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27分、118分至下午155分、210分至356

121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39分、下午230分至420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賴惠員  沈伯洋  陳素月  林宜瑾  吳秉叡  李柏毅  張宏陸  陳俊宇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陳冠廷  徐富癸  李昆澤  李坤城  黃秀芳  邱議瑩  王義川  陳培瑜  蘇巧慧  張雅琳  范 雲  黃 捷  林楚茵  陳秀寳  沈發惠  麥玉珍  吳思瑤  林沛祥  柯建銘  賴瑞隆  盧縣一  楊瓊瓔  王正旭  陳菁徽  洪孟楷  林倩綺  張智倫  羅智強  黃建賓  許宇甄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林俊憲  賴士葆  蔡其昌  涂權吉  廖先翔  邱志偉  張嘉郡  王定宇  張啓楷  羅美玲  王美惠  王育敏  陳昭姿  何欣純  林國成  吳琪銘  許智傑  柯志恩  吳沛憶  羅明才  陳亭妃  陳 瑩  林淑芬  劉建國  蔡易餘  鍾佳濱  韓國瑜  江啟臣  游 顥  林月琴  林岱樺  吳春城  林憶君  王世堅  黃 仁  萬美玲  傅崐萁  翁曉玲  邱若華  牛煦庭  蘇清泉  鄭正鈐  徐巧芯  陳永康  呂玉玲  馬文君  丁學忠  謝龍介  顏寬恒  黃健豪  徐欣瑩  陳雪生  王鴻薇  陳超明  廖偉翔  林德福  黃珊珊  黃國昌  陳玉珍  魯明哲  葉元之  謝衣鳯  邱鎮軍  李彥秀  羅廷瑋  葛如鈞  吳宗憲  林思銘  楊 曜  郭國文  

委員出席 113

列席官員

審計部審計長

陳瑞敏


(列席時間:1217日下午)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1213日上午9時至927分、118分至下午155分、210分至356分、1217日上午9時至1012分、1153分至1239分、下午230分至420分)


副院長

江啟臣(1217日上午1012分至1153分)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213日上午9時至927分、118分至下午155分、1217日上午9時至1239分、下午230分至420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1213日下午210分至356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36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行政院函,為請本院籌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731日制定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定自113113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五、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六、內政部、交通部函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三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三十八、內政部、銓敘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三十九、外交部函,為我國2024年捐助100萬美元予「亞太經濟合作」(APEC),檢送雙方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延長效期之台日雙方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四、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三項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四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編制表」等18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五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巴拉圭共和國國家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協定」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四、教育部函送「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北寮至赤嶼陸連島摩西分海區域活動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七、交通部函送「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八、交通部函送「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花蓮氣象雷達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蘇澳氣象站編制表」名稱修正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後龍氣象站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七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廢止「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四、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七、勞動部函送「最低工資」,並自114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七十九、環境部函送「碳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環境部函送「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環境部函送「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四、環境部函送「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4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廢止「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3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9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31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3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對外之捐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九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試院函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二)、(十六)及(十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4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備查,請查照案。

九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案等21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案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九十八、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王委員義川已於113122日(星期一)下午215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九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柯建銘委員為「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改推派王義川委員擔任,請查照案。

一○○、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為於113122日(星期一)舉行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選出黃委員國昌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審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動產標準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依托咪酯類毒駕應明定「閾值」及依托咪酯類毒品應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改善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法務部調查局近期性騷擾及風紀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委員王正旭、邱鎮軍、郭昱晴、楊瓊瓔等4人對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何委員欣純,針對菇類為國民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之食材,亦為我國重要之農業作物。2023年我國菇類整體產值達91.31億元,其中又以臺中新社等中部地區種植之香菇產值最高,對於我國中部地區農業發展貢獻良多。因此,對於香菇、洋菇、金針菇等菇類栽培產業之永續發展,政府應予以協助。基於健全國內菇類產業健全發展及保障食品安全等考量,目前我國並未開放中國大陸香菇進口。然查,市面上仍多有中國大陸香菇循走私途徑或假借第三國產品名義進入國內市場,對我國農業發展及國民健康影響甚鉅。為保障菇農權益、落實食品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1213日)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5案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1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62案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鑑於財政部於111年公告「新增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及第三項規定,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此舉造成教育部體育署與產業界重大疑慮,有實質架空原先該條文之疑慮。爰此請財政部賦稅署具體整理受此公告影響之捐贈狀況(僅因此公告被要求適用基本所得稅額之企業)提供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參考,並於1年內邀請教育部體育署及相關適用本法之營利事業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會商,討論有無必要暫緩實施相關公告,以維本條例修正之美意。2.考量1998年勞動部公告職業運動業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至今已逾25年,鑑於相關適用範圍於當時法制設計之初並未明確定義,考慮現時空環境已有顯著變化,為釐清「職業運動業」之適用範圍以明確相關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勞動保障與運動產業實務需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3個月內邀請相關部會與單位共同會商,並將相關定義提供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參考。3.為保障國營事業及所補捐助成立之協會所管理之運動團隊球員之勞動權益,財政部與經濟部督導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針對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所轄球員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育樂會轄下之體育幹事部分,於1年內以定期契約方式,完成明載雇主之勞、健保責任之合約修訂,並不得藉此對球員有不利益的作為,俾保障球員勞動權益。4.針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之三所稱之「職業運動賽事」、「企業聯賽」之具體定義,以及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之信託基金機制之相關規定,體育署應於三讀後六個月內完成。〕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4)】;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立法院於103114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附帶決議略以:「原民會組織設6個業務單位,4個輔助單位;實際(預算)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195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查10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及基金計778,3748千元,預算員額(職員)195人;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基金及文化健康站經費合計1454,159.3萬元,預算員額(職員)198人,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度實際執行經費比104年度增加675,7845千元,但預算員額與103年前述立法院附帶決議不得少於195人,僅多3人,並依前述決議核實增加。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執行預算經費已大幅增加675,7845千元,且族群委員改無給職後,原編列之族群委員聘用人事費2,2476,320元,應於115年度全數改列新增職員員額經費,故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15年度起實際(預算)職員員額(不含所屬機構)不得少於230人,未來並視業務成長情形,予以核實增加至280人相關員額增列之人事費,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配合編列。【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決定事項

一、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

二、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單位協商結果敘明。

貳、通案決議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參、營業部分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肆、非營業部分及信託基金部分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伍、保留部分

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4案、第5案均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7),第36案、第43案、第62案、第74案、第105案均照協商共識通過,第68案予以撤回;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12案、第14案均照協商共識通過,第38案、第91案、第92案、第93案、第94案均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12)】;非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4案、第40案均照協商共識通過,另依協商共識通過:一、原宣讀本五十一、作業基金-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八)新增決議1.免予凍結,改主決議。二、審查報告113年度運動發展基金(四)決議1.免予凍結,改主決議;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25案、第39案、第40案、第46案、第54案、第57案、第60案、第61案、第62案均照協商共識通過,第63案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8案、第18案、第23案、第66案均照協商共識通過。

三讀時: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33,1383,3794千元,營業總支出32,8918,0778千元,稅後淨利2465,3016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504,750萬元,減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2626,139萬元,增列稅前淨利3130,889萬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22,3577,1673千元,業務總支出22,0654,3075千元,本期賸餘2922,8598千元。審議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44,080萬元,改列為22,3621,2473千元;減列業務總支出41,830萬元,改列為22,0612,4775千元;增列本期賸餘85,910萬元,改列為3008,7698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8,9323,5265千元,基金用途8,9323,4315千元,本期賸餘95萬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26,9064千元,改列為8,9296,6201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6,9064千元,改列為8,9296,5251千元;本期賸餘無增減,仍列95萬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4659,8076千元,基金用途3,4182,4053千元,本期賸餘477,4023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137,7405千元,改列為3,4522,0671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50,9973千元,改列為3,3931,408萬元;增列本期賸餘113,2568千元,改列為590,6591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802,2524千元,基金用途3264,892萬元,本期短絀1462,6396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用途2,800萬元,改列為3262,092萬元;減列本期短絀2,800萬元,改列為1459,8396千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總收入2,1944,3494千元,總支出1271,841萬元,本期賸餘2,0672,5084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總收入2158,9389千元,增列總支出88,5989千元,增列本期賸餘2070,340萬元,改列為2,2742,8484千元。

四、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10屆 第8會期第12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條文通過。)

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二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均逕付二讀)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案至第()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及第3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8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案。

決議:一、周弘憲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

二、許舒翔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

三、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6位,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

四、柯麗鈴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

投票表決結果:

周弘憲 同意票59張,不同意票53張,無效票0張。

許舒翔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邱文彥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鄧家基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王秀紅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呂秋慧 同意票111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0張。

柯麗鈴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7張,無效票4張。

黃東益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伊萬.納威Iwan Nawi 同意票104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0張。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考試院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

同意者:59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啓楷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麥玉珍  黃秀芳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3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德福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考試院副院長被提名人許舒翔

同意者:11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0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邱文彥

同意者:11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0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鄧家基

同意者:11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0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王秀紅

同意者:11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0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呂秋慧

同意者:111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1

邱若華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柯麗鈴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7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建賓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4

邱若華  陳超明  黃 仁  黃珊珊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黃東益

同意者:11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春城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林憶君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昭姿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國昌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0

無效票者:0

考試委員被提名人伊萬.納威Iwan Nawi

同意者:104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不同意者:8

吳春城  林國成  林憶君  張啓楷  陳昭姿  麥玉珍  黃珊珊  黃國昌

無效票者:0

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答復諮詢。1217日下午)

〔由委員鍾佳濱、廖先翔、林憶君、吳琪銘(書面)、林德福、賴惠員(書面)、洪孟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書面)、賴士葆諮詢。〕

決定:一、「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諮詢函送審計部,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諮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張雅琳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156162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一案,並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

附表

DW6966755

1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院第11-2-11會議報告事項第14156162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DW6966755 以通過。

上表議案第15案撤案,其餘照列。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8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七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七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七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1

贊成者:54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者:47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1

謝龍介

(5)「討論事項第七案附帶決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6)「討論事項第十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4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6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茵  范 雲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7)「討論事項第十案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5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 瑩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8)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38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6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9)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1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6  棄權人數:1

贊成者:55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6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1

謝衣鳯

(10)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2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者:0

(11)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3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者:0

(12)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經濟委員會第94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者:0

(13)「討論事項第十案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第63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沈發惠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