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陳亭妃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七十一條之一。

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電業法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基於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要求船舶應裝置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以及攜帶其航程所需足夠的航海圖與航海刊物,故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亦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現在作以下決定:照案通過。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444455555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118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4420183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10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4號、11410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47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164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181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201號、114102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60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273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286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294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298號、台立議字第114070331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11493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410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410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伍麗華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410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14101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1141017)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貳、經濟委員會於1141029日(星期三)及1141030日(星期四)舉行第11屆第4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由召集委員陳亭妃擔任主席。會中邀請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交通部及海洋委員會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一、經濟部部長龔明鑫就「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之研修政策說明

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天然氣及自來水輸送及供應,確保民生服務、維護國家安全,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提出「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等修法草案,預期透過此次修法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不僅能有效遏止惡意破壞及違規行為,並能降低國家能源及民生風險,確保臺灣對外連結及社會運作之穩定,本次修法包含以下三大重點:

1.將海底電力電纜及送水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因應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經本部綜合檢討,除現行「天然氣事業法」已將海底輸氣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外,餘「電業法」及「自來水法」尚未將海底電力電纜及送水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爰提出本次修法草案,以維護日常供電及供水穩定,確保國家安全及民生服務。

2.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管道)事件,又海底纜線(管道)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故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強化法規保護範疇。

3.針對故意侵害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等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管道)等行為影響國人日常生活穩定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及處置規定,以嚇阻不法行為。

()有關大院委員所擬具修正案,本部說明如下:

1.有關「將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納入法規保護範圍」、「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規定」部分

(1)相關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將海底電力電纜、輸氣管線及送水管線分別納入法規保護範圍;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

(2)本部意見

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委員建議提高故意犯罰金至最高15,000萬元外,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共同討論修法原則、模式及架構而訂定,為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之一致性,懇請委員支持本部所提修正案。

2.有關「增訂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部分

(1)相關提案

委員黃捷等22人,提案新增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

(2)本部意見

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另船舶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有相當困難度,故懇請委員支持本部所提修正案。

3.有關「訂定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必要設施」及「圖資建置」部分

(1)相關提案

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修正「自來水法」第三條及新增「自來水法」第十六條之一,建議新增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必要設施、設備及會商海洋主管機關建置圖資等規定。

(2)本部意見

委員所提訂定並公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自來水必要設施、設備,現行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已有明定;至有關會商海洋主管機關辦理圖資建置一節,本部目前已依行政協助模式,洽請海洋委員會協助公布相關圖資,似無需增訂該款規定,故懇請委員支持本部所提修正案。

4.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民生必需相關海底纜線(管道)保護所提供之建議,本部謹表敬佩。

我國近年周邊海域已多次發生因大量抽砂造成海纜裸露並損壞、漁船拖網捕撈扯斷通訊海纜、大型貨輪下錨鉤住並損壞海纜,以及權宜輪偽掩活動造成勾損等事件,衝擊我國對外及離島間通信。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修法作業,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以強化各項海底纜線(管道)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二、內政部、國家安全局、法務部、交通部等部會之書面報告詳立法院公報紀錄。

三、委員王美惠等20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284號):

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現行法制對於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與正常運作之保護仍有不足,致難以有效防範惡意破壞或違規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將嚴重影響國家對外連結與整體社會運作。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過失侵害行為之刑罰規範,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增訂犯罪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有權人一律沒收之規定,並明定處置方式,以利執法機關妥速處理。

四、委員李坤城等18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305號)

有鑑於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如有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影響,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保護範圍納入海底輸氣管線,新增過失犯之刑罰規範。

()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五、委員伍麗華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345號)

天然氣為民生必需能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安全與穩定具有重大影響。如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安全及國家安全造成嚴重衝擊,屬重大法益,必須加以規範。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相關犯罪工具(如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所有權均應沒收,並規範其處置方式,以資周延,確保天然氣供應安全。

六、委員賴瑞隆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385號)

鑑於天然氣為國家重要民生及能源資源,供應安全攸關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海底輸氣管線為全國天然氣輸配系統之關鍵設施,如遭過失毀損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危害,將嚴重影響天然氣供應,侵害公共安全與重大法益,為補強現行法制,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情形,明定可沒收並處置犯罪所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以強化法制保障。

七、委員羅美玲說明「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鑒於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鑑於近年我國周邊海域船隻活動造成海底管線損害事件頻發,提高故意犯罰金刑之上限。

()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

()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八、委員賴惠員等21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430號)

天然氣乃為民生必需且重要之資源,且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性及穩定性至關重要,如有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行為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亦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影響,此乃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九、委員黃捷等22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425號)

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一併加強保護天然氣輸氣管線,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所得,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

()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底輸氣管線」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底輸氣管線此犯罪航次之不法所得而沒收之。

十、委員陳亭妃等17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486號)

考量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如有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影響,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十一、委員邱鎮軍等24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488號)

有鑑於政府大力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考量天然氣為民生必要資源,海底輸氣管線之安全運轉攸關全國天然氣系統正常運作,對國內整體供氣之安全穩定極具重要性,如有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海底輸氣管線功能正常運作之情形,將對民生社會安定、公共及國家安全造成影響,關乎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輸儲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

十二、委員吳沛憶等16人「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11016525號)

為保護海底天然氣管線,使免遭破壞以維護能源安全,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毀壞海底天然氣管線之罰則及可對犯罪所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為沒收。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於本次會議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陳亭妃補充說明。

肆、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