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127日(星期四)9時至1013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李委員坤城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案。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1113日(星期四)9時至13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林德福  吳秉叡  賴惠員  郭國文  賴士葆  李彥秀  鍾佳濱  王世堅  李坤城  林思銘  黃珊珊  顏寬恒  陳玉珍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

列席委員:黃國昌  羅廷瑋  劉書彬  邱鎮軍  葉元之  蘇清泉  楊瓊瓔  邱志偉  林楚茵  王鴻薇  徐欣瑩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翁曉玲  吳思瑤

   委員列席15

列席官員:

財政部

部長

莊翠雲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李瓊琳


 法制處

處長

姚瑩


 國庫署

署長

陳柏誠


 賦稅署

署長

宋秀玲


 關務署

署長

彭英偉


 國有財產署

署長

曾國基


 財政資訊中心

主任

張文熙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長

陳淑姿


 地方統計推展中心

執行長

李佳航


 基金預算處

處長

潘清鴻


 綜合統計處

處長

蔡鈺泰


 國勢普查處

處長

潘寧馨


中央銀行

副總裁

嚴宗大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高仙桂



(主任委員葉俊顯請假)


 經濟發展處

處長

陳美菊


 人力發展處

處長

謝佳宜


經濟部

政務次長

何晉滄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林碧郁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副署長

戴婉蓉


 產業發展署

副署長

陳佩利


 商業發展署

副署長

劉雅娟


 投資促進司

簡任秘書

趙麗君


勞動部

政務次長

李健鴻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副司長

王金蓉


 勞動關係司

專門委員

許根魁


 綜合規劃司

科長

易永嘉


 勞動力發展署

組長

黃巧婷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副司長

楊雅嵐


 社會保險司

簡任視察

蔣翠蘋


法務部

參事

廖江憲

主  席:李召集委員坤城

專門委員:林靜玟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財政部莊部長翠雲、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中央銀行副總裁、國家發展委員會葉主任委員俊顯、經濟部次長、勞動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就「經濟成長讓全民共享:政府如何縮短所得差距暨改善相對貧窮化之對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及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民進黨黨團代表鍾佳濱委員說明提案要旨,財政部部長莊翠雲、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分別提出報告及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回應黨團提案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彥秀、鍾佳濱、王世堅、李坤城、林思銘、賴惠員、黃國昌、羅廷瑋、顏寬恒、葉元之、楊瓊瓔、黃珊珊、羅明才、邱志偉、張啓楷、翁曉玲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財政部部長莊翠雲、中央銀行副總裁嚴宗大、勞動部政務次長李健鴻、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及相關人員予以說明及答復。)

決定:

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陳玉珍、王鴻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

討 論 事 項

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案。

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議事錄確定。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議程。

繼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案。

主席:本次會議安排繼續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之條例草案內容。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

DW2401392

說明

第一條 為照顧國民於老年、退休、生育時之基本經濟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暫行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訂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暫行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國民,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

二、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

本條例所稱生育後國民,為新生兒於我國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法定代理人。

本條例所稱勞工,應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之適用對象。

本暫行條例之適用對象及資格條件。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未分配款,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方式,因其分配計算公式致無法分配之款項。

本暫行條例之未分配款的定義。

第五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老年國民,政府應發給老年生活扶助金。

老年生活扶助金之金額,依照國民年金保險法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不足新臺幣八千元者,政府應每月補足至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

前項扶助金計算、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說明老年生活扶助金及其發放金額。

第六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生育後國民,政府應發給產後照護津貼。

產後照護津貼之發放,應一次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DW6670953 項津貼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說明產後照護津貼及其發放金額。

第七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勞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後,政府應發給自願提繳獎勵金。

自願提繳獎勵金之金額,主管機關按月提繳前年度全國每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數百分之一之金額,並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前項獎勵金計算、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說明自願提繳獎勵金及其發放金額。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發放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得運用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未分配款,作為經費來源

本條說明本暫行條例之經費來源。

第九條 請領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本條說明請領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自願提繳獎勵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十條 老年生活扶助金、產後照護津貼及自願提繳獎勵金之發放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發放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之發放,至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未分配款用罄為止。

本條說明本暫行條例之老年生活津貼、生育津貼、自願提繳獎勵金之發放期間。

DW7826130 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文說明本暫行條例之施行日期。

DW6670953 席:請鍾委員。

鍾委員佳濱:主席,剛剛在宣讀條文的時候,有發現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行「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規定」,漏了一個「一」,因為第一款是第三十條,第二款是第三十一條,可能是繕打上有缺漏,我們對照條文第二款應該是「第三十一條」,請更正條文內容。

主席:所以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依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是不是?好。

現在進行協商。

請提案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先做提案說明,然後接下來就是大體討論。鍾佳濱委員要先做提案說明嗎?

鍾委員佳濱:好。我想上次在詢答的時候,我們已經對民進黨黨團版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進行過說明,在這裡有一個要再提出的,就是為什麼今天特別請議事人員把1121日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以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的條文內容拿出來請大家看呢?主要是這樣子,因為在那一次的院會當中通過了國民黨黨團版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其中第三十八條之二是回溯條款,它這裡寫著「本法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八條……」,那個是第一項,沒有什麼問題;第二項寫到「本法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六條之一之施行日期」,我們看一下,這是去年的1121日,也就是說,去年在進行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的時候,它在公式上有錯誤,因此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將我們在上上週,就是1121日……對不起,我更正一下,剛剛講的1141121日,就是本法修正後之第十六條之一的施行日期要回溯到今年321日。我們看一下,法條的生效日期透過第三十八條之二往前生效,從1121日往前到321日生效,它的目的是什麼?目的就要針對公式的設算錯誤進行補救。

但是我們來看一下,目前同樣在1121日修的第十六條之一的最後一項,它這裡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後面最後一句話寫到「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通知各該鄉(鎮、市)公所」,表示縱使你將1121日修正的第十六條之一回溯到今年321日生效,但是最後這一項內容是一樣的。最後這一項內容一樣表示什麼?表示在明年11日開始前的三個月,就是今年101日之前嘛!在101日之前,主計總處已經將要分配給各地方的錢都告知了,這一條最後一項是寫「鄉(鎮、市)」喔!倒數第二項是寫「四個月前通知各該直轄市」,這些分配的金額都已經不可能在今年101日之前或者91日之前分別通知各縣(市)或鄉(鎮、市),所以縱使有第三十八條之二的回溯適用,也無法改變在今年91日之前明年度各縣(市)所要分配的錢沒有辦法分配這345億的事實。

所以我再強調一次,有點複雜,立法院針對今年321日通過的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的公式設算錯誤,雖經今年1121日修正,而且這個修正不只是往後生效,還往前生效到今年321日,表示321日的公式設算錯誤已經被1121日的新法所覆蓋了。但是縱使把這個公式設算錯誤覆蓋,依照第十六條之一的期限,明年各縣(市)、各鄉(鎮、市)所要分配的這些公式設算出來的金額,已經沒有辦法回到今年101日之前或91日之前通知各該縣(市)了,所以事實上目前我們法條所審的345億還是依然存在。簡單講,你再怎麼把法條的生效往前回溯,也沒辦法改變明年已經有345億來不及在101日之前跟91日之前分別通知該縣(市)或各地方縣(市)政府的事實,所以這也是我們今天必須繼續來進行這345億分配的暫行條例的原因,我在這裡先做此說明。

主席:如果等一下委員要討論就舉手,我看一下,現在陳玉珍委員,接下來林德福委員、賴士葆委員,還有黃珊珊委員。

陳委員玉珍:針對鍾佳濱,我簡單的……我可以發言了?

主席:可以。

林委員德福:你沒有看到我。

主席:有,我每個都有唸,你是第二個。

陳委員玉珍:我針對鍾佳濱委員所提出的這個說法,簡單的打臉他。他說的這是1121號所提出的條文,但是我們在1114號就已經把這個條文又更改了,在前面就先更改,我不知道是不是你1114號沒有專心看修法條文?之所以在21號這個條文還是這樣寫,是因為我們在提出這個條文的時候,舊的條文還是這樣。1114號已經三讀通過,但是還沒有公布,所以在修法的體例上,必須按照舊的條文先寫上去,這是第一點。事實上,已經把第十六條的最後一項更改了。你回去看一下,我們那天修法的條文,就是會計年度三個月前,那個已經修改了。

第二個、根據統籌分配稅款的概念,它是屬於地方款項,就是要分配給地方的錢,國庫署應該可以回答。如果這個錢沒有分完,也不能挪作他用,事實上,我曾經問過國庫署署長,這個錢如果沒分配完,也只能留在那裡。這樣的話,其實原來的公式並不是錯誤,而是相關單位想要我們釐清得更清楚一點,說沒有白紙黑字寫得更清楚,他們不敢一直往下分配,不然按照公式一直往下分配、往下分配,總是會分配完。既然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所以你看我們後來21號的修正,每一條、每一款都寫直轄市不含離島,寫到離島就寫離島三縣(市),寫得非常清楚。理論上,立法不用寫得這麼繁瑣,既然公務機關要假裝看不懂,我們只好一而再、再而三寫得非常、非常清楚,所以今天的討論事實已經沒有依據了。也就是我們1121號通過以後……

鍾委員佳濱:還沒有……

陳委員玉珍:還沒生效,沒錯!我說失所附麗,就是沒有依據,我知道還沒有生效,因為還沒公布,但是可以討論,只是不論21號也好、14號也好,我想鍾佳濱委員也有在立法院院會參與表決,那個表決已經通過,有關第十六條之一怎麼分配給離島的、還給離島的這個部分已經三讀通過了。

我簡單講一下這個暫行條例,對於不管是裡面所提出的國民年金或者坐月子的10萬塊津貼、老人年金補到8,000塊或是勞保加送500塊,事實上,我個人也都相當支持,但是我覺得這麼好的福利政策,用暫行條例來做只是在糊弄百姓而已,對不對?應該正式提出一個條例,我們今天修法如果可以做到這個地步,讓它變成永久的條例,不要只針對本來應該給離島的統籌分配稅款345億。這些想法我們都非常支持,我想這個到時候不然就看是民進黨要提出一個永久的條例,還是國民黨提出來,歡迎民進黨共襄盛舉,三個黨團都可以共襄盛舉。讓坐月子津貼10萬塊、讓老人年金補到8,000塊以及500塊的勞保補助都可以實現。這一點我想在場的黨團應該也都相當支持,不然本席提出來的時候,希望鍾佳濱委員也可以連署。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林德福委員。

林委員德福:針對民進黨今天所提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國民黨團立場如下:暫行條例草案所規劃對婦女坐月子補助、長輩國保年金月領加碼、上班族勞退自提獎勵等,即對過去政府沒有注意到的、沒有特別照顧到的這些特定民眾給予加碼補助以及獎勵,站在國民黨團立場,當然是贊成。

但本案在1141113日財委會第8次委員會會議詢答時,各部會書面報告均未表明支持本草案的修法,而且當時財政部認為針對分配不完的統籌款345億,本黨團與陳玉珍、陳雪生委員都已經各自有相關提案版本可處理,而衛福部認為發放期間才一年,而且經費用完就沒有了,根本無法落實照顧的美意。

站在國民黨團立場,我們支持本次修法的方向,但是為了落實持續照顧且能有穩定財源挹注,不應該用暫行條例這種方式來修法,應該請行政院納入年度預算中編列,最快的方式就是送總預算的修正案或用追加預算的方式,讓民眾可以享受到政府持續的照顧,不是只有暫行條例,那沒有意義。加上本院在上週五(1121日)院會已經三讀通過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尚待分配的統籌款345億元在修法後已經可以全數分配完畢給本島或離島。今天暫行條例草案的修法,講實在話,已經沒有實質必要,因為只要行政部門按立法院三讀的法律來依法行政,已經沒有分配不完的統籌款可以補助。

綜上,本席建議本日修法可以討論,但是就留在委員會,另定期再處理即可。以上國民黨黨團表達得很清楚,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席、各位先進。首先,暫行條例第五、第六、第七條的精神,我們都贊成,包括照顧國保、照顧坐月子給10萬塊及照顧勞退,我們都贊成、通通贊成,但是放錯地方。以這裡面來講,因為345億不存在,我們修法了,雖然你說要提覆議、還沒生效,可是大家知道覆議也不會過,現在不生效,但遲早會生效,這個法會產生競合的問題。

簡單來講,第一點、我要強調沒有345億這個東西,沒有!這是假議題,345億已經沒有了,因為我們修法修完之後,別忘了離島就拿去一、兩百億,大家都很清楚,根本沒有345億,而且第十六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都清楚了,沒有345億,這是不存在的。

第二點、我要強調民進黨黨團提出這個暫行條例的主要內容,就是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精神,我們絕對支持,不要暫行了,乾脆以兩個方式處理:第一個、放進第十六條之一裡面,這個要問主計總處同不同意這樣,就是切了很奇怪的一塊,財政收支劃分法是針對中央跟地方之間的關係,結果現在把它抽出來,變成另外照顧這三塊的一個東西,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邏輯。我第二點要強調的就是不要暫行,就永遠下去。國民年金就永遠補足到8,000塊,坐月子給10萬以及勞退再加500塊,就這樣永遠下去,而不是暫行條例。要做就一次到底了,還要什麼暫行、不暫行?你只看到345億,但345億已經不存在,在這裡沒有345億這個東西,現在要的話就是重新提修正案。你要修正在這裡,就不要暫行條例,你就去改第十六條之一,沒有什麼未分配的東西,你就是把它寫上去,看怎麼修,這個我們可以支持。

我要強調的最後一點是,如果真的讓你們覆議成功,我們修法不算,真的有345億,那也是地方政府的錢,至於要怎麼用,你怎麼能越俎代庖?怎麼是中央替地方來決定,變成中央使用了?國民年金是中央的,坐月子10萬塊以及勞退500塊都是中央的,等於是把地方要做的事情又搶回來中央做,把錢又搶回來,這也是很奇怪的邏輯。

所以簡單來講就是,我們希望這三個大的、好的措施永久下去,不要只有暫行。總之,345億是不存在的,要就是重新修法,看是放在哪裡,我們都贊成,好不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林思銘召委。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先進。我還是要重複賴士葆委員及剛才林德福委員大家對這個暫行條例的意見,對於第一條「為照顧國民於老年、退休、生育時之基本經濟安全,特制定本條例」,我想這個立法目的,我們都贊成,但是我們要看經費的來源,一直講是因為要針對分配不完的統籌分配稅款345億,剛才葆哥也講得很清楚,這345億根本不存在,這是一個假議題。立一部法律一定是它的經費要確實有在,尤其我們之前就已經三讀通過,把這345億的分配款要如何全數分配完畢給本島和離島,這個都已經在我們上週五的院會三讀通過了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的修正,都已經三讀通過了,即便現在還沒有生效,行政院要提覆議,我們也預見,我們就打開天窗說亮話,覆議也可能不會過,所以這345億根本就不存在。而且我們還是要重申,用暫行條例的方式來定這個法律,我們認為也不是很恰當,就是說如果行政院真的要照顧不管是老人家、退休人士或者是坐月子的這些補助,要去照顧這些民眾,應該是要制定一個長期永久的法律,而不是用暫行條例的方式。

最後我還是要重申,這345億依法中央政府是不得挪作他用,所以現在提暫行條例,不管它的用途為何,也是變相的挪用,我想財政部先前也已經多次表示,所以這個到底可不可以挪用,也請財政部待會要表示意見,所以綜合來講,這部法律用暫行條例的方式來立法,本黨團是不贊成的,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黃珊珊委員先,接下來郭國文委員,然後李彥秀委員。

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我想今天這個案應該是說與上禮拜通過的財劃法,兩個法案是不是有扞格之處,這是第一點。第二個,這是今天工商時報的報導,我不知道是不是財政部表示的,它寫說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無法分配款項,屬於普通統籌稅款,原則上,必須透過修法程序處理,沒辦法用暫行條例來動用相關資金,這是財政部說明。財政部也說明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普通統籌稅款的分配,本身還是屬於普通統籌稅款,也就是它不是可以用立法的方式去做相關分配,更何況這個暫行條例只有這一年、這一次、這些錢,以後也沒有了,所以我們對於內容跟相關細節,主要還是法律上有衝突的部分。請財政部說明你們對外的說法是不是如此,我們立法院在討論一個你們也認為不能修的法律,這樣不是有點浪費時間嗎?

主席:接下來請郭國文委員。

郭委員國文:謝謝主席。我想有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第十六條之一的提案產出,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國民黨黨團跟民眾黨黨團第一次強行推動修法的過程當中所造成的遺憾跟缺漏,才會有本黨團這次提案內容的產生。就這345億所提出來暫行條例的方式,其實反映在相關社會安全網制度的推行過程當中有一些需要修正的條文把它列舉出來,不論是坐月子的津貼也好,或者是包括勞動儲金自提比例的不足也好,還有包括希望提高國民年金來強化社會安全體系的政策目標也好,基本上都有其制度上缺漏可以補強的地方。

既然剛剛4位國民黨黨團的委員都有提到他們希望不是用暫行的,希望用永久的,其實大家趁著這個修法的機會也可以來做一個延伸性的討論。基本上,我是覺得本黨團提出一個暫行條例之後發現到制度上的缺漏,但也不是說只要暫行而不想要永久,只是說在暫行的過程當中,本來就有試辦試行的性質,如果OK的話,當然將來可以永久。如果今天你否決了這個暫行的部分,你希望永久的部分,待會各黨團也可以形成一個共同的附帶決議來做今天修法基本的共識,讓將來自提的部分在這個制度上可以得到鼓勵,勞工儲金自提的部分可以得到鼓勵之外,婦女的生產權益可以獲得保障,國民年金的社會安全體系可以加強,或許也是今天在這邊討論修法的意義之一。

當然在過程當中,我看到許多國民黨團委員一直強調說財政部的意見、主計總處的意見、行政部門的意見,我覺得如果這麼尊重行政部門意見的話,那我們更應該思考整體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是不是要重新來做調整,當所有這些部門當中提出了行政院版本的時候,各位卻在程序委員會進行封殺。這不是言行當中的一種矛盾嗎?如果說我們期待整個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制度可長可久的話,或許可以請國民黨團用具體誠意來面對行政院版本的財政收支劃分法。

主席:我先請李彥秀委員發言,等一下再請鍾佳濱委員。

李委員彥秀:謝謝。我聽大家都討論很多,但是我覺得回到整件事情的本質,這345億到底要怎麼用?我們大家可以討論。但是在今年829號財政部國庫署當時的新聞稿就說,剩下的345億屬於統籌稅款的部分,屬於地方政府的財政,中央不能移作他用,白紙黑字,國庫署當時自己的新聞稿。所以我覺得這個事情回到本質,是第一個我覺得要釐清的。第二個,我們大家都知道社會福利易放難收,我再次表達無論是要做老年生活的扶助金,包括對於產後津貼的照顧,包括提撥勞退的獎勵金,這三件事情我全力支持,我個人也都認為很重要,但是不是應該放在暫行條例,包括衛福部自己都說,這345億可能用一年、一年半就用完了,後面錢從哪裡來、要找錢,這又增加另外一個問題。所以我們社會福利要做,要把產婦照顧得更好,要把老年人的生活照顧得更好,勞退補貼獎勵金我全力支持,我覺得我們應該想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編列,絕對不是用暫行條例,而是未來這些政策要做,不是到處找錢、到處挖錢、看歲計賸餘有沒有錢可以再提撥100億,這個我相信對於財主單位都是很痛苦的事情。所以這件事情很重要,這三件事情很重要、要做,我們就好好的做、長長久久的做,而不是用暫行條例的方式來做處理,以上是我的意見,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是不合理的,所以我建議在今天討論之後,可以的話,我們就儘量留在委員會,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

主席:我們再請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謝謝。在這裡恭聆我們在野黨委員的高見,首先還是非常感謝我們不分朝野各黨派的委員,對於本暫行條例的精神,也就是說對於要發放老年生活扶助金以及產後照護津貼,還有自願提撥獎勵金是給予高度的肯定。我想剛剛的發言,每位委員都同意這個暫行條例背後的精神,就是要強化我們國民,不管是產婦、老年國民還是上班族,都認為應該要積極的對他們進行這樣的社會福利照顧,而且再強調一次,受照顧的國民是全國都照顧,而且都住在各縣(市),所以這筆錢你可以說是用在國民身上,事實上也是用在人民、地方政府的身上。再來要談的就是以下四點:第一個,有人提到暫行條例這個方法不可行,提醒大家,目前有一個叫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在李前總統登輝的時代,於1995531日由國民黨握有多數的立法院所通過的,到現在已經超過30年,還繼續是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實施中,目前受惠的農民超過100萬,每個月可以領8,110元,還是用暫行條例在執行,所以請各位委員對於暫行條例要有基本認識,這個暫行條例已經暫行30年了,這是我們對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照顧。

第二個,剛剛有幾位委員不斷地提到、轉述財政部的意見,比如說部長在昨天……不曉得媒體報導是否符合部長的原意,媒體報導部長說希望要修法,修法是修什麼法?修財劃法。對啊,我們幾位在野委員都說部長說得很好啊,那行政院院版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得這麼好,為什麼你們反對呢?又提到國庫署在今年829號的意見,說這筆錢是中央統籌分配出去的部分,中央政府不能動,那是誰造成這個結果的?是今年321號握有國會多數的國眾兩黨所聯手通過的啊,如果你們口口聲聲這麼肯定財主行政機關的意見,那麼兩黨就應該趕快支持行政院通過、由財主這邊所主導的完善修正全套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啊,怎麼你們反對的時候就說財政部說得有道理,但財政部要你支持院版財劃法的時候,你卻說你要把它退回,這太可笑了吧!標準的雙標。

第三個,我還是要釐清一下,幾位委員對於我們立法院在修財劃法,一修、二修、再修,已經修得頭昏腦脹,自己都搞不清楚在修什麼了。今天據報載,行政院將要提出覆議的是針對1114日本院院會三讀通過的財劃法,這個財劃法沒有包含我們今天暫行條例所要附麗的第十六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沒有,沒有!所以即將在今天提出覆議的財劃法,只是針對今年321號的財劃法,不包含這345億未分配部分的修正,大家想想看,14號通過的財劃法也沒有去處理321號的公式試算錯誤部分;而我們今天在討論1121日通過的第十六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是針對321日通過的公式試算錯誤部分去修正的。321日通過的亂七八糟修的財劃法,現在居然有兩個補救的方式在後面追趕,一個是1114日修了一部分,公式試算錯誤部分還是沒修,上週是專門針對321號通過的公式試算錯誤部分去修,那我們真的不曉得,321日通過的烏龍財劃法,後面還要兩個修正案來修正,我們怎麼知道這兩個修正案,一個被行政院提出覆議了,未來會不會立法院自己發現錯了要收回來?而現在我們在討論1121日通過的第十六條之一跟第三十八條之二也還沒有開始走程序、還沒有開始走程序喔,不曉得韓院長送出去了沒有,是不是心虛,覺得這樣修正也不適宜?

我剛剛唸的那個條文的後半段,其實我要說的就是倉促修法會鬧這種笑話,我剛剛唸的是1121日通過的第十六條之一最後兩項,倒數第一項是在處理三個月前要通知鄉(鎮、市),倒數第二項是四個月前要通知縣(市),好,你們倉倉促促要讓它回溯生效,你們在倒數第二項說對於縣(市)的分配可以不受因為修法造成的情事變更,不受那四個月的限制,同樣的設計,在最後一項對於鄉(鎮、市)的通知,你沒有調整啊,真的是丟人現眼啦!倉促要修改烏龍錯誤,也只修改了第十六條之一的倒數第二項,四個月前通知縣(市)的部分,你們有說因修法而造成情事變更,不受此限制;同樣地,對於鄉(鎮、市)層級的要三個月前通知,卻沒有加上因修法而造成情事變更可以不受這個限制。所以說我們的立法品質在國、眾兩黨的堅持之下,真的很可笑。

不過我是覺得這不損及我們各位委員對於本法精神的支持,所以以下具體建議主席,因為現在還沒逐條,我們是大體討論,我建議就這裡面大家所質疑的,有所謂的「所稱未分配款」那幾個條文其實保留就好了,第四條的「本條例所稱未分配款」,以及第八條後段「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未分配款」,以及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未分配款」,如果大家對於「所稱未分配款」是不是有爭議、有不同意見,我建議就是第四條、第八條跟第十條有指涉未分配款的部分予以保留。其他的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這些條款講的都是各位委員支持的那三個事情:第一個,老年生活扶助金;第二個,產後照護津貼;第三個,自願提繳獎勵金,這幾個條文都是剛剛委員發言支持的,是不是建議主席在我們逐條處理的時候,這幾個條文就通過,有爭議的保留,到院會的時候看看怎麼處理,搞不好我們1114日通過的、1121日通過的,後來立法院想一想又覺得不妥了,又收回來了,那麼這個條例就可以處理了。以上。

主席:我們請吳秉叡委員發言。委員發言完之後,我們請行政官員來做答復。

吳委員秉叡:我就是要講這個,大家在那邊講,到底有沒有這個財源,這個錢是不是已經被用掉了,還是還可以再談?所謂的暫行不是指這件事情,是如果這384億、這一條錢真的沒有分配的話,這個條例是在談這384億,這當然是一次性的。所以我覺得還是要請行政機關,就是請財政部跟主計總處把剛剛大家爭議的這兩個事情先釐清,以行政機關立場的看法是什麼,不然我們大家都在這裡講來講去,各執己見也沒有意義啊!是不是請財政部跟主計總處先跟大家說明一下?

主席:會,當然我會先尊重委員,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再請財政部還有主計總處來做說明。

不過我們今天審民進黨所提出來的有關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的案子,是因為當初在野黨的修法有疏漏,所以民進黨黨團才提出來第十六條之一的未分配款運用的暫行條例,雖然上禮拜有三讀通過,但是在最終的公告程序還沒有確定之前,今天再排,這也不算是假議題,都還有討論的空間。剛剛聽了所有委員的發言,其實對於民進黨黨團所提出來的照顧老人、照顧婦女、照顧勞工也都有共識,只是說看等一下要怎麼樣處理會比較妥當。

我們先請財政部阮次長,等一下請主計總處陳主計長。

阮次長清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今天排審這個案子,就相關的問題做討論。剛才各位委員的意見我都聽到了,鍾委員的意見我也聽得很清楚,到目前為止,跨黨派的委員對於照顧弱勢這一塊是有很高度的共識,只是就財源的部分大家有不同想法。剛才吳委員有一個建議,就是那345億到底還存不存在、到底怎麼用,這個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財政部跟主計總處再來把它釐清?這是一點。

第二個就是有關第十六條之一的修正案,這一次就是針對公式錯誤的問題來做修正,這其實是很局部的問題,所以我滿贊同的就是,因為現在行政院版都已經提到大院來審議,我跟各位委員報告,這個版本是我從當國庫署長的時候就開始研擬,到目前為止研擬了10年,我花了10年的時間,我們去研擬,而且我們都用每一年的數據做驗證,所以非常具有穩定性。這個版本其實是考慮到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城鄉垂直分配的規模問題,還有水平分配的公平性問題,能夠縮小城鄉差距,這部分下了很多功夫,這一次花了很多時間,我們設算了一百多個版本。所以我希望能夠從整體面來解決財政收支劃分的相關問題,可能這樣才能夠全面解決相關的爭議,這是我最大的一個……

林委員德福:我們那時候提出來,要你們提版本,你們為什麼都不提?

阮次長清華:其實……

林委員德福:要多久,對不對?你本身,你們要先站得住腳。當初我們一直在等,看你們能夠拿出來,然後大家把版本拿出來,大家來探討、溝通。

郭委員國文:林委員,那時候他們就跟地方政府一直在開會溝通。

林委員德福:沒有。

郭委員國文:有嘛!開了很多會。

主席:讓阮次長先講完,等一下再來討論。如果要討論,院版就趕快送進來,大家付委趕快通過,就可以來討論了。

那次長還要補充嗎?好,陳主計長。

陳主計長淑姿: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這裡面談到的,主要是要運用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345億元,但現在345億元又已經有另外一個草案通過,就是另外的分配,所以這兩個就會有競合,這兩個競合要怎麼處理可能也要討論一下。

另外,如果這個財源沒有著落,必須新爭取財源的話,那依照財政紀律法裡面的規定,就是要先籌措相關的財源,不然就必須要先解決跟前面相關條例競合的部分,以上報告。

吳委員秉叡:沒有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兩位都一樣。我要你回答現在有沒有這一筆錢,結果你們說要釐清,主計總長說這個競合,我們要來爭取財源。我剛剛在談的,兩位有沒有了解我講的問題?我們如果針對這個暫行條例、今天在討論這個法案的話,第一個要先釐清的是,現在到底有沒有這一筆錢?結果你說現在還要再釐清,就代表有沒有這筆錢你是不確定的。你作為財主單位,有沒有這筆錢你都不確定!我覺得,這樣子今天這個會要怎麼開下去!是不是你們再講清楚一下?針對我們講的問題,你回答一下,好不好?

主席:這樣子,因為行政部門也表達了意見,然後我們立委也有不同的意見,現在先休息10分鐘,大家來討論一下。

休息948分)

繼續開會101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剛剛休息的時候大家做了充分討論,行政官員也做了回應,因為剛剛大家在討論,不論朝野,我們對於民進黨所提第十六條之一的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對於老年國民、對於婦女產後津貼的照顧,還有對於勞工的照顧,就這三方面的照顧大家都有共識,認為政府應該要特別照顧這三種對象,所以我們對於民進黨黨團所提出來的這個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條文都予以支持及認同。但是大家希望整個條文的討論能夠更精確、涵蓋範圍能夠更大,所以我們也希望,等到行政院院版的財劃法版本進來財政委員會之後,再跟民進黨黨團的這個暫行條例一起來討論,希望我們所照顧的對象、層面能夠更廣,我們剛剛討論的共識就在於此。

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好,那我們就散會,謝謝。

散會10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