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重塑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大學法》修法與高教治理改革之檢討及策進」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書彬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大學法改革陣線2.0總召集人蔡璟鴻
佛光大學校長趙涵捷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楊逸飛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林碩杰
社團法人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洪振翔
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會長黃莨騰
社團法人中華學生自治協會理事盧俊穎
中興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黃立誠
全國私校產業工會教授林明彥
社團法人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
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何明果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鄭道明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長任立中
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
主席:各位早安,現在進入會議。
今日召開公聽會,是針對大學法的修訂。近年來,面對少子化、私校退場、校長遴選爭議、研究學院企業化、學生自治弱化與校務會議功能不足等問題,使我國高等教育治理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而自1980年代大學改革運動以來,風起雲湧,大學自治雖被寄予自由化與民主化的期待,然而在行政權限集中與治理黑箱化等因素影響下,師生在校務決策中的參與空間持續受到壓縮。有鑑於相關治理困境未獲改善,民間團體與高教社群陸續提出多項改革呼籲,包括檢視校長遴選制度、提升校務會議的民主性與代表性、強化學生自治與校務監督,以及確保學生在重大決策中的實質參與等,這些意見皆凸顯現行《大學法》已20年未修訂,且架構已難以因應高教環境快速變遷。故召開此次公聽會,期望透過廣納各界意見與理性研議,凝聚改革共識,並探討更民主、透明與永續的高教治理方向,以作為後續研議《大學法》修法及相關政策討論的重要參考,因此今日機會非常難得。
本日的討論提綱有三個:
一、有鑑於學生自治缺乏法源保障、受行政干預。《大學法》修法應如何保障學生自治權限,並明確規範學生組織的自治地位、權限、會費代收與申訴制度?
二、有鑑於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不公問題反覆發生。《大學法》修法應如何調整行政主管投票權、校長遴選委員組成與代表席次比例,以防行政權過度集中?
三、有鑒於私校退場恐生財務黑箱與治理失衡。《大學法》修法如何強化教育部的監督機制、設立跨部會的高教治理平台,甚至研議召開「高教國是會議」,以系統性檢討大學的社會責任、治理架構與永續發展方向等。
為了讓大家能夠順利表達意見,我們作如下處理:每位貴賓發言時間6分鐘,在第5分鐘時會有鈴聲提醒,6分鐘結束時會有一個結束鈴聲。專家學者發言以簽名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發言及書面資料,立法院會做成紀錄,刊登公報。在場立法委員如有發表意見,請於10時前登記,我們也會在會議當中穿插進行,並以在場委員登記順序發言,委員如果要登記,請到發言臺上登記。
現在先請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就現行規定、執行現況及相關問題提出說明,時間5分鐘。
朱次長俊彰:主席、各位委員、在場各位學者專家、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本人應邀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聆聽各位先進的卓見,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相關措施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及先進指導與支持。
高等教育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核心,高教治理不僅關係校務運作品質,更影響學生權益保障、教學研究能量及社會對高教的信任,需建立透明健全的治理制度並持續精進運作模式,才能為師生打造良好的教學研究與學習環境。
在面對全球產業競逐及社會快速變遷的多重衝擊下,高教議題如學生自治參與、校長遴選制度、師生校務參與等皆面臨相關挑戰。為維護學生自治權、師生參與校務權益與高教公共性,以下謹就強化學生自治組織校園事務參與、保障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權益及強化本部監督機制及建置多元溝通管道等議題說明如下。
壹、強化學生自治組織校園事務參與
一、大學法第33條明文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校須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同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另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爰學校應扶植校園學生自治發展,保障學生得以在校務決策與公共事務之參與。
二、學生會成立目的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自治能力,使學生強化其公民素養,理解民主生活之實踐。學校對於學生自治組織可從輔導者改為協助者角色,於必要時提供學生會資源協助,並讓學生會得以共好角度參與校務。
三、本部青年署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確立學生會於其規章訂定、選舉、人事選任、財務管理等運作事項之自主權。未來青年署除以行政指導持續引導學校、強化學生自主性外,亦將透過各校績效獎補助機制等政策工具,促進學校落實由學生自治學生會運作事項。
四、倘學生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時,可透過校內學生申訴機制提出申訴。倘對學校申訴結果仍不服,可依法向主管機關就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訴訟,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貳、保障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權益
一、依現行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可包含學生及教師代表。另大學法第15條有關校務會議之規定,業明文規範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二、近期各界高度關注大學行政權限與校務治理之平衡,教師團體及學生團體表示,這些議題的討論可強化校長遴選或校務會議之決策透明度與正當性。為充分了解各界需求及意見,本部亦於114年舉辦多場高等教育經營與發展座談會議,持續與學生團體、教師團體及學校代表進行意見交流以凝聚共識。
三、對於強化師生對校務運作的參與,能在校內公共事務中充分表達意見,本部樂見其成,本部持續與各界進行廣泛交流,徵詢意見以求共識。
參、強化本部監督機制及建置多元溝通管道
一、為確保大學辦學品質並維護學生與社會公共利益,本部業透過相關法規,規範學校在校務公開透明、財務運作方面之責任,以提升治理效能。如透過大學法、私校法等相關規範資訊公開其財務監督的機制來協助,亦透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來強化辦學困難及財務嚴重惡化的私立學校查核輔導。
二、本部已跨部會進行相關協助,也與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及教師團體、學生團體,透過完整管道進行充分溝通。
肆、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及專家學者對高等教育發展議題的關注及建議。本部將持續以開放的態度,廣納各位委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以及各校的寶貴建議,以期協助大學因應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提升辦學品質及保障各利害關係人權益,促進高教永續發展及整體競爭力。以上敬請各位指導。
主席:謝謝朱次長的報告,說出了教育部目前對大學法的最新修正方向。
現在請簽名順序第1位的專家學者──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林碩杰副理事長發言,兩邊都可以做發言,方便就好。
林副理事長碩杰: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立法院的這個公聽會主要著墨在有關大學自治跟校園民主加以探討。首先,全教產針對大學法的第九條跟第十五條來跟大家做一些報告,第一個,大學法第九條主要是有關校長遴選部分,大學法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比例,目前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是占了全部員額的五分之二,但為了尊重大學自治的精神,全教產認為應該要過半,也就是說,我們建議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應該要占全部委員的五分之三,而不是現在的五分之二。我們再建議,這五分之三裡面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其中的三分之二,各位,遴選委員會若能透過這種方式來降低具有行政職的教職員比例的話,可避免特定人士或者是校長透過行政聘用來掌握特定票數,而且如果我們實際增加教師的比例,即其實質代表人數的話,將可避免遴選委員會的結果跟學校初選的結果差異過大,否則就無法反映真實的意見。另外,為了防止外部力量或者是政治力量不當介入大學校長遴選、保障學術自由跟大學自治,我們建議刪除教育部或者是地方政府遴派代表。此外,在公立大學遴選的事項裡面,它是大學自治很重要的一個項目,所以它的組織運作辦法,其實應該是由大學的校務會議來訂定,而不是由外界來訂,甚至大學校務會議訂定的遊戲規則與學校遴選委員會訂的遊戲規則,兩者不一,甚至互相衝突或矛盾,這個是很奇怪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恐怕會製造不當干預遴選的空間。
第二個是第十五條有關校務會議的部分,校務會議中具有行政職的當然委員常常囿於行政倫理,而無法客觀的表達意見,為了避免這種現象並且使校務會議的決策更為周延,我們建議教師代表應該從現在總數的二分之一提高為三分之二。另外就是校務會議代表不應該只有教授、副教授,我們認為校內的助理教授還有弱勢族群,譬如原住民等,應該有保障席次。另外就是學生代表應該也要有,若選上就應該要接受議事規則、會議規範等相關法規的培訓,提升參與校務會議的能力跟品質。
除了第九條跟第十五條之外,我們也提到了第十九條,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學術自由的核心是大學教師的研究、發表和講學自由,但是這個只有在教師的工作權受到充分保障的時候,學術自由才能受到保障,所以如果大學可以任意訂定教師停聘或是不續聘的條件,教師面對不合理壓力的時候,當然也難以堅守所謂的學術自由。各位,大學自治的基礎,在於校園、教師能夠充分表達意見、教師團體能夠有效運作,並且能夠代表弱勢的教師發聲,大學要有良好的溝通跟決策機制,而且要能避免校方對教師不當的要求,但是目前多數的學校並不存在上面的這些條件,往往由校方的行政權決定一切,用不合理的規定來壓榨教師,並且用大學自治的名義迴避監督。這種校園專制現象,不但是對教師個人的損傷,更是對校園民主還有學術自由的傷害。教師法裡面對教師工作權有一定的保障,所以不應該對大學教師有差別待遇,而減少他的保障。教師在訂定聘約的時候一定是弱勢的那一方,如果透過聘約來排除教師法的適用,教師法很多的條文就形同具文。各位,升等不應該用來當作教師聘用的依據,或是當作評價教師研究成果的唯一標準。大學法第十九條排除了教師法某些對工作權的重要保障,對學校空白授權彈性過大,成為許多教師被不當要求的根源。各位,我們建議第十九條全條刪除,來保障大學自治跟校園民主。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碩杰副理事長。
現在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楊逸飛副秘書長發言。
楊副秘書長逸飛: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感謝委員安排大學法修法的公聽會,全教總代表全國的教師以及我們的會員來表達一些立場。針對大學法的部分,第一個要談的是這次改革的訴求,就是校務會議應該要公開透明。我們在這邊呼籲,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校務會議裡面的教師代表應該要扣除兼任行政職教師的身分,也就是他兼任行政工作,某部分他也是代表了行政職務,所以應該讓專任的教師能夠占多數。第二個要提的是,學生代表的數量其實應該要能夠再提高,因為我們在談的大學治理部分,學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塊,所以全教總在這邊呼籲,學生代表數其實也應該要提高。
再來談到私校合併的過程,現行的法令授權只要董事會同意即可,但是因為私校的董事會目前比較缺乏所謂的公共監督,而合併攸關全校師生,我們建議應該要經校務會議同意通過,才能進行整併。第二個要提出的是勞動條件的保障,全教總過去在中小學裡面一直倡議,教師評鑑對於教育的現場來說,某部分是一個災難,這個災難其實在大學端已經很久,所以我們公開呼籲,這一次的修法應該讓教師專業輔導系統去取代教師評鑑,畢竟現在我們常常聽聞很多私校會以評鑑來要求教師要配合一些奇怪的事務,包含他們的補助數量、招生人數、社群的按讚數等,都會列入教師評鑑的評比,這對老師的勞動條件保障是相當不好的。再來是今年度教育部其實有主動公布大專以上私校兼任教師的鐘點費不得低於公校,所以大專的治理同時包含了公校與私校,但在大專之下的私校卻沒有同等的規定,這個對私校老師來說,其實也是一種不公平,所以我們也呼籲,其實各級私校老師的兼任鐘點費應該都不得低於公校。
第三點要談的是私校治理的公共化,現行的相關法令裡面,私校捐款可以抵稅,主管機關其實也應該要有監督之責,因為過去常發生很多黑心的企業以教育之名行逃稅之實,法令能不能授權主管機關去監督這些稅務跟金錢的流向,確保這些錢跟財務用在教育上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點全教總要提出的是,過去我們常常聽到,因為少子化,很多學校用一些錯誤的名額來爭取國家的補助款,甚至曾經紅極國際社會的,用產學專班讓這些來臺就學的學生打黑工,這都是損壞臺灣國際教育形象的重大案件,所以期待在大學法修法的過程當中,應該要有一個相關的制度來避免這樣的現象再次發生。
第五個要談的是,私校退場該怎麼確保學生的權益。大學法修法之後教育部有沒有辦法主動協助或監督在治理上有困難的學校?因為老師跟學生往往都是最後才知道學校要被整併的那一端,所以他們的意見基本上已經沒有辦法傳達,這對於整個師生治理及教育的主體,其實都是一種傷害。
第六點我們要談的,其實也是大家常常忘記的,就是這一次的修法,請社會大眾,也請教育部一定要正視大學場域的性平意識跟相關機制。我們必須說,大學可能是全臺灣教育學制裡面最沒有性平意識的場域,可能社會也忘得很快,其實大家仔細盤點,2003年中部某大學教授對學生施予性騷擾被爆出來,同年度臺大的李姓教授也是遭控性騷擾,他誘導學生發展交往關係。東華大學的某女老師遭同校的教授性侵,甚至是2005年師大的足球案,以及2005年彰師大4位輔諮相關教授的性騷案,這些案子在社會上都只出現過一、兩天,然後就沒有人再討論。前陣子更傳出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已婚的教授,跟現場的老師、校長、學生發生婚外情的關係,甚至於前教育部次長、臺大教授的性平爭議案件,我們都一再看到大學場域應該是作為國家治理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可是性平或是相關的學術道德,我們必須講,臺灣的大學其實還落後太多太多,這些案件往往被重重提起,最後相關的程序就是當事人很容易就退休甚至請辭,然後隔了一、兩天就沒有了。可是同樣的案件對比在大專以下的場域,各位可以看到這些老師不是被社死,就是完全的工作場域被阻斷。我們不是說這樣做對國中小老師太嚴,而是大學作為一個自治,應該要有最高的道德標準來檢視,這些東西,甚至我們可以稱大學是一個性平、權勢性平的重災區,也包含了部分論文指導師生關係的霸凌,這些東西都藏在大學自治裡面被包裹著一層黑布卻沒有被社會看見,我們期待提高學生跟教師的參與能讓大學的場域回到一個乾淨且能夠作為臺灣教育完整示範的場域,而不是用一個大學自治,然後無限上綱這些錯誤的程序去損害所謂師生的權益,我們也期待臺灣大學的修法能夠讓臺灣的學術自由、能夠讓臺灣的師生治理朝向一個更好的方式。以上是全教總的幾點建議,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楊逸飛副秘書長。
現在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感謝召委,現場有非常多公私立大學協進會的理事長及公私立大學的校長,任校長、趙校長,還有多位學生青年代表,以及工會的代表們,大家早安,我是立委范雲。首先謝謝召委安排這一場大學法的修法公聽會,我是從上一屆開始就跟很多團體一起推動大學法修法,上一屆我們教文委員的跨黨派共識就是要提升學生在校務會議中的參與權益,當時很幸運的也得到教育部次長的支持,不過很可惜,後來因為溝通不足,所以上一屆並沒有辦法通過。這一屆有非常多委員也非常關切大學法,我自己也嘗試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版本,我的版本已經一讀通過,待會會印給大家,歡迎大家參考。在這個過程中,我也看到其實我們在大學法的改革要推動,除了保障師生權益之外,對於學校的行政管理階層,我們也看到大學法中有些是不應該管那麼多,就是教育部都是依照大學法來跟大學互動,有些不需要管的也應該可以放寬,當然需要有底限的部分是哪些,也需要更多的討論。
今天除了跟大家講一下我們之前的努力之外,也要跟大家講,2022年當時是有學生權版出教育委員會,後來在2024年我們納入教師方面的觀點,最近我所提的版本也有跟多位大學校長、主管、教授、學生會、團體進行多方諮詢,希望這個版本真的能夠讓大家一起真正邁入21世紀,而且可能要應對的是未來20年的大學狀況,為什麼?因為從上一次大規模修法到現在,也就是從2005年到現在,真的是20年了,現場有校長在,也有主管在,大家可以想像,20年後,校長不會是現在的校長,學生可能也……那天我的版本有100位學生會長連署,當天好幾位一起來,感謝他們支持我的三大方向。好幾位現在的學生會長發言的時候都告訴我們說,2005年是他們出生的那一年,也就是說,我們現在要修的版本其實是為了下一個世代,希望這個角度可以讓大家暫時跳脫自己現在的位置,能夠想的是未來的校長、未來的學生、未來的教師怎麼樣才能夠有更開放、更能夠保障大家教學品質跟教育品質的一部大學法,我想到時候真正施行的時候,可能次長也不是我們現在……我的意思是說都要好多年,都不是我們現在在位的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就不會糾結在現在大家覺得修法之後是不是師生的監督更多,大家擔心是不是校務會議會被癱瘓,都可以務實地來討論,我相信師、生跟行政主管沒有人希望修改了之後導致校務會議癱瘓,然後大學不會是一個更好的大學。
我的主張是「開放、彈性新高教」,開放很重要,彈性很重要,可是要確保高教的品質比現在更好,就是要讓師生的參與能夠增加。我的版本有三大方向,剛剛講了「開放、彈性新高教」,還有「強化師生權益」及「完善治理與監督機制」,如果待會兒拿不到版本的話也可以跟我辦公室要。也謝謝剛剛講到的有破百位學生會長連署,還有二十多位議長連署相挺要修大學法,什麼叫「開放、彈性新高教」?其實教育部那個法令真的太久沒改了,包含我們都知道,很多國家現在看到AI時代的來臨,很多時候學生未必要完成大學學位,可能在中間對人生的方向有一些遲疑,可是他如果休學離開,現在都有休學年限的限制,我們希望能夠給予休滿兩年者一個副學士學位,大學現在都在推動終身學習,他今天如果是輔大畢業或者是政大畢業……政大休兩年,既然已經是終身學習了,為什麼不能讓他只要拿到副學士的學位,終身可以回來完成學位?這樣讓學生可以不需要不斷地延長休業的期限,或者是他不想要念的時候強迫他回來,浪費了高教的資源跟機會,就只是要一張文憑,就是混畢業,所以我想大學學制的改革,也是這一波我們可以討論的。所以我的版本有增加大學治理的彈性,包含教育實驗單位、行政主管資格、專業發展制度的部分,還有畢業學分及學期週數應由大學自定,這點教育部應該都不敢放寬,可是你可以看到,不管是美國、澳洲、德國,沒有一個國家的大學畢業學分跟週數沒有一點彈性的。
當然,如何增訂公私校合併的彈性,讓它有更多的誘因,又能保障師生的權益,也是我的版本所重視的。最後,提升高等教育的資源,作為一個關心高教的立委,我還是覺得我們目前給高等教育的資源不夠多,這是可以努力的。
有關強化師生權益的部分,在上一屆我們其實就討論過了,今天就不再講。我的部分比較特別的是針對學生會有個學生會專章,我想對於學生會,我們如果跟世界百大相比的話,臺灣學生會擁有的權益真的是少得可憐,所以不要說學生不關心學生自治,是因為目前的學生會在權益上還是像一個家家酒,他的參與並沒有辦法改善他自身的情況,我們從師大的強迫抽血案,學生會長一直站出來,可是卻得不到學校校方的重視,你可以看到學生權益在臺灣真的需要更多的保障。如何完善校長遴選,強化公正第三方監督角色,資訊公開,這個都是……
也謝謝上週教育部的回復,對修法持開放的態度,我也會持續跟各界溝通,也希望教育部能夠儘快提出教育部的版本,儘速一起推動修法,回應各界的期待。我再次重申,已經20年沒有修了,謝謝召委,我們現在是為了未來的20年、下一個世代,都不會是我們現場的這些人,我們如何能夠讓高教有更好的品質,要不然大家在國教的時候這麼的努力,家長這麼的關心,進入高教之後再也沒有人關心公私立大學的品質,這是非常可惜的,因為這些成年人都是有公民的權利可以公投,寶貴的青春要給他們怎麼樣一個值得的教育。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鄭道明理事長發言。
鄭理事長道明:主席、今天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大家早安。針對這次公聽會,我想之前已經有很多單位包括委員們提出不同的大學法修改版本,本協會也對於我們所有的會員學校,針對這些修改的版本,請他們發表高見。在這幾個意見裡面,第一個,大家對於促進校園民主,讓學生參與程度、教師參與程度的增加,大家是持支持的態度,但是也要考量到各個不同學校的大小、學生數及教師數不一樣,針對目前外面各版本的一些想法,我們協會的會員也提出不同的看法,第一個提到的就是未兼行政主管職務的人數要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不管這個原則有多少。目前跟各位報告,在我們學會裡面的會員學校,老師數小於100的大概有21%,我這邊舉一個例子,譬如說我們有一所學校,這所學校大概是60人左右,它的行政單位跟學術單位,特別是學術單位的院長還有系主任,這些都必須要是教師來擔任主管,這樣就有30位了,如果再加上二級主管也是由教師擔任,各位想想看,全校只有58位教師(含校長),至少超過30位,所以要到達一個很高的比例,以不兼任行政教師來進入教師會當教師代表,在不同的學校是有它的困難度的,所以要在這邊跟各位說明。第二個,大家普遍的反映是說,對於學生參與代表的比例增加大家也是支持的,但是他們同時也想到,是不是相對的也減少教師跟職員代表的比例跟人數,學生的權利能夠表達,這個對學校來講是相當好,但是對於長期在學校經營而且要待很久的這一群人,當他們的比例降低的時候,是不是也需要再商榷?所以對於目前來講,我們支持提高,但提高多少還需要大家達成共識。第三個,會員反映比較多的地方是有關於私校的辦學,私校辦學就是因為它在很多地方特別具有效率,有時候它的辦學建構在董事會在創校當時對於這所學校的某一個理念,這樣的理念要落實,很重要的就是校長本身的學識、才能跟對理念的認同,他必須具有治校的本事。目前來講,有些提出改革的版本是想要把私校校長遴選的一些模式,特別是遴選委員會代表的組成已經比較像公立大學的方式,目前私校是根據私校法的規定,由法人、董事會來組成遴選委員會,選出一個心目中好的、能夠治校的校長,我們這些會員學校其實對於是不是要往公立學校的方面稍微靠近去組成遴選委員會,他們是比較持保留的態度,大概這三個面向,我們希望能夠代表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讓立法委員們及教育部的長官代表能夠知道,我想這樣也許能夠保障我們私校在很多地方的辦學特色是可以跟公立大學不一樣的。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鄭道明理事長代表私立科技大學院校發言。
現在請社團法人中華學生自治協會盧俊穎理事發言。
盧理事俊穎:感謝主席,感謝立法院的邀請,在場各位先進,大家好。我先做個簡單的自我介紹,我目前擔任中華學生自治協會的理事,今天很榮幸可以用這個身分來現場聆聽各位的發言,然後跟各位前輩探討大學法修法的建議。同時我還有另外一個身分,是目前一所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代表,我也是來自南部的小孩,是學生自治的第一線,我想我可以依本會理事以及學生代表的身分針對學生自治的現況提出一些見解。
我想先針對影響學生自治地位最相關的條文,也就是來自於大學法內文的規定,就是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的組織,以目前來說,這一個條文應該著重的點在於輔導兩個字,但是輔導兩個字的範圍到底多大、它的權限應該多大?因為輔導兩個字是直接授權學校介入學生事務的權利,但是在如此模糊空間的情形下,學生代表在捍衛學生自治的時候將會面臨到一定的難題,大學法內文對學生代表的保障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是交給各校去制定,但是條文的制定已經很多年了,學生代表的處境卻越發困難,例如使用空間及財務自主的問題,其實往很多學校去看,學校在處理學生自治組織的空間往往就是有就好了,不考慮是否能夠使用、地理位置是否方便及是否夠用,觀察起來的話,跟各位報告,大概會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是擁有獨立寬敞且適合辦公及學生洽公的活動空間,但這種情況,縱觀全國大專院校其實是少之又少的;第二個擁有獨立空間但地理位置偏遠且不易辦公室之環境;第三種是無獨立空間,辦公室與其他社團或團體共用之場地;第四種是以上皆無,學生會沒有運作空間。更有甚者,只提供堆放雜物的倉庫,放一張桌子、兩張摺疊椅給予學生會,就說有提供學生會獨立運作的空間,但學生代表在爭取應有之空間時,無法受到條文的保障,我想這是我們需要調整的地方,如果學生會沒有可以運作空間的話,那我們談何學生自治?
再來,大學法修法的內文裡面也沒有保障學生會的財務自主性,只有提到學校應依學生會之請求代收會費,我們先不論請求兩個字是下對上,可能會矮化學生自治組織的地位,文中只有規範學校應代收會費,卻沒有保障學生會費交由學生會自主管理,我想這也違背當初學生會費繳交同學的初衷,因為到頭來,學生會費的決定權還是在學校手上。
目前關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席次分配情形,全國並無統一標準,即使是在公立大學也無共識分配給學生代表席次,最普遍的情況就是一席而已,學生身為學校的一分子,他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及校務會議上都應該占有一定部分的席次,不然的話,根本無法為學生謀取一些福祉、一些福利以及捍衛學生的權利,學生代表將成為在各方利益分配下被犧牲的弱勢。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需有五項措施,可以供各位代表參考,一、明定學生會費應全權交由學生會自主管理,除得學生自治組織要求義務幫忙代收會費外,不得干預學生會經費運作及相關印信財務之保管;二、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空間獨立且可運作;三、不管公私立校長遴選委員會或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席次應載於大學法中明定其產生方式,且應公平、公正、公開,經由學生自行辦理直接選舉或經學生自治組織推派學生代表出席,同時明定相關的鼓勵機制,以鼓勵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及校長遴選,鞏固學生參與校務之權益,實現校園民主,拒絕遴選黑箱;四、校務會議及有關學生代表之委員會,應明定或以特定方式載明與會代表提案之權益,而所提案之議案或決議,除規定應予保障隱私之議案或事件之外,其餘經去識別化,應積極主動公告予全校師生;五、學校應特別增設監督校務進行之委員會,且主席不得為學校主管或特定議案利害關係人,其中應考量的是學生代表及校外委員的席次。
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盧俊穎理事的發言。
現在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何明果理事長。
何理事長明果:主席及各位貴賓。在這邊我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代表私立大學就「大學法」修法做一些說明。首先我們要支持私立科技大學協進會鄭道明校長所講的,其實私立科技大學跟私立大學都是私立大學,總共加起來大概目前有85家學校,是全部大學的一半以上。在這邊把我們的一些會員學校在討論後歸納的一些大方向跟各位說明。
首先要強調,在大學法修法的時候,我們要注意到大學自主,相關法律之修正應遵循憲法之精神,尤其關於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基本權保障範圍,經司法院解釋更有其重要性。
第二點,權責相符。學校的各種組織架構相互作用的時候,應該注意到權責相符,例如校務會議代表之組成雖應具多元代表性,但是權責的負擔在成員比例上,不成比例,應該要避免,因為大學,尤其是私立大學,他的經營跟公立大學是不一樣的,由董事會出資,所以作了一些決定,對於學校經營或是方向有了什麼重大改變的時候,校務會議代表並不需要負責,有權力但是必須要負責,所以這個應該避免。
第三點,落實民主。大學法相關修正落實民主,而不是民粹。
第四點,公私二元。公私立大學的建立和組成方式完全不同,私立大學依私校法之鼓勵私人興學的本旨,既以董事會之挹注而興學,則應與公立大學的組織與作用之規範有所區別。尤其私立大學校長受董事會的指派或者是選舉,有個辦學的宗旨,而這個辦學的宗旨,就是董事會賦予大學的校長盡力去完成,跟公立大學有點不同。
其次,尊重專業。例如法律、財務相關委員會的組成應具有專業,並不是大家用投票來決定的,像我們的財務也有會計師的審查,所以這種東西也不是靠大家投票決定的。對於長期跟短期的策略,其實也不是少數人可以決定的。
第六個,國際趨勢。我國大學整體上自應參照國際上如何尊重大學自治的相關規範與作法。
第七個,前瞻發展。大學法之修正應具有前瞻性發展,譬如AI發展對大學的組織規程與治理極具挑戰性,是應該鬆綁,規範大學的主要處室或教務處、總務處是不是只設基本的一些組織,其餘的處室可以鬆綁?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秉持大學自主、權責相符、落實民主、尊重專業、公私二元、國際趨勢與前瞻發展等七大理念,盼這一次的大學法修正草案能夠更全面地回應高教體系的多元需求,部分條文在治理架構上應有調整空間,若能更細緻區分公私立大學制度設計之不同,將有助於維護憲法保障的大學自主,也能強化私立高教在國家發展中的關鍵角色。本會一向支持高教改革,改革兼具周延與前瞻,對於當前社會關注的議題,建議各界以更細膩的視角討論,讓制度設計更具彈性,貼近我國高教的多元實況。我們誠摯期待高教各方利害關係人重新展開對話與合作,共同推動一部體現多元、促進卓越、永續的大學法,讓臺灣的高等教育開創更有希望的未來。
我也呼應剛剛鄭校長講的,大學有各種型態,有大有小,還有不同的目標,像小的學校,一個小的學校人數,學生人數也很少、教師人數也很少,但是已經塞進來的是完全一樣的,所有的組織、一級單位是一樣多。譬如有的學校有兩、三萬人,有七、八百個老師,而有的學校只有兩、三千人,只有一百多位老師,而組織上,一級單位、二級單位,一級單位是完全一樣的。所以一個學校一百多個老師,就有十幾個一級單位有一級主管,還有更多的二級單位,整個學校的架構,跟一個學校有兩萬多人,有七、八百個老師,那個完全是不一樣的。因此對於剛剛講的這些大型的架構,其實你要針對個別學校的特性給他們各自努力,與其在那邊做細部的各項規定,應該朝著鬆綁、放寬還有尊重大學自主的方向來修法。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何明果理事長的發言。
現在請全國私校產業工會林明彥教授發言。
林教授明彥:主席、各位與會專家學者,以及部會官員,大家好。我代表全國私校產業工會參與這樣的一個公聽會,本人覺得非常榮幸。首先介紹一下,本人一方面是私校產業工會的會員代表;第二個,本人是景文科技大學的老師。本人擔任過景文科技大學教師會理事長兩任4年,我經常行文給教育部,因為我們所有的老師都必須要負起監督學校的責任,才能夠使學校行政進行正向的發展。我們景文科技大學也是全國唯一的一所私立大專校院和學校訂定團體協約的學校,我們教師的師資、薪資、任教時數以及各方面的鐘點費都是有合約保障,我們大概每兩年就會進行一次團體協約,這也是所有與會的工會人員都必須要努力的方向,首先是簡單介紹。
第二點,我針對這次公聽會的重點是放在校長遴選,剛剛有幾位校長上來發言,本人是參加校長遴選失敗的一個,最近才發生。我非常感謝劉委員能夠提出在校長遴選與遴選代表的一個修正,本人在初選時幾乎就被做掉了,因為代表的產生,雖然本校號稱叫公益董事,但是他們在教師代表遴選裡頭做了一些小動作,超乎各位想像,譬如選出教師會議代表並不是以最高票依次成為教師代表,而是只要得到一票就可以成為教師代表,這樣子他就可以去控制教師代表的人選。所以這裡針對校長遴選這一塊,本人強烈主張,必須經過校務會議,這是非常良善的一個發展方向,尤其是學生的自治代表,我們學生自治代表是以校友會的會議代表,這是非常好玩的一個現象,並不是以現任學生,這是第二點有關於校長遴選的部分,本人相當支持劉委員的修法方向。
第三點,要跟各位報告的就是,因為本會具有法人身分,所以我們遇到問題經常會行文給部裡頭,因此技職司經常會收到我們教師會的文,說明一些在學校行政上需要改善的方向,我也非常鼓勵與會的工會代表,一定要鼓勵老師組成教師會或學生會積極參與,而不是一方一直苛責部裡頭沒有去進行監督,因為我們可以瞭解,學校教師、學生人數這麼多,非常、非常難以去監管,尤其事情這麼多,需要靠老師、學生積極參與校務。
最後一點要跟大家報告的是,幾位校長提到學校大小型態會影響到校務會議的組成,我在這邊跟校長報告,我們說的是教師比例,而非絕對數目,學校就算剩下3,000人,行政人員基本上在實際運作上都不會有那麼多的行政人員,因為它涉及費用支出,所以一定的教師比例及學生比例是應該被保障的,才能夠使整個校務會議運作正常。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明彥教授對大學法修法的支持。
現在請葛如鈞委員發言。
葛委員如鈞:謝謝主席安排今天的大學法修法公聽會,也謝謝各位與會的專家學者代表不吝表達寶貴意見。對於大學法的修法,本席認為最重要的是藉由此次重新檢視大學法的機會,強化對於教職員生權益的保障。
首先,按照大學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大專院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目的是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的發展,改善教學的品質,然而自相關法規施行以來,行政權逐漸介入教學與研究的決策,削弱教學以及教授治校的實質運作,升等與人事決策逐漸被行政權左右。內審干預外審,外審干預內審,嚴重影響學術生態與教師自主,且目前傳統升等制度偏重研究論文的點數,更重視它的量而不一定能夠很好地評估它的質,忽略了教學、社會服務與跨領域的貢獻,缺乏多元評價的機制,也限制了教師職涯發展的多樣性與多元化。
此外,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部分教師長期停留助理教授的階段,形成萬年助理教授的現象,這是全世界絕無僅有的。甚至以評鑑條文規定教師替學校募集經費者予以加分,在部分私立大學資源有限、評鑑壓力、升等制度更為嚴苛的地方出現,或者規定教師實施義務教學、未支領超授鐘點費者予以加分,形同以評鑑制度逼迫教師自我剝削,這種現象可能屢見不鮮。更有甚者,部分大學為了節省人事成本,特意以評鑑未過為理由,左手對教師做出不續聘的決議,右手又想以特定計畫或短期聘用的專案教師模式留下這個老師繼續開課。
我想,在影片前面看到的老師,很多年輕教師或許都心有戚戚焉。我都已經被不續聘了,為什麼學校還邀請我轉任專案教師呢?專案教師的制度遭到濫用,淪為學界免洗筷的機制非常令人寒心,也非常令人痛心。對於專案教師「非教非勞」,既非教師、又非勞工的艱難處境,監察院早在民國112年就對教育部提出糾正,直指教育部放任大學大量以專案教師長期替代編制內專任教師的員額,未全盤積極調查及引導改善,政策評估及檢討機制「付之闕如」(這4個字是監察院使用的),悖離政策目的。部分專案教師任職一校多年,竟未獲公平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的機會,其工作及勞動權益未獲保障,而且該部(也就是教育部)對於各校因成本考量,大量聘用專案教師以及工作環境、薪酬顯不合理之情形置若罔聞。以上是監察院所提的,這也跟許多教師在校內感受到的情境完全吻合。
然而教育部對此非但沒有研議制度,鼓勵學校將專案教師轉為正式編制人員,卻粗暴地向校方提出上限令。也就是教育部竟然沒有改進,還幫助學校、為虎作倀!粗暴地向校方祭出上限令也就是以少聘一名專案教師給10萬塊的方式,企圖令學校加速解聘專案教師,免洗筷用完就丟了!這種方式企圖令學校加速這種負面的作業,非常令人寒心。更令人擔憂的是,即便教育部祭出重賞,數字還是會說話,根據統計,大專院校專案教師的占比仍然自106年的4.85%提高到113年的6.64%,並未見到顯著的改善,顯然有負各界期待。因此,期望透過此次大學法的通盤檢討,能夠真正地將教師評鑑制度趕快導回正軌,不要再淪為校方剝削與控制教師的一把利刃。同時也要解決專案教師「非教非勞」的艱難處境,促進大學以長期編制內聘僱的方式為優先才對。
此外,目前各大學校務會議普遍出現以學術或行政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的現象,這不但危害校園民主,更造成校務會議失去原來所應扮演的平衡監督功能。對此,我認為應該藉由此次大學法修法的機會,重新討論大學校務會議的組成代表,在教師代表部分,應該納入未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之教師,免得球員兼裁判,並應等比例納入編制外教職員代表,同時也應該增加學生代表的比例,使大學校務會議的整體組成能夠真正發揮校園民主的精神,這才是大學自治,否則大學自治變成只是特定人士的自助餐。
同時,考量目前私立大專院校的校長遴選制度在制度上幾乎完全沒有給予教職員生任何參與的空間,而將校長遴選或連任與否的權力全然賦予董事會,導致私立大專院校校長的選任經常可能不具有教職員生的民意基礎,與校園民主的精神相違背,也因此希望透過此次大學法修法,可以在校長遴選與連任的過程當中納入全校教職員生的意見,以真正落實校園民主自治的精神,而不是空有法規,實際落實的時候卻改為人治。
最後,再次感謝劉書彬召委安排今天的公聽會,也非常感謝各位專家代表不遠千里齊聚於此,我也感謝教育部以及行政機關所派的代表,剛才我發言的時候,次長全程專注地聆聽,並且撰寫筆記,所以我也希望來自民間、來自學界的聲音真的能夠一一被聽到,而且被納入修法的意見當中。此次表達各方的意見,也是我們公僕的職責所在,也希望列席的部會代表能夠誠摯地聆聽各界的意見,作為未來大學法修法的參考依據,也期望教育部能夠儘快地提出大學法修法版本,屆時我們可以在國會的殿堂共同進行討論、審議,並且儘速通過,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請代理主席,謝謝。
主席(葛委員如鈞代):接下來有請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主席、各位先進、各位學者專家、學生代表、教育部的同仁及在線上關心高教的朋友們,大家早安!今天召開大學法修法公聽會,是因為臺灣的高教問題已經到了不能夠再等的地步,高教改革的核心是在大學法,這部法從2005年開始到現在一直沒有修過,20年來的經驗代表什麼?代表我們現在就是以20年前的架構來治理我們的大學、治理我們的高教,面對現在少子化、大學退場、人才外流以及產業轉型的議題,都沒有辦法好好地連結。臺灣在受教育的年齡數跟升學率上不斷上升,不輸OECD的國家,但是在資源配置、治理制度跟永續發展的面向上,確實已經出現了落後的風險,改革刻不容緩,教育部其實也知道。上個會期本席與本黨委員率先提出大學法修法草案,透過多場與學生團體的交流,我們看到了社會高度的改革期待,學生更站在最前線,身為召委,本席責無旁貸地推動本次公聽會,這不只是技術性的立法,更是反映政治現實的必要性。
過去八年民進黨政府完全執政期間,學生團體多次要求增訂學生會專章、提高學生代表比例、校長遴選制度要透明化,但始終等不到部版、院版,也等不到行動,需要這麼久的時間嗎?本會期情勢終於出現了變化,民眾黨提出了版本之後,民進黨跟教育部才開始研議,12月4日學生團體更公開表示,若沒有民眾黨率先提出修法,後續根本推不動。這句話點出了核心,多年遭到擱置的訴求,是因為我們的提案才真正地向前。而今天我們面對的挑戰核心是大學自治跟國家監理的長期路線之爭,這從剛才也可以看到,學生代表跟私校的學校校長或者理事會代表之爭,但是我們希望真的能夠找到可以解決的途徑。本席強調回應學生跟社會期待是我們的責任,也期盼教育部,包括朱次長、高教司廖高賢司長要請反映,儘速提出部版的改革草案送行政院,讓立法院能夠在朝野共識下來推動改革。
以下來說明本黨的三大核心方向:第一,學生參與跟重建大學民主治理。我們主張將校務會議的學生比例由十分之一逐步升高到四分之一,並規範教師代表三分之二不得兼任行政主管。剛才有私校的學校代表、校長們提出一個建議,就是如果學校的規模不一,會不會出現什麼問題?但是如果是依照比例,這個問題其實不大,並不是所有一級主管都要出席,也許是二級的主管,其實可以按比例出現就對了,這不會是大問題。使校務會議真正落實到師生共同治理,而非行政獨大。第二,校長遴選透明化,降低黑箱作業。遴選委員會當中,教師跟學生代表需占至少五分之二,並涵蓋大學部與對應的研究生,以避免密室協商,確保程序公開、正當。第三,要建立學生會專章,保障學生自治的完整性。學生會在人事、財務、選務空缺上具有獨立性,並由學校協助代收會費,申訴制度也應該擴大到所有的學生組織。這是學生八年來最核心的訴求,本黨版本已完整納入,但是我也要提醒,如果學生被賦予這樣的責任,也請要相對提升其開會、議事技巧的能力,知能也必須要加強,我在今天會議當中有聽到這樣的聲音。
從國際的比較來看,臺灣在PISA的成績與高教入學率上成績亮眼,但在大學經費、師生比、治理制度和退場機制等方面卻已落後多數的OECD國家,許多學校在人少、錢少、制度老的情況之下勉力支撐,注意到!是「制度老」。這樣的高教體質無法支撐產業的升級與國家競爭力的提升。因此,修大學法不只是教育議題,更是國家發展問題,請教育部要跟國發會一起思考,行政院也要做這樣的思考,我們需要與OECD國家相稱的制度跟資源,建立高品質、高韌性的高教體系,唯有在母法當中明確規範學生參與、教師專業、董事會的責任、私校財務透明、退場機制、品質保證跟產學連結、國際化等跨領域的問題,才能讓改革脫離零碎的補洞,成為系統性的重建。
最後,本席要呼籲朝野三黨支持民眾黨的版本,或者是共同形成跨黨派的共識意見,請教育部也要加快建議版的內容出現,或是敦促行政院提出院版,讓教育委員會能夠在朝野共識之下儘速來排審,真正推動大學法的改革。感謝與會的代表、所有師生及團體長期為了改革奔走,謝謝目前在會場上的團體、學生代表及所有專家學者,大家都非常認真,長期的奔走,已經持續了很久,我們在最後一哩路上就一起來努力。民眾黨做了過去民進黨9年來未做的事情,讓我們共同來完成一部反映時代需求、保障師生權益的大學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主席(劉委員書彬):現在請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任立中校長發言。
任校長立中:主席好,教育部長官以及各位同僚,大家好。我在這個地方謹代表國立科技大學協進會針對這次大學法修訂的草案發表一些意見。其中最重要的議題仍然環繞在校務會議代表當中,是不是學生的代表人數要到四分之一?當初協進會有統合各個大學的意見,認為以人數四分之一的比例來講,稍微過高了,現行大概是百分之十。另外,以學校目前的運作來講,我們對於學生的溝通其實是有非常非常多不同的管道,比如說,每個學期期初的時候,我們會跟全校各個班級的幹部進行座談會,到了期末的時候,校長與同學有約,會直接面對所有的同學進行溝通。另外,以各式各樣不同的委員會來講,比如說,我們學校最近有一棟大樓要重建,原來這個重建委員會裡頭並沒有學生代表,但是我們還是邀請學生代表來列席,講出他們的一些看法跟意見。另外,對於學校的財務上面來講,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裡頭也有學生代表,所有不同的會議學生代表其實通通都不缺席,如果他們有一些意見表達了不被委員會尊重,事實上,這些同學可以直接一封信就寫到校長室或者部長室反映,反映之後學校怎麼辦?我們還是要積極來處理。整個溝通的管道並沒有直接相關性那麼高的說,一個會議裡頭的學生代表人數要將近25%、四分之一,所以我們對這個是有點保留的。學生代表一旦入法之後,就沒有什麼彈性了,我不曉得這個在法律上是什麼樣子,所以是不是可以建議就10%到25%?並請教育部另訂一些獎勵辦法,如果學校校務會議當中的學生代表人數能夠達到25%給予獎勵。這樣的話,我相信學校就會權衡實務執行上的可行性以及整個目標,讓同學在所有重要會議的發聲都能夠受到重視,我想這可能是一個解決的辦法。
另外,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現行的修訂辦法規定包括教師跟學生,代表的比例與校務會議相同,也就是將來在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學生代表要25%。以我們學校來講,目前學校裡頭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有17個人,這17個人當中,學校代表有7個人,這7個人必須從校務會議推選。其中,教師代表5人,行政人員1人,學生代表1人,另外還有校友代表2人,其實校友代表就是學生的身分,只不過他已經畢業了,在社會上面已經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對於學校有很多的想法,可能有獨到見解,所以我們也很重視校友的聲音。另外,會有5位社會公正人士,所以這樣下來之後,最後是教育部遴派的代表有3人。我們都知道,教育部遴派的3人,基本上來講,現在學校的校教評會、系教評會,尤其是系教評會,都會要求要有一位外部的委員,但是他沒有投票權,只是列席,就有老師問我,這是為什麼?我說很簡單──防腐機制,我們就請一位校外公正的、在學術界有地位的人來列席、參加系教評會的運作,看裡頭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就這樣而已,他沒有投票權。我覺得教育部遴派的3人代表,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防腐機制。至於這三位教育部遴派的代表是不是有投票權,我覺得是可以討論的,但是人一定要派,這樣才能夠保證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運作是非常公正、公平、公開的。以上是我的一些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任校長。
現在請黃莨騰會長發言。
黃會長莨騰:大家好,我是臺師大的會長良騰,今天就針對大學法發言。大學生常常被認為是社會改革的前線,學生會也常常被認為是最有能動性的一群人組成的,可以深化公共政策的參與、推動時代的革新。我想大學存在的目的,一定是人才的培育,還有研究的發展,所以在第五條支持范雲委員的版本,把教職員工生定期的權益盤點也納進來。其實現在校內外都有政治參與度高跟低兩極化的差別,回到校園裡面,學生自治的第一步是賦權,就是empower。然而,對政治冷感的人很冷感,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我們要思考的是怎麼讓大家不要離這些公共決策太遠,因為他真的會被這些決策影響,重點應該就是讓他可以參與政策,而且讓他知道他的聲音是可以帶來改變的,所以我們怎麼做到empower這件事情?第一個就是要給他會議席次,讓這些學生代表的票在實體的決議上是有影響力的,不管是三分之一、四分之一,都希望拉高到一個可以影響到會議決議的情形。尤其是有些學生代表在會議裡面、在不那麼友善的學校裡面,就是意見諮詢,這時候校方就會認為聽到了,卻沒有要做。學生作為一個大學要培育的對象,他是校園生活的主體,當然應該要說說自己的經驗,讓校方的決策可以更加地回應學生的需求。我想這個重點應該不是議事規則有多純熟,而是在會議裡面釐清學生的需求到底是什麼。學生代表除了表決這個功能以外,更重要的應該是他可以實質參與討論,讓他的擔心、他的需求被政策考慮進去,所以在第七條併校的部分,我們傾向支持的是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因為學生不應該只是表達意見而已,應該有一些實質上的決策權,否則董事會可能就會說:好,你講完了,然後還是照他們自己偏好的樣子通過,校務治理的權限就不會在學生的手上了。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的修正版本提到哪些會議要有學生參與的規定,我們覺得范雲委員的版本比較適合,因為大學主規裡面有規範的會議實在是太少了,可能只有十餘項,但是校級的會議可能有四十幾項,所以會比現在可以實質參與的還要少,我們覺得跟師生有關的就應該要參與。
再來,公開會議紀錄也是很重要的事情,不只是校務會議,除了有一些不宜公開的委員會以外,其他的都應該要公開。不宜公開的可能像是申訴評議、性平案件的審理,如果今天性平會議在審理的是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發展計畫,我們倒也覺得這可以公開,所以應該是看事情有沒有需要保密而決定有沒有需要公開。這為什麼對學生代表很重要?其實是因為學生代表很需要透過比較各校的會議資料來知道自己學校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以及怎麼評估學校的輔導案量到底是重還是不重。因為學生代表是不會有這個概念的,除非他不小心念了本科系,所以他需要透過這種跨校比較知道學校有哪些地方特別需要支持,以及學校有哪些優勢跟優點是他們可以有更多發揮的。再來還有一些比較特別的會議,像是校長遴選跟教評會,一直不太算是學生代表主要要倡議加入的會議。學生代表其實一直都知道教評會的分量很重,也關係到老師的學術自主,但當今天老師涉及了霸凌案、性平案,前面有一個調查委員會建議他要停聘、解聘、不續聘的時候,教評會裡面其他老師的壓力是很大的,到底要怎麼讓一個朝夕相處的同事沒有工作,老師們很難下這個決定,所以我們覺得就算不要學生參與好了,也希望有些外部的委員可以參與,不然教評會很難做出一個這麼有壓力的決定。我真的寧願相信教評會裡面的大家有自己的苦衷,而不是像外界所傳的,大家受到外部的壓力、欺壓,或者是有些黑箱作業,我真的寧願相信大家有自己的苦衷。
再來回到校長遴選的部分,現在學生大概很少有兩席的,所以就會是單一個學生代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裡面,他會很努力的要在那個充滿學術威望、眾老師的會議情境裡面,他如果有不能接受的決議,就要非常努力的獨排眾議,而且遴選的過程往往會要求要保密,所以他就要獨立的判斷情境,沒有辦法跟其他人討論。其實參與的空間是非常小的,對學生來說,門檻很高,所以不管要不要保障不同學制,也就是大學部跟研究所,不管要不要保障這件事情,但我們都覺得至少要兩席,而且要讓學生可以自辦說明會、模擬投票,以及讓候選人可以到各院了解學校不同的發展需求,才有辦法真的做到校長遴選可以讓廣大的師生都知道這件事情,這或許在之後的施行細則可以討論。
最後是會費收取,會費收取是學生會的重中之重,因為經濟要獨立,人格才會獨立,我真的滿認同這句話的。會費收取是學生會能不能夠不受干預、獨立發聲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像他們能不能辦一個跟校方不這麼站在一起的倡議型活動的關鍵,就是要脫離學校分配的補助款,才可以真的不受干預,否則有些財政比較不好的學生會,就會一直在沒錢、學生無感的惡性循環裡面。
最後也要再次感謝大學法終於在各方努力下,又被拿出來討論,我們希望這次的大學法可以打破封閉的權力結構,讓學生可以實質參與,而非形式的過水,讓大學法更符合學生需求,讓高等教育更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會長。
現在請柯志恩委員發言。
柯委員志恩:謝謝召委,今天又再一次辦理大學法的公聽會,看到這樣的公聽會,本席非常感嘆,在2016年第9屆擔任立委的時候,就有學聯會特別找曾經是大學老師的我討論,沒想到學生會的會長已經物換星移,大概換了9個了,到現在為止,還是繼續在討論大學法,到底大學法透過這麼多的公聽會,我們會不會有一個最後的版本出現?我想真的教育部要加把勁,教育部已經歷經了20年。我今天非常謝謝劉書彬委員特別安排這樣的公聽會,但我還是要說,朱次長已經從高教司的司長,現在已經變成次長了,你看我們還在討論大學法,原因還是很簡單,要廣納各位的意見,意見已經講了這麼久了,到底教育部的版本在哪裡?很多時候,你們每次都告訴我們要非常地公開、態度要非常地開放,但是態度的開放裡面,某種程度是要掩飾教育部不表態的真實原因,為什麼不表態?某一些人在大學服務過,我想多少可以瞭解,因為這些東西包山包海,有太多的細節,學校的立場、教師的立場還有學生的立場都各自不一樣,我想這也是一個事實,沒有錯吧!但是如果不取得共識,我想在再過幾年,也還是停留在公聽會的階段,就誠如我剛剛說的,剛剛聽了一下葛如鈞委員是針對教師的權益,特別在升等的權益裡面可不可以更多樣;當然從頭到尾,還有很多人有提到,包括剛剛臺師大的同學也特別提到,已經細微到有關學生會費怎麼收,你看這可以很大、很小,我們只能撿其中的幾個東西來看待。
當然我覺得維持大學自主的核心精神,這絕對是要的,維持大學自治、學生自治,這裡面就牽涉到一個相當微妙的問題,就像剛剛景文的老師也提到,我也同意學生比例的代表,這是一個正確方向,但比例是一個數字,我舉例來說,從以前大學法裡面,有關學生參與校務所有的會議當中,有人提出三分之一、有人提出四分之一、有人提出五分之一,這些數字都有,這是一個比例。像我過去服務的淡江大學,我服務了26年,就發現其實差距非常的大,早期的學生非常願意,所以競爭會非常激烈;教到最後10年的時候,我光是要開一個校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每一個學院要找出代表,因為我們有個比例在那邊,我找不到人,因為學生開始沒有興趣,我說的質是指他們對於公共事務所投入的狀況,當我們設定這樣的標準、比例時,物換星移,每一次都不一樣,而且我們再不訂立的話,你會發現往往因為找不到人,對學生也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比例的方向是正確的,但是要設定哪樣的比例,我覺得我們都要有一個討論的空間,這不是學校規模大跟小的問題,比例就在那個地方。我覺得必須要思考的是當一個學校沒有社會科學系時,這會讓學校非常的困擾,因為大部分的學生真的對於學生事務興趣沒有那麼大的時候,當你比例訂到三分之一,會有流會的問題,這是我們擔任學務長7年當中所經歷的問題。所以我們在第三十三條有關學生自治的層面,要擴到學生會專章,完成學生會的運作、財務跟空間的法制化,我也是比較持正向的方向來看,因為你可以確保學生會的獨立性,保障學生的自治權益。但還是一句話,如剛剛我們會長所提到的,這也是范雲委員的主張,他們希望會費由學校來代收,目前來說,這個代收又是一個問題,當你把學生會的會費,如果不是跟學費單印在同一張紙上,而是額外有另外一張紙的時候,你又沒有強制,即使學校幫你代收,繳交的比例也是非常低的,你有沒有發現?所以我的母校政大25%到35%,大概只有4,000人繳交,臺北大學大概20%到30%,除非是把會費印在學費單上面,對不對?這是你們要的,但是很難做得到,所以學生會就要怎麼辦?偶爾是找個陳綺貞來唱個歌、找誰來唱個歌,透過學生會辦活動,繳個多少錢,來當作學生會的會費,對不對?很辛苦!我學務長不是當假的,因為他們都來跟我反映過這個問題,我當學務長很久了,現在已經過了8年,怎麼還在討論這個問題?即使把它分隔開來,學校應該幫你們代收,但是把帳單分開來算的話,這張帳單額外要去繳,其實問題還是存在,所以這個問題該怎麼辦?你們只能提出由學校來代收,但是學校在代收的過程當中,怎麼樣的收法,也是決定你們有沒有辦法收到錢,這是細微上你們要去討論,好不好?對整個大學法來說,這太細微。
還有關於少子化所帶來的衝擊,要怎麼樣保障這些權益?我所提出的第七條修正草案當中,未來直轄市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合併要經過校務會議同意,也要重視教職員生的權益,我想大家所要求的就是退場的過程,到目前為止,真的是欠缺公開透明,如學生的安置、老師的勞動保障、土地資產、私校的財務審查跟歸屬這些問題,過去都是在一個比較封閉的儀式,除非有人檢舉及立法院質詢,否則都不會主動告知,所以本席認為重要的決定必須公開,可以審查、可以被監督,如果大學都是由行政來壟斷的話,資訊不透明,師生無法參與,我覺得這個部分是大學自治精神,但是什麼樣的人參與?多少人參與?教職員占的比例多少?他們剛剛講學生如果一個人去的話,在學術權威之下,學生不敢發言,是否大學一位、研究所一位,是不是可以稍微減緩這樣的狀況?這都可以討論,但公開這點絕對是無庸置疑的。
最後,我只提出第三十五條,我覺得這個東西應該好好來討論,納入家庭所得淨額適用稅率百分之十二以內者免學費,我們能夠打破貧窮世襲、教育M型化的現況,這才能落實社會正義,不管是公私立大學真的要保障弱勢學生,之前清貧學生很多大二生為了辦理休學,無力繳納1萬8,000,造成很多輕生的悲劇,我們不希望再發生,與其花很多錢去買遲交、不交的這些武器,我覺得要多一點經費來照顧經濟弱勢,我個人認為好好地討論稅率百分之十二以內的免學費,這點是很重要的。總而言之,這個問題還會繼續再討論下去,有太多問題了,但是幾個基本的原則,學生自治參與、少子化所面臨的衝擊及保障弱勢學生,這是我對大學法修法的一個看法,我們希望在實務跟理想當中取得一個平衡點,可以回應學生團體跟社會的共同觀點,但最重要的還是一句話,20年沒有修,教育部,公聽會不能再開下去,學聯會已經換了8個會長了,好不好?已經第9年了,都已經過去那麼久,常常在路上遇到我說:老師,我就是上次的學生。我回畢業的,幾年了?他問我大學法,我說一樣,還在那裡。所以各位,不要讓今天在場的學生,我在社會上看到你們,搞不好變成我同事的時候,還在修大學法,就由你們來修了,好不好?重點一個,我們一致希望教育部拿出態度跟拿出院版,這才有辦法成為大學法繼續往前修得最大動能,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講出現場代表們跟委員們的心聲,教育部真的責無旁貸要加快了,20年前的架構還可以適用到現在嗎?
現在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剛剛柯志恩委員有提到,他認為我們應該少買一些遲交的武器來多照顧學生,我想照顧學生這一點是所有人都希望做到的事情,但是與守護國家安全這兩點應該不是擇一、應該是可以兼具!
上個禮拜我也參與了學生所舉辦的大學法記者會,有一個數字我聽起來是非常的驚人,有現場的學生告訴我,他出生的那一年到現在已經20年了,大學法都沒有修正過,20年就是一個呱呱落地的嬰兒長到可以變成大學生的時間,這是一個非常漫長的時間,這20年來,整個社會的變化其實已經非常大了,我們從當年可能少子化問題沒有這麼嚴重,到現在已經是非常嚴峻,所以造成所謂的退場問題、公私校合併的問題,還有一個就是媒體的環境、資訊的傳播其實都有非常大的改變,可是我們的大學法卻依然沒有變,這是一個我們必須一起來面對、也希望督促我們在這個會期或是這一屆以內可以完成修法。
其中我自己主要針對的就是三個重點,其中一個是學生發言、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我們現在在大學合併的時候應該要有學生的聲音,而且應該要經過校務會議同意,而我們現在只要經過主管機關或是董事會同意就可以了,可是學校合併其實會影響到的是老師的教學生涯還有學生的求學問題,這麼大的一個影響性,可是我們卻完全不用去參考師生的意見,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地方。所以我的主張就是,不管是公私立大學,只要學校要進行合併的時候都必須經過校務會議的同意。
第二點就是校長遴選的公開透明,現在校園遴選的時候長期存在所謂的資訊不公開、外力介入、甚至黑箱操作的問題。所以我希望在我們這次的修法裡面要保證組成有代表性,而且學校的代表要包含教師跟學生代表,且學生代表不能夠少於兩名,當然各校可以依照各自的需求將教職員生的同意權納入遴選過程。還是要再強調一句,校長不是少數人的校長,校長是每一個學生的校長,所以我們希望在遴選過程可以反映全校多元的聲音。
第三個就是我們要強化校務會議的監督功能,校務會議應該是大學自治裡面最高的決策機構,但是現在有代表性不足、監督力量薄弱的問題,所以如果要讓校務會議真正發揮制衡的作用,教師代表中沒有兼任行政主管的人必須占多數,避免讓校務會議變成只是校長的橡皮圖章。
關於學生代表,我這邊的想法其實是五分之一,剛剛柯志恩委員講的這一點我是滿同意的,的確現在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動力相對過去可能是更低的,如果要訂到三分之一,會不會到時候沒有辦法找到足夠的人數,所以我這邊基本上是提五分之一,但是我想這可以讓大家一起來討論。因為其實也有學生跟我反映,過去參與這些學校事務的時候,他的意見其實根本不會被採,慢慢的大家就不想參與公共事務、不想參與學校事務,所以我想這個可能有培力還有校務會議等這些公共的會議到底會不會採納學生意見等問題,如果我們可以去改善這一點的話,也許三分之一也不是不可行。
最後,我還有新增監督財務、校務及編定議程的委員會,確保運作是公開、透明,而且議案也是安排公平。所以我想最重要的是,大學運作的監督不能夠只是一個形式,而是要建立一個真正有力量的制度。
最後還是要呼籲我們所有教文委員會的委員都一起來公開支持這個法案的修法,讓我們的教育部可以更積極地去督促、一起去整合大家不同的意見,提出一個好的版本回應這個時代的需求跟學生的需要。
最後還是要感謝我們的學生這麼多年以來還是不放棄,一直非常的努力在推動相關的修法,這樣子的精神我覺得非常的欽佩,但我也希望在這一屆我們可以走到終點,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現在請蔡璟鴻召集人發言。
蔡召集人璟鴻:委員、教育部長官、各個大學代表、所有關注大學法的前輩、先進、學生夥伴,大家好,我代表大學法改革陣線2.0在此發言。首先,先特別感謝台灣民眾黨書彬老師的幫忙,推動修法的進程,也在今年率先提出學權版本、支持學生。
剛剛聽過前面幾輪的發言,大學法修法目前已經有跨黨派委員的共識了,我們也期許教育部可以聽見朝野委員、民團、教團、學團、部分校長以及國立、私立科大等等的聲音來勇敢提出草案。
關於大學法的修正,我來補充一件事,其實我們從2005年到現在都陸陸續續有一點小修,都一條、兩條這樣,但沒有全文修正,也沒辦法改變2005年這個大的框架、大的架構,在這個關鍵上已經20年了,大學法依舊停在這裡,前後陸續經過臺學聯、北學聯、大改陣1.0與2.0等等倡議了十來年,我們認為在校園環境與高教需求巨變的這個情況下,修法是勢在必行!
我來回應剛剛校長們提到的一些關鍵,第一個是教師代表在校務會議裡面權責相符的部分,剛剛有提到如果校務會議代表的教師人數過半,但主管可能在行政上會有些困難,權責並不相符,他們不用負責任。可是校務會議代表的學生、老師也沒有領主管加給,他不負責行政內務,他在幹嘛?他在處理的是校園發展方向跟監督校務。
剛剛又有提及,不管是大學校、小學校,如果有老師人數過高、學生人數過高、行政不兼主管的狀況可能會沒辦法開會。這其實是這樣子的,我們的核心目標是完善監督功能,小學校也需要完善,這個目標在於縮小校務會議的規模,比照國際就沒有困難。以荷蘭來說,荷蘭就24個人;我再以臺灣來說,臺大在校務會議中兼任主管的就只有3個人,其實我沒辦法理解,沒兼任主管會有困難是困難在哪裡?
再來,剛剛有提到學代席次的部分,我身為數學系,用簡單的數據邏輯來說明為什麼我們提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第一個,現行的學生占一成,其餘主管、教師占九成,只要教職員有高度共識,也就是九成裡的三分之二就可以拿到六成以上的票數,也就是說,在現行的條文規範裡面,學生的意見根本就不重要;另外,學生如果占兩成就是五分之一,其他的主管就占八成,當教師及員工對議案有高度共識,也就是八成裡的三分之二,那就可以直接拿到總票數的53%,些微過半,在這種狀況下,學生不管是全數贊成或全數反對都不影響投票的結果;此外,如果學生代表占25%,也就是民眾黨團提的四分之一,教職員工就占75%,如果教職員有高度共識,也就是75%裡的三分之二都持相同意見、七成五裡三分之二都持相同意見,那就可以堪堪拿到50%,學生在這個時候如果全體投同意或反對就可以剛好打平手,需要主席裁示。
所以依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如果要提升學生這個主體,以權責相符來看,學生其實也有繳學費,我們應該要逐步升高學生在校務會議當中的比例,而校務會議的學生人數如果不足,其實重點反映在校務會議人數整體過度膨脹,我們應該以限縮100人為原則,甚至以世新來說只有50個人而已,在這樣的條件底下,學生人數其實不會不夠!
再來有關校長遴選的部分,部分私立大學校長主張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該由董事會主導,認為學校出資在董事會,學生跟教師不應過多介入,他們也擔心師生代表會削弱董事會的權責,影響校務穩定。我們要強調,大學不是少數人的公司,而是師生的共同體。長期以來,私校董事會大權獨攬,儼然成為校長的大老闆,導致治理失衡,現在公私立學校都應回歸教育的公共性,讓校長產生的過程兼顧各方的聲音,我們的草案裡面也希望在學生的部分,至少大學部跟研究部各一名,我也要提醒一下,如果有些學校沒有研究部的話,我們可以大學部及研究部共兩名。再來,再比照公校納入五分之二的校務會議代表,保留五分之一董事會代表,提出人選交董事會,就可以增進校內師生參與跟高教公共性。例如,今年沸沸揚揚的世新門檻選課案,校內師生反彈,董事會卻毫無作為,這難道就是權責對應、權責相符嗎?這也凸顯目前制度讓私校學生權益不受學校重視,亟需改善,若私校認為師生與董事會的比重要再權衡,那我們應該提出其他理由,反覆的討論。
再來,關於併校的部分,公私校合併是正確的方向,至於公私校各自通過的門檻可以討論,應該也可以讓教育部主導公私校合併的部分。
最後再提一件事,也有一些校長在回應,我們現在已經有青年署的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了,為什麼還要入法?我相信教育部也很清楚,一直都用指引原則、獎補措施,這些你們每年都有做學生權利問卷,有多少學校沒有做到,大家心裡都有數。也就是說,我們先用邏輯上來講,如果大家認為已有指引,何須入法?那麼我們細緻討論一下,如果指引沒問題,入法有強制力,那怎麼會有問題?第二個,如果已有指引,何須入法?假設指引有問題,那我想請問的是,現在的指引大部分規範學生會要在選舉、人事、章程、財務等享有自治,校方不得介入,這樣怎麼會有問題?也就是說,我們在學權版的草案裡強調,第三十三條到第三十三條之九,這不是要讓學生自治跟學校對立,而是各司其職,互相配合,杜絕爭議,我們也希望教育部可以來訂定,在條文裡面有說明,授權教育部來訂定,學生自治與學校應該互動,遵循辦法教育部來訂,未來校方與學生會的權責如果有清晰的指引、清晰的法律規範,大家就不會無所適從。
最後的最後,今天的公聽會到目前為止,我們要再強調,朝野委員聽起來都有要修法的共識,也感謝民眾黨黨團書彬召委開了這個公聽會,展現修法決心,我們誠摯的希望教育部可以再勇敢一點,有肩膀一點,不要看似有努力,實則敷衍了事。我們誠摯的企盼教育部可以正式的在近期就推出部版的修正草案,不是三個月又三個月,一年又再一年,以拖待變,我們也希望書彬召委可以在公聽會之後再繼續排答詢、繼續排審,謝謝大家!我是大學法改革陣線的璟鴻,謝謝。
主席:謝謝蔡總召集人的發言。
現在請陳昱仁理事長發言。
陳理事長昱仁:主席、在座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學生自治夥伴,大家好,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首先在此代表臺學聯感謝立法院邀請我來參加這場公聽會,再來是想感謝這次提出大學法修法草案的民眾黨黨團劉書彬召委,以及民主進步黨的范雲委員,感謝委員關心高教的議題,讓高教可以更完善、更進步,也就此啟動這次大學法的修法。
針對這次大學法的修法,臺學聯有以下幾點問題,希望可以透過今天的公聽會帶動理性的討論。第一點,現行的學生會或是我們所謂的學生自治組織都是基於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我們可以發現大學法對於所謂學生會這一類的學生自治組織,它所保障、所規範的範疇相當薄弱,在我們所想像中的學生會,不應該只有增進學習能力這個部分,我們更期待它可以代表學生群體參與校園的公共治理,以及對等地位的共同決策校務。在這個部分它僅有規定大學應該要輔導學生成立,在現行的學生自治環境無疑是一大弊端,除了仍有聽見學校常常會干預學生自治外,對於空間、會費等等都沒有一定程度的保障,這也是臺學聯這次呼籲修法的重點,我們也提出了學生會專章,希望透過這次大學法修法來保障學生自治的主體性、學生會費的代收以及學生會獨立運作的空間,為何獨立運作的空間是重要的?我們認為一個組織的自治性以及自主性,是否具有獨立且隱私的運作空間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我們一再呼籲學生會需要獨立空間的原因,學生會費更是學生會穩定運作的重要來源,我們也希望可以透過這次修法,使各校學生會有更完善的財務來源,進而保障學生會的主體性。
接著我們想要談談有關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臺學聯認為,無論公私立學校,其中學生代表的人數不得低於兩人,且應該要更高,我們相當認同現有版本裡面遴選委員會的相關內容,在條文中有進行初步的規範以及限制,但我們認為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占比分配應該可以更明確。臺學聯認為,私立大學的遴委會組成應該可以比照現行公立大學的規定,有五分之二的校務會議推選代表,五分之二的校友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其餘委員由董事會出任,確保大學裡面的各種聲音可以被重視;同時我們也認為不宜將最後的圈選權交由董事會,董事會於遴選委員會裡面已經有代表的席次,已經能夠充分反映董事會的意見以及聲音,因此臺學聯主張,董事會應該要尊重遴選委員會的最終決議,並且如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准。
另外,我們認為在進入校長遴選程序前,校長候選人的參與資格應該可以透過教職員工生的同意權行使,確保在進入專業遴選程序前,全體教職員工生可以有機會表達對於校長選任的意見。目前部分大學,以我的學校為例,臺北大學就有相關程序的執行經驗以及案例,我們認為在尊重大學自治的前提下,這次修法也應該納入相關的規定,並且由各校自行訂定執行程序,以保障校園多數群體的意見表達以及公共參與。
第三點,有關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的部分,我們也認為應該要將學生代表比例提高。在現行制度下,學生縱然每位代表都有發言,然而在表決的時候卻只有現行的一成而無法撼動決議,導致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的重要性不高,我們希望可以透過調高比例,讓學生在校務會議上至少可以是被看見的存在之外,比例上應該也至少能夠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也就是五分之一的比例,讓學生正式成為大學校園中可以決定事務的一股力量。
至於有人質疑認為學生代表比例過高,可能會因為學生參與度不高而導致流會,然而根據我們的觀察,學生參與校務的情況絕對不比老師差,而這也完全沒有考量到部分學校的開會時間在期中週、期末週的情況,有意無意讓學生的出席情況變差,在這樣的情況下說學生參與度不高,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說法。
大學法已經等了二十年,這二十年以來,大學法宛如失控的老車橫衝直撞,讓高教現場充斥了各種亂象,我相信在座的各位都有目共睹,臺學聯也要在這邊呼籲教育部不要再拖了!過去二十年來,大學法明明在朝野都有共識卻遲遲沒有修法,很明顯就是因為教育部以拖待變、停滯不前,我們誠摯期盼教育部能夠承諾何時可以提出部版的大學法草案,而不是每次都說三個月、三個月,最後拖了一年又一年。在座各位先進,大學法要修,現在在朝野應該是有共識的,我們也要在這邊再次呼籲教育部配合立法院提出部版草案,整合各方意見。最後也要感謝所有有提案的委員──書彬老師以及范雲委員,也期盼召委可以在日後儘快排審、排詢答,讓這部二十年的老車早日回到正軌,讓高等教育可以在師生期待下邁向新的篇章。套一句學聯的標語,三十年後的社會,答案就在今日的校園,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對於臺灣的未來是頗具影響的,我再次拜託在座各位委員、教育部可以正視師生的理性訴求以及改革,讓臺灣的高等教育可以有更好的未來,謝謝大家!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
主席:謝謝昱仁理事長。
我們現在請黃立誠中興大學的學生代表發言。
黃學生代表立誠:主席、各位委員、出列席師長先進及與會的青年學子夥伴們,大家好,我是來自中興大學研究生黃立誠。像一句詩的開頭:我們穿著鞋子思考與土地連結的思考;我們戴著墨鏡理解與太陽的對話;我們戴著耳機傾聽海浪的聲音;我們用著最貼近土地的方法,渴望找到做正確的答案,這體現我們學生、我們學生代表在第一線面對大學法修法時的態度。我們貼近基層,我們追求理性透明,我們傾聽多元意見,我們傳遞校園當中最真實的聲音。敝人認為,無論是大學自治還是學生自治,都應重新回歸到全校教職員工生的共同體,建構一個創造包容、共榮共好的學生自治校園。
身為學生,十分感念各位立委在一次次的修法版本中,邁向新高教共同治理的方向,而從中我們也看到了民主化的曙光,但也必須指出,其仍有可持續優化及調整之處。有鑑於此,敝人訴求的基礎仍然是師生賦權、終結專制、落實師生共治的校園。
以下將聚焦整個關鍵命題,針對併校程序、校長遴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及學生空間提出修法的修正與彙整意見。首先第一點,在第七條的修訂中,敝人能夠理解私立學校在併校當中的難處,但整個過程中的難處與可行性其實並不見得是衝突的,僅僅是現行校務會議的表達意見,其實難以展現師生在校園當中的主體性,而唯有透過校務會議的同意方式,才能為各方爭取權益,在體制內保障最小侵害的解方。
接著第二點,對於第九條校長遴選相關條文,確保資訊透明與學生實質參與是我們的目標,校長遴選是大學擘畫願景的開端,無論師生其實都不能排除在外。建議方向,應綜合程序透明,代表務實的目標,確保兩名遴選會的學生代表,並透過學生會自行選舉或推派,以確保代表的公共性。而在程序透明性上面,採納多位委員對於遴選委員會的名單以及會議紀錄的強制公開規定,並增訂同意權行使程序法源,澈底終結為人所詬病的黑箱狀況。
再來是校務會議第十五條的條文,終結專制和主體賦權,我們認為現行大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會造成行政主管、教師代表混淆不清的現象比比皆是。而敝人十分支持教師代表應由未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職者擔任,並務實採納民眾黨版的比例規定,未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代表應不得少於教師代表總數之三分之二,而這也將有效賦予校園主體在會議中的決策能力,真正交還給第一線。而除了限縮校務會議的人數,重中之重還是在於學生代表的比例,無論是曾身為國立臺東大學第19屆的學生議會議長,還是國立中興大學現任校務會議代表,敝人皆十分贊同提升比例,不能讓未來20年十分之一的下限繼續成為天花板,望各位可以權衡,積極考量學生人數還是占校園人數當中的最大宗,審慎其比例。
第四點是學生賦權,我們希望能夠落實完整而獨立的學生自治,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中的「輔導」二字,其實常年為各方解釋所苦,甚至造就了校方在行政程序上面的瑕疵,抑或者學生會人事、財務、法制的干預開口。因此敝人十分支持將學生會獨立自治原則入法,而授權教育部明確列出定義,哪些有關會議到底必須由學生代表出席。我們也呼籲採納專責,提供最完整的法治基礎,務實解決學生會代收會費的基礎問題,讓校方和學生會不再因為選舉、財務以及組織運作而產生相互糾葛。
接著在學生空間上面,經由校方提供獨立且可全時段的活動空間,並肩負必要的修繕與維護,才能解決學生在參與校園發展以及組織有效運作的最最基本條件。對於相關定義,敝人也要傳遞需求,對於有些版本當中會使用學生團體一詞,其實應該要在附帶決議亦或是法條說明中去明確的定義出來,而非產生模糊空間。
總結,我們渴望找到做正確的答案,是一部能真正保障學生賦權、終結專制以及落實共治的大學法,以完善制度與程序,確保師生共治運作公開透明,並持續優化發展,也呼籲所有學生代表在學制領域當中繼續保持著共榮共好、互信互惠的精神,內部能夠維繫良好的運作機制,同時與外部保持良善的溝通管道,爭取學生權益的最大化,也懇請各方能夠放下成見,肩負著對未來的責任,對於未來20年的校園環境責任,以此為核心,去彙整出一部符合需求的版本,謝謝各位,以上。
主席:謝謝中興大學學生代表黃立誠。
現在請趙涵捷校長發言。
趙校長涵捷:主席、教育部的官員,還有在座所有先進。這是我第二次參加公聽會,剛剛大家一直談到大學法20年沒修了,我也猛然想起來,大學的學雜費也20年沒漲了,所以其實很多事情都糾結在那裡相當久的時間了。我對於大學法大致要修訂的方向,其實並沒有太多反對的意見,因為時代的確不一樣了,不能拿以前的一些思維來推論現在的一些作法、想法,但是我必須提醒一下,在整個修法過程中,大家要去思量一下,修完大學法未來20年以後,大學面臨的挑戰到底是什麼?我個人認為,在修法過程中,其實可以不用太在意私立學校,因為現在的私立學校尤其是二線的私立學校都在求生存,而不是在求生活,學生的意見是絕對不可能忽視的,任何學生的意見只要送到我的辦公室,每一個我們都非常重視,剛剛有個意見,我還千交代、萬交代教務長,一定要從學生的權益跟規章出發,以符合他們的期待。因為現在在少子化的氛圍裡,尤其是二線的私立學校承受了非常大的招生壓力,不可能會去虧待學生,從任何角度,只要教育部能夠把握住或要求各個私立學校的教學品質,說真的在二線私立大學,也不太期待老師做研究,能把學生教好最重要,我相信每個私立學校都很願意努力的繼續生存下去。
所以我想整個的重點應該是在公校,我個人在公校服務了一段時間,應該有一些經驗可以跟在座的所有先進們分享一下。我們現在正面臨戰後嬰兒潮,所有的老師大概都在這五年、十年大量的退休,說一句實話,我們現在找不到老師,這些嬰兒潮退掉,我們要聘大量的老師進來的時候,萬一各個學校沒有什麼樣的把關機制,又會堵在那裡,一堵就是三、四十年,怎麼樣在保障老師權益之下,讓各個學校有一些進步的空間、要求老師的空間,其實是蠻重要的。其實現在很多學校都不敢再推所謂的六八條款了,但是怎麼辦呢?怎麼去要求老師們在進入學校尤其進入公校以後,繼續把他的研究、教學做到符合社會、國家的期望,帶著公校能夠在世界的排名裡頭繼續往前前進,這非常非常重要,因為我看得出來,現在我們公校的排名一直在往後退。當然大家會說排名有時候是非常主觀性的,我完全同意這個想法,就像是考試,我們一般考試總是要針對老師要考的方向去準備,沒有人會針對老師說不要考的地方去看書,因為這是很奇怪的事,所以排名當然是有它準備的技巧,可是在這麼多的排名裡頭,綜合來看臺灣的大學排名的確在往後退,所以怎麼樣把老師的競爭力往上拉,在整個大學法這一次的修法裡頭一定要善加思考,怎麼樣去淘汰一些真的不適任的學校老師。
另外一個重點當然就是遴選校長,我認為遴選校長的機制有學生代表參與是好事,但是他參與的人數,還有最重要的就是學生會會長要參與校務會議、要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我都沒有意見,但是對於他們當初的得票率可不可以有一些限制?我以前服務的學校,有些學生會代表的得票率非常非常低,大概一、兩百票就當選了,但學校有一萬個學生,所以這是不是要相對的去考量一下?這是一定的,事情都是相對的。關於遴選校長,我們好不容易選出一個校長,以後在他續任的時候,上一次我也有建議過教育部,應該要做一些把關,要是教育部能夠真的下去請民調公司做一些民調,其實大致就可以知道這校長在任內的表現怎樣,或者是有一些設計,因為我知道,常常有些校長一得到教育部的認可標記後,就用突襲的方式提到校務會議提出討論,一、兩個禮拜就把它投票通過,基本上應該至少要有一個月的公告,讓大家沉靜下來,知道校長要連任了,要投票了,讓大家真正沉思一下過去4年到底校長表現如何,這是我對公校的一些看法。公校卓越、私校生存應該是我們這一次大學法的修正,要很慎重去考慮的,否則20年以後,說一句實話,真的是「天下為公」,只剩下公立學校了。我報告到這裡,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趙校長的肺腑之言,提出對公校跟私校的看法,我覺得蠻重要的,也是因為這次公聽會大學校長或高教的代表比較少,如果真的想要改革的話,還是可以多元的發聲,謝謝。
現在請張育萌理事長發言。
張理事長育萌: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的代表,還有今天在現場一起關注高教的好朋友們,大家早安,我是來自世代共好協會的理事長張育萌。很感謝今天可以以青年組織的身分,在立法院針對大學法提出修法的建議。其實我們一直以來想要強調的事情是,臺灣的大學治理早就已經不只是在過去談行政或者教師的領域,而是必須要回應一個很重要的精神,也就是高等教育在一個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應該是公共財。剛剛看起來各位不同代表的背景當然非常的多元,有來自公、私立大學的,也有來自不同的團體,可是無論從大學方、從校長或是從學生代表看起來,應該都有修法的共識,而且這也是回應我們這20年來不斷的追求。所以其實我非常感謝今天劉書彬召委安排這樣的公聽會,因為召委看到社會上不論是學校、校長、行政人員、教師到學生,修法或是談大學法的改革,看起來是最大的共識,所以我們也希望立法院真的可以在這一屆完成。
我自己過去在大學時期擔任臺大學生會的學術部長,當時正值臺大校長的遴選,各位也都了解,經歷了很多風風雨雨,社會高度的關注,但是這也讓學校裡面學生如何持續的參與校務成為激烈討論的一個很重要的標的,在校內有這樣高度的討論,其實我們是樂見的,不論爭議與否,學生可以持續來參與,我們就非常的感謝。過去我們看到,從我自己進入大學以前,就已經有呼聲說大學法應該要做改革,等到我實際投入學生會,成為改革的倡議者,大學法持續在立法院裡面討論,到2022年一度在立法院裡面有四黨之間跨黨派的共識,這是很難得的,但是最後仍然功敗垂成。我們看起來從剛剛發言的委員,還有今天書彬召委安排這樣的公聽會,我們真的很希望這一屆就是改革的一屆,第11屆就應該讓大學法可以跟上時代。因為過去這20年來社會有非常多重大的變遷,包含不同大學的合併,包含大學的退場,也包含少子化對於大學造成海嘯般的衝擊,但是這一部高教的母法至今仍然像是從侏羅紀時代穿越到現在,跟不上時代。所以基本上我今天想要提四點大學法已經不容迴避的改革方向:第一點,剛剛各位先進已經有提過了,就是大學校長的遴選委員會應該明文保障學生代表的席次,讓大學的治理可以回歸公共性。事實上,目前全臺灣的公立大學已經大概有七成讓學生參與校長遴選,然而校長是全校最重要公共治理的位置,但是現在卻沒有明文保障學生的參與,也導致各校的標準不一,所以我們強調是時候應該讓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學生的參與,而且是法規明定。大學本來就不是私人企業,所以不管公私立大學當然都接受了公共資源的挹注,校長遴選的過程自然就不應該閉門造車。綜觀歐陸頂尖的大學,87所歐洲大學裡面,30所的學生代表已經占超過25%以上,而學生在15%以下的學校只有11間,反而是少數,不是說外國的月亮比較圓,近年來大學的校長遴選過程本來就很常受到社會高度的檢視,甚至產生爭議,學生卻沒有完整的參與管道,難道排除學生的參與可以讓這樣的爭議自然化解嗎?
第二,重中之重的就是提高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參與,從現行的十分之一提高,我們非常期待可以提高到五分之一,甚至更高。過去其實從高級中等教育法就已經參考大學法,把學生的代表訂入母法,而高中過去因為參考大學訂在下限是10%,所以高中訂8%,但是各級學校現在都已經往保障學生表意權前進,20年沒修的大學法,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我認為完全沒有空間迴避學生代表比例提高。其實如果綜觀法國、荷蘭、挪威等等國家,學生參與本來就是常態,而且在日常生活的分享權利過程中,25%以上的代表權是常態、是非常常見的。所以在臺灣,我們參考現在大學的現狀,五分之一甚至到四分之一,已經是很卑微的要求。
我們也認為,不容迴避的還包含學校裡面教師代表不應該兼任行政職,我們應該要訂定這樣的法規,明確地要求,否則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讓大學的實際校務會議的教師參與成為橡皮圖章。
第三,我想要談的是學生會的專章訂定,剛剛先進也已經提到了,保障學生會的表意權,以及學生自治型態。所以我簡單提三點,第一點,應該要明確保障學校有義務代收學生會的會費,因為學生本來就沒有龐大的行政資源來支撐這樣的會費代收。第二個,應該要保障學生會的獨立運作空間。第三個,應該要保障學生之組織的財務、選舉等等人事受到法律明確保障,不受行政單位的個別決定。
最後我想要補充的一點是今天比較少提到的,應該要在大學法裡面就訂定大學住宿,保障學生可以遷入戶籍。其實這個部分在金門已經長期實施了,因為金門的同學要購買離島的船票、機票等等,他必須要有這樣的戶籍。可是我們根據現在的戶籍法,也應該要保障這樣的權利,但目前都沒有落實,導致大學學生成為隱形人口,所以我們應該要在大學法裡面就保障,大學應該允許學生遷入戶籍,並且不得拒絕。
以上,最後想要補充的是,希望教育部的版本真的不要再拖延,一旦行政部門沒有提出具體內容,立法院跟社會的期待都會被迫空轉,校園也會停留在20年前的過去。所以我們也要強烈呼籲教育部,真的拜託、拜託,務必在本會期就提出大學法修法的版本,讓我們跟社會一起共同推進一步,有符合這個時代的大學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張理事長。
現在請最後一位發言,洪振翔常務理事。
洪常務理事振翔:書彬老師、各位在場的與會先進,大家好,我是EdYouth、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的常務理事洪振翔。EdYouth是由一群高中生和大學生組成的學生團體,對我們來說,如何讓學生的聲音在校園現場被聽見,是我們最在意而且最核心的訴求。我目前是東吳大學學生議會的議長,今天很高興能夠有機會來這邊參加大學法修法的公聽會。其實早在去年11月的時候,立法院就已經有舉辦相似議題的公聽會,但將近一年了,很高興能夠看到跨黨派委員正式遞交草案內容,但是行政院依然沒有送出有關大學法修法的院版。期待未來能夠儘速將這個法案付委進行逐條審查,讓大學法將近20年的改革不再只是理想。
今天在場有很多來自不同組織或不同單位的學生夥伴或前輩,而在場只有一位、我是來自私立大學的代表,我想先從這次草案中關於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的規定來做說明。目前的條文規定,在公立大學的部分,我們至少還能討論可能關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學生代表席次,但在私立大學來說,校長遴選幾乎完全是董事會的閉門遊戲,也就是在所謂沒有學生代表的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完校長候選人以後,還要送董事會圈選,然後送備查,也就是董事會擁有最終的決定權。讓私校董事會擁有決定權的狀況底下,學生幾乎沒有置喙餘地,這也導致了現今某些私校容易成為可能是特定家族或某些特定團體輸送利益的空間。
以我所在的東吳大學來說,就上一次校長的遴選過程中,學校就說,因為快要遴選了,所以這一次的校長遴選暫時不加入學生代表,這是當時潘校長的決定。等到現在換成了詹校長,學校又說什麼?學校說,因為離校長遴選還有一段時間,所以我們暫時沒有要討論有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加入學生代表。這個真的是拖了又拖,然後各種理由都讓學生代表遲遲沒有辦法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而輔仁大學其實他們也面臨到相似的困境。私校的學生不應該是學生參與校園的法外之地,我們建議修法的方向應該朝向公私立脫鉤處理,但標準向上看齊。具體來說,就是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強制納入教職員生代表,其比例上至少有2名學生代表。更進一步來說,讓校園的學生代表性能夠對不適任的校長候選人行使否決權,這才是落實大學自治、防堵私校特定家族化或者利益輸送的最有效機制。
再來,針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部分,去年EdYouth就在相同的場合表示支持學生代表應該有四分之一比例,因為現行的狀況底下,學生代表在各項會議中容易淪為裝飾性的橡皮圖章。學生是教育的主體,也是學校政策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其實除了賦權以外,剛剛有提到empower,也要能夠培力、能夠賦能,更要給予他們支持。法案中對於校務會議代表培力跟賦能的部分,我們建議,未來除了青年署有舉辦相關的營隊以外,也可以參考現行國教署在高中端的各項鼓勵措施或者有關諮詢的方式。
剛剛提到有關學生代表出席的問題,以我在東吳大學的經驗來說,每兩週都要開行政會議,開會期間甚至是我上書彬老師那堂課的期間,常常需要來回於不同校區,而無論是行政會議、學務會議,甚至是校務會議,其實他們的開會時間都不見得會徵詢學生,原因就來自於,學生如果沒有辦法出席的話,行政單位也能照樣開會。我們認為在有效提升校務及教務、學務、總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後,可以有效提升學生在表意方面的代表性和出席意願,否則學生在極少數的代表之下,有時要提案,就像在做社會改革,需要積極說服,所以十分困難。
再來談到學生自治的部分,因為時間的關係,那我就快速帶過。學生自治組織常常被視為學校單位的附屬,我們希望現行的「輔導」二字在實務上可以改為可能是協助,就是不再被校方恣意解釋為指導或者是管控。因為我們常看到,比如在東吳大學的狀況底下,我們在學生會費的代收或是學生空間的使用上,其實都非常困難。我這邊舉一個例,以學生會費代收的狀況來說,東吳大學今年的會費收了43萬,但是臺大跟政大都收了接近200萬,先撇開學生會費的數額問題,但是在繳交比例上,不同的方式,就會給予不同的學生會費的收取金額。
接下來再拉出來談一個部分,剛剛提到有關私立大學的部分,我覺得可以特別提一下,有關之前華夏科大併臺科大的問題,其實當時併校的時候,幾乎沒有徵詢華夏科大學生的意見。也給大家一個點來思考,就從臺師大的學生會費案來做一個思考,現行的判例底下,學生會長是可以針對每一位沒有繳會費的學生提出訴訟,而且依據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有高機率可以勝訴的。這種情況其實未來不見得不會發生,所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法源依據,對於保障學生會員或保障學生會其實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保障他們繳費的權利跟義務。
因為今天與會的先進非常多,我想最後再提一點,今天技職司剛好在場,就是現在假實習、真廉價勞工的剝削狀況還是很明顯,尤其我們在新南向計畫招了非常多來自不同國家的學生,剝削學生的新聞屢見不鮮。我們希望未來學校與不同單位簽訂產學合作還有實習相關合約時,應該強制納入學生代表、檢視勞動環境合約內容,高教治理不應該只是冷冰冰的績效指標,更應該看見活生生的學生處境。
我們希望未來大學法可以儘速送出委員會進行審查,讓大學法的改革不再需要苦等20年,而是一個從承認學生、信任學生、與學生共同治理大學的新開始,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洪振翔常務理事。
現在請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謝謝主席。首先感謝這麼多關心學生自治的同學及教授來參加這場公聽會,必須要說,在2025年的今天,以立法委員的身分在教文委員會針對大學法的修正來發言,我心裡有非常、非常深的感觸。過去我是大學生的時候,我們被教導的是大學跟學生之間彼此是特別權力關係,學生所受到的處分必須要接受、必須要服從,不可以尋求司法的救濟。當時還是法律系學生的我只想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為什麼有權力就有救濟的這件事情在我國竟然變成特別權力關係?難道只因為有一個德國學者叫做Otto Mayer,他發明了這個理論,臺灣就要照單全收嗎?
接下來,當我擔任臺大學生會會長的時候,這時候立法院在1993年審議大學法,引發了學生非常高度的關注,我們那時候關注什麼事情?第一個,誰給教育部權力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表?第二個,學生為什麼不能出席校務會議?出席校務會議為什麼不需要有最低的代表?第三個,為什麼大學法對於學生自治的規範密度幾乎是零,沒有提供學生自治制度性的保障,更遑論學生權利義務保護專章?當年的這些抗爭,讓我們在立法院前面留下了遺憾,非常多該處理的事情,在1993年那一年大學法的修正,完全沒有著墨,完全沒有著墨就把整個戰場授權各個大學,回到各個大學的組織規程開始訂定,產生的就是學生跟教授的衝突。這個是1993年12月我帶著學生會的幹部跟關心學生自治的同學包圍臺大行政大樓,我們主張那一年的校務會議違法,我們自己在外面開學生版的臺大臨時校務會議。那些年的衝撞我們只希望做到一件事,讓大學自治不要稀薄成教授治校,讓大學自治能夠落實制度性的保障,讓大學自治真的可以讓學生不僅僅是受教育的客體,而是真正大學的主體。
在經過了那麼漫長時間的抗爭以後,到了現在2025年,我們再來看目前的大學法,令人遺憾的事情是,二十幾年的時間過去了,但是當年沒有完成的改革現在還繼續在原地踏步。我大學畢業的那一年──1995年,那個時候大法官終於還給我們公道,釋字第380號解釋說教育部沒有權力訂共同必修科目表,這是違憲的,侵害大學自治。隔了一個月,釋字第382號解釋廢除特別權力關係,讓學生受到退學及其他類此處分的時候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當然,以今天的角度來講,釋字第382號解釋還過度保守,後來慢慢的被擴充,後來慢慢的被變更,但是學生在第一線所遭遇到的困境,不會因為可以提起司法救助而得到實質的改善。2010年的時候有一個私大的學生,他成立一個異議性的社團,那個異議性的社團叫「邊緣之聲」,學校開始刁難他,說他為什麼要從邊緣發聲?為什麼不從核心發聲?連社團的名稱都要管,簡直是莫名其妙,不准他用「邊緣之聲」來當作社團的名字。那個時候我還是個學者,對於他被記過、被退學的行政訴訟,我義務擔任他的訴願代理人,在教育部前面爭執教育部、爭執那所私立大學憑什麼有權力,違法濫權剝奪這個學生的受教權,當年的訴願贏了,贏了以後這個學生的權利獲得救濟了嗎?沒有,訴願贏了,把原處分撤銷,撤銷回去以後給那個大學,那個大學再做一次處分,還是退學。
這個是當法律層面的保障欠缺制度性的保障的時候,學生在面對爭取學權的過程當中所遭遇到的困難、所遭遇到的打壓,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也正是因為如此,這一次台灣民眾黨針對大學法我們有提出具體的版本,也有具體的修法主張,我也感謝我們不分區的委員劉書彬委員,也是現在的召委,領銜提出,我們的訴求非常的清楚,校長遴選委員會要有學生代表、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比例應該提高、落實學生自治,杜絕校方干預。
當然,我們所提出來的草案,在現在第一線大學的現場或許有不周延,或許可以再補強,這也是我們今天召委召開公聽會的初衷,我們也歡迎、也懇請所有關心大學法改革、關心學生自治的朋友們,對台灣民眾黨黨團的提案,有哪些必須要修正、有哪些必須要補強,都歡迎各位先進、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不吝予以指教。我們在接下來委員會審查的過程當中,在黨團協商的過程當中,在我們提出最後版本之前,台灣民眾黨都願意敞開心胸,聆聽各界的指教跟建議,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我們可以看出來,整個大學法立法的過程,從1993年到現在的2025年當中經歷了將近三十多年的發展,剛才國昌委員已經把他從自己作為一個學生會的代表開始參加這整個歷程做了一個說明,也再度呈現出本黨的意見,就是在於學校裡面的校長遴選一定要有學生的代表,還有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比例要提升,另外還包括大學自治應該回到以學校為主體,而不是屬於教授自治的部分,尤其是剛才也聽到趙校長有提到,很重要的是學生這部分的意見要變成是學校裡面的主體性而呈現出來。
當然,今天我們不只是聽到各個委員的聲音,還知道各黨最大的共識就是,大學法已經到了應該要修的程度了,經過二十幾年、甚至三十年的歷程,不能夠再等,所以請教育部朱次長等一下做一個整體的回復,說明目前聽了眾多代表的意見、包括立委的意見之後,教育部有什麼樣的綜合意見,現在就請教育部朱次長來做一下回應。
朱次長俊彰: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很高興有19位的委員,跟來自於各界,包含校長、同學還有老師們的建議,初步來看,其實大家提的大概是五大類的問題,一個部分是有關於校長遴選,一個部分是有關於校務會議的角色,第三個是有關於老師權益的保障,第四個是有關學生自治的參與,最後當然還有個別委員提到了一些高教現場的問題,以及未來高教可以發展的機會、想法、措施,大概是這五大類。各位提的意見其實是相當的豐富,而且都有提出相關的,不管是國外的經驗或是現場的實務,所以第一個部分,教育部也承諾我們會根據各位提出來的意見,都會納入這一次因應劉書彬委員及范雲委員提出來的版本,教育部都會儘可能地納入,並找出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建議。第二個部分,就這四個面向,主要大概是在校長遴選、校務會議的定位以及老師跟學生權益保障這四個部分,在談這四個部分之前,我們可能可以先去思考大學的定位跟公私立學校角色的不同,因為它會影響到校長怎麼產生、校務會議跟校長、董事會之間的權責義務關係,以及我們對於老師角色的期待,還有對於學生自治參與,我們應該予以重視,大概會衍生出這幾個想法。
以我們對大學的期待來講,其實大學法一開始就講得很清楚,它是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在這樣一個架構之下,我們來看,這是大學的一個任務角色,它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如果我們要提到老師的保障,其實剛剛也有與會先進提到,「研究」這一塊可能並不是中小學主要的任務之一,但是以大學來講,老師的研究能量、服務社會的能量,這個部分可能相對國中小會擔負更大的責任,這部分怎麼來兼顧老師的保障以及大學的發展?剛剛其實趙校長也提出這樣類似的想法,這可以作為未來在評估大學跟老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時,我們怎麼來看。
第二個,大學的任務裡面,其實也特別強調服務社會,強調提升文化、培育人才,這相對應的大概就是各位很重視的公共性問題,關於這個部分,其實從公共性的角度來看,就可以衍生出來我們對公私立學校之間的要求,剛剛大家提到,我們希望大學校長的遴選,公私立應該也要有一定的作法,而不是讓目前私立學校的校長遴選這麼封閉,甚至到校務會議的重要決議,最後是由董事會來決定,剛剛老師跟同學都有提出這樣看法。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因為以私立學校法來講,我們剛剛看的是大學法,在私立學校法裡面,第一條開宗明義是什麼?它提到要健全私人的辦學,去提升私校的公共性及自主性。公共性是其中私校法體,但它講的是提升,顯然它跟公立大學之間的角色是不太一樣的。所以剛剛提到要讓董事會在校長遴選、在校務的決定上,賦予師生、賦予社會比較高強度的社會公開,老師、學生的參與,提高公共性,我想這個方向是沒有錯,但是也要留意並不是去取代董事會,因為以私校法來講,它是要鼓勵私人興學,這中間的尺度拿捏,可能就是我們在決定到底董事會跟老師、學生在校長遴選之間,其參與的角色是什麼?以及在校務會議裡面,校長、董事會還有全校師生三者之間的權責關係是什麼?這要一起去討論。所以如果我們把它個別切開,大家都可以提出很多的論述,但是如果我們回到大學的角色定位、回到公私立學校的角色定位,其實大家講得都有道理,但是這之間的平衡,這也是各位會覺得說,教育部為什麼要花很多時間在跟各個團體做討論?因為這個部分,其實我們目前討論的有時候比較會是在議題式的,可是教育部嘗試的是要從整個大學的定位、公私立的權責,甚至校長、董事會、校務會議之間的劃分來做討論。
我跟各位舉個例子,大學法在83年進行全案修正,再來94年又進行全案修正,兩者相比,至少在校務會議這個部分就做了很大的調整。如果各位可以去看83年的大學法跟94年的大學法,對於校務會議的角色,它拿掉了一個東西──學校的最高決策單位,這個在83年的校務會議有,但到了94年,大學法把校務會議跟校長之間的權責做了更清楚的釐清,當然這部分是不是做得更好?這個大家可以討論,但是它至少嘗試了把以前的校長行政權跟校務會議,以前校務會議被認為是最高的決策機構,那校長是什麼?這之間有扞格,所以在94年修大學法時,把它做了處理。而我們今天對於大學校長的角色、對於校務會議的監督,我們更有期許,我們嘗試要建立一個新的治理角色,但可能不是只有在學生代表的比例或是老師未兼行政代表的比例,校長的權責要不要有一些調整?如果我們要做這樣的評估的話,我覺得這個可能是要比較通盤地來想。我覺得這幾年在大學法這邊有點卡關,我們可能目前都只想到幾個議題,但是或許我們真的要回歸去設想,我們期待未來下一個世代、30年的大學,校長、校務會議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樣?關於這點,教育部也會來做一些研究,提供給老師、同學跟校長來參考。
最後,我也提到學生自治參與這一塊,我想這一塊是教育部高度認可也期待來做的,青年署也一直努力地在嘗試來做,那要不要入法?我覺得這是一個期待,也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比如提到的學生會,它的規章、人事空間、產生等等,我也跟幾個學生團體代表都談過,我們一定會朝修法這個方向來努力,但是大學也提出一些他們的觀察,比如代表性的問題、學生參與的問題,但是我必須說,這就如同幾位會長講的,這就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你沒給他決策權、你沒給他賦權,當然學生的參與意願就是低,這個部分要怎麼去跳出這個循環?這也是接下來教育部要跟同學一起來做思考的。
我想比較細部的條件、措施的回應,我在這邊沒有辦法逐一地跟各位代表說明,但因為已經有兩個版本在這邊,委員也期待教育部趕快綜整大家的意見,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我想各位提的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會在接下來的時間儘快地跟各位與會先進做討論,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朱次長的發言。
我剛才綜合一下,現在是校長的這個角色,當然也涉及到跟他職權是有關係的,第二個部分是公私立大學設立的目的有差異性。不過剛才聽到佛光大學的校長也提到一個部分,如果在一個前提之下,因少子化而公併私的條件會成熟的話,可能這個部分的問題會比較小一點。如果教育部已經都往這個方向走的話,你也知道幾十年來,二、三十年來都是往這個方向去進行,是不是應該有一個時程性?也許我們透過在詢答的過程當中,再把……你們應該是已經有所準備,只是這部分,就像我剛才說的,公併私的趨勢、方向可能是可以預見的,而校長的職權上面,當然公跟私會有差別,但是如果公併私的話,當然董事會的角色在這邊是重要的,但是怎麼樣去讓他調和這部分?尤其是學生剛才都呈現出來,學生的部分又是學費最主要的來源,教育部當然也是重要的,有經費才能補助到學校,可是在公跟私這邊,教育部如果沒問題,學生又是最主要學費的來源的話,在經費和補助上最大的兩個群體就可以讓董事會有更多目標性的指引,所以我想下一次應該就是期待教育部有院版,或是至少我們可以看到有些教育部意見的版本就會出現,繼續往後面詢答的方向去進行,可能這一屆最後有一個修法成果應該是可以預期啦!當然,現在才第4會期,這個會期可能不曉得,但是下一個會期應該是有機會。
如果大家沒有什麼意見,這一次的會議我就作一個結語,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我們會把各位的發言意見跟所有的書面資料綜合歸納、彙編成冊,送交本院的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與會貴賓。
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出席公聽會,大家所提供的寶貴意見,包括我們及教育部都會審慎作為未來修法的依據,謝謝大家今天的參與,辛苦了,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重塑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大學法》修法與高教治理改革之檢討及策進」公聽會書面報告
壹、前言
高等教育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核心,高教治理不僅關係校務運作品質,更影響學生權益保障、教學研究能量及社會對高教的信任,需建立透明健全的治理制度並持續精進運作模式,才能為師生打造良好的教學研究與學習環境,促進大專院校卓越發展與永續成長。
在面對全球產業競逐及社會快速變遷的多重衝擊下,高教議題如學生自治參與、校長遴選制度、師生校務參與等皆面臨相關挑戰。如何落實學生自治權益保障、提升師生參與校務經營決策的影響力及建構更完善的大學監督機制等,成為提升高教競爭力及促進校園民主治理的必要條件,也是提升社會公共性及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為維護學生自治權、師生參與校務權益與高教公共性,以下謹就強化學生自治組織校園事務參與、保障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權益及強化本部監督機制及建置多元溝通管道等議題說明如下。
貳、強化學生自治組織校園事務參與
一、依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及理由書意旨,學生自治屬於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學習自由)保障範疇,大學法第33條明文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學校須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同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另學校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懲處、行政處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爰學校應扶植校園學生自治發展,保障學生於校務會議及與學業、生活、獎懲有關會議之參與,並確保學生權益受到保障,使學生得以在校務決策與公共事務之參與過程中培養自治能力,進而落實校園民主精神。
二、學生會成立目的為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自治能力,使學生強化其公民素養,理解民主生活之實踐。學生既為教育主體重要一環,除藉由學生會學習實踐自我治理外,未來大學法可朝更加健全全校師生參與校務運作的方向精進,學校對於學生自治組織可從輔導者改為協助者角色,於必要時提供學生會資源協助,並讓學生會得以共好角度參與校務,以促進校務治理及落實校園民主健全發展。
三、有關學生會費代收事項,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本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署)業全面盤點與調查,若有學校未依規定辦理,即列為行政缺失,扣減其補助經費。另為促進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健全與發展,青年署於103年訂定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並於111年修正該原則,更加確立學生會於其規章訂定、選舉、人事選任、財務管理等運作事項之自主權。未來青年署除以行政指導持續引導學校、強化學生自主性外,亦將透過各校績效獎補助機制等政策工具,促進學校落實由學生自治學生會運作事項。
四、倘學生對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時,可透過校內學生申訴機制提出申訴。倘對學校申訴結果仍不服,可依法向主管機關就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或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措施或決議提起訴訟,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參、保障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權益
一、依現行大學法第9條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包含學校代表、校友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本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而實務上目前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已多有學生及教師代表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又現行多數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9至13人不等,也多已納入教職員工代表,制度上尚可兼顧多元參與。另大學法第15條有關校務會議之規定,教師代表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2,其中具備教授及副教授資格者不少於教師代表2/3為原則,及學生代表不少於全體人數1/10,業明文規範教師及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
二、近期各界高度關注大學行政權限與校務治理之平衡,如行政主管於校務決策中的投票權、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方式,以及教師與學生代表席次比例等議題。教師團體及學生團體表示,這些議題的討論可強化校長遴選或校務會議之決策透明度與正當性。為充分了解各界需求及意見,本部亦於114年舉辦多場高等教育經營與發展座談會議,與學生團體、教師團體及學校代表進行意見交流以凝聚共識,並作為政策研議及修法參考。
三、對於強化師生對校務運作的參與,能在校內公共事務中充分表達意見,本部樂見其成。經查截至114年7月止,本部所屬45所國立大學校院,計29校已於校長遴選規章明訂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學生代表1人。惟大學端也慮及部分小規模學校因師生人數有限,各校不同學制班別學生組成情形、學生參與程度及校園風氣亦不同,又學生代表所具代表性亦須併同考量,倘硬性提高渠等參與校務會議及校長遴選委員會比例,可能面臨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如難以確保足夠代表人選或造成會議運作影響;又調整代表比例亦可能影響其他代表既有的權益,為避免影響校務之決策,相關制度設計尚需兼顧可行性與平衡性。為期修法更為周延,本部持續與各界進行廣泛交流,徵詢意見以求共識。
肆、強化本部監督機制及建置多元溝通管道
一、為確保大學辦學品質並維護學生與社會公共利益,本部業透過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範學校在校務公開、財務運作方面之責任,以提升治理效能:
(一)在校務資訊公開方面,於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規範學校應主動公開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發展願景、績效表現及各類評鑑結果、畢業生流向及校友表現、財務資訊及學雜費、各類就學補助資訊等;並於私立學校法明定私立學校每學年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以及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以增強學校運作的透明度,更有助於增進社會對學校的信任。另本部除定期透過校務評鑑,瞭解學校整體辦學績效、校務治理現況及提升改善之具體作為外,自104年起,也建置校務資訊公開平台,揭露各校學生類、教職類、研究類、校務類、財務類等公開資訊。
(二)在財務監督方面,私立學校法明定學校法人設置監察人,建立自我管理機制,且針對私立學校獎勵補助款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本部亦得指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公益監察人,進行外部監督;同時要求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其相關預決算事項須依會計制度辦理,並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另國立大學部分則透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規範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稽核制度、運作規定、人員聘用及稽核報告等,透過校務會議適度監督,並於110年修正前開辦法,明定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保障學生參與及監督,本部每年亦定期派員抽查學校預算執行及受本部補助委辦計畫之經費運用情形,如有發現相關缺失,皆立即要求學校改善。
(三)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規定,對於辦學困難、財務嚴重惡化或有重大違法等情形之學校,要求其提出改善計畫並定期查核輔導,倘未能於期限內改善,將命其停招停辦,並由主管機關督導其學生安置、教職員工權益維護及清理資產等,透過前述機制,確保私校退場透明並維護師生權益。
二、本部已與各界建置多元且完善之溝通機制,系統性有效蒐集各界意見,並進行充分溝通:
(一)跨部會合作:透過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及勞動部之定期協調會議,以及五首長會議(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等跨部會平臺,持續就高等教育相關政策進行整合與協作。
(二)青年參與管道:藉由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青年署青年諮詢小組,以及每年舉辦之大專校院學生會傳承與發展研習營等機制,廣納青年意見,建立穩定之交流互動模式。
(三)學校及教師團體溝通機制:除就各項高等教育政策,與各大專校院協進會等團體持續交換意見,並透過每年大學校長會議與校長討論高教發展方向外,針對特定議題如學雜費、教師權益等,也會邀請相關教師團體參與溝通。
伍、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及專家學者對高等教育發展議題的關注及建議。本部將持續以開放的態度,廣納各位委員、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以及各校的寶貴建議,以期協助大學因應社會環境的快速變遷,提升辦學品質及保障各利害關係人權益,促進高教永續發展及整體競爭力。
散會(11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