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李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船舶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增訂第八條之一。
第八條之一 下列船舶,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之虞者外,應於航行或錨泊時,維持該設備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
一、依本法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中華民國船舶。
二、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非中華民國船舶。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故障未能正常運作時,應即通報航政機關,並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令其按時通報船舶位置。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八條之一及第八條之二均不予增訂。
第十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增訂第十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船身應具備下列標誌:
一、船名。
二、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但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無須具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誌應為正確標示,並不得毀壞、塗改或隱蔽。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於中華民國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或臺灣地區禁止水域航行或錨泊時,應具備航海日誌,詳實記載航行活動;遇有事故者,並應一併載明。
前項航行活動及事故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船舶開航前之船舶狀態。
二、船舶航行期間與航程有關之詳細資訊。
三、船舶發生事故或特殊事件之詳細資訊。
四、船舶錨泊或在港時之操作或行政事務資訊、與船舶安全及保全有關之詳細資訊。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三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七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非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五章、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項及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自用遊艇及非自用遊艇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遊艇證書繳回航政機關。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八十二條。
第八十二條 小船,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前段、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小船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並應將小船執照繳回航政機關。
載客小船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八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第八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八十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或發送不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
二、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即通報航政機關,或未依航政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或未按時通報船舶位置。
三、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船身未具備該項所定標誌。
四、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正確標示,或毀壞、塗改、隱蔽標誌。
五、違反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未具備航海日誌,或航海日誌未詳實記載航行活動或事故。
前項情形,航政機關得令船舶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必要時,得洽請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機關協助通知及執行;其進港及停泊期間所需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負擔。
前項進港並停泊至指定處所之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一項規定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九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九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一百條。
第一百條 本法關於船長或駕駛之規定,於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準用之。
代理船長、駕駛或執行其職務者,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本法關於船舶所有人於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船舶租用人準用之。
船舶租用人違反前項準用規定者,依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或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蔡其昌等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不予增訂。
第一百零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船舶法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決議:船舶法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依黨團共識,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報告院會,繼續處理復議案3件,依先後順序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2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5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3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3案委員陳玉珍等2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54案委員陳玉珍等2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現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9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