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並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

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

第六十五條之四  船舶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所定期限離港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之外國商船,經查有船舶登記、船舶證書、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或其他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令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正當理由、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相關船舶證書;屆期未補正者,該外國商船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商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商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344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217444555666677788889101111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5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42402615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7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288號、11410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3號、11410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52號、第1140703166號、第1140703185號、114102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83號、第1140703310號、第1140703317號、第1140703278號、1141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385號、第1140703411號、第1140703415號、第1140703448號、114111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00號、第1140703520號、第1140703544號、11411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91號、第1140703635號、第1140703655號、第1140703656號、114112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698號及1141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834號、第1140703965號、第114070394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各提案經院會報告如下;均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行政院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及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八、委員李柏毅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九、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115日(星期三)及121日(星期一)召開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及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李召集委員昆澤擔任主席;有委員沈伯洋、林楚茵及蘇巧慧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並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質詢及說明。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行政院提案要旨:

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一)

()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一條之一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

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臺灣海纜屢遭破壞,而破壞海纜的船隻常常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更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有助於海事雷達得知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資料。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不利我國執法單位維護海纜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我國沿近水域,要求非中華民國籍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違者得科處罰鍰;未繳納罰鍰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該船舶入、出港;另因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其他違法行為者,並賦予海巡機關得主動執法之職權。

臺灣屬海島型國家,對內有連結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之國內海纜;對外之國際海纜則是跟全球通訊的重要連接管道,均是維持對外通訊網路之攸關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基礎設施。而根據國安局統計,近3年我國周邊斷纜事件每年平均發生約78次。今(民國114)年未及半年,就又發生多起斷纜事情,破壞海纜船隻主要是船齡老舊的權宜船(將船籍資料登記為他國國籍,避免直接暴露身分),且又操控船隻自動識別系統(AIS),航跡可疑,加增海上執法人員執法的困難度:案例一,今(2025)年13日基隆外海國際海纜疑遭搭載中國船員的喀麥隆籍權宜輪「順興39 SHUNXIN 39」拖斷,拖斷我基隆外海國際海纜後,該船刻意關掉AIS行蹤成謎,造成執法困難;另根據國外媒體報導,它也被發現擁有2AIS,能夠自由切換成坦尚尼亞籍,或是喀麥隆籍,在過去一年曾使用數個不同的身份,又從2024128日起,在台灣北海岸水域交錯航行,且曾在電纜斷裂地點拖錨,違法意圖明顯;案例二,今(2025)年225日台澎3號海纜疑遭中國權宜輪「宏泰」拖斷,根據海巡說說明當時的情況,多哥籍「宏泰」貨輪為中資背景的權宜輪,船舷目視外觀為「宏泰168」,經以無線電與「宏」輪通聯時,獲得答覆該輪為「宏泰168」,惟AIS顯示為「宏泰58」,更發現船尾掛有「善美7」的船名,相當可疑。案例三,今(2025)年416日原名「長順輪」的蒙古籍貨輪,竟改名「先鋒輪」,並在台南至恆春外海及枋山海纜區異常活動,引發海巡及相關單位高度警戒。

所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是結合衛星定位與數位通訊的導航系統,AIS釋出MMSI(水上行動業務識別號碼)、船名、位置、航向及船速等訊息資料,資料並可供應到海事雷達,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自動識別系統(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此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王美惠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通訊、能源、民生及航運等關鍵基礎設施,對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至關重要。然而,現行法制在船舶識別與安全管理方面仍有不足,致難以有效防範非我國籍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及其他侵擾事件。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此建構完整的海纜與基礎設施保護體系。預期透過本次修法,可提高防護層級、明確法律責任、強化執法效能、降低通訊中斷、能源供應受阻及航運安全風險,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

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鑑於近年多次發生非我國籍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及其他侵擾事件,對我國海域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顯示現行規範在船舶識別與安全管理方面仍有不足。為強化船舶識別管理、提升海上監管能量及維護海域秩序,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

四、委員李坤城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故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期多次發生海上侵擾事件,非我國籍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與安全管理,並維護我國海域秩序。

六、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七、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要旨:

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船舶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係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已七年未修。當前政府積極規劃能源轉型,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然現行法規就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之船舶海上作業安全管理尚有不足之處。為維護航行安全及工作安全,避免海洋污染,強化離岸風力發電場址船舶作業及航行安全,增加本國船員就業機會,以協助本國業者投入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的擘劃與布局。另為符合目前非自用遊艇多元彈性之經營型態,參考國際海運先進國家作法,透過建立遊艇營運管理、安全分級管理架構,以確保遊艇乘客權益及公共安全,協助促進遊艇產業多元發展。並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強化本國籍船舶及浮具安全管理、提升客船之乘客名冊正確性、落實海事行政調查之執行,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發生之海上侵擾案件增加,對海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亟需強化船舶識別與管理並維護航行秩序與國家海域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近期發生多起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重大影響,亟需強化船舶識別與管理,以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航行安全,爰修正本法部分條文。

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且相關海上侵擾事件頻仍,顯示現行規範亟需強化。為提升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加強安全管理,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年我國周邊海域屢發生非我國籍船舶滯留與侵擾事件,對海域安全及國家主權造成威脅,惟現行《船舶法》於船舶識別、航行資訊揭露及安全管理等規範尚不完備,難以有效掌握船舶動態、排除潛在風險。為強化我國船舶管理制度、維護海域秩序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運作義務、航行識別資訊及航海日誌規範,並補充相關罰則與適用範圍,以完善我國海上監控與執法體系,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要旨:

考量近期發生多起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之海上侵擾相關案件,對我國海域安全與國家安全均產生非常重大之影響及威脅,是故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以降低海上侵擾相關案件之發生率,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陳秀寳等17人提案要旨:

近期屢屢發生海上侵擾事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嚴重影響我國海域安全;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以維護我國海域秩序,守護國家安全。

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與第十一條之一及實務需要,增訂相關罰則,並增列遊艇、小船適用本法規定範圍,及船舶租用人準用本法規定範圍。

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多起外籍船舶滯留我國海域,影響海域安全,為強化船舶識別及安全管理,維護航行秩序,爰修正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等規定,並配合實務增訂罰則,將遊艇、小船及船舶租用人納入適用範圍,以提升我國海上交通與海域安全管理效能,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七、委員邱鎮軍等22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船舶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要旨:

船舶法自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十九、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期發生多起海上侵擾案件,嚴重危害我國海域安全,對於非我國籍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應加強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以維護我國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提案要旨:

近年我國周邊海域多次發生海底電纜遭不明船舶拖錨、破壞之情事,影響通訊安全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運作,暴露現行法制於海上船舶監控與識別面之不足。為強化航行安全管理、維護海域秩序及通訊安全,並使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船舶動態,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強化海域監控與安全防護能量。

二十一、委員李柏毅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之境外勢力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二、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期發生多次海上侵擾案件,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對我國海域安全影響重大,為加強船舶於海上航行之識別及提升海上交通的透明度,並強化船舶安全管理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三、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期多起非我國船舶於我國海域滯留及侵擾事件,對海域安全造成影響,為強化船舶識別、提升航行安全及維護海域秩序,爰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船舶應維持自動識別系統正常運作,發送正確識別資訊,並具備正確船舶標誌與航海日誌;配合前述修正及實務需求,增訂相關罰則,並明定遊艇、小船及船舶租用人之適用範圍。

二十四、委員蘇巧慧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日發生外國船舶於我國領海違常滯留並破壞我國海底電纜之情事造成離島通訊中斷,影響民生經濟、社會秩序乃至國家安全甚鉅,實有加強船舶航行管理之必要,為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爰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我國就非中華民國船舶於我國領海及鄰接區進行非無害通過之活動,雖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訂有相關規範,但並未包含罰則或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得採取之行政措施,因此有連續發生非中華民國船舶疑似違常滯留,分別造成11413日基隆外海之國際海纜及114215日台澎3號海纜斷裂之情事。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爰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法案之修法說明及委員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草案內容之建議處理意見,謹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之修法說明

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預警時效,本部配合行政院政策,提出「氣象法」修法草案,同時為防範以船舶作為破壞海纜之工具,提出「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透過此次修法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1.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事件,又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爰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強化法規保護範疇。

2.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等行為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以嚇阻不法行為。

3.明定針對「三無」、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之規範: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依法沒入之,以避免影響港區內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

4.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之規範與罰則:課予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對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必要時洽請海巡署協助執行,未依限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依法沒入之。

()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另新增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過失犯部分,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行政院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共同討論修法原則、模式及架構而訂定,為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之一致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有關故意犯部分,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另船舶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有相當困難度,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2.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對商港及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持續滯留、疏散他處停泊、不問其所有權人為何等用語)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文意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3.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擬具相關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有關海纜防護部分之提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4.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伯洋19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為強化我國船舶管理制度、維護海域秩序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為強化船舶識別管理、提升海上監管能量及維護海域秩序,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適用水域範圍之用語等)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內容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5.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涉及海纜法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6.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1)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2)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無害通過之停船及下錨,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有明定,且無害通過係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因此無害通過非屬得於我國領海滯留之樣態,爰尚無於船舶法訂定特許規定之需要。

有關無害通過認定及管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已有明定,尚無需於船舶法訂定準用之規定;非我國籍船舶,若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海巡署依現行法令,如海岸巡防法即可驅離,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民生必需相關海底纜線保護及遏止以船舶從事犯罪行為所提供之建議,本部謹表敬佩。

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作業,以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強化防護我國海底纜線避免遭受不明國籍船舶破壞,期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以強化各項海底纜線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並惠予指教。

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次審查之「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係為維護海洋及商港之安全與秩序,並增進執法量能,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三、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交通委員會召開會議,安排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宜瑾委員等22人所提「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蘇巧慧委員等18人所提「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法案內容,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各項強化防護我國海纜措施

行政院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安全,提出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嚇阻及嚴懲不法行為。前已由大院經濟委員會就保護海底電纜(包括通訊、電力或傳輸資料)及海底管道(輸水及輸氣管道)之等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等三法案進行審查。本次審查涉及該七法中交通部主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除增訂破壞氣象設備過失犯之罰則,沒收及處置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避免船舶滯留於我國海域及商港,增訂船舶應維持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並規定滯留商港船舶限期離港等規定,本部敬表尊重。

()林委員宜瑾等22人提案增訂電信管理法第72條之2條文我國「領域外」破壞或為危害海底電纜亦適用該法相關罰則: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對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僅得行使「主權權利」,例如:資源探勘開發、海洋科研及環境保護等管轄權。是以,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雖享有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轄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9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參照),但並未規範沿海國得處罰專屬經濟海域之海纜破壞行為。

()蘇委員巧慧等18人提案「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滯留我國領海違反無害通過之規定及罰則:

1.已可驅離非法滯留我國領海之外國民用船舶

關於蘇委員提案建議增訂船舶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原則不得在我國領海滯留,又無害通過之認定準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下簡稱領海法)規定,依領海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但發生不可抗力之災難救助等情形不在此限。

又為識別、掌握及追蹤管理我國領海內之船舶動向,本次修法已規定船舶應開啟AIS,對於其中違反無害通過規定滯留我國領海之外國民用船舶,不待新增本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海巡機關即可予以驅逐。

2.國際尚無處罰違反無害通過之立法例

次查國際尚無處罰「恣意滯留、錨泊或驅而復返」之立法例,有該等情事者,僅使該船舶喪失無害通過權之理由,除非該船另有違反沿海國相關法規,進而適用該等法規,否則沿海國僅能要求該船離開領海,不賦予系爭船舶無害通過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代表本署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說明如下

()前言

1.(114)年初,我國周邊海域相繼發生具中資背景的權宜船涉嫌損害海纜事件,不僅引發國內外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亦突顯我國海域安全所面臨的挑戰。

2.海委會於16日召開跨部會「海底電纜受損查處及策進作為協調會議」研擬策進作為後,本(114)年2月「宏泰58號」貨輪,在地檢署、航港局、海巡署、電信業者及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將涉案船舶帶返進港調查並成功判刑,展現各相關部會攜手合作之成果。

()法條研修意見

1.強化執法依據,加重肇事責任

本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將使「海底通訊纜線」及「氣象設施」等攸關民生與社會運作的纜(管)線,受到更嚴謹的法律保障,並針對故意(含未遂)及過失破壞者,均訂有相對應的處罰規範,更提升海巡執法效能。

2.強化監控船舶動態,海上目標透明化

另一方面,為實現「海上目標透明化」,此次《船舶法》修法,船舶於我國「領海」或「禁止水域」內航行時,必須確保「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具備「正確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及應「完整記載航海日誌」,以利全面掌握船舶航行資訊,藉此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安全,亦可防範船舶偽冒AIS資訊或恣意滯留等行為,打擊刻意隱匿動態或偽冒身分之不明船舶,此一突破與進展,亦提升海巡署海域執法之精準性,本署均敬表尊重主管機關處理意見。

()結語

未來海巡署將持續與各機關通力合作,並與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本署將持續秉持嚴謹執法,結合國際力量,共同守護國際與國內海底纜(管)線之安全與維護海域秩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五、國家安全局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大院安排本局針對「審查「《船舶法》、《商港法》、《氣象法》及《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本局謹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之立場,提出說明及意見,向大院各位委員報告,重點如次。

()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重點

1.妥擬安防計畫:各領域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將全災害情境納入規劃,制訂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風險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2.年度訪評演習:行政院每年頒布「城鎮韌性演習訓令」,檢視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辨識能力,降低災害風險損失,並驗證設施與地方政府合作應變機制。

3.公私協力合作:主管機關協同安全防護協力單位,建立相互支援調度機制,確保設施面臨危難時,迅速進行能量保存及應變復原工作,提升防護成效。

()本局角色

1.防杜潛在威脅:本局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成員,指導國安情報團隊,反覘設施安全弱點及防護罅隙,提供國土辦指導各領域主管機關推辦關鍵基礎設施安防政策參考。

2.機先預警應處:本局統合國安情報團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等規定,注蒐影響關鍵基礎設施危安預警情資,即時通報國土辦參處,預防各類危害事件。

3.襄助政府施政:本局透由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國內安全情報協調會報等平臺,整合國內、外安全情勢進行綜合分析,銜接「全社會防衛韌性」工作,加強情資分享與協作,支援政府各項決策。

()法條研修意見

1.明確執法依據:修正《電信管理法》及《氣象法》置重提高刑責量度與行政處分,並將「氣象監控設備、通訊設備及海纜」等相關設施納入保護範疇,有助提升設施營運安全,嚇阻犯罪行為。

2.強化港區監管:修正《商港法》及《船舶法》,律定船舶識別資訊,且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法律規定,維護港務作業秩序,防堵可疑船舶對我灰帶侵擾。

3.尊重權管修法:本局對於有助反制中共滲透及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安全之各項法案,均予支持,並尊重各領域設施主管機關防護規劃及修法意見。

()結語

行政院業於今(114)年819日修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鼓勵各單位、跨部會、公私協力共同參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本局為情報主管機關,肩負守護國家安全重要任務,將依整體安全情勢變化,滾動調整情蒐面向,防杜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俾完善國土安全及國家安全工作。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委員先進不吝指導,並持續對國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謝謝!

六、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8條及第89條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關於「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規定」部分:

(即案()()()(十二)之船舶法草案第8條之1,案()之船舶法草案第8條之3

1.船舶法草案(下稱草案)規定之除外條款僅有「除有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放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者外」,惟參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2.4.6規定:「在有國際協定、規則或標準規定要保護航行資訊的情況下,不需要配備AIS自動識別系統。」本條規定似宜加入上開除外條款,以求周全,建請斟酌。

2.另就草案同條規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應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參照上開公約第五章第192.4.5.1規定:「AIS應自動向配有相應設備的岸台、其他船舶和飛機提供資訊,包含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資訊;……」草案是否參照上開公約規定,使船舶亦應發送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等「船舶動態資訊」,再請參酌。

3.另就案()8條之11項規定「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前漏載「下列船舶,」。

()關於「船舶違反船舶法第8條之1、第10條之1及第11條之1規定之法律效果」部分:

(即案()()()(十二)之船舶法草案第89條之1,案()之船舶法草案第89條之2

草案第3項關於「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1項規定完成改善,而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就船舶所有人並非行為人(例如:租賃、被竊用、新購船隻但延續前所有人責任)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之適用,建請釐清;又就第三人之物為沒入處分前,宜告知並給予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伍、審查結果

一、11411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1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增訂第八條之一、增訂第十條之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第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提案第八條、第八十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八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三、第九十八條之一及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以上增訂條文、章名,均不予增訂。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李召集委員昆澤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