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4分至下午2時34分、3時32分至11時52分
7月15日(星期一)上午10時至12時34分、下午3時2分至3時21分、4時26分至5時25分、8時至10時15分
7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3分至11時48分、下午2時30分至11時5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麥玉珍 黃國昌 林岱樺 陳培瑜 陳秀寳 李昆澤 柯建銘 羅智強 王正旭 王美惠 陳玉珍 賴士葆 李坤城 謝龍介 許宇甄 郭昱晴 羅美玲 黃 捷 陳菁徽 楊瓊瓔 王育敏 陳亭妃 黃健豪 沈發惠 林國成 林憶君 張啓楷 黃秀芳 陳超明 吳春城 萬美玲 李彥秀 呂玉玲 洪孟楷 廖偉翔 傅崐萁 陳永康 張嘉郡 林德福 陳雪生 蘇清泉 羅廷瑋 盧縣一 魯明哲 顏寬恒 涂權吉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馬文君 翁曉玲 黃建賓 謝衣鳯 牛煦庭 游 顥 邱鎮軍 鄭正鈐 王鴻薇 林沛祥 柯志恩 徐巧芯 林月琴 張宏陸 吳思瑤 吳宗憲 徐富癸 鍾佳濱 韓國瑜 王定宇 沈伯洋 李柏毅 賴瑞隆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范 雲 吳秉叡 陳冠廷 莊瑞雄 蘇巧慧 蔡其昌 邱議瑩 張雅琳 吳沛憶 洪申翰 林宜瑾 陳俊宇 林楚茵 黃珊珊 廖先翔 林思銘 林淑芬 高金素梅 林倩綺 賴惠員 張智倫 陳 瑩 劉建國 黃 仁 邱若華 葛如鈞 吳琪銘 丁學忠 楊 曜 林俊憲 郭國文 徐欣瑩 江啟臣 許智傑 葉元之 蔡易餘 邱志偉 王世堅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7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4分至下午2時34分、7月15日上午10時至12時34分、下午8時至10時15分、7月16日下午2時30分至11時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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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7月12日下午3時32分至11時52分、7月15日下午3時2分至3時21分、4時26分至5時25分、7月16日上午9時3分至11時48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7月12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4分至下午2時34分、7月15日上午10時至12時34分、7月16日下午2時30分至11時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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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7月12日下午3時32分至11時52分、7月15日下午3時2分至3時21分、4時26分至5時25分、8時至10時15分、7月16日上午9時3分至11時48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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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劉厚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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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吳秀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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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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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秦劍雲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二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1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永康等26人擬具「國家安全戰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三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四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秀寳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九、本院委員陳秀寳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本院委員王定宇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擬撤回前提之「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二、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三、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四、本院委員范雲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八、本院委員郭昱晴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九、本院委員楊曜擬撤回前提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本院委員林月琴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擬撤回前提之廢止「印花稅法」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四、本院委員吳秉叡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擬撤回前提之「癌症防治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冠廷擬撤回前提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擬撤回前提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擬撤回前提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六十九、本院委員陳培瑜擬撤回前提之「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翁柏宗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炳宏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羅慧雯及詹懿廉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戶籍及土地登記資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八、內政部函送「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一、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式七至附式八之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編制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六、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函送「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床邊護欄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為廢止「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臺星經濟夥伴協定原產地聲明書相關事項」之機關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及「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附圖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編制表」等8項編制表,並自112年9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九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北基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七星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財政部函,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一○五、財政部函送「公告新增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為修正「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一、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教育部函送「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三、教育部函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四、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本院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核能安全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五及第四十四條之六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編制表」等13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二六、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二、考試院函,為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三、考試院函,為「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名稱修正為「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並修正該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附表二甲,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檢驗方法-塑膠淋膜紙類製品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藍色二號」,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天門冬酸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α-胺基異戊酸」,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活性白土)」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酸性白土」,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肉鹼(L-肉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四條必要醫療器材品項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及第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五三、環境部函,為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環境部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三及第十六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農業部函,為廢止「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交通、內政四委員會。
一五七、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事細則」等8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五八、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3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九、內政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內政部函送113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二、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三、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113年4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四、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3年第1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五、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內容」112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2年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3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3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5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2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補正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外交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國防部函送「新一代輕型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113年5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國防部函送113年第1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八○、國防部函送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2年執行進度及113年支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國防部函送112年「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釋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經濟部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3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四、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3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五、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3年5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經濟部函送113年第1季「經濟部主管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七、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3年度截至第1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農業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高雄市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2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八、財政部函送113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文化部函送113年1-3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文化部函送113年1-4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1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1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七、交通部函送113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3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4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5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交通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3年度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2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司法院函送113年度截至第1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第1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加速COVID-19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行政作業113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環境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勞動部函送113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一)以穩定財源支應月票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訓規劃及教學人員待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鄉災損救助及農業專案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四、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對於遊戲等網路資訊監控慎密如何保護我國民眾資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五、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因應國際情勢轉變之經濟安全戰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六、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化學工廠安全管理改善方案落實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七、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及縮小縣市勞參率性別差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八、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政府體系資安意識,建立零信任架構資安防護網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二九、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察人員年金制度檢討續處情形及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檢討資訊公開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新興區、四湖區(含工業專用港)活化或解編研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一、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義遺址保存法制化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推動國籍航空女性空服員服裝問題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馬戰地政務管制措施致人民權益受損是否屬行政不法,應加以研究認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四、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落實性別平等重要議題及各部會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三)、警政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二)、(四十四)、(五十五)、(六十二)及(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先行辦理不在籍投票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測量助理測量工作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於桃園航空城安置街廓土地強制點交疑義修法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三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增加社會住宅供給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五一勞動節全民放假一日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轄下50年以上公有建物依文資法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保證金制度之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向宗教團體進行環境保護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開歷年之預售屋聯合稽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三)及(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追蹤督導各縣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區標售土地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十一)補助宜蘭市「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後續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設置「人行道改善標章」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嘉義市行人道、機車道、汽車道之規劃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十五)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政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住宅租金補貼電話諮詢服務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三十五)加強控管「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及(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危老重建協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工程周邊道路現況調查、監測及竣工時檢測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商建立監測資料定期回報及公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變作為納入施工計畫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物結構委託外審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囤房稅2.0實施後之影響及配套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決議(十五)及(六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員警服務態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及所屬決議(四十三)、(四十五)、(五十三)及(五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花蓮縣警察局員警風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員警執法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四)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五)增加編列各機場保全協勤人力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決議(二十一)各縣市新住民參與資訊課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九)及該會決議(四十九)、(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四十三)及(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二十九)、(四十二)、(四十四)及(七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五十)至(五十二)、(七十四)及(七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決議(一)至(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足額進用文職人員及持續培育專業國防文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2年轄下50年以上建物報廢前文資審議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落實足額進用文職人員及持續培育專業國防文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國軍輪型(航空)油罐車籌購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軍司令部「網管數位錄放音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新型反潛直升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儘速導入ESAPI軍規標準抗彈板、督管兵器類裝備整備及精進夜視鏡交裝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設置開放式步槍靶場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更換6.8公厘彈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訓練綜合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作戰局「落實爭議訊息反制及保防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保衛臺灣,促進區域和平發展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我國國軍之榮譽與社會地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四)及(一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協助烏坵鄉民便利通行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移動式端末月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區智慧警監系統建置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武器裝備系統料件採購案未建立進口資訊查證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醫院辦理醫療衛材及裝備採購驗收不實等情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周延國防預算配置與執行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教育行政及學校教學工作資訊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及(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作業之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農業公費專班至高級中等學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支持優先採購低碳農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產貿易逆差擴大並提升對新南向國家出口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之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雞蛋整體產銷結構及穩定雞蛋產銷問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116年建置我國寵物管理及產業健全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對新南向國家之出口拓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訂定友善生產雞蛋之年度生產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農業保險保單啟賠條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青年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之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碳足跡推動策略及茶葉碳足跡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牧糞尿澆灌與牧草自給供應循環專區進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畜牧廢棄物精進管理及監管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額度調整之經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轄下50年以上公有建物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時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漁民參加農業保險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外來入侵種移除及復育計畫(112-113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寬籌經費,優先用於花蓮治山防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地區農耕精進與生態環境維護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辦理因應氣候變遷之耐逆境育種設施建置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高效智慧化農糧產品安全管理體系計畫」及「辦理農糧產品安全品質檢驗與情資分析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茶及飲料作物環境試驗研究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加強石斑魚內外銷市場拓展之長期規劃」及「石斑魚國內推銷活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編列漁船(筏)收購經費並持續推動收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促進漁獲追蹤追溯與漁業資訊透明」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及確保申訴管道暢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養殖漁業發展計畫執行及強化水產品內外銷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養殖漁業提振方案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港環境評鑑活動計畫-淡水第二漁港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優化冷鏈保鮮核心技術及長程貯運技術與國際市場擴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暨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蜜蜂生態與糧食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地區平地農路改善(含農地重劃區)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管考檢討改善暨精進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文化資產保存價值評估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桃園農業物流加工園區建設計畫(110至115年)」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第6項如何運用超徵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2項囤房稅2.0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配套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五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6項加薪減稅方案之調整方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五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48項持續精進蒐集個人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課稅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五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1項針對企業晉用青年並提高薪資租稅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2項加強宣導將發票存入共通性載具及載具歸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53項全民共享普發現金之預算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五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8項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公債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5項提供公股銀行就Orpea S.A.重整計畫之債權管理及後續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9項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部分公股銀行撥貸受理比率偏低及相關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五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十九)及(二十五)「調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方向,關懷數位金融弱勢及網路新住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三)「接軌IFRS 17後,業者達成法定資本適足標準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四十四)密切關注國內外金融市場相關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五)研議符合現行醫療趨勢下之醫療保單理賠條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六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三十)、(五十一)、(一二九)及(一六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十六)、(八十)、(一○五)、(一二一)、(一二七)、(一三○)、(一三一)及(一八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九十二)及(一八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三二)、(一三七)及(一四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五)、(二十四)、(三十一)、(五十五)、(六十四)、(六十五)、(七十)及(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八)、(十九)、(二十三)、(四十二)至(四十四)、(四十六)、(五十一)、(五十六)、(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二)及(七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十六)、(四十)及(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七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一)推動社會處方箋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四)在現行雙語教育下兼顧國家語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四、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六)強化營運輔導機制、協助實體書店妥善維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一)漫畫基地所設置專業繪圖工作站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六、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擴大電子書計次借閱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二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二八)有關青年創作及補助實體書店相關檢討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八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三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二、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五二)「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納入金門語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三、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四、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學金配合政策需求逐步調整,以培育國家重要科研領域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普政策分析與產業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傳播諮詢委員會組成調整,科普計畫強化人文科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自殺防治及心理健康議題研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九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打造科普國家隊,厚植臺灣科學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積極推動產業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建置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台灣光子源周邊實驗設施興建計畫之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及(八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科技執法設備獎補助費考核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一)、(七十三)、(七十五)及(八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四)臺鐵公司加強1933接聽人員訓練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三)增加檢查員報考公務人員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二)橋梁檢測規範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十一)自行車計畫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找尋適當國有辦公空間研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四)針對堵詐、阻詐作為成效公告於官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112年執行成果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未來規劃搬遷至華光特二土地將導致東門市場恐喪失中繼安置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司法院數位政策2.0」推動「電子程序」之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計畫」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持續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適當之國有辦公空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法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新聞台開票播報自律、法遵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一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應就各醫療院所蒐集個人健康資訊之同意書訂定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建置醫事人員繼續教育性平師資人才庫或其他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及各醫事人員公協會簡化執業執照換證作業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南投地區醫護人員福利及加強專科醫師留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新北市政府就長照服務涵蓋率等問題提出整體性策進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障離島偏鄉地區民眾就醫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門醫事人員人力倍增方案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金門醫院重大建設之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胸腔病院新市長照機構新建工程」重新招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精進設立24小時急診醫療站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偏鄉醫院及衛生所需求並研議設備補助之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聘僱外籍看護家庭使用長照專業服務提升其照顧技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醫事類辦訓單位同步申請醫事及長照積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鼓勵雞肉、雞蛋產品比照豬肉、牛肉明確標示國產或進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暫時性支付評估範圍擴大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現行癌症篩檢造成早期介入治療的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建立國家時間銀行並制定全國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豐濱分院升級為緊急醫療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統一補助65歲以上老人之健保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跨部門全面封鎖抗藥性效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審議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傳統性食品原料之現行審查程序和時程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醫材如何進入健保給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精進改善HTA、HTR相關審核作業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國民營養調查結果回饋教育部精進學校營養午餐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人肥胖問題分析、改善策略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服務資源可近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視現行助產人員加入的孕產照護,提供建立多元共照參考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生保健法修法進度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亞健康老人福利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向相關部會宣導優先採購庇護工場商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五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並修正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蘆北配水池加壓站規劃,建請審酌景觀美化設計與兼具親水功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蘆洲溪墘變電所室內化改建工程,建請台電公司評估增設多目標功能使用活動中心、地下停車場及增加綠美化空間等睦鄰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就教育部協助大專校院營造具國際化之校園學習環境與校園文化氛圍,以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國際競爭力之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HPV也是男性口咽癌的隱藏殺手,建請行政院儘速研議並落實公費HPV疫苗接種擴大至全國國中男生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肺癌已經連續16年,蟬聯我國癌症死亡原因的第1名,請行政院擴大免費肺癌LDCT篩檢計畫,除了有家族病史與吸菸史的民眾之外,擴大加入職業暴露、空污及油煙等高風險職業,並將篩檢年齡擴大到40歲以上,以預防肺癌死亡及減少健保醫療支出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班班喝牛奶政策,預計於9月開學上路,然鮮奶需要攝氏7度的冷藏,運送、保存都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確保食安與品質。目前,教育部僅發函要求各縣市19日前回覆統計喝鮮乳的學生數,其他包括:施行辦法、如何運送(一般及偏鄉、離島地區)、不喝鮮奶改喝豆奶汁之學生如何處理等都付之闕如?政府立意良善,卻沒有明確作業辦法,引起地方政府、家長及團膳業者之擔憂!爰要求教育部會同農業部於7月底前邀集全國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說明,收集意見並妥善規劃,優先解決保存及配送的問題,以維護學童的營養及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多年來因國家政策而大量流失,在各國原住民族覺醒及努力下,原住民土地權利之回復已成為國際社會之潮流,政府應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儘速制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東部交通建設嚴重不足,且陸路交通常受天然災害阻斷,爰建議提升東部海路交通能量,增加蘇澳至花蓮間藍色公路船班,以保障花東居民返家之路順暢,並利發展花東地方觀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黃委員仁,有鑑於原住民平均餘命較全國平均餘命為低,若以現行老人福利法對老人年齡之定義一體適用於原住民,顯有失公平,爰建議行政院檢討原住民老人之年齡定義,以法律定義原住民老人年齡為55歲以上,以確保原住民老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現行警察撫卹制度有所缺失,對基層警察權益保障顯有不足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臨近暑假台灣各沿海地區吸引民眾戲水,本月3日新竹縣竹北市新月沙灣發生一起溺水死亡案件,每年暑期各地皆有溺水憾事發生,防治措施顯然需要重新檢討,請行政院針對暑期國內沿海地區與溪邊觀光之安全性做出通盤檢討報告,並研擬海域與河域之全民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曾在選前承諾成立運動發展部,也於公開場合多次清楚表明將會執行該政策,行政院應儘快執行並完成運動發展部成立政策,請於本屆第四會期結束前成立運動發展部,兌現承諾,全面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目前國內環島1號線許多路段尚有安全疑慮,以蘇花公路東澳至南澳段為例,隧道內的路幅過窄,完全沒有自行車與大小客車共道的空間,對於非動力載具與徒步行人的路權有重大侵害,行政院應立即整合各部會研議儘速改善蘇花公路非動力載具與徒步行人之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林委員倩綺,有鑑於我國運動風氣日益盛行,2025在國際爭取到世界壯年運動會,主管機關應承擔更多行政責任,除發展運動風氣外,主管機關應當積極保障與爭取運動員權益,中華女足近年賽事成績優異為我國爭取佳績,然目前推動女足雖為重點政策,但體育署推動效果顯有進步空間,請教育部做出積極作為,2025年完成木蘭聯賽擴編隊伍至十隊,以完善我國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七)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節節名、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句首「第一項」文字修正為「前項」,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面對詐欺犯罪型態及技術不斷演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出具體方案,鼓勵民間以創新科技投入反詐作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法案得以落實。2.有關草案第四十三條以犯詐欺獲取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為加重刑罰事由,司法實務上以往就行為人對於該結果主觀上是否須有所認識多有歧見,為避免日後司法認定困難,有關機關應俟本條立法通過後,於立法說明欄中明確揭示本條僅係單純的量刑規定之加重變體規定,並不具備構成要件的品質(Tatbestandsqualität),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就「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一節無須加以認識,縱使認識錯誤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以表示立法者所採取之立場,並確實反映國民法律感情。3.原鄉跟偏鄉因資訊落差,利用網路查詢反詐資訊不易。而原鄉跟偏鄉最有效的反詐宣導方案是透過人力宣傳。因此,有足夠警力的宣傳有其必要性,為因應本條例施行後原鄉跟偏鄉所需警力,請內政部應適時補充,以維護民眾的權益。4.原鄉跟偏鄉因資訊落差,利用網路查詢反詐資訊不易。為讓原鄉跟偏鄉清楚知悉本條例通過後對於民眾的保障與美意。因此,爰請內政部於本條例通過三個月內,在原住民族地區加強辦理法案說明會,並將法案說明會的時間與地點的期程報告,送至本院內政委員會。5.行政院為執行防制、打擊詐欺詐騙犯罪,應設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詐欺詐騙犯罪防制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中央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至少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可併入治安會報辦理。第一項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會期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第一項之詐欺詐騙犯罪防制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6.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相關機關應就第二十條規定之實行成效及實務運作情形擬具報告到院,俾供本院委員評估是否再行修正。7.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亦有遭受不法份子利用作為詐騙標的之可能。為有效保障我國民眾權益,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蒐國際監理發展方向,釐清NFT用途屬性及國內詐騙態樣,並提出具體因應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條之一、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十八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修正草案第14條之1第6項之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洋保育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楊瓊瓔等、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二條、第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第二條、第九條、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五條、第二十九條、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委員莊瑞雄等及委員吳琪銘等分別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鑒於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2022年通過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建議至2030年至少實現30的土地、內陸水域、沿海及海洋區域為保護區(PAs)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OECMs);以及有效復育全球30的退化陸地與海洋生態系,爰建請海洋委員會參照國際趨勢及國內現況,積極統合協調相關機關,促進海洋保護區之劃設或其他有效保育措施區域之認定,並定期檢討保育成效,以達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之永續目標,逐步與國際目標接軌。2.為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之實施效益,中央主管機關在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時,應載明下列事項:(1)計畫範圍、目標及規劃圖。(2)海洋生態資源系統與環境之基礎調查及分析。(3)分區規劃及維護管理之規定或措施。(4)財務與人力實施計畫。(5)其他相關事項。3.為落實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之保育與復育,並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及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建置海洋保護資料庫與專屬網頁、公開前述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並定期更新之,俾利相關資料之完備建置與追蹤。4.海洋保育跟原住民的生活以及傳統文化息息相關。爰請海洋委員會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通過後,辦理之事項,臚列如下:(1)六個月內於原住民族地區各縣市辦理至少三場次相關法案說明會並邀請族人參與,積極溝通說明,讓族人瞭解本法的利弊得失以及後續影響,俾利族人清楚知悉。(2)後續於原住民族地區之相關法案說明會中依族群分布區增加適宜之族語宣導人員。5.為達成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目標,主管機關應採取各種海洋保育措施,並植基於科學證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我國海域生態調查並公開之,其後每五年進行調查以更新資料。6.(1)「海洋保育法」公布施行後,政府應致力於一百十九年以前達成保護至少百分之三十海洋之目標。(2)海洋委員會應將生態監測資訊對外公開,並於擬訂海洋庇護區劃設前,應召開公聽會並邀請公民團體、利害關係人及在地居民表示意見後,再行擬訂並送審議會審議,以及應接受人民團體關於海洋庇護區劃設之提報。(3)鑑於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編制及執法量能有限,仍有賴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提供支援,以達整體海洋保育之綜效,爰建請海洋委員會統整所屬海岸巡防機關執行量能,責請海洋保育署規劃海洋保育相關課程,協助相關執法人員接受海洋保育專業課程,課程內容得包含海洋保育知識及巡護、海洋野生動物救援、海洋環境維護、海洋污染防治、違反案件犯罪偵查、原住民族知識及原住民族生物多樣性等課程,總訓練時數至少二十小時以上,並應定期回訓,以確保其專業執法能力。7.為保育海洋生物資源,管理海域休閒活動,就其休閒採捕所獲之海洋生物資源之利用,應針對目前無法令規範之亂象,依本法規定之權責,訂定管理規範。8.海洋事務影響範疇多元,權益相關者眾多,原住民、漁民、保育團體都是達成海洋永續的重要合作夥伴。海洋委員會依海洋保育法第八條組成審議會時,應以法律規定之組成比例為最低基準,再盡可能擴大民間之參與。〕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九)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九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四十條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七月十二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關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人員之人才培訓支出列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範圍,於未來訂定子法規投資抵減辦法時予以明定。)
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二十)案均逕付二讀;以上二十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林宜瑾等提案第三十九條之一、委員范雲等提案第四十條之一、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四十一條之一、委員張雅琳等提案第四十四條之一、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四十五條之二、委員黃健豪等、委員王鴻薇等、委員林俊憲等、委員李彥秀等分別提案第五十一條之一、委員李彥秀等提案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五十一條之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四章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至第五十二條之六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三讀時,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文字修正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如有不一致情形,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為因應少數不肖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兒少性影像、偷拍影像等牟利,並鼓勵上傳,且一再查禁又一再重起爐灶等狀況。目前乃將不肖網站與正當經營之網路平台採用同等規範,未能充分區別兩者本質上之差異,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等相關部會應召集相關業者、平台、NGOs利害關係人共同商討,如何就明顯涉及犯罪,如鼓勵上傳兒少性影像、偷拍、性侵害之影像藉此牟利等狀況,建立判定標準。讓此類網站之查處能有別於正派經營、願意自律、非以犯罪牟利之業者。在建立標準後,衛生福利部應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中就「移除下架」至「限制接取」另行建立程序,使政府能快速對應不肖網站,避免受害人影像被傳播,也阻斷犯罪者藉此獲利。2.針對因遭受性剝削而身心遭受創傷之兒童及少年,衛生福利部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兒童及少年之就學、就業、生活適應、人身安全及其家庭保護教養功能提供必要之協助。3.鑒於實務經驗常見被害人不願報案或曝光情形,且影像比對涉及專業知識與技術,尚須交由指定或設立之專責單位與專責人員辦理,始能累積相關專業與經驗,便於後續偵查實務,爰請警察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實施,訂定管理使用辦法後半年內,完成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資料庫之事宜,並利用該資料庫協助犯罪偵查,以及透過數位鑑識比對可能被害人。4.為確保散布兒少性影像之違法境外平台網站得以有效限制接取,數位發展部應全力協調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整合限制接取單位(包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學術網路、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電信業者、DNS業者),要求限制接取單位落實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限制接取規定,避免我國民眾於限制接取後仍能看到違法境外平台之兒少性影像。另請數位發展部配合衛生福利部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半年內,將限制接取執行機制落實情形,以書面報告函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為利衛生福利部落實執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八條有關主動巡查兒少性影像及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兒少性影像移除下架業務,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應協助衛生福利部編列預算及人力員額,以因應上述新增法定業務。6.鑒於創意私房、觸感空間等非法論壇,除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外,常有販賣兒少被害人個資之情形,對於兒少身心危害甚鉅,爰請司法相關機關落實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相關規定,以提升對兒少權益的保護。〕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四條之三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我國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延緩勞工退出就業市場,並鼓勵退休後重返職場,已成這幾年來勞動政策的重點議題。這些過早退出就業市場的中高齡及高齡者,是潛在的勞動力來源,也是台灣經濟發展與成長的助力。考量勞動部已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會商各部會訂定為期3年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為督促勞動部落實辦理,請勞動部定期每年依當前勞動情勢適時精進與調整計畫措施,以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提升勞參率。)
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八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七十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不動產估價師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八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七月十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分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體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委員何欣純等提案第二十條之二及第二十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為保障學生參加體育賽會之健康安全,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能專注訓練及參賽,並健全各單項選手及國手培育環境,政府應即啟動政策保險有關保障各級學校之運動選手、保險採購程序、保費費率精算、補助金額及實施方式之研議,並於1年內完成。2.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有關保障學生參加體育賽會各項健康安全、並減輕家庭與學校負擔,要求政府協助學生選手及運動教練納入團體傷害保險,現階段僅以教育部主辦之競技層次、傷害發生機率與嚴重程度較高之全大運、全中運、及相關學生聯賽為對象。故請教育部辦理上開各項保險時,確實要求保險內容應包括學生參加賽會或集訓時,報到後熱身、訓練等過程受到傷害時、及受傷後提供生活補助之相關保障。3.教育部體育署應研議1年內建立國家代表隊投保之保單及理賠查察機制,避免有僅符合投保金額要求,卻無法提供選手理賠,或是選手受傷後遭協會放生,致使無人協助理賠狀況。另相關政策制定會議應邀請保險專家及運動員權益專家與會。)
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8人分別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植物診療師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陳素月等提案第三十二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農業部於本法公布後,應就罰則部分訂定一致性之裁罰基準,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遵行。)
十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洗錢防制法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另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警方對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者,應予告誡,依同條第6項授權子法規定,受告誡者,帳戶、帳號功能受限或停止、關閉。上開子法規定,於113年3月1日施行。因部分受告誡者不諳法律程序,未能及時提起訴願,或誤以須待刑事不起訴處分,才能舉證證明自己並非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以致於告誡處分確定,而帳戶、帳號功能受限制。為避免此等情形,請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性質為「行政處分」之「告誡」研擬相關救濟程序,並加強宣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並於告誡處分書以明顯可知之方式標明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及「告誡效果」,於當面交付受告誡者情形,得以言詞告知相關程序。2.有鑑於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應研議以專法為之,將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建基於洗錢防制法上有違洗錢防制法之體例。為促進我國虛擬資產業界之發展、建立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法制架構,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研議虛擬資產專法草案之架構、內容、草案審議進度、草案擬具過程,在草案提出前,每6個月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3.數位發展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2年內,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管理規則;並共同於6個月內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相關監管業務移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研議,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4.為防止詐騙,落實洗錢防制,電子商務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研議確實執行賣家KYC,包括:(1)提供商品服務之真實性、不得從事法規禁止之交易等(僅限實質交易,具有明確商品或服務之屬性;資金移動、轉帳或外匯交易等不可使用)。(2)應確認賣家入帳帳戶為其本人所有。要求數位發展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電子商務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管理研議建立適當內控制度及管理機制,並確實落實。5.鑑於詐騙猖獗,無孔不入,電商平台亦可能是詐騙集團,為更能完備防詐機制,針對僅提供平台供賣家商品上架、並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之電商(電商平台非自營者,Web Hosting,亦無整合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要求數位發展部會商經濟部應於6個月內研議對電商平台建立相關管理規範,包括:登錄機制、未完成登錄者撤銷營業登記、指定納入洗錢防制法等,並督導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對電商平台落實KYC之可行性。6.為健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洗錢防制及防止詐騙,要求數位發展部會商經濟部、金管會及相關部會,應於6個月內就未完成登錄之處罰,以及管制不得及時兌付等事項,共同研議相關管理規範,包括:採取不登錄者撤銷營業登記、交易應經買賣雙方確認交易權利義務後始得交付款項、商品服務有異議者得延合理退款等消費者保護機制等之可行性。〕
十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
決議:重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本次會議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二十、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一、(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三十一條,均予以刪除;第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1)請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前,應完成「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之修正,並送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查,未來持續配合公務員服務法適時修正。(2)請國防部提供現行有關非勤務上違紀行為之懲罰基準相關規定,供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參酌。2.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中有關檢束、禁足及罰站等懲罰種類,請國防部依各軍種特性,於施行細則中明訂相關執行方式及不得為之之樣態。3.針對陸海空軍懲罰法中有關悔過懲罰制度,須於相關實施辦法中納入心輔課程,並參考修復式司法精神,及引進外部專業心輔資源,以有效導正悔過效果。〕
二十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鄭天財等提案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八條訂定專任及兼任權益保障委員組成,為求公正公開,請國防部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教育部等部會之相關作法,完善相關子法並公開於國防部相關網站。另應包含建立具體遴選委員辦法及公開透明之議事規定;公開委員遴聘作業程序,並納入民間團體代表意見;將相關名單公開於國防部相關網站。2.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章復審中,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等相關規定,其日數相關規定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上下班與休假時間固定,三十日有足夠時間與相關人員討論、準備。然軍人經常執行戰演訓、出海等任務,無法隨時離營或對外請求協助,與公務人員休假型態迥異。請國防部訂定相關子法時,應考量當事人演訓、休假、出海狀況,給予足夠準備時間,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3.針對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八條有關兼任權保委員資格,應於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中,明確規範兼任權保委員,其原服役單位等利益迴避事項,及退役軍職人員兼任委員之比例限制。)
二十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
決議: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案。
決議:「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5)】
二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6)】
二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一、不予審議。
二、通過決議:(一)0403地震影響花蓮甚鉅。行政院自地震發生後,由院長成立災後重建小組並擔任召集人協調各部會,內政部「花蓮0403花蓮重建專案辦公室」,匡列超過300億經費投入復原重建。花蓮重建不能等,應從速、從優、從簡,尤其是因地震受損之房舍。為使花蓮民眾儘速重建家園,在租金補貼、弱層補強、拆除重建,皆投入預算補助。照顧花蓮鄉親。目前多數紅單房舍已進入都更及危老作業程序,未來可得到容積獎勵,以降低負擔。如無意願參加危老都更原地重建者,補助以原地原容積之興建成本85為原則,並為上限,其辦法於二個月內訂之。(二)0403地震災區住戶房屋因地震毀損不堪居住,地方損失重大且經認定為紅單之房屋,其拆除、運輸、去化之費用,依法由地方政府先以災害準備金支應,其餘不足部分應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相關費用。(三)0403大地震造成花蓮觀光重創,為災後振興地方產業,以行政院已匡列之振興預算,由經濟部、交通部與花蓮縣政府共同研議,經濟部活絡夜市商圈0.3599億元、交通部旅遊振興12.71億元,提出振興辦法,以促進活絡花蓮經濟發展。
(二讀時,照各黨團共同提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新住民基本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7)】;第一條及第三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8)及(19)】;第二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均照各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審查會保留第三條、委員吳思瑤等提案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委員蘇巧慧等提案第十條、委員王美惠等提案第九條、委員羅美玲等提案第六條、委員邱鎮軍等提案第四條及審查會通過第十二條條文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0)及(21)】;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0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要求以書面為之及應以中文繕具,顯對不諳中文之新住民極不友善。經查,自民國97年8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之受歧視申訴案件計36件,顯與社會現況不符。爰要求移民署儘速改善,俾使新住民便利使用申訴機制。2.有鑑於中央法規涉及違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之虞列管法規計26項,行政機關法規修正、調整進度遲緩,僅解除列管3項,應加緊腳步追上進度,讓歧視在臺灣完全不再存在。爰要求內政部就業管部分定期盤點,就反歧視相關法案、行政命令檢討、修正。3.為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請行政院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針對外國人依法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盤點現行相關法令及政策措施,並規劃應享有之相關權益,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4.請內政部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邀集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檢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現行執行狀況及問題,並研提精進對策。5.為促進國際合作,政府應鼓勵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之交流措施,以促進我國與其母國間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及學術等事項之交流合作。6.本法立法通過施行一年後,主管機關應提出新住民權益保障相關措施之執行報告,以落實新住民各項基本權益之保障,並利後續檢討政策或再修法之參考。7.目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所需中小學新住民語文課程的師資採行雙軌制,以教學支援人員為主,正式師資為輔,其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聘任方式有學校自辦甄選及聘用,以及由地方政府辦理師資聘任聯合甄選,統籌規劃跨校甄選以聯合聘任教學支援人員,再由教育部協調跨縣市師資主從聘事宜。為避免標準不一的甄選方式導致新住民語文課程的師資良莠不齊,請教育部於本法通過三個月內研擬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甄選標準之可行性以嚴加把關師資專業能力。8.我國新住民常因與語言的隔閡,而與政府各機關有資訊之落差,且目前在各政府機關或法院需陳述意見時常面臨通譯人數不足及通譯無法在專業用語上完整表達新住民想陳述之語意,而導致新住民權益受損。爰請內政部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研議檢討通譯制度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新住民的權益不會因為語言差異而受到損害。9.有鑑於新住民事務的相關工作散落在各部會之中,我國目前雖然在行政院內設有跨部會的「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然而其開會頻率極為稀少。甚至在COVID疫情期間,有長達兩年未召開的情況,引發了對於其實質功能的擔憂,使得這樣的機制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存在。為了確保新住民事務能夠有效協調與推動,迫切需要增加協調會報的召開頻率。僅仰賴極少次數的會議,無法應對日益複雜且迅速變動的挑戰與需求,亦難以有效整合各部會的資源與策略。因此,建議以更頻繁且有系統性的方式召開協調會報,以確保各方面在新住民事務上的協同作用與效果。這不僅能提升政策執行的效率與效果,更能有效落實政府對新住民的支持與服務承諾,促進社會的多元融合與共融發展。故要求行政院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三個月內研議修改設置要點,增加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之召開頻率。10.我國於2009年已推動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此兩公約要求條約簽署國不應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剝奪其享受法律保護與健康之權益。然則我國現況下,雖有推行通譯制度,但相關通譯人員的培訓與認證仍由各部會自行辦理,現況下也有出現新住民因為語言不通,導致其兩公約規範之權力有受剝奪之疑慮。故要求行政院於本法三讀通過後一年內研議檢討通譯制度相關精進作為,並研議設立通譯培訓與認證專責單位。〕
三十一、(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三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同意撤回)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十一章之一章名、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照各黨團修正動議章名通過;委員吳宗憲等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案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二均照各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及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及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及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八、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及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二及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增訂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均照各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條次分別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二百四十五條及增訂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均照各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四百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2011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反觀13年間,基本工資從1萬7,880元漲到2萬7,470元,工資漲幅53.64;秧苗由每盤28元上漲到40元,上漲43;物價指數上漲超過15;其他如農藥、肥料上漲近25,農民耕種成本不斷增加,惟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嚴重影響農民權益,故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公斤至少提高8元以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請公決案。
決議:一、有鑑於公糧收購價格自民國109年起,迄今已長達13年未調漲,期間物價大幅上漲,包括人工、肥料、農業資材等成本提升,導致農民耕作利益嚴重減損,基層農民難以維持生計。
二、政府應對農業政策進行整體通盤考量,並平均產業發 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運用科技、智慧化,打造「農業防災安全網」。
三、本院要求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包含人工、肥料及物價指數,將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並加速提升整體雜糧種植面積之計畫,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提高,體恤基層農民之政策。
四、農業部應綜合考量各項成本及物價指數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同時加速推廣國產雜糧種植,保障糧食安全,並積極建構永續韌性的臺灣農業,降低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
(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各類物價指數與耕作成本飛漲,極端氣候嚴重威脅農業生產,造成農民極大負擔,惟現行公糧收購價格仍停留13年前水準,顯見欠缺適當且即時之調整機制。為保障農民權益,公糧收購價格應每年參考物價指數、平穩化肥價格政策後決定是否調整,相關調整基準之檢討、價格調整後之成效應定期公告之。2.為照顧農民基本生活、因應物價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避免公糧收購價格調整機制不清,爰要求農業部應於半年內公布公糧收購價格調整機制與公式。公糧收購價格應每三年浮動檢討調整一次,以即時反映農業成本,浮動調整機制應按年檢討。價格、公式調整與資訊揭露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三)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2)】;另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理應不受政治力干擾,惟現任委員未能秉持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致紛爭不斷,陳耀祥主任委員已公開表示,不會再接受提名及續任。為維護機關獨立性與公信力,爰要求113年7月任期屆滿之原任委員,應比照陳耀祥主任委員,公開對外宣示,除不再接受行政院提名續任外,若行政院於原任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依規定提任時,亦不再接受延任,主動辭職以示負責。〕
三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係全國最高民意殿堂,為維護院區內安全、因應各項維安需求,在院區、會議室、研究大樓等,均設有監視器。而院區監視影像之調閱,有一定的申請程序,監視錄影畫面檔案並僅供申請人釐清事實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惟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竟由立法院流出,在媒體大肆播放、轉傳,不僅有違調閱原則,亦有侵害個資之虞。立法院監視影像涉及全體立委、列席立法院相關會議之各部會人員、參訪外賓、採訪媒體人員,及前來立法院洽公民眾的出入動態及隱私,應嚴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避免遭不當利用。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包括出列席人員簽到、發言登記時間等,依規定均有一定的作業程序,立法院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第7條規定:「會議室門口懸示會議名稱並設簽到處。」,依慣例,上午會議於7時30分以後,下午會議於1時30分以後,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出列席人員親自署名簽到;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及第60條規定:「各種委員會委員發言之登記,由委員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親自登記於該委員會登記簿;…。」,長久以來,為各委員會所遵循辦理。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據開會通知會議時間為上午9時起,依規定及慣例,上午7時30分起應於會議室備妥簽到表供簽到,並於上午8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然當次會議未有委員會人員於時間內到場辦理出列席人員簽到,亦未依法於開會前一小時起辦理委員發言登記,明顯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各委員會會議室規則,嚴重侵害本院委員出席會議、發言之權益。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二樓有可疑宵小之徒,以不當手段開鎖破窗擅闖會議室,嚴重影響本院安全。為維護立法院院區之秩序和環境安全,以及立法委員、職員及相關部會人員之人身安全,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以上三案併案討論。〕
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並通過決議:為改善醫療環境,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衛生福利部應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平均點值一點0.95元,以維護全國醫事人員權益。(二讀時,照協商結論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結構的快速變遷,導致醫療需求的大幅增加,使得現行的醫療體系和健保給付制度面臨許多挑戰和壓力。為確保國人享有高品質的醫療服務,同時落實賴清德總統選舉時之宣示,確有必要召開一次全國擴大會議,研討並推動醫療體系優化與健保給付制度的改革。為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改革健保給付制度、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及給予國人可長可久的醫療品質。爰要求行政院應召開跨部會醫療改革會議,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相對應之期程,以回應國人的期盼,並落實本次修法的意旨。2.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惟健保開辦初期,考量醫師醫療與民眾就醫習慣,讓公勞保時代給付之指示藥品暫時繼續給付,但要求保險人應逐步檢討,並縮小該類品項之支付範圍,但迄今健保署仍在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為健全健保財政體質,爰要求衛福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訂時程表,三個月內提交該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3.有鑒於健保給付點數於扣除醫療機構營運成本、各類行政費用及設備費用後,應用於醫事人員待遇提升,而2015年起健保署曾為鼓勵醫院重視護理照護,提高住院病人醫療照護品質,推動護病比與健保支付連動之機制,立意良善,但成效仍相當有限。故為確保醫療機構將一定比率之收入盈餘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避免部分醫療機構轉作他用而有悖於本次修法初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另訂或修訂相關法規,規範健保點值保障之範疇應優先用於提升醫事人員之薪酬待遇,以落實本次修法之意旨。4.有鑑於90年代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藥費支出過高之問題,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定藥價基準制度,要求醫療機構向藥商採購藥品時,於藥價基準內與藥廠進行議價,並將藥價殺低,藥價差額歸醫院享有方式,卻衍生藥商惡性競爭,且醫療機構變相依賴「藥價差」,成為另一個藥價困境,並可能間接造成部分醫療機構以利潤為本進行開藥,導致不必要之用藥不斷增加。根據醫藥界之估算,我國藥價差每年已達約新台幣七百億元之譜,此肇因於健保目前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原則所致,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借鑒日本之做法,一年內制定藥價調整機制並與醫藥界溝通,逐步達成合理藥價。5.有鑑於醫療環境持續惡化,為維護醫事人員專業權益,健保點值的改善,才能體恤醫護人員的辛勞,有效緩解醫護人員的壓力。今衛生福利部願意傾聽民意,進行健保改革具體措施,以達成平均點值一點0.95元的訴求,此訴求雖於院會通過,實為朝野共體時艱之短暫過度,爰此政府應儘速持續滾動式檢討,以積極回應民意,往朝向一點1元的目標邁進,確保全國醫事人員的權益。)
四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三、(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各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電價審議委員會現行會議後提供會議紀錄,惟會議紀錄更新不夠及時,也僅有結論,沒有完整逐字記錄。爰要求電價審議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兩週內公告,並比照央行理事會公開發言紀要,以維持公開透明之原則。2.為確保電價審議時能擴大考量面向、廣納各界意見,透過提高民間參與的比例,可增加外界對審議過程及決議之信任,爰建請電價費率審議會中有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另為增加各界不同面向之意見能納入考量,確保審議決策過程中之專業及多元性,委員組成背景須廣納專業、多元原則,其中學者專家應包含電力、經濟、法律、財務會計及其他相關專門領域,民間團體應包含消費者及工商企業團體等利害相關團體。配合審議會組成比例之強制規定,邀集審議會亦應具有強制性,以確保規範之一致。考量電價影響國計民生甚鉅,且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具有公用事業性質,不應以獲利為唯一目標,亦需顧及社會公益,故規範審議會審議電價時,除參酌依公式擬訂之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亦需考量對民生、物價、產業競爭力及能源使用效率等各面向之影響,確保電價審議機制發揮正向作用,兼顧制定合理電價及維護社會公益。)
四十四、(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盧縣一等提案第四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九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三及第八十三條之七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決議:一、不予審議。
二、通過決議:為促進花東地區的交通安全及便捷,為帶動花東產業發展的重要關鍵,並持續提供花東地區居民一條更安全便捷道路,立法院決議交通部儘速推動花東快速公路興建。花東快速公路可行性評估於今年8月份完成期末報告,請交通部儘速完成審議程序,並積極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原住民部落諮商、建設計畫審議、公務預算籌編、工程設計、用地取得等作業。依法完成相關程序後,儘早發包施工,確保花東居民等通行安全,前後期程以12年完工為限。
(二讀時,照各黨團共同提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積極爭取離島經濟發展,金馬澎等三離島縣均以觀光財為主要經濟收入來源,小三通即為渠等三離島縣之主要經濟命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請公決案。
決議:在維護我方安全、增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解除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二讀時,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3)】〕
四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法國總統至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制度為民主國家之典範,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相關規定,惟自我國修憲以來未曾落實。總統依憲法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任命行政院院長等重大之人事權組成內閣團隊,實質主導國防外交事務及國家大政方針,基於責任政治原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俾使立法院及全國人民知悉總統治國理念及施政方向,對於捍衛民主憲政以及公眾溝通兼具正面意義。面對國內能源政策困境、淨零排放挑戰產業轉型、兩岸關係之發展、電價導致物價齊漲波及民生經濟、財政收支劃分之調整、健保財務穩定保障民眾就醫等,均攸關國計民生之國家安全事項,與總統職權相關,如今總統及國會新民意產生,政治生態變化,應新民意託付,此刻立法院亟需落實相關法制,建立優良之憲政慣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二讀時,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4)】〕
四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得樹立良好之憲政精神,體現權力分立及制衡原則。由是,賴清德準總統2024大選前,曾多次公開拋出願推動憲政改革及司法改革,國人亦亟欲了解新政府對於能源配置、推動淨零轉型之路徑、勞保與健保改革方案、與確保國家主權與安全等重要議題,為樹立良好的憲政慣例暨典範,深化台灣民主政治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請公決案。
決議:本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之提問,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
四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截至113年7月9日前,全院委員會及交通、教育及文化聯席委員會,均尚未將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之審查報告提報院會,且各委員會均仍有如「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進全國住宅使用特別稅條例草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等重大法案亟待審議。為落實實質審查第十四屆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履行我國在「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之下之國家義務,及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保障及鼓勵揭弊者踴躍揭發不法弊案,建立廉能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之實現;保障無法返回戶籍地行使投票權之民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增加多屋族及空置房屋持有稅負以鼓勵房屋釋出,減少空置並兼顧以稅制引導健全房市;為校園飲食安全把關,建立營養、食農教育及完善校園供餐體系,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與人道經濟之進步價值,以促進學生健康飲食及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2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7案及第18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以下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及各黨團共識確定;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一、113年7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7月15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7月12日(星期五)及16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
(二)第22次院會討論事項完成立法程序後發言,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
(三)討論事項須待表決之議案,均定於7月16日(星期二)集中處理。
二、各黨團共識:
各黨團同意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最後一次院會,113年7月12日至7月16日,均遵守議事規定、維持議事秩序、不阻撓主席主持會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共51案,依後列附表之順序進行,於院會依序表決處理完畢。議程草案報告事項之確認,均照議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報告事項之處理,依各黨團在程序會增列之議案,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順序來進行處理,再進行議程草案原列報告事項。
附表
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
案 |
議案名稱 |
1.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0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案。 |
4.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6.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4人、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王鴻薇等25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及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2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13.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4人分別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4.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1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岱樺等18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6.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何欣純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17.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診療師法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8人分別擬具「植物診療師法草案」案。 |
18.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9.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0. |
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0人、委員邱議瑩等19人分別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1. |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3.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4. |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部分停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施行文書」案。 |
25. |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與宏都拉斯共和國間自112年12月6日終止「中華民國(臺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暨宏都拉斯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案。 |
26. |
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馬拉喀什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修正議定書」及其附件「漁業補貼協定」案。 |
27.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8案、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及第84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8.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案、第15案及第16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1-10逕付二讀國協】 |
30.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20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同意撤回) |
3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4元,提高農民基本利潤,以因應近年物價劇烈波動導致務農成本增加,落實照顧農民之政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國·11-1-13】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4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5.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5人,有鑑於郭國文委員搶奪周萬來秘書長議事本等物品,並拉扯其衣物、眼鏡,險些將之推倒在地,致秘書長受傷驚恐。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等罪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郭國文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議事紀律與人員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6. |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智強、許宇甄等13人,有鑑於鍾佳濱委員於5月17日院會中,暴衝上主席臺二度撲倒陳菁徽委員,而將其摔傷在地,鍾委員不僅手抱陳委員之臀腿、更以頭緊貼其下半身,造成陳委員臀腿處有大片瘀青傷痕,疼痛難捱。鍾委員此舉不僅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暴力之肢體動作之規定,更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與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性騷擾防治法等之虞,應予以嚴正譴責!爰提案將鍾佳濱委員移送本院紀律委員會,及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相關委員會,處以最嚴厲處罰,以維護本院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7. |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應針對2024年7月8日立法院紅樓2樓走廊監視影像檔案外流一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8. |
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立法院針對2024年7月8日本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未依規定辦理簽到、委員發言登記相關作業乙事進行調查,於一週內向院會提報調查結果,並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紅樓二樓遭人入侵一事進行詳細調查,並建請本院應加強院區管理、嚴懲擅自闖入本院內政委員會202會議室之人士,以及考慮更換不易被外力破壞之門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1.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28人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逕付二讀國協】 |
4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超明等22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3.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2抽出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4.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
4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即解除禁止人民組團赴大陸觀光之限制,並優先開放大陸觀光客循小三通赴金馬澎等三離島縣旅遊觀光。」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為確保總統對全民負責之憲政機制,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新任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報告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至立法院就國家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並依法回應立法委員提出之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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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1)會期延會至113年7月31日(星期三)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0.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6)。
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均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陸、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分自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柒、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捌、國民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7月12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予以通過。
玖、國民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7月15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予以通過。
拾、國民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7月16日)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處理討論事項。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報告事項第六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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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報告事項第八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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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6)「報告事項第九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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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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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報告事項第十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8)「報告事項第十一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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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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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報告事項第十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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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1)「報告事項第十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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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2)「報告事項第十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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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3)「報告事項第四十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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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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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討論事項第十八案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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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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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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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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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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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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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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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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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基本法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名稱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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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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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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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基本法第一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10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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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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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基本法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100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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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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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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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蔡易餘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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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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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討論事項第三十案新住民基本法第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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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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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討論事項第三十四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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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江啟臣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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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討論事項第四十六案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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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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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討論事項第四十七案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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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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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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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討論事項第四十八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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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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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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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三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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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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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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