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029日(星期二)121分至1230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022日(星期二)中午121分至1215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廖先翔  郭昱晴  陳菁徽  林思銘  范 雲  王正旭  林國成  林楚茵  莊瑞雄  沈發惠  林月琴  張雅琳  王鴻薇  張智倫  林倩綺  葛如鈞  吳宗憲  翁曉玲  沈伯洋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主席宣告:依朝野黨團共識,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國民黨黨團(廖委員先翔)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4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2、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1029日),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3、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及委員李彥秀等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如附件三)

4、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3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3案,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如附件四)

二、請願案件

()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及第2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鄭○○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案。

2.謝○○為建請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案。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2案。

1.鄭○○為檢舉他人為枉法之裁判、瀆職等事陳情案。

2.廖○○等為反映醫院醫療疏失、機關怠於監督、官員包庇貪污,申請國家賠償等事陳情案。

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院會議程草案)

DW6158655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不須協商

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2296213 件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4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廖先翔  林思銘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提出賴清德政府能源配比及電價政策專案報告並備質詢(1029日),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下表所列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DW1087544

議案名稱

1.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鴻薇等20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DW2667003 件四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增列討論事項3案(如下列表)列為討論事項第12及第3案,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148157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

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

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

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

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

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17日(星期四)及10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7657172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請問議事錄部分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預算案報告並備質詢。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1115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促進友善畜牧水產養殖推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及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曜等24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楊曜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4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8人擬具「行政罰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依1131024日黨團協商結論,定於111日(星期五)及115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施政計畫、「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營建工程」科目所需設備及投資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5億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牛海綿狀腦病風險等級之國家(地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農業部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農業部函,為「森林遊樂區與拉拉山巨木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名稱修正為「森林遊樂區及平地森林園區禁止輸送犬貓及其他哺乳類動物」,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農業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一定規模以上之地貌改變認定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並自11292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部表揚出資獎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文化部函,為廢止「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名稱修正為「東北角及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危險區域限制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交通部函,為廢止「受莫拉克颱風災害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產業紓困辦法」及「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廢止「日月潭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禁止擅自操作遙控無人機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本院制定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營運安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鐵道局北部工程分局編制表」及「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編制表」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內政部函送112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內政部函送移民署各縣市新住民參與資訊課程情形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內政部函送114年度「精進民力任務隊編組訓練服勤中程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2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亞洲交流基金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國防部函送國軍114年度軍事投資新增案(公開預算)計畫概要,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2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國防部函送國軍113年度軍事投資預算執行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防部函送「美對臺軍售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申領就學補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說明」及「113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三、經濟部函送「經濟部及所屬單位轉投資事業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7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五、經濟部函送「智慧杆產業推動暨城市智慧基建計畫(114年─117年)」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六、經濟部函送該部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層下陷防治第4期計畫(114─117年)」之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國營事業114年度購建固定資產(專案計畫部分)新興計畫2項之可行性研究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8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高雄市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一、農業部函送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投資事業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等7家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二、農業部函送漁業署「前鎮漁港建設專案計畫推動進度追蹤」及「新建多功能水產品物流中心招商進度」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或提供巡迴金融服務機制推動進度1138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財團法人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七、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土地使用進度113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八、財政部函送「財政部暨所屬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九、財政部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財政部函送「財政部112年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一、財政部函送截至113930日公股銀行紓困貸款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2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三、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關懷演藝人員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音樂文化教育基金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四、文化部函送1131─7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五、文化部函送「112年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六、文化部函送1131─8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七、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核能科技協進會113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九、交通部函送「交通部(含所屬)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相關資料彙整表(1)、(2)」及「交通部得實質掌控營業單位及公設財團法人轉投資具經營主導權事業經營績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8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一、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3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二、數位發展部函送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114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三、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近10年(103年至112年)身心障礙公務人員考績等次分析檢討及預期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四、法務部函送113年第2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五、法務部函送113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導入5G及智慧科技提升醫療與健康照護計畫」113年第2季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送「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之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4─117年「食安心─卓越深耕管理計畫」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併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總支出」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11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等16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條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礦業權者使用土地爭議審議會組成及決議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經濟、內政、外交及國防、財政、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本院通過「行政院函送業經簽署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臺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中、英文本影本案」通過附帶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及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主席:報告委員會,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8案提案委員翁曉玲來函撤回,予以刪除。

現在請登記的委員發言,登記在第一位翁曉玲委員發言完畢後截止。

現在請第一位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主席、在座的各位委員、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們,本人現在代表中國國民黨來提今天的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議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3763案、增列報告事項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均照議事議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3763案、增列報告事項第35363738394041424344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翁曉玲  林思銘

主席:謝謝。那我們現在……

翁委員曉玲:我已經唸完了。我已經下來了。

林委員思銘:對啊!下來了。太慢了。

莊委員瑞雄:他還沒下台啊!而且也不會因為讓我講一下就怎樣啦!

主席:我跟你講,看大家意思,因為莊委員在簽名的時候,其實議事人員已經在上面寫「截止」了。

王委員鴻薇:對。

翁委員曉玲:我已經發言完了!

主席:對啊!莊委員,你還是堅持要講嗎?

林委員思銘:照程序走。

莊委員瑞雄:隨便你啊!

主席:你剛剛寫的時候,議事人員已經在上面寫一個「截止」了。

莊委員瑞雄:考驗你的截止,考驗你的智慧。

主席:我沒有智慧,我就依照議事規則走。如果說大家覺得沒問題……

莊委員瑞雄:看你的智慧!

主席:我沒有智慧啦!我沒智慧啦!

莊委員瑞雄:你裁定嘛!我就遵守……

主席:沒關係,反正你看不起我,你在唸的時候看不起我。

莊委員瑞雄:主席裁示。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剛剛莊委員在簽名的時候,議事人員已經寫「截止」了,還是莊委員可以麻煩其他的同黨委員幫你講一下你要提出來的事項?

莊委員瑞雄:我是準備要誇獎你的。

主席:不用啦!沒關係。我剛剛已經跟各位報告完畢了,謝謝各位。

莊委員瑞雄:沒關係啦!

沈委員發惠:你剛剛說在翁委員發言完畢截止登記,對不對?

主席:對。

沈委員發惠:但是他發言完畢之後,你並沒有做任何處理。不管他下來、不下來,那個發言到底是不是發言結束了?

翁委員曉玲:我已經結束了啊!

沈委員發惠:那時候你還沒有講說發言結束了……

林委員思銘:這個很明顯,他講完了!

主席:不是!我覺得如果照這樣,那變成每一個人講完之後,主席都要說他講完了,是這樣的意思嗎?

沈委員發惠:沒有!你就在進行下一個程序之前……

王委員鴻薇:我們身為委員應該知道他講完了……

主席:沒關係。我跟沈召委報告,這不是我請議事人員寫的……

沈委員發惠:這跟議事人員寫截止的時間無關,議事人員是秘書人員……

主席:我知道。我的意思是……

莊委員瑞雄:氣氛很好啦!我的問題是說,差那零點幾秒我走到那邊,有那麼嚴重?我登記一下,你怎麼知道會講什麼呢?

沈委員發惠:對啦!我只是澄清一下程序。因為你還沒有進行下一個程序。他的發言不管是怎麼樣,但你還沒有進行下一個程序。

主席:好,謝謝各位。因為我們剛剛就說明了,如果莊委員有需要,也可以請其他委員幫忙把你的意思表達出來。好,謝謝。

第二位我們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我可以發言了嗎?可以嗎?

主席:請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

我們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主席:第三位我們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倩綺委員放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四位的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每次程序都要再上來講一次,其實很浪費大家的時間。為什麼會浪費時間?不就是因為你們擋法案啊!還敢講話!是誰擋法案?要不要出來講?現在上來講啊!

王委員鴻薇:馬上就要講了!

沈委員伯洋:你擋的理由是什麼?你擋兩岸條例的理由是什麼?現在上來講啊!趕快先上來講。要不要上來講一下?剛剛不是放棄發言嗎?要不要上來講一下?

廖委員先翔:你的時間給我……

沈委員伯洋:你先上來講為什麼,快點啊!快點上來講啊!先上來講。

廖委員先翔:時間在算喔!

沈委員伯洋:我知道時間在算啊!我每次的發言內容都一樣,是因為誰擋法案?

王委員鴻薇:……浪費大家的時間!

沈委員伯洋:是因為民眾黨跟國民黨每一次都擋立委赴中的法案,每一次都擋,理由還講不出來。理由講不出來就不用再講話了。你理由講得出來,你等一下上來慢慢講。

沈委員發惠:尊重發言!

沈委員伯洋:那你要不要上來講講看?

王委員鴻薇:馬上就要講了!馬上就修理你了!

沈委員伯洋:先翔要不要上來講一下?

廖委員先翔:那你的時間給我啊!

沈委員伯洋:你上來講一下啊!今天兩岸條例,立委赴中那麼簡單的事情,立委赴中要報備。立委有多少的風險?不是不能去,聯審會就在那裡,所有的政務人員去都要報備,縣、市首長也要報備,那為什麼民意代表不用報備?民意代表今天在質詢的階段能夠得到多少機關的機密?為什麼今天行程能夠不被知曉?為什麼接觸黨政軍可以不用報備?

國民黨到現在都沒有提出任何的解釋,你講的那個不是理由啊!內部規範跟外部規範不一樣,我在這邊報告了十幾次了耶!不用私底下再講這樣的一個理由啦!你今天內部有沒有性騷擾的規範,跟你外部有沒有性騷擾的規範,完全是兩件事情啊!你今天如果是跟立法院院長報備,那個沒有意義啊!立法院院長他怎麼可能會知道去中國的風險在哪裡?他怎麼可能會知道去中國應該黨政軍的結構是什麼?只有陸委會跟國安單位才會知道相關的資訊啊!

不用再做這樣的一個辯解啦!說什麼可以跟立法院院長來報備啊!那很簡單啊!那司法院院長以後去,要不要來跟立法院長報備?如果以後是我們的政務人員,以後蔣萬安如果要去,是不是要來跟立法院長報備?完全不符合規則啊!它是屬於專業審查。你今天如果護照不見了,你要辦護照;你今天如果要繳稅,要跟國稅局。請問你今天是不是跟外交部、是不是跟稅務單位?他們是不是行政機關?這跟行政機關有沒有能夠管制立法院相關的人事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事情,你只要涉及跟專業有關的事項,本來就是行政機關的權責。

不要再找理由說什麼這是立法院國會自律的內部事項。你叛國、你洩密、去跟中國接觸,這一個不叫做國會自律?你今天把機密帶走,你見了黨政軍,這個不叫做國會自律?拜託!好不好?謝謝。

林委員思銘:中華民國憲法可以排除啊!

沈委員伯洋:你還敢講憲法,那麼會定違憲的法案……

主席:好,謝謝各位。

接下來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先翔,你不是很會講嗎?你要不要出來講啊!

廖委員先翔:你剛剛時間都不給我!2分鐘都不給我!

沈委員伯洋:記者就在外面啊……把法案講清楚嘛!

王委員鴻薇:主席,請問這個人不是講完下去了嗎?你可以繼續講啊!

沈委員伯洋:我剛剛在講話你還不是插話!

王委員鴻薇:你繼續講啊!還跑到外面……你剛才就繼續講。

沈委員伯洋:我剛剛講話的時候,你不是也在講話!

王委員鴻薇:你看!連基本的議事規則都不懂得,在這邊叫囂。我稍微回應一下,其實今天我們在程序委員會,因為我們在上個星期有關總預算的部分,大家都釋出了一定的善意,所以我們今天就是處理在總預算之外的。

剛才沈伯洋委員其實講了很多次,就是我們被迫再聽倒帶一樣。我要特別講到的是,其實大家都知道行政跟立法的權力分立,我不曉得我們的憲法法庭在大幅限縮跟閹割國會的權力之下,還要繼續地來管我們立法委員,立法委員要跟行政部門報告。所以現在是不是在民進黨的執政之下,行政權無限地擴大,是不是我們立法委員都要去跟行政院報告?到底是立法委員去監督行政部門,還是行政部門來監督立法委員?

剛才沈伯洋特別提到說,哇!立法委員會接觸到很多的機密,也有可能洩漏機密,還有叛國等一大堆的。大家應該記憶猶新,在上一次的大選的時候,以所謂的國安法約詢、起訴我們很多的里長跟基層民意代表,結果選舉結束了,一場誤會。所以今天是不是我們的執政黨──民進黨,不但你檢調的法寶、檢調的工具用不完,在大選的時候,去構陷很多的里長,然後企圖影響大選。到現在為止里長幾乎……至少我們所知道,我們以臺北市來講,通通沒事啊!可是在大選的時候,煞有介事,繪聲繪影,企圖影響大選,這是不是就是這些立法的目的?

我還要再講,要怎麼樣的擴權,民進黨才能夠滿意呢?包含我們的另外一位召委,其實我很尊敬他,他在程序委員會主持的時候是很公正的。但是他提出來了,就是只要有國安疑慮,重點來了,可以解散政黨。所以只要看你不順眼,只要覺得你有疑慮,我還可以把你的政黨給解散!我們進入什麼樣?極權國家嗎?

所以我要講的,如果我們用這樣的一個立法,可以讓行政權無限地擴大,動輒丟人家紅帽子不成,還要企圖影響你選舉;影響你選舉不成,還要解散你的政黨……

沈委員發惠:你在講我嗎?完全造謠。

張委員雅琳:造謠薇!

王委員鴻薇:對不起!是邱志偉?抱歉!

主席:時間到了。

王委員鴻薇:沒有、沒有!等一下!大家稍安勿躁。這個部分我真的要跟沈發惠委員……對不起!不好意思!

主席:對,但是時間到了。

王委員鴻薇:我要跟沈發惠委員鄭重道歉,我剛剛講的是邱志偉,我剛才把他誤認為是沈發惠委員,真的非常地抱歉!我講錯的部分,我道歉。但是,請問一下邱志偉有沒有提案?邱志偉有沒有提案要解散政黨?民主國家在沒有任何的理由之前,只是因為說你有國安疑慮,然後就要去申請解散政黨。怎麼樣?選不過人家,就解散人家,是不是?選不過人家,就要把人家解散、把人家瓦解,是不是?請問一下……

張委員雅琳:時間到了!講很久了!

王委員鴻薇:奇怪了!剛才我也非常尊重沈伯洋委員啊!他上面講完還下面講,我下去就不會講了啦!我下去就不會講,你們不用緊張,你們這樣講只是讓我留在台上更久一點……

主席:麻煩大家注意時間。

王委員鴻薇:聆聽我對你們的一個指教而已,對不對?你們再吵啊!

主席:麻煩大家注意一下時間。

王委員鴻薇:是基本的議事規則都不懂。我在這邊結束之後,我下面就不會講了,就不會像沈伯洋一樣。你乾脆把麥克風帶下去好了,是不是?

沈委員伯洋:是誰不懂議事規則?

王委員鴻薇:就是你不懂啦!

主席:時間已經到了,要麻煩注意時間。

好,接下來我們繼續進行議程……

王委員鴻薇:等一下喔!主席,不好意思!

張委員雅琳:主席,為什麼他可以講這麼久?

林委員楚茵:這麼久還不下來!

王委員鴻薇:上一次在截止登記之後,我就沒有上去發言。莊瑞雄,對不對?我了不起在那邊講幾句,但是我沒有上台哦!我沒有強制要求哦!

莊委員瑞雄:我要來欣賞一下你發言的風采,好不好?

主席:好……

王委員鴻薇:這樣子議事不公平,不可以這樣子啊!莊瑞雄有長得比我帥嗎?對不對?

主席:莊委員、王委員,麻煩兩位都……

王委員鴻薇:沒有!沒有!莊瑞雄,在截止之後,你就不能再發言,上次我也沒有發言啊!

主席:麻煩兩位都……

王委員鴻薇:我尊重議事規則,為什麼民進黨可以不尊重議事規則?我尊重議事規則,民進黨比較大嗎?民進黨有特權嗎?

主席:好,麻煩兩位回座……

莊委員瑞雄:你是看到鬼喔!我一句話都沒說!我站在那裡,是要叫你快點下來啦!

王委員鴻薇:好啦!

主席:王委員,現在麻煩可以回座了。

莊委員瑞雄:趕快下去啦!我站在那裡,是要提醒你時間到了啦!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提醒。

主席:基本上我們這邊都是尊重各位委員,但時間到我們一定會提醒啦!

莊委員瑞雄:今天都是吳宗憲的問題。拉人趕快!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翁曉玲委員提案議程草案第37案、第63案及增列第3545案,暫緩列案。請問對翁曉玲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

范委員雲:有異議!

主席: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現在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總共18人。

贊成翁曉玲委員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9位,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幾位?9位。

剛剛表決結果是可否同數。依據本院的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主席是決定贊成,所以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等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通過。

張委員的提案就不再處理。

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及第2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張○○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條文案。

2.張○○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案。

1.鄭○○為監察院未依法行政及涉及行政違失等事陳情案。

2.黃○○為告發他人故意背信、誣告及侵占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 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薛○○等為申請回復農保資格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2.戴○○為反映配合漁電共生政策所領補償金遭課徵所得稅之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3.胡○○為建請明定檢察署處分書應備格式及內容之規範,完整呈現異議人理由及駁回意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4.胡○○為反映刑事傳票應於到庭日前7日送達被傳人,避免過早送達影響被傳人生活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5.姚○○為建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判決內容勿揭示本人姓名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6.鄭○○為建請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國民黨黨團來函撤回前送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列入紀錄。

本院國民黨黨團,撤回國民黨黨團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的話,本次會議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