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18分、10時至1139

1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48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林國成  麥玉珍  劉書彬  盧縣一  林沛祥  羅智強  賴士葆  郭國文  牛煦庭  陳永康  鄭天財Sra Kacaw   王育敏  陳菁徽  黃建賓  柯志恩  王世堅  李昆澤  黃 捷  羅明才  鄭正鈐  沈發惠  邱志偉  陳亭妃  蘇清泉  徐富癸  林楚茵  范 雲  陳秀寳  郭昱晴  羅美玲  蔡其昌  王美惠  吳沛憶  吳秉叡  張雅琳  賴惠員  邱議瑩  王義川  邱鎮軍  莊瑞雄  翁曉玲  謝衣鳯  黃 仁  許宇甄  顏寬恒  林倩綺  林德福  張智倫  徐巧芯  游 顥  林思銘  廖偉翔  劉建國  吳宗憲  林淑芬  呂玉玲  洪孟楷  馬文君  葉元之  謝龍介  黃健豪  李彥秀  徐欣瑩  邱若華  魯明哲  丁學忠  柯建銘  張宏陸  廖先翔  葛如鈞  沈伯洋  鍾佳濱  韓國瑜  林月琴  李坤城  王正旭  蘇巧慧  林宜瑾  李柏毅  吳思瑤  陳培瑜  黃秀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定宇  王鴻薇  張啓楷  陳俊宇  何欣純  蔡易餘  陳雪生  傅崐萁  張嘉郡  涂權吉  黃國昌  林俊憲  陳 瑩  林岱樺  賴瑞隆  楊瓊瓔  陳超明  黃珊珊  陳素月  陳玉珍  陳冠廷  萬美玲  羅廷瑋  楊 曜  吳琪銘  林憶君  江啟臣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12

請假委員 許智傑  

委員請假 1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125日上午9時至918分、10時至1044分、1137分至1139分、129日)


副院長

江啟臣(125日上午1044分至1137分)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25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129日)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研議全案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全案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依黨團協商結論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125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四、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七、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一、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八、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非洲豬瘟禁宰期間傳統市場豬肉攤商營業損失補助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1,1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9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後段、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定自1156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1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六、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編制表」等8項編制表及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六十七、內政部函送「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收費標準」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密)外交部函送與英國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華盛頓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災區受災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內政部函送消防署114年第2季節約用電、用水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47月至9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五、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國防部函送「美對臺軍售案執行情形」11410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說明」及「114年度第3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8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經濟部函送高雄產業技術升級之具體計畫、預算及預期成果114年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送台水公司「北高雄自來水管線汰換規劃進度」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度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4年度截至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農業部函送前鎮漁港招商及建設進度1149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租稅優惠適用情形及針對雙重國籍人士加強審查」114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財政部函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三期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三、財政部函送「財政部關務署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四、財政部函送「雲端發票公有雲服務永續維運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五、中央銀行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4年第3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32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非洲豬瘟禁宰期間傳統市場豬肉攤商營業損失補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委員楊瓊瓔、黃健豪、林德福、林岱樺、賴士葆、陳冠廷、賴瑞隆等7人對「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我國青少年性教育與性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莊委員瑞雄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美玲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沈委員伯洋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琪銘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健豪就完善防止詐騙政策及作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林委員淑芬,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境內里山農業因野生動物(特別是台灣獼猴)族群擴張而面臨嚴重退縮之危機,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陽管處)長期視農業用地的自然演替為保育成效,卻忽視這是農民因不堪猴害與農損而被迫棄耕的結果。鑑於陽管處最近一次獼猴調查(民國111年)範圍僅侷限於觀光熱點,未能反映農業生產區的真實災情,建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即刻擴大陽明山區獼猴族群監測範圍至主要農業生產區,並引入公民參與的科學監測機制,積極正視並解決生態保育與農業生存之間的失衡難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機制,引發濫訴亂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我國「急性腎衰竭及慢性腎臟疾病」長年高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及門診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之首,已對國人健康、健保財務及高齡社會造成重大衝擊,亟需政府強化慢性腎臟病早期防治與整合照護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125日)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經研議全案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59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59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0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59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0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無效票者:0

討論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23人、委員謝龍介等20人、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8人、委員林德福等21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7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5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至第(十四)案均逕付二讀;以上十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業登記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七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司法增訂第三百八十七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為維持講習品質,及協助提升雇主勞動權益之法遵意識,其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基於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要求船舶應裝置電子海圖顯示及資訊系統(ECDIS),以及攜帶其航程所需足夠的航海圖與航海刊物,故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認定疑慮,請內政部於「海纜七法」通過前,將海纜及管道圖資對外公布,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同時亦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三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賴瑞隆等提案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9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5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有鑑於移動噪音源稽查難度較高,環境部自20211月開始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目前全台設置211套,從2021年起,已開罰14千多件,累積罰鍰達3,482萬元,2025年將增至331套,請環境部加強設置聲音照相,透過科技執法取締噪音車及改裝排氣管源頭管理。另科技執法尚難以涵蓋噪音車出沒熱點,民眾陳情噪音車案例仍持續發生,而聲音照相仍有風速5米以上不能裁罰以及3秒內車輛噪音測值需相差≧6dB之限制條件,國家環境研究院應儘速研發更新技術,並盤點地方政府需求,持續推動聲音照相設備,以降低噪音提升生活品質。)

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9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1412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125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案(同日上午7時起於議場進行院會及全院委員會簽到)。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24日(星期四)下午530分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當次院會不進行國是論壇、不處理臨時提案;本次會議不再處理變更議程(含抽出動議)。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領、投票時間為1小時,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