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魯明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建請本院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0次會議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國民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進行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及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黃健豪等人提案,建議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並於8年內完成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要求吳秉叡委員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另外,建請移送紀律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67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8號、第1130703739號、第1130703686號、第1130703721號、113年1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4號、第1130703918號、第113070392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星期四)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為使競技運動全民化,強化我國運動實力,提高我國運動人口,建立運動文化及素養,遂成立運動部,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1人,為彰顯國家對運動之重視,使運動業務能獨立設部,爰調整行政院組織,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成立運動部,打造台灣運動島,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為增設「運動部」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陳冠廷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冠廷、陳亭妃等17人,為打造嶄新的部會,落實推動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與國際參與,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設「運動部」。
六、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故增設「運動部」以達上述目的,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茲就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及2項法案修正重點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
一、成立運動部,為落實總統揭示推動全民運動、促進競技專業發展及強化運動產業等重大政策,規劃成立運動部,並廣納各界專業建言及與相關部會商議,決定運動部之核心價值、組織規劃及業務職掌。
二、為強化全民運動及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本次設計全新組織架構,於運動部下增設全民運動署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並承接原由教育部監督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共計下設1署3中心。
(貳)因應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須同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重點:增設運動部。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重點:配合增設運動部,將部之總數由14個調整為15個。
(參)結語
本次如蒙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運動部暨相關法案立法,將能更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謝謝大家。
肆、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
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多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下本部就成立運動部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前言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貳)成立運動部說明
賴清德總統113年5月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在現有的競技運動發展基礎下,強化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經行政院、相關部會及本部5月至10月緊鑼密鼓地進行籌備工作,「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謹說明如下:
一、籌備過程
本部自113年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月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一)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二)成立目的:在現有的競技運動發展基礎下,強化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三)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四)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一)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二)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三)組織架構及職掌-1部1署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2)業務職掌: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2)業務職掌: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參)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部1署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鍾佳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現有國民黨黨團提出異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案作以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3、5、5、5、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院會議程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建請交付朝野黨團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2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34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67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46號、第1130703352號及第1130703354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67號、第1130703681號及第1130703727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復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3年10月1日台立司字第1134301387號函並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及委員吳沛憶等24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年11月13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由委員黃捷及李柏毅分別說明提案要旨,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及內政部、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法務部、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除第二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考量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提供較為周延之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提案要旨:
鑒於威權統治時期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被害者,其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相關財產給付後,將可能影響其既有之經濟弱勢認定。另考量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具周延之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曾基於實務上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因欠債,致犯罪被害補償金匯入帳戶後,即遭債權人扣押等情形,修法規定補償金不得為債權執行之標的,相較之下,對遭受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被害人之賠償與財產回復之權利保障較不周全,且被害人或其家屬亦不應因領取本法所定補助,影響其獲取社會救助相關權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其權利。
四、委員黃捷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威權統治時期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經濟弱勢被害人及家屬,雖可依法受領賠償金及回復財產權而獲得經濟協助,然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有賴國家社會福利資源之持續挹注,為確保其生存權獲得基本保障,不因請領賠償金及請求回復財產權而受影響,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吳沛憶等24人提案要旨:
為免使國家不法行為下之被害者及其家屬領取賠償金等權利受損,並免於因權利回復而致其福利身分受影響,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李柏毅等16人提案要旨:
考量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提供較為周延之經濟保障,以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張雅琳等25人提案要旨:
鑒於現行法規對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所受損權利之國民之補償金恐遭抵銷,且因現行法規對貴金屬之財產補償未有定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提案要旨:
為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爰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8個版本,本部應邀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針對本次會議併案審查之提案內容,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一、行政院所提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草案修正源於遭受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家屬反映,擔心領取賠償金後,將影響原有低收入戶資格,或有其他債務,擔心錢入帳後遭強制執行,因而不敢領取賠償金。
考量依權利回復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本即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及其家屬而言,雖屬一時之經濟協助,然而其生活處境之改善仍須搭配原有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所挹注之資源,始能提供較為周延之保障,並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實現轉型正義。爰提案修正,內容包括:
(一)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第8條)。
(二)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17條之1)。
(三)確保賠償金之受領人不致因獲得賠償而影響原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第23條第4項)。
(四)受領之財產或給付,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並增列但書,受領人得自願供擔保,以兼顧財產處分自由(第23條第5項)。
二、林宜瑾委員等27人、吳沛憶委員等23人、黃捷委員等18人、賴瑞隆委員等16人、陳培瑜委員等18人、張雅琳委員等25人及李柏毅委員等16人所提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7案,多數修正內容與院版修法方向一致,僅就略有不同之處說明如下:
(一)賴瑞隆委員、陳培瑜委員提案第23條第5項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未納入院版中受領人得「自願供擔保」之除外條件,雖可給予完整保障,但恐影響受領人財產處分自由,建議參考行政院提案版本。
(二)張雅琳委員提案第23條第5項增列得開立專戶存入賠償金1節,考量本條例賠償金給付為一次性,各受領人領取賠償金額不一,且與勞保等年金受領連續性給付不同,並為避免民眾誤解須開設專戶,始得請領賠償金,爰未要求設立專戶,以便利民眾請領賠償金,懇請委員支持行政院提案。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併案審查本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共9案,本院應邀列席,深感榮幸。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係為促進轉型正義,對於因威權統治時期之國家不法行為而遭受權利侵害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國家應盡力回復其受損之權利,藉以平復歷史傷痕、促進社會和解,爰於111年5月特予制定。
自本條例施行以來,被害者或其家屬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對於原處於經濟弱勢之被害者或其家屬而言,雖提供一時經濟協助,然為周延保障渠等之權利回復,維護其基本生存權,本院本次主動提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賠償金、返還財產所有權之請求及所受領財產、給付之保護規範,使其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資格不受影響,並保障受領之財產、給付原則上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以落實轉型正義。
為周延整備本次修法工作,本院於法案研議過程,已責成內政部積極徵詢各界意見,妥慎處理,所提修正草案業兼顧完整性及實際可行性,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三〕文化部書面報告:
一、前言
人權是普世價值,保障及促進人權,接軌國際人權標準,是當前政府各部門共同努力的目標。過去臺灣社會曾歷經漫長的威權統治時期,當權者用國家的力量控制人民的思想與行為,致生許多侵害人權的事件。為促進當代社會面對人權受害的歷史,我們應反省過去、記取教訓、展望未來。為促進轉型正義、回復人民於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受損之權利,「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於111年立法通過,並於112年成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因國家不法行為侵害其生命、人身自由之賠償、返還或賠償被剝奪之財產所有權、回復其名譽權利回復以及其他事項,本部於該基金會執行過程中,配合提供案件相關調查研究資料之必要協助。
二、涉及法規及本部意見
(一)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之修正草案內容,均係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之權利,以實現轉型正義,避免被害者及其家屬因請領賠償金收入而失去社會救助身分,致生活無以為繼,或賠償金成為各類強制執行標的,爰訂定相關規範。
(二)上揭草案內容為增進保障社會救助、被害者及家屬之經濟與基本生存權維護等相關權利,無涉本部配合提供調查研究資料事項。考量草案係為更完整落實國家不法行為之賠償及權利回復事宜,本部敬表支持及尊重。
三、結語
威權統治時期的暗黑歷史影響了整個臺灣社會,被害者利回復是政府反省並避免悲劇重演的展現,希望世世代代能認識過往的錯誤與不正義,並使受害者及家屬能夠重獲其生命尊嚴。本部肯認自由民主及人普世價值,以及人民為自由奮鬥、推進民主化、追求人權的重要歷史。促進國家社會共同反省歷史錯誤,藉以鞏固民主基礎,持續深化實踐國家轉型正義,是當前重要的工作,本次修正草案有助於被害者及家屬的權利保障更加周全、完整。
伍、審查結果
一、113年11月13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旋即進行條文審查。與會委員經討論後,完成全案之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八條、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二十三條,除第四項修正為:「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免納所得稅,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外,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