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星期四)9時3分至11時4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教育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等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吳祚丞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蕭欽杰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的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9時1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國昌 陳培瑜 林倩綺 吳思瑤 沈發惠 王鴻薇 王義川 傅崐萁 吳宗憲 羅智強
委員出席10人
請假委員:莊瑞雄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蘇清泉 謝龍介
委員列席2人
列席官員:總統府第一局參議 林秀玲
行政院法規會參事 邱銘堂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顧正德
考選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 鄭育明
銓敘部退撫司專門委員 朱美櫻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姚佩芬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張雅惠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組長 尤詒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 許孟智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副主任 劉永福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事室主任 陳建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律師 朱芳君
主 席:吳委員思瑤(代理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陳杏枝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人民請願案共73案:
(一)高○○君為建議修正外役監條例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高○○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倪○○君為建議金融詐欺罪嫌遭刑事提起公訴後,應即凍結扣押其名下各式資產,以防止脫產事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倪○○君為建議修正重大金融詐欺犯及累犯之刑責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倪○○君為建請修法檢察官就不法所得財產之發還條件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倪○○君為建請速訂立不法關說罪與棄保潛逃罪等相關法條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七)倪○○君為建請訂立假執行程序中與民事訴訟未終結前,聲請發還擔保金之相關規定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八)張○○君為修正行政程序法第33條條文事續提建議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九)張○○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張○○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8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一)張○○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及第255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二)張○○君為建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三)張○○君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四)張○○君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81條及第8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五)洪○○君為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條文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六)李○○君為刑事補償法有關少年時疑涉犯罪入獄後獲判無罪,得於成年後申請國家賠償事,提出修法建議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七)梁○○君等為請儘速審查本院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八)梁○○君等為私校教職員以外,無月退休金且無優惠存款人員被排除在年金制度外之不公平事,建請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十九)中華民國○○○○○○○○○○○○會為建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中華民國○○○○○○○○○○○○會為建請增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及修正第23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一)劉○○君為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二)傅○○君為有關立法委員研提法律修正案,如立法限縮人民權利,是否有違職務及應禁止之行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三)謝○○君為建議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四)謝○○君為建請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五)鍾○○君為建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六)李○○君為建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七)林○○君為建議修正刑事、民事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八)周○○君為建議增訂民事訴訟法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二十九)周○○君為建請增修身心障礙中重度以上者涉訟,選任公益律師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周○○君為建請修法弱勢者於民事訴訟時免繳裁判費,及司法院遇違法判決案應主動與被害人聯繫並負賠償之責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一)林○○君為前請願之訴願法修正事經貴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特敘明不服理由,陳請重新審議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二)李○○君等為請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院職權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三)李○○君等為建請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條文內容,是否於違反法規訂定「應、不得」規定,並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究責等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四)李○○君等為建請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條文內容,是否於違反法規訂定「應、不得」規定,並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究責等事續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五)李○○君為建請修正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條及第5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六)蘇○○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七)謝○○君為建議增訂民事訴訟併案退費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八)謝○○君為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等相關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三十九)謝○○君為建議制定司法品質時效法及司法警察行為法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李○○君為目前法規過於寬鬆,未規範中央民意代表應定期公開露面並向民眾彙報工作狀況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一)李○○君為建議本院委員公費助理聘用及薪資管理制度化等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二)戴○○君為建請制定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法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三)郭○○君為建議立法推動國會司法調查權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四)劉○○君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五)張○○君為建議修正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規定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六)鄭○○君為建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及第103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七)鄭○○君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八)鄭○○君為建請修正法官法第35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四十九)鄭○○君為建請修正法律扶助法第3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鄭○○君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4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一)鄭○○君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4條及第10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二)王○○君為建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內容及增訂海巡署外勤人員適用危勞降齡退休相關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三)彭○○君為建請廢止憲法訴訟法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四)彭○○君為建請廢止憲法訴訟法事續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五)喬○○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及第5章相關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六)喬○○君為請求制定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任免法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七)○○○○○○雜誌社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八)新北市○○○○協會為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提供修法意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五十九)全國○○○○○○○產業工會為建請修正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賴○○君為建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依貪污所得價款計算刑期及中華民國刑法增列鞭刑刑罰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一)台灣○○○○○○為建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1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二)蔡○○君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49條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三)魏○○君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條文,增列飼主因未善盡管理責任致動物傷人者應負加重刑責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四)魏○○君為建請加重酒駕、毒駕與肇事逃逸等相關刑責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五)魏○○君為建請增修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明確強化對強制性交等犯罪之刑事責任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六)魏○○君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及第339條之4條條文,加重詐欺犯罪刑責,以嚇阻詐騙犯罪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七)魏○○君為建請修正民法親屬編等相關規定,廢除第三者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求償制度,以回應人權價值等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八)李○○君為建請儘速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六十九)李○○君為建請修正民法相關條文,針對孫子女及子女不孝順被繼承人,且有具體事證者,喪失其繼承權利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七十)蔡○○君為建請修正律師法第23條之1條文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七十一)陳○○君為建請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及相關涉及累犯規定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七十二)陳○○君為民法總則失蹤人死亡宣告制度規定,與該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第1080條第7項第1款規定期間不一致,恐致法律關係不安定,建請儘速修正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七十三)社團法人台灣經濟○○○○為本院議事程序有關議案之修正及再修正動議應上網公開7日方得議決事請願文書乙份,請查照審查。
決議:
人民請願案共73案: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主席:議事錄等一下再做處理。
本次議程排定「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專題報告及詢答,現在先進行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先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鍾宗霖廳長。
鍾廳長宗霖: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司法院奉邀前來貴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做專題報告,以下摘要報告敬請指教。
首先,少事法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兒童司法主體權,修正移送權、聲請強制處分措施的程序之後,在成少共犯上就造成了偵查一體與少年司法先議的扞格之處,爰此,在如何維護社會治安、讓偵查程序能順利進行,同時又能兼顧我國少事法保護兒童、符合兒權公約的精神之下,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高檢署、警政署、衛福部等多次開會研商,決定精進下列作為:
第一個,所有各地方少年法庭都定期跟檢察署開聯繫會議,成立有效的聯繫窗口,來做所謂的證據共用及情資共用。另外,就少年所在地的管轄權也定性下來,讓檢警能夠迅速取得少年的強制處分。
第二個,在我們的精進作為裡面,同時成立了少年法庭專門處理聲請緊急強制處分的法官,類似成年人的強制處分庭,以因應跟檢察官迅速共同打擊犯罪。其次,常態性設有調取證據資料的窗口,包括筆錄。
另外,有關證人的訊問方面,也精進了3個作為。在處理憲法第八條強制人身自由之後,迅速與檢察官合作,讓檢察官能訊問證人、遠距訊問及最後的提訊。同時,進行專業的培訓,邀請資深檢察官及刑庭專庭的強處庭法官對少年法官進行訓練。
以上作為都希望能夠精進突破偵查一體及成少共犯的解決,防止黑幫再吸收少年。以上報告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的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如果沒有錯誤跟遺漏,議事錄就確定。
接下來請法務部政務次長徐次長。
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代表本部報告,敬請指教。
第一,由少年擔任第一線之犯罪者的成少共犯案件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詐欺集團、販毒集團、組織型暴力犯罪等案件尤甚,依本部統計,113年少年矯正學校在校受感化教育之少年觸犯詐欺罪之人數,已超越觸犯傷害罪之人數。
第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觸犯刑罰法律少年事件由司法警察調查後移送少年法院,司法警察同行、逕行同行或逮捕少年,均應於同行時期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檢察官不得偵查。若是成少共犯的案件,檢察官無法在移送少年法院前先行訊問少年,以取得少年證詞,影響擴大追查及向上溯源的即時性,各少年法院對於少年共犯管轄認定不一,亦使警方需異地奔波聲請強制處分令狀。另因少年法院核發強制處分令狀與成年犯的強制處分令狀核發不同步,導致執行時間落差,使共犯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機會。
第三,面對上開偵辦困境,行政院分別於113年12月11日、114年2月20日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召開跨院部協商會議,並於114年7月9日與司法院共同召集協商成少共犯議題會議,各地檢署也會分別與各地方法院及司法警察召開聯繫協商會議溝通做法,本部會持續關注運作的成效。
第四,針對矯正學校少年入校以後課程設計,本部矯正署所轄4所矯正學校皆依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於各領域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及法治等議題,並加強法治教育,或將反詐的理念融入相關課程活動中,促使學生能夠了解非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為利矯正學校少年復歸社會,矯正學校依學生個別需求及意願,協助出校之籌劃及資源連結,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協助出校後回歸校園,連結就業資源或轉介到地方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相關的就業協助。結合社政單位,轉介衛福部支持服務方案,提早建立關係,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功能,並於出校後,跟社政單位共同追蹤輔導一年,以貫穿式的服務,提升少年保護的措施。
本部對於少年的保護相關措施,我們都非常的注意,矯正學校在學生出校前後,密切跟各網絡單位來聯繫,以充分掌握個案情形,及時予以學生必要的協助,並落實家庭支持、就業跟就學轉銜以及與逆境方案充分合作等各項工作,促使學生能夠順利復歸,其餘部分請參考本部書面報告,報告完畢,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徐政次。
接下來請教育部戴副署長。
戴副署長淑芬:主席、各位委員。本部謹就「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適性提供與對應輔導課程及措施」進行業務報告。我們先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適性提供與對應輔導課程及措施提出說明,針對不同偏差行為的少年,依他的行為樣態跟情節,我們都會提供適性的輔導措施及彈性課程。
第一個,針對偏差行為之輔導。行政院跟司法院有依少事法規定,已經在110年會銜訂定發布「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循「先預防後輔導」之執行作業辦理。學生如果有適應困難的問題,可以透過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以及多元彈性的學習內容「高關懷課程計畫」等等,去穩定學生的就學。
第二個,針對偏差行為的防制以及避免學生參與不良組織犯罪。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學生有偏差行為比如說與犯罪習性的人交往、參與不良組織、加暴行於人或者是相互鬥毆未至傷害等等,本部、內政部跟法務部有研訂「警察機關、學校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標準作業流程;國教署也訂有「學生疑涉組織犯罪追輔小組執行計畫」等,針對這些疑似參與不良組織的學生,會依照規定通報,並且實施輔導作為。
針對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的曝險行為,我們也會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落實三級預防輔導工作。
針對觸犯刑罰法律的學生,也會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規定,與司法院、衛福部、勞動部跟相關民間團體定期開會,共同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及進行相關輔導工作。
針對學生若需要返校銜接學校教育,我們從113年起,也有訂定「過渡性教育措施」等相關規定,如果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而且有接受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必要者,我們會協助提供資源。
本部是社安網的一環,我們會積極的與衛政、社政、勞政、司法、警政、民政及相關的學校教育網絡,連結中央、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的資源,一起以「一主責,多協力」的方式來協助這些兒少,以上簡單報告,詳細的部分請參閱我們的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教育部戴副署長。
接下來請衛福部政務次長呂建德次長。
呂次長建德: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感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本部來這邊提出報告。第一,我國現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建立觸法少年還有曝險少年網絡合作機制。根據少事法第十八條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少事法,少年有曝險行為,少年法院得通知少輔會處理之。這一個輔導先行機制已經在112年7月1號正式上路。第二,根據少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我們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徵詢相關的機關來進行相關的處置。
另外,本單位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等相關規定,建立相關的資源,在此我有四點報告,第一,根據108年少事法的修正,行政院也訂定了「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簡單來說可以分成三個,少年有偏差行為且具學籍者,就是由教育機關來處理;少年如果不具學籍的話,就是由少輔會來處理;如果以上兩個都沒有的話,就是由我們社政單位根據兒少權法來進行。
社政主管機關為了促進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在接獲偏差少年他們有偏差行為情事的時候,我們是根據兒少權法來進行相關的保護跟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輔會等相關單位進行相關處理。
有鑑於偏差行為兒少及早介入的重要性,行政院已經把少年輔導工作納入強化社安網計畫的重要主軸,補助人力推動少年輔導工作,並且按照偏差行為以及犯罪樣態來進行。
剛剛教育部副署長有報告了,而我們這邊也會跟教育部共同合作。本部將持續與各部會合作推動落實兒少偏差行為的預防及輔導工作。以上是衛福部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呂次長。
接下來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蕭副局長。
蕭副局長欽杰: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警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今天謹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與展望」內政部就主責項目作簡要報告如下:
第一,少年與成人共同實施犯罪趨勢分析。經調閱司法院統計年報,近五年成少共犯的比例約占三成,113年占了29.83%,有稍微上升的趨勢。再分析113年各常見少年犯案類之成少共犯比例,比例最高的是妨害秩序,占了59.57%;次高者為詐欺,占了53.06%。
第二,當前成少共犯的主要問題。依現行少事法規定,處五年以上的重罪,多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並施以輔導或感化教育,不會入監服刑;成年後又有前案紀錄塗銷機制,導致少年犯為犯罪付出之代價過低,易受犯罪集團煽動而遭利用來從事犯罪。而司法院近期之修正條文,已就前案紀錄塗銷條件予以限縮,應能提高少年犯罪成本,防制犯罪組織吸收利用少年犯罪,本署敬表支持。
偵辦成年人、少年案件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少事法,而所適用的法律不同,造成成少共犯管轄權割裂、相關強制處分不能同步執行、少年共犯傳喚作證時機等實務困境,目前法務部與司法院尚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第三,在未來策進方面,本署將與各部會共同合作處理成少共犯問題,如與教育部各級學校合作,強化少年法治觀念宣導教育,各警察機關將報請各地方檢察署指揮,針對組織型的詐欺、毒品、暴力討債等犯罪集團,加強溯源查緝力道,亦將持續配合司法院研修少事法。本署已函請各警察機關於移送少年案件時,能夠詳述與成年共犯的關連性及檢具檢察官指揮書等資料,提供少年法院裁定收容,以利繼續向上溯源其他未到案共犯。未來本署持續配合法務部與司法院進行研商,期能提升少年法官之偵查面向角色,精進成少共犯案件之刑事偵辦效能,俾利溯源偵辦利用未成年犯罪之組織或成人。以上簡略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內政部蕭副局長。
機關代表皆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考,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
司法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院奉邀前來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院為解決成少共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問題,與行政院及法務部召開三次聯繫會議,達成多項解決問題之方案: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新增「移送前程序」,並於113年1月1日起施行,將移送少年法院前之強制處分等措施,明確訂定由少年法院處理,確立了少年司法程序的專業化與保護優先原則,惟偵查實務就「成少共犯」案件衍生相關問題。為此,本院與行政院及法務部分別於114年2月20日、3月21日、7月9日召開三次聯繫會議,共同研商解決方案,本院依據會議共識發函各法院建議處理方式,相關函文及解決成少共犯問題之方案如下:
一、114年4月24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40400447號函:
為利少年法院與檢察機關間,就成少共犯之犯罪類型,建立並強化雙方聯繫協調機制,請各法院於處理成少共犯案件時,依據本次會議所達成之共識強化實務聯繫與協調作業,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
二、114年4月28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40008146號函:
有關少年移送前程序就管轄權之認定,允宜適用少事法第14條規定辦理。又考量移送前程序具有證據保全強制處分之特性,為阻止少年繼續觸法,少年法官允宜更具積極性及機動性,採優勢證據原則,迅速裁量准駁,以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此外,應強化與地方檢察署之溝通聯繫,就成少共犯取證或情資交換等議題,參與地方檢察署或轄區警察機關召開之相關會議,建立及時聯繫窗口,增進防治成少共犯及保護少年之效能。
貳、各地方少年法院(庭)與地方檢察署及司法警察(官)機關召開聯繫會議,尋求解決成少共犯的具體可行方法:
本院於前揭會議建議法務部促請轄下地方檢察署邀請轄區少年法院(庭)及司法警察(官)機關召開聯繫會議,有關成少共犯議題之決議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確化管轄權認定之法律適用
本院於114年4月28日以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40008146號函知各法院,已明確釋示少年移送前程序的強制處分聲請,管轄權應依少事法第14條規定,以少年之「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為準,不應再以「戶籍地」為唯一標準。本函示幾近取得全國院、檢、警三方共同確認,讓司法警察(官)可以直接向案發地或少年所在地的少年法院(庭)報請強制處分。
二、建立常態化聯繫窗口與召開定期聯繫會議機制
為打破機關壁壘,促進即時溝通、證據調取、證人詢問、情資共用及提供,各地方少年法院(庭)會議均達成共識,應建立少年法院(庭)、地方檢察署、司法警察(官)機關三方的「專責聯繫窗口」,並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解決成少共犯之各項問題,優化實務操作少年移送前程序及成少共犯的流程。
三、成少共犯證據及情資提供之促進
(一)跨機關證據與情資交換
檢察官可透過聯繫窗口正式來函向少年法院(庭)調閱少年筆錄,遇有急迫需求時,檢察官亦可透過電話或簡易形式,先向少年法院(庭)承辦股請求提供筆錄附卷,避免因正式公文函詢往返造成的延遲。反之,少年法院(庭)亦可向地方檢察署函調偵查中的案件資料,以利對少年事件的調查。
另為避免移送後因閱卷限制而影響偵查,建議司法警察(官)應在將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庭)前,盡可能完成詳盡的詢問並製作筆錄,釐清案情。
(二)以證人身分傳喚少年之時機
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故少年依法有作證義務。惟少年如依少事法規定經同行強制到場,依少事法第18條之5規定,應於同行時起24小時內,護送至該管少年法院(庭)。若少年法院(庭)未裁定收容,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持證人通知書請少年作證;若已裁定收容,則檢察官可視訊或提訊方式訊問,並應確實告知少年有關拒絕證言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並應將權利告知事項詳實記載於筆錄中,同時亦需有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等陪同,以確保程序正當性。另亦有建議檢察官可將所需詢問事項提供少年法官,由少年法官審酌訊問少年。
四、其他防止少年遭成年人利用之方式
(一)充實報請強制處分書之收容必要性事證或理由
司法警察(官)報請強制處分時,應就釋明少年需被收容的事證及理由予以強化,例如少年與犯罪集團的關聯性、有串證或反覆實施之虞的具體事證或理由,並可檢附檢察官指揮書等資料供法官參酌,以決定收容與否。
(二)聚焦成年犯加重刑責要件
少事法第85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均設有對教唆、利用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司法警察(官)於第一時間調查時,應查明成年共犯對於少年年齡的認知及相關佐證,以利後續檢察官就利用少年犯罪之加重規定進行訴追,使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之成年共犯獲致加重其刑之相應刑責,阻止成年人之僥倖心態。
參、本院持續精進作為
一、研發本土化高風險少年評估量表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已組成工作小組以科學化方式進行高風險少年評估量表之編制,並已召開專家效度會議,將依會議結論修改量表內容後,規劃後續量表預試計畫,以期建立具備信、效度之工具供各地院少年調查(保護)官運用於執行保護處分,並提高辨識少年風險程度之能力,以強化保護處分之分級輔導,高風險少年採密集及強度性輔導,以防高風險少年風險升級,加入或被吸納幫派組織犯罪。
二、全面推動跨機關專責聯繫窗口
為將個案、臨時性的溝通提升為制度化的協作管道,建議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少年法院(庭)及司法警察(官)機關應持續舉辦及參與聯繫會議,正式建立包含院、檢、警三方的「專責聯繫窗口」,以迅速解決成少共犯之各項實務互助合作問題。
三、推動跨領域聯合教育訓練
為促進不同專業領域間的相互理解與合作默契,本院已於114年10月30日在法官學院舉辦「少年法庭庭長、法官在職專業培訓(二)」、其中「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及展望」課程,邀請少年法官及檢察官擔任講座,促進院、檢實務經驗之交流,以解決成少共犯問題。本院於明年度亦已規劃相關課程,持續進行院、檢之溝通。同時,本院建議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針對成少共犯案件辦理教育訓練,亦可邀請少年法官分享審理少年事件之理論與實務。透過雙向交流,促進雙方理解彼此「追訴犯罪」與「保護少年」的職責與思維有別,建立互信與共識。未來亦可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法官學院合作,定期開設針對少年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如各分局偵查隊長)的聯合研習課程,聚焦於成少共犯案件的法律適用爭議及實務案例分析,藉由學習與對話,化解本位主義,建立跨機關解決問題之模式。
最後,本院對貴委員會關切成少共犯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專題報告,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成少共犯案件是當前不可忽視之社會問題,尤以詐欺集團、販毒集團、組織型暴力犯罪案件為甚。成年犯為脫免罪責,或少年自恃刑責較輕等因素,往往由少年擔任第一線之犯罪者,依本部統計,113年少年矯正學校在校受感化教育之少年,觸犯詐欺罪之人數已超越觸犯傷害罪之人數1。依司法院統計,近10年觸犯刑罰法律少年保護處分之罪名類型,於113年時,觸犯詐欺罪之少年人數達2190人,其中與成年人共犯者為1162人,已超過百分之50之比例2。
貳、成少共犯之偵辦困境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就第3條第1款之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依少事法第18條之5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依第18條之7立法理由說明3,檢察官於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就少年觸法部分,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不得進行偵查。成少共犯因少年法院與檢察機關分開調(偵)查之結果,致少年成為成年犯刑事案件之偵查「斷點」,刑事偵查之即時性、機動性因而受阻,亦提高了打擊犯罪集團之難度。
少事法修正施行迄今已將近2年時間,歸納成少共犯偵查之困境有以下幾點:
一、管轄權認定
少年法院法官對於管轄權之認定,因著重少年保護性,非案件整體性,對於少年犯罪管轄權仍以少年戶籍地為主。然成少共犯常涉及異地,尤其詐欺犯罪,常見車手至各地取款,致使司法警察偵辦此類犯罪,欲聲請同行書、搜索票等強制處分令狀時,必須異地奔波,影響偵辦時效。
二、強制處分執行步調歧異
司法警察偵辦成少共犯時,少年共犯部分,依少事法規定,向少年法院聲請同行書、搜索票及通信紀錄等,成年犯部分則向檢察官或法院強制處分專庭聲請,囿於少年保護之最後手段性要求,常有少年法院與法院強制處分專庭核發強制處分令狀之時程、步調無法一致,因而錯失同步執行機會,無法即時且完整調查集團性犯罪。
三、少年共犯取證時機無法提前
少事法第18條之1以下規定,司法警察(官)同行、逕行同行或逮捕之少年,應於同行或逮捕時起24小時,護送至少年法院。是司法警察同行、逕行同行或逮捕少年,查知有成年共犯之存在時,檢察官無法先以證人身分訊問該少年,取得其他成年共犯或犯罪集團之重要情資,將影響向上溯源之即時性。
參、成少共犯議題之協商
有鑑於上開成少共犯偵辦困境,行政院分別於113年12月11日、114年2月20日邀集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召開跨院部研商會議,並於114年7月9日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協商成少共犯議題會議」,就成少共犯案件之相關事項,共同研商。本部為落實該等會議決議,亦函請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定期邀集轄內少年法院(庭)、司法警察機關召會研商相關事宜,截至114年10月底,各地檢署均已與各地少年法院(庭)、司法警察機關召開聯繫協商會議,針對上述成少共犯偵辦問題予以討論,多數院檢均已建立聯繫窗口,固能及時溝通、協商,惟仍未有一致且明確的作法,影響偵查成效,故仍待各地檢與少年法院(庭)間運作後檢視其成效,本部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
肆、少年矯正教育
面對不斷變動之社會結構與少年問題之多樣化,少年矯正體系亦結合教育及社政網絡,就少年在校課程設計以及出校之轉銜面向多所著力,以協助少年順利復歸社會。
一、有關少年矯正學校之課程設計
(一)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暨教育實施通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法務部應分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設置矯正學校。」因此,本部設有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勵志中學及明陽中學,其中,明陽中學係收容少年受刑人,因少年受刑人執行期間較長,係採綜合型高中之型式;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及勵志中學因均係收容感化教育處分少年,皆採技術型高中之型式。
(二)上開4所矯正學校,皆依教育部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於各領域課程設計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及法治等議題,並因應環境之變化,活化與深化議題內涵,設計具創新、前瞻與統整之課程計畫,課程計畫並陳報教育部備查。
(三)矯正學校另於班會、課餘時間加強法治教育或將反詐理念融入相關課程、活動中,促學生了解非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二、有關少年出校前轉銜制度及與教育、社政體系之合作
(一)少年矯正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5條規定,於學生出校前6週完成出校後之就學、就業及保護等事項之調查及籌劃。
(二)矯正學校係依學生個別需求及其意願,協助出校之籌劃及資源連結:
1.教育資源:
(1)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辦理。
(2)於學生感化教育期滿1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邀集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或安排相關升學考試,俾協助其出校後回歸校園。
(3)114年截至10月份,各矯正學校計協助140名學生學籍轉銜。
2.就業資源:
(1)在校期間由校方與當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宣導、就業促進團體課程或就業個別諮詢活動,以協助學生職涯定向。
(2)出校前依其意願由矯正學校轉介予地方政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由就業服務員透過「單一窗口」、「一案到底」服務模式,由專人會談輔導與諮詢,評估求職者需求,提供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業訓練相關資訊、技能檢定辦理規定及創業輔導相關資源,協助選擇就業或提升自我技能等專業服務。
(3)114年截至10月份,各矯正學校辦理就業宣導、就業促進團體課程或就業個別諮詢活動,共計服務3,388人次,並轉介50名學生至當地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媒合就業。
3.社政資源:
(1)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局處:學生入校後6週內轉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提早建立關係強化少年家庭支持功能,並於出校後與矯正學校共同追蹤輔導1年,以貫穿式服務提升少年保護措施。
(2)114年截至10月份,各矯正學校共計轉介426名學生至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三)矯正學校協助學生出校之復歸工作,依學生個別需求予以協助,各校於學生出校前、後,密切與各網絡單位聯繫,以充分掌握個案情形,及時予以學生必要之協助,並落實家庭支持、就學、就業轉銜及與逆境方案充分合作等各項工作,促學生順利復歸。
伍、結語
少事法移送前程序新制施行迄今,面對當前治安環境變化,本部為法務主管機關,竭力於積極查緝成年犯罪、遏止利用兒少犯罪,並持續與警政機關、司法院聯繫,關注成少共犯之偵辦議題,輔以少年矯治處遇多元化、協助少年順利復歸家庭及校園,藉此斷絕再與犯罪環境之連結,預防再犯、保護被害人,期能與司法院、相關各部會共同協力,創造青少年健全發展之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教育部書面資料:
「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書面報告
壹、前言
今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本部等,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適性提供與對應輔導課程及措施」業務推動現況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導。
貳、針對偏差行為學生適性提供與對應輔導課程及措施
本部針對不同偏差行為少年,依其行為態樣及情節,適性提供輔導措施及彈性課程,茲分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學生之輔導
(一)行政院與司法院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已於110年2月24日會銜訂定發布「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循「先預防後輔導」之執行作業辦理。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7條第2項:「學校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結合社政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相關機關(構)應予配合。」;另針對未滿12歲之兒童,則準用上開相關規定。
(二)如學生有就學適應問題,透過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或合作式中途班,多元彈性之學習內容「高關懷課程計畫」及「穩定就學措施補助計畫」,穩定學生就學。高關懷計畫課程係採彈性分組或適性教學模式規劃,以提高學生學習動機為前提,如開辦寵物美容、汽車修護、餐飲技藝、手工皂、木工、手工藝、電腦維修、法治教育、諮商輔導、音樂、藝術治療(繪畫、音樂及戲劇)、戶外體驗活動、體育運動、服務學習及馬術治療……等課程,以彈性分組或適性教學模式規劃安排。
二、防制偏差行為學生參與不良組織犯罪
(一)依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學生有偏差行為如: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參加不良組織、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等。
(二)為有效整合行政資源,本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研訂「警察機關、學校發現學生疑似參加不良組織」標準作業流程,國教署亦訂頒「學生疑涉組織犯罪追輔小組執行計畫」,針對疑似參加不良組織學生均依照規定通報暨實施輔導作為。
(三)國教署依「教育部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及「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函頒「強化校園防護機制實施計畫」,籲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做好預防措施,透過各項災害防救、校安通報等規定及處理流程,防患於未然,提供各級學校防範及緊急處理機制即時應處。
(四)國教署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整合教育、警政及社政等相關資源平臺,並定期召開二級聯繫會議,並加強法治教育宣導工作。
(五)另各級學校均與轄區警察局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與警政單位共同強化教育及通報機制,學校持續落實通報機制與後續輔導作為,亦請學校運用各種多元管道方式加強宣導校內外求助管道資訊,如校安通報文宣、群組推播、推廣警政服務APP等,引導師生建立安全意識,減少校園危安因素,以有效改善學生暴力偏差行為及防制學生涉入不良組織。
三、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之曝險行為
(一)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曝險行為包括: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二)國教署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及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落實三級預防輔導工作:
1.因應毒品情勢,於防制藥物濫用會議督請地方政府更新毒品危害資訊,並加強宣導毒品資訊,及早訂定預防措施,另持續提升校園防毒意識,以分層分齡方式進行反毒教育宣導。
2.落實提列特定人員及通報機制,針對高風險學生落實關懷清查作業,並委請法醫所辦理新興毒品尿篩工作,強化篩檢量能。
3.建立行政支援與輔導資源網,確實執行春暉個案輔導及轉銜(介)服務,並持續追蹤輔導情形,預防個案再被通報。
(三)依據「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流程」,學校自行清查發現個案,可將毒品情資透過校外會以密件送檢警機關向上溯源查察藥頭,以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另學校與警察機關合作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並結合教育、社區資源建置巡查熱點區域(定期滾動修正),進行重點式巡邏、訪查,建構無毒社區、校園。
(四)國教署並積極與警政、社政、衛政及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共同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工作,以避免毒品危害學子健康,建立無毒校園。
四、觸犯刑罰法律學生
(一)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4條規定略以,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教育實施事項受本部督導,本部會同法務部設「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並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每3個月定期召開會議,共同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教育、輔導等相關事項,並給予建議與指導事宜。
(二)另為協助觸法學生逐步銜接學校教育,自113年起補助各地方政府結合公、私立機關(構)建置「過渡性教育措施」。倘學生經資源聯繫會議或個案評估會議評估後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且有接受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必要者,由學校於會議中,協調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資源與服務措施,提供少年法庭有關少年就學、輔導等建議及嗣後裁定之參酌。
1.過渡性教育措施適用對象,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由法院認有必要時召開相關會議或資源聯繫會議,與學校及相關網絡單位評估服務對象為「具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及「學生輔導法」第6之1條,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其目的為協助學校輔導「具關懷需求之學生」能循序漸進,順利銜接學校教育及適應校園生活,亦避免對服務對象有標籤化之作用。各地方政府已於113年5至7月完成建置,積極協助觸法學生逐步銜接學校教育。
2.接受過渡性教育措施學生於服務期間均會搭配專責輔導員,依據學生需求、特性及原就讀學校所規劃之個別化輔導計畫,設計多元教育活動,如西點烘焙、木工體驗、飲料調製、法治教育、心理諮商輔導、生涯輔導、社交技巧、藝術治療……等課程,全程陪同學生參與為其個別化制定之課程與活動,透過輔導關懷陪伴,完善學生輔導處遇工作,並以逐步銜接及適應學校教育為目標。
參、結語
本部亦屬社會安全網一環,與衛政、社政、勞政、司法、警政、民政及教育等網絡,連結中央、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社區組織的力量,布建社區服務資源,綿密公私協力服務,並與網絡單位共同合作。在「一主責,多協力」的服務概念,藉由跨部會跨網絡資源的整合,共同協助有需求的學生,營造友善溫暖之校園環境。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案
(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案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我國現行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建立觸法少年、曝險少年網絡合作機制:
(一)依據少事法第18條規定略以,有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觸犯刑罰法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由少年法院依少事法處理之;少年有第3條第1項第2款之曝險行為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處理之。查行政輔導先行制度已於112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曝險少年由少輔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施以適當期間的輔導。考量少年需求多元,資源範圍廣泛,涉及政府與民間,以及心理衛生、教育輔導、社會福利、就業服務及治安維護等部門,故少輔會可透過社安網網絡單位共同合作,召開網絡聯繫會議進行資源連結與整合,妥予協助少年並滿足其需求,與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等單位建立一主責多協力、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個人與家庭服務模式。
(二)另按少事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略以,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服務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爰如少年法院裁定前認少年有相關之服務與資源需求,應由其協調並連結適性資源提供協助。
(三)復按行政院及司法院113年1月2日及1月9日召開「研商少年法院(庭)就少年事件與行政機關間聯繫事宜專案會議」決議略以,少年保護或刑事案件係由少年調查官主責輔導,各地方政府少輔會、學校、社會安全網(以下簡稱社安網)之其他體系為協力輔導單位。少年調查官應視個案需要,與各協力輔導單位聯繫、調取資料並適時召開個案聯繫會議,以掌握少年成長、生活等情狀,惟個案原在學校、少輔會或社安網之相關系統已有主責人員,倘知悉少年有觸法情事,將與少年法院密切合作,並應持續進行相關工作,且配合少年保護官提供相關支持性措施,落實一主責多協力合作機制。
二、各單位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等相關規定,布建偏差行為兒少相關資源:
(一)因應108年少事法部分條文修正公布,為強化預防兒童觸法及介入偏差行為兒少輔導,行政院業訂定「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重點包含列舉偏差行為樣態、中央及地方如何協力、各主管機關之分工與權責等。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少年有偏差行為且具學籍者,教育機關(構)應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教育法規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少年不具學籍者,有損及他人權益或公共秩序之偏差行為,由少輔會辦理預防及輔導工作;少年不具學籍者,有不利於健全自我成長之偏差行為,由社政單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等相關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
(二)依該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社政主管機關為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於接獲少年有偏差行為情事,應依兒少權法等相關社政法規提供相關保護及福利措施,必要時得結合教育、衛生、警政、少輔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本部於112及113年計服務1,805位具偏差行為議題之兒少,透過提升兒少家庭功能,協助家庭發揮保護教養功能,以避免兒少曝露在觸法的風險情境。
(三)又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化社安網計畫,本部近幾年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布建社福中心,至113年底已設置156處,針對脆弱家庭及脆弱處境兒少提供家庭支持性服務,以協助強化家庭保護因子。
(四)有鑑於偏差行為兒少及早介入的重要性,行政院業將少年輔導工作納入強化社安網計畫重要主軸策略,補助人力推動少年輔導工作,另因應近年兒少偏差行為及犯罪態樣改變,行政院並於114年初核定修訂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114-117年),透過跨部會多機構分級分工原則,規劃預防兒少犯罪三級策略,以預防兒少犯罪。本部將持續與各部會合作落實推動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與輔導工作,及提升家庭保護及教養功能,降低兒少的犯罪風險。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致敬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就警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今天謹就「成少共犯如何解?院、檢、警協作與社政教育體系整合策進展望」本署主責項目簡要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少年與成人共同實施犯罪趨勢分析
一、成少共犯定義:
有關成少共犯之定義,為少年觸法案件中非單獨犯案案件,且查獲之共犯中有成年人在內,謹先敘明。
二、近5年成少共犯比率約3成:
經調閱司法院統計年報「少年交付保護處分事件行為態樣」之「與成人共同實施」統計項,成少共犯比率自109年(30.27%)逐年提升至111年(31.99%),112年(28.05%)則略降,113年(29.83%)則有上升,整體成少共犯約占3成左右。
三、成少共犯以妨害秩序、詐欺為主:
再分析113年各常見少年犯案類之成少共犯比例,成少共犯比率最高者為妨害秩序,1,014件中有604件有成年共犯,比率為59.57%;次高者為詐欺,2,190件中有1,162件有成年共犯,比率為53.06%。
貳、當前成少共犯主要問題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現行前案塗銷機制:
依現行少事法規定,少年觸法案件如非5年以上重罪,多由少年法院裁定保護處分,對少年本身施以輔導或感化教育,不會入監服刑,成年後又有前案紀錄塗銷機制,塗銷後即視同未曾犯罪,導致少年為犯罪付出之代價過低,易受犯罪集團煽動,而遭利用從事犯罪。而司法院近期之修正條文已就前案紀錄塗銷條件予以限縮,應能提高少年犯罪成本,防制犯罪組織吸收利用少年犯罪,本署敬表支持。
二、成少共犯案件偵查主體割裂:
偵辦成年人、少年案件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少事法,而所適用之法律不同,造成成少共犯管轄權割裂、相關強制處分不能同步執行、少年共犯傳喚作證時機等實務困境,目前法務部與司法院尚研商相關配套措施。
參、未來策進方向
一、面對成少共犯問題,相關部會將共同合作處理
成少共犯問題各相關部會將共同合作強化,如預防面,本署將與教育部各級學校合作,強化少年法治觀念宣導教育;查緝面各警察機關將報請各地方檢察署指揮,針對組織型之詐欺、毒品、暴力討債等犯罪集團,加強溯源查緝力道;至於法制面部分,亦將持續配合司法院研修少事法,針對成少共犯案類研議修法方向。
二、敘明與成年共犯之關連性及檢具檢察官指揮書,提升裁定收容機會
警察機關作為查緝及移送單位角色,本署亦已參照司法院建議事項,函請各警察局於移送少年案件時,如涉及成少共犯案件,應敘明與成年共犯之關連性及檢具相關資料,提供少年法院裁定收容少年(如同成年共犯之羈押),以利繼續向上溯源其他未到案共犯,避免犯罪集團持續吸收其他少年犯案。
三、提升少年法官之偵查面角色功能
未來將持續配合法務部與司法院進行研商,期能提升少年法官之偵查面角色功能(應兼具檢察官角色及任務),以精進成少共犯案件之刑事偵辦效能,俾利溯源偵辦利用未成年犯罪之組織或成人。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1位的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9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及司法院。
主席:請法務部徐政次及司法院鍾廳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陳委員培瑜:兩位早安。其實我們已經看過你們相關的報告,而且在你們剛剛的口頭報告中也聽得出來,第一,你們都承認現行法規及現行制度確實有困境,對不對?這個困境看起來你們也已經很認真的開過會,開了不只一次會,而且是跨部會之間的會議,甚至在你們的報告中還提到,今年10月底為止,各地檢署都已經跟各地少年法院(法庭)、司法警察機關召開協商會議與討論,可是你們講到一句話說:還沒有辦法有一致且明確的作法,很有可能會影響偵查成效,所以後續要再持續開會。以上我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徐次長錫祥:是的。
陳委員培瑜:如果是正確的,我想我們還是要來一起關心,到底這個困境是什麼?其實要先感謝之前吳宗憲委員排了一個考察,然後我們就看見了成少共犯的困境,我想當時指出這些困境的檢察官,他應該真的是在第一線充分感受到在相關偵查過程中的困境:第一個,管轄認定不一;第二個,沒有辦法同步約談;第三,沒有辦法同步搜索。因為沒有辦法同步約談、沒有辦法同步搜索,導致錯失關鍵證據的時機,也因此有可能就沒有辦法即時取得供述或者是上游情資。這確實會讓這個困境在現行制度跟現行法規都還沒有辦法對接的情況下,很多相關案件可能就沒有辦法好好往下走。
我們辦公室整理了目前依照少事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發現針對少年犯跟成年犯相關的規範樣態非常不一樣,還有偵查主體的不同,其實主要是因為少年犯的偵查主體是法官,而成年犯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導致不管是偵查犯罪特定情況且情況急迫的時候,或者是要進行強制到場、在24小時要解送指定處所、證據蒐集、退案發查警方,都因為偵查主體的不同而造成對話溝通上的困境。
我很想知道,目前我認為最辛苦的應該會是法官跟檢察官,他們都相對是辛苦的,他們有各自的主體性,他們有各自對於相關法規的遵守必須要一直持續下去,可是當遇到……剛剛內政部代表也有說,其實相關的案件占了三成,也就是在日常的案件當中,在你們開了這麼多會議之後,未來打算如何去解這個命題?我想要請兩位輪流發言,謝謝。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委員真的是點出我們目前遇到的困境,以現有的法令制度之下,我們只能透過各地檢署跟少年法庭來做協商,可能會有筆錄分享,還有一些他們問完了以後……
陳委員培瑜:或是積極打電話溝通,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對,或者是他們問完了以後,我們有機會在少年法庭外面可以以證人身分再傳這些少年來作證,目前是這樣,甚至有些法院可能會要求把一些訊問要點,可以提供給少年法庭的法官參考。當然剛才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也講得很清楚,我們希望在移送書裡面,就他跟成年人的關係要寫清楚,寫清楚為什麼我們需要把他留下來或是跟我們合作,把他寫清楚,讓少年法庭的法官有機會可以看到可能要把他收容的必要性,我想這個都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但是目前法令就是這樣,所以我們再努力的……
陳委員培瑜:沒錯、沒錯,我花這麼多時間講出這麼多的困境,也留一些時間給您回應,就是因為我們看見這件事情:第一個,到底要不要修法?在你們的討論會議當中,有沒有提到要不要修法?第二個,我們也很好奇現在相關協助偵辦的司法警察困境,他們到底要聽誰的?第一時間他們到底要聽誰的?如果兩邊都各自有一些堅持跟看法,他們其實非常、非常的為難,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提到擔心串證的問題,所以我真的認為對於後續的偵辦其實是很大的困境。
如果有這些困境的話,因為少事法的規定是少年法院如果最後要往下再追查,必須要把案件移送回檢察署,對於檢察署的檢察官來說,他們會不會有一個心證說,既然法官都已經又移回來給他,是不是他還是要接下來處理,難道他要去證明法官的認定是不對的嗎?他要否定他嗎?我認為這個對檢察官也會造成壓力,所以我們辦公室研究了很久之後發現,哇!這個真的困境很大,對第一線的警察來說是困境,對檢察官來說也是,甚至對法官來說也是。
你們的報告我全都看完了,我其實還是沒有看到比較具體的後續推進建議,所以可不可以再給兩位一些時間告訴我你們的後續推進,到底你們想要往哪裡去?一、你們要不要立法院支持修法?二、在實際推動跟兩邊合作的跨部會討論當中,你們目前如何協助第一線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及少年法官?
徐次長錫祥:我只就一部分跟委員報告,我們當然希望少年在少年法官接手以前,有機會、有時間讓檢察官能夠問得到。
陳委員培瑜:這是你的期望嘛?
徐次長錫祥:對,但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陳委員培瑜:對啊!所以我就說,你的期待跟現行的法規就不一樣。
鍾廳長宗霖:第一個部分,我迅速的跟委員報告,三個問題都解決了,癥結點在哪裡我一定會報告,第一個,所謂的成少共犯聲請強制處分,各少年法庭有不同見解的部分已經統一了,全部適用少事法普通審判權管轄的第十四條,少年所在地、犯罪地都一定要受理,不可以再移轉,這個不會讓檢警奔波,第一個解決了。第二個,全國各少年法庭跟檢警都定期召開解決成少共犯問題的會議,其中兩個部分少年法庭都已經解決了,第一,成立專責收案的少年法官,立即收案、立即裁定,在這個時候,檢察官在偵查共犯,他認為什麼時候要出去搜索、要去逮捕,只要我們有聯繫窗口,兩邊的紀錄科科長是聯繫窗口,甚至也可以跟法官直接連結,法官依照所有……下去裁定,不會影響偵查,我們都在督考這個速度,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已經成立了解決方案,就是所謂的證據跟情蒐資料共用,但是為什麼第三點有點困難呢?因為當訊問完,溯源上面的資料,那麼檢察官有沒有什麼需要?這個檢察官跟法官要主動互相聯繫,都透過窗口有點慢。
最後一點,我要跟委員報告,就是所謂的證人訊問問題,我國在兒童人權上早年已經被指正,到113年才實施移送前程序要經少年法官審查強制處分,這個是被CRC指正的,兒童權利公約第四十條第三項有明定,還有它的兩個解釋──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7點跟第90點說,成少共犯必須設有另外的程序去處理偵查中的兒童,就是18歲以下,或者審理中的兒童在18歲以下,現在如果要修法訂定這個,世界各國都有,成少共犯的偵查、檢察官偵查,可以,但有訂定這個CRC跟……
陳委員培瑜:就是要遵守CRC的這些原則。
鍾廳長宗霖:對,要遵守這些規定,以上。我們現在協助三個事項:憲法第八條的24小時,還有兒權公約第四十條的24小時、強制處分拘提到法庭。訊問完畢後程序沒有違法,我們可以立即跟檢方合作,傳票來,帶去訊問,這個可以,這個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證人程序。第二,如果收容,立即開遠距系統讓他們訊問也可以。第三,如果收容了,他們馬上要借提,可以,這個都有共識,實務操作我們會去監督,以上報告。
至於修法,我們已經開了專家諮詢會議,各國的制度確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成少共犯都是,但是合併偵查或分開偵查,都有一套符合兒權公約第四十條的兒童保護特別程序。以上說明。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你,我覺得你說的比報告寫的還要好,你說得比較清楚!意思就是說,我們看見困境、承認困境,然後我們確實透過跨部會會議去討論跟解決,對於還沒有辦法解決的部分,後續要怎麼透過修法或是更加緊密的溝通來處理,我相信是聽得出來的,兩位長官都說得非常清楚,我們後續也會再追蹤,好不好?我覺得今天大家共同看見了這個困境,代表後續大家也要共同努力。
主席,不好意思,再給我一點時間。接下來我要快速問一下,關於少事法,其實你們司法院有提出修法,行政院也提出來了第八十三條之一修法增加三年內不再犯的門檻,才可以塗銷前科的規定,其實我還是持續在關心,當然塗銷前科這件事情確實是現在社會大眾對於少年犯的想像,跟對於行政機關的期待,因為我們希望少年犯不要淪為大人犯罪的工具人,所以我們希望把這個門檻加高,但是對於很多觸及犯罪第一線真實生活樣態的兒少來說,他們可能還是會繼續被他們的老大矇騙,被這些大人拐騙,我想後續要做更多的宣導跟持續進入第一線,讓更多的兒少知道:第一,我們臺灣已經要修法,這個事情不能再被這些老大這樣亂搞。第二,對於他們來說,提高這個門檻其實不是要擋住他們,而是希望保護他們,我認為相關的論述要持續地做社會溝通,還是必須要拜託兩個部會,跟教育部還有衛福部持續協助,好不好?
鍾廳長宗霖:是。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兩位先請回。我想要請一下呂建德次長,我快速跟您講一下關於觸法少年的相關安置,謝謝。
呂次長建德:委員早安。
陳委員培瑜:次長,很開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看見你,因為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有兒少相關的其他問題。
呂次長建德:是。
陳委員培瑜:第一個,我們其實之前跟您討論過關於第一線的安置機構人員,他們的人力跟資源都很不足,因為現在是1比6嘛。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培瑜:可是根據統計我們發現,現在所有的安置機構裡面被認定為難置兒的,其實全臺灣將近有四千多位。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培瑜:而這個困境我相信您是知道的,之前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有說,現在的照顧人力比是1比6,你之前建議要降到1比4。
呂次長建德:對,我們降為1比4。
陳委員培瑜:對,我們回頭去問安置機構,如果降成1比4有一個很大的問題,第一,根本沒有那麼多人要去現場工作,這是第一個問題,會人力匱乏。還有如果沒有分級分類,其實難置兒繼續塞入安置機構依然是困境。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之前是跟次長請教,我們可不可以在現行1比6的情況下,加入非強制性的獎勵計畫,對於願意把人力從1比6調到1比4,或是做更多精進的安置機構,我們給予獎勵,這個部分有沒有機會?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可以,沒問題,我非常非常同意。
陳委員培瑜:這麼乾脆喔?
呂次長建德:孩子要趕快救,如果不趕快救,我覺得國家和社會的困難……我覺得國家投再多錢都值得,這個不僅要做,而且要馬上做!委員,現在有兩個重點,第一個,你剛才說的分級分類,難置兒的部分,我們現在就投入資源。
陳委員培瑜:好。
呂次長建德:不是只有1比4而已,我們現在針對最困難的那個部分,一方面也要給民間比較多的誘因,第二個就是整個社工的加成,我們來配合。
陳委員培瑜:我想細節我們都還可以再討論。第二個問題,其實我們辦公室研究了相關數字,以澳洲為例,安置一個小孩晚上的成本大概是新臺幣2,572到4,227。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培瑜:加拿大一個晚上至少是8,737,我其實沒有要跟你計較錢,因為你很有誠意,而且衛福部確實對兒少照顧一直很努力。我只是想問,我們臺灣有沒有自己的精算結果?有沒有機會在6個月內給我照顧一個兒少成本的精算結果?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樣好不好?我們現在趕快來看用委託研究的方式……
陳委員培瑜:好啊!委託研究OK。
呂次長建德:或者先用試辦的方式,我們先try出一個最適的model出來,然後有一個……
陳委員培瑜:對,因為臺灣也會有城鄉差距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當然,沒錯。
陳委員培瑜:像我們的主席服務臺東,其實偏鄉小孩的收容成本不見得比都會地區小孩的收容成本還要低,而這個收容成本如果都讓民間安置機構去負擔,他們的募款也相對很辛苦。
呂次長建德:對。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次長的承諾,這第二個相關研究,我們來推進。
呂次長建德:好。
陳委員培瑜:再來,最後是工作人員的養成跟待遇,其實工作人員在學校修的都是教育類、幼教類、社工,可是實際進到兒少安置機構才發現有非常多現場的實務困境,是過去的養成課程裡面沒有學的。我知道你們衛福部有開設專業課程,可是很多第一線的人告訴我們,相關專業課程可能對於現場的銜接不夠,我想我們後續來檢討相關課程,看到底還可以怎麼協助衛福部來精進。
呂次長建德:可以。
陳委員培瑜:看怎麼把更多民間需求的聲音納入,甚至我們看到現在民間有很多機構開始自己安排課程在訓練安置人員,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是,我知道。
陳委員培瑜:像萬8計畫這樣。
呂次長建德:沒錯。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想後續的安置機構課程,我們也一起來做精進、討論跟報告,好不好?我們辦公室會再跟你們約。
呂次長建德:可以,報告委員,因為過去我在大學裡面教書,我們社福、社工過去在這一塊的養成,包括師資我覺得都不太夠,我覺得這塊可以跟民間現在在做安置的部分共同攜手,趕快來把一些更practical的training program弄出來。
陳委員培瑜:好,我們辦公室會就這三個議題再跟次長、衛福部來約,謝謝。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培瑜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的關心,謝謝。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
主席:我才有誠意吧!我請你們大家喝咖啡,因為今天涉及到成少共犯,這個實在是需要大家非常冷靜而且理性地來集思廣益,成人壞,少年悲,該怎麼辦?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詢答。
吳委員宗憲:(9時41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警政署,還有法務部跟矯正署。
主席:請司法院鍾廳長、法務部徐次長。
鍾廳長宗霖:委員早。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我延續剛剛陳培瑜委員的一些問題,因為其實一直以來我重視的、質詢過很多次的問題跟剛剛陳培瑜委員所提出來的滿類似的。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狀況,就是成少共犯所引發的偵查割裂問題,這個是我們目前還沒有澈底解決的一個難題。我今天要談的三個議題是,前端少輔會制度的漏接,還有終端成少共犯偵查的割裂,以及後面矯正處遇的無效,這些根本都跟不上目前詐欺犯罪結構的變化。
我先講,雖然上一次法務部長跟我在這邊講來講去,說他不認為詐欺是民怨第一名,但我還是要跟各位報告,我後來回去再詳細地調查過,詐欺確實現在是民怨的第一名,我這邊先說這第一件事情。我剛剛講的那三個問題也是我們現在為什麼詐欺犯越打越多,少年車手抓不完的真相,這個顯示我們前端漏接,終端制度被卡死了,最後送到矯正機關也是去度假,虛應故事,浪費人民的納稅錢,所以整個系統都在失靈,才會導致現在有源源不絕的小朋友,被當免洗筷來做犯罪的事情。今天警政署的報告,我看到在少年犯罪中,有將近三成是和成年人共犯,所以單看少年詐欺犯罪,像車手就超過一半以上都是成年人在背後控制。但是,我跟各位報告,現實上絕對是更多,有太多黑數了,如果今天沒有完整的偵查,你根本抓不到後面是誰在操控這些少年,詐騙集團通常都是集團性的,甚至有一些還躲在國外或是有完整的防火牆,如果這個沒有處理好,永遠詐欺打不完。
現在會不會整個少年法院變成是詐欺集團好用的工具?因為我國有超級完整的少年保護,會不會被詐欺集團剛好利用來當作吸收少年的工具?因為他會跟這些少年犯講:沒關係!你被抓到了,前科紀錄也會塗銷,就算你進去了,法官也會把你當作學生一樣照顧,出來了也沒事,不會有前科紀錄。所以這些詐欺集團就源源不絕的操控小朋友,其實受害的是誰?是小朋友耶!一批換掉,再一批、再一批、再一批,有更多不同的生力軍進去。所以我擔心的是這個問題,我們會不會誤以為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同時,其實是害慘了更多未成年人,這是對於我們現行制度一定要去探討的一個很重要的點。
上一次我也問過法務部跟司法院,因為我們之前對於成少共犯的偵查方式,其實有嚴重的割裂,一般第一線偵查人員跟我抱怨最多的是,他抓到一個詐欺集團,成年人歸地檢署、少年歸少年法院,就造成整個偵查割裂,當然剛剛廳長也有提到,你們會有很多模式,也會儘快問完,以讓檢方把少年帶去訊問證人。但我跟兩位報告,現場有很多當過檢察官的人,我們都知道很多時候問筆錄就是那一瞬間,都在跟時間賽跑啊!第二個,有很多人在被問第一次筆錄的時候,案重初供,他在第一次筆錄最有可能講出事實,但是在第一次筆錄問完之後,在做第二次筆錄的中間,他知道你要問什麼,也已經被你知道了什麼,所以他會開始圓自己的謊、開始在那邊跟你兜圈子。在第二次、第三次訊問筆錄的時候,如果你沒有更新的證據提出來,筆錄常常問不到東西,這就是我現在擔心的一個點。少年在少年法庭,法官在第一次問完之後,後面檢察官在問的時候,他講的跟前面都不一樣,都是圓過之後的謊,甚至少年犯到少年法院的過程,有成年人會跟著並且也會教他要怎麼面對檢察官,這部分是少年法庭沒有考量過的。
還有任何犯罪的偵辦,我們有時候他字案就醞釀了三個月、五個月、八個月都有可能,但是我們把資料交給少年法庭法官的時候,他就只是那瞬間看完之後,根本搞不清楚這個案子,就開始問筆錄了,他問完之後,會不會把整個案子毀掉,讓少年犯本來會講的,但到檢察官那邊就不講,我跟你講,這都是偵查第一線實務絕對會遇到的。我現在跟各位報告的就是偵查實務第一線會遇到,現在現場好幾位檢察官我都認識,大家都知道我在講什麼,這部分要麻煩廳長,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廳長,畢竟院方不是走偵查出身的,還是要多跟法務部溝通一下,好嗎?
現在我必須要跟國人報告幾個點:第一個,北檢破獲的詐欺集團裡有5個少年在裡面,北檢在偵辦時,有一個少年戶籍在花蓮,另一個在新竹,還要求他們要把少年犯送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剛剛廳長也有提到這個部分。廳長,現在是不是所有少年犯依據行為地來處理就好?統一由行為地的少年法院來處理?
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確定。
吳委員宗憲:好,這就是……
鍾廳長宗霖:而且如果是駁回有抗告,一定二審會支持。
吳委員宗憲:當然,沒問題,因為我剛有聽你在回答陳培瑜委員的部分,這個問題應該解決了,就是強制全國要一致共用,法官不能再說是獨立審判,好不好?這部分再麻煩您這邊要確定。
第二個,少年犯逮捕後須在24小時內移送少年法院,很多時候偵查時,我們很清楚,很多人不懂偵查,認為經過24小時這麼長時間,還沒時間問嗎?但事實上,我們在第一線偵查過的就知道,這24小時遠遠不夠用,我們有非常多的證物要釐清、要搜索,也有很多證人要問,所以24小時常常是不夠用的。倘若重要的證人是少年的時候,會變成檢察官看得到卻碰不到,我們很想問這位少年的上游是誰?車手頭是誰?但是很多時候,因為少年要移送少年法院,導致線索就從此斷掉,這部分是很麻煩的一個很大問題。廳長,針對黃金24小時這時間差,你們制度上面有沒有思考該怎麼辦?該跟檢方怎麼處理?
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剛剛我有說明了三點的處理方式,但是如果還是不符合偵查一體,迅速一起來處理,事實上,地檢、少年法庭及司法警察有三個精進的作為:第一個,司法警察有初步的訊問,他訊問的共犯跟上游會更縝密去做;第二個,少年法官已經有共識,對進來有共犯的,警察單位有提供一些意見,或檢察官指揮書有提供意見,法官也會就共犯詳細的來問這位少年,法官跟檢察官訊問的證人筆錄都有證據能力,這是在協商共同方面;第三個,要朝著這個方向來走,將來如果大家有共識要跟國外一樣,要在成少共犯有所謂偵查主體,全部由檢察官來處理,只要符合CRC就可以,我們會支持一起來研議修法。
吳委員宗憲:謝謝廳長。但我還要講一個,因為我看過大家的報告,我覺得建議檢察官把問題交給法官問,都有證據能力沒有錯,但是你們考量的只是證據能力,卻沒有考量到偵查細節的部分,以及整個偵查實務的問題,所以有時候看到這,我會覺得這好像是大家在象牙塔、辦公室裡面想出來的解決方法,這個在第一線完全不好用,而且絕對會耽誤到整個刑事的偵查。你要知道檢察官、警察、調查官要發動一個搜索,是要醞釀好幾個月的偵查才出來的,我剛有跟各位報告,但是你卻叫一個法官馬上要能夠搞清楚這個案子在搞什麼,案子的核心是什麼,不可能啦!我們那個卷宗有時候疊起來比人還要高,法官真的沒有時間能夠理解案子是什麼,所以這不是一個真正解決那個問題的方法,甚至有時候把偵查當兒戲,只是給全國人民一個樣板來看,我們有做了這些好像有效,其實效果真的不好。
另外,檢察官還要等法官開完庭,在法官開庭之前,甚至碰不到這個重要的證人、少年犯,這會讓檢察官很難處理這個案子,所以你們堅持程序正義沒有錯,但是堅持程序正義難道要在犧牲打擊犯罪的效率上面?這兩個東西一定要平衡,而不是為了程序正義,這打擊犯罪就不在乎,因為這樣會製造更多的未成年犯、更多的未成年被利用的被害人。針對這個部分,還是要麻煩你們,少事法雖然是保護,但是不能溺愛,我是擔心少事法現在的狀況已經變成溺愛未成年人,我剛剛講的溺愛未成年人,看起來好像我國法制保障未成年人,但是最後的結果是什麼?是詐欺集團或這些犯罪集團更喜歡用這些年輕人,因為沒有什麼成本。
我再請教一個問題,我很擔心黑幫在成少共犯的時候,一直把小朋友當免洗筷,警政署的報告就已經表示,房子著火了,結果手上握有滅火器的這些司法院還在程序優先,這就不好了,好不好?真的跟偵查要有一個衡平,不能程序保障無限擴大,對於犯罪偵查到最後就搞不定了,這部分請司法院再思考一下看有什麼改善的方式。因為現在小朋友都覺得,反正警察也不能對他怎麼樣,法官也只是唸一唸就叫他回去乖乖聽爸媽的話。請問一下,以現在的小朋友會有效果嗎?所以,我們不能讓本來應該成為社會棟樑的這些小朋友,以後長大變成社會的問題,這部分我想麻煩你們要注意,我們真的很恐懼這些小孩子在這種縱容的制度下,價值觀會崩壞,或者說我們也恐懼未來臺灣會不會充斥著很多這種沒有法治觀念的人?這點麻煩你們能了解。
我想請問警政署有關少年割喉案一事。其實該名少年在發生加害行為的前一年,即111年時就已經被查獲身上帶有刀子,但好像沒做什麼處理。警政署認為他不是經常性攜帶刀械,因為只被查獲一次,所以沒有啟動保護機制,我想請問,是不是因為你們這麼拘泥於法律文字,所以錯失了司法及早介入輔導的機會?小朋友帶刀上學就是有問題,請問你們是否希望能修正相關標準?有沒有?
蕭副局長欽杰:跟委員報告,因為他是在學學生,變成要由學校來輔導;如果是輟學的話,那麼我們的少輔會就會開案接辦。依照現行少事法規定,觸法、偏差、賦閒這些其實都是疊加的,所以我們也要求少輔會要接案……
吳委員宗憲:聽來聽去,這算比較官方式的說法。我跟各位報告一下,小朋友帶刀上學其實是一件滿嚴重的事,不能拘泥於「非經常性」的文字,就不啟動司法處理,否則會讓其他在學校上學的未成年人、小朋友們都陷於危險中!這部分我想麻煩你們稍微看看,尤其文字的部分有沒有辦法再加以修正,好讓保障能夠更周全?
最後我想請教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矯正署,我要提一個數據,監獄內詐欺洗錢受刑人占全體受刑人的20%;少年矯正學校中跟詐欺有關的學生占26%,也就是說成人監獄的五分之一、少年矯正機關的四分之一都跟詐欺犯有關,但是你們的處遇策略只有最老掉牙的法治教育、上課、輔導,你們只有這個,但上課有效嗎?其實上課無效耶!如果上課有效,他在外面聽老師講就會很有效果了,所以不能再拘泥於請他們坐在教室裡面聽。還有,醫療上對於沒有病識感的病人要怎麼醫治,這是很多醫生所煩惱的事。這些少年犯去ATM領錢,他是面對機器把錢領出來,沒有辦法感受被害人的痛心疾首,甚至自殺的那種痛苦,他們感受不到!所以今天叫他坐在那邊上課,跟他一直講,然後他就在底下玩他的。我有去監所、矯正學校視察,我們去的時候正好老師在前面上課,小朋友在後面做自己的事,效果不大,這就變成是在騙納稅人、騙一般民眾我們有在做,事實上一點效果都沒有。對小朋友來說,矯正機關就是去上上課,像是去度假中心度個假,白吃白喝,而且度個假出來等於又鍍金了,他們的想法是這樣,這樣是不會悔悟的,也不懂得自己對社會的傷害有多大。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在兩個月內提出詐欺犯處遇精進報告,內容必須包括:第一個,引入被害人NGO保護團體,進行衝擊式輔導。其實我們跟金管會接觸時,金管會也是這樣建議,因為現在詐欺案很多,很多銀行認為自己要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他們願意提供一些服務,對於這些詐欺的未成年被告提供幫助,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跟他們結合,運用社會資源把被害人NGO保護團體引入並協助,甚至可以讓被害人現身,設身處地去告訴這些小朋友家庭怎麼因詐欺案而分崩離析,甚至有人自殺。我自己就驗過因受詐欺而自殺的死者,我自己都驗過了!我問過好幾個以前的同事,其實大家都有類似的經驗,有驗過因為受詐欺而自殺的,所以這不是少數的社會問題。
還有,請落實勞動工作,矯正他們的金錢觀,要讓他們知道一分耕耘一分收穫,而不是用騙的,騙到了就是自己的,進而笑貧不笑娼,有錢就好,不能讓他們變成這樣!
再來,就是少年出所之後更生及職業轉銜,也要請司法院的少年保護官稍微落實一下。我要強調一點,法務部一定要知道,矯正機關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前面沒有處理好,或是前面辦了,然後丟給矯正機關,結果矯正機關也沒有處理好,大家就一團亂。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點失控了,這不是交交報告寫一寫就好,必須要真正落實並解決他們的問題。也請司法院不要再拿保護未成年人當作一切的藉口,讓整個犯罪偵查都無效!
最後10秒鐘。今天有一則新聞提到,有受刑人抱怨帶小朋友進去監所受刑時,小朋友營養不足,因為所吃的東西會讓小朋友營養不夠,他已經站出來抱怨了。還有,小朋友在哭的時候,他只能把小朋友抱到走廊,或抱到公用廁所裡面去安撫。其實監所裡面過於悶熱,有的小朋友年紀很小,才一歲、兩歲,因為受不了在那邊哭鬧,這個不對!今天是父母犯錯,不能讓小孩子進去一起……你們是不是要改善有帶小朋友進去受刑的這些受刑人的環境?是不是要改善一下他們的環境?這不是為了受刑人,是為了小孩子,好不好?小孩子是無辜的,結果小孩子在裡面吃的東西營養不足,有的要接受醫療、接受早療,也沒有機會做醫療協助。小朋友一個禮拜只能安排三次、每次10分鐘的戶外活動,如此小朋友的健康會受影響。拜託去釐清這些事情是不是真的?這件事跟剛剛那些我都非常重視,我想今天的主席也一定非常重視。帶未成年人進去受刑,讓小朋友一個禮拜只能三次、每次10分鐘的戶外活動,這樣運動量大的小朋友怎麼辦?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是不是讓副組長稍微說明一下?因為這篇報導有點粗略……
吳委員宗憲:沒問題,但今天不用,我沒有時間了。我只是想請你們釐清再告訴我這篇報導的真實性,如果上面說的是真的,那麼改善方式為何,好不好?
徐次長錫祥:是。
吳委員宗憲:這些都是國家未來的棟樑。謝謝各位,謝謝主席。
主席(陳委員培瑜代):謝謝吳宗憲委員,也謝謝兩位。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
羅委員智強:(10時)主席,有請司法院鍾廳長、法務部徐次長、內政部蕭副局長。
主席(莊委員瑞雄):請鍾廳長、徐次長、蕭副局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羅委員智強:我先請教次長,詐欺嚴重嗎?
徐次長錫祥:情況蠻嚴重的。
羅委員智強:目前打詐的司法人力足夠嗎?
徐次長錫祥:不能用足夠來講,而是我們的業務負擔很重。
羅委員智強:業務負擔很重?我們來看看現在人力分配跟工作分配上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在本月13號有一宗刑事判決,一名長年旅居國外的陳姓女子,被控回臺灣時在區公所外拿走一把傘,結果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纏訟一年半。法院一審判定監視器畫質太糊,根本看不清竊賊的臉;且陳女所提出的手機紀錄跟社會局列印資料的時間點,證明竊賊偷傘的同時,他人根本還在區公所內,所以獲判無罪。我想請教次長,你知道檢方接下來採取的行動是什麼嗎?
徐次長錫祥:我們尊重檢察官依……
羅委員智強:檢方還是上訴二審,還是上訴。結果高院在合議庭判決裡再次詳細說明陳女應該判無罪的理由,也大篇幅抨擊在這個案子上檢警追訴犯罪違反比例原則,一審已經講了陳女不可能是竊賊,但一審的公訴檢察官沒有再積極舉證其竊盜犯行,僅以例行公事心態提出上訴。他也特別指出,就算檢察官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立法者仍賦予檢察官微罪不舉或緩起訴處分的裁量權。況且這個案件根本違反比例原則,而且還損及無辜民眾對於個資的保護。你知道這位陳姓女子面對什麼樣的司法濫訴糾纏跟消耗嗎?請問次長。
徐次長錫祥:沒有,這個案件會拖這麼久,應該中間大概就是有否認,那否認的話就是……
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呀!連續被兩個審級法院「電」,導致他要在一審、二審、偵查程序,不斷地委請律師,光律師費幾百把傘都可以買了啦!更何況人家還說根本沒有證據啊!我就想點這個事情,上一次我在質詢部長的時候,我講另外一個例子給大家聽,清潔隊員撿到一個廢棄的電鍋,殘值32元,他看到一個拾荒老婦很可憐,就把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請問次長,這位清潔隊員最後的下場是什麼?
徐次長錫祥:這個……
羅委員智強:被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啦!
徐次長錫祥:這個構成要件就是貪污治罪條例,檢察官也沒有……
羅委員智強:來了喔!我還是要特別講,32元的電鍋,沒關係,你要講構成要件,你們的部長還說這個不合理,他要再修法啦!
徐次長錫祥:是,針對第十二條,我們有修法的計畫。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啊、謝謝啊!你知道我今天質詢問你的第一個問題是什麼?
徐次長錫祥:我知道,就是詐騙人力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對啊,我覺得今天司法官很辛苦啊!
徐次長錫祥:是,謝謝委員。
羅委員智強:警察很辛苦啊,連法官都很辛苦,檢察官都很辛苦啊!臺灣詐騙爆天量,光打詐都已經沒有力氣了,但是我看到你們今天花很多功夫在一些……我直接講,我真的覺得是很奇怪的案子上面,在消耗司法人力,連法官還要進來判這些無聊的一把傘案子,連證據都蒐集不齊全,就隨便送到法院去。一審、二審都打臉,你還是一樣行禮如儀要上訴,就因為一把區公所外的傘,法院還說根本就不是他,結果人家在偵查、一審、二審時要跑來跑去!我想請問次長,律師費誰出?你出嗎?不是吧!
徐次長錫祥:沒有、沒有,這個……
羅委員智強:律師費誰出嘛?我想請問廳長,當事人的律師費是誰出的啊?
鍾廳長宗霖:當然是當事人出。
羅委員智強:對啊!
鍾廳長宗霖:除非他是中低收入戶……
羅委員智強:一審就10萬塊啦!
鍾廳長宗霖:是,去申請法扶核准……
羅委員智強:兩審就20萬啦!偵查階段是不是要請律師出庭?幾十萬就沒了啦!一把傘多少錢?7-ELEVEN隨便買一把新傘60塊,可以買多少把傘?要不要算一算。我為什麼要講這個事情?我再來講下一件事,就像上次我質詢的,請教次長,太子集團什麼時候進到臺灣的?進來臺灣多久啦?
徐次長錫祥:如果是情資的話,應該是108吧!
羅委員智強:我直接講啦,我告訴你,進來臺灣9年啦!金管會通報你們有6年,調查局說開始辦有4年,辦到最後,美國10月8日開始動作之後,我們開始搜索,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是。
羅委員智強:約談、抓人啦,對不對?在那之前有沒有搜索?
徐次長錫祥:沒有。
羅委員智強:沒有。有沒有約談證人?沒有。有沒有分案調查?沒有。可是我要問次長,45億是小錢嗎?
徐次長錫祥:不是。
羅委員智強:不是嘛!這麼大的違法金流在臺灣竄了9年,通報就6年,調查就4年。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司法警察是有掌握相關的線索……
羅委員智強:很好,掌握得真好啊!既沒搜索,也沒約談,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前置犯罪的……
羅委員智強:但是你們交保還是滿大方的,抓到的八成都交保。
徐次長錫祥:那個是比例的,是在這個集團裡面……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那個特助15萬交保,還鬧到院長震怒,院長不是震怒嘛!打擊打詐人員士氣,大家批的是法院啦!結果地方法院還發新聞稿說那是訊後交保,跟法院沒有關係。這些都是後話,我要回頭講的重點在哪裡?我們今天看到為什麼所謂的打詐人力不足?光看我們的司法系統、我們的檢察官、檢調,我都覺得有時候辦案效率也是很好啊!我印象很深刻,有一個民眾在網路上貼了一個綠色雞蛋,說是黑心臭雞蛋,他也沒說這個雞蛋是什麼,哪裡來的?他說是他買來的,結果8個小時後被約談、被抓起來,速度也很快啊!然後有貼檢察官照片的,對不對?也是一樣火速,幾個小時就抓到人啊!這一些的點點滴滴看起來是那麼有效率,但在這種事情上,我們看到詐欺9年無動於衷,貼一個綠色雞蛋8小時抓到人!9年無動於衷!你叫人民怎麼看啊!上一次對部長質詢,光吳宗憲講的民怨第一名這句話,部長就跟他吵架吵個3分鐘,我就不懂到底為什麼啊?我再問一次,TVBS最新民調多少人認為臺灣詐欺很嚴重,百分之多少,你知道嗎?次長。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個資料我們沒有拿到。
羅委員智強:92%啊!你知道多少人認為不嚴重?4%。幾乎是全民共憤!全民公憤!詐欺的嚴重性是全民的公憤啊!就為一個民怨第一名在那邊吵架吵半天!我還是拉回到今天,你就看到啦,那個捐電鍋的貪污起訴。捐鍋者誅,詐欺者活,太子集團9年開開心心;沒偷傘者誅,因為那個陳姓女子根本沒偷,然後詐欺者逍遙爽9年!還在爭執民怨是不是第一名!
立法院到現在為止,我相信次長也知道,對於打詐的預算,我們都非常支持,包括我們主席也很支持,都很支持。可是今天我們看到的打詐成效、辦案的心態,光那麼多的重大詐欺案件,我到現在不能理解啊!就像我上次質詢所講的,說實在話,如果今天他來臺3個月、9個月、1年,因為要埋線、要去調查、要去蒐證,沒有關係啦,那個是大案子嘛!不是啊,我也問過金管會,45億是非常大的金流,這麼大的金流在臺灣竄來竄去,你們知道以後至少竄了6年,他進來9年,我不算前面金管會通報之前那3年,通報你們就6年。
今天我們為什麼講下一代會很慘?抱歉啊!現在詐欺集團已經在摧毀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是不是?請教育部。我這樣講沒錯吧,整個詐欺集團,包括車手,侵入校園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對不對?對啊!今天如果沒有把詐欺深除根絕,國家的下一代就賠在上面,講得這麼沈重,就是希望政府部門真的把人力及精神,好好用在打詐上面。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那個對比很強烈啦,確實整個打詐不用做民調,也知道這個是國內民眾非常氣憤的一件事情,政府也應該有更具體的作為,最主要還是要有成效啦!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詢答。
王委員義川:(10時12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廳長跟政務次長。
主席:請司法院鍾廳長、徐政次。
徐次長錫祥:委員早。
鍾廳長宗霖:委員早。
王委員義川:謝謝召委今天排這個題目,因為我看你們兩個人講話好像都有委屈講不出來,互相不好意思說是對方配合度的問題。我從法務部的報告,請廳長一起來討論,他說他們面臨了三大困境,第一個管轄權,你剛剛有解釋,這已經解決了?
鍾廳長宗霖:對。
王委員義川:次長,這確定了,沒問題了嘛?
徐次長錫祥:是。
王委員義川:第二個困境是強制處分執行步調的歧異,廳長你們有什麼看法?
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目前在我們推動下已經解決,我報告如下:就每一個縣市的少年法庭、檢察官、警政單位、警察單位定期召開解決問題的會議,用幾個方式解決。第一,成立專案的聯繫窗口;第二,我們所有的法官都有受理窗口,馬上受理不延誤;第三,配合檢察官速度偵搜;第四,有關情資共用跟證據共用;只剩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所謂訊問同行強制處分的少年,檢察官能不能先問的法律問題。
王委員義川:次長,有沒有發生過檢察官說那個少年要收容,不要讓他回去,但是法官看完之後說這沒什麼問題,讓他回去有什麼問題。你們曾發生過這個問題,有爭執過嗎?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的確是實務上發生的事情,因為少年法庭法官的看點是以輔導跟保護少年……
王委員義川:沒錯。
徐次長錫祥:我們這邊是犯罪偵查,想要溯源再去找到成年人,所以觀念上是不一樣的。可能少年法庭的法官會認為這個少年就像大家講的免洗筷,他本身還好,可能是因為家境清寒等等,他想說這個回去就好了,可是這就會影響到後面的偵查作為,他一回去,可能又被成年人拉走或被恐嚇,叫他不能講話。
王委員義川:對,因為他可能一回去之後,在法院門口接他的是詐騙集團的律師,對吧?
徐次長錫祥:對,所以我們其實也是在保護他,希望暫時不要讓他在外面遊蕩,又被這些成年人帶走。
王委員義川:好,所以我請問一下廳長,在實務上如果檢察官通知法官說這個人不要放,這個人如果放出去,馬上又被詐騙集團叫回去問他說剛剛問你什麼,這個時候實務上法官一般會做什麼反應?
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雖然法官個案決定收不收容是審判核心,但現在我們經過這樣的聯繫會議,跟我們開的研討會跟促進,目前用三個方案,法官其實有很多資料可以保護性收容少年,也就是說警察加強敘明、載明他加入這個共犯的詐團,檢察官又聲明他有串證以及維護,這個時候第三個,我們知道這些詐團加車手的孩子很少回家,都住在旅館,基於少事法第二十六條絕對符合收容,那個叫保護性收容、防串證收容以及再回到詐團的收容,所以現在收容比例比較高。這個需要大家一起合作,如果資料不太夠,法官會用保護性比較多的亦即所謂的責付,所以目前有這樣的促進。我們少家廳在法官的在職研習,都親自到場開課去對這些蒐集資料分析,促進法官、檢察官也有善意的回應,我們得到了很多紀錄,他們就這個部分也會加強請法官考慮孩子串證、回到詐團等等,謝謝。
王委員義川:很好,廳長你剛才說的這些,社會都有聽到,詐團也有聽到,這很關鍵,詐團也有聽到喔!現在少年法庭的法官要不要收容這些少年,你剛才說的一點很重要,就是這個少年有沒有固定的住所?因為他可能離家出走很久了,家裡可能剛好是隔代教養,阿公阿嬤也不知道這個少年、孫子跑去哪裡,可能住中部跑來臺北、住東部跑來臺北、住南部跑來臺北參與詐騙集團,所以這時候法官在實務上就有可能把他收容。
鍾廳長宗霖:是。
王委員義川:就是說現在有這樣的一個機制?
鍾廳長宗霖:有。
王委員義川:好,我請問次長,剛剛廳長這樣說,你有比較放心嗎?還是你也了解這個確實有改變了?
徐次長錫祥:是,的確司法院廳長這邊是非常非常支持我們這一項的協商會議運作,但是這個部分,老實講,我們認為還要觀察,因為這真的是少年法庭法官的核心工作,有時候有些法官可能會跟我們的希望有點落差,但是我們會持續地溝通,跟法院來聯繫,希望能夠得到最好的結果。
王委員義川:是啦,因為也怕這樣之後,法官遇到這些人就都收容,這樣也不對。因為有時候把他放出去,到時候檢察官又不高興,還有一些糾紛在,所以法官就乾脆收容,這樣也有可能會過頭。所以這樣的機制,你們要定期檢討。
剛剛提到相關的少年,他們被訊問,也不是訊問,是叫來問……
鍾廳長宗霖:詢問。
王委員義川:在時間點上,就是誰先問、誰後問,現在還沒有一個好的共識就對了,是不是這樣說?就是法務部說你們有第三個困境,共犯取證時機的機制?
徐次長錫祥:對,因為現在規定就是我們檢察官不能碰,這個案子在警察問完以後,要馬上在24小時之內護送到少年法庭,檢察官是不能碰的,所以我們要透過協商,可能筆錄或者是一些資訊共享……
王委員義川:警察問完的筆錄會給你們嗎?
徐次長錫祥:會,警察的筆錄我們可以拿到。
王委員義川:即時拿到?
徐次長錫祥:對。
王委員義川:即時拿到,然後同步就到法院去了?
徐次長錫祥:法院問完以後,我們希望能夠同時取得少年在少年法庭的筆錄。
王委員義川:這塊法院現在有什麼問題嗎?
徐次長錫祥:沒有問題。
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沒有問題,因為成立了兩邊的緊急聯繫窗口,至少紀錄科科長隨時都on call,所以這個筆錄作完法官馬上核定,可以先傳真、密封再補正式的公文都沒有問題。
王委員義川:OK,剛才吳宗憲檢察官,不是,是委員,他以前當檢察官。他說有時候在偵查的技巧、細節的部分,他意思是法官比較沒辦法問出檢察官想要問的「眉角」,廳長,你的看法是怎樣?
鍾廳長宗霖:確實在偵查實務上有一個指揮檢察官,他就所有可能的情資,掌握得非常詳細。
王委員義川:對。
鍾廳長宗霖:這些詳細資料都是密封的,在檢察官那邊,我們少年法官是依據現場蒐證的資料來問,但是我們現在都會注意共犯、詐團共犯,會再多問少年,就是在這個共犯裡面他做什麼、負責什麼角色,所以才會有很多地檢跟法院聯合起來,檢察官如果有更細部要法院問的,可以密封送過來或傳真過來我們的窗口,我們的法官願意在即時合法性的程序跟實體訊問,然後把筆錄送給檢察官。但剛剛大委員吳委員是說檢察官找出溯源跟法官不太一樣,他是有這樣的說明。
王委員義川:了解,所以現在這個機制也有,就是檢察官希望法官幫忙問什麼問題,次長,這個機制現在也有嗎?
徐次長錫祥:我們已經有這個機制,也在持續地觀察是不是推行得很順利,我們再持續關注。
王委員義川:OK,所以你們定期檢討的機制就繼續推下去,少年他們有他們的權利,有時候就是兩邊要多溝通、多協調,才會讓案子辦得比較順利啦!謝謝。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詢答。
沈委員發惠:(10時23分)主席,先請廳長及法務部徐次長。
主席:請鍾廳長、徐次長。
鍾廳長宗霖:委員好。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好,我請你們兩位上來,後面就這麼多人跟著上來,軍容壯盛。今天主席安排這個主題,前面幾位委員針對最關鍵的一些點,剛才都已經有問過了,每個委員所站的角度跟他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視角其實不太一樣,但是這一切所有現在這些問題、現在整個法制體系就是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這樣的法制體系在運作,這個法制體系本身在第三條裡面就規定有關少年觸法……它把少年的部分分成觸法的少年,進入刑罰事件,另外有曝險的少年,它把他們分流,分流了之後,在第十八條有關於觸法少年的事件,就直接移送少年法院,這個體制設計本身就是這樣子,當初設計這個體制也是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的保護,那時候設想就是,成人就走這一條路,少年就走那一條路,看起來是一個非常清楚的設定,但問題是現在整個犯罪型態組織化、網路化,包括剛才一些委員所質詢、關心的那些相關的詐欺案件,常常就是成少共犯的這種結構,幾乎變成常態,也因為有這樣子的案件,成少共犯變成常態,導致我們原本設計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架構體系,在運作上面,如果站在司法院的立場,本來少年事件處理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說,為什麼要這樣子分流、為什麼要這樣做,就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調整他的成長環境,並矯治他的性格,這個是少事法本身的宗旨跟目標,但對檢察官來講,偵查犯罪才是他的重要目標,所以才會導致像剛剛有不同委員就認為,現在少年法院的法官沒有偵查技巧,你們根本就無法發現真實、無法把犯罪偵破,大概是這個意思,講成白話就是,少年法院的法官沒有檢察官在偵查犯罪事實的技巧,所以常常導致案重初供的結果,就是你們問過之後再到檢察官的時候,他們已經問不出來了等等,有諸多這樣的講法。
但是當回頭來問,那要怎麼解決呢?除非你去修改少年事件處理法,否則現有架構就是這樣子啊!只要是少年犯罪,你就必須要移送少年法庭,不能少年事件不移送少年法庭,先讓檢察官偵訊完之後再移送少年法庭,不行嘛!現有體制裡面不行啊!但在實務上確實是造成一些問題,無論檢察官也好,司法警察也好,都認為在偵辦過程中必須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先移送少年法庭的這件事情,造成了滿多實務上面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剛才我聽到廳長在回答陳培瑜委員的時候也講得非常清楚,對於幾個問題,你們最近都建立了相關的因應機制,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說,在現有體制之下、在現有的架構之下、在不可能去變更現有的架構之下,我們要來做調整,解決目前檢察官、司法警察在實務上的這些困境,就是建立一些機制來解決。至於這個機制能不能完美的解決,讓檢察官覺得以後我辦案就不會碰到這個問題?能不能這樣完美的解決還不知道,對不對?次長剛剛也講了,對於這個機制是不是能夠順利的解決這些問題,你其實也沒有把握,對不對?
徐次長錫祥:對,這畢竟是法官的核心審判工作,我們是持續關注,也會把我們觀察所得提供給司法院來做參考。
沈委員發惠:對,我覺得關鍵就在於雙方,廳長,尤其法院這邊要理解現在檢察官在偵查犯罪的時候所遇到的困難,而這些困難,就是說,在現在建立的這幾個機制之下,我們要能夠理解司法偵查目前遇到的困境、它需要解決的部分,而在新機制的實際運作下,我們要儘快地去檢視,然後要定期地去看還有什麼問題需要進一步去解決的。我認為這個沒有辦法,在現有少事法的體制之下,院檢就是必須要這樣來配合,這個沒辦法,我們在這邊再開10次的專案會議也還是一樣,因為法制體制就是這樣子,但是實際上我們現在所新建立的這些機制,希望能夠順利運行,能夠解決目前偵查犯罪過程中因少事法相關規定所遇到的困境,好不好?
徐次長錫祥: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今天要講少年司法案件,其實偵查和審判只是最前端的一個部分而已,當然現在成少共犯的部分,我們所關心的、剛剛講的那一大堆都是偵查和審判,但其實還有後面幾個階段,後面幾個階段就不只是司法院、法務部,再來還有矯正和教輔,這就牽涉到教輔小組、矯正學校,在矯正和教輔之後,還有一個轉銜、復歸的機制,事實上這些也都很重要,而且我覺得也都滿有檢討的空間。
剛才偵查的部分,我們已經討論了,接下來我就針對矯正和教輔實施的部分。我這邊引述的是你們矯正期刊裡面的文章,在14卷2期一個矯正學校的警衛隊長所寫的一篇文章「少年矯正學校教輔小組之實施困境與芻議」,他列舉了七大項,包括學生法治觀念不足、家庭功能異常、多風險家庭等等,這個我有列在簡報上面。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能夠研議?我相信他所列舉的這些困難都是實際存在的,因為他是第一線矯正學校的工作同仁,這些東西你們是不是能夠研議調整?包括教輔小組的人力配置、行政降載機制,另外,關於學生法治教育不足的問題,我覺得法務部要負擔起一部分的責任,雖然這些矯正學校的課程設計內容是由教育部負責,但既然是教育部負責,他就不可能把法治教育這部分做得完善、有成效。
徐次長錫祥:是,這個部分,我們都有加強。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要加強啦!我在這邊提一下,有關矯正和教輔目前實施的困境,希望法務部能夠面對。
最後一點時間,這部分可能是司法院這邊要回應,因為少事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我要談最後的轉銜機制和復歸的問題,在矯正端、教育端、社政端大家都反映,其實不管怎麼樣,在矯正結束之後,他一出社會,馬上又同樣要面對這種高風險的環境,他一出來、一結束,因為缺乏支持的空窗期,馬上就會出問題。事實上,在我國少庭的司法制度裡面,所謂的需保護性一定是一個核心的概念,但是現在少事法的核心在目前的法制體系裡面,需保護性缺乏可以操作的法律規範跟明確標準,其實沒有在我們的法制體系裡面,我們是抽象以個別的個案來談,或以個案少年各方面的狀況,綜合評量他到底是不是具有需要保護性,因為沒有可操作的法律規範跟明確標準,所以常常會變得難以形成一致性。這部分我個人是參考日本的少年法制,它是明確的把需保護性系統性的評估,整個做成一個可操作的、具有一定法律約束性而且可以預測的標準,日本法制把需保護性做出非常明確可操作的方式。我希望司法院就少年事件處理法,在這個法制體系裡面,能夠針對需保護性有一個系統性的評估,包括把一些變項作為實際上的評估準則,包括他是不是有家庭支持、他的情緒認知發展落差,這個個案少年跟社區的連結、他跟學校同儕的互動等等,這些指標都應該要具體納入法制化,而且在法制上面,不只是描述他的背景而已,而是用這些因素作為未來處遇的關鍵依據,就是按照我剛剛所講的這些指標。我覺得這部分應該要納入法制化,目前為止,我國的法制在這個部分是抽象的,是沒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我希望司法院在少年司法的相關體制裡面,能夠把需保護性具體化,讓它變成具有法律的約束而且具有可預測性,好不好?以上。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沈發惠。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詢答。
王委員鴻薇:(10時35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次長,還有衛福部次長。
主席:請徐次長,還有呂次長。
徐次長錫祥: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兩位次長好。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先謝謝今天召委排這個專案報告,非常重要,但是我想也趁著兩位次長都在的時候,提出另外一個我自己身為女性非常關心的議題。因為就在前兩天,有一些婦女團體以及醫療工會有做一個要求,這個要求就是這一陣子頻頻傳出所謂的狼醫,我知道衛福部也非常重視。這一陣子出現的是名醫沒有受懲戒而且繼續看診,醫界也出現了很多性平的違規事件。我舉出6個案例,包含對護理師強制猥褻而且判刑確定,但是現在仍然在任職;對護理師有性騷行為,也判刑確定卻沒有見到公開資訊;新北陳姓醫師誘導病患發生性行為遭到懲戒,現在仍然任主管職務;高雄曾姓醫師也是一樣,以通訊軟體對病患性騷,也是一樣經過懲處,雖然被停業,但是他復出了;桃園也有高姓醫生性侵病患被懲戒,但是還沒有定讞,所以照常執業中;臺中陳姓醫生多次假借看診之名性騷病患,而且確認有違規行為,可是沒有任何的懲戒。因為醫界有太多狼醫,我剛才講,前兩天有一些婦團及醫療工會要求揭露這些狼醫,如果他已經經懲戒,有的當然還要經過法院判決,我剛剛講的一些例子是法院判決之後,他仍繼續執業,但在我們的資訊平臺是找不到這些相關資訊的,所以這些婦團跟民團希望能夠比照律師法。根據律師法,如果律師被懲戒就要公開,所有的民眾透過這些資訊平臺能夠找得到。同樣的,比如我是婦女要看哪一個婦科的醫生,可不可以從這些資訊平臺找到他有沒有違反性平,或者有沒有性騷,甚至有沒有性侵的相關懲戒及司法判決紀錄?我想請問一下,能不能先請衛福部呂次長告訴我們?因為我知道你們說要建置平臺也有在揭露,可是揭露得不夠,所以在這個部分可不可以更能夠保障婦女的就醫權益?最主要的是這些醫生已經有違反性平,甚至被懲戒、被判決確定的案子,即便他在執業中,但是希望能夠在這些資訊平臺被揭露。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王鴻薇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的關心,這個不光是女性,而是全臺灣對這個部分都非常重視。其實醫師跟很多專業人員一樣,他穿上白袍本身就應該有專業倫理。
王委員鴻薇:對。
呂次長建德:委員還有很多民眾都非常關心現在有沒有揭露的機制……
王委員鴻薇:對,揭露,資訊要公開。
呂次長建德:有關揭露部分,本部醫事司已經有一個醫事人員涉性平事件的查詢平臺,現在的問題在於目前有上這個平臺的必須是有確定違反刑法,我們目前會上,我知道……
王委員鴻薇:就是一定要司法判決,你們現在是一定要有司法判決作為標準。
呂次長建德:我知道委員跟民眾現在認為應該不只這樣,而是只要有行政處分……
王委員鴻薇:對,有被懲戒的紀錄就要揭露。說實在,因為要被懲戒也不容易,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有關懲戒的部分,目前醫事司在研擬,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在於,各個縣市都有所謂醫師的專業自律,也就是醫師公會。針對這個部分,目前醫事司正在跟醫師公會緊密……就整個尺度上來說,是不是哪個程度應該也要羅列?這個部分我們會趕快進行相關……
王委員鴻薇:我想請問,你們本來說明年1月份會再全面更新懲戒案件,明年1月份的更新還是以司法判決為依據嗎?
呂次長建德:目前為止是這樣,誠如剛剛我答復委員所說的,我們也知道民眾可能對這個還不滿意,而且還覺得不夠放心。
王委員鴻薇:對。
呂次長建德:所以我們目前就尺度上來說,必須……
王委員鴻薇:因為有的司法判決的路很長,在這個中間,你看我剛剛講的例子,他是多次,不是一次而已。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王委員鴻薇:是不是能夠比照律師法?
呂次長建德:我了解。
王委員鴻薇:我待會兒會提出來,我會修法,應該要比照律師法。如果律師有這樣嚴格的限制,請問一下我去就醫,難道不應該有同樣的權益嗎?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確實有一個方式,我們也會研擬朝類似律師法,只要有律師公會相關懲戒的話……
王委員鴻薇:你的意思是……因為律師被懲戒是被律師公會懲戒,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律師公會,對,沒錯。
王委員鴻薇:就要揭露嘛?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王委員鴻薇: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也可以跟各地方縣市的……
呂次長建德:醫師公會。
王委員鴻薇:如果你被醫師公會懲戒,我們常常還說醫醫相護,對不對?如果醫醫都護不了你,代表你的行為確實也沒有辦法醫醫相護,所以如果是醫師公會懲戒了,也應該放到你們這個資訊揭露平臺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目前正在朝這個方向研擬。
王委員鴻薇:所以是朝這個方向?
呂次長建德:是。
王委員鴻薇:好。另外一個就是還能因為醫生不同意就不用掛網,是這樣嗎?如果醫師不同意,你們就不能夠去揭露他?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應該不會這樣吧!
王委員鴻薇:就我所得到的資料,你們不但是依司法判決作為揭露的標準,而且醫師如果不同意,你們就不用掛網揭露。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想應該不會這樣,不過,是不是容我們回去跟醫事司確認之後再向委員回復?
王委員鴻薇:好,我在這邊做具體要求,第一個,就是剛才你所講的方向,不能以司法判決作為唯一的標準,他在經過懲戒之後,就應該資訊揭露,可以還是不可以?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會朝這個方向研議。
王委員鴻薇:第二個,不能因為醫師不同意,你們就不掛網揭露,可以還是不可以?如果醫師不同意,就不給他掛網,我也覺得不合理啊!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會朝這方向研議,不過這牽涉到整個揭露的比例原則,畢竟醫師犯了這個錯,所以那個應該是不可能,可是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到底查到什麼程度才能來揭露,就是牽涉到比例原則的部分,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容許我們跟醫事司……
王委員鴻薇:我在這邊直接、具體的講,因為我準備提案修正醫師法,就是比照律師法,這也是一些民團談到的,像醫改會有提出,因為臺灣的律師在這方面的揭露比較有制度,所以應該比照律師法去做一個比較透明的揭露,對此,我在這邊也會提出修正,希望我的這個修正也能夠得到包含衛福部還有法務部的支持,好不好?就是剛才你講的,會朝那個方向去做。
呂次長建德:是、是、是。
王委員鴻薇: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王委員鴻薇:我們先謝謝呂次長,時間暫停,你可以請回了。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
王委員鴻薇:最後一點點時間,我請教一下徐次長,現在普發現金1萬塊,其實很多民眾都拿到了,不管他是用登記或者用ATM的方式,很多人都拿到了,但也確實出現了很多的詐騙,對於一些被詐騙的民眾來講,我覺得實在是很淒慘,他不過就是要領1萬塊,然後他就被騙了100萬,這實在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在普發現金詐騙的部分,你們還有沒有什麼樣精進的方式?這本來是德政,我們就是希望來幫助人民,沒想到他反而因此被詐騙,損失慘重,所以在普發現金詐騙的部分,你們現在還有沒有什麼精進的方式?比如說要跟警政署或者是跟數發部等等來合作,還有沒有什麼要精進的措施?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臺高檢在114年9月17號就已經邀集地檢、刑事警察局還有調查局,我們有召開一個防制及查緝詐欺集團利用普發現金詐騙研商會議,臺高檢跟調查局也都通令所有檢察、調查機關加強查緝。在查緝面的部分,不管是司法警察或者是地檢署的檢察官,是全員都動起來,只要有線索,我們會馬上儘速查辦。我們在官網裡面也有做一個QA專區,用以回答民眾的查詢,委員也都知道,詐騙集團就是這樣,他會一直變形、一直變形,我們不斷的宣導……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但是你剛剛講的9月17號,那時候還沒有發,因為我們是11月7號才開始發,也就是說,即便你們早兩個月邀集大家來開會並做成會議紀錄,但是到了民眾端,他還是會被騙,還是會被這些假的檢警、假的釣魚訊息詐騙,所以在這一部分,尤其是地方,像我自己當議員的時候,都會儘量去參加我們的里鄰工作會報,然後警察不定時也會推一些方案來宣導,比如說,快要過年了,一定有春安方案;然後要普發現金了,就一定會早早告訴你,普發現金只有這兩種途徑,民眾千萬不要再多拿錢出來。我知道警察很辛苦,每次在那邊宣導時,我也會陪他們拍照片、拿宣傳單等等之類的,但是我們還是不希望一個普發現金卻變成讓詐騙集團有上下其手的可能性,好不好?
徐次長錫祥:我們也希望是這樣。
王委員鴻薇:打詐永遠是不能夠懈怠的,好不好?謝謝。
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請吳思瑤委員詢答。
吳委員思瑤:(10時48分)謝謝主席。有關今天排定的主題,在上週的會議中,我大概都有提出相關的質詢,但我今天另外有一個緊急事態想要質詢,所以除了請鍾廳長之外,也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的吳廳長。
主席:請鍾廳長、吳廳長。
吳委員思瑤:因為是緊急事態,所以很緊急。
鍾廳長宗霖:委員好。
吳廳長祚丞: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我要透過今天的質詢,當然主席也在,我們一起針對在野黨又發動了一個違憲惡修,是惡中之惡,即這一次是鎖定修正司法院組織法,這就是挾怨報復再加一,就是霸凌司法院再加一,這真的是政治的黑手公然伸入司法行政的緊急事態,所以這叫做「立院作亂,司院有事」,我們要好好來防範。
所謂的挾怨報復,就是立法院的惡性循環,不合「昌意」就要把你司法院的預算凍結或大刪,這不是吳思瑤說的,是黃國昌立委在今年10月22號公然說的。法院組織法修訂之後,司法院為了補破網,負責任地提出一個法庭直播實施辦法,黃國昌不滿,不合「昌意」,他就揚言要大幅地刪減或凍結司法院的預算,惡性循環又來了,不合「昌意」後,黃國昌委員又開始放話,要修到他滿意為止。我們眼前碰到的,除了法庭直播辦法可能被退回,改由立法院來加註意見或是直接要審;下一步,就是除了法院組織法之外,現在把手伸到司法院組織法,換言之,以後司法院院會大小事情立法院都要管、都能管,這已經違反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各院際之間有違反或牴觸法律的行政命令等等,立法院能夠做的是要求更正或廢止,但立法院並沒有越俎代庖、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這是憲法的紅線。所以緊急事態來了,除了預算又被為難,現在甚至立法院要來取代司法院的院會。
這個立法院亂了套,該審的不審,不該審的拚命要把政治力來擴大、作亂,這個事情的緣由就是法院組織法,廳長在這裡,你們也循程序花了3個月的時間公告、施行,然後也送到立法院,就是黃國昌逕付二讀、立法院零討論、直接表決的法院組織法,立法院應當在委員會好好審查,有任何意見修入法裡面,而不是立法院不討論,直接坐直升機、坐特快車,還逼你們3個月上路,然後你們之後依法律的授權來訂定實施辦法,他現在反而要來審查實施辦法了,我說這就是該審的不審,不該審的不只要審,而且還要鉅細靡遺的為難你們,廳長你有看過這種狀況嗎?司法行政被凌駕成這樣,就這個部分你們有什麼防範?請吳廳長。
吳廳長祚丞:報告委員,因為修正法律是立法院的職權,所以在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的條文修正通過,當然司法院必須要遵照這個法律來做後續的執行程序,有關執行程序的部分,其實很多的法律專家都提出,一旦法庭公開播送之後,會有一些影響到審判公正的疑慮……
吳委員思瑤:還有人權的疑慮。
吳廳長祚丞:包括訴訟參與者的隱私權相關的疑慮,所以我們也要在法院組織法授權範圍內去訂立一個適當的公播方式,可以來避免這樣的疑慮,讓公播能夠順利的上路,達到它原本希望達到的……
吳委員思瑤:讓公播達到透明、公開的效用,而不是造成輿論公審的負面效應,你們在做的就是這個補破網嘛。
吳廳長祚丞:是的,所以我們才會訂立這個實施辦法,那這個辦法裡有關公播的時程,也是因為公播剛上路,加上國外有一些國家實施的經驗……
吳委員思瑤:我們都參照國際的經驗,避免特寫,對不對?然後國民法官不准拍,對不對?
吳廳長祚丞:是。
吳委員思瑤:好,關鍵在下一頁,有關法庭直播的live或delay live,哪裡有牴犯法律呢?在朝野協商的時候,黃國昌一次在黨團協商、一次在朝野協商,兩度說公開播送可以用live,也有delay live,他自己說的;羅智強委員代表國民黨黨團在協商的時候也說,延遲直播delay live,也是你們司法院可以參酌採納的手法。所以為了保障司法人權,避免這些訴訟當事人的隱私被侵犯、被肉搜,更避免這個案子在審查過程被輿論公審,影響法官的心證,你們是補破網送出實施辦法,而完全沒有牴觸法律,法律立法者的緣由,雖然在歷次委員會都沒有討論,但在少少的朝野協商表達意見的時候,藍、白的委員就已經同意delay live,所以現在挾怨報復,遷怒於你們,不過是他們自己打臉自己,然後拉不下臉、下不了臺。這是我們上週討論的主題,法院組織法草率的逕付二讀通過,立法院該審而不審,現在要把手伸到這個實施辦法,要求退回更正,那他下一步要做的事情是什麼呢?非常嚴重,緊急事態,我也跟召委報告,現在民眾黨提出來的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還有增訂第十七條之一,就是公然把立法院的審查權、政治的黑手伸到司法院院會裡面去了,第十七條是把組織的部分完全用政治力把持,第十七條之一的增訂,是把你們司法院院會、會議規則審定的行政命令,強制要求送到立法院進行變更,簡單講就是立法院要來審司法院的內規,太可怕了!立法院可以大到這樣嗎?今天把手伸到司法院的院會,明天就把手伸到行政院的院會;今天要求司法院院會的組成要達到國民黨……對不起,這是民眾黨要的,雖然國民黨、民眾黨是一個黨了啦,達到這種藍、白要的,透過組織惡意的修法,還要讓這些獨立審判的法官被迫承擔政治責任,因為把首長制改成合議制,然後把這些法官變成司法院院會的當然成員,這太可怕了!今天立法院這樣,要求司法院院會的組成,明天就會要求行政院院會的組成;今天要求司法院院會通過的所有法律、子法相關的規範一定要送立法院來審查,明天就會要求行政院院會卓院長通過的任何議案都要先送立法院,否則行政院院會不能開或是開不成,這太可怕了!所以針對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以立法權侵害行政權,又是違憲了,侵犯權力分立的原則跟制衡,而且把首長制改成合議制,侵犯了司法院院長的權責。以及他要求增加法官代表成為司法院院會的當然成員,讓受監督者享有司法的行政權,法官某種程度也被迫要承擔政治決策的責任。針對第十七條,廳長,你覺得呢?是不是緊急事態?
吳廳長祚丞:是,謝謝委員,司法院確實因為院長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所以它是首長制,必須要對司法院的政治……
吳委員思瑤:來負責。
吳廳長祚丞:政策的成敗負責。
吳委員思瑤:對,要負政治責任的是院長。
吳廳長祚丞:我們看到這次的提案,確實是等同把司法院院會變成合議制,由合議的方式來作成司法院的一些重要政策,本來司法院院會只是一個諮詢機關而已,那變成合議機關。
吳委員思瑤:今天他指名要法官代表成為院會成員,哪一天他可能又加碼,變成這些法官代表成為司法院院會成員,必須受立法院同意,搞不好也會這樣,對不對?
吳廳長祚丞:對,因為我們……
吳委員思瑤:蠶食鯨吞。
吳廳長祚丞:法官的職責、憲法上的權力是做審判,並不是對國家的政策負責。
吳委員思瑤:是,獨立審判跟政治責任是兩件事。
吳廳長祚丞:而且法官是終身職,也不能夠因為政治的成敗而下臺。
吳委員思瑤:對,沒有錯,所以說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要破壞司法院院會的組成,又違憲了,政治的黑手不演了,伸入司法行政。
下一個要跟您探討的是第十七條之一的修正,這就是法庭直播,黃國昌自己在委員會快轉,然後草率通過之後,該審的法案不審,現在要審你們的實施辦法,他現在食髓知味,挾怨報復再加一,以後司法院所有的命令、規章、你們的權力,立法院都要越俎代庖了,然後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的規範,如果任何單位的子法有牴觸母法才可以退回、才可以要求你們更正,但不是立法院自己來改。所以說該審的不審,法案不審,委員會不開會、不討論,然後現在連你們的行政命令都要管!來,就這個第十七條之一的增修,以後你們真的……我真的不知道這個緊急事態怎麼解決,喊話一下吧,廳長。
吳廳長祚丞:其實司法院會通過很多細節性、一般性的,不管是職權命令或是經由國會授權的授權命令,這些命令都是比較一般性,而且有時候是具有時效性的,如果這些授權命令全部要由……
吳委員思瑤:全部要送立法院進行更正。
吳廳長祚丞:目前是要由立法院備查,但是……
吳委員思瑤:備查改審查,而且退回變直接改!
吳廳長祚丞:對,如果立法院逕行把內容變更的話,那就會變成是由立法院替司法院訂立法規命令,但是由司法院來執行,這可能會造成權責不分的情況。
吳委員思瑤:這有沒有違憲?
吳廳長祚丞:我們認為這是違反憲法的權力分立。
吳委員思瑤:這當然違反憲法,而且立法院該審的不審,自己的法案委員會不審、直接表決,然後來管這些法律授權的子法、實施辦法的規定,這真的是全套、整組「害了了」,而且全部本末倒置!
所以你們現在針對這個惡法,因為剛排入議程,你們要全力的去遊說,除了要遊說我們各黨的委員,我還是相信在野的委員應當還是有部分有良知的吧,難道大家都要被黃國昌這樣子出賣、操弄,作為黃國昌挾怨報復司法的棋子嗎?你們要強力遊說所有不分黨派的立委,因為捍衛憲法不只是執政黨的事,而是所有跨黨派委員的事,以及你們也要向法界發聲、向社會發聲,司法院不能再被霸凌了!司法院不能再這樣,以後司法院院會由立法院來管,如果司法院低頭了,未來食髓知味,行政院院會就是下一個、考試院院會就是下一個,立法院再大也不能比憲法大,真的!
而且我要批判,立法院該審的不審、不該審的要拿來審!為什麼要逕付二讀?我也很擔心司法院組織法就像當初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一樣逕付二讀,委員會沒有辦法討論,我們這麼專業的召委──莊瑞雄法律專家,他沒有辦法發表他的意見,因為從法案提出到最後坐特快車、只有表決一途,執政黨、少數黨連發聲論述的機會都沒有!所以趕快向社會發聲、尋求法界所有人員的力量來遊說這些,讓立法院能夠三思後行。來,您補充。
吳廳長祚丞:謝謝委員,事實上,包括這次提案理由裡頭有提到美國法的US Code,其實是……
吳委員思瑤:他完全誤解了美國的制度!
吳廳長祚丞:對!因為我們有去檢索,發現……而且美國國會也沒有權力直接修改最高法院所訂立規則的內容。
吳委員思瑤:它是延遲宣布。
吳廳長祚丞:它充其量也只能將其退回,而不能逕行修改,所以這部分可能是誤解了國外的規定。
吳委員思瑤:所以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天才,有留學德國的翁曉玲委員,但是卻把德國的制度亂講一通;有留學美國的黃國昌主席,卻對美國的憲政運作、國會運作這麼的狀況外!然後還拿……我也看了他的修法理由,把美國國會只有否決權……而且那是延遲宣告的權力,不是可以直接拿來讓立法院審司法院的內規,真的是讀書讀到背脊上面去了!留學美國留到哪裡去了?美國的制度都不懂。
所以我再一次強調,今天緊急事態我來做這個質詢,我也相信召委會全力協助我們一起來捍衛,立法院不要再霸凌其他的憲政機關了,立法院再大也不能讓黃國昌這樣惡搞!不好意思,超過時間,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詢答。
那個確實是很嚴肅的問題,關於法規命令在各個院際之間,尤其是每一個院該作出怎麼樣的法規命令,當然它有一個主體性,做出來以後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當然可以改審查案,而審查到最後的結果其實是要求變更或者廢止,但是從立法院逕行去做變更,這個就是非常嚴肅的事情,變成有點越俎代庖,畢竟法規命令不是立法院在用,而是發布的主體在用,應該要慎思。
接下來我們請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賴士葆委員。
請林月琴委員詢答。
林委員月琴:(11時5分)主席,麻煩警政署的副局長。
主席:蕭副局長。
蕭副局長欽杰: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副局長早。今天討論成少共犯的偵辦困境,這個問題在前次的少事法移送前程序修正時就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近來詐騙犯罪越來越高的時候,再度讓相關程序的實務運作受到關注。我知道你們已經開過很多次會議,也建立了聯繫窗口跟協調機制,這是很大突破,值得肯定。不過副局長,我一直很關心兒少,所以今天還是來問,關於近年兒少犯罪的主要類型跟趨勢,你這邊是不是有掌握?
蕭副局長欽杰:跟委員報告,我們所查詢的資料就是加入幫派,最多是到各個公開場所助勢;第二個就是詐欺。為什麼詐欺會增加?跟委員報告,當詐欺車手不需要技術,所以一個車手頭底下有5個車手,1個被抓了,再找1個高中生來替補,所以這個是……你看我們的少子化、我們的少年已經減少了很多,但是我們成少共犯這一部分真的是增加了將近……
林委員月琴:誠如副局長講的,兒少犯罪的現象從你們警察局提供的資料來看,的確兒少犯罪以詐欺案件為最大宗,這也逐漸改變原本臨時起意的犯罪樣態,轉向組織化跟預謀行動的趨勢。針對這樣的犯罪趨勢變化就有學者指出,打詐必須從根源著手,而且少年車手或成員不應該是重點,關鍵在於打擊犯罪集團、組織或者是黑幫,更建議應該要參考日本的暴力團對策法,修正我們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原本的刑責。副局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或建議嗎?
蕭副局長欽杰:我們也是一直朝這個方向,像現在的組織犯罪,我們有了這個工具所以才有辦法去執法。我就簡單舉個例,像現在竹聯幫幫主一直從缺,我們有這樣的工具,現在誰承認他是竹聯幫幫主,我們馬上報請指揮來逮捕……
林委員月琴:謝謝副局長,我認為這才是真正的根本之道,才不會錯置資源在所謂少年免洗筷的工具身上,而忽略背後的犯罪組織。為什麼這樣提呢?其實在預防兒少犯罪方案當中,今年年初政院也拍板定案,4年預計投入76億在預防兒少犯罪方案裡面,警政署作為方案的幕僚機關,我認為副局長應該非常清楚知道整個方案的具體措施跟行動策略。在一、二級的預防目標下就有規劃行動方案是針對幫派組織吸收少年的具體措施,但我非常好奇的是,既然有這樣的工具,那到底足不足夠?是否可以請副局長跟警政署提供目前的實際具體成效,因為我目前沒有看到你們布線的調查成效是什麼、名冊列管的情形是怎麼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罪狀況是什麼還有追蹤輔導成效?再麻煩把這些相關數據提供給我。
蕭副局長欽杰:是。
林委員月琴:為什麼要這樣子提呢?就是想來請教副局長,什麼是需保護性,如何調查跟評估?
蕭副局長欽杰:站在對兒少的保護這一部分,這是司法的宗旨,警察是在執法,尤其在打詐這一部分,警察的主責是在識詐,所以最近你可以從電視看到警察有非常多的宣導,也有一定的成效,至於對兒少的保護這一部分,我們也跟教育部及各級學校共同來努力……
林委員月琴:副局長,我這樣問不是在考試或說教,只是針對少年輔導處遇的問題,恐怕都是來自少事法第三條第二項的條文,是不是大家對這條文的理解跟判斷有所落差而來,為什麼這樣提?因為上周五出爐的監察院報告明確指出,正因為警方跟少輔會過度拘泥於曝險行為的定義的法條文字,因為這邊有寫一個「無正當理由經常……」,因為「經常」這兩個字,少輔會認為是單一事件,它沒有調閱其他資料的時候,就會覺得沒有「經常」,所以就不認為有需要保護性,因為它的第二項很明確的說……你看第一項第二款提出來這些相關的,要依少年的性格跟成長經驗等判斷,那你就要去各方調閱相關資料,比較需要各個單位提供這樣的資料,所以就很容易忽略,因為忽略這樣子的高風險徵兆,就會錯失及早介入輔導的機會。
我就來續問為什麼會這樣談?這張圖我已經拿來問第三次了,每次警政署的說法都不同,第一次拿出來的時候,我順便問了少輔會的人力是否充足,署長說不夠,可是當天專案報告的書面報告是寫充足的;第二次拿出來的時候強調缺乏共案合作的機制,我當時也以持有微量三、四級毒品的行為當成案例,希望警政署能夠跟相關機關研商修正,可是這次就沒有收到任何的回復資料,這次剛好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又出來,指出警方缺乏對曝險行為的統一收案標準,也欠缺需保護性的評估標準,我認為這就是關鍵,除了會直接影響社安網服務轉型的系統外,同樣也是今天成少共犯偵辦困境的核心所在。
所以在這邊我要提出三點請警政署這邊來處理、請警政署提供預防兒少犯罪方案的具體措施成效,並與法務部共同針對幫派吸收少年犯罪的防制機制來研擬更積極的策略,不要今天講了,但我們後來又沒有收到相關的資料;第二,請警政署儘速建立少輔會標準化風險評估工具,我們希望有個標準化的風險評估工具,才可以跟其他相關單位去蒐整你要的東西,否則就很容易不被認為是「經常」,以為是單一事件,而錯失了及早介入的機會,所以統一個案的服務流程跟資料共享機制,這個希望你們要建立,來加強教育訓練跟服務敏感度,充實輔導量能跟專業性;最後,請警政署能夠重新檢討少輔會主責的工作內容,以及其他網絡單位共案的合作方式。副局長,這個在兩週內可以提出書面回復嗎?
蕭副局長欽杰:可以。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請吳思瑤委員來代理一下。
主席(吳委員思瑤代):非常榮幸今生可以來代理莊瑞雄委員主持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下一位有請我們的召委莊委員質詢。
莊委員瑞雄:(11時14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鍾廳長還有法務部徐政次、教育部副署長、衛福部呂政次、刑事警察局蕭副局長。
各位,我們今天討論安排這樣的專報,在立法院還沒有整個總預算……本來這是預算會期,在還沒有付委的情況之下,減少了一些政治的紛擾,大家來做理性的討論。
在上個禮拜,大家也看到了監察院針對新北少年事件做出了一份調查報告,提到到底是司法、警政、社政跟教育體系哪一個環節漏接了,司法跟各縣市政府少輔會應該扮演怎麼樣的角色,然後現行體制在橫向聯繫跟修法或配套是不是有不足,權責機關是不是能夠有效改善既存的困境跟預防悲劇的發生。
關於這個案件,本席去看了整個監察院的報告以後特別有感,今天安排了少年事件處理法專題的討論,我相信監察院這一個新北市少年事件調查報告出來以後,揭開了很多現行體制下的盲區。第一個就是警察端,就是明知道少年已經有這樣的曝險行為,卻沒有按照少事法去啟動保護的評估;第二個是少輔會被監察院批評失靈了,其主責、多協力的設計在實務上就變成互踢皮球,今天這麼多單位在這個地方,我就必須要來講,這個責任到最後如果不是丟給學校,就是丟給警察,而主責單位到最後好像變成一個總機的角色;另外,法院跟行政整合之間的失效,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要採取保護處分之前,可以跟個案的單位諮詢召開協調會,但是現行的法官跟少年調查保護官並不理解社安網路的分工,沒有辦法去履行該法的意旨,校園之間跟外部脫節,導師跟輔導端也不知道資源在什麼地方,而被害人權益的部分,按照大法官釋字第805號,肯認少年事件應該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的機會,並且在少事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在實務上,司法院沒有去發展相關人員對被害人意見調查跟教育的訓練,還有被害人轉介服務跟合作的機制。所以我要來請教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甚至於衛福部、教育部,就監察院提出這樣的疑慮,你們是不是有一個改善計畫?我覺得這個很重要,我先請衛福部呂次長說明。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照理說,資源你們是最多的,我們應該把話講清楚,你是主責機關,你們是不是要重新去檢討?譬如說,你到底是要回到社政體系由衛福部來統籌,還是在教育系統裡面來結合校園的輔導?上次我向行政院質詢時曾提出建議,要不然也拉高到行政院層級的少年輔導辦公室,涉及到成少共犯情資的整合,你們到最後都變成轉介中心而已,我不知道衛福部真正的想法到底是怎麼樣?先請衛福部就權責的部分回答。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委員,我有三個重點,第一個,其實我們現在有社安網,社安網有四大策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委員現在所說的有法院還有警政署還有法務部的協調,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個,目前的處理原則是要一主責多協力,就是在什麼階段應當由什麼單位主責,然後其他的單位來配合,但是我承認剛才委員所說的,現在我們的主責還有其他相關單位的協調機制確實還有一些應該要精進的地方,這是真的。
莊委員瑞雄:當然啦!所以衛福部你們也認為主責機構還有涉及到整個橫向聯繫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這是重點。
莊委員瑞雄:是啦!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都要好好的去做一個檢討。
呂次長建德:是。
莊委員瑞雄:另外我想請教徐次長,成少共犯偵查體系落差,這個問題其實存在治安的問題,涉及到整個重大偵查的幾個挑戰。第一個,偵查主體分工不一致,現在成年犯是由檢察官指揮來偵查,而未成年犯是由少年法庭法官來主導,也沒有授權指揮警察調查。院檢對於少年傳喚的態度涉及到24小時分配難題,比如說,當警察機關查獲成少共犯案件的時候,在24小時裡面就要把少年送往少年法庭,同時又要顧及到成年犯偵查的程序。像這個問題,你們現在到底要怎麼樣去解決?
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24小時不是檢察官使用的時間,這個是司法警察24小時之內要護送。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徐次長錫祥:剛才鍾廳長也解釋得非常清楚,我們現在只能靠聯繫機制,檢察官也可能有些訊問的要點、必須要追查的內容,我們可以提供給少年法庭的法官,希望這個部分他們能夠幫我們來問。如果我們取得有利的資料的話,我們當然會跟司法警察馬上同步發動一些偵查作為。我想在目前的法制底下,我們能做的大概就是這個地方。
莊委員瑞雄:這當然涉及到整個少年保護,但是問題就是這種成少共犯裡面,我看臺中地院現在有發展一個模式了嘛!我看……
徐次長錫祥:各地方我們有聯繫平臺,也有一個機制在裡面運作。
莊委員瑞雄:少年人先叫來問,問完取得共犯結構,立即移送少年法庭,法官快速地責付,檢察官繼續偵辦成年共犯。我在想這整個議題會受到社會矚目其實最主要的就是說,少年人到底是要懲罰他,還是在整個少事法裡面涉及到我們必須要去保護他。
我們也必須提出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犯罪裡面,你去看很多律師,實際上講到律師就覺得可悲了,在鞏固少年口供的時候甚至去施壓,是不是有可能少年在選任輔導人的時候,也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我要求司法院跟法務部也要提出,如何在不侵害少年權益之下,重新去調整整個偵查程序跟分工,不然你去看你們這五項,有涉及到衛福部、教育、警察、偵查體系以及整個司法、輔導,如果沒有辦法真正串起來的話,其實對於我們現在碰到的問題還是無解。
我想今天排這樣的一個專報,最主要是我們隨著社會看待少年的時候,其實態度都是……有時候你看立法院一天當中有那麼多人在詢答的時候,關注的面向都不一樣。少年犯罪當然需要懲罰,懲罰以後又好像變成安撫成年不安政策的一個工具,可是在另外一頭,他又被視為需要社會共同去保護重新引導的一個主體。所以怎麼樣從預防、輔導、偵查、教育跟司法真正把它做一個對接?不然少年司法永遠是事後在補破網,這個都沒有辦法追上下一個悲劇。針對今天的安排,我們希望這樣的制度該去做橫向聯繫,少事法修正完以後如何去把整個制度更健全,我覺得司法院、法務部,還有衛福部、教育體系、警政這些地方應該再努力一下,好不好?
徐次長錫祥:是。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
下一位有請葉元之委員質詢。
葉委員元之:(11時24分)主席好,麻煩請教育部、衛福部。
主席(莊瑞雄):請衛福部次長還有教育部,兩個單位嗎?
葉委員元之:對,兩個就好。
有關於校園裡面對於曝險少年的人權跟教育,以及其他可能會被曝險少年所影響到的老師或同學,這中間彼此的權利怎麼拿捏,一直是我覺得嚴肅而且難解的課題。當然曝險少年或者是已經犯法的這些少年人權重要,可是在教育現場,我們應該看的是其他想要好好在學校受教育的這些同學、不想被干擾的同學,他們的受教權呢?還有老師會不會因為有一些少年在學校裡面的影響,導致班級的經營或者是在教學上面會受到很大干擾呢?教育部跟衛福部應該也要針對這個問題去解決,我看到教育部洋洋灑灑講了很多方案,衛福部也是,譬如教育部說你們會針對偏差的行為做輔導,會提供一些中途教育資源,比如說慈輝班,比如說資源式中途班,這是你們報告寫的。我再來請教慈輝班主要提供對象是不是那些可能比較弱勢家庭,或者是……
戴副署長淑芬:中輟之虞。
葉委員元之:中輟之虞嘛!
戴副署長淑芬:是、是、是。
葉委員元之:資源式中途班是不是也是中輟,幫助他回到學校之前先適應一下,對吧?
戴副署長淑芬:過渡性教育措施嗎?
葉委員元之:對。
戴副署長淑芬:這個部分的話,可能會比較涉及到他有偏差行為,回到學校之後會對其他師生有安全之虞的,會是在過渡性的教育措施裡。
葉委員元之:所以你怎麼去認定他有可能會去傷害別人?是他曾經犯過法,或是什麼情況之下去認定?先讓他去中途班適應一段時間之後再回到學校,那是怎麼認定這些人、這些同學?
戴副署長淑芬:如果是到過渡性教育措施的話,他會有一個個案評估會議,也有一部分可能需要跟調保官或者是少年保護官再做一些……
葉委員元之:所以這已經進入到司法的部分了嘛?
戴副署長淑芬:對,少事法第四十二條……
葉委員元之:所以是已經進入到司法的部分,因此,我們對於那些想要好好讀書的小朋友的保護,想好好讀書的不想受到曝險少年干擾的保護,現在必須要曝險少年可能已經進入到司法程序,也就是說他已經進入到犯罪行為,才有可能會進入到中途教育機制,對不對?否則就是說他可能是因為某種原因,家庭因素或什麼個人因素中輟,但中輟不代表他會影響別人,他可能只是跟不上現在的教育,所以去中途班先學一下,銜接再回到學園,其實這裡面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有一些青少年或學生可能有加入幫派,他可能在學校一直霸凌或者是在上課搗蛋,被記了非常多大過,你現在沒有辦法強制他去中途班,對吧?
戴副署長淑芬:這個裡面還有一個輔導機制是少年輔導委員會,我們也會跟警政那邊聯繫,然後……
葉委員元之:警政有用嗎?
戴副署長淑芬:其實還有一個少年輔導委員會的機制。
葉委員元之:我會這樣子講就是因為現在校園充斥太多類似我剛剛講的狀況,而且現在的機制是無法解決的,你說有跟警政署有聯繫,你看你們後面還講說怎麼防制他們參與犯罪,比如說,如果他疑似參加不良組織,都會依通報輔導,有用嗎?通報給警政署、警察單位,是不是?
戴副署長淑芬:其實後續也會有一些輔導……
葉委員元之:輔導有用嗎?
戴副署長淑芬:比如說,我們提供高關懷的課程,然後讓他可以有適性的課程,多元……
葉委員元之:效果都很有限的啊!然後你們提到說會加強校園安全宣導,比如說校安通報,防患於未然,但問題是有校安人力嗎?我了解的狀況是,有些學校只要一個學生去霸凌另外一個同學,假設他有一個校園人力,因為我去年一直在爭取國中校園人力,一個而已!那個校園人力面對一個霸凌其他同學的霸凌者,他就要花很多的時間在那個霸凌者身上,所以如果再增加其他曝險少年的話,這個人力是非常不足的。衛福部的報告裡面也有寫到:112到113年大概服務了1,005位具有偏差行為的青少年,要幫助他們提升家庭功能。有提升了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有一個逆境少年的輔導方案,這主要是衛福部補助各地方政府……
葉委員元之:補助各地方政府嘛!
呂次長建德:對……
葉委員元之:你補助,所以算你的業管業務,那提升了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部分他們會結合地方的NGO跟NPO……
葉委員元之:我問你效果,你不要一直告訴我做法,我問你效果,提升了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地方的……
葉委員元之:所以衛福部只是把錢花下去,不會管它的效果?
呂次長建德:我們當然有做一些相關的……
葉委員元之:所以提升大家的家庭功能了嗎?因為現在有很多在學校會影響別人讀書的青少年,很多都是家庭、爸媽也不管,所以現在學校裡面,很多老師會覺得說這些家庭是不是可以請爸媽把小孩領回去?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社福單位……
葉委員元之:當然,大家會站在小朋友教育的角度,會覺得這樣可能不OK,因為他還是有受教育的權利。
呂次長建德:是、是、是。
葉委員元之:但是代表你們衛福部補助,要提升家庭功能,這個作法達不到效果。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地方的回饋基本認為……
葉委員元之:效果很有限啦!如果今天效果……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啦!如果效果這麼好的話,為什麼每個學校常常都會發現同學被霸凌或老師被欺負?現在老師都不敢管學生,很多老師的熱忱都被消磨了。你們衛福部去了解一下,今天雖然我們排的比較偏司法面,但是我覺得教育部、衛福部更應該重視的是,那一些少年雖然還沒有到犯法的時候,但是他其實已經在犯罪邊緣了,而且他在學校就是會影響別人,這部分的輔導機制、處理機制在哪裡?這也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不是針對這個部分,因為時間……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跟教育部……我想重點是委員您所說的,主要是他的家庭失能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會朝這方向來努力,教育部……
葉委員元之:我剛講的算是一個問題缺口,目前對於你們的機制,我看不到有解決的方案出來,請針對這個部分去做研究。
呂次長建德:好的,謝謝葉委員。
葉委員元之: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
接下來請我們最專業的林倩綺委員來做詢答。
林委員倩綺:(11時32分)謝謝我們的主席莊召委。我先請教育部次長跟警政署今天的代表蕭副局長。
主席:教育部次長沒來喔!今天是副署長。
林委員倩綺:次長沒來,那就請學前教育署的副署長以及蕭副局長。
主席:請教育部副署長還有刑事警察局蕭副局長。
林委員倩綺:謝謝。本席今天先針對線上遊戲導致成少共犯的問題,就教育部跟警政署的部分怎麼樣來補這個破網?現在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數字很急遽的上升,但這卻是大人世界都還沒有完全搞懂的一個新事件跟戰場正在產生。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8歲以下的兒少遭詐欺從105年的863人到113年2,346人,這8年間成長了大概三倍,裡面有超過99%比例是12歲到18歲的少年,今年到8月份的累計人數已經超過了1,200人,超過過去一年的量。
被害的型態以網路拍賣、一頁式的購物、遊戲點數被詐騙的最多,有接觸的第一線督導就談到手機遊戲裡面,現在不只是騙錢,而且還會產生數位性剝削的可能性。本席憂心,兒少不只被詐騙,在一步步的過程中會被拉成共犯,詐騙犯罪集團目前不只有實體到網咖去找人,而且會躲在這些線上遊戲,如星城Online、傳說對決這些很熱門的線上遊戲聊天室裡,專門挑長時間掛在網上的,還有年紀偏小或者是沒有固定工作的玩家來搭訕,然後會用一些話術,例如打工送貨,問說可不可以幫忙送一次性的東西,給他2,000塊這樣子的話術,但事實上是在招募車手跟運毒的工具人,甚至有些少年以為只是幫忙送貨,結果身上就被搜出了K他命,這已經導致成少共犯的情景,社會感覺沒有任何的處置,將會把孩子丟進犯罪的灰色地帶。
本席要先請教教育部,審計部已經點名建議用短影音或跟高流量的YouTuber合作來防詐,當然還有媒體宣導,教育部現在的作為待會是不是可以回應一下本席?有沒有專門針對網購的詐騙、遊戲點數的詐騙、假打工招募車手等兒少最常碰到的情況來製作教材、教案?這是要詢問教育部的部分。
還有另外一個,學校端目前在資訊課的部分以及班級經營上,有沒有很系統性、結構性的要求每學年應該放入防詐、反毒跟媒體識讀的一些時數?還是你們目前只有一些講座或者是簡單的宣導海報?這樣跟一個系統性、結構性的防詐、反毒,可能還是有很大的落差。你們現在的作為是什麼?每一個國、高中生有沒有最低時數的標準,來接受一定時數系統性的防詐、反毒教育?
另外,警政署的部分,本席想請教,面對手機遊戲、網路遊戲、聊天室招募車手、運毒等這種網路犯罪猖獗,你們目前有沒有跟主要的遊戲平臺建立固定且非常暢通的通報機制或合作?目前好像是被害人報案了才有動作,那你們是否有主動呢?還是被動的等待?
另外,第二個部分是針對高風險的少年資訊,警政署目前有沒有統籌協調各部會、地方政府在系統上與各地方少輔會能夠取得單一少年的資訊平臺?其實這個問題本席問過很多次,但因為警政署是統整的單位。目前少年發生的問題,他可能今天詐騙、明天吸毒、後天有什麼家庭的問題,每一次都針對單一事件,有沒有針對對象本體中所遭遇的這些部分,有一個系統性資訊的統整?這個部分最主要就是,在更新的類別資料中,我們希望學校、社政體系、家扶、少輔會等等,在他被送進這個體系之前,能夠及時從各單位了解少年相關的風險,而不只是資料的搜尋,因為資訊不互通,結果沒有被重視,就慢慢的演變成犯罪,就會產生了成少共犯的問題。這是本席要向警政署詢問的,是不是請你們針對本席所解釋的、所講的詐騙做一個比較具體的回應?謝謝。
戴副署長淑芬:謝謝委員關心兒少受到詐騙的議題,教育部……
林委員倩綺:已經到成少共犯了。
戴副署長淑芬:是。教育部的話,有配合行政院的新世代打擊犯罪策略行動綱領,我們有建置一個詐騙防制專區的網站,裡面的內容有包括剛剛委員指導的,有非常多宣導素材,還會說明一些詐騙的樣態,也有一些相關法規的資源。
林委員倩綺:可以請教一下,你們有製作這些教材跟教案嗎?
戴副署長淑芬:有短影音,是有的,我們也可以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倩綺:本席比較關心的是,這個東西有沒有適時的讓大家真的注意到事情的嚴重性?那相關的時數呢?
戴副署長淑芬:時數的話,目前應該都是利用學校的團體活動課程或者是融入相關的課程,比如說公民或是綜合領域等等,它是融入……因為在我們十二年國教108課綱裡頭,本來在法治教育的內涵裡面就有反詐騙的議題內容,所以相關的課程都有……
林委員倩綺:這樣聽起來好像資訊性的偏多,本席現在講的是成少共犯的情形非常嚴重,目前在內容上、系統上或主題性上可能要再加重,因為你們現在可能在法治教育、公民教育的部分,大家認為是一般性的教育,可是目前這個問題還蠻嚴重的,可能在這內容當中的時數……
戴副署長淑芬:樣態……
林委員倩綺:或是內容的結構、比重……
戴副署長淑芬:彙整、更新。
林委員倩綺:對,可能要作一下更新。是不是先把目前有的相關資料讓本席了解。
戴副署長淑芬:是,好。
林委員倩綺:接下來請警政署回應本席剛才所談的這個部分。
蕭副局長欽杰:剛剛委員所提的分成兩個區塊,就是有關詐欺我們的少年,第一個是被騙,第二個是觸法。被騙的這個區塊,現在很多年輕小朋友,尤其在玩手遊的這一部分,常常透過手遊購物被騙。對於各手遊業者,我們跟數發部、財政部都有平臺來作平常的溝通跟識詐。
另外一個是在觸法這一部分,少年會觸法都是當車手,這個主嫌一定是成犯,幾乎沒有其他的類別。觸法那麼多,都是當詐騙的車手,因為當車手不需要技術,所以很容易為了物質而加入這個集團。這個部分我們也要求各縣市的少輔會能夠就開案方面,尤其剛剛召委所提到的新北個案。之前如果是在學或是已經管收了,少輔會就不開案,經過這個個案之後,我們研議縱使已經在管收輔導還是就學當中,我們的少輔會還是要繼續開案,不希望有破網。
林委員倩綺:謝謝你的解釋跟回應。但是本席對於我們現在講的這個部分,最關注的其實是從被詐騙或者是已經有問題的兒少到可能犯罪之前,我們是不是在資訊的整合度上不會……他碰到什麼問題,可能先做某一些預防,不要讓他有機會到達犯罪的程度。因為他從被詐騙到可能犯罪的中間過程,會有一些不同形式的問題,目前的資訊似乎不太整合。你們是少輔會整合的統籌單位,你們有沒有針對每一個單位需要知道的資訊,就這個個案本體讓大家能夠了解,不要今天他被騙了有一個資訊,然後明天可能家庭發生了什麼問題,又有另外一個資訊,因而各單位沒有辦法統整,知道有這樣一個少年,他本身可能已經暴露到犯罪的路途上,那我們在這中間就可以趕快先做處理,在資訊的統整度上,你們這邊的作法呢?
蕭副局長欽杰:有關被騙這一部分,我們拍了非常多的宣導,然後有關……
林委員倩綺:我講的是資訊的相互了解,就是衛福單位知不知道這個個案的問題?
蕭副局長欽杰:現在警政署跟教育部各級學校都有非常充分的配合,希望校園能夠通報,另外警方在執行工作時發現有少年的問題,也都有密切的配合。
林委員倩綺:我想請教一下,目前我們感覺資訊是不互通的,你們現在除了跟教育部、衛福部或者是社政體系資訊流通的作法是什麼?
蕭副局長欽杰:我們都有……
林委員倩綺:目前大家可不可以找到相關的統整資訊?
蕭副局長欽杰:有,像我們固定跟教育部開了很多的會議來聯繫,針對目前學校面臨的問題,我們都共同面對並解決……
林委員倩綺:本席最主要是提醒你,相關的資料可不可以後續讓本席辦公室知道,送給本席比較具體的作法?最重要的就是,不要讓資訊不互通成為少年從被詐騙一直到犯罪的過程當中,我們卻沒有及時處理的狀況,好嗎?這是最重要的。
接下來我們還是問一下有關於本席一直很關心的少輔會人力的問題,是不是請衛福部次長跟警政署,本席想要針對這個部分做了解跟提醒。我們其實談了很久,都在講行政輔導先行,但是少輔會現在碰到人力缺口,社工跟少輔員是第一線的人員,但是他們目前真的碰到很大的問題,因為這在本席質詢的部分已經談過很多次,我們舉例來說,臺中的少輔會目前有20名社工,但是有三分之二的年資不到2年,資深的社工大量地流失,我們真的要去思考這個問題,這代表環境不好,工作很難做。
高雄市的少輔會一年的業務費只有30萬,甚至有的時候還要靠社工自己做計畫,這還是直轄市喔!社工一個人手上要接15到30個個案。但是我們再看看臺東縣只有2個人,他要兼行政、輔導、提案,甚至時常有臨時危機處理,這樣子的配置很難實際落實行政輔導先行。本來立意良好,但是在實際的作為上,如果我們沒有把一些細節弄好的話,其實也會成空。
所以本席要請衛福部跟警政署這邊回應一下,請衛福部會同警政署全面盤點各縣市少輔會的社工人力,還有經費跟聘用的結構,並明確訂出中央負擔的最低補助標準,不要讓各縣市再各憑本事,這個部分受到衝擊最大的就是偏鄉跟原鄉地區。第二個部分是少輔員的薪資不要再用計畫執行率來給付,因為有的時候會延宕,社政體系最穩定的工作者不能成為薪資不穩定的受害者,好嗎?第三個部分,少輔會目前的運作主力就是社工人員,請衛福部、警政署共同研擬出如何強化少輔會人力的資源計畫,包括專業培訓、薪資合理化,還有聘期的穩定化,才能真正留住人。
請就本席針對以上關於少輔會人力的三點建議提供你們的看法,請很快、簡單地給本席回應。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有關於人力跟業務費都是社安網這邊,我們會有預算的支持,地方當然要先報上來,剛剛委員你所說的是……
林委員倩綺:第三還是……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啦!這三個部分……
林委員倩綺:其實這個問題還是要中央比較積極地主動處理,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當然、當然。
林委員倩綺:不要一直在等地方、等地方!我們是中央,很多東西要走得比地方快啊!
呂次長建德:OK,好,謝謝委員,我們會全力來推動,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詢答。
確實我們有責任替那一些沒有被看到、需要被保護的孩子多做一點事,我們也希望今天各部會針對這麼多委員的問題,共同提出可執行的時間跟責任的歸屬,還有跨部會的協作機制。
接下來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林倩綺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鑒於近年兒少遭遇網路詐騙人數急遽攀升,並出現透過線上遊戲聊天室招募少年成為詐欺車手及運毒工具人之「成少共犯」新犯罪型態,涉及跨部會教育、警政及少年保護機制之重大缺口,爰請教育部及警政署說明防範措施及系統整合進展,請公開說明。
說明:
一、據警政署統計,18歲以下兒少遭詐欺人數自105年863人,至113年暴增至2,346人,八年間成長近三倍,今年度截至八月更已突破1,200件。被害樣態以網路拍賣、一頁式廣告、遊戲點數詐欺為主,第一線兒少工作者指出,手機遊戲更涉及金錢詐騙與數位性剝削等多重風險。
二、除成為被害者外,兒少亦日益被犯罪集團利用為「共犯」。警方查獲多起利用《星城Online》、《傳說對決》等手遊聊天室,誘騙少年以「送貨一次2,000元」或「打工」為名,實際從事車手或運毒任務之案件,甚至有少年因「幫忙送東西」而身上被搜出毒品。此為新型態「成少共犯」現象,對少年保護造成重大挑戰,也凸顯現行教育、社政與警政系統在高風險預警及介入上的缺口。
三、審計部已明確指出,教育部應運用短影音、與高流量YouTuber合作,強化兒少防詐與媒體素養教育,並強化教材滾動更新。然而目前校園端推動仍不一致,缺乏最低教育時數與教材標準。
四、在犯罪預防方面,警政署雖持續要求平台下架詐騙廣告,但對於手遊聊天空間之「招募式犯罪」仍缺乏周延的通報及合作機制。另第一線少年輔導體系也反映,少年之家暴、保護、教育、社政、警政等資訊難以整合,跨平台查詢仍需靠人工、公文、電話,延遲介入時機,也讓高風險少年落入犯罪網路。
五、為避免少年在未受保護之線上環境遭利用,本席認為,中央應加速建立三項核心工作:
(一)教育部應制定全國的「防詐+反毒+媒體識讀」教育時數標準,並開發針對網購詐騙、遊戲點數詐騙、假求職與犯罪招募等防治犯罪議題的專屬教材與短影音。
(二)警政署應建立與主要手遊平台之周全合作與通報程序,並以科技偵查手段針對高風險聊天室模式加強偵蒐。
(三)警政署應會同各部會建立少年跨部會資訊平台,使教育、社政、警政、少輔會能即時一次性掌握少年過去之風險事件,落實預警與即時介入,避免今日的疏忽,造成未來新的「成少共犯」。
六、爰此提出質詢,請教育部與警政署就上述情形及未來具體作法,一個月內向本席提交書面報告說明。
主席:本次的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48分)
1資料來源:本部法務統計,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inquiry/InquireAdvance.aspx,瀏覽日期:114年11月24日。
2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務統計,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2393-1-xCat-10-7-20.html,瀏覽日期:114年11月24日。
3少事法第18條之7立法理由第3點:「因檢察官在監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之偵查程序中,即屬第18條第1項之執行職務,於採該等強制處分偵查過程發現案件係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應依該規定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即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若無其他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涉其中,檢察官應不得再對少年為後續偵查。又如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係成少共犯之案件,承辦檢察官除將觸法少年部分移由少年法院處理外,則得對成年人刑事案件部分進行後續偵查,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