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1日(星期一)92分至1117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審查(十四)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十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八)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九)委員范雲等16人、(二十)委員何欣純等18人、(二十一)委員徐富癸等18人、(二十二)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25人、(二十五)委員李柏毅等16人、(二十六)委員王鴻薇等17人及(二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一)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二)委員陳秀寳等18人、(十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8人、(十五)委員邱鎮軍等20人、(十六)委員范雲等16人、(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8人、(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7人、(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7人、(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二十三)委員林俊憲等23人、(二十四)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二十五)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三)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四)委員陳秀寳等17人、(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七)委員邱若華等16人、(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9人、(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二十三)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二十四)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四)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7人、(十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八)委員邱鎮軍等22人、(十九)委員何欣純等18人、(二十)委員羅美玲等18人、(二十一)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二十三)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討論事項二第(二十五)(二十七)案、討論事項三第(二十四)(二十六)案、討論事項四第(二十三)案及第(二十四)案、討論事項五第(二十二)(二十四)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1126日(星期三)上午92分至1238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魯明哲  洪孟楷  林國成  蔡其昌  李昆澤  何欣純  陳素月  林俊憲  游 顥  廖先翔  徐富癸  黃健豪  許智傑  邱若華  陳雪生

   委員出席15

列席委員: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張宏陸  王美惠  林倩綺  王鴻薇  謝衣鳯  蘇清泉  羅明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徐欣瑩

   委員列席11

列席官員:

交通部

政務次長

伍勝園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長

胡廸琦


路政及道安司

司長

吳東凌


綜合及規劃司

簡任秘書

楊茂森


法制處

處長

許宏達


公路局

局長

林福山


鐵道局

局長

楊正君


運輸研究所

副所長

王穆衡


觀光署

副署長

黃荷婷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馮輝昇


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楊小天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簡任正工程司

盧昭宏



科長

廖志明


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副局長

廖國政


交通組

副組長

陳朝新


消防署救災救護組

專門委員

簡鈺純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

簡任技正

陳麗娟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主任秘書

倪炳雄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紀咸仰


法務部

參事

謝志明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林敬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副組長

陳志祺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執行長

林沛達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副處長

洪 玲

主  席:洪召集委員孟楷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廖先翔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李昆澤、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林國成、廖先翔、黃健豪及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由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及鐵道局局長楊正君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林國成、蔡其昌、李昆澤、魯明哲、何欣純、陳素月、林俊憲、游顥、廖先翔、徐富癸、黃健豪、許智傑、陳雪生、邱若華及謝衣鳯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公路局局長林福山、鐵道局局長楊正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馮輝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進行技師法、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等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

我們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好,那就省略。

本日會議逐條審查程序:各案先一併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也一併宣讀;全部宣讀完後,再逐案進行協商處理。現在請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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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條文均已宣讀完畢,現在就各案彙整之條文對照表逐案進行協商處理,我們現在就到前面來做處理。

我們現在要進行協商處理,首先要進行的是技師法的部分。

我們要繼續併案審查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的修正草案,要繼續進行逐條討論,大概有兩案,是少數的條文修正。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的部分,委員有沒有意見?請相關單位說明有沒有意見以及處理的情形。

李副主任委員怡德:好,謝謝召委。有關技師法第十一條,工程會建議是不是能夠用林俊憲委員等21人提案的條文來進行修正?

主席:來,說明一下。

李副主任委員怡德:其實各委員的提案版本也跟行政院修正草案的內容是相近的,不過在林俊憲委員的版本裡面,因為我們增訂了一個相當於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在他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其實是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跟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所以我們在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增列不發給執業執照的要件,這是針對第十一條的修正建議。

主席:工程會的建議是按照林俊憲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建議依照林俊憲委員等21人提案的條文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請工程會說明。

李副主任委員怡德:第四十二條修正的部分,最主要是那個……我們工程會是同意各委員提案修正的方向,考慮到現行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報請懲戒的機制,但常常出現的是,有被利用成為解決私權爭議手段的可能,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的手段。在林俊憲委員等21人的提案中,有參考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以及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的規定,但是另外增訂利害關係人如果發現技師有違失情事的時候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者是技師所屬的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的規定。這是相對比較周妥一點的,因此工程會對第四十二條修正條文的建議是,是不是能夠依照林俊憲委員等21人提案的條文進行修正?以上報告。

主席:好,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的條文通過。

請工程會的同仁可以先行離開。我們繼續處理其他單位的條文。

繼續進行逐條討論電信管理法,也是兩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

在座的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徐富癸委員。

徐委員富癸:謝謝召委。我們會提出這樣的修法是為了有效嚇阻破壞我國通訊電纜的不法行為,尤其目前在我們的14條國際海纜裡面,有3條因為障礙事故待修復,有2條還在評估當中。國人除了關心電纜修復的進度之外,更重要的是未來如何防範於未然,尤其是面對對岸的壓力,要遏止其破壞行為,我想我們應該有比較嚴正的修法態度,謝謝。

主席:針對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這個部分就按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按照行政院提案的版本通過。

現在進行第七十二條之二。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請相關單位來做說明。

牛司長信仁:召委、各位委員。第七十二條之二,委員的立法意旨是有關於中華民國境外領域的犯罪,希望能夠適用之。但是根據現在國際法的相關規定,針對域外的部分有所爭議,同時在法律上是否賦予非船籍國在公海上逮捕及搜查的權力,另外,在海巡單位執法上是不是有困難,都要一併考量,所以建議本條不修正,以上報告。

主席: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繼續審查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繼續進行逐條討論。

再作補充說明: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以上。

我們針對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要進行相關的討論,總共有6條。

現在處理第一條。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相關單位說明。

呂署長國臣:好的……

主席:署長喔!

呂署長國臣:是、是、是。

有關於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主要是針對氣象設施受到破壞的行為,這一次我們增列了過失犯的刑罰規範等。這個條文在行政院基本上有做跨部會的共同討論,在修法的原則、模式、架構以及訂定方面,我們希望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的一致性,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部所提的修正案。

至於其他案子,包含氣象法的,有關委員所提到的……

主席:署長,一條一條來,我們先處理第一條。

第一條,氣象署的建議是不予修訂,是不是?

呂署長國臣:對,關於第一條,委員提議新增「並配合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建立永續發展之氣象資訊基礎」,就目前來看,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經有相對的規範了……

主席:好,現在我們只針對第一條,一條一條逐條來做討論。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沒有的話,我們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二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沒有意見的話,氣象署來做說明。

呂署長國臣:好的,在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之下,極端高溫的頻率逐漸增加,對於高溫這個議題,影響範圍非常大,包含勞工,還有國民健康等等各個領域,所以氣象署目前已經有在草案中把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的範圍裡面。

主席:氣象署的想法是不予修訂嘛!

呂署長國臣:目前我們的草案正在預告進行當中,所以……

主席:好,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針對氣象法第四條之一,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沒有意見的話,氣象署做說明。

呂署長國臣:好的,配合國家淨零排放政策的相關作為在氣候變遷法裡面已經有相當的規範了,所以我們尊重委員會綜合審查的結果。

主席:尊重委員會……

呂署長國臣:所以……

主席: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呂署長國臣:我們的看法是這一部分已經在氣候變遷法裡面有規範了……

主席:就是不予修訂嘛!

呂署長國臣:所以是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你的觀點、立場要明確。

我們再來請教,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不予增訂。

呂署長國臣:有關於第四條之二……

主席:我還沒講,署長,你不要那麼緊張……

呂署長國臣:不好意思。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之二。請問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沒有的話,請署長做說明。

呂署長國臣:這一條的策略在氣候變遷法裡面已經有相對的規範了,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列。

主席:謝謝署長。

在場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不予增訂,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不予增訂。

現在進行第四條之三。在座各位委員,請對照相關的條文,第四條之三,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請署長來做說明。

呂署長國臣:好的,委員提議氣象法對外提供的資料也包含有關衛福部的部分,因為有關於兒少健康危害是屬於衛福部主管機關的專業範圍裡面,而且建立氣候風險指引與氣象法的目的是有所不一樣的,在兒少部分,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列。

主席:謝謝署長的說明。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不予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這條行政院也有提案,請署長說明。

呂署長國臣:好的,各位委員所提的修正相關內容均與行政院版本草案內容的精神大致是相同的,懇請委員支持本部所提的行政院修正版本。

主席:好,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要併案審查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我們要進行逐條討論,有兩條條文,分別是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請委員對照相關的條文。

問在座委員,針對商港法第十五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請葉協隆局長來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跟委員會報告,第十五條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期滯留商港,行政院提出本次修正的版本,認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要求船舶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移泊。針對委員的23個提案,除了有16位委員提案跟行政院版本一致之外,其他委員的相關提案,經過我們檢視,委員相關提案的文字雖然跟行政院版本略有差異,但是文意上跟行政院版本精神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好,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數位部林部長,你們應該可以先行離開了。

我們接下來進行第六十五條之四,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在座委員沒有意見要做補充的話,請葉局長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報告委員會,第六十五條之四是針對未依第十五條限期離港,或是沒有依照第六十條之一留置的外國商船,未依期限內補正相關正當理由或相關船舶證書等文件,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沒入之。針對行政院提案版本,經檢視委員提案版本,除了王美惠等16位委員跟行政院提案版本內容一致之外,其他委員提案版本雖然文字上跟行政院版本略有差異,但在文意上跟精神上,我們經過詳細檢視,是跟行政院版本一致,懇請委員是不是可以支持、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五條之四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我們現在要繼續併案審查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共要處理54條,這個部分請委員對照船舶法條文的修正草案來對照相關條文。

現在處理第一條,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要做補充說明?沒有的話,請葉局長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跟各位委員報告,行政院提案版本第八條之一的部分,李坤城等12位委員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其他委員的提案,有關蘇巧慧委員增訂第八條的部分,已經跟蘇委員報告,因為領海及鄰接區法已經有相關的明確規範,建議不在本法重複規範,已經獲得蘇委員的同意。其他的部分……

主席:葉局長,我現在在講第一條,你對一下,我們現在在講船舶法的第一條,對不對?

葉局長協隆:是,對不起、對不起。

主席:不要「天公生咧迎媽祖」。

葉局長協隆:好,抱歉、抱歉。報告召委跟各位委員,第一條是蔡其昌委員所提案的部分,跟召委及委員會報告,本次委員的提案,除了蔡其昌委員之外,另外還有徐富癸委員針對本次行政院提案版本沒有涉及海纜安全保護的條文,也有提出相關條文,這個部分我們有特別跟徐委員跟蔡委員做報告,因為本次行政院的修法是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進行修正,其他無涉及海纜安全條文的部分,因尚須審慎研議,是不是可以先以行政院提案版本條文來進行審議,其餘條文暫不予審議?跟徐委員及蔡委員報告後,已獲得兩位委員的支持,是不是建議委員會能夠針對行政院提案的第七條條文來進行審議?以上報告。

主席:我們現在是針對第一條,當然第一條航港局的立場就是不予修正嘛,對不對?

葉局長協隆:是,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好,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徐富癸委員。

徐委員富癸:謝謝召委。我想我們都支持交通部的修法方向,尤其是海纜部分確實是應該要優先處理,後續針對遊艇觀光、離岸風電跟納管浮具的部分,我想我們也期待未來要趕快去處理,尤其船舶法7年未修,如果這次不修正,未來可能我們也要等很久的時間,後續的部分我們都會來配合,也期待交通部跟航港局能夠儘快來處理,謝謝。

主席:徐富癸委員,如果你同意的話,你相關的版本就不用討論了嘛?好。

針對船舶法第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八條,有蘇巧慧等18人提案,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請各位委員查看相關的對照條文,船舶法第八條。請葉局長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蘇委員的提案是在第八條,建議新增第二項、第三項有關無害通過之認定與管理的相關條文,這個部分,因為考量到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針對無害通過已經有相關明確規範,建議無須在本法另行訂定,跟蘇委員辦公室這邊報告,也獲得委員這邊的同意,支持維持行政院版本,不予增訂。以上報告。

主席: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八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第八條之一。請羅美玲委員。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本席的第八條之一基本上跟院版是差不多,只是我在文字段落有做了一個調整,這是立法技術的調整,因為我看到第八條之一的第一項裡面有「下列船舶」,突然間多了一個「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我把這一段拉到第八條之一第二項,大家可以來做參考,因為我覺得這個文字落在這裡好像怪怪的,我的版本為「下列船舶,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這樣子會不會比較順一點?然後把「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這個部分,我們放在第二項,這樣會不會比較順?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主席:我們請航港局葉局長來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是,報告召委,謝謝羅委員這邊的提案。跟羅委員報告,「下列船舶」要含括船舶有關AIS的規範事項,這個部分在行政院各部會討論的時候,把「下列船舶」這個部分放在第一項序文的前段,是認為這樣對於規範所有船舶範圍的明確性可以更清楚,而且更完整,這個部分是經過林政務委員多次的會議討論,也經過法務部相關單位的檢視,感謝委員提案,因為這個在文意上應該是相一致的,是不是懇請委員可以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好,請林俊憲委員。

林委員俊憲:是。請教交通部針對AIS的部分,你所謂的因不可預期的海況或事故導致故障,這種狀況會不會成為他逃避定位的一個藉口?像這種情況下,是不是要求它要立即通報AIS壞掉,是不是應該要定一個更明確的細則?比如說它多久以內應該要立刻明確的告訴我們。因為如果AIS一故障,我們馬上就會失去它的位置,照理講是這樣子,那有沒有規定它多久以內就必須要向我們通報?

主席:來,局長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的提案,跟委員報告,航港局設有海事中心,我們對於領海內,甚至在鄰接區範圍內船舶的AIS都能夠即時掌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追溯船舶關閉AIS的軌跡,如果海巡這邊查獲有不法的船舶,我們都可以即時透過軌跡追溯來確認它是不是有違規、沒有開啟AIS的狀況。

現在行政院版本雖然沒有要求多久要來做通報,但是這邊原來的文字已經有「應即」,也就是馬上要向航政機關通報的義務。除了沒有立即通報,後面都有相關的罰則之外,我們也會要求它如果有故障的情形,要按時跟我們通報船舶的船位,來確保我們對於船舶位置的掌握。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智慧航安的設備能夠有效掌握船舶的位置,而現在行政院版本所提的文字已經有要求AIS故障的情形要立即向航政機關通報,懇請委員是不是可以暫時以我們行政院版本來通過?未來如果有訂定細部規定的需要,我們可以用行政規則等方式再來進一步做要求。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來,林俊憲委員。

林委員俊憲:同意。

主席:針對葉局長的說明,羅美玲委員有沒有接受?好,第八條之一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我們現在要進行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的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因為徐委員剛才已經接受相關的說法。

第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第八條之二也不予增訂。

我們現在要進行第十條,也是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現在進行第十條之一,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請葉局長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跟委員會報告,第十條之一是要求外籍船舶在我國領海內航行或錨泊的時候,它的船身必須要備具正確船名還有國際海事組織的正確編號標誌,而且不得損壞、隱匿或塗改,這個就是為了要有效嚇止所謂的三無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會有不當侵擾的行為。

本條計有王美惠委員等15位委員提案的內容跟行政院版本一致;至於其他委員的提案,除了徐富癸委員、蔡其昌委員所提沿近水域的部分,還有吳沛憶委員、沈伯洋委員所提禁止水域,這些版本跟行政院版本略有差異,經過我們檢視,我們是依照兩岸條例的用語,為利法律用語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關於其他委員的提案,非常感謝羅美玲等委員的提案,經過我們詳細的檢視跟比對,委員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的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

另外一個考量是,為了確保法律明確性原則,行政院版本對於應該要規範的事項都有明確的列舉,以確保明確性原則;其次,考量各委員提案的文義與行政院版本的精神、文義是一致的,懇請委員能夠支持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林俊憲委員。

林委員俊憲:這個必須要有明確的標準,這個是國際公約,船跟車子一樣,要有車牌,船一定要有一個標誌,會進入我們管制海域裡面卻沒有標誌的通常都是中國漁船,或者是有不明企圖者。

葉局長協隆:是。

林委員俊憲:你特別具名說,如果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是什麼狀況下會有無須具備者?

葉局長協隆:跟委員報告,依SOLAS規定,一定規模以上的船舶不需要申請國際海事組織的船舶編號,這個是在所謂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裡面特別規範的,基本上就是一些小船,很小的船舶才可以豁免這個海事船舶編號(IMO Number)標誌的義務,否則其他船舶都需要標誌的。

主席:請問林俊憲委員還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俊憲:我沒有意見,只是好奇啦,原來豁免是要很小的船。

葉局長協隆:是。

林委員俊憲:多小?竹筏那種?

葉局長協隆:應該是國際航線100噸以下。

林委員俊憲:那應該有一個標準嘛?

葉局長協隆:對,國際航線100噸以下。

林委員俊憲:如果發現有違規、沒有標誌的,我們通常怎麼處理?

葉局長協隆:關於違規、沒有標誌,我們後面……

林委員俊憲:驅離還是查扣?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我們在第八十九條之一就有明確的罰則。

林委員俊憲:好,我再參考一下。

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氣象署呂署長,如果你沒有要繼續了解船舶法相關的規定,可以先行離開去處理公務。

關於第十一條徐富癸委員的提案,第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現在進行第十一條之一,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葉局長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報告委員會,第十一條之一是依照國際公約的規定,要求總噸150以上的外籍船舶在我國領海水域應該要具備航海日誌,針對航海日誌的應記載事項也有明確的4款規範。

本條計有王美惠委員等16位委員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的內容完全一致;另外,有關黃捷委員、郭昱晴委員等委員提案,經過我們檢視,文義上跟行政院版本一致;有關郭委員提案的部分,針對航海日誌應記載事項跟行政院版本略有差異,這邊要特別跟委員報告,依據國際公約、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針對航海日誌的應記載事項有明確規定,現在行政院提案版本所列的4款要項就是依照國際公約來律定的,所以為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懇請委員能夠支持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在座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十一條之一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我們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也是徐富癸委員的提案,他也同意不予修正,第二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也是徐富癸委員的提案,他也同意不予修正,好,第二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也是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他也同意不予修正,第二十八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一,也是徐富癸委員的提案,他也同意不予修正,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十八條之二,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所以第二十八條之二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十八條之三,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所以第二十八條之三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七條之一,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我們現在處理第五十二條之一,也是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五十七條,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五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六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六十一條,委員徐富癸提案,他同意不予修正,所以第六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六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現在處理第六十五條,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六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六十六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所以第六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一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七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七十一條之一,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我們現在處理第七十二條,請各位委員參照相關條文,第七十二條各位委員有沒有要做補充說明?沒有的話,請葉局長做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報告委員會,第七十二條是規範自用遊艇,仍須適用本次修正第八十九條之一罰則的規定,有關委員提案,計有王美惠委員等22委員提案,所提案的內容條文都跟行政版本一致,僅有徐富癸委員提案的部分,第一到三項有關強化海纜防護的部分,自用遊艇要適用第八十九條之一的概念是跟行政院版本一致;至於徐委員提案第四、第五項的內容,因為無涉海纜安全的條文,先前有跟委員報告,同意暫不予審議,因此綜上,建議維持行政版本,懇請各位委員支持。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各位委員,我們先休息10分鐘,等一下繼續相關的審查。

休息1046分)

繼續開會1057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現在要處理第七十三條,也是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我們現在正式說明:第七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七十六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七十八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八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現在要處理第八十二條,請各位委員參照相關的條文,第八十二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請葉局長來做說明,請清楚的說明。

葉局長協隆:是,謝謝召委。報告委員會跟各位委員,第八十二條是規範小船,就是總噸20以下的船舶也必須要適用本次修正的第八十九條之一的罰則,本次委員提案,計有王美惠委員等19位委員提案,所提案的內容條文跟行政院版本完全一致,其餘委員只有徐富癸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雖略有差異,但是徐委員所提版本的第一項,有關小船適用第八十九條之一罰則的部分跟行政院版本的精神是一致的;至於徐委員提案第三項,有關提案文字的部分,因為沒有涉及到海纜安全相關的條文,已經有跟徐委員報告,因為未涉及海纜安全,原則上不在本次行政院提案的修法範疇內,徐委員同意支持行政院版本。因此第八十二條部分,懇請委員支持維持行政院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請問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八十二條就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我們現在進行第八章之一,這是有關於章名,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所以第八章之一不予增訂。

在處理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一有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八十九條。跟各位委員說明,第八十九條有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另外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提案,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其他委員針對第八十九條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因為還有蘇巧慧委員的提案。

請蔡其昌委員。

蔡委員其昌:第八十九條之一,主席……

主席:第八十九條。

蔡委員其昌:第八十九條……

主席:第八十九條,各位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八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要進行蔡委員關心的第八十九條之一。

請蔡委員。

蔡委員其昌:謝謝主席。前面的條文,本席沒有太多意見,所以就按照剛剛主席宣告都逐條來通過

第八十九條之一主要是罰則的部分,本席比較關心的是,因為第八十九條之一涉及我們對於AIS裝置在20噸以下,這20噸以下,目前航港局有編列預算在進行補助,漁船的部分,漁業署也有編列預算在補助,所以必須有罰則,本席對這個是沒有意見,我們是同意的。只是我們政府一方面編列預算在補助,這補助預算是實施到明年,所以我在這裡也請航港局做一個說明,是不是這個罰則要罰,但實施的時間是不是應該搭配我們在政策上協助這些漁民或者船舶的擁有者來加裝這些設備,這個時間點,罰則實施的時間應該跟補助的時間要吻合,不然你現在通過,你就馬上罰他,他就要接受政府的補助了,但你錢都還沒補助,他就被罰款了。我覺得這個看起來有點不大合理,所以我想請局長說明一下。

主席:好,等一下請局長來做補充。

現在請林俊憲委員,待會請許智傑委員。

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我待會也想請航港局說明一下,這個罰則現在處罰的對象,是依情節輕重處罰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你到底要罰誰?第一個,這看起來都可以,如果不同人呢?所有人跟駕駛又不同人,處罰的對象是怎麼去裁定?再來,我們一般的罰則,大概行政裁量權很少這麼大的,依他的情節,從3萬到1,000萬這麼大的裁量權,你們內部有沒有更進一步的裁罰準則?不然3萬元也罰、1,000萬元也罰。這個部分也請航港局說明一下。

主席:好。現在請許智傑委員。

許委員智傑:好,剛剛其昌委員提到的,就是這個罰則的時間,基本上我也比較贊成其昌委員講的要一致,要不然很多人民有可能會不清楚,你現在補助還沒來,你又先罰,他有可能不清楚傳達的法令規定。至於要罰誰,我是認為至少船長要罰,因為船長就是這一艘船的負責人,不管誰駕駛,至少船長要負擔這一艘船的所有責任,這樣子才會冤有頭、債有主,不然他找個其他人,然後就偷渡,這樣子也不好,所以我是認為至少要罰這個船長。

主席:謝謝。

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要做補充的?

好,請葉局長針對蔡其昌委員、林俊憲委員、許智傑委員提出說明。

葉局長協隆:好,謝謝委員的垂詢,報告召委跟各位委員,首先針對蔡其昌委員的垂詢,跟委員報告,本次行政院修法條文,第八條之一是針對AIS課予責任,第一項第一款是依本法規定應裝設AIS的中華民國船舶,特別跟委員報告這一點,最主要是依照現行的船舶法,總噸20噸以下的自用小船或遊艇,目前是不需要裝設AIS,我們目前正進行相關子法規的修正,未來會要求20噸以下的自用小船跟遊艇也必須要裝設,同步在進行剛剛委員說明到的補助專案,我們補助的期限是到明年的6月,預計將4,609艘的小船都要補助裝設完畢。我們裁罰的時間點在子法規辦法裡面會去明定,會有一條是施行的時間,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也就是符合委員剛剛提醒的這個原則,就是補助的這個期限,一定要在補助船舶所有人都能夠有足夠時間完成補助跟裝設之後,才開始裁罰,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遵照委員這邊提示的原則,預估一個合理的時間再開始裁罰。至於本法的修正是針對現行船舶法本來就應該要裝設AIS的部分來予以裁罰,所以委員垂詢小船的部分,那部分我們也會另外處理,跟這次修正的條文是沒有扞格的,這個部分跟蔡委員報告。

主席:另外林俊憲委員跟許智傑委員的問題,請說明。

葉局長協隆:是,跟林委員還有許委員報告,第一個,我們依照船舶法的裁罰原則,基本上是優先裁罰船舶所有人;另外,行為人的部分,船長跟駕駛這個部分如果有明顯的違反事項,我們也是會予以裁罰。林委員特別垂詢到裁罰量罰的基準從3萬到1,000萬,差距很大,特別跟林委員報告,1,000萬的上限最主要是要強力嚇阻這一些所謂的「三無船舶」,這種危害我們海纜安全的船舶,要給它一個很高的裁罰額度來嚇阻它不可以有這種侵擾的行為發生,怎麼樣有秩序、有規則的裁量呢?跟委員報告,後續我們會制定裁罰的基準表,這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也會透過公告的程序,讓民眾知悉怎麼樣的情節跟樣態是要裁罰到最高的罰則,怎麼樣的樣態比如並非是故意,可能是從輕來量罰,這個我們後續會有明確的裁罰基準表來公告周知,讓民眾來遵循,以上報告。

主席:好,請問在座委員,針對葉局長的說明有沒有意見,或者是補充說明?沒有,謝謝。

第八十條之一,我們就按照行政院……

對啊!第八十九條之一。

林委員俊憲:主席剛剛口齒不清,說第八十……

主席:好,針對第八十九條之一,我們就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現在針對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的第八十九條之一,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徐委員的提案就不予增訂。

第八十九條之三。第八十九條之三,徐委員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所以第八十九條之三不予增訂。

第九十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九十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九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二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九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九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九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九十八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九十八條之一,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九十九條,也是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九十九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請葉局長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報告委員會跟各位委員,第一百條是針對船舶租用人,必須準用本次修正的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相關責任跟義務,同時也必須要遵守本次新增的第八十九條之一罰則,因此增訂相關條文。委員的提案,既有王美惠等19位委員的提案條文內容與行政院版本完全一致。另外,徐富癸委員所提提案有關裁罰部分,這個不涉及本次修法海纜防護的相關內容,也有跟徐委員報告,是不是建議暫不予審議,以行政院提案版本條文進行審議,獲委員同意。綜上,本條修正,各位委員提案,除有特別跟徐委員報告之外,其他委員提案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懇請委員同意支持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一百條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百零一條,分別是蔡其昌委員等22人提案、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這個部分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請問其他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一百零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徐富癸委員等16人提案,徐富癸同意不予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這個部分,請問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葉局長說明。

葉局長協隆:謝謝召委。跟召委報告,有關蔡委員提案第一百零二條的部分,這個部分先前也有跟蔡委員報告……

主席:第一百零一條之二。

葉局長協隆: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對不起。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因為這個部分也不涉及本次海纜安全修法範疇,跟委員報告,也獲委員同意不納入本次修法討論,懇請委員會同意維持行政院版本,不予修正。

主席: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不予增訂。

現在處理第一百零二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徐富癸委員同意不予修正。第一百零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今天會議整個過程非常有效率,也因為交通部航港局葉局長針對眾多修法條文,積極跟提案委員說明,並針對委員所提必須要檢討注意的事項,提出積極改善的說明,或是針對法條相關實施進程以及政策具體推動,也向提案委員具體說明,所以今天相關條文的處理就非常迅速。在這邊也提醒交通部,不管是針對委員提案或是接下來相關預算審查,有關於委員提案,我們也必須要像今天航港局一樣,積極向提案委員說明、溝通,讓整個會議能夠更具體且有效率推動,讓委員知道交通部相關部門的意見以及建議,也讓交通部各部門了解各個委員提案的具體想法,以及針對交通部相關建議做正面檢討。

今天協商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日各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其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為決議內容。

委員徐欣瑩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徐欣瑩書面意見:

工程會對修正技師法第十一條意見:認同刪除歧視用語及設審查小組方向。惟建議支持林俊憲委員版本,因其納入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增列為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

委員徐欣瑩等18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技師公會代表、學者專家及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

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小組設置、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

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四款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這兩份提案在第三款(財務狀況)與第四款(身心狀況認定)的差異,隱含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思維與法律效果。

這兩案的差異,正好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債務清理者」是否應被剝奪執業資格的不同態度。

第三款(財務狀況)的評估

1.最核心差異:對「債務清理者」的資格剝奪範圍(第三款)

這是兩案最大的區別,直接影響技師的生存權。

DW1001398 較項目

徐欣瑩委員提案

林俊憲委員提案

法條文字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法律效果

【範圍較窄(較寬容)】

僅針對依《破產法》被宣告破產者。若技師是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清算程序」,依文字解釋原則上不應被撤銷執照。

【範圍較廣(較嚴格)】

明確將「消債條例清算程序」納入。無論是傳統破產或新制的消費者清算,一旦發生,執照即刻撤銷或不予發給。

評析

委員版維持舊法用語,對負債技師較留有餘地。

林委員版是為了配合法規更新(填補漏洞),確保所有資力不足者都被排除在技師行列之外。

DW5639851 何不應將「清算程序」納入技師禁業條款

1.缺乏實質關聯性(Nexus):專業技術與財務狀況無關

法律限制人民工作權,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其中最關鍵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

技師的核心能力是「技術」而非「金流管理」:

技師(如土木、結構、電機、環工等)的執業核心在於科學計算、設計、簽證與監造。一位結構技師是否負債、是否進入清算,並不影響其計算鋼筋數量的準確度,也不影響其對建築安全的專業判斷。

˙不當的「道德推論」:

林委員提案將清算者禁業,背後的邏輯往往是預設「欠錢者必無誠信」或「可能偷工減料」。然而,現代社會的財務困境多源於連帶保證、景氣變動或家庭變故(如龐大醫藥費)。將「財務失敗」直接等同於「專業失格」或「道德瑕疵」,缺乏邏輯上的必然聯繫,構成了「無謂的禁止」。

2.阻斷償債來源:製造「雙輸」的惡性循環

從法經濟學與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本旨來看,全面禁業是最缺乏效率的手段。

˙扼殺還款能力(Killing the Goose that Lays the Golden Eggs):

一位領有執照的資深技師,其市場價值與收入能力遠高於一般非技術性勞工。若因進入清算而被撤照,他只能轉而去從事低門檻、低薪資的工作(如外送員、體力工)。

o對債權人不利:債務人收入銳減,債權人能分到的錢自然變少。

o對國家不利:浪費了國家培養的高等技術人才資源。

˙鼓勵合法技師努力賺錢償債:

徐欣瑩委員的提案若能讓進入清算的技師保留執照,該技師就能繼續以高專業收入來償還債務。這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更生」(Rehabilitation)的精神──即「讓他活著,比讓他社會性死亡更有價值」。

3.比較法制:國際趨勢走向「行為管理」而非「身分剝奪」

台灣現行的「包裹式禁業」思維,已經落後於國際先進立法例。先進國家傾向於保障破產者的工作權(Fresh Start Policy)。

美國(反歧視原則):

美國聯邦破產法(Bankruptcy Code)第525條明文規定:政府單位不得僅因個人聲請破產或拒絕償債,而拒絕發給、吊銷或暫停其執照或許可。其核心精神是:破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應成為就業歧視的理由。

˙日本(成年監護與資格限制的脫鉤):

日本雖有類似規定,但近年來不斷檢討將「欠格條款」(資格限制)極小化。對於非直接涉及管理他人財產的專門職業,傾向於讓其繼續執業。

˙結論:國外法制多聚焦於「是否有具體舞弊行為」,而非單純的「財務身分」。若技師沒有違反專業倫理(如收受回扣),僅因負債就被剝奪資格,在國際人權標準看來是過度侵害。

4.可透過「配套機制」防弊,無需全面禁業

如果立法者擔憂的是「負債技師可能會為了錢而違法簽證或挪用業主款項」,這完全可以透過「最小侵害手段」的行政管理來解決,而非直接撤照(最大侵害手段)。

˙資金控管機制(信託帳戶):

若擔心技師挪用工程款,可規定處於清算期間的技師,其經手的款項必須進入「信託專戶」或由公會代管,甚至限制其不得經手現金,僅能從事設計與監造等純技術服務。

˙加強簽證查核(Peer Review):

對於處於清算期間的技師,主管機關可要求其簽證案件需經公會進行額外的抽查或複核,以確保其未因財務壓力而降低專業標準。

˙強制責任保險:

要求其投保足額的專業責任險,以保障業主權益。

總結評估

林俊憲委員的提案雖然意在填補法規文字的漏洞(將消債條例納入),但實質上卻導致了「懲罰的擴大化」。這將迫使許多因擔任保人或遭遇變故的優秀技師,僅因財務問題就被迫離開專業領域,既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也無助於社會經濟。

相對地,徐欣瑩委員的提案(維持僅列破產宣告),在解釋上給予了「清算程序」一條生路

˙因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入清算者,大多是自然人且負債規模相對較小(相較於企業破產)。

˙保留其技師資格,正是「給予釣竿」,讓其能用專業技能賺取收入,極大化償債金額,這才是兼顧債權人利益、債務人生存權與社會人才資源的三贏方案。

5.打破「積非成是」的立法慣性

雖然林俊憲委員的提案試圖追求法規的整齊劃一,但我們必須嚴正指出:一致性不代表正確性。

我們深知台灣現行法制中,確實存在許多類此針對債務人的『反射性禁業規定』,但這不應成為積非成是的理由;相反地,此刻正是立法者應嚴肅檢討此類限制之「必要性」、「合憲性」與「正當性」的關鍵時刻。

在國際人權標準與現代法治精神已轉向「協助債務人重生」的今日,我們不應在修法過程中,持續複製並擴大這些早已不合時宜的就業枷鎖。因此,支持徐欣瑩委員版本(排除清算程序),不僅是保護技師的工作權,更是台灣立法從「懲罰貧窮」走向「保障人權」的重要一步。

因此,從法制專業、社會公益和當事人權益,應支持徐欣瑩委員版本

關於第四款(身心狀況認定)

看似僅差了「身心狀況」四個字,但在行政法與憲法層次上,這四個字的有無,決定了行政權是否會無限膨脹,甚至演變成整肅異己的工具。

必須嚴正指出:林案刪除「身心狀況」後的用語,具有極高的法律風險。

以下為您深度解析這兩者的差異,以及未來可能發生的適用偏差:

1.文義射程範圍比較(The Scope

DW3793848 較項目

徐欣瑩委員提案

林俊憲委員提案

法條文字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

「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構成要件

【具體明確】

必須建立在「生理」或「心理」的健康因素上。

【抽象概括】

完全拿掉原因限制。任何行政機關認為的「客觀事實」都可以納入。

因果關係

生病/失能 不能執行業務

任何原因 不能執行業務

2DW1830210 .林案(刪除身心狀況)的潛在危險:製造「口袋條款」

林案將限定詞拿掉,這在法律上會創造出一個「概括條款」(Catch-all provision)。這在行政管制上是非常危險的,因為「不能執行業務」的定義權,完全移交給了行政機關與認定小組。

以下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適用偏差與擴權風險:

A.變相的「道德審查」與「整肅工具」

˙風險情境:某技師技術一流,但經常公開批評政府政策,或與公會高層不合,被視為「麻煩人物」。

˙徐案(有身心狀況):無法處理。因為該技師身心健康,無法以條款撤照。

˙林案(無身心狀況):極易操作。委員會可以認定該技師「長期與業主糾紛頻傳」、「社會觀感不佳」或「缺乏溝通能力」視為一種「客觀事實」,認定其不適合執行業務而撤照。這將成為排除異己的合法後門。

B.繞過正規懲戒程序的「捷徑」

˙風險情境:技師涉嫌違反技術規則(例如設計瑕疵),照理說應該走「懲戒委員會」的程序,這需要嚴謹的調查與證據。

˙林案的偏差適用:主管機關若覺得懲戒程序太慢,可能直接引用此條款,宣稱該瑕疵證明其「能力不足」(客觀事實),直接走「認定小組」撤照。這架空了原本《技師法》中對於懲戒的程序保障。

C.「財務困境」的借屍還魂

˙還記得我們剛才討論要刪除「清算程序」的禁業規定嗎?

˙若通過了林案(刪除身心狀況),即便刪除「受清算程序」條款,主管機關仍可以援引這一條:「該技師負債累累,無心工作,且無力支付賠償金(客觀事實),故不能執行業務」。

˙結果:刪除「清算條款」變得毫無意義,因為這個概括條款可以把所有財務不佳的人都裝進去。

3.徐案(保留身心狀況)的法理優勢

徐委員的版本將範圍限縮在「身心狀況」,這符合現代法治的「明確性原則」:

1.專業對接:因為限於「身心」,所以認定小組才需要「專科醫師」。如果像林案那樣不限身心,找醫師進來做什麼?(難道醫師能判斷財務或品德造成的不能執行業務?)

2.人權保障:這條款的立法原意,是為了取代舊法中帶有歧視意涵的「精神病」用語,並處理「植物人」、「重度失智」等確實無法執業的狀況。徐案保留這四個字,確保了法律僅在當事人喪失生理/心理能力時發動,而非針對其行為或處境。

4.總結

「林俊憲委員提案刪除『身心狀況』四字,將導致法律構成要件過度空泛,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該條款之立法原意,係在處理技師因「健康因素」致無法執業之情形。若刪除限定語,該條款將有淪為行政機關的「帝王條款」風險。未來,舉凡財務狀況、個人品德、甚至政治立場,皆可能被擴張解釋為「不能執行業務之客觀事實」。

這種「空白授權」將賦予認定小組過大的裁量權,不僅可能架空原本的懲戒制度,更可能成為變相侵害工作權的工具。

反之,徐欣瑩委員提案明確限定於『身心狀況』,並要求『二位以上專科醫師』參與,這才符合將此條款定位為「醫學認定」而非「行政審查」的正確立法方向,能有效避免未來發生適用偏差與行政濫權。

簡言之:

˙徐案是「病理性的認定」(客觀、醫學、範圍窄)。

˙林案恐變成「社會性的審判」(主觀、行政、範圍無限)。

這四個字的去留,攸關法治國原則的守護。

關於認定小組「專科醫師」人數之必要性

支持徐欣瑩委員提案,明定認定小組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組成,以確保程序正義並防杜行政濫權。

核心爭點

針對技師因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認定,徐欣瑩委員提案明定需由「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林俊憲委員提案僅泛稱「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未明定下限,實務恐僅一人)。

本席認為,「人數」並非僅是行政成本的考量,而是確保「專業審查」不淪為「行政背書」的憲法級門檻。林案未明定人數將導致醫學專業陷入「獨斷」與「弱勢」的雙重危機。

貳、為何必須「二位以上」?

一、避免「醫療獨斷」:引入同儕審查機制(Peer Review)身心狀況之認定(特別是精神醫學領域)具有高度主觀性與學派差異。若依林案僅由「一位」醫師參與:

1.缺乏糾錯機制:該位醫師將擁有絕對的「話語霸權」。其個人偏見、一時誤診或主觀好惡,將成為剝奪技師執照的唯一依據,無人能從醫學角度提出質疑。

2.獨裁風險:剝奪工作權之重大處分,若僅憑單一專家之主觀心證,即如同法庭上僅有一位證人且不許交叉詰問,違反科學求證之嚴謹精神。徐案強制「二位以上」,係引入醫療實務之「會診」與「第二意見」概念,透過專家間的相互檢視,方能形成客觀公允之結論。

二、解決「結構性弱勢」:防止專業被行政多數稀釋認定小組成員除醫師外,多包含行政官員、公會代表與學者。若依林案僅有一位醫師,將面臨嚴重的「人數弱勢」:

1.專業孤立(Professional Isolation):在79人的委員會中,單一醫師僅佔極少數票。若行政機關或特定團體基於非醫學理由(如政治考量、商業糾紛)欲撤銷某人執照,單一醫師極易在「表決」的壓力下被邊緣化。

2.寒蟬效應與橡皮圖章:面對強勢的行政主導,孤掌難鳴的醫師極易被迫妥協或選擇沈默,最終淪為替行政決定背書的「橡皮圖章」(Tokenism)。徐案強制「二位以上」,能讓醫學專家形成「專業聯盟」。兩位專家的互相支持(Peer Support),能產生足夠的抗衡力量,使非專業委員不敢輕易透過「多數暴力」來推翻醫學科學。

三、憲法層次: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依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剝奪人民執業資格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

˙一位醫師是「孤證」:證據力薄弱,風險極高。

˙二位醫師是「補強」:透過交叉驗證,降低誤判機率。對於此類「不可逆」的撤照處分,採取較嚴謹的「複數專家」程序,是國家行使公權力時應盡的最小注意義務。

參、結論

綜上所述,「一位醫師是『診斷』,兩位醫師才是『審查』」。

林俊憲委員提案刪除人數下限,看似增加行政彈性,實則開啟了「外行領導內行」或「單一專家獨裁」的雙重後門。徐欣瑩委員提案堅持「二位以上」專科醫師,不僅保障了醫學判斷的客觀性,更確保了專業意見在行政體制中擁有「關鍵少數」的抗衡力量。

為守護技師之合法工作權,並建立具公信力之退場機制,懇請審查會各位委員支持徐欣瑩委員版本。

主席:針對本次會議作以下決議:技師法、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修正草案,均已分別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李召集委員昆澤做補充說明。審查過程就審查結果,如需補充立法說明,請各法案主責機關儘速送交通委員會,以便列於審查報告,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次會議結束,散會。

散會11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