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1分至12時、下午2時30分至4時54分
12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20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天財Sra Kacaw 王定宇 蘇巧慧 盧縣一 林沛祥 林德福 張智倫 麥玉珍 林倩綺 陳菁徽 李昆澤 許宇甄 陳永康 謝龍介 洪孟楷 郭國文 黃 捷 羅智強 林岱樺 張嘉郡 廖先翔 柯志恩 黃健豪 吳秉叡 林淑芬 陳秀寳 賴士葆 沈伯洋 陳素月 羅美玲 蔡其昌 陳亭妃 陳昭姿 王正旭 吳琪銘 吳思瑤 賴瑞隆 李柏毅 徐富癸 何欣純 林國成 邱志偉 沈發惠 蔡易餘 李坤城 邱議瑩 葛如鈞 張宏陸 劉建國 陳俊宇 陳冠廷 王育敏 羅明才 王世堅 林宜瑾 莊瑞雄 賴惠員 張啓楷 楊 曜 傅崐萁 郭昱晴 吳沛憶 劉書彬 林楚茵 黃建賓 黃秀芳 鍾佳濱 韓國瑜 王美惠 邱若華 林月琴 王鴻薇 陳 瑩 許智傑 陳培瑜 王義川 林思銘 林俊憲 葉元之 李彥秀 羅廷瑋 謝衣鳯 高金素梅 游 顥 林憶君 陳玉珍 范 雲 張雅琳 柯建銘 蘇清泉 江啟臣 邱鎮軍 魯明哲 楊瓊瓔 丁學忠 黃 仁 翁曉玲 馬文君 陳雪生 呂玉玲 廖偉翔 徐巧芯 鄭正鈐 牛煦庭 陳超明 涂權吉 萬美玲 黃國昌 吳宗憲 黃珊珊 徐欣瑩 顏寬恒
委員出席 113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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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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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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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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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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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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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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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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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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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2月2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1月28日上午、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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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11月28日下午)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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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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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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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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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遊說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擬具「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學位授予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32人擬具「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強化民主投票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內政部函送「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九、國防部函,為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國防部函送「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農業部函,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並修正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森林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十二條之一附件十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理或移由該金庫辦理之一定金額以上授信案件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荷華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之植物種苗貨品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條附件八之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四條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十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達荷州、密西根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第三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農業部函,為廢止「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辦事細則」及「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花卉試驗分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適用之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修正「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修正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庫署配合「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經費不敷,前動支本(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0億元,全數註銷,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五、文化部函,為「國立臺灣美術館資料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美術館藝術圖書中心閱覽證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師請假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教育部函送「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法務部函,為修正「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環境部函,為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第3目「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六、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完善資訊加值運用及促進民間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地熱鑽探設備使用原則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重視原鄉電力備援能量及提升部落自主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進度管控及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政府公有雲環境建構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雲世代雲端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項目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成果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5G創新應用計畫」之經費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5G創新應用計畫」之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使用公有雲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盤點我國建設適合REITs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九、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因應數位時代浪潮對於農業從業者之轉型與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強化水土保持教育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一、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預算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二、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試驗所國家植物表型體分析中心興建工程進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三、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及農民退休儲金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四、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五、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數位資源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具體成果及後續精進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物保管及維護之檢討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平台使用量具體改進策略及計畫效益實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展示內容選定作業機制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九)綠能建設計畫執行不得使用中國製產品及僱用陸籍人士盤點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一)「海洋觀光計畫」優先納入高雄市鼓山、旗津、鹽埕等地區相關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決議(六)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轉型升級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決議(五)地方政府辦理停車改善工程及道路品質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決議(十二)推動5G提升智慧交通服務效能與安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七)嘉義火車站改建檢討及南端無障礙設施缺乏之處理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局決議(一)新闢航線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導入智慧車站與綠能系統設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採購作業檢視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托育設施補助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優先考量有適切需求之鄉鎮所提公共托育計畫及提高預算執行率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執行效率與資源運用效益精進作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執行率精進檢討作為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七)「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臺灣學術網路資安防護處理機制暨前瞻第5期執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與精進圖書館法定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有關屏東縣潮青圖書館計畫申請之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三、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高級中等學校偏遠地區優先推動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四、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五、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重點產業高階人才培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八、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九、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強化對受補助機關執行進度之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公有危險建築物重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八一、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及所屬第1目第1節「防救災緊急維生物資整備」預算凍結1,82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業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四、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第1目「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預算凍結1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九)第1目「支持勞工安定就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六、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決議(十)第1目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預算凍結4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審查。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考選部公告調漲各項國家考試報名費,建請全面檢討國家考試報名費用調整機制,暫緩調漲方案,減輕青年報考負擔,維護公平報考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仁就「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第10條,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中,將民防人員比照義警消人員納入免召對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既有公寓大廈設置電動車輛充電樁衍生諸多爭議,主管機關修法停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1月28日委員個人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組由委員陳昭姿、盧縣一、羅廷瑋、黃健豪、李彥秀、陳菁徽、謝龍介、黃建賓、林憶君、賴士葆、何欣純(書面)、劉建國(書面)、范雲、王美惠(書面)、張雅琳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12月2日)
一、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歲出預算部分
通案決議、第1款行政院主管、第2款內政部主管、第3款經濟部主管、第4款交通部主管、第5款農業部主管、第6款衛生福利部主管,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7款環境部主管、第8款預備金,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三讀時:
一、歲出部分:270億元,照列。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270億元,依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副主委陳朝建及委員陳恩民、許惠峰、王韻茹及許雅芬等6人於114年11月3日任期屆滿,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亦即行政院應於8月3日前完成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然行政院卻因府、院、黨全面推動「大罷免」造成政務廢弛,意圖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可恣意提名,竟罔顧法定程序,迄今未完成提名作業,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常運作,明顯怠忽職守。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肩負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民主運作之規劃與執行,李進勇主委日前已公開表示,「人事延宕將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若出現空窗是國家危機」,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置若罔聞,無視法定提名期限,放任國家機關運作面臨停擺風險,卓榮泰院長應負最大責任!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七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二章之一章名、第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李昆澤等、委員黃秀芳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三、委員范雲等、委員黃捷等分別提案增訂第二十二條之四、委員范雲等提案增訂第二十二條之六至第二十二條之八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9項附帶決議:1.《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為確保調查結果之公平、公正及客觀性,要求勞動部應於附屬法規明確規定外部調查人員之利益迴避與倫理相關規範,且對於事業單位所通報之職場霸凌案件,應每年統計分析,並對外公開結果;另針對外部第三方不法侵害防治,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附屬法規及指引,強化雇主應採行措施,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2.因應後疫情時代企業營運需求,事業單位除既有傳統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危害預防,與輪班、工時過長及績效造成之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預防外,亦宜有能從群體、環境、數據角度進行風險控管之公共衛生師參與,以符事業單位整體職場健康、防疫與健康計畫規劃及推動等需求,爰要求勞動部應檢討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之子法,除現有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外,將公共衛生師納為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範圍,以強化事業單位之職場健康風險預防及勞工健康保障。3.《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定事業單位通報機制,通報資料不應只有中央主管機關內部存檔,應有外界監督機制,爰要求勞動部對於事業單位通報之資訊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度並應公開相關統計分析結果。4.《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雖規定雇主須成立調查小組,但目前多數「外部專業委員」仍由雇主自行指派,若受聘專家與企業存在長期合作關係,調查結果勢必有傾向袒護資方或保護企業形象而作成不利結果之疑慮,為避免調查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資方主導,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明定外部調查人員應符合「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落實保障勞工權益。5.職業安全衛生法雖已明定職場霸凌之相關調查與通報機制,但雇主所調查之內容,恐有與事實不符,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爰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應明定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處理結果,且應提供予當事人,若雇主未提供,應依法逕予裁罰。6.為確保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能順利推動,以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應立即盤點須配合增訂或修正之附屬法規與行政規則,廣納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儘速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修),並辦理修法說明會向各界廣為宣導,爰要求勞動部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布後半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或訂定。7.有鑑於近日,長榮航空空服員抱病出勤返國後不幸離世,引發社會關注。陸續有工會團體反映,目前勞工有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而需要治療或休養時,可以依法請病假,病假天數與工資給付方式規範於《勞工請假規則》。如果雇主拒絕勞工請病假,可以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進行裁罰。但在實務上,勞工依法雖然可以請病假,很多公司的管理制度,卻對生病請假的勞工施加許多制度上的懲罰,包括扣考勤、減少獎金、影響排班、調薪升遷或影響公司相關福利,形成勞工生病「硬撐上班」的情形,勞動部不應只針對航空業要求改善,應正視全國勞工的健康權,以杜絕勞工明明生病,有治療休養需求,卻不敢向雇主請病假的文化。面對勞動法令對於勞工請病假的保障,明顯不足,應該有制度性的改善與加強,才能嚇阻企業不能以勞工請病假為由,對勞工有不利處分,要求勞動部2個月內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以保障勞工的「病假權」,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近期發生空服員值勤後離世的憾事,引發社會對航空業職場文化與勞動保障的高度關注,也凸顯我國職場勞動環境中存有嚴重之心理壓力與健康風險問題。在部分企業的制度與文化下,對請假勞工施加各種制度性不利益待遇,使勞工請病假受到不當考核、喪失全勤獎金及各種薪資、獎金、考績、升遷、福利與排班等制度壓力,形成「健康」與「工作」二擇一之困境,亟需制度性檢討與修正。鑑於勞動部所屬公務員因職場霸凌輕生事件,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專章」,惟相關條文尚未涵蓋勞工病假權益及健康保障之具體規範。雖勞動部業於114年10月17日邀集交通部民航局及各國籍航空業者,就勤惰管理、病假請假制度及全勤獎金問題進行商議,惟相關決議僅限於航空業,未能普遍適用於各產業。爰此,要求勞動部:(1)承諾將於《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規中,研議普通傷病假部分天數之保障機制,並明文規範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假時,雇主不得對勞工有相應之不利之處分及待遇。(2)全面檢討現行勞工請假制度,包括強化勞工請特休之保障,以及禁止勞工因請特休而被雇主不利益對待的規範。(3)應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制度改革整體評估,並將具體改革方案,包括修法草案方向或具體制度性改革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為確保事業單位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程序公正、客觀,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準則,明定調查小組之組成及調查處理期限,並建立申復程序,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惟實務上若調查與申復程序由同一批或多數相同成員辦理,恐造成利益衝突及結果重疊,難以確保審議之中立性與公信力,致使申復機制流於形式,無法回應當事人對調查結果之疑義。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子法時,應明定:(1)事業單位設置之職場霸凌調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2)針對不服調查結果之申復案件,應另行組成申復審查小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避免原調查成員再度參與,確保審查之獨立性與公正性。此舉有助於提升職場霸凌案件調查與申復程序之信任基礎與正當程序保障,落實職場安全、性別平等與人權保護之立法目的。10.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依第四項授權訂定相關準則,明定協調、調查及申復之程序,以確保處理過程之公正與透明。又依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惟草案與立法說明中,並未明定協調、調查、申復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件程序完成後,應將結果及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之義務,恐致使案件當事人無法得知相關紀錄與結果,影響當事人之知的權利及後續救濟權益。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範,明確要求處理機關於調查程序完成後,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以維護程序正義、資訊對等與行政透明。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相關規範中明訂:事業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案件之協調、調查、申復或申訴程序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含事實認定之理由)及處理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含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與雇主),並明定該報告通知之期限,確保當事人充分知悉結果並得以行使後續救濟權利。以此強化職場霸凌案件處理之透明度、公正性與行政可受監督性,保障勞工及雇主之程序權益。11.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並保障被害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然僅概括規定「採取適當措施」,欠缺明確操作指引,將致使各事業單位實務執行差異甚大。部分雇主僅形式上進行調查,未提供具體的協助或補救措施,造成被害勞工在心理健康、職場環境及法律救濟上均缺乏實質支持,影響制度成效與勞工權益保障。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明訂,雇主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及其他必要服務。爰要求主管機關於研修相關子法時,應參採《性別平等工作法》現行規範為基礎,明確列舉雇主應採行之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法律諮詢、調整工作內容或場所、協助提起申訴等項,作為雇主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實質指引,以提升制度可執行性及勞工保護成效。12.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立法說明,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遴聘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且外部成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惟目前制度中,對於「外部專業人士」之資格標準、訓練機制及來源渠道均未建立,實務上恐造成各機關、事業單位難以遴聘具備專業中立判斷能力之人員,影響調查品質與勞工信任度。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五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性騷擾防治人才資料庫,以確保處理案件之專業性與一致性,其作法足資借鏡。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五項之精神,建立「職場霸凌防治人才資料庫」,並規劃定期辦理職場霸凌防治專業人才訓練,以提供各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調查人員之遴聘依據,確保職場霸凌事件調查之公正性與專業性。13.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為掌握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之相關統計及雇主處理情形,明定雇主於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及事件處理結果,均應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惟現行條文僅規範登錄義務,未明定統計資訊應對外公開,致社會大眾、研究機構及勞工團體難以掌握各產業、各性別或年齡層之案件分布與處理結果,影響政策檢討與制度改進。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文授權,於其指定網站每年主動公開職場霸凌案件統計資料,並應依性別、年齡層、行業別、事件性質、處理進度及結果等項目分類統計與分析,作為未來政策規劃與防治措施之依據,提升制度透明度與社會信任。14.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專章,為確保事業單位落實規定,維護勞工權益,要求勞動部應於修法後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包含提供事業單位職場霸凌處理之相關輔導及諮詢服務,並擴大宣導及納入未來監督查核之重點;對於中小企業之協助,應考量其資源有限,必要時,應提供聘請外部調查人員相關補助。15.為確保本次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能順利推動,以有效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所有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應立即盤點須配合增訂或修正之附屬法規與行政規則,廣納有關機關、團體及學者專家等各界意見,儘速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修),並辦理修法說明會向各界廣為宣導,爰要求勞動部應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布後半年內完成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或訂定。16.本條條文及本次修法其餘罰則條文之修正,將行政罰鍰之法定上限巨幅提高,例如第四十三條罰鍰上限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劉委員建國支持藉由提高罰則以遏止不法,落實雇主職安責任,然法律威權之所繫,在於執法之公允、透明與劃一。行政罰鍰區間既經擴大,主管機關之裁量權亦隨之擴張。若缺乏嚴謹、透明之準繩,易導致執法標準不一,產生行政爭議。爰此要求勞動部於4個月以內,務必履行下列要求:應立即以新訂罰則為引,全面修訂現行行政裁罰準則,此基準應公開透明。裁罰基準必須具體規範罰鍰額度與下列要素之對應關係,以確保裁罰之比例原則與公平性。勞動部應確保在子法或行政規則中明確訂定上述標準,方能使行政執法權責清晰、有法可循,並獲得社會公眾之信服。17.本條有關利益迴避事項之規範,為求周延,爰此要求勞動部應於4個月內,參酌各級公家機關利益迴避事項規範,儘速訂定具體之執行準則及明確之利益迴避範圍,以徹底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並杜絕爭議。18.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通過後,除強化工程源頭防災、承攬安全管理等制度,並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包含職場霸凌申訴、調查與處理、通報系統建置、外部申訴檢查、訴願案處理、人才資料庫及專業人員培訓等機制,均加重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行政負擔。為有效推動所通過之修正條文,要求勞動部應積極向行政院爭取必要之人力與經費,並進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組織調整,以強化我國職場安全健康體系,建構安全且友善之工作環境。19.《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規定事業單位應將申訴案件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惟當事人並未能查詢雇主是否依規定通報,為避免雇主隱匿通報,爰要求勞動部於附屬法規中,除明定雇主應提供當事人書面調查報告外,其內容並應載明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通報之日期等相關資訊,以利勞工知悉。〕
五、(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建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條例三讀通過後,持續研議整體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法制化之可能性與時程,並請於本條例實施一年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法制化可行性與立法時程規劃之書面報告。2.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機制,除法定之諮議會外,若在子法或相關規範中設有「審查會」等相關審議機制,其成員或外部學者專家,仍應納入醫療服務提供者之代表。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申請書之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者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等資訊。(2)執行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相關人員資訊。(3)所申請之資料範圍、類型及期間。(4)申請之法規依據。(5)資料利用之特定目的、必要性及預期效益。(6)資料處理方式、預期可能風險、風險管控與安全維護措施。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定主管機關及保險人應定期公開之資訊,應至少包含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決定通過之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通過案件之申請書、審查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諮議會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其利用結果報告或研究成果等相關資訊。)
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78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表列7案。
附表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 |
二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分自「內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羅智強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4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陸、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柒、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捌、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企業併購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玖、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12月2日)僅限列如附表9案。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案」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委李進勇、副主委陳朝建及委員陳恩民、許惠峰、王韻茹及許雅芬等6人於114年11月3日任期屆滿,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亦即行政院應於8月3日前完成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然行政院卻因府、院、黨全面推動「大罷免」造成政務廢弛,意圖取得國會過半數席次可恣意提名,竟罔顧法定程序,迄今未完成提名作業,嚴重影響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常運作,明顯怠忽職守。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國家最高選務機關,肩負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民主運作之規劃與執行,李進勇主委日前已公開表示,「人事延宕將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若出現空窗是國家危機」,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置若罔聞,無視法定提名期限,放任國家機關運作面臨停擺風險,卓榮泰院長應負最大責任!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違法,嚴重踐踏法治,刻意延宕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人事提名,以致中央選舉委員會面臨人事空窗危機,影響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但危害獨立機關之運作,更對地方政務推動造成嚴重窒礙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7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分別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予
以通過。
拾、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游顥等37人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5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王美惠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2)「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四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五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七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