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17日(星期二)1251分至1317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很抱歉!因為今天早上行使考試委員同意權,也有我們程序委員擔任相關的選務監票工作,為了公平起見,所以我們臨時通知延後開會,在這裡先跟大家致歉。

現在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10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19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楚茵  林倩綺  林國成  林月琴  沈發惠  王正旭  沈伯洋  張雅琳  林思銘  陳菁徽  吳宗憲  張智倫  葛如鈞  翁曉玲  廖先翔  王鴻薇  范 雲  莊瑞雄  郭昱晴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吳副處長東欽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增列第5案至第17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3案、民進黨黨團增列1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3案,共計7案照列。)

討論事項(1213日)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通過,編列25案。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17日下午)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均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楚茵)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1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楚茵)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1213日),建請僅限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委員吳沛憶等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及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17日下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25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17日下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3案。

1.星○○為聲請退還稅款事件,有關訴訟輔佐人及代理人等訴訟程序事陳情案。

2.游○○為告發他人違法走私違禁品、法官及檢察官包庇吃案及官商勾結等事陳情案。

3.吳○○為妨害名譽事件,遭法院科以刑罰事陳情案。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 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陳○○等為建請總統行使減刑之權,制定減刑條例請願案。(函轉總統府)

2.徐○○為建請修正工友管理要點關於強制退休年齡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3.鄭○○為建請訂定無條件基本收入制(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以刺激國內消費等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4.廖○○為反映承攬台電基礎工程要求工作人員須加保團體保險,因年齡逾75歲遭保險公司拒保而無法就業事請願案。(函轉經濟部)

5.易○○等為國有土地拆屋還地訴訟,請求暫緩拆屋等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DW7847695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

交付協商

113.7.29.








交付協商

113.10.25.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交付協商

113.10.14.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完成協商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1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10.24.

1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國協】

2

交付協商

113.9.27.

13.

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交付協商

113.5.10.

1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1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11.27.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22.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8.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2DW7847695 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15.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不須協商

2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不須協商

2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國協】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2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4

交付協商

113.11.12.




交付協商

113.11.15.

交付協商

113.11.29.

交付協商

113.12.6.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31



交付協商

113.11.15.

DW8456324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附件二

報告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17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林倩綺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13日)建請僅限列下表5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及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17日下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1391916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楚茵 

DW7882165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附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17日上午)、審計長列席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1217日下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DW7374345 思銘  林倩綺  

11屆第2會期第13次程序(討論事項)處理建議表

案號

案 名

1

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DW7374345 8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3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DW7374345 DW7374345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122024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5人擬具「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退休撫卹」科目所需人事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9,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航空運輸商業」團體業別之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第三十七條附件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農業部函送「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八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101日起至11312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310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文化部函,為廢止「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數位發展部函送「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司法院函送本院修正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條文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林委員國成發言。

林委員國成:謝謝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案到第2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我們現在截止發言登記。第2位我們請王委員正旭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午安。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主席:我們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陳委員菁徽發言。

陳委員菁徽:報告事項。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議報告事項除議事錄外,其餘均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議報告事項除議程草案第一案(議事錄)外其餘均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陳菁徽

主席:現在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要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總共3個案,包括民眾黨黨團的提案、民進黨黨團的提案和國民黨黨團的提案,3個提案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我們都依序進行表決。

我們現在首先處理林國成委員的提案,就是增列第11案到第23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國成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8人。

現在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1位。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接下來處理王正旭委員的提案。請問針對王正旭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處理,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對不起!因為在場委員18人,反對的9人,可否兩方均未過半數,按照本院的規定,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的時候應重行表決,以多數為可決。

范委員雲:主席可以投票啊!

主席:沒有,要雙方平票才可以,我們贊成的只有8人,反對的9人,但是9人反對者也未過半數,所以我們按照本院的規定重行表決,重行表決之後,就是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我們重行進行表決,贊成王正旭委員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陳菁徽委員的提案。陳菁徽委員的提案就是除第1案以外,均暫緩列案。請問對陳菁徽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處理,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位。

反對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我們可否雙方均未過半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應重行表決,所以我們重新再進行表決,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贊成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8位。

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及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5案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1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62案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711182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第三條以下條文,下次會議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會期第22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四、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221會期第1114141462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討論決議:本案及修正動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355577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83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356710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張文貞為院長、姚立明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113.12.17.

DW3688543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4案委員陳雪生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5案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61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62案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復議不通過

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4.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6.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

院會通過

7.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及委員高金素梅等24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黃仁等29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院會通過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9DW3688543 DW368854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DW3688543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11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院會通過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1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10.24.

1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國協】

2

交付協商

113.9.27.

14.

本院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院會通過

1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交付協商

113.11.27.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22.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8.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15.

2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交付協商

113.12.13.

22.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25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5

院會通過

2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國協】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2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4

交付協商

113.11.12.




交付協商

113.11.15.

交付協商

113.11.29.

交付協商

113.12.6.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31

交付協商

113.11.15.

DW9792405 席:我們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在第1位林委員國成發言結束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第1位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提議僅限列下列10案,順序並照表通過(如下表);1224日上午同意權之行使,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以下提列10案,敬請議事人員宣讀,謝謝。

主席:我們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10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下列表);1224日上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DW687916

案名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園、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級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W991741 席:我們現在截止發言登記。請登記第2位王委員正旭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建請僅限列下表3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以上。

主席:我們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建請僅限列下表3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DW7658594

議案名稱

1.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2386698 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3位陳委員菁徽發言。

陳委員菁徽: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陳菁徽

11屆第2會期第14次院會討論事項建議表

DW1792500

案     名

1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2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6939108

主席:這個也是3個提案,大家提案的有關討論事項內容都不一樣,所以我們就依序進行處理,我們就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針對林國成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現在贊成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反對林國成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人,反對10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王正旭委員的提案。請問對王正旭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下次你們再慢一點,我就宣告通過了。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9位。

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本案表決結果可否雙方均未過半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兩方不過半數的時候應重行表決,以多數為可決。

現在我們進行重行表決,贊成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8人。

反對王正旭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9人。

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陳菁徽委員的提案。請問針對陳菁徽委員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我們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可否雙方均未過半數,我們進行重行表決,我們再清點一次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陳菁徽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4案。

1.蔣○○為勞資傷病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爭議等事,向相關單位請求國家賠償案。

2.賴○○為離婚訴訟爭議及他人涉犯偽造文書等事陳情案。

3.張○○為遭誣告妨害名譽事陳情案。

4.吳○○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情案。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