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1220日(星期五)上午1141分至下午1159

12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5分、下午230分至53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廖偉翔  徐巧芯  葛如鈞  陳昭姿  林國成  陳菁徽  林俊憲  陳冠廷  李坤城  林岱樺  蔡易餘  楊 曜  陳亭妃  許智傑  麥玉珍  魯明哲  何欣純  謝衣鳯  陳玉珍  許宇甄  邱議瑩  陳超明  洪孟楷  萬美玲  謝龍介  呂玉玲  鄭正鈐  柯志恩  陳永康  賴士葆  黃健豪  邱鎮軍  牛煦庭  林倩綺  楊瓊瓔  林思銘  丁學忠  廖先翔  涂權吉  翁曉玲  林德福  李彥秀  邱若華  盧縣一  張智倫  葉元之  馬文君  羅明才  黃建賓  顏寬恒  蘇清泉  林沛祥  游 顥  王鴻薇  王世堅  林憶君  黃珊珊  黃國昌  傅崐萁  陳雪生  王育敏  黃 仁  吳春城  張啓楷  羅智強  羅廷瑋  徐欣瑩  韓國瑜  張嘉郡  吳琪銘  賴惠員  郭國文  賴瑞隆  郭昱晴  徐富癸  黃秀芳  林淑芬  陳素月  王美惠  林宜瑾  范 雲  王義川  李柏毅  陳秀寳  黃 捷  吳沛憶  劉建國  吳秉叡  林月琴  張雅琳  陳培瑜  蘇巧慧  王定宇  李昆澤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陳俊宇  沈伯洋  邱志偉  羅美玲  林楚茵  吳宗憲  王正旭  沈發惠  鍾佳濱  莊瑞雄  柯建銘  陳 瑩  江啟臣  張宏陸  

委員出席 113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1220日上午1141分至下午134分、415分至631分、817分至1159分、1224日上午91030分、1148分至125分、下午230分至53分)


副院長

江啟臣(1220日下午134分至415分、631分至817分、1224日上午1030分至1148分)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224日上午9時至125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1220日上午1141分至下午1159分、1224日下午230分至53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公務員勞動環境改善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計程車合作社及車行疑有聯合調漲靠行費行為,為避免該聯合壟斷行為影響個體司機生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長照2.0所提供長照家庭社會支持與喘息服務量能不足,產生近年頻發長照家庭悲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王委員美惠,針對嘉義市醫療資源有待提升,衛生福利部應支持嘉義醫院東院區興建工程所需經費,縮短興建期程,並妥適調整醫療區域,提供嘉義市民充足病床量數,需協助嘉義市地區醫療機構,提升癌症、兒童專科醫療量能,並輔導嘉義市地區設立醫學中心,及改制後的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落腳嘉義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1220日及24日下午)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58人,予以通過】;第七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2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第八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7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第八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復議案者45人,不予通過】〕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

決議:憲法訴訟法第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6人,予以通過】;第九十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復議案者43人,不予通過】〕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予以通過】〕

決議: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7人,予以通過】;第四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8人,予以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復議案者44人,不予通過】〕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51人,予以通過】〕

決議:財政收支劃分法刪除第四條條文;並將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6人,予以通過】;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7人,予以通過】;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予以刪除【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55人,予以通過】;委員高金素梅等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二至第十六條之四及第三十二條條文,均予以撤回【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9人,贊成者56人,予以通過】;第八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5人,贊成者48人,予以通過】;第十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4人,贊成者50人,予以通過】;第十六條之一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7人,贊成者51人,予以通過】;第三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50人,予以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九條條文,予以撤回【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6人,贊成者51人,予以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6人,贊成復議案者45人,不予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決議:下次會議進行廣泛討論之發言。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24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張文貞、姚立明、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張文貞為院長、姚立明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案。

決議:一、張文貞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

二、姚立明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

三、何賴傑、陳運財、王碧芳、廖福特、劉靜怡等5位,均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

投票表決結果:

張文貞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姚立明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何賴傑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陳運財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王碧芳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廖福特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62張,無效票0張。

劉靜怡 同意票8張,不同意票105張,無效票0張。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張文貞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姚立明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何賴傑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王碧芳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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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廖福特

同意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62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劉靜怡

同意者:8

吳春城  林國成  林憶君  張啓楷  陳昭姿  麥玉珍  黃珊珊  黃國昌

不同意者:105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江啟臣  何欣純  吳沛憶  吳宗憲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呂玉玲  李坤城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思銘  林倩綺  林淑芬  林楚茵  林德福  邱志偉  邱若華  邱鎮軍  邱議瑩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范 雲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永康  陳玉珍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秀芳  黃建賓  黃健豪  黃 捷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賴瑞隆  謝衣鳯  謝龍介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美玲  羅智強  蘇巧慧  蘇清泉

無效票者:0

其他事項

壹、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

附表

DW1328943

1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2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1328943 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4人,贊成者58人,予以通過。

貳、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分別提議,針對本次會議(1220日)之會議時間,延長至晚上12時再行休息。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6人,贊成者59人,予以通過。

參、113121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舉7民進黨黨團推舉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舉1人組成,名單請於12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肆、113122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前四案為:揭弊者保護法、老人福利法、就業服務法、證券交易稅條例。並於1227日依上開順序均完成三讀。

二、1227日院會討論事項,依議事規則進行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並以表決器進行表決,條文宣讀僅宣讀再修正動議。

三、1227日開會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即行休息,並完成上開四法案之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