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4日(星期四)9時至153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孟楷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一、邀請交通部部長、教育部及內政部就「『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交通部部長就「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先翔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開會事由一、二之詢答後,進行法案之逐條審查;討論事項一第()案及討論事項三第()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交通部部長陳世凱

交通部政務次長伍勝園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廖謹志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司長吳東凌

交通部綜合規劃司科長江明益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林福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局長陳文瑞

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黃荷婷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總工程司游源順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陳朝新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121日(星期一)上午92分至1117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素月  林俊憲  徐富癸  許智傑  魯明哲  李昆澤  邱若華  何欣純  洪孟楷  林國成  蔡其昌  游 顥  廖先翔  黃健豪  陳雪生

   委員出席15

列席委員:鄭正鈐  林楚茵  羅美玲  蘇巧慧

   委員列席4

列席官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主任委員

李怡德


技術處

處長

曾鈞敏


法規委員會

參事

陳韻石


數位發展部

部長

林宜敬


韌性建設司

司長

牛信仁


數位策略司

司長

蔡壽洤


法制處

處長

張學文


交通部

部長

陳世凱


航政司

司長

韓振華


法制處

代理副處長

鄭若妤


氣象署

署長

呂國臣



主任秘書

簡國基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主任秘書

黃文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建管組

簡任正工程司

盧昭宏


地政司

簡任視察

張則民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科長

李幸珊


經濟部能源署

副組長

鄭如閔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處長

蔡英聖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儲運處

副處長

黃戊辰


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副組長

劉家禎


法務部

參事

謝志明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法官

林敬超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

專門委員

黃專門委員


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專門委員

姚盈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門委員

王綺華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聯合戰力需求處

副處長

王雲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衛生組

組長

邱秋嬋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副組長

葉信君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

專門委員

吳明修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署長

謝慶欽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審查(十四)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十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八)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九)委員范雲等16人、(二十)委員何欣純等18人、(二十一)委員徐富癸等18人、(二十二)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25人、(二十五)委員李柏毅等16人、(二十六)委員王鴻薇等17人及(二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一)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二)委員陳秀寳等18人、(十三)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四)委員邱若華等18人、(十五)委員邱鎮軍等20人、(十六)委員范雲等16人、(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8人、(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7人、(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7人、(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二十三)委員林俊憲等23人、(二十四)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二十五)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三)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四)委員陳秀寳等17人、(十五)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六)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七)委員邱若華等16人、(十八)委員何欣純等19人、(十九)委員徐富癸等17人、(二十)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8人、(二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二十三)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二十四)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十四)委員陳素月等21人、(十五)委員陳秀寳等17人、(十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7人、(十八)委員邱鎮軍等22人、(十九)委員何欣純等18人、(二十)委員羅美玲等18人、(二十一)委員吳琪銘等16人、(二十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二十三)委員張宏陸等18人及(二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討論事項一至五,各案均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李召集委員昆澤補充說明。

二、委員徐欣瑩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審查結果:

一、「技師法」修正草案等5案:

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均照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通過。

二、「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等27案:

()第七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不予增訂。

三、「氣象法」修正草案等26案:

()第一條及第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增訂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三,均不予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商港法」修正草案等24案:

第十五條及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船舶法」修正草案等24案:

()增訂第八條之一、增訂第十條之一、增訂第十一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第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二條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提案第八條、第八十九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委員徐富癸等16人提案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八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三、第九十八條之一及委員蔡其昌等22人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以上增訂條文、章名,均不予增訂。

散會

主席:請教各位在場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進行「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檢討及「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之專題報告,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眾捷運法、鐵路法等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

接下來請列席機關報告,首先請交通部陳世凱部長報告。

陳部長世凱: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我國「『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網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及「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等2案進行報告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這兩年來,交通部以「行人安全」為最優先,積極推動「道安三支箭」,包含路口設施改善、照明提升,以及加強隔熱紙管理等,並持續推動道路與交通設施改善,以提供友善安全的用路環境為目標,並特別針對學校周邊、偏鄉和高齡、弱勢族群加強安全防護,讓全民行得更安全。

另外,交通部也積極透過宣導、媒體合作,讓用路人更有正確觀念,推廣「停讓文化」,並持續和中央、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團體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用路文化,藉由與民間企業、全體國民的參與,達成2030年降低整體與行人死亡人數50%之目標。

關於速度管理提升道路安全及行車效率,皆為政府努力改善交通環境之目標,在安全前提下,建議民眾可就認為速限設定不合理之路段向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後,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評估據以調整速限,確保效率和安全兼顧。

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淡江大橋建設計畫,主要目標在於改善淡水台2線竹圍路段之交通壅塞,並向北延伸台61線快速公路系統,以強化北海岸道路功能並促進區域發展。主橋工程已於今年916日順利完成全橋合龍,整體進度均依既定工期推動,目前正進行橋面鋪設、景觀燈柱安裝、索力調整及塔吊拆除,預計完成履勘程序達通車條件後,將於明(115)年59日舉辦通車典禮,並於512日正式開放通車。

為利民眾體驗淡江大橋完工成果,公路局規劃於可開放的安全橋面場域辦理通車前體驗活動,包括路跑、自行車、文化展演、音樂會、民眾上橋體驗等,且於明年59日通車典禮前,仍有時段可供地方政府或在地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規劃辦理活動。

為確保淡江大橋通車後整體周邊交通功能及順利辦理通車前體驗活動,公路局已與新北市政府共同成立跨機關橫向聯繫平台,以利中央與地方共同合作,順利推動各項通車前作業。

以上是本部對於行人安全改善與速度管理的立場與決心以及淡江大橋後續通車活動規劃之簡單說明,接下來再請本部路政及道安司吳司長與公路局林局長分別向各位委員針對2案報告進行詳細的說明,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請路政司吳司長報告。

吳司長東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今日應邀至貴委員會進行「『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專題報告,並就114年道路安全改善作為一併說明,謹此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近年來,隨著車輛科技的快速進步,國人自用小客車持有比率持續攀升,整體道路交通量較以往明顯增加,所以面臨的交通問題也隨之提升。其中,「道路速限」議題在國內具高度關注及討論。考量速限管理是維持行車安全的重要基礎,雖然調升速限有助於提升整體運輸效率,但可能會升高事故風險以及事故嚴重程度,因此必須審慎評估,務求在追求效率的同時也必須考量安全,兩者之間要取得適當的平衡。

壹、道路安全防制作為

道路交通安全是民眾關切的重要議題,交通部攜手各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執行多項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措施,相關成果分述如下:

一、113年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成果

113年在道路事故上死亡人數為2,950人,是近3年最低;另外,行人死亡人數為366人,也是自97年來的歷年最低。

二、114年道路交通安全改善成果

11418月死亡人數為1,819人,行人死亡人數為227人,都呈現下降趨勢,但交通部還是會持續努力推動相關的道安改善措施。

交通部於114年強化行人交通安全與事故防制精進作為,重點分述如下:

()道安三箭

1.增加路口停止線至行穿線最小距離

2.省道路口照明改善

3.加強汽車隔熱紙透光率改善之管理

()工程面

1.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

至今年10月底止,已完成1,901處行人路口改善、人行道改善長度216公里,減少700處路側障礙物,在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199處。

2.持續推動省道交通工程改善作業

至今年10月底止,已完成4,345處省道路口改善及291處省道路口照明強化。

3.完善道安政策、計畫及法規

透過相關技術標準檢討精進會議,與地方政府、學界共同確認交通工程規範等來修正條文的可行性與精準度。

()教育宣導面

依據道路交通法規修正及重要道安政策等議題,交通部規劃宣導主題,並根據不同目標族群辦理宣導作業及活動。

()監理面

1.運輸業管理

定期邀集各區監理所及地方政府召開檢視業者實施情形及檢討成效;並且針對貨運三業及遊覽車客運業有較高違規駕駛人檢討整個專案的調訓機制。

2.駕駛訓練

辦理機車駕訓補助與道路交通安全駕駛訓練,並新增危險感知評量體驗題目,同時也規劃試辦機車考前道路訓練及提供參訓補助。

貳、速限機制檢討作為

在交通事故中,速度直接影響事故的「發生機率」及嚴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安全的考量下,交通部及內政部訂有道路設計規範,依據「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大區段統一速限原則」及其他因素來訂定道路速限。另外,為建立整個速限檢討機制,交通部公路局已於111年完成「探討國內外道路速限訂定原則」研究計畫,就我國道路速限研擬速限訂定原則、速限調整因素及速限訂定機制與流程。

參、地方道路速限調整

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道路的規劃、建設及管理都是地方自治事項,但為協助地方政府進行道路速限的檢討,交通部公路局也將前面提到的研究計畫函請各縣市政府作為調整道路速限的參考。另外,為針對特定路段速限設定,民眾可透過首長民意信箱建議各道路主管機關來進行檢討。另外,交通部公路局也建立「我要通報路口改善」網頁,若民眾對道路速限有任何建議,也可透過該網頁反映,後續會將相關建議交給權責單位處理。

肆、結語

交通部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強化行人保護及事故防制作為,已見初步成效,後續會持續推動道路交通安全行動方案,朝向2030年整體道路事故與行人死亡人數降低50%的目標邁進。

另外,就「道路速限」相關議題,因為涉及交通安全與運輸效率等面向,交通部公路局已經建立速限檢討機制與標準化流程,並且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未來若地方政府對於速限調整在實務上有相關建議或需要支援,交通部也會積極提供協助,以期達成兼顧道路安全與交通效率的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公路局林局長報告。

林局長福山:主席、各位委員。以下謹就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進行報告說明。

淡江大橋主要是為了解決台2線竹圍路段長期壅塞問題,並延伸台61線向北快速公路系統,另外一個是強化北海岸地區整體交通功能,所以有關淡江大橋興建計畫,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淡江大橋建設計畫,計畫經費是230.38億元,由交通部公路局、國土署及新北市政府三方共同負擔。

淡江大橋整體工程計畫全長6公里,雙向4車道配置,主橋並預留捷運輕軌系統,是一座公路與軌道共用的橋梁系統。另外,淡江大橋也是完善區域路網與提升港區運輸效能的重要工程。本計畫分三標辦理,第一標、第二標都已經通車,我們現在看到的第三標是跨淡水河的主橋工程,目前進度是88.41%,全計畫將以明年5月通車為目標。

淡江大橋的工程特色主要是由普立茲克建築獎得主札哈哈蒂建築團隊規劃設計,整個橋型是採流線造型與單塔不對稱斜張橋形式,兼具工程力學與景觀美學。主塔大概二百多公尺,因為考慮到八里日出與淡水夕照視角,所以塔位有經過特別規劃,未來橋梁系統會搭配季節性燈光設計,讓淡江大橋成為兼具交通功能及景觀特色的國際地標。

淡江大橋工程從施作以來,各項關鍵構件依序完成,包含主塔建置、斜索全面施拉,在今年916日也順利完成全橋合龍,目前正全力趲趕工進。後續依序進行橋面GUSS瀝青鋪設作業、景觀燈柱安裝、鋼纜索力調整及剛才報告高達二百多公尺塔吊拆除及全橋載重試驗。大概在明年3月,全線包含台61線高架及匝道等部分將辦理履勘作業,時間點會到5月上旬,履勘程序達通車條件之後,預計明年59日舉辦通車典禮,512日正式開放通車。

目前針對淡江大橋通車前相關活動的規劃,最主要是國人對於淡江大橋其實有滿高的期待,另外一個部分是因為淡江大橋完工通車之後將成為國門的新地標,所以當時在規劃的時候也考量到希望民眾在正式通車前可以感受淡江大橋的結構設計跟河口的景觀,所以公路局將在三階段通車勘驗及調整優化期間,在確保場域安全無虞的前提下,妥善運用可開放的橋面空間及時段,規劃辦理通車前系列體驗活動。公路局目前規劃的部分主要有六項活動,包括目前已公告明年418號的路跑活動、419號的自行車活動,其他規劃中的活動包括開幕大遊行、星空音樂展演、通車典禮晚會等,希望屆時可以跟民眾共同體驗淡江大橋的成果,並藉由通車典禮來表揚參與本大橋工程施工團隊的相關人員。

為了讓淡江大橋通車後整體周邊交通功能更加完善,而且順利辦理相關通車前民眾的體驗活動,公路局跟新北市政府已共同成立跨機關通車系列活動橫向聯繫平臺來分工協力合作,確保通車前各項活動順利推動,並完善整體通車之後的交通環境。

最後要跟各位報告的是,淡江大橋確實是北臺灣重要的交通建設,完工通車後將有效提升區域路網的效率,強化北海岸交通韌性,並帶動淡水、八里及臺北港周邊整體發展。公路局將持續依既定時程推動工程最後階段作業,確保明年如期、如質、安全通車的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好,謝謝。

交通部已報告完畢,其餘機關所送來的書面報告就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交通部書面資料:

一、

「『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專題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日應邀至貴委員會進行「『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專題報告,並就114年道路安全改善成果作一併說明,謹此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近年來,隨著車輛科技快速進步,國人自用小客車比率持續攀升,整體道路交通量較以往明顯增加,其所面臨交通問題亦隨之提升。其中,「道路速限」之政策議題,在國內社會具高度關注及討論。考量速限管理為維護行車安全之重要基礎,雖調升速限有助提升運輸效率,然其可能升高事故風險以及事故嚴重程度等效應,仍須審慎評估,務求在效率與安全間取得適切平衡。

貳、道路安全防制作為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國人日常基本「行」的安全,也為民眾所關切的重要議題,交通部攜手各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致力打造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並執行多項提升道路安全措施,提供所有用路人安全、便利的交通服務。有關交通部道路安全改善成果分述如下:

一、113年道安改善成果

11330日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950人(較112年少73人),近3年最低,另行人死亡人數為366人(較112年少14人),自97年起為歷年最低,其中機車、高齡者、酒駕事故死亡人數亦均較112年降低。

二、114年道路安全改善成果

1141-8月死亡人數為1,819人(比113年同期減少119人;比112年同期減少170人),呈現下降趨勢,惟與每年下降7%目標仍有段距離,仍需繼續努力。另各項重要指標機車、高齡、酒駕、兒少,均較112年及113年同期減少,又以酒駕減少幅度最大。

交通部於114年賡續積極強化行人交通安全與事故防制,已制訂「114年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及道安三箭政策,持續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有關交通部114年後續道路安全精進作為,重點分述如下:

()道安三箭

1.增加路口停止線至行穿線最小淨距

2.省道路口照明改善

3.汽車隔熱紙透光率改善

()工程面

1.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

推動人行環境及道安工程改善作業,扣合「永續提升人行安全」等補助型計畫年度績效指標篩選4項重點推動項目及年度預計完成目標,包含: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1,316處、人行道改善長度120.75公里、減少路側障礙物703處以及完成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159處。

截至11410月底止,已完成1,901處路口行人安全設施改善、人行道改善長度216.2公里、減少700處路側障礙物、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199處。

2.持續推動省道交通工程改善作業

交通部公路局持續針對轄管省道推動5,000處路口工程改善、400處路口照明強化、減少130處路側障礙物以及6公里人行道改善作業,提升省道整體道路安全。截至11410月底止,已完成4,345處省道路口工程改善及291處省道路口照明強化。

3.完善道安政策、計畫及法規

交通部持續透過公路道路設計相關技術標準檢討精進會議(截至11月底已召開14次),與地方政府等實務單位確認交通工程規範、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修正條文之可行性,同時並請公路局展開渠等規範通盤檢討作業。

()教育宣導面

依據道路交通法規修正、重要道安政策、事故樣態等議題規劃宣導主題,根據不同目標族群依其特性設計文宣,相關文宣亦提供縣市政府使用。以下就不同目標族群規劃辦理說明如下:

1.強化兒少安全

(1)完成「交通安全保衛戰」(高年級版)懶人包及遊戲,搭配113年已完成「交通安全保衛戰」(低、中年級版)懶人包及遊戲,以系統性圖文及互動遊戲,從小培養兒童交通安全重要基礎觀念。

(2)114年推動國民小學通學交通安全影片計畫,使學童察覺步行、騎車或接送通學時的危險行為與成因,學習安全通學方法。

2.增強高齡安全

持續培訓及精進路老師計畫做互動式交通安全宣教,加強社區與偏鄉宣講,114年預計至少完成1,650宣講場次,強化高齡者交通安全意識。

3.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園區

113618日啟用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全國首座監理站交通安全教育園區,提供學童與民眾體驗實際道路情境及互動學習。

()監理面

1.運輸業管理

(1)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所訂各項工作重點,並定期邀集各區監理所及地方政府召會檢視業者實施情形及檢討成效。

(2)持續針對貨運三業及遊覽車客運業高違規駕駛人檢討專案調訓機制。

2.駕駛訓練

(1)持續提升辦理機車駕訓補助與道路安駕訓練參訓人數,114年規劃辦理45,000人機車駕訓及考前道路訓練補助計畫。

(2)1142月起危險感知評量新增加體驗題目,提升考生辨識危及行車安全時,儘早採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危險能力。

(3)審訂機車道路訓練路線,規劃試辦考前道路訓練及提供參訓補助。

參、速限機制檢討作為

在交通事故中,速度直接影響事故的「發生機率」。車速越高,駕駛在面對突發狀況時反應的時間越短,在安全考量下,各道路依據設計速率並考量環境因素(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等)訂定道路速限:交通部及內政部訂有道路設計規範,各主管機關係依速限訂定以「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及「大區段統一速限」原則,加以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訂定道路速限,實務亦可由道路主管機關依實際道路環境特性個別檢討,以維持通行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

為進一步探討速限檢討機制,於安全與效率間取得平衡,交通部公路局前於111年委外辦理「探討國內外道路速限訂定原則」研究案。該研究案已於1121月完成,其成果報告透過國外速限訂定原則相關資料回顧,並舉辦專家學者座談會進行意見交換,就我國道路速限歸納速限訂定原則、速限調整考慮因素及速限訂定機制與流程,其中針對新闢道路及既有道路建議調整方式如下:

一、新闢道路速限

依據交通部頒「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檢視道路之公路等級、道路功能、地域特性、設計速率等條件,以及氣候狀況、土地使用狀況等環境因素,另遵照均質道路幾何條件與路況統一速限與速限不得高於設計速率等兩大原則,擬訂行車速限後公告執行。

二、既有道路速限

透過各單位協助或現場勘查蒐集路段特徵資料,包含道路線型、事故特徵、環境特徵等;依據「速限不得超過設計速率」、「均質道路幾何條件與路況統一速限」、「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及「每次調整不得超過10km/hr」等原則,綜合判斷該路段是否調整其道路速限,決議調整速限後規劃推動試辦計畫,並進行調整狀況追蹤與監控。

肆、地方道路速限調整

依據地方制度法,地方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為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為協助地方針對道路速限進行檢討,交通部公路局已於114516日將前揭委外辦理「探討國內外道路速限訂定原則」研究案,函供各縣市政府調整速限參考,如各縣市辦理會勘需公路局協助,亦可配合參與討論。

針對特定路段速限設定,民眾可透過民意信箱建議各道路主管機關進行檢討,由主管機關就各面向評估後據以調整;另交通部公路局亦有建立「我要通報路口改善」網頁,若民眾對具體路口或路段改善、交通設施改善等有任何建議,亦可透過該網頁反應,後續會將相關建議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

伍、結語

交通部將持續積極推動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強化行人保護及事故防制作為,透過道路與交通設施之改善,同時運用多元宣導與媒體傳播強化用路人之安全觀念,致力形塑良善之用路文化。為有效提升整體交通安全,交通部亦將持續結合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運輸學會、及相關NGO代表,參考歐盟、日、韓道路速限訂定原則,以舉辦民諮會、座談會方式討論,逐步凝聚共識,並以示範計畫方式漸進式改革我國道路速限訂定方式,朝向2030年整體道路事故與行人死亡人數降低50%之國家目標邁進。

另就「道路速限」相關議題,鑒於其牽涉交通安全與運輸效率等多重面向,交通部公路局業已委外辦理「探討國內外道路速限訂定原則」研究案,建立速限檢討機制與標準化流程,並將研究成果具體運用於轄管省道,提供各地方政府作為速限檢討與調整之參據。未來若地方政府於速限調整實務操作上有進一步建議或需技術支援,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將秉持專業、積極協處,以期達成兼顧道路安全與交通效率之目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

淡江大橋通車活動規劃辦理情形專題報告

壹、工程背景

為解決淡水台2線竹圍路段長期壅塞問題,並向北延伸台61線快速公路系統以強化北海岸地區交通功能,行政院於103年核定淡江大橋建設計畫,並歷經2次計畫修正,計畫經費為230.38億元,由交通部公路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新北市政府共同負擔。

淡江大橋新建工程全長約6公里,主線採雙向4車道配置,跨河主橋並預留捷運輕軌空間,增設機車道及人行、自行車通行設施,南側銜接已完工之台61線,北側連結淡海新市鎮沙崙路,是完善區域路網與提升港區運輸效能的重要基礎工程。本計畫分3標辦理,第12標已通車,第3標為跨淡水河之主橋工程,目前進度約88.41%,全計畫將以明(115)年5月如期通車為目標。

貳、工程特色與進度:

淡江大橋由普立茲克建築獎得主札哈哈蒂建築團隊規劃設計,採流線造型與單塔不對稱斜張橋形式,兼具工程力學與景觀美學。主塔約200公尺,透過偏置塔位配置保留八里日出與淡水夕照視角,並搭配季節性燈光設計,使大橋成為兼具交通功能與景觀特色的國際級地標。

本工程自施作以來,各項關鍵構件依序完成,包含主塔建置、斜索全面施拉,並於今(114)年916日順利完成全橋合龍,目前正全力趲趕,依序進行橋面GUSS鋪設作業、景觀燈柱安裝、鋼纜索力調整、塔吊拆除及全橋載重試驗,其後就全線包含台61線高架及匝道將辦理三階段勘驗,針對交通工程設施與指引動線逐項檢視優化調整,目前規劃完成履勘程序達通車條件後,於11559日舉辦通車典禮,並於115512日正式開放通車。

參、通車前系列活動規劃:

淡江大橋融合國際級建築美學與先進工程技術,將成為國門新地標。為使民眾在正式通車前可感受其獨特的結構設計與河口景觀,公路局將於三階段通車勘驗及調整優化期間,在確保場域安全無虞的前提下,妥善運用可開放之橋面空間與時段,規劃辦理通車前系列體驗活動。

()目前已公告之活動包括115418日的路跑及19日的自行車活動。

()其他規劃中之活動,包括開幕大遊行、星空音樂展演、通車典禮晚會等。與民眾共同體驗淡江大橋成果,並表揚參與本大橋之工程英雄等。

肆、成立跨機關通車系列活動橫向聯繫平台:

為完善淡江大橋通車後整體周邊交通功能,並順利辦理通車前能讓民眾體驗大橋工程設計與景觀的系列體驗活動,公路局及新北市政府已共同成立跨機關通車系列活動橫向連繫平台,以利分工協力合作,確保通車前各項活動順利推動,並完善整體交通環境。

伍、結語

淡江大橋為北臺灣重要交通建設,其完工通車將有效提升區域路網效率、強化北海岸交通韌性,並帶動淡水、八里及臺北港周邊整體發展。公路局將持續依既定時程推動工程最後階段作業,如期、如質、安全通車之目標。

教育部書面資料:

「『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台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就「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進行專題報告,本部應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本諸多年對本部及教育議題之支持與關心,繼續賜正。

壹、前言

行政院前於112525日通過「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全力落實行人優先交通安全政策;又「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於11311日開始施行,並於11327日核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113116年)」,續由相關部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據以推動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規定,社會教育暨宣導事項係由交通部主政,學校教育事項由教育部主政。

本部依「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據以落實推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事宜,以下謹就本部辦理學校交通安全教育情形進行說明。

貳、學校交通安全教育辦理情形

一、扎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將「安全教育」納入19項重要議題之一,並將「交通安全」列為推動首要。本部亦與交通部合作發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課程模組及教學示例,已將「危險感知能力、用路倫理與責任、步行與運具使用、交通知能與科技運用、交通事件應變」等5大面向納入,以建立學生安全意識;另針對「以人為本,停讓文化」,規劃相關學習內容及重點,應具備之知能及能力,俾於日常生活中落實交通安全教育。

為提供學生有系統且深化之交通安全教育知識,持續透過課程規劃、師資增能及教材開發等3大面向,穩健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扎根學生交通安全觀念及知能,以培養其安全素養及解決問題能力,成為正確且良好之用路人,形塑社會良善交通文化。

()課程規劃:

引導教科書編寫適性的交通安全內容,透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修交通安全教育內容獎勵計畫」,以期教科書納入更多分齡適性之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並透過教師教授課程,讓每位學生獲得均質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並藉由國中小活化教學計畫、安全教育重點學校計畫、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及高中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活動實施計畫等專案計畫補助,引導及鼓勵學校於校訂課程、彈性學習時間實施交通安全教育課程。

()教師增能:

辦理實體及線上研習,並製作交通安全數位研習線上課程,提供教師自主線上學習,以提升相關領域教師之交通安全教學知能;另每年定期充實交通安全專家人才庫,彙整交通安全教育專家人才庫名單,提供學校辦理研習講座及課程諮詢等相關協助。

()教材開發:

提供學校多元、豐富且專業的教學資源,本部持續開發教學影片及教材包等多元學習資源,以支持教師教學,增進交通安全教育相關知能及提升交通安全素養。

二、推動大專校院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通識課程:

透過「提升大學通識教育中程計畫」,鼓勵大專校院發展交通安全通識課程、辦理課程推廣或研發相關課程教材,形塑大專校院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觀念、態度與行為。

()重點學校訪輔:

依行政院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工作會議辦理,每月函知全國各大專校院,相關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數據及歸納死亡事故樣態,檢核事故發生數含死傷較高之高風險重點學校,提醒學校及學生特別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藉由辦理「交通安全事件統計分析」,針對交通事故成因比率較高學校,實地瞭解學校目前現況,113年至114年計輔導訪視33所重點學校,並由專家學者提出改善建議及因應策略。

()交通安全教育多元宣導:

每年辦理交通安全種子師資培訓研習,114年計培訓170位種子師資,協助學校實施交通安全之宣教工作,並製作大專校院學生安全駕駛知能微課程及安全駕駛知能課程簡報,提供學校依各校特性進行修編及宣導;辦理交通安全入校宣導,運用安全駕駛知能課程簡報(包含行人、自行車、普通重型機車及汽車等4篇章),114年入校進行宣講計94場次,亦透過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及教務校務主管聯席會議或研討會等時機,進行主題講座及經驗分享並加強宣導,以扎根交通安全教育理念至大專校院相關教職員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能。

參、結論

感謝委員關注交通安全教育議題,本部持續落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交通安全教育課程,研發分齡適性的教材,提供教師授課之支持,確保各學習階段學生均能獲得正確的交通安全知識及態度,並鼓勵大專校院發展、開設交通安全通識課程,針對重點對象及學校,施以微課程及導入專業團隊入校輔導,以多元教育方式,向學生宣導有關交通相關議題及知識,進而內化為學生的核心素養,提升行人優先、停讓文化等交通安全意識與文化。

以上報告,敬請大院委員持續給予本部支持及指導,謝謝各位。

內政部書面資料:

「『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臺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

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人本交通及測速照相等制度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實施兩年來,改善『行人地獄』具體成效暨臺灣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執行情形,本部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謹將本部辦理情形扼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落實行人交通安全改善

本部為建置行人安全步行環境,依行政院112年「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及「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2023-2027)」指導方針,推動行人交通安全改善,由本部國土管理署負責「工程」面向,辦理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及完善道路交通工程法規;本部警政署負責「執法」面向,加強重點項目執法及路口科技執法,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部國土管理署─工程面向

()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

本計畫於113年至116年投入400億元經費(本部260億元、交通部140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人行環境改善,針對6大行動方案:(1)路口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2)改善人行道、(3)校園周邊暨行車安全道路改善、(4)行人及高齡友善示範區、(5)減少路側障礙物、(6)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全面改善行人安全。截至11411月底,本部累計已核定655案,中央補助款約117.42億元。

()完善道路交通工程法規

1.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並落實執行

除提供經費協助地方政府加速人行道建設外,本部並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自113101日公布施行,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亦明確劃分中央及地方之權責。

且為建立綜合性、長期性的施政方針,本部會同相關部會共同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114年至115年)」,提出重點改善項目、擬定具體改善策略、設定明確績效指標及建立定期檢討機制,規範地方政府須配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及「道路新闢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

2.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本部參酌交通部訂定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交通工程規範、公路景觀設計規範等相關規定,並邀集專家學者、交通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設計規範修訂內容,已於113912日修正發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內容包含增修轉向車道偏移設計、行人庇護島、路口植栽、標線型人行道、人行道與鄰地安全防護、人行無障礙環境設計精進做法,同時亦增修相關設計參考圖等,提供第一線設計工程人員參考,冀以建構都市安全友善的用路環境。

二、本部警政署─執法面向

()加強重點執法項目

加強重點包括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臨)停車、取締道路障礙。經統計各警察局加強重點項目執法成效,1125月至12月計1071,557件,1131月至12月計101750件,1141月至10月計967,922件,總計305229件。

()路口科技執法

以路口不停讓行人及闖紅燈為取締重點,善用科技執法設備,以精進執法成效。經統計科技執法設備取締闖紅燈等重大違規成效,1125月至12月計465,719件,1131月至12月計843,999件,1141月至10月計1448,869件,總計2758,587件。

貳、測速照相機密度精準度、速限制度精進檢討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警察機關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包括固定式測速照相執法設備;另依據本部警政署111830日修正「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規定,固定式測速照相設置需符合下列原則:

()設置地點應經警察機關規劃,或透過直轄市、縣市道安會報或交通主管機關決議。

()設置地點應定期於機關網站公布,如有異動隨時更新。

()設備外箱至基座間之支柱表面以黑黃相間線條漆劃,提升辨識度。

()各單位應依取締件數及肇事率定期檢討(固定式每半年、月)評估成效。

二、經統計我國建置測速照相設備共計1,809處,另建置測速執法點位數量前3高之單位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251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214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38處;另統計114110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取締「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前3高之單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計30620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計239,973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計219,515件。

三、有關近日輿情反映測速照相設置數量1事,本部警政署研擬策進作為臚列如下:

()交通工程改善先行:本部警政署將要求各警察機關,除持續分析轄內易肇事地點及路段外,並應優先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就道路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工程面向採取改善措施,以交通工程改善作為降低交通事故之首要手段。倘經評估交通工程手段仍無法有效降低事故風險時,方設置測速照相等科技執法設備,以強化交通安全管理。

()研擬測速照相設備設置及調整標準:就「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所涉測速照相事項,增訂設備之設置與調整標準,研擬更具體之設置條件,並訂定成效評估指標,以調整及汰除不合理之執法點位,避免造成社會不良觀感。

()設置原則及地點透明化:測速執法之目的在於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並促使民眾養成遵守交通法規之習慣,以維護行車安全及交通秩序,並非以取締用路人為主要目的,故測速照相執法設備之設置地點不得位於隱蔽處,並應設有明確警告標誌,使用路人得以預先知悉並採取適當減速行為,避免因急煞致生事故,始符合測速照相執法設置之目的與精神。

參、結語

人本交通是城市發展的重要核心理念,不僅能提升生活品質、促進社會公平、強化社區連結,更是推動環境永續的重要基礎。本部將持續推動以人為本的通行環境,透過「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協助地方政府共同改善我國人行環境品質,同時持續檢討並修訂相關法規,針對影響行人安全之違規常態性執法,並依轄區交通特性滾動調整執法作為,全面提升行人通行安全。

本部警政署依據「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針對現行既有之測速照相執法點位,定期檢視執法成效,研判是否有調整、遷移或汰除之必要,另未來亦將研擬測速照相設置及調整原則,並明確建立相關作業依循。又各警察機關於規劃改善交通安全作為時,應優先採取「交通工程改善」作為降低交通事故之首要手段,例如調整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側設施等;倘經綜合評估後,改善措施仍無法有效降低事故風險時,始得設置測速照相等科技執法設備,以符合交通執法之核心目的。

未來本部將持續努力精進各項作為,以上報告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以及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五、()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03803號)部分:

本次修正鐵路法第57條增列第3項、第4項,並順移原有條項。是就違反該條之處罰規定即同法第70條第1項:「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宜予同步修正、調整。

貳、關於五、()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提案第11017423號)部分:

一、草案第68條之41項規定,針對施以強暴、脅迫、恐嚇等非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增訂刑罰效果,以維護公共運輸安全利益,此屬貴院立法政策考量,本院予以尊重。惟參照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等立法模式,均載明以「公務員」、「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等對象為妨害行為客體,相較之下,本草案第1項行為客體卻規範不明確,為免衍生實務適用上爭議,建議在條文前端明訂此行為客體限於「鐵路從業人員」為妥。又關於草案「妨礙」文字,建議參考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文字,以求用語一致;另外,針對「鐵路從業人員」部分,本法無定義,且該處「執行職務」部分,實際涵蓋層面甚廣(如售票、查票、駕駛、販售物品、秩序維安等),草案究竟所指何種範圍,建請仿照醫療法(如醫療業務章節)先明確規範執行職務種類為宜。

二、此外,草案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傷害鐵路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內容,係以犯第1項之罪加上故意傷害為構成要件,並加重刑度,與草案第3項「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模式迥異,惟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仍以第1項犯罪前提下,因發生傷害結果為提高法定刑依據,為求體系一致,宜參考加重結果犯之立法模式;又該項法定刑既然加重至一年以上,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卻又允許科處拘役或罰金,此種極端法效果是否妥適,非無疑義。倘欲賦予實務廣泛裁量空間,則依第1項施以強暴等不法腕力,通常伴隨肢體接觸,自有成傷可能,如確實構成傷害,當可依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想像競合犯而從重論處,是現行法規已有適當解決機制,並保有可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之衡量空間,以供個案公平裁處,則本草案第2項有無另行立法之必要,建請再酌。

參、其他委員提案版本同本院1141126日書面報告意見,其餘尊重主管機關及貴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在進入詢答之前,因為今天有新增提案,我們將一併於下午進行逐條討論,現在先請法案的提案委員來做提案說明。

請黃健豪委員,發言時間以3分鐘為限,謝謝。

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各位首長及委員。本席今天提的是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的修正草案,當然,道交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主要是針對……過去比較強調是開車跟騎車時手持手機的相關罰鍰,本席今天提出來的是針對開車、騎車期間持有香菸、抽菸等等行為要加重相關的罰鍰。因為抽菸本身除了對他個人的健康有影響之外,比較多民眾反映的是:第一個,騎車時抽菸對於周邊、旁邊造成的二手菸傷害比較大;另外,在開車、騎車的時候因為點菸、持菸或者香菸掉落等等,尤其最近包含加熱菸、電子煙等等的管制也沒有很明確,所以很多人在開車、騎車期間可能不只吸食傳統香菸,包含加熱菸、電子煙等等都會成為開車期間分心的原因之一。

本席引用了2019年日本一份流行病學雜誌的長期研究,他們招募了97,000名的日本居民,年齡從4079歲,做了一個從1993年到2013年長達20年的長期追蹤,這篇期刊論文的最後結論是,比起不吸菸者,如果每天吸菸少於20支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比不吸菸者高出32%;如果一天吸菸超過20支,就是菸癮重大的這些群體,他在開車、騎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比不吸菸者高出了54%

所以不管從國民健康的角度,還是從開車、騎車及用路人安全的角度,本席都認為在開車、騎車期間吸菸或者點菸的行為與開車、騎車期間持有手機或講電話的行為相比,所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是一致的,所以本席認為在相關的罰鍰標準上,開車、騎車持有手機的罰鍰是3,000元,但是開車、騎車期間點菸或抽菸的罰鍰只有600元,我認為與相關法益的距離有點大,所以本席提案把相關罰鍰提高。以上說明,希望委員會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提案說明。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之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一、詢答時間,出席委員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二、委員發言登記於1030分截止;三、各位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點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四、休息時間會在適當時間宣布。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李昆澤委員發言。

李委員昆澤:925分)謝謝召委,請陳部長及林福山局長、楊正君局長、黃荷婷副署長。

主席:陳部長、林局長、楊局長以及黃副署長,請。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李委員昆澤:部長好。針對今天報告事項的主題,在進行質詢之前,我有兩個問題想要先請教一下陳部長,高鐵現在每天的搭乘人次已經高達215,000人,搭乘的人越來越多,但是高鐵的行車異常事件也越來越多。在1128日,125車次的列車快要到臺中的時候(我也在這一班列車上),發生主變電站電力瞬間壓降,雖然電力沒有跳脫,但是快到臺中站的時候列車有煞車且停了一下,才緩緩地進入臺中車站,車上的乘客大家議論紛紛。在122號則發生通訊系統異常,雖然有啟動備援機制,但是至少有4班次列車延誤超過30分鐘以上,影響超過2,000人。我要提醒部長的是,2024年一整年的行車異常事件有25件,但是今(2025)年111月已經有39件,如果再加上122號這一件就已經有40件,所展現的已經不是個別事件的問題,我認為高鐵在系統性、結構性的行車安全方面出現了問題。部長,你要怎麼去督促鐵道局還有高鐵公司來維護這樣一個基本的行車安全?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這幾年確實我們也有觀察到,112年有36件、113年有27件,今年加上剛剛委員所說12月的那一件已經到達40件。由於高鐵也確實營運了將近20年的時間,有些系統是不是應該要更新或者是不是應該要注意它的維修層面,我們近期已經請鐵道局很專注地跟高鐵公司來研討、研商這個議題,因為延誤的狀況越來越多是我們很擔心的,一方面是時間上可能會拖延到、影響到民眾行的權利,二方面我們也擔心在安全上會不會有其他的疑慮,在高鐵車速這麼快的狀況底下,我們認為所有的安全系統、所有的電控系統跟維修系統都必須要完備,也必須要有百分之百的令人信任度才行。

李委員昆澤:這個部分請部長督促鐵道局及高鐵公司,必須要很嚴謹的對於行車安全去做處理跟督促。

陳部長世凱:是。

李委員昆澤:另外,有關國旅的部分,部長在11月中旬有提到明年要推動平日國旅的相關優惠方案,包括平日住宿優惠方案、生日住宿優惠方案、遊樂園留宿方案、企業員工國內旅遊獎勵方案及Taiwan PASS平日國旅優惠方案。我現在要請教一下部長,你們大概什麼時候要實施、相關的預算多少,目前能不能向社會大眾做初步的說明?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對於明年的國旅促進計畫,觀光署已經列了一些希望能夠擴大內需的方案跟計畫,我們是很希望啦,預算如果能夠順利通過的話,我們希望在明年3月之後可以開始來實施。

李委員昆澤:明年3月,那預算的金額大概多少?

陳部長世凱:我們整體預算大概是23億左右,我們有23億的預算希望鼓勵國人在平日能夠多旅遊、在生日能夠多旅遊,甚至遊樂園的部分也希望大家能夠去玩。

李委員昆澤:我有兩個細節的問題想要請教一下,黃副署長也在這邊,你們的平日住宿優惠方案還有生日住宿優惠方案是都要登記及還要抽籤,是不是這樣?程序如何進行?

黃副署長荷婷:報告委員,目前平日住宿,我們是從41日開始,這個部分的話,要先去登錄,然後用抽籤的方式。生日住宿的話,是從明年11日開始,每個月會抽出1,000名,每一位都有1,200的住宿金。

李委員昆澤:在實施之前,必須要做好相關的宣導,除了細節要儘速說明、資訊也要正確,然後相關程序要儘量簡單,讓民眾樂於接近這樣相關的資訊。

另外,這種國旅的優惠方案當然有助於國內旅遊的推動,但是我認為部分措施是不是能夠再加強?以生日住宿優惠方案來說,每個月抽出1,000名的國人,然後補助是1,200元,一年總共才12,000位國人有抽到的機會,總經費也才1,440萬,能不能人數增加?或是金額增加?或是人數跟金額都增加?說明一下。

黃副署長荷婷:跟委員報告,目前因為我們是做整體方案的規劃,最主要是為了鼓勵民眾平日來旅遊住宿,尤其是在生日的時候,也可以來住宿慶生,這部分如果推得不錯……

李委員昆澤:考慮一下加碼,不管登記的人數或者是金額都能夠增加,因為才1,440萬而已。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這個我們來努力看看可不可以再增加,幫大家慶生是好事。

李委員昆澤:我也要提醒部長及觀光署,不只是中央來努力加碼,促進國旅,而且要要求地方政府也要加碼,以及要求業者也要加碼,中央、地方、業者一起加碼,一起來推動國內旅遊。部長,最後讓你說明一下。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如果立法院支持我們的預算,預算確定之後,我們各個方案都會找地方政府跟一些旅行相關業者,大家一起來合作,把加碼做到更大,中央政府出一部分的錢,地方政府再加碼,然後企業再加碼,讓民眾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優惠。

李委員昆澤:部長,最後一點時間,我們來討論道路安全改善的進度,這部分其實仍有待加強。

陳部長世凱:

李委員昆澤:今年18月,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是1,819人,比去年同期減少了6.1%,但是我要提醒部長,人數雖然略有下降,但是事故件數增加了,增加4,994件;受傷的人數也增加,增加了5,045人,其中相關的原因以及要怎麼解決,交通部必須做進一步地處理。

陳部長世凱: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來看看易肇事路段的計畫結束,未來交通部要怎麼落實相關的交通安全。在過去易肇事路段計畫執行的方式,是由地方縣市政府提報易肇事的路段,然後運研所來研議相關的地點跟方案,由公路局進行補助,運研所再來追蹤改善的進度,這是過去。現在我們要推動區域中心3.0的道安改善計畫,各縣市政府主導申請中央的補助,提出改善地點跟規劃方案;運研所各區域中心來推動改善方案交流、技術支持,還有分析及人員的培訓等等。

我要提醒部長,交通安全改善不只是需要經費的補助,而是更需要有效的改善方案。過去的改善方案,主要是依靠易肇事路段的改善計畫,現在區域3.0確實是能夠有效解決道路安全改善的財源跟權責劃分的基本問題。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李委員昆澤:但是也面臨新的問題,就是各縣市政府他們對於交通安全的技術,或者是觀念不同,或者是改善的意願不同,這個改善的成效變成是各地方人士、人民所關切的議題,為了要確保改善的績效,通常需要35年的追蹤,這也需要中央來追蹤。

區域3.0的道安改善計畫,如何確保這些安全改善的目標跟措施能夠落實,而且維持改善的成效,這是大家很關心的議題,讓你簡單說明一下。

陳部長世凱:是,報告委員,考核跟查核的部分,中央還是會持續來做,雖然道安3.0之後,會有一個區域中心,技術面如果需要中央協助,中央也會來協助。另外,經費的補助,當然未來地方財源會比較充裕,中央也會有一定的補助能力,在考核跟查核之後,我們會就後面的補助方案來檢討。

李委員昆澤:好,最後1分鐘,我有幾個基本建議。交通部曾經宣示死亡的人數必須要每年降低5%,這是過去我要求的。區域中心3.0道安改善計畫在推動地方安全改善的時候,也要將死傷人數減少納入具體的改善目標。運研所應該協助各縣市政府,提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納入事故分析的結果,還有改善需求以及相關的具體措施。而且針對人員培訓、歷年交通改善情況及追蹤狀況要納入考量。還有針對交通改善資源比較少的區域,要進行盤點納入考量,避免資源比較少的區域或縣市改善資源不足的情況。這個請部長全力督促。

陳部長世凱:沒問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廖先翔委員質詢。

廖委員先翔:936分)一樣麻煩邀請我們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請。

廖委員先翔:我們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謝謝。

主席:副組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廖委員先翔:部長,今天要跟您討論測速照相的問題。我想在上次院會的時候可能我講太多了,沒讓你有多說的機會,我想訴求很簡單,交通部能不能訂定一個超速取締設備的設置原則?不曉得經過這幾天的沉澱之後,您有沒有一些想法?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這個設置的執法面其實是在內政部警政署。

廖委員先翔:警政署,當然。

陳部長世凱:在警政署,實際上您也很理解,就是說實際的設置,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跟警政署一起在做、跟警察單位在做,交通部在這個部分比較沒有做,但您提醒針對設置原則的部分,我們可能要跟執法單位討論,因為過去交通部不負責執法……

廖委員先翔:對,要訂規定。

陳部長世凱:執法面是內政部警政署,我們也要看警政署的想法,因為這樣講很簡單,執法是必然要做的,我們希望大家都守規矩、守規定。執法的層面有兩個,不是人力就是科技,大概就是這兩個層面,這兩個層面要怎麼調配,其實不是交通部能夠決定的。

廖委員先翔:我想請問警政署,我剛剛有看一下你們的報告,在你們報告中是不是有提到會針對測速取締來做一些規範性的原則調整?可不可以針對裡面的條文說明一下?

陳副組長朝新:委員好。目前我們的作業程序是取締一般交通違規的部分,裡面包括測速照相器設置,它有幾個基本的原則,大概有四個原則,未來我們會再參考……這次在調查各縣市測速照相設備的時候,我們會再徵詢各縣市的意見,可能會參考高雄市警察局訂定的標準,再做一個全國性的原則性規範。

廖委員先翔:好,謝謝,所以你們警政署原則上有要去做相關的調整。我再請一下部長,部長,警政單位是執法單位,規定其實都是交通部訂的,對於道路交通的安全,你們交通部一定比警政署還來得了解跟專業,這沒有錯吧?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在執法的層面,交通部沒有權力去要求警政單位哪裡可以執法、哪裡不可以執法。

廖委員先翔:我只是請教部長,針對交通安全的專業啦,你們交通部一定比警政署專業嘛,測速照相機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什麼?是為了交通安全,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是,我們希望可以更安全,所以才需要執法。

廖委員先翔:既然是為了交通安全,那在交通安全上面,交通部又比警政署來得專業,我先謝謝警政署願意去做一些調整,但是我認為交通部應該更有能力來做這件事情,因為從道路的設計到速率的訂定,都是我們交通部在做,警察機關只是針對違規去做取締,而這個違規取締的方式能不能改善交通安全,是我們的目的啦,有沒有改善,其實交通部應該更為專業,這沒錯吧?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您剛剛所說的速限的設定,也不是全部都在交通部,百分之九十幾以上的道路是地方政府去決定的。

廖委員先翔:交通部也在這次的報告中提到,交通部要研擬速率的測試原則,所以交通部這一點也在努力……

陳部長世凱:速率的測試原則在112年我們一個委外的案子有做過。

廖委員先翔:一個是測速,一個是速限,兩個有點分開。

陳部長世凱:我們這邊是決定速率的原則,在討論速率的原則。

廖委員先翔:對,職權還是在地方政府。

陳部長世凱:是。

廖委員先翔:這當然是這樣,就如同測速照相一樣,我也只希望你設置原則,我知道測速照相不是你設的,但是交通部是一個交通安全維持的最高指導機關……

陳部長世凱:委員,可是執法層面全部都在內政部警政署,我們交通部沒有負責執法。

廖委員先翔:對。

陳部長世凱:我們沒有權力要求哪一個路段可以執法、哪一個路段不能執法,對交通部來講,所有的路段大家都要照規則下去走,我不可以叫警政單位說這個地方……

廖委員先翔:對,所以就兩個問題,一個速限,另外一個是設置的部分。

陳部長世凱:您說的那個是執法面跟速限……

廖委員先翔:那執法的部分,我剛剛謝謝警政署了。

陳部長世凱:是。

廖委員先翔:但是一樣強調,我們的測速照相機是為了交通安全去設置的,取締不是目的嘛,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所有的執法都是為了交通安全。

廖委員先翔:交通部應該要更有能力知道測速照相機大概會在哪一種情況下設置,對提升交通安全有實際功能。我上一次質詢,您沒來,上次我問過同仁,測速照相機是道路在做規劃的時候就決定要在哪邊設了,還是事後才去設?大部分的情況都是事後才去設,但是這個邏輯有點奇怪,我們在做一條道路的時候,就應該知道這條道路的哪一個區段是相對危險的,或者是未來事故率可能會比較高一點的,那我們應該要提前預防,但現況是這邊發生事故,我們就在這邊設置一個測速照相機,但是違規是有隨機性的,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委員,所有的道路每一個路段都要遵守規則下去走。

廖委員先翔:對。

陳部長世凱:道路設計的時候不會去設計哪一個路段可以執法、哪一個路段不可以執法。

廖委員先翔:這又牽扯到大區段速率原則,越扯越多啦!但是哪邊可以設測速照相機對交通安全有提升,我認為交通部可以提供相關的指導。

陳部長世凱:那個是執法層面。委員,所有的道路不管哪一段,速限是50就是該走50,沒有說哪裡可以設測速照相,就要走50,沒有設測速照相不用走50,沒有這個道理的。

廖委員先翔:法規是這樣限定,這是因為大區段的速率訂定原則。好啦,那我跟部長提另外一件事情……

陳部長世凱:交通部就只負責這一塊,執法面真的不是交通部。

廖委員先翔:我上次有問過同仁,我們有沒有對自然流速去做一個統計,大概在自然流速下有多少車輛是違規的,部長,我上次問如果有50%的民眾超速的話,那是我們的民眾愛超速,還是道路設計的問題?還是速限的問題?我發現我講得太保守了,公路局在兩、三年前曾經做過一個報告,部長,你猜猜看,在一個限速70的省道,大概百分之多少的民眾是符合速率規定的?多少民眾是超速的?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不曉得。

廖委員先翔:我說5050,太保守了,你猜一下。

陳部長世凱:我不曉得,請委員指教。

廖委員先翔:我看那個圖表大概是7%8%。一條道路只有7%8%的民眾在正常的速率行駛下是合法的,然後你要在那邊設測速照相機取締民眾違規,這聽起來問題很大吧?如果你希望他們降速,你應該用工程的手段,無論是標線或實體的設施,而不是訂定一個不合理的速限然後再來取締,這是民眾最詬病的。我們為什麼速限會低?是因為彎道、是因為斜坡,不是因為某一個路段真的開這麼快是危險的,是因為大區段的原因而導致部分路段可能開得很順,民眾會超速,那你在這些路段去設測速照相機,它就不是為了安全嘛!

陳部長世凱:委員,你現在是要問我還是要問內政部?

廖委員先翔:問你啊!

陳部長世凱:問我?我就跟你說過,執法不在我這邊。

廖委員先翔:執法是為了道路交通安全嘛!

陳部長世凱:委員,我跟您溝通過很多次了,執法是內政部在負責的,在哪裡設測速照相機是地方政府決定的,不是我決定的。

廖委員先翔:所以它會有一個更大的範圍,包括速限的訂定是否合理,這個問題就太大了,我們沒有辦法在這邊討論,但是測速照相機……

陳部長世凱:這個也是可以討論的啊!但是要找地方政府一起來討論。我跟您說過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道路速限是地方政府在決定的,不是我們交通部在決定。

廖委員先翔:部長,我們今天在這邊是討論問題。

陳部長世凱:是。

廖委員先翔:今天我們都知道,測速照相機大概都是警政機關設置的,民眾對這個東西有這麼多的討論,而交通部是守護道路安全最高的機關,你今天可以選擇當英雄來解決這件事情……

陳部長世凱:委員,不是說最高機關,就是所有事都我來管。

廖委員先翔:你也可以繼續把這件事情推給別人,以上,謝謝。

陳部長世凱:委員,這個不是推,誰管就是誰管,這不是推。

主席(林委員國成代):謝謝廖先翔委員質詢。

現在請洪孟楷召委質詢。

洪委員孟楷:946分)謝謝主席,麻煩請陳部長。

主席:請交通部陳部長。

洪委員孟楷:部長早。

陳部長世凱:洪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先讓您回顧一下歷史照片,這是哪邊?看得出來嗎?

陳部長世凱:看不出來。

洪委員孟楷:比較遠啦,抱歉!沒有把照片投放到大螢幕上。

陳部長世凱:不好意思。

洪委員孟楷:這是關渡大橋在42年前198310月正式通車的時候,在淡水那邊連接兩岸,令大家非常期待,甚至橋上有很多的慶祝活動,我們可以看到很多民俗活動、表演,甚至爸爸帶小朋友一起上橋來拍照,走在橋面上,這是42年前的一個畫面。

陳部長世凱:是。

洪委員孟楷:一樣,淡江大橋明年5月會正式通車,也是大家期待已久的北臺灣一個很重要的公共工程,交通部出資三分之一,內政部出資三分之一,新北市政府出資三分之一,這其實是好事,而且公路局的同仁,不管是歷任局長,陳文瑞局長現在在高公局,以前他是公路局局長,現在公路局局長林福山還有已經退休的幾位局長,其實大家都很用心,我們也希望好事不要變成壞事,可是怎麼最近這一個禮拜好像部長跟侯市長有點隔空的在互相講?到底是溝通不順利,還是怎麼樣?不然,為什麼地方的鄉親會覺得我們沒有參與到?請部長簡單說明。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應該都是誤解,我覺得如果有想法,大家可以來溝通,想法如果溝通不了才會有情緒,但是到目前為止,新北市政府並沒有提出他們想要做哪些活動而公路局不接受的這個狀況,應該沒有這個問題。但委員剛剛提到的是一個重點,因為全國矚目,所以活動之前的半年,大家有想法,這絕對是好事,因為新北市政府開始提出想法,我們也趕快想辦法把細節討論一下,包括委員,您是在地的委員,我們也希望委員可以提供一些意見,讓在地的民眾可以來參與,這樣更好。也跟委員報告,原本公路局自己所設定的這些活動中有相當多地方社團跟地方民眾參與,包含有個音樂會,淡水國小也有來參加,合唱團也會來參加;之前大家在討論的路跑,它的裁判其實是由淡水體育會來推薦的;其中有一天是開幕大遊行,地方的社團都有參加;另外還有一天的健行活動,也是由地方慢跑協會來舉辦。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現在在講的是,本席因為已經在這個選區五年多的時間,所以你剛剛講的每一件事情,我也都有協助來參與。

陳部長世凱:您應該都知道,是。

洪委員孟楷:不管是說要溝通、要協調,但是這一次的過程在於什麼?在於當一出來的時候,你們已經規劃好,可是新北市政府會認為好像沒有再進一步協調,不過本席現在講,還有半年時間,如同剛剛部長講的,本席也認同,就是還有半年左右時間,我們現在能夠更精細的規劃,讓這件事情能夠更好,最多人參與,讓地方有光榮感,以及大家未來對於淡江大橋通車之後能夠解決地方的交通需求,這才最重要。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洪委員孟楷:所以幾個部分,我之前有提到路跑跟自行車因為有限定名額,它其實是有報名費的,但有限定名額,可是現在考量安全以及整體容量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加開名額再給民眾來報名?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我們其實總共會有3個禮拜可以辦活動,基本上可以滿足所有民眾想要上橋去參與這次慶典的需求。但是它容納的限量大概7,000人是一個安全的數字,再上去其實我們就擔心有一些危險,不是乘載的問題而已,還有管理的問題,還有就是如果發生意外的時候,我們的救援車輛要怎麼上去的問題,所以我們目前設定是7,000人。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些都有評估過?

陳部長世凱:對,評估過。

洪委員孟楷:但是現在是沒有辦法,你是因為安全的問題沒有辦法開放?

陳部長世凱:是,因為安全的問題,另外就是地方上的需求也好,或者其實坦白講,全國民眾都想去。

洪委員孟楷:當然。

陳部長世凱:我們用兩個禮拜的時間把活動分散開來,大家都有機會來參與、大家都有機會來參加,這個是最好的。

洪委員孟楷:本席之前有提過,這樣的話,在路跑之前,其實地方的民眾也很期待,因為施工在地方,大車進出都在地方,所以八里地區、淡水地區的鄉親當然很期待,因為看了十幾年,終於看到它完成了,現在我們是希望規劃地方鄉親能夠先有上橋體驗的部分,這能夠一起納入做討論嗎?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會來研究跟討論。

洪委員孟楷:好。

陳部長世凱:不過因為我們原本的活動,也就是委員建議的部分,讓地方的民眾有一天或者是一段時間可以上橋去體驗一下,甚至拍照一下,這個本來就在我們的規劃裡面,我們的規劃裡面通通會有。

洪委員孟楷:OK!所以我們就來爭取這個部分。

陳部長世凱:是,沒有問題。

洪委員孟楷:至少是讓地方民眾,因為地方這一次特別講到說路跑也沒有預留地方名額,自行車也沒有預留地方名額,當然網路上我們也有看到消息講說臺北馬拉松可能也沒有限制只能臺北報名,萬金石馬拉松可能也沒有限制只有萬金石的鄉親報名。

陳部長世凱:是,一般馬拉松沒有這樣設定。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一些部分,本席也了解,未來譬如淡江大橋完工之後,相信這可能也會變成是各大賽事或者是各大社團活動申請的部分,所以未來也有很多活動,只是當然大家都有一個打卡搶先的心態,最重要的就如同本席剛剛秀出來的照片,42年前所有淡水人跟八里人的回憶、記憶就是關渡大橋的通車,大家能夠互相走,這個是鄉親的期待,所以請盡力促成,可以嗎?

陳部長世凱:這一次我們一定會來滿足地方的需求。

洪委員孟楷:好,一定會來滿足地方需求,謝謝部長。

部長,我再利用兩分鐘的時間跟您討論一下,剛剛其實本席坐在這邊聽你跟廖先翔委員詢答,我覺得有點沒有對焦。

陳部長世凱:是。

洪委員孟楷:其實廖委員非常清楚知道裁罰是警政單位,道路設計是交通單位,他很清楚,可是我覺得他提出的問題以及最近有藝人在講全臺灣的測速照相設置太多,多到比國防設施多,比監獄設施都還要多,而引以為國恥,你也有看到這個評論,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每一個國家的監獄都不會比測速照相多。

洪委員孟楷:部長,這個是藝人的評論,但現在本席想要強調一個部分,在於是一個道路到底設速限多少,這個「訂」是由交通部門訂,不管是交通部、不管是地方的交通單位,都是由交通部門。

陳部長世凱:對。

洪委員孟楷:你為什麼會在這個地方訂60、訂80,你要有理由,因為你訂出6080的速限之後,如果超過了,才會由警政單位去裁罰,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洪委員孟楷:但是你事前的定位有沒有符合實際的需求?所以剛剛廖委員也提出一個數據,以及我們大家常常在講,很多人常常在罵什麼?就是說這個地方就是筆直的路,可是到最後它的速限相對不符合大多數人的駕駛習慣時,就會變成在那裡有測速照相就是政府搶錢,所以回歸最原始的根本,如果那個道路的速限在那個數值上面是安全的,我們想要問的是,政府部門訂的速限為什麼往往都比一般駕駛人的感受來得低?這個是一個重點。那能不能有所調整並實際去看那個道路的狀況來符合才最安全?因為它是一個match點,安全跟速度會有一個match點,它應該是一個實際的作業,所以國外才會有所謂的85分法,就是85%的駕駛者認為在這個道路上開多少速限是安全的,應該就以這一個為基準、當標準,這是國外現在已經看到的,我相信你們應該要比我更了解跟專業才對。

但是國內往往不是這樣,臺灣過去有很多的道路往往就是這條路出來之後,我就訂一個60,認為60差不多就訂60,如果有地方因為發生車禍意外或發生什麼情況來會勘檢討,不然就降為50或降為40好了,那就沒有一個科學的標準跟數據去支撐為什麼要降為50或降為40,以致降為5040之後,如果再有測速照相,那個地方平常開車會相對比較快,就造成大家認為政府搶錢。部長,您可以理解本席剛剛講的這一段話嗎?

陳部長世凱:我相當理解。也跟委員報告,數十年來臺灣的道路設計跟速限規範當然有一套標準,不可能是憑感覺,如果是憑感覺,這個國家大概已經亂掉了,所以他們其實都有規定一定的速率,例如非都市地區可能是由交通部這邊有一個設定,另外都市的部分是由國土署那邊有一套設定規則,每一段道路,路會越蓋越好或者會越來越直……

洪委員孟楷:部長,您講的本席都理解,其實我覺得現在重點是在於,因為您剛剛也講,過去幾十年有兩、三個單位,有交通部門、有內政部門等去設計道路,還有就是道路的……

陳部長世凱:原則都差不多。

洪委員孟楷:對,道路越來越多、樣態越來越不同,其實現在大家回歸的點就是當全臺灣測速照相已經有三萬多支,還有道路設計時是不是能夠啟動做一個通盤檢討?以一樣的標準再去檢視一下現在到底有沒有不合時宜。部長您聽一下,或者我就列出各縣市測速照相違規的前10名或前20名,針對前10名、前20名去檢視看看那一些測速照相合不合理,因為在那個地方會有很多的測速,當然就要去看,有可能是安全性。

陳部長世凱:委員,測速照相合不合理不是由交通部來決定。

洪委員孟楷:對,所以有可能是安全性,如果是安全性的話,我沒有意見,因為本來就要保障國人的安全,但如果它不是安全性,而是那個地方本身就有瑕疵或是本身就會有一些不同的狀況,導致在那邊特別容易被拍到,我們要的不只是罰納稅人的錢,我們要的應該是保障大家的行車安全,不要讓大家最後到那個地方之後就急煞,因為罰怕了,但過了之後又加速,而是應該檢討那個地區有沒有什麼狀況。

部長,能不能針對這個部分,您剛剛有講、廖委員也講到其實各縣市的設置,交通部能不能以中央主管機關來找各縣市交通局、交通單位來開會,我想這也不是一天、兩天,但要針對這個議題來做個討論,能夠怎麼樣有效地去檢討,抓出現在可能常有的漏洞?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我們自己管的公路體系已經通盤檢討了幾次,這個部分我們儘量朝合理化,另外,如果地方上有不合理的部分,其實民眾也可以提出來或民意代表也可以提出來,因為我剛剛有講過,大部分、百分之九十幾的道路是地方政府所管的,委員剛剛的提醒,希望我們能夠通知地方政府叫他們做一個通盤的檢討,這個沒有問題,我們來通知他們,包含對於內政部警政署的設置方式來做一個通盤檢討,我們來跟他們溝通,看他們願不願意做。

洪委員孟楷:一樣的原則啦,部長,你是交通部門的中央主管機關,若願意要做,大家絕對不會不願意做,其實你有一個通則或是有一個辦法出來,讓大家去做要求,甚至本席剛剛講,這是一個粗淺的概念,但我相信民眾是有感的,如果當一個地方一天發生車禍的比例跟被罰測速照相的比例不符合正比的時候,可能有個地方到最後都不會發生車禍,可是每天都有上千張、上萬張的測速照相在那邊被拍的時候,那就代表那個地方可能速限標誌不合理,或者是那邊的道路設計不合理,而不是每個人經過都要超速,我們應該是要這樣思考吧!

陳部長世凱:是。

洪委員孟楷:本席最後echo一下剛剛廖委員的話,是要再更積極一點啦!中央管原則、方向,地方管執行,這個是大家理解的狀況,但並不是說因為這樣子,所以中央就只把原則、方向訂出來,讓大家自己去看。大家常講政府是一體的,地方有執政黨也有在野黨,但我們現在不分黨派,因為我覺得交通委員會通常都不分黨派在討論,我們要討論的是民眾的疑慮跟民眾的問題,以及我們怎麼解決,並且看國外怎麼設計,我們來思考,好的我們把它留下來,壞的我們不要。

陳部長世凱:您說到國外怎麼設計,您剛剛講V85的設置,在世界衛生組織有一個報告,它直接就寫明、它直接建議V85不應該作為設定安全速限的主要工具。另外針對速度管理的部分,我也跟你……

洪委員孟楷:但是也有國外做參考嘛!部長,沒有問題,因為這個東西我們都有看到一些數字……

陳部長世凱:地廣人稀的國家可以,我們周邊的國家包括新加坡、日本、南韓也都是這樣,但我們是地狹人稠的國家,所以是不一樣的原則。

洪委員孟楷:對,所以這也是我要要求的,我也希望交通部門要去理解,交通部門要拿專業來說服全國民眾。我常常在講,如果有一個地方你的專業是可以說服民眾的話,有任何狀況你們可以堅持你們的立場……

陳部長世凱:我再拿一個點來跟委員說服,為什麼很多道路是設計506070的時速?70的時速如果撞到人的死亡率是99%,但是60的時速撞到人的死亡率是80%……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現在要的是你向全國國人交代跟說明,其實這個議題也不是只有發生一、兩天的時間,但是本席願意持很開放的態度來跟您討論,本席也反映很多的民意,因為今天不單單只是新北市的問題,我相信中南部可能會有更多這樣的狀況,這一些都是你應該要去掌握的,因此本席剛剛才會以建議的方式,請你們找縣市政府交通單位共同來討論,針對這個部分能夠來做改善,或是進行檢討的部分應該要啟動。

陳部長世凱:可以,我們來檢討。

洪委員孟楷:謝謝部長。

陳部長世凱:謝謝。

主席(洪委員孟楷):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質詢。

林委員國成:102分)謝謝主席,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請。

林委員國成:部長早。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國成:交通的問題當然是千頭萬緒,說實在的,也不是一朝一夕,但是問題的製造是非常繁雜的,我有看到你們的報告及有關單位的報告,關於這兩年來行人地獄的改善,當然行政院也充分給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等三個單位,其實教育部要負責的是往下扎根的教育,那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要學學日本,他們從小就教導小孩子要如何過馬路、如何分辨交通的對跟錯,這個我們要多多學習人家,可是我看到這個報告,交通部有做,內政部也有做,但我還是建議要協調教育部,往下扎根的教育要更落實一點,這樣才有辦法達到讓交通改變。觀念改變,交通就會改變;交通改變,當然交通就沒有生命之危險,我想部長應該同意本席這個看法吧!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相當同意。關於這個部分,在道安委員會的討論過程當中,教育部長其實也有列席,我們也一直在拜託教育單位可以來協助,當然交通部也是責無旁貸,我們會提供一些教材的資源跟一些教育的專業知識給教育部,我們希望能夠更落實到兒童的教育及學齡的教育。

林委員國成:這個部分本席還是要拜託部長,你們提供給教育部的時候,那個資料要提供一下,不是只有一位我們所委託的「路老師」就可以解決,並不是這樣,有時候我們下情上達,然後民意代表、老百姓給的意見才是意見。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林委員國成:我覺得用路人的心聲、駕駛人的需求,這才是制定交通法令的基本概念,所以部長,我還是希望這些資料能夠提供給本委員會所有的委員參考,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沒有問題

林委員國成:另外我還是要建議,接續剛剛幾位委員同仁所討論的,其實科技執法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內政部在執法當中要注意準確度的問題,當然這牽涉到地方政府,要經過你們設定標準,然後地方政府去規劃與執行,但是不要忘了你還是要督促他準確度的問題。舉例來說,現在有兩部車並行,因為科技執法是固定的鏡頭,結果兩部車都被開單,到底哪一部超速不曉得,所以準確度確實是有問題。部長,我要拜託你們去監督地方政府,這方面的準確度一定要去執行,不要兩部車並行,然後兩部車都開單,不曉得到底是甲車超速或乙車超速,但是兩部都開單,這是不公平的,所以我才要求準確度的問題。部長,這提供給你做一個政策性改進的參考。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國成:另外一個就是必要性,你明明知道它是下滑的坡道,結果你去設一個快速,這個就是必要性不足的地方,應該也要檢討。我是跟你建議這兩點要特別特別注意。我們制定法令的時候,當然會牽涉地方政府跟執行單位所設計的準則,所以只要發現這個問題,我們要稍微做人性化的調整,這是有必要的。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國成:最後我還是語重心長的建議部長,大家都知道淡江大橋中央確實是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之下才落成的,難怪洪召委他一直在關心,我們每一次看到報章雜誌在那邊爭豐功偉業,我們看得很難過,其實我們是肯定地方政府的、我們是肯定中央政府的,這是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我要拜託部長,這個部分你要特別留意一下,尊重地方的權力,也要尊重地方政府的意見,這是非常重要的,沒有指責誰對誰錯,政府就是政府,中央政府也是政府,地方政府也是政府,所以我要拜託這件事不要讓我們看到報紙就是在爭豐功偉業,這個沒意思啦!大家都知道這是中央政府做的,地方政府沒有能力做這些啦!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交通部沒有爭過,從來沒有在爭。

林委員國成:好啦,我是很善意的提醒部長,不要讓一件很好的事情變成……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我也認為這個是國家的大喜事,大家就要有辦喜事的心態。

林委員國成:部長,因為我提出良心的建議把我的發言時間都用掉了,現在我要回歸正題,關於國光公司污染基隆地區跟汐止地區的問題,這個部分當然是環保署要管,可是不要忘了這裡面有一個重點,國光公司是我們的交通事業,如果國光保養廠偷倒這些油,你們現在有什麼監督機制?

陳部長世凱:關於保養廠的監督,我請局長來說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誠如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國光公司需要由交通部特許的是有關於公共運輸的部分,至於後面這些保養廠等等,它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的部分是屬於……

林委員國成:那是經濟部啦,你不要跟我講這些啦!這個部分當然我接下來還要談,究竟這個部分你們現在怎麼處理?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們比較關切的是保養廠有沒有相關污水處理的……

林委員國成:局長,我跟你講,我不會指責你們,因為就事論事,環保偷渡的問題環保署本來就要去處理,但是你們是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以我要你們不要放著不管,本位主義,不關我的事,我就不管,我還是希望要監督。因為所有的路權是掌握在你們手上,配合度不高或者是違規、違法,它的路線該取消就取消,你們本來就掌握這些行政決定權,所以局長,我不是在指責你,但是這個事情還是要監督、還是要繼續努力。

接下來,國光公司已經三度欠薪,我不管在任何單位,一向非常重視勞工的權利,領不到薪資、三度欠薪,局長,我知道你才接任沒有多久,國光的問題、事情也很多:第一個,勞保費他們都不繳,你們有沒有去查?第二個,你們補助8,000塊,它也是私吞。局長、部長,現在比較嚴重的是工會裡面這些駕駛員準備要罷工,罷工以後當然就與交通主管機關有關,罷工問題是勞動部的事,可是你不能讓勞動部的事影響交通事業的正常行駛。所以部長,我這樣向你檢舉,把實情告訴你們,為什麼會欠工資?為什麼勞保不繳?說實在,為什麼會侵占人家的補助費?部長,你有沒有掌握?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我們擔心和理解國光財務狀況的時間差不多已經接近一年了,一年前我們就已經有關注到它的財務問題,我們也有拜託公路局要緊盯著它的財務狀況,甚至是我們已經開始做了一些路線的調整,因為我們也擔心,如果國光有哪一天突然沒有辦法繼續運行的話,有沒有其他人能夠接手,所以路線的部分,我們也在協助它做調整,有些路權我們該不給就不給了,由其他的客運公司來接手。我們目前也緊盯著它的薪資狀況,還有財務狀況,我們能夠提供協助的當然會提供協助。不過對交通部來講,更大的責任是什麼?就是所有的路權,它開的這些路線,我們要保障民眾的權益,也就是它不能開的時候,要馬上有人可以接手,這對我們來講是更關鍵的,所以交通部在一年以前就開始在做這方面的規劃。

林委員國成:繼續監督,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沒問題。

林委員國成:最後一點,我要提醒一下,在車禍裡面,我也要拜託你們在做分析研究的時候,老人發生死亡率特別高,這個問題不要又靠「路老師」了,你們要做一個研究,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要多做研究,上次我也跟它講研究出來要給決策做一個有效的改善,老人家發生車禍的比例非常之高,所以要拜託部長,拜託局長、司長,你們在研究的時候要特別把這個議題納入,老人家為什麼死亡率會這麼高,到底是他不懂交通或者是什麼原因,你們要把它研究出來,這樣未雨綢繆才有辦法改進,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質詢。先宣告一下:等一下林俊憲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黃委員健豪:1014分)謝謝主席。主席,一樣請陳世凱部長。

主席:部長請。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黃委員健豪:部長早。部長,今天要討論測速照相的問題,一開始先請教一下部長,你這一生有沒有收過超速罰單?

陳部長世凱:當然有收過,有在開車的人都會收到比較多。

黃委員健豪:你超速當下有認知到你超速嗎?

陳部長世凱:認知到超速……

黃委員健豪:就是你收到罰單當然知道你超速,你在開車的當下,應該也不是故意超速的吧?

陳部長世凱:應該不會認知到自己超速,沒錯。

黃委員健豪:部長,謝謝,這樣就能夠苦民所苦,你就能夠體會我們為什麼今天要討論這個議題。

我們先看一下交通部過去的統計,1141月到8月全國交通事故肇因統計裡面,第19名跟超速都沒有什麼直接相關,包含號誌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是最高導致小型車事故的原因,右轉彎未依規定是第二名,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是第三名等等。根據交通部2020年的統計,超速大概占全部交通事故主因的2.13%,但因後續沒有找到相關的統計資料,所以沒辦法提出來討論。本席為什麼今天要在這邊提出來,就是因為我相信包含部長在內、包含本席在內,我們當初不小心超速收到罰單的時候,我也不是故意的、我也不是在競速,也沒有真的造成用路人的安全損傷,所以為什麼今天要討論這個問題?部長,這個數字比較麻煩、比較難整理,你知道全臺灣到底有多少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嗎?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不曉得。

黃委員健豪:本席在政府資訊公開網一個縣市、一個縣市去找,包含公路、省道、國道,並將地方政府的部分合計起來,如果統計沒錯的話,2025年臺灣總共大約有2,500個固定式測速照相機,全臺灣各地方政府加中央等等,大概有2,500個測速照相機。以密度來講,這個比例其實在全球也算是相對比較高,今天會講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看到交通事故原因與測速照相、超速沒有……你們在一開始的報告會讓人覺得超速等等可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因之一,可是就數據統計和你們各項統計看起來,兩者之間並沒有所謂的因果關係,所以這個政策有沒有調整的空間?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你所提出來的這個數據是在車禍當下的統計數據,在車禍當下為了要趕快快速排除,我們在登記的那個過程當中有時候不會問得那麼細,但我有另外一個數據也提供給委員。

黃委員健豪:好。

陳部長世凱:交通事故之後有回來覆議,就是對於那個測量或什麼有意見的,回來覆議之後就會比較詳細去調查整個車禍的肇因,這個比例看起來有20%是因為超速,如果有回來覆議的話,真正認真去研析之後發現是20%,並不是2%,所以20%才是比較精準的數字。另外,針對超速與否的速度限制,我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也跟召委報告過,我再講完整一點。雖然我不一定是對交通很專業的人,但是我們交通部裡面有非常多專業的人,過去長時間設置這樣子的規則及規定有一定的邏輯和道理,包含工程上面的邏輯和幾何路型的邏輯等等,我把一個很簡單的數字跟委員報告,我自己開車有時候也會覺得這個道路很寬闊,怎麼會限制5060?先翔委員也在這,我講的大家就一起聽。

因為其實道路管理有時候是要防範失誤時的那個危險,我們要先設定人都會失誤,所有人都會失誤,當失誤發生的時候,我們希望死亡率可以降低,跟委員們報告,目前看起來,WTO給的數據是時速70的時候,撞到人的死亡率是99%;時速60的時候,撞到人的死亡率是90%,為什麼很多速度都限定50?因為我們希望它有一定的效率,另外一方面是死亡率降到50%60%。為什麼學校速限會用30?因為學校用30的死亡率更低。

黃委員健豪:部長,你講的數字沒問題,確實,這是物理問題,時速越快,撞到的死亡率當然越高。

陳部長世凱:所以速度管理有一定的道理。

黃委員健豪: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希望能夠更有效率的處理交通問題,如果……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效率和安全,我們要抓一個平衡點。

黃委員健豪:對啊!

陳部長世凱:那個平衡點是什麼,大家要有共識。

黃委員健豪:我們現在就是要討論一個共識。

陳部長世凱:例如,這幾年像我剛剛報告的,大家今天也關心的就是行人地獄的議題或者是交通死亡的議題,我們希望在2030年之前要降低50%的死亡人數,我們希望要安全的同時,又希望效率提到很高,我覺得這一點對我們來講不是很容易的事。

黃委員健豪:部長,我們就幾個狀態來討論,包含你剛才提到的,就是我要講的,很多道路很寬闊,但是速限訂在50的原因,就是要避免萬一失誤的時候可能造成比較大的死傷率。但是以臺灣現在測速照相,你們在相關的設置規範裡面,包含今天的報告裡面有提到我們是採大區段速限一致的原則,所以在筆直行駛是50,原因可能是因為後面有一個轉彎,或是後面有一個路幅的改變,會把整個大區段的道路速限定成這樣的標準。但是對用路人來講,以這個案例為例,像本席PTT出示的這個新聞事件,他是因為躲測速,所以他急煞,造成很多的相關事故,包含交通、包含……

陳部長世凱:委員,你在講的這些都是特例,也看到您所提供的照片上面是警方在這個地方,測速也真的不是……好,對啊……

黃委員健豪:怎麼樣?你要說什麼?

陳部長世凱:沒關係。

黃委員健豪:包含我們在高速公路上開車常常經過測速照相的時候,這一段區間,講白了,比如說新竹那一段就特別容易塞車,因為那邊測速照相比較多,有時候新竹那邊特別塞,原因就是大家在這一段路速限就降下來,但是一過了新竹……

陳部長世凱:委員,我們如果做一個實驗把那邊的測速照相撤掉,塞車也不一定能解決。

黃委員健豪:我們可以試試看,沒關係。再來,因為時間到了,後續我再討論一下,因為今天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行人交通的部分,這件事情跟測速照相要併在一起討論,是因為我們推出了很多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但是行人事故的死亡件數,從11318月跟11418月,基本上行人事故死亡事件是持平的,不能否認交通部有努力,所以數據是持平,但我們希望更精進在什麼地方?為什麼大家對測速照相這件事情相關的罰鍰有疑慮?你看到在今年的預算裡面,光是去年收入有38億左右,更不用講各地方政府的收入,大家想要講的是今天做測速照相如果是為了降低可能的交通事故,希望交通能夠更安全,所以我們去裝設測速照相。因為測速照相收來的錢要做什麼事情,我覺得這是交通部要去思考的,今天把錢收來,不只是增加……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那個是交通部代收繳庫的。

黃委員健豪:對啊!可以看到有這麼多金額進來嘛!

陳部長世凱:那個也不是測速照相。

黃委員健豪:沒關係。部長,我的意思是今天交通罰鍰的這些錢收進來之後,你要做什麼?因為你收進來之後,不是純粹為了增加政府的收入而已,而是希望能夠改善一些事情。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黃委員健豪:包含日本是明定在發展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今天最後一點時間,我要跟部長誠心地建議,這個收入是不是能夠專款專用?所謂測速照相的收入或是相關道路的罰鍰,我們能夠專款專用用在行人、交通設施的改善,或是加強交通安全宣導等等,把項目明定下來,我覺得這樣對於不小心違法、違規的人,像本席跟你在內,當不小心超速的時候,我的罰鍰花得有價值,我交給國家之後,至少下一次可能在路幅的改善或在行人交通設施的改善上,能夠在工程上面讓我會降低速率,也保障行人安全或保障其他用路人安全,錢能不能這樣用?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您這麼說,我相當相當地同意,也跟先翔委員和召委報告,剛剛你們所提到的,我們執法的目的是為了更加安全,所以我們執法之後所收的這些政府收入,不應該移到其他地方,應該要大比例地來做交通安全的改善,才是正途。

黃委員健豪:是啊!

陳部長世凱:我們目前看到現有的規定是12%,有些縣市我們其實有調查過不一定有做到12%,坦白說,那12%大部分的比例是拿來做測速照相的維修或維護,或者是執法層面的維護,但是真正放到交通安全工程面的改善或教育宣導面的改善,其實比例相當相當地低,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做改進。

黃委員健豪:部長,是啊!你也知道這個現實狀況,我們希望未來……

陳部長世凱:是、是!

黃委員健豪:今天既然討論測速照相的議題,罰都罰了,錢也都繳了,我們希望錢要進到真的有幫助的地方。再次強調一點,包含你在內、包含我在內,我們在開車超速的時候,我是因為那個情境所謂85%的問題,不小心就超速了,但是我們希望交通部相關專業部門在做道路工程設計時,可以透過設計,讓我不得不減速;如果在一個3米寬或4米寬的巷道,我不可能開到時速50、時速60,就會自己看一下狀況把速度減下來,可能開40,所以道路工程設計應該也是往這個方向。如果道路工程設計路幅寬達6公尺、7公尺,你插一個速限50的測速數設備,很多人不小心就會超速了,但如果今天道路設計就是4公尺、3公尺,他不可能開到6070以上,我想這個是物理問題,我覺得大家一起來努力,部長,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沒問題,謝謝委員。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

主席:再次感謝黃健豪委員、感謝部長。

其實不管是部長、不管是健豪委員,大多數的民眾有收過超速罰單,但絕對不會是一個惡意的駕駛、不會是一個超速的駕駛。今天有那麼多的委員進行質詢,是在於看到民怨的部分,我們希望交通部門用更開放、謹慎的態度來檢討一下,到底我們的速限設置標準有沒有符合實際需求,而不是訂了一個速限在那邊之後,就持續讓國人在那邊超速,我想這個部分還是要釐清。交通委員會不分黨派、朝野,大家共同要為臺灣2,350萬人的交通安全來把關,能夠更精進交通安全的方向,我們絕對全力支持,但我們也希望交通部門真的是要以更開放的態度,尤其是如果真的有不合時宜的速限,或者是不符合實際狀況的速限,該檢討就應該要檢討,謝謝。

接下來再請徐富癸委員質詢。

徐委員富癸:1026分)謝謝主席。有請陳部長、警政署陳副組長及公路局林局長。

主席:請部長、局長跟副組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徐委員富癸:部長早。部長,在進入今天主題之前,還是有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要請教部長,目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還躺在立法院,還沒有通過,這是從2008年國會改革之後,17年來,最晚付委審查的一次,這個狀況我們也非常憂心,各縣市重要的交通建設會不會因為這樣的狀況受到影響,部長自己有沒有什麼心理準備?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目前部內也在做這方面的盤整,尤其是道路改善的計畫、一些安全的計畫,刻不容緩,也不希望被拖到,所以針對原本延續性的計畫,我們會持續來做,但是對於一些新興的計畫,可能我們就要等整個預算過了之後才有辦法做,我們也有做好有一些建設上面可能要緩一緩的心理準備。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本身是在屏東,我特別擔心這個狀況,因為目前碰到立法院審查預算陷入一個政治惡鬥的狀況,有可能我們的總預算一直沒辦法審查完畢時,我們也很擔心重大交通建設會沒有了,部長,這部分你們怎麼因應?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交通部所承諾地方要做的大型交通建設,我們都會全力來做,不過也要看我們的財源狀況,我們希望財源狀況是好的。

徐委員富癸:院版的財劃法現在也被擋住了。

陳部長世凱:是、是,所以我們今年的公建預算,以比例來講,我們的需求其實是高於實際分配到的金額滿多的,有可能會造成一些公共建設時間延宕,這個必須要很誠實地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們都跟時間在賽跑,如同剛剛召委講的不分藍綠,我們都期待交通建設應該是要捍衛行人的權益,也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我們現在每個縣市看到很多的行人環境改善,包含交通部也好,還有內政部也好,做了很多硬體的規劃,但是除了硬體之外,剛剛我們也特別提到在執法的部分引起國人很多的質疑,這不管是軟體、硬體也好,真的都必須要深刻檢討。尤其我們屏東也發生過一條筆直的路,從速限70,有可能下一個路口變50,過去又變成60,同一條路可以有好幾個不同的速限,對用路人來講,當然在地人沒問題,但對外縣市來到這個地方的人來講,常常搞不清楚狀況,面對這種狀況,警政署還有交通部有沒有什麼樣的看法?怎麼做一個調整?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委員,速限這個部分是交通部主管的,警政署只有做執法、測試,這個部分我們會請縣市在設置測速照相時要避免在那個位子設置,不然的話就會比較容易……

徐委員富癸:因為我知道現在只要發生A1事故,你們就會開始去檢討這個路口的速限還有一些交通號誌的問題,但是到底能不能因為這樣一個嚴謹的措施就減少所謂行人死亡的數據,部長,這部分你們有掌握這樣的狀況嗎?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大部分道路的速限是由道路主管機關來設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道路是地方政府來決定,當然中央決定的部分我們儘量朝合理化,像委員剛剛所說的要合理化,不要那個速度變來變去,讓大家不便利。

但是臺灣有一個比較特殊的狀況是,我們很多地方都是市區、都在市區裡面,例如當省道經過學校的時候,即便是省道,經過學校的速度也是30,那就必然要改變,因為那裡有很多的學童;當進入了人口密集的地方,速限也必然要降低,一旦出了人口密集的地方,速限就會開始提高,大概的原則就是這個樣子。

不過委員所提醒的是很多用路人的疑慮跟反映,就是速限的改變其實會造成大家的困擾,所以我們希望大部分都要儘量是一樣的,如果有不一樣,那個標示跟標誌要清楚一點,讓用路人能夠很清楚了解。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想屏東你也很熟悉,你剛剛講到省道,就我們自己的觀察來講,關於省道的部分,其實現在有些人行步道做的位置在沒人的地方做得「躼躼長」,有人在走嗎?沒有。反倒是靠近商店區的部分,人家要做生意、要停車,你們現在把它畫成人行步道,沒辦法停車、沒辦法做生意,民怨四起,部長!當然我知道你們有檢討機制,你們最近也多次跟公路局、縣市政府檢討到底這樣的規範合不合理、適不適宜,不要因為你們要做的這些措施而影響到百姓的生活、生命的權益,我想這部分真的必須要重新全面檢視,部長願意支持這樣的作法嗎?

陳部長世凱:可以,我們也會跟地方政府配合,大家共同來討論哪些路段設置人行道比較能夠保障到行人的安全,這個是最重要的目標;不過也要同時去顧慮到地方有一些民眾的需求或者是需要,這個部分我們會配合地方政府一起來檢討。

徐委員富癸:另外,我最後要提出一個,現在為了解決行人地獄,也造成了一個駕駛地獄的問題,尤其臺北市,根據我們掌握的一個數據,在汽機車的違規罰單當中,未減速慢行、禮讓行人的申訴率高達全國之冠,撤單率第二名,撤單的比例高達三成,這樣的執法品質也深受百姓的質疑。除了臺北市之外,其他縣市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陳副組長請說明一下。

陳副組長朝新:有關科技執法,我們的申訴率大概是0.02%左右,這個部分我們審查的員警都會看一下整個影片、狀況然後再來……如果民眾有提出疑義,我們會再重新看一遍。當然,民眾如果認為這樣不行的話,他可以提出異議,那我們會再重新來檢核一遍,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會撤銷罰單。

徐委員富癸:我想你們應該要有更嚴謹的執法態度,不然你們開單之後百姓又要申訴,申訴完之後你們又要撤單,光是這些行政流程就搞死人,也沒有意義。

陳副組長朝新:因為有些道路各有不同的狀況,同仁在開單可能有些失誤,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加強宣導。

徐委員富癸:副組長,就是因為有不同狀況,所以我們才覺得你們不能用一套標準套用在所有的狀況,難怪這樣的錯誤率很高,是不是這樣說?

陳副組長朝新:這要以同仁在現場看為主,我們是事後再來審查。

徐委員富癸:所以你們同仁的教育應該也要再加強一下。

陳副組長朝新: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同仁加強宣導。

徐委員富癸:好,我想未來交通部還有警政署等相關部會大家一起來努力,當然我們要捍衛行人的用路權益,但是不要讓過度的執法不當造成我們鄉親的困擾,我想這應該也要放在首位來檢討一下,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再請林俊憲委員質詢。

依照剛剛宣布,林俊憲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10分鐘休息完畢回來,我們會先處理一個臨時提案,謝謝。

林委員俊憲:1035分)感謝主席,本席邀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陳部長請。

林委員俊憲:還有公路局林局長。

主席:林局長。

林委員俊憲:還有警政署的代表陳副組長。

主席:副組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俊憲:部長,今天大家在討論這個,你看我們臺灣這個罰單數量會不會有點可怕?一年開兩千多萬張,我講的只有六都加上國道,一年開兩千一百……前年最多,2023年開超過2,300萬張,平均每一個臺灣人一張,我覺得這個數字有一點可怕,而且不包含其他一般縣市,只有六都加上國道警察局就兩千多萬張。這是臺灣人愛超速嗎?臺灣人開車都不守規矩嗎?還是我們本身的制度、道路設計有什麼問題?不然至少看能不能讓事故件數減少一點。可是事故件數有沒有減少?看起來沒有。一年開兩千幾萬張,紅單越開越多,但我們的事故總件數光算六都,都沒有變得比較安全,死傷的人數也沒有明顯的改善,還是持續的攀升。

關於民怨之所在,當然違規、超速都不對,但是政府的處罰應該是最後的手段,我們政府每次都自己講,我要先檢討我的道路設計有沒有問題、我的標線號誌有沒有問題,然後我才要去做最後手段的處罰,我才會去設立一些比如所謂的科技執法。其實我看好像也沒有這樣子,那種科技執法的設備設在哪裡由誰決定?公路局以外,地方政府決定。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俊憲:地方政府怎麼決定?我舉臺南市的例子給你看,臺南市是分析年度數據、各分局提報還有地方民代建議,但我看民代會建議科技執法的比較少,一般民代都建議設個紅綠燈,頂多閃紅燈、閃黃燈,其中我看主要都是警方在提報,因為執法單位是警察,所以警方都會說哪一個地方要設,但是越設越多。我請教這些所謂的科技執法設備有沒有退場機制?也就是設在那裡也沒用,有沒有減少?只有增加、沒有減少!

陳副組長朝新:科技執法這個部分去年數據是有減少事故兩千多件。

林委員俊憲:哪有減少!你看死傷人數還是那麼多、開單的人數還那麼多,我在問你這個可以退場嗎?你們現在沒有退場的設計?

陳副組長朝新:這個會滾動檢討,縣市如果看這個地方有改善,可能會把這個轉移到其他地方或是把這個地點拆除掉。

林委員俊憲:去年拆幾件,拆除件數?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沒有。

林委員俊憲:一定沒有嘛,沒半件,只有增加、沒有減少。我覺得既然交通部以後要設立一個設置的標準,你是不是有這樣講?交通部這裡有沒有要設立?道交條例的第七條之二,這條你有要修嗎?

陳部長世凱:委員,您的提案是希望我們可以做一個設置標準的指引,這個我們也可以來討論,不過這個要跟內政部來討論,因為實際上的執法是內政部負責執法,我們也需要尊重執法單位的一些想法。

林委員俊憲:這部分一定要找內政部來討論。

陳部長世凱:還有地方政府,因為大部分都是地方政府在執行的。

林委員俊憲:你看違法件數也很高,都三十幾萬件。

再來,如果是因為錢的因素,大家都有分到,因為你現在罰那麼多錢,對不對?尤其對警察來講,這裡面分配24%給執法單位,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對,給裁決單位。24%給裁決單位,75%給地方政府,那24%以六都來講的話,裁決單位就是地方政府,所以地方政府等於是99%,以六都來講是99%,真正給警政署的是剩下的1%

林委員俊憲:警政署拿1%

陳部長世凱:對,警政署拿1%

林委員俊憲:1%是給中央耶!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委員,警察機關的罰鍰,我們都沒有拿。

林委員俊憲:1角都沒有拿到嗎?

陳副組長朝新:都沒有。

林委員俊憲:你要講清楚啊!

陳副組長朝新:那個24%是地方處罰機關,處罰機關不是我們警察局,是公路主管機關。

陳部長世凱:道路主管機關,像交通局……

林委員俊憲:現在每個民怨都說警察亂開單,開越多警察有越多收入,這個你們要講清楚啦!

陳副組長朝新:都沒有。

林委員俊憲:你用麥克風講,來!開罰單的收入,你們有沒有收?

陳副組長朝新:都沒有。

林委員俊憲:都沒有?你要負責任喔!

陳副組長朝新:會負責任。

林委員俊憲:1%是到中央嘛,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對,1%進國庫。

林委員俊憲:1%進國庫嘛,要怎麼使用?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使用是個很關鍵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99%在地方政府?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俊憲:那地方政府怎麼使用?

陳部長世凱:目前的規範是有12%是給道路交通改善,但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拿來做設備的維養,據我所理解的,他們大概都是做設備的維養。

林委員俊憲:沒有啦!你也不知道,地方政府也不用報給你,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怎麼花。

陳部長世凱:他們不需要報來交通部,沒錯。

林委員俊憲:這個12%會不會太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其他國家的比例都高很多,而且是真正有規範要做道路改善的工程,但我們臺灣目前是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林委員俊憲:這個比例太低啦,這些錢進地方政府的收入,是交通罰單的收入,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俊憲:99%都留在地方嘛!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俊憲:你只有12%拿來做交通相關的設備、改善等等。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俊憲:部長覺得這個比例太低嗎?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我們有看其他的國家,像日本或者是法國,他們比例蠻高,所以他們道路改善的速度相當快,韓國其實也是。

林委員俊憲:這個可以調高嗎?

陳部長世凱:我們希望調高,但是要跟委員們大家合作才有辦法調高,我們也會跟地方政府來做溝通。

林委員俊憲:這個有一點牴觸財政紀律法,這個財政紀律法好像在108年有修訂過,是不是這樣子?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俊憲:這個你要跟財政部談,因為財政紀律法訂得很死,法規還是自治條例規定不能再去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就是不能再用所謂的指定專款專用,請問林局長。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個分兩個層面,如果就法制層層面的部分,這個分配辦法是在財政紀律法之前,確實我之前也在想是不是可以調高,要找財政部跟主總,他們是說如果就法制層面來看的話,現在要修正就必須要遵守財政紀律法的規定,所以原則上12%要動的話,好像是有違反財政紀律法的規定之虞。

另外一個部分,當時第二個層面是想說現行6個項目可不可以來做調整?就是把它明定,做交通安全環境改善的部分,但是這個部分又會牽涉到地方政府。我也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錢在地方政府裡各自運用的情況不一樣,我每次開會的時候,地方政府出來的如果是交通單位跟警政單位,意見就會有差異。

林委員俊憲:我們也不反對這些錢留在地方,但是應該優先來做交通相關的改善。

陳部長世凱:對,這個我們相當同意。

林委員俊憲:但是地方政府現在不受規範,它只有把這99%裡的12%拿來做交通相關的支出而已。

陳部長世凱:對。

林委員俊憲:所以局長要讓部長了解這個狀況,部長也是同意調高嘛,但問題是你現在被相關法律給卡住……

陳部長世凱:所以要跟委員們大家一起來合作。

林委員俊憲:你要到行政院去,你要找財政部、找內政部大家好好地討論,要不然目前為止,看起來真的是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啦!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確實是這樣。

林委員俊憲:就隨便它怎麼用,你也沒辦法看。

陳部長世凱:對,沒錯。

林委員俊憲:而且你看它只有指定12%用在交通相關,其他88%等於隨便它用啦!我認為有很多民怨可能也是從這裡而來啦!

陳部長世凱:是。

林委員俊憲:民眾認為你用來改善交通的錢那麼少,對不對?用在路線、標誌、號誌、路口改善的錢那麼少,當然更容易造成違規嘛。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林委員俊憲:就變成一個惡性循環。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們來努力。

林委員俊憲:感謝主席,謝謝部長,謝謝我們各位同仁。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部長。

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10分鐘過後,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謝謝。

休息1045分)

繼續開會105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針對我國近期為洗刷「行人地獄」汙名,大幅修正交通法規並強化執法力度,惟查現行交通執法細節繁雜,諸多判定標準僅見於行政函釋或內部作業規定,缺乏統一且易懂之公開資訊管道。致使民眾常因不明瞭法規細節而誤觸法網,或受媒體片面、錯誤資訊誤導,引發民怨並耗損行政機關公信力。爰此,建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執法標準透明化」與「法規資訊近用性」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建立權威性之圖解法規資料庫及即時闢謠機制,以符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俾利民眾遵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法律明確性與可預見性之缺失:

按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人民對於法律之處罰應具備「可預見性」。然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裁罰基準,雖有明文,但實際執法之「眉角」(如:未禮讓行人之距離判定、路口暫停之秒數標準、特殊路型之路權歸屬),往往散見於各類行政函釋或執法人員之裁量基準,一般民眾難以系統性查詢,導致「不知者受罰」之情形頻傳,有違行政法上之誠信原則。

二、媒體資訊混亂造成民眾恐慌:

鑑於自媒體與社群網路發達,常有針對新制交通法規之錯誤解讀或舊聞新炒(如:錯誤傳播罰鍰金額、錯誤解讀科技執法範圍等),造成民眾恐慌與對立。行政機關目前多被動澄清,缺乏一個主動、權威且民眾習慣使用之「交通法規查核平台」,致使正確資訊傳播效率遠低於錯誤謠言。

三、處罰僅為手段,守法方為目的:

交通執法之終極目的在於交通安全而非充實國庫。若民眾因不解法規細節而違規,僅能達到處罰效果,無法達成教育與改善駕駛行為之目的。行政機關有責任將艱澀之法律條文,轉化為民眾易懂之資訊。

四、建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研議並執行以下措施,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建置「交通法規與執法標準圖解資料庫」:

整合現行法令、函釋及執法標準,針對民眾易混淆之違規樣態(如:圓環行駛規則、未禮讓行人判定、路口淨空標準等),製作官方版「圖解懶人包」及「情境式教學短片」。該資料庫應具備關鍵字搜尋功能,並以淺顯易懂之文字取代法條堆砌。

2.設立「交通謠言即時澄清專區」與推播機制:

於官方網站及常用通訊軟體(如官方LINE帳號)設立闢謠專區。針對網路流傳之錯誤法規資訊,應於24小時內發布官方正確版本,並透過跨部會宣導管道主動推播,而非僅被動發布新聞稿。

3.優化「監理服務APP」功能:

研議於監理服務APP中增加「主要違規樣態提醒」及「法規更新主動通知」功能,當重大交通新制上路前,應透過簡訊或APP推播主動告知駕駛人新制重點及執法細節。

提案人:廖先翔  游 顥  黃健豪  徐欣瑩

主席:請問在場的委員有沒有要補充意見?好,本席也先宣告:因為今天交通部陳部長有事先請假,11點之後他另有要公,要先行離開,等一下會由伍次長做後續的詢答。

我也尊重一下在場的委員魯明哲委員,因為你是下一個質詢的,有沒有什麼要先跟部長提點的?

針對這個提案,請行政部門表示意見。

廖副司長謹志:主席,也跟在場的委員跟提案委員報告,臨時提案的部分,我們建議是一個月的部分改成三個月。

主席:就是將「建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研議」,改成於三個月內研議,是不是?

廖副司長謹志:是,剛剛也先跟提案委員討論過了。

主席:好,這三個部分其實相對來講都是至關重要,可以用科技來強化我們的道路交通安全,請問我們委員是不是可以接受?好,可以接受,本案就修正後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有委員對上述提案補簽,列入紀錄,並且刊登公報。

部長可以離席,請次長。

接下來再請魯明哲委員質詢。

魯委員明哲:1058分)謝謝主席,換伍次長了,有請伍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魯委員明哲:本來要問部長的,你就幫忙代答或者帶回去。

伍次長勝園:是。

魯委員明哲:首先第一個問題,我們看到最近行政院長特別針對整個道路安全,因為有行人的面向跟所有的開車駕駛人,我覺得兩面的生命,甚至造成一些車禍,整體的一個願景,2030年的目標是希望行人死亡率下降50%,同一時間,剛剛部長也有說了,2050年整個道路、包含行人跟車輛都一樣,交通事故在A1的零死亡這兩大目標,我們就這兩大目標來檢視,在2030年距離現在大概就剩五年左右,行人死亡人數的統計,去年行人死亡366人,我們做一個比較,如果要達到行政院院長五年下降50%的目標,就簡單來說,每一年大約減少10%,這是大家努力的目標。但我們看從去年18月到今年18月現在有的統計資料,事實上人數差沒有太多,目前就統計資料只降了0.9%,當然要到年底;A1事故死亡人數每年大概要降7%,在2050年才能夠達標,這個部分比較之後也是差一點。次長,你來說明一下,尤其在行人這個部分要下什麼功夫?麻煩說明一下。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我剛看這個數據,可能是我的數據有點問題,因為我記得是11418月應該比去年同期減少一百多人才對,不是只有0.9%,請司長來說明一下。

魯委員明哲:好,您說明一下。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委員目前的數字是正確的,沒有錯。目前要達到那個目標確實有很大的挑戰。

魯委員明哲:不是,我那個數字到底有問題,還是沒有問題?你不要截到剛剛上一段,因為是你們給我們的數據嘛,如果有問題的話……沒關係啦,就大概說一下:因為這是大家共同的願景,我們要達到行政院院長的願景,對這個目標要加哪些努力而已嘛,好不好?

吳司長東凌:委員特別關心的行人部分,從我們的數據上看起來,行人主要的事故是發生在路口跟路段,我們在路口那邊,這幾年因為我們用行人停讓這樣子的政策,每年大概有3%4%死亡率的下降,這個成效是比較明顯。下一個階段的重點可能會放在路段中間,因為臺灣的機車還有車流密度比較高,所以我們在路段中間發現行人被撞擊的頻率還蠻高的,當然也有一部分是行人在跨越路段中間,這也是我們下一個階段在強調宣導的重點。

另外,也跟委員報告,從肇事的鑑定資料,特別是從覆議會裡面去看,只要是超速撞到行人的死亡率很高、占46%,所以這也是交通部一直強調在速度管理上面的重要性,還有行人在過馬路時的重要性,以上。

魯委員明哲:好,司長,你剛剛講的確實,下一頁就是要講測速照相相關的問題,很多委員也說過了,我們都理解,剛剛部長也講好多次了,車速70公里,如果發生撞到人車禍的死亡比例,50公里……這我可以推論就不要開車出來,大概就沒問題,如果10公里就幾乎是沒事,但是我覺得這個部分,一方面我們在推論整個的部分,測速照相是不是交通安全的萬靈丹?剛剛有委員說過了,我就簡單帶過,因為在警政單位統計發生死亡的A1事故,可能是車上的駕駛人,也可能是行人。肇因屬於駕駛這一端,就你們統計的排行榜,因為超速駕駛今年到11月昨天抓出來的資料是第24名,而其中前23名大概有各種的因素,是警政署統計出來發生車禍的主要原因,現在如果不管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訂定相關的交通政策都提到超速,所以大家會質疑這件事情。今天我要謝謝召委排的專案報告,是我到交通委員會以來可以講最精彩的一天,感覺所有路上的人都已經要衝過來舉牌抗議啊,行人舉牌抗議,行人地獄;駕駛人舉牌抗議,這車怎麼開,還有測速照相,把這兩個排在一起。我覺得你們要思考這個問題,怎麼樣做政策的指引?剛剛部長特別強調,很多的設立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是屬於警察局,請警政單位也上來一下,交大去會勘、設計,其實設在省道、快速道路上面,一般公路局大概都敬表同意,也沒有什麼不同意,大家為了交通安全,可是超速在A1死亡車禍的排行榜是第24名。

我們再來看看,網路上最近在談這個問題,在駕駛端騎車人的感受,坦白講,我們是用一個全世界統計的網站,我覺得還蠻精準的,叫SCDB這個網站大家可以去查,叫做speed camera,全世界統計再加上因為有些國家大、有些小,有些開發道路多、有些少,你要處理它的道路,統計出來的數據是一個參考資料。臺灣的部分,每千公里包括巷道,只要開的道路通通算,每千公里有82支測速照相機,如果以那個數據來講,日本0.27支、新加坡26.99支,差不多27支,同樣的基數之下。我算一下全球整個加起來每千公里2.2支,所以在整個政策的考量,當然這只是一個面向,這支數的密集度就用這個國家道路的密度,坦白講,臺灣是真的偏高。當然我們再比較死亡率,因為我們測速照相機多,所以交通事故死亡率減少了,我們叫做亂世用重典嘛!可是一看,我們A1道路交通車禍的每十萬人死亡數,其實還是滿高的。

我做一個結論:第一個,測速照相多,這是一件事,但是更重要的是速限的問題,剛剛也講了很多,現在很多的駕駛人包括騎車的,所面臨很多的狀況叫做測速的陷阱,什麼叫測速的陷阱?大大的道路,但是慢慢的速度,那個道路看起來就大概可以開670穩穩的,但有一些會40、是50,剛剛部長已經講很多次,因為撞到行人的死亡率,這我們可以理解啊!可是問題是這種糟糕的情況對於駕駛人,其實我們大概很多都開車,遇到這種狀況,第一個,測速器多不多;第二個,速限到底合不合理;第三個是最嚴重的事情,大大的馬路一堆小小的路口,我們都出過國,有一些比較先進的國家,我們到那邊乖乖走個5分鐘才有個路口,可是在臺灣有非常多的大馬路,即使是三米的小路、兩米的農路,碰到了大道路分隔島,我一定要把它打開,司長有沒有遇到這樣的問題,還是次長?你自己開車有沒有遇到這個問題?

伍次長勝園:有。

魯委員明哲:整條道路有些速限,到底它為什麼會遇到行人?就是大街小巷兩米的巷道、農路鑽出來,那個地方一定要有道路給它穿過,如果大家都講正常寬60米雙向的道路設計,居然出現這麼多大小的穿越道路,每一條上面當然都有人行道,所以我覺得這樣人車相遇的頻率是不合理的!我就開一條路,這個我不舉例說明,各縣市都有,過去在討論行人地獄的時候,你們當然也可以說大部分的人行道都是地方政府,所以可以不管,現在也可以說測速照相都是警察局、地方政府的,我也可以不管。但是不能這樣,整個臺灣給人的印象,大家一起努力,對不對?所以我希望行人這一端要思考怎麼樣去改善?尤其在測速照相,我的結論是,測速照相的設立在交通政策跟裁罰是希望越來越好,還是越來越壞?當然我們希望設立的目的是最後沒有人超速了,然後就慢慢地測速照相機越來越少,達到暫時性執法的教育目的,可是現在不是,是越來越多而且裁罰越來越多,某種程度,我覺得反而跟我們最終交通教育的目的是背道而馳。我希望在整體交通政策的部分,交通部也能做一些引導,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因為在桃園大概有22%的費用會進到警察局裡面,也是警政同仁在做交通安全相關的使用,桃園市警察局有沒有分到這個錢?零嘛!你剛剛講零是署裡面零,還是警察局?

陳副組長朝新:處罰機關不是警察執法機關,錢不是撥給警察局,而是由處罰機關,他們……

魯委員明哲:處罰機關是誰?

陳副組長朝新:裁決所。

魯委員明哲:處罰機關拿24%,大家都說了嘛!

陳副組長朝新:那不是警察機關。

魯委員明哲:我知道處罰機關拿24%75%到哪裡去?法律規定12%要做交通安全相關的部分,都有進到各個警察局,桃園市是22%,所以拜託你不要再講什麼0%,當然,這也不是中央、地方的問題,而是關注最後使用,有沒有確實用到交通安全上面,這才是民間關注的角度,好不好?

廖副司長謹志:跟委員補充報告,直轄市的部分,地方政府是拿了99%

魯委員明哲:我知道24%是交通裁決機關,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是。

魯委員明哲:然後75%,我再講,有進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確實用到法令上面規定的交通安全跟相關設施的改善,好不好?謝謝。

伍次長勝園: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雙方。

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質詢。

何委員欣純:1112分)謝謝召委,請次長。

主席:次長請。

何委員欣純:次長好。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不論道交條例或是交通政策,我想都是中央、地方政府要一起合作努力,但是中央也必須要好好督促地方政府負起一些責任,尤其我今天要談的是公車管理政策,公車管理的政策是地方政府的權責,但是中央還是有督促之責。我不知道次長知不知道,比如去年9月有一個東海大學生在臺中市中區被公車輾壓往生,事發到現在一年多,家屬跟客運公司歷經好幾次協調都沒有結果,之所以沒有結果,據上個月新聞指出,協調破局是因為巨業客運當時肇事的駕駛承認超時上工,所以保險公司拒賠,在保險公司不理賠的情況之下,只剩下駕駛跟客運公司,而駕駛跟客運公司的態度又不佳,所以協商調解破局,為什麼駕駛認為自己超時上工?因為按照交通部現行的規定,65歲以上大型車職業駕駛限上午6點至下午6點執行駕駛勤務,當時20249月這一件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在晚間9點,明顯違規。次長,你知道這件事嗎?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是我不知道你剛才講後續不理賠的事情,我知道當時巨業有撞死東海女大生。後續部分,很抱歉,我沒有掌握。

何委員欣純:我之所以提醒交通部要掌握,是在於第一個,現行65歲以上大型車職業駕駛工時,我們有明令規定,這是交通部的法規。第二個,他已經明顯違規了,為什麼地方政府竟然不知道?現在客運的評鑑是誰做的?

伍次長勝園:主管機關。

何委員欣純:市區客運的主管機關是誰?

林局長福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何委員欣純:交通部公路局有沒有督導之責?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按照權責,對主管市區客運評鑑是交通局的責任,但是我們為了提升全國公共運輸發展,對於評鑑是有補助的。

何委員欣純:是,好。巨業公車2023評鑑結果,在17項評鑑項目裡面,其中一項叫做「駕駛員工時稽查」、駕駛員工時稽查,結果巨業此項拿了3分(滿分)。我剛剛說東海大學生被撞死是在20249月,2024評鑑結果是在今年才公布的,巨業駕駛員工時稽查還是拿滿分!次長,這合理嗎?我剛剛給你看了!駕駛承認他超時上工,所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結果在20251127號,最近才公布2024臺中市市區汽車客運評鑑結果裡面,駕駛員工時稽查,竟然拿滿分!中央有補助這個評鑑計畫,有補助預算給臺中市政府,難道你們沒有督導之責嗎?這合理嗎?次長,你認為這合理嗎?這個評鑑是做假的啊!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剛剛講因為主管機關是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對他有經費上的補助,我想未來在經費上的補助,針對評鑑,我們是不是可以再來協助他們、要求他們……

何委員欣純:你要怎麼再要求?這個評鑑的過程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規,到底有沒有實際稽查去評鑑?難道只是靠業者書面的呈報,就可以決定他的得分數嗎?我本來看到工時稽查,在這17項裡面其中一項,配分才3分看起來好像不是占很大的比例,結果訝異的是評鑑結果,他們得分還是滿分、還是給3分。更好玩的是什麼?很有趣!巨業公車在2023評鑑結果裡面其中一項「駕駛員行駛之安全性」,從20232024兩個年度來看,它的安全性都非常不及格,分數很差,竟然在工時稽查裡面是滿分,我覺得這個矛盾顯現出評鑑制度做得不到位,而且沒有核實稽查。次長剛剛有說,公車安全第一,資訊要詳實評鑑才能夠值得信賴,不然我們現在在網路上看到公告出來的評鑑結果,我都懷疑是假的,如果資訊不夠詳實,評鑑沒有辦法被人信賴,那做什麼評鑑!你看,根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跟交通部有一個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以巨業的評鑑結果為例,跟實際狀況有極大的落差,而且是完全讓人家不可信任的。次長,中央未來對於評鑑的補助經費,你們要如何要求?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我們目前會再請同仁看從評鑑經費上的補助,怎麼樣協助讓評鑑更完整。

何委員欣純:我知道評鑑計畫你們補助的預算其實在整個比例裡面不算多,但是不管補助經費多與少,我要求的是地方政府在做市區公車客運的評鑑要核實、要詳實,資訊要正確,評鑑要能夠被市民信賴,這是最重要的一件事啊!

林局長福山:我跟委員報告,委員講的確實是最重要的一個重點啦!因為包括公路局對於國道客運、公路客運的評鑑,或是各地方政府對於市區客運的評鑑,這個評鑑的成績還攸關到虧損補貼的部分,所以公平性對客運業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對於臺中市交通局的評鑑有這樣的情況,第一點,我個人的看法是臺中市交通局應該要對外說明,而且要對客運業者輔導改善回到公路局公運補助的部分,未來我們會檢討,如果確實我們補助給他去做評鑑的相關結果有缺失等等,第一個部分,我們也會考量……

何委員欣純:有缺失跟違背事實。

林局長福山:對,對於他的補助可能要再檢討,甚至如果是依據這個評鑑,我們對於他們地方政府虧損補貼的額度恐怕也要連帶通盤處理,針對這個案子,我們內部會對公運機制檢討。

何委員欣純:是,次長,這個很重要,我再強調一次,中央既然有補助,中央就有督導之責,雖然這個權責是在地方政府,但是我為的是臺中市搭公車的市民,他們對於認知中的臺中市公車安全跟管理都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122號才剛過去一天,臺中的公車失控撞拖吊車,三名乘客被救出送醫;然後91號開學日,70名學生等不到車,脫班,沒有公車搭,造成這些孩子上課遲到,他們在站牌苦苦等不到車。我舉的是最近的兩個例子,臺中市公車的安全跟管理出了很大的問題,而中央在公運計畫裡面,對於市區公車或者是偏遠路線的公車運輸系統是有補助的,我們如何在補助裡面針對我剛剛講的評鑑制度、評鑑結果,還有地方政府對於市區公車的安全管理問題,我覺得中央要拿出專業跟督導之責嚴格要求,不要每年補助,然後辦評鑑,結果每年的公車事故還是不斷,我想這不是我們要的,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好。

何委員欣純: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陳雪生委員質詢。

陳委員雪生:1122分)謝謝主席,請伍次長。

主席:次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伍次長,今天講到人行道的問題,現在還有很多人行道存在障礙很多、不平整的情形,我最近在臺北市開車也好、走路也好,李四川副市長的路平還做的真是好,大家開車在路上都滿舒服的,這個很重要,不要讓一些身心障礙者、老人受傷,畢竟我們已經步入高齡化了,不要讓他們受傷是很重要的。

我看到公路局的報告,還要改善很多地方,報告提到預計改善1,316處,是不是?

伍次長勝園:對。

陳委員雪生:人行道改善長度120.75公里,我覺得這個非常好。還有就是重要路口的順暢安全改善,我們講到人行道,我在前幾天的質詢裡面有提到,行人的安全我們非常重視、非常注意,但我現在觀察到很多年輕人還是邊走邊看手機、看平板,一邊走路一邊聊天嘻嘻哈哈的,然後慢吞吞的,他們不管車輛,我們開車的人急的要死,比如說要右轉,堵在那裡,行人一波接一波的、慢吞吞的,尖峰時段當然要加強警力,今天警政署也有派人到場,這個部分我上一次質詢過了,你們要讓他們快速通過啦!還有就是人行道比較長的地方,是不是能夠增設行人專用的時相,也就是增設行人的綠燈讓他們去走,然後留一點空間給開車的人,這一點OK嗎?

也是這樣,就剛剛委員講的右轉,有的路口比較長,有時候常常在路口是一個紅綠燈過不了,甚至有時候兩個都很趕,這部分確實有看到少數行人有剛剛委員提到滑手機的情況。對於行人專用時相,我覺得是很好的措施,根據同仁給我的專用時相資料顯示,到目前已經完成198處,後面我們再跟地方政府來協調一下,幾個必要的路口,向剛剛所講可能比較大的路口,讓人車各有自己的時相。

陳委員雪生:6車道、8車道那種的。

伍次長勝園:對。

陳委員雪生:你們有準備要做這個嘛?

伍次長勝園:這個我們會來跟地方政府協商。

陳委員雪生:我們絕對是顧慮到行人的安全,但行人也要自重!交通秩序要大家共同來遵守,大家共同來維護,這個比較重要。行人安全當然是第一優先,尤其老人、身障者等等,我們要特別注意,所以請警方也配合一下。像敦化南路很長,有8個車道,8個車道的路口一定要多設一個行人的時相,給行人通過的時間是多少時間,紅燈亮了,行人看到紅燈亮了就不敢走了,你要留點時間讓車輛走,不要讓車子堵在路口等了兩、三個紅綠燈,這樣就比較不好了。

再來是馬祖大橋,我本來要找部長,你請回,我請公路局林局長。局長,第一次的推動小組已經開過會了,開完會算了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會議紀錄還沒呈到我這邊,但是我上次有跟委員說,第二次開會的時候會邀請委員參加。

陳委員雪生:會議紀錄會給部長看嗎?

林局長福山:應該不會,因為是公路局……

陳委員雪生:不會?

林局長福山:欸。

陳委員雪生:喔,那就你們關著門在那邊玩?

林局長福山:沒有,我們還是有邀請連江縣政府共同來討論,還包括司裡面,那個會議紀錄會到交通部。

陳委員雪生:次長,部長走了,你跟他報告一下,馬祖大橋從106年進行可行性評估,107年總統任行政院長的時候批的,可行性評估花了1.5億,15,000萬不是小數字,到現在已經七、八年了!你看看淡江大橋,我們召委轄區的淡江大橋馬上要通車了,歡欣鼓舞,起碼紓解了淡水出來的通路,是不是?中央政府一直強調離島偏鄉,我在這裡上一次跟部長討論了,院長好像有講過,你不要訂一些特別條例,訂特別條例不如好好,我們編入公務預算,但你們公務預算也不給我編,是不是?公務預算也不給我編,就跟剛剛林局長講的,你們開完會,局長批「閱」就可以了!下次我要去開會,下一次你要通知我去開會……

林局長福山:是。

陳委員雪生:開一次就好了,我不給你們壓力,好不好?因為既然成立推動小組就要去推動,淡江大橋完工,前面金門大橋完工,金門大橋多少公里?金門大橋4.8公里,淡江大橋920公尺,馬祖大橋才3公里!

林局長福山:6公里。

陳委員雪生:多少?6公里,淡江大橋6公里喔?

林局長福山:對,920公尺是主橋段。

陳委員雪生:他講橋面,不過沒有關係,澎湖有大橋、金門有大橋,馬祖這個大橋拖了六、七年了,我請問你,送到國發會去,技術沒問題、經費沒問題,那還有什麼有問題?就腦袋有問題嘛!你懂了沒有?局長,人家說會吵會鬧的有糖吃,不吵不鬧的,像我這麼溫和的就沒糖吃,我根本不擔心砍預算,我跟你講,民眾說我亂砍預算,我就亂砍給你看,我先把你砍掉40億,怎麼樣?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一下,已經有成立推動小組往這個方向在……

陳委員雪生:我先把它砍20億、凍結20億,你同意嗎?不然你不給我編啊!嘴巴講爛了也沒用啊!我不吵也不鬧,中央的誰我不知道,腦袋是不是有問題?有狀況嗎?錢沒問題了,工程技術也沒問題了,為什麼不去動呢?還是世曦編了三百六十幾億,我看多少億,360億有沒有虛編?我也不知道。昨天那個三接,你看虛編那麼多,前面講的九十幾億變成一百多億,一下兩百多億變成三百多億,去了解一下,好不好?現在鄭運鵬董事長剛上任,再清理一下,這是局長要負的責任啊!

林局長福山:是,跟委員報告,基本上,馬祖大橋已經在這個程序裡面處理了。

陳委員雪生:對啊,已經7年了!

林局長福山:有些課題……

陳委員雪生:搞了7年,什麼意思?

林局長福山:現在已經成立推動小組,我們全力協助連江縣政府逐一來克服。

陳委員雪生:不是,你要我在離島建設條例來推嗎?我拿到立法院來三讀一下,限你們什麼時候完成嗎?不好吧!

林局長福山:我們會在推動小組裡面積極協助連江縣政府來克服這些審議上面……

陳委員雪生:最起碼像設計的經費,你們那裡有吧!有基金嘛?

林局長福山:基金?

陳委員雪生:對啊!不要編預算啊!

林局長福山:公路局都要編公務預算。

陳委員雪生:好啦!你們沒有中油那麼有錢,不會開大口、講大話,你起碼先給我編個幾十億,設計規劃要兩、三年,你不要以為馬上就可以蓋橋了,還要細設,細設要兩、三年的時間!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現在馬祖大橋的部分,綜規要先核定,後面才會有建設計畫核定、才會依序編列經費……

陳委員雪生:我知道、我知道,你現在趕快核定嘛!你不核定是什麼意思?好不好?第二次推動小組我要強調這個事情,那審預算怎麼審?我先幫你刪掉20億,你同意嗎?

林局長福山:建請委員……因為馬祖大橋的部分……

陳委員雪生:我對交通部那麼好,你們不要搞到這個地步,是不是?一定要吵嗎?要鬧嗎?好不好?次長,你跟部長報告一下。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現在已經成立推動小組,是由局長親自主持,我想這部分再逐一把相關問題釐清,現在已經在……

陳委員雪生:下情要上達嘛!國發會在搞什麼?行政院在搞什麼?對不對?你要給還是不給,你講清楚嘛!你刀子一下給它殺下去快嘛,你把我頭砍掉就算了,砍掉的話我天天跟你鬧,對不對?我對交通部那麼友善幹什麼?我有砍過你一毛錢嗎?很奇怪!局長,你現在是現任的局長,你有責任,好不好?

林局長福山:是,全力來協助連江縣政府。

陳委員雪生:你不要一點壓力都沒有,好不好?因為時間的關係,謝謝啦!

林局長福山:都有壓力。

伍次長勝園: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再請許智傑委員質詢。

許委員智傑:1133分)謝謝主席,我們還是請次長跟公路局長。

主席:次長、林局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謝謝次長、局長。有關行人地獄的改善,事實上的確是有一些成果還不錯,所以首先對交通部表示感謝。就拿鳳山來講,國泰路旁、衛武營旁邊,包括中山東路、善志街口,都有很明顯的改善,所以人民的誇獎之處也帶給交通部,謝謝你們的協助。當然後續還有光復路、捷運西站等等,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再加強,有做的部分先改善先感謝,但是就整體的部分,次長可以看到高雄市行人安全設施改善30處(已完成28處),人行道改善1.1公里(已完成0.8公里)。這個量體太小,也就是說速度太慢,你可以看到內政部是260億、交通部是140億,其實還有很多可以改善的空間,包括很多人行步道都在學校外面,當然這個經費編到內政部,也著實有需要改善的地方,有很多地方還亟待改善,所以我希望交通部可以要求一下這個速度可以加快,好的部分、好的事情我們就做快一點,讓人民會更有感,這個部分希望交通部可以改善。

伍次長勝園:好。

許委員智傑:再來是交通公園、兒童交通公園,這個部分我也要求很多次了,我記得張雅琳還沒就職之前,我們還去鳳山的新強兒童交通公園勘查,陸陸續續這幾年,希望交通部可以效法日本的交通公園,它非常的擬真你看左邊的圖,它非常的擬真,我們現在的新強交通公園其實是不擬真的,只是說讓小朋友去學習當然也還不錯,但是能夠擬真才會更好,所以我也要求了很多次,包括112113114年都一直要求交通部要這樣改善。現在也謝謝交通部的確有把我們的意見參考進去,所以現在我知道交通部做了好幾個地方,就是用擬真的真實道路的情況,讓孩子覺知道路的危險感知或者是行人視角,才能夠讓小朋友將來能夠在交通安全上可以維護得更好。我知道桃園監理站已經開幕了,對不對?那鳳山什麼時候開幕?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桃園監理站確實已經開始開放使用,高雄區監理所就是鳳山那邊,目前我印象中進度到11月已經開始……

許委員智傑:現在已經做好了嗎?

林局長福山:已經開始在執行驗收相關的動作。

許委員智傑:什麼時候驗收完成?

林局長福山:我再跟他們確認一下,後面開放使用的部分、相關的部分,我們再來規劃。

許委員智傑:我可不可以要求一下,就是儘速?

林局長福山:好、好、好。

許委員智傑:就是驗收完畢之後,這是我已經要求很久的一個對孩子有幫助的建設,我希望能夠儘早讓孩子可以使用,也希望交通部到時候是不是儘快到鳳山辦一個開幕啟用典禮?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我們來規劃。

許委員智傑:我在這邊正式的再要求一次。再來,教育部有來,你們把意見帶回去就好,就是兒童交通教育其實要一起來規劃,不管是戶外教學也好,不管是學校正式的交通教育的課程也好,希望交通部能夠跟教育部彼此聯繫一下,從小做起啦!

伍次長勝園:對,這個沒問題。

許委員智傑:你看日本的小孩過斑馬線都會舉手,你知道嗎?你知道臺灣的小孩子過斑馬線會不會舉手?

伍次長勝園:比較少見。

許委員智傑:是的,你知道意思嗎?因為他們人小嘛,小朋友人小,如果舉個手,有時候從大車的視角,至少你增加高度,可以增加安全,所以像這個部分,其實在臺灣你可以看小朋友有人舉,但是不多,這個關於交通安全,是不是應該跟教育部一起正視兒童交通教育可以一起做?這個希望你們再研究一下。

伍次長勝園:是、好。

許委員智傑:最後一項是關於台86銜接台3線,大概幾個禮拜前我有打電話跟局長先反映這個問題,這個對我們來講其實相當的重要。交通是所有的發展之母,也請次長跟相關單位一起再要求一下,比如茂林國家風景區的代表今天沒有來,但是希望交通部一起思考,這個將來可以變成整個擴大到大旗美地區,甚至茂林的溫泉跟寶來的溫泉可以從山上再取溫泉水,擴大溫泉區。就像我們去日本泡溫泉,很多臺灣人去日本就是泡溫泉,順便逛風景區,逛哪裡他可能不見得很在意。如果今天把茂林、寶來擴大變成一個擴大溫泉區,然後把茂林國家風景區擴大到大旗美地區,那就包括美濃的客家文物館、旗山的老街、內門的動物園,這些其實都可以做一個……現在要做群體戰,而不是個別戰,所以我們在推動觀光的時候,我希望我們的格局可以放大,這都是未來的需要。

再來,今天國10也接到新威,可以到美濃、到六龜,如果是台86銜接台3線,包括內門、旗山有一個往臺南的銜接,可以節省20分鐘。南高屏生活圈其實我也推動很久了,就是臺南、高雄、屏東也做一個群體戰的思考,這個500萬的經濟體,正好大家要互動,如果有交通上的便利,才有辦法把這整個交通規劃得更好。包括旗山天后宮、媽祖廟的葉主委,以及內門的辦桌文化也很興盛,有一個阿龍師,包括內門的里長、里民,事實上我到地方去,他們都覺得台86這一條,如果真的可以順利連接上,對於整個南高屏生活圈、對於整個大旗美地區,包括茂林國家風景區,如果可以變成一個溫泉觀光特區,將來可以吸引外地人、吸引外國人,變成一個很好的地方。我們的眼光要看很遠,我們要有遠見、要有創意,現在行動力非常地重要。目前台86交通部大概規劃到什麼程度?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綜合規劃已經規劃完成,現在就是環評的部分,2次專案小組也都開完了,我們預計應該是明年1月就可以送環評大會。只要環評大會通過之後,我們併綜合規劃,這個建設計畫就可以陳報交通部轉行政院審查跟核定。因為後面主要的工程有兩大部分,一個部分是既有道路的改善,另外一個部分是新闢路段的部分。只要建設計畫核定,相關細設跟未來工建的部分,公路局一定會加速辦理。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最後我總結一下,為什麼台86這麼重要?就是我剛才提到的,整個溫泉觀光特區將來在東高雄,甚至再接上南高屏,其實就變成南臺灣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看起來不起眼卻非常重要,如果能夠把它連上的話,事實上未來真的是對整個南高屏,尤其是大高雄的東高雄,會有很大很大的幫助。除了照目前公路局的規劃之外,我希望速度加快,我看環評是明年6月嘛!如果明年1月環評大會可以先通過,可能再把速度加快。這是南部人、高雄人的需求,包括臺南、屏東人的需求,希望可以儘速完成,這樣好不好?應該機會很大吧?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環評的部分,既然專案小組2次都審查通過了,已經準備要提環評大會,應該蠻樂觀的。

許委員智傑:好,那就拜託儘速。

林局長福山:是。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感恩。

林局長福山:是。

伍次長勝園: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

接下來再請黃國昌委員質詢。

黃委員國昌:1143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次長跟公路局局長。

主席:伍次長、林局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黃委員國昌:次長好、局長好。大家引領期盼的淡江大橋明年5月終於要通車了,本來是一件喜事,喜事大家就通力合作好好辦,只不過最近從媒體上看到,侯友宜市長跟交通部可能有一些溝通不是那麼順暢,就這個部分,後續還有在進行溝通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確實對於淡江大橋,國人相當期盼,通車之後相關周邊的交通環境也要做配套,所以本局跟新北市已經有成立一個橫向聯繫平臺。

黃委員國昌:什麼時候成立的?

林局長福山:之前8月份,他們副秘來拜會我的時候就有談到這個構想。

黃委員國昌:8月的時候才成立平臺?

林局長福山:對,已經要……

黃委員國昌:是今年8月嗎?

林局長福山:對,雙方已經要開會……

黃委員國昌:那我現在就直接問,之前在319號,交通委員會去淡江大橋考察,今天的主席孟楷兄、我,那天我們都有到現場。那一天我當場就提一個問題,就是淡江大橋通車是好事,通車便利帶來車流,對於本來淡水交通的衝擊,就會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那一天辦完考察以後,在考察的結論上面我就說了,請公路局儘早啟動通車前相關準備工作,要跟新北市府等密切聯繫,要確保通車後周邊道路之交通運轉順暢。因為那個橋很方便,會帶來車流,而淡水很有歷史,有很多道路比較狹窄,車一進去一定會對當地的交通產生衝擊。我3月考察的時候就跟你們講了,結果你們到8月才成立平臺啊!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8月份是把它提高到局的層級,原來新北新工處跟新工北分局,他們平常在工建的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我問具體的問題,第一個,怎麼樣對既有淡水的交通造成負面衝擊的這件事情,相關的規劃做好了嗎?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跟新北都有一直在合作,包括剛剛委員講的……

黃委員國昌:是現在進行式還是完成式?

林局長福山:現在正在進行,因為明年5月……

黃委員國昌:是現在進行式,是不是?

林局長福山:是,因為相關的工建……

黃委員國昌:好,沒關係,你們跟新北市府的溝通,接下來相關的公文跟進度,副本都讓我知道,好嗎?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可以,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昌:對啊!既然大家關心這件事情,我當然要緊盯,要不然的話,我都不知道你們是不是在講空話。我到今天才知道,原來3月就請你們要做這個事情,結果到8月溝通平臺才成立起來。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我特別跟委員報告一下,3月進行……新工處跟我們新工北分局在工程的部分,開工一直有相關的協調聯繫。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相關的細節,到目前為止,開了幾次溝通協調會,會議紀錄於會後送到我辦公室,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是。

黃委員國昌:好。第二個,當然你們舉辦一些慶祝活動,這都是好事,我也知道報名活動都是秒殺,我為什麼知道是秒殺?因為我自己有上去報名,我上去報名了「公路局自行車活動」,我有報名到,那是因為我們辦公室同仁很厲害、手腳非常快,2分鐘之內就額滿!這個是好事,代表你們辦的活動很有人氣,但你們也要顧慮一下淡水當地民眾跟新北市政府的需求及感受。今天早上我聽孟楷委員在質詢的時候,部長好像是說名額不可能再開放了,有安全性的考慮,是這樣嗎?

林局長福山:對於自行車跟路跑的部分確實是……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那時間可以再多開放一點嗎?讓淡水的民眾有參與這個慶祝活動,在第一時間享受歡樂氣氛的可能性。時間可不可以多開放一點?你們既有的活動,基於安全性的考慮,名額不再增加,這個我覺得OK,但你要考慮到新北市政府跟淡水民眾的感受跟需求嘛!可以用的時間可不可以多開一點出來,讓淡水當地的居民也可以一起來慶祝淡江大橋的通車,這件事情做不做得到?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原則上就是,所有的時間不影響勘驗之後相關缺失調整的話,可以使用的部分一定是儘可能使用。對於在地參與的部分,其實後面有一些活動都有考慮到,相關細節,我們會跟新北市政府還有包括……討論。

黃委員國昌:沒關係,也一樣,你相關的細節要怎麼做,會後以書面回復給我,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好,是。

黃委員國昌:因為我很擔心,有的時候在這邊聽了一堆空話,接下來有沒有落實?真的很擔心。

林局長福山:是。

黃委員國昌:第二個重要的事情是,因為萬里的鄉親好不容易等來了一座機車練習場,也要感謝萬里區公所,他們很認真地自己去找國有財產署,撥了一塊地,讓萬里那邊的鄉親可以有機車練習場,但問題是之前萬里地區因為沒有監理站,所以常常要跑到基隆去考照,非常不方便,有人就跟萬里區公所反映說:現在我們有機車練習場了,可不可以在原地考照?得到的回復是,這個業務權責屬於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處。這件事情可不可以拜託交通部幫忙?

林局長福山:這個課題我回去請臺北市區監理所跟萬里區區長聯繫。

黃委員國昌:好,沒關係,你們什麼時候要聯繫,一樣把時間副知我辦公室。

林局長福山:好。

黃委員國昌:因為萬里區的居民好不容易在那邊爭取到練習場,萬里區公所也很認真,現在下一個部分就是考照的問題。

不好意思,跟主席借1分鐘就好。第三件事情是,我去年3月的時候就已經請交通部到我的黨團來開協調會,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的這件事情,基本上是要改善在那邊會造成壅塞的情況,所以跨越楓江路,下地接新五路。問題是跨越楓江路,接新五路,後面還有3個紅綠燈,會塞在後面,所以我去年3月開協調會,希望建議你們是不是有可能下來的時候也可以直接接台65線,這樣可以排除掉非常多車流。那個時候請你們評估這件事情,你們最後的答案好像是不肯,結果辦通車的時候,陳明義議員非常認真,他雖然沒有被邀請,可是他跑去通車典禮現場,直接跟卓榮泰講,說那邊接下來還有中港西、中港南、新北大道,如果直接這樣下來的話,前面楓江路解決了,後面三個路口塞爆,如果直接接上去的話,往新莊、樹林、板橋、土城到國3,根本都不用下地。那天陳明義議員當場跟卓榮泰院長反映以後,交通部知不知道他反映這個事情當天的影片,貼到社群平臺上面的瀏覽數驚人?因為所有在地居民全部都贊成他的建議。全部都贊成!全部都贊成他的建議!陳明義議員說:我們去年在立法院就開過協調會跟你們講這件事,講了你們也不聽,等到通車典禮再去講,大家覺得都有道理,然後最後的結論是什麼?最後的結論卓榮泰是說,要請交通部研議。

我聽到「研議」兩個字就有一點怕怕,現在是真的有在研議,還是都已經完工,不可能再改了,所以也沒有什麼研議好做?是真的會研議嗎?

過去發生的事情我就不說了,當初我們開協調會,事後書面回復我講的那些事情我都知道,現在已經完工了,完工以後,我們接下來要思考的是下一步怎麼辦。下一步怎麼辦?因為我看到媒體報導卓榮泰說要請交通部研議,那我就想要知道,目前研議的速度如何?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出匝道的可行性研究當初是新北市政府提出來的,因為主要的問題是要跨越楓江路,因為當初……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主席站起來了。剛剛我跟你講,前面的事情就不用再提。如果現在卓榮泰請你們研議,我只是想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在研議,還是研議完了?

陳局長文瑞:有。能不能接台65,之前在可行性研究的時候就已經評估過了,因為它要新增一個匝道,而且用地需要增加比較多,所以……

黃委員國昌:這個我都知道。

陳局長文瑞:所以它會涉及新北市政府的徵收和用地取得,我們有和新北市溝通,未來他們那個地方的開發用地取得,如果可以的話,當然在技術上面可以增設,只是當初沒有直接接台65,因為車流的部分北出的話是直接要接台1,它的車流比較多,所以……

黃委員國昌:我剛剛跟你說,前面那些歷程的相關paper我都看過了,不用再複述,我只想要知道,在1027日完工通車以後,卓榮泰承諾會請交通部研議,這件事情有做還是沒有做?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就以前的分析,就是如果要做這件事情的話,涉及用地取得……

黃委員國昌:1027日完工以後,卓榮泰請你們研議,你們有做還是沒有做?

陳局長文瑞:有,高公局有。

黃委員國昌:有做嘛!好,沒有關係,1027日以後,卓榮泰請交通部研議,你們所有開過的會議以及研議的資料,會後送到我辦公室來,可以嗎?

陳局長文瑞:可以。

黃委員國昌:這樣才講得比較實在一點嘛!因為現在聽你回答的方式,我已經高度懷疑是不是真的有研議,既然你說有,我相信你。既然有研議,不要再拿以前的東西給我,1027日以後,你們具體做了什麼研議,會後把資料送來,可以嗎?

陳局長文瑞:可以,沒問題。

黃委員國昌:好,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質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56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好。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今天的報告裡面特別提到113年相關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2,950人,比112年少73人。雖然比較少,還是要繼續努力,因為2,950人將近3,000人,人數還是相當多,所以這個部分要繼續加強,同時要跟相關的地方政府合作,尤其是學校的部分,也要和教育部繼續加強,而且兒少、學校這個區塊要和各機關互相合作,才能真正有效地把數字降到最低。相關設施,包含提升人行安全的相關計畫,當然也和內政部各方面都有關,所以請你們繼續努力,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本席接下來還是要談不斷請你們繼續努力的地方,這就是宜花東地區鐵路設施安全改善計畫,針對這個改善計畫,本席多次質詢,也去協調國發會和行政院,所以國發會在1030日當天開過審查會之後發了新聞稿,臺鐵公司1111日也回復本席,表示國發會審查時把這個名稱改為「臺鐵宜花東及南迴線路段鐵路設施安全改善計畫」。從1030日國發會開審查會,然後你們做了一些修正,請問現在進度怎麼樣?

伍次長勝園:這個部分剛剛講了,1030日國發會有審查,原則上大概沒有問題,現在應該是報到院裡面去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國發會……

伍次長勝園:報到院裡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再送行政院?

伍次長勝園:對,送行政院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我不斷在追蹤,行政院秘書長1113日回函給我是說國發會還沒有送,現在的進度是已經送了嗎?

伍次長勝園:對,已經送了。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還沒有核定嘛?

伍次長勝園:還沒有核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希望交通部能再跟行政院……負責的是哪一個處?

伍次長勝園:交安處。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跟他們協調,趕快陳核,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另外就是台11線花蓮豐濱鄉港口部落外環道,本席追蹤這個案子也有一段時間,你們最後一次答復是在916號,說915號成立預算(約4個月內完成發包),發包了嗎?當初說4個月內,從9月到現在也差不多快4個月了,有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了解一下,再跟委員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回去了解一下,如果還沒有完成,請加快。因為這只是一個綜合規劃評估,還沒有要執行,所以前面沒有做好的話,後面工程相關的預算等各方面就會延後。這個部分已經安排了,相關的地方說明會也都徵詢了,所以後續的部分繼續加強,謝謝。

伍次長勝園: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邱若華委員質詢。

邱委員若華:121分)謝謝主席,有請伍次長,還有道安司副司長。

主席:次長請、副司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次長好。首先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和次長討論,並請交通部說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七款「大型重型動力機械或方向盤非在左側之重型動力機械,應配備標識前導及後衛之車輛隨行。」自民國11511日起,方向盤非在左側的普通動力機械,也必須遵守這個規定。但交通部在1128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之二,擬將方向盤非在左側之普通動力機械,像是吊車,免前導車及後衛車隨行的緩衝期延長10年,由原定的民國115年延到民國125年。今天想請次長說明,因為很多民眾,包括我也覺得不解跟誇張,依行政程序法,重大公共政策通常預告期需要60天,但這次交通部只有給了14天,請交通部說明原因。

伍次長勝園:還是請相關主管來說明。

廖副司長謹志:跟委員報告,這個法案目前還在預告期間,所以委員所提的意見,在蒐集完以後我們會一併通盤檢討。

邱委員若華:什麼時候會蒐集完,你們有討論過嗎?

廖副司長謹志:我們預告14天。

邱委員若華:預告14天符合法定精神嗎?也請說明縮短的理由跟法源依據。

廖副司長謹志:因為當時公告有急迫性,所以我們預告的時間就稍微……

邱委員若華:請說明有什麼樣的急迫性。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是預計明年要實施,所以……

邱委員若華:預計明年要實施,所以交通部只給了14天嗎?公告期不是至少要60天嗎?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是因為考慮到實施的時間。

邱委員若華:過去已經延了,為什麼又要再延10年呢?這個10年是怎麼樣計算的,你們有報告嗎?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是八成的車輛目前時間大概25年……

邱委員若華:我們來看第八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的總說明,現行方向盤非在左側的普通動力機械均無前導、後衛仍能正常運行,實施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將需要三倍人力,有失平衡性且易造成道路交通壅塞,為兼顧業界的實務需求及緩衝期間施行情況尚無明顯危害,且多數已接近報廢年限。請說明報廢年限,你們有訂定報廢年限嗎?

廖副司長謹志:因為考慮到使用的現況,報廢年限……

邱委員若華:我們再來看,可延續現行免配備標示前導及後衛車輛隨行之作法,再給予10年緩衝期,所以你們就是要這樣延了再延,然後也沒有充分討論。

廖副司長謹志:現在就是在徵求大家的意見。

邱委員若華:你們有要徵求大家的意見嗎?你們有會議紀錄嗎?

廖副司長謹志:現在在預告期間。

邱委員若華:現在在預告期間,民眾不解的是,報廢年限近了,所以你們再給10年。為什麼報廢年限近了,你們反而還給10年?你們有沒有顧慮到車子的安全性?

廖副司長謹志:就是維持現在的作法,讓它可以再延長使用的期限。

邱委員若華:維持現在的作法,吊車、大型吊車在路上本身就有危險性,相信也有民間團體跟你們反映,那你們收到的是什麼樣的陳情?

廖副司長謹志:因為這主要是針對普通的重型機械,不是特別大型的機械。

邱委員若華:不是特別大型的,普通的重型機械是不是有要求免前導車跟後衛車?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就不用。

邱委員若華:目前就不要是什麼意思?

廖副司長謹志:現在就不需要前導跟後衛車。

邱委員若華:那你們有沒有進行過完整的安全風險評估呢?有沒有公開的資料供民眾來檢視?再來,你們有沒有跟所有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溝通?

廖副司長謹志:因為主要是維持現行的作法,如果再延長預告期間我們會再持續跟……

邱委員若華:為什麼一延就是10年,你們是根據什麼情況去考量?為什麼一延就是10年,不是5年?

廖副司長謹志:就是依照過去車輛使用的時間,我們推算大概還可以再用多久的時間去估算。

邱委員若華:是不是有業者跟你們說,因為快要接近報廢的時間了,希望可以再延10年,所以你們也採納了這個意見?我不懂的是,為什麼它都快要報廢了,你們還讓它再延10年呢?所以今天才要向交通部了解。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是……

邱委員若華:它接近報廢了,那是不是就應該要淘汰?為什麼交通部主張快要報廢了,它還可以再跑10年?我現在就是要了解這個問題。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就是我們沒有強制……

邱委員若華:你們要怎麼去監理跟管控呢?

廖副司長謹志:應該說我們沒有要求它強制淘汰,延長使用年限是希望後續能夠朝向自然淘汰的方式去處理。

邱委員若華:現在你們有沒有要求這些車子要去驗車?

廖副司長謹志:應該是沒有。

邱委員若華:動力機械就是沒有,所以你們要怎麼確保這些動力機械是可以安全在路上的呢?

廖副司長謹志:這個容我們回去再考慮在整個監理實務上怎麼處理。

邱委員若華:OK,因為時間的關係,會後請再提供詳細的資料,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游顥委員質詢。

游委員顥:128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游委員顥:次長好。次長,本席想要先追蹤一個交通部回復給交通委員會的進度,在2024516號北市發生一起李姓婦人過馬路時跌倒在斑馬線上,遭到一臺貨車不幸輾過,那時候的原因是因為標線的防滑係數已經不合格了,所以本席那時候質詢有提到,請交通部針對標線的抗滑係數在全臺灣的重要路段評估,並且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回復給交通委員會。我們辦公室翻找了公文,沒有收到相關的回報,但沒關係,我最主要是想要了解一下這個部分,那時候公路局表示,根據交通安全規範,臺灣道路標線的防滑係數是以45BPN為標準,省道會要求到55BPN,在全國重要路段的調查及改善方案,剛好搭配今天的議題,是不是請交通部回應一下標線對於用路人安全的進度跟改善狀況?沒關係,看要請誰回答,沒問題。

江科長明益:跟委員報告,我們在過去其實有找過地方政府、六都,還有國土署來討論,目前是對高、快速公路標線的防滑係數要求至少要50BPN以上,但是市區道路有律定是至少在65以上,這個大概108年就有函釋下去,所以地方政府應該都知道現在市區道路的防滑標線至少要65以上。

游委員顥:那時候請交通部針對各縣市的重要路段調查,是因為有人死掉了,由於防滑的部分不合格,結果他一滑倒,剛好被車子輾過,那時候有請交通部一個月之內做一下調查並把改善方案回復交通委員會,但都沒有收到任何回復。你們跟各縣市政府溝通的情況、調查情況,以及道路標線的改善情況到底進度為何?法規的部分,我當然清楚。

江科長明益:我們再了解一下當初回函的內容。

游委員顥:因為目前來講我們所了解的是,請你們回復交通委員會是沒有回復,公文也查找過了,所以我還是要請你們重新再來了解,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這部分我們回去了解一下。

江科長明益:好。

游委員顥:最主要是因為這是冒出人命的事,所以看要如何改善,先了解之後才知道怎麼改善,好不好?

江科長明益:好,謝謝委員。

游委員顥:謝謝。還有要補充嗎?

伍次長勝園:沒有,剛剛講我們回去了解一下,然後再跟委員報告。

游委員顥:好,謝謝。

伍次長勝園:謝謝。

游委員顥:接著我還是要請次長。

伍次長勝園:抱歉!

游委員顥:目前來講,三接案是中華顧問工程司百分之百持股的世曦工程承作,我想請教一下交通部對於三接案的態度及世曦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要說明?

伍次長勝園:我跟委員報告,剛剛講世曦的這個問題,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想世曦一定會全力配合整個調查,我們是採勿枉勿縱這樣的原則。

游委員顥:在整個招標價格提高的過程,包括裡面也有提到中油很有錢,所以從94億提高到253億,以及交通部等於是完全投資、完全主導世曦工程公司。我想問一下交通部對於那麼大案子的整個過程是不是都有相關的掌握?

伍次長勝園:這個部分因為是世曦接受中油的委託,編列整個預算,我想世曦應該會依照當時的物價考量,我相信應該不會有什麼特別問題;至於剛剛講的錄音檔,我們沒辦法去證實真偽。

游委員顥:本席還是要提到,畢竟是百分之百交通部能夠主導不管是工程司或是世曦,應該都能夠掌握裡面的內容,交通部當然是勿枉勿縱。交通部對於這案來講還是要有角色,應該要了解的部分也必須要跟社會大眾做一下說明。

本席接著再問,目前工程會有提到要修改政府採購法,刪除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夠開標的限制,在中油這一案來講,針對工程會進行政府採購法的修正,我也想問一下交通部的態度跟看法

伍次長勝園:如果是工程會修正,當然就配合工程會相關的規定去辦理。

游委員顥:所以交通部會認為政府採購法修正案草案刪除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能開標限制的部分,交通部是持支持的態度?

伍次長勝園:因為工程會是全國的工程主管機關,我們就尊重他們。

游委員顥:本席還是要提一下,因為像是世曦的這個案子跟中油的弊案,目前來講,當然是在司法調查之中,其實政府採購法的修正也會因為這件事情受到影響跟討論,包括孟楷召委之前也有回應過,在新聞上也都有看到對於政府採購法修正的擔憂,所以我問交通部的看法,對於工程會這個刪除條文的案子來講還是表達是支持?

伍次長勝園:我們尊重。

游委員顥:好,謝謝。

主席:謝謝游顥委員。

接下來再請郭國文委員質詢。

郭委員國文:1216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伍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郭委員國文:伍次長好。伍次,我今天跟你談有關限速與速率之間的矛盾問題,在地方上引起相當多的民怨,在貴部的報告當中一直強調道路安全,還有包括交通順暢是你們的政策目標,其實更需要的是要如何減少民怨。也就是說人本交通的落實不是在硬體的部分,也不是在管理的部分,而是在政策擬定的時候,就要有這樣思維。或許交通部會認為這其實很多是屬於下放之後的地方權責,如果所有地方政府都有類似情況,交通部的責任就很難撇清。更何況你們有制定一定的指引,為什麼這個指引沒有辦法生效而無法落實?是不是指引本身出現了什麼樣問題?這或許是大家要共同面對的問題。

問題出在哪裡?地方政府基本上所有處理到限速的部分,只要發生A1事故或者是什麼事情,就採取一個最安全的方式,以限速最低的方式可以達到安全的這種政策思維來進行交通管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這樣又可以取得大量的罰款來作為地方政府地方預算的調度跟運用,所以基本上這根本是站在地方政府的思維,而不是站在整個用路人的思維。沒有站在用路人的思維當中,就發生有些同一路多速限的狀況不斷產生。對這種狀況的話,我想請教伍次,你的看法怎麼樣?

伍次長勝園:剛剛講的限速的問題,我想限速應該是警政署,不過他們做這個部分應該主要是考慮到過去……

郭委員國文:你們有提出一個統一的指引!

伍次長勝園:因為統一指引,第一個,剛剛講的,每一個地方的情況不太一樣。

郭委員國文:對,每一個地方情況不一樣,你們曾經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參考指引,這是交通部所訂定的。

伍次長勝園:是。

郭委員國文:對啊!既然是你們訂定的,為什麼這樣講呢?就是同一個又大又寬的道路當中,因為要左轉的情況底下,你擔心左轉應該減速,結果就因為需要減速,用一個最低的標準就降低了,整條道路當中就因為有一個轉彎而減速。其實轉彎的地方可以設置緩坡或者是設置黃燈提醒用路人,這樣就可以達到轉彎安全上的顧慮。因為這個顧慮,卻讓整條路的速限完全都一樣,這就是問題所在,所以我說你不要再推給警政署,當然我會就教於警政署。可是這個問題當中就指引的部分,道安團體又不斷的強調你們缺乏強制性嘛!有跟沒有是一樣的嘛!本席就是說,你是不是應該要強化這整個指引,讓指引的功能夠更加落實?伍次。

伍次長勝園:這個當然我們可以去強化,但是剛剛提到,每一個地方的情況不太一樣,我很難在指引做很細節的規範。

郭委員國文:是啦!你們有推出18個情境嘛!這個參考指引當中有推出18個情境,為什麼這18個情境還是沒有辦法發生效用?還不是單一縣市的問題,而變成是通案的狀況,你們難道沒有一個行政作為可以來進行規範,然後落實減少民怨嗎?伍次。

伍次長勝園:我請司長回應。

郭委員國文:好,請司長。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那個指引應該是運研所做的。

郭委員國文:對。

吳司長東凌:那個指引原則上是一個大方向的規範,確實因為整個道路的速限設定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我也很認同剛才委員所講的要考量用路人,用路人也包含行人,其實委員也知道行人……

郭委員國文:對吧!比起用路人、行人,更需要討論、檢討的是地方政府的心態,它動不動就限速,A1事故也限速,然後有轉彎也限速,在很低的限速的情況底下,這種限速跟速率之間是矛盾的。本來道路設計的速率,還有包括用路人常態性、一般的常識下會認為這條道路本來就可以開得比較快,結果限速不合理,就會產生罰單,對不對?或者用路人在使用道路時常常會有心理壓力,而產生了民怨,我說的是這些問題。這是根本問題之所在,你要去面對的是根本問題,還有跟地方政府溝通,才能達到真正人本交通的政策規劃。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現在人本交通的思維,特別是WTO跟歐盟的思維是用路人……

郭委員國文:不要跟我講那個,我現在跟你講這件事情啦!你扯到WTO跟歐盟幹什麼啊!

吳司長東凌:因為人本交通的核心理念就是這個樣子,我們不能單純從車的角度在看速限。

郭委員國文:沒有單純從車的角度,我說用路人也是使用道路的對象,不是只有行人的角度而已。我想這個部分你要再思考一下。

主席,你再給我1分鐘,好不好?我想問一下警政署。警政署在今天的報告當中羅列了三個事項,交通工程改善先行,這個就很清楚,你們這個調整是對的。你們原來是以測速照相為主,交通工程為輔,這個真的要顛倒,你們現在就要回去檢討一下,當初設置的這些地點當中,不是設置,是一種設計。我舉一個例子就好,玉井84快速道路本來速限是90,結果它銜接到一般的道路,一般的道路是70,你就在那附近設計放一支,前面又放一支,結果這一支一年的罰款高達多少?高達8,000萬,還上了新聞,也就是這種設置跟設計根本就是設計用路人,不是為了交通安全來設置,而是為了罰款來設計啊!這應該全面性的檢討啦!

陳副組長朝新:是。

郭委員國文:好不好?

陳副組長朝新:好。

郭委員國文:麻煩警政署回去檢討一下。也麻煩伍次還有司長回去檢討一下,看是不是有加強指引的空間,還有跟地方政府溝通它的心態跟本位主義,OK,謝謝!

伍次長勝園:好,我們會回去檢討,謝謝。

主席:好,謝謝。

再來請謝龍介委員質詢。

謝委員龍介:1223分)主席,我請次長。

主席:請次長。

謝委員龍介:部長走了?

主席:11點離開。

謝委員龍介:他請假。

伍次長勝園:委員,你好。

謝委員龍介:次長辛苦了!你說行人事故有降低,在你們的統計裡,行人事故中有多少件是行人闖紅燈?有資料嗎?

伍次長勝園:我請司長說明一下。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手頭上還沒有那麼細的資料,是不是可以會後再補充?

謝委員龍介:這就變成教育的問題了,行人闖紅燈結果發生事故的時候,用路人、駕駛會感覺到很委屈,明明有注意,結果行人闖紅燈,才發生這個遺憾。在你們的數字裡面有說到設備,全國所有科技執法的器材都有經過你們的統一認證嗎?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交通部不需要認證這個東西,這個是執法的設備。

謝委員龍介:你們不需要認證各縣市的科技執法,讓它有一定的標準嗎?你們用科技執法是要改善交通,保護行人的安全,還是……

伍次長勝園:我跟委員報告,科技執法原則上是地方政府辦的。

謝委員龍介:這樣喔?

伍次長勝園:不是交通部。

謝委員龍介:你們採取開放的性質就對了?所以警政署也都採取開放的態度。你知道現在一年光是罰款的收入有多少?你不知道嗎?

伍次長勝園:不知道。

謝委員龍介:110年是183億、111年是2194,000萬、112年變成2388,000萬,那時候大家才開始注意行人的安全,113年大概是245億左右,今年預計應該在265億,層層疊加,大家都知道一定要百分之百落實保護行人,但是這不是只有交通部在設備方面要努力,這需要社會付出多少代價,你們有去評估所有為了要保護行人,然後行人道改建之後,所有交通……我不知道你個人有在開車嗎?

伍次長勝園:我有在開車。

謝委員龍介:有嘛,你有發覺臺北市……你都是在臺北市開車嗎?

伍次長勝園:主要是臺北市。

謝委員龍介:我跟你說,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很多用路人反映本來停1個紅燈就可以過了,我是說右轉,現在變成要停3個紅燈,你有這個經驗嗎?

伍次長勝園:多少有啦!

謝委員龍介:有嘛,所以行人安全不是只有訂辦法而已,是全民付出共同的社會成本及代價,包括罰鍰,你知道多數都來自六都嗎?去年臺北市是29億、臺中市是28億、桃園市是235,000萬、高雄市是21億、臺南市是151,000萬,現在科技執法變成沒有勸導、沒有改善的空間就開罰下去了,跨過白線就要繳罰鍰了。

再來,本席上個月又收到一個,因為下毛毛雨,說我沒開小燈,我的車是自動感應的,你聽得懂嗎?下雨就會開燈,但毛毛雨感應不到,因為這樣收到紅單,但我有去繳啦!現在很多民意代表在地方收到很多民眾的陳情,包含用路人跟駕駛,行人也會陳情、駕駛也會陳情,你們有針對駕駛人跟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做通盤的綜合評估嗎?

伍次長勝園:我跟委員報告,剛才說過因為科技執法是地方政府設的,我們沒辦法……

謝委員龍介:難怪!我就說這次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當行政院長在說的時候,賴總統出來跟行政院長說沒有啦!現在地方的財政跟以前不同,現在都有改善啦!光是紅單,六都一年差不多收到20億,是用這樣來改善財政的嗎?

伍次長勝園:我相信這應該不是他們的本意,他們的本意是要讓交通更安全、讓行人過馬路更安全。

謝委員龍介:所以你認為交通有比較改善、事件有比較改善,如果這樣,所有的用路人、駕駛繼續付超級多的罰款,這樣有健康嗎?有辦法研議嗎?找個兩全其美的方法!

廖副司長謹志:跟委員報告,根據我們現在罰款的分配辦法,過去都是用在警察超速取締的部分,不過這部分我們會再研議,能夠把相關的罰款多運用在道安設備的改善,這個部分後面……

謝委員龍介:這是正辦啦!

廖副司長謹志:是。

謝委員龍介:主席,要強力要求他們,否則這樣到時候會變成不健康、不平衡的發展,罰鍰愈開愈多,百姓愈生氣、口袋都被你們掏空,結果沒有實質改善到交通狀況,好不好?大家加強研議一下。

伍次長勝園:好。

主席:謝謝,請回。

接下來再請陳素月委員質詢。

陳委員素月:1230分)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次長。

主席:次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陳委員素月:次長早安。最近有關測速照相取締罰鍰成為國人矚目的焦點,今天委員會也特別排了專題報告。日前有一位藝人在他的粉專批評,臺灣測速照相密度之高可以說是國恥,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也引起社會大眾質疑測速照相是不是淪為政府把人民當成提款機的方式。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次長先說明一下,測速照相到底是由誰來設置的?是不是可以先說明一下?

伍次長勝園:測速照相的設置單位應該是地方政府。

陳委員素月:地方政府?

伍次長勝園:對,應該是地方政府依照交通需求,譬如風險比較高,也許在速度上會做一些適度的限制。

陳委員素月:一般來講,地方政府通常應該都有道安會報……

伍次長勝園:有,他們都有。

陳委員素月:就是針對地方的交通狀況,比如交通事故、比較危險的路口或比較特殊的交通狀況,他們會透過道安會報檢討,也去討論改善的方式。

伍次長勝園:對。

陳委員素月:測速照相的設置地點應該都是會經由這樣的方式來決定。從這個部分我們也看到,全國22縣市交通罰鍰收入,新北可以說是最高的,這個部分也是他們在年度預算編列歲入時的其中一個項目,所以我們也要讓社會大眾了解,關於交通罰鍰的收入,不管是經由警察執法的取締或者是科技執法,這樣的收入是地方政府的收入,而收入之後的分配,全部都是地方在運用,還是中央或其他單位有所分配?

廖副司長謹志:跟委員報告,目前罰鍰的收入,如果在直轄市的部分,地方政府先拿大概75%,但是直轄市的裁罰機關是地方自己在做,所以直轄市的部分會另外再加24%,也就是罰鍰有99%都是直轄市收取。

陳委員素月:直轄市是99%

廖副司長謹志:是的。

陳委員素月:我有看到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我不曉得這是舊的嗎?裡面有提到75%是直轄市、縣市政府,24%是分配給處罰機關,是指警政單位嗎?

廖副司長謹志:我剛剛講的99%就是第一款加第二款,75%24%總共是99%

陳委員素月:這個你可能要說清楚一點,所以還是有24%是分配給執法單位,就是警察局?

廖副司長謹志:裁決機關。

陳委員素月:裁決機關?

廖副司長謹志:對。

陳委員素月:剛剛郭國文委員也有再提到一個問題,其實這也是本席在地方有遇到的問題,超速的取締通常跟道路的限速是相對的,所以道路的限速到底合不合理可能也是要去檢討的。雖然科技執法有關測速照相是地方政府設置的,針對罰單特別多的地方,我不曉得中央有沒有關心一下為什麼這個地方特別高,並要求地方政府檢討?在限速上有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罰單?

伍次長勝園:我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設置超速照相主要的本意應該就是為了讓交通更安全,原來的道路會依照其線形,不管坡度也好或轉彎半徑,設置應該有的速度,假設這邊過去常常發生一些問題、交通事故,也許就會把速度下降,或者是大家容易超速,就會設置超速照相。我們剛剛有提到這裡面有75%24%加起來,有些我們希望他要把罰鍰用到對交通設施、設備的改善,這樣對整個交通才有幫助,不是只一味地認為拿到罰鍰的錢,而又去做其他的功能,這部分我們未來會再跟地方政府多多協商一下。

陳委員素月:好,其實我在地方也是會遇到民眾陳情,說有的道路在行駛上應該是滿安全的,可能不是很彎的道路,可是限速可能只有5060,事實上他覺得開到80都還算是安全的。因為限速50,所以他只要開到70就是超速了,會被開單。這個會衍生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現在對於超速的罰則也非常的重,會涉及到吊照的問題,所以這都是息息相關的。對於道路的違規取締,我們的前提是要安全。對於罰單特別多的地方,我們可能也要再進一步去檢討一下是什麼原因會造成設了測速照相還是這麼多,可能要再去做一些檢討,不要只是為了罰鍰而設置科技執法。

伍次長勝園:是。

陳委員素月:我們也有發現另外一個問題,很多民眾反映或者是臉書上在傳的訊息,就是有關休息區的超速取締,休息區也是用科技執法嘛!這個部分就不是地方政府設置的。

陳局長文瑞:跟委員報告,國道休息區的部分是由國道公路警察局所設置的,不過網路上傳的都錯,我們在服務區並沒有廣泛設置測速照相,公警局並沒有這樣子。

陳委員素月:休息區沒有設置?

陳局長文瑞:他們只有在一處有設置而已。

陳委員素月:一處在哪裡?

陳局長文瑞:好像在南投。

陳委員素月:是你們設的嗎?

陳局長文瑞:公警局。

伍次長勝園:公路警察局。

陳局長文瑞:國道公路警察局。

陳委員素月:為什麼就設那一處?

陳局長文瑞:一般來說,設置的地方其實都會考慮到事故率或者是比較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陳委員素月:我想這個問題,雖然只設了一處,可是現在被廣泛傳成是每個休息區都有這樣子的限制,而且這樣子的訊息轉傳,對你們好像也造成不好的印象,我也沒看到你們有任何的澄清。

陳局長文瑞:有,跟委員報告,我們每次都發文澄清……

陳委員素月:有澄清,可是我覺得那個印象好像已經……

陳局長文瑞:或者是在網路的澄清區裡面都有,院這邊我們都有相關的澄清。

陳委員素月:可是我覺得這樣的印象好像根深蒂固,一般民眾還是不清楚。

陳局長文瑞:是,我們再加強。

陳委員素月:對啊!我希望這部分應該要加強……

陳局長文瑞:是。

陳委員素月:也不要讓民眾誤解,謝謝。

主席:謝謝,請回。

再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李委員坤城:1239分)謝謝主席,請伍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次長好,辛苦了。先請教一下次長,請問寵物電動車是不是車?

伍次長勝園:寵物電動車……

李委員坤城:寵物電動車是不是車?

伍次長勝園:我是不是請主管單位說明一下?

李委員坤城:是不是車?

廖副司長謹志:法規上沒有寵物電動車這樣的名詞。

李委員坤城:所以它應該是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裡面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吧?

廖副司長謹志:如果最近看到的應該是微型電動二輪車。

李委員坤城:因為它是用電力為主的嘛!

廖副司長謹志:是的。

李委員坤城:請教一下,現在有所謂的這種寵物電動車,就是我們講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它可不可以上路?

廖副司長謹志:要經過我們審驗合格,才能領牌上路。

李委員坤城:現在有你們審驗合格的寵物電動車是可以上路的嗎?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應該是……新聞媒體上看到的那個應該不是我們審驗合格的。

李委員坤城:所以現在有業者送到你們那邊,是不是?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也沒有。

李委員坤城:目前也沒有?

廖副司長謹志:對。

李委員坤城:所以不論是媒體上面的或是還沒有出現的,現在都沒有所謂的寵物電動車到你們那邊送檢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是的。

李委員坤城:因為按照第六十九條之一,就是必須要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掛牌照後才能行駛,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是的。

李委員坤城:請問一下,現在所謂的寵物電動車根本不能上路嘛?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如果業者現在有賣,它當然可以賣,可以賣嗎?

廖副司長謹志:對,但是不能上路。

李委員坤城:它可以賣,但是不能上路,所以買了在家裡當裝飾用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應該是說,如果要上路就要經過審驗合格,像電動滑板車都是在……

李委員坤城:我等一下再問電動滑板車。基本上現在寵物電動車都還沒有經過檢驗合格,所以不能上路,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如果業者有賣,但是消費者買了上路的,那責任在於誰身上?

廖副司長謹志:這部分我們會再持續宣導,也會再發文給地方政府……

李委員坤城:沒有,不是宣導,因為現在新聞報導桃園、高雄都有,就是業者有在賣,他們也買了。當然兩邊說法不一樣,沒關係,就是有消費者騎上路,然後被警察抓到就被罰錢,因為不准上路,所以這個責任在誰身上?是業者身上,還是消費者身上?

廖副司長謹志:主要應該是業者,因為業者端跟消費者相比,應該會有比較多的法律常識,他知道什麼車可以上路、什麼車不能上路。

李委員坤城:基本上那個車不能上路,消費者買了上路之後,被罰錢的是消費者,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對。

李委員坤城:因為他騎上路就違反道交處罰條例,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對。

李委員坤城:但是你剛剛講的是,業者也要負相對的責任就對了,他的責任在哪裡?

廖副司長謹志:因為他販售不合格的車輛,最近看到那個新聞是,他好像有跟消費者說這個車是可以上路,所以造成糾紛。

李委員坤城:好。因為我有看到其中某一個業者的網站,上面有提到法規在調整的階段,還說依照現行的規定,合法騎乘路段限於腳踏車道、公園、私人空地等開放區域,有嗎?可以嗎?

廖副司長謹志:這是針對我們審驗合格的車輛……

李委員坤城:現在沒有任何審驗合格的寵物電動車,對不對?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沒有嘛?

廖副司長謹志:對,沒有。

李委員坤城:基本上我可以這樣講,目前沒有一台檢驗合格的寵物電動車,理論上,他買了之後只能在家裡面讓寵物坐,他不能夠騎出去就對了?他只要騎出去就是違法?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所以也沒有所謂說你可以在公園、空地、腳踏車道騎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只要是處罰條例公告的道路範圍,這都不可以,如果這邊講的私人空地,他要在家裡的院子騎……

李委員坤城:那公園呢?

廖副司長謹志:到公園勢必一定要經過道路,可能會有涉及違法的事情。

李委員坤城:所以就不行,結論就是它可以賣,但是不能騎出去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如果騎出去,業者要負相對的責任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是。

李委員坤城:好。主席,不好意思!我再請教最後一個問題,現在我們拒絕酒測當然可以罰鍰,一次就罰18萬,而且可以罰鍰無上限。但是最近也有看到一個例子,臺北市有個林姓男子,拒絕酒測高達7次,罰超過500萬,但是他可能名下沒有財產,無照上路,然後騎車自摔,因為是騎車自摔遭酒測有超標,才依公共危險罪函送。請問一下,現在對於這一種反正就是拒絕酒測,然後被罰錢他也不管,我看累積都蠻多的,交通部或是警政署都拿他沒辦法嗎?

廖副司長謹志:針對罰款的部分,目前我們現在就是依照處罰條例來處理,另外刑法的部分,還有移送公共危險罪那一塊,就是酒駕罰則的部分。

李委員坤城:比如警察當場認為聞起來他就是有喝酒,但他就是不酒測,警察要怎麼處理呢?

廖副司長謹志:這可能要看現場執勤的警察,是不是有依照職權行使法或社維法來處理。

李委員坤城:基本上他如果拒絕酒測,也拿他沒辦法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就是罰款,罰款的部分最高就是處罰比較高一點……

李委員坤城:就是處18萬、18萬,這樣子累積上去就對了?

廖副司長謹志:不知道可不可以請警政署就現場值勤的部分……

李委員坤城:主席,不好意思,警政署簡單答復就好,做個ending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委員,如果符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駕規定的話,可以報請檢察官強制驗血,檢驗結果再函復給檢察官,不然其他罰則只能強制執行。

李委員坤城:強制執行,對啊!他如果不讓你酒測,當場也拿他沒辦法就對了?

陳副組長朝新:當場如果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就報請檢察官開立強制驗血的抽血許可。

李委員坤城:還要報請檢察官,這個流程不是很長了嗎?實務上哪有可能?

陳副組長朝新:目前就只有這樣子。

李委員坤城:好啦,點出這個問題,你們去想一下,好不好?短時間內也沒辦法回復,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官員請回。好,今天生意非常的好。

接下來再請葉元之委員質詢。不過這也是好事,大家都願意共同來關心臺灣的交通,我們一起努力讓臺灣愈來愈好。

葉委員元之:1247分)主席好。麻煩請交通部次長。

主席:好,伍次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次長好。我之前曾經有關心過區間測速的問題,當時好像曾經質詢過陳世凱部長,陳世凱部長就推給別人,後來又再質詢過另外一位次長,不是您,他當時有承諾會給我一個全國通盤的檢討報告。因為我在跟他詢答的時候,有舉出很多區間測速不合理的地方,而且那應該是由交通部來統籌的,他有答應,結果回給我們的文非常荒謬。第一個,解釋什麼叫區間測速,然後講說區間測速最終目的是在控制危險或讓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速度均勻,就是解釋一下這個原理,再說這是各縣市政府的事情,又說用路人本來就應該守速限,最後推給內政部說,即便要檢討也應該是內政部的事。天啊!交通部居然可以這個樣子,我覺得非常的荒謬,交通部在過去推行區間測速的時候,我記得非常清楚,當時區間測速沒有標準,是交通部跳出來找標準局訂一個標準出來,後來有一度發生區間測速的鏡頭是用到大陸製的鏡頭,當時林佳龍部長也說,哪一個縣市政府如果再沒有改換的話,區間測速不補助,所以交通部對於區間測速本來就是有責任,結果現在可以把區間測速給推得一乾二淨,跟交通部都無關。次長,為什麼你們的態度是這樣啊?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確實剛提到區間測速的權責是在警政單位,確實是這樣啊!

葉委員元之:我講一個,好不好?台64、台65為什麼會有區間測速?是因為新北市警察局接受公路局的委託,請問一下,公路局是交通部還是警政署?次長,公路局是交通部還是警政署?

伍次長勝園:交通部。

葉委員元之:公路局,我沒有找公路局,我是問你啦!

伍次長勝園:交通部。

葉委員元之:交通部嘛?

伍次長勝園:是。

葉委員元之:所以怎麼可以推給警政署呢?如果不是交通部針對交通安全的話,警政署沒事去訂這個東西幹嘛?所以你們作為全國的機關應該要訂定一個指引出來,針對全臺灣這麼多縣市、這麼多人民對於區間測速的質疑,你要訂定一個指引讓各縣市政府來遵守,不是說跟你們都毫無關係啦!我現在就問次長,你知不知道為什麼全臺灣那麼多人對區間測速很反感?你知道原因嗎?你知不知道原因?

伍次長勝園:我不知道。

葉委員元之:你完全不知道!大家對於區間測速反感,交通部完全不知道!

伍次長勝園: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不是我的業管,所以我沒那麼清楚。

葉委員元之:現在大家不是在講測速的問題嗎?你不是因為部長沒來,所以……主席,我可以暫停一下嗎?部長有事,找了一個對於速限管理比較不了解的人,他說這不是他業管業務所以不了解,可以這樣子?

主席:可以要求官員說明。

葉委員元之:他說他不了解啊!

伍次長勝園:不是,我可以請業管同仁來說明嗎?

葉委員元之:好。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我們了解區間測速最近在社會上討論熱度很高,可是我們還是必須要強調區間測速,它是一個執法行為……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在問什麼問題?我問什麼問題,你就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因為次長不想回答叫你回答,你就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就好了。我的問題是什麼?

吳司長東凌:區間測速……

葉委員元之:不是,我的問題是什麼?

吳司長東凌:你剛才有提到在幾個快速道路上面,是公路局去拜託……

葉委員元之:我的問題是,為什麼現在各界有很多用路人對於區間測速很反感,你知道原因嗎?

吳司長東凌:我個人的理解:第一個,可能是開單的數量很多;第二個,對於這樣子的錢,即罰鍰似乎沒有用在道路的交通安全……

葉委員元之:好啦,我跟你講啦!第一個,大家覺得這不會達到效果啦!區間測速你只有測頭尾,所以很多人一開始速度超過了,快要到的時候開始減速,減速之後就造成回堵嘛!照道理來講,發生車禍最主要原因是因為沒有跟前面保持安全距離,結果現在為了要盯速限有沒有超過,導致他一直看著儀表板,反而沒有跟前面保持安全距離,所以不見得安全啊!第二個,就是密度太高了嘛!光台64中間一段有5個區間測速,所以第一個,速限訂得很不合理;第二個,密度訂到那麼高;第三個,到底能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嘛?大家現在質疑的是這件事情。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說明一下,從警政署的資料上看起來,區間測速或者是科技執法路段的道安是有改善的,這個是有科學根據。

葉委員元之:哪一個路段?不是每一個路段都有改善啊!

吳司長東凌:我們是有數據的。

葉委員元之:而且有的很不合理嘛!比如速限部分,我看到網路上有一個影片,北宜公路上的下坡路段,腳踏車一下就超速了。速限不合理、密度太高,而且區間測速本身的問題,國外很多是沒有測速照相機的耶!加拿大現在有一個省,把測速照相機全部都拆掉,因為他們認為改善道路才是重要的重點,所有的用路人會根據道路的路寬、視野或離房屋的遠近程度,會自己判斷安全距離,你現在就是直接定死,而且速限的數字是變來變去的,一下這邊是30、一下那邊是40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加拿大那個例子,全世界只有這個例子,還沒有……

葉委員元之:你要講國外的例子,我也可以跟你講,歐美國家的速限很多都是固定的,不會像我們這樣子跳來跳去,密度也沒有那麼高,如果要講國外的話,講不完了啦!我現在會這麼憤怒的原因是因為之前就已經跟你們講要全國通盤檢討,結果回這種文,我是在問區間測速的定義嗎?交通部對於區間測速的反應,比AI還不如,AI還講得比你們清楚啦!現在是請你們針對區間測速通盤檢討,訂出一個指引,到底密度應該訂多高,速度應該訂多高,甚至於如果發現很多地方效果不好,就應該要廢除啊!現在講的是這件事情啊!認真針對區間測速回一個報告,可以嗎?不要這樣敷衍,好不好?次長。

伍次長勝園:報告委員,剛剛提的,譬如要訂到底密度多少,這真的是要依照每一個路段……

葉委員元之:對,那你就去看嘛!那你訂一個指引啊!

伍次長勝園:路段特性都不一樣……

葉委員元之:那你訂一個怎麼樣的路段、怎麼樣的路寬、怎麼樣的標準,應該怎麼做就訂個指引出來,然後大家可以針對這指引做討論,讓各縣政府有個遵循!有那麼困難嗎?

主席:次長,是否請相關單位到葉委員辦公室再做一個……

葉委員元之:不是,你現在就承諾,因為這個是之前就承諾要給的東西啊!結果你回一個公文,比AI寫得還不如來敷衍我們,你現在就承諾啊!大家都很想知道區間測速的標準怎麼訂出來的。

吳司長東凌:因為區間測速是一個執法的行為,以交通部的立場,我沒有辦法跟警政單位說哪裡可以執法、哪裡……

葉委員元之:公路局為什麼委託新北市警察局在台64上面設那麼多區間測速?

主席:是不是會後到……

葉委員元之:沒有,我要一個檢討報告。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台64、台65並不是公路局去委託警察機關建置,雖然執法設備在早期有補助建置,但是設備還是由警察機關建置。

葉委員元之:你有沒有叫他去建置?沒有?警政署有來嗎?

林局長福山:執法設備要建置,基本上是由……

葉委員元之:所以區間測速都是警政署跑去建的嗎?跟交通單位都沒關?

陳副組長朝新:地方報上來的。

葉委員元之:地方警政單位嘛!警政一條鞭嘛!所以都是地方警政報上來的,是他們自己決定?我明明看到資料說是他們接受公路局的委託,現在大家推來推去,都不想要碰這一塊。

陳副組長朝新:這個部分我就不了解了。

葉委員元之:我質詢結果每一個都說不了解,你事後給一份檢討報告,這是之前答應要給的,我現在是對於你給的報告不滿意嘛!主席可不可以裁示一下?

主席:針對葉委員需要的報告,你們先跟葉委員再了解一下葉委員關心的方向,並且在葉委員要求的時間裡面回復葉委員報告,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好。

葉委員元之:我覺得一個月內,因為這個是之前答應要給的。

主席:你們儘速找葉委員了解跟……

葉委員元之:不用了解,直接給報告就好了。主席裁示一下。

主席:這樣知道葉委員想要的方向嗎?

伍次長勝園:我們會後再跟葉委員報告,好不好?

主席:不是,讓他們到你辦公室確認通盤檢討報告到底要寫到什麼樣的程度。其實葉委員所提出來關心的議題,前面幾位委員也都已經有關心過,不管是區間照相、不管是測速照相,其實這都是一體的狀況。剛剛部長在幾位委員質詢的時候,也有答復可以找縣市政府開會,所以是不是針對葉委員特別關心測速照相的部分,尤其是有特定路段的地方,在了解之後依照葉委員需要時間內儘速回應,這樣可以嗎?

伍次長勝園:我還是希望再找同仁跟葉委員了解一下,好不好?

主席:我剛剛不是已經講了?就是你們同仁先到葉委員辦公室確認一下,再儘速提供回復給葉委員,這樣可以嗎?

伍次長勝園:好,我們依照召委裁示。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主席:官員,請回。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質詢。我們等後面幾位委員質詢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徐委員欣瑩:1258分)謝謝主席。本席有請交通部伍次長。

主席:請伍次長。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次長,本席請教你,我們在穿越比較寬大、30米或20米以上馬路都要走斑馬線,我走到路口的時候突然發現小綠人開始變快、閃爍,因為我腳程很快,可以小跑步過馬路,所以我就快速地過馬路,您覺得這樣還OK嗎?

伍次長勝園:我知道委員要問的。

徐委員欣瑩:我就是要請問你,我剛剛這樣描述還OK嗎?

伍次長勝園:剛剛講,如果秒數不太夠,讓你用快速的腳步去跑的話,其實容易發生危險。

徐委員欣瑩:我就跟你說我腳程快,我腳也長,我就跑過去,而且我跑到的時候秒數還剛好。

伍次長勝園:但是很難判斷……

徐委員欣瑩:這樣可以嗎?我就請教,你覺得這樣可以嗎?

伍次長勝園:沒有辦法去了解……

徐委員欣瑩:你不知道,對不對?

伍次長勝園:對,沒辦法確認他是不是可以安全到達。

徐委員欣瑩:你身為交通部次長,你都不知道。不知道上來的這位是?

伍次長勝園:我們司長。

徐委員欣瑩:司長,你覺得我這樣OK嗎?

吳司長東凌:原則上,我們並不鼓勵行人在行穿線上面跑步。

徐委員欣瑩:那我這樣有違法嗎?

吳司長東凌:沒有。

徐委員欣瑩:沒有?可是有民眾就因為這樣被開罰了500塊,而且我這邊沒有……好像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幾條,我的助理不見了……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是不行的。我要講的是什麼?我也是因為今天我們英明的召委排了行人交通道路安全的議題來討論,蒐集民眾很多的反映後,我也才知道我這樣是違法的。

次長,我要講的是前兩年我們被國外媒體披露說臺灣是行人的地獄,有這種污名,所以交通部就大幅修正很多交通法規,而且強化執法強度。結果造成現在交通的執法細節非常多,很多的判定標準的只有在行政函釋或者是內部作業規定裡。你看,一問你也覺得OK、連司長也覺得還OK、我也覺得OK,可是這樣已經違法了。

交通部為了洗刷這個污名,OK,我覺得立意良善,可是我們並沒有真正讓民眾清楚知道,也沒有改變不管是用路人或者是駕駛的行為模式,甚至連法規都不清楚,所以本席今天也有提案,因為缺乏統一且容易懂的公開資訊管道,民眾不明瞭法律的細節,所以常常誤觸法網就被開罰單,有的時候又很容易受到媒體片面、錯誤的資訊誤導,媒體包含自媒體等等各種,現在非常多元,本席希望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我們執法標準透明化,還有法規資訊近用性要提出改進方案,可以嗎?

吳司長東凌: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我請次長回答,次長可以嗎?因為這個……

伍次長勝園:可不可以請內政部……

徐委員欣瑩:沒有、沒有,這跟交通部有關,因為是交通部法規,然後加上警政署執法。是不是你們要整合出圖解、法規資料庫還有即時闢謠機制,可以嗎?

伍次長勝園:這個可以。

徐委員欣瑩:應該要嘛!

伍次長勝園:這個可以。

徐委員欣瑩:因為現在很多民眾不明瞭,,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不然我隨便舉個例,我想現場的大家都不知道啊!可是我們都要走在路上。可以嗎?

伍次長勝園:可以。

徐委員欣瑩:本席有這個提案。

再來,我看到警政署的報告,我們112年科技執法46萬件、11384萬件、114(今)年才統計到10月已經144萬件,報告好像寫得洋洋得意、抓了滿多的,可是我們發現科技執法並沒有改變駕駛人的行為模式,好像變成開罰單開上癮了,罰單滿天飛,但是車禍照樣撞。

我先請警政署的代表上來一下,是不是可以在一個月內交出一份科技執法績效總體檢報告?而且本席要看到兩個欄位的對照,比如說,我們有十大、二十大重大路口的年度取締件數,跟該路口年度事故的下降率,我們要看到,你一直取締,兩年飆升三倍,你是抓很多沒錯,可是我們想知道事故率有沒有下降。

我相信大家都認同,次長一定認同、警政署也一定認同,交通的執法、交通的處罰是為了交通安全,不是為處罰而處罰,更不是為了開罰單,對不對?所以我們要看成效,可以提供嗎?

陳副組長朝新:可以。

徐委員欣瑩:警政署請回。本席最後要跟次長請教有關TPASS,我很快地講一下,TPASS對國人通勤族是很好的措施,但是如果是新竹到臺北,為什麼沒有?新竹到臺中也沒有。這個部分可不可以來改進?次長。

伍次長勝園:因為TPASS主要是以一個……

徐委員欣瑩:通勤啊!

伍次長勝園:對,一個交通生活圈的概念去做的……

徐委員欣瑩:生活圈變成你在定義,TPASS……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TPASS現在有三種形式,第一個部分,大家常講的區域型月票,如果是區域型月票,像大家現在談的北北基桃是以生活圈,或是中彰投苗。

如果新竹要拓展到北北基桃生活圈裡面的話,基本上就要由這幾個地方政府大家共同來商議,因為這牽涉到相關經費分擔的部分。

徐委員欣瑩:我請教,技術上沒問題吧?

林局長福山:技術上沒問題,這個東西就好比雙北、桃園跟基隆就可以結成一個生活圈。

徐委員欣瑩:但是新竹縣政府也已經說了樂觀其成,但是因為這個東西必須……

林局長福山:不是,新竹縣政府如果要加入北北基桃生活圈的話,就必須要跟這四個縣市討論。

徐委員欣瑩:本席要講的是TPASS是交通部在全國設置的,現在應該要讓民眾……既然有了TPASS,那新竹到臺北、新竹到臺中,其實距離都一樣,我也有這樣的需求,TPASS應該要可以……而且我相信也不只這樣,也許中彰投、雲嘉南,他們也有跨生活圈的需求,所以這個部分交通部可不可以整體來……

林局長福山:我們都會協助地方政府,像剛剛講的南高屏、中彰投、北北基……

徐委員欣瑩:雲嘉南……

林局長福山:桃竹苗,大家都有個別的生活圈。

徐委員欣瑩:我現在就是說新竹到臺北、新竹到臺中嘛!

林局長福山:如果新竹縣政府有跟北北基桃去談,如果有提出計畫的話,公路局會很樂意來協助。

徐委員欣瑩:因為這是中央設置的,不是應該由中央來溝通協調嗎?

林局長福山:生活圈的形成必須要地方有共識。

徐委員欣瑩:沒有、沒有。

林局長福山:如果屬於跨城區的部分……

徐委員欣瑩:我現在就是說,關於TPASS,如果民眾有這樣的需求,你可不可以賣票給他?

林局長福山:如果是跨……

徐委員欣瑩:我現在就是要買新竹到臺北、新竹到臺中的TPASS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委員講的意思是整個臺北跟新竹有一個月票,是不是?

徐委員欣瑩:對啊!

林局長福山:這個東西確實是要地方有共識啦!

徐委員欣瑩:地方有共識,那中央可以主導嗎?因為TPASS你們畢竟是主管單位。

林局長福山:之前都是各地方先有共識,然後中央協助,中央沒辦法強迫地方整合啦!

徐委員欣瑩:我跟你講地方有共識啦!

林局長福山:如果地方有共識……

徐委員欣瑩:你現在是TPASS的主管單位,現在有這樣的缺洞,你們來把它補強嘛!可以吧?

伍次長勝園:不是,跟委員報告,如同他剛剛講的,這還是要地方政府有個共識提上來,因為這牽涉到經費的分攤啦!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讓地方政府自己……可是因為跨縣市,你還是……

伍次長勝園:他的需求是什麼?譬如說,剛剛講北北基桃認為有推出月票……

徐委員欣瑩:你現在講的北北基桃,你是用生活圈,我現在講的是我們民眾就有這個需求,我舉例新竹到臺北、新竹到臺中是因為我接收到的反映很多,我跟你講中南部一定也有這個需求。

林局長福山: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你們身為TPASS的主管單位,現在有這樣需求……好,若縣政府行文給你們,你們就會召開會議了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TPASS有三種型態,如果是區域型的部分,原則上地方政府要有共識;如果是乘具型的部分,局裡面也提供兩種方式,如果搭公路客運,每月搭11次或30次都有不同的折扣。最近121號才推出,如果搭新竹到臺北的國道客運,只要一個月搭兩次就有15%的回饋,如果一個月搭四次又有35%的回饋。

徐委員欣瑩:那月票呢?月票你就說成是生活圈。

林局長福山:月票的部分,因為現在月票是針對常在搭乘,就是每天在使用的,如果就剛剛委員講的,想把新竹跟臺北結合起來,這一張月票到臺北使用,可以搭捷運,也可以搭公車,要享受定額的月票裡不限次數使用的話,這項政策就必須跟地方政府大家一起整合。

徐委員欣瑩:如果他要新竹到臺北或新竹到臺中,作這樣通勤的月票,你們可以嗎?TPASS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委員,這可能要請新竹縣政府先定義清楚啦!如果是需要臺鐵的通勤月票,臺鐵本身及各種運具裡就有月票,如果是必須要跟在地的這些相關捷運系統整合……

主席:我先建議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們徐欣瑩委員為新竹的鄉親來發聲,我想這是民意代表本來就是要為所有大新竹地區來努力,是不是先請交通部跟新竹縣政府了解一下,到底有多少民眾有新竹到臺北的通勤需求?因為這才是當初發行TPASS的一個初衷嘛!你是要解決每天的通勤需求。徐欣瑩委員已經有提出這樣的一個陳情,這也是接收到很多陳情後的反映,是不是請公路局來做了解,了解完之後,也再跟徐欣瑩委員做報告。如果這個需求真的到一定程度,新竹縣政府也願意負擔部分的經費,該交通部來召集會議等等的部分,我想交通部也以中央主管機關的身分,能夠再適時的關心,這樣可以嗎?

林局長福山:好,我們來跟新竹縣政府做了解。

主席:好,再請徐委員追蹤,好不好?

徐委員欣瑩:謝謝主席。我們最主要目的等於是主席所說的,還有就是TPASS你們應該要普及全臺,不是只有生活圈,我要特別講,想辦法使TPASS能夠全臺適用,謝謝。

主席:謝謝。再來請林月琴委員質詢。

林委員月琴:1312分)主席,麻煩請交通部跟國土署。

主席:請交通部及國土署。

林委員月琴:次長午安。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事實上,今天議程規劃是行人安全跟科技執法,我有兩個問題要跟次長討論。首先,先請次長看一下簡報上這張圖,我不知道次長看得懂嗎?這樣的道路標誌、標線劃設,哪裡有問題?看得出來嗎?

伍次長勝園:剛剛委員講的是它的標線……

林委員月琴:這樣的標誌、標線,哪邊有問題?能看得出來嗎?好。當時在道交條例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就有提出通學區的定義、統一標準與內容的附帶決議,請交通部務必於第五十六條第六項修正後一個月內,召集教育部、內政部國土署及地方政府,針對通學區的劃設跟定義,研商統一標準,才能讓新修正的條文真正落實,剛剛那張圖是吉林國小,就是所謂的通學區。

至今,我不知道你們通學區的定義已經出來了沒?否則的話,通學環境週遭入口的視距問題,我們再看剛那張圖,有沒有發現車停在那邊,孩子的身影就是會被遮住,根本就沒有辦法看到孩子,難怪我們兒少的交通死傷那麼高,尤其在穿越道路的時候。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要求,就是在學區範圍內,不應該讓地方政府自己決定要不要在這邊為了停車空間去劃設停車位置。所以想問次長,這部分處理了嗎?因為我周一請同仁詢問你們部裡的聯絡人,確認得到的回復是今天周四、到現在還是沒有任何消息,所以只能在這邊來問次長。次長,我的質詢時間也很有限,我一直在等你回答,現在是不是可以給我答案?

吳司長東凌:是不是事後再跟委員回報,好不好?

林委員月琴:事後再跟我們回報,那是什麼時候呢?

吳司長東凌:我們在一週內跟委員回報。

林委員月琴:可不可以下禮拜一跟我們這邊回報?

吳司長東凌:好。

林委員月琴:我很重視這個問題,因為次長也看到了入口跟停車切齊的狀況下,物理死角非常大,孩子個子又非常的矮,駕駛人通常沒有辦法看到身形比較小的小孩,所以確認這個定義之後,並且請你們跟地方政府清楚盤點所要改善的數量,這可以做到嗎?

伍次長勝園:可以做到啦!

吳司長東凌:可以的。

林委員月琴:可以吧!再來,我去年總質詢就提到「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的問題,這幾天我相信次長也看到了,大家對於科技執法的討論熱烈,今天才會有這個議程的規劃,當然設置與否是地方政府、警政單位的權責,跟交通部無關,但這一部辦法的修正,我認為交通部不能再當冤大頭了,一定要好好的調整清楚,甚至整部的辦法都應該要重新檢討。我要問次長,這部辦法目前的修正進度是如何?

伍次長勝園:我請廖副司長說明一下。

廖副司長謹志:先跟委員報告,因為這部辦法目前是卡在那個……

林委員月琴:卡在哪裡?

廖副司長謹志:財政紀律法裡面規定……

林委員月琴:因為去年我總質詢的時候就說要修正,你們也同意了,今年說5月修正,預計6月公告,可是現在公告了嗎?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還沒有,因為就卡在財政紀律法有疑慮的部分,我們還在跟財主單位做溝通。

林委員月琴:次長,什麼時候?因為我去年總質詢的時候,你們有同意要去處理。

廖副司長謹志:目前我跟……

林委員月琴:一年半過去了。

廖副司長謹志: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這部辦法還沒修正之前,我們會先跟地方政府溝通,協調把相關罰款……

林委員月琴:給我時間,因為我現在最關心的就是時間,我等了一年半,所以我想知道時間,可以嗎?

廖副司長謹志:辦法的修正嗎?

林委員月琴:是。至少告訴我你們接下來怎麼做,本來回應我說預計6月要公告,可是現在已經是12月初了,又過了半年了。

廖副司長謹志:部裡現在預計一個月內會先找地方政府開會,因為辦法的修正會比較花時間……

林委員月琴:什麼時候找地方政府開會?你們之前沒有開過嗎?一年半的時間沒有開過嗎?

廖副司長謹志:之前有開過會,主要是討論那個……

林委員月琴:只開過一次嗎?否則為什麼到目前,甚至說要6月公告,到現在也沒公告呢?

廖副司長謹志:我們之前用書面徵詢各單位意見,開會也有……

林委員月琴:我現在問的就是時間,可不可以告訴我時間?

廖副司長謹志:我們在一個月內會再找地方政府,先把後面罰款分配的比例做調整。

林委員月琴:我也要請你們後續要處理,因為等的時間夠長了。

廖副司長謹志:是。

林委員月琴:謝謝次長,請回。接下來是國土署。

游總工程司源順: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112年就出爐了,在工程面向上訂有幾個具體的改善目標跟數量;113年行人條例通過實施後,這些目標也都有訂定每年的KPI值,我這陣子有跟業務單位索取最新的改善統計數據,我有注意到行人友善區的設置似乎進度落後了。想問一下國土署,現在全臺大概有幾處已經核備建置了?

游總工程司源順:現在大概有兩處還是三處啦!我們今年目標總共是5處,大概都在臺北市。

林委員月琴:因為行人友善區事實上是訂在行人安全條例的第五條,是法定業務,地方政府如果不願意配合的話,我認為中央應該思考,是不是有任何的政治工具可以來要求或協助,為什麼我們這樣提呢?你看第五條,除了友善區以外,還有人行道分年分期的建設計畫及安全設施的改善計畫,根據我收到的資料,全臺分別還有4個與2個縣市地方政府是沒有核定跟完成的,甚至有地方政府還沒有提送分年分期的有4個縣市,事實上是沒有完成核定,行人設施跟改善計畫有2個縣市是還沒有做。我不知道國土署有沒有去了解地方執行的障礙是什麼?你們要如何排除?

游總工程司源順:我們都有去函催,函催縣市要來提報相關的……

林委員月琴:我的意思不是函催,他們一定有一些障礙,因為我們過去在看學區改善的時候,很常是地方有些民意代表也好,或者是鄰里長也好,或居民就是反對的,所以這時候有沒有引進民間團體的資源非常重要,我相信國土署應該也很了解。像日本的作法,就是要跟地方溝通,所以過去很多經典案例,包含師大商圈跟安居街的爭議,都有賴民間單位跟業務單位一起通力合作去溝通,你有沒有去了解,他們有沒有這樣的困難?

游總工程司源順:困難是應該有,但是我們還是會持續跟他們溝通。

林委員月琴:我還是希望你們能夠去協助讓他們了解到,怎麼去跟地方溝通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這六個縣市目前至今都沒有進一步的計畫。

游總工程司源順:好,我們會加強去溝通……

林委員月琴:一樣是什麼時候?因為我發現時間事實上對我們來講滿重要的,否則就等的時間很長。

游總工程司源順:我們在今年年底以前就會到他們縣市去……

林委員月琴:好,現在是124號了,那年底麻煩……

游總工程司源順:年底以前我們安排去跟他們溝通。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主席:謝謝。再來請邱志偉、邱志偉、邱志偉委員不在。

請林倩綺委員質詢。

林委員倩綺:1321分)主席、召委,我先請次長。

主席:來,伍次長請。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次長好。今天時間很緊迫,我先就一個小case來跟您做個反映。近期有民眾在小綠人號誌燈號閃爍時起步穿越道路,結果被罰,員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的指揮,結果就處罰行人新臺幣500塊。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你們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爍時代表綠燈時間不多,所以要跨越道路的行人禁止跨入,這個時候就不能再走。你們覺得這個部分對一般民眾來講直觀嗎?很多人直覺只要小綠人亮著或者它在閃爍都可以過馬路,所以在倒數的時候,大家的反應是加速通過,結果被罰,這樣的設計您覺得OK嗎?

伍次長勝園:我想這應該是宣導不足,剛剛也有委員提到這個問題,其實我們不太鼓勵在行人穿越道上奔跑或是比較快速的通過,因為這樣其實還滿危險的,我們希望行人不要用衝的過馬路。小綠人閃爍是提醒綠燈時間已經剩下不多,我個人認為應該要稍微注意一下是不是有足夠時間,如果不夠……

林委員倩綺:本席認為你們的設計應該要照顧多數人的直觀反應,因為小綠人在閃的時候,其實某種程度讓大家覺得應該要趕快通過,結果這樣子被罰,本席認為很不合理,應該在你們的設計上要做一個處理,所以本席這邊為小小的市民來請命,好不好?這個部分你們應該在設計層面上考慮民眾的直觀,不要讓大家產生一些模糊,結果又依照法規給人家罰了,小市民的荷包可能沒辦法容許政府隨便依法有點像是嚴罰這樣子,好不好?

伍次長勝園:好。

林委員倩綺:第二件事情本席想要請教一下次長,我想也請包括路政及道安司、觀光署的代表是不是一起上來。

我想請教次長,您知不知道什麼叫「朝聖之路」?

伍次長勝園:西班牙那個嘛。

林委員倩綺:那您知不知道什麼叫聖雅各路?

伍次長勝園:這個我就不知道。

林委員倩綺:那您要用功一點。本席在去年第一個會期總質詢的時候就提出這個概念,在一些委員會本席也一直提出這個概念,如果你對朝聖之路的理解是這樣,雖然它有一大段的定義是需要再被詮釋的,但是你如果理解是這樣,那聖雅各路就等於您所理解的朝聖之路。

其實這個概念本席已經講很多,但提到的一個最重要的重點就是整個環島路線的連續性跟安全性。本席今天不要再跟你講宗教或者是性靈方面的問題,但是最重要的就是整個臺灣本島的環島線,是不是有達到連續性跟安全性的標準?這是第一個。本席去年提出所謂臺灣聖雅各路福爾摩沙線的概念,其實是針對臺灣的徒步路網、自行車路網的不連續,因為這種不連續而導致一些不安全,本席這邊有提出一些建議,也跟你們指出來。

第二個部分是很多本島主要幹道對步行及自行車的友善性不足。步行、自行車本來是綠色運輸主要的核心,但是許多路卻非常具有高風險,高風險的動力車跟無動力車沒有有效的分離,你們可不可以去看一下本席的質詢或者相關的紀錄?本席其實都講得很清楚。甚至有些地方沒有自行車道,但是你們去年6月份講得好像全國都把它連起來,事實上據本席實地的走訪,有些地方其實自行車是沒有辦法走的,更遑論人走在上面,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你知道朝聖之路跟聖雅各路大家是怎麼走的,你就會知道跟理解本席所談的困難在哪裡,所以其實這個風險是很高的。

你們要談綠色運輸,如果安全跟風險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的話,你們能怎麼處理呢?很重要的是,你們從去年到今年也沒有跟本席說明你們目前的做法為何,本席是從民間了解到你們在外島有仿這樣子的概念在做,但是就本島本席所提出來的,從這個概念上、在安全性上來講的路線,你們統統都沒有回應過,所以截至目前為止,本席不知道你們這個部分做到哪裡。

請教部長兩件事:第一個,針對台11線及穿越原住民部落山海地區的省道及鄉道,交通部是不是有盤點人車共道的路徑,針對其安全優化做了改善?本席去年一直在提,還有邊坡上的問題。第二,你們既然在2023年已經推動永續提升行人安全的計畫,明定中央跟地方合作改善人行道、步行跨域交通環境,你們常常在回應的時候就說這個都要地方有共識,像剛才本席聽到徐委員在質詢的時候,你們就一直談到地方有共識、地方有共識。各位,我們是中央,你們什麼時候可以積極任事,從中央來帶動地方,給地方應有的支撐?所以你們是不是可以把部落或東海岸偏鄉的原住民、居民納入你們計畫,優先考量人車分道,以及行人、自行車道專用通用的改善範圍,在工程預算上,讓規格符合標準?是不是可以簡單做一個回應?這對觀光有很大的助益。所以本席講的是一連串,但是其實你們分段都沒有做好,本席從去年到今年都沒有得到你們很系統性跟結構性的回應,所以今天我只針對道路安全這個部分來講,是不是可以簡單做一個回應,有沒有可能把它放置進去、優先考量?

林局長福山:我先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台11線的部分,因為……

林委員倩綺:11線因為部落很多,就跟本席所講的聖雅各路這個概念是有連結的。

林局長福山:因為目前花東的部分我們有另外一個計畫,但是那個最主要是在台9花東景觀大道,所以針對台11線委員提的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有時間跟部落做一個整體盤點?

林委員倩綺:是不是會後也跟本席做一個補充,包括台9、台11的部分,還有中間聯絡的路網,就是你們在外島推的臺版朝聖之路跟本席去年所講的福爾摩沙路線路網的概念,麻煩你們在會後把相關的資料讓本席知道,而且來跟本席做一個溝通跟補充,好嗎?

林局長福山:好。

林委員倩綺:謝謝。

主席:謝謝,官員請回。

再來請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林德福委員不在。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黃捷、蔡其昌、林德福、邱志偉、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黃捷書面質詢:

目前國內販售之具備高階駕駛輔助功能車輛在國外已能實現市區自動導航、路口轉彎及自動變換車道等功能。惟受限於我國現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七之二項「轉向系統」之限制,這些功能在台灣均無法合法啟用或遭到大幅限縮,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且讓台灣在自動駕駛落地進程上與國際脫節。

我國現行法規是基於舊版聯合國UNR79標準制定,限制最大側向加速度不得超過3m/s2,僅允許駕駛人發起之變換車道(ACSF C),不允許系統自主變道,也不允許車道維持(ACSF B2),更缺乏自動駕駛系統於市區道路的標準。導致高階自動駕駛系統在台灣無法檢驗、無法使用。

然而,國際最新標準UNR171已於2024922日正式實施。R171採取車廠宣告機制,也允許在滿足特定條件突破3m/s2的側向加速度限制,更訂定專為市區設計的章節及辨識交通號誌與路權的基準。

交通部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具體時程:

一、參照最新R171標準,儘速修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四十七之二項,廢除不合時宜之限制。

二、交通部應建立符合R171標準,包含「虛擬模擬測試」與「複雜場景實車測試」之檢驗能量。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案由:針對現行行人穿越道「綠燈閃爍時不得起步」之規定,鑑於社會大眾對法規認知與實務執法存在巨大落差,且相關違規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關聯性偏低;為避免執法流於「懲罰不知情民眾」而未解決「行人地獄」根本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要求檢討執法優先順序,改以「教育宣導」與「勸導」為主,並落實「以人為本」的交通管理策略。

說明:

一、民眾對「閃光綠燈」認知普遍不足,直接開罰有違信賴保護

1.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條規定,行人專用號誌綠燈閃光顯示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然近期大量民眾反映,根本不知道有此規定,直覺認為「閃爍是提醒盡快通過」或「把握最後秒數」,導致在綠燈尚餘數秒時起步卻遭開罰500元,引發強烈民怨。

2.多數民眾並非蓄意違規,而是對號誌燈號意義產生誤解。在長期缺乏足夠宣導的情況下,公權力未先盡告知義務,即針對非惡意、低風險的行為進行裁罰,實難獲民眾信服,亦易造成「政府搶錢」之負面觀感。

二、執法資源錯置,無助於實質改善「行人地獄」

1.據交通部與監察院數據,我國行人路口死傷事故,主因多為「車輛未停讓行人」及「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者占比超過5成;而行人違規雖占約3成,但高風險樣態應為「闖紅燈」或「任意穿越車道」。

2.「綠燈閃爍起步」多發生於行人確認無車後加速通過,與「闖紅燈穿越車陣」之危險程度截然不同。若警力將重點放在取締「還有秒數時起步」的行人,而非集中火力嚴懲「惡意逼車、不禮讓」的駕駛,顯然是抓小放大,無法有效降低行人死亡率。

3.解決行人地獄的核心在於建立「車輛停讓文化」與改善「路口幾何設計」(如行穿線退縮、庇護島),而非透過處罰資訊不對稱的行人來衝高執法績效。

三、缺乏風險分級,一律開罰500元不符比例原則

1.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針對行人違規一律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2.然而,在「車流靜止且綠燈尚有秒數」的安全情境下起步,與「車流繁忙時闖紅燈」相比,風險天差地遠。將兩者處以相同罰則,且未考量部分行人可能因步速較慢或判斷秒數不及而誤觸法網,顯有違比例原則與行政罰之衡平性。

四、具體政策與執行建議綜上所述,本席要求行政院督促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以下三點進行檢討與改善:

()加強法規宣導,填補認知落差

請交通部與教育部合作,將「行人號誌燈號意義(閃綠燈=禁止新起步)」納入交通安全教育重點,製作簡易圖卡透過社群媒體、鄰里系統廣泛宣導。

建議於行人號誌燈桿或路口顯眼處,增設文字或圖示說明(例如貼紙標示:「閃爍時請勿進入路口」),在不更動號誌硬體的前提下,提升資訊傳遞的直觀性。

()調整執法策略:先勸導、後取締,並落實「微罪不舉」

請警政署通令各級警局調整執法優先順序:將警力集中於取締「車不讓人」及「行人闖紅燈」等高風險違規。

針對「綠燈閃爍起步」但未阻礙交通或未造成危險者,應優先採行「勸導」或「口頭警告」,避免動輒開單。建議設定宣導緩衝期,待社會大眾認知普遍提升後,再視情況檢討執法強度。

()檢討秒數設定,落實高齡友善

請交通部通盤檢討路口行人號誌倒數秒數之設定公式,確保「綠燈穩定顯示」之時間足以讓長者或行動不便者從容步入路口,而非透過縮短綠燈時間變相增加行人違規風險。

五、結語 改善交通安全應「以人為本」,執法目的在於安全而非處罰。面對「行人地獄」挑戰,政府應優先解決車輛威脅與路口設計缺陷,對於因資訊落差而產生的輕微違規,應以教育與提醒取代懲罰,方能真正贏得民眾對道安政策的支持。

委員林德福書面質詢:

問題一

為降低「行人路口交通事故」死傷,立法院已修法,針對「車輛行經路口不停讓行人」提高處罰,113年度警方共取締11萬件「路口不停讓行人」!

「行人民眾」過馬路時,不會無時無刻「拿手機開錄影自保」,但遇到未禮讓行人之車輛,「行人民眾」也無法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當作檢舉證據,在「隱私權」與「行人安全」兩者間該如何權衡?對此,交通部有何解套作法?

問題二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2023年版「日本人在台安全指南」,提醒日本人在「台灣」外出時請務必注意預防交通事故。

「該指南」提到「台灣人口」約為「日本人口」的五分之一,但到2021年「台灣交通事故數量」超過了「日本國內交通事故數量」,交通事故的風險比日本還高。

本席建議「交通部」配合「地方政府」,在民眾常去的公園、市場或「外國觀光客」常去的觀光景點「周邊人行道」,譬如,台北的北門郵局、101大樓周邊的「行人穿越道線」,優先導入「科技執法」,由「政府」直接取締車輛未停讓行人!一方面可以保障行人安全,二方面又可以洗刷國際上對台灣交通事故負面觀感!

問題三

「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至112年底累計超過11億元,主要原因包括「車牌偽變造」、「車牌位置被遮蔽」及「未懸掛車牌」等。

立法院今年在5月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加重處罰,偽造車牌累犯,更可直接沒入車輛,相關條文已於930日施行。

據統計,「偽造車牌案件量」從2023251件,2024年暴增至1271件,請交通部會後提供本席書面資料說明,加重處罰偽造、變造車牌新法上路後,「取締假車牌案件」數量變化與「國道通行費欠費」問題是否有所改善?

問題四

本席關心捷運「中和光復線」規劃進度,這條路線永和、中和鄉親都十分支持興建,不分朝野黨派都支持興建「中和光復線」,未來若能完工通車,將可有助於大巨蛋周邊人潮運輸分流

據了解「中和光復線」新北市部分正在辦理「可行性研究」,台北市正在修訂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相關報告未來送「交通部」時,本席希望「交通部陳部長」全力支持與協助,讓「中和光復線」能儘早啟動下一步「綜合規劃階段」。

委員邱志偉書面質詢: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針對台灣「行人地獄」汙名未除,政府所謂「強力執法」受限於法規自我綑綁與隱私權過度保護,導致全台數十萬支監視器淪為裝飾品,執法流於形式。本席要求行政院參考國際先進國家經驗,立即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除警示牌規定、推動治安監視器雙軌認證,並落實物理減速工程,以杜絕駕駛人僥倖心態,徹底保障行人安全。

一、「強力執法」淪為口號,制度設計縱容僥倖

政府雖屢次宣示要洗刷「行人地獄」汙名,並強調推動強力執法。然而,檢視實際運作,現行制度存在巨大的結構性盲點。目前法律體系將攝像鏡頭區分為具備度量衡檢定且需設置警示牌的「科技執法設備」,以及僅供治安偵防用的「路口監視器」。

此種分類導致全台數十萬支遍布路口的治安監視器,除非涉及刑案(如車禍肇事),否則即便拍到車輛未禮讓行人,警方亦無法據此開單,否則將面臨行政訴訟敗訴風險。此即告訴民眾:「只要避開少數有掛牌的科技執法路口,其餘路口皆可僥倖違規。」這種「點狀」而非「面狀」的執法,實質上是在縱容違規,讓監視器淪為無牙老虎。

二、「警告標誌」成為違規者的護身符,法規自我閹割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採用固定式儀器取締違規,必須在前方設置警告標誌。此一立法原意雖為避免隱密執法,但在行人安全已成國安問題的今日,卻變成了違規駕駛的「護身符」。

駕駛人養成了「看到牌子才煞車,沒看到牌子就衝」的投機行為。相較於保護駕駛人的「預知權」,本席認為行人的「生命權」應置於絕對優先地位。

三、國際執法趨勢:打破隱私與程序枷鎖

相較於台灣的自我綑綁,交通先進國家早已採取更積極手段:

1.法國(打破專用迷思):已實施「遠端錄影開單(Video-verbalisation)」,法律授權警察可直接利用一般路口監視器取締未禮讓行人。2025年起更擴大導入AI檢測,顯見「隱私權」不應無限上綱阻礙公共安全。

2.英國(打破警示迷思):駕駛人預設所有鏡頭皆在運作,路口無需逐一設置警告牌。推動Operation Snap 鼓勵民眾上傳行車紀錄器檢舉,形成全時全域的監督網。

3.日本與荷蘭(打破執法迷思):荷蘭普及「斑馬線抬高(Speed Table)」,日本實施「Zone 30」及路口窄化設計。不只靠罰單,更靠物理環境迫使車輛減速。

四、建請行政院立即推動「三箭改革」,杜絕違規僥倖

為徹底根除行人地獄,本席要求行政院針對以下三點提出具體改革時程:

1.修法解套(隱形執法):立即研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將「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違規」(如未禮讓行人、闖紅燈)列為免設警告標誌之例外項目。讓執法「隱形化」,創造駕駛人「隨時可能被抓」的心理壓力。

2.科技賦權(雙軌認證):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推動「治安監視器雙軌認證」。透過軟體升級與AI驗證,讓現有數十萬支治安監視器在通過準確度檢驗後,具備交通執法效力,實現無死角監控。

3.工程強制(物理減速):國土管理署應將「路口瘦身(人行道外推)」與「行穿線高起」列為市區道路改善的標準配備,而非示範項目。讓駕駛人面對物理障礙「想快也快不了」,從根本消滅違規可能性。

綜上,行人安全不應是運氣問題,而是制度問題。唯有建立一個「違規成本極高、僥倖機率極低」的交通環境,才能真正回應國人對行的安全的期待。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執法數據暴增」背後的治理意涵與潛在風險──檢視科技執法成癮與行政癱瘓問題

一、執法數據的疑議

根據警政署提交的報告顯示,科技執法開單件數從112年的46萬件,於114年(至10月)已飆升至144萬件。數據暴增若未伴隨違規行為的大幅收斂,則僅能證明政策手段的失敗。違規數字越抓越多,顯示「科技天眼」未能有效改變駕駛人行為模式,質疑警政署已將科技執法視為「罰單提款機」,而非真正守護交通安全的工具。

請警政署應於一個月內,交出「科技執法績效總體檢報告」。報告必須兩個欄位對照:「該路口年度取締件數」V.S.「該路口年度事故下降率」,若路口是取締量暴增但事故率未顯著下降(低於10%)的,請列出負責單位和改善計畫。

二、「陷阱式執法」與速限檢討的矛盾

警政署雖稱將配合道路主管機關檢討速限,然而實務上卻是「測速照相先蓋、罰單先收、速限檢討慢慢來」的顛倒順序。

現行法規下,許多路寬超過10米、視線良好的大馬路,速限仍訂於50公里,警方卻在此處架設照相機。這種「工程設計不良,由民眾荷包買單」的行為,即是民眾最痛恨的「陷阱式執法」,嚴重損害政府執法的正當性與公信力。

警政署應立即盤點所有公告速限低於「85分位自由車流速度」超過20公里的路段。針對這些速限不合理的路段,在工程單位尚未完成速限調整或道路瘦身等物理減速工程前,警政署應承諾「暫停」該處的測速執法,改用「LED 警告牌」代替。

請警政署在115年度預算審查前,提供「速限爭議路段盤點清冊」。內容應包含:全臺超速違規率異常偏高之測速桿,並說明其是否涉及速限不合理之爭議。

三、行政癱瘓與AI審核的黑箱

114年科技執法產生高達144萬張罰單,依照現行規定,每張皆需員警人工複核。如此龐大的工作量,不僅導致基層員警行政過勞,更嚴重質疑其複核品質,是否造成「AI獨裁、員警橡皮圖章」現象?

請警政署立刻研議「AI執法容錯機制」與「第三方驗證制度」,以分擔基層審核壓力,確保執法精準度。

請警政署在115年預算審查前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審核這144萬張罰單,到底排擠了多少原本應用於巡邏、維護治安的警力工時,並提出解決行政過勞的具體方案(包含評估外包可行性),確保警察資源優先投入治安維護,而非交通行政。

行人交通安全政策與速限執法總體檢

一、針對「核定」不等於「完工」的灌水績效

拒絕「灌水績效」,嚴查標線型人行道濫設與防滑係數。行政院宣傳「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4400億元,截至目前雖宣稱核定655案、補助117億元,然「核定」不等於「完工」。上述案件中實際完工驗收比率為何?是否有大量預算僅是讓地方政府大量劃設廉價的「標線型人行道」充數?標線型人行道缺乏實體阻隔,不僅易遭車輛違規佔用,若防滑係數(BPN)未達65以上,雨天更將成為機車族與行人的隱形殺手。本席要求相關單位一周內提供655案之「完工率」、「實體與標線型工程比例」及「防滑係數檢測報告」,切勿讓數百億預算變成全國最大的「綠色油漆採購案」。

二、針對「陷阱式執法」與速限合理性

終結「陷阱式執法」,速限應回歸科學與工程導向現行許多路段路幅寬敞筆直,駕駛人依視覺感受之「自由車速」行駛,往往高於公告速限,卻因政府未依據「85分位自由車速(85th percentile speed)」制定速限,亦未進行道路瘦身等視覺降速工程,導致「路寬像國道,速限像巷道」。此種「寬路低速限」僅依賴測速照相開罰,無異於對民眾進行「陷阱式執法」,更是行政怠惰轉嫁成的暴政。本席要求相關單位於三個月內盤點「路幅設計速度」遠高於「公告速限」之路段,優先進行工程改善(如縮減車道、增設庇護島),在改善完成前應以警告牌面取代測速執法。

三、針對《設施條例》執行不力與權責踢皮球

落實《設施條例》公權力,排除路障列為補助KPI《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賦予公權力排除變電箱、電桿及違建等路障,然實務上仍見障礙物佔據人行道,輪椅族被迫與車爭道。相關單位不應再以「用地取得困難」推諉。本席要求將「路障排除執行率」列為明年地方補助款之關鍵考核指標(KPI),針對執行不力之縣市應縮減補助。

結語:測速照相是為了管理風險而非搶錢,標線型人行道僅是止血帶,實體工程才是外科手術。本席要看到的是「路暢通」,而不是官員的「會議記錄暢通」。請行政院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具體改善時程與執行計畫,切勿以空泛文字敷衍塞責。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繼續開會以後再進行法案的逐條審查,跟法案無關的機關代表可以先行離席。

我們現在休息。

休息1329分)

繼續開會1335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法案逐條審查程序,各案先一併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也一併宣讀,全部宣讀完後再逐案進行協商處理。在宣讀的過程中,大家上午一整天開會都非常辛苦,中午也還沒有用餐,所以請列席官員可以自由用餐。

現在請宣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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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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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動議:


主席: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現在就各案彙整的條文對照表逐案進行協商,首先處理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請各委員及行政部門看一下,從第三十一條之一開始,我先徵求一下大家的意見,如果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沒有到場的話,這一案我們可能就先保留,好不好?這樣可以比較加速進行的速度,也請各黨團的助理協助告知一下,提案委員和連署委員,我們一定要尊重,還有本委員會委員,我們一定尊重。

針對第三十一條之一。邱若華委員,這是你的提案,你有沒有要補充?

邱委員若華:謝謝召委,我補充說明,上一次在委員會有向交通部提出,次長當時有提到114年每個月平均件數是5,700件,一年是68,000件,所以我們推測114年的數量還是高於113年,因為當時次長說數量有下降,所以就是保留。我們看到因為過去可以取締,民眾可以檢舉,所以數量非常的高,現在民眾已經沒有辦法再進行檢舉了,所以數量是下降的,有鑑於這個原因,本席還是主張會朝這個方向去修訂,謝謝。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第三十一條之一其實是增加罰則,即提高罰鍰。

廖副司長謹志:部裡面建議還是先維持現在的額度,透過持續加強宣導及執法來讓民眾慢慢知道這樣的規定,但還是尊重委員會最後的審查結果。另外,針對第四項的部分,會同衛福部訂定實施宣導辦法的部分,我們建議免予增訂,這個部分建議用附帶決議方式來請相關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及執法,以上。

主席:請衛福部說明一下。

陳簡任技正麗娟:有關委員所提的第五項,就是會同衛福部訂定這個部分,在這邊說明一下,有關騎乘機車或者是行駛汽車時的安全管理,其實是涉及交通部,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由交通部本於權責辦理。我們看到上面第四項的部分也是由交通部定之,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由交通部本於權責定之。

主席:因為若華委員的版本是機車騎士使用手提裝置,等於是講行動電話,由原本的罰鍰提高為2,000元;還有,有幾位委員的版本都是針對香菸,現行汽機車在行車時吸食香菸的處罰是600元,要提高到2,000元。但是我記得交通相關法規裡面其實有1,2001,800這樣的罰鍰額度,如果要一次提高到2,000,有沒有可能有罰鍰的建議,還是怎麼樣來match?委員這邊有沒有其他的想法?不然這樣子比較難再進一步。

邱委員若華:我想請司長說明,原本的罰鍰是600元,可以說明一下現在還有哪些罰鍰也是600元嗎?

林司長福山:針對委員詢問的部分,我來做一個說明。

主席:請說。

林司長福山:在處罰條例裡面,最低是300600900,接下來是1,2001,5001,800,大概是這樣子的級距,單項罰鍰的部分有1,0003,000,針對邱委員所提的部分,我是做這樣子的建議,因為現行騎乘機車手持行動裝置的部分是1,000元,現在要提高到2,000,因為它原來的基底比較低,提高到2,000就是雙倍,我建議可以考量提高至1,200或者是1,500這樣的區間。至於汽車上吸食香菸等相關的部分,因為如果在不該吸菸的場所吸菸的話有另外的法令適用,在道路上面吸菸的話,後面有一個處罰要件是致有影響他人安全,我建議600比較適當的是提高到第三個級距,也就是900

第三項針對汽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相關部分,這個部分的相對行為是比較單純,不像前面說的手持手機,因為手持手機還包括發簡訊等等相關的部分,行為態樣比較複雜,所以必須要有宣導實施辦法。針對手持香菸的部分,就是一個很簡單的手持香菸,應該是沒有必要增訂第四項,還要訂一個宣導實施辦法。終結以上說明,這邊建議前面的一千元是不是提高為一千二或一千五作為考量?後面六百元的部分是不是提高到九百元?然後第四項可以不用增訂?以上大概做一個建議。

主席:黃健豪委員剛進來,我們在討論之前,因為這兩個樣態是現在已經有罰鍰,但可能提案委員會覺得現在罰鍰不足,而造成還是有這樣的違法狀況。你們看一下,因為現在變成都是邱若華委員跟黃健豪委員的版本,只是罰鍰的額度不同。

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針對抽菸的部分,我今天上午在提案說明的時候有提到一件事,第三十一條之一主要規範的目標是騎車、開車時候分心的狀況,前面兩項是針對手機的部分,第三項則是針對抽菸的部分。如果開車的時候拿手機跟騎車的時候拿手機會分心的話,我想開車的時候抽菸跟騎車的時候抽菸,同樣也會有分心的問題。剛剛提到在不適當場所抽菸會有另外的法規處理,這個沒問題,這個我知道,那是屬於空污法或其他部分,會有檢舉。但現在其實這個條文寫得很明確,是因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的時候,所以才要裁罰,並不是因為他抽菸而罰他,而是因為他抽菸導致影響行車安全才要罰他,所以它的脈絡跟前面兩件事情是一致的,不是因為抽菸而要罰,是因為抽菸的過程或是分心的狀態,所以才要罰。我是覺得前面手持手機從一千罰到兩千,抽菸降到六百這件事情,我覺得在數字比例上面不太一致,覺得應該把罰鍰一致化。

另外上午我也提到一件事情,現在的抽菸並不是單純傳統的紙菸而已,現在菸有很多種,包含電子煙、包含加熱菸。

主席:電子煙現在是違法的。

黃委員健豪:對,我當然知道違法,但很多人還是在抽,市面上是有流通的,客觀事實是如此嘛!也就是說加熱菸的樣態或是電子煙的樣態,跟傳統紙菸都不一樣,它們還是會有很多操作的過程。因此我覺得這部分,希望在針對影響他人行車安全方面的罰鍰不能只有六百元,這是我的見解;以上,謝謝。

主席:次長。

伍次長勝園:剛剛這樣聽起來,我是不是可以建議,針對第二項機車駕駛人用手機的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調為一千二?另外抽菸致影響安全的部分,我們建議把它提高到一千二,是不是可以這樣子?還有剛剛講的宣導辦法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就不要訂定了,以上建議請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

主席:好,就依照剛剛次長所說,第三十一條之一黃健豪委員跟邱若華委員的提案就照剛剛次長所建議的罰鍰額度修正通過。

廖委員先翔:就照剛剛的決議,我只是補充一下。

我覺得法有一個邏輯性,都是為了行車安全,我們法令很明確地寫使用行動電話,或者抽菸等等,類似的行為都是因為他的手沒有在方向盤上面,然後在做其他行為,如果不在上面所述的其他行為呢?比如說開車會吃零食,對不對?其實我覺得法要有一致性的邏輯,在未來做調整的時候,應該是有一致性的邏輯,若去針對個別樣態,樣態會舉例不完。一樣都是行車中,比如說在停等紅燈,其實也是在行車中,我們也不可以用手機,但是跟在有速度行駛的時候使用手機,其實危險性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在罰鍰上面可能也可以訂定不一樣的級距,因為我自己沒提版本,但後續若有再調整道交條例的時候,我覺得這兩點都可以給交通部參考,謝謝。

主席:確實,如同剛剛先翔委員的講法,我們希望駕駛完全都是合乎行車作業要點,而不是分心去做其他的事,所以手機跟香菸是大眾比較常見可舉證的一個樣態,但是還有其他的樣態,這個部分就請交通部帶回去研究,好不好?

我們看一下剛剛的這個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現行法規的部分,我們現在把修正後的版本用紅字列出來請在場委員看一下,就是「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另外「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也是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請教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就修正通過。附帶決議等一下請行政部門把版本寫出來,也給在場委員過目,好不好?

再來第七十九條徐富癸委員提案,是不是只有徐富癸委員一位?徐富癸委員或是連署委員,有沒有需要說明?沒有的話是……

伍次長勝園:是不是我說明一下?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伍次長勝園:跟徐委員有溝通過,他大致同意我們的意見,這邊就不予修正,謝謝。

主席:好,我們就參照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再來是第八十六條柯志恩委員等提案。柯志恩委員或是連署委員有沒有意見?本席特別提到學校跟醫院的部分,如果沒有減速的話,其實就應該要加……如果因而造成相關的事故,包括受傷、死亡的部分,其實這也跟今年三峽學校發生的悲痛案件一樣。我想該經過學校、醫院等標示的路段,因為學校跟醫院就是年長者跟年幼者,以及重傷者、行動不便者會比較多,所以不減速慢行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請教行政部門可以接受嗎?好,第八十六條照柯志恩委員等16人的版本通過。

第九十條,黃健豪委員在現場,黃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本席提的第九十條,其實就是針對毒駕的事實狀態,之前有提到雖然毒駕是規範在第三十五條,但是因為採樣的時間差實務上常常超過兩個月,所以我認為在毒駕這個部分的時間表,應該是以檢驗結果出來之日才開始起算。當然中間過程有些文字上修正,依據這兩天的溝通,我想可以依照交通部提的文字,因為他的文字其實跟我的文字在精神上是一樣,只是作些調整而已,所以我覺得應該是依照測試檢定案件的截止日之後起算兩個月,是比較合理的狀態。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就是勿枉勿縱啦,對不對?行政部門是不是有跟委員溝通之後的再修正版本?有文字調整嗎?

廖副司長謹志:有,這部分有跟委員溝通,而且提出我們修正文字的版本。

主席:好,是不是在電腦上面show出來這部分?是不是請委員們看一下電腦上面?就是建議依黃健豪委員提案再修正如下:「有下列情形,其起算日或舉發期限依各款規定辦理:一、車輛駕駛人經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檢定者,其期間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跟七十三條,就是所謂的毒酒駕,是不是?

在場人員:毒駕。

主席:毒駕,好,所以就跟剛剛黃健豪委員所講的核心精神是一樣的,就是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

再來,第二,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委員跟行政部門都可以接受?

黃委員健豪:可以接受。

主席:我們就依黃健豪委員等十七人的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附帶決議,有出來了嗎?好,我們宣讀一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說明:駕駛人騎乘機車或行駛汽車時抽菸,煙霧與煙灰隨風四散,常致影響後方用路人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更可能衍伸隨手丟棄煙蒂之環境汙染及二手菸危害情形,惟目前執法強度並無法產生足夠之嚇阻效果,爰請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應自本權責持續加強宣導及執法力度,避免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時抽菸致影響他人安全。

提案人:邱若華  廖先翔  黃健豪

主席:請問委員可以接受嗎?好,謝謝。附帶決議通過。

現在進行大眾運輸法。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邱若華委員等人提案,邱委員有沒有要補充?

邱委員若華:沒有。

主席:非常好,把環境永續跟淨零減碳的目標放進來,這也是我們2050淨零排放的一個方向,尤其大眾運輸、大眾捷運系統都應該要考慮,行政部門是不是可以接受?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我們接受,按照委員提案通過。

主席:那就依照邱若華委員等提案通過。

第三十九條,我們現場有李昆澤委員,請發言。

李委員昆澤:現行的第三十九條,僅僅是概述這種事故的通報原則,其實並不能反映不同的捷運系統,在相關的設計、路網的特性,還有風險型態上面的差異。這一次修法主要是增訂授權,使地方主管機關依照他們轄管的系統運作風險要求營運機構制定而且要定期檢討行車事故以及異常事件的應變計畫,使應變計畫能從被動的反應轉為主動的準備,來補強目前事前準備不足的制度缺口,以上。

主席:好,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我們看到蔡其昌委員等人有一個修正動議,我們也一同來討論,請行政部門這邊回復。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這條的修正草案,包括李昆澤委員跟蔡其昌委員的草案,我們都原則表示支持,但是有關李昆澤委員的部分,我們在各項有做一些文字的調整;蔡其昌委員今天早上所送出來的臨時修正動議,文字上我們原則上都接受,其中有關第……對不起,有一項就是中央跟地方的,對不起,那是第四十三條。第三十九條沒有意見。


主席:第三十九條,我看到行政部門是不是有建議的文字?李昆澤委員是不是看一下?因為核心精神都不變。

李委員昆澤:有,交通部有來跟我做相關的對話,原則上,我接受他們的文字修正。

主席:好,第三十九條是不是照李昆澤委員跟蔡其昌委員兩委員的版本修正後通過?文字的部分現在秀在螢幕上,有需要念一遍嗎?不用,好,請大家過目,因為這可能都已經跟提案委員說明過了,而且已經達成共識,那第三十九條就按李昆澤委員及蔡其昌委員的提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蔡其昌委員有修正版本嗎?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沒有。

主席:好,行政部門的意見如何?

楊局長正君:沒有意見。

主席:是可以接受,是不是?

楊局長正君:建議按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按蔡其昌委員提案通過。

第四十二條,一樣是蔡其昌委員的提案,請教行政部門有沒有相關意見?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沒有意見,建議按照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主席:好,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要給從業人員緊急應變訓練,並且確實了解標準作業流程,我想這非常重要,把文字納入,讓大眾捷運法更加嚴謹、完整。第四十二條就依蔡其昌委員等人提案通過。

第四十三條有李昆澤委員提案。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第四十三條主要是事故調查,還有後續的改善,其實就是安全管理的核心,但是現行第四十三條的規範過於概括,不足以確保營運機構落實檢討跟改善,所以我這一次修正是將原條文調整到第一項,並且增訂營運機構必須提交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保存、運轉及保養紀錄等義務,使安全管理具有可稽核與透明性,同時也明確要求營運機構及其人員,配合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的調查,以及運輸事故調查法的整合,確保重大事故的完整性跟獨立性,以上。

主席:請教行政部門的建議。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原則支持,但是有關李昆澤委員的版本,我們建議略作文字修正;那蔡其昌委員的版本,因為早上提出來的臨時動議跟部版的文字是一致的,其中有關第三項,就是紀錄應予保存的部分,其保存的項目、期限、管理事項,交通部的建議版本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那委員的版本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我想我們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

主席:我看到部這邊的修正建議意見是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楊局長正君:是的,第三項。

主席:但是你說蔡其昌委員的版本是要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相關的意見?

李委員昆澤:我看還是要由中央定之,好不好?有沒有問題?

楊局長正君:因為這是一個法制作業,基本上每一個地方的捷運系統目前直接的監理權責是在地方政府,如果法規的部分由中央定之,而每一個地方有它的差異性,那我們處理起來相對來講會比較複雜一點。

主席:所以召委剛才就請你表示意見嘛,然後你們又說,不管委員的提案是「中央」或「地方」,你們都遵照委員會的決議,然後我就故意點你一下,你看你現在又講說……

楊局長正君:我們尊重、我們尊重委員會的決議。

主席:沒有,「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其實各地方現在的捷運都是……是不是由捷運公司?有公司、有捷運局嘛!但是營運的是捷運公司…

伍次長勝園:一般是交通局。

主席:交通局,對不對?

楊局長正君:營運是捷運公司,監理機關是交通局。

主席:對,所以如果由地方政府定之的話,其實也是交通局定。

伍次長勝園:對,交通局。

楊局長正君:對。

主席:但是現在我們各縣市的捷運,其實有捷運、有輕軌等等,也都適用大眾捷運法嘛!

楊局長正君:嗯。

主席:對,所以這樣的話,本席還是建議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那地方政府如果有因地制宜還是什麼特殊的部分,可能他可以再做一些附加,但overall的部分是不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確保全臺大眾捷運系統有一個妥善的標準,好不好?大家有沒有意見?

李委員昆澤:尊重召委……

主席:好,這樣子的話,第四十三條就依照部所再提出來的文字,其中在第三項裡面「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文字,就依照交通部今天所提出來的文字作修正。

好,第四十三條如果沒有意見的話,那就依照李昆澤跟蔡其昌委員的版本,文字修正後通過。

再來,第四十三條之一,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第四十三條之一,主要是我認為現行法律對於一般的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其實都缺乏明確的調查還有監理的機制,所以造成地方主管機關在面對非重大事故時執法的工具不足。這次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稱重大事故之事件進行檢討與調查,並且依照結果要求營運機構限期改善,依法裁處或究責處置;營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該要配合調查。這個增修我認為是讓地方的監理不再停留於形式性的檢查,而是能夠真正落實風險導向的監理,這是修法的主要目的。

主席:第四十三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表示意見。

楊局長正君:我們感謝委員提案,這個我們表示支持,兩個地方略作文字修正。

主席:你們是刪除,是不是?刪除文字還是怎麼樣?

楊局長正君:沒有,本來有個地方是「認定」,改為「所定」;「如認有」改為「認有」,應該是在第二項的部分。

主席:因為你提供的書面資料,修改的地方沒有劃底線,所以我們再確認一下,我也請在場委員一起確認。第8頁,我們現在討論的都是左邊第一欄交通部的文字,在第9行嗎?各位委員看這樣子可以接受嗎?

李委員昆澤:可以按照交通部的修訂文字。

主席:好,如果其他委員沒有其他意見的話,第四十三條之一是李昆澤委員的版本,我們就依照李昆澤委員的……是不是蔡其昌委員有修正動議?

好,那這樣子,第四十三條之一就依照李昆澤委員跟蔡其昌委員的修正動議,共同再修正後通過。

好,第四十五條之三,請鐵道局說明一下。

楊局長正君:這一條我們表示支持,但是其中有關「捷運沿線施工安全作業標準」的文字,我們建議修正為:「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

主席:一樣,就是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的部分。

楊局長正君:是的。

主席:在場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依蔡其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好,第五十一條。請行政部門直接先說明一下。

楊局長正君:第五十一條我們也是表示支持,早上蔡其昌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因為修正條文會連動到剛剛其他的修正條文,所以修正的款次相對比較多,我們建議就按照蔡其昌委員的修正動議予以通過。

主席:好,在場委員有沒有相關建議?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依照蔡其昌委員等人的修正動議通過。

再來是第三個部分──鐵路法。請大家看一下鐵路法,針對鐵路法,我們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首先是第二十六條,盧縣一委員或連署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

因為提案委員和連署委員不在場,本條暫時不予處理。

再來是第三十五條。請鐵道局局長說明一下你們和盧委員溝通的部分。

楊局長正君:第二十六條我們有跟盧委員做過報告,委員表示瞭解,就是本案有關優待票的法源應該是要回到老人福利法或者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來提供優待和差額的相關補貼。

主席:好,既然已經溝通過了,第二十六條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再來,第三十五條也是盧縣一委員的版本。

楊局長正君:相同的情況,是的。

主席:好,一樣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是陳俊宇委員的版本,提案委員或連署委員有沒有要說明?

如果沒有的話,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會,建議按照委員提案通過。

主席:好,就是如果有狀況的話,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是不是?這個接駁應變計畫平時就已經有先擬定?

楊局長正君:有。

主席:要由鐵道局……

楊局長正君:其實現在就有。

主席:所以主管機關是鐵道局,對不對?

楊局長正君:是的。

主席:好,第四十條就依照陳俊宇委員提案通過。

第五十六條之四是台灣民眾黨黨團的提案。

第五十六條之四還有第六十七條之三

林委員俊憲:主席。

主席:是,請說。

林委員俊憲:第五十六條之四可以發言嗎?

主席:是,請說。

林委員俊憲:我想第五十六條之四,還有第六十七條之三、第六十八條之四,大概都是相同的事情,就是大家關心到我們鐵路員工遭受暴力對待的案例,現在情況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臺鐵的員工受暴事件,在2022年只有兩件,我看你們今年的報告,到現在已經有13件,而且不是特定車站,在很多營業處都有。所以本席也支持透過立法要強化保障我們臺鐵員工,對於施暴的行為,過去沒有的,現在應該要明定一個罰則,讓我們臺鐵的站務人員,還有列車長,不要成為無端的受氣對象。但是我看一下我們臺鐵目前的安全配置,確實有需要加強,目前全臺灣臺鐵只有在臺北站、高雄站,還有屏東的歸來和麟洛兩個站設有保全人員,我的意思是我們不能只依靠鐵路警察,根本沒有辦法保護我們,不夠人力來保護我們的臺鐵同仁,你看就算設有保全,臺北、高雄才各三個,屏東兩個站各一個人,在中部、南部、東區的營業處完全沒有,現在臺鐵已經列為國家關鍵的基礎設施了,如果我們員工受暴事件頻繁發生,這實在也是個矛盾的笑話,我們不能只依靠鐵路警察。

所以我是覺得臺鐵應該要依照車站的規模,還有人流的數量進行整體安全評估,尤其在一些特等站,像直轄市的臺北、臺中、高雄、臺南,或者像花蓮觀光客多的,應該要增聘保全的人力,未來再逐漸擴大到人潮較多的車站,至少在第一階段,這些直轄市站還有特等站應該要先增加、增聘人力來保護我們臺鐵的員工,讓第一線的同仁減少他們職場受害的狀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針對條文的部分,俊憲委員有需要請臺鐵總經理這邊回應嗎?好,我們是不是臺鐵這邊……

林委員俊憲:請臺鐵說明一下。

主席:來,麻煩。

馮總經理輝昇:報告委員,有關於委員提出第五十六條之四的條文,我們是支持,也會全力來配合,委員剛才提到保全的部分,因為委員還有召委都多次有提到,我們已經進行全面盤點,我們在一個月內會把它盤點完,全面來做提升,也符合修訂條文相關的規定,以上。

主席:對,因為主要還是有分大站、小站,業務量其實也都不同,如果可以,我們先從六都再各縣市,至少這樣子分門別類,因為一定是要先做,你才能夠往改革的方向走。

好,第五十六條之四是不是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可不可以補充一下?

主席:來,楊局長。

楊局長正君:因為今天我們桌上有一個司法院的書面意見,它是有提到從業人員的定義不夠清楚,經檢是我們目前鐵路法裡面有提到兩種人員,一個是鐵路從業人員,一個是鐵路行車人員,行車人員的部分在第五十六條之四有非常明確的定義跟相關合格基準的授權,由交通部來定之,同樣的,我們等一下在第六十八條之四會提到從業人員如果遭受相關的騷擾或攻擊的時候,會有法律上對應的刑罰或者是罰則,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建議參照司法院的書面意見,將從業人員的定義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三項,也就是最後這一項,現在講的是「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加上文字,修改為「前項鐵路從業人員及行車人員之定義」,換句話說,我們在後續的子法規則裡面把定義定得更為明確,或許在未來的執法上面,相關的定義會比較清楚,也就是在第六十八條之四所受到法律處罰的客體會相對明確,我想這是參照司法院這樣的意見做一個臨時的補充。

主席:好,各位委員針對剛剛提案說明有無意見?黃健豪委員,請。

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我想確認一下,因為提案委員好像沒有在場,但我要確認一下,鐵路行車人員跟鐵路從業人員是不同行業嗎?還是鐵路從業人員本來就包含行車人員?

楊局長正君:跟委員報告,鐵路系統的從業人員範圍比較大,譬如售票的人,或者在剪票口協助旅客進出的同仁。但鐵路行車人員現在在相關子法規則定義得非常清楚,有五類人員,包括駕駛、行控人員、列車長、部分執行車站運轉的站務人員及維修人員,所以他在鐵路安全上有其一定的職責,而鐵路從業人員可能有部分是屬於服務旅客的人員,因為現在有相當大的從業人員會跟旅客有直接接觸機會,所以才會有剛剛後面這些法令的保護對策出來。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局長,我的意思是如果鐵路從業人員的範圍比較廣,因為民眾黨黨團提案的前段文字,也是規定要「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他們前面也是用「從業人員」這個詞,所以後面所謂的「鐵路行車人員」,不確定能不能直接改成「鐵路從業人員」?範圍會太大嗎?

楊局長正君:因為鐵路行車人員有很多嚴格要求,包括駕駛要受1,000個小時的訓練,還要拿到所謂的專業證照等等,這個部分會有一點不太一樣。

黃委員健豪:好,沒關係,我沒有意見,謝謝。

伍次長勝園:召委,我這邊是不是做一個補充?

主席:好,請說。

伍次長勝園:剛剛的這一條,後面那邊除了局長提到的行車人員及從業人員外,第三項應該是「前二項」,加個「二」字,因為分別指的是第一項和第二項,所以是「前二項」,不是「前項」。第一項是指從業人員,第二項是指行車人員,所以第三項規定的應該是「前二項」,就是在「前項」中間加一個「二」字,即「前二項鐵路行車人員及從業人員之定義」。

主席:請大家看上面的文字,就「前二項鐵路從業人員及行車人員的定義」,如果修法通過,鐵道局就要在最短時間內訂出從業人員的範圍,包括實施方法等相關定義以及應實施的部分,對不對?因為現行規定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這些是現在已經有的,現在要再加上從業人員,所以你們要在最短時間內把從業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等,也要一併訂定出來,是不是?

楊局長正君:但是從業人員的標準相對會低很多。

主席:是,就是依照你們的要求去訂定。

請教現場委員,大家如果沒有意見,就依照……

請林俊憲委員。

林委員俊憲:我同意。

主席:好,那就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

再來第五十六條之五,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召委。第五十六條之五主要是修法明定鐵路機構應該建置營運安全管理系統,我認為應該由交通部訂定他們的系統範圍、內容以及建置細則,讓安全管理的要求得以制度化、標準化。針對這次修法,希望能夠確保鐵路安全管理與國際標準接軌,敦促相關單位鞏固自我監督、持續改善的能力,強化公共運輸安全的韌性,實現社會大家對於鐵路安全治理的一個期待,以上。

主席:好,謝謝。

請林俊憲委員。

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其實國際鐵道業者大概都已經全面導入我們現在討論的這個安全管理系統,就是SMS,那我國因為在普悠瑪事件以後,交通部運研所也開始研究相關的計畫,交通部其實在2022年就修正鐵路行車規則,在鐵路行車規則2022年的修正中就有明確要求,各鐵路機構要建立自己的行車安全管理系統,並且全部應該要在2024年,就是去年就要正式上路。但是這個喊了那麼多年,我發現臺鐵最近幾年來的行車異常件數仍然是很高啦!2020632件,再來699件,一直到2023年變777件,去年你可以說因為有天災影響破1,000件,但臺鐵今年也發生很多啦!什麼吊車意外、漏掛車廂或者列車冒進站等等,上半年就有將近400件所謂的行車異常,甚至連所謂模範生的高鐵也在今年第一次發生過站不停的狀況。

所以我要提醒交通部,次長在這裡,這個SMS的建置我認為應該提升到更高的位階,現在都是由臺鐵訂自己的、高鐵訂自己的,李昆澤委員的提案本席是支持的,交通部是不是在這個部分應該要負起一些……就是把這個安全準則的位階再提高一下,要不然有發生那麼多的行車異常,這個實在是……我認為沒有改善就很糟糕了,結果還越來越嚴重,好不好?以上,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感謝委員的提案,這一條我們建議給予支持,有兩個地方的文字略作一個小的修正,主要就是「營運安全管理系統」,我們沒有「營運」兩個字,也就是「安全管理系統」,那最後一項配合做一些調整。

主席:好,如果這個修正後文字沒有意見的話,那我們第五十六條之五依照李昆澤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後通過。

第五十七條,先翔委員要不要再說明一下?

廖委員先翔:謝謝。抱歉,上面有兩個我的版本,因為我去年有提一個,然後今年再提一個,這次主要是針對廖先翔等25人擬具的條文來做討論。其實之前也有跟鐵道局做相關的討論了,提出修法當然就是我們的鐵道當然有環臺鐵路,那是運輸量能比較高的,以運輸需求為主,但是臺鐵目前還有一些支線,其實它的運輸量能比較低,那它也都常常跟地方的觀光結合,黏著性也是比較高的,包括早期的這些支線,他們在都市發展的時候,常常會有一些奇形怪狀的狀態產生,例如去年要去三貂嶺爬瀑布,你只有鐵道可以走,甚至我記得在基隆那一邊也有類似的情況,就是民宅必須要經過車站範圍等等,因此在這一次的修法,就是希望在非電氣化鐵路的部分予以放寬,如果營運單位認為可以的話,那我們就授權來做適度的放寬。

主席:好,就是針對民眾通行、疏散人潮或是發展觀光等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關另行公告範圍,不在此限。

來,行政部門。

楊局長正君:謝謝委員的提案。這個提案我們也是原則表示支持,但是建議一個地方,就是剛剛委員口頭有提到的「鐵路非電化區間」,這可能要把它加上去,也就是說,在電化的區間,其實大概要能夠公告這樣子範圍的可能性非常非常的小,那也不可能,但為了避免未來執行上面的一些困擾,我們是不是建議就在這個法條上面把它做明確的定義,所以修正的文字是「但基於民眾通行」的「但」字後面,加上「鐵路非電化區間」這幾個字,就是「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

主席:好,我們上面再看一下,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好!沒有問題的話,第五十七條就依廖先翔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第六十五條,張宏陸委員或連署委員沒有在現場,這個我們就先不予處理。有修正動議嗎?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有沒有跟張宏陸委員溝通過?

楊局長正君:這個案子有跟委員做過報告,建議是這樣,第一項的部分我們表示支持,要做文字修正;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建議不予修正。

主席:所以現在原有是五倍到三十倍,要調高到十倍到五十倍。

楊局長正君:文字做調整修正。

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五條就依照張宏陸委員等人所提出修正動議通過。

處理第六十七條之三,行政部門是不是也有溝通過?

楊局長正君:有,建議照委員提案通過。

主席:那就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處理第六十八條之四。本席有提案,其實最主要就是針對之前我們一直看到鐵道暴力,我們一直強調大眾運輸,尤其臺鐵、高鐵,其實各運輸工具在連假期間反而是工作同仁最辛苦的時候,大家在連假,工作人員在工作、在執勤,提供最好的服務,如果因為壓力大或是因為排隊等等產生情緒,而導致工作同仁被攻擊,還是說像晚上11點多,我們已經把旅客安全的送到站了,但是旅客不願意醒來,還在那邊「盧小小」,那很抱歉,我們應該要給予臺鐵從業人員最大的一個保障。所以如果以任何暴力、威脅、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來危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的話,我們認為應該要加重處罰,當然刑責的部分也參考比照之前醫師法的急診室暴力,我們也應該要嚇阻這樣暴力的手段,所以刑責部分也看一下各委員以及交通部有沒有相關建議的版本?我這邊有提一個修正動議,希望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教行政部門這邊有沒有相關的意見?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我們原來建議的是這樣,有關處罰額度的部分,第一項建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跟剛剛委員提到的「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一個落差;第二項是致重傷者,刑度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的部分,我們建議加上「之虞」二字,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但是併同後面的第七十二條,我們會建議現在的第三項調整為第四項,中間增加「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主席:等於第六十八條之四跟後面的第七十二條連動,你們現在是說把第七十二條的立法精神,就是警察機關或是鐵道機關接獲通報,應該派員到現場排除跟制止,合併到第六十八條之四。文字剛剛有唸出來,是不是可以再讓大家看一下?就是說我們現在有第七十二條跟第六十八條之四,立法精神都保留,但合併為一條條文,在第六十八條之四,如果有發生鐵道暴力事件或者在運行當中的暴力狀況的話,警察機關接獲前面二項情形者,應立即派員到現場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這也是給警察機關,不管是鐵道警察局或者是地方派出所,只要你有獲報這樣子的暴力、攻擊、恐嚇等非法手段來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的情形時,就應該要積極的處理、介入,對不對?

文字的部分,我們現在回到第一項,看一下刑度的部分。現在醫師法中有關急診室暴力的刑度是多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這樣子,我想就尊重部內所提出來的文字修正,那就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犯前罪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教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建議?我想這是為所有大眾運輸工具的從業人員來發聲,用這個態度,不是要處罰人,其實每一次的討論都是,你只要不犯罪,就不會被處罰,最重要的是,嚇阻犯罪的發生,以及告訴任何人,你只要用非法暴力、強迫、威脅手段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的話,就會有更重的刑責、更重的罰鍰,告訴你不要有這種職場暴力,告訴你不要有這種騷擾服務人員的暴力行為,這是在保障鐵路從業人員。

因為這是鐵路法,未來請交通部針對其他大眾運輸工具的從業人員,可能也要有這樣子相關的立法精神,因為現在我們只是保障鐵路從業人員,那航空從業人員呢?航空從業人員其實跟鐵路從業人員一樣,也是在大眾運輸提供服務,但如果有暴力、強迫、威脅等非法手段妨礙航空從業人員執行航空業務,那是不是也應該要加重?航空、鐵路,甚至大眾運輸、公車司機駕駛,這一些後續也請交通部去做盤點,因為它可能是散落在不同部的法令,但現在鐵路法是保障鐵路從業人員,我們希望的是,只要良善提供運輸服務者,我們都要予以尊重,也要予以保障,希望所有的乘客,大家當一個開心的消費者、開心的乘客之時,也要尊重從業人員的服務,我想這是我們的立法精神。第六十八條之四就以……

修正動議的部分,洪孟楷、黃健豪及廖先翔委員共同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版本第一項是,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或因而傷害鐵路從業人員之身體或健康者,處多少以上的……這個可能就變成有一些還有,包括妨礙進而傷害鐵路從業人員的身體或健康者,這可能就更細了,也更含括各種不同的面向。法務部代表要不要說明一下,我們這樣的寫法會不會更加完善?

謝參事志明:報告主席,其實這個提案可以看得出主席對鐵路從業人員的重視,不過基本上在法定刑度上面,剛剛主席有裁示要比照醫療法的法定刑度之後,它會變成是一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如果把傷害放在這邊,會有一個結構性的問題,這個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相比,它的刑責反而比較輕。因為傷害罪是五年以下,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就會變成是依交通部的版本再加上刑法的競合,在量刑上面會做考量。

主席:如果真的有比較重的犯行,當然就要用比較重的罰責,第六十八條之四就依照……

馮總經理輝昇:報告召委,臺鐵公司建議可以增加一個字。

主席:請說。

馮總經理輝昇:第三項的部分,「應派員」是不是可以寫「應即派員」?

主席:應即刻派員?

馮總經理輝昇:立即的「即」。因為這一次有發生類似這樣的情形,他會派員可是……

主席:總經理講的是第六十八條之四第三項,因為他把第七十四條的立法精神立到第六十八條之四,所以現在第三項就是第七十四條的內容,第七十四條的內容就包括「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

廖副局長國政:鐵路警察局報告,這個立法意旨原來是參考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的用字,就是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主要是參考這個文字用語。實務上,當然我們接獲到或是知道有這些刑事案件的狀況,警察機關一定都是最快的速度派員,不會故意拖延。訂定「應即」不知道要多少時間、多少分鐘?當然我們都會要求同仁在實務上都是以最快的速度派遣,比如沒有馬上到,應該是有處理其他事件的原因。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現場委員有沒有相關的建議?說實在話,不會因為沒有這個「即」,就代表可以拖延,其實我覺得這一點倒是不會因為我們沒有寫這個字或有寫這個字,他就一定……因為即時是多即時,要有定義嗎?這樣也會……我們還是回歸,因為這一條當時的立法精神也是參照急診室暴力而來,也是參照醫事法的一個部分,我想還是維持剛剛交通部所提出來的文字修正方向,好不好?好,大家再看一下,文字就是把第七十四條的立法精神、內容併到第六十八條之四。第三項就是「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如果沒有問題的話,第六十八條之四就依照……

謝參事志明:報告主席。

主席:請說。

謝參事志明:法務部有一個小的法制用語建議,在第一項第2行。

主席:好,第一項第2行……

謝參事志明:現在是第3行。

主席:請說。

謝參事志明:這邊的「妨礙」其實一般在刑罰或是行政刑罰上都不會用這個用語,我們會用「妨害」。

主席:妨害?

謝參事志明:對。因為這是法制體例統一的問題,一般是行政罰才用「妨礙」兩個字。

主席:真的?

謝參事志明:以上請大院參考。

主席:好,我們就依照法務部的專業意見就改成「妨害」。

好,讓我先盯著大家看,不要只是唸,然後沒有看到大家,所以有問題請舉手讓我知道。好,沒有,委員也都可以接受?

黃委員健豪:很好。

主席:好,這樣第六十八條之四就依照洪孟楷委員等19人的提案修正後通過。

第七十二條就是剛剛已經有併案處理了嘛!那這樣子,第七十二條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請教各位委員有沒有相關意見?好,有一個附帶決議,是不是請同仁唸一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在確保列車運行與軌道設施設備安全無虞之前提下,於鐵路法○○○年○○月○○日修正案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研議於平溪線復駛後,於適當時段及部分路段有條件開放民眾通行及辦理施放天燈活動,以兼顧列車運行安全及地方既有觀光與生活需求。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陳素月  蘇巧慧

馮總經理輝昇:報告召委還有委員,我們同意照附帶決議來辦理。

主席:好,附帶決議可以依照辦理,我們附帶決議就通過。

各案於修正條文協商處理完畢後,如有委員對於附帶決議補簽,列入紀錄,並且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一至三案各案條文及附帶決議均已協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日各修正草案之逐條審查,其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為決議內容。

本次會議法案部分作以下決議: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眾捷運法及鐵路法等修正草案,均已分別併案審查完畢,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做補充說明。二、審查過程就審查結果如須補充立法說明,請交通部儘速送交通委員會,以便列於審查報告;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次會議結束,感謝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長官,散會。

散會1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