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5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楊委員瓊瓔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第17次及第18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以上二案如未接獲議事處來函則不予審查)

主席:我們現在正式開會,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程主任秘書谷川:報告全體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好,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第17次及第18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6月26日(星期三)9時至12時4分

113年6月27日(星期四)9時至12時34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張啓楷  張嘉郡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陳亭妃  楊瓊瓔  呂玉玲  邱志偉  陳超明  賴瑞隆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羅廷瑋  洪孟楷  牛煦庭  李柏毅  陳培瑜  黃珊珊  邱鎮軍  葛如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林楚茵  林俊憲  吳春城  陳冠廷  林思銘  蘇清泉  葉元之  鍾佳濱  羅明才  賴惠員  黃國昌  黃 仁  林倩綺  徐欣瑩  洪申翰

   委員列席26人

列席人員:113年6月26日(星期三)

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吳婉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蔡獻緯暨相關人員

113年6月27日(星期四)

農業部部長陳駿季暨相關人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任秘書陳世昌暨相關人員

主  席:楊召集委員瓊瓔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113年6月26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經濟部部長就「面對國營事業未來10年人力嚴重斷層之因應作為」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張啓楷、張嘉郡、鄭正鈐、鄭天財、玉玲、陳亭妃、楊瓊瓔、邱志偉、陳超明、賴瑞隆、牛煦庭、陳培瑜、黃珊珊、蔡易餘、葉元之、吳春城及鍾佳濱等19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常務次長連錦漳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謝衣鳯、楊瓊瓔及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113年6月27日(星期四)

報 告 事 項

邀請農業部部長就「農業移工政策改善措施」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報告後,委員林岱樺、邱議瑩、黃國昌、鄭正鈐、鄭天財、楊瓊瓔、謝衣鳯、呂玉玲、陳超明、賴瑞隆、賴惠員、蔡易餘、鍾佳濱、張嘉郡、張啓楷、黃仁、黃珊珊、洪孟楷、洪申翰、葉元之及邱志偉等21人提出質詢,均由農業部部長陳駿季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任秘書陳世昌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陳亭妃及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7月4日(星期四)9時1分至14時34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岱樺  邱議瑩  陳亭妃  賴瑞隆  張啓楷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張嘉郡  楊瓊瓔  謝衣鳯  邱志偉  呂玉玲  陳超明  蔡易餘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范 雲  黃國昌  牛煦庭  陳冠廷  謝龍介  洪孟楷  黃健豪  賴士葆

   委員列席8人

列席人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鏡清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處長蔡鈺泰暨相關人員

主  席:邱召集委員議瑩

專門委員:游千慧

主任秘書:程谷川

紀  錄:簡任秘書 汪治國    簡任編審 蔡明汝

   科  長 葉 蘭    專  員 余俊緯

主席宣告:本日議程「今年以來民間投資展望日趨樂觀,各部會續保投資動能之政策作為」,四個部會書面報告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所列議程另擇期繼續進行。

散會

主席:好,議事錄待會再確認,我們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主席:好,謝謝我們議事組人員。本日議程所列的討論事項,已經在6月13日詢答完畢,而後院會交付本會審查的提案,有行政院以及委員羅廷瑋等18人分別擬具植物診療師法案等2案,我們列入公報。現在我們總共有5個版本,今日就一併進行協商。

好,進行審查植物診療師法案,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沒有廣泛討論登記。我們請議事組人員宣讀所有的條文,若有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請一併宣讀。宣讀完畢之後,我們再進行協商,請宣讀。

主席:謝謝議事組人員。我們現場還有兩位委員,包括本席有三位,所以我們先確認議事錄。剛剛所宣讀的議事錄,請問有沒有意見?(無)好,那我們議事錄確認。

請繼續宣讀。

二、修正動議:

主席:謝謝議事組人員,辛苦了。

我們現在進行協商。先協商法案的名稱第一章章名「總則」及第一條的條文,我們依序進行協商。

首先我們請提案人羅廷瑋委員發言。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召委。我們希望是「植物診療師」啦,因為以往「植物醫生」有一些原因最後導致停滯。

有鑑於氣候變遷、貿易往來頻繁、產業型態改變,使植物保護的問題日漸複雜。我國植物須防治之病蟲草及生理障礙種類繁多,若未適當的防治,每年將造成可觀的損失。此外,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安全越來越重視,食安的問題不容忽視,為提供農民及農企業相關專業植物保護的建議,以降低農民生產的成本,減少農藥的殘留(我也曾經在這邊跟部長探討過農藥殘留的相關問題),並降低國外有害生物傳入我國的風險,實有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制度的必要。另為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妨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之使用管理,協助業者順利的輸銷農產品至全世界,有必要建立植物診療師的專業制度。我想將植物診療師納入專業的職業及技術人員的範圍,並對其業務、責任、管理以及植物診療機構設立等加以規範,以有效的管理並提升服務品質。我們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修法,給予植物診療師一個正式的頭銜,以及一個認證考照的制度,有助於提升專業度,使植物診療師能夠發揮長才,落實食安管理源頭的責任,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發言。

接下來開始協商,首先是法案名稱──植物診療師法,有5個版本、1個修正動議,都同行政院提案的版本一樣,所以這個法案名稱就依行政院以及委員提案跟1個修正動議所提,就以「植物診療師法」通過。

各位同仁,「第一章 總則」也是5個版本和修正動議的提案一樣,就依照行政院提案等5個版本及修正動議通過。

接下來是第一條,各位同仁,陳素月的有第三行的「目的」;邱議瑩委員的是「目的」後面還有「植物病蟲害防治」;本人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也有不一樣的地方;羅廷瑋委員的則是跟行政院版本一樣;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是為「全面提升對植物之保護」,以及在第三行增加一個「對」;來,請邱委員……

邱委員議瑩:要不要請農業部……

主席:行政部門先講,好不好?

邱委員議瑩:對、對。

主席:好,請行政部門來……

邱委員議瑩:因為我們的文字大概略有增減……

主席:其實意義是一樣啦!看行政部門……

邱委員議瑩:對,讓我聽一下你們的意見,好不好?

吳處長芙蓉:報告各位委員,我們當初的文字是綜整所有委員的版本,對於邱委員所提植物病蟲害防治的部分,其實在前面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就已經包含;對於楊委員的部分,我們認為增加一個高風險農藥的使用管理可能會更全面,所以我們綜整所有委員的版本,建議還是用行政院的提案版本通過,因為內涵都包括進去了。

主席:謝謝,那邱議瑩委員?

邱委員議瑩:我不堅持。

主席:好,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發言?如果沒有,行政院版本也將我們其他4個版本跟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包括進去在分討論之後,最後以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異議?沒有,那我們就作如此決議,謝謝。

第二條……

吳處長芙蓉:各委員版本……

主席:等一下。各位同仁,第二條,行政院版本跟委員的版本以及修正動議的版本都一樣,我們是不是就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跟修正動議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好,謝謝。

第三條,邱議瑩委員所提有部分不一樣,我們還是先請行政院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說明,針對邱委員版本的第二項,我們是移到行政院版本的第六條,各委員版本的文字幾乎都是一致,但是我們增加了「並依本法」領有植物診療師等等,多了「並依本法」,所以我們還是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來,各位同仁……

邱委員議瑩:先請教一下……

主席:好,邱議瑩委員。

邱委員議瑩:好像大家都是另外把它放在第六條寫,是不是?

吳處長芙蓉:對。

邱委員議瑩:沒有放在第三條的第二項?

吳處長芙蓉:是,委員您的第三條第二項,大部分委員的版本都在第六條。

邱委員議瑩:OK,好,那我不堅持。

主席:所以一樣的,就是底下第二項的部分……

邱委員議瑩:文字都一樣啦!意思一樣,只是我把它放在……

主席:他們是列在第六條。

邱委員議瑩:對。

主席:好,這是邱議瑩的部分,還有沒有同仁要發言?如果沒有人要發言,那我請教農業部,「並依本法」有入這4個字跟沒入這4個字的意義差別是什麼?

吳處長芙蓉:因為當初在內部討論以後,我們認為「並依本法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植物診療師證書在下面章節有特別描述怎麼去領那個職業證書,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把它寫得更精準會更好一點。

主席:這會不會有重複的問題?因為這本來就是本法,現在好像比較少在條文裡面寫「並依本法」,是不是那個……

陳部長駿季:我想也可以把它拿掉,我們部裡面也尊重。

邱委員議瑩:主席,我們是不是請法務部……

主席:來,法務部。

邱委員議瑩:法務部今天是不是有……

主席:因為比較少條文寫一個「並依本法」,本來就是依照此法嘛!來,法務部請上,請說明一下有寫「並依本法」跟沒有寫,有什麼差距嗎?我們還是詳實去討論清楚,請發言。

林參事豐文:是,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個人淺見,因為如何去領取植物診療師證書在本法後面都已經有規定了,其實如果沒有寫,也不妨礙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如果沒有寫也是OK的。

主席:對啊!各位同仁、行政部門,因為我們審查、制定法案,很少說「我本來就是我」,然後你還要告訴人家說「依我去做什麼」,這個邏輯很奇怪,但是我們還是有一些法律用語,所以特別請法務部來說明一下,沒有寫是跟他們在執行當中不會有影響。來,請教行政部門。

陳部長駿季:我們也尊重大會討論。

主席:尊重喔?

陳部長駿季:對。

邱委員議瑩:主席,我們是不是就把「並依本法」四個字刪除?這樣跟陳素月委員還有楊瓊瓔委員的文字都一樣嘛!

主席:好,謝謝邱議瑩委員,陳素月的跟我的一樣嗎?那就是依照陳素月委員跟楊瓊瓔委員的版本通過好嗎?

陳部長駿季:那個「並」可能要留下來,「並依本法」就是「依本法」拿掉,「並」要留起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是建議……

主席:我們的是直接領啦!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我是說還是要有逗號,因為前面是及格,後面是領證書,這是兩個事情,所以還是要逗號,如果加個「並」會更好。

賴委員瑞隆:我也建議是「,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這樣比較清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

主席:法務部,這樣是不是更清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

主席:因為我們經濟委員會大家都是很nice的。

林參事豐文:是,就是逗號,然後「並領有」,因為這是兩個回事,考試及格加上領證書是兩回事。

主席:好,各位同仁,是不是就依照我們充分討論的文字修正通過?就是在「格」的後面保留行政部門的逗號,就是「格」後面一個逗號,然後再加一個「並」,這樣的文字,好不好?

賴委員瑞隆:「依本法」刪掉就可以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其實就是把「依本法」三個字刪掉就可以了。

賴委員瑞隆:「依本法」三個字刪掉就可以了。

主席:對啦!所以就是經過我們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嘛?好,謝謝。我們第三條就依如此。

在進入第四條的時候,我要特別拜託所有今天的與會人士,請你們將你們的專業拿出來,我們要制定一個法案是要可長可久,而且要執行之的,所以大家拿出你們的專業,不用客氣,禮貌就好,謝謝。第三條我們就依照充分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

第四條的部分,我們請行政部門再說明。

吳處長芙蓉:各位委員,除了邱議瑩委員的版本有一點點文字不同,其他委員的文字都一致,只有邱議瑩委員的部分,我們是寫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格的證明文件,只有這個填具並檢附……

主席:那個是你們的版本,邱議瑩的版本是說「應具申請書」,你不要講錯了。

吳處長芙蓉:我們是說應填具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這個部分是跟邱委員不一樣……

邱委員議瑩:所以有可能是漏字啦!我覺得那就照行政院跟各位委員的版本通過,沒問題啊!

吳處長芙蓉:其他委員版本都一致。

邱委員議瑩:應該是漏打了一個字。

主席:好,謝謝邱議瑩委員,那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陳素月委員版本、楊瓊瓔委員版本、羅廷瑋委員版本以及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謝謝。

第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委員,我們的版本跟邱議瑩委員版本、羅委員版本跟賴委員版本是一致的,那跟陳委員跟楊瓊瓔召委您的版本不一致的是,你們少了兩款的資格條件,消極的資格條件,我們是訂在第五條的第一款跟第二款。對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這種人,另外有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這種人,我們原則上認為他的消極資格也不可以充任植物診療師,所以增列了兩款消極資格,其餘的文字和實質內容其實跟所有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

主席:各位同仁要不要發言?請蔡易餘委員。

蔡委員易餘:謝謝主席,我想要請教第五條第一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是指在這個法訂定之前的其他考試?還是單純指在我們今天的植物診療師法通過之後的植物診療師考試?到底是哪種狀況?

吳處長芙蓉:這個是只要曾經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去撤銷的都算是……

蔡委員易餘:那如果是和植物診療師……

吳處長芙蓉:所以不僅僅只是植物診療師的考試,只要是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去拿證照的這些人,他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的話,一律都沒辦法來擔任植物診療師,所有專門職業的法規裡面都是這樣訂的。

蔡委員易餘:其他的法規也都是這樣?

吳處長芙蓉:對,所有專門技術……

蔡委員易餘:比方像是醫師、會計師,他被撤銷,所以他也就不能當植物診療師?

吳處長芙蓉:是。

蔡委員易餘:可是這兩件事有什麼關聯呢?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說明一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裡面有規定,比如說冒名頂替,或者是偽造、變造應考證件去考試,就會被取消考試資格,然後被發現之後,也會撤銷錄取資格,所以對於這種以詐術、不正當方法,然後產生考試不正確的結果,或冒名頂替或自始都不具有應考資格卻去考試,這種人基本上才會成就剛剛我們說明的第一款情事。

蔡委員易餘:但這個好像沒有一個時效,如果有不同的次數,比方說他第一次考試是作弊,那就表示未來他都不能再充任植物診療師嗎?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考試態樣,曾經犯過你剛剛講的有作弊的狀況,如果後來他又參加第二次考試,第二次考試是正常錄取的……

吳處長芙蓉:剛剛說明的我知道它有五年,可是委員在講的是……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是不是也一併提問一下好不好?

主席:等一下,一個一個好不好?現在是蔡易餘委員嘛!等答好再換下一個,因為前面還有謝衣鳯委員。

吳處長芙蓉:剛剛委員說明的部分,就是不可以應考資格的部分,在它的第十九條第二項有規定,像冒名頂替的這些事由,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他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者是委託舉辦的各種考試。這段時間經過之後他就可以應考,所以這個部分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但是它後面是寫「經撤銷資格」,所以撤銷資格和這個還是有點不一樣。

蔡委員易餘:所以他五年之內不得應考,但五年之後可以再應考啊!可是你這樣的文字架構,就會像我剛剛講的,他只要曾經有過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不管是幾年、不管是第一次或第二次,只要他曾經有被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那就會回到第五條的法律效果,也就是不得充任植物診療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以這樣的法條文字來說,會變成它涵攝的範圍很大。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一併問啦,因為是同樣的問題。有沒有其他相關的法也是用這樣的方式在訂定的?可不可以舉其他法的例子,好不好?就是對於具有診療師、醫師或藥師資格,因為犯了這些東西而不得充任的部分?有沒有其他?再舉其他的法律給我們看,好不好?

陳部長駿季:找考選部的同仁。

吳處長芙蓉:我們先說明一下。我們當初是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五條、助產人員法第七條、專利師法第四條、記帳士法第四條、會計師法第六條去訂這樣的消極資格。

賴委員瑞隆:他們都是用這樣的方式做消極資格?

吳處長芙蓉:對。

謝委員衣鳯:主席……

主席:先暫停一下,好不好?對不起,謝委員。這條條文的確像剛才蔡委員提出的,因為人民有這個權利,它的衝擊會到哪裡?雖然第十九條有限制多久時間,可是第五條裡頭是明定這樣子的話,又在第一款裡頭寫得這麼直接、這麼清楚了,的確會剝奪到人民的權利,會衝突到。是不是在我們委員發言以前,我先請法務部及考選部兩位代表先說明,然後再請委員發言,好嗎?

法務部及考選部來說明。因為第五條與第十九條會卡住。法務部先說明。我就想說負面表列的在母法不會寫那麼清楚。

謝委員衣鳯:主席,考選部也要說明一下。

主席:對。法務部先說明,然後再來考選部,我們大家一起討論。

法務部請說明,農業部也請注意聽。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第五條的規定是不得充任,而且即使已充任也要撤銷或廢止,因此等於是對人民工作權的一種限制或剝奪,而對工作權的限制或剝奪會影響到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所以個人的淺見是確實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會比較恰當。

至於第一款的規定來講,我不是很瞭解它的意思,因為如果我們參考技師法的規定,其中明定「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換句話說,他是因為這次的考試可能作弊、可能資格不符等等,至於是不是爾後就全部統統都剝奪、不行了呢?這個會不會跟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有一點點扞格的地方?因為我們如果要剝奪他的權利的話,就必須要考慮到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就是恰不恰當、適不適當,如果他因為一次的違規,我們是不是剝奪他這一次的資格就可以,還是往後餘生他的考試資格統統被剝奪掉了?這樣的話,符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

主席:謝謝法務部的說明。

我們再請考選部,請方司長,謝謝。

方司長秀雀: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考選部謹針對專技考試法第十九條做個補充說明。第十九條的規定是考生如果在考試前發現不具應考資格的話,就取消其應考資格;如果是考試時發現的時候,就予以扣考;如果是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則不予錄取。像今天講的是在考試及格已經取得證書之後發現的話,我們就會根據這個規定,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考試,情況大概是冒名頂替、變造或偽造應考證明、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比如他不是本科系,或者有一些相關的應考資格規定,但是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他其實有一些變造的嫌疑,這些都是我們可以撤銷的規定。同時,現在有一些職業主管法律都有針對這些部分做一些規定。我們考試法既有規定是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但是之後就可以再繼續報考。至於事後的職業管理規定,我們尊重職業主管機關決定。以上。

主席:謝謝。經過考選部及法務部的說明,一方認為有疑慮,二方認為只要時間過了,還是一樣可以考,不是終生不行。

謝衣鳯委員。

謝委員衣鳯:主席,我們必須要說,即便是剛才法務部的說法是說有可能會涉及到違憲還有比例原則,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從過去以來,到底這一條法律──因為在其他專業人才相關的國家考試裡面也訂定相同的標準,其實我們也知道在國營事業的考試規則裡面,我們要防止舞弊,導致於後來在修刑法跟國營事業法裡面也有相關的疑義,所以我覺得在這種專業的、專職的技職人員考試上面應該從嚴來審議,也必須看過去相關訂定的其他法律是否有違憲的案例才能判定這有違比例原則,我們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在開始就把這個東西放鬆,而是應該要掌握過去有多少違憲的案例以及違反比例原則的案例,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依照往例來訂定。

主席:謝謝謝衣鳯委員,還有沒有委員?請蘇清泉委員。

蘇委員清泉:我請教,第五條第一款「依專門職業……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就是說他有冒名頂替或者是假造學歷等等,結果考上了,你要把他撤銷,是這樣嗎?對不對?

吳處長芙蓉:不是,是他們撤銷……

蘇委員清泉:那你的第二項就有問題,「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什麼叫做業務上有關的?是誰判定啊?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說明,第二款的部分是他執行植物診療師的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行為,如果說他是因為其他比如開車過失致人於死,那些都不在這範圍裡,這個裡面因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是要限於故意,而且是跟植物診療師業務有關而導致的犯罪行為被受一年以上有期之刑判決確定才會進來。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個是要法院判?

吳處長芙蓉:對。

蘇委員清泉:你才能給他撤銷?

吳處長芙蓉:對。

蘇委員清泉:你是撤銷?

吳處長芙蓉:不是,委員,你要講的是,我們前面是說你不可以充任、不可以當植物診療師,如果你當了植物診療師了之後,我會撤掉或廢止你的植物診療師證書。

蘇委員清泉:這個到醫師法的中醫、西醫、牙醫就是很嚴重的問題,我們是有一個委員會來判定,因為法院判的歸法院判的,這裡要給你吊扣執照或者是吊銷執照或者是終身失效,那個是非常非常的慎重,我們農業部本身有沒有這個能力?你有沒有組織一個committee來做評估、評核?這個沒有那麼簡單。

吳處長芙蓉:委員,我要跟您說明,你剛剛說的那種是像醫師,他有一些倫理規範需要特別去認定的,這個是指犯罪行為,其實醫師一樣,如果你是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判定只有法院才能做判定,判定他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之後,我們確認如果跟他執行業務有關,這時候才會撤掉他的植物診療師證書。

蘇委員清泉:法院不會判吊扣、吊銷執照……

吳處長芙蓉:不會,是我們判。

蘇委員清泉:那是判個刑期而已。

主席:就是你們是依據法院有判一年以上之後,你們才會去裁定是不是要撤銷,是不是這樣子?

吳處長芙蓉:是。

主席:現在蘇委員的意思就是說你們要執行的時候,你有沒有這個能力、有沒有這個委員會?誰去判定?

蘇委員清泉:對,沒錯。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報告,這在所有師的法裡面消極資格都有這樣規定,差別只是罪名,像不動產估價師是寫說,不動產業務上有關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所以其實在每個師法裡面都會去匡他有關的犯罪行為……

主席:農業部,你講的是雞同鴨講,法院判決的就依法去做,但法院不會判吊銷,最後是要依據你們……

謝委員衣鳯:農業部,你們農試所或者是農改場有沒有辦法有相關的專業人士可以組成,就是依據法院判決以後,你們有辦法成立一個委員會來撤銷這個植物……

陳部長駿季:我想剛才包括蘇委員提到的就是法院判決是一件事情,你要撤銷是另外一件事情,我們法的依據就是法院判的話,我們就直接撤銷了,沒有委員會再去討論了,沒有這個空間再去討論。

蘇委員清泉:那如果它是另外其他的案子,跟這個業務上模稜兩可,有沒有相關的……

陳部長駿季:這個業務是植物診療師的業務,植物診療師有他相關的業務,不是……

蘇委員清泉:我跟你講醫師是怎麼處理,醫師如果法院判他3個月、緩刑1年,我們衛福部這邊還要再組一個委員會,說這個人要不要跟著也是吊扣1年或吊銷1年,那個到時候會用行政訴訟、爭議審議,會在訴願,喔!那個是很漫長喔!所以要非常的慎重,還是你農業部也是有一個委員會可以來處理這個事情?因為我是覺得這個法我們要慎重,這個法很重要也很好啊!我們醫界也不反對。

主席:好,在第五條的部分,大家都有共識,就是我們資格還是要嚴格,也不能觸及到人民的自由權,所以第五條我想方向大家一致,只是在文字上面要怎麼樣去修。

還有蘇委員跟剛才謝衣鳯委員特別關心的,就是你依據法院的判決之後,那回到你這邊來,誰去決定要不要撤銷它?剛剛部長講的是說,只要法院判決1年以上,我直接撤銷,雖然它判定這樣子,但是緩刑的在不在內?第五條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待會讓他們再去討論一下,最後我們再返回來討論?你們也跟法務部、考選部再討論。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講一下一個意見就好……

主席:好。

賴委員瑞隆:我建議其實在整個內容上寫得再更明確一點,比如說剛剛第一項的部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等,你把那個再講得更清楚一點,你是要根據哪一個部分,是涉及到這個業務有關的,還是剛剛你講的那個部分,我覺得要把它訂得更清楚。第二個,我認為也把植物診療師的業務上寫得更清楚,我覺得工作權的保障這塊事情,還是要更清楚地去定義比較妥當一點。

主席:好,各位同仁,第五條的部分經過充分討論,有這個方向出來,那文字要怎麼樣去修,請行政部門跟各位委員我們再思緒一下,最後我們再返回來,你們趕快討論。因為第五條有卡到第十九條跟第二十三條,所以請你們做整體性的思考,先暫保留。

接下來第六條的部分,請行政部門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委員,我們第六條的版本其實跟楊委員、羅委員、賴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有關於邱委員、陳委員跟楊委員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是移列到第七條,有關於植物診療師的業務,我們是放在第七條裡面去規範,這邊我們只是單純的規範你不得使用植物診療師或易於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的部分。以上。

主席:好,說明一下,這個就是為什麼上一次我們也是很誠意等行政部門來,因為條序有差別,第一款、第二款的部分是列在行政院版本第七條,請教各位委員,這個其實跟第五條一樣,你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跟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是重複啦!我們在第五條也就是將母法的定義訂上去而已,所以你們也思考一下,因為第五條裡面的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跟你們第十九條跟第二十三條都有相關啦!好,請教各位同仁,第六條的部分,有陳素月委員跟楊瓊瓔委員,我們所提的是直接將第七條列在第六條的款裡頭;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的修正版本是形同行政院版本。請教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有沒有要發言?如果沒有,本席也同意,在第七條,我們討論後面的第一款、第二款,那第六條的部分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院版本、羅廷瑋委員版本跟賴瑞隆委員修正版本的文字來通過,好嗎?好,第六條OK。

然後「第二章 執業」,章名的部分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那我們就是依行政院版本跟所有委員的提案、委員的修正通過,謝謝。

第七條的部分,行政部門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七條的部分,所有委員其實實質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我們第七條第一項是在講植物診療師的專屬業務,非專屬業務是放在第二項,第三項是特別去強調簽證業務的內涵是如何。剛剛講的楊委員跟陳委員你們放在第六條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是在第七條的第一項,「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特別跟委員強調,我們增加了「構」字,「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這是比較大的不同,我們加了「構」字,還有我們不再重複「文件」,用「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文字更精簡一點。以上。

主席:好,各位委員,在還沒有發言以前,我是不是請法務部?因為陳素月委員跟本席的提案有不一樣,我跟行政部門一樣,是「非」;陳素月委員提的是「未」。是不是說明一下有沒有什麼差別?法律用語有沒有專用的文字?請做說明,「非領有」跟「未領有」有沒有什麼差別?來,有沒有什麼差別?

林參事豐文:其實「未」跟「非」同樣都是表示它欠缺這個要件的意思……

主席:對啊!在法的立場有沒有特別專用的文字,還是怎麼樣?

林參事豐文:沒有,「非領有」也是可以。

主席:好,如果沒有,我們是不是原則就是行政部門的「非」跟本席的「非」?好。另外,法務部,機構的「構」,在機關後面刮號再加一個「構」,它的差別是什麼?

陳部長駿季:我先跟委員說明,像我們的試驗單位就是機構。

主席:法務部說明一下,來。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報告,「機關」在行政程序法裡面有特別的規定,它是可以獨立行使職權;但是「構」的話,它跟「機關」會不一樣的就是它可能包含了行政法人,還有它可能會包含一些不具有機關性質的這種組織。所以機構本身跟機關會有一個很大差別,像機關的話,定義是規定在行政程序法裡面。它這樣子的寫法會比較周延,就是會包含非機關的機構在裡面。

主席:都納入。

林參事豐文:對,像這樣子的立法體例是蠻常見的。

主席:好,謝謝,請部長說明。

陳部長駿季:我跟委員說明,在農業部下面的所有試驗改良場所都是機構;三級機關的話,像農糧署那些是屬於機關。

主席:好,各位同仁,我們加上「構」,剛剛經過法務部以及部長的說明,這樣很清楚,因為農業部的子部門非常的多,這是所屬單位啦!所屬單位才正確。因為本席來自省議會,以前的農林廳就是設置很多,所以我對於農業部都非常的關心,這也是以農立國的臺灣很重要的。好,這個「構」,我們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部門加上?

另外請教各位同仁,在文字方面,本席看我們有包括行政部門的5個版本,跟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跟行政部門一樣),整個文字包括了在現場邱議瑩委員等這一些,有沒有其他同仁要再說明?有沒有再發言?在還沒有同仁舉手的時候,是不是部長再說明一下?因為委員提案也是很用心,比如說像邱議瑩委員有提到前項專屬的業務,跟你們沒有的,這樣有沒有什麼差別?如果文字上去,是不是會更精準有沒有這個必要?以及本席在第五款裡頭,行政院是直接寫「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本席是有特別將「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明定在第五款裡頭,還有直接說明項目:植物疫病蟲害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事項。第六款裡頭,因為你可能思緒沒有那麼清楚,所以我們特別說,如果沒有列在上面的,我們就寫「其他依法令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這樣子是不是比較完整?

請行政部門。

吳處長芙蓉:召委您的詢問,之前有討論,比如您第五款指的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診斷書,這些東西很多人會認為跟前面我們行政院版本第七條第一項──我們有一個生物鑑定報告,然後診斷書、防治意見書,那個是專屬業務,有人會疑惑這兩邊的文字,其實內涵很多人會疑惑有沒有不同?可是落在第一項會是專屬的……

主席:所以院版就是把本席的第五款挪到第一項裡頭去?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好,OK,本席可以接受。那最後第六款的部分呢?

吳處長芙蓉:第六款的部分,您寫的是「法令」,我們寫的是「法規」,我們基本上來講比較限制在法規,就是法律加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裡面明定植物診療師可以辦理的業務。「令」,有人認為行政規則就可以了,我們認為嚴謹一點還是應該要到「法規」,就是法律跟……

主席:如果是「法規」,你的彈性就很大喔!因為這等於是授權給行政部門喔!隨時有行政的……

吳處長芙蓉:「法令」更大。

主席:對啊!

吳處長芙蓉:「法令」更大。

主席:對啊,那你為什麼要改這樣子呢?

吳處長芙蓉:我們認為我們平常依法執行職務,它還是要有法律授權的明確性才會……

主席:那「法令」當然就一定有啊,更大啊!

吳處長芙蓉:「法律」有法律授權啊,「法令」是依職權,我訂的行政規則,它就可以去執行了,因為我們後面還是有相關的約束規範,比如說他要開診療書,後面還有一些相關罰則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這個地方還是希望是「法規」……

主席:可是你以前就是沒有法律,所以才要制定這個法嘛,對不對?再思考一下,第六款再想一下,跟法務部門再想一下。

來,陳亭妃委員。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是不是要再解釋得更清楚?就是現在所訂的「法規」,到底我們的層級還有我們所列的可能有到什麼樣的程度,你所講的「法令」是比較簡單……

主席:沒有,「法令」是比較大,比較嚴謹。

陳委員亭妃:對,範圍比較廣。與「法規」之間,你應該講得更清楚,這兩樣區別的清楚一點,講清楚,就你的比較,「法令」的部分跟「法規」的部分,未來它的範圍性還有約束性,還有我們主管機關如果要去調整時的適度性,程度別在哪裡?我覺得要講清楚。

吳處長芙蓉:OK,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法律的層級,第一層當然是法律,法律授權下來叫法規命令,然後另外一個,就是我們行政機關依職權就可以訂的行政規則,如果我們這邊寫依「其他法規規定」,僅限於法律加法規命令,如果寫「法令」的話就更大了,就是除了剛剛的法律、法規命令,還再加行政規則,就是主管機關依職權訂的行政命令,我們剛剛講的行政規則,都可以。

所以在這邊,既然植物診療師執行的是一個有法效性的業務,我們認為還是應該要有法律授權的依據為妥,所以還是限制在「其他法規」。如果是法規命令,比如說辦法、施行細則或者我們其他規定,說要植物診療師去做,比如未來我們的植物防疫檢疫法或施行細則或子法規定要他做,這是OK的,或主管機關依法公告,要他做的都可以。

陳委員亭妃:但這些不也都是你們農業部……

吳處長芙蓉:對,「法規」。

陳委員亭妃:對啊!你們農業部……

吳處長芙蓉:那是「法規」。

陳委員亭妃:對,「法規」啊!也是你們農業部未來要去訂定的嘛!

吳處長芙蓉:對。

陳委員亭妃:就是「法規」的部分,它可以適用到哪幾個層面或是哪幾個範圍嘛!那「法令」的部分,變成它……

吳處長芙蓉:沒有授權、不用授權。

陳部長駿季:不用授權,由我們農業部一個行政命令下去就可以了,它會比較寬。

吳處長芙蓉:行政規則不用法律授權。

主席:其實我們為什麼會這麼慎重?因為植物診療師也是有史以來我們藍、綠、白大家都很關心的,因為現在的社會環境變遷生活方式不一樣,現在這個職務對於人民來講很重要,所以我們要協助人民。如果是「法令」,當然是慎重其事,「法規」等於有一點授權,行政部門可以要改怎樣就改怎樣,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之下,跟我們剛開始討論的第一條說希望嚴謹一點,這樣子是不是第七條跟第一條在原來的宗旨、目標、精神又有相衝突?我們立法必須要行政部門可以去執行之,當然能夠落實也是最重要啦,是不是請法務部就「法令」跟「法規」在他們的執行上──農業部現在要的是「法規」啦,跟「法令」差異是不是再說明一下?農業部是就執行面啦,我們委員有「法規」也有「法令」的意見,也就是說要怎麼樣去達到,能夠真正協助需要的,並且可以落實?

賴委員瑞隆:主席,先保留一下,最後再處理,讓他們討論一下,好不好?

主席:經過委員討論,第七條除「法令」跟「法規」,其他的部分我們就一直把它限縮,待會返回比較快速,其他的文字,行政部門的版本跟賴瑞隆委員的版本,就是把我們其他4個委員的版本有做調整,內容方向是一致的。好,我們第七條再保留一下,你們就針對「法規」跟「法令」的部分,請再研討一下,待會我們再回來。

第八條的部分,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院版除了跟陳素月委員有一些文字差別,其他委員的版本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

主席: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內容幾乎是一致的。

主席:陳素月委員是「大專院校」……

吳處長芙蓉:我們是寫「設有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或學程之大專校院」。

陳委員亭妃:好啦!我覺得要用行政院這個部分啦!

主席:陳素月的第三款是「農會及生產……」

吳處長芙蓉:院版的是「農會或農業生產、運銷合作社」,寫得更精準一點。

主席:他的是「農會及……」。

吳處長芙蓉:他少了農業。

主席:增加這個OK,然後最後第五款的部分,他是「農業販賣……」,你是「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就納進來啦?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大專院校」跟「農業相關科系」,就等於高農也是嘛?高農不算大專院校嗎?

吳處長芙蓉:要校院,要大專的校院。

陳委員亭妃:召委,應該要用農業相關科、系、所、學位……

主席:他們的是農業相關科系……

陳委員亭妃:對,應該是要用這個啦!

主席: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是設定在大專,那高農就是了,就是高農也是啦!照你們行政院的版本,農業相關的就是了啦!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高農也是嘛?

吳處長芙蓉:高農不是,高農是高中,它不是大專校院。

主席:那它還是農業相關啊!

吳處長芙蓉:要專科以上,大專喔!高中的不算。

主席:但是它也是農業相關科系。

吳處長芙蓉:對,但是我們這個要大學的意思是說大專畢業的人。

主席:你們要大學的是寫在哪裡?

陳委員亭妃:就是「大專校院」。

吳處長芙蓉:「大專校院」。

主席:就是你把他的第二款寫到你後面的「之大專校院」。好,請教各位同仁,第八條經過這樣的討論,就是行政院版本跟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羅廷瑋委員、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一樣,那我們依照這個行政院相同的條文通過,好嗎?

陳委員亭妃:好。

主席:好,謝謝。好,我們繼續第九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委員,我們的版本跟邱議瑩委員的版本、羅委員的版本、賴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對於跟陳委員還有楊瓊瓔委員版本不一致的部分,我們做一個說明。

第一項是有關於執業登記的部分,我們是規定「擇一」,而不是用「主要」,因為如果規定「主要執業機構」,怎麼去判定「主要」是有點困難的,所以我們為了保障植物診療師的執業自由,我們讓他自己擇一去做登記。那還有一個差別是在第三項的部分,就是在「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後面加了「及取得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這是我們增加的文字,就是說在繼續教育之外,還要取得積分,辦理執業執照的更新。然後再來就是第三項的授權,大家都大致上一致,只是因為我們前面加了「執照更新」,所以我們授權的部分加了「更新」,還有「證明文件取得」,那個文字有一點不同,有人叫「取得證明文件」,有人叫「證明文件取得」,除了有這樣的差別,其餘實質內容大家都是一致的,除了第一項執業登記的處所有不同,其他的實質內容都是一致的。

主席:各位同仁……

陳委員亭妃:沒意見,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這樣啊!

主席:我有意見,我請問你一下,本席的提案是規定「並」,你是「及」,請問「並」跟「及」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沒有差別。

主席:如果沒有差別,為什麼一定要照你的?

吳處長芙蓉:可以啊!

主席:什麼叫「可以啊」?

陳委員亭妃:就是法律文字用語看怎麼樣啦!

吳處長芙蓉:但是我們可能還是要把「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加上去。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把「及」改成「並」是OK的,這就是連接詞而已。

主席:對啊!

陳委員亭妃:如果法律用語沒差,就尊重召委的意思啦!

吳處長芙蓉:尊重啊!

主席:不是,這個大家要討論好,因為這個很重要。

吳處長芙蓉:好,那我們再重新念一下第三項。

主席:等一下,另外,賴瑞隆委員是有訂一定時間,那這個有什麼差別?你們行政部門應該要尊重已經列出來的提案委員,你要說服人家,看他的提案是哪裡不行,還是他的也是得還是可,對不對?

吳處長芙蓉:一樣啊!有啊!我們的第三項也有規定「應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第三項規定「植物診療師執業,應於一定期間……」,我們也是有「一定期間」啊!

主席:是「之一定期間」嗎?

吳處長芙蓉:是「應於一定期間」。

主席:其實他是「完成」,你沒有「完成」。

吳處長芙蓉:我們也是「完成」啊!就是完成繼續教育。

陳委員亭妃:對啦!

吳處長芙蓉:一樣啊!

主席:可是他這裡沒有啊!

吳處長芙蓉:他只是多了「於取得執業執照後,得於全國執行職務」這一段,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寫在第二項,您看一下我們的第二項:「植物診療師於取得執業執照後,得於全國執行業務。」這個我們是獨立規定在第二項。

主席:OK,你獨立規定在第二項,那你那個……

吳處長芙蓉:他的後半段變成我們的第三項。

主席:對,你是把後半段納在你的第二項,但是在你的「第一項……」裡頭這樣規定,有沒有矛盾?就是「之一定期間、課程內容、積分……完成繼續……」。

陳委員亭妃:召委,瑞隆沒有意見,就照這樣子……

主席:不是啦!我們要提出,我們開會就是要討論啊!

陳委員亭妃:對啊!瑞隆委員沒意見。

主席:我們還是要去釐清楚有沒有什麼爭議。

吳處長芙蓉:委員,第一項……

主席:請說。

吳處長芙蓉:第一項是在說我們要去哪邊做執業登記……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那賴委員的第二項就是我們行政院版本的第二項跟第三項,我們把它拆成兩項,前半段是第二項,可以在全國執行業務是在第二項,第三項是說要完成繼續教育、取得積分,還有辦理執業執照的更新,這也跟賴委員的版本是一致的。

主席:你們要調去調啦!最後,我再請教「主要」跟「擇一」的差別。

吳處長芙蓉:「主要」是要先去判定,如果有兩、三個處所,要怎樣去判定「主要」?比如說,以前我們內部就有討論過,他在臺北執業兩天,在新竹執業兩天,那哪一個算是「主要」?所以就很難判定,最後大家認為我們要尊重植物診療師的執業自由,看他要選哪一個縣市,因為他在臺北、新竹都有,我們就讓他自己選擇,擇一去向那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做執業的登記。

主席:換句話說,就是只能夠選擇一個縣市?

吳處長芙蓉:對,可是他可以在全國執行,他只要做執業登記……

主席:就是不用每一個縣市都登記,你只要在一個縣市登記就可以在全國執業。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本席再提供一個意見,我是認同這樣子,但是可能往後還是會有一個問題,比如說,現在建築師他們的公會自己會去約束,你要加入公會成為會員,才可以在那個地方去執行業務,現在是這樣。所以未來植物診療師在執行業務,當然現在是且戰且走啦!本席為什麼會講「主要」?因為你如果擇一,你可以到全國各地,那全國各地人家有公會,它會不會有意見?就變成全國打架。

陳委員亭妃:要用他們……

主席:不一定喔!那個是社團團體的規定,它不是一個母法規定。

邱委員議瑩:主席,您現在講的這個部分已經有一點太遠了,因為現在植物診療師根本人都還不夠,不要講組公會,各個地方的農會或者是合作社都有這樣的需求,那我覺得應該讓非常懂稻米、知道在稻米專作區裡頭如何去協助、懂番茄、懂玉米和雜糧的診療師在他們主要、擇一的農會或者一個地區全力運用他的專業去協助,我覺得目前農業部的立意應該是先這樣。那你現在講到什麼在全國的公會,那個部分有一點太遠了,我們是不是就照現在的文字部分去討論就好了,好不好?

主席:不是,本席補充一下,現在我們這個診療師不是說都約束在農會裡面,不是這樣,這是大家一起來協助,所以為什麼他要擇一去登記然後可以跨全國去執業,這你要弄清楚喔!

邱委員議瑩:我知道。

主席:好,本席只是提醒,因為其他的部分有這樣子的內容,他不是只有農會,你要注意喔!因為既然有license之後,他不是只有匡在農會,只是大家合作。好,就剛剛所提出的,我們也請行政部門來做瞭解。

好,第九條的部分請教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沒有意見。

主席:行政部門呢?

陳部長駿季:在第三款裡面,本來行政院是「及取得積分」,剛才召委有說「並取得積分」,那我們同意用「並取得積分」也可以。

主席:好,那第九條的部分就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

陳委員亭妃:好。

主席:接下來是第十條的部分,行政部門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報告,其實所有委員所提版本的實質內容都是一致的,但是有些文字有一點落差,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第十條的第二款,我們行政部門是不只廢止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我們還有撤銷,因為我們剛剛前面不只撤銷,撤銷跟廢止是在一起的,所以我們增列了「經撤銷或廢止」,這是第二款的部分。然後再來就是第四款的部分,就是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的部分,我們是就楊委員的第四款跟第三項去整合,怎麼去認定他客觀上無法執行業務,我們的作法目前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去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植物診療師本人跟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去認定,用這樣的機制去判定他是不是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職務的情事,那這樣的體例是所有相關技師最新的一個作法,都是用這樣的最新體例去做調整,以上。

主席:好,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如果沒有的話,本席的提案是「經主管機關認定」,現在行政部門第四款的部分是「經直轄市、縣(市)……」。

吳處長芙蓉:是跟委員所提條文的第三項融合在一起。

主席:對,所以就是你直接連地方政府都把它納進來,那本席要請教的就是,像這樣子的細項跟比較寬的,讓你們執行,因為本席也一直提出我們制定法律跟修法的目的就是要讓行政部門在執行時可以執行,哪一個你們在執行時會比較好執行啊?

吳處長芙蓉:就是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好,各位同仁,第十條經過詳實討論,我們是不是就依照調整之後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好,謝謝。這是你們自己說的喔!我是給你更寬的,可是你卻要限縮。

好,針對第十一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我們的版本除了陳委員、楊委員之外,跟其他版本都一致,那跟委員版本有不同的地方,就是我們增加了一個授權的規定,在最後一項對於停業、歇業有相關事項的部分,我們認為需要定一個辦法來規定相關技術上的問題,比如說,你要有什麼樣的程序,要檢附怎樣的文件,需要授權另外定一個辦法來處理停業、歇業這樣的事情,就是最後一項,以上。

主席:好,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沒有要發言,本席要請教,本席提案的條文是「由主管機關廢止」,那你們是「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廢止」。

吳處長芙蓉:是誰發的,就由誰來廢。

主席:那現在這個license會是誰發呢?

吳處長芙蓉:是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剛剛不是講擇一嗎?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它是擇一,看他到哪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去申請執業執照,那有發生這樣的情事是原……

主席:那這個有什麼差別?「由主管機關」,不是就統統都可以嗎?

吳處長芙蓉:主管機關很多,直轄市很多,每個縣市都是主管機關。

主席:當然啊!

吳處長芙蓉:對,那我們告訴他只有原發照的那個機關。

主席:那原發照機關本來就是主管機關啊!

陳部長駿季:跟委員說明,那個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我們剛才有一條是說擇一去登記,那擇一的時候就會有不同的縣市,對不對?那就是由原來發照的那個地方去撤銷。

吳處長芙蓉:在廢止時,資料都在原……

主席:請法務部跟我們解釋一下,因為這個寫得太細了。

邱委員議瑩:沒有,這個沒問題啊!主席。

主席:不是,釐清楚啦!發照的地方本來……

邱委員議瑩:發照的地方是在新北市政府,那就是新北市政府去撤銷他的執照。

主席:對,它也是主管機關。

邱委員議瑩:那就是原來發照的主管機關,不是隨便所有的主管機關都可以撤銷,發照的地方是在新北,所以就是新北去撤銷。

主席:不是這樣,有license嘛!有原來的主管機關,請說明一下這一條。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還有委員報告,確實主管機關本來是有中央跟地方的差異,如果只有寫地方主管機關的話,可能會比較不那麼明確……

主席:沒有寫地方,就是主管機關啊!

林參事豐文:對,因為主管機關也包含農業部,但農業部應該是不會發這個執照,所以這個寫法的話,個人淺見認為反而會比較明確是哪一個縣市政府或哪一個直轄市政府發的,那就由它去處理,如果只單寫主管機關,它就容易形成不太明確的地方,也就是到底是哪一個主管機關,因為主管機關有中央、地方,地方又有各縣市,所以寫「原發執業執照機關」會比較清楚,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第十一條,各位同仁,有委員的提案,我們是不是經過討論就以行政院版本通過?請蘇清泉委員。

蘇委員清泉:我請教部長,你們現在對獸醫怎麼管理?我看植物診療師法是你們的兩大王牌,一個會動的經濟動物,你們是用獸醫師來規範,這個植物診療師我看你們要賦予他很高的責任,包括將來的用藥精準、診斷,還有農藥的管理等等,好像全部都要推給他們。

陳部長駿季:沒有、沒有,最主要是只有簽證而已,其他都是協助,不一樣!農藥不一定是由他管理,這個會誤解。

蘇委員清泉:他開業的地方,賣資材、農藥的一些點,他們都可以登記在那裡,他們也可以開業,是不是?

陳部長駿季:沒有,如果診療師要賣農藥的話,他要依法取得另外販賣農藥的一個辦法,這是兩件事情,不是診療師就可以去賣農藥,這不行的喔!

蘇委員清泉:他們做精準的診斷,然後……

陳部長駿季:對,協助我們農民做精準的診斷。

蘇委員清泉:那他們要負什麼相對的責任?他們得到什麼報償?這個我……

陳部長駿季:後面有一些收費的。

蘇委員清泉:好,現在獸醫是農業部發獸醫師執照,對不對?

陳部長駿季:對。

蘇委員清泉:農業部發、你發嘛,對不對?他們在各縣市譬如要開獸醫診所,他是到縣市政府登錄開業嗎?

陳部長駿季:有關執業執照,農業部這邊是發獸醫證書,執業的話,是由地方政府發執業的執照。

蘇委員清泉:所以由地方政府的農業局、農業處來發,是不是這樣?

陳部長駿季:是。

蘇委員清泉:他要加入地方的公會,公會就各縣市不一樣,然後再有一個全聯會,植物診療師你也要用這個model來做嗎?照這個模式來做嗎?

陳部長駿季:植物診療師跟獸醫師法不一樣的地方是在一個地方登記以後,他是全國可以執業的,這兩個不一樣。

蘇委員清泉:那就跟邱議瑩講的不太一樣,現在是如果拿到證書,他登記在屏東還是高雄,但是他全省都可以跑。

陳部長駿季:對。

蘇委員清泉:不一樣喔!我跟你報告,我們醫師以前也是很嚴格,現在是如果拿到衛福部發的醫師證書,你登記開業在屏東衛生局,然後加入屏東縣醫師公會,以前跨區是很難的,現在有開放上網登錄,登錄到衛福部的登錄系統,你就可以到別的地方去兼任,將來如果要這樣開放的話,觀念是不一樣的喔!

陳部長駿季:我跟委員說明,因為植物產區的種植經常會跨縣市,如果照原來的獸醫師是在一個地方的時候,等於跨縣市他就不能處理了,可是在一個極端產區可能跨不同的縣市,所以我們說他只要在一個地方登記,理論上他可以全國跑,但是實務上可能就在附近、鄰近的縣市那邊跑。

主席:這個真的要討論清楚。請陳亭妃委員。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部長要說清楚,因為我們的法剛過,植物診療師的人數絕對沒有那麼多,其實像稻米的專責,不一定全國都有對稻米這麼專業的植物診療師,所以他勢必就要跨區,這很重要,他對於某一個農作物有可能……像我們自己來自臺南,這很清楚,現在有很多病蟲害或是有很多莫名其妙的一些病菌,現在植物也有病菌,病菌進入之後,說真的,突然之間它不會吃水、莖都沒水,上面都乾了,其實現在很多樣態,所以為什麼我們認為植物診療師很重要。我也認為,一開始還沒有那麼多專業人士成為植物診療師的時候,我們確實需要跨區,可是如果我們到了某一個程度,因為我們鼓勵大家嘛!我們一定要設很多所謂的訓練、相關的學習,包括大專院校這樣的機制,當我們的人才夠了,當然我們就希望是分區,這樣他也比較顧得住,所以我覺得這要循序漸進,我們要不要把這個寫在我們的立法意旨裡面?

確實大家會擔心一個人要怎麼照顧這麼多,如果我們沒有定好,未來如果人數多的話,大家還可以到處跑,那是不是會有所謂衝撞的狀況?那我們是不是就把它寫清楚?也就是一開始在什麼樣的狀態之下,未來又是什麼樣的狀態我們就要做分區的登錄機制,是不是可以這樣?這樣就解決大家現在的擔憂。因為現在怕法過了之後,好像就是完全授權,可是這還要好幾年,說真的,現階段很困難有辦法一下子就訓練那麼多相關的農作物或植物診療師,能夠每一區都有,那是不可能的!可是我們就是對自己有這個目標,所以要定這個法,鼓勵一些相關的系所、大專院校要往這個方向,而不是讓他們無所從,他們現在是有所從的,有這個目標之後慢慢增加,到哪一個階段我們該做怎麼樣的處理,我覺得就把它講清楚、訂定好,後面的立法意旨就不會讓大家擔心,否則大家會覺得你對他們是這樣、對我們卻是這樣,好不好?

陳部長駿季:好,謝謝委員的提醒跟建議,我想整個植物診療師以實務來講,因為產區的關係一定要跨縣,不管怎麼樣,以後可能會有跨縣的部分。另外一個就是很特殊的作物病蟲害,可能真正專業的人相對比較少,他有可能跨得比較遠,所以我們現階段是用跨區的方式,未來的部分,我想我們會依照相關作物的分布跟產區的分布,我們再逐步從分區的概念去著手,但是分區也不是用縣市去分,後續的分區可能也要做一個比較好的討論。

賴委員瑞隆:我建議啦!是不是部長把剛剛講的這些東西也放入立法意旨裡面?好不好?

陳部長駿季:是。

賴委員瑞隆:就是說明這樣整體考量是因為植物診療師有特殊性的需要,所以我們這樣整體考量,如果未來產生其他一些變化的時候,我們會再有一些新做法,好不好?把它放進去補充。

陳部長駿季:好,我們把它放在立法意旨裡面去寫,謝謝。

主席:好,針對第十一條,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這就是我們經濟委員會,我們所有的委員都很努力而且很理性討論,制定一個新法不是看目前,你一定要看未來到底是怎麼樣,因為在哪個地方單一選擇登記,然後未來是全國22縣市都可以執業的情況之下,的確行政部門要怎麼樣管控,這是很重要。這個文字待會我們回來再做修正,現在休息3分鐘。

休息(11時9分)

繼續開會(11時16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現在是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就照行政院的文字通過,立法意旨請待會再補上來。

繼續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的部分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差異的部分是在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於加入公會,行政院版本是寫「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有的委員是「所在地」或「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其實意思都是一樣的,因為我們前面已經講是擇一去申請執業登記,所以我們用執業登記處所的所在地作為他加入公會的依據,以上。

主席:請教第十二條,就針對……

陳委員亭妃:好啦!沒意見。

主席:針對公會的部分,執業登記處所都不一樣……

邱委員議瑩:大家的文字都一樣啊!

主席:都不一樣,所在地跟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你是增加「執業登記處所」這幾個字嘛!是不是?

吳處長芙蓉:對,委員,其實您的版本也是搭配你前面的條文,因為你搭配前面條文是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所以你這邊就寫所在地。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我們這邊會寫得更清楚,就是執業登記處所,你去登記的那個處所,所以更清楚。

主席:意義是一樣,但是請教一下,植物診療師執業本來就是在他的所在地啊!那還要再寫這些文字嗎?還要再寫「執業登記處所」這六個字?

吳處長芙蓉:委員,因為執業登記一個處所,而執業是全國執業,所以很多人會說你執業的……所以我們要特別去強調執業登記是登記的那個處所,這樣才不會有誤解。

主席:你這樣子的說法就是如果未來他加入公會,比如他在屏東執業,他加入公會,他在臺中執業也加入公會,是這個樣子嗎?

在場人員:一處執業,全國都可以服務。

陳部長駿季:我跟委員說明……

主席:公會他只要參加一個?

陳部長駿季:擇一就是擇一去登記嘛!登記了以後……

主席:這個就是我剛剛跟您說的,跟建築師不一樣,建築師要加入公會才能夠執業,我只是告訴你們……

陳部長駿季:瞭解。

主席:當然他們是社團裡頭自己的約束點,現在人家已經有走公會的是這樣運作,未來會不會導致這樣的衝突,提供給你們。

第十二條的部分,各位同仁是不是就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還有邱議瑩委員、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邱委員議瑩:沒意見。

主席:好,謝謝。

第十三條,行政部門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所有委員的版本其實都是一致的,我針對楊委員的部分特別做個說明,您的第二項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跟第三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這個規定我們是把它整合在行政院版本的第三項,所以我們所有的授權都集中在第三項,就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們把它用公告的方式來處理,實質的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以上。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

邱委員議瑩:沒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意見。

邱委員議瑩:我請教一個比較不是那麼專業的問題,第二項診療紀錄應以中文製作,所有你們的病蟲害品項全部都是有翻譯成中文嗎?還是怎麼樣?就是你們這個寫法,比如說他的診療紀錄類似像看病的病歷嘛!

陳部長駿季:對。

邱委員議瑩:醫生有的病歷的病名會是用英文寫的,那你這裡特別寫用中文製作的話,是不是所有病蟲害的品項全部應該都會翻譯成中文,所以才用中文做紀錄。

陳部長駿季:我跟各位委員說明,未來相關的病蟲害名稱我們會用中文,但是括號會用它的學名來呈現,用這種方式。

主席:請教本席的提案,因為現在保存的方式跟以往保存的方式、跟未來保存的方式差距會很大,所以針對年限的部分,你們現在初步預估會定多久,因為經過了疫情之後,還有921地震,再來的地震之後,我們發覺到現在要去跟機關索資,很多資料年限越來越短,所以會查不到,尤其航照圖等等,所以請教,一旦有了這些資料都是寶貝,因為細菌會一直變變,你要有根源去找,你們預估保存年限會多久?

陳部長駿季:我們內部初步討論大概是5年,不過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在最後一項有寫到,就是相關的保存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嘛!會再討論……

主席:對,我是「定之」,你是「公告」。

陳部長駿季:對,公告就是不管你是做……施行細則的話,最後都會公告,所以我們用公告這兩個字去處理。

主席:好,我也建議因為我們經常要資料就是沒資料,所以如果是5年,我覺得還是太短,你們可能可以再去討論看看,這個是授權你們自己,但是現在的方式有很多,你們要AI什麼的……

陳部長駿季:對,謝謝召委的提醒,因為現在很多資料都是數位化,所以數位化以後的時間可以更長。

主席:雲端就永久了。

陳部長駿季:可以更長,所以後面在公告的時候,我們會再針對委員的建議去做一個更詳細的討論。

主席:對啦!因為我們看到全世界的資料都已經在雲端,我們自己上去找都有,我們如果定一個法,最後你們公告只有5年,這可能會被人家覺得邏輯很奇怪,所以我特別提點這一點。

請教各位針對於第十三條文字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及羅廷瑋版本、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第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十四條所有委員的版本都是一致的、相同。

主席:沒有一致啦!第十四條陳素月的有一個我國的「我」,還有一個就是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賴瑞隆的有照片,邱議瑩、楊瓊瓔及羅廷瑋委員是跟行政院版本一樣,所以行政部門不要隨便答,因為這裡都有錄音、錄影,好不好?要互相尊重,主席是很有耐性的,我告訴你們。

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瑩委員版本、楊瓊瓔委員版本、羅廷瑋委員版本的文字通過。

第十五條,因為都跟行政部門一樣,我們是不是依照五個版本及修正版本通過?好,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行政部門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十六條幾乎委員的版本都一致,大概只有陳素月委員的部分多了一個「天災事變」,其實我們認為對於病蟲害防治事項都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以上。

主席:好,謝謝。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關於天災事變,因為現在的社會通常沒想到的都會跑出來,所以還是廣泛一點會比較好,如果各位沒有意見,沒有要再發言,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瑩委員版本、楊瓊瓔委員版本、羅廷瑋委員版本還有賴瑞隆委員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

第十七條,照提案委員邱議瑩委員、羅廷瑋委員、賴瑞隆委員跟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請問各位同仁?好。

第十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十八條,委員的條文幾乎都是一致的,有差別的是在首句這邊,我們希望修正為「必要時得進入植物診療師執業機構」,就是加上「必要時」這三個字。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沒有委員要發言,本席請教,你的是加上「必要時」,我們的提案是「得」,請問「必要時」是誰決定必不必要?「得」不就是「可」嗎?不是在執行過程會更好、更彈性嗎?所以這有沒有什麼差別?哪有自己綁自己的啦!你怎麼這麼可愛!請教部長。

陳部長駿季:我們剛才有討論,就如同召委所說的,規定「得」的話,其實就包含在必要的時候就可以進去的意思,所以我們也可以把「必要時」拿掉。

主席:就是規定「得」,即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還有本席這三個版本。另外,你特別要求一個「或五年內」,這個不是自己在綁自己嗎?我們的委員版本中,邱議瑩委員版本有「五年內」;本席跟陳素月委員版本沒有「五年內」;賴委員的修正版本跟你是一樣的;羅廷瑋委員版本跟你也是一樣的,請問五年的基準是為什麼?你們千萬不要自己綁自己,來,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報告一下,當初第十八條在內部討論的時候,畢竟這是要進入一個私場域,就是植物診療師執業機構的部分,那時候為了擔心有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那時加了「必要時」跟「五年內」這幾個條件,這是後來討論後認為要讓兩個之間做個平衡,畢竟這是進入一個私人場域,所以委員如果認為「五年內」不需要,我們也可以刪除。

主席:各位同仁,關於「現有或五年內」,法務部是不是說明一下?我們再次強調,在執行方面是要協助人民,而且讓你們行政部門得以執行,規定這個五年有沒有什麼依據?為何不是三年或六年?請說明。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基本上,主管機關在進行稽查取締這個行為,本身是一種行政調查行為,這個行政調查行為,如果是要進入私領域的場域裡面,就必須注意可能會妨害到私人的隱私權,私人隱私權是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必須要有相當程度的要件以及相當的節制,先前警察的臨檢在大法官會議第525號解釋也特別講到,我們做行政調查或行政檢查要有一定的規範、限制。

先前行政院討論的時候,有人覺得這會有疑慮,就是規定「得」的話,會不會給主管機關或者是現場承辦人員過大的心證、過大的權力,他可以隨時決定,自己認為有必要就有必要,自己認為有想就想,所以加上一個「必要時」,其實本身是一種提示性,等於提示現場第一線執法人員,必須去審斟有沒有這個必要性,如果有這個必要性,才可以進去,這個其實相對於人民來說也是一種權利的保障,讓執法人員可以有更多一層的考慮。

第二個,當時在考慮為什麼必須要限制一定的時間,因為我們假設某一個場域可能已經10年、20年都沒有在做了,可能時間已經久遠了,這個時候要進去的正當性其實是不太夠的,所以當時在討論的時候,是認為要進入一個私領域的場域的話,也應該要符合它的正當性跟比例原則,這樣又回到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必要性原則、比例原則,這個時候我們就會考量到,到底應該要以多少的時間會比較妥善?如果是20年前曾經經營的地方,也是要進去的話,將來恐怕就很難通過憲法審查的基準,但是到底要多少年會比較妥當?當時在討論的時候,主管機關是依照他們的專業判斷,認為他們所要稽查的可能就是在五年內會比較合理,這是他們的專業判斷,這部分我們就予以尊重,所以當時的立法過程大概就是這個狀況,以上報告。

主席:請教一下,因為這個是史上頭一遭,沒有其他案例,所以其他單位有沒有把年限寫在母法裡頭的?有沒有這樣子的案例?畢竟我們這個還沒有執行,所以不知道,到底這五年是夠還是不夠還是怎麼樣呢?

林參事豐文:就是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就像主席剛才所講的考試問題,剛剛考試院代表也曾經講過,若考試作弊的話,現在考試法的規定是五年以內就不能再考試了,這也是他們專業的判斷,為什麼當時不是設三年或是五年?還有,像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計程車司機被吊銷執照,當時是認為,如果不准人家再考駕照的話是違憲的,所以它認為只能限制三年。

主席:好,謝謝。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發言的?再請問行政部門,你們規定的五年有深思熟慮過嗎?因為這個現在還沒有執行,所以我們還是要聽聽你們的意見,夠還是不夠,還是怎麼樣呢?規定五年是一個保障啦!這個跟「必要時」,剛剛法務部也說明了,主要就是要尊重人民,但是也要讓你們可以執行。

陳部長駿季:五年的部分其實我們也參考了後續有可能會進去,因為他有相關的資料後,我們才有可能進到私領域,才會去那個場所,五年是一個比較通俗的概念,太長的話,我也覺得沒有意義。

主席:好。我們的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經過充分討論,第十八條主席臺作如此的宣示,第十八條,等於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跟楊瓊瓔委員版本,這個我們是列在第十七條,所以我們以行政院版本的第十八條,就是跟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修正動議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好,我們第十八條就如此處理。為什麼本席會每一次都會唸出各個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版本,因為我以示尊重,畢竟每一個委員的提案大家也都很詳實在提案,所以我們也是要尊重。

第三章章名「植物診療機構管理」,陳素月委員跟行政部門版本都一樣,所以我們就依行政部門跟陳素月委員的文字通過。

我們接續處理第十九條,各位同仁,因為條序有不一樣,我們就是以行政部門的條序為主,因為第十九條,包括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版本,都是列在第十八條,我們就併案在第十九條來討論,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十九條的部分,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比較不一致,其他都是一致的,陳素月委員版本第一項的部分,我們認為開業登記的資格直接在授權的子法規去訂定就可以了,所以是在第二項的前面前一項申請開業登記之資格,以後會涵攝直接進去。第三項的部分後來都是一樣的,我們會授權訂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委員的部分都是一致的,以上。

主席:請教各位委員,第十八條併行政院版本第十九條一同討論,條序改為第三章第十九條。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以及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我們是不是就以這四個版本的文字通過?

邱委員議瑩:好,同意。

主席:好,通過。

第二十條,請行政部門。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條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比較不一致,其他版本都是一致的。陳素月委員版本多了幾個字──「公立及法人植物診療機構」,我們認為不需要再特別描述公立及法人植物診療機構。

主席:我們依照行政院版本條序第二十條併邱議瑩委員第十九條、楊瓊瓔委員第十九條、羅廷瑋委員第二十條以及賴瑞隆委員第二十條文字與行政院版本一樣,我們依照這四個版本來通過,有沒有異議?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我們繼續第二十一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除了陳素月委員之外,其他所有委員第一項的文字是一致的;第二項部分,就是文字更精簡一點,就寫「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先說明陳素月委員的部分。陳素月委員的第一項跟第二項剛好跟我們對調,即名稱部分剛好對調;至於公告,則直接寫由施行細則定之。我們認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就可以,與邱議瑩委員版本是一致的,至於召委您的版本,則是在第二項,您多的部分是「前項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師之名稱,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我先說明,我們現在的體例都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所以這個部分並不一致。因為我們有名稱的使用原則,所以在使用原則裡,自然就會把委員擔心有人會誤認的部分融入我們的使用原則裡去敘明。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就不需要再敘明了。

主席:就是在你們最後的部分,就是「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而本席所提的讓人誤認這個機構的名稱,所以直接就「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但變更原則跟誤認會等號嗎?

吳處長芙蓉:是使用怎樣的名字,然後擔心可能會讓人家誤認……

主席:使用……

吳處長芙蓉:能夠使用什麼名稱。

主席:這可以等號嗎?

吳處長芙蓉:會使用什麼名稱,我們反面就會告訴他不可以使用怎樣的名稱,不然容易讓人家誤解。

主席:正面表列。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在正面表列這些名稱,應該是在法過了之後,你再……

陳部長駿季:會公告。

陳委員亭妃:對,一定要公告,這部分很重要,不要讓人家已經定了、申請了,你們才說不行。我覺得要併同辦理,這時間點很重要。

陳部長駿季: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誠如委員所講的,請農業部門在公告時一併公告。

還有沒有要發言的?陳素月委員條序也是第二十一條,邱議瑩委員為第二十條,楊瓊瓔委員為第二十條,羅廷瑋委員第二十一條,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也是第二十一條,我們就依行政院版本,照剛才所討論的文字來通過,各位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接下來我們繼續討論第二十二條,請行政部門提出說明。

吳處長芙蓉:有關第二十二條,序文、大家所援引的條次有做調整,因為現在大家條次有點不同,我們是第十九條,至於各款,我跟各位委員再說一次……

主席:不是第二十二條?怎麼會是第十九條?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二條依第十九條規定。有的委員用第十八條,是因為條次有點不一樣。

主席:各位同仁,現在條序以行政院版本的條序為主。

吳處長芙蓉:所以條次部分用行政院版本的條次,第一款的部分跟委員說明。我們增加當但書的原因消失,比如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有客觀事實認為不能執行職務,這些原因如果消滅之後,我們認為這些人可以再開業。所以並非經撤銷或廢止負責執業醫師的執業執照就不可以,我們增列但書規定,讓這些人在原因消滅之後,還是可以回來。至於第二款部分要跟各位委員再特別說明一下,其實意思都一樣,但把中間增加的部分寫得更清楚,即「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一年,申請人以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提出申請,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我們增加這幾個文字、機制,讓事實能夠更清楚,才不會有人用不同的名字卻仍在同一個地方執業,走這樣的漏洞。所以我們特別把第二款寫得更清楚,以上。

主席:各位同仁?

陳委員亭妃:沒有意見。

主席:請問一下,如果執照未滿一年,但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還是有機會,這樣解讀正確嗎?

吳處長芙蓉委員,您剛剛講的是我們的版本其實跟委員您的版本一樣,因為但書是一模一樣的…

主席: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吳處長芙蓉:有關未滿一年,我們只擔心一件事:有人不是用相同名字,用相同名字沒問題。不過有人用類似名字,在同一個直轄市繼續開業,這樣就突破未滿一年的限制。所以我們這次特別告訴他,就算用類似的名字,只要沒有滿一年,還是不會讓你執業。至於但書是一樣的,惟第二十三條廢止開立執照不適用之。委員的版本跟我們一樣的,但書是一模一樣的,只是我們卡前面一年,因為有人認為只有用相同名字、在同一個地方開才受限制。其實沒有!如果是同一個人、用類似的名字、在同一個直轄市,還是不准開!

主席:有相似性就是不行!

吳處長芙蓉:對,這是我們對於人的管制。

主席:這就跟管制智慧財產……

邱委員議瑩:最主要是管人?

吳處長芙蓉:對,管那個人。

主席:不是管人,你是說名稱如果相似……

吳處長芙蓉:機構的申請人。

主席:你是管人還是管名稱?剛剛是說相似……

邱委員議瑩:機構的申請人有可能會用兩個不同的名字,但如果未滿一年,即使是用相似的名字,只要是同一個申請人都是不行的。

主席:所以你是管申請人,不是管名稱?

陳部長駿季:等於同一個人到時候可能用不同的名稱申請,這樣也不行。

主席:對,所以是管人嘛,只要同一個人就不可以,這就是管人。這是他在這個縣市,但他到其他縣市,可以嗎?

吳處長芙蓉:可以。

主席:可以?不同區塊就可以?現在你特別訂定但書,規定在同一個區塊不行,在不一樣的區塊是可以的,所以還是會回歸第二十二條的原址,還是可以,是不是?比如他在屏東不行,但他到臺南可不可以?

吳處長芙蓉:植物診療機構?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您要看一下,如果是同一個植物診療師,那麼在後半段「或由同一負責植物診療師在原址或其他處所申請設立植物診療機構」是不可以的。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我們剛剛講的是前半部植物診療機構的機構本身申請人,不可以在同一個直轄市,比如同一個名字的機構已經被廢掉了,就不可以在這個縣市出現同一個名字的機構。

主席:就約束在這個縣市、這個區。好,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第二十二條行政部門特別在後面第二款的部分再反推回來,第二十二條依照行政院、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的文字通過。

再來是第二十三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三條所有委員的文字幾乎都是一致的,只有差一點,比如在序文的部分,跟楊委員的部分就是差一個「有」字,植物診療機構有歇業、變更者,我們只是多了一個「有」字,其餘像陳素月委員的條文是少了我們行政院版本第三項跟第四項的部分,就是有關於那個授權的子法規他沒有訂定,那其他委員的項次、內容幾乎都是一致的。

主席:各位同仁要不要發言?

邱委員議瑩:沒有。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我要請教,因為我們的文字不是只有你講的這樣,你在前面的條文已經有復業,在這裡要不要加上?

吳處長芙蓉:復業?你的也有復業啊!

主席:你的第二十三條、陳素月委員的第二十二條、邱議瑩委員的第二十二條跟本席的第二十二條,就是停業、復業。

吳處長芙蓉:委員,我們的復業是寫在後半段,前面的部分是「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所以植物診療機構歇業、停業、變更,那是在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但是我們把復業寫在後半段,就是「有復業者,應自復業前三十日內」,你必須在復業前跟我說你要復業。

主席:好,那接下來就是在「發生之日起算」,你多一個「算」,這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還是有差1天,委員,其實我們這個部分的體例跟第十一條一樣,我們那時候也是用「起算三十日內」。

主席:前面是有「起算」,還有一個部分就是「復業前三十日」,那你是規定「有復業者,應自復業前……」,你是多了「有復業者」,你把它再寫上去,有沒有這個必要?

吳處長芙蓉:委員,其實這就是跟前半段對應,有歇業者和有復業者是對應的,就是植物診療機構有歇業者,然後有復業者,這兩者的文字是前後呼應。

主席:好,那接下來就是第三款的部分,機關許可跟機關核准有什麼不一樣?行政院的版本是寫許可,有委員的版本是核准,有什麼不一樣?

吳處長芙蓉:我們前面是「經過許可」。

主席:都是許可?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所以只有陳素月委員的版本是核准,我們就是藉這個機會把法律術語釐清楚。

好,第二十三條的部分,請教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沒有。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如果沒有要再發言,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第二十三條,其他委員的版本是第二十二條,有三個委員的第二十二條併案,還有羅廷瑋委員跟賴瑞隆委員一樣是第二十三條,就照這樣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邱委員議瑩:速度可不可以稍微加快一點?

主席:我已經……

邱委員議瑩:好,你快一點啦!如果文字都相同就不必再問了,要快一點啦!

主席:我們中午不休息,謝謝。

第二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四條,除了陳素月委員的版本之外,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一致的,那對陳素月委員版本的部分要做個說明,第一項的後半段「開業執照毀損或滅失」跟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是整合在我們的第二項,就是對毀損、滅失、遺失這三個我們是統統都集合在第二項,陳素月委員只是把它分成兩項再去說明而已,那我們是把它整合,其實跟所有其他委員的版本都是一致的,以上。

主席:好,各位同仁,行政院版本第二十四條,有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羅廷瑋委員以及賴瑞隆委員的修正版本都一致,我們是不是依照這四個版本的文字通過?

陳委員亭妃:好。

邱委員議瑩:同意。

主席:謝謝。第二十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五條的部分,跟所有委員版本有唯一的差別是我們加了植物診療師,在兩項都加了植物診療師,這是依據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為這樣的話,植物診療師本來就可以做植物診療廣告,所以我們針對第二十五條的部分增加了植物診療師,以免以後造成誤解。

主席:好,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就是把機構跟人都納進來。

吳處長芙蓉:對,都可以做廣告。

主席:好,那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跟賴瑞隆委員的修正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接下來是第二十六條。行政院版本第二十六條跟委員版本的第二十五條,因為文字都一樣,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好,沒有的話我們就通過。

第二十七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二十七條唯一有不同的就是我們認為定期收費標準要定法規命令,那委員有的是寫收費費額,只有這個差別,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依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

主席:委員有沒有要發言?如果沒有,請教法務部門,費額跟標準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標準是法規命令,就跟辦法一樣,是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的法規名稱,然後這個是規費,一般規費依照規費法第十條,我們都是定收費標準。

主席:那費額呢?

吳處長芙蓉:費額就是實質法規命令,以後如果定出來就是實質法規命令。

邱委員議瑩: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就依照一般的法律用語,都是寫收費標準,所以就照這個,建議主席,我們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邱議瑩委員同意行政部門。法務部,我們今天是法律面,那規定「費額」有問題嗎?我們今天是要通過植物診療師的法。

吳處長芙蓉:它要授權定子法啊!

主席:來,說明一下好不好?

林參事豐文:報告主席,按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標準」是六種法規命令的名稱之一,所以用「標準」應該是比較妥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規命令的名稱有六種,而「費額」不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的名稱裡面。

主席:好,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七條,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還有羅廷瑋委員的版本、賴瑞隆委員的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接下來是第四章的章名「罰則」,都跟行政院的版本一樣,所以我們依照行政院的版本,有沒有意見?

來,對第二十八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報告,就是內部處罰援引的條次是依照行政院版本的條次,那跟楊委員的版本有不同,就是楊委員的第二項「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我們是定在行政院版第三十五條的第二項,是在那個地方做處理。那其餘的部分除了援引的條次不同,其實大部分實質的內容都是一致的。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邱委員議瑩:沒有。

主席:哪有一致?邱議瑩委員的版本是三萬到二十萬,我的是三萬到十五萬,你的也是三萬到十五萬,你不要亂講,對不對?那個錢的數字都不一樣,這是最嚴重的,你沒有拿出來討論,怎麼說都一樣?不要亂講,這裡都有錄音、錄影,好嗎?來,三萬到二十萬跟三萬到十五萬,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表意見?

邱委員議瑩:我沒有意見,我可以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就是三萬到十五萬。

主席:好,邱議瑩委員同意支持行政院版本,對第二十八條請教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提出寶貴的意見?

邱委員議瑩:沒有。

陳委員亭妃:但是我想瞭解,召委,不好意思……

主席:請說。

陳委員亭妃:就是未來要去做處罰是由地方政府做嗎?

陳部長駿季:地方政府。

吳處長芙蓉:地方政府。

陳委員亭妃:由地方政府做,那你們要怎麼處罰?依據是什麼?你們會再另訂一個所謂的標準嗎?否則未來這個會有爭議喔!因為這個是新的法上路,到底有哪些樣態、會處罰到什麼程度,我覺得這可能要很清楚喔!到時候因為我們這個range,這個新法上路要有一些規範,否則各地方政府會有些鬆、有些很嚴,變成大家沒有一個依循的方向,因為你有這個罰鍰,我覺得這個滿重要的喔!

主席:OK,行政部門請說明。

陳部長駿季:謝謝委員的提醒。後續的裁罰基準,我們會針對相關的一個……跟各不同的地方政府……我們也擔心不同地方政府的裁罰基準不一樣,所以您所提的裁罰基準,我們會開會去統一訂定一個……

陳委員亭妃:這個很重要,否則新法上路,大家不知道怎麼去處理啦!

陳部長駿季:瞭解。

陳委員亭妃:你定了這個原則之後,到時候萬一這個縣市這樣處理、那個縣市這樣處理,到時候最後問題會在你們身上,而且他要求一個行政處理的時候,你們就更麻煩了,謝謝。

陳部長駿季: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提出。第二十八條,因為這個的確,像都計法,它的容積要怎麼加?中央政府內政部營建署會訂一個版本出來,然後給各縣市政府依照這個版本自行去調,當然這個因為是處罰的部分,各縣市……因為你在一個地方,你可以到所有各區都去執業,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要請農業部這邊要訂定一個版本,這樣各縣市政府才有所依歸,好不好?現在第二十八條我們就用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第二十九條請做說明。

陳委員亭妃:主席,我剛剛那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好不好?就是剛剛那個,我覺得那個裁罰的基準……

陳部長駿季:裁罰的基準。

陳委員亭妃:我覺得我們用附帶決議來要求你們要同步去把這個裁罰基準做一個樣態,讓各縣市政府知道,我們是不是做一個附帶決議?寫一下好不好?我們來簽一下。

陳部長駿季:好,我們來寫。

主席:好,第二十九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我們第二十九條跟楊委員的版本在序文的部分有不同的是「五年內再犯者」,我們是「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再來就是第一款的部分,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我要跟委員說明,跟您有一些不同的是,我們要回到我們剛剛通過的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我們是依照原先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構成要件去做一個文字的敘述,所以不同的是要回頭去看第十三條第一項,因此我們還是建議用行政院版本。

主席:好,請教各位同仁,差別就是……剛剛我們已經統一十五萬了,就一併改為十五萬,還有沒有人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那本席要請教,「再犯」跟「再次違反者」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我們比較傾向是說,我們平常大部分都是用「再次違反」,因為它是行政的違反,如果是「再犯」,很多人會以為是再次犯罪,那個刑法的犯,比較傾向於刑責那一塊,當然兩個文字的意見是差不多啦!

主席:意思一樣啊!只是我們的文字……因為我們還是要審慎,怎樣符合法律用語,「再犯」跟「再次違反者」,「再次違反者」就變成是行政罰而已。

吳處長芙蓉:比較偏向……

主席:可是你這個也有那個啊……

吳處長芙蓉:我們不堅持啊!

主席:不是啊!法務部,「再犯」跟「再次違反者」有什麼差別?法律用語是什麼?

林參事豐文:報告主席還有各位委員,一般來講,我們在法制用語上面來講,會用「犯」字的話,大多數是指觸犯刑事處罰規定而言,例如,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四條,行為如果是牴觸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義務的話,多數都是以「違反」來稱呼,比方說飼料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商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石油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等,所以一般來講,違反行政法的話是用「違反」。

主席:好,謝謝。這個本席瞭解,意義是一樣喔,只是我們這個法也有法,也有行政法規的部分,我們是行政法規的成分多一點。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母法就是法,所以這兩個相通啦!好,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九條……好,請陳亭妃委員。

陳委員亭妃:召委,我剛剛所講的就是說,我提的那個附帶決議那個部分是針對所有的,就是我們裁罰……我們剛才在討論第二十八條的時候,我不是有提到……

主席:就是他公布的時候,他把那個施行細則的部分一併公告啦!

陳委員亭妃:對、對、對,就是針對所有……

主席:農業部。

陳部長駿季:瞭解,我們會針對所有罰則裡面的裁罰基準的部分,我知道、瞭解。

陳委員亭妃:對,全部的。

主席:統籌一個附帶決議啦!

陳部長駿季:我們現在寫,就是所有的,不是只有那一條。

主席:好,回歸第二十九條,請教各位同仁,依照行政院版本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第二十九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我們來看第三十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我們第三十條跟楊召委的版本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們特別強調是「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多把條次給敘明了,還有第二個,差別最大的是「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其執業執照」,我們加了情節重大也可以廢證,這個部分以上做個說明。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沒有。

邱委員議瑩:支持行政院版。

主席:這個「情節重大者」是由原發證單位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誰認定?

吳處長芙蓉:證書是我們發的,執業執照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的。

主席:就是誰發誰認定?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是嗎?

吳處長芙蓉:是。

主席:你們在發布的時候要說明清楚,不然你推我我推你,對不對?有權大家要,有責大家都不要喔!這個不要有空窗。

吳處長芙蓉:OK。

主席:好,再請教「命」跟「令」有什麼不一樣?

吳處長芙蓉:都有,法制體例都有用過,去搜尋這種體例,各法規都有,所以「並令」或「並命」,只是說法規委員有曾經提過一個意見,他說「並命」有點像是上面命令下面,他說現在是民主國家,比較少用這樣的字眼、用「命」,所以大部分後來我們都會改成「並令」。

主席:因為委員的提案都是「並命」,你剛才講說「命」是上對下……

陳部長駿季:「並命」有點像過去從上對下去命令,威權時代的時候用「命」。

主席:有這種說法?「令」也是上對下。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哪有「令」是下對上?

吳處長芙蓉:所以委員,我們不堅持,你要改「命」,我們也可以。

陳委員亭妃:但是我們過去的法律用語,長期都是用哪一個?我覺得這個比較重要啦!到底是「命」還是「令」?

主席:法務部說明一下。

陳委員亭妃:應該是「令」啦!我們看的都是「令」啊!

主席:因為你這樣講,邏輯很奇怪啊!都是「命」,哪有「命」是上對下?

陳委員亭妃:沒有啦!我們之前……

主席:請法務部說明。

林參事豐文:跟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其實我們在法制體例來講的話,「命」跟「令」的意義、涵義都是一樣的,在法制體例上也確實這兩種都有。

陳委員亭妃:多數使用的是哪一種?就是我們在這段時間,因為有些是之前的、現在的,在我們後面這一段所修法這樣的機制當中,是用「令」比較多還是「命」比較多?

林參事豐文:近期來講的話,我們大多數也是用「令」啦!

陳委員亭妃:對,那就「令」啦!我覺得我們就是要把它統一啦!以後不管是法務部也好,各單位也好,我覺得不要再什麼「命」跟「令」,以前的或許很亂,既然我們現在開始修法,我們就自己訂定一套,我們「令」就是「令」嘛,不要一下子說都可以,什麼叫都可以?

林參事豐文:是。

陳委員亭妃:如果最近所處理的都是「令」,那就是「令」。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言?如果沒有,農業部你們是不是自己看一下、檢視一下?因為我們這一部也有條序不一樣的,然後也有上下,我們還是統一,如果你們前面都是用「令」,我們就統統是「令」,如果前面都是「命」,你就統統都是「命」,你不要一下「命」一下「令」。

吳處長芙蓉:好、是。

主席:那是什麼?

吳處長芙蓉:令。

陳委員亭妃:召委,因為最近修法都是「令」。

主席:你們上面的條文……

吳處長芙蓉:我們會搜尋一下,裡面如果有「命」的話,我們就改為「令」。

主席:第三十條我們是不是……

吳處長芙蓉:都是用「令」。

主席:好,那我們第三十條就依照行政院的文字跟羅廷瑋委員、賴瑞隆委員修正版本通過,有沒有意見?好,第三十條就如此。搜尋一下喔!不要有不一樣的。

第三十一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一條其實跟楊委員的版本幾乎都一致,只有援引的條次不同而已,其他內容都是一致的。

主席:好,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第三十一條我們依照綜合行政院版本跟條次調整的文字通過,好嗎?有沒有意見?好,第三十二條。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二條,委員的部分就是第一項序文的「令其改善」、「令其限期改善」跟「命其限期改善」,我們已經決定都用「令」。第一款、第二款跟第四款有的差別是援引的條次,我這邊要說明,從現在開始到後面的罰則,都會因應前面條文的構成要件去做調整,所以「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登記執業機構」,因為我們第九條叫做「登記執業機構」,那就不會稱「主要」。第二款的部分是「完成繼續教育」,那時候我們有條文是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所以這個部分也必須敘明執照更新。然後第四款的部分,像楊瓊瓔委員的後半段是寫「未依施行細則有關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記載」,因為我們現在已經規定用公告,所以我們就寫「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以上作個說明。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的?有沒有?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因為依照剛剛有的,比如說,「主要」就改為「登記」,可是你當時是寫「原登記」。

吳處長芙蓉:這個是在講沒有向登記執業機構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是沒有登記執業,剛剛「原」的是因為要廢證,要廢證,要呼應前面發證的機關才是「原」,在這個地方是應該登記卻沒登記就執業了。

主席:好,等於是你把你的第三款跟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的第四款把它提來第三款嘛?對不對?意義講得是一樣嘛?

吳處長芙蓉:邱議瑩委員的第三款是歇業、停業。

主席:歇業、停業?

吳處長芙蓉:對啊!我們的第三款也是停業、歇業啊!

主席:第四款……

吳處長芙蓉:第四款大家都是一樣啊!

主席:第十三條這個部分,未依施行細則那個部分呢?

吳處長芙蓉:有關未依施行細則,委員,您回到第十三條第三項,我們已經改成用公告,不是用施行細則了。

主席:公告之?

吳處長芙蓉:對,是改成「公告」。

主席:請教各位同仁,針對於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二條,因為這一條條文參差很大,有第三十一條的委員提案跟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文字不一樣的,經過詳細討論,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來通過?請教各位。

陳委員亭妃:好,依照行政院版本。

主席:接下來,陳素月委員的第三十二條就併在裡面,所以他的第三十二條就不通過,有沒有意見?好。

第三十三條請作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三條的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基本上來講所有援引的條次,剛剛有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援引的條次不同,楊瓊瓔委員的第四款是寫「未依施行細則」,因為第十三條已經是「未依公告」了,所以這邊的「施行細則」要改成「公告」,再來第六款的部分,原則上援引的條次是把第十八條改成第十九條,文字內容是一樣的。另外第八款的部分,您這邊是違反第二十條,我們是第二十一條……

主席:就照條序去調整。

吳處長芙蓉:對,因為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有一些違反,楊委員您漏了第二十條第二項的部分,我們把它補起來,就是有關於使用名稱的原則,也不可以違反,所以我們的第八款文字為什麼比楊委員的版本多一點,是這樣,只是援引的條次有不同,其他內容都是一樣的。比如說剛剛我們講的廣告的部分第十一款跟第十二款,剛剛我們有增列,不是只有植物診療機構,因為植物診療師也是可以的,所以有關於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我們都增加了「植物診療師」這幾個文字;至於後面第二項有增列的部分,大家都是一致的。

主席:好,各位同仁,請教要不要發言?就是行政部門也將第十三款「植物診療機構」這個部分敘明,還有一個是最後將植物診療師證照可以廢止這個部分併剛剛前兩條的條文,把機構跟植物診療師兩個都併在廢除這個部分,是不是如此?請教各位同仁。

我們經濟委員會今天應該要拍拍手,我要謝謝大家,因為這個也是條文全部都交叉。

請教各位同仁還有沒有要發言?針對於第三十三條的部分,因為我們也有併邱議瑩的第三十一條、本席的第三十三條,以及羅廷瑋委員的第三十三條,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跟行政院版本是一樣的。經過充分討論,我們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那我們就通過。

繼續第三十四條,行政部門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四條我們把未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的內容寫得更仔細一點,畢竟是要處罰的,我們增加「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就是將未通報的內容,我們做個明確的說明跟文字的調整,以上。

主席:好,各位同仁,針對於第三十四條的部分,就是寫得更清楚。賴瑞隆委員特別還提了一個照片,需不需要?你們認為需不需要?

吳處長芙蓉:委員,應該回到我們原先通過的第十四條,原先通過的第十四條……

主席:我們現在還在修法,就是針對這個照片,需不需要?

吳處長芙蓉:不需要。

主席:你們認為不需要,因為我們尊重每一個委員的提案,要拿出來討論。請教各位同仁,針對於第三十四條,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跟羅廷瑋委員版本,以及各位委員提案討論的文字通過,好嗎?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繼續第三十五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部分,因為我們不是只有廢止執業執照,我們還有撤銷,所以撤銷的部分我們是把它補足,就是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的部分。我們有增列第二項,楊委員的部分是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我們把它移過來這裡。

主席:OK!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第三十五條的部分加上行政院版本的「撤銷」,有邱議瑩委員、羅廷瑋委員以及賴瑞隆委員的修正版本,我們依照這些文字通過,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我們通過。第三十六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六條楊委員的部分是有加一個除外的規定,因為我們現在整個體例來講,不管是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都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發證的,所以基本上來講,我們認為那個部分直接敘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就好了。植物診療師的證書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所以我們把它前後項分開,這個體例也是參考最新的聽力師法跟語言治療師法的規定去做調整。

主席:好,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所以這個目的真正就是希望你們在落實法令的時候,因為不是只有中央去執行,要22縣市去執行,所以我們剛剛共同有提了一個附帶決議,你們公告的時候一併公告,但是要公告前,我個人還是認為,建議你們,你們還是要找22縣市先開一個會。

吳處長芙蓉:會。

主席:他們同意之後,你們再公告,才不會帶來以後的麻煩,好嗎?

吳處長芙蓉:是、對。

主席:第三十六條請教各位委員,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瑩委員版本、羅廷瑋委員的版本與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通過。

第五章的章名「公會」兩個字,用公司的「公」大家都一樣,所以我們就依照共同版本通過。

來,第三十七條。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七條唯一有的差別是第一款,我們加了「植物診療師公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的部分,讓它更清楚。

主席:植物診療師,賴瑞隆委員有沒有意見?你的修正動議多一個「聯合會」,你沒有意見?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

陳委員亭妃:一般公會都這樣子啊、一般公會都這樣子啊!

主席:他的提案啦,你有意見嗎?

賴委員瑞隆:你幫忙說明一下好不好?

陳專門委員俊廷:內政部這邊代表說明,依據賴瑞隆委員的修正動議,他建議在公會後面增加聯合會,那這個部分這樣子是比較精準的;農業部提出來的版本是參考獸醫法第四十二條訂定的版本,但是它裡面也是有聯合會,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建議就參考賴瑞隆委員的版本,然後把聯合會訂定清楚。

主席:農業部請做說明。

陳部長駿季:可以,我們把公會後面再加一個聯合會,就是公會聯合會啦!

吳處長芙蓉: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

主席:聯合會跟沒有聯合會有什麼差別?請做說明。

陳專門委員俊廷:地方的部分叫做公會,全國性中央的部分是地方公會組起來就成為聯合會。

陳委員亭妃:你前後有一點問題喔!你說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我聽全國的並不是這樣子,公會聯合會好像不是這樣子耶!你們前後的那個文字,它好像是聯合會……

賴委員瑞隆:我再確定一下啦,第一個部分是比較屬於地方的直轄市、縣(市)嗎?

陳專門委員俊廷:對。

賴委員瑞隆:第二個是全國性的公會聯合會,所以如果加聯合會是更清楚?

陳專門委員俊廷:更清楚,一般全國性的公會的聯合,它就是叫做全國性的公會聯合會。

賴委員瑞隆:主席,第一個是地方的直轄市、縣(市)?

主席:對,它有兩層啦!

陳專門委員俊廷:對。

賴委員瑞隆:他們加聯合會比較……

主席:好,大家如果同意,我們就依照賴瑞隆委員的修正版本,在第二款裡頭增加「聯合會」三個字。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就中央跟地方分開啦,是不是如此?講清楚。

陳部長駿季:是,我們地方的部分就是一般的公會……

主席:直轄市及縣(市)公會?

陳部長駿季:對,然後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後面再加一個「聯合會」這樣子。

主席:我們就依照賴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好,謝謝!

來,第三十八條的條序不一而已,文字是一樣的,所以我們是不是依照第三十七條委員的提案,跟第三十八條委員的提案及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八條的內容文字,通過。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好,第三十九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三十九條如果依照內政部剛剛的意見,我們必須在第二項跟第三項,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後面都加聯合會三個字。

主席:OK,再來還有什麼?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版本有不同的是,因為委員版本當初都只有直轄市、縣(市)植物診療師公會的組成,那麼我們第二項、第三項針對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的組成,也在這邊做一併規範,我們第二項跟第三項都是指全國植物診療師公會聯合會的組成。

主席:委員的提案邱議瑩委員跟陳素月委員有加兩個字「工作」,在該區域工作,這個差別呢?

吳處長芙蓉:多加?

主席:在該區域工作之植物診療師九人發起組織之,你們的提案沒有「工作」。

吳處長芙蓉:我們是寫申請執業登記,原則上前面都是在講執業,我們不會特別去強調工作,植物診療師我們都這樣申請執業,執業在某個區域……

主席:好,各位同仁,針對這個部分,第三十九條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邱議瑩委員跟陳素月委員的是第三十七條跟第三十八條,本席的提案是第三十八條,文字、內容跟行政院版本一樣;羅廷瑋委員是第三十九條的條序,文字內容跟行政部門一樣,但是賴瑞隆委員的是第三十九條,有一個全國聯合會,就是剛剛第三十八條全國的後面我們都加入聯合會,是不是依照我們所有的版本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好,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我的版本其實是跟那個符合的嘛!對不對?

主席:沒有,我們就全部合在一起的,好不好?

賴委員瑞隆:OK,好。

主席:我們頭腦都很清楚的喔!來,第三十九條就照剛剛主席所宣告的通過。

第四十條請做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條的差別,行政院的版本是,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其他委員版本是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我們建議還是依最新的體例用職業團體主管機關。

陳委員亭妃:有差在哪裡啊?你們為什麼行政主管機關跟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因為公會喔!公會基本上它所直屬的主管機關是社會局喔!你這個職業團體是公會,那是不一樣喔!

吳處長芙蓉:我們是不是請內政部做個說明?

主席:來,內政部說明一下,還要一併說明,包括「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二條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這個第二條要不要列上?請說明。

陳專門委員俊廷: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原來裡面像社會行政的這一個部分,在我們考試職系裡面都改為社勞行政,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依行政院的版本,就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因為公會是職團的一種,就依職業團體主管……

陳委員亭妃:不是、不是、不是,在地方政府公會的主管機關是社會局,然後這個職業團體會是屬於勞工局,在地方會有一些狀況不一樣喔!因為是公會,所以你要講清楚,為什麼所有委員的版本是用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而你們的是用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所以公會的「公」不一樣,而公會用臺語講就是公會跟工會不一樣喔!工會的職業團體是勞工,你的公會主管機關是屬於社會局,所以現在你要講清楚,因為你這個會有混淆,如果你用診療師為主體,當然是職業,可是後面又是公會,它就變成主管機關是社會局,所以你這個要講清楚未來到底是誰?否則在地方我跟你說,兩個機關會像踢足球一樣踢來踢去,會踢來踢去喔!對,這是不一樣的喔!所以你到底要以誰為主?診療師當然以「師」它是職業,可是公會又是社會局為主管單位,這才有兩個不一樣啊?

陳專門委員俊廷: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尊重委員的意見,因為我們原本用「社會行政」的用語,是怕被人家感覺上跟原來社會行政的職系會牽扯在一起,但是如果就剛剛委員所說的,它這樣子的解釋,其實就是針對社會行政的主管單位,大概就是社會局,就剛才委員講的,跟工會就能區隔清楚。

主席:第四十條請待會兒再回來說明,不是隨便講了就改了,你不能這樣隨便亂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講一下,我很少發言。

主席:好,來,鄭天財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目前現行的法律會寫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的,是109年新制定的公共衛生師法。

主席:對、對、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它就是寫「公共衛生師公會由職業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看起來文字是類似,看起來一樣,這個部分給大家參考,109年新制定的公共衛生師法是這樣寫。

主席:但是這個是特別針對醫務人員的,有沒有適應一般性?第四十條請你們去查清楚,好不好?謝謝鄭天財委員,剛才提供的那個是專門為醫務的部分,是專屬的,所以還是要查清楚。

賴委員瑞隆:這個我還是建議整個把它查清楚,好不好?

主席:查清楚,你不查清楚不行。

賴委員瑞隆:工作的「工」或公會的「公」……

主席:第四十條我們先保留,因為前面都是……

陳委員亭妃:人或公……

主席:前面都是公司的「公」,好,請去查清楚。先保留。

來,第四十一條。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一條跟委員的版本大致都一致,第二款的部分,公會聯合會是要加進來的。

主席:來,第四十一條各位委員有沒有要發言?

陳委員亭妃:沒意見,就加那個聯合會就好了。

主席:前項理事跟前項「各款」理事,委員的版本都有加上「各款」,有沒有什麼差距?這個請提出說明。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跟三人以上「時」,有「時」跟「者」的差別,委員的版本都是「時」;另外,「『得』分別」都是「應」,「得」跟「應」是不一樣的,一個是必,一個是須,意義完全不一樣,怎麼都說一樣呢?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您剛剛講所謂的各款,有跟沒有,結果文字是一樣的……

主席:因為委員的版本,像陳素月委員、邱議瑩都有「各款」……

吳處長芙蓉:跟楊委員提的版本是一樣的。

主席:都有「各款」。

吳處長芙蓉:沒有這兩個字意思也是一樣,但是如果要讓文字比較清楚……

主席:好,本席的沒有這兩個字,但是我還是尊重所有委員的提案,你們說明的時候必須尊重一下,不要說都一樣,誰跟你一樣,對不對?好不好?

吳處長芙蓉:好。

主席:大家互相尊重。「各款」都沒有也一樣,我們就簡要文字,好,就依行政院版本跟楊瓊瓔委員版本,「各款」不要。但是「得」跟「應」這個差距就很大,請說明。還有三人以上「者」跟三人以上「時」,你們是用「者」,幾個人,「者」就是三個人,怎麼還要再「者」?數字就是三人,就是「者」,委員的版本都是「時」,已經講三個人以上「時」,哪一個……

吳處長芙蓉:兩個文字是一樣的意思,委員如果認為「時」比較妥當我們也尊重。後面「得」……

主席:「應」跟「得」比較重要,請……

吳處長芙蓉:它可以不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以上的話也可以不選任常務理事,也可以有,所以我們才用「得」,如果寫「應」就一律要它設常務理事。它可以只有理事跟理事長,不一定要常務理事。

主席:不好意思,我們現在討論的都是隸屬在社會局,如果隸屬勞動部又不一樣,那個法規不一樣,我們現在先暫定在社會局討論。請教社會局,我們也可以不設常務理事跟常務監事嗎?在你的法規內……

吳處長芙蓉:可以。

主席:是不是?如果我們改「得」,要符合法令。你們的法規啦!現在社團不一定要設常務理事跟常務監事,只要理事就可以?常態都是五個人設一個理事、監事,三個人以上就……尤其是監事,三個人就一個常務監事。團體自治,所以文字沒有必要,沒有一定?好,各位同仁,我們先暫定,因為這個還要回復到第四十條,如果是社會局規管的單位,我們就依照行政部門的「得」,是不是這樣子?好,請教各位同仁,第四十一條是不是如此?是不是第四十一條裡面的「者」改為「時」?「應」這個還是依照行政院版本的「得」,這樣的文字經過五個版本的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那個全國的自動全部加入聯合會,好嗎?

賴委員瑞隆:一定要加入。

主席:全部都加入,好,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我們這一次暫定通過,待會兒回來第四十條要改不一樣的單位,那個勞動部的,我們現在是依照社會局的社團法人,好不好?好,第四十一條就照剛剛本席所說的決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來,行政部門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二條跟剛剛第四十條的問題一樣,就是職業團體主管機關這個部分。另外,後半段是「應分報主管機關備查」,楊委員寫「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個法裡面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農業部跟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這個部分的文字是可以不用的,只要描述主管機關就可以了。前面有關於職業團體主管機關,由內政部說明。

主席:好,請說明。

陳專門委員俊廷:內政部說明,跟各位委員報告,剛才我們查了一下,原則上,以前相關的一些司法裡面其實都是用「社會行政機關」,109年的公共衛生師法……

主席:公共的,對……

陳專門委員俊廷:公共衛生師法裡面,那時候我們考量可能社會行政職系被改成社勞行政,會不會有所誤解,所以才建議改成「職業團體」。但是如果衡酌剛才陳委員所講的,確實在地方機關兩個都是職業團體,在工會跟公會之間,很有可能因為它分屬勞動局跟社會局,有可能會造成誤解。社會行政機關不管是不是社勞行政,反正社會局就是社會行政機關,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改為委員建議的版本,就是以「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主席:這樣就對了,很清楚地告訴人家,不然到時候到地方政府會亂掉,誰跟那個都踢皮球、踢籃球,都踢出來,我跟你講,不是用打的,對不對?

陳專門委員俊廷:謝謝委員的建議。

主席:好,我們還是繼續討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我們的文字清楚地寫「社會行政主管機關」。請教農業部門,你們覺得是不是依照委員的版本?這樣子是不是比較清楚?內政部,是不是這樣子的版本比較清楚?你們講一下。

陳專門委員俊廷:配合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改成……

主席:第四十二條的文字是不是依照陳素月委員、邱議瑩委員、楊瓊瓔委員的版本通過,是不是?

陳專門委員俊廷:是。

主席:文字看清楚。

陳專門委員俊廷:後半段。

主席:對,後半段。

陳專門委員俊廷:對,後半段。

主席:就是把它述明。那他講的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還要寫「選任」嗎?要嗎?職員就職員出來了,還要管他什麼……就像社團法人,你的理監事可以拍拍手,也可以用選的,也可以怎樣啊!理監事就好了,還要選嗎?農業部。

陳部長駿季:選任要有,因為有的是聘的,理監事是選的。

主席:不是,職員。

吳處長芙蓉:委員,為什麼要選任?如果是職員,有人會誤解是公會裡面任職的一般職員,這邊的選任職員是選任剛剛講的理事、監事,所以「選任」兩個字還是應該存在,以避免誤解。

主席:內政部同意這樣子嗎?

陳專門委員俊廷:對,在人民團體法有用到選任職員這樣的用法。

主席:好,各位同仁,第四十二條選任職員依照行政部門,後面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另外還有一個……

吳處長芙蓉:不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

主席:來,要講清楚。

吳處長芙蓉:跟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所以就是本席的部分,來看一下本席的文字,內政部幫忙看一下,「申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有「核准」兩個字,要不要?「並應分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來!請!「核准」兩個字要不要?應該要啦。

吳處長芙蓉:「核准」要。

主席:好,那就依照本席條文的後半段……

吳處長芙蓉:「目的事業」要刪掉。

主席:哪一個?

吳處長芙蓉: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並應分報……

吳處長芙蓉: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不用。

吳處長芙蓉:不用,就是農業部。

主席:賴瑞隆委員。

賴委員瑞隆:主席,我建議就是用行政院的版本,把「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就可以了。

主席:對。

賴委員瑞隆:是不是就簡單一點?用行政院的版本去改比較快。

主席:好,剛剛所唸的文字就很清楚了,就是行政院的版本,前面都一樣,一直到「送請……

吳處長芙蓉:「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只要把「職業團體」改成「社會行政」就可以了,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OK嗎?各位同仁還有沒有意見?那就依照剛剛五個版本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

第四十三條。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三條就是委員的第五款的部分,我們只有「任務」,委員版本是「或事業」,有三個委員的版本是加「或事業」,那我們覺得只要寫「任務」就可以了。

主席:因為我們現在是有師也有機構,機構也是一個行為。

吳處長芙蓉:機構是行政機關,這個是指那個公會本身。

主席:不是,不是,我是說他們申請,所以要不要「事業」?

吳處長芙蓉:公會在它的章程只要定它要做什麼事、它的任務是什麼就好了。

主席:社會局。

吳處長芙蓉:內政部。

陳專門委員俊廷:依據人民團體法,其實在它的章程裡面只需要訂到「任務」就可以了。

主席:好,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的?第四十三條,賴瑞隆委員還寫了一堆,專業倫理、規範這個要不要?這不用了?會費不用了啦,已經有了嘛。那第四十三條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剛剛綜合討論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就這樣修正。

第四十四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四條序文的部分,我們剛剛講「職業團體」要改成「社會行政」。

主席:對,就依照我這個「社會行政」,那「目的事業」也打叉。

吳處長芙蓉:就直接「主管機關」。

主席:入會,退會跟出會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不一樣。

主席:內政部,退會跟出會有什麼差別?退會是公會退他,出會呢?

陳專門委員俊廷:出會是被團體除名。

主席:對啊,退會呢?自己退?

陳專門委員俊廷:退會是依照法令的要件他可以退的情形下就可以……

主席:有什麼差別?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說明,有關於平常的退會,就是自願性的他要退會,比如他搬家了,可能換一個執業的縣市,那他這邊就要退會;那平常的出會,是因為他做錯事情,未依章程的規定或違反法令規定被出會,出會當然都是基於不名譽的事情。

陳委員亭妃:這個不是公會就是這樣嗎?

吳處長芙蓉:對啊。

陳委員亭妃:就跟公會一模一樣嘛,沒有什麼差別,所以我覺得就這樣。主席,因為公會其實都是這樣,都是這樣一個執行方式啦,所以我覺得就這樣沒有意見,公會都是一定的執行方式啦。

吳處長芙蓉:對,自願,我們除名的是叫做出會。

主席:對啊,那要退還是出?

吳處長芙蓉:是退。

陳專門委員俊廷:適用的條件不一樣,因為如果他有違反……

主席:不是適用條件不一樣,要退還出?因為你有入會嘛,怎麼有入會,讓他自由入、自由退?應該是自由入,你們要有規管,你們有權力去退他啊!

陳委員亭妃:沒有,一般公會就是說入會,然後他要退會,那是他的權利,公會是自由的,除名是如果他有一些毀壞名譽的情事,由理事會公決,或是他沒有繳相關的費用,所以就予以除名,我知道的都是這個樣子啦,因為公會的執行就有一套標準,沒有說今天我們……

主席:請聽內政部的意見,你們對一般團體怎麼做?

陳專門委員俊廷:這個寫法其實就是一般團體的寫法,大概都一致。

主席:就是退會?

陳專門委員俊廷:對,入、退會。

主席:最後,你那個第三款裡頭是會議紀錄嗎?是哪一個?是會議紀錄嗎?還是決議事項?

陳專門委員俊廷:我們都是說會議紀錄。

主席:會議紀錄,好,各位同仁,對於第四十四條,我們也知道團體很自主,只是我們還是把它討論清楚。所以,第四十四條「職業團體」,待會有調序的我們都統一、自動改為「社會行政」,這個部分都一併改,其餘我們就依照剛剛討論的文字通過,好嗎?沒有意見,通過。

第四十五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主席:好。

吳處長芙蓉:跟委員版本不同的是第二項,我們加了「前項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意思是不是只有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可以做,主管機關也可以做。

賴委員瑞隆:主席,這個我建議,當然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來撤銷,但是由主管機關為之的話,我建議是不是改為「前項處分,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為之」?就是還是有一點點的差別,當然兩者都可以作為,這樣會不會更清楚一點?

吳處長芙蓉:好,尊重。

主席:第四十五條還有沒有委員要發言?賴委員,「必要時」,你是不是又給行政部門……

賴委員瑞隆:兩者都可以為之,我們還是以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為主,但是如果主管機關要做的時候,還是可以做,事實上,跟他們的講法一樣,只是我覺得這樣的寫法會比較順一點,農業部要不要講一下?

吳處長芙蓉:委員的說法是,原則上還是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去撤銷,必要時是有主次的概念,加了「必要時」,就是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可能覺得沒必要,可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在管理上還是有必要的話,也可以來撤銷,就讓它主次能夠有分別,層次能夠出來,對於這個意見我們尊重。

主席:你們看啦,因為處分越簡單越好,加「必要時」,中央政府沒意見,地方政府那個彈性可能會比較……

賴委員瑞隆:沒有,只是寫個「必要時」,事實上一樣啦,兩個效果都一樣。

主席:對啊,簡單的比較好,行政院版本比較好。

賴委員瑞隆:沒有,他們說OK就好。

主席:行政院版本比較好,中央沒問題,地方政府的彈性以後比較麻煩。

賴委員瑞隆:兩個都可以處分啦。

主席:對啊,就是兩個都可以處分。

賴委員瑞隆:但是還是要有主跟從。

主席:你還有一個「必要時」,我覺得……

賴委員瑞隆:社會行政的為主啦,當然主管機關需要的時候也可以做。

主席:這樣會麻煩欸。

賴委員瑞隆:不然,這樣變成兩個都同時間的時候,我覺得那個層次上還是……

主席:不會,你讓它簡單化。

賴委員瑞隆:這樣保留啦!

主席:第四十五條是不是要保留?還是要通過?

陳部長駿季:我想剛才賴委員所提到的,就是如果加「必要時」,它有主從的概念,平常的時候是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為之,如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不為之,而我們農業部覺得應該要處理的時候,就變成必要時,就是主管機關來處理,加個「必要時」應該可以。

主席:這樣會有爭議啦!

賴委員瑞隆:不會有爭議啦!

陳委員亭妃:部長,你剛剛又講職業團體,你現在這個是……

陳部長駿季:社會行政團體。

陳委員亭妃:社會行政……

陳部長駿季:主管機關。

賴委員瑞隆:行政院都說可以了,主席你硬堅持。

主席:你怎麼這樣說?他現在說他有意見,你也聽聽看。我們當然是大家一起討論,對不對?從早上討論到現在。

陳委員亭妃:部長再講一下,對整個的委員的提案,所有你最後的整合,你覺得怎麼樣是比較好、可以相容、可以處理的,你要不要一次說清楚?

陳部長駿季:好。

陳委員亭妃:就不要保留了啦!這個……

陳部長駿季:沒有,我沒有說要保留。基本上就是剛才委員在討論的過程裡面,特別是賴委員所提到的,最後一項裡面加「必要時」,這樣子的話可以凸顯它的主從……

主席:行政部門你同意這樣嗎?

陳部長駿季:同意用「必要時」。

主席:那第四十五條,職業團體的部分,我們統一照剛剛所說「社會行政」的這個部分,也加上「必要時」,依照剛剛所討論的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第四十五條照修正文字通過。

第四十六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六條的部分,「職業團體主管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中,「職業團體主管機關」改成「社會行政主管機關」。

主席:好。

吳處長芙蓉:另外,跟楊委員版本有比較不同的部分是有關於中間這一段,第4行部分您加了「其違反法律應受除名處分者」,而我們這邊只有寫「其應受除名處分者」,差別只在這裡。為什麼是這樣?委員可能要看一下第四十三條,有關於除名的事由會在它的章程裡面明定,所以這邊我們只要敘明「其應受除名處分者」……

主席:好,謝謝,那最後的「目的事業」也是刪除?

吳處長芙蓉:對。

主席:好,那請教各位同仁有沒有要發言?針對第四十六條,照剛剛行政院版的內容將「職業團體」改為「社會行政」這樣子的修正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沒有。

主席:好,第四十六條。

繼續是第六章章名「附則」,大家都一樣。我們就依照大家所提案的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通過。

第四十七條。

吳處長芙蓉:所有委員的版本一致。

主席:沒有,有一個修正動議,賴瑞隆委員的那個要不要──「、發現新型病蟲害」?

賴委員瑞隆:沒關係,尊重……

主席:沒意見?

賴委員瑞隆:尊重農業部的意見。

主席:好,那就如此,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版本及陳素月委員第四十五條、邱議瑩委員第四十五條、羅廷瑋委員第四十七條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好。

第四十八條。

吳處長芙蓉:第四十八條,大部分委員是一致的。邱議瑩委員可能一、二項是結合在一起,其實他的第二項應該要拉下來。

主席:第四十八條,大家的文字雷同,只是條序有所增減。那第四十八條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本、陳素月委員第四十六條、楊瓊瓔版本第四十六條、羅廷瑋委員第四十八條及賴瑞隆委員第四十八條的修正動議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沒有。

主席:好。

第四十九條的部分,有羅廷瑋委員及賴瑞隆委員的跟行政院版本的提案文字……

吳處長芙蓉:一致。

主席:雷同,那我們是不是依照這3個版本的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陳委員亭妃:沒有。

主席:第五十條都……

吳處長芙蓉:一致。

主席:文字都一樣,條序上陳素月委員第四十七條、邱議瑩委員第四十六條、楊瓊瓔委員第四十七條、羅廷瑋第五十條,還有賴瑞隆委員第五十條的修正版本,我們依照共同文字通過,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沒有。

主席:好,第五十一條併同所有的條文,文字同,那我們併所有的條文,也就是陳素月委員第四十八條、邱議瑩委員第四十七條、楊瓊瓔委員第四十八條、羅廷瑋委員第五十一條及賴瑞隆委員第五十一條,條序不同,但是文字內容一樣,文字通過為第五十一條,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沒有。

主席:好,我們再返回處理第五條。請行政部門。

吳處長芙蓉:我們第一款的部分這樣修正:「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植物診療師考試及格資格尚未屆滿三年」,這是第一款。第二款,我們讓它更清楚一點,「因執行植物診療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後面都沒有改。

主席:各位同仁,現在就第五條的部分,原先是沒有年限,現在年限改為五……

吳處長芙蓉:三年。

主席:三年。第一款是三年。

主席:第一款的部分,也不是增訂,還沒訂,第一款的部分就直接入法是三年,請教各位委員的意見。

吳處長芙蓉:還有限制是植物診療師的考試及格資格……

主席:對,請教各位委員,這樣子的年限訂入,請教各位的意見,針對第五條。如果同意,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陳委員亭妃:好。

主席:還有第七條。請。

吳處長芙蓉:第五款的「法規」是不是?

主席:對。

吳處長芙蓉:那法務部,我們建議還是維持法規,剛剛協調的結果。

主席:本來是「法規」,另外一個是什麼?

吳處長芙蓉:「法令」。

主席:那第七條的部分,是不是照「法規」的這個文字通過?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最後一條,第四十條。請說明。

吳處長芙蓉:剛剛已經說明我們的各級植物診療師公會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管……

主席:好,那各位同仁,第四十條,職業團體那個不依照109年的,我們全部就是以「社會行政」,所有的條序全部調整為「社會行政」。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第四十條就全部是「社會行政」,請教各位?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那我們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保留部分我們已完成。現在還有一個附帶決議,請宣讀。

附帶決議

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罰責部分訂定一致性之裁罰基準,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

提案人:陳亭妃  邱議瑩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主席: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瑞隆:沒有。

主席:好,沒有意見,附帶決議照文字通過。也請行政部門一定要加油。

陳部長駿季:好。

主席:我們剛才說了,沒有把它寫在裡面,但是你們公布前一定要先跟22縣市討論過,好嗎?

陳部長駿季:謝謝委員。

主席:大家有一個共識再公布。

現在請宣讀協商結論。

植物診療師法結論:

法案名稱照案通過。

第一章章名照案通過;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照案通過;第三條修正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相同內容通過;第五條修正通過;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

第二章章名照案通過;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九條修正通過;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均照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該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十五條照案通過;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均照該條與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含修正動議跟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

第三章章名照案通過;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均照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賴瑞隆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二十六條照案通過;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

第四章章名照案通過;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均照該條行政院提案及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的通過;委員陳素月等人所提第三十二條不予處理;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委員羅廷瑋等人所提通過;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照該條行政院提案與各該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的通過。

第五章章名照案通過;第三十七條修正通過,照委員賴瑞隆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八條照案通過;第三十九條修正通過;第四十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二條修正通過;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均修正通過。

第六章章名照案通過;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所提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所提內容相同通過;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與各委員提案、修正動議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通過;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均照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照剛剛議事人員所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請問有無異議?(無)謝謝,沒有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所列的植物診療師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需不需要經過黨團協商?(不用)不用黨團協商,謝謝。

通過的條文、相關的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議程處理完畢,謝謝大家,辛苦了!散會。謝謝所有的議事人員。

散會(12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