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2時19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14分
12月3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3時1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憶君 麥玉珍 陳昭姿 牛煦庭 王育敏 賴士葆 林沛祥 黃建賓 楊瓊瓔 張智倫 林月琴 羅智強 柯志恩 洪孟楷 李昆澤 許宇甄 王美惠 陳俊宇 林岱樺 沈發惠 江啟臣 張啓楷 林國成 吳春城 陳亭妃 黃健豪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陳雪生 謝龍介 盧縣一 萬美玲 鄭正鈐 呂玉玲 邱鎮軍 陳永康 邱若華 黃 仁 翁曉玲 陳菁徽 魯明哲 廖偉翔 徐巧芯 涂權吉 廖先翔 傅崐萁 蘇清泉 郭國文 徐富癸 吳秉叡 邱議瑩 林楚茵 張宏陸 林宜瑾 林德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陳秀寳 許智傑 李柏毅 沈伯洋 李坤城 張雅琳 黃 捷 游 顥 吳思瑤 陳培瑜 吳沛憶 林俊憲 羅美玲 陳冠廷 黃秀芳 黃國昌 林倩綺 林淑芬 葛如鈞 王正旭 林思銘 顏寬恒 劉建國 蔡其昌 蘇巧慧 蔡易餘 范 雲 李彥秀 何欣純 鍾佳濱 韓國瑜 徐欣瑩 王鴻薇 王定宇 王義川 陳 瑩 謝衣鳯 丁學忠 吳琪銘 張嘉郡 賴瑞隆 賴惠員 陳玉珍 羅明才 高金素梅 黃珊珊 羅廷瑋 陳素月 邱志偉 馬文君 柯建銘 莊瑞雄 葉元之 王世堅 吳宗憲 楊 曜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2月27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2時19分、12月31日上午9時至11時38分、下午1時25分至3時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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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至6時14分、12月31日上午11時38分至下午1時25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2月27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2時19分、12月31日上午9時至12時1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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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至6時14分、12月31日中午12時17分至3時13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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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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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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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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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以下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一○一案,均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四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四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四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5人擬具「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四、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為應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492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特別行動支援中心」、「空中作業隊」並擴編「特勤隊」之基本業務維持運作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256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24年WBSC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等多項賽會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6,612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教育部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8,48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六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定自113年12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六十六、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請查照案。
六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302.99.10.10-3「河魨(豚)魚皮,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七十、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不動產開發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七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奧勒岡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七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全國性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請查照案。
七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及「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七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八十三、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三,請查照案。
八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八、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八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等9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九十、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舞蹈症-棘紅細胞增多症」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九十二、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3B)」,請查照案。
九十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2B)」,請查照案。
九十四、環境部函送「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3C)」,請查照案。
九十五、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2C)」,請查照案。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七、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5A)」,請查照案。
九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4A)」,請查照案。
九十九、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費率」,請查照案。
一○○、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一○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遏止移工遭不法利用淪為詐騙犯罪工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減塑政策的推廣成效、未來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打詐政策與成效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醫美手術風險及衛生單位管理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108課綱中多元學習與自主學習政策執行後造成的資源分配不均、學習形式化及教師與學生負擔加劇等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羅委員智強,就舊空軍總司令部(空總)用地空間的運用及文化傳承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行政院宣布明年起將停辦「班班有鮮奶」政策乙事至表關切。「班班有鮮乳」政策從起初倉促上路、造成許多學校及老師負擔後,至今匆忙喊停,顯現政府施政草率且缺乏規劃,使全臺2,624所國小與附設幼兒園及133.5萬名學童受影響,更讓臺灣本土酪農業者成為未竟政策下之犧牲品。政府過去就有過失敗政策,如「班班吃石斑」,至今又有「班班有鮮奶」,此類政策看似立意良善,最終卻讓學校與學生承擔政府政策不成熟之後果。行政院應妥善規劃政策,本次忽視實施前準備,導致資源浪費,不僅辜負全臺本該有鮮奶喝之學童,更重創了我國本土酪農業信心。政府推行各項政策不應只看表面效果,應細緻規劃、妥善配置人力與資源,才是真正利民之舉,爰要求行政院針對本次「班班有鮮奶」之政策不足之處做檢討,以避免未來再有類似失敗政策、浪費預算且辜負民眾之情事發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近日表示,今(113)年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數與死亡數創10年新高,65歲以上占比高達59%,且死亡病例已累計61例,其中98%皆未接種本季流感疫苗。臺灣歷經疫情高峰時期,應深化防疫體系並加強全民對於流感與新冠等疫苗接種率,其中孩童與65歲以上年長者尤其重要,以有效防控疫情,然經查,全臺診所與藥局之快篩檢測於市面供應不足外,臺灣全民對疫苗之接種率普遍低下,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資料顯示,65歲以上族群之新冠疫苗(COVID-19 JN.1)接種率僅15.87%,爰建請衛福部強化快篩試劑之可取得性,並加強衛生教育,宣導民眾有相關症狀便要進行快篩檢測,且儘速提升全國民眾(尤其65歲以上長者)之新冠疫苗接種率,以保障全國民眾健康,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臺鐵火車坐椅皆採用絨布材質,然臺灣氣候較為潮濕悶熱,且臺鐵所有列車皆開放飲食,種種因素下使絨布座椅極容易產生髒汙,且污漬也不易清潔去除,久而久之使臺鐵絨布座椅總是灰黑一片,藏汙納垢,使許多臺鐵通勤民眾怨聲連連外,臺鐵同時也是許多觀光客遊玩臺灣的交通選擇,此情況亦會影響外國遊客對臺灣之印象。臺鐵座椅不似臺北捷運,捷運為安全考量而採用之塑膠硬滑材質較容易清潔,因此臺鐵座椅如何保持乾淨與清潔十分重要,且臺灣經疫情期間後,大眾運輸工具之消毒與清潔亦不可忽視。臺鐵座椅髒污已多次遭民眾抱怨,網路上亦有許多針對臺鐵座椅髒污之討論,甚至有民眾認為座椅太過髒污而不敢坐的情事發生,爰要求臺鐵針對如何有效清潔與保持臺鐵整潔、保障民眾與外國遊客乘坐臺鐵之舒適體驗提出妥善規劃與措施方案,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乙事,至表關切。根據交通部與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全國18歲至24歲年輕族群發生交通事故數約有150,056件,相較於111年的144,971件,增加超過5,000件交通事故,數量驚人,事故死亡人數更從226人不減反增至233人,又根據教育部統計,全國106所大專院校中,有辦理交通安全相關議題課程僅32所,且110到112學年度,參與課程總人次逐年減少,年輕族群剛取得駕照上路,對道安觀念可能尚不成熟,為讓臺灣擺脫交通地獄,針對年輕族群的道安教育必不可少,爰建請教育部要求每個學校都應把交通安全列為重要課題,加強宣導與教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國內近來多起毒駕事件與電子煙有關乙事,至表關切。拒絕毒品全民有責,但近期多起交通死亡事故皆與毒品相關,且肇事者多為以電子煙吸食毒品「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後無法安全駕駛而引發死亡車禍。根據國健署與各縣市衛生局統計,自去(112)年3月立院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全面禁止電子煙後,稽查50萬件內僅開罰1,247件,且成案率低,僅0.0025%,可見對於新興煙品查緝不力,導致毒品流竄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之外,駕駛吸食此類電子煙後致使不能安全駕駛,更造成多起交通死亡事故,許多家庭也因此天人永隔。爰建請行政院應落實電子煙的查緝,並加強與各地執法機關的聯繫與合作,以有效阻斷非法電子煙品與毒品的流通,同時要求行政院應強化宣導措施,針對電子煙及毒品的危害加強公眾教育,特別針對青少年群體,透過教育防止毒品危害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萬委員美玲,有鑑於賴清德總統上任後強調國防安全,且總統府設立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並欲提升整體國軍戰力,但根據國防部公開資料顯示,我國國軍編現比逐年明顯下滑,自2020年的88.57%,下滑至今(2024)年的78.6%,短短4年減少近10%,目前編現比例已遠低於一般認知作戰之最低標準85%。編現比逐年減少有戰力空洞化之疑慮,又根據國防部向立法院之報告顯示,我國志願役人數於2021年底的16萬人,逐年漸少至今年6月僅剩15萬人,為2018年以來新低。自賴清德總統上任以來,兩岸關係持續緊張,國人對兩岸外交與官方互動也明顯感受惡化,總統多次表示政府會持續推動國防改革,堅強戰力,但實際我國軍隊情形卻不如預期,爰建請國防部針對此事儘速檢討並規劃如何落實編現比目標,以維護我國軍隊戰力與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萬委員美玲,針對近期媒體報導海科館館長經常以高分貝音量交辦工作、以情緒性字眼飆罵部屬等疑似職場霸凌乙事,至表關切。職場友善與尊重他人是團隊和諧的重要基石,且行政院對於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也十分重視,人事總處於108年4月29日函頒訂定「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以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顯見對友善職場環境之重視,然社會卻仍頻頻傳出有職場霸凌之情事,尤其近期海科館館長疑似霸凌事件甚至發生於公務單位,公務單位未能以身作則,反倒因近期新聞沸沸揚揚,實屬不該,為維護公務人員權益與尊嚴、營造健康友善之公務職場環境,請各公務單位清查職場霸凌事件,並將「情緒管理」列為機關首長任派之品性重要指標,以宣揚友善職場環境,也保持職場霸凌之申訴管道,終結公務機關職場霸凌惡習,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四、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學習歷程檔案制度通盤改革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予以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條文,均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至(7)】;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均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至(22)】;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四條、第五條及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七條、第九條均照各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增訂;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委員楊瓊瓔等提案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均予以撤回;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不予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3)及(24)】;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5)】;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請勞動部積極研擬規劃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並檢討放寬試辦單位及鬆綁使用者資格,以一對多模式運用外籍看護工外展至家庭提供失能者照顧,以較好的勞動條件僱用外籍看護工,並給予外籍看護工良好的照顧技能訓練,回應高齡長者陪伴照顧及重大傷病有臨時緊急照顧需求之家庭,提供具有彈性的照顧陪伴服務,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並儘速於三個月內提出試辦方案具體規劃內容。2.目前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長者可有輕度依賴照護者,可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惟鑑於我國隨著平均壽命增長,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依衛福部與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13年3月,我國80歲以上人口約91萬人,其中未失能健康及亞健康長者占58.3%約53萬人,需長期照顧者占41.7%約38萬人,長期照顧成為家庭沈重負擔,為使長者可使用預防性照顧,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減輕家庭因長者失能惡化,造成家庭沈重的長照負荷,實需降低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門檻,使家庭不必再為長者欠缺照顧、日常生活功能由輕度失能逐步退化而擔憂。考量80歲以上高齡者身體機能易在短期間快速衰退,具有較高失能惡化風險,故80歲以上未滿85歲長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程度亦應比照顧85歲以上長者予以放寬。為滿足80歲以上高齡被看護者之照顧需要,除現行審查標準規定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長者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外,請勞動部儘速於3個月內會商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學會、老人社福及照顧者團體等單位,放寬80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受聘僱於雇主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及「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兩類人准其增加聘僱一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然而,該二類僅考慮被看護者自理能力,並無考慮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者,雖具有一定自理能力,然而部分伴有嚴重情緒障礙以至於無法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亦有在家全時照顧之需求,鑑此,請勞動部就前述同樣具有完全依賴照護、需有人力輪流照護需求之被照護者研議修正相關標準,以回應相關家庭之照護需求。〕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八條、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六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娛樂稅法代徵獎金實施狀況及存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蒐集意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執行效果建立評估指標及受惠對象分析,並明訂三年後期望達成之目標,以確保國家給予稅賦優惠之公平性及有效性。)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同意撤回)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中第四十五條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6)】;第四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許宇甄等提案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予以撤回;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8項附帶決議:1.原住民族居住臺灣早已超過上千年,但相關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需求,以都市或鄉村的思考逕自規劃,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這也導致部落會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違建。為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本法修正後,請內政部於三個月內針對「零星住戶的住宅使用權利比照農四」、「原住民申請興建自用住宅一生一次規定」、「山地鄉(區)為單位的辦理鄉村規劃」等事項,研議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送內政委員會。2.原住民因國土管理法規或建築法規制定之時,未能考量部落實際需求,導致部落連最基本的居住權、土地使用權都被法令限制而無法發展。故於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3項,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來解決原住民土地問題。為儘速改善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依原訂期程會同原民會於114年5月1日公告施行「原住民族土地使用規則」。3.為落實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並維護原住民族土地權益,請內政部於原住民族地區未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上,每五年定期進行通盤檢討,根據部落族人的實際需求做動態調整規劃,確保部落用地需求得到滿足。4.110年公告實施之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距今甚久,其內容待功能分區圖正式實施時,許多已經與現況發展不符,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是否能夠彈性調整符合現況擬具妥適處置方案。因為民眾害怕自己的權益受損、對未來土地使用管制限制及法令的疑義,所以許多非都市土地申請案件遽增。原因是沒有緩衝轉軌機制,衍生如浮濫申請及地方人力短缺造成無法覈實管制困境。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研擬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事宜。國土圖資是國土計畫推動成敗的基礎,雖然目前國土署有持續更新相關圖資,但是對於圖資之主管機關有關圖資之公告程序、更新頻率、座標系與精度之要求仍未統一規範。請內政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圖資上開相關事項研擬具體方案妥適處置。5.為落實國土計畫法「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意旨,內政部應於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審議時,審慎處理各直轄市、縣(市)之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落實全國一致之劃設標準,妥善解決各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劃設之差異。6.為導正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現象,內政部應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前,完整盤點全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與實際土地利用情形不符之狀況並妥善處理之。7.為使全國國土計畫可如期如質完成,以配合國家重大公共政策整體規劃,並確保台灣各縣市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請內政部加強溝通各縣市政府儘早提送。並請農業部對於農業發展、保護農民提出精進政策,避免財團惡意炒作農地買賣,傷害農民權益。8.為避免非都市土地仍適用「區域計畫法」個案零星變更機制,造成農地持續破碎,請內政部應研議區域計畫法相關申請案件停止受理時限,以與國土計畫法銜接轉軌,以利國土永續利用。〕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一)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三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三十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另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1項,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法定人數,另定期處理。)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七)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其他事項
壹、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予以通過。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
附表
案 |
法案名稱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2.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
1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1.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5.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8.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
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陸、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柒、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捌、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玖、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拾、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拾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拾貳、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12月27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處理完畢,再行休息。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一○一案均照國民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一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者:51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8人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3)「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三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四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林俊憲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五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一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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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四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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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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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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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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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八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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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九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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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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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二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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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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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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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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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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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八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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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九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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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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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一條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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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不予通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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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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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24)「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不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25)「討論事項第三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8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8人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26)「討論事項第九案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9
贊成者:50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9人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