我們也另外編列了教育獎金,臺灣22個縣市設置有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服務全國的新住民。臺灣新住民的政策其實是讓他國望塵莫及,所以這次我們訂定了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就是要保障本國新住民的權益,也希望各位委員來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智倫:(21時59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全國的好朋友,大家晚安。新住民專法終於從第9屆、第10屆到現在第11屆,在歷經3屆國會的共同努力之下,期待今天可以順利三讀通過。政府未來即將成立新住民的專責單位,這是我國劃時代的里程碑,本席深感榮幸,共同參與了這個歷史時刻。我國新住民加上其子女現在已經突破百萬人,其中新北市的新住民人數占全臺多數,來自不同國度的新住民飄洋過海到臺灣,在這裡落地生根,從第一代孕育到第二代、第三代,成為臺灣多元文化的一分子。本席以及國民黨黨團為保障新住民權益,於今年第11屆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即提出新住民基本法,期盼藉由提案要求政府正視新住民問題及推出新住民的專責機構。雖然今天可能沒有辦法成立新的新住民委員會,但是本席跟各政黨委員經過不斷的溝通,期待在今天有機會三讀通過。在這裡感謝韓院長以及各黨團委員透過在7月2號、7月9號及7月12號多次密集的協商,相信今天可以取得共識,也期待在今天7月16號通過新住民基本法,由政府成立專責單位來維護新住民的權益措施,包含通譯服務、提供新住民語言學習、保障勞動權益等等非常重要的新住民權利。
本席認為,無論我們所有的新住民來自哪裡,只要心在中華民國、熱愛中華民國,共同在這片土地上,我們就是一家人,政府應該平等對待,為新住民權益、醫療、就業等方面提供照護及服務,並培養新二代以及新南向的語言人才,為臺灣注入邁向國際的新動力。最後,非常期待我們三黨共同有共識,今天一起通過新住民基本法,讓臺灣成為亞洲、全世界最歡迎新住民的國家。感謝各位,謝謝大家,祝福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發言,蘇巧慧委員請準備。
麥委員玉珍:(22時2分)院長、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晚安。我所提新住民基本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的精神,保障新住民各項基本權利應不受歧視、排擠、剝奪和限制,並協助新住民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榮的族群關係,政府對於不同的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範圍外,行政措施一律平等。為什麼要提出這樣子的法律?因為我們要遵守臺灣的立法,是要從優從一,邁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目標發展。因為在我們臺灣像寶林發生食安的問題,大家就聽到河粉,可是都沒有去查其他店,就是往新住民開的店去查,每天都被查,不知道是為什麼。去年我們有一個新二代,他的皮膚比較黑,所以警察就當他是移工,二話不問就打他了,在現場就毆打他。還有我們現在就是因為政黨的關係,就對我們抹紅、抹黑,我們大陸的姐妹還有他的小孩都被鄰居霸凌,所以我們要把這一條放進來。
雖然我們移民署從92年就成立了,這8年來每一個人都說要照顧新住民,但是每一個部會都是大撒錢,沒有要真正地讓我們新住民發揮,而且多頭馬車,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立法,不要再像以前,從92年到現在的狀況。我們希望立法,有一個專責的單位,讓我們新住民去發揮,有哪裡錯了?大家都希望我們永遠變成學生,永遠就是要大家照顧,但是我們已經在臺灣二十幾年了,我們希望有一個平臺、有一個地方讓我們去發揮,不要說我們有身分證了,還要3年限制我們的身分,在我們沒有身分證的時候要限制我們,等我們有身分證了,還要限制我們,還說有身分證後就不能再被照顧。所以就是用多重的理由,只要在選舉時,就說要照顧新住民,你們就是我照顧的族群,等到選舉過後,你們什麼都不是,什麼都是要我照顧,你永遠就是我的學生,永遠讓你來上課,這樣才是真正的想要照顧新住民的目標,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蘇巧慧委員發言,牛煦庭委員請準備。
各位委員,請保持肅靜,各位委員,請尊重發言的委員,請。
蘇委員巧慧:(22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修法其實就是把不同的意見帶到會議當中,大家可以整合,並且在這個過程當中,也許你聽到了新的意見,甚至修改自己原來的意見,這都不是壞事。我必須說,其實像在這一次的修法當中,我自己本人就是從新住民基本法改換成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大家都是基於保障新住民權益這種初衷共同思考如何立法是最好的,而且又可以符合法制的體例,以最好的形式來保障新住民權益。可是很遺憾的,在經過內政委員會兩次委員會的討論,以及7月2號、7月9號甚至7月12號院長召集的協商,在這麼多次會議之後,我們本來已經由不同黨派大家經過討論,雖然很困難,但是有一個共識,包括名稱,我們就是要用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用這樣作用法的形式來讓新住民的權益可以更快、更全面地達到保障。但是今天這一切都變化了,我們曾經在大家都有共識之下,拿掉可能會出現國安漏洞的條文,今天又再次出現在會場上,權益法又再次消失而成為基本法,我覺得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
我們必須說,其實新住民的身分是暫時的、是過渡的,我們希望能夠把它改換,協助來到臺灣的移民者,讓他們能夠儘快地、順利地進入臺灣社會,成為國人的一分子,這才是新住民應該得到最好的保障。但是他和這種基於血緣的客家人、原住民是不一樣的待遇、不一樣的立基,所以他並不是用基本法這樣的最高立法精神處理。更何況我們如果今天是用新住民基本法這樣的架構來處理的話,基本法在法律的解釋上是優於一般法,那麼我們往後這一部新住民基本法的位階將會架空陸委會和現行法律,也就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還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這樣產生隔閡,未來這個法律競合要怎麼處理?過去我們在幾次協商當中大家最認真討論的就是這個部分,而我們本已達成共識,但是很可惜今天一切被推翻了,我們必須留在這裡表決。我要誠懇地說,一部法律到底是基本法還是作用法,不是用表決可以來決定的,也不是用來賭氣的工具。
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牛委員煦庭:(22時9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本案經內政委員會審查,2次召委召集黨團協商,最終在院長召集協商等程序完備的情況之下,即便討論的過程中,朝野雙方意見有所不同,但大體上依然能夠儘量的互相妥協、讓步。我們在修正這部法律討論的過程中,採取先易後難的策略,針對法規較沒有爭議的宣誓性的具體內容,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均已通過完畢,針對名稱、身分等相對複雜的條款,則是在朝野協商的過程中,盡力思考解決的方案。
我們之所以主張應該用新住民基本法是因為避免法律頭重腳輕,我們通過法規的具體內容大多屬於宣誓性、原則性較強的規範,即便它橫跨了生活扶助、家庭照顧服務、就業權益保障、考試相關類科,以及成立新住民發展基金、鼓勵學術研究等等範疇,但大體上都是原則性的規範,如果今天我們以權益保障法之名來通過,難免有頭重腳輕的質疑,這部分也是許多民團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提出的意見。本來我們認為,如果在各黨和諧的情況之下,大家理性溝通,大可各退一步,我們本來在朝野協商最後的時候決定,還是可以以行政院希望通過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作為通過的版本,但是要附加法條通過後執行一年,視結果再行修正,以接納民意,保留法條的彈性。本來這樣的朝野協商結論,大家都簽字畫押,遺憾的是,民進黨「贏筊又贏話」,民眾黨在協商的過程中已經主動撤回,不堅持有爭議的相關法條,在野黨在協商的過程中其實也多次讓步,大家都秉持先求有再求好的精神來討論這個法案,但最後很遺憾的是,我們台灣民眾黨還是被扣上了紅帽子,以至於最終撤簽翻桌,讓今天大家要繼續加班。協商破裂雖然可惜,既然如此,我們不妨回歸初心,支持基本法的概念,也在此呼籲我們的政府應儘速準備相關的配套政策與法令修正,不管怎麼樣,法條的內容還是要認真的執行,大家共同努力,一起給新住民的好朋友更多的保障,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逐條討論。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莊瑞雄
民進黨黨團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30案,擬具修正動議如下表。
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國民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新住民權益保障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每個政黨都有一位發言的代表委員,首先我們請陳玉珍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玉珍:(22時13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已經是晚上10點13分了,我們還會在這裡繼續討論的原因,的確是因為在朝野協商的過程中,本來大家都已經簽字了,但是就是有的黨派、有的個人也許不是真心想要支持這個法案,可能想要趁機讓這個法案破局,所以才會讓我們今天大家還在這裡,一百多位委員花寶貴的時間來這邊繼續表決。不過這樣也好,臺灣的新住民有一百多萬人,我以我們金門為例,金門每15個人就有1個人是新住民,新住民代表的不僅是從他們原生的國家到我們這邊來,事實上,新住民之子現在也是我們臺灣各行各業的中流砥柱。我剛剛聽到蘇巧慧委員說,不應該把它定為基本法,他們原來定的條例叫做權益保障法,但事實上,我們國家為了表示對某個領域、某些族群的重視,事實上訂了很多基本法,包括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客家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我想新住民的重要性不亞於這些族群、不亞於這些領域,所以今天我們在這裡除了討論……我負責的是除了討論原來的法案名稱以外,我也希望民進黨的委員好好地思考,中華民國是一個各個族群融合的國家,各個族群從原來的……原來我們有原來的原住民,再加上後來從大陸移居過來的人民,接著這幾十年來慢慢的我們有東南亞各地,不管是從越南、印尼、馬來西亞來的住民,他們的融入豐富了我們的文化,也讓我們的下一代更加的成長,事實上對以後我們國力的發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我請民進黨的委員,執政不要心裡永遠帶著一個有色的眼鏡來看我們的族群、來看我們的人民,我們都一起生長在這個國家,一起在這裡成長,我們大家的努力都是希望這裡變得更好,你們不要心裡看到新住民行政權一律平等,就覺得這是故意要讓哪些族群做什麼事情,這種狹隘的心態不利於我們國家的發展,所以本席在此堅決代表國民黨黨團發言表示,我覺得這個名稱「新住民基本法」優於原來行政院所提出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請各位同仁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
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發言,羅美玲委員請準備。
麥委員玉珍:(22時16分)院長好,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晚安。我們是立法,每一個都說這個是最高的法,為什麼我們要用基本法?不僅是一套法律的架構,它也是一種承載著精神性和政策方面的範圍,就像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教育基本法等,這些法律不僅明確了施政方向,更引領了相關子法的制定,確保所有政策都能朝向一致的目標前進。
當我們今天討論新住民基本法,我們不僅是在談論一部法律,我們是在為新住民族群確立一個長期確定支持與保障的系統,這部法案的名稱應當反映其精神與重要性,新住民基本法正能夠體現這一點,所以我們希望大家支持我們的新住民基本法。大家都說我們各個政府、各個單位都有照顧新住民,照顧了十幾、二十年,但是沒有一個依據,也沒有一個基本法,所以我們希望因為有基本法,各個部會要去照顧的時候能有個依據實施。我們來臺灣已經二十幾年了,我們在臺灣會成長,成長後也希望我們能為臺灣貢獻,所以我們希望有一個依據、一個法,讓各個部會以各個方向照顧,我們在臺灣我們也要守法,也依據這樣的基本法執行,所以希望大家支持我們的新住民基本法,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接下來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22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晚安。新住民專法到底要用作用法還是基本法?其實我們做了很多的討論,兩者的差別到底在哪裡?基本法是政策性的立法,條文內容多是宣示性的效果,單獨用基本法無法產生實質法律的效力,象徵性的意義大於實質的規範,如果要讓基本法產生實質的效果,還需要訂定其他的關係法或者是子法。例如,我們未來還必須訂定新住民身分法,或者是新住民專責單位的組織法等等,曠日廢時、緩不濟急,無法落實本法立即保障新住民權益之精神。尤其基本法本質是建立於法體系的上位性立法,如果我們這次的法律名稱稱為「新住民基本法」,未來將會凌駕於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港澳關係條例等普通法跟特別法,不得不慎!行政院及本黨委員所提出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是立即完善移民政策,照顧新住民加速適應社會,照顧對於我國語言文化相對陌生的族群,彌補社會結構所造成之實質不平等,以移民共同尋求為出發點,納入工作權、健康權、資訊近用、語言無障礙及公共參與等權益,因此以作用法為體。
過去在審查跟協商的過程當中,本席所提的多條條文都獲得朝野委員的支持,行政院也以作用法提出版本,將過去政府對於新住民族群所實施的政策入法,產生政策實施之依據,規範政府與新住民族群之權利,正視行政部會首長更替法制化,能確保新住民各項權益、福利、政策不受到影響,並且本法通過之後直接作用,立即生效!
新住民專法在審查跟協商的過程都是用作用法的法律架構討論跟通過,此法要用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才正確,否則就是牛頭不對馬嘴!而且上週五黨團協商時,三黨的代表也達成協議,也達成了共識,法律名稱就是新住民權益保障法,所以我們不希望三黨的協議在國民黨跟民眾黨提出修正動議之後,毫無誠信地摧毀上週五所達成的協商共識,謝謝,以上。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開始準備表決,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按鈴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首先,我們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即行政院提案名稱。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版本,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0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名稱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0時30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法案名稱
民進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因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相同,一併處理。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7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0時32分4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法案名稱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一條,請宣讀條文。
國民黨黨團提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各項基本人權,應不受歧視、排擠、剝奪或限制,並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各項基本人權,應不受歧視、排擠、剝奪或限制,並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保障新住民基本權益,協助其融入我國社會,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主席: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麥玉珍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麥委員玉珍:(22時34分)院長、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晚安。我再一次說明我們的新住民基本法的精神,為什麼民團要求我們立法?為的就是要消除歧視!保障新住民基本人權應不受歧視、排擠、剝奪和限制。我們要把這樣子的規範融入法律裡面,建立共榮的族群關係。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了法律範圍外,行政措施一律平等;我再強調,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範圍外,行政措施一律平等,這個就是我們想要放在裡面的,因為很多人受到歧視。我在這裡幫大家爭取平等、平權、便民,很多人一輩子在選舉都說要照顧新住民,在這裡卻說我們新住民只是一個過程,我們不是族群。早上就有新住民的團體發新聞了,說我們認同臺灣、居住在臺灣,我們就是臺灣人,我們很驕傲、很榮幸,現在我們要修法成為新住民,但是民進黨說我們不是族群,我們只是一個過程,這個是嚴重的歧視。我希望大家要尊重,不管來自哪裡,我們都是臺灣人,我們的小孩未來有可能是你們的媳婦,也可能是你們的女婿,我們希望族群融合,不要造成族群分裂,不要因為政黨政治去搞分裂,讓新住民好好在臺灣生根,為我們的下一代來打拚,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22時37分)謝謝主席,關於第一條,剛剛前面有一位委員在講的時候,一直在講族群融合的字眼,但其實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過程當中就有提過,現在不宜再使用這樣一個字眼,最好的說法應該是共存共榮。不管是新住民還是本國國民,最終他都是臺灣人,所以對我們來講,只要具有臺灣人這樣一個身分,我們都應該尊重在這個身分底下的多元文化,所以才會有共存共榮這樣一個字眼。然而剛剛已經訂了基本法這樣一個名稱,大家要知道如果我們用基本法這個名稱,現在按照民眾黨的版本,說政府對於不同國籍或地區之新住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措施應一律平等,這就會跟名稱矛盾,為什麼呢?因為基本法的位階很高,如果你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把它排除的話,這個基本法就不知道在「基」什麼東西了,所以我覺得比較理想的狀況應該是不要這個第二項,我們可以回歸不管是民進黨的修正動議還是國民黨的修正動議,強調共存共榮這樣一個關係。
接下來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在於,行政措施一律平等,剛剛有人說這會不會是扣紅帽子,我要告訴大家做壞事不一定要有壞心,我們今天並不是說有國安的疑慮,什麼法律就不要訂,我們沒有講過這樣的話。我們要提醒的是,當你訂每一個新的法律的時候,哪一個條款可能會形成國安的漏洞,而這個漏洞我們要注意,這就是委員會中心主義的精神,我們在委員會去討論這樣一個狀況,想辦法要怎麼把這個漏洞彌補起來,這才是一種正確的作法。所以當我們發現第二款有問題的時候……其實我在協商之前就已經發文說這個有問題了,後來在會議當中我們也說這個有問題,最後我們又再度在社群媒體跟大家介紹中間發生什麼事情,為什麼這可以構成撤簽、為什麼這可以構成翻桌的事由,我們只是在陳述一個有漏洞的事實而已,大家針對有漏洞的事實予以填補,這不是好事嗎?怎麼會變成說在被扣紅帽子之後,現在要翻桌不認人,導致我們現在要在這邊重新討論這個法案?所以我還是要再次強調,我們對於這樣一個漏洞要有警覺性,如果其他的版本沒有這個第二項的話,我們回歸第一項,強調新住民,之後成為我國國民的共存共榮、文化共存的狀況,這才是一個理想的狀態,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22時41分)不管來自何方、先來後到,我們都是臺灣人,今天很高興也很欣慰,雖然大家對於名稱、條文還有一些歧異,但是這些都無妨今天通過這一部早就該為新住民訂定的法律。事實上新住民基本法在2017年、2022年都曾經送到內政委員會,很可惜並沒有交出立法的成績單,今天在新國會的第一個會期,在很多委員的努力之下,我們終於要為新住民交出一個我們該訂的法律,就是新住民基本法。當然這個法律的名稱,我看到大家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討論,可是我自己認為,基本上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其實比新住民基本法這個名稱要狹隘,這可以從第一條規範的元素看到,我覺得新住民基本法相對來講是比較合適的一個名稱,因為新住民基本法的第一條,大家所擬的條文雖然版本有差別,但大概都包含兩個元素:一是保障新住民的基本權益,二是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換言之,其實新住民基本法想要涵蓋的範圍乃至於這個法律的位階,都高於新住民權益保障法,這是第一個。像原住民基本法也是一樣,它也是包含了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來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在第一條裡面這樣規範,因此它也以基本法來命名。第二個角度就是,當我們在思考法律的時候,可能不要從執政的本位去想我覺得我要用什麼法律的名稱,你要從民眾的本位去看,請問大家,新住民朋友會希望這個法律名稱叫新住民權益保障法還是新住民基本法?就像原住民的朋友會希望法律叫做原住民權益保障法還是原住民基本法?當我們立法的時候,不要陷入一個立法者的傲慢框架,而應該要從人民的角度去思考。
最後,我想要講一個我個人覺得比較有點遺憾的地方,我剛剛聽到民進黨的立委對著麥玉珍委員說,你要感謝臺灣對你的栽培,光這句話就是一種所謂上對下的的語氣。麥委員當然會感謝臺灣,但我們要對新住民講的是,我們感謝新住民為臺灣注入文化的活力、為臺灣的建設付出心血跟貢獻,這是為什麼今天我們在制定新住民基本法時,要回到新住民的立場、新住民的角度來看看我們要怎麼感謝新住民,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版本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50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版本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0時45分5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一條
民進黨黨團版本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0位,贊成100位,所以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一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下午10時47分3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30案第一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10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三個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
三黨團共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