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22日(星期五)10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 周萬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會。

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8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1120日(星期三)下午3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本(第2)會期延會至114121日(星期二)止。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吳思瑤   

蔡易餘   柯建銘()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113112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本(第2)會期延會至114121日(星期二)止。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席的是遠自臺東來的建興社區發展會的好朋友們,歡迎你們!立法院歡迎大家!遠從臺東來的,歡迎。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民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二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謝謝,拜託各位委員請回座,謝謝大家。拜託各位委員請回座。

謝謝,拜託、拜託各位委員請回座。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各位委員,請回座,好嗎?拜託各位委員請回座,好嗎?謝謝大家。拜託各位委員請回座。請問拿到表決卡沒有?

請回座,請回座,請回座,我們立刻開始表決,也拜託各位黨團幹部約束一下各位委員同仁請回座。請問委員都有沒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拿到表決卡。

我們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二案退回程序委員會的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4位,贊成47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01504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

     民進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第四十八案,提案委員來函撤回。

委員李柏毅來函:

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擬撤回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自行通知其他共同提案人及連署人。

立法委員 李柏毅

主席:本案作以下決定:同意撤回。

四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國際獅子會300B複合區,黃春霖議長所率領的國際獅友蒞臨立法院,我們掌聲表達熱情歡迎。

六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邊又有新的好朋友,來自海外,國民黨所有的海外黨代表,熱情歡迎大家蒞臨立法院,掌聲歡迎!

六十六、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十一章增訂增註三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3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消防署為補助地方消防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5,3363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內政部函,為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內政部函,為廢止「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內政部函送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內政部函,為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四零三震災重建條例草案」通過決議,檢送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本院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過附帶決議第7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亡故官兵葬厝設施管理辦法」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密)國家安全局函送112年情報通訊監察年報,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雷射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經濟部函,為廢止「彰濱工業區鹿港西二區金屬表面處理專區二期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經濟部函送「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三點規定及第四點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一、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交通部函送本院修正交通部組織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該部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法務部函送本院修正洗錢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國駐英國代表處館舍換租所需經費,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835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41日起至1136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行政院函送「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3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42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行政院函送「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3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行政院、考試院函送「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內政部函送「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類」,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之七、第三十條之八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海洋委員會函送「利用海洋設施從事輸送油或化學品之規模」,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NEA)核電廠組件運轉經驗、劣化與老化研究計畫(CODAP)第五期(20242026)協定」英文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數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二條條文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六條條文勘誤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考試院函,為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一、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五、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六、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七、勞動部函,為廢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規定『508』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113118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環境部函送「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3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六、環境部函,為廢止「土壤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S703.62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七、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修正第五項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一、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二、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63案至第231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63165169172185188193195197203210211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71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六三、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37月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3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八、海洋委員會函,為更新該會及所屬機關112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九、海洋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公開部分),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密)國防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保密部分),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二、國防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四、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五、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六、經濟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113年度第3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四、中央銀行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113年第3季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3年第3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3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第2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三、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3年度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9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五、總統府函送113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六、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3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七、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要求電商業者於網路販售之商品依規定標明必要資訊及政令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生態檢核機制」檢討與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降低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流標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於公共工程部分依聯單資訊個別趟次之對應司機發放不超載獎金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智慧型決策支援服務計畫具體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防止工程廠商借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檢討流標增加原因及研擬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臺北捷運信義線向東延伸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臺北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七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八)76線八卦山隧道路段開放大型重機通行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路段堵車改善現況及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加速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11311日起執行開放兩岸團客旅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行政院定期召開觀光會報並召開觀光國是會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十一)車道寬度上限推行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十二)賡續接受財力五級之縣(市)政府委託,管理養護縣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推動非政府組織跨部門數據協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增加政府機關進用資安人才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一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二)人員進用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松鶴國際企業公司出租率及營運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一、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投入政府開發援助之情形與推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二、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烏克蘭戰後重建計畫提出經費投入之初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三、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台美會業務與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四、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松鶴國際企業公司近5年度收支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五、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版援外政策白皮書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六、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事事務局「精進規劃建構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七、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113年度增編之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八、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志願役人力編現比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決議(八十二)(一○二)(一○四)(一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志願役不適服原因檢討及提高留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三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載人公務車輛籌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232案及質詢事項請一併宣讀,宣讀後,第232案准予備查。請宣讀。

二三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決議()()(二十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志偉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針對近期臺灣蛋價下跌與雞蛋供應相關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維護高齡長者居住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全國寄養家庭招募面臨困境及高齡者參與寄養服務受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坤城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縣一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惠員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若華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蔡委員其昌,關於「依托咪酯(Etomidate)」之麻醉藥物,自今年八月法務部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之後,該毒品氾濫問題仍嚴重,尤其是最近幾起毒駕之重大車禍案件都和它有關。惟查,目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藥署尚未明定依托咪酯毒品的「閾值」,警方若逮獲疑似施用的駕駛並送驗尿液,將面臨無依據可裁罰的窘境;更嚴重的是,若遲未訂出法定標準(閾值),就算檢警積極抓人送辦,法院日後審理時,卻可能因無法認定毒駕,導致該毒品肇事者逍遙法外。另外,根據警察查緝經驗,依托咪酯易偽裝成民生用品空運入台,再加上分裝的製作成本低且工序簡單,又比傳統毒品更具暴利,不少人願意鋌而走險,導致警方抓不勝抓疲於奔命。而分裝成煙彈的依托咪酯,被非法添加進電子菸等看似無害的消費品中,使得青少年和學生族群成為其主要受害者,顯見其危害性其實已超過許多現行第二級毒品。綜上,就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依托咪酯毒品明定「閾值」,避免毒品肇事者逍遙法外,以及政府應考量依托咪酯之危害重大,須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管制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低薪問題上的政策侷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調查局近期發生多起性騷擾及風紀事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顏委員寬恒,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2012年始規定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發放生活費,至今已有12年未調整,近年臺灣消費者物價指數持續上漲加上通貨膨脹等情況,是否有必要重新擬定該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以上報告事項皆處理完畢,現在院會休息10分鐘。

休息1055分)

繼續開會118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依提案先後順序進行處理。首先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易餘

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DW8464106

法案名稱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DW9616312 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按鈴時間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每位委員是不是都有拿到表決卡?好,有拿到。

我們現在進行表決。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3人,贊成46人,反對57人,贊成者少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1730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提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重付表決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46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1913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0)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將原列第八案「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擬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乙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2位,贊成55位,反對46位,棄權1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2149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1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謝衣鳯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7位,反對46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2327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變更議程

     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第10)次會議建議變更議程,將原列第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請公決案」乙案,改列為討論事項第二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7位,反對46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2542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7位,反對46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上午112710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變更議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其餘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依序排列。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四案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1122日)之會議時間,擬請延長至討論事項第四案: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陳冠廷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正式宣告:本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四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擔任崇越策略長期間,股權移轉事宜引發外界疑慮,涉及未依法申報及重大訊息發布延遲。

二、為釐清事實,保障政府廉潔形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

三、調查範圍包括郭智輝於崇越任職期間之股權持有及移轉過程,以及相關法規遵循情形。

四、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建議強化政府官員財務行為之監督措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請提案黨團國民黨黨團代表林思銘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時間5分鐘。

林委員思銘:1129分)謝謝院長,各位委員,大家早安。身為公職人員,一言一行、一舉一止都必須非常嚴謹,而且必須遵守法律的規範,尤其是就財產的申報,絕對不行有所謂的隱匿財產或者是虛報的情形存在。本黨團針對經濟部郭智輝部長在就任前,疑似有不當移轉他的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的情況,已經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的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逃漏稅捐與假交易的情形,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成立全院的調查委員會,把它查明清楚。

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沒有由我們立法院來啟動這個調查權的話,我們的檢警調即便接獲檢舉,或者我們的監察院接獲檢舉,常常都是執政黨在官官相護,要把這個事情查得水落石出,讓真相大白,恐怕都會石沉大海。所以,我們國民黨團才認為必須成立調查委員會,就相關的各部會首長在做財產申報的時候有沒有涉及隱匿、虛報的情況,做一個非常詳細的調查。

我們原本的提案是針對郭智輝部長在就任部長前有沒有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了端正官箴,端正政府的形象,請我們院會來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但是經過我們再進一步的討論,我們修正了相關提案的內容,我們修正為:有鑑於必須落實陽光法案,回歸國家廉潔政治,而行政院部分首長疑似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規定的強制信託義務,涉及不當移轉及規避贈與稅等逃漏稅的情事,所以,我們特別提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成立部會首長的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

我再進一步的說明,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的規定,公職人員在依法申報財產後應依法進行強制信託,以維護公職廉潔及避免利益衝突。但是我們看到現任的經濟部長疑利用不當的方式迴避信託義務,損害法治尊嚴,所以關於部分首長疑似於就任前進行股權或者其他財產之不當移轉,規避財產申報與信託的規定,這樣的行為已經引起社會對我們政府廉潔的疑慮。

另外,我們認為財產移轉相當於涉及規避贈與稅的稅法規定,以及所得應該繳納所得稅的義務,已經損害國家稅收公平性,影響財政正義。為了維護公務人員誠信制度以及政府的形象,以避免部會首長仿效類似的行為,有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的必要,以端正國家官箴,釐清事實真相,並依調查的結果來追究相關的責任。也希望透過調查的結果,檢討現行財產申報以及信託規範的不足,以利我們進行相關的修法,強化執行機制,確保政府的公正廉潔。我們也建議,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的席次比例推派14人,各黨團名單於1127號中午12時送交議事處彙整後,召開第一次的會議。

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我們首先請鍾佳濱委員發言,並截止登記。

鍾委員佳濱:他的修正動議在哪裡?

主席:請發言。

鍾委員佳濱:是這一張嗎?

王委員鴻薇:在你桌上。

鍾委員佳濱:我沒有看到啊!

王委員美惠:剛剛發的。

鍾委員佳濱:後面還沒有拿到啊!主席,先等拿到我再講好不好?還沒有拿到啊!他說有修正動議,就是這一張嘛!

主席:我們工作人員已經發下去。

鍾委員佳濱:我怎麼針對他的修正動議發言啊?後面都沒有發到,只有第一排有拿到。我要針對修正動議發言。我要講啊!但是後面都沒有發到,後面沒有拿到啊!這一張後面沒有拿到啊!

主席: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院長,後面的委員真的沒有。

鍾委員佳濱:真的沒有!後面沒有啦!

主席:時間暫停。

鍾委員佳濱:我這一張是在前面拿的,不是在後面拿的。

王委員美惠:在那裡啦!要發了!

主席:有沒有人沒有拿到的?有沒有人沒有拿到的?

吳委員思瑤:現在才發,現在才拿到。

主席:確定每一位都拿到,我們再開始發言,好嗎?

鍾佳濱委員,現在每一位委員都已經拿到了,請發言,好嗎?

好,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137分)主席,本席在發言之前要嚴正的跟議事人員抗議,主席,剛剛本席很認真的聽國民黨代表林思銘委員,我對著……

吳委員思瑤:不可以消音……

主席:不是,因為沒有計時間……

吳委員思瑤:為什麼消音?一天到晚就搞消音啊!

主席:好,我們現在把聲音打開,沒問題,現在繼續。

吳委員思瑤:一天到晚就搞消音啊!

主席:好,我們現在時間開始。

鍾委員佳濱: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我們要嚴正的抗議,每次立法院韓院長主持院會的時候,我們認真的看國民黨提出的討論案,剛才我聽到林委員說他有修正動議,但是我找不到修正動議,請問一個委員在討論的時候沒有時間看到他的修正動議,我們怎麼針對提案內容進行討論呢?這是基本的常識。每次院長就是把它當作過水、表決就好了,我們要認真的討論。

我現在開始講,首先,剛才林委員說你們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來提出一個調查委員會,就是根據立職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是規定什麼?必須跟立法院行使職權有關,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什麼職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之權,請問目前本案是立法院要行使哪一項職權?是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政務人員是要財產申報的;依第四條規定,政務人員財產申報的受理機關是監察院;依第十四條規定,監察院受理之後可以處罰。

郭智輝等政務人員的財產申報在今年8月送到監察院,依例他們會在明年派查,但是如果有檢舉,他們會抽出來調查。所以國民黨請聽清楚,民進黨向來主張監察權屬於國會權,多數國家、民主國家都是如此,獨獨中華民國五權憲法,監察權移給監察院。過去民進黨要求改為三權分立,將監察院廢止,國民黨不支持,你們既然不支持三權分立,你們要五權分立,現在監察權在監察院手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政務人員的受理機關在監察院手上,處罰機關在監察院手上,請問國民黨,你們這個提案,你們是立法院要行使哪一項立法院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的職權?請告訴我。如果說你要修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要將所有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的財產申報改為由立法院受理,那我們可以來調查。你們沒有把政務人員、立法委員財產申報拿來立法院受理,人家監察院在受理了,要檢舉去監察院檢舉,要處罰是監察院開罰。立法院不是監察院,如果希望立法院能夠行使監察權,請國民黨認認真真的跟民進黨、朝野各黨合作修憲,把監察院廢掉,我們再來處理本案,本案國民黨不配違憲來行使!

主席:好,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登記第2號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141分)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國民黨提出變更議程,那我想要問,對於郭智輝的調查委員會會比學生輔導法重要嗎?對郭智輝的調查委員會會比學生輔導法重要嗎?教育委員會的召委柯志恩,我想要詢問,對郭智輝的調查委員會比學生輔導法重要嗎?會比貨物稅對於弱勢的保障重要嗎?國民黨急著變更議程,就是要處理這一個政爭的法案!剛剛還發生非常嚴重的狀況,因為林思銘委員(國民黨)又有修正動議,這個修正動議並不是單純的修正動議,原本你們的提案叫做郭智輝調查委員會,修正之後就變成了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所以原本是特定單人的調查委員會,你們修正後變成所有部會首長財產申報的調查委員會,包山包海,所以這個修正動議完全把一個單純、目標明確的調查委員會,擴大到所有的部會首長。

我們也知道,你們還要針對部會首長在就職前的財產申報狀況,如果這些部會首長在就職前,他是私人、是民間人物,他並不是公務員,他就沒有財產申報的義務,如果你們針對郭智輝,他曾經是上市櫃公司的董事長,基本上,他也有上市櫃公司對於股權移轉的重訊要申報的義務,所以國民黨你們到底是要幹什麼?你們說這是為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修法,好,你們要修成未來所有公職人員就職前的財產,在就職後都要申報,所以未來是不是立法委員的部分我們也來修啊!為什麼只要針對公職人員?立法委員在就任立委前、在登記參選前的財產也來申報,大家都一併來!

我還是要問,如果你們這麼重視這件事,這一次民眾黨副總統參選人,他的財產申報還沒有申報完整,這件事情你們為什麼都不在乎?你們現在要成立一個包山包海、針對所有部會首長財產申報的調查委員會,國民黨,你們有這麼大嗎?你們這樣違憲的調查委員會,包山包海,擴權到了極點!都已經被宣告違憲了,還不知道警惕,還要繼續擴權、繼續對所有私人的財產都要求申報,這是國民黨你們的目的!

主席:謝謝蔡易餘書記長,時間已到,謝謝蔡易餘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145分)好,謝謝主席。我想首先,我們今天的議程事實上已經很確定會把學生輔導法審查完畢,我們才會結束今天的會議,所以不要再移轉焦點說我們今天現在的討論會影響到學輔法,我們非常感謝在教育委員會不分黨派的委員對於學輔法的支持,所以今天也一定會完成審查。

至於我們現在所提出的經濟部長郭智輝部長他所做的有關於他的財產申報,以及他的財產交易問題,因為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政務人員在就職申報之日起三個月應該把包含他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做強制信託,但是郭智輝部長卻迴避了這個相關的規定,也就是在他就任之前,他把他手上7554,659股的崇越股票移轉到一家公司的籌備處。這家公司還沒有成立,它叫做高毅投資籌備處,他為什麼要做這樣的移轉呢?因為高毅投資公司的負責人就是郭智輝部長的兒子,所以這樣一個財產的移轉明顯是要迴避、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相關規定,如果此例一開,未來所有政務官統統可以做這樣的迴避。

二點,這樣的一個移轉已經被人家質疑,請問它到底是股票的交易還是股票的贈與呢?因為雖然有一家他的家族投資公司,但是事實上是移轉給他的兒子。各位啊!交易稅是千分之三,贈與稅是百分之二十,所以我們為國庫把關有何不可?請問大家在反對什麼?如果今天那麼多的納稅人,我們的國稅局都在查他們不可以隨便逃漏稅,請問一下,高居廟堂之上的部長,他可以透過這樣的移轉來逃漏稅嗎?難道不能調查嗎?所以在這邊我們也請所有不分黨派同仁,如同支持學輔法一樣,支持公平正義的調查。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謝龍介委員發言。

謝委員龍介:1148分)各位同仁、各位臺灣的鄉親,大家好。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課題,所謂瓜田李下,人家說「心體光明,暗室中有青天;念頭暗昧,白日下有厲鬼」,對一個部長的監督、財產的移轉,如果今天沒有做虧心事,為什麼反應這麼大?我們一個國家整個經濟交在他的手上,殊不知如果真的沒有違法,就光明正大接受調查啊!可是當你把資產暗中移轉,規避監察院監督的時候,當然全民會懷疑啊!尤其你掌握到國家經濟所有的大權,所以等你跑到日本熊本市招商的時候,我就懷疑你到底是為了個人利益在招商,還是為了國家的利益在招商?郭部長,我是希望你不要辜負賴總統清德兄對你的期待,你如果偷來暗去,所有損失的是我們全民的利益。我們希望用的是他的專才,但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最後偷來暗去又造成一波新的官商勾結,這我們絕對不能同意,所以要嚴格監督,嚴肅來面對這個問題。

我想,一個國會議員在國會請問你,為什麼你的資產99.99%移轉到無法監督的地方,你規避了我們的信託管理,結果你抓狂、你翻臉、你對國會議員態度強硬,難道是被人家說中了嗎?所以我希望部長坦然面對。你我每個人都一樣要坦然面對,期待郭部長智輝兄坦然面對,不要辜負賴總統對你高度的期待!

主席:謝謝謝龍介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莊委員瑞雄:院長,不然你讓大家說完。沒有這種事!沒有這種事!沒有這種事!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52分)

繼續開會1211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國民黨團釋出善意,撤回停止討論提議,並且傅崐萁委員、吳思瑤委員表示不再發言,那在截止登記之前的發言委員,現在接下來我們請羅智強委員,請發言。

羅委員智強:1211分)首先我要慰問一下我們現在這個桌子,剛剛民進黨委員把這個桌子敲得整個表層全部都敲壞了,那是不是應該也要來公物賠償一下?

接下來我要講,我也不知道民進黨在生氣什麼,民進黨剛剛完全示範了「見笑轉受氣」,我要告訴大家民進黨的標準有多低,從剛剛民進黨在護航郭智輝有多生氣就可以看得到。郭智輝先生在上任經濟部長前,他把名下價值新臺幣19億元的崇越股份,轉讓給一個資本額只有8,000萬,而且還沒有設立的高毅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又很奇怪這個公司是他兒子的,好巧啊!剛剛好就他兒子郭冠宏主導,郭智輝本人擁有99.9%的股份。

我想要請我們所有的全國民眾來看看,這是多麼奇怪的安排,如果今天郭智輝你就是一個郭董事長、你就是一個郭策略長,我沒有意見啊!你為什麼要趕在上任經濟部長前做這麼奇怪的動作,你不就在逃避財產申報的義務嗎?你到底是逃稅、漏稅,還是節稅,還是逃避財產申報的義務?民進黨在前面跟我講說違法就抓,可是我要跟各位說,身為一個首長,只有違法就抓這麼低的義務標準嗎?你是經濟部長耶!經濟部長難道可以不顧觀瞻嗎?而且這中間的流程如果沒有被公開透明出來,我們就可能無法探知這樣一個奇怪的移轉財產中間有沒有涉及不法,所以我也要告訴民進黨的朋友,不要對桌子生氣,好不好?

今天國民黨提出這個調查委員會,是在幫賴清德總統把關啊!你民進黨最近出了多少人事的包,我們幫你拆炸彈啊!這麼奇怪的經濟部長,在上任前做這麼奇怪的財產移轉安排,不該查嗎?金額如此龐大,不該查嗎?還是你要等到你們重用的像臺鹽,對不對?陳啟昱掏空11億落跑之後,民進黨才開始說我要切割他,還是今天你要像最近勞動部發生這樣一個憾事之後,你才要做事後切割呢?所以請民進黨謝謝國民黨,國民黨在幫你們端正官箴,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號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1215分)首先我要譴責國民黨剛剛提出停止討論這件事情,這個已經在我身上不知道發生幾次了,只要我要來這邊發言就會遇到停止討論,說真的3分鐘對你們來講到底是有多傷?那麼簡單的一件事情,如果剛剛在休息時間的時候,大家都可以為球員、為球賽好好的一起加油,那為什麼今天不能為國家大事,大家好好來討論,這是多麼困難的事情嗎?

今天要做調查,檢察官可以做調查、監察院可以做調查、立法院也可以做調查,法律本來就有讓立法院做調查,但立法院要做的調查是什麼?叫做立法調查、預算調查或彈劾調查,不是嗎?立法院要調查按照這次大法官解釋,要跟立法委員職權有關的事情做調查嘛,立法委員最重要的不就是立法嗎?所以為了立法做的調查這才叫名正言順,譬如我要修反滲透法,但我對於現在國會如何被滲透這件事情,我不是很清楚,所以我針對去中國的立法委員來做調查,這個才叫做立法調查。但你們現在這個很晚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寫什麼?是寫依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認為郭智輝有違反所以要調查,那我就問只要因為有一個法律你認為有違反就要做調查,現在社會上有沒有竊盜案件正在發生,要不要就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竊盜罪,所以立法院要開始啟動大安區某個住宅被竊盜、被偷東西的調查案,怎麼可能會有這種事情?但你們的理由就是這樣寫啊!怎麼可能因為有一件事情的違反,立法院就要啟動調查、有殺人案件立法院要啟動調查、有貪污案件立法院要啟動調查、有強制性交案件立法院要啟動調查,那什麼都當立法院就好了,國稅局可以廢啦!監察院可以廢啦!檢察官也可以廢啦!這不就是你們原來在擴權這個事情嗎?這次大法官解釋第四十五條的部分,明言再講一次,相關議案必須要跟立法委員職權有關的事情,才叫做調查。

最後我要再講一下,按照剛剛王鴻薇委員、羅智強委員的發言還有一個很大的謬誤,就是你們剛剛把案情講得如此的清楚,就算這是一個調查案,你不是調查完了嗎?你連數字都那麼清楚,連錢給誰都那麼清楚,調查完了,你現在要成立這個調查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事情?然後你還要延伸到每一個部會,你的範圍都沒有限定,這不是政治操作,什麼是政治操作?

主席:好,謝謝沈伯洋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8號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218分)謝謝院長、謝謝立法院的黨團。可能現在中華隊跟美國隊僵局已經打開了,我剛剛對自己在這邊敲桌子,我相信國民黨的委員你們應該很熟悉,如果是你們可能動作不止這樣子,登記發言以後韓院長也一直跟你們講,說讓大家講完,要議事處理再來處理,你們就不要,傅崐萁就「假𠢕」,就「歹鬼𤆬頭」,就說要停止發言,對嗎?你們把我們罵完之後,我們就隨便讓你們罵,之後就停止發言、手就舉起來,這樣嗎?民進黨現在在立法院跟藍白加起來,我們相對顯得少數,表決輸我也吞了,但你叫我莊瑞雄登記在後面不能發言,你算了吧,永遠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我在這個地方特別要提出來,韓院長這是很嚴肅的一件事情,今天如果國民黨這個案子提案會通過的話,那接下來要調查的是什麼?你們根本沒有把韓院長放在眼裡,接下來你們要調查的就是韓國瑜啊!

這個113年憲判字第9號,1025日剛做出來,我就覺得國民黨的朋友怪啦!你們裡面也有律師耶!你們是既文盲,又是法盲,在第68頁,你看一看,在憲判字第9號的210段裡面講得就非常清楚,立法院所行使調查權的範圍在什麼地方,憲法所規定可以的範圍非常的清楚,你在行使你的職權的時候,法律案、預算案全部都可以,一個經濟部長的財產移轉到底是不是涉及不法,是立法院可以來調查的喔!那沒完沒了啦!立法院長你也可以去調查啦!各個縣市首長,你們有15個,搞清楚,你們最大耶!哪一天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不爽,加民眾黨黨團,各縣市首長你們全部都可以調查一下啦!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第210段裡面就講得很清楚,國會議員(立法委員)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憲法職權的範圍,可行使的事項一定跟你的職權有重大關聯且有調查的必要,這個都超過射程了啦!

國民黨的朋友今天是非常的墮落啊!我就看你們每一個人站著都在看棒球,你看棒球看得很爽就好啦!輪到我發言,你要求停止發言,你就是欠我罵,我跟你說,天底下哪有這樣的立法委員!你不讀書,你去看球就好了,你還擋我的發言,莫名其妙!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事項「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本案逕付二讀並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針對國民黨提議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提議逕付二讀,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更正:現在有黨團提議要求按鈴7分鐘。我們開始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時間7分鐘已到,現在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0位,贊成55位,反對45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下午123205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100位,贊成55位,反對45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下午123336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另有國民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討論事項第一案

DW4676630 正動議

原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必須落實陽光法案,回歸國家廉潔政治,而行政院部分首長疑似規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規定之強制信託義務,涉及不當財產移轉及規避贈與稅等逃漏稅情事,特提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規定,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應依法進行強制信託,以維護公職廉潔及避免利益衝突。然現任經濟部長疑利用不當方式迴避信託義務,損害法治尊嚴。

二、關於部分首長疑似於就任前進行股權或其他財產之不當移轉,規避財產申報與信託規定,此行為已引發社會對政府廉潔之質疑。

三、因財產移轉疑涉及規避贈與稅、所得稅等稅捐義務,損害國家稅收公平性,影響財政正義。為維護公務員誠信制度及政府形象,以避免部會首長仿效類似之行為,有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之必要,以端正官箴,釐清真相,並依調查結果追究相關責任。

四、透過調查結果檢討現行財產申報及信託規範之不足,而需再行修法,以強化執行機制,確保公職廉潔。

五、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十四人組成,各黨團推派名單於11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並於1129(星期五)中午12時召開第一次會議。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擬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經濟部長郭智輝於擔任崇越策略長期間,股權移轉事宜引發外界疑慮,涉及未依法申報及重大訊息發布延遲。

二、為釐清事實,保障政府廉潔形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

三、調查範圍包括郭智輝於崇越任職期間之股權持有及移轉過程,以及相關法規遵循情形。

四、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建議強化政府官員財務行為之監督措施。

DW2430928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跟各位作一個重大報告:爾後院會如果休息之後再進行表決,我們一律按鈴7分鐘,我們現在就作宣告……

吳委員思瑤:議事規則哪一條?

主席:依議事例。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超過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我們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首先,請沈伯洋委員發言3分鐘,並截止登記發言。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1235分)謝謝院會。剛剛前面講的事情,我就不贅述,但是國發基金這件事情的問題出在哪裡,本來第一版的提案一樣,就像我剛剛講的,沒有扣合任何的法律案跟預算案,當然跟彈劾也沒有關係,所以後來在這一次修正的時候,可以看到民眾黨說,是為了因應產業創新條例這個修法而需要做的調查。但問題來了,產業創新條例按照民眾黨修法提出來的版本,是禁止比如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如果今天你已經做了這個決定,比如你認為不能夠投資中資的,不能夠投資在中國有生產活動的,假設你又認為不能夠去投資任何可能跟東突厥斯坦棉花有關的,這些都可以。既然已經做了這個決定,請問調查的意義在哪裡?如果今天調查,不管是裡面寫的聯合再生,還是其他的個案,調查完之後,結果產業創新條例禁止在中國生產活動的投資這個條文就要刪掉嗎?或條文內容就要修正嗎?你對中國的疑慮就會因為這樣消除嗎?都完全不會!請問這一件事情、這個調查跟你宣稱要修法的關聯性在哪裡?都不要講到比例原則的問題,連關聯性都不具備的話,它自始自終就不應該成為一個調查案,因為它不影響到你的修法。我可不可以說,我現在規定殺人者是幾年的有期徒刑,然後我開始調查全臺灣有關的殺人案?沒有任何意義!因為我調查完之後,我還是認為殺人是犯罪。再來就算這是一個有關聯性的,如果立法委員針對事實有所疑慮,有質詢的方式,也有開公聽會的方式,這個都沒有!在質詢跟公聽會的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為什麼需要到調查委員會?更不要說上一次在黨團協商發言的時候,按照黃國昌委員講的連連看還有內容,他也都對案情非常熟悉,調查的意義又到底在哪裡?最後更不要說,聽證程序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後,違憲的條文已經造成現在條文本身產生割裂,有些有期中報告,有些沒有期中報告,有些有告知義務,有些沒有告知義務,這個條文現在是矛盾的!我那天在黨團協商已經講過了,應該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對應修正再繼續討論,韓國瑜院長還頻頻點頭,沒有想到就這樣過水,就這樣結束。我們反對這樣完全不合法、不合規且沒有關聯性、不符合比例原則,連事實都有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蔡易餘委員發言。

蔡委員易餘:1239分)主席、同仁。首先我要抗議剛剛院長在表決的計數已經開始計算了,又把它拉回去說還要再按鈴7分鐘。我們上午才開了兩個半小時的會,竟然就按了三次的7分鐘,這到底是為什麼?就是為了主席要等國民黨的人,國民黨的人數湊不齊,等到他們的人數齊了,再用表決的優勢來輾壓、來過關,就為了這樣,院長,這樣你的議事中立還在嗎?

回到我們本案,我們在討論本案民眾黨要成立國發基金不當投資及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事實上,我在協商的時候,我跟民眾黨不斷的在說,你們要成立國發基金投資不當調查委員會,但是並不是國發基金投資的公司虧損就代表是不當投資、就代表有弊案,縱使是這一個投資的公司賺錢也不能代表這中間沒有什麼問題存在,所以這兩件事情勾不起來,所以你們必須要特定好,你們民眾黨到底要調查哪一家、要調查什麼範圍、什麼事件,而且你調查的目的要跟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有重大關聯。

不管你要調查聯合再生、你要調查東貝、你要調查其他像如興公司就講清楚。而立法院的職權,黃國昌委員跳出來說因為他有要修產業發展條例,他說他要增加不得投資有虧損的、不得投資跟中國的產業有關的,或者是不得投資有違反勞安其他相關規定的。好,如果這個就是你的目的的話,你的調查範圍本來就要設定清楚,哪一些公司是在這一次國發基金投資中有涉及到這些事項。所以你要啟動調查,這也是大法官解釋憲判字第9號裡面調查的範圍要具體明確,而且這個調查的範圍必須在我們這個議場的議決中來討論。然而你們今天終於拿出你們的調查範圍,這個調查範圍一樣是包山包海,一樣是每一個投資案,你們民眾黨就想把手伸進去參與調查,我實在不禁懷疑民眾黨,你是不是要用這個調查委員會來影響上市櫃公司的股價?你們是不是在協助炒股?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3號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243分)主席、在場的委員。請借我3分鐘,我們來看一下民眾黨的提案,這是一開始在712號印出來的民眾黨提案,它要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這是在113憲判9宣告我們立職法有部分違憲之前它所提出來的,所以它之後要修正,誠如剛剛幾位委員所說的,它的修正在什麼時候出現?因為它為了扣合第四十五條,必須跟行使職權有關,在朝野協商的時候,它就拿出他們在7月份所提出來的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它說要修正這個條文,所以要進行調查委員會,然而調查委員會跟委員會聽證會之舉行有什麼差別呢?

我看到今天的修正提案,請大家翻到後面,我一項一項唸給大家聽,它現在調查的方法是根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就是要調查委員會,我們知道原來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已經被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取代了,但是第九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又新增了一個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這裡面我請大家看一下最後的條文是什麼?它說,倒數第三行「命其出席為證言」,這規定在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但同時也規定在聽證會的第五十九條之三,而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還有要為證言詢問的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的目的,這規定在第五十九條之五,而且拒絕證言的權利規定在第五十條之一,以及要律師協同,這也規定在第五十九條之四;很簡單的一件事情,可以用聽證會處理,而且用聽證會的條款,在經過憲判第9號之後,更清楚的可以完整達成你的目的,但為什麼它要用第八章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來成立調查委員會?我唸給大家聽就清楚了:規避聽證會第五十九條之五。什麼意思?請大家看第五十九條之五,第一款規定涉及國安、國防及外交的機密事項;第二款規定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還有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這些都不在出席聽證會的社會相關人士或政府官員所應盡的證詞義務當中。說了半天,今天民眾黨一再規避閃躲,到後來又說跟產創條例有關,不明講跟產創條例的修法有關,就是要用這樣的條文來遂行,因為根據聽證會行使的第五十九條之五的規定有這麼多事項,可以保護國家機密不外洩,保護個人隱私不外洩,拒絕履行憲判……第五十九條之五的這個規定……

主席:好,謝謝。

鍾委員佳濱:……這就是民眾黨要用調查委員會……民眾黨的用心昭然若揭!

主席:謝謝,謝謝鍾佳濱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4號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1246分)主席、各位同仁。非常遺憾,今天我們的民生法案、教育法案,都因為國民黨、民眾黨的委員臨時變更議程,我們現在處理的都是政治性的議案。從剛剛郭智輝調查委員會擴大成立為調查所有內閣官員的財產申報,到現在黃國昌、民眾黨所提的要調查國發基金的不當投資,包山包海,我要說,不要污名化國發基金。從105年到112年民進黨執政期間,國發基金的獲利高達1,660億元,比起馬英九執政的8年只獲利471億,蔡英文執政期間的國發基金投資,大幅增加了1,189億,獲利成長是馬英九執政時期的3.5倍,所以如果要查國發基金的不當投資,請去查查國民黨執政的時期,它的獲利顯然跟投資不相當。

第二,黃國昌說因為要修正產創條例第三十條,請大家看看產創條例第三十條民眾黨的提案,只是要增加條文的最後一項,而要增加條文最後一項,就要大動作的成立一個立法院調查委員會,包山包海,調查的主題不明確,就為了單一條文的單一項次!我要告訴黃國昌委員,你要召開的是修法的公聽會,而不是調查委員會,公聽會你可以邀請國發基金相關你所想了解的產、官、學、研來,而不是現在用這種名目來私設刑堂、巧立名目,把手伸到國發基金的投資裡面。

我最後要說,我手上拿的厚厚的幾本都是國發基金投資的案子,從新興事業的投資到中小企業、文化事業,我們的策略性製造業、策略性服務業上千案的投資,你到底要查哪一案?你愛查誰就查誰,看誰不順眼就可以去調查誰,這不是私設刑堂,什麼是私設刑堂?不要違憲上癮,拒絕違法成立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5號徐富癸委員發言。

徐委員富癸:1250分)我想國家的投資一定都有一個大方向,民眾黨提這個案子,我們也得莫名其妙,從以前的國會擴權不成立,到現在想盡辦法要把手伸進國發基金裡面,到底是要恐嚇,還是要錯失這麼好的機會,讓這些投資者不敢再對臺灣投資?我想國民黨跟民眾黨都要好好思考。在不當的國會擴權已經被判定為違憲之後,現在還想盡辦法要用這個違憲的國會調查機制來影響國內外的投資,我想這是很可惡的行為。尤其民眾黨想盡辦法變成一個小藍的機制之後,跟國民黨一再結合,對國家重要法案或許多政策不斷干擾與干預,不想讓我們的國家發展有一個正向的機制,我想這是非常令人髮指的。很多鄉親都在問我說:到底你們立法院在亂什麼?國民黨跟民眾黨在亂什麼?我想我們要求的就是公平正義,希望提出一個好的法案,讓國家的發展能夠往對的方向。但是很遺憾,從今年2月到現在,這一屆看到的就是不論國民黨也好或民眾黨也好,違法亂紀的行為一再發生,我想這是我們的鄉親所不願見到的。

在此我也要鄭重提醒國民黨跟民眾黨,對於一個國家的政策,我們應該站在對的方向,尤其我們關心的是臺灣隊正在跟美國隊對戰,我們希望臺灣隊能夠獲勝,但現在我們看到的卻是民眾黨和國民黨好像不是很支持。

面對這樣一個困境,國人更應該深切體會到面對這樣的處境,我們應該要全力支持現在的行政團隊,他們提出一些好的政策,我們應該努力來實現,有一些福國利民的政策,我們應該要全力支持,不分黨派,我們也希望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能夠勇敢的解決。民眾黨提出設立這樣一個違法亂紀的委員會,不管是對未來國發基金的運作也好,甚至是對一些輔導優良產業的方向也好,真的是一個不好的示範,我們也希望民眾黨能夠趕快停止這樣的行為,不要讓這個委員會干預政府的良好施政作為。除了請民眾黨要三思,國民黨也不應該支持這樣一個不當的委員會,以上。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6號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1253分)本來今天民進黨要討論的討論事項,我們希望能夠優先討論學生輔導法,這才是民生法案,這才是大家要的法案啊!

拜託,我在講話你在舉什麼牌子啊!院長,我在講話,他在舉什麼牌子啊!院長,我在講話,他在舉什麼牌子啊!

主席:時間暫停。

李委員坤城:院長,我在講話,他在舉什麼牌子啊!

主席:時間暫停……

李委員坤城:院長,我在講話,他在舉什麼牌子啊!可以這樣子嗎?

主席:時間暫停了,李委員,時間暫停了,我知道,我會……

李委員坤城:不可以這樣子吧!

主席:好,謝謝、謝謝……

李委員坤城:我在講話,王鴻薇你拿什麼牌子啊!

主席:時間暫停。

李委員坤城:做賊心虛喔!

主席:好,謝謝……

李委員坤城:請他們回座啊,要請他們回座啊!

主席:請繼續發言。

李委員坤城:這樣子是干擾我發言啊!

主席:我知道,他現在應該……

李委員坤城:這樣子干擾我發言啊!

主席:好,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李委員坤城:尊重一下發言的委員好不好?

主席: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謝謝,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請李坤城委員……時間暫停,現在請繼續發言。

李委員坤城:請尊重我發言,好不好?王鴻薇,請尊重我的發言,好不好?請尊重一下韓國瑜主席,好不好?請尊重我的發言,好不好?尊重一下,互相尊重,互相尊重,好不好?我在發言,王鴻薇在干擾我發言啊!

主席:好,時間暫停。

李委員坤城:我們有這樣子的嗎?你們發言,我們也沒有啊!

主席:好,時間暫停。

陳委員培瑜:院長,你不處理王鴻薇干擾發言!

李委員坤城:可以這樣子干擾我發言嗎?

主席:請尊……

李委員坤城:可以這樣子干擾發言的嗎?

主席: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請發言。

李委員坤城:干擾我發言啊!

主席:各位委員請就位,謝謝。

李委員坤城:院長,你這樣就算了?我還沒有講話啊!我還沒有講話啊!院長,你時間要還我啊!

主席:沒有,暫停了。

李委員坤城:有啊,剛剛有……又跑了,又跑了,又跑了,又跑了,又跑了。我在發言,王鴻薇為什麼干擾我?

主席: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發言權益。

李委員坤城:王鴻薇要道歉啊!我在發言,王鴻薇在干擾我,王鴻薇,你要道歉啊!連最基本的禮儀、道歉都不會喔!

主席:好,謝謝,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王鴻薇,不要再干擾我發言了!我在發言,不要干擾我的發言!

主席:拜託……

李委員坤城:我講學生輔導法應該優先討論,難道錯了嗎?難道錯了嗎?不要作賊心虛!

主席:請各位委員……

李委員坤城:不要作賊心虛!王鴻薇,國民黨,不要作賊心虛,你們今天就是不審學生輔導法!今天你們就是不審學生輔導法!你們今天就是審查爭議性、政治性的法案!王鴻薇,不要作賊心虛!王鴻薇,國民黨,就是作賊心虛,不審查學生輔導法!所以我在發言的時候馬上出來干擾我!

主席:好,謝謝各位委員,請……

李委員坤城:國民黨就是不審查!

主席:各位委員請就座,好嗎?

李委員坤城:國民黨就是不審查學生輔導法,不審查民生法案!干擾我的發言!干擾我的發言!王鴻薇,你要道歉!院長,你要主持啊!院長,你要主持啊!這樣子我怎麼發言啊!現在叫我怎麼發言?現在我怎麼發言!你請他們回去啊,請他們回去啊,請他們回去啊!

陳委員培瑜:院長,議事不公……你為什麼不譴責王鴻薇?院長,議事要公正!

主席:請……

李委員坤城:請王鴻薇要尊重一下議事程序,好嗎?請王鴻薇要尊重一下議事程序,好嗎?

院長,要譴責一下,要講一下啦!我知道啦,我說你要講一下啊!王鴻薇,你就是作賊心虛!國民黨就是作賊心虛!我只是說你們不審學生輔導法……

主席:李委員……

李委員坤城:馬上就跳出來了……

主席: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表示你們講的就是有問題啊!你們就是心虛啊!你們就是在搞鬥爭啊!這都是一些政治性的法案啊!

主席:李委員,你的時間暫停……

李委員坤城:就是完全沒有……

主席:好,沒有關係,把他的時間記錄起來。

李委員坤城:完全沒有在審理民生法案、教育法案……

主席:好,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259分)

繼續開會139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吳委員沛憶聲明對本日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我們繼續請李坤城委員發言。重新給李坤城委員完整3分鐘的發言,請各位委員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

林委員楚茵:議事處現在是怎樣啦?現在議事處是國民黨的是不是?沒有聲音搞什麼鬼啊!

主席:請發言。

李委員坤城:1310分)院長,在我發言的時候,我要先要求院長要來譴責王鴻薇啊!在我發言的時間裡面,他在拿著牌子阻撓我的發言,連最基本的議事程序都不顧啊!院長、院長,你不能閉言啊!你要來做處理啊!你要做處理啊!為什麼我講話的時候,他可以這樣子咧?今天我發言到一半,王鴻薇跑出來亂,結果我們的韓國瑜院長突然喊休息,人也走掉了,我不曉得,我今天只是要求先來審查學生輔導法,如果不是今天國民黨跟民眾黨插了一個案子,國民黨說要討論什麼咧?說要來討論調查委員會要來調查郭智輝,民眾黨咧?民眾黨說要成立調查委員會要來調查國家發展基金,你們要成立這個委員會,難道你們都不重視學生輔導法嗎?難道你們都不重視年輕人嗎?國民黨難道不重視學生嗎?難怪當我們一拿出這個法條,如果我們今天的第一個案子就來審學生輔導法,我跟各位報告、跟各位年輕的朋友報告,學生輔導法現在就已經二讀通過了,但是沒有啊!為什麼沒有?因為國民黨在亂,因為民眾黨在亂,他們只搞鬥爭,不重視民生、不重視學生,所以當我一拿出這個,為什麼不審學生輔導法的時候,王鴻薇就亂了啊!作賊心虛嘛!國民黨就亂了啊!作賊心虛嘛!然後「見笑轉受氣」,把我們的牌子都撕掉了。

我現在要正式的告訴所有的年輕朋友們,民進黨要來好好地審查學生輔導法,但是國民黨不願意審,民眾黨也不願意審,只搞鬥爭,現在還有挽回的方法,就是拜託民眾黨你們把這個案子撤回去、要求民眾黨把你們的這個案子撤回去,我們就可以好好地討論學生輔導法了。拜託一下國民黨跟民眾黨好好地重視學生、好好地重視學生輔導法,不要拿出政治鬥爭的案子來阻撓學生輔導法的通過。所以我這邊再來呼籲民眾黨的朋友們,把你們這個案子撤掉,今天我們就來好好地審查學生輔導法,讓它二讀通過、讓它三讀通過,拜託大家了!重視年輕人、重視學生!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7號陳素月委員。

陳委員素月:1314分)院長及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午安。我們今天非常地遺憾,民進黨團希望能夠優先來處理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所以我們民進黨黨團的同仁一大早就來排隊遞案,結果呢?被國民黨變更議事程序給擋掉了,結果國民黨跟民眾黨要處理的是什麼呢?是大法官已經做出解釋的違反憲法的立法院成立調查委員會的兩個案子,就是有關原先是針對經濟部長郭智輝調查委員會的案子,後來這個修正動議是針對所有部會首長財產申報的調查委員會,以及國發基金不當投資的調查委員會,剛剛我們民進黨同仁很多都有提到了,針對國發基金的投資,蔡英文總統執政的這八年獲益是比馬英九時期的獲益多了3.5倍,所以你們如果認為有弊案的話,那你們是不是要優先針對馬英九時期的國發基金投資情形去做調查呢?

還有,針對部會首長財產申報的調查委員會,我覺得這也造成部會首長的恐慌,我希望國民黨跟民眾黨對任何事情的處理或是提案應該要有一致的標準,對於是非對錯,我希望要有一致的標準,在這邊也要提醒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花無百日好,人無千日紅,我們不可能一直留在立法院,今天你有這個福分進入到立法院,我們就是要珍惜人民託付給我們的權力,為百姓發聲,謀取民眾的利益,做福國利民的事情,如果只是搞政爭,四年的時間很快就過了,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想到時候一定會再做出一個很正確的決定。所以我們希望國民黨跟民眾黨還是要回歸到福國利民的學生輔導法的案子,我們優先來處理民生法案,不要搞政爭,從這一屆進入到立法院,你們仗著是國會多數,在這邊為所欲為、「橫柴入灶」,我相信這種事情百姓是看不下去的,也不會接受的。感謝。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8號王世堅委員,請發言。

王委員世堅:1317分)主席、各位同仁。本來我沒有打算發言,但是看到黃國昌坐在那裡,我真的不得不上來,因為今天兩黨吵得不可開交為的就是黃國昌,他提的,他說要調查國發基金的投資,剛才本黨的幹事長蔡易餘委員有提到黃國昌這麼做其實目的是不是要炒作股票、炒作某些公司,這讓我想起來四年前黃國昌真的是前科累累啊!我就舉四年前的例子,黃國昌你記得嗎?四年前,你一下子猛打大同公司,說他們公司派經營不善,接著你又打市場派,說市場派有中資背景,結果你那麼打了一打、兩邊都打以後,最後你達到目的啦!這個市場派就收編你,你去當了獨立董事,天啊!整個社會側目!金融專家、投資大眾都質疑你,搞半天你為自己弄了一個獨立董事。好啦,結果你竟然怎麼反駁,你竟然說這是社會大眾把獨立董事經常性的病態看成常態,針對所有2,000家上市櫃公司好不容易在社會督促下有的獨立董事,這樣子幫良善投資大眾監督公司經營的這個位置,你把人家通通打成病態,只有你才是正確的,哇,天啊!

國昌委員今天你在這邊,我要告訴你,可能有些公司獨立董事應該追究,但是我很確定,大概所有公司裡面唯一的病態就是黃國昌、就是你這個偽君子!我希望你敢提案,各黨委員在發言的時候,你就要在場,你要對各黨委員表示起碼的尊重!因為我們大家都是正常的,只有你是病態!

主席:謝謝王世堅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9號郭昱晴委員,請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再一次拜託大家,請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請郭委員發言。

郭委員昱晴:1321分)主席、各位同仁。從一早國民黨先造謠民防就是要學生上戰場,到剛剛臨時變更議程、拖延學輔法,居然還有臉站在這個地方干擾人家上臺發言,舉著拖延學輔法是我們的責任的牌子,我真不知道這個臉皮到底有多厚才能夠做到這種地步!

現在立法院擴權要擴權到這種地步嗎?現在要針對所有的首長、所有的公職人員的財產,甚至國發基金要成立調查委員會,你們是想要取代監察院,想要取代檢調還是想要取代誰?好啊!如果你們真的要來調查所有部會首長的財產,請問站在我身後這位,應該算是史上最不中立的立法院院長,他的財產要不要先調查?你們所有地方執政首長的財產要不要調查?

10秒之前……請幫我暫停時間,我在發言!10秒之前才給我們的修正動議,10秒之後就馬上要進入整個個案的大體討論,這真的叫做可惡、可惡到了極點啊!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調查委員必須要跟立法院職權相關,憲法第六十三條明言規定,立法院的職權是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請問國民黨、民眾黨調查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是剛剛我唸過的哪一項啊?有在裡面嗎?中華民國是五權憲法,你們如果真的想要代替監察院,你就改嘛!現在是國會在行使監察權嗎?為所欲為到極點!

我真的在這裡嚴正的抗議,關於學輔法,我所有準備要發言的資料在這個地方,從早上到現在一點多了,大家都還沒有吃飯,現在還好意思站在這個地方說,我們民進黨在拖延學輔法,有眼睛的所有臺灣民眾都看得出來是誰!還好意思剛剛在後面跟我們爭吵說我們在拖延,請問是誰罔顧學生的權益?就是國民黨跟民眾黨坐在那邊眼睛往上看的黃國昌,幾個大字看不懂嗎?教育優先,先審學輔法,有這麼難嗎?如果不是你們變更議程,我們需要在這邊發言、拖延時間嗎?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跟院會報告,我們已經為委員訂購了便當,140分會送達到各位委員手中。

接下來請登記第10號張雅琳委員,請發言。

張委員雅琳:1325分)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事們。今天早上我們原本要審的法案,民進黨一大早就來遞案的第一案,就是要來審學生輔導法,每一個孩子都是家長的心頭肉,大家也都知道青少年的自殺率節節上升,每一個委員在各個質詢上面,不管是在衛環委員會或是教育委員會,都在關注這個議題,但是我覺得國民黨的關心是假的!因為如果你們真的關心的話,今天就應該要來支持、來審學生輔導法,你們就會清楚的知道,學生的生命是……我們是在跟時間賽跑,每一分每一秒都不應該浪費在所謂的政治鬥爭之上。

剛剛國民黨的王鴻薇委員還好意思來這邊舉牌,說是民進黨拖延議程,罔顧學生權利,但今天變更議程的人就是國民黨跟民眾黨兩黨聯手,不顧學生的利益。在整個審查的過程之中,我想柯志恩召委非常清楚,民進黨的委員幾乎全程參與,不但都有提出各自的法案,全程參與、全程發言,積極的來為學生爭取、積極的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儘快的去落實三讀,之後造福到現場的老師們、學生們以及支持我們的家長們。但是很不幸,現在已經進入了這一種政治操作之下,讓我們的學生輔導法排到最後。

我希望所有看直播的觀眾都要知道,所有看直播的家長們也都要知道,也希望所有看直播的觀眾們把今天是誰變更議程的這個檔案錄影,全部傳到所有的家長群組,讓所有的家長知道今天是誰不顧我們的學生!誰不顧我們的孩子!再說一次,孩子都是我們的心頭肉!不應該變成大家為了政治利益操作的人血饅頭!真的是有夠不要臉!不要臉!不要臉!黃國昌還在笑!不要臉!

國民黨如果真的在乎、柯志恩如果你真的在乎學生輔導法,現在去叫你們的小弟民眾黨撤案,我們現在就來審學生輔導法,可以嗎!去叫你們的小弟民眾黨撤案!我們就可以趕快來審學生輔導法,讓我們的孩子真的可以被接住,真正照顧到我們每一個孩子。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第11號黃國昌委員,請發言。請尊重委員發言的權益,拜託各位委員,謝謝。

黃委員國昌:1329分)院長、本院委員。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事實上在上個禮拜五的時候,其實就應該處理了,因為韓院長調和鼎鼐,希望再有一次溝通的機會,我們也都善意的接受了,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到了今天我們真的有機會處理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

剛剛非常多執政黨的委員,針對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有很多指教、有很多批評,我相信在裡面論述的內容,可以清楚地讓所有的國人看到他們是多麼擔心、多麼害怕這樣一個調查委員會會成立。

民主進步黨為了要阻礙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的成立,甚至剛剛已經有委員在這邊發言的時候大方地承認我們發言就是在拖延時間,也有委員在上面不惜用人身攻擊,說我們是不是要把手伸到國發基金裡面去,甚至有委員在上面進行個人的侮辱跟攻擊,說我們是不是要炒股。我坐在下面聽的時候,我覺得非常地可笑,但也非常地難過,可笑的是,我從來不炒股的、我從來不摸任何股票。

真正把手伸到國發基金的是誰?我來跟大家好好地報告一下,之前民進黨在野的時候,有一位立法委員叫做潘孟安,潘孟安說我們的國發基金已經淪為紓困基金了,我們的國發基金不可以讓執政黨的黑手伸進去,所以他那個時候要求什麼?他要求國發基金應該要用法律案來加以處理。曾幾何時,這樣子主張的民主進步黨,連一個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都擔心,我們來看看誰真的把黑手伸到國發基金裡面去,剛剛有很多委員提到了聯合再生,沒錯,我們的國發基金為什麼會投資一個虧損上百億的聯合再生?我想當初呼籲國發基金要改革的潘孟安可能要率先出來講清楚啊!為什麼聯合再生花了幾千萬幫你在屏東那邊養人?這才是把黑手伸到國發基金裡面去。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動議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

一、調查目的:

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例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使國發基金淪為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由國發基金投資所衍生之弊案層出不窮。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國發基金對於連續虧損之投資事業未落實評估檢討,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投資目的等符合釋股原則之投資事業,未落實退場機制,應研謀改善以提升管理效能,俾利有限資源充分投資於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並妥適運用有限人力強化監督管理作為。又係因《產業創新條例》與限制國發基金投資標的之法律修正議案存在重大關聯之相關爭議,包括國發基金是否因不當外力介入而做出不當投資決策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

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發基金之投資標的應設置消極排除要件以及改革投資決策暨管理機制提出具體參考建議。

二、調查方法:

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本院與限制國發基金投資標的之法律修正議案存在重大關聯之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

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

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各黨團推派名單於11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於1129日(星期五)院會彙報各黨團名單;並於122日(星期一)下午2時召開第一次會議,由國民黨黨團推派之代表充任主席,由出席委員決定本調查委員會之召集人,並議決「立法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

四、調查事項範圍:

()國發基金之投資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做出不當投資決策,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

()國發基金有無落實就其不當投資決策詳加評估檢討,有無評估是否能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

()對於已無財政目的、政策意義或已偏離政策目的等投資事業,是否能有效改正或啟動退場機制。

()國家發展委員會有無督促國發基金對於不符政策目的之投資事業,依規定加強檢視推動退場機制,使國發基金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充分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等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之重要事業或計畫。

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

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特定議案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我們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各位委員拿到表決卡了沒?都有拿到,好,我們開始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4位,反對4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下午14638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我們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重付表決結果:出席95人,贊成55人,反對40人,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照案通過。

我們作以下決議:本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下午14815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 討論事項第二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賴士葆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邱志偉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院黃國昌委員等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進行表決處理。

委員黃國昌等提案:

針對本案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處理。

游 顥  黃健豪  蘇清泉  麥玉珍  黃國昌  張啓楷  林國成  吳春城  林憶君  許宇甄  陳昭姿  王鴻薇  高金素梅 丁學忠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葉元之  林倩綺  羅智強  謝龍介  洪孟楷  廖偉翔  鄭正鈐  陳玉珍  徐巧芯  邱若華  賴士葆  盧縣一  牛煦庭

主席:我們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表決,針對黃國昌委員等人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41位,反對55位,贊成者少數,反對者多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122日 下午15027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委員黃國昌等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117日(星期四)下午2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協商結論:

一、原審查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修正通過(後附)。

二、第十條、第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第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四、增訂第七條之一及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五、通過附帶決議17項(後附)。

六、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七、檢附立法說明1份(後附)。

主 持 人:柯志恩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洪孟楷

萬美玲   羅廷瑋   葛如鈞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范 雲   陳培瑜

陳秀寳   林宜瑾   郭昱晴   張雅琳

林月琴   吳沛憶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後續逐條討論時就照協商結論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院會稍早在野黨團要求延長開會處理,至學生輔導法、貨物稅條例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麻煩各位委員請回座,現在宣讀重要宣告,謝謝。

報告院會,本次院會稍早在野黨團要求延長開會處理至學生輔導法、貨物稅條例處理完畢再行散會,並經院會無異議通過,但是因為今天下午兩點半,我們就要舉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本人也是公聽會主席,請問院會,本案是否進行到此為止,下次會議繼續處理?(無)沒有異議。本案作以下決議:下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我們現在散會。

散會13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