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24分、10時至1145

11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10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吳春城  陳昭姿  麥玉珍  林國成  張啓楷  林憶君  林岱樺  黃建賓  王美惠  陳菁徽  涂權吉  羅智強  高金素梅 賴士葆  魯明哲  張嘉郡  洪孟楷  許宇甄  郭國文  陳超明  王育敏  吳秉叡  柯志恩  蘇清泉  賴瑞隆  葛如鈞  張宏陸  林俊憲  游 顥  徐富癸  陳培瑜  郭昱晴  王正旭  陳秀寳  李坤城  黃 捷  蔡易餘  林月琴  張雅琳  李柏毅  莊瑞雄  陳素月  羅美玲  陳俊宇  邱議瑩  吳思瑤  黃秀芳  蔡其昌  何欣純  李昆澤  王定宇  陳冠廷  吳琪銘  許智傑  李彥秀  黃 仁  陳雪生  丁學忠  鄭天財Sra Kacaw   牛煦庭  廖偉翔  吳宗憲  顏寬恒  羅廷瑋  盧縣一  林宜瑾  林沛祥  黃健豪  林淑芬  馬文君  徐巧芯  王世堅  林倩綺  謝龍介  吳沛憶  廖先翔  林德福  萬美玲  邱鎮軍  陳 瑩  呂玉玲  邱若華  翁曉玲  傅崐萁  楊瓊瓔  黃國昌  鄭正鈐  王鴻薇  謝衣鳯  林思銘  陳玉珍  沈發惠  鍾佳濱  韓國瑜  陳永康  張智倫  羅明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葉元之  范 雲  林楚茵  黃珊珊  沈伯洋  洪申翰  蘇巧慧  賴惠員  楊 曜  陳亭妃  劉建國  徐欣瑩  邱志偉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

請假委員 柯建銘  

委員請假 1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18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1112日)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3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七、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徐巧芯擬撤回前提之「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反歧視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七十六、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李鎂續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陳志民續任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洪財隆續任委員,林慶堂為委員,請同意案。

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九、內政部函送「申請指定建築物預鑄率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八條附表七、附表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農業部函送「公告印度為我國有機同等性國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農業部函送「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九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二、文化部函,為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文化部、內政部函送「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85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九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司法院函送「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銓敘部函,為修正「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法務部函送本院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及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函,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中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臺中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十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原料珍珠及珍珠鈣之使用限制」等33項規定,其中「食品原料磷脂醯絲胺酸(Phosphatidylserine)之使用限制」,自中華民國11471日生效;及廢止「七葉膽(絞股藍)製品應加標示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BasilicataAkhtar症候群」為罕見疾病及修正「Fabry氏症」罕見疾病名稱,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環境部函,為修正「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監察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6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備查,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1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1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類型與定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一」案及「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附件一勘誤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退場校地應明確訂定校地退場優先興建社宅比例,同時給予地方政府於退校興建社宅獎勵機制,以加速社宅之興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曜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刑警案件負荷量增加、刑事津貼與工作量不成正比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李委員昆澤,由於多項報告指出,我國勞動環境及職場幸福度持續低落,已造成過半勞工產生身心問題,若不及早重視恐怕將造成臺灣整體勞動環境之社會性問題,並導致缺工問題加劇。因此,針對如何改善勞工生活品質、提高工作效率及縮短工時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老舊校舍拆除改建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續處理事項。

(本案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增列納入本次會議議程,並依協商結論處理。)

決定: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2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17日(星期四)及10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五條之一至第二十五條之九及第四十三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九條、第十五條之六、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范雲等提案第二十五條之十、國民黨黨團及委員羅廷瑋等分別提案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7項附帶決議:1.義勇消防人員協助消防單位消防救災勤務工作,亦有於火災現場受火、濃煙之侵襲情事,長期仍有影響身體健康之虞,為維護義勇消防人員健康,發揮其救災戰力,建請研議予以義勇消防人員定期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補助。2.為能打造消防人員更安全的執勤及工作環境,行政院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立意良善,然而,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會同工業區主管機關應就修法中強化企業對災害的自主風險管理責任部分辦理地方說明會,特別是工業區密集區域多加說明及蒐集意見,使企業能理解且遵循法規,以落實消防人員勤務安全保障。3.本法修正通過後,為充分掌握工廠、儲存化學品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倉庫及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其化學品或危險儲存物品之種類、數量之最新情況,爰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前揭工廠、倉庫及場所之化學品或儲存物品之種類或數量異動時,須於30日內完成更新申報及每年不定期辦理實地查核,俾利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及保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4.參照內政部108115日「1070428桃園市敬鵬工廠火災全方位檢討策進專案報告」及監察院11394113財調0031號調查報告,雖相隔已有5年之久,惟檢討問題仍圍繞於「化學雲」化學品資訊內容不足因應救災需要。消防主管機關實應站在第一線消防救災人員角度並依救災實務經驗,協同相關機關通盤檢視化學雲系統所提供資訊,是否有待強化之處,如資料仍有不足或介接系統無法精進優化而無法滿足救災需求者,消防主管機關應以救災觀點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建立並運作救災圖資系統,以資訊化、系統化管理方式來管理、運用,以確保資訊權之落實。有鑑於此,請內政部消防署於本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陳報「救災圖資系統評估及精進報告」到院。5.為持續追蹤大型倉儲消防設施列管進度,俟本案三讀通過後,請內政部消防署於6個月內將其進度及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6.依美國消防協會(NFPA)所建立的「Pre-incident planning」標準,消防主管機關對轄內高風險場所,依工廠平面圖進行場勘,檢視危險物品位置、逃生動線,事先掌握風險並做好應變策略,與工廠管理權人進行事前溝通,當災害發生時,消防救災人員已經「熟悉戰場、了解敵人」,傷亡機率也會大幅降低。有鑑於此,內政部消防署應於本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責成各地方消防機關擬定實施計畫,就其轄內重點工廠及倉儲演練,並將資訊權納入演練一環,以防患未然角度,在災害未發生前,先行了解與規劃。7.本法修正通過後,義勇消防組織為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除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外,「其他相關事項」應以本法所定為限。〕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及第93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1311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行政院針對原住民禁伐補償、健保點值及公糧收購等案之解決方案如後附,並請行政院依該解決方案期程辦理。

二、各黨團同意「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續處理事項」,增列納入第8次會議議程,於118日(星期五)院會討論事項前處理,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並不提出復議。

附件

決 議

針對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經朝野黨團與行政院會商完備程序,依循預算法第91條、財政紀律法第5條之法定原則,雙方協調可行財源,辦理追加預算予以支應,並取得共識核發禁伐補償金額由每年每公頃3萬提高至每年每公頃6萬。

有關健保點值一案,朝野黨團尊重行政院方案,針對立法院716日之主決議,請行政院於明年630日前達標。

有關公糧收購政策,針對立法院716日之主決議,請行政院於今年年底前,提出完整配套方案。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另依118日協商結論,增列「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續處理事項」;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原編擬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下表所列39案。

附表

DW9961618

案名

1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委員吳秉叡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9

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予以通過。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二、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所列7案。

附表

DW7070993

案名

1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2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17日(星期四)及10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蔡其昌等21人、委員范雲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23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委員張宏陸等2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牛煦庭等22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8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修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20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消防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7070993 以通過。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0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