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星期一)13時36分至17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高金委員素梅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本會第25次及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開會。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第25次、第26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4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黃 捷  張宏陸  李柏毅  牛煦庭  王美惠  吳琪銘  張智倫  許宇甄  黃建賓  徐欣瑩  丁學忠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張啓楷  林德福  張嘉郡  鄭天財Sra Kacaw   陳亭妃  林國成  黃國昌  林岱樺  黃 仁  鄭正鈐  范 雲  楊瓊瓔  葛如鈞  何欣純  林楚茵  邱志偉  林思銘  游 顥  蘇清泉  莊瑞雄  廖先翔  吳宗憲

   委員列席22人

請假委員:麥玉珍  高金素梅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環境部化學署主任秘書盧柏州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暨相關人員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黃美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簡任視察孫承錦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處長黃秀琴

主  席:吳召集委員琪銘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黃捷、廖先翔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委員蘇巧慧、黃捷、李柏毅、張宏陸、黃建賓、王美惠、吳琪銘、張智倫、許宇甄、黃國昌、牛煦庭、蘇清泉、丁學忠、林岱樺、徐欣瑩、范雲、張啓楷、吳宗憲等18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高金素梅、王美惠、楊瓊瓔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俟行政院提案付委後併案進行審查。(本次會議委員提案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散會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7月4日(星期四)上午9時25分至下午3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宏陸  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  吳琪銘  黃建賓  麥玉珍  牛煦庭  許宇甄  張智倫  徐欣瑩  丁學忠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吳沛憶  吳思瑤  陳秀寳  何欣純  陳冠廷  林宜瑾  陳素月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月琴  王定宇  蔡易餘  林楚茵  陳亭妃  張雅琳  郭昱晴  范 雲  黃秀芳  賴瑞隆  羅美玲  徐富癸  林淑芬  邱議瑩  陳俊宇  陳培瑜  李坤城  莊瑞雄  沈伯洋  盧縣一  沈發惠  陳 瑩  鄭天財Sra Kacaw   郭國文  王鴻薇  鄭正鈐  張嘉郡  王正旭  李昆澤  邱志偉  謝衣鳯  楊瓊瓔  黃珊珊  吳秉叡  謝龍介  林思銘  王育敏  洪孟楷  賴惠員  徐巧芯  吳宗憲  賴士葆  張啓楷  陳超明  蔡易餘  洪申翰  許智傑  王世堅  林岱樺

   委員列席58人

列席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朝建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谷縱.喀勒芳安Qucung Qalavangan暨相關人員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劉素如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高金召集委員素梅

專門委員:郭明政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徐雪茹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未確定。

主席宣告:

一、下午2時26分於紅樓202會議室走廊宣告本次會議開會地點改為群賢樓101會議室。

二、下午3時18分宣告會議散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第25次、第26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的地方?

好,議事錄確定。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我們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今日議事日程已經宣讀完畢,議程所列的討論事項來合併詢答。

現在介紹在場委員和列席官員,如簽到簿名冊,我們就不一一介紹。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請高金素梅委員提案說明。(不說明)高委員不說明。

請鄭天財委員提案說明。(不說明)鄭天財委員不說明。

請伍麗華委員提案說明。請伍麗華委員提案說明。請伍麗華委員提案說明。伍麗華委員不在、沒有說明。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盧縣一委員提案說明。(不說明)盧縣一委員不說明。

請吳秉叡委員提案說明。請吳秉叡委員提案說明。請吳秉叡委員提案說明。(不在場)吳秉叡委員不在場。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內政部劉世芳部長做報告。

有關委員的提案說明還有部會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一、委員提案:

1.

2.

3.

4.

5.

6.

二、部會報告:

1.內政部報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高金委員素梅、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盧委員縣一、吳委員秉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6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壹、高金委員素梅等人、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人、盧委員縣一等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70條、第71條及第73條:

有關高金委員素梅、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及盧委員縣一分別提案建議原住民立法委員比照區域立法委員,於「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之名額」或於「就職前、後出缺」均立即補選,以保障原住民選民權益。基於原住民立法委員係與區域立法委員同屬立委,與區域立法委員出缺作衡平處理,尊重委員提案,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以全國為選舉區,其補選所涉選務經費相較區域立委補選增加許多,選務執行成本須為通盤考量,建議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至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提案建議原住民立法委員如於就職前或就職後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於法院審理當選無效訴訟中辭職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得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1節,查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公職選罷法第74條規定,針對地方民意代表定明落選人遞補資格除得票數應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外,其於參與該次公職人員選舉,亦不得涉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所列之罪,以及其他賄選相關之罪(如預備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等情事,以使地方民意代表遞補當選人具相當民意基礎,強化杜絕賄選,保障清白參選人之權益。

現行區域立法委員遇有出缺情事時,僅有以補選方式予以補實,且原住民立法委員與地方民意代表於選區幅員大小及選民服務範圍等層面,其差異甚鉅,增列出缺遞補規範之妥適性,容有討論空間。大院對增訂原住民立法委員遞補制度,如具修法共識,建議應與上開地方民意代表遞補機制為一致規範。另當選人於就職前並無職可辭,故尚無「就職前於法院審理當選無效訴訟中辭職」之發生可能,併予敘明。

貳、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人及盧委員縣一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7條:

投票為公民法定權利,受憲法及法律保障,政府不只要保障民眾投票權益,也要透過選務以及維安安排,以確保投票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現行「當日投票、當日開票、當日確定結果」制度,過程公開透明並能維護選舉公正性,深獲社會信任。有關鄭委員天財Sra Kacaw及盧委員縣一分別提案增列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申請移轉投票,係涉及原住民選舉人以移轉投票方式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勢將影響既有制度及投開票方式。

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於113年2月22日報經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該草案明定不在籍投票係以移轉投票方式為實施方式,投票權人可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又考量設籍或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山地、離島或偏鄉地區之投票權人返回戶籍地投票仍有所不便,可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投票。前開草案適用對象,已包含原住民之公民投票投票權人。為確保不在籍投票政策成功實施,避免社會疑慮,選舉不在籍投票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穩健實施後,再行審慎推動。

參、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57條:

有關委員為解決原住民選舉人於都會地區常因選民數量過少造成投票意向暴露之問題,提案增列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不受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經查現行實務,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如遇1投票所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情形,會先徵詢其意願後,調整至選舉區內其他投票所投票。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同日舉行投票,最小選舉區為村(里),爰選舉人僅得於同一村(里)內調整。

針對委員提案,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原住民選舉人於原住民議員、代表選舉,選票得集中調整至同一投票所進行投票,而於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選舉,仍須在戶籍地之村(里)投票,此將造成原住民選舉人須赴兩地甫能完成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及非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衍生其投票習慣改變及加增投票不便問題,亦涉及選舉人名冊編造方式變更,屬選務執行層面,是否採行,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肆、盧委員縣一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43條: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將原住民及離島立法委員當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金額由30元調高至50元,係考量目前原住民立法委員競選區域係涵蓋全國範圍,與區域立法委員競選區域相較確屬遼闊,其於選舉期間需南北奔波以求選民支持,亦屬實情,惟其競選費用補貼數額如何調整,除需併同國庫收支狀況考量外,是否促使其他公職候選人以公平性為由相互援引,宜再審慎考量。至離島立法委員當選人提高補貼額度之必要性,亦請併同商榷。

伍、吳委員秉叡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及增訂第98條之2:

有關委員為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與連署人冒名偽造情形嚴重,提案增訂民眾於進行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及連署時,應填具「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選舉委員會經查對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後,如發現提議人或連署人之該項資料有書寫錯誤或不明者,則該筆提議或連署即應予刪除,此事涉選務執行,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至提案增訂偽造或假冒罷免案提議及連署情事之刑事處罰規定部分,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210條對於偽造、變造私文書且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亦定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規定,爰對假冒罷免案提議及連署情事,已得依前開規定裁罰,公職選罷法有無另為規範之必要,建議再予審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2.中選會報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高金委員素梅等人、鄭委員天財等人、盧委員縣一等人、伍委員麗華等人及吳委員秉叡等人分別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有關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

(一)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不在籍投票─公職選罷法第17條(鄭委員天財等人、盧委員縣一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1.查選舉權係憲法賦予人民之參政權,針對因故不能於投票日親自前往投票所投票者,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制度,可保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益,惟對不在籍投票之投票方式、適用選舉種類及對象,目前各界看法仍不盡一致,有待凝聚共識,且不在籍投票之實施,須於選務層面具可行性,不影響選舉競爭公平性,以及選民對選舉結果公正性之信賴等情形下,方能確保政策推行成功。

2.為規範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本會研擬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113年2月22日核轉大院審議。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係公民投票法明文規定,現行移轉投票經驗已具社會共識,建議優先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至於對「人」選舉之不在籍投票,為確保政策成功實施,避免社會疑慮,宜俟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實施後再行評估。

(二)原住民立法委員依公職選罷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於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出名額時,或當選人於就職前因同法第71條、就職後因同法第73條所定情事而出缺時,應重行選舉或補選─公職選罷法第70條、第71條及第73條(高金委員素梅等人、伍委員麗華等人及盧委員縣一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考量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各3席,如出缺達二分之一以上始得補選,將影響原住民立法委員之代表性與參政權,為使原住民族意見得充分表達,具民意代表性之立法委員職務,因前開事由出缺時,即予重行選舉或補選,原則可行,本會尊重法案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大院審議。惟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係以全國為選舉區,辦理須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等資源,宜併考量。

(三)有關原住民立法委員於就職前或就職後,因有公職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以遞補方式補足缺額─公職選罷法第71條及第73條(伍委員麗華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查現行立法委員出缺,僅有以補選方式得以補實,如增列原住民立法委員出缺遞補規定,是否衍生後續效應,需予以考量。且落選與遞補之事由,是否須具因果關係,以免遞補之情事過於氾濫,均須審酌。

(四)增訂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設置不受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公職選罷法第57條(伍委員麗華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多採行簡併選舉,增訂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設置不受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雖可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於原住民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之投票秘密,惟原住民選舉人就各該戶籍地村(里)長選舉之投票秘密,仍將難以維護,且選舉人無法就近投票,造成不便,是否影響選舉人投票意願,應予考量。又如僅就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集中投票,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仍在戶籍地投票,選舉人名冊須分別編造,且選舉人無法於同一投票所完整行使選舉權,均值審慎研議。

(五)修正原住民及離島立法委員當選人競選費用每票補貼為新臺幣50元─公職選罷法第43條(盧委員縣一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查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賢能之士因競選經費過於龐鉅,導致參選怯步;或因募集競選經費,徒使利益團體介入政治運作,導致淪為金權政治,因而有候選人競選經費補貼制度,由國家以公費補貼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亦為公費選舉的項目之一。有關修正原住民及離島立法委員當選人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50元,以其尚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負擔增加,仍須審酌。

二、有關公職人員罷免

罷免案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應填寫事項增列「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並將上開日期書寫錯誤或不明列為查對應刪除事項─公職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第83條(吳委員秉叡等人所提修正草案)

查國民身分證之請領有初領、補領及換領等類別,國民於初領國民身分證後,得依規定補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發證日期自有不同。倘提議人或連署人於簽署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後,有補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其發證日期與原發證日期不同,如據以作為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刪除事由,或據而認定提議人或連署人之簽署有偽造情事,並非妥適,且該項資料非一般民眾常使用且記憶之資料,要求提議或連署時需填寫該項資料,恐增加民眾於參加提議或連署之困難,影響人民參與公職人員罷免連署或提議之權利,是否增列,尚值審慎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3.司法院報告

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原住民立法委員補選規範,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貳、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規定,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參、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原住民立法委員補選制度及提高原住民立法委員當選人選票補貼金額,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肆、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原住民立法委員補選及遞補規範,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伍、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規定,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陸、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草案增訂罷免提議連署書之查對機制等,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惟草案第98條之2,按刑法之體例以觀,「……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罰鍰」部分,是否為「罰金」之誤寫?建請釐清。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4.法務部報告

審查大院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六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六案,深感榮幸,謹代表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本次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二、關於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之2:草案規範「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下以下罰鍰」〈委員吳秉叡等21人提案〉,司法實務上就此類行為,目前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第41條參照〉及刑法所定偽造私文書罪〈第210條參照〉等規定,追訴論處,敬請酌參。草案內容「偽造」、「假冒」之行為態樣區別及「罰鍰」性質應屬行政罰等部分,建請釐清,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草案其餘內容分別規範原住民投票權行使方式、原住民立法委員補選要件、原住民及離島立法委員當選人補貼額度;公職人員罷免提議、連署作業等事宜,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們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我作以下幾點報告:本會委員還有原住民委員發言的時間……因為現在比較混亂一點,我們就先不暫停我們的詢答。

因為今日的議程我們要處理法案,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

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沒有,好。我們現在跟委員會報告……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請在場的委員安靜一下……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我們現在請內政委員會有登記發言的委員來發言。

請許宇甄委員發言,謝謝。

許委員宇甄:(13時43分)主席還有各位部會首長大家好。我們請內政部劉部長、中選會陳副主委備詢。現在實在是……這次針對選罷法的連署條件,我們希望連署人名冊不能只有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然後簽名、蓋章。我們已經看到坊間有很多都是往生者連署,或者都是抄名冊,我們隨便在網路上都會看到一堆有身分證字號的名冊。因為我們覺得現在連署的條件有這麼大的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能夠好好地來討論?當然,我們也希望避免不肖者蒐集個資、操弄罷免制度,檢附身分證影本也是一個方案;今天討論的吳秉叡提案也是一個方案。

既然現場這麼亂,好,我們停止發言、提議停止發言。主席,提議停止發言!主席,提議停止發言!對,主席,提議停止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現在許宇甄委員有提議停止發言,請問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我們現在停止發言。休息!

休息(13時45分)

(散會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