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2時30分、下午2時32分至5時43分

9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陳昭姿  麥玉珍  吳春城  黃珊珊  林岱樺  王正旭  鄭天財Sra Kacaw   林月琴  林國成  林憶君  黃 捷  郭昱晴  李昆澤  黃秀芳  許智傑  邱志偉  蔡易餘  陳永康  張啓楷  羅智強  陳菁徽  林宜瑾  洪孟楷  陳超明  黃健豪  王育敏  楊 曜  傅崐萁  黃建賓  陳冠廷  陳俊宇  王定宇  羅美玲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國文  林俊憲  陳素月  陳秀寳  陳培瑜  徐富癸  李坤城  何欣純  沈發惠  賴士葆  張雅琳  林淑芬  柯建銘  吳思瑤  沈伯洋  謝龍介  陳亭妃  王美惠  張宏陸  李柏毅  吳秉叡  邱鎮軍  柯志恩  盧縣一  陳 瑩  林沛祥  萬美玲  呂玉玲  楊瓊瓔  李彥秀  廖先翔  陳雪生  鄭正鈐  牛煦庭  蘇清泉  廖偉翔  徐巧芯  翁曉玲  葉元之  馬文君  蘇巧慧  林楚茵  林德福  蔡其昌  賴惠員  黃 仁  邱若華  丁學忠  葛如鈞  邱議瑩  許宇甄  張嘉郡  涂權吉  林倩綺  魯明哲  羅明才  莊瑞雄  陳玉珍  賴瑞隆  鍾佳濱  徐欣瑩  韓國瑜  劉建國  張智倫  謝衣鳯  林思銘  高金素梅 王鴻薇  洪申翰  羅廷瑋  吳宗憲  顏寬恒  江啟臣  吳沛憶  吳琪銘  王世堅  游 顥  

委員出席 113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副院長

鄭麗君

 

內政部部長

劉世芳

 

外交部部長

林佳龍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

 

財政部部長

莊翠雲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經濟部部長

郭智輝(9月24日請假,由陳次長正祺代表列席。)

 

交通部部長

陳世凱

 

勞動部部長

何佩珊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泰源

 

環境部部長

彭啓明

 

文化部部長

李 遠

 

數位發展部部長

黃彥男(9月20日下午及9月24日請假,由林次長宜敬代表列席。)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徐佳青

 

行政院政務委員

陳時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楊珍妮

 

行政院政務委員

季連成

 

行政院政務委員

史 哲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明昕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陳淑姿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蕭宗煌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劉鏡清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誠文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垂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嚴德發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金德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智勇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古秀妃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翁柏宗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行政院秘書長

龔明鑫

 

行政院發言人

李慧芝

 

  席

院長

韓國瑜(9月20日上午10時至12時30分、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8分)

 

副院長

江啟臣(9月20日下午2時32分至5時43分)

  席

秘書長

周萬來(9月20日上午10時至12時30分、下午2時32分至3時51分、9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18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9月20日下午3時51分至5時43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張文貞為院長、姚立明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五十六條之二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6人擬具「寵物食品安全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科技平台公平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十五、本院委員何欣純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撤回前提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監察院函請審議「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

三十六、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案。

決定:定期舉行會議,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三十七、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中華經濟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4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臺灣民主基金會及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五十、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0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五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案」等2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部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案」等1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3年各地方政府閒置資產活化情況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財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10年度預算案所編『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資源擴充計畫』等4項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案」等42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慶富聯貸案貸款損害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八)專案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銀行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幣面上蔣中正頭像之轉型規劃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六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3年度第3季執行情形審核報告」案,已逾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六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09年度決算書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六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110年度決算書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六十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等66案,均已逾各該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4人於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於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於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3人於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六十八、行政院函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於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育敏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國家語言發展政策與教育現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世堅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覆議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巧芯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覆議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賴總統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政見之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2022年世界盃資格賽應積極培育女足,監督協會選訓與提名參加賽事的公平性,增編木蘭聯賽之參賽隊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仁就檢討原住民老人之年齡定義,以法律定義原住民老人年齡為55歲以上,以確保原住民老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昱晴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秀芳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柏毅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富癸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沈委員發惠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國內環島1號線蘇花公路東澳至南澳段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仁就增加蘇澳至花蓮間藍色公路船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宏陸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有關修正警察撫卹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暑期國內水域安全及教育宣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仁就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儘速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劃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月琴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培瑜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供應學童國產乳品之保存及配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1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黃委員健豪,鑑於近日接獲臺中地區餐飲業者陳情,受凱米颱風影響及西南氣流造成連日豪雨,中南部蔬菜產區嚴重受損,菜價隨之波動,影響民生甚鉅。為確認全臺市場因應作為,督促相關單位儘速啟動價格調節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林委員淑芬,據查蘆洲區往五股區的二重疏洪道末端的「淡水河出口堰橋」,為自行車友及民眾健行使用通道,惟鋼筋裸露、橋墩掏空已封閉近3年。建請行政院協調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公路局,協助新北市政府針對該區進行水環境再造及自行車道建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刪除通傳會委員延任條款」,總統業已公布。又,修正條文三讀通過時本院亦作成附帶決議略以:「…為維護機關獨立性與公信力,爰要求113年7月任期屆滿之原任委員,應比照陳耀祥主任委員,公開對外宣示,除不再接受行政院提名續任外,若行政院於原任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依規定提任時,亦不再接受延任,主動辭職以示負責。」然而,行政院卻無視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悍然表示行政院將於立法院通過NCC新任委員人事審查案,再授權指定新法施行日期,拒不公告新法施行。與此同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更直接指派翁柏宗委員延任並代理主任委員,意圖使根本不具備通傳會委員資格之翁柏宗成為萬年代理主委。行政院此舉已嚴重破壞法治原則,違背立法院之立法意旨,引發社會譁然。為確保立法院之修法早日生效,防止行政院繼續濫權創造通傳會「萬年代理主委」,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應立即公布施行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兩岸之間的歷史和政治糾葛,由來已久。中華民國在台灣歷經民主化之洗禮,實現了主權在民之原則,台灣的民主自由更獲得國際社會的肯認。也因此,台灣的國際處境,近年來獲得了諸多國際關注。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原則,台灣本應獲得更多國際參與之空間,台灣人民亦應享有與他國國民相同之國際參與權利。今年7月,『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在台北召開的大會,通過決議『1971年的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處理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地位,並沒有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灣的主權,也沒有對台灣未來參與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做出任何認定。』隨後,澳大利亞及荷蘭國會,相繼以IPAC決議為範本,通過聯大2758號決議並不涉台之動議。這是我國國會外交上的重大突破,我們樂見並感謝世界各國對台灣的支持。我們也認知,我國政府自身的努力才是真正的關鍵。因此,在此基礎上,立法院要求行政部門:一、積極爭取有意義地參與各種國際組織,打開中華民國台灣之國際參與空間。二、在本會期,邀請行政院院長針對台灣參與『聯合國』(UN)、『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CPO)、『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工作進度,在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際燃料成本下跌,台電今年1-7月的平均每度售電成本降至每度3.7117元,較去年相比,成本下降0.45元以上;然台電財務目前仍處在多賣多虧狀態,今年1-7月的稅前虧損為529億元,總累計虧損已達4,348億元。為補貼龐大財務黑洞,台電打算追加1,000億元預算,若再加上經濟部於明(114)年度公務預算編列1,000億元給台電,將有兩個千億台電電費補貼案待本院審查。台電董事長曾文生表示,這是要「補貼民生電價沒有漲足的部分」,若無法追加預算,不排除10月份再漲電價。台電經營未能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力求「有盈無虧」之原則,全面調漲電價將更嚴重衝擊民生物價,賴清德政府上任迄今,更無法回覆本院委員「國家能源政策與配比」,顯見民進黨政府的能源配比「只有口號、毫無規劃。」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113年9月23日(星期一)加開院會,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9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北京當局持續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打壓我國國際空間,阻撓台灣人民國際參與,破壞區域和平穩定及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僅提及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全文未提及台灣,與我國無涉,也未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更未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亦不等同中國主張的『一中原則』,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只有台灣的民選政府,才能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代表台灣人民。對於美國政府、澳大利亞及荷蘭國會及跨國國會議員聯盟等國際力量分別透過公開說明或決議,駁斥中國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立法院代表台灣人民表達誠摯歡迎與感謝,並重申我們的立場:一、堅決反對中國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阻撓台灣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以及剝奪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參與國際社會之權益。二、中國應立即停止將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與其所謂之『一中原則』掛勾,破壞台海和平穩定現狀、印太地區之安全繁榮,及以規則為基礎之國際秩序。三、呼籲聯合國須積極落實『聯合國憲章』揭櫫之普遍性原則,以及『不遺漏任何人』之承諾,儘速接納台灣之完整參與。」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亦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以下簡稱2758號決議)不公正的排除中華民國的代表權及國際參與,長期以來造成國際上我國人民權益缺乏保障,國際參與邊緣化,以及自尊受損的『孤兒』困境,中華民國政府自始即表達反對2758號決議,此立場至今仍然一致。對於友邦行政部門、國會,及多方國際友人分別透過公開說明或決議,駁斥對2758號決議的詮釋和扭曲,立法院代表我國人民誠摯歡迎與感謝,重申立場如下:一、中華民國及其人民有權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阻撓中華民國及其人民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對我國和人民是不公平不正義的,亦是世界的損失。二、呼籲大陸當局應正視中華民國存在之客觀事實,中華民國憲法維護了法理主權不分裂,雙方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推動兩岸交流、維護台海穩定,與世界和平。三、呼籲聯合國大會積極落實『聯合國憲章』揭櫫之普遍性原則,儘速接納中華民國重返並完整參與。立法院在此一併敦促外交部訴請我國友邦,在聯合國推動修正2758號決議,以符法理與歷史事實。」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鑒於馬英九總統時代成功重返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之往例,復鑒於我國邦交數九年來自廿二嚴重劇減至十二,比例高達百分之四十五,請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正視外交困境,檢討作法並究責主政官員,以有效維護正式外交關係及我國有意義的參與國際社會。」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9月20日:由委員傅崐萁、黃國昌、蔡易餘、林思銘、吳思瑤、王鴻薇、沈發惠質詢。

9月24日:由委員張啓楷、陳培瑜、羅智強、林國成、陳瑩、洪孟楷黃秀芳、謝龍介、李柏毅、賴士葆、許智傑、黃健豪、陳素月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113年9月1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9月20日(星期五)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開議日)。本會期自9月20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草案逕送院會處理。有關23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處理相關專案報告事宜,併同第1次會議議程草案,依黨團提出進行處理。

二、9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開會,進行相關議程,並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並不進行國是論壇。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權宜問題「要求院會於會議開始前,確認通傳會翁柏宗代理主委之備詢資格,始得進行施政報告。」經主席宣告,有關翁柏宗代理主委備詢資格,確有審酌空間,不過本次會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已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案及一般提案,尚待院會處理。本權宜問題,雖有審酌空間,但因上開考量,暫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順序授權依序排列;另依9月18日協商結論,9月20日(星期五)及24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等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其餘均照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2案(如下列表),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並於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前先行處理。

附表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刪除通傳會委員延任條款」,總統業已公布。又,修正條文三讀通過時本院亦作成附帶決議略以:「…為維護機關獨立性與公信力,爰要求113年7月任期屆滿之原任委員,應比照陳耀祥主任委員,公開對外宣示,除不再接受行政院提名續任外,若行政院於原任委員任期屆滿前未能依規定提任時,亦不再接受延任,主動辭職以示負責。」然而,行政院卻無視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悍然表示行政院將於立法院通過NCC新任委員人事審查案,再授權指定新法施行日期,拒不公告新法施行。與此同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更直接指派翁柏宗委員延任並代理主任委員,意圖使根本不具備通傳會委員資格之翁柏宗成為萬年代理主委。行政院此舉已嚴重破壞法治原則,違背立法院之立法意旨,引發社會譁然。為確保立法院之修法早日生效,防止行政院繼續濫權創造通傳會「萬年代理主委」,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應立即公布施行本院於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請公決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兩岸之間的歷史和政治糾葛,由來已久。中華民國在台灣歷經民主化之洗禮,實現了主權在民之原則,台灣的民主自由更獲得國際社會的肯認。也因此,台灣的國際處境,近年來獲得了諸多國際關注。基於聯合國憲章所揭櫫之原則,台灣本應獲得更多國際參與之空間,台灣人民亦應享有與他國國民相同之國際參與權利。今年7月,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在台北召開的大會,通過決議1971年的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處理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地位,並沒有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台灣的主權,也沒有對台灣未來參與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做出任何認定。隨後,澳大利亞及荷蘭國會,相繼以IPAC決議為範本,通過聯大2758號決議並不涉台之動議。這是我國國會外交上的重大突破,我們樂見並感謝世界各國對台灣的支持。我們也認知,我國政府自身的努力才是真正的關鍵。因此,在此基礎上,立法院要求行政部門:一、積極爭取有意義地參與各種國際組織,打開中華民國台灣之國際參與空間。二、在本會期,邀請行政院院長針對台灣參與聯合國(UN)、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ICPO)、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等工作進度,在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予以通過。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依據113年9月18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有關23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處理相關專案報告事宜,併同第1次會議議程草案,依黨團提出進行處理。」增列質詢事項1案,列為9月23日(星期一)之質詢事項: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際燃料成本下跌,台電今年1-7月的平均每度售電成本降至每度3.7117元,較去年相比,成本下降0.45元以上;然台電財務目前仍處在多賣多虧狀態,今年1-7月的稅前虧損為529億元,總累計虧損已達4,348億元。為補貼龐大財務黑洞,台電打算追加1,000億元預算,若再加上經濟部於明(114)年度公務預算編列1,000億元給台電,將有兩個千億台電電費補貼案待本院審查。台電董事長曾文生表示,這是要「補貼民生電價沒有漲足的部分」,若無法追加預算,不排除10月份再漲電價。台電經營未能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力求「有盈無虧」之原則,全面調漲電價將更嚴重衝擊民生物價,賴清德政府上任迄今,更無法回覆本院委員「國家能源政策與配比」,顯見民進黨政府的能源配比「只有口號、毫無規劃。」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113年9月23日(星期一)加開院會,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9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請公決案。予以通過,納入討論事項,依序排列。

三、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北京當局持續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打壓我國國際空間,阻撓台灣人民國際參與,破壞區域和平穩定及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僅提及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全文未提及台灣,與我國無涉,也未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更未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亦不等同中國主張的『一中原則』,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只有台灣的民選政府,才能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代表台灣人民。對於美國政府、澳大利亞及荷蘭國會及跨國國會議員聯盟等國際力量分別透過公開說明或決議,駁斥中國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立法院代表台灣人民表達誠摯歡迎與感謝,並重申我們的立場:一、堅決反對中國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阻撓台灣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以及剝奪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參與國際社會之權益。二、中國應立即停止將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與其所謂之『一中原則』掛勾,破壞台海和平穩定現狀、印太地區之安全繁榮,及以規則為基礎之國際秩序。三、呼籲聯合國須積極落實『聯合國憲章』揭櫫之普遍性原則,以及『不遺漏任何人』之承諾,儘速接納台灣之完整參與。」請公決案。予以通過。

四、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亦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以下簡稱2758號決議)不公正的排除中華民國的代表權及國際參與,長期以來造成國際上我國人民權益缺乏保障,國際參與邊緣化,以及自尊受損的『孤兒』困境,中華民國政府自始即表達反對2758號決議,此立場至今仍然一致。對於友邦行政部門、國會,及多方國際友人分別透過公開說明或決議,駁斥對2758號決議的詮釋和扭曲,立法院代表我國人民誠摯歡迎與感謝,重申立場如下:一、中華民國及其人民有權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阻撓中華民國及其人民參與聯合國體系等國際組織,對我國和人民是不公平不正義的,亦是世界的損失。二、呼籲大陸當局應正視中華民國存在之客觀事實,中華民國憲法維護了法理主權不分裂,雙方應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推動兩岸交流、維護台海穩定,與世界和平。三、呼籲聯合國大會積極落實『聯合國憲章』揭櫫之普遍性原則,儘速接納中華民國重返並完整參與。立法院在此一併敦促外交部訴請我國友邦,在聯合國推動修正2758號決議,以符法理與歷史事實。」請公決案。予以通過。

五、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鑒於馬英九總統時代成功重返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之往例,復鑒於我國邦交數九年來自廿二嚴重劇減至十二,比例高達百分之四十五,請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正視外交困境,檢討作法並究責主政官員,以有效維護正式外交關係及我國有意義的參與國際社會。」請公決案。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報告事項第三十五案委員高金素梅等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洪孟楷  林思銘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王鴻薇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者:46人

陳秀寳  賴惠員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王美惠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