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1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14分、10時至1138分、下午230分至452

11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7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林國成  黃國昌  麥玉珍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羅智強  林岱樺  王美惠  林倩綺  陳永康  張智倫  黃 捷  許智傑  王育敏  楊瓊瓔  陳菁徽  蘇清泉  林沛祥  陳培瑜  王正旭  沈發惠  賴士葆  黃建賓  柯志恩  游 顥  邱志偉  吳琪銘  蔡其昌  王定宇  林俊憲  陳秀寳  徐富癸  羅美玲  吳秉叡  李坤城  王義川  林宜瑾  何欣純  柯建銘  張宏陸  羅明才  林楚茵  蘇巧慧  陳亭妃  謝衣鳯  邱議瑩  陳超明  許宇甄  翁曉玲  邱鎮軍  吳思瑤  黃 仁  顏寬恒  林德福  林思銘  羅廷瑋  廖偉翔  廖先翔  陳雪生  張嘉郡  徐巧芯  涂權吉  葉元之  黃珊珊  魯明哲  李彥秀  郭國文  牛煦庭  鍾佳濱  韓國瑜  賴瑞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月琴  邱若華  王鴻薇  王世堅  高金素梅 鄭正鈐  葛如鈞  林淑芬  李柏毅  傅崐萁  張雅琳  陳冠廷  賴惠員  謝龍介  丁學忠  陳玉珍  萬美玲  陳俊宇  李昆澤  吳宗憲  徐欣瑩  林憶君  蔡易餘  陳 瑩  馬文君  劉建國  楊 曜  陳素月  黃秀芳  呂玉玲  沈伯洋  洪孟楷  黃健豪  郭昱晴  江啟臣  莊瑞雄  

委員出席 110

請假委員 張啓楷  范 雲  吳沛憶  

委員請假 3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張惇涵


行政院發言人

李慧芝


(交通組)



交通部部長

陳世凱


數位發展部部長

林宜敬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金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列席時間:1121日上午9時至914分、10時至101分、1125日)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121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1125日)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二及第三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0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2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登記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農業部函送「托福松及托福毆殺滅為禁用農藥」,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四十、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4101日起至1153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二、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廢止「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五十、交通部、國防部函,為廢止「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至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五、法務部函,為修正「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六、銓敘部、考選部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八、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編制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並廢止1011228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330號等11項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八十三條附件六、第八十四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限制西藥批發、零售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並自11510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環境部函送「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硝酸鹽氮及亞硝酸鹽氮檢測方法-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6.5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總氮檢測方法-線上消化/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9.5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五、環境部函送「水中總氮檢測方法-線上消化/鎘還原/流動分析法(NIEA W439.5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六、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47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內政部函送「桃園市航空城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專案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九、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申領就學補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追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送「臺北及高雄中央調度中心大樓新建工程每年執行項目、經費與進度評估」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財政部函送「協助各機關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115年-118年)」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暨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財政部函送「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永續維運及韌性強化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5年度南部院區及北部院區相關預算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六、文化部函送1148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運動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大樓新建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強化政府關鍵節點及偏鄉通訊網路數位韌性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九、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計畫「台9線蘇花公路安全提升計畫」執行策略與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籍測量產生產權爭議及地籍圖面積與登記不符問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輔導地方政府推展行人友善區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兒童遊戲場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改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改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運用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改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改善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資訊系統運用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如何強化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重建補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強化國土計畫相關議題之宣導與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強化民眾識詐能力及提升詐騙案件辦案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優化165打詐儀錶板功能及擴大識詐宣導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諮商服務機制及關老師角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改善職場管理與工作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現行心理輔導措施及營造健康合理之職場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詐欺車手提款熱點巡守及改善165反詐騙系統平臺受理與填輸資料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嘉義市交通事故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落實警察常年訓練及兼顧勤務妥適安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收容倍數未達標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國道AI科技執法取締未繫安全帶之執法設備適法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高層首長出訪並深化警政合作關係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通訊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落實各紀錄保存系統及調取分析系統之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與電信業者研議相關設備之使用權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113年「一般建築及設備」預算執行率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用裝備汰換及加強裝備使用訓練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積極擴充儀器設備及毒品標準品數量,並爭取增加整體科技計畫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訓練中心環境美化、清潔及保全支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訓練中心環境美化、清潔及保全預算執行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高齡者樂活共生環境前瞻科技計畫」落實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高齡者樂活共生環境前瞻科技計畫」修訂相關規定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針對鳥類友善情形研議並修正綠建築評估手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加強宣導協助推動綠建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強化自行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4年度第1季及第2季「出國考察(會議)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隊見學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五)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1目第1節「老屋修繕」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及所屬第1目第1節「老屋修繕」預算凍結116年分配數10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如何在基金財源大幅銳減之困境中,確實保障有線廣播電視用戶之收視權益與品質,並維持各項相關業務順利推展』專題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備查,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文化部函送112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等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等2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等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並自1131231日生效等2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函為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增列部分)

一三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七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辦理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專案所需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41,476萬元支應,茲檢送特別預算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高雄市美濃區盜採、濫倒廢棄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陸籍配偶之國籍認定、就任公職資格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鑑於非洲豬瘟衝擊畜牧產業,中央及地方需齊心抗疫,保護我國養豬產業以及整體產業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1121日下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灣社會近來陸續發生長照悲歌的案件,無論是父母、子女、配偶,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最後被迫殺害摯愛的親人,每個案件都是令人悲傷的人倫悲劇。台北市一名八旬劉姓婦人因確診新冠肺炎,親手終結了其自嬰兒時期即癱瘓在床、重度身心障礙的53歲兒子,以及90歲的年邁丈夫。承審法官深刻體察到劉姓婦人照護近半世紀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的重擔,一審雖判刑26月,但判決書罕見建請總統特赦。各界呼籲「特赦」的聲音不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臉書呼籲特赦、衛福部部長石崇良更在立法院表態支持特赦。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自2018年至2024年,七年間共發生62件長照殺人案,平均一年近9件。政府如果真的關注社會弱勢家庭,悲劇會這樣一演再演嗎?這麼多長照悲劇,讓法官為如何課予相當刑責深感煎熬。法官窮盡所能求免緩其刑而不可得,因而在判決書中建議總統特赦。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都提到政府責任。法官指出,被告及家人「均未能熟稔政府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政府亦未適時轉介相關福利與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等服務;讓照顧者長期獨自負擔責任和壓力,被照顧者則成為被社會遺忘的人。另案法官也強調,「國家必須要有更多對照顧者的社會和心理支持,來協助照顧者度過自己人生的難關」。國家未能盡到社會照顧責任,讓長期照顧的壓力壓垮這些弱勢家庭。石崇良支持總統特赦,也正因為「事件反映出照顧者支持系統不足,政府必須做得更多」。因此社會各界包含承審法官,同聲建請賴清德總統依據赦免法予以特赦,惟總統府卻輕描淡寫的表示,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議。然依據赦免法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受罪刑宣告確定方能特赦」,如果賴清德總統願意特赦,即刻就能宣布,不用讓年事已高的被告繼續深陷漫長的司法程序。赦免,是一種平衡刑罰的方式,立法精神在於「司法之外的補救」,期盼能補上法律未能顧及的溫度。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建請賴清德總統,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確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行使赦免權,宣告特赦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之被告,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深入檢討,儘速提出改善精進措施,落實長期照顧政策,讓身心障礙者權益能獲得保障。」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5)】;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及第七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七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三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七條之四及第八十三條之九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二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三條之七,均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其中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10)】;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125日委員個人質詢)

〔交通組由李柏毅、邱若華、羅廷瑋、賴瑞隆、廖先翔、邱志偉、林憶君、郭國文(書面)、陳秀寳(書面)、陳冠廷(書面)、葛如鈞、吳琪銘、邱議瑩繼續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114112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12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將「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彙整後,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俾利進行協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及黨團共識通過;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等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9案。

附表

DW8064306

案名

1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1

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5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8

行政院函請審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4DW6915818 9

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辦理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民宅修繕、災屋拆除及媒合補助金專案所需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41,476萬元支應,茲檢送特別預算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依黨團共識,1125日進行交通組施政質詢。

二、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增列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8案,並於施政質詢前處理。

附表

DW5621388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台灣社會近來陸續發生長照悲歌的案件,無論是父母、子女、配偶,不堪長期照顧的壓力,最後被迫殺害摯愛的親人,每個案件都是令人悲傷的人倫悲劇。台北市一名八旬劉姓婦人因確診新冠肺炎,親手終結了其自嬰兒時期即癱瘓在床、重度身心障礙的53歲兒子,以及90歲的年邁丈夫。承審法官深刻體察到劉姓婦人照護近半世紀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的重擔,一審雖判刑26月,但判決書罕見建請總統特赦。各界呼籲「特赦」的聲音不斷,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臉書呼籲特赦、衛福部部長石崇良更在立法院表態支持特赦。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統計,自2018年至2024年,七年間共發生62件長照殺人案,平均一年近9件。政府如果真的關注社會弱勢家庭,悲劇會這樣一演再演嗎?這麼多長照悲劇,讓法官為如何課予相當刑責深感煎熬。法官窮盡所能求免緩其刑而不可得,因而在判決書中建議總統特赦。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都提到政府責任。法官指出,被告及家人「均未能熟稔政府提供的相關社會福利措施,政府亦未適時轉介相關福利與制度」,給予照顧者支持等服務;讓照顧者長期獨自負擔責任和壓力,被照顧者則成為被社會遺忘的人。另案法官也強調,「國家必須要有更多對照顧者的社會和心理支持,來協助照顧者度過自己人生的難關」。國家未能盡到社會照顧責任,讓長期照顧的壓力壓垮這些弱勢家庭。石崇良支持總統特赦,也正因為「事件反映出照顧者支持系統不足,政府必須做得更多」。

因此社會各界包含承審法官,同聲建請賴清德總統依據赦免法予以特赦,惟總統府卻輕描淡寫的表示,待司法程序結束後再議。然依據赦免法相關規定,並不需要「受罪刑宣告確定方能特赦」,如果賴清德總統願意特赦,即刻就能宣布,不用讓年事已高的被告繼續深陷漫長的司法程序。赦免,是一種平衡刑罰的方式,立法精神在於「司法之外的補救」,期盼能補上法律未能顧及的溫度。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建請賴清德總統,考量被告犯罪的情狀確有情堪憫恕之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行使赦免權,宣告特赦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案件之被告,並要求衛生福利部深入檢討,儘速提出改善精進措施,落實長期照顧政策,讓身心障礙者權益能獲得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案。

6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DW5621388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一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黃國昌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5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傅崐萁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5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十六條之一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5)「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三十八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6)「討論事項第三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7)「討論事項第三案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3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7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王定宇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8)「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五十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2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9)「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五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2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10)「討論事項第六案第五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2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11)「討論事項第六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1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12)「討論事項第六案委員翁曉玲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1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7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陳 瑩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13)「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陳秀寳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1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陳俊宇  賴瑞隆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14)「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黃珊珊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陳雪生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3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吳思瑤  邱志偉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郭國文  陳俊宇  賴瑞隆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