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31日(星期二)9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之後的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沈伯洋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不發言。

請李坤城委員發言,李坤城委員不發言。

請李柏毅委員發言,李柏毅委員不發言。

請郭昱晴委員發言。

郭委員昱晴:9時)主席、各位同仁。揭弊制度是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石,但同時我們也應該關注它有可能會帶來的一些負面影響。首先我們必須承認揭弊機制的重要性,真正善良的揭弊者勇敢地站出來揭露不法行為,其實對社會正義、公平有重大的意義,但是倘若被揭弊者也可能處於弱勢的地位,如果被同行惡性競爭,利用揭弊做為手段,那麼對被揭弊者將造成無法恢復的商譽損失。

我再次澄清,上個禮拜我們聽到國民黨一直在說民進黨沒有遞出我們的版本,我以第八條的版本來說,其實第八條最後修正的版本,國民黨、民眾黨就是按照民進黨提出的版本做修正。民進黨已經有提出相關的版本,而且是修正動議,並不是沒有任何版本!比方說第八條原本國、眾兩黨的版本是:一、自知悉時間起六個月的時序;但是卻少了第二點──自損害發生起第二年的補充,而這樣的設計可能導致爭議難以有效解決,甚至讓有些人在10年之後才聲稱「我才剛知道」,使得相關單位跟當事人陷入長期的不確定性。所以在國、眾兩黨你們的版本紊亂的狀況之下,東漏西漏,就硬闖關三讀通過!

在這裡我嚴正地抗議,民進黨有提出版本,我舉例,第八條就是國、眾兩黨最後依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的。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現在請林俊憲委員發言,林俊憲委員不發言。

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93分)大家好。公益揭弊法本黨已經多次表達它的用意良好,尤其是在之前的一些職場霸凌事件之後,各種媒體或是立委接到爆料之後,我們認為公益揭弊法能夠通過是一件好事,但是過程中有非常多的不當言論需要駁斥: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民進黨沒有版本,剛剛郭昱晴委員已經說了,民進黨做為執政黨,非常負責任地提出版本,問題是後來沒有政黨協商提出的機會,即使如此,第八條所幸是依照民進黨的版本通過。第二個,我們也看到立法院非常少見的,林月琴委員有版本,但是他對他版本的條文不滿意,想要收回重提的時候,卻在程序委員會被不當阻撓。我想,這樣子沒有政黨協商,不讓民進黨的版本出來,然後不讓個別委員將法案撤回修正的惡例,希望不要再有。

最後,謝謝大家在過程中把我們的版本、我們的理念說清楚,希望全國民眾能夠一起揭弊,特別是民眾黨的委員們,自己政黨要自己揭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95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媒體朋友,上個禮拜我們看到揭弊者法案通過以後,在野黨朋友很開心在議場裡面拍照留念,好像是做了一件對臺灣社會很重大的事情。其實這部法律通過以後,讓人感到難過的是,本來可以通過一部組裝非常善良的車,車上帶著人民的期待跟進步的立法繼續來往前衝,可是在這個修法的過程裡面,我跟大家報告,每一個條文,我相信我們在院會這麼多的同仁裡面,我是唯二從頭到尾每一個條文參與討論的一位,每一個條文我幾乎都有好幾問,像這一部法令,7個版本、3個修正案、兩個再修正案,還有對於整個修正的更正,最後我們本來是看到藍白的版本,夾雜著林月琴委員的版本,可是第一個條文通過的是誰?是林月琴委員的第八條,我們在委員會裡面,藍白硬把它組裝成第七條,所以林委員也不用難過,你算是這部法令的一個先知。

我們覺得很遺憾的是,我們提出了很多問題,各位委員其實可以好好去想一想,你去看看第七條裡面受理揭弊機關為了證據的保全,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但是你扣押的主體到底是機關,還是調查人?你執行扣押的程序到底是什麼?你受理機關碰到的弊案,可以聲請自己扣押自己的證物嗎?這一些都沒有人解釋。提出要這樣立法的人,你也解釋不出一個所以然,所以沒有集思廣益,然後到最後台灣民眾黨的版本,又被中國國民黨給丟包,這荒腔走板的修法程序,雖然法已經過了,但是我相信很快就必須要針對這一部法,好好讓外界來檢驗。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發言。

王委員義川:97分)主席、各位先進。上個禮拜五通過了這一個法,如果按照莊瑞雄委員跟鍾佳濱委員的說法,這個法根本就沒辦法執行,因為這些最後擬出來的版本,我們不斷的表決、不斷的修正,出來的可能會前後矛盾,也沒辦法執行。既然已經二讀、三讀都通過了,我想到最後我們勢必還要再來修。所以以後大家立法的時候,還是要大家集思廣益,也請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面對這麼重要的法案,大家好好說,不要硬要用「喬」的、硬要用撞的,通過之後到最後大家還是要來修一次,謝謝。

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98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揭弊者保護法在國外已經實施多年,在國內也是社會期待很久,但是身為立法者,我們必須誠懇的指出,這不是一個字母法案、這不是一個名稱法案,大家以為我們通過了揭弊者保護法,未來在我們社會各界,這些內部的揭弊者因為受到保護就可以勇於向社會、向受理機關揭發這些內部的弊端。其實從上週的法案審查,我們清楚看到,一路從委員會走來,這個法案坎坎坷坷,第9屆、第10屆到第11屆,為什麼沒有行政院的版本?因為有人堅持一定要公私並進,事實上,我們看到最後的修正動議,私部門部分大幅縮水,不敢再夸夸其言說私部門要通通納入,除此之外,還有現在我們覺得未來應該謹慎小心的就是受理機關,如果公部門先行,以公部門內部的公務員為揭弊者,受理機關為具有司法調查權的相關機關,那麼揭弊者保護法不僅可以保護到揭弊者,也可以由有公信力的公權力機關來進行調查,然而經過修正動議的扭曲,第二層的受理機關包括媒體、包括公益團體,都可以成為調查揭弊的受理調查機關,這是何等的荒謬,所以我們在這裡要不斷的呼籲,揭弊者保護法固然我們社會共同推動,民進黨我們也是希望能夠共同來促成,但是負責任的民進黨、負責任的行政團隊,我們希望揭弊者保護法能夠存其利避其害,我們希望未來的揭弊者保護法不要成為揭弊者的惡夢。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美玲委員發言,羅美玲委員不發言。

請吳思瑤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請許智傑委員發言,許智傑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張雅琳委員不發言。

請徐富癸委員發言,徐富癸委員不發言。

請伍麗華委員發言,伍麗華委員不發言。

請賴惠員委員發言,賴惠員委員不發言。

請陳秀寳委員發言,陳秀寳委員不發言。

請林月琴委員發言,林月琴委員不發言。

請陳培瑜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不發言。

請陳亭妃委員發言,陳亭妃委員不發言。

請蘇巧慧委員發言,蘇巧慧委員不發言。

請陳玉珍委員發言,陳玉珍委員不發言。

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912分)主席、各位同仁。上個禮拜五正式三讀通過敲下議事槌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睽違兩千多天終於能夠在國人共同期待之下,我們正式三讀通過確定這部法令,這也是臺灣第一部為了要捍衛公益、正義,並且希望能夠有完善、友善的揭弊制度而生的,所以未來揭弊者真的可以有所保障,我想這也有三個跨時代的意義:第一,這是公務部門的預防,過去我們看到不管是超思雞蛋的爭議,不管是黑心快篩的爭議,甚至挪用、濫用就安基金來裝潢辦公室等相關的爭議,這都是公務部門的弊案,如果有揭弊者保護法能夠在事前防患未然,鼓勵內部知曉、看不慣不公、不義事情的員工來做揭弊保護,這對於社會大眾的利益是有所保障的,所以第一點,我們要防患未然;第二,我想這也是一個重大的宣示,告訴全臺2,350萬人,我們有所保護、有為有守,能夠讓所有的揭弊者,如果你願意為了臺灣社會良善的文化持續努力的話,每一個人都可以是守護者、每一個人都可以是揭弊者,只要你願意挺身而出,政府會當你的後盾來保護你;第三,這是回應2017年司法改革的結論,只是非常遺憾,到最後居然是國民黨團跟民眾黨團我們來回應2017年的司法改革具體的結論。

在這個過程裡面,特別要感謝吳宗憲召委排案,並且在眼睛手術開刀的時候還是持續關心,感謝國民黨團所有同仁的努力堅持,感謝民眾黨團的堅持,我們一起努力,讓臺灣越來越好,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發言,盧縣一委員不發言。

請林思銘委員發言,林思銘委員不發言。

請羅智強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不發言。

請翁曉玲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不發言。

請葛如鈞委員發言,葛如鈞委員,葛如鈞委員不在場。

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915分)謝謝主席,以及我們現場各位同仁,以及在網路前面的朋友。這一次立法院能夠通過揭弊者保護法,這是一個能夠去除我們政府內部黑箱舞弊、官官相護的一個里程碑的法案,在這個過程裡面,非常感謝所有支持揭弊者保護法的各位同仁,能夠願意用立法的方式來保護所有隱藏在公部門角落的人,他們長期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他們看到不管是貪污、舞弊、霸凌、性騷等等,這些在黑暗角落裡面,他們有苦難伸,讓他們能夠得到立法上的一個保護還有保障。

但是我們必須說,在過程裡面我們非常、非常的遺憾,身為執政黨的民進黨團,在過程裡面不願意支持揭弊者保護法,甚至在整個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過程,我們也可以看到怎麼樣利用言語上或者人數上的優勢,來對支持立法的同仁做言語的霸凌。在上個星期我覺得非常遺憾,我們長期希望能夠建立吹哨者保護、揭弊者保護,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我們把司法也好,或是政治上的惡鬥帶到了立法院,這不是一個我們立法院應該要有的態度,所以今天能夠通過這個法律,我們還是非常驕傲、高興,我們給這些躲在黑暗角落,有苦難伸的所有公部門的這些揭弊者,給他們一個交代。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不發言。

請林宜瑾委員發言,林宜瑾委員不發言。

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黃國昌委員不在場。

請陳素月委員發言,陳素月委員不發言。

黃秀芳委員,黃秀芳委員,黃秀芳委員不在場。

李昆澤委員,李昆澤委員,李昆澤委員不在場。

賴瑞隆委員,賴瑞隆委員不發言。

王定宇委員,王定宇委員不發言。

請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918分)謝謝院會主席,楊瓊瓔發言。非常地感謝,這一次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通過完成三讀,我要特別感謝所有的提案委員,以及所有在整個過程當中不斷地溝通、不斷地協調,然後能夠真正的完成三讀,讓掌權者的監督、防弊能多一道防線,讓受壓迫者能多一道看見希望的曙光。中國大陸疫情之初,示警的已故醫師也是吹哨者李文亮說:「一個健康的社會不應當只有一種聲音。」本席非常的認同,因為我們看到最近的社會,不管是食安、光電、貪腐、勞工霸凌、新聞、金融以及產業各方面,相對弊案層出不窮,而防弊防腐最重要的就是透明,要有各種的聲音來發聲,才能夠真正有效的課責,而我國卻連一部專門保護揭弊者以及保護吹哨者的專法都沒有,這不應當是在自詡為民主國家裡頭所發生的,因此,這一次相對的提案以及整個溝通,在大家竭盡努力之下,我們要求務必催生出揭弊者保護法,因為當英國、法國、日本、韓國都有相關的專法在保護吹哨者的時候,我們也看到2017年,前總統蔡英文小姐說過,揭弊者保護法是當時司改會會議最重要的結論,也是國際反貪腐公約指出國家務必要承擔的責任。因此這次的三讀通過,只是保護揭弊者的第一步,為了打造更廉能的政府跟民主社會,未來我們必須繼續檢視整個過程,一定要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地透明、公平跟正義。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

羅委員廷瑋:921分)我們終於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個法案已經延宕多年,終於在這一次完成三讀,讓國人知道我們保護揭弊者的決心。

大家記得海科館相關的霸凌案,之前說要提供調查報告,如今我們看到主管機關慢半拍、官官相護,甚至勞動部的霸凌案件「謝宜容案」,全國譁然,我們看到在過程當中包庇、隱匿,甚至我們想要瞭解內部到底發生什麼問題卻無從得知,最後用了一條人命、鬧上新聞才能夠得到關注,才能藉此發覺勞動部裡面到底有多少問題。

如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經三讀通過,要讓國人知道你們不是孤單的,未來有任何在行政主管機關、公部門所發生的相關弊案當中,也希望大家能夠站出來讓我們知道,讓法令法制化後能夠保護揭弊者。謹此在今年,也是最後一天,希望讓大家看到我們改革的決心,新的立院、新的觀點;新的立院、新的風氣。也在此跟國人特別報告,我們非常重視揭弊、貪腐以及改革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發言,廖偉翔委員不發言。

請徐巧芯委員發言,徐巧芯委員不發言。

請王育敏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不發言。

請林岱樺委員發言,林岱樺委員不發言。

請徐欣瑩委員發言,徐欣瑩委員不發言。

報告院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針對本日議程討論事項進行相關事宜,請各黨團幹部到議場後面主席休息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924分)

繼續開會104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我們現在已經有了黨團共識。

黨團共識

時間:1131231日(星期二)上午10

一、老人福利法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就業服務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逐條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並於本日完成立法。三讀後發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

三、證券交易稅條例依協商結論於本日完成立法,各黨團同意不再提出復議。三讀後各黨團均不發言。

四、國土計畫法如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逐條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三讀後發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

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時均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

六、其餘各案協商後再行處理。

上開各案發言,輪流交叉。

韓國瑜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柯建銘  蔡易餘  吳思瑤  黃國昌  麥玉珍

主席:我們唸一下黨團共識。

一、老人福利法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就業服務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逐條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並於本日完成立法。三讀後發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

三、證券交易稅條例依協商結論於本日完成立法,各黨團同意不再提出復議。三讀後各黨團均不發言。

四、國土計畫法如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輪流交叉發言,逐條討論時,由各黨團推派1發言,每人發言時間3分鐘。三讀後發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

五、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時均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

六、其餘各案協商後再行處理。

特別報告:上開各案發言,輪流交叉。

主席:本日就繼續開始進行處理。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討 論 事 項

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5581011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26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164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3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88號、113327日台立議字1130700406號、1130700415號、1134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992號、1134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272號、1135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637號、1135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07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經提本院第111會期第4次、第5次、第8次、第10次、第11次、第1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分別於113530日及613日舉行第11屆第1會期第19次及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7案提出審查。會議由王召集委員育敏擔任主席,邀請提案黨團代表及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530日)及部長邱泰源(613日)、內政部、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文化部、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代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許宇甄等22人提案說明:

鑑於全國對於老人福利之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補助有落差,造成財政較佳之直轄市、縣市有補助,財政負擔較弱之縣市闕如,對於居住在沒有補助之縣市的老人相當不公平基於憲法之平等原則,同為老人不應有差別待遇,爰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全國老人應繳納之健保費,近一年申報之綜所稅率未達20%者,中央政府應予補助。

二、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自民國114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111年國人的平均餘命已達79.84歲,未來青壯年人口的扶老負擔將日趨沉重。為降低照顧者之經濟負擔,提高老人外出旅遊之意願,鼓勵照顧者多陪伴老人外出旅遊,調劑身心健康、促進樂齡生活,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七十五歲以上老人之陪伴者同享本條優惠措施。

三、委員張嘉郡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快速增長,然現行全國各縣市對老人之健康保險費之補助因其財政狀況各有不同,造成同為國民卻有不同待遇之落差。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

四、國民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各縣市因財政狀況不同,面對65歲以上國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而有不同待遇及福利。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為落實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之美意。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20%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

五、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各級政府針對65歲以上老人健保費用的補助除年滿70歲中低收入老人係由中央全額補助外,6569歲老人健保補助條件依照各縣(市)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而有所差異,為弭平城鄉差距,落實平等原則,相關補助應全國一致。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國人醫療需求正快速增長,為降低國人醫療支出負擔,部分縣市針對老人之健康保險費提供補助,惟因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同,致各地補助標準不一,對居住於無補助縣市之老人顯不公平。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申報標準,或稅率未達一定級距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

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將於2025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隨著老年人口比例及平均餘命增加,老年人之醫療需求以及經濟負擔也會隨之加重。然而,目前我國對於老人健保費之補助因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不一,導致多數縣市無法提供相關補助,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另為鼓勵老人多外出走動,促進其身心健康,適時讓老人陪伴者得享有適當優待措施,減輕陪伴者負擔,增加老人外出意願同時,可有效降低我國醫療系統之負擔。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衛生福利部報告: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提案版本

1.為維護經濟弱勢者健康權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為第五類被保險人,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另為協助經濟困難及減輕老人繳納保險費之負擔,依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第5條規定,業以排富、優先照顧弱勢為原則,由本部全額補助中低收70歲以上老人之保險費。

2.有關委員及黨團建議中央主管機關針對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老人,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衡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是透過全民納保以發揮自助互助、風險分攤以及基本保障之功能,且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推估115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青壯年人口負擔已日益加重,保費制度除基於量能負擔精神外,亦須考慮世代公平。

3.現行老人如有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情形,各縣市政府業依現行規定予以補助,並提供老人適切服務。

4.綜上,建議維持原條文。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提案版本

有關條文修正訂定老人因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1人,於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進入康樂場所、文教設施得享有與老人同等之優待1節,考量大眾運輸、風景區、康樂場所之經營係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朝永續、創造財政收益為目標,鑑於老人人口快速增加,倘立法再擴大優惠範圍或票價調整,涉及跨部會、各地方政府財政支出、補貼機制,與民間業者營運事宜,考量世代正義原則,尚須通盤審慎研議,本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結語

我國將於11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妥善回應人口結構快速老化所衍生之需求,擘劃嶄新的高齡社會政策藍圖,行政院於110927日修正核定高齡社會白皮書,另於1111110日核定「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113年度預計投入250億餘元,推動345項重要工作,透過公、私協力、跨域合作,積極落實增進高齡者健康與自主、提升高齡者社會連結、促進世代和諧共融、建構高齡友善及安全環境,以及強化社會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王育敏委員補充說明。

王育敏委員不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特別跟院會報告,蘇清泉委員、翁曉玲委員、邱若華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20次會議、第2會期第5次、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楊瓊瓔委員、徐欣瑩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蘇清泉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林沛祥、鄭正鈐、張智倫、涂權吉、陳玉珍、盧縣一、黃建賓、游顥、謝龍介、顏寬恒等27人,針對全民健康保險自1995年開始實施,民眾即享有就醫公平性、財務負擔減輕,更有機會獲得及時、優質的醫療服務,據2023年統計,65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納保率達99.92%。目前老人健保之保費僅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由中央全額補助,65歲以上健保保費補助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依照財政狀況補助之,然健保補助政策對於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且非各縣市均有補助政策,造成不同縣市差別待遇,實需由中央統一制訂政策補助之。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百分之十二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以落實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我國老年人口占比不斷上升,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2026年我國老人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達20.8%,接近聯合國定義的超高齡(super-aged)國家老人人口占21%,至2036年更將達28%,進入極高齡(ultra-aged)國家。

二、各縣市因財政狀況不同,面對65歲以上國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而有不同待遇及福利,為弭平城鄉差距,落實平等原則,相關補助應全國一致。

提案人:蘇清泉  林沛祥  鄭正鈐  張智倫  涂權吉  陳玉珍  盧縣一  黃建賓  游 顥  謝龍介  顏寬恒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林思銘  葛如鈞  萬美玲  魯明哲  牛煦庭  羅廷瑋  廖偉翔  陳菁徽  邱若華  邱鎮軍  翁曉玲  陳雪生  陳永康  黃健豪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6249300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十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縣市因財政狀況不同,面對65歲以上國人健保費全額補助而有不同待遇及福利。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為落實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之美意,並維持公平性。故修法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百分之十二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

DW8937344 員翁曉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羅廷瑋、游顥等17人,有鑑於我國2025年將邁入超高齡社會,據內政部統計,截至20231月我國65歲以上人口已逾430萬人,占全國總人口18.4%,人口高齡化趨勢將使醫療機構及照護者負擔日漸加大。眾多研究均指出老人外出活動將有助於維持身體健康並減緩退化,而老人外出意願之高低與是否有人陪伴相關,惟老人福利法對於老人之優待並未及於其陪伴者,為鼓勵高齡者親友陪伴其出遊,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老人之必要陪伴者同樣的優待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內政部統計資料,20231月我國65歲以上人口為4,316,873人,占全國總人口18.4%

二、眾多研究均指出老人外出活動有助於維持其身體健康並減緩退化,而老人外出意願高低與是否有人陪伴相關,為減輕醫療機構及照護者壓力,應鼓勵高齡者親友陪伴其出遊。

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給予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樣享有優待措施。

提案人:翁曉玲  廖偉翔  羅廷瑋  游 顥  

連署人:黃 仁  徐巧芯  牛煦庭  陳雪生  吳宗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傅崐萁  陳超明  王鴻薇  洪孟楷  張智倫  盧縣一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714177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一、據內政部統計資料,20231月我國65歲以上人口為4,316,873人,佔全國總人口18.4%

二、眾多研究均指出老人外出活動有助於維持其身體健康並減緩退化,而老人外出意願高低與是否有人陪伴相關,為減輕醫療機構及照護者壓力,應鼓勵高齡者親友陪伴其出遊。

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給予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同樣享有優待措施。

DW8721233 員邱若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羅廷瑋、徐欣瑩等20人,鑒於我國於2025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諸多研究顯示老人多外出活動有助於身體健康維持、減緩退化,故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惟未提供老人之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以112年為例,我國年滿65歲之國民,已申請長照2.0服務、且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失能者定義,惟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人數有256,102人、113年算至3199,693人,顯見有需要陪伴之老人人數眾多,為降低陪伴者的照護成本,臻全老人福利,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資料顯示:國際上將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到7%14%20%,分別稱為高齡化社會、高齡社會及超高齡社會,我國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持續提高,預估於2039年突破30%,至2070年將達43.6%

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第二項規定: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惟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並未規定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亦享有相同優惠,部分老人因特殊因素有陪伴者陪同外出之必要。

三、故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立法例,特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使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亦能享有相同之優惠,藉此降低陪伴者照護成本,臻全老人福利。

提案人:邱若華  蘇清泉  羅廷瑋  徐欣瑩  

連署人:黃健豪  馬文君  萬美玲  洪孟楷  柯志恩  王鴻薇  張嘉郡  林倩綺  許宇甄  翁曉玲  邱鎮軍  呂玉玲  張啓楷  盧縣一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95042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二項之優待措施。

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制定之。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我國於2025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許多研究指出老人多外出活動有助維持身心健康、減緩老化,故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自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措施,惟本條未提供老人之必要陪伴者相同優惠措施。查部分老人因有特殊需求,外出需要陪伴者提供協助,特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立法例增訂此項,使陪伴者擁有與老人相同之優惠,藉此降低陪伴者照護成本,臻全老人福利。

DW1950429 員楊瓊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徐巧芯、羅智強、黃健豪、廖偉翔等21人,有鑑於我國各縣市對老人之健康保險費之補助因其財政狀況各有不同,造成同為國民卻有不同待遇之落差。另據衛福部統計,若全面補助65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400億元支出,僅占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2.99兆元的1.3%,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故為落實政府有義務降低老年生活負擔之美意,並維持公平性,應修法針對65歲以上老人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未達 12%者,由中央統一補助其健保費,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楊瓊瓔  顏寬恒  徐巧芯  羅智強  黃健豪  廖偉翔  

連署人:黃 仁  盧縣一  邱鎮軍  張智倫  呂玉玲  葛如鈞  傅崐萁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魯明哲  葉元之  陳超明  謝龍介  洪孟楷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9614330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DW6703912 二十二條 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十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目前中央就老人健保之保費補助福利僅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另65歲以上健保保費補助由各地方縣(市)政府依照財政狀況補助之,然健保補助政策對於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且非各縣市均有補助政策,造成一國多制,需由中央統一補助之。

二、若由下一代年輕人全面扛起健保保費的財務責任,負擔過重,故修正第一項增訂排富條款,針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12%之老人,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健保保費,以符合世代正義。

DW1950429 員徐欣瑩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廖偉翔、羅廷瑋等21人,鑒於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將達20%,每5人中,就有1人是老年人口。為推廣銀髮族樂齡生活,鼓勵長者走出戶外活動與社交互動,裨益長者長壽健康、延緩老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爰規定長者自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措施。惟本法未對長者之必要陪伴者提供相同優惠措施,爰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第44週內政統計通報數據,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有4391,744人,占全體人口比率達18.76%。目前我國已有7縣市提早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20%),包括嘉義縣(22.8%)、臺北市(22.5%)、南投縣(21.3%)、雲林縣20.9%)、基隆市(20.8%)、屏東縣(20.5%)、花蓮縣(20.2%),預估我國將於2025年全面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將達20%

二、為推廣銀髮族樂齡生活,鼓勵長者走出戶外活動與社交互動,裨益長者長壽健康、延緩老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訂有長者自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措施。惟本條未提供長者之必要陪伴者相同優惠措施。

三、鑑於衛福部112年死因統計結果顯示,112年事故傷害死亡人數為7,063人,居國人死因第8位,其中跌倒(落)致死人數占23.6%1,665人),顯示即使只是走路不慎跌倒,也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結果。為鼓勵家人、親友或照顧者在長者外出時多與陪伴照顧、避免長者獨自出門在外發生意外,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立法例增訂增訂第三項,使必要陪伴者擁有與照顧之長者相同之優待措施。

提案人:徐欣瑩  廖偉翔  羅廷瑋  

連署人:林沛祥  張智倫  魯明哲  林思銘  萬美玲  黃健豪  柯志恩  羅智強  丁學忠  黃建賓  林倩綺  陳雪生  牛煦庭  謝龍介  馬文君  顏寬恒  廖先翔  羅明才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596688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老人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亦得有前二項之優待。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第44週內政統計通報數據,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有4391,744人,占全體人口比率達18.76%。目前我國已有7縣市提早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超過20%),包括嘉義縣(22.8%)、臺北市22.5%)、南投縣(21.3%)、雲林縣(20.9%)、基隆市20.8%)、屏東縣20.5%)、花蓮縣(20.2%),預估我國將於2025年全面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數將達20%

二、為推廣銀髮族樂齡生活,鼓勵長者走出戶外活動與社交互動,裨益長者長壽健康、延緩老化,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訂有長者自身享有大眾運輸工具、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優惠措施。惟本條未提供長者之必要陪伴者相同優惠措施。

三、鑑於衛福部112年死因統計結果顯示,112年事故傷害死亡人數為7,063人,居國人死因第8位,其中跌倒(落)致死人數占23.6%1,665人),顯示即使只是走路不慎跌倒,也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結果。為鼓勵家人、親友或照顧者在長者外出時多與陪伴照顧、避免長者獨自出門在外發生意外,爰參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立法例增訂增訂第三項,使必要陪伴者擁有與照顧之長者相同之優待措施。

DW1172693 席:報告院會,本案依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68111113141616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26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163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業經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4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16號、1130700721號、1134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28號、1135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65號、1130701121號、1135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999號、1135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131號、1136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71號、1130702278號、113070236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共1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第8次、第11次、第13次、第14次、第16次及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分別於113527日及529日舉行第11屆第1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113613日舉行第1會期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527日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提案;529日繼續審查前揭草案並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613日繼續審查前揭草案並審查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提案共10案。會議由王召集委員育敏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衛生福利部、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林德福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台灣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許多高齡長輩需要有人照顧,但長期照護費用對許多家庭是沉重經濟負擔,許多家庭照顧者在無法喘息的情況下,已有多起長照悲歌案例發生。為了提供長者更溫暖簡便的行政流程,本席等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若年齡滿八十歲以上,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家庭照顧者壓力,舒緩醫病衝突關係。

二、委員楊瓊瓔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預計在2025年進入高齡人口超過20%的超高齡化社會,國發會預估8年後,台灣會有超過118萬失能人口需要照顧,面對家庭人口越來越少,平均年齡卻越來越大的趨勢,家屬跟病患需要聘請看護的需求提高,長期照護費用更是沉重的經濟負擔,成為現實又無奈的困境。為滿足長輩照顧需求,減輕家屬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以提升台灣長照產業競爭力。

三、委員馬文君等25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自民國114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到民國120年,失能人口達到118萬人亟需照顧,惟台灣家庭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且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常需要附上巴氏量表,申請過程繁瑣,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十歲以上長者免巴氏量表,可直接申請看護移工,以提升高齡長者照護品質。

四、委員黃建賓等20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國家,預計2040年步入超高齡化國家,未來對於照護人力有極大需求,惟現行相關法規不利未來照護人力引進,恐危及我國高齡人口照護工作,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7079歲患有癌症二期及以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

五、委員盧縣一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台灣自民國114年,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即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到民國120年,失能人口達到118萬人亟需照顧,惟台灣家庭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且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常需附巴氏量表,申請過程繁瑣困難,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六、委員鄭正鈐等17人提案說明:

國發會預估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照護需求大幅提高,為減輕家屬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年滿80歲以上長者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免經醫療機構評估。

七、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已步入高齡化社會,對家庭看護人力需求持續增長,目前八十歲以上老人,需經醫療機構評估後,始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相關法規不利照護人力引進,更易引發被看護者家庭與醫療機構之矛盾。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家中有八十歲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需要之被看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滿足我國高齡人口照護需求。

八、委員張嘉郡等3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於2025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台灣每5個人中有1人是長者,隨老年人口快速攀升,未來扶養比亦將隨之上升,2022年為42.2,預估於2060年超過100,並持續上升至2070年之109.1。面對此趨勢,老年人口照護需求問題亟需解決,惟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常須附上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然高齡長者往往極易發生意外,其對看護需求亦較其他年齡層高,現行申請程序不利引進外籍照護人力,以緩解長者家庭之壓力。為滿足老年人口之照護需求,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申請看護移工規定,以減輕老年人口照護問題及其家屬負擔。

九、委員王鴻薇等22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現今70100歲人口約有275萬人,80歲以上就有90萬人,老人照護成為社會發展重要議題。老人照護需求大幅提高,家屬負擔益加重,為減輕家屬負擔,針對申請外國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放寬至年滿80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評估,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提案說明:

為滿足原住民族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殊長照需求,以及保障國內原住民勞工之就業,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勞動部報告:

()113527

1.有關委員林德福等19人、楊瓊瓔等16人、馬文君等25人、黃建賓等20人、盧縣一等17人、鄭正鈐等17人、王育敏等17人提「就業服務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如下:

(1)王育敏委員等17人提案將第1項第9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修正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符合現行法規工作類別分類,本部敬表同意並配合辦理。

(2)王育敏委員等17人、鄭正鈐委員等17人、黃建賓委員等20人、盧縣一委員等17人、馬文君委員等25人、林德福委員等19人、楊瓊瓔委員等16人提案放寬80歲以上被看護者及黃建賓委員等20人提案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部分:

針對80歲以上高齡長者及癌症二期以上特殊病症照顧需求,除有家庭實際照顧應予考量,也必須落實移工聘僱管理;同時因涉及長照服務及醫療專業,本部將與衛福部等跨部會、專科醫師學會、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充分討論,以求審慎周延。

另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會同衛福部及原民會部分,本部遵照委員意見,將儘速與衛福部、內政部及原民會等相關部會充分討論,就原住民身分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條件,妥慎研議評估

()113613

1.有關委員林德福等19人、楊瓊瓔等16人、馬文君等25人、黃建賓等20人、盧縣一等17人、鄭正鈐等17人、王育敏等17人、張嘉郡等30人、王鴻薇等22人、鄭天財Sra Kacaw16人提「就業服務法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3人簽署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簽署修正動議,本部意見如下:

(1)王育敏委員提案將第1項第9款「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修正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符合現行法規工作類別分類。建議參採王育敏委員提案修正條文。

2.相關委員提案放寬被看護者資格條件80歲以上者及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部分:

(1)衛福部會同勞動部於1129月邀請身心障礙、罕見疾病、失智症、家庭照顧者等民間團體及醫療長照專家學者等共商,獲致共識不應以年齡劃分,而以家庭照顧需求,採取多元認定方式,簡化民眾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程序,並自去年1013日起實施3類對象適用多元免評資格,包括:1.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2.輕度失智症(鬆綁只要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即可)及3.擴大增加重度呼吸障礙及中度吞嚥障礙等中重度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至14項。

(2)自去年10月起實施聘僱外籍看護多元免評措施,截至1134月止,整體申請外籍看護核准6.2萬人中,已有超過一半以上3.2萬人(約佔52%)採用多元免評,其中80歲以上採用多元免評核准2.3萬人(約佔72%),且未滿80歲符合免評資格者均一體同等適用,不分年齡達到簡政便民成效。

(3)依衛福部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133月,我國80歲以上人口約91萬人,其中未失能健康及亞健康長者占58.3%53萬人,需長期照顧者占41.7%38萬人。若全面開放80歲以上免評,外界擔憂恐使外籍看護照顧上棄重擇輕,中重症家庭加劇面臨轉出或怠工等勞資爭議及轉換不成後失聯等情形,將嚴重影響中重症家庭聘僱外籍看護權益。另據衛福部統計,106年至1107079歲患有癌症2期以上5年新增合計6.5萬人,經諮詢專科醫學會意見,認為應視癌症部位、輕重程度評估失能照顧需要,不單以年齡及癌症期別劃分,並建議特定病症不以癌症為限。外籍看護聘僱宜回歸被看護者需求,採取不分年齡擴大免評,並將不可逆轉之特定病症,評估納入擴大多元免評範圍。

(4)自實施聘僱外籍看護多元免評後,外界仍持續反映應再檢討擴大多元免評適用對象,包括一定期間內曾有聘僱紀錄者、經醫療認定屬不可逆轉之特殊病症、居住偏遠地區醫療評估資源不足情形,及其他經本部跨部會商認定之情況特殊等事項,本部將儘速會商衛福部評估擴大免評適用對象;另推動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模式,規劃由公益團體結合優質仲介機構成立專業團隊,輔導建立移工外展管理服務,提供健康及亞健康高齡長者需陪伴照顧及重大傷病者臨時、緊急照顧服務,減輕照顧負擔。

(5)黃秀芳委員等3人修正動議,明定多元免評方式並簡化申請程序,因其失能與病況業經專業醫療機構或社政單位認定,短期內不至變動,預估增列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受益人數約5萬人,輕度失智症及中重度特定身心障礙者受益約7萬人,增列1年內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者免評受益人數約4,000人,至於會商衛福部認定情況特殊事項,如居住於偏遠地區有照顧需求之失能者可受益約8,000人,及特定嚴重病症如腦性麻痺、脊髓損傷者可受益約1.1萬人,合計可受益約14.3萬人。

3.盧縣一委員提案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評估與認定方式應會同衛福部及原民會定之,及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修正動議提出營造業核配引進移工人數,依進用原住民人數及所繳納代金計算部分:

(1)被看護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其評估與認定方式,在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運作機制進行勞資政學社會對話決策,原民會及衛福部均為小組委員,並參與政策提案及討論,以反應原住民族聘僱需求。考量原住民地區醫療評估資源可及性較低,將再與衛福部及原民會會商,檢討原住民地區等偏遠地區適切醫療評估方式,本部依會商結果及本法第46條第2項授權規定,配合修正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即可落實原住民聘僱外籍看護之評估與認定方式。

(2)基於國內公共工程缺工嚴重,影響重大經濟建設推動進度,109年行政院曾召集跨部會討論,在兼顧原住民就業機會及改善公共工程缺工之目的,回歸既有原住民保障及移工政策法令機制,外籍營造工部分依討論結果於109730日修正刪除雇主聘僱從事營造工作,每進用原住民1人,得申請引進外國人2人之規定。

(3)依據112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原住民族勞動力人數29.1萬人,勞參率64.10%,高於全體國民(59.22%),失業率降至3.53%,趨近於全體國民的3.48%,顯見原住民就業持續提升。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已跨部會協力與原民會建立業務合作平臺,共同推動行政院「強化原住民族促進就業方案」、原民會「都市地區原住民族發展方案」計畫,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服務(運用僱用獎助、臨時工作津貼等)、創業諮詢等服務等就業措施,積極協助原住民就業。

(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與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已明定公共工程之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比率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本部將持續會商原民會等機關,推動原住民就業促進及保障措施。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條文保留〔併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等4人、委員林月琴等3人、委員黃秀芳等5人分別提出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

二、保留附帶決議3項:

()請勞動部積極研擬規劃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檢討放寬試辦單位及鬆綁使用者資格,以一對多模式運用外籍看護工外展至家庭提供失能者照顧,以較好的勞動條件僱用外籍看護工,並給予外籍看護工良好的照顧技能訓練,回應高齡長者陪伴照顧及重大傷病有臨時緊急照顧需求之家庭,提供具有彈性的照顧陪伴服務,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並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試辦方案具體規劃內容。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陳 瑩  蘇巧慧  

()目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長者可有輕度依賴照護者,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惟鑑於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衛福部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133月,我國80歲以上人口約91萬人,其中未失能健康及亞健康長者占58.3%53萬人,需長期照顧者占41.7%38萬人,長期照顧成為家庭沈重負擔,為使長者可使用預防性照顧,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減輕家庭因長者失能惡化,造成家庭沈重的長照負荷,實需降低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門檻,使家庭不必再為長者欠缺照顧、日常生活功能由輕度失能逐步退化而擔憂。考量80歲以上高齡者身體機能易在短期間快速衰退,具有較高失能惡化風險,故80歲以上未滿85歲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程度亦應比照顧85歲以上長者予以放寬。為滿足80歲以上高齡被看護者之照顧需要,除現行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長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外,請勞動部儘速於3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學會、老人社福及照顧者團體等單位,放寬80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提案人:王正旭  黃秀芳  陳 瑩  林月琴  楊 曜  劉建國  蘇巧慧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及「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兩類人准其增加聘僱一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然而,該二類僅考慮被看護者自理能力,並無考慮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雖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然而部分伴有嚴重情緒障礙以至於無法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亦有在家全時照顧之需求,鑑此,請勞動部就前述同樣具有完全依賴照護、需有人力輪流照護需求之被照護者研議修正相關標準,以回應相關家庭之照護需求。

提案人:楊 曜  劉建國  王正旭  黃秀芳  蘇巧慧  

肆、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王育敏委員補充說明。

王委員育敏:104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是2024最後一天,明天就進入到2025年,而臺灣也進入超高齡社會,我們的老年人口即將來到20%,每5個人就有1位是老人,所以無論是國會,無論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我們都應該要更重視老人相關的照顧服務工作。

今天所提出來的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就是要讓8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評巴氏量表。大家都知道,衛福部的統計告訴我們,80歲以上的長者,近半數日常生活都需要有人照顧,而照顧他的這些人有66%正是勞動力人口,所以一個家庭如果有80歲以上的長者需要照顧的話,這些照顧者有些必須辭掉工作。另外一個,我們也看到,80歲以上的長者能獨立外出行走者不到半數,要他們舟車勞頓奔波於醫院去申請巴氏量表,其實是一個相當擾民而且讓長者非常有負擔的行為,所以在民間很多人都主張,基本上,超過80歲的老人家有很多行動力已經變弱,他需要有人照顧,本來就有資格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是現行的制度過於擾民,也過於嚴苛,讓很多長者去申請也不一定可以拿到巴氏量表,順利地請外籍看護。

因此這一次國民黨有多位委員提出來這樣的一個版本,有關於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就是要讓8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於奔波之苦,只要他年齡超過80歲,家人覺得他有需要,就可以去申請外籍看護工。這樣的一個法案,上個會期517日在院會一讀,在委員會也經過527日、529日、613日的審查,在627日本人也召集協商,到目前已經超過半年了,有非常多超過80歲以上老人的家庭一直在等待,也一直在詢問,這樣的法案,立法院到底什麼時候要通過?

今天透過朝野協商,這個案子已經順利地排進來,我們要開始來審查。審查這個案子,我希望我們是基於簡政便民,基於去照顧這些超過80歲以上的長者,他的家庭需要我們共同來通過這樣的法案,讓這些長者在有人照顧的情況底下,他的子女也可以更安心在職場上面繼續為臺灣的經濟來打拚。

所以再次呼籲在座的所有委員,這個法案關乎很多有超過80歲以上長者的家庭,他們有照護的需求,我們應該要苦民所苦,也應該要看到我們邁入超高齡社會之後這些長輩、這些家庭的需求,因此有關於就服法第四十六條,80歲以上的長者可以免巴氏量表,這樣一個修正案,希望不分朝野大家共同來支持,讓我們一起為80歲以上的長者來打造更安全、更友善、更有尊嚴的照顧環境。希望大家等一下審議法案的時候可以共同來支持,也做為即將要跨年、即將要邁入2025年時我們送給這些超過80歲的長者、有這個照護需求的家庭一個新年最好的禮物,讓他們可以更安心,可以在長輩有需求的時候,找到適合的看護來協助照顧我們的長者。再次希望大家共同來支持,讓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案可以順利審查通過,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召集委員的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蘇清泉委員、羅廷瑋委員、魯明哲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1會期第20次會議、第2會期第6次會議、第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陳超明委員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蘇清泉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鄭正鈐、黃建賓、張智倫、魯明哲、廖偉翔、羅廷瑋、陳玉珍、萬美玲、林思銘、林沛祥、盧縣一、涂權吉、游顥、牛煦庭、謝龍介、邱若華、楊瓊瓔、顏寬恒等30人,有鑑於臺灣人口老齡化,對於照護人力有極大的需求,目前要為家中的長輩,申請看護移工,需要到醫院開立巴氏量表,但先前有醫師,因為不開巴氏量表,竟然遭到家屬攻擊,可見要開立成功真的有難度。有很多案例顯示,對許多民眾來講非常辛苦的就是,長輩已經臥床難於下床走動,卻必須要把長輩帶到醫院去開具巴氏量表,對民眾來講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因此修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7079歲患有癌症二期及以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臺灣家庭的照護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統計,2023年一共有14件照顧悲劇事件,其中七件是「5080」(50歲子女照顧780歲長輩)、四件是「8050」(80幾歲父母照顧身心障礙中年子女)、三件是老老照顧。2025年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老年人口占比將在2039年突破30%2070年達43.6%,失能長輩長照需求不只是每個家庭都要面對的難題,也是臺灣社會的考驗。

二、截至2022年,全臺灣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已逾80萬,當中11%使用住宿型機構,25%聘用外籍看護,近4成使用長照2.0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另外25%完全由家人照顧。根據衛福部統計,目前長照涵蓋率為69.51%,不過在超高齡社會同步少子化的情況下,長照服務量能要能趕得上人口老化速度,仍有重重困難。

提案人:蘇清泉  鄭正鈐  黃建賓  張智倫  魯明哲  廖偉翔  羅廷瑋  陳玉珍  萬美玲  林思銘  林沛祥  盧縣一  涂權吉  游 顥  牛煦庭  謝龍介  邱若華  楊瓊瓔  顏寬恒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黃 仁  葛如鈞  翁曉玲  陳永康  洪孟楷  廖先翔  羅智強  陳雪生  邱鎮軍  黃健豪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9184643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一、勞動部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審查標準為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之一的資格,才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2018年臺灣進入高齡化,現今70100歲人口約有275萬左右,80歲以上就有90萬,固然80歲以上長者身體健康,但各項機能都已下降,根據111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80歲以上長者接近6成有下肢功能衰弱之情況,家人都在上班,長者就算在家也難保發生意外,為使長者有更好的照顧以及減輕家庭負擔,因而需要看護的協助,以維持家庭正常運作,不必再為照顧家中長者而擔憂。

二、衛福部統計處公布2022年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連續蟬聯41年冠軍寶座,總計奪走51,927條人命,占所有死亡人數24.9%,癌症死亡有87集中於55歲以上族群,而死亡者之年齡中位數為70歲,據110年癌症登記報告中當年度有12萬多人罹癌,其中70以上歲長者占了約35,癌症二期及以上是為腫瘤已擴散至其他部位,而老年癌症病人通常接受較為保守的癌症治療,相對的家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在照護上,一般正常雙薪家庭無法時時刻刻陪在病人旁,為優化老人照護工作並提升老年癌症病人的正常生活,故放寬外籍看護聘用。

三、現今社會的少子化及高齡化加重了對看護的需求,目前臺灣社福移工中,則以看護工人數為最多23.2萬人,約占社福移工總人數的99%,但本國長照勞工的短缺、且價格不低,也導致一般家庭無法僱人照護家中長者,又得面對巴氏量表的阻攔,家屬身心俱疲,負責評量的醫生也壓力巨大,為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DW4701654 員羅廷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馬文君、謝龍介、邱鎮軍、羅智強等16人,鑑於臺灣人口逐漸老化,家庭對照護人力的需求不斷上升,家屬若希望為年邁長者申請外籍看護工,必須經過醫院巴氏量表的評估,對家屬實有不便;另罹癌病患,其家屬亦需花費大量時間及精力照顧。為減輕家屬負擔,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減輕臺灣家庭的照護壓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羅廷瑋  馬文君  謝龍介  邱鎮軍  羅智強  

連署人:林沛祥  楊瓊瓔  陳雪生  牛煦庭  洪孟楷  陳玉珍  高金素梅 林德福  羅明才  盧縣一  傅崐萁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457938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若被看護者年滿八十歲,或年齡介於七十歲至七十九歲且罹患第二期以上癌症者,雇主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一、根據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須滿八十五歲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的條件。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七十至百歲長者已達到兩百七十五萬,其中八十歲以上的長者約九十萬人。儘管有些八十歲以上的長者身體狀況尚可,但身體機能已大幅退化,根據調查,有接近百分之六十的八十歲以上長者下肢功能衰退,在家時易發生意外。當家庭成員忙於工作時,便面臨照護壓力,為了讓長者獲得更好的照護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爰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標準,特別是對於高齡長者,不再強制要求醫療評估。

二、癌症連年高居臺灣死因之首,據統計,民國111年癌症奪走超過五萬人的生命。根據民國110年癌症登記報告顯示,當年約有十二萬人罹癌,其中70歲以上的長者占百分之三十五。癌症二期以上患者的病情通常較為嚴重,腫瘤已經擴散,患者多接受保守治療,家屬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照護。然而,雙薪家庭無法隨時陪伴病人,造成家庭極大的照護壓力,為提升罹癌患者生活品質,減輕其家屬負擔,爰針對癌症二期以上患者放寬聘僱外籍看護工的條件,讓家屬能夠更專注於病人健康管理。

DW5704919 員魯明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游顥、廖偉翔、黃健豪、林沛祥、廖先翔等16人,鑑臺灣人口高齡化,對高齡者照護需求日遽增加,申請看護移工之程序,需透過醫院開立巴氏量表,開立巴氏量表亦有一定資格條件須符合。爰修訂家中有80歲以上,或7079歲患有癌症二期及以上,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冀減輕家庭的照護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國人壽命的延長,我國老年人口呈快速成長,占總人口比率亦持續攀升,於2018年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預計將於2025年超過20%邁向超高齡社會。衛福部自112年起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結合部會及地方行政量能以建構共融自主的高齡社會。

二、臺灣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外籍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二至三萬元,但聘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困難,必須提出巴氏量表。在「零家庭照顧者時代」即將來臨之際,手續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應放寬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以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提案人:魯明哲  游 顥  廖偉翔  黃健豪  林沛祥  廖先翔  

連署人:林國成  陳雪生  賴士葆  翁曉玲  盧縣一  黃 仁  謝龍介  張智倫  洪孟楷  邱鎮軍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02208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一、隨著國人壽命的延長,我國老年人口呈快速成長,占總人口比率亦持續攀升,於2018年超過14%成為高齡社會,預計將於2025年超過20%邁向超高齡社會。衛福部自112年起推動「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115年)」,結合部會及地方行政量能以建構共融自主的高齡社會。

二、臺灣看護工短缺,必須仰賴外籍看護工,外籍看護工平均月薪約二至三萬元,但聘請家庭外籍看護工困難,必須提出巴氏量表。在「零家庭照顧者時代」即將來臨之際,手續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應放寬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以維持家庭和長照的健全發展,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DW9456402 員陳超明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羅廷瑋、楊瓊瓔、顏寬恒、邱鎮軍等16人,鑑於我國預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更推估,未來臺灣將有超過一百十八萬失能人口需要照顧,並因少子化趨勢,老年人口照護需求亟需解決。惟現行制度,八十歲以上長者申請家庭看護移工須檢附上巴氏量表,徒增民眾之困擾。為滿足老年人口之照護需求,緩解照護長者之家庭壓力,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資格條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預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亦即老年人口佔總人口超過百分之二十,凸顯長者照護需求增加。

二、依現行規定下,民眾申請家庭看護移工,須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後,檢附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徒增需照護之長者及其家屬不便、困擾。

三、綜上,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民眾聘僱外國人照護八十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以減輕受照護長者及家屬負擔。

提案人:陳超明  羅廷瑋  楊瓊瓔  顏寬恒  邱鎮軍  

連署人:陳菁徽  馬文君  洪孟楷  蘇清泉  林思銘  陳永康  翁曉玲  牛煦庭  陳雪生  謝龍介  王鴻薇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97925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我國預於民國一百十四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即老年人口佔總人口超過百分之二十,且隨老年人口快速攀升及少子化趨勢,凸顯民眾聘僱外國人照護八十歲以上長者需求之迫切性。

二、按現行規定,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受照護人需就醫三個月,且至少有就醫記錄三次以上,始可由醫事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並檢附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進行個案之日常生活功能評估,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照護之條件。

三、上揭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程序,徒增需照護之長者及其家屬不便、困擾。爰修正本條規定,凡民眾聘僱外國人照護八十歲以上長者,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程序,以減輕受照護長者及家屬負擔。

DW1039544 席:報告院會,現在本案因協商超過一個月仍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進行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吳春城委員發言。

吳委員春城:1055分)2004年總統大選的時候,3個總統候選人都提出了放寬申請幫傭移工不需要巴氏量表,這也是大家的共識。本黨就這一次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動議,主張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的工作,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得免經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這樣才能夠真正的照顧長者,基本上我們支持這樣的修法,但是必須要有更多的配套措施,免得排擠到其他真正需要照顧的長者。

在無法確保國外新增外籍看護人數的情況下,修法可能造成一些重度障礙長照家庭的衝擊與困擾,這是政府必須要解決的,其中不乏弱勢族群、苦撐的上班族,而且外籍看護的引進問題也非臺灣單方面可以決定,日、韓近年來加薪搶工非常地積極,因此民眾黨將再進一步確認外籍看護供需的問題上與修法的衝擊後,再來決定是否支持修法。

要求民眾取得醫師開立巴氏量表才能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制度確實相當地擾民,民眾黨支持思考以長照2.0這個現行已經實施非常成熟的制度來取代巴氏量表的方向──一來減少民眾奔波與負擔,二來減少醫師的困擾,三則可以更早地向有需求的家庭推薦長照的服務、喘息的服務,提升有外籍看護需求家庭的守護與支持。所以改以長照2.0由民眾撥打1966長照專線到家評估,與減少家庭照顧者負荷的訴求相近,過去當民眾面臨家庭亟需照顧人力的時候,往往卡在無法及時取得巴氏量表而無法取得外籍的看護,早有民怨,但是過去政府不做,故應從制度面來思考結合長照2.0的外籍看護。

主席:謝謝吳春城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月琴:1059分)主席,還有各位同僚。全球搶工的時代已經來臨,臺灣也是這樣,全臺大缺工是一個正在進行的事,不但本國勞工缺、移工也缺,從事家庭照顧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更缺,今天這個案子一旦通過,我們22.7萬的聘僱外籍看護家庭即將面臨到53萬健康長者的加碼搶工潮,對於照顧者相對困難的重度障礙者將是一場大災難。可是藍白兩黨聽不下勸告,堅持要強勢表決通過80歲以上的健康老人無條件聘僱移工。上週家庭照顧者總會也公開呼籲,這不是聖誕節禮物,這是驚嚇,藍白兩黨不要混水摸魚,趁機通過這條災難式的法律。為什麼呢?這項修法將造成53萬的健康長者具備聘僱資格進場搶工,外籍看護當然因此供不應求,同時勢必會挑工,破壞重度家庭聘僱的穩定,並且抬高薪資條件,目前是兩萬八,未來可能會到4萬、5萬,你也不見得搶得到。從來沒有一項社會福利政策是在優惠富有者、健康者,並反過來壓迫貧窮者、弱勢者,全國民眾,很不幸的這個不可思議的法律竟然提到院會來,並且有可能創下臺灣的首例。

現今臺灣23萬中重度且有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已經是最弱勢、最不穩定的脆弱人群,這項新政策將使這些家庭大亂,提升照顧悲劇,本席不知道將來那些無法被避免的悲劇,到底要找誰來算帳呢?所以為了滿足各類弱勢聘僱的期待,行政院在去年就已經提出多元認定,除了現有的條件之外,還大幅放寬讓長照使用者、失智者、特定身心障礙者都具備聘僱的資格,並且為了滿足臨時照顧的需求,還提出多元照顧陪伴方案,嘗試自費的臨時聘僱模式。政府正積極尋求更彈性的人力,所以本席呼籲要按部就班面對聘僱問題,在此,本席期待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以上。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因為今天是跨年,所以我們中午吃披薩,如果大家想吃便當的話,跟議事人員講,我們也會加發便當,中午我們就吃披薩。

繼續請登記第3位王鴻薇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12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臺灣現在已經進入老年化社會,而且以聯合國的定義來講,我們都要進入超高齡社會。到現在為止,我們70100歲的人口有275萬人,80歲以上有90萬人,對於老人的照顧以及讓老人能夠有尊嚴而且健康的生活,事實上不只是執政黨的責任,也應該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我們也看到,在臺灣25歲到64歲的未就業人口高達286.5萬人,其中因為照顧長者而無法工作者達到5.25%,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我們有這麼多的勞動力,卻因為要照顧家裡的長者,而沒有辦法投入勞動市場,這是臺灣全社會的損失。

所以我們今天針對80歲以上的長者以及7079歲罹癌二期的長者提供家庭看護、外籍看護的照顧,這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情。我看到包含我們的執政黨或者一些側翼來攻擊,說如果今天我們開放80歲以上健康老人的照護的話,我們會壓縮、排擠一些比較中重度失能的家庭。我從來沒有看過一個這樣沒有出息的政府,針對失能家庭、失能長者的照顧,你竟然是以犧牲80歲以上長者的利益作為墊腳石,這是什麼樣的政府?你們何其忍心,針對我們80歲以上的長者,還要賦予他們這樣的苛責?所以我們照顧所有的長者,照顧一些中度失能的家庭,應該大家一起來。作為一個政府應該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竟然可以把自己的無能推給80歲以上的長者,80歲以上長者還要幫你們承擔責任,你們根本無能照顧這些需要看護的家庭,甚至80歲以上長者。

我們在這邊希望大家都來支持巴氏量表,針對80歲以上的長者,還有7079歲罹癌二期以上者,難道他們不應該被照顧嗎?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蘇清泉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正旭:116分)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全國的鄉親,大家好。今天我們在這邊討論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就是80歲以上的長者是不是不需要任何條件、不需要在取得巴氏量表的評估之下,就能夠順利請外勞移工來協助他們整體的照護?我們也知道進入到超高齡社會以後,家庭看護的需求真的會越來越增加。目前主要是以巴氏量表作為重要的考量。我們在臨床實務上也知道,在申請巴氏量表的時候,的確也碰到一些困難,不僅這些長者需要到現場接受評估,也有很多評估結果沒有達到標準,讓這些家庭有挫折感也非常無助。然而醫界對這項規定其實也叫苦連天,因為依照專業判斷,拒絕開立巴氏量表給他通過的話,可能引發醫病衝突,甚至造成身體的一些影響跟威脅。因此,我認為現行申請依據的確需要修改,可是重要的是要朝向多元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是用年齡當作唯一的依據,這樣才能夠更滿足民眾的需求。

我們今天在這邊討論這樣80歲的放寬標準,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可以帶來便利,實際上還是有可能會引發其他問題。誠如剛剛林月琴委員所提到的,目前臺灣80歲以上的人口有91萬人,沒有申請看護移工的還有53萬人左右。如果以聘僱率10%30%來推算,每一年要新增看護的人數可能會從5.3萬人增加到159,000人左右,可是我們每一年能夠新進增聘的外籍看護只有1萬名左右,供需明顯失衡。另外,外籍看護移工如果具有選擇雇主權利的同時,相較於中重度失能者,照顧這些健康長者的工作當然會比較輕鬆,可能就會導致這些看護移工傾向選擇健康的長者。如果他們選擇的是健康長者,現在還有227,000位中重度失能家庭,對他們的照顧需求衝擊是非常大的,事實上,他們這一群才是最需要請這些移工,還有其他的同仁一起來幫助的。剛剛也提到如果癌症二期的人康復性是非常高的,事實上不需要這些移工幫忙,所以我再次強調,我們是需要優化整個家庭看護移工的申請依據,而不是以年齡作為依據。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發言。伍麗華委員,請準備。

蘇委員清泉:119分)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還有媒體朋友,大家好。我是一個臨床醫師,最大的困擾就是常常在開巴氏量表,因為一些申請不過的都跑到我這裡來,有夠辛苦,壓力有夠大,我想王正旭做到基隆醫院副院長,一樣也有這些壓力。總統選舉的時候,兩個候選人都提出來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就直接可以申請,當時的行政院長就是陳建仁,再來我們衛福部馬上就從善如流,這是非常好的。

今天提出來,我們聽到有人擔心一開放申請就會有很多人、幾十萬人要進來,我跟大家報告::我自己的父母都是請外籍看護在照顧,因為我們沒辦法照顧,年輕人要努力賺錢,要照顧下一代,顧老人家真的不是那麼簡單,請外勞也是要有很大的付出──要有薪水,接下來還有就業安定基金要繳,而且所有來家裡做居家照護的,所有的福利都沒有、所有的補助都沒有,所以請外勞、請外籍移工來做外籍看護是完全沒有什麼補助,全都要靠自己,所以不用擔心一下子會有幾十萬人。林月琴委員所擔心的是會讓這些本來需要的人全都被搶走,跟大家報告:外籍看護進來的薪水也不低,國外像韓國、日本,他們現在用更高的價碼在跟我們搶這些外籍移工,所以沒那麼簡單,不用想說一開放就整個都氾濫了,那些弱勢的、真的需要的就都請不到人了,這是胡說八道的。所以這個案子就這麼簡單,80歲以上就讓他們可以申請,你可以觀察3個月、6個月,到底有多少人來申請?

第二個,70歲到79歲有癌症的病人或者是多重疾病的病人,我們也要放寬。我們每次看到這些90歲的,我前幾天看了一個是九十幾歲,無論如何也是要把他載到醫院,我也是感到很心疼,不可能不需要就在那邊亂申請,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這邊呼籲大家將心比心,大家照顧老人,我們讓社會更和諧,以上。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發言,李彥秀委員請準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112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全國的鄉親,大家新年快樂。在上一週,我們看到在就服法第四十六條國民黨黨團的版本本來有塞進一段文字,營造業者可以聘用原住民一名或繳納代金給原民會就可以進用兩個移工。我們看到這個條文引起譁然,因為我們認為這是偷渡移工,侵害原住民族就業權益的法案,引發族人的不滿。勞工陣線也指出,過去營造業開放移工對原住民的就業衝擊已經相當的明顯,而這個第二道的後門條款明定營造業者竟然可以用錢換移工,不僅無助於改善我們原住民的就業處境,更是一種大開後門的修法。我們看到過去的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它是寫明每滿一百人以上可以進用2%的原住民,而且它提到繳納代金可以,但不得進用外籍移工,所以我們認為就服法第四十六條塞進這第二道後門,我們感到非常的緊張,好在最後一刻抽出了這個條文撤案,算是不幸中的大幸。

而今天我們看到國民黨黨團的就服法再修正動議也新增了一條,被看護者若有原住民身分,評估與認定的方式要由衛福部及原民會會同訂定。這個部分我非常的高興,因為我的提案版本的精神也跟這個內容一致。我一直認為我們原住民的立委要為原住民族服務,要為影響到原住民的政策一同來把關,特別是原住民族健康法通過之後,裡面納入了文化安全的精神,所以原住民的健康照護應該要回應被照顧對象的文化需求,因此對於服務原住民家庭的看護工,我們認為應該要有別於一般的看護工、要有獨立的審查標準,確保原住民被照顧者在這個照顧的過程中,不會因為文化以及語言的特殊性而受到不利或不友善的對待,這個部分我們非常的肯定。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法,在此再一次希望對於在底層最弱勢、沒有辦法透過經濟得到照顧服務的這些人,我們一同透過我們的法令來保障他們的權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李彥秀委員發言。

李委員彥秀:1116分)院長、現場每位同仁,大家好。再過不到13個小時,臺灣就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也就是說,全臺灣65歲以上人口占20%,每5個人當中就有一位超過65歲,如何讓臺灣的老人長輩在這一塊土地上活得更有自信,我相信是立法院每一個委員不分朝野黨派共同的目標。

過去長時間以來,我相信很多委員一定在辦公室都有接過這樣的電話:委員,我要帶我爸媽去申請巴氏量表,我們到醫院不是沒有達標,看了好幾次、沒有辦法、開不到,因此我必須辭掉我的工作。這件事情、這樣的聲音,我相信不分朝野黨派,在很多辦公室都有接到過,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要修法最主要的目的。從委員會到剛才聽到很多委員說移工人數不夠,移工未來可能逃跑、選擇他自己要的雇主,這些難道不是勞動部勞發署應該盡的責任嗎?未來要從哪一個國家引進更多的移工,或者是移工的管理,難道不是勞發署重要的責任嗎?勞動部的勞動基金並不是只有幫部長辦演唱會,不是只有幫某一位署長把辦公室裝潢得漂漂亮亮,更重要的是未來勞動部要把相關政策做得更好,讓我們的長者在這塊土地上,在我們邁入超高齡化的時候,我們的長照服務、多元的工具,可以讓失能的長照家庭做更多的選擇,而不是我們常在報紙上看到的那樣──找不到人,然後子女必須要辭掉工作,甚至是我們看到更多的長照悲歌在臺灣發生。所以未來如何鬆綁外籍看護的枷鎖,絕對是當務之急,也是我們今天立法最主要的目的。

在通過長照聘僱外籍看護之前,未來可以免經醫療機構的專業評估,讓有需要的長者不再因為巴氏量表而辛苦的舟車勞頓,正是我們今天最主要的目的,而且未來可以減少很多醫病衝突。在修法過程當中,我相信大家雖然有不同的聲音,但是未來勞動部應該把自己對移工的加強管理做得更好,讓勞動部落實自己的法定責任,而不是帶風向遮掩自己的無能,迫使長輩必須承擔行政機關失職怠惰的苦果。還有不到13個小時就要跨進2025年,在臺灣邁入超高齡化社會之前,我希望我們可以把這個法令通過,能夠照顧更多的長者。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黨團代表均已發言完畢,我們依協商結論,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七案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級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擬具部分條文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吳思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