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1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28分、1020分至1229

111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54分、下午230分至49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麥玉珍  林國成  王美惠  楊瓊瓔  盧縣一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李昆澤  王育敏  陳菁徽  羅智強  許宇甄  王正旭  謝龍介  賴士葆  高金素梅 吳宗憲  林岱樺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沈發惠  吳琪銘  陳雪生  游 顥  蘇清泉  張啓楷  陳冠廷  劉建國  徐巧芯  張雅琳  萬美玲  吳春城  李坤城  王鴻薇  賴瑞隆  林宜瑾  陳俊宇  徐富癸  顏寬恒  張宏陸  林俊憲  王定宇  陳素月  王世堅  何欣純  郭昱晴  林月琴  蔡其昌  羅美玲  吳秉叡  林德福  黃國昌  黃 仁  丁學忠  翁曉玲  黃建賓  沈伯洋  吳沛憶  黃健豪  林沛祥  陳培瑜  洪申翰  馬文君  邱若華  陳超明  柯建銘  羅明才  賴惠員  范 雲  陳 瑩  蘇巧慧  傅崐萁  呂玉玲  魯明哲  葉元之  廖先翔  鄭正鈐  鍾佳濱  韓國瑜  林倩綺  廖偉翔  牛煦庭  張智倫  邱鎮軍  徐欣瑩  郭國文  陳秀寳  蔡易餘  吳思瑤  陳永康  林思銘  陳玉珍  葛如鈞  涂權吉  李彥秀  陳亭妃  李柏毅  林淑芬  黃秀芳  莊瑞雄  謝衣鳯  羅廷瑋  邱志偉  許智傑  楊 曜  張嘉郡  林憶君  黃珊珊  柯志恩  林楚茵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

請假委員 邱議瑩       

委員請假 1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陳淑姿


財政部部長

莊翠雲


(列席時間:1119日)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115日上午9時至928分、1020分至1229分、1119日上午9時至1154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1119日下午230分至49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9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2人擬具「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8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融資公司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增訂第21069097號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智倫等25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4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三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團體協約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本院委員陳亭妃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一三五、內政部、經濟部函送「查禁模擬槍之主要組成零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三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69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定自1127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行政院函,為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通過有關農業部應調整公糧收購價格,由每公斤26元調整至每公斤31元之決議,檢送該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8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定自1141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一、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膜式氣量計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四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立陶宛及美國阿肯色州、印第安那州、內布拉斯加州、俄亥俄州、威斯康辛州、北卡羅萊納州、北達科他州、奧勒岡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農業部函,為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葡萄牙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並修正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文化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修正「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並自11310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並自11310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二、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條文,並自11310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六六、法務部函,為修正「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七、法務部函,為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八、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九、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等10項編制表及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臭度檢測方法-初嗅數法(NIEA W206.5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一、環境部函送「水中臭度檢測方法-初嗅數法(NIEA W206.5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七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冰醋酸」,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酸」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酒石酸肉鹼(L-酒石酸肉酸)」,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活化酸性白土」,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矽酸鋁鉀珠光色素」,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七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一四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退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減少早產兒家庭經濟負擔、降低失能率及新生兒死亡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提升兒科住院醫師招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周產期照護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預算編列與執行、111年度2項績效指標實際值未達預期及「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等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1年度績效指標未達預期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謀改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之布建與推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幫助類似嚴重過敏症兒童加速在健保下取得新藥及獲取心理諮商治療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放寬納入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之科別設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國軍後備部隊兵器類裝備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國防手冊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一、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事校院設立軍事教育基金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二、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力需求及招募、留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三、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及國外軍校生經管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四、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五、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人才招募及長留久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六、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防學士班徵選機制具體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八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一九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三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僑生技職專班越南及馬來西亞生源大幅下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二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淨零公正轉型實體公眾諮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東縣蘭嶼鄉因小犬颱風所致相關損害之振興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空置宿舍活化規劃具體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審查建議及建立成果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晶片創新應用提升產業量能推動做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調共同盤整高通公司產業方案推展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併可行性之規劃及修法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二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辦「國際競爭網絡(ICN)研討會」計畫之必要性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模型或運用演算法偵測反競爭行為及完備法令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三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十一)、(一二四)、(一三五)及(一五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二十二)、(二十七)、(一二八)、(一三三)、(一三四)、(一三六)及(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八十五)、(八十七)、(一二○)、(一四九)及(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四十一)及(一○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五十六)、(一二六)、(一六○)及(一六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五十四)、(六十二)、(六十三)、(一○○)、(一○一)、(一二二)及(一四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五十八)、(一一三)、(一四二)及(一四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一)及(一八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十八)、(五十四)及(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署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一○五)及(一五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五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提供計畫研究人員心理諮商相關協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大運動科學研究方向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大學端太空人才培育、協助太空相關系所設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氫能科技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廣太空科普知識與科學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獎學金應保障一定比例之員額提供於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三十九)及(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1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林口社宅專案出租成效改善措施」書面報告等12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2年度預算書案等7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6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7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五、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9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10年度預算書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二六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0111年度決算書案等10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六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美國及加拿大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案等1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六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關於加拿大牛肉進口修正協議」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案等4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部分條文案等2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案等30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內政部會銜函送「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等2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等1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七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醫療、菸草業之電價減免條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中央應提撥百分之八十比率之碳費供地方政府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沈委員伯洋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昱晴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沛憶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高層建築消防法規檢討與居住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俊宇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楚茵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捷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請予補助五股區公所行政大樓進行耐震補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高齡化和屋齡老化問題嚴峻,都市更新速度緩慢,影響銀髮族居住安全與環境品質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就臺北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修正計畫審核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超明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雅琳就第11屆第2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帶狀皰疹疫苗高昂費用,民眾負擔沉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吳委員宗憲,有鑑於大客車缺工問題嚴重,根據2024年公路局更新統計,運輸業人力缺額達9,693位。經報導,公會理事長及從業人員皆曾表示,大客車駕駛工時長、風險高等不友善工作環境是使司機不願意從業的原因。駕駛工時長和其複雜的薪資組成有高度相關,經看客運駕駛薪資由高達14則細項加總而成,其中加班費有可能占了三成以上,且每個月薪資浮動劇烈。中央祭出多項補助仍無法改善缺工問題,足以顯示不僅是薪水高低,其背後更有薪資上的結構性問題。爰此要求勞動部及交通部儘快針對大客車駕駛薪資破碎化進行改善,以保障大客車駕駛之健全就業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1115日)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事項第92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93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發展基金(下稱國發基金)近年投資標的逾過半嚴重虧損,如2017年投資如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日光能源科技、昱晶能源科技與昇陽光電科技合併成立)與2019年投資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發基金已淪紓困基金。尤有甚者,如興股份有限公司以造假財報坑殺投資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不僅涉及官商勾結,還將中國製產品裝設於軍事要塞,國發基金投資弊案一籮筐。而多家令人匪夷所思之投資標的,其公司竟與府院高層關係密切,更讓人懷疑政府罔顧納稅人之權益,只顧牟取自家政商利益。為釐清國發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之原因、是否存有不當外力介入、以及對投資標的所衍生之弊案有無護航放水之行為,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等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於必要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一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保障納稅人之權益。」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總統咨請本院行使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提出審查時程如下:一、定於1014日(星期一)舉行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及審查小組委員名單,請於10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二、1016日(星期三)、17日(星期四)、21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016日(星期三)上午審查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同意權案、1016日(星期三)下午審查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同意權案;1017日(星期四)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同意權案;1021日(星期一)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同意權案。三、1016日(星期三)上、下午各由5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2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30分鐘,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2人;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四、1017日(星期四)及1021日(星期一)每位被提名人各由3位委員進行詢答,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各黨團推派名單,請於1016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20分鐘;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五、審查完畢後,提報111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投票表決(相關審查時程及事務如附件),請公決案。

決議:一、1122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舉行考試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126日(星期二)、29日(星期五)下午、12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改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1126日(星期二)上午審查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129日(星期五)下午、123日(星期二)、6日(星期五)下午審查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125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17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7位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附表

(二讀時,照協商結論通過。)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並將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及附表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依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關於「精神病或腦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之業務,僅臨床心理師方能執行。是各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若編制「諮商」心理師,則不得執行上開業務。又本次法院組織法第67條將原「臨床心理師」,再增列「諮商心理師」,係俾利各地方檢察署依需求及地方資源進用相關人力,得因地制宜,保有用人彈性。然,因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有所差異,建請法務部善盡督導之責。2.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4項、第66條之53項之授權訂定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20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分別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請審議「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3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至第()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1119日)

(由委員傅崐萁、張啓楷、洪申翰、林思銘、賴瑞隆、王鴻薇、陳培瑜、黃健豪、蔡易餘、洪孟楷、吳思瑤、廖偉翔、李坤城、張智倫、邱志偉質詢。)

決定:一、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11311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1119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7人、民進黨黨團推派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上述名單請於1118(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貳、11311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122日(星期一)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26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210日(星期二)改開全院委員會,並與11日(星期三)、12日(星期四)合併為一次會。1210日(星期二)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1211日(星期三)及12日(星期四)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129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1224日(星期二)院會上午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附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112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附表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6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二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葉元之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二案委員黃國昌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7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洪申翰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