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2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30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翁曉玲 張雅琳 范 雲 沈發惠 郭昱晴 林楚茵 王鴻薇 林思銘 林倩綺 吳宗憲 陳菁徽 葛如鈞 張智倫 林月琴 王正旭 林國成 廖先翔 沈伯洋 莊瑞雄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第8案經提案委員翁委員曉玲來函撤回,予以刪除;其餘依國民黨黨團(翁委員曉玲)提案,原列第37案及第63案、增列第35案至第45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13案、民進黨黨團增列22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3案,共計38案照列。)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提案】
1、國民黨黨團(翁委員曉玲)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37、63案、增列報告事項第35至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2、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翁委員曉玲)提案已通過,本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及第2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張○○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條文案。
2.張○○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願)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2案。
1.鄭○○為監察院未依法行政及涉及行政違失等事陳情案。
2.黃○○為告發他人故意背信、誣告及侵占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薛○○等為申請回復農保資格等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2.戴○○為反映配合漁電共生政策所領補償金遭課徵所得稅之不合理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3.胡○○為建請明定檢察署處分書應備格式及內容之規範,完整呈現異議人理由及駁回意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4.胡○○為反映刑事傳票應於到庭日前7日送達被傳人,避免過早送達影響被傳人生活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5.姚○○為建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之判決內容勿揭示本人姓名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6.鄭○○為建請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其他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來函,撤回前送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三)
附件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原列報告事項第37、63案、增列報告事項第35、36、37、38、39、40、41、42、43、44及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翁曉玲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附件三
本院國民黨黨團,撤回國民黨黨團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對不起!我們休息1分鐘。
休息(12時7分)
繼續開會(12時1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就剛剛宣讀之議事錄,請問有無遺漏或錯誤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1月8、12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徐巧芯擬撤回前提之「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反歧視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李鎂續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志民續任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洪財隆續任委員,林慶堂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內政部函送「申請指定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送「公告印度為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送「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文化部函,為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文化部、內政部函送「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8月5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司法院函送「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銓敘部函,為修正「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法務部函送本院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及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函,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33項規定,其中「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Basilicata─Akhtar症候群」為罕見疾病及修正「Fabry氏症」罕見疾病名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監察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6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1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八十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1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八十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八十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案及「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八十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附件一勘誤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八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次及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吳秉叡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國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所需經費,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835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4月2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考試院函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類」,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NEA)核電廠組件運轉經驗、劣化與老化研究計畫(CODAP)第五期(2024─2026)協定」英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廢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113年1月18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環境部函送「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3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2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第五項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要求電商業者於網路販售之商品依規定標明必要資訊及政令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生態檢核機制」檢討與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降低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流標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於公共工程部分依聯單資訊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智慧型決策支援服務計畫具體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防止工程廠商借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檢討流標增加原因及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臺北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及(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台76線八卦山隧道路段開放大型重機通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路段堵車改善現況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加速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113年1月1日起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行政院定期召開觀光會報並召開觀光國是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一)車道寬度上限推行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二)賡續接受財力五級之縣(市)政府委託,管理養護縣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推動非政府組織跨部門數據協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四)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五)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九)增加政府機關進用資安人才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二)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松鶴國際企業公司出租率及營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投入政府開發援助之情形與推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烏克蘭戰後重建計畫提出經費投入之初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台美會業務與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松鶴國際企業公司近5年度收支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版援外政策白皮書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精進規劃建構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13年度增編之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編現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二)、(一○二)、(一○四)及(一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願役不適服原因檢討及提高留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載人公務車輛籌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一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委員范雲提議增列)
一二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宣讀完畢,現在我們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王委員正旭發言。
王委員正旭:主席、各位委員。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主席:今天只有王正旭委員一人登記發言,所以報告事項跟質詢事項我們等討論事項宣讀完畢及發言之後再行一併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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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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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2.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4.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3.10.01提出復議;113.10.04復議不通過)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08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3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0.15提出復議;113.10.18復議不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7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9.20
交付協商 113.9.27.
交付協商 113.10.04.
交付協商 113.11.01.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月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月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月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月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月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月17日(星期四)及10月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月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月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04 |
主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王委員正旭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委員。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謝謝。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所列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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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2位吳委員宗憲發言。
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請送院會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請送院會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吳宗憲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在這裡跟委員會報告,原本大家是希望說協商是不是今天不要確定議程,不過因為我個人認為確定議程是我們程序委員會的職責,上次大家基於政黨協商,有一次沒有確定議程送大會,我個人還是希望我們程序委員會能夠確定議程。因此今天國民黨黨團有正式提案,就是今天把院會的議程送到禮拜五的大會來處理。
現在就針對我們的提案來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部分,對於王正旭委員的提議請問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那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王委員提案的8人,反對王委員提案的10人。
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著我們繼續處理吳宗憲委員的提案。
請問針對吳宗憲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沒有)有沒有異議?(有)有?有沒有異議啊?(有)有?沒有聽到。有異議。
我們現在進行處理。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吳委員宗憲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10位。
反對吳委員宗憲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位。
決議:贊成者多數,我們通過。我們就把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全國○○○○○○○產業工會為建請修正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案。
(第2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2.楊○○為建請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等相關規定事請願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1案。
1.江○為眷村改建拆遷補償事件,國防部未遵守行政院之訴願決定、濫用權力及剝奪眷戶應有權益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中華○○○○○協會為建請設置開放國會委員會事請願案。(擬函轉本院秘書處)
2.蘇○○為詐騙集團課稅所得應用於返還被害人損失,量刑標準應審酌被害人數、危害社會程度,由檢察官統一受理個人或團體訴訟並加速訴訟時程,及訴訟期間應令其停業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胡○○為西寧出租國宅安置戶資格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臺北市政府)
4.許○○為新北市五股區農林地買賣、課稅疑義及墓地管理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人民請願案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