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1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9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張雅琳 王鴻薇 王正旭 陳菁徽 林楚茵 沈發惠 林國成 林月琴 林倩綺 翁曉玲 莊瑞雄 葛如鈞 吳宗憲 張智倫 廖先翔 郭昱晴 林思銘 沈伯洋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第13案經提案委員陳委員玉珍來函撤回,予以刪除;其餘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15案至第27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9案、民進黨黨團增列5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2案,共計16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及國民黨黨團(王委員鴻薇)提案通過,編列15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案,照議程草案通過。
【提案】
1、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5至2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委員吳沛憶等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
4、國民黨黨團(王委員鴻薇)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5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7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5、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建請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如附件五)
決定:照案通過。
三、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3案。
(第1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雲林縣政府為建請增訂國土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案。
(第2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中華民國○○○○○○○○○○○○會為建請增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修正第二十三條條文案。
(第3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3.中華民國○○○○○○○○○○○○會為建請修正醫師法第三條條文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 並副知請願人,共10案。
1.社團法人○○○○○○○○○會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限縮小規模營造業引進外籍營造工,建請循序鬆綁限制條件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2.○○○○○○○會為反映國土計畫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工作及財產權益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3.○○○○○○○會為建請發放永和山水庫保護帶區內保護補償費事請願案。(函轉經濟部)
4.李○○為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懇請自行拆除地上建物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5.張○○為反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依法處罰違法期貨業者及命其改正等事請願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高雄市○○○○○○○○會為反映高雄市路竹區台一線徵收機關違法亂紀、延宕迄今逾33年不使用亦不還地於民等事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7.崔○○為詢問受刑人金融帳戶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款疑義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8.陳○○為建請農保年資計入勞保年資事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9.王○○為反映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無牴觸中華民國憲法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10.林○○為建請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僅提供查詢判決確定之裁判書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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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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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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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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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 |
交付協商 113.7.29.
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交付協商 113.10.14.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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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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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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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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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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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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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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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不須協商 |
1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不須協商 |
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附件二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及2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附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王鴻薇
案 |
案名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附
件五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建請依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主席:請問議事錄部分有無錯誤或遺漏?有沒有?(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17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5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春城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行政院函,為請本院籌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定自113年11月3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內政部、交通部函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內政部、銓敘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外交部函,為我國2024年捐助100萬美元予「亞太經濟合作」(APEC),檢送雙方簽署之「瞭解備忘錄」(MOU)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外交部函送「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關於臺日年輕研究者共同研究事業實施備忘錄」延長效期之台日雙方換函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經濟部函送「併網型儲能系統之電力轉換系統併聯要求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動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灌溉制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第五十三項及第十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編制表」等18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巴拉圭共和國國家競爭委員會關於競爭法適用協定」中文、西班牙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教育部函送「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修正「國立故宮博物院場地設施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廢止「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北寮至赤嶼陸連島摩西分海區域活動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交通部函送「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交通部函送「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花蓮氣象雷達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蘇澳氣象站編制表」名稱修正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後龍氣象站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數位發展部函,為廢止「電信號碼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勞動部函送「最低工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環境部函,為廢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環境部函送「碳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環境部函送「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環境部函送「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W901.5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環境部函送「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4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5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阪崎腸桿菌之檢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3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對外之捐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試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二)、(十六)及(十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4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准予動支、備查,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案等21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案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九十一、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民主進步黨籍王委員義川已於113年12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15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九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柯建銘委員為「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改推派王義川委員擔任,請查照案。
九十三、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為於113年12月2日(星期一)舉行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選出黃委員國昌為該會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戒嚴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好,謝謝。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林楚茵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各位同仁。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林楚茵。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主席:好,謝謝。我們接下來請第2位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大家好!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案到第1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1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倩綺 林思銘
主席:好,謝謝。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針對林楚茵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異議?有異議的話,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請贊成者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請反對者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我們現在宣告:在場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林倩綺委員提議增列第5案至第17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倩綺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18位。
請贊成者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請反對者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在場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通過。
請宣讀討論事項、同意權之行使事項及諮詢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7、11、18、2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3、5、5、5、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17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考試院第十三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於113年8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規定,提名周弘憲為考試院第十四屆院長,許舒翔為考試院第十四屆副院長,邱文彥、鄧家基、王秀紅、呂秋慧、柯麗鈴、黃東益、伊萬.納威Iwan Nawi 7位為考試院第十四屆考試委員,咨請同意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月17日下午)
(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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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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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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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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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 |
交付協商 113.7.29.
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交付協商 113.10.14.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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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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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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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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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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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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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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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不須協商 |
1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不須協商 |
主
席:好,我們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林委員楚茵發言。
林委員楚茵: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月13日)建請僅限列下表5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17日上午)及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月17日下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林楚茵。
主席:好,謝謝。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月13日)建請僅限列下表5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17日上午)及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月17日下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
席:好,謝謝。我們接著請第2位林委員倩綺發言。
林委員倩綺: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17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月17日下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倩綺。
主席:好,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17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月17日下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倩綺 林思銘
案 |
案 名 |
1 |
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2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23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主
席:好。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於林楚茵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異議的話,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者請舉手。就是剛剛唸的,林楚茵委員的提議。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報告委員會: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件主席決定反對,所以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林倩綺委員的提議。請問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林倩綺委員的提議,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所以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及諮詢事項通過。
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3案。
1.星○○為聲請退還稅款事件,有關訴訟輔佐人及代理人等訴訟程序事陳情案。
2.游○○為告發他人違法走私違禁品、法官及檢察官包庇吃案及官商勾結等事陳情案。
3.吳○○為妨害名譽事件,遭法院科以刑罰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陳○○等為建請總統行使減刑之權,制定減刑條例請願案。(擬函轉總統府)
2.徐○○為建請修正工友管理要點關於強制退休年齡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鄭○○為建請訂定無條件基本收入制(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以刺激國內消費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4.廖○○為反映承攬台電基礎工程要求工作人員須加保團體保險,因年齡逾75歲遭保險公司拒保而無法就業事請願案。(擬函轉經濟部)
5.易○○等為國有土地拆屋還地訴訟,請求暫緩拆屋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的話,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