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477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120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679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1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91號、11310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64號、11311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87號、第1130703722號、11311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3號、第113070391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31114日(星期四)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中央二級及三級行政機關之總數已達法定上限,對於設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以有效推廣體育並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例如,體育發展部),造成障礙;此外,現行編制上限,亦未能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要求。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中央二級及三級行政機關之總數。

二、委員吳沛憶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0人,為配合運動部之增設修正部之總數,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

四、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針對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應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陳冠廷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冠廷、陳亭妃等16人,為推動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與國際參與,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於行政院下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

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茲就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及2項法案修正重點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方向

一、成立運動部,為落實總統揭示推動全民運動、促進競技專業發展及強化運動產業等重大政策,規劃成立運動部,並廣納各界專業建言及與相關部會商議,決定運動部之核心價值、組織規劃及業務職掌。

二、為強化全民運動及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本次設計全新組織架構,於運動部下增設全民運動署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並承接原由教育部監督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共計下設13中心。

()因應本次行政院組織調整須同步修正行政院組織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重點:增設運動部。

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重點:配合增設運動部,將部之總數由14個調整為15個。

()結語

本次如蒙大院各委員之支持與協助,完成運動部暨相關法案立法,將能更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謝謝大家。

肆、教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

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多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以下本部就成立運動部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前言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成立運動部說明

賴清德總統1135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在現有的競技運動發展基礎下,強化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經行政院、相關部會及本部5月至10月緊鑼密鼓地進行籌備工作,「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謹說明如下:

一、籌備過程

本部自113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成立目的:在現有的競技運動發展基礎下,強化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組織架構及職掌-11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2)業務職掌: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2)業務職掌: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1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二、第三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第三十九條,除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一百十二二十八日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餘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鍾佳濱委員補充說明。鍾佳濱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魯明哲委員等、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萬美玲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張雅琳委員等、張智倫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0次、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陳秀寳委員等、范雲委員等、沈發惠委員等、林楚茵委員等、王正旭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魯明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羅廷瑋等17人,鑒於強化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國際能見度,應整合相關資源,並藉由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以有效落實全民運動之政策目標,並進一步振興運動產業多元發展,應增設運動發展部,故修正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部之總數,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魯明哲  羅廷瑋  

連署人:游 顥  黃健豪  楊瓊瓔  廖先翔  林德福  許宇甄  陳雪生  邱若華  陳超明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陳玉珍  呂玉玲  李彥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60923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DW7687625 、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部之總數以十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為提倡全民運動、務實推展運動外交網絡,支持體育人才及團體參與國際組織、促進國內運動產業法展並與國際接軌及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確保競技專業發展,應成立運動發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二、其他條文文字未修正。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徐欣瑩、張智倫、許宇甄、蘇清泉、徐巧芯、廖先翔、林沛祥、顏寬恒、邱若華、萬美玲、呂玉玲等19人,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落實上開條文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要求,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總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徐欣瑩  張智倫  許宇甄  蘇清泉  徐巧芯  廖先翔  林沛祥  顏寬恒  邱若華  萬美玲  呂玉玲  

連署人:鄭正鈐  葛如鈞  羅智強  黃建賓  魯明哲  李彥秀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887781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一、依據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公布之新住民基本法,其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二、依本條現行規定,署、局之總數已達上限,爰為配合設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爰修正第四項,將署、局之總數提升至七十一個為限。

委員萬美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呂玉玲等18人,為加強全民運動發展,提升國民運動量能,促進全民健康、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及加強運動外交,政府擬增設二級機關運動發展部,然為健全運動發展部之組織功能,增設三級機關全民運動署及運動產業發展局以為執行相關政策,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創設運動發展部係為推動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而為規劃、執行相關業務,落實運動部政策且涉及政府公權力行使,須配合下設三級機關以為執行,故配合修三級機關總數。

提案人:萬美玲  呂玉玲  

連署人:賴士葆  羅明才  傅崐萁  林沛祥  黃 仁  翁曉玲  盧縣一  魯明哲  張智倫  蘇清泉  陳菁徽  牛煦庭  邱若華  許宇甄  游 顥  鄭正鈐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551065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一、修正本條第四項。

二、為配合創設運動發展部,健全組織功能,爰修正第四項署、局之總數。

DW4086664 員林倩綺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21人,為辦理「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訓,保障選手權益」、「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運動外交,世界看見臺灣」。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辦理提倡全民運動、強化選手培訓、推動運動產業及推展運動外交,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成立運動部,爰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林倩綺  蘇清泉  

連署人:楊瓊瓔  羅智強  林沛祥  邱若華  高金素梅 林德福  陳超明  牛煦庭  丁學忠  盧縣一  黃 仁  魯明哲  王育敏  黃建賓  邱鎮軍  鄭天財Sra Kacaw   許宇甄  陳菁徽  翁曉玲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4913228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一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有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的日期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更為一般民眾所知,爰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DW5869518 員張雅琳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為配合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辦理全國運動業務,健全我國未來運動發展、落實推動全民運動、競技運動全民化、運動產業多元發展,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調整行政院設部之總數。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王美惠  羅美玲  陳俊宇  賴惠員  何欣純  蔡易餘  李柏毅  林楚茵  吳琪銘  李坤城  沈伯洋  張宏陸  黃 捷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74153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一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修正第二項。

二、明定前次修正公布條文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DW2213665 員張智倫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新住民基本法於113716日經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因應本法增列三級機關之所需,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制定之基準性法律,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

二、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因應實需,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張智倫  林沛祥  廖偉翔  

連署人:牛煦庭  盧縣一  黃建賓  林思銘  徐巧芯  黃 仁  謝龍介  呂玉玲  陳超明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陳菁徽  黃健豪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60066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一、新住民基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二、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為因應實需,爰修正第四項所定總數。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DW3600667 員陳秀寳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陳亭妃等19人,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部之總數調整為15個,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明定行政院各部主管事務,並明定部之總數為14個。

二、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爰將部之總數調整至15

三、為健全我國運動發展,促進全民運動,實有增設運動部之必要;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部之總數調整為15個,以利推行運動相關業務。

提案人:陳秀寳  李坤城  邱志偉  郭昱晴  陳亭妃  

連署人:吳琪銘  陳培瑜  林宜瑾  吳沛憶  沈伯洋  黃 捷  張雅琳  羅美玲  范 雲  許智傑  林岱樺  黃秀芳  徐富癸  陳俊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619740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增設運動部,爰修正部之總數至十五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DW2543407 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范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並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總統公布日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運動部之創設為國家行政重大議題,惟現行政院組織法僅規範教育部辦理運動相關事務。然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目的,成立運動部,修正行政院設部之總數,

二、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總統公布日期。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郭昱晴  張雅琳  王正旭  陳秀寳  吳沛憶  林楚茵  黃 捷  蘇巧慧  林月琴  林宜瑾  陳培瑜  沈伯洋  羅美玲  林淑芬  陳 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75055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DW7748042 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一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又現行第二項所定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DW7668049 員沈發惠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鑒於行政院院會宣布教育部體育署改制為運動部,將以全新部會想法和思維,專責綜理全國運動政策。依現行法條文規定行政院部會總數以十四個為限,已不足以因應運動部之成立,亟需增加組織編制數,以配合政府組織調整,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落實總統政見規劃成立運動部,自5月起教育部體育署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815日行政院長宣布行政院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8月至10月召開三次會議研議組織法草案及組織規劃,終定名為「運動部」。

二、然現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已不足因應現況,爰提案修正本條,增加體育部一部,部數以十五個為限。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林楚茵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培瑜  羅美玲  張雅琳  王美惠  范 雲  吳沛憶  郭昱晴  黃 捷  沈伯洋  李坤城  鍾佳濱  陳俊宇  陳素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766804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個為限。

一、為落實總統政見規劃成立運動部,自5月起教育部體育署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815日行政院長宣布行政院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8月至10月召開三次會議研議組織法草案及組織規劃,終定名為「運動部」。

二、然現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已不足因應現況,爰提案修正本條,增加體育部一部,部數以十五個為限。

DW8624340 員林楚茵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沈伯洋、陳俊宇等16人,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推展與運動相關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等專業事項,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行政院設部之總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運動部之增設,爰修正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林楚茵  沈伯洋  陳俊宇  

連署人:賴惠員  羅美玲  蔡易餘  吳思瑤  陳冠廷  林月琴  李昆澤  莊瑞雄  賴瑞隆  鍾佳濱  李柏毅  王美惠  林宜瑾            

DW6762903 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842691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一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DW2952277 員王正旭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為落實總統揭示推動全民體育、落實健康台灣、促進競技專業發展及強化運動產業等重大政策,並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研究與外交,行政院增設二級機關運動部,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莊瑞雄  王美惠  沈伯洋  范 雲  沈發惠  林月琴  張雅琳  郭昱晴  陳培瑜  洪申翰  郭國文  王世堅  林淑芬  徐富癸  黃秀芳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95227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增設運動部,爰修正第二項部之總數。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DW4958990 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日修正公布條文一百十一十九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及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又現行第二項所定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鑑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

DW2952277 席:現在我們進行廣泛討論。依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1420分)院長、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午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修正草案終於進行討論,本次修法的核心是因應國家治理需求及社會發展的趨勢,提升中央機關組織的靈活性與行政效能,並為未來政策發展與調整預留空間。為了成立運動部,將二級機關數量從14個調整成為15個,以專業方式推動國家體育政策。隨著全民健康意識的提升,運動不僅是個人的健康基礎,也是我們國家競爭力重要的指標,我們需要有效且專責的機關,全面規劃及落實國家運動的政策,成為運動員在國際的支柱,讓全世界看見臺灣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的精神。同時三級機關從70個增加到71個,主要是因應新住民發展署的設立需求,新住民發展署積極於栽培人才、留住人才,建立新住民在臺扎根發展的平臺,真正的融入臺灣,以學以致用、互助互好的精神,我相信新住民發展署成立後,能為臺灣社會注入更多的活力,創造更多幸福的家庭,讓新住民成為臺灣與世界接軌的溝通橋樑。

我們要強調,機關數量增加是為了減少各部會行政人力的負擔,讓資源分配更精準、服務更有效率,這不僅是組織架構的調整,更是政府治理、國家理念的大升級。我們有信心本次修法將使中央行政體系更加靈活、高效能,更能讓世界勇於投資臺灣,創造臺灣經濟及就業機會。呼籲各位委員一起支持台灣民眾黨的修法,我們一起共創讓臺灣有更美好的未來,共榮共好,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二樓旁聽,來自臺北市逸仙國民小學的同學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歡迎你們,新年快樂。

我們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林思銘委員請準備。

范委員雲:1423分)思瑤姐姐選區的小朋友──逸仙國小,大家Happy New Year,很高興你們在2024年最後一天來到我們立法院。今天很高興,我們終於可以處理運動部相關的總共有8個法規,我要講從奧運到世界12強的棒球,我相信我們的小學生都知道,臺灣的棒球今年得到世界第一,每一個人不分黨派都以Team Taiwan為榮,這真的是過去政府大力支持體育所有的項目、支持選手,也包含體育署多年努力的成果。但我們都知道,好還是可以更好,其實在我們的Team Taiwan還沒有得到世界第一之前,今年5月起,體育署就啟動了研擬辦理4場的論壇,希望考慮升級。今年8月,行政院也成立了體育及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他們請了48位的諮詢委員,包含莊智淵、郭婞淳、盧彥勳、林郁婷、李洋還有陳傑憲等,都是諮詢委員,他們從8月到10月開了6次的會議,最後確定我們的部名要叫運動部,因為體育的事項涉及德、智、體、群、美,回到我們教育部繼續處理,整個設計是全新視野、國際接軌,從奪牌到全民運動,我們也知道這個法案行政院版本10月就送來我們立法院;1113號、28號司法及法制、教文確定了一部一署三中心,未來的體育部將會是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各年齡健康,強化選手培訓,當然也會推動運動產業、幸福經濟,還有,要以運動壯大臺灣。而我跟很多委員要求的運動平權、社會包容也都納入在它的辦法當中。

當然我也很遺憾,本來民進黨在程序委員會,每次都以運動部的法案放在優先法案,可是不斷地被阻撓,今天本來以為還有因為署的數目,原本藍、白希望上限到75個,非常的不合理,因為這涉及到更多的員額、更多的修法無法快速地完成,還好在最後一刻,藍、白修正,署的上限從75降到71,所以我們今天才可以不要表決。

最後,我希望全民的體育、全民的運動選手,不要讓李洋、林郁婷、莊智淵笑我們的國會,大家一起支持運動部明年順利成立,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林委員思銘:1427分)謝謝院長,我們也歡迎逸仙國小的各位同學今天特別到我們立法院來,大家好。

我們今天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剛才兩位委員也表達得非常清楚,主要是因應我們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未來體育署即將裁撤。在運動部下,我們要設立一署三中心,也就是全民運動署、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及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我們有鑑於現行中央二級及三級行政機關的總數已達到法定的上限,對於我們設立中央的二級行政機關,也就是運動部,以有效推廣體育,並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如果沒有在基準法做一個修正的話,將會造成障礙。

此外,現行的編制上限,也未能落實我們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設立新住民事務專責的一個中央三級行政機關的必要,也就是說,在新住民基本法它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的下面,我們要設立一個新住民發展署,所以我們認為,這一次為了因應運動部組織法、運動部的成立,我們創設了一個運動部,為了推廣我們全民的運動,促進我們運動產業的發展、競技運動相關人才的培育以及運動科學的研究與應用,我們來規劃、來執行相關的業務,我們讓臺灣的運動產業更加發展,讓我們臺灣的運動選手獲得更多的保障。所以我們認為,我們的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及三個中心,有立即成立的必要性,所以我們要儘速來推動這個法案。

另外,對於我們落實新住民基本法,來保障我們新住民的權益,我們也認為要積極成立新住民發展署,所以我們在這一次對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提出修正草案,讓我們署的總數從70增加為71個,如此才能夠真正的落實、保障我們新住民的權益。謝謝。

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沒有意見的話,本案僅宣讀再修正動議,其餘條文列入公報紀錄。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主席:另外,本案條文進行處理時,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九條。本條沒有黨團提出修正及再修正動議,請宣讀審查會條文。

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主席:現在進行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林宜瑾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宜瑾:143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世界棒球12強賽,臺灣拿下期盼已久的世界冠軍!之前的東京奧運、今年的巴黎奧運,臺灣選手也在多個項目寫下臺灣體壇的歷史佳績!能有如此傲人成績,靠的不只是運動員們,所有的後勤團隊,包括運科人員、營養師、防護員、治療師、諮商心理師等等,還有進場支持、收看轉播,大聲為選手們高聲疾呼、應援的朋友們都是臺灣英雄!

為強化臺灣的運動環境,使臺灣的運動成就被世界看見,設置運動部絕對有其必要性,這也是我長期所倡議的。在上一屆立委選舉時,我就把成立運動部納入競選政見;今年也欣然看見成為賴總統的八大體育政見之一,很高興運動部的成立,已經進入最後階段。

運動部成立之後,除了培育運動人才之外,我們更要發展全民運動,形塑整體運動文化,壯大整體產業,因為升級為運動部後,將要承擔發展運動產業的重責大任。以職業運動員為例,相較於其他行業,運動員職涯其實相當短暫,很可能落在二十到三十多歲的寶貴歲月。因此,運動員跟雇主談判、爭取權益所付出的成本相當高,如果沒有健全的工會以及主管機關的協力,實在難以兼顧自身權益。所以在聯席委員會討論條文的過程中,我相當關注這一項重點,就是因應運動產業的特殊性,相關的勞動條件該如何保障的問題。針對此項,我也提出修正動議,把保障運動產業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納入運動部掌理的事項之一。最終,這項精神以附帶決議的形式來處理。

期待透過運動部的成立,未來能有更多運動受國人的喜愛與關注,甚至參與其中。唯有全民的參與,運動產業才能壯大,而且生生不息,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的發言。麥玉珍委員不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三十三條,請宣讀。

DW4664770 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再修正動議

DW926305 修正動議

審查會通過條文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九條 (不予修正)

第三十九條

(除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餘照行政院、考試院提案通過)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三條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规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主席:現在進行黨團推派代表發言,首先請牛煦庭委員發言。

牛委員煦庭:1435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在大家歡欣鼓舞期待運動部成立的同時,我們要提醒大家,在今年的716號第1會期最後一天的深夜,我們三讀通過了新住民基本法,在身分認定、主管機關、政策目標、家庭輔導照顧、人力培訓、醫療保障、婚姻育兒諮詢、語言教學、學術研究、就業媒合、弱勢扶助、通譯服務、媒體近用、公共參與等等面向,原則性的保障新住民朋友的權益。我們當初非常誠懇的呼籲政府儘速研擬相關的政策配套,以及儘速修正相關的法令,以完善新住民各項權益的保護措施,對100萬新住民及其子女送上真正溫暖的關懷與接納,今天我們討論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就是為新住民基本法拼上最後一塊拼圖。

新住民基本法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今天我們修正了第三十三條,增加中央機關署、局的總數為71個,就是為了給予我們中央政府配合新住民基本法成立中央三級專責機關正當性、合法性的基礎,這就是為了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的精神。我們在此誠懇呼籲朝野不分黨派一致的來支持,我們也要求內政部應該在今天法案三讀通過之後,積極的來配合辦理。

中華民國正在面對少子女化,我們的產業正在面對缺工等等結構性的大型問題,我們也藉此機會呼籲我們的中央政府應該更加大膽,以友善、開放的移民政策來面對未來的挑戰,這是大勢所趨。我們國會會儘量修正相關的法令,我們也期待新住民基本法在今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通過之後能夠儘快的來落實,儘快的來保障我們新住民所有朋友的相關權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麥玉珍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發言。

吳委員沛憶:1438分)謝謝主席。今天我們非常的欣慰,終於可以在院會迎來及討論我們臺灣即將要成立運動部所啟動的相關修法,我為什麼說欣慰呢?因為其實按照議程,理當在前面幾週就有機會可以開始進行討論,但是很遺憾,在野黨始終多次的把政治法案凌駕、優先於福國利民的法案。

有關今天的修法,因為我們長期非常關注運動部的成立,除了運動部本身的組織法需要修法,還包括了全民運動署,所以這就對應到了我們現在所討論的第三十三條,全民運動署為什麼需要成立呢?過去我們看到,在基層的運動當中,我今天進議場前也到萬華的西門國小去看他們足球隊的練習,過去這些小朋友訓練的足球,長期的老舊,學校所配予的專任教練也只有一位,其他都是要由學校的家長大家一起來支持,所以我們看到基層的運動,就是我們在講的全民運動的範疇。除了競技體育需要有更多的臺灣之光以外,我們希望全民運動跟競技兩者可以來雙軌並行,能夠在競技體育的體制當中往上走的孩子,我們要給他們最好的後勤支持,其他的部分,我們也希望帶動臺灣整體的運動風氣,孩子只要有興趣及熱情,我們在學校、我們在社區都要有足夠的資源讓他們能夠盡情的揮灑,所以運動部的成立,裡面的全民運動署也就是重中之重。

過去8年以來民進黨執政,我們非常的重視運動,因為我們知道我們不能只有4年一次的奧運、4年一次的大賽才為我們臺灣之光的國手們加油,平常每一刻的訓練、每一刻的支援對選手來說才真正是最重要的後勤。過去國訓中心的宿舍很老舊,難以想像這是給我們臺灣國手的待遇,因此我們在2017年啟動了選手宿舍的升級,過去的選手參加奧運要自己帶泡麵,2024年的巴黎奧運我們是把廚師跟臺灣的美食帶到了法國,讓選手能夠享受家鄉味,也能夠兼顧營養的專業。今年的棒球12強,表現傑出的情蒐團隊也受到了體育署的補助,協助臺灣選手拿下史上最佳的成績。所以包括我剛剛所說的場地、訓練、後勤、運科產業,在我們成立運動部之後,每個面向都要去加強努力。但是我很擔心的是財劃法修法通過,中央被拿走三千七百多億的預算,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我們希望中央的預算不能夠縮水,才能夠去完成我們體育部升級的規劃,希望各位不分黨派的朝野立委,大家可以一起來關心、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的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出之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第三十九條。請宣讀。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九條  (不予修正)

主席:現在請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麥玉珍委員發言。不發言。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443分)運動不僅是健康生活的基石,更是培養領導力與毅力的重要途徑,正如哈佛商業研究院所指出的,許多成功的CEO和頂尖的運動員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堅持紀律和團隊合作。我們也從今年巴黎奧運的優秀運動員林郁婷,還有世界棒球12強賽的運動球員看到了這些特質,這些不僅適用於運動場上,更是人生道路的重要資產。然而臺灣長久以來,認為不會讀書的孩子才去練體育,運動員都是四肢發達、頭腦簡單的人,這樣的迷思是運動員長久以來背負的標籤,洗刷迷思正是運動部成立之後刻不容緩的任務之一。

首先是體育班正常化,讓青少年運動員在兼顧學業的狀況之下進行科學化的訓練,確保他的運動員生涯不會提早夭折,並且強化教練和專項運動員的督導與管理,確保我們相關的性平事件、霸凌事件不會再產生。

再來,社區是全民運動發展的基石,透過推廣社團與俱樂部的模式,從基層紮根、由下而上,讓青少年、成人甚至銀髮族都能夠參與其中,當社區運動發展蓬勃時,不僅能夠提升國人的健康與凝聚力,還能夠帶動裁判、培訓、運動產業以及相關專業人才的發展,形成完善的運動生涯生態系統。

不管是巴黎奧運或是世界棒球12強賽的佳績,不分朝野的政治人物都非常地喜悅,頻頻在社群上發文,但是現在我們卻因為過去國民黨和民眾黨的委員堅持要增加三級機關數,而導致前陣子我們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一直遲遲無法三讀,那也同時在我們一直不停地想要把它排入議程的時候,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都用政治的法案拖延了這個法案通過的速度,也拖延了我們運動部可以成立的時間。

增加「署」不是法律文字寫寫就好,政府是受機關總員額法的要求,確保政府不會無限制擴張,如果貿然增加之後,員額沒有增加,每個公務員的工作無限加量,那可能又會落入無限循環的高壓地獄。為了臺灣的運動發展好,我呼籲朝野各黨的委員能夠自制,未來我們在做任何立法的時候,讓行政院維持自主性,依據需求來調整機關數,讓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法能夠順利三讀,加速我們運動部的成立。

今天是今年的最後一天,明天就是新年了,讓運動部成立會是所有臺灣人民最想要的一份新年禮物。我們也非常期待,未來可以讓每一個想要運動的孩子,可以在這樣子的基石之下,好好的運動,好好的長大。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維持現行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報告院會,全案現在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決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處理院會所收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已於民國113716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12日公布,並於第四條條文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應儘速公告施行新住民基本法,並於內政部內成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利新住民事務有效推動。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主席:報告院會,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好,有異議,我們就要進行表決。

我們現在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我們議事人員檢查一下卡片……

針對民進黨黨團的反對,請各位委員直接按表決卡。

民進黨黨團反對台灣民眾黨黨團的提議,請進行表決,時間1分鐘,我們重新計算,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各位委員,你的表決器都是可以用的,請直接表達您支持與反對的立場。

報告院會,我們出席17位,贊成1位,反對13位,棄權3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31231日 下午25124

表決議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附帶決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7  贊成人數:1  反對人數:13  棄權人數:3

贊成:

麥玉珍

反對:

陳秀寳  蔡易餘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張雅琳  郭昱晴  陳培瑜  吳沛憶  王正旭  沈伯洋  鍾佳濱

棄權:

林倩綺  葛如鈞  張智倫

主席:我們出席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所以本項附帶決議我們另定期處理。

現在是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委員登記發言。

首先,請郭昱晴委員發言。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郭委員昱晴:1452分)主席、各位同仁,所有關心我們臺灣體育運動發展的國人同胞,大家好。今天可以在這邊可以討論我們運動部的成立,我非常的欣慰,也非常的驕傲。我想2024年是臺灣穿金戴銀──尤其是在國際的體育賽事當中穿金戴銀的一個黃金年代,這代表了我們國家對於運動發展高度的重視,也象徵著我們希望能夠透過朝野攜手合作來為全民健康跟國家榮耀開創新局。那麼在審議運動部設置之法案的過程當中,我們不僅考慮到體育作為基本人權的重要性,我想運動不只是比賽場中的拚搏,更是臺灣國家實力的展現、經濟發展的動能以及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最重要的一個基礎。運動部的成立具有以下幾個立法層面上的重大意義,包含組織專責化,還有資源更加的有效率,那麼透過我們的運動相關業務分布在我們的教育部以及其他的單位,如今我們可以發展整合共同的一些效應。我相信從全民的運動一直到競技的發展,能夠更有系統的整合資源、規劃政策,同時也提升執行效率跟我們的一些效果。

第二是法制化的保障,確保選手跟國民的權益。

第三,我們也期待對未來發展的承諾,運動能夠為臺灣經濟注入活水,並且在國際間展現臺灣的軟實力。

最後,我們希望體育教育正常化,透過運動部的成立,翻轉現有體育班教育不足,讓這些孩子不再只是為了承載大人奪牌的期待,促進更多的體育發展。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陳秀寳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培瑜:1454分)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同仁,大家午安。在成立運動部的路上,我們總算跨出了第一步,在這邊我要先跟同仁還有國人們分享,從明天元旦到32號,中華職棒聯盟還有國立臺灣博物館將舉辦冠軍之路特展,裡面會展示出冠軍金盃、獎牌還有相關的文物,跟國人分享這一路走來的點點滴滴。

世界棒球12強賽臺灣隊奪冠軍,這期間有非常多的故事、非常多的討論需要被保存,需要被記憶,需要被持續討論,所以當我們辦公室知道中職還有文化部特別集合Team Taiwan相關的物品,藉由展覽讓臺灣隊的回憶展示給大家,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棒的事情。

為什麼要分享這個消息呢?這一次在運動部修法的討論過程當中,還有行政院的諮詢小組,還有立法院的審查,大家都有一個共識,未來的運動部必須要跟現在的體育署有所區隔,我們要轉向建立屬於臺灣全民的運動文化,所以在相關的審查中,我們辦公室不斷地提醒,相關運動文化資源的累積、博物館或是相關的論述,都必須要趕快展開。因此,從這一次12強的相關展覽,我希望大家可以開始看見,臺灣從過往到未來,將會有非常多運動選手還有學生,他們的故事、他們的記憶需要被討論、被看見、被持續地說著。相關的事情也因為過往我們沒有相關政策,而有很多重要的歷史文物持續流失當中,我希望在未來的運動部成立之後,我們相關的運動政策轉向可以持續重視運動文化的累積,讓這些文化的累積成為建構臺灣獨特運動文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以上,謝謝,祝大家新年快樂!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發言,麥玉珍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秀寳:1456分)運動力就是國力,隨著我國運動發展普及,對於相關競技運動的培養、選訓、支持以及重視是日趨增加,運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也趨於蓬勃。對於運動養成、運動普及、運動場館以及個人運動表現等等,都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東京奧運以及巴黎奧運的亮眼成績、世界棒球12強奪冠帶給國人的感動與驕傲,所有披上國家隊戰袍的運動員的堅忍與毅力,是激勵國人與政府將我國運動、體育更上層樓的動力。

隨著國際間運動賽事以及相關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運動不僅在國內已經成風潮,也應該對接國際,讓我國優秀的運動員、運動產品甚至是專屬臺灣永不放棄的運動精神都走進世界,讓世界看見臺灣!

運動部的成立,對外是讓我國的運動力在國際間被看見、被展現,讓運動外交成為我國走進世界的新管道;對內是希望整合所有的資源,能夠將運動科學融入運動員的訓練,以更科學化的方式,讓運動員更有效率的訓練。對於不是運動員的一般民眾,更希望競技運動可以全民化,讓參與運動成為個人實現的一環。

因此,本次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修正,係配合增設運動部,將行政院轄下部的總數由14個調整為15個。秀寳也呼籲,立法院應該不分朝野,儘速完成運動部與相關法案的立法,運動部的成立更能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體育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這是立法院對於全民以及所有運動員的承諾,謝謝大家,也祝福大家新的一年心想事成,謝謝!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麥玉珍委員,請發言。

麥委員玉珍:1459分)院長好,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午安。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已經在113716號三讀通過,也在同年812日公布,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今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儘速公布實施,新住民基本法的法案通過後,中央三級機關要順利執行服務新住民,但是民進黨就是不想執行,嘴巴說照顧新住民,心裡不想讓新住民有專屬機關。今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是我國行政體系進一步優化的重要里程碑。這次修法將二級機關從14個調整為15個,以前民進黨說不行、不行,但是他們要修,就眨一個眼睛就可以修了,所以新增運動部都是大家想要多的一個部。在這裡我們要增加1個三級機關,就是從70個增加為71個,之前也說滿了、沒有了,但是到今天大家也同樣同意再多1個,變成71個。希望我們一起為我們的臺灣、為我們的未來,共同協助新住民融入臺灣,而不是排擠新住民,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范雲委員發表聲明,今天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會期第7104466777788889999999910101010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 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4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1839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29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1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667號、1135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09號、11310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09號、11310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61號、1131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558號及第1130703606號、11311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40號、第1130703829號、第1130703689號及第1130703717號、11311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09號、第1130703914號及第1130703916號、11311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41號、11311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71號、第1130704069號、第1130704079號、第1130704042號、第1130704015號、第1130704021號、第1130704024號及第1130704031號、11311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218號、第1130704234號、第1130704253號、第1130704260號、第1130704264號、第1130704267號及第113070412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29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1113日(星期三)及1128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及第2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要旨說明:

一、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洪孟楷、林倩綺、廖先翔等19人,有鑑於社會變遷及生活條件改善等,國內運動人口變多,帶動運動產業興起,國手表現亦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運動發展更加多元化,成為人民重要社會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倘若國內仍將體育運動事務置於教育體系,既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亦未能有效推動運動事務。是以,政府思考運動推廣策略時,應將「運動」的概念取代「體育」,並從「提倡運動風氣」進一步轉為「透過運動帶動城市發展」等思維。惟教育部體育署僅設六組業務單位,所需推動人力與資源恐不足,亦不適合教育體系單獨推廣執行。為避免弱化決策層級、缺乏跨部會統籌能力、具政策性質卻無常設法源依據之組織等問題,應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方能有效發揮並處理全球體育交流、體育行銷、全民體育、體育產業及扶植運動經濟等,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謝龍介、廖偉翔、盧縣一等21人,鑑於國內運動人口增加,近年來國手表現亮眼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運動發展蓬勃發展,運動已經成為國人生活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地方政府陸續設置專責體育之機關,顯示成立專責單位負責推廣全民運動、健全運動產業發展及培育體育人才等工作刻不容緩。現行將體育運動事務限於教育體系,已經無法應對運動發展之現況,所需推動人力與資源不足恐難以有效推動運動事務,應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方能有效發揮並處理全球體育交流、體育行銷、全民體育、體育產業及扶植運動經濟等,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社會環境及生活條件提升,國內運動人口增加,帶動運動產業興起,運動發展更加多元化,同時選手之表現亦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運動事務在現代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惟現今將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亦未能效率推動運動事務,為避免弱化決策層級、缺乏跨部會統籌能力、具政策性質卻無常設法源依據之組織等問題,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故設立運動發展部以更有效地整合資源,提升行政效能,促進全民運動及產業發展,以創造經濟效益,同時提升我國在國際體育組織中的話語權與影響力,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四、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鑑於國內運動人口增加,帶動運動產業興起,運動發展更加多元化,同時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更展現國家軟實力,並凝聚國人情感,讓世界看見台灣。惟現今將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亦未能效率推動運動事務,為避免弱化決策層級、缺乏跨部會統籌能力、具政策性質卻無常設法源依據之組織等問題,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設立運動部以整合資源,創造效益,同時符合總統「以運動壯大台灣」之政策,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為落實運動教育扎根,增進國民健康,提升體育運動專業並推動兒少、青壯年、高齡者之全齡運動,倘國內若仍將體育運動事務視為教育體系之一環,將無法反映國內運動發展現況,亦未能有效推動國際運動事務,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藉由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以有效落實全民運動之政策目標,並進一步振興運動產業多元發展。

六、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17人,為厚植我國運動實力,達成推動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競技運動人才培育、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四大目標,故成立運動部,以期透過運動壯大台灣,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七、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范雲、陳冠廷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運動風氣提升,為持續推廣全民運動,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並培養競技運動人才以及提升運動科學之研究與應用,同時扶植具潛力之運動產業。惟現行之教育部體育署,規模及架構已不敷推動相關業務使用,為能更有效執行體育發展事務,政府應將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八、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沛憶、李昆澤等21人,為推動國家運動業務,保障選手權益、落實體育團體良善治理,發展全民運動、新興運動及運動外交,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九、委員林宜瑾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宜瑾、賴瑞隆等19人,鑑於過往我國將體育運動限於教育之一環,然運動產業日新月異,且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1118日第38屆大會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爰此,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國際進步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重要基石。我國有必要設置運動專責部門,整合專業能量、統整相關資源,以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為落實全民運動,培養國際級體育競技運動選手,強化體育產業發展,保障原住民體育人才之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一、委員吳思瑤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思瑤、莊瑞雄、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18人,為落實國家希望工程「運動壯大臺灣」政策願景,促進運動多元平權與社會包容,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健康,形塑國人運動文化,培育競技運動人才並保障選手權益,強化運動科學研究及運用,健全國內運動產業發展,推展國際運動外交事務,並實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實有成立專責部會之必要,以綜理全國運動政策,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二、委員陳冠廷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冠廷、陳亭妃等20人,為促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與國際參與,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價值,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設立運動部。

十三、委員張雅琳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鑑於賴清德總統提出「體育臺灣」之政見,欲帶動全民運動及運動產業興起。惟現有教育部體育署將運動事務置於教育體系當中,無法反映運動領域發展之現狀,且所需推動之人力與資源恐不足,亦不適合由教育體系單獨推動執行。綜上所述,應透過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之設立,方能跨部會並有效推動全民運動、運動產業、競技運動等運動事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四、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秀寳、李坤城、邱志偉、郭昱晴、陳亭妃等18人,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1118日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第一條即闡明:「體育教育、體育活動及體育運動是每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全民運動已然成為國際趨勢,促使全民具有運動之習慣,促進全民健康福祉,儼然成為政府之責任。惟我國規律運動人口占比普遍低落,據體育署統計顯示,112年規律運動人口僅有35%,顯見推動全民運動刻不容緩。除全民運動外,包含運動教育、運動競技、運動產業及運動外交等,打造多元運動環境,落實運動平權,應有專責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綜整運動資源,壯大運動相關業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以利運動相關業務之推行。

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亭妃、蔡易餘等16人,為致力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推廣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以保障基本人權,並順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應有成立運動部做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專責國內運動政策規劃及相關計畫執行機關之必要。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

十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體育活動不僅是促進個人健康的工具,更是現代國家社會發展的基礎之一。在此基礎上,我國有責任確保國民能夠享有運動的機會和權利,同時應提升運動的國際能見度,以宣傳國家形象。而國家運動發展涉及長期且穩定的資金投入,從運動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到運動產業的發展、運動員培育等,都需要充足的經費支持。因此,成立運動發展部是國家體育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有鑑於全球運動風氣盛行,我國運動人口逐步增加,且運動有助於民眾維持健康,應加強推動全民運動之力度及完善友善運動之環境。另我國選手於各項體育競賽之亮眼表現,亦可推動與他國之運動外交,然當前僅由教育部底下之體育署推動體育暨運動發展相關業務,恐其人力及資源不足,使相關業務推動緩慢,為有效推動運動之教育、競技、環境、產業與外交相關業務,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十八、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鑑於我國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無法反映運動發展現況,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訂定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意即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我國亦戮力於促進全民運動,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故設立運動部以更有效地整合資源,提升行政效能,促進全民運動及產業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十九、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基於我國體育運動競技在國際場合發光發熱,成為我國在國際之亮點,且我國國民對相關之體育運動競技活動參與有越發踴躍之趨勢。我國現行針對體育競技之相關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而相關機關之資源與量能應與以擴大提升,成為二級主管機關,以利我國體育競技相關活動之發展,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委員李坤城等23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為推動及落實運動發展政策,實有成立運動部之必要,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此外,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為整合相關業務,將改由運動部辦理。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一、委員陳培瑜等19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鑑於國內運動發展過去囿於奪牌主義與服務競技運動需求為主,以致長期未能正常化發展,致生公民社會對於體育業務之改革有高度期待。為促使台灣得以運動發展更趨現代化,擬透過組織位階提升、並擴大納入未來台灣運動發展所需之業務規劃等做法,期以達成下一世代台灣社會建立自身運動文化、將運動融入社會生活之目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二、委員葉元之等20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葉元之、廖偉翔、林沛祥等20人,鑑於我國生活型態改變、運動人口日益增長、運動產業漸成規模,現行教育部體育署組織規模與權限不足以有效推動及管理國內外體育發展,難以符合當前及未來體育政策之需求,為提升我國體育事務的整體效能,促進體育產業發展、國際競爭力與全民健康,並冀望未來在國際運動賽事有更佳表現,爰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將體育署升格為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落實運動產業發展。

二十三、委員林楚茵等23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楚茵、徐富癸、沈伯洋、陳俊宇等23人,人人均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進步之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核心價值。為推動及落實運動發展政策,實有必要將現行之教育部體育署升格為專責之運動部,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四、委員魯明哲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魯明哲、邱若華、羅廷瑋等17人,鑑於我國應致力於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以保障基本人權,並符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五、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林月琴、陳素月、莊瑞雄等17人,鑑於我國近年運動風氣盛行,以及運動產業、運動科技蓬勃發展,但長年運動相關事務置於教育部下屬機關,造成運動政策發展發展有限,恐導致預算編列以及相關人力與資源不足,有礙我國整體運動政策推動。綜上,應成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方能透過跨部會整合,推動運動產業、運動科技、全民運動、運動競技等相關事務。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六、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宇甄、羅廷瑋、羅智強等17人,鑑於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1118日通過「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加上我國運動選手近年在國際體育活動中,屢傳佳績,國人殷切期盼設立體育專責主管部會,為落實運動教育扎根,建構前瞻運動發展政策,增進國民健康,提升體育運動專業並推動全民運動,有效推動國際運動事務,振興我國運動產業多元發展,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以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二十七、委員葛如鈞等17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葛如鈞、蘇清泉、鄭正鈐等17人,有鑑於國人參與運動人口之比例已於2023年突破82%,規律運動人口比例則首度達到35%,我國運動產業產值亦隨之穩定成長,有望於2026年突破新臺幣1兆元,為持續推行全民運動以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應提升教育部體育署之位階,成為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使之能有效推動全民體育,促進運動產業蓬勃發展,透過體育外交與國際接軌,形塑多元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平權,爰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二十八、委員王正旭等16人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王正旭、王美惠等16人,有鑑於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於20151118日第38屆大會修正通過之「體育、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國際憲章」開宗明義闡明,體育、身體活動及競技運動之實踐,為人類基本權利。爰此,人人都享有運動機會與權利,已為國際進步趨勢,亦是我國運動發展政策之重要基石。基此,我國將致力於促進全民運動,落實健康台灣,發展運動之推廣、教育、競技、產業、科學研究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以保障基本人權,並符應國際潮流及各界期待。為推動及落實上開運動發展政策,實有成立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必要,藉由專責且具專業能量之機關,整體規劃運動相關資源,並透過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以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推動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讓世界看見臺灣等目標,達到以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此外,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等事項,為整合相關業務,將改由本部辦理。至於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則由教育部辦理。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參、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報告:(1131113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法案及審查多位委員所提版本,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

為實現賴清德總統揭示的願景,以運動壯大臺灣的政策,行政院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將成立嶄新的專責機關「運動部」統籌相關業務,以打造一個運動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國家,並強化臺灣的國際參與及影響力。「運動部」組織架構採取新的思維設計,規劃「1部、1署、3中心」,推動全國運動業務,下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發展等業務;另增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並透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的合作,執行競技運動人才培育及運動科學研究與應用。因應全新的機關「運動部」成立,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9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項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感謝各位委員對體育運動之支持與關心,並長期關照運動之發展,今天聯席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草案」等法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陳菁徽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謹就本部對成立運動部及提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成立運動部說明

本部體育署自102年成立以來,已逾10年,達成階段性目標;面對國際運動發展潮流、臺灣社經情勢變化及人民健康福祉發展,的確到了調整組織結構的最佳時機點。

112年我國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提出運動成立二級部會之政見,也顯見這個議題,已浮出檯面,成為國人及各界關心國家運動發展的重要課題。

隨著全球化的腳步,國際運動賽事的蓬勃發展、各種運動傳播媒體無遠弗屆的深度影響、職業與商業化運動跨域與全球性發展,已是擋不住的潮流;各式各樣的運動商品與服務,在經濟、文化與運動全球化發展的影響之下,已成為民眾生活中的一部分。從世界主要國家的運動行政組織設置形態而言,設置部會級的運動行政組織是個趨勢,或與其他事務領域合併,進行業務整合。我國體育預算已在近年大幅倍增,隨著場館設施的普及化、高齡人口占比逐年提高,國人對於觀賞運動、參與運動越來越重視,運動不僅只是學校教育的一環,更是個人自我實現、追求卓越、讓世界看見臺灣的方式之一。

一、籌備過程

賴清德總統113520日就職演說提到將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推展全民運動。從成立全新的運動主管部會開始,藉由部級機關的成立,以嶄新的思維,從奪牌思維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希望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全齡化、社區化及產業化,推動新的運動政策。

本部自1135月啟動研擬作業,6月至7月辦理4場論壇蒐集各界建言。行政院於815日成立「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籌備小組及諮詢小組,分別由龔秘書長及鄭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於8月至10月共召開6次會議進行組織法案之研議,及聽取諮詢委員的建言,進而研訂新部會組織願景、目標、核心價值及政策方向等。

諮詢小組委員意見概述如下:

()部會名稱:新部會「名稱」,諮詢小組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期盼未來各部會皆具備推展運動發展的思維,彼此相互銜接、共同協作。

()成立目的:從奪牌改成重視全民運動投入的嶄新思維,期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核心價值。

()組織設計:全新組織架構,建議成立「適應運動」、「產業及科技」相關業務司;建議設置三級機關;贊同設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產業政策,輔導企業,人員進用彈性,可延攬民間人才。

()掌理事項:應注重各年齡層運動推展,對身心障礙運動要有更多資源與關注;運動產業產值可期,應多元發展與健全產業環境;多元培育運動專業人才;以運動員為核心,強化選手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積極參與運動相關國際組織、辦理國際賽事,建構外交網絡。

二、部的願景、目標及核心價值

近年來我國運動員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不僅激勵人心,帶動運動風氣,更凝聚國人情感,展現國家軟實力,讓世界看到臺灣。國人無不企盼我國的運動能更進一步發展,讓運動往下扎根,讓國民都享有運動的機會與權利,促進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發展,以「運動壯大臺灣」為願景。

「運動部」以「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四大目標為推動方向,展現「運動平權」、「社會包容」、「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

三、組織規劃

()部會名稱:經行政院3次諮詢小組會議總結出多數委員認同以「運動部」為名,更能展現全新部會的嶄新視野、思維及核心價值,並與國際接軌。

()運動部與本部業務劃分

1.體育為教育重要一環,涉及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部分,如學生游泳與自救教學、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及教學所需之場地修整建,續由本部辦理。

2.部屬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與專任教師同為學校正式編制人員,員額及人事預算經費係編列於學校,其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均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至於專任教練證照、增能、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之督導由運動部核處。

3.部分屬運動專業領域,如運動績優生升學試務、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專業領域課程綱要等事項,基礎作業由運動部負責,再交由本部發布;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輔導與管理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維持由運動部續處。

()組織架構及職掌-113中心

1.一部: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之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之價值,特設運動部。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司、適應運動司、競技運動司、產業及科技司、國際事務司、設施規劃司等6司。

(2)業務職掌: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身心條件、性別、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適應運動發展、帕拉競技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保存及再現;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及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2.一署: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1)組織架構:研議成立綜合規劃組、新興運動組、全齡及社區運動組、海洋山林運動組等4組。

(2)業務職掌: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3.三中心:部規劃設立3個行政法人,原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2中心持續精進運作,新設立「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充分運用3個行政法人,以因應運動多元發展,有效執行政策。

(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下稱產業中心):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運動產業營運與投融資之輔導、諮詢及協助。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建置、治理及運用。運動產品或服務之加值運用與市場拓展及商業模式之營運管理。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競技運動全民化與全民運動產業化之推動及輔導。運動賽事產業化、傳播、行銷規劃與平臺建立之諮詢及協助。其他與運動產業相關之業務。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選拔、培訓及輔導參賽。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醫療照護支援訓練之執行。國訓中心場館之營運及管理。國家級優秀運動選手之課業輔導及生涯諮商輔導。競技運動相關事項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外運動訓練相關機構之合作交流。其他與競技運動推展相關之事項。

(3)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運科中心):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運動醫學研究。辦理國際運動賽事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支援。推動運動科學之研究及國際交流。進行運動科技之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國內外運動科學研究機構之合作交流。協助規劃及培育運動科學專業人才。運動科學成果推廣全民運用。其他與運動科學相關之業務。

()雙軌制職務規劃:運動發展日趨多元及專業,並已被賦予更多功能要求,為提高決策的專業性與實務性,並導入創新思維,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

()教育部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2條第7款,明定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為運動部業務部分,以其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負督導與管理之責任,且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亦應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與執行,故無需再就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特別規範,本款宜再予斟酌。

2.草案第2條第10款國訓中心之輔導及監督,其國訓中心監督機關,依體例明列定於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爰無須明定於組織法中,本款宜再予斟酌。

3.草案第5條有關成立運動產業局及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等機關,說明如下:

(1)考量成立行政法人,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得改交由行政法人處理。相較於設立三級機關而言,較貼近未來運動部之業務需求,並考量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性質具有專業需求,爾後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得交由行政法人辦理。期待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並基於多元攬才、彈性用人需求,得更有效率推行有關業務。爰規劃設置產業中心,執行相關業務,而非成立三級機關。

(2)考量草案第2條業明定運動部業務包括各種運動推廣及交流,無另增設運動推廣及合作交流局。另考量運動部成立首重推展全民運動,推動全齡化、社區化及競技運動全民化,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相關業務龐雜,非一個司所能容納,且就法定事務,需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行使公權力,並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爰規劃部設立三級機關全民運動署。

4.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2條第7款,明定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為運動部業務部分,以其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負督導與管理之責任,且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亦應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與執行,故無需再就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特別規範,本款宜再予斟酌。

2.有關草案第5條成立運動產業發展局部分,考量成立行政法人,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得改交由行政法人處理。相較於設立三級機關而言,較貼近未來運動部之業務需求,並考量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性質具有專業需求,爾後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得交由行政法人辦理。期待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並基於多元攬才、彈性用人需求,得更有效率推行有關業務。爰規劃設置產業中心,執行相關業務,而非成立三級機關。

3.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2條第4款明定學校體育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部分,考量目前朝原本部體育署業務原則續由運動部辦理,體育教學業務包含教學所需之場地修繕,將移由本部辦理,而部分業務仍保留由運動部續處,爰請本款宜再予斟酌。

2.草案第2條第9款,明定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為運動部業務部分,以其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負督導與管理之責任,且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亦應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與執行,故無需再就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特別規範,本款宜再予斟酌。

3.有關草案第5條成立運動產業發展局部分,考量成立行政法人,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得改交由行政法人處理。相較於設立三級機關而言,較貼近未來運動部之業務需求,並考量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性質具有專業需求,爾後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得交由行政法人辦理。期待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並基於多元攬才、彈性用人需求,得更有效率推行有關業務。爰規劃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相關業務,而非成立三級機關。

4.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7條,考量目前各部會一級業務單位,彈性進用部分僅限於主管,且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未有明定一級業務單位副主管得彈性進用之相關體例,爰建議免予增列。

2.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2條第6款,未來運動部推動方向為落實全民運動、競技專業、運動產業及國際事務之發展。有關運動部就學校體育與本部業務分工規劃,因學校體育包括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及體育教學(包括場館設施等)部分,由本部辦理,而涉及運動專業部分仍由運動部續處,本款宜再予斟酌。

2.草案第2條第10款,明定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之規劃、執行及獎勵與補助為運動部業務部分,以其屬地方政府權責事項,應由地方政府負督導與管理之責任,且地方政府運動政策亦應配合國家政策規劃與執行,故無需再就地方政府應辦理事項特別規範,本款宜再予斟酌。

3.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5條有關成立運動產業署部分,考量成立行政法人,將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得改交由行政法人處理。相較於設立三級機關而言,較貼近未來運動部之業務需求,並考量推動運動產業之業務性質具有專業需求,爾後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之公共事務,得交由行政法人辦理。期待透過行政法人彈性化及自主化之組織特性,並基於多元攬才、彈性用人需求,得更有效率推行有關業務。爰規劃設置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執行相關業務,而非成立三級機關。

2.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方向,本部敬表同意。

()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1.草案第2條第2項及第3項,明定運動部業務得委託相關單位辦理一節,後續將依業務實際執行之需要,依相關法規辦理,爰建議免予增列。

2.草案第10條,以該條所定諮詢委員會等任務編組,未來得由業務單位視需求設立,惟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法未有訂列任務編組之相關體例,爰建議免予增列。

3.其餘草案內容委員所提方向,與院版一致,建議採院版文字。

()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

委員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之方向,本部敬表同意。

()結語

為落實總統政見以「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首要成立全新的中央二級運動主管機關,以新思維建構完整運動行政體系,才能大力執行,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強化選手培育及權益保障,促進競技專業發展」、「振興運動產業,促進幸福經濟」及「推展國際事務,世界看見臺灣」等四大目標。「運動部」之成立已獲各界高度共識,並有高度期待。本次相關組織法及配套法案的提出及修正,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113中心組織法與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期於明(114)年下半年「運動部」正式揭牌,讓臺灣的運動發展邁向新的里程,為國人創造無限可能。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肆、銓敘部書面報告:(1131113日)

本案行政院函送運動部組織法草案,係經行政院相關機關參酌銓敘部等各機關意見後擬具,爰本部尊重行政院擬議及大院審議結果,其中第7條有關運動部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一節,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另增列副主管亦得比照聘任,以及正、副主管均得比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聘任,謹說明如下:

一、有關運動部一級單位副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之資格聘任一節:

基於考試用人之文官制度,除政務職務以外之各層級公務人員職務,歷來考試院均認為需由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始得擔任,大院歷來於審查組織法律案亦給予支持。惟為因應少數行政機關業務有高度專業性,透過考試用人不易羅致人材,現行有例外得由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教育條例)所定資格者擔任之職務。目前於組織法規定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者,包括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等,惟上述機關比照聘任職務範圍,均未擴及副主管,是為避免衝擊現行考試用人制度,引致其他各類型機關競相援引比照,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及說明文字。

二、有關一級業務單位正、副主管得比照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聘任一節:

按原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編制表擬增置比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聘任之「團長」及「副團長」,以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明定各級文化機關(構)得比照大學法規定,聘任專業技術人員等案,本部前考量大學法第1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為大學進用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之依據,其適用範圍為大學,且該等專業技術人員係因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而進用於大學擔任教學工作,與行政機關高度行使公權力並職掌相當之行政事務,非單純從事教學工作,於組織或職務之性質均有不同,復以專業技術人員聘任之資格審定,於大學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未來審議專業技術人員之機制與標準,在法制及執行層面恐衍生爭議,前分別報經971211日及981217日考試院第11屆第15次及第65次會議決議,基於應就制度設計之合理性、專業技術人員之適任性與實務執行之可行性審慎評估,未予同意。茲再審酌,專業技術人員之母法是大學法而非教育條例,大學法未稱是類人員為教師,主要因為是類專業技術人員係由各大學自行聘任和審核,並無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證書,而大學法所稱比照教授或副教授級聘任,係為專業技術人員之敘薪;又專業技術人員如擔任中央二級機關一級業務單位正、副主管,因該等職務係屬具全國性政策規劃之關鍵性職務,倘由缺乏相關行政主管工作經驗者擔任,除有領導統御之問題外,未來恐引致更多機關援引比照設置,將打擊累積多年行政經驗且逐步陞遷之文官士氣,以上意見供大院委員參酌,並建請維持行政院版本條文。

伍、與會委員於1131113日召開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10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同年1128日併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19案,共計29案繼續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除第一款修正為「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二款修正為「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第三款修正為「三、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第五款修正為「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七款修正為「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第八款修正為「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提案第十條,不予採納。

四、通過附帶決議12項:

()教育部成立目的與機關業務,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業務事項,皆與教育目的存有直接關係,且在「運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有關教育部體育署之設置,以及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業務,已自教育部轉移至運動部。至於,依照現行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原本隸屬於教育部管轄,未來運動部成立後,若仍然隸屬教育部,是否還需要再設「教育部體育司」?如此,不僅業務職掌混亂,亦失去了設立運動部,希望達到推廣運動教育及競技運動發展的立意。

在實務上,選手養成的過程中,無論是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或基層訓練站,業務皆直接關係選手的選拔、培訓、比賽與輔導。而「選、訓、賽、輔」四大面項,則與新成立的運動部業務相符。依據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第2條第4項所列,顯示運動部掌理業務,係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據此,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在教育部、考核管理專業發展在運動部較為妥適。同時,體育競技為高度專業領域,未來運動部的行政人員,與教練、選手間,必須溝通流暢、觀念相符,故政府在行政人員任用上,應任用具基本專業知識的體育行政人員,方能使運動部的功能較過去的法制更直接、有效的使我國競技運動的選手、教練與產業受惠。

()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體育署,其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的參與,亦設有6個業務司,包括競技運動司。然而,目前學校內除了少數體育班的學生,大部分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校內的競技運動。若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更加重視大多數的普通生,例如:擴大舉辦各級的競技比賽,並從中協助、輔導,使能推動全國各級學校積極參與,從校園內推廣競技運動之全民參與。除此,校內的學生社團,能提供學生課後有較安全、方便的學習場域,然而很多社團的教練都是學生自己從校外尋覓。若能由政府資助、聘請教練,一方面使教練的專業性更有保障,二來則減輕學生參與競技運動社團之負擔。如此,亦能有助於學校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與。

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大眾共識,但修法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其是相關人員的主責機關與業務職掌歸屬,若業務重疊將淪為疊床架屋、部分機關無所適從。故務必要有通盤的考量,如何讓運動部在各業務上能一條龍式的垂直整合,使運動部官員、行政人員到教練、選手能相互溝通、基層所需能有效解決,為我國運動業務打造更好的環境。

()鑑於我國各界長年對於各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之非議與抨擊,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對該等體育團體之相關管考與輔導作為未臻理想,除有礙運動發展也影響人民對運動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運動事務治理之信任。

建請未來運動部應依以下原則強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管考與輔導:(1)完善管考機制,強化檢視其財務管理、會員服務及制度透明度。(2)強化輔導與支援,運動部應建立更完善輔導機制,針對訪視體育團體運作中所發現之問題,詳實列舉並限期改善,促進其內部治理改善。(3)建立定期溝通平台,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針對各體育團體業務推展提供建言,並監督運動部對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管考作為,確保透明性與公正性。

()為落實運動部推動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政策,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未來須致力於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強化選手及運動人才保障、良善治理,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並落實健康台灣政策目標,研擬適合我國國人各身心健康條件之運動建議,並辦理對應之運動課程。

()鑑於本次組織改造係以處理組織法為主,然相關實體法如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均有配合組織任務修正必要,為避免相關法律授權不足致使運動部無法達成設置目的困境,運動部應於成立後1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並提送法律草案至立法院,使我國運動環境得以做到真正之升級與現代化。

()鑑於禁藥管制業務為我國運動部門法定任務,為使相關資源挹注得以受有效監督,並避免相關單位因組織文化問題致生我國運動員權益受損狀況,並參考國外目前禁藥管制單位(NADO)之組織設計做法,運動部應於成立後2年內,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

()運動部於成立後,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勞動人員,促進其勞動條件及勞資和諧。

()為確實保障兒少權益,健全運動教練證照管理制度是未來運動部成立之後重要的任務之一,請運動部成立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推動:

第一、建立中央監督與內部治理機制

運動部應建立中央監督機制與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教練證照管理制度與社政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介接。

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機制

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並防止教練因持有其他協會核發之證照繼續執業。

第三、全國性教練培訓與進修規劃

運動部應統籌規劃全國性教練培訓與增能機制,提升教練在專業知識與技術指導方面的能力。

第四、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培訓課程

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教練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強化教練的兒少保護意識。透過此課程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當管教事件。

()對於台灣國手在國際賽事權益受損,運動部應建立常態性機制,對申訴、仲裁等權益保障措施積極予以協助,並提供專業資源,以維護選手權益。

()為促成運動部之設立,行政院邀請各界專家組成「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不管是競技、全民、帕運、性別平等、適應體育等,諮詢小組提供諸多重要之建言

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建立機制,持續採納各界專家之意見,包括促進運動多元平權、兒少運動員之保障,均需廣納各界專家建議以利推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

又職業運動工會能對運動環境之改善提出切實之建議,反映運動員之需求,運動部亦應建立機制,定期與職業運動工會互動交流,並促成職業運動工會、球團、賽事聯盟以及特定體育團體間之良善溝通,共同促進整體運動環境之提升。

(十一)鑑於國內運動場館及空間規劃相關法制,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安全,提出符合其年齡與身心發展特性之管理措施,致近年坊間或網路隨處可見各類以體育類才藝班、舞蹈團或跆拳道館等招生課程或教室,既非以補習班立案,亦非為課後照顧機構,未有任何主管機關主責。然有民團調查此類兒童或幼兒教室、課程,約近八成無完整消防設備,如有教室設立於14樓高或地下室,師生比與避難、消防措施等亦無任何規範,亦即,國內既有法制,針對是類課程、活動皆無任何管理法規。

綜上,為保障兒少權益,健全國內兒少相關運動休閒活動及課程之管理,請運動部於成立後,應推動下列事項:

(1)清查、盤點以兒少為對象之運動或休閒課程、活動現況及數量。

(2)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定期監督管理。

(3)完成相關場域空間管理之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

(十二)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

陸、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