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星期五)11時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11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中正大學的同學,熱情歡迎。嘉義中正大學的同學,歡迎大家!
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請秘書長宣讀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行政院函,為請本院籌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定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內政部、交通部函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內政部、銓敘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外交部函,為我國2024年捐助100萬美元予「亞太經濟合作」(APEC),檢送雙方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延長效期之台日雙方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南投縣忘年關懷協會的好朋友,熱情歡迎大家。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三項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編制表」等18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巴拉圭共和國國家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協定」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教育部函送「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北寮至赤嶼陸連島摩西分海區域活動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交通部函送「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交通部函送「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花蓮氣象雷達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蘇澳氣象站編制表」名稱修正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後龍氣象站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廢止「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勞動部函送「最低工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環境部函送「碳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環境部函送「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環境部函送「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環境部函送「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4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廢止「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3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九十四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之後,除第九十七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之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九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對外之捐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試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二)、(十六)及(十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4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備查,請查照案。
九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案等21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案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八、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王委員義川已於113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15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柯建銘委員為「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改推派王義川委員擔任,請查照案。
一○○、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為於113年12月2日(星期一)舉行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選出黃委員國昌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審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動產標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依托咪酯類毒駕應明定「閾值」及依托咪酯類毒品應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法務部調查局近期性騷擾及風紀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委員王正旭、邱鎮軍、郭昱晴、楊瓊瓔等4人對「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菇類為國民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之食材,亦為我國重要之農業作物。2023年我國菇類整體產值達91.31億元,其中又以臺中新社等中部地區種植之香菇產值最高,對於我國中部地區農業發展貢獻良多。因此,對於香菇、洋菇、金針菇等菇類栽培產業之永續發展,政府應予以協助。基於健全國內菇類產業健全發展及保障食品安全等考量,目前我國並未開放中國大陸香菇進口。然查,市面上仍多有中國大陸香菇循走私途徑或假借第三國產品名義進入國內市場,對我國農業發展及國民健康影響甚鉅。為保障菇農權益、落實食品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林俊憲委員聲明,對上週五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兩案。變更議程第1案,民進黨黨團撤案,不再予以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張雅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請問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3案,現在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將「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院第11-2-11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4、15、61、62案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並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案 |
案名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院第11-2-11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4、15、61、62案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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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0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1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3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5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9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24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1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特別宣告一下:剛才所提的第15案撤案,其餘照列。
吳委員思瑤:等一下,為什麼撤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黨團之間有意見要溝通,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4分)
繼續開會(12時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繼續開會。
剛才國民黨的第1案已經通過,我們現在繼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就照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5案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1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62案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案、第15案、第61案、第62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現在依登記順序發言。沒有委員登記,我們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我們進行表決。現在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我們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贊成48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處理。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下午12時15分30秒
表決議題:討1民進黨黨團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15、61、62案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提案的黨團沒有推派委員說明,我們就不做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經黨團表示均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的黨團未派委員說明,不說明。
進行大體討論。經黨團表示均不再發言,所以我們不發言。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三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郭智輝於就任前疑以不當移轉方式處置股權,規避財產信託要求,已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精神,損害法治與誠信原則。
二、郭智輝疑似利用股權移轉進行利益輸送,並涉及可能的稅捐逃漏行為,已損及國家稅收公平性。
三、作為國家部會首長,其行為應以廉潔為首要核心準繩,但郭部長行為不僅損及個人信譽,更影響部會形象與公共信任。
四、此事件已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造成影響部會日常政務推行與公眾信任。
五、除對郭智輝部長提出譴責,並要求公開說明股權移轉相關事宜。並請行政院啟動調查,釐清是否存在違反財產信託規範與稅法規定行為,如經查屬實,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提案的黨團沒有派委員說明,我們不說明。
進行大體討論。經黨團表示均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乙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提案的國民黨黨團未派委員說明,我們不說明。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經黨團表示均不發言,因此我們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7、11、18、2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148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21號、113年4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51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43號、113年6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428號、113年7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70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5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第7次、第11次、第18次及第21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7月11日召開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提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等5案,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會議由柯召集委員志恩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體育產業越加蓬勃發展,體育產業項目也較過往更加多元,例如電子競技、棋類運動等,完善健全的職業與業餘體育體系足以帶動整體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寬廣之職涯發展,進而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體育產業,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為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柯志恩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首重建立球迷對於賽事之信心,而經中華職棒多次簽賭及近年國內籃球賽事打假球事件,對國內職業運動賽事之發展,已造成嚴重衝擊。然目前簽賭與妨礙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針對尚未納入其投注標的之主流運動賽事,如有相關疑慮均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為完善相關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三、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健全發展,並維護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競技之公平性,現行法規對於「非投注標的」的運動賽事規範不足,無法保障運動賽事之公平性,如有不法份子破壞其競技公平性之事情,僅能援用刑法相關規定辦理,我國維護運動競技公平性之相關法規恐有漏洞,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四、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說明:
為強化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防賭機制;提供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組建運動團隊之經營與用人彈性並落實性平政策;厚植運動員工會團體能量以健全我國運動產業體質等目標,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非法運動賭博不僅已嚴重危害運動產業之健全發展,更對運動選手之運動生涯甚或人身安全造成極大之威脅,為有效抑制非法運動賭博之擴散、強化對運動選手之保障,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六、教育部相關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日應邀列席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在此謹進行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背景說明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係本部為推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所訂定之法源依據,包括為健全職業運動產業發展,並推動相關業餘運動加速職業化進程及重點運動賽事,提供營利事業租稅優惠誘因;鼓勵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投入運動產業;因應運動產業環境變化,提供運動產業相關輔導與獎助;及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等規範,期能厚實運動產業利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
(二)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修正條文之回應說明:
1.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原則支持,惟考量營利事業捐贈租稅優惠,提高捐贈金額減除額度,以其涉及稅賦,宜與財政部研商。
2.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等4案,各委員及黨團版本提案大部分內容與本部方向一致,本部原則支持;部分內容於「條文條次」、「立法目的」、「立法用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賽事」、「除納入投注標的之賽事外,其餘以非法方式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性之罰金額度及結夥三人以上之徒刑刑度」及「處罰意圖營利之行為」等相關事項,與本部維護國內職業與業餘運動清新環境,希冀帶給民眾精彩賽事之目標一致,惟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職業與業餘運動賽事」作為處罰要件,事涉司法院及法務部權責,及未來刑事偵查審判實務運作之可行性,另涉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本案建議暫不予增列,並由本部會商司法院、法務部,研議那些賽事範圍之不公正行為,需以刑罰制裁。
3.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
(1)增列第7條之1,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且人員之進用,得排除政府採購法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惟採購與人員進用,仍受補助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明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授權法源:
A.第1項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涉及性別比例平等原則部分,有助於落實性平政策,並作為組建運動團隊之參考,本部予以尊重。
B.第2項人員進用得排除政府採購法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惟仍受補助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並明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授權法源部分,事涉台啤籃球隊及臺灣電力公司6支球隊球員投保問題,依實務運作若以換約方式,即可解決長期球員未享有勞健保之疑義,建議免予增列。
(2)增列第7條之2,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並訂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之承認、輔導、業務費用與基本人事費、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及其他事項之相關辦法。考量運動員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地方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有相關法規保障勞動權益,並設有推動籌組工會或工會成立後等相關輔導及獎補助等措施;本部體育署亦協助運動員工會及團體辦理組織發展事項,諸如補助辦理回饋列車計畫、補助建置職棒退役人才媒合資料庫發展計畫,及補助翻譯國外職業運動資料等。本部體育署除持續精進行政協助措施外,亦鼓勵可善用勞動主管機關提供之專業資源及服務經驗,同時基於促進運動員工會組織培力及發展立場,若欲辦理或推動相關活動或計畫,將依現行法規適時輔以協助,共同努力保障運動員權益,建議免予增列。
(三)結語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感謝各委員的關心及支持,本次所提有關增加租稅優惠誘因、完善職業運動防賭機制、針對除納入投注標的之賽事外,其餘以非法手段妨害賽事公平者亦應予以處罰、提供地方政府及公營事業經營運動團隊進用人員之彈性,以及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等提案,期望透過本次修法,能營造運動產業更良好的經營環境,並增益運動產業發展實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給予本部支持與指教,詳細內容請參閱書面報告,並祝各位委員健康如意,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增訂第七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七條之一 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之隊伍數量應注意性別比例平等原則。」
二、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二、委員陳培瑜等21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三(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委員洪孟楷等5人所提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修正動議、委員林倩綺等4人所提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第二十六條之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四、通過附帶決議3項:
(一)鑑於財政部於111年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此舉造成教育部體育署與產業界重大疑慮,有實質架空原先該條文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具體整理受此公告影響之捐贈狀況(僅因此公告被要求適用基本所得稅額之企業)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並於1年內邀請教育部體育署及相關適用本法之營利事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會商,討論有無必要暫緩實施相關公告,以維本條例修正之美意。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二)考量1998年勞動部公告職業運動業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至今已逾25年,鑑於相關適用範圍於當時法制設計之初並未明確定義,考慮現時空環境已有顯著變化,為釐清「職業運動業」之適用範圍以明確相關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保障與運動產業實務需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與單位共同會商,並將相關定義提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考。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三)為保障國營事業及所補捐助成立之協會所管理之運動團隊球員之勞動權益,財政部與經濟部督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所轄球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育樂會轄下之體育幹事部分,於1年內以定期契約方式,完成明載雇主之勞、健保責任之合約修訂,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益的作為,俾保障球員勞動權益。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五、附帶決議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針對陳培瑜委員提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新增第7條之2之相關執行辦法或要點執行上,除應納入立法說明中基本人員與事務之維持協助、相關團體協約簽定之獎、補助、建立對外窗口連結國際經驗外,後續請教育部體育署於3個月內邀請運動員團體共同研商,以達成立法意旨,並創造後續更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成立之友善環境。
提案人: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柯志恩 陳秀寳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柯召集委員志恩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柯志恩委員補充說明。
柯委員志恩:(12時27分)謝謝主席還有我們各位委員。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不僅是健全臺灣運動員產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還給球員乾淨打球環境的宣示及保障。這次的修法共有幾個重點,第一個,規範我們國營事業在經營運動團隊的時候,應該注意男女組成的性別平權;第二,將政府輔導與補助運動員工會或是團體成立法制化;第三,最重要的是,重罰打假球的刑責跟罰金,把範圍擴大到運彩沒有開盤的賽事。
首先,對於目前我國公營事業運動團隊數量仍呈現男子團隊多於女子團隊的一個狀況,為了使國家對於運動員支持得以呼應性別平權,做為未來國營事業出資經營運動團隊組建方向的參考依據,所以我們增訂了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出資營運團隊的隊伍數字,希望能夠特別注意我們性別比例平等原則的規定。還有,我們也規定了,在球員跟團體還有聯盟還有政府間仍存在著許多不平等的權力關係,我們都一致在這次的修法當中,給予大幅的一個改善,我們增訂了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積極協助、輔導相關的賽事成立運動員工會,同時將政府相關的獎勵、補助一併的法制化,宣示我們促進運動員權益保障及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一個很大的決心。
雖然推動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保障競技運動賽事的公平性以及運動產業的健全發展,並且防制賭博介入我們的運動領域,強化運動領域相關人員的合法教育。我們認為,防堵不能只是口號,假球防治也不只是限於棒球,應該透過法制完善,達到建構受監督的運動產業環境,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一個工作,所以我們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制定,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的政策,輔導職業與業餘運動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的信託基金機制及辦理法治教育。還有,為了給予球員安全的比賽環境,回應國人期許,對於任何妨礙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的人,都要給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所以,我們參考了運動彩券發展條例之規定,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是其他非法方法來妨害運動競技產業賽事之公平者,都要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意圖營利或者是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更要加重罰款,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時,因為目前法律只針對運彩有開盤的賽事所進行的非法影響來加重處罰,為避免許多運彩未開盤的賽事被不法分子鑽漏洞,並宣示我們防治假球的決心,我們認為應擴大加重處罰非法影響運動賽事公平的範圍,包括職業運動聯盟主辦的職業運動賽事,像中華職棒等等。
這次修法能夠順利完成,我們要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朝野所有立委的共同支持,也要謝謝所有提案委員的共同努力。同時,我們也感謝教育部、體育署願意聽進選手的聲音,和全體運動員一起往前邁進。
修法只是開始,如何落實防賭機制才是最重要的工作。健全臺灣的運動產業跟環境,需要我們大家的持續努力,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召集委員柯志恩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經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同意撤回;洪孟楷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廖先翔、牛煦庭、邱若華、黃健豪、謝龍介、林沛祥等19人,有鑑於過往國內數次假球風波對職業運動賽事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僅嚴重威脅選手之生涯發展與人身安全,更從根本上打擊人民對本國運動產業發展之信心。為建立我國職業與業餘運動產業之防賭機制、強化運動員組織工會及團體協商覆蓋率,進而促使運動事業之健全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洪孟楷 廖偉翔 廖先翔 牛煦庭 邱若華 黃健豪 謝龍介 林沛祥
連署人:邱鎮軍 翁曉玲 楊瓊瓔 陳雪生 陳玉珍 高金素梅 王鴻薇 顏寬恒 馬文君 徐巧芯 羅智強
增 |
說明 |
第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職業運動業之防賭政策,協助完善防賭信託基金等具體防賭作為,並推動防治運動賭博之學校及全民法治教育。 |
一、本條新增。 二、過去多次假球事件對於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帶來深遠之負面影響。為恢復公眾職業及業餘運動賽事之信心,有效防止運動競技賽事成為不法賭博之標的,爰增訂本條。 三、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完善之防賭政策外,亦明定須協助建立防賭信託基金,並將防治運動賭博之法治教育普及化及規範化。 |
第七條之二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運動團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目前我國針對體育賽事之簽賭及妨礙賽事公平行為之法律設計中,僅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針對其投注標的賽事進行提高刑責之設計。而針對尚未納入運動彩券投注標的之體育賽事,如有相關疑慮僅能援用刑法賭博罪等條文辦理,恐致生不肖人士接觸球員遊說之風險。 三、為有效將各式職業或經政府支持之業餘企業聯賽之體育賽事納入防賭機制,爰參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相關規定,針對體育賽事中簽賭及企圖營利而妨礙賽事公平之行為加重處罰。以順利推廣健全國民體育環境,並重建人民對國內各項體育賽事之信心。 |
第七條之三 為健全職業與業餘運動業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相關賽事之運動員工會成立及運作。 前項運動員工會之承認、輔導、業務費用與基本人事費、團體協約簽訂之獎勵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工會為勞工基於團結自主形成之集體力量,主要透過團體協商與爭議行為,進而保障工作權益並改善促進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及福利事項等。 三、鑒於我國運動員工會的組織覆蓋率仍低,且基於與單項協會的權力不對等,尚需政府提供適當協助、輔導及鼓勵,促使雙方共同針對運動員養成發展、生涯規劃及權利義務等政策,進行對等、充分反映第一線需求之研議及討論。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基於健全運動產業發展之立場,提供相關運動員團體組成之支持,並參考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措施之內容,訂定團體協約簽訂之獎勵、補助及相關辦法。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3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一、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等4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增訂第七條之二、增訂第七條之三,修正通過(如後附)。
二、通過協商新收附帶決議共1項(如後附)。
三、原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共1案,不予通過。
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五、檢附立法說明1份(後附)。
主持人:傅崐萁 柯志恩 洪孟楷
協商代表:林宜瑾 陳培瑜 范 雲 林思銘 張雅琳 吳沛憶 王鴻薇 黃國昌 莊瑞雄 柯建銘 吳思瑤 郭昱晴 陳秀寳 蔡其昌 蔡易餘 麥玉珍 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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