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6時5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劉委員建國
議 程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勞動部及教育部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四)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綜合詢答】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尤詒君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司長陳柏熹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司副司長陳青梅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司長祝健芳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施淑惠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許嘉倩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郭躍民
繼續開會
主席(林委員月琴代):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議程為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勞動部及教育部,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繼續審查及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27案,以上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
先作以下宣告:為使聽語障的朋友們能更了解本日議案的審查過程,請委員及官員分別到質詢臺及備詢臺發言,以利手語翻譯員畫面的轉播。
接著我們請新增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請陳昭姿委員提案說明,每位委員2分鐘。
陳委員昭姿:主席、各位同事、各位媒體朋友。這十多年來,身障者的權益一次又一次的被忽視,我們看到的是無障礙問題在倒退、資訊越來越不好取得、個人助理的時間始終不足,甚至臺鐵的無障礙措施協助服務又開始出錯及延誤。我今天要負責任告訴大家,台灣民眾黨所提出來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是按照身障者的訴求、CRPD的精神以及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一條一條把它寫到我們的法案裡。
我們的版本有三個重點:第一、把可及性清楚入法,不只是建築、路權,還包括交通網站、資訊平臺,也就是交通部跟臺鐵不能夠再以沒有預算、更新後再來改善為理由推拖;第二個、個人助理服務以使用者自主為核心,明訂個人助理服務要涵蓋食、衣、住、行、工作參與、政治參與等生活各個面向,而且必須以使用者自主為原則,並設置獨立的監督跟申訴機構,避免時數不足還有審查不透明等等再度發生,呼應自立生活的精神;第三、將去機構化及社區支持明確入法,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他的障礙而被迫離開他的家庭、自己的社區,政府必須提供交通、住房、同儕的支援,讓你們真正有選擇的自由。
CRPD告訴我們,人權不是一個口號,而是政府應該要主動、積極去實現的承諾,每一位障礙的朋友都應該像所有人一樣,都能夠自由選擇自己的生活,能夠被尊重、被理解,而且也能夠帶著尊嚴走在這片土地上!
希望各位同事能夠支持台灣民眾黨的版本,謝謝。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
接下來請林楚茵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出席的官員以及媒體朋友。本席今天有兩項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的修正案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的修正案,核心都是相同的,就是希望讓身心障礙者不只是被服務,而是成為真正擁有權力、能夠參與決策的人。
第一個修法是把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正式寫到法律裡面,給它清楚的定位及應有的權責。本席的版本規定,障礙者代表最終計算起來至少要達到四分之一,這也呼應了過去衛福部所期待的。不過委員會裡也有同仁提出更高比例的方案,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代表國會正在往更進步、更符合CRPD精神的方向討論。未來逐條審查、整合版本時,本席也願意讓障礙者更能真正上桌的方案納進來討論,因為這部法律不只有中央要設,地方同樣也要遵守。既然財劃法都已經讓地方擁有更多的預算、更多的資源,那麼我們更同步賦予相同的權責,讓制度不只是框架,而是更能夠運作。
第二個修法則是補足長期被忽視的月經平權問題。障礙女性面對的不只是一般生理衛生用品必須解決的問題,而是更高的成本、更高的負擔以及更高的健康風險。有人因為無法自行操作,只能選擇褲型或是特殊材質的生理用品;有人因為長期臥床,只能用更昂貴的夜用型又或者是加厚版,費用比一般非障礙女性要高出好幾倍。而CEDAW清楚地指出了,健康不是特權,而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基本權責,障礙女性因為經濟負擔而減少更換次數,更已經不只是不便,而是制度所造成的健康風險。
本席這次所提出的兩項修法,一個是強化參與,讓障礙者有真正的席位;一個是補上性別差異,讓健康權落實到每一個人的生活裡面,共同面對相同的問題,也就是制度長期沒有真正看到障礙者的困境。所以希望在討論的時候,大院當中、院會當中的每一個同仁都能夠支持本席的修法,謝謝。
主席:謝謝林楚茵委員。
因為聽打的訊號有些狀況,我們先休息5分鐘讓他們處理,否則鏡頭前面可能很多身障朋友是聽不到的,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9時13分)
繼續開會(9時1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衛福部石部長報告及說明,時間10分鐘。
石部長崇良:主席還有各位委員。今天衛福部承大院所囑,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進行專案報告,並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席表示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本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的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至於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益維護以及就業促進與保障等事項則分別由教育部、勞動部主責。
為了協助身心障礙者能夠在社區中自立生活,本部已經將自立生活的支持服務納入身權法第五十條的法定服務項目內。同時,依據身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訂定各項自立生活的服務資源還有相關規定事項,以協助身障者能在社區中自立生活。
目前依照需求的評估,有使用自立生活服務意願的障礙者,得由專業人員協助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依計畫盤點可獲得之福利服務資源及人力協助,續與障礙者確認申請服務內容後,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審查,並邀請障礙者列席參與審查會議,使其可充分的表達意見。111年相比114年,所編列的自立生活相關預算已經達四億一百二十三萬餘元,經費有三倍的成長,而使用個人助理的服務人數在113年為1,326人,成長了46%,服務時數也達二十八萬餘小時,成長42%,而同儕的支持服務人數也成長了111%,服務時數為4,471小時,成長81%。為了精進本項服務,也持續的調整有關提升個人助理的補助標準,將個人助理調整為聘僱制,以保障勞動權益,也將自負額調整為定額制,來減輕身障朋友的負擔。
目前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方案仍然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包括重度障礙者反映服務時數的不足,或者是各縣市的執行情形缺乏一致的標準,或者是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缺乏保險的機制等等。為了解決上揭的問題,未來我們也會持續朝幾個方向來精進。首先會去研擬長期照顧跟自立生活個人助理兩項服務系統之間如何銜接的模式,以整合相關的服務資源,讓高服務時數使用的需求者、重度障礙者可以獲得適切的人力支持服務,支持其於社區中自立生活;第二個,我們也會努力訂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一致性規定,透過修訂身權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授權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對於審查的流程、服務的內容、專業的團隊還有一些表單做一致性的規定;第三個是發展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責任保險,讓個人助理在工作上更有保障。
至於有關委員提案的版本,以下謹就共通性的意見做簡要的說明。首先是有關林月琴委員等18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8人、王育敏委員等17人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與受理申訴案件部分。為了支持身心障礙者能夠積極的參與各項決策過程,本部支持提高參與各項身障者委員會的人數比例,至於對於受損協調機制的部分,可以透過行政調查及裁處,本部認為無須再訂定申訴制度。
其次,對於林月琴委員等18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8人、王育敏委員等17人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增訂歧視範圍將合理調整及賠償請求權部分,擴大歧視的規定跟增加賠償的請求權。在行政院的版本裡,目前也在研議反歧視法的草案,為了避免未來法規的競合關係,我們建議配合整個該法的相關規定,做一致性的調整。至於合理調整規定入法的部分,本部敬表支持,希望能夠透過社會宣導及教育,讓這樣新的概念逐步普及。
第三,有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8人、王育敏委員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增訂同儕支持、個人助理與社區居住專章及專條,如同前面所述,在本法第五十條已經訂定相關的,包含社區居住服務還有支持自立生活的服務項目,並且由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授權法規訂定相關的執行細節了,所以我們認為為了保持法規的彈性跟能夠及時調整,應以授權法規──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來研修就可以,無須在本法上明定。
第四是有關林月琴委員等18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8人、王育敏委員等17人提案,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並訂定違反法規的罰則,來保障服務對象的權益,以確保機構服務品質,本部敬表支持。
最後,有關林月琴委員等18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等18人、王育敏委員等17人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明定各類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配合修正罰則。對於各類媒體都不應有歧視性的報導,來落實平等及不歧視精神,本部敬表支持。至於增訂罰則的部分,考慮到型態的多元化,建議如果要訂定罰則的話,要審慎的研議。
以上是本部對於委員修訂版本的初步意見,至於行政院的版本,目前也在積極的研修中,希望能夠很快地送到大院來併同審查。此外,本部也會持續與障礙團體溝通,提供更友善的服務。以上報告,再請大院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的說明跟報告。我們今天應該是身權法第二次詢答跟報告,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行政院用最快的速度,趕快送到立法院來審議,謝謝。
有關於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一、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
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
本部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以及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等事項,分別由教育部、勞動部主責推動。為利跨部會協力合作,共同推動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各生活面向之權益,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及本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針對身心障礙教育、就業、社會福利等各項議題,定期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政府機關代表召開會議研商。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之精神,促使身心障礙者於社區中自立生活,推動無障礙環境、改善社區中各項硬體設施與交通運輸,及提供住宅相關措施至關重要。又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下稱障礙者)達成自立生活之目標,本部於民國100年已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定服務項目,以提供障礙者自立生活能力增進(含個人生活協助服務)、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同儕支持、社會資源連結及協助等服務。自101年起該項服務已納入正式預算之社會福利基金預算辦理,並自113年起納入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預算辦理,經費逐年成長。
貳、現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方案推動情形
一、法源依據:
現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除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第9款明定之法定服務項目,並已於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9章(第67條至第71條)定明服務內涵、服務單位及專業人員組成等。
二、自立生活計畫擬定及案件審查機制:
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依需求評估結果有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意願之障礙者,由同儕支持員及社工人員進行培力,瞭解其自立生活目標,協助其共同擬定自立生活計畫;並依該計畫盤點可獲得之各項福利服務資源(包含社會福利、醫療、長期照顧、交通、教育、就業、住宅、輔具、無障礙環境)及人力協助,續與障礙者溝通討論,確認申請服務項目及所需時數。
又為使服務核定納入專家及同儕之意見,本部自113年起輔導地方政府建立案件審查機制,確認障礙者之申請服務計畫後,即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審查,由障礙者代表、專家學者或障礙團體代表、以及地方政府人員共同組成,並於114年納入障礙者列席專業團隊審查會議之機制,以使障礙者得充分表達意見。續依專業團隊綜合評估後據以核定服務。
綜上,考量每位障礙者皆具有其獨特性及個別化需求,爰不以通案方式訂定服務時數上限。
三、服務成果:
(一)預算逐年成長:
經費預算(含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已從111年之8,962萬元成長至114年之4億123萬4,000元,經費成長347.7%。
(二)近3年(111年至113年)同儕支持及個人助理服務提供服務人數、使用服務人數及服務時數逐年增加:
1.個人助理服務:提供服務人數自111年625人成長至733人,成長率為17.28%;使用服務人數自111年908人成長至1,326人,成長率為46..04%;服務時數自111年19萬9,327小時成長至28萬2,650小時,成長率為41.80%。
2.同儕支持服務:提供服務人數自111年162人成長至208人,成長率為28.40%;使用服務人數自111年431人成長至910人,成長率為111.11%;服務時數自111年2,467小時成長至4,471小時,成長率為81.23%。
四、近年政策調整措施:
(一)提升個人助理補助標準:
個人助理補助標準已自109年之每小時200元,於112年10月起調高至每小時250元,成長幅度達25%;另針對「夜間服務」、「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服務」分別提供每小時50元及40元之加成金額。
(二)保障個人助理勞動權益:
為保障個人助理勞動權益,本部社家署已於112年10月起積極輔導地方政府將個人助理承攬制調整為聘僱制,將個人助理納為承辦單位之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範,並提供勞健保、退撫金、團體保險等保障,本部社家署亦提供相關人事獎助,以降低服務單位行政及人事成本壓力,迄今已有20個縣市政府採個人助理聘僱制。
(三)自負額由比率制調為定額制,自負額降低:
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服務之自負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比率制調整為定額制,現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無自負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自負額每小時新臺幣20元;一般戶自負額每小時新臺幣60元,以降低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之經濟負擔。
參、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方案之問題與挑戰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入法實施推動至今業經13年,面臨多重問題與挑戰,說明如下:
一、重度障礙者反映服務時數不足:
由於重度障礙者經常需求較高時數之人力協助,以協助其身體照顧、家務、以及社會參與,惟現行服務輸送體系分別由長照服務之居家照顧服務、以及自立生活個人助理等兩套系統分別提供,障礙者反映兩者時數不足,影響其日常生活。
二、各縣市執行情形缺乏一致標準:
各縣市針對自立生活計畫之專業團隊審查機制、個人助理服務項目及時數等標準不一致,造成同一項目在不同縣市政府有不同之審查結果。
三、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缺乏保險機制:
現行個人助理已轉為聘僱制,已有勞工保險等相關勞動保障機制,惟因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個人助理服務,係提供障礙者一對一之人力協助服務,服務過程如發生使用者或個人助理本人體傷或死亡時,現行缺乏相關責任保險以分擔風險,服務單位表示難以負擔風險發生時之損害賠償責任。
肆、未來精進策略
一、研議長期照顧及自立生活個人助理兩服務系統間之服務銜接模式:本部將就長期照顧居家服務以及自立生活個人助理服務於兩系統間研議整合方案,提供重度障礙者連續性之服務,以滿足重度障礙者照顧及社會參與需求。
二、訂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一致性規定:本部刻正研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原則、流程、相關表單範本等,以提供地方政府有所參考及依循之標準,減少地方政府執行不一致之情形。
三、發展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責任保險:本部將持續與身心障礙團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共同研商並開發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責任保險,以保障服務單位、個人助理及障礙者之權益。
伍、結語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係以障礙者意願及需求為核心,並由服務提供單位進行服務管理,以保障障礙者及服務工作者雙方權益;本部會持續與障礙團體溝通及聆聽障礙團體之聲音,並針對地方政府及服務單位進行教育訓練,提供更友善之服務。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者權益,表達由衷敬意,以下謹就各委員之提案版本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各委員提案版本
大院委員就本法提案修正共計4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衛生主管機關權責「保健醫療」修正為「身心健康」、「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修正為「醫療復健與醫療及生活輔具研發」,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增加禁止職業歧視,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權責之總體規劃範圍增加身心障礙者住宅……及其所屬空間場域、金融主管機關權責增加金融服務系統無障礙設施及優化、法務主管機關權責增加受刑人輔具提供與司法偵查期間輔助資源近用、警政主管機關權責增加司法偵查程序進行中輔助資源近用、文化主管機關權責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活動之資源及空間之可近性、身心障礙者之語言與文化認同保障,另增訂司法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權利救濟、司法保護等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
(二)本部意見
保健醫療是較具體的業務內容,身心健康則相對抽象,建議維持原條文;醫療復健與醫療及生活輔具研發涉及不同部會權責,建議維持原條文;其餘涉及交通部、勞動部、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文化部及司法院權責,宜由該單位審慎評估。
二、新增條文第二條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參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原則,增訂可及性之定義,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可及性推動指引。
(二)本部意見
可及性/無障礙標準涉及不同領域,尚無法統一研訂推動指引,宜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專業發展。另本法第52條之2、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已有無障礙規範,至服務及商品範圍尚難定義,爰建議不予增訂。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定義「……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修正為「……長期、短暫或間歇有損傷者……」,並增訂因疾病或傷害致短期活動及社會參與受限者,經評估確有需求者,得準用本法部分規定。
(二)本部意見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長期損傷與環境之交互作用,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為獲得社會福利服務,故須通過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針對身心狀況尚不符合本法規定者,仍可透過其他法規獲得所需服務,如特殊教育法包含13種障礙類別、長期照顧服務法涵蓋全齡失能民眾等,皆不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限。為兼顧國家整體資源配置及實務執行過程之明確性,爰建議維持原條文。
四、修正條文第十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增訂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並兼顧障別均衡,調整其代表比例及產生方式。另增訂權益保障事項包括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二)本部意見
1.為使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影響其生活相關立法與政策之決策過程,同時兼顧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運作,建議可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不得少於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亦即,不得少於總數之四分之一。至增訂身心障礙兒少參與,本部敬表支持。
2.有關明定代表產生方式採公開招募,基於實務經驗,身心障礙者代表原本即由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推派產生,為保留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允應審慎研議。
3.現行已有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機制,倘於協調過程中認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等情事,均本於權責進行行政調查及裁處,無須再重複訂定申訴制度。
五、新增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新增條文內容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及表意權,本部敬表支持。至有關增訂應常態性設置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之公共政策參議平台之授權辦法,查國家發展委員會設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供各界提案,如認該平台之附議門檻過高,宜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整體評估調整。
六、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擴大歧視之範圍、定義,將合理調整入法並納入歧視範圍,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調整指引。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歧視規定,包含後續申訴機制及救濟程序等,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專家均建議政府應制定一部綜合性平等法,為完善我國反歧視法律規範,行政院刻正研訂反歧視法(草案),爰本法之修正方向,建議配合該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妥。
2.有關納入合理調整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調整指引,本部敬表支持。惟合理調整屬於新的概念,宜分階段逐步推動,如在社會溝通尚無共識前即訂定罰責,恐引發負面效果,建請審慎考量。
七、新增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委員林月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擴大歧視定義及增訂賠償請求權,將合理調整入法,至於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義務承擔人負擔,政府應提供義務承擔人提供經費與行政資源。
(二)本部意見
有關擴大歧視規定及救濟程序,宜配合行政院刻正研訂反歧視法(草案)辦理。另合理調整精神原本即是調整義務方應根據障礙者具體需要,於不造成調整義務方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依國際經驗,合理調整大多數不涉及產生費用(例如:工作流程與時間調整),倘有衍生成本亦應屬調整義務方可負擔範圍,有關增訂由各級政府應額外補助調整義務方,事涉國家整體財政,允宜審慎評估。
八、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之規格制定、進出口貿易、購置、二手交易、租賃等事宜,輔具服務及補助應考量多元需求。
(二)本部意見
輔具之需求評估、交易及服務模式,現行已有相關法令規範,又輔具如屬醫療器材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所定之業務,爰建議維持原條文。
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新增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整合醫療資源時,提供陪同就醫服務,以及出院準備計畫內容包含個人協助、同儕支持。另增訂無障礙就醫環境等相關規定。
(二)本部意見
1.陪同就醫屬長期照顧服務項目之一,無須於本法訂定。至個人協助服務、同儕支持服務等,另有條文及相關子法規範,不宜於本條重複訂定。
2.本部持續透過「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計畫」、建置友善就醫資訊網等策略,普及醫療機構無障礙環境,將俟普及率提高後,再邀集醫界與身心障礙團體進行交流,考量現已推動相關策略,無須於本法訂定。
十、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二、第三十一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有關新增教育主管機關不得以未提供個人協助服務拒絕身心障礙者入學等相關規定,宜由教育部審慎評估。
十一、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二及新增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
有關增訂公立學校無法於編制內足額錄取或調派身心障礙者,需另行進用約用人員或繳納差額補助費時,其薪資或差額補助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及增訂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積極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合理調整、個人協助服務等節。查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訂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爰是否仍有增訂條文必要性,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意見。
十二、新增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第五十條、新增第五十條之一或個人協助及社區居住專章(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現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同儕支持、個人助理單獨列出,並將個人協助、社區居住之相關執行規定,增訂為本法之專章或另以專條明定其辦理方式。
(二)本部意見
考量此專章/專條之個人協助定義與範圍未明確,可能與長期照顧之居家照顧服務員(長照)、教育部門之學生助理(教育)、就業部門之職場人力協助(就業)、社政部門之個人助理等有所重疊,與相關法令規定產生競合。其次,本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已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社區居住」服務,惟此次建議增訂之「社區居住」專章之定義、內涵是否相同,尚需釐清;另查個人助理服務之服務內涵等執行細節,均已規範於本法授權子法「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委員提案之專章/專條條文多屬執行面之規定,本部可諮詢民間團體及地方政府意見後,適時修正子法或相關規定,建議無需於本法增訂,以保持服務之彈性,並利實務執行。
十三、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增列公法人團體、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金融機構及網路購物服務提供業者所建置網站、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內部公務系統,應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並將行動化應用軟體納入規範。另外,公私立金融服務業、大眾運輸業、通訊傳播事業、文化創意產業、醫療業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準用之。
(二)本部意見
委員所提方向立意良善,惟無障礙網站之建置涉及各業者成本負擔、版面改版頻繁、效果是否顯著等,允宜通盤評估,建議先以鼓勵自主取得方式,逐步建立推動。至於無障礙標章與使用調查涉及數位發展部權責,宜請該部表示意見。
十四、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之一(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有關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本部敬表支持。至有關增訂復康巴士、載運輪椅車輛、到宅沐浴車及其他附有特殊裝置專為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特殊種類車輛免徵貨物稅及免徵關稅,現行已有相關法令規定,無須於本法重複訂定。
十五、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有關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同步聽打服務窗口,本部予以支持。至建議將服務對象擴大至其他有資訊傳遞需求之障礙者等節,基於資訊平權,本部業請各部會透過多元模式發展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故地方政府提供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仍應以保障聽、語障者參與公共事務權利為優先原則,若全面擴及至社會參與範疇及其他障別,涉及政府有限預算之資源布建優先順序,允宜審慎評估。
十六、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七、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
建議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院長(主任)、工作人員消極資格及機構違反法規罰責,係為藉由機構人員進用資格之把關,並透過機構違反法令規定之加重罰責,以維護機構服務對象之人身安全,及提升機構經營管理之品質與責任,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並確保機構服務品質,本部敬表支持。
十七、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一)委員提案重點
增訂月經生理用品費用補助、其他必要之實物補助、個人協助服務費用補助,以及輔具費用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之定期檢討機制等。
(二)本部意見
有關生理用品補助,事屬月經貧窮議題,其他國家多係透過降低生理用品稅率,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或直接提供民眾生理用品等方式予以處理。目前不利處境民眾如有需求,可至各地實物銀行領取,爰建議不予增訂。另個人協助服務費用補助屬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一環,不建議單獨列於經費補助項目。至輔具產品技術進展快速及市場競爭,產品會隨市場供需情形降低或調漲售價,實務執行方向已朝向定期檢討輔具費用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以減輕身心障礙者負擔、滿足其多元需求。
十八、新增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二(委員林月琴等18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增訂輔具經費補助之輔具,應為身心障礙者於醫療復健、自立生活、照顧及其他特殊需求使用之輔具,補助經費各屬不同來源者,及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以統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業管之經費依據個人需求評估結果給付。
(二)本部意見
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已涵蓋大部分輔具補助類別及項目,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又現行各政輔具體系(長照輔具、健保給付、身障生活輔具、職務再設計、職災輔具、教育學習輔具、榮民輔具等)係依不同法令授權訂定相關規定,且財源不同,服務對象亦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尚難由單一行政機關統籌分配預算,惟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接受輔具補助及服務之連續性及完整性,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整合與研究發展及服務辦法第7條規定,已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推動輔具資源整合及服務單一窗口,並應依身心障礙程度分級、需求及專業評估結果提供輔具服務項目。爰建議無須重複訂定。
十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建議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配合修正第八十六條罰責一節,本部敬表支持。惟有關增訂不得對身心障礙者相關人員等歧視,考量前開情形樣態多元,現階段仍應著重於社會宣導及教育,驟然增訂罰責,恐產生負面效果,允應審慎研議。
二十、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及第八十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
增訂身心障礙者對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行為人提出告訴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法律諮詢等協助,以及身心障礙者安置所需費用之追償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相關規定,立意良善,本部予以支持。
二十一、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及新增第八十四條之一(台灣民眾黨)
有關委員建議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型與需求,提供資訊、設施及程序等必要之合理調整與支援服務,及增訂行政機關於身心障礙者涉及之各類行政程序應提供合理調整及必要協助。涉及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權責,宜請該等單位表示意見。
貳、結語
未來本部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本法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上謹就 大院委員所提修正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尚請委員繼續對本部予以支持及協助。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勞動部書面資料:
「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邀請本部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進行專題報告,謹涉及本部業務部分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其參與就業之機會,促進其自立發展,本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權益專章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並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重建服務。另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得以銜接,衛生福利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以下簡稱身權法),於102年會銜本部等部會發布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轉銜實施要點,以落實就業轉銜服務。
貳、身心障礙者多元化就業服務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之就業服務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就業
對於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人提供就業服務,包括職涯諮詢、履歷健檢及就業媒合等,並依其需求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各項就業與職業訓練計畫協助就業。經統計113年計協助3萬417人次;114年截至10月服務計2萬5,068人次。並持續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依最新統計全國義務單位1萬8,307家,實際進用人數9萬2,483人,超額進用2萬9,518人,進用比率146.88%。
(二)提供就業困難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對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就業困難者,由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提供諮詢與評估,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適時導入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職業訓練、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以協助就業。113年計協助7,908人參加職訓、提供諮詢輔導6,280人、支持性就業3,449人、庇護性就業2,423人;114年截至10月計協助6,739人參訓、提供諮詢輔導5,223人、支持性就業2,645人、庇護性就業2,293人。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
(一)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措施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銜接職場,對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身心障礙學生,如有釐清職涯及瞭解其就業潛能之需求,由教育單位轉介勞政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別化諮詢及評估,並視需要安排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連結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
(二)強化勞政、教育、社政、衛政橫向資源連結
本部責成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至少每半年邀集教育、社政、衛生等相關單位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位之轉銜服務議題協商,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轉銜事宜;並辦理及參與跨單位轉銜座談會、個案研討會,以深化個案服務;113年計辦理242場次。
(三)提早入校提供就業前準備服務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做好就業準備,各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提早入校,瞭解和開發其就業潛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諮詢,視需要轉介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以釐清職涯方向。辦理暑期職場體驗、企業參訪、職涯探索、就業轉銜成長營、就業市場趨勢、工作態度養成、職場人際與互動禮儀等活動,113年計辦理398場次並視需要提供資源連結。
(四)擴大職業重建服務適用對象
對於部分未具身心障礙證明之特教學生,亦屬就業困難對象,本部於113年修正「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並於114年2月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將渠等納入職業重建服務對象。
三、推動職場合理調整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精神,本部於114年4月9日訂頒「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7月1日生效,以引導雇主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處境及合理調整請求給予回應,讓障礙者可與他人有同等就業機會。
本部已結合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窗口」,協助勞雇雙方釐清需求及促成協商,並視需要導入政府補助資源,以建立友善包容職場。
參、強化跨部會之合作事項
本部定期召開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及就業推動小組會議,邀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就跨部會協調合作議題進行研商,並參與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及教育部「跨部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相關事項協調會議」,如近期本部盤點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窗口及轄區各類就業服務相關資源,提供大專校院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後續職涯規劃時運用,並調查及提供全國各縣市友善企業名單,協助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職場體驗或實習事宜,提升企業與身心障礙學生合作機會。
為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效能,本部已於112年與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系統完成介接作業,增進多方溝通及強化就業轉銜效益。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落實定額進用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精進職業重建服務,推動職場合理調整,以回應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並透過部會合作就業轉銜工作,讓具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一、「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進行專題報告,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主管身心障礙學生特教融合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壹、前言
為符應社會快速變遷及教育環境、資源之大幅變化,兼顧各種國際人權公約陸續國內法化與施行,特殊教育法前經通盤檢討,並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明定身心障礙之國民,均有接受融合教育之權利,且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本部即依特殊教育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擬訂及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以落實融合教育,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及所需之支持服務。
貳、身心障礙學生特教融合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得順利融入普通教育系統,且能獲得有效優質教育,讓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學生在相同基礎,達到實質上之教育平權,本部著重於深化教師專業發展與提升特殊教育支持服務,訂有四年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推動融合教育中程計畫」,並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職涯輔導與轉銜相關措施,致力落實融合教育意旨,健全普特輔合作機制。說明如下:
一、健全融合教育法規及支持系統:推動融合教育納入相關教育法規與特殊教育評鑑指標,並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降低特殊教育班生師比及增加特殊教育教師: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統一訂定不同教育階段生師比,採分年調降方式進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於117年8月1日達成,幼兒園預定120年8月1日達成,並訂定「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合理生師比計畫」,逐年增加師資培育人數、督導縣市訂定年度目標值逐年調降生師比,補助降低生師比且增置特殊教育教師縣市,每增1人獎勵金50萬元,113至114學年度全國正式特殊教育教師已增加1,235人。
三、穩定特教助理員人力:每年補助縣市特教助理員經費達4億元,自113學年度起增列月薪制人員與時薪制併行,外加補助縣市月薪制學生助理員1,600名,並提升勞動條件與留任誘因,強化職前36小時訓練,規範月薪制及時薪制助理員每年應分別完成24小時及9小時在職訓練,以及編製「月薪制學生助理人員服務參考手冊」及20門主題數位增能課程。
四、強化行政教學融合知能及普特輔合作:委託學術單位辦理融合教育實體與線上知能研習,自114學年度起推動8所融合教育基地學校試辦方案,建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以及跨專業合作計畫,建立各教育階段普通教師、特教教師及輔導教師協同合作模式。
五、營造共融資源空間:補助資源班空間優化,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課程、諮商輔導及行政支持服務等空間。
六、情緒及行為問題處遇支持:自113年8月成立情緒及行為問題資源中心,並補助縣市成立情緒及行為問題支持團隊,持續培訓情緒支援教師提供入校及諮詢服務,協助班級教師有效處遇情緒行為學生。
七、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合理調整指引:為確保身心障礙學生能與其他人平等地獲得優質教育,並根據其具體需求提供合理調整,本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特殊教育法規定,委託研擬身心障礙學生合理調整指引,期間透過邀請普教及特教之專家學者、校長、主任、教師、民間團體、學生、主管機關等共同參與,歷經30場座談、諮詢會議及2場公聽會以凝聚共識,完成學校及幼兒園提供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又為利各級政府督促學校推動合理調整、協助各級學校訂定處理合理調整之流程,以及日後決定合理調整之準據、專業諮詢等,本部已規劃在114年12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期間,分教育階段、分類辦理合理調整專業知能教育訓練。
八、身心障礙學生職涯輔導與轉銜:
(一)為提升高級中等學校具就業導向之身心障礙學生能力,本部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轉銜與輔導服務中心,提供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輔導與轉銜諮詢及輔導服務,全國劃分26個區域置32名職業輔導員,提供74校服務,包含在校期間實習職場開發、就業機會媒合、環境評估與工作分析,媒合學校與企業合作,以及畢業後就業追蹤服務等。
(二)另為提升各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生之就業意識,本部辦理大專校院推動身心障礙學生職涯輔導補助計畫,114年計70校申請。透過跨單位支持服務模式整合校內外資源,並結合學校既有職涯規劃輔導機制(例如:職涯發展中心、就業輔導組及生涯發展中心等),引進校外專業資源,提出身心障礙學生職涯輔導方案,將身心障礙學生進入不同學制之大專校院分為職涯試探、職能養成、職場實習體驗及就業轉銜等階段,於各階段串接資源並規劃相應之職輔策略及作法,協助學生職涯發展(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課程)等。並建立輔導諮詢機制,透過現有13區特教中心負責區域內大專校院提供職業轉銜諮詢、輔導及服務。
參、結語
本部將持續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透過推動不歧視、無障礙、合理調整、個別化支持等理念,促進深化教師專業發展、降低生師比、穩定特教助理員人力、提升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強化促進普特輔合作、推動職涯輔導與轉銜等措施,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接受適性融合之特殊教育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二、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謹就涉及本部業務相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壹、前言
在國際人權意識高漲,社會及教育環境快速變遷下,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及教育權益保障等方面,頗受國人重視。因此,我國除了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擬具相關規定,在特殊教育法亦有相當完整之規範,包括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不得歧視、申訴管道、通用設計、無障礙、合理調整與各項支持服務等,期盼透過法規的完善,確保每位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獲得平等、適性之教育。
貳、涉及法規及本部意見
有關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涉及本部之條文,說明如下:
第16條、第27條、第30條、第30條之1、第30條2、第31條,有關訂定合理調整指引、提供個人協助服務、無障礙交通工具或無障礙交通費、無障礙/可及性格式圖書、教科書、無障礙教具教材等規定,以及新增第4章之1個人協助、第47條之2明定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內容包括教育部分,特殊教育法均有相關規定,另第16條之1有關歧視定義及賠償規定等,均建議尊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整體考量之修正草案。
第38條之2,有關編制外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敬表贊同;惟有關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建請衡酌原立法意旨,且國立大專校院目前均由校務基金支應該經費,運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第52條之1、第52條之2、第63條之6第5項,有關建設建築物、活動場所、資訊系統或網路平臺等,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各級政府、團體、學校等之網站及作業軟體,應符合無障礙規範等。針對各項設施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介接相關資料庫查詢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或工作人員之犯罪或傷害身心障礙者等情形等,建議尊重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整體考量。至擴及各級公私立單位之網站及作業軟體均應符合無障礙規範,涉及龐大的額外產製時間、繁複的遵循規範檢測及系統經費大幅增加等相關議題,為求周延並確保政策能具體落實,建議宜先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一併思考相關財源籌措問題後,再行推動。
參、結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及特殊教育法,均秉持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與規定,推動不歧視、通用設計、無障礙、合理調整、個別化等理念,本部未來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共同合作,推動相關政策,促進及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適性教育與個別化支持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廖偉翔等21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及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就各提案版本,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2條第1項第10款、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2條第1項第9款
(一)依憲法第77條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審判事務及公務員之懲戒。上開事務本質與在行政權體系下一般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掌職務性質有別。又本院獨立於行政院、立法院而存在,其目的在於實現審判獨立、公平審判,此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與一般行政機關間行政一體、專業分工以達成行政目的有所不同。
(二)如依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2條第1項第10款,將本院列為保護特定群體之主管機關,非但與行政權、司法權分立制衡之憲政體制未合,亦未考慮本院不具有協調整合相關主管機關行政資源之權責,實不宜將本院列為相關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本款所稱司法主管機關,是否專指掌管審判有關司法行政業務之本院?或含括偵查有關司法行政業務之法務部?其與第9款所稱法務主管機關之界分為何?有待釐清。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2條3項係就同條第1、2項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而為規定,其中第9款「司法及法務主管機關」所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解釋上容有疑義。如將本院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以本院作為行政一體之行政機關並為達成行政目的之一員,似與上述權力分立之制度設計有所齟齬,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二、委員范雲等17人版本第16條及第16條之1、委員郭昱晴等19人版本第16條、何欣純等17人版本第16條,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16條、第83條之1第2項、第8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3條之3、第85條之40及第85條之41、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16條、第85條之1第2項、第85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之3、委員陳菁徽等16人版本第16條、委員劉建國等17人版本第16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版本第16條、委員伍麗華等18人版本第16條、委員王育敏等17人版本第16條、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16條、第16條之1及第84條:
(一)旨揭條文所定「合理調整」,其意義並非明確,因其法律效果可能涉及「視為歧視」、妨害除去請求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金及裁罰,牽涉甚廣,建請於法條中明定可認為「合理調整」之認定標準,俾免適用疑義。
(二)所謂合理調整,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條第4項定義為「根據需要,於不造成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據此,合理調整之內容,是依具體個別情況之需要而定,基本上並無定規,只要不造成過度負擔即可。從而,司法程序的合理調整,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身心障礙者提出之需求,是否已逾法院所能負擔的程度或有失比例而為適當的決定。上開審酌事項不僅涉及訴訟資源的合理分配,更涉及訴訟中兩造的武器平等、聽審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等考量,屬法院對於個案審理之訴訟指揮權限的司法審判核心事項,應由法官本於審判獨立進行判斷。如對其決定不服,應循各訴訟法規定處理。旨揭版本中,文義上有使訴訟程序或審判活動涵攝至有關構成要件,產生損害賠償、行政罰及行政懲處(戒)等不利效果者,除與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範意旨不符外,亦有由行政機關介入審查法院對於個案訴訟指揮之判斷,恐生妨礙法院獨立審判之疑義,建請慎酌。
(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有關矯正措施之歧視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與第85條之3規定違反第16條第5項規定,得向地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下稱地方身權會)提起申訴,二者區別不明。又有關監獄受刑人處遇之矯正措施,監獄行刑法第93條定有得向監獄提起申訴之程序,此與第16條第4項及第85條之3所定申訴程序,究係處於併行或互斥之關係,建請釐清。
三、委員林月琴等18人版本第44條第1項第4款
本款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用途為「處理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雇主不當對待等爭議事件之訴訟費用」,及修法說明三敘及:「增列第1項第4款為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雇主不當對待等爭議事件之訴訟扶助費用。該其受助資格、項目與金額應委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部分:
(一)目前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已涵蓋「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雇主不當對待等爭議事件」,且該專案之經費來源為公彩基金。是否有就「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雇主不當對待等之訴訟費用」,另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之必要?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如就「身心障礙者遭受就業歧視、雇主不當對待等爭議事件」另由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支應,恐造成基金會於扶助案件性質之認定及經費請款作業之不便,建請斟酌。
(二)修法說明三「該其受扶助資格、項目與金額應委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所謂「金額」之含義為何?目前衛福部委託基金會辦理之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其專案之扶助資格、項目與委託經費均是由衛福部與基金會協商討論後以契約約定,則「應委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之表述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四、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74條及第83條之7、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74條及第85條之7
(一)第74條第1項及第2項
本二項將適用主體擴張為「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參選人、公民投票提案人、傳播媒體或個人」,然該文字所指係「公職人員與民意代表」之「參選人」,或係「公職人員(不含參選人)」與「民意代表參選人(不含已在任者)」,似有未明,建請釐清。如僅規範參選人而不規範現職者,其理由為何,亦宜說明,以免有違反平等原則之疑義。另「個人」之所指為何,未見說明,如係指所有具備責任能力之自然人,則似無再列舉公職人員、民意代表參選人與公民投票提案人之必要。
(二)第74條第3項
1.本項規範前2項之行為人「亦應負責」,然第74條第1項、第2項並無責任之規定,所謂「亦應負責」所指為何,有待釐清。如係指損害賠償部分,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7、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7均有明文,似無重複規範之必要。
2.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74條第3項及第83條之7、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16條第5項、第74條第3項及第85條之7所稱「連帶歧視」,意義不明,是否等同於法律上「連帶」之定義,建請釐明。又第74條第1項均有「歧視或偏見之言論散布」之規定,惟本項僅規定「連帶『歧視』」,是否於該項排除屬「偏見」言論之情形,亦請釐明。
五、委員何欣純等17人版本第77條第2項至第5項、委員劉建國等17人版本第79條、委員林月琴等18人版本第77條第2項至第5項、委員伍麗華等18人版本第79條
(一)旨揭條文係在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費用(下稱系爭費用),應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等負擔,並基於行政經濟原則,簡化地方主管機關請求償還墊付系爭費用之程序,同時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於「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扶養義務人有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時,得減輕或免除系爭費用。復依立法說明,前述所謂「特殊事由」,包括扶養義務人經民事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且不限於在法院作成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確定後始發生之系爭費用,亦得視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由存在之時期,溯及裁定確定前已發生之系爭費用。
(二)旨揭條文使民眾在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裁定准許確定後,原則上毋須再受地方主管機關追償系爭費用,符合人民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理解,值為贊同。惟現行民法所定之扶養義務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及家長家屬等,範圍甚廣,建請審酌有無必要參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2項之立法,將地方主管機關追償系爭費用之對象,限縮於前順位之扶養義務人,例如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等,以避免過度追償引起民情反彈。
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1、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1
(一)旨揭條文第1項中有「權利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請求排除之」之規定,與該條立法說明第2點所載法條內容不符。所謂身心障礙者之權利無法或難以實施之情形,與同項所定其權利「有侵害之虞者」(似為「有受侵害之虞者」之誤繕),如何區辨,亦請釐明。
(二)旨揭條文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其他公法人團體因怠於執行職務或未進行合理調整,致身心障礙者之權利遭受侵害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似屬國家賠償責任,其與國家賠償法之適用關係,恐有疑義,建請釐清。
七、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2、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2第1項
(一)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2,律師報酬得一併請求部分,由於非訟事件及現行民事訴訟法之第一、二審皆非強制委任律師之性質,倘未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訴訟,原告依據本條文請求律師費,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可能引發爭議,建請釐明。
(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2第1項第2款,及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被害人得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為損害賠償。惟侵害人所得之利益,未必為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如侵害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乃屬不當得利之問題。本條規定似與民法相關規範體系不符,建請再酌。
八、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4
本條依立法說明乃為回復被害人名譽所設,則該條規定與草案第83條之1第3項所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何區辨?倘侵害人不履行,被害人得否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名義為何?建請釐清(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1第3項及第85條之4,亦同)。
九、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7、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7:
旨揭條文規定「遭逢第十六條第五項」之情事,所指為何,非屬明確,另外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7之立法說明則為「遭逢第十六條第二項」,二者不符,是否為「遭逢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誤繕?建請釐明。
十、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3條之9、委員廖偉翔等19人版本第85條之9
旨揭條文明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法人團體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其他私人團體或個人適用民法之規定」,是否即指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法人團體毋庸另負其他民法上之責任?建請釐清。
十一、委員范雲等17人版本第84條
(一)第2項
為落實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所提結論性意見第66點次意見,本院擬具「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下稱本指引)草案,經113年3月13日「身心障礙者司法協助指引諮詢會議」,聽取身心障礙團體等各界意見,修正草案內容後,已於113年9月24日在本院全球資訊網(首頁─關於司法院─人權專區─身障公約近用司法)公告本指引。審酌CRPD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包含本院在內的各政府機關應依國際審查委員意見檢討及研擬施政方針,並定期追蹤管考實施成效,CRPD施行法第7條已有明文。現本院已依國際審查委員所提意見,完成本指引,並對外公告,有無新增第84條第2項規定之必要及實益,建請審酌。
(二)第3項
1.有關該項前段「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者」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項原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惟該無法為完全陳述之原因,僅限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未及於其餘身心障礙之情形,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及訴訟照料難謂周妥,故參考CRPD第2條著眼於實質平等之合理調整、第13條平等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之意旨,於112年修正其用語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敬請參酌。
2.有關該項後段部分:
(1)查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是刑事訴訟法已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定有強制辯護規定,本項後段是否仍有規定必要,建請再酌。
(2)「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所指為何?是否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建請斟酌。
(3)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就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已明定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且無條件之限制,惟本項後段設有「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之條件,是否妥適,亦請斟酌。
(4)又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但書規定「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惟本項後段未有類同之規定,是否宜有訂定之必要,亦請釐清。
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4條至第84條之13
(一)第84條
有關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進行程序調整或提供必要之協助,其具體內容為何,尚有疑義,建請釐清。
(二)第84條之3
本條規定法院應准當事人、告訴人或參加人為聽覺障礙或其他聽覺感知有障礙之人,於案件審理時自行攜同他人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謹提供以下意見:
1.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無現職通譯、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語言人士之訴訟權益。又得依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之需求,延攬通曉同步聽打之人,為特約通譯備選人。且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如特約通譯備選人因故均不能提供服務或人數不敷應用時,得因應需要,函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協助指派熟諳該語言人員擔任臨時通譯。另當事人合意選任通譯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到庭為通譯。以上均為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15條所明定。則對於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部分,現行規定應已可供程序需求應用。
本條考量當事人或參加人為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言語障礙、肢體障礙或其他身心障礙者,因無法透過上開知覺了解審理過程中之重要事證等,而明定法院應提供所需之設備或攜帶程序進行中所需之各項輔具等。惟本院所屬各級法院均已完成軟硬體之無障礙設施,且上開事項均屬法院訴訟指揮權行使之範疇,於現行實務,當事人提出聲請後,法院均會視其需要提供一定之協助,此部分有無增訂必要,建請再酌。
2.為確保其傳譯品質,維護聽覺障礙或其他聽覺感知有障礙之人之訴訟權益,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法院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故是否選任前開人士自行攜同他人提供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審酌決定為宜。
(三)第84條之10
本條規定審理身心障礙者案件時,均「應」請非本案之同類身心障礙之第三人到場說明該障別之實際生活經驗。然身心障礙者案件並非全部均有請第三人到場陳述之必要,如案件當事人之請求已經由法院適當處理,當事人亦無意見,似無必要請第三人到場說明。又如法院已經由審理相類案件,而累積相當之處理經驗,更無反覆於不同個案逐一徵詢意見之必要,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如有訂定必要,宜授予法院決定是否聽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之權限,於必要時再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始符合實際需求。
(四)第84條之11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已定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第84條之11將違反第84條至第84條之8及第84條之10規定者,亦視為當然違背法令。由於第84條至第84條之8規定多屬概括規範,須依個案情形判斷,且違反各該規定情形不必然影響裁判結果,一概視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涵蓋過廣且判別不易,建請刪除。另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亦均明定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本條規定與現行訴訟法體例不合,且本法屬於對權利、義務加以規範之實體法,立法技術上是否適宜納入裁判違背法令事由之程序法規範,建請審慎斟酌。
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84條之1
本條之規範主體為行政機關,然第1項、第2項均提及「行政救濟程序」,參考條文所列「申請、審查、裁處、訴願」等列舉事項,是否僅指訴訟程序以外之其他訴訟前置程序,建請釐清。
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5條至第85條之35
(一)第85條之3
違反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74條規定者,已有損害賠償及行政罰等規範可資處理,則第85條之3及第85條之4復規定得向地方身權會及中央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委員會提起申訴及再申訴,實益為何?且依第85條之4第3項規定,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將衍生民事法律紛爭透過申訴及再申訴程序而成為行政訴訟事件,徒增裁判歧異風險,以及地方身權會與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86條)的權限爭議,有無必要請斟酌。
(二)第85條之34
1.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是行政訴訟應無立法理由所稱金額鉅大,致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無法負擔的程度。是否有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的必要,請斟酌。
2.立法說明二「職業災害保護法」所指法規是否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誤繕,建請釐清。又立法說明記載本條係參酌前開法規第32條第1項規定,惟該規定之聲請人係「職業災害勞工」,與本條之聲請人係「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兩者情況不同,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三)第85條之35
1.不問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主張之權利屬性、個案情形為何,逕行規定法院均「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是否妥適,亦請再酌。
2.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一造為行政機關,無假執行之必要,行政訴訟法亦無有關規定,第85條之35是否僅限於民事訴訟中始有適用,建請明文規範,或於立法理由補充,避免疑義。
十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版本第86條第2項第1款
建請釐清本款係屬行政執行或行政罰之性質。如屬行政執行,第86條第2項第1款所稱「代金」,宜配合行政執行法規定修正為「怠金」;如屬按次連續處罰之性質,宜配合行政罰法規定修正為「罰鍰」,始不致產生誤解。
最後,本院對貴委員會及各位委員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交通部書面資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處理意見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相關委員、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提案共27案(繼續審查23案及新增審查4案),謹就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林委員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修正條文第55條建議有聲號誌之設施標準、規定或相關規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委員提案係為統一全國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以下稱語音號誌)之設置標準,經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94條規定,語音號誌屬於特種交通號誌,為號誌之一類,且同條第1項第3款第5目已定有語音號誌之導引音響(東西向為鳥叫聲、南北向為布穀聲、行人專用時相為為蟋蟀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啟動按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統一全國語音號誌之聲響類型、導盲設施;另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項規定,係使用「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一詞。
(二)本部112年6月26日函頒「交通部有聲號誌設置指南」(刻正修正為『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設置指南』)詳細規範其運作流程、號誌組件規格、應設置之導盲設施及個人通訊設備輔助功能等基礎設施設置原則。
(三)綜上,考量現行法規已有相關規定及法制用語一致性,建議「有聲號誌」等文字不予增列。
二、其餘各委員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提案,其中第2條、第52條、第52條之1、第58條之1及第99條涉及交通運輸部分,建議併同行政院版本討論,交通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另有關林委員月琴等18人及伍委員麗華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提案涉及第53條將優先乘坐博愛座對象之老弱婦孺修正為其他實際需要者,並將「博愛座」之用語修正為「優先席」一節,查該條文前於114年6月23日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已完成審查,並於114年8月1日奉總統公布,爰建議以維持現行條文為宜。
參、結語
綜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委員參考,謝謝!
文化部書面資料: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
文化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深感榮幸。謹就本部推動身心障礙者文化權益等相關業務進行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壹、前言
為落實「文化基本法」揭櫫每一位國民,不會因為身分、年齡、性別、地域、族群、身心障礙等原因,阻礙其文化近用權利之精神,本部致力於推動身心障礙者文化平權,透過持續優化及提升軟硬體設施與服務,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活動資源及空間可近性,期弭平文化落差,促進共融與落實平權。
貳、本部相關推動作為
一、本部自105年成立文化平權推動會報,委員包含身心障礙者等多元族群代表,透過統籌文化平權政策、整合並推動文化平權資源發展、促進民間參與文化平權政策及事務等工作,協助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推動、監督並執行文化平權政策。
二、本部及附屬機關(構)官網均已依數位發展部頒訂之「網站無障礙規範」取得無障礙標章,總計84個,未來將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持續辦理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權利。
三、為確保公眾平等參與文化活動權利,本部補助民間團體、地方政府辦理「文化平權」相關文化活動並持續推動「優化文化場館友善服務措施」。
四、為提升出版品之可及性,本部自112年起將可及性納入「文化部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出版業者製作符合國際標準之數位出版品,推動可及性電子書出版,獲補助者須將補助出版之數位出版品,提供國家指定典藏機構無償運用,112年共捐贈1,583種數位出版品(1,091種電子書、349種無障礙電子書、143種有聲書);113年共捐贈1,568種數位出版品(1,238種電子書、169種無障礙電子書、161種有聲書)。
五、本部持續辦理改善文化場所之無障礙設施設備,列舉如下:
(一)訂定「文化展演場館友善服務暨設施(備)檢核表」,檢視本部各場館無障礙之設備與服務,截至114年6月已改善6個場館89項缺失,將持續辦理相關整建作業。
(二)透過「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自108年起輔導縣市政府所轄館舍所改善性別友善及無障礙空間,截至目前為止,具無障礙設施館舍已達289間;本部所屬博物館以通用設計概念打造共融平權的參觀場域,提供口述影像及手語導覽、觸摸輔具等,致力將博物館資源轉化為知識性推廣活動,並持續辦理友善服務培訓課程。
(三)推動「藝文專業場館升級計畫」,補助全國22縣市辦理興建、整建及典藏計畫,並於核定函要求地方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權利,各項計畫於設計與施工階段,均須妥善規劃無障礙設施及觀眾席配置,以營造友善場館環境。本部並定期辦理輔導訪視及意見交換,持續推動公共藝文場館無障礙與共融環境。
六、本部已函請各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等加強輔導平面媒體,督促所轄平面媒體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業者參考。
參、結語
為順應多元社會與族群發展,本部長期透過各種計畫及措施推動文化平權,精進平權服務,未來亦將持續落實並推廣多元文化活動,維護民眾文化近用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之審查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社會結構變遷,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日趨重要,且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以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之規定,國家有義務透過法令規章制度之建立,以建構身心障礙者完善之生活環境。
而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電信管理法及廣電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中有關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以改善通訊傳播使用等規定,本會樂見其成,並將在職掌範圍內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以共同增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障。
運動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林月琴、賴瑞隆、莊瑞雄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壹、背景說明
有關本部於114年9月9日成立後,就辦理委員林月琴、賴瑞隆、莊瑞雄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研析,說明如下。
貳、本部對各委員及黨團所提草案回應說明
一、林月琴、賴瑞隆、莊瑞雄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有關第59條增列體育或運動設施,以擴大身心障礙者使用公共設施可近性之範疇。現行條文略以,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或半價優待;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本部業依現行條文,督促各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票價免費措施或必要陪伴者得享有同等的票價優待,爰本條文之修正,本部無意見。其餘各修正條文本部亦無意見。
二、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國民體育法第12條已明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並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課程,本部業依相關規定推動辦理,本部另無意見。
三、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國民體育法第12條已明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並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課程,本部業依相關規定推動辦理,本部另無意見。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國民體育法第12條已明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並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課程,本部業依相關規定推動辦理,本部另無意見。
參、結語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依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修正相關規定,涵蓋面向涉及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元層面,非僅限於運動領域。本部將依國民體育法持續推動及強化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權益,創造更友善的運動環境與氛圍,實現運動平權的願景。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會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就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書面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案之關心,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
壹、前言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族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二、為制定完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並回應社會期待,大院各委員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本會就本法草案與原住民相關業務提出說明。
貳、本法草案與原住民族相關條文意見如下
一、委員羅廷瑋等16人及委員廖偉翔等19人提案,第11條第1項:
(一)內容:修正生活狀況調查區分以障礙類別與障礙程度作分類,並增加原住民身分各族身心障礙者的各項需求及人口調查,並縮短時程分別為三年及五年。
(二)本會意見:本會尊重大院決定及主管機關意見。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8條第1項第6款:
(一)內容:現行條文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提案修正增列第6款:「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涵蓋原住民族別及身心障礙類別等交織身分之統計資訊。」
(二)本會意見:依據本法第11條,目前全國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統計資料及相關生活狀況、需求調查,係由衛生福利部統籌辦理。考量資料穩定性、完整性與跨年度比較性,建議維持由衛生福利部統一辦理。
參、結語
未來本會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推動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事務。
以上報告,謹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第一,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點30分休息10分鐘,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委員陳昭姿委員詢答。
陳委員昭姿:(9時28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部長早。部長,我想請教您還有社家署周署長,你們兩位認為自己了解身障者、殘障者、身心障礙者嗎?你們認為你們了解嗎?你們是專家嗎?
石部長崇良:不敢說是專家,但是身為身權法的主管機關,我們盡我們的能力來了解身障者的需求。
陳委員昭姿:我問這個問題是因為CRPD一直強調的,在投影片也有,即「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部長知道這句話嗎?
石部長崇良:知道。
陳委員昭姿:部長,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您知道嗎?
石部長崇良:就是在制定所有相關制度的時候,應該要有身障者的參與,沒有他們的參與,這些政策本身就沒有意義。
陳委員昭姿:更白話的講就是如果沒有我們的加入,請不要幫我們做決定。這句話至少已經存在二十年了。但是我覺得這句話政府一直沒有注意到,或是沒有尊重障礙者的意見跟想法,經常還是找專家學者。我們臺灣經常找專家學者來做決定,忽略了障礙者才最清楚他真正的處境,障礙者本身就是真正的專家啊!請問部長,你們送到行政院的身權法草案,您有提到提高席次,我要再向您確認,有沒有規定身障者在委員會要有過半的席次?
石部長崇良:我們……
陳委員昭姿:或是您所謂的推動小組。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的版本,目前差不多是占四分之一,未來的行政院版本希望提高,就是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障者合計人數能夠過半。
陳委員昭姿:我想提醒一下,有些機構和團體代表,並不代表他們的成員結構就是障礙者,您瞭解這件事嗎?
石部長崇良:瞭解。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們談的所謂過半,甚至有人提到四分之一或更高,我們談的是障礙者本人加入。如果沒有把他放進去,部長您是認為他們沒有表達、參與決策的能力嗎?
石部長崇良:不會……
陳委員昭姿:還是您不重視他們的想法?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建議的方式是以身障者與身障者代表,因為身障者代表當然是由身障者所推出的代言人,他們一定能夠代表身障者的意思來行使,所以……
陳委員昭姿:部長……
石部長崇良:身障者代表與身障者人數超過這些委員會過半,我們是支持的。
陳委員昭姿:我們現在的精神是以障礙者為主,就不說他的代表了,現在的精神要一直往前推進了。雖然您剛才有報告,我還是再請教您,您有明文將個人助理服務寫進未來版本的法條嗎?
石部長崇良:在身權法第五十條第九款,就已納入自立生活服務,因為個人助理服務……
陳委員昭姿:個人助理服務有入法嗎?
石部長崇良:個人助理服務只是自立生活服務中的一環,因為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裏面,就有第九章專門在談自立生活服務……
陳委員昭姿:但是部長,您還是沒有用個人助理服務……
石部長崇良:自立生活服務裏面已經有個人助理,因為它不限於個人,自立生活服務不等於個人助理,它只是自立生活服務裏面的一個服務選項。
陳委員昭姿:部長,那我再請教您,所謂自立生活、獨立生活與社區參與的部分有入法嗎?
石部長崇良:有入法,社區生活與自立生活服務都有入法,第五十條裏面有明定的服務項目。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可以確定個人助理服務並沒有入法,您只是用它的一個服務範圍或等等去涵蓋嗎?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自立生活服務是入法的,自立生活服務在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有明定個人助理的部分了。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因為障礙者會關注,也要讓他們瞭解,我今天談的不是抽象的人權,是一條一條的人命。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昭姿:根據自立生活聯盟的統計,2017年到現在有84起長照殺人事件,根據家庭照顧總會的統計,從2018年到2024年,7年間平均每年將近9件長照殺人,這些案件法官在判決書裏寫道,家屬不熟悉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補助,政府也未能適時轉介相關的福利與制度,結果讓照顧者長期被迫獨自承擔壓力。
部長,您自己也說過,這反映了照顧者支持系統不足,政府要做得更多。我想請教,您說要做得更多,是做什麼?是做到哪裏?如果沒有將社區支持、個人助理放在裏面,把權利還給障礙者,你覺得像類似這種長照殺人悲歌,還會再發生幾起呢?
石部長崇良:我們不斷的在精進支持性的服務,包含喘息服務、社區多元資源的整合協助,還有家庭照顧者的支持服務,我們不斷的擴增服務資源,同時也透過風險的篩檢,我們有高風險的篩檢指標,及早發現高負荷的家庭照顧者來調整……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很努力告訴我們你做的事情,但是你知道國際審查委員會(IRC)2022年打的分數是什麼?他們在意見欄裏面表達什麼?「失望」!他認為政府推動障礙者的權益時,仍然以慈善和生物醫學的觀點來做政策,意思是政府並沒有看到障礙者的主權性和權利,這個觀念是很重要的,仍然將障礙者視為被照顧、被管理,甚至是一個依賴慈善救助的角色,這個價值觀的轉換非常關鍵。
如果不在身權法裏面補上這些權利,你就要有心理準備,會再被國際點名,打的分數又會是「失望」。部長瞭解這件事嗎?你要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
石部長崇良:我相信經過這幾年的努力,下次再評比的時候,我們應該會進步。
陳委員昭姿:那是2022年,我希望我下次看到的分數不一樣,也提醒部長上次的分數是「失望」。
部長,醫美政策在您表達嚴管之後,很快出現了髮夾彎,原來衛福部主張要提升醫美安全、強化醫師資格,但是協商之後,可以執行醫美手術範圍擴大為11大科,2019年之前沒有PGY的,補件就可以合法繼續執業,強制評鑑竟然變成自律認證。部長,很多醫師都想知道,你這個共識是怎麼形成的?我先講幾句話,再讓部長對大家好好說明。
關於擴大到11科可以執行醫美手術的決策過程,大家特別關心家醫科,為什麼呢?因為相對於家醫科,內科住院醫師訓練時,有裝靜脈導管、急救、插管、中央靜脈導管、抽胸水、抽腹水這些訓練,內科醫師們很困惑,為什麼是在訓練過程中比較少有這些侵入性醫療訓練的家醫科醫師,你可以允許他去抽脂呢?請部長回答。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上次的會議只是共識會議其中的一場,今天下午還有第二場,所以並沒有作成最後修法的決定……
陳委員昭姿:部長,這句話很重要,現在是有反彈哦!急診科的醫師為什麼可以做?大家也有些意見。
石部長崇良:還沒有決定,今天還要繼續,今天下午還有1場,所以……
陳委員昭姿:您當初是非常的……
石部長崇良:對於家醫科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大外科,如果就我個人的意見,我是不認同。
陳委員昭姿:對啊!家醫科怎麼會是大外科呢?那全部科別都是外科。
石部長崇良:要檢視他的訓練過程,訓練過程裏面到底有多少時數是有進行手術的訓練,應該要從這個觀點……
陳委員昭姿:部長,這不是用協商的,而是要看實際的訓練過程。
石部長崇良:對,是。
陳委員昭姿:那麼有PGY的補件有沒有標準?
石部長崇良:有。
陳委員昭姿:補件,要補什麼件?審查機制會不會公開?
石部長崇良:在108年之後才有正式的2年的PGY制度,所以108年以後,沒有經完整2年PGY訓練的,通通要補訓完成,才能夠執行醫美……
陳委員昭姿:是補訓還是補件?
石部長崇良:補訓,回去訓練完……
陳委員昭姿:好,那個機制我們都會看到嗎?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昭姿:那取消強制評鑑後,衛福部能夠保證醫美會遵守、會更安全嗎?已經有好多起人命了。
石部長崇良:在上個禮拜醫事司所召開的討論會議,基層診所普遍對於「評鑑」這2個字有點排斥,認為醫院評鑑造成了一些陰影,希望擴展到基層診所……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知道年輕醫師……
石部長崇良:但是,即使我們不用「評鑑」這個名稱,也要有一些品質的確保機制,不管它稱為認證也好或是什麼樣的名詞,但是內容本身要由衛生主管機關認同,要有什麼做法,裏面要看哪一些……
陳委員昭姿:部長,有年輕醫師認為家醫科……
石部長崇良:特別是麻醉的安全,在這些執行高風險手術的診所裏面一定是需要去檢視的,所以不論是督導、考核或認證,都要檢視。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希望你守住初衷,你認為醫美非常重要,我處理陳情案時,醫事司也表達,說您非常重視這塊。
石部長崇良:醫美不見得是最重要的,但是病人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陳委員昭姿:我講的就是安全。部長,我要提醒您,您要公布一些非常昂貴的藥品,公開資訊要用民眾看得懂的字,而且要說明清楚,因為這次罕藥AADC事件發生之後,其實社會大眾對它不理解,有一些質疑,其實受傷的是罕病病人和他的家庭,雖然陳亮妤署長她有說,相關共擬會議紀錄都可受公評,但我要強調,可受公評但不代表民眾是理解的,有公開也不代表是有效溝通。所以您至少要先講一句,罕藥是以特別的專款處理,這是第一個,您要讓大家瞭解,然後要用淺白的話說明為何你要做這個給付,請媒體朋友也要這樣做,否則我們這個討論過程真的傷害到很多的家庭。
我最後要講的是有一位罕病醫師,他說他們的訓練過程要10年,大部分來自小兒科跟兒科,以北榮來說,今年小兒科只有四成報到率,內科只有六成報到率,而且這些人將來未必會留在醫院裡,所以有病人,病人越來越多,病例越來越多,雖然診斷能力等等醫學進步,但是照顧這群病人的醫師越來越少,所以要請部長好好想想辦法。
石部長崇良:會。跟委員報告,為了這些比較困難……罕病都是比較難診斷,所以我們在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裡面,特別委託臺大兒童醫院建立困難診斷平台來整合……
陳委員昭姿:要有醫師……
石部長崇良:對,要有醫師,然後大家一起協助,這樣可以讓診斷的速度縮短、加快。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發言。
委員會在這邊提醒一下:身心法的修法還滿多版本的,將近有27個版本,內容也滿多的,甚至有一個章節就多達二、三十條,因為我們今天有邀請到手譯員和聽打員,希望大家比較focus在身心障礙者夥伴相關的權益,並請教相關的單位,謝謝。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9時41分)主席,請衛福部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早。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還有在場外或者是在外邊觀看這場詢答的身障朋友們,大家好。也很感謝今天衛環委員會能夠邀請聽打員跟手譯員來服務,讓我們所有的身障朋友可以透過這樣子的詢答,了解衛福部做的一些相關事項。部長,我相信上禮拜跟身障團體的會面,讓你知道了他們的迫切性。我在這邊也要感謝你,當時我跟你講是不是可以跟他們見面?部長也馬上答應跟他們好好地溝通。我希望把這樣子的溝通管道建立之後,這個管道在未來能夠保持順暢,不然當初促成這樣子的溝通就沒有它的實質意義了。部長,身權法第五十條本來就明定政府應該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所需的自立生活,我想問部長,自立生活的定義跟內涵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這個在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裡面有名詞定義,就是讓大家能夠在社區裡面,依照他的自由意志選擇,得到必要的協助,不論是在他的生活、社區參與或者是就業、就學方面,都可以得到支持。
林委員月琴:部長,為何我要這樣子問?因為我發現我們的政策沒有符合自立生活的內涵。根據身權公約跟其施行法,或者是身障權法,都明白地指示自立生活,應該要從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精神,這是最高指導原則,可是目前執行的部分,都有違背相關法令跟精神的亂象,導致諸多困擾問題層出不窮,甚至反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乾脆不用的情形。部長,你知道這個狀況嗎?
石部長崇良:首先很謝謝委員在上個禮拜的活動裡面替我們牽線,建立這個對話的平臺,讓我們從一個小時的對話中,能夠更進一步地理解到剛剛委員特別垂詢的執行跟需求者之間的落差。當然這裡有一大塊是說我們目前有兩個系統,一個是長照服務法的系統,一個就是個人助理服務的系統,中間如何讓它merge,讓它銜接、合用,讓它更能夠彈性的運用,這部分是我們接下來應該要優先解決的問題。
林委員月琴:首先我們來看,這樣的概念、措施就造成了很大的問題,就是複雜跟僵化的申請程序,為什麼這樣講?對身心障礙者、使用者來講,他們在乎的是制度跟相關服務的可近性跟可負擔性,這也是身權公約強調的一個重點。他們先天在事實上就是有缺陷,行動上不方便,當他們要申請資源的時候,必須要從頭去跑流程,可是這4項就已經是……如果今天要用個人助理、要用長照居家服務、要用職場助理,光這三套可能就要花一些力氣,去了解這三套的程序是什麼,不但浪費時間,這個資源的建置也是浪費,所以部長,能不能整合成一個窗口,簡化申請程序?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這個有其背景存在,因為在身障者的照顧部分,過去都是在身權法,然後由社福的預算支持。長照服務是過去近十年才發展出來的,特別是在2017(106)年開始推動長照2.0之後,才快速地提升這個服務的照顧範圍跟項目。另外它是朝向以給付標準的概念去訂定,跟過去在身障者服務用計畫型,或者是社福申請制度的方式,有一點點不一致,所以我們現在也在嘗試著看能不能把這兩個系統整合、簡化。
林委員月琴:對,我覺得要去考慮整合,否則坦白講,那不是在懲罰使用者嗎?尤其這也是身障朋友提出來的,像你看個人助理跟自立方案,我從很多事物看到,甚至是他們跟我反映的,就是有非常多的限制。像臺南、嘉義要求服務必須提前數天,甚至一個月前就要申請,可是有時候臨時要就醫,或者是突然要出門,要去處理一些事情的話,大概直接就會被拒絕;高雄有使用者核定91小時,卻被切成不同用途,無法挪用;屏東甚至出現要求障礙者一定要一起做,什麼叫一起做?一起摺衣服,一起倒垃圾,一起做才算是協助的一些荒謬標準。
就像表面上資源非常齊全,實際上在執行的時候非常僵化,讓身障者在不同的體系間卡關。地方政府在執行的時候有非常多荒謬的作法,讓他們很難自立,也很難生活。部長,你認為在這樣的制度下,身障朋友真的有選擇權嗎?連在時數上,今年給60個小時,明年一樣要給60個小時,結果砍到12個小時,可是需求還是存在,為什麼砍成這樣子?然後也沒有更好的說明!想申請個人助理,卻被僵化的制度卡住的時候怎麼辦?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就如同我剛剛提到,因為長照的服務體系是由中央訂定的一致性給付條件跟標準,而個人助理的部分,主要來自於地方政府的審查申請……
林委員月琴:我知道。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看看怎麼從中央透過授權辦法,訂定一致性的作業審查程序跟……
林委員月琴:首先是不是先把申請程序統一?
石部長崇良:統一,對。
林委員月琴:否則要讓大家去理解各種不同系統的介面來申請,坦白講事實上是非常的困難。對身障朋友來講,長照當然是目前使用最多的,使用人數近24萬,可是長照的目標跟自立生活的目標是不太一樣的,相較個人助理整個才1,326人使用,目前也只有733個個助,在你的報告裡面就有呈現。身心障礙者因為個人助理支援長期不足,個助的人數也不多,所以使用人數這麼少,只有1,326人,而且核定時數在我剛剛前面講的,各地方政府核定時數時,有一些很不一致的地方,實際上就會難以支撐他們的自立生活,他們只好被迫去使用以高齡失能者為設計核心的長照服務。而長照服務是著重在照顧,不是支持,所以不僅服務內容不符合實際需求,也侵蝕了身障者的自我決定權,形成制度錯置,讓身障朋友的權益產生受損的問題。所以想問部長,像這樣的情形,最後他只能被動接受長照服務,而沒辦法真正主導生活。衛福部是不是可以思考這兩者怎麼去結合,不是讓障礙者受困?我們希望他自立,他也不希望造成家人的負擔,可是我們的整個制度都沒有辦法讓他真的回到自立的那個面向去。部長,這個可以做到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認同委員所指教的方向,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部長,剛剛你的報告裡面也講到歧視,從陳俊翰受到中國網紅那樣的歧視言論,我們就一直認為這個歧視要去解決,你剛剛講,未來也有反歧視法,請問何時?否則的話,現在這個歧視的問題還是在,就像最近初魚鐵板燒因為1名使用電動代步車的漸凍症患者要跟朋友用餐,竟要求他們3個人要付4個人的低消,理由是代步車占位,引發社會評論。部長,這算不算一種歧視?
石部長崇良:據我的了解,這個餐廳好像是要求這個身障者要……
林委員月琴:他們3個人要付4個人……
石部長崇良:付2個位置……
林委員月琴:是。
石部長崇良:因為他的輪椅比較占空間,所以要2個位置……
林委員月琴:這算不算一種歧視?
石部長崇良:我們覺得這個是不妥的,這個是違反……
林委員月琴:所以看起來這件事也……
石部長崇良:這違反身權法的規定。
林委員月琴:也提醒我們,明明政府有提供各種人力資源及公共資源,可是因為制度及空間設計的限制,有時候身障者連進到餐廳都有困難,更何況他進去了,結果還被用這樣的方法對待。當然最後這家餐廳願意退費,如果他不願意退費,仍然要收4個人的錢。部長,我們可以去處理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以現行法規,用消保法就可以處理了,所以我們會移請處理,如果這個所在地是臺北市的話,會請臺北市政府介入。
林委員月琴:我們希望政府能夠確保公共服務及餐飲場所所提供的資源要能夠真正被身障者使用,自立要涵蓋友善環境,交通也好,場域也好,甚至其他人的對待……
石部長崇良:是。
林委員月琴:我還是希望所謂的反歧視要放在身權法裡面,不能等反歧視法,因為我們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
最後,本席有三大訴求,希望能夠建立單一窗口,簡化程序;還有不要浪費資源,把資源用到對位的地方,讓自立不是照顧;以身障朋友使用者當事人為中心,規劃政策、消除歧視。部長,我相信你事實上應該是關注社會福利的部長,所以我們也希望你要關注到自立生活的重要性,不要讓他們再走上街頭,在寒冷的天氣裡面在那裡夜宿,我覺得每一個人看了都會覺得非常心疼。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是,我完全支持委員這三個訴求的方向,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林委員,謝謝部長。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做詢答。
邱委員鎮軍:(9時53分)主席好,我們一樣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你好。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一樣是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部保障法今年6月召委排審的時候,你們的院版還在行政院,現在半年過去了,召委再排審,你們的還是一樣在行政院嗎?
石部長崇良:現在是在行政院做最後的確認,因為上個禮拜有一些團體來表示一些意見,所以我們又重新檢視一下,再修一個版本,預計應該在本月月底,或者是下個月初,就會送到大院來審查。
邱委員鎮軍:這是最快,是嗎?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會再慢嗎?會不會再慢?
石部長崇良:應該差不多就是這個時間了……
邱委員鎮軍:好,因為……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做最後的檢視了。
邱委員鎮軍:我怕立法院修完了,行政院才準備把自己的版本送過來。部長,你的角色是主管機關,還是遲到的學生?
石部長崇良:當然我們是主管機關。
邱委員鎮軍:對。你們這次準備送進立法院的版本內容,跟你們2024年8月公告修正的草案有沒有一樣?
石部長崇良:不一樣、不一樣,因為……
邱委員鎮軍:有大幅修改嗎?
石部長崇良:當時預告的時候收到很多意見,所以我們才又做很多跟團體的討論……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改了什麼東西?
石部長崇良:包含在身心障礙相關委員會的參與度,我們會讓他們代表的比例提高;另外,把通用設計入法,各級政府都要導入;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部分,我們也會有所著墨;對於身心障礙服務機構的受服務者權益保障,像消極條件等等,我們也都有納入;還有交通無障礙設施的部分,也都會納入。
邱委員鎮軍:好,所以都是……
石部長崇良:就是大家關心的意見……
邱委員鎮軍:身障團體的一些訴求都進來了嘛!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
邱委員鎮軍:像自立生活個人助理制度與長照整合、統一時數標準、身障者的政策參與入法,這些都已經進來了,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需要入法的,我們把它納進來,至於執行面的東西,像如何去整合,我們會從行政作業面來執行。
邱委員鎮軍:好。部長,我再確認一件事情,胰臟酵素製劑卡利消有沒有列入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所講的必要藥品?
石部長崇良:這個目前是基本藥物,就是必要藥品。
邱委員鎮軍:依現行規定,必要藥品只要預期供應不足,至少要提前6個月通報,或者是有天災不可歸責的突發事件,要在事發後30天來通報,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但你們11月25日把卡利消放在缺藥平臺,照理來講,卡利消是必要藥品,應該要有6個月以上的安全庫存期,你們現在說只剩下1個月。部長,這是怎麼回事?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修法還沒有過,我們目前有提出這個藥事法的修法,所以它的庫存情形沒有到6個月,但是我們現在已經……
邱委員鎮軍:你們是什麼時候接到通報的?
石部長崇良:確認的時間我要再請食藥署去查一下……
邱委員鎮軍:是醫院反映的,還是這個平臺反映的?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由業者……
邱委員鎮軍:業者直接。那為什麼你們要等到剩下1個月後才公告?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說我們會進行一些作業程序,確認這個沒有可替代性,就是他先通報可能要停止供貨,或者是供應量會下降,之後就會進入專家討論,看有沒有其他可替代性,如果沒有可替代性,就會啟動專案製造或專案輸入,像這個,就是要專案輸入了。
邱委員鎮軍:我看現在臺灣缺藥,大家已經見怪不怪了!像外科手術用的CHG刷手液都在缺,這就不是一般的問題。這張照片是我們苗栗外科醫師的手,他們手術前都要消毒,原本用的是3M的乾式刷手液,比較不傷手,但是7月開始全臺大缺貨,醫生、護理人員只好被迫回到用過去刺激性更強的CHG刷手液,甚至用優碘刷手液來洗手,外科醫師排班比較多的話,他可能一天刷十幾次、二十幾次,長期使用刺激性的產品,手就會變成這樣破皮龜裂,結果我看到你們缺藥平臺11月28日連這個也缺了,連CHG……
石部長崇良:這個刷手液是相當普遍的產品,應該有很多……
邱委員鎮軍:之前不傷手的3M的也缺貨,現在這個也缺貨……
石部長崇良:它應該有很多相類似的產品……
邱委員鎮軍:這中間發生什麼問題?
石部長崇良:是不是這個品項有什麼特殊性,可能都要經過專家會議去討論,我們每一次……
邱委員鎮軍:為什麼這種東西都會缺呢?
石部長崇良:不應該是缺的,因為它有很多類似的產品,刷手液的產品很多。
邱委員鎮軍:勞動部也在場,我請問一下,這個算職災嗎?
施副署長淑惠:報告委員,這個不是我所負責的業務,很難回答,很抱歉!
邱委員鎮軍:好,請回去。
部長,我覺得你們對藥品的政策邏輯真的很奇怪!因為我發現一個問題,最近我們常缺藥,就是你常把健保藥價壓到全球最低,壓到藥商沒有利潤、沒有誘因,最後只能退出臺灣市場,之後就開始缺藥了,一開始缺一種、兩種,現在變成常態。接著你們的解方永遠只有一個,就是啟動專案輸入,現在陳時中政委急著要把藥事法大修,進一步放寬專案輸入的條件,你不覺得這個很奇怪嗎?從……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在必要藥品上都有一些作業機制,都會先去評估我們列在同項的項下還有多少種品項,所以不是每一個都……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講的是,你們先把藥價砍到沒有人要做,然後後面再花更多的錢去國外買急單,最後還是全民買單。你們從壓價……
石部長崇良:不會啦!
邱委員鎮軍:缺藥,然後開專案,買更貴,再修法,然後再更多的專案,我在想民進黨政府是光電的錢賺不夠,現在要改當藥頭了,是嗎?
石部長崇良:不會啦,因為這些藥我們都是經過市場的藥價調查,它有一定的藥價差,我們才會去調整,藥價差在合理範圍的話不會去調價……
邱委員鎮軍:因為你專案輸入越多,黑箱就越多,黑箱越多,利益分配就越大,因為你們就說專案價格是機密嘛!如果機密價格、進口商少數、流程快速、採購不透明,你們靠專案輸入就能繞過健保購買、繞過審查流程,也繞過監督機制。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普通在專案輸入進口的時候,它都是跟現行給付的藥價相同的為優先。
邱委員鎮軍:對,因為開了藥價之後,哪一家拿到好像是你們說了算嘛!
石部長崇良:沒有,它是公開徵求,會上網公開徵求,然後藥價的部分原則上都會跟現行的藥價相同。
邱委員鎮軍:但為什麼每次問到多少錢你們都說是機密呢?
石部長崇良:那個是實際上供貨的價格,跟我們的給付價格不一樣,我們會公告的是給付價格,跟大家都是一樣,但是那個是醫院的採購價……
邱委員鎮軍:我這樣講啦!部長,這個遊戲不要再玩了,專案輸入永遠比之前的都貴,也比較黑箱,我希望以後這個部分能夠更透明、更公開,絕對不要變成常態。
石部長崇良:我們一定是採取公開透明的原則。
邱委員鎮軍: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邱委員。委員會還是再度提醒一下:因為今天身權法各個委員提出來的草案版本真的很多,我剛剛精算一下,主條文應該就有三十多條,然後加上之幾、之幾的條文,林林總總加起來快四、五十條,今天外面、裡面都很多人在關注身權法修法的內容跟方向,所以提醒各位委員,儘量focus在這個內容裡面,謝謝大家。
再來請王育敏委員詢答。
王委員育敏:(10時3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早。
王委員育敏:部長早。今天是身權法的修法,在進入這個主題之前,我前面先問你一個也是社會現在很關注的問題,就是有關兒家署的修法進度,然後你的編制裡面有沒有把……因為你之前承諾說從胚胎開始照顧,現在大家最擔心的就是像孕產婦的照護,還有幼兒專責醫師,還有死因回溯機制等,這個都跟兒童的健康議題息息相關,你會不會把它移到兒家署裡面?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已經把這個組織法的修正草案送到院裡面,應該很快會在行政院決定……
王委員育敏:下個禮拜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會……
王委員育敏:下禮拜可以送到立法院?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
王委員育敏:那我剛剛講的,有關你現在的組織規模,跟孕產婦的照護、幼兒專責醫師、死因回溯機制等等跟健康有關的,你有沒有要放進來?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初步提的是在最上位的組織法,然後接下來它的業務上會持續討論如何調整或者是有些要新增。剛剛提到的像死因回溯,這是屬於兒童健康政策規劃當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功,所以一定會在這裡面統計分析,這個是一定會涵納在兒家署裡。
王委員育敏:孕產婦呢?
石部長崇良:孕產婦的部分我們還要跟專業團體討論。
王委員育敏:因為你說從胚胎開始。
石部長崇良:是,我們來看看怎麼樣的分工會是最好。
王委員育敏:我希望這一個有關於健康的部分也應該要納入,這樣才有劃時代的意義。
石部長崇良:是。
王委員育敏:另外,我希望明年4月4號兒童節可以順利揭牌,部長有沒有信心?你是很有效率的部長,有沒有信心?兒童節禮物,一起努力,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掐指算來的話,不到五個月的時間,真的是很趕。
王委員育敏:要很努力,所以下個禮拜請行政院趕快通過,送進來立法院,反正我們開會開到1月底嘛!
石部長崇良:立法院要審查通過,我們才有辦法開始……
王委員育敏:我們就加速審查,好不好?我們共同努力。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育敏:接下來,今天的重點,我們在12月3號看到很多的身障團體還夜宿行政院,真的非常的不忍心,我覺得他們真的是非常的辛苦,而他們的辛苦也換來了今天我們委員會排案要審身障法相關的修法。第一個我要問的是,目前行政院、衛福部完全沒有版本,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送進來?
石部長崇良:我們是打算在這個月月底,或者是下個月初就會送到大院。
王委員育敏:一定要月底,因為現在很多的身障團體同時在線上收看,他們現在最焦慮的是,今天我們啟動了、我們詢答,然後我們今天會宣讀條文,待會可能要請教召委,那我們要進逐條嗎?他們其實已經等不及了,希望加快,所以部長,我只能說你這邊沒有什麼時間再拖延,麻煩你跟行政院反映。
石部長崇良:我們不會拖延,我們是因為上個禮拜跟團體對話之後,我們回去再檢視,所以又再修了一下。我們跟院裡面應該……
王委員育敏:我希望你加快,月底趕快送進來。第一個,我要問你們的問題就是個人助理的部分,這是這一次身障團體反映最多的。現行的狀況他們平均每一天使用到的時數就是不到一個小時,真的是太少了,而且各縣市的情況不一,然後他們要申請,通常都是被行政這邊做了一些刁難。我們給他的這個個人助理完全不是從生活自立的角度,也不是從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包括我看到你們的預算,你們整體包裹在裡面的自立生活預算,今年還有8.45億,明年你編列的只剩下7.98億,不增反減,也是呈現下降的情況,是不是?我這個數據有沒有錯?
石部長崇良:我們再確認一下,我們同仁是說……
王委員育敏:如果有這樣的情況……
石部長崇良:不是減少,是增加。
王委員育敏:如果是不增反減,這個是讓人家覺得非常失望的。
石部長崇良:不會、不會。
王委員育敏:因為本席在這次的修法第四十七條之一,還特別希望寬列預算可以入法,希望可以增加預算,但是我們現在看到使用者的平均使用時數,跟現在政府所編列出來的預算,我們都覺得是不足。這個部分在你們今天的報告裡,好像對於修法也不是很同意,部長,你們自己提出來的這個報告裡面說的,你們都是行政思維,你們提到不可行的原因通通都是什麼?就說這個跟其他的長照、就業部門、社政部門、個人助理等多所重疊,然後又說相關法令規定產生競合,所以你們是不是就是不支持這個個人助理的部分明文入法?
石部長崇良:不會,因為現在其實已經入法……
王委員育敏:你們是辦法啦!不是在母法裡面。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在母法裡面有自立生活服務這一項,這個自立生活服務再透過第五十一條的授權法規,訂定這個照顧服務辦法。這個辦法裡面的第九章就專門在談自立生活服務,自立生活服務有很多選項,不是只有個人助理,它也有同儕支持……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但是部長,我要提醒你,你現行的辦法其實有一些需要去調整,包括剛剛講了,各縣市根本就不一,現在時數這麼低,然後你整個審查的思維還是行政管理的思維,不是從使用者的角度、身心障礙者的角度來看待,所以坦白講你的限制是多的,如果加上你的預算沒有去寬列的話,你也沒有資源啦!你沒有錢,沒有預算,你就沒有辦法去增加個人助理的時數,這個是環環連動的,所以你要回答我,你的預算到底有沒有減少,找出來了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沒有減少,這個計算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我們再跟委員check一下,計算方式可能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預算絕對不能減少。
石部長崇良:不過剛剛委員提到的這些申請程序的簡化、怎麼讓資源合用,還有服務的項目怎麼做整合運用等等,這個我想在我們的授權辦法裡面可以處理,讓各縣市的標準儘量趨近一致。
王委員育敏:我覺得這一次身障團體他們要求要修法,個人助理其實是重中之重,他們講了一句話讓我聽了非常有感覺,他說我們的障礙是24小時跟著的,但是我們現在可以申請到的個人助理時數卻是只能非常短暫的,他每一天都要生活,但是這些障礙就缺乏有人來幫他排除。我覺得這句話你們應該要放在心上,就是倒過來,你們通常都是行政管理的思維,要倒過來以他為主體性去思考,你就會發現現在的確還有很多不足。我當然知道你們的量能不可能一下子跟上,但是你總是要進步吧,好不好?這個是重中之重。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育敏:第二個就是,對於身心障礙者,我們當然希望他可以走出社區、融入職場,所以對於想要工作的這些障礙者,我們當然要在職場上面是更友善的。但是我要讓你看一個案例,連我們的國營事業臺鐵,它所進用的這一位身心障礙人士想要調單位,結果臺鐵做了什麼呢?直接把他資遣,就不用他了,過了試用期,直接就把他資遣了,然後他透過民事訴訟,最後判決是這個身心障礙者贏了,要罰臺鐵錢,因為臺鐵沒有按照現行的相關規定,給他合理的調整,就是身心障礙者在工作場所,雇主應該幫他做一些合理的調整,臺鐵通通都沒有,他沒有針對溝通障礙或獨立作業困難進行職務再設計或合理調整,這樣的情況就會造成身心障礙者好不容易找到一個工作,但是連我們的國營事業都這麼不用心,然後是用資遣的方式,三個月就叫他走路,完全不肯去做一些相關的配合。所以這一次的修法裡面,我們就希望可以把這樣的合理調整入法。
但是我還是要講,今天我看了大家的報告,非常遺憾,這個合理調整入法衛福部也沒有同意……
石部長崇良:有啊,有、有、有。
王委員育敏:然後讓人家更失望的是,司法院,你們的報告裡面,你們寫出來的報告,怎麼連司法院也這樣子呢?司法院說合理調整應該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身心障礙者提出的需求是否逾越,為適當決定。意思就是說這個概念是模糊的,沒有辦法入法,也不支持,是這樣子嗎?司法院要不要講一下?你們有去體諒到身心障礙者嗎?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他每遇到一個情況,都要透過司法訴訟才能爭得他的權益,這樣對他們合理嗎?
郭法官躍民:跟委員報告,因為訴訟有很多個案上的狀況都不一定,所以我們才會這樣子說明,但是其實我們司法院已經有公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我們已經有發給所有的法院,提醒他們在程序調整這個部分,法院必須要對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利的部分去做到什麼樣的事情,這是跟委員報告。
王委員育敏:好,司法院只是指引,勞動部是弄了一個行政指導,就是沒有一個相關主管機關希望可以入法,就在身障法裡面明文規定。這個部分我是沒有辦法同意的,因為讓更多的身心障礙者可以在職場工作,讓他達到自立生活,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要去追求的目標,這應該是衛福部要去做的,而這個需要跨部會,我覺得勞動部也應該要盡力來做,現在的指導或指引我覺得都是不夠的,這一波的修法,我們希望把它明文入法,大家一起來保障身心障礙者合理的工作權。
石部長崇良:好,跟委員說明,我們支持把合理調整的部分入法,我們在行政院的版本裡面會呈現。
王委員育敏:好,所以衛福部同意嘛,希望其他相關單位就不要再反對了,我們一起修法,讓身心障礙者可以達到自立生活的目標,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部長,各位請回。
我沒有邀請上來就不用急著上來,不然上來又說那個不是他管的,那就很漏氣。
委員會宣告:到王正旭委員詢答結束,我們就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蘇清泉召委。
蘇委員清泉:(10時15分)謝謝主席,主席英明。
主席:我也有這種感覺。
蘇委員清泉:請石部長還有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主席:請部長、副署長。
石部長崇良:蘇委員早。
蘇委員清泉:部長,我今天問你三個問題,我講話很清楚,第一個,我們有一百二十幾萬個身心障礙者,而且人數好像有在增加,他們的權益真的是非常地重要,他們也蠻辛苦的,所以我等一下會講我自己坐輪椅在馬路上試給大家看。第一個就是勞動部7月1號公布一個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的行政指導,不知道在寫什麼,7月1號到現在,我們知道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他的空間、他的尊嚴、他的軟硬體要調整,讓他比較舒服,讓他有不受歧視的感覺,這些都非常重要。但我剛剛聽王育敏講,我們國營事業臺鐵、台電都這樣,看你不行,在試用期過後就把你弄掉了,我覺得我們國營事業自己本身都不守法,自己本身都不去配合。我要跟部長問的就是,現在這些業者,尤其是傳統業者這些中小企業的雇主,他非常配合進用身心障礙者,我覺得他們很偉大,結果他們改東改西來調整、配合,部長,你們有支持或輔導或是贊助一些費用、支援一些費用嗎?不然就只是要求他們,你們只有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要做什麼?部長,那不是你的事情?還是勞動力發展署的事情?
石部長崇良:我想這是在身權法下,我們希望身障者的權益保障能夠更落實,才能夠適材適用,這個合理調整的概念大概是這樣,考慮到身障者的條件,安排合適的工作,所以這個合理調整大概有這樣的精神在。只是說透過勞動部的行政指導,可以讓所有的業者、雇主更清楚所謂合理調整的概念是什麼、怎麼樣來落實。
蘇委員清泉:衛福部或勞動力發展署或是社家署,你們自己有什麼配套來鼓勵這些業者?你叫他改東改西,但你又沒有贊助他們什麼。請施副署長說明。
施副署長淑惠:報告委員,在協助中小企業對這些障礙者合理調整,我們有一個職務再設計的補助,每一個勞工一年可以補助10萬塊,這裡面就會包含比如他的就業輔具等等,或者雇主為勞工做的一些環境改善,另外也有像是手語翻譯、聽打、聽力協助、職場人力協助等等,都有這樣子協助它做……
蘇委員清泉:你說一個人頭10萬塊?
施副署長淑惠:對,一年……
蘇委員清泉:那10萬塊是給雇主去配合的措施?
施副署長淑惠:勞工也可以自行申請,我們也有一個申請的網站。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個錢是兩個人都可以申請?
施副署長淑惠:雇主幫勞工申請是算人頭的,勞工可以申請他自己需要的。
蘇委員清泉:這個錢從哪裡來?是就安基金?
施副署長淑惠:對。
蘇委員清泉:每件事情都要用就安基金,難怪就安基金「霧煞煞」。
施副署長淑惠:它可以促進就業。
蘇委員清泉:這些身障者的薪資只有30%達到基本工資,這是真的嗎?其他都under基本工資,有這回事嗎?他們的收入都很少,只有31.2%有達到。
施副署長淑惠:報告委員,如果依照我們最新的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依據最新的113年5月的統計,平均薪資3萬732元。
蘇委員清泉:3萬?
施副署長淑惠:對,三萬多。
蘇委員清泉:怎麼會有統計說都在基本工資以下,有達到基本工資的才31%,這是你們的data嗎?
施副署長淑惠:我剛剛報告的是113年、去年我們做的全國身障者勞動狀況調查的平均薪資。
蘇委員清泉:好。我問第二個問題,PA,也就是personal assistant,部長,臺灣的PA有多少人?第二,PA是在家裡幫他做assistant,還是他去職場這些PA也會跟著去?如果這樣還得了,120萬個身障者中如果有60萬人去上班,我們到底是有多少PA?剛剛有人說一天只分到1小時,這個是曲高和寡還是立意良善但做不到,部長?
石部長崇良:個人助理的部分不是只有生活,還有包含他的職場也有,目前投入的人力不多,還沒有超過1,000人,所以人數上確實是……
蘇委員清泉:這是聯合國CRPD要求的嘛,請問是衛福部在qualify這些PA還是勞動部在qualify?
石部長崇良:個人助理是我們在認證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是你們招聘、上課、認證。
石部長崇良:對,認證,主要是上課、開課、訓練、取得資格。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些人要有什麼基本條件?他的待遇怎麼樣?算小時還是有薪水?
尤組長詒君:跟委員報告,個人助理的部分目前在我們的人員辦法裡頭有規定,他的資格是高中以上畢業、受訓25小時就可以,這25小時內容包括了自立生活的精神還有如何協助、支持等等。以上。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些是縣市政府在管理,那錢怎麼算,部長?
石部長崇良:個人助理的費用是我們中央補助一部分,多數是地方政府編列的預算。
蘇委員清泉:所以很搶手,各縣市不就幾十個而已。
石部長崇良:分布上我們統計一下各縣市的資料再提供給委員參考。
蘇委員清泉:我要跟主席報告,我們講這樣一大堆,我看根本就人數也不夠,訓練也不夠,你說一個高中畢業、上25小時就可以做personal assistant(PA),他的能力夠嗎?照服員是訓練到要「歪腰」、考得要死才能做照服員,這個部分的能力到底夠不夠?待遇夠不夠?是算小時還是算……這都要好好來研究一下。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也就是目前碰到的困境,我們現在有長照的服務、長照的居家服務,又有個人助理這一塊,因為這兩邊提供服務的人的條件不相當,所以才會有身障者提出說,為什麼他已經有個人助理,那個人助理不能幫他做這個事情,還要再另外透過居家服務,比如說居家服務有沐浴服務,這個要長照人員才能做,個人助理本身如果不具有長照人員資格就不能幫他做這項?所以他就會認為這是服務的切割!
蘇委員清泉:這樣……
石部長崇良:但是這個如果通通要包進來,確實訓練的部分就要……
蘇委員清泉:一個身心障礙者要請長照的人又要請個人助理,這樣可以嗎?一個人可以選兩個?
石部長崇良:我們目前是沒有排斥,沒有互斥性,只是我上個禮拜跟這些身障團體溝通,他們認為:我還要再去找別人,我已經有一個個人助理了,但是當我遇到某些服務的時候還要再去找長照人員進來。所以這部分要整合啦!
蘇委員清泉:我覺得這個真的茲事體大,要整合啦!
石部長崇良:要討論!
蘇委員清泉:最後我跟大家報告,你再給我20秒就好,主席。
主席:你慢慢來,沒關係,沒有趕你。
蘇委員清泉:我都讓你說十幾分鐘。
對於身心障礙者我們感同身受,都是我們的寶貝,所以他們的所有權益我們一定要……不管是立法委員、不管是各縣市的首長,像我們主席要選縣長的人,都要把他們「疼命命」!
我自己在東港坐輪椅到我們的魚市場那邊,我被人家推著,我才知道那個輪椅根本連人行步道都推不上去,所以各縣市很差勁、設施都不足,六都可能還好。因此不管你是立委、不管你做什麼,我覺得這個案子很重要,再接下來大家要集思廣益,剛剛點出來的問題都要融合嘛,大家一起打拼,部長!
石部長崇良:好。
蘇委員清泉:我今天才跟你說:你家大業大,我就不知道今天這件是你的還是勞動部的。
石部長崇良:我們是主管機關,但是還是會回到……像交通的還是會回到地方政府或者是交通主管機關,我們一起來努力。
蘇委員清泉:謝謝。
主席:所以蘇召委英明啦,提出來的都是重點……
蘇委員清泉:主席……
主席:沒有!部長剛剛答復的是不排斥,不過那兩個申請起來就會讓身心障礙者很多「斥」!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啦,謝謝。
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10時26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早。
林委員淑芬:部長,今天我想跟你討論一個之前談過的議題,你知道未來的慢性病防治重點大概會有哪些嗎?
石部長崇良:NCD就是非傳染性疾病,我們主要以三高跟CKD,也就是高血壓、高血糖……
林委員淑芬:那就是所謂的代謝症候群。
石部長崇良:對,代謝症候群。
林委員淑芬:代謝症候群成長的趨勢在臺灣嚴不嚴重,你覺得呢?
石部長崇良:很嚴重!
林委員淑芬:很嚴重!你知道肥胖問題不只是臺灣,更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根據今年3月發表在《刺胳針》期刊的一項分析,針對全球兩百多個國家數據的研究指出,到2050年、在不久的將來,全球超過一半的成年人以及三分之一的兒童與青少年將會超重或者是肥胖。我們都知道,肥胖不只是個人健康的問題,它還會加重醫療體系的負擔,甚至提升慢性病的風險。
我現在再特別跟你指出來,國健署去年發布了2023年工作人口健康促進的現況調查,這項調查中的初步結果發現,僅有不到一半的工作者體重正常,在受調查的全體工作者當中,高達47.4%的體重達到過重或者是肥胖,主要當然就是缺少運動,或者是膳食纖維、蔬果攝取不足。目前的初步分析發現,只有47.9%的工作者體重落在正常的範圍,27.2%已經是過重,20.2%已經是肥胖的程度,僅僅只有非常少的4.7%是過輕族群。我們在這樣的初步分析裡面看到,體重正常的工作者當中還有性別上的差異,正常的裡面女性居多,但是50歲以上的女性族群仍然有超過30%具有過重或者是肥胖的問題,可能的因素很多,當然包括更年期等等;另外,根據數據調查顯示,男性過重跟肥胖的族群高達61.6%,而且年齡分布在40歲以上的男性族群,體重問題都以過重為主,但是50到59歲的男性肥胖比例最高,是肥胖比例最高的年齡段。
我要講這個是因為,我們都知道肥胖這個問題、代謝症候群的問題……肥胖跟很多疾病息息相關,而部長你知道嘛,現在茶餘飯後、網路上大家最喜歡討論跟肥胖有關的議題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GLP-1。
林委員淑芬:最流行的又不是那一支。
石部長崇良:不是喔?
林委員淑芬:人家是雙效的,雙效的GLP-1,還有另外一個酵素是什麼?有兩種,它是兩種的。
石部長崇良:兩種混的。
林委員淑芬:兩種嘛。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淑芬:大家都知道……
石部長崇良:腸泌素……
林委員淑芬:關於討論度最高的處理代謝症候群的方法,大家都是直接使用藥物,而且號稱非常見效、非常有效!你看我,我其實是過重的。真的,我沒騙你,我是過重的,雖然大家都看不出來我很重,所以我看了也很動心。
石部長崇良:您份量很重。
林委員淑芬:現在有使用瘦瘦針經驗的人真的很多,我身邊一大堆人使用,去門診自費的人也很多。我一個姪女不只過重,而是超級胖,所以我也建議她要去看。現在有很多診所、甚至醫生都在招攬生意,歡迎有興趣的、需要的請到診所洽詢,生意真的有夠好、夭壽好、有夠好的好。你知道臺灣一年的瘦瘦針營業額有多少嗎?成長率有多高嗎?你們有沒有數據?健保署?這不是健保,這是自費。
石部長崇良:要從食藥署的銷售量去看。
林委員淑芬:對,到時候你給我一個數據。
石部長崇良:好。
林委員淑芬:真的!剛開始是在丹麥,但丹麥的生意被美國禮來藥廠打倒了。我之所以要在這裡講這件事情,是因為川普宣布,與禮來、諾和諾德兩家製藥巨頭達成協議,希望擴大美國民眾對減肥藥物的可及性。一個政府竟然希望擴大減肥藥物的可及性?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真的非常嚴肅!因為要擴大該項藥物的可及性,所以要求藥廠降價;降價以後,就引起更多的人討論,甚至連臺灣都開始有人在呼籲,呼籲政府將瘦瘦針之類的藥品納入健保給付。
我剛剛講了,我一個親戚,122公斤、女性、年輕,依照健保規定,他可不可以使用瘦瘦針?
石部長崇良:可以。
林委員淑芬:他已經有三高問題了,可以健保補助嗎?不可以!因為他還不到糖尿病的程度,雖然血糖過高,但還沒達到糖尿病的標準。他血壓過高,膽固醇過高,可是沒有健保補助。
石部長崇良:如果是病態肥胖的話,會納入我們……
林委員淑芬:對!122公斤的體重,對一個24歲的女性來說是不是過度肥胖?是,肯定是,可是沒有給付!但我不是要討論給付,我想說的是,這個問題非常嚴重。當減重藥物被大規模釋出達到可近性、可及性時,社會對體重問題的理解,還有分配資源,即整個健保資源、藥物資源分配的優先次序,大家都想介入,都想改變。我們可不可以把肥胖當成可以用藥物解決的疾病?當川普這麼做,甚至帶頭示範的時候,就會衝擊到全世界各國家的政府壓力!所以這牽扯到預防。肥胖當然跟預防、營養、政策、生活型態、醫學,以及醫療資源的分配高度相關。但如果缺乏公平及精準的臨床指引,資源就有可能錯置,即錯置於非高風險族群裡面,反而削弱了公共衛生政策的有效性。所以我們說這是很嚴肅的課題,這不僅是美國或全球正在面臨的課題,也是臺灣必須及早正視的醫療和社會政策的挑戰。
我今天還要跟你講的是,肥胖與疾病息息相關,有哪些疾病?
石部長崇良:太多了。
林委員淑芬:太多了?
石部長崇良:太多了,跟血糖、血壓、血脂都相關……
林委員淑芬:直接相關的是血糖、血壓、血脂,那麼慢性疾病呢?
石部長崇良:與血管疾病什麼的都有相關。
林委員淑芬:脂肪肝呢?大家都知道體重過重或肥胖者罹患脂肪肝和肝癌的風險很高,而肝癌就跟癌症防治有關,因為肝癌始終高居癌症死因第二名,且高居不下!特別是脂肪性肝炎是肝癌的致病因子之一,只要肝臟脂肪超過5%就是脂肪肝。在這種狀況下,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的報告也指出,肥胖就是導致癌症的危險因子,尤其體重過重者罹患肝癌的機率,相較於健康者高出1.5到1.8倍。所以這問題要不要去處理?要!要怎麼處理?肥胖要怎麼處理?
石部長崇良:肥胖的因素很多,必須由整個生活習慣的改變來調整,不能只靠藥物。
林委員淑芬:可是人家靠藥物非常有效,比生活習慣的調整還更迅速、更有效,所以你要不要納入?
石部長崇良:從學理上來看,對於病態性肥胖者,它是一種輔助藥物……
林委員淑芬:而且迅速有效。但如果肥胖跟癌症相關,那麼從源頭來防治、來預防的話,人家會覺得這是有道理的,make sense。
石部長崇良:這還要經過醫療科技評估……
林委員淑芬:其實現在就是資源分配的問題而已!資源分配的問題,是不是?
石部長崇良:對、對。
林委員淑芬:對啊!
石部長崇良:一定跟資源有關係。
林委員淑芬:以肝癌為例,大家都知道臺灣的肝癌大多數都來自於帶原者,B、C型的帶原者。但也有非帶原者確診的……
石部長崇良:越來越有這個趨勢。
林委員淑芬:臺灣對B、C型肝炎防治有良好成效,但脂肪肝患者的發生率卻越來越年輕化!以脂肪肝十年的變化趨勢來看,2015年發生率是44.5%,到2024年變成52.3%,以致每兩人就有一個人罹患脂肪肝,40到49歲有脂肪肝的超過七成,比例最高,天啊!在座40到49歲有脂肪肝的請舉手!其實我當時就是,我也是!請問20到29歲有幾percent罹患脂肪肝,你知道嗎?20到29歲,正年輕!我告訴你,將近42%。這證實了臺灣罹患脂肪肝的人有年輕化的趨勢。剛剛講到工作人口的健康促進現況調查問題嚴重,請問對於職場的健康不平等問題要如何改善?當然不能靠人手一支瘦瘦針吧?人手一支瘦瘦針不是辦法吧?職場健康促進的策略有哪些措施?
石部長崇良:推動職場健康是我們國健署的主要業務之一……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叫他準備看有什麼策略。我先告訴你,從勞保局的投保單位來看,大型職場有0.4%,中型職場只有1%,所以大多數的職場都是小型職場,達98.6%。但小型職場常常因為人力不足,而且沒有資源可以推動健康促進活動,所以你們的健康促進政策要變成職場健康促進的自主評核制度。老實說,你們花了多少錢?你們鼓勵企業自主檢視、積極規劃落實健康促進已經變成口號,且口惠而實不至。你們以大型職場的成功案例宣傳,像台灣美光、台化、艾杰旭。相對這些,對於比例最高的小型職場,你們在後續的效益評估中隻字未提!你們到底有沒有辦法做?114年到現在做了幾家?有幾家企業申請?不知道!
石部長崇良:目前我們累計的家數大概有1.8萬家。
林委員淑芬:1.8萬家?很厲害嘛?小型職場怎麼做的?所謂的職場健康促進自主評核制度、方向與政策可以繼續推,但你們沒有量化追蹤,沒有評核,如此,透明化和跨部會的協力可能就淪於形式。所以我希望對於職場的健康促進,尤其在代謝症候群上,要提出最近三年的成效指標,先不講次數,包括企業參與率、健康指標改善幅度,還有地區分布、分析。我跟你講,健康不平等嘛!所以希望職場這方面的問題要正視!
石部長崇良:好、好。
林委員淑芬:還有,未來你要好好想一下,人手一支瘦瘦針真的適當嗎?這是不是一個好方法?美國都這麼做了,其他國家要怎麼辦?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主席:朝什麼方向?
石部長崇良:健康職場。
主席:你要講清楚,後面補這句怪怪的。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做詢答。
王委員正旭:(10時40分)謝謝主席,感謝主席今天安排需要請相關各個部門回應的這件很重要的事情。主席、各位同仁。衛福部作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負責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各項權益的規劃、推動,重要的是監督,這些角色都非常非常的重要,可是本席認為在討論自主生活之前,也就是這些障礙者的自主生活之前,我們應該要回到根本一一檢視現行的公共環境到底有沒有很友善。今天早上我們已經討論了很多,是不是能夠讓身心障礙者走得出去、用得放心,還要活得自主?如果這些外在環境不夠支持的話,自立生活其實就只是一個口號。今天很多委員都不希望它只是一個口號,這樣的話就真的難以落實,所以有幾個面向要來跟石部長請教,請部長具體說明政府目前的作法跟未來改善的方向,是不是請石部長說明?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部長好。當然我們也知道,如果要讓他生活自主,第一步就是要讓他走得出去,但想要走得出去,我們也了解,身心障礙者的交通環境是屬於交通部的業務範疇,可是相關的督導政策制定還是要麻煩衛福部做相關的鞭策及監督。目前自立的就業服務部分,不只是要透過法律制度保障,更重要的是要具備可被實際使用的良好環境支持,至少要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到得了職場,或者是他想去的地方,也要能夠平安順利地回到家,這樣法律的保障才不會只是停留在紙上。這部分剛剛有很多委員也引用了12月5號,也就是這個月5號,身障者有到臺北車站去進行一些訴求,關於這個訴求,大家可以看到這些身障者在做無障礙路線體驗行動的過程裡面,還發現他們真的是無路可走。這個是2025年12月5號大家看到的畫面,左上角則是在2018年,問題在7年過去之後,好像也都沒有辦法實際上做到好的改善。請問部長,衛福部有沒有掌握這種狀況?雖然這一部分是屬於交通部的職掌,衛福部官員有沒有曾經去實際體驗過?有沒有預計什麼時候要請交通部能夠一起,或者是找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一起面對這個實際需求來用心做改善?這部分不知道目前……剛剛很多委員期待的,實際上到底狀況怎麼去改善,部長這邊有沒有?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有關於臺鐵的部分,我們已經去函交通部,希望請臺鐵檢視,然後進行一些改善,同時會將他們辦理的情形提到我們身心障礙權利委員會報告跟討論,這個是第一個部分,我們已經進行了。第二個,關於修法的部分,在這一次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也會強化第五十四條的修法,讓各級機關除了原本訂的……第五十四條是要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無障礙的法規之外,也讓各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也應該訂定分期計畫去改善。包含道路、人行道、市區道路以及相關交通服務設施的無障礙環境,所以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在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我們都會有這樣的修法方向。
王委員正旭:如果有改善方案的話,也麻煩部裡面把相關的成果或方案,寄一份資料到本席辦公室給我們參考。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很快把我們修法的條文、行政院的版本提供給委員參考。
王委員正旭:好,那就麻煩了。
其次,我們也看到很多無障礙的電梯,其實也讓我們這些推著娃娃車的民眾或是身障者在出行的過程裡面面臨一些辛苦。2020年交通部的運輸研究所曾經針對大眾運輸場站的無障礙電梯使用情形做過調查,結果只有24%的使用者會主動禮讓給相關需要推嬰兒車或者是使用輪椅的身障者,這個當然是需要有一個好的公民教育,如何能夠讓這些高齡者未來在使用上也好,身障者在使用也好,甚至是推著娃娃車的這些使用者也好,如何能夠得到大家好的支持。當然我們也了解,這個也是屬於……以捷運為例的話,就是臺北捷運公司需要能夠做適當的處理。這部分有沒有機會,也可以透過各種方式改善,或者是讓這些使用無障礙電梯的使用者,能夠在好的時間裡面就使用到這些必要的設施?
石部長崇良:確實我們臺灣今年就邁入超高齡社會,所以不是只有身心障礙者,其實對高齡者的行的安全跟方便性、無障礙,這個都應該要一併考慮進來,所以在這一次我們的修法裡面,行政院版本也是將通用設計這個概念導入,包含無障礙的交通設施、運輸服務等等,都要一併請各級政府去考慮進來。當然,對民眾的宣導也很重要啦,我的理解在捷運站,或者是高鐵站,其實也都有無障礙電梯,只不過對民眾宣導禮讓的部分,我們可以再多強化。
王委員正旭:是,所以這部分就要麻煩部長,甚至期待我們這些官員們也應該要去做實際上的體驗,以了解現在身心障礙者在公共場域會面臨的問題。另外,也希望能夠加強宣導,跟地方政府合作,讓這些可以被使用的部分,可以真的實際上發揮它好的作用。當然這一部分也都需要請衛福部能夠確實的督導,我們也了解這裡面很多都是各部會的工作,需要一起來努力的地方。
再來,我們要討論的是有關於友善營業場所,剛剛我們看到的是在外出的第一步就面臨滿多的困難,可是到了他想要去的場域的時候,有沒有友善的場所,可以讓他在出門的自主裡面可以得到最終的結果?這邊我們也了解,如果說環境不友善,或者是無障礙設施不足、動線不清楚的話,事實上是有他在實現上的困難。例如康健雜誌在去年就說,我們的身障者只想好好地吃頓飯,為什麼這麼困難?不管他是在出門的過程等等,我們面臨的四大問題就是臺階、樓梯、門檻、凹凸不平的路面、不順暢,這個當然也都是需要共同努力的部分。環境的不友善,當然就會讓地方政府在處理的過程當中,需要再努力地加強。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了解這個不是衛福部的權責,可是衛福部還是要有監督,或者是協助各個部門做好這個事情。這部分不曉得部長有沒有相關的規劃或者想法?
石部長崇良:這個範圍就很廣了,並不是只有這個……
王委員正旭:好,我們來看一下國內有哪些縣市是怎麼做的,我們可以從高雄市政府的網頁看到,他們就會用一個友善營業場所讓高雄市民知道,當他要外出到他想去的地方的時候,不管是要做醫療服務、做餐飲、做一般商店的服務模式,可以透過這個網頁裡面的內容讓民眾知道,如果他需要這些比較特殊服務的時候,能不能夠有一個好的指引,讓市民可以參考。當然,我們理解不可能要求所有身障的民眾們都能夠達到他所需要的、所有的要求。可是如果有好的指引模式的話,我相信對身障朋友來講,應該會有一種很好的感受,所以也期待能不能夠透過友善營業場所指引的制定,透過主管機關協助他們制定包括支援應該有可行的改善清單跟分級標準、友善服務的教育訓練模組、資訊可及性的具體作法,跟地方政府的輔導跟鼓勵制度,讓民眾尤其是身障者,在出門的過程裡面就可以預先判斷,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請部長處理?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提出這樣的方向,我們確實是希望能夠讓無障礙的空間設施能夠普及,但是很多場所確實也囿於它的物理實際空間的限制,有時候也不容易達到無障礙設施或無障礙環境的要求。但是在既有的條件限制下,如何能夠提供更友善於無障礙者,或者是高齡者的生活或活動的空間,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方向。我們來了解一下高雄市政府所做的友善營業場所指引,大概內容是什麼樣,也許我們來參考,訂定一個全國性可以通用的建議。這也是一個可行的……
王委員正旭:如果有相關的規劃,也可以讓本席的辦公室知道。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正旭:謝謝部長。
最後,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勞動部發展署的施副署長。
主席:請副署長。
王委員正旭:就是有關於剛剛提到很多的重症家庭,包括身障的部分,我們也了解,其實目前全國身心障礙者的統計,差不多有123萬人,其中屬於比較極重度跟重度的就有34萬人,就是有四分之一左右。這個部分,將來他們除了有長照需求以外,也有很多可能會有申請移工的需求,希望給予協助,包括個人助理或者是生活助理的協助等等。這部分我們也了解,其實這些家庭本來就非常非常的辛苦,所以他們對所有的資源都非常珍惜的同時,也期待有更好的方式來協助他們。這個議題之前也跟部長討論過,有沒有機會評估停徵重症家庭申請移工就業安定費?我記得上一次部長說部裡面會積極地研議,所以這部分也麻煩副署長,看能不能說明目前研議的狀況。如果今天不方便回答的話,是不是可以再麻煩跟部長進一步討論,停徵重症家庭申請移工就業安定費目前的進度狀況?
施副署長淑惠:向委員報告,上次有提過這個案子,也跟委員再補充說明。我們目前對於家勘的20萬人裡面,大概中低、低收或者領有身心障礙的生活補助,或者領有老人福利法的生活津貼的這一群人,都已經有減免,大概是1.2萬人。因為就業安定基金的減免會涉及到整個基金來源的穩定度,這一點有考慮到,因為整個就安基金會做就業服務,還有外國聘僱管理這一段,但是部長也很重視,所以其實我們有持續蒐集各界的意見,然後再來做通盤的考量,謝謝委員指教。
王委員正旭:好,如果有納入考量,可不可以在一個月內讓我們也知道你們考量的內容如何?
施副署長淑惠:好,一個月。
王委員正旭:那就麻煩了,謝謝。
施副署長淑惠: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王委員。
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3分)
繼續開會(11時5分)
主席:好,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詢答。各位請回座,開會了喔!
盧委員縣一:(11時5分)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盧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部長好。在面對原住民身障者的時候,我們先來看一下背景,目前我們原住民身障人數大概兩萬多人,中度以上占了60%,大概就是一萬兩千多人,不過我們常常會面臨到一些問題,比如說,在申請資源的時候,他會認為你是原住民,所以通常「原住民」跟「身障者」的身分就只能選擇一個,因此,這個窗口的部分你們可能要想一下該如何整合。
第二個,我們常常在立法的時候,比較沒有原民的概念,比較沒有所謂的文化敏感度、適切性等等,所以往後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可能都要面面俱到。然後現在身障鑑定新制裡面所謂的DE碼,也就是他的活動參與跟環境因素,可能沒有辦法真切的反映他實際的狀況,所以這個部分在評估的時候,可能我們立法者或者是行政部門就要替身障者著想。此外,我們在原住民地區還看到一些關於偏鄉、貧窮還有歧視等等交織而成的真實障礙,然後有些刻板印象也應該要予以刪除。
所以我們來盤點一下,現在各個行政區、各個縣市真正由公部門辦理的機構,其實寥寥可數,像我們原住民地區只有苗栗縣有;公辦民營的部分,在桃園有1間、苗栗1間、屏東4間,換言之,有我們原住民居住的縣市,由公部門或者是公辦民營的機構,幾乎是寥寥可數。所以我們原住民要入住一些照護型機構,其實是雪上加霜,加上環境上的障礙,像購買輔具的時候,其實很多都不適合我們在偏鄉實際居住使用,這個部分可能也是要去努力的;然後我們也有資源真空的問題,就是我們交通不便,常常沒有辦法真正享受到政府的美意;然後我們多是老老照顧,像我們是長者在照顧長者,或是未成年子女在照顧長者這樣的狀況。剛剛就說了,我們在盤點了以後,發現我們原鄉幾乎沒有一個很完整的全日型照護機構。
現在盤點一下我們現在面臨的困境,之前我有提過是不是能夠真正有一個住宿型的長照機構?我想說請部長談一下你們現在辦理的進度如何,因為你們之前有說要有長照社區共生互助試辦計畫的研擬,我想聽看看你們目前的規劃。
石部長崇良:委員指教的是有關於在原住民族地區的住宿型長照機構?
盧委員縣一:對,沒錯。
石部長崇良:好,是不是我們請長照司祝司長來說明一下?
盧委員縣一:好,可以。
祝司長健芳:跟委員報告,目前在平原的部分是有的,可是山原的部分確實現在是沒有。
盧委員縣一:是啊!
祝司長健芳:我們現階段有在推所謂家托全日型的,目前是用一個衛生所,試著予以改建之後讓他可以提供24小時的服務,那是在花蓮,且現在還在準備當中。
盧委員縣一:好,我希望進度能夠快一點,因為我們目前還是停留在試辦的階段。
接下來再就修法的核心部分就教部長,關於CRPD,部長知道P是什麼意思嗎?
石部長崇良:P就是personal。
盧委員縣一:對,我們在看中文跟英文的差別,也就是說,其實從P就會知道這是把他當作一個人,可是我們現行的規定就是比較狹隘,只有就考試等等提供協助,但我們要的是就業、醫療、教育、居住等等這些領域,而且有時候就是因為你把他看成是一個人的personal disability,所以你才可以想辦法幫他們把相關的修法周全。
所以我們有一些合理調整的想法,就是針對原住民地區,我們希望有評估的工具、服務輸送的方式跟交通的配套來做合理的調整,而合理調整的修法大概有六條,即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一條。有些是關於程序上的,比如說你要有文化敏感度;比如說你的標準上面,是不是有文化背景、地理特殊性等等;服務輸送的部分,是不是你有去解決我們身障者因交通不便所導致的就醫困難;我們也有提到環境跟財務調整,比如在交通方面的優先預約或者是費用補貼;第六十一條是關於溝通,包括要不要有手語或是同步聽打或是視訊遠距服務;最後是第七十一條,就是希望有財務跟物流調整,包括輔具的維修、載送,或者是以後有損壞的時候,有一些定期到宅維修的服務。
在自主選擇的部分,我大概提了四條,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原鄉住宿型長照機構,也就是CRPD,第十九條所謂的去機構教養化,希望能夠充分融入社會。所以在自主選擇方面,我提了四條的修法,也就是第十條、第五十條、第六十三條跟第七十四條,包括決策參與、在地化自主支持、居住選擇彈性及人格尊嚴與文化尊重等方面,來達到我們希望修法的一些概念。
我最後再提一個問題,請衛福部能夠承諾,在3個月內向本席提交詳盡的原鄉地區住宿型長照服務及身心障礙者在地支持評估報告。我希望能夠包含五個內容:第一個是文化適切性跟服務的模式;第二個就是財政跟資源的穩定性;第三個就是緩解家庭的負擔;第四個是人才培育跟留任的策略;第五個就是自主選擇跟非機構化的路徑。我們一直希望原住民鄉能夠有住宿型長照機構,我們的原則其實就是CRPD八大原則裡面的第三項,也就是充分的融入社會。所以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希望部長能夠把我講的這些重點銘記在心,因為我們原鄉確實需要政府特別投入資源跟經費,才可以真正照顧這兩萬多人,裡面有30%的重度,中重度是60%,也就是一萬兩千多人,他們散居在全國各地的偏遠地區、山區。希望部長能夠心心念念,能把我們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放在你的心目中,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因為還沒有看到委員的版本,之後我們再向您請教……
盧委員縣一:OK。
石部長崇良:至於報告的部分,我們……
盧委員縣一:最後20秒的時間,我再問你,新竹發生老師跟學生在19天之內雙雙墜樓的事件,請問部長有掌握嗎?
石部長崇良:送醫的部分我有大概了解,他馬上就到……
盧委員縣一:我是說這兩個案子有關聯性嗎?
石部長崇良:但是關聯性的部分,我要再進一步了解。
盧委員縣一:好,希望部長能夠關心,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盧委員,謝謝部長,請回。
接下來請廖偉翔召委詢答。
廖委員偉翔:(11時13分)謝謝主席、謝謝召委。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廖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今天是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但在開始詢答之前,我還是有觀察到,不管是民間或者是有一些狀況,還是會用「殘障」這兩個字來稱呼障礙者。我想這是比較不友善的語句,所以還是要先強調,我們的法規從早期的殘福法都已經正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以希望各界還是以「障礙者」作為稱呼。
今天身權法的修法,不僅是行政管理技術性的調整,其實必須是一場關於權利主體性的法律革命,是要將身心障礙者從被照顧的客體,轉化為擁有完整決策權的公民。部長,其實目前身權法有委員提出不同的版本,大概有21個,後面也陸陸續續有多個委員提出新的,我去看了一下,每個委員關注的重點也不盡相同,但是唯獨不見部會或行政院的版本,請問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會送出來?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基本上行政院之前已經完成審查,但是因為上個禮拜有跟身障團體進行會面,討論完之後我們再修了一下,所以應該是在這個月底或者是下個月初就會送到大院。
廖委員偉翔:這個月底或下個月初?
石部長崇良:對。
廖委員偉翔:根據我的統計,身權法上一屆排審的情況如圖,即便有數次逐條審查,但在111年底以後就沒有再排審過,最終也是無疾而終。我想大家也知道重中之重的其中一點,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助理制度入法。關於個人助理的問題,其實本席在6月的時候也問過前部長,也在質詢臺上放過障礙者玉姐的影片。請問部長,你個人支持個助的制度入法嗎?
石部長崇良:基本上,我們很支持自立生活服務這一項,這個已經在法裡面,在自立生活裡面個人助理是其中一個選項,在我們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裡面,就有專章列出個人助理的相關規範。至於是不是要更細節性的規範,我們認為讓它留在……
廖委員偉翔:部長,因為你滿會溝通的,請問你跟障礙者團體溝通完之後,你還是覺得現在的規範是夠的嗎?大家怎麼覺得重中之重還是這一條?
石部長崇良:當然是不夠,他的狀況有幾個情形,一個是各地地方政府的執行不一致,這個跟入不入法大概不見得有直接關係。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跟你說,因為身權法在本屆算是重新捲土再來,我也要特別感謝劉建國召委安排綜合詢答,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儘速提出一個權衡完之後大家都滿意的版本。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身權法大修其實攸關許多障礙者的權益問題,包含幾個重要的核心議題,像會議代表席次比例、無障礙空間、合理調整的具體措施及申訴管道、資訊無障礙、通行無障礙及通用設計等等,每一項都是關於每一位障礙者的生活起居,所以我還是呼籲儘速安排逐條審查,你們的版本也趕快送進來。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我要再次講,支持擴大自立生活其實不僅是人權問題,人權很重要,這不僅是人權問題,其實也是經濟議題,因為根據11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大概是22.2%,勞動參與率低落,遠低於全國平均的59%。再來是家庭照顧負擔的部分,其實主要照顧者多為女性,比如配偶或母親,他們多數年齡也介於45到64歲,長期的照顧責任也會讓這些女性退出勞動力市場,形成所謂的可能一人障礙、全家貧窮的惡性循環,所以我相信要提供充足的個人助理服務,才能釋放家庭照顧者的勞動力,並且支持身心障礙者進入職場,從長遠來看有具體正向的社會投資回報率。我提供這些相關數據是要告訴部長,請你們好好地回去慎重考慮、慎重調整。
再進一步,我就要講到有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職場困境,剛剛有講到包含勞動部113年最新辦理的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狀況,113年5月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有21.9%,失業率高達7.1%,剛剛也有講到遠低於全體人口。更令人擔憂的是,身心障礙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平均大概是3.1萬,其中低於基本工資的部分高達32.5%,月領沒有滿4萬元占45.9%。這個部分要請問勞動部代表,請問針對障礙族群就業的低薪問題,尤其是三成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五成八沒有達到4萬,明年工資調整之後,整體所得不到最低工資的狀況會不會更加惡化?你們未來有沒有什麼具體機制可以幫助他們就業?
施副署長淑惠:跟委員報告,對於身心障礙的就業促進,我們其實是全方面在服務,一般如果具有就業能力,他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我們一年大概都可以推介三萬多人就業。
廖委員偉翔:但是數據看起來就是不夠好,所以你覺得目前的數據是滿意的嗎?
施副署長淑惠:有努力的空間。以目前來講,身障的失業人數是一萬八千多人,我們會精進他們的勞參,因為身障人口一百多萬裡面,其實……
廖委員偉翔:他的勞參率很低,我剛剛有說過。
施副署長淑惠:因為有一大半比例是65歲以上。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勞動部,同一份調查報告裡面,身心障礙受僱者遭受不公平待遇者是7.9%,其中工作配置不公平占3.7%最多,然而調查沒有詳細區分所謂的配置不公平是指薪資、升遷,還是班次安排或工作內容等等,其實就沒有辦法精確地掌握職場差別待遇的具體樣態到底是什麼。我希望你們在所謂的努力空間,在調查的時候應該要再更精確、精細一點,才能知道到底要怎麼樣對症下藥。更關鍵的是,其實多數的就業障礙者反映工作時間或內容不適合自己占13.9%,找不到長期穩定工作占9.1%。這也反映出雖然名義上就業,實質上卻面臨工作環境、班制或是工作量沒有經合理調整的困境。所以想要再認真請問一下,身心障礙者會不會因為大部分是部分工時,導致收入過低?你們有調查這些事情嗎?
施副署長淑惠:部分工時、非典的就業人數是有的。
廖委員偉翔:是比較高?
施副署長淑惠:目前看到的比例是26%。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想要問他們真的是負荷不了全時工作,還是工時安排不合理?你現在不用回答我,我看你也回答不太出來。我要回過頭來說你的調查就是不夠詳盡,本席認為你們的調查報告就是不夠詳盡,勞動部今年7月1日有公布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但是你的行政指導沒有強制性的規範。請問勞動部,你們未來會考慮將合理的調整義務納入法律條文,並對於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的雇主設置處罰機制嗎?會嗎?
施副署長淑惠:目前對於第十六條把合理調整列入身權法的部分,我們是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勞動部在沒有修法之前,已經先做了一個合理調整的行政指導,就是體認到現在身障者在職場上遭遇的……
廖委員偉翔:對,就像本席剛剛說的,其實是沒有強制性的。請問部長或者是勞動部代表,你們的態度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目前行政院版本的草案有把合理調整這個概念入法,這個是第一個,至於相對應的罰則部分,因為這個樣態很多,而且這個概念還一直在持續推廣中,所以在罰則的部分,是不是要透過協商機制或後續的一些行政救濟作為,還是要直接入法變成罰則,怕未來在裁量上會有難度。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們目前是不傾向這樣子做?
石部長崇良:直接用罰則入法,我們是比較保守,但是把合理調整的相關規定入法,我們是支持的。
廖委員偉翔:再來,下一個問題,除了就業遇到困境之外,其實身心障礙者在退休方面也是有很大的困難。根據衛福部委託的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以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的報告指出,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的老化年齡顯早於一般民眾。勞動部的調查也是這樣,身心障礙者平均退休年齡較全體勞工提前7.9歲,反映其身心功能退化問題嚴重且普遍。現行制度是要求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勞工都適用相同的退休年齡,也導致身心障礙者在工作後期過度負擔,退休後也面臨經濟安全保障不足的情況。這個情況有違社會保障弱勢的立法目的,也沒有辦法達到身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要求。所以本席有提案,極重度和重度身心障礙者,年滿55歲可以提前退休。雖然不能夠針對全體身心障礙者,但至少可以針對最需要協助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請問兩位是否支持?不管是衛福部長或是勞動部代表。
石部長崇良:從健康的角度來看,是可以考慮的方向,因為有一些所謂過勞的情形,在醫院裡面也有,就是按照他工作的intensity,即強度比較高的對象,也有一些是提早退休,跟一般有區隔。
廖委員偉翔:所以簡單來講,部長是可以支持的,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是可以討論的。
廖委員偉翔:好,謝謝部長的回答。本席剛剛整段的邏輯想要告訴你們的事情是,在職場的部分,第一個,勞動部的調查應該要更加詳盡。第二個,要怎麼樣去鼓勵職場對他們更加友善,以及要刺激身障者願意真的投入正職的工作。所以本席在這裡也希望你們對於身障者未來的推廣,不管是提高他們的勞參率或是投入正職,是不是可以用更多獎勵的方式?或者勞動部是不是可以替身障就業者加薪,或是改聘為全職員工?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相關的政策工具?你們回去研議,提供給本席辦公室,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謝謝。大概兩個禮拜可不可以?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主席,還可以再給我一點時間嗎?
主席:好。
廖委員偉翔:最後一題,我想要請教育部的代表。今天有教育部的代表嗎?
主席:請教育部許副司長。
廖委員偉翔:副司長,我想要請教一下,現在許多家長有過度依賴3C產品,讓學齡前幼兒過度使用的情形,其實對學齡前幼兒視力及情緒甚至心理狀況,都造成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不會隨著年齡增加而減少,反而有越來越依賴的嚴重趨勢。這種現象也反映在幼教以及中小學的教育現場,有時候小朋友可能只是單純的情緒障礙,或是有其他生理或心理因素,造成學習上不專注,他們卻可能會被誤以為是過動或ADHD、ASD,或是妥瑞氏症等等。這情況有機會透過督促行為改變或教學達到改善,但必須透過家長跟老師配合。請教司長,你看過這份「關懷過動寶貝父母自助檢查表」嗎?
許副司法嘉倩:報告委員,我是第一次看到。
廖委員偉翔:好,這份檢查表雖然不是一份正式的量表,但是在教育現場有許多老師及家長使用,聽說成效還不錯,所以想要請教副司長,會不會考慮將這份檢查表擴大使用,或者是請一些學者專家,將這份檢查表透過科學的方式發展為本土的檢查量表?這樣子的好處是避免家長或教師因為不了解,而對小朋友過早使用醫療介入。因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多次結論性的意見中也表明,其實有許多國家都過度診斷ADHD和自閉症,進而導致這些兒童過早和過量使用精神科藥物。所以我的意思是,請問你們可不可以回去評估一下?
許副司法嘉倩:可以,謝謝委員的建議,這部分我們回去會找一些學者專家,還有現場實務老師進一步討論、研議。
廖委員偉翔:你們要趕快,我覺得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過度治療對兒童未來的狀況會造成很嚴重的影響。我看部長也在旁邊頻頻點頭,針對這個部分,部長是不是也可以協助教育部?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從醫學的觀點提供協助。
廖委員偉翔:我想要再進一步提醒,現在沒有辦法把這一題問完,我知道時間有超過。像現在北榮有向日葵學員,很多時候,你們兩個部會會推來推去,包含衛福部跟教育部,向日葵學員就是希望精神障礙狀況比較嚴重的這些小朋友,他們可以邊接受治療邊上學,因為現在很多會讓他們停止上學,去接受治療,等他們回去的時候,沒有辦法融入學習生活,最後又反向循環,又要再出來治療,導致這結果的原因就是對於教育部來講,是衛福部的事,對於衛福部來講,是教育部的事情。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專案小組,去合併起來研究這件事情怎麼推廣到臺灣其他地方?因為這個是有其必要性,且在真的有重度需求的時候,應該要有這個作法,可不可以請部長答應本席?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已經請心理健康司,對於治療時間,特別是在醫院裡面治療時間需要比較長的孩子盤點,看看怎麼樣讓他們在比較長的治療時間當中,不至於在學習上面產生斷層,這個我們來做。
廖委員偉翔:好,謝謝部長的承諾。請問多久可以給本席一個報告和研議的方向?一個月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一個月。
廖委員偉翔:好,謝謝、謝謝召委。
主席:謝謝,請回。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詢答。
涂委員權吉:(11時31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部長,我請問一下,你知不知道衛福部有一個「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計畫」,你知道這個計畫嗎?
石部長崇良:有,在我們十二項護理改革計畫裡面有。
涂委員權吉:這個計畫主要是要做什麼?
石部長崇良:就是在鼓勵醫院提供護理人員工作條件,還有環境的改善。
涂委員權吉:我們看一下,其主要內容也有培訓新生代護理師及頒獎,還有查核三班護病比的比例有沒有達標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對。
涂委員權吉:因為現在如果醫院申報達標,有達標的獎金嘛……
石部長崇良:獎勵,對、對。
涂委員權吉:所以是包含這些項目,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計畫招標的單位,是不是應該要由比較專業的單位來承辦這項工作?
石部長崇良:我請副司長來說明一下。
陳副司長青梅:對,有考量到這個案子需要專業及一些行政的協助,在這邊要設計很多友善職場的指標認證,要找專家開會,所以我們是用專業性招標案處理。
涂委員權吉:對,因為評選項目有講要專業能力及相關計畫承辦經驗。
陳副司長青梅:是。
涂委員權吉:你應該知道這個是限制性招標,對不對?
陳副司長青梅:是。
涂委員權吉:標到的單位是哪一個單位?
陳副司長青梅:永續基金會。
涂委員權吉:台灣永續能源基金會嘛?
陳副司長青梅:是。
涂委員權吉:據我們了解,台灣永續能源基金會的專業是氣候變遷跟環境保護,還有永續發展跟永續能源,不知道跟護理有什麼相關?
陳副司長青梅:跟護理專業沒有直接相關,不過它的行政能力跟永續發展,整個企業的管理滿專業且富有經驗。
涂委員權吉:所以現在有沒有達標,是由醫院自己報,對不對?
陳副司長青梅:對。
涂委員權吉:有沒有達標,是由誰去查核?
陳副司長青梅:未來這個案子裡面會有一個專業審查團隊,他們是在幫我們做行政管理的專案。
涂委員權吉:不是在這個計畫裡面?
陳副司長青梅:在計畫裡面,但是他們是專案管理的角色,團隊裡面就會有我們專業的人員。
涂委員權吉:因為我看計畫裡面……
陳副司長青梅:對,另外聘委員。
涂委員權吉:只有針對三班護病比是否達標嘛?
陳副司長青梅:是。
涂委員權吉:是否達標的部分,就我們了解,他好像不是主動去查,而是如果有人檢舉有問題或者有異常,才會主動去查,對不對?
陳副司長青梅:我們會列入例行性的查核。
涂委員權吉:我們現在想了解,因為這個單位看起來跟這個計畫……感覺它並不是一個專業的基金會,而你們花了995萬,用限制性招標讓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承辦這個業務,看起來好像並不是你們評選項目中屬於有專業能力的。
陳副司長青梅:我們評選的項目當然就是針對我們需要它而委託的一些作為,譬如它有辦法幫我們去找專家,設計一些我們評選的指標,做後續相關的管理……
涂委員權吉:針對三班護病比是否達標,這個計畫並不是主動去查,而是如果有人檢舉或者有異常,他們才去查;如果沒有人檢舉、沒有異常,等於他就不用去做,對不對?
陳副司長青梅:我們在設計裡面,印象中,我們是有一個routine的查核機制,細節部分我們會再提供。
涂委員權吉:這部分我是有一點疑義,是不是可以在一週內提供它執行相關的計畫?
陳副司長青梅:沒問題。
涂委員權吉:這個基金會到底要執行哪些業務?
陳副司長青梅:我們列了蠻多項的,因為九百多萬要做的事情很多,包括一些……
涂委員權吉:因為看起來限制性招標,它要有專業的優勢等等,我們是不了解……看起來,這跟環境部好像比較有關係吧!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經由限制性招標,標到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計畫,基金會跟計畫看起來不太相關,所以是不是能提供相關的執行計畫,讓我們了解一下?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這個案子我會進一步深入了解,也會請業務單位再跟委員說明。
涂委員權吉:因為看起來995萬的費用,它本身又不用主動去查,而是有人檢舉或有異常,它才主動去查。你們連頒獎等等都外包給外面做,衛福部裡面都沒有相關單位能夠處理這些業務嗎?一定要花這些錢給外包的單位處理嗎?這部分請部長針對相關的執行計畫,讓我們了解一下。
石部長崇良:好。
涂委員權吉:因為我們有一點疑義。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的提醒。
涂委員權吉:相關執行計畫再提供給本席。
石部長崇良:好。
涂委員權吉:還有最近內政部做了一些影片,它有發給小紅書平台,上面說小紅書內容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我想請問一下,衛福部有接收到相關的檢舉訊息嗎?為什麼內政部說小紅書裡面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衛福部有接到檢舉這些相關的案情嗎?
石部長崇良:相關詳細的內容,我們了解之後,再跟委員說明。
涂委員權吉:衛福部不是應該針對這部分?因為你們是主管單位,為什麼內政部有這些影片?因為我們問過衛福部,衛福部說沒有收到警政署跟刑事局的通報,那為什麼內政部會發一個公文,指稱小紅書平台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衛福部身為主管單位都沒有訊息,為什麼內政部會有這個訊息?
石部長崇良:可能他們自己先處理了,我們沒有進一步的訊息,這也有可能,我們細部了解之後,整理起來。
涂委員權吉:我們那時候聽到內政部講,我們也想了解到底有哪些案子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可是問了衛福部,衛福部說都沒有收到警政署或刑事局相關的通報。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條例所涵蓋的樣態蠻多的,細節的部分,我們來進一步了解。
涂委員權吉:你可以幫我了解一下,內政部為什麼說有這樣的案子,關於小紅書平台,你說有這些實據,可是衛福部主管單位居然都沒有這些訊息,為什麼內政部會有這些訊息?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細部了解一下。
涂委員權吉:我們也想了解,到底小紅書平台發生哪些案子,主管單位都沒有收到訊息,居然是內政部去發布這樣的訊息,部長幫我們了解一下。
石部長崇良:我們了解一下,不過也趁這個機會跟委員說明,對於現在網路上盛行的這些短影音,已經有越來越多研究,證實這些對兒童的心智發展有影響,特別是有一些不適當的內容暴露,或者不適齡訊息的傳播,會造成長期的認知能力發展障礙,還有學習力無法聚焦,甚至影響情緒,可能引發自殺等等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也在跟教育部討論,怎麼樣對青少年、兒少,針對這些短影音的暴露,應該要有所限制。
涂委員權吉:如果有這樣的情事,衛福部就應該要主動處理,怎麼會是內政部去處理這個案子?
石部長崇良:我們是做通案性的,就是這一類短影音的影響……
涂委員權吉:當然,如果有發生這些違法的事情,我們勿枉勿縱,但是我們也希望你要提出實質的證據出來,並不能自己信口開河,而且主管單位衛福部都沒有說有這樣的事情,居然是內政部提出,我們就覺得很奇怪。
石部長崇良:我們進一步了解。
涂委員權吉:請衛福部來掌握一下,有違法的話,當然我們該處理就處理,可是如果沒有,也不能自己去憑空猜測。
石部長崇良:是,勿枉勿縱,一定是這樣。
涂委員權吉:對,勿枉勿縱,但是若沒有實質的事情,不能憑空想像。
還有跟部長提一下,我們之前一直有提,部桃新屋分院第二醫療大樓擴建的案子,後來我們有收到你們的回文,說大園、觀音、新屋屬於中壢次醫療區域,未達許可辦法第七條所定每萬人口50床之限建規定。這個案子不是一直說現在計劃在送,可是回這個文怎麼看起來好像沒有要做的意思?
石部長崇良:有啊,這個意思是這裡的醫療資源還可以有增加的空間,新屋分院目前的許可床是170床,我們再新增130床左右,未來可以達到300床的規模。
涂委員權吉:因為回這個文給我們感覺好像……
石部長崇良:這個中文可能不是寫得很好,誤解了啦!這是引用條文裡面說這個區域還沒有達到限建的上限,計畫是符合可以興建的客觀條件。
涂委員權吉:我想說這個案子,部長,我也提過很多次,我在總質詢也提過,院長也認為我們沿海的醫療確實要總檢討,希望增加我們沿海醫療資源。
石部長崇良:有,現在行政院在審查,國發會有給我們一些意見,我們也把意見再回復回去。
涂委員權吉:我們一直說部桃趕快送計畫,希望行政院趕快核定,經費趕快編列,然後你們突然回這個文,讓人家看起來好像未達,又把我們沿海編列在中壢次醫療區。我們當初就講過,我們人口一直增加,再加上大園跟觀音一直以來就是北部最大的工業區……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提出的計畫符合上限以下,所以應該可以爭取。
涂委員權吉:所以部長,這個案子還是會繼續做嘛?
石部長崇良:繼續爭取。
涂委員權吉:好,那再拜託,已經計畫核定就趕快編列經費,不要回個文又說好像沒有達標,好像不要做。
石部長崇良:誤解,那是文字上的誤解。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黃委員秀芳代):謝謝涂權吉委員。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范雲委員,范雲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劉建國召委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45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劉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部長好。今天是我們委員會第二次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詢答,主要是因為行政院版本到現在還沒送進立法院,我想大家剛剛都有提過。在開場白之前,我還是要期許石部長,在我的認知裡面,你應該對整個健保制度非常清楚,然後也是讓健保可以穩定、合理做需求給付的捍衛者,也是最挺醫事團體、醫護人力的部長,當然,我更希望你是一個最照顧身心障礙者夥伴們最好的部長。
今天要來大修身權法,這個歷史背景我還是希望部長可以多加著墨,這69年訂的殘障福利法,然後一直到了1997年即86年的時候,我們全文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又再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整個過程是這樣。然後到了2011年也就是立法院第7屆,我跟陳節如委員大修了身權法,而且我們沒有利用委員會的時間,我們是自己再騰出一個時間來,從下午2點一直討論到晚上10點,在隔壁的802會議室,把相關的部會通通找來,大幅地修正,然後修正完之後,將近有31個條文通通調整。有幾個面向,就是對身障者的社會參與、工作培訓,然後就業權利、交通運輸以及自立生活等,修法進行強化。在過程裡面,我一直期待這樣的修法會讓這些身心障礙者夥伴們,都可以因為整部法條的大幅修正,在幾個面向都可以往上提升。
不過,現在要讓部長看相關的一些數據,你就知道現今這些身心障礙者夥伴遇到什麼樣的狀況。目前已經有45年歷史的身權法,剛剛應該是林委員有特別提出來,對不對?一個漸凍人代步車用餐要加收2,000元,這是一家高級餐廳,內容我就不再贅述了,在現今的國家怎麼會遇到這種事情?這其一。只是因為這個電動代步車多一個位置,就必須要從原本3個人變成要跟他收取4人的訂金跟低消的費用,我覺得這不叫這個……這應該用什麼形容詞,我想一下,等一下再跟你講。
然後,你再看一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至少每5年要辦理一次調查,蒐集我國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請問部長,我們各級政府先從中央講,中央有5年檢討一次評估、調查嗎?
石部長崇良:有。
劉委員建國:全國22個縣市有照這樣做嗎?如果沒有照做,違反身權法第幾條?各級政府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可以簡單答復我。
石部長崇良:這個沒有罰則。
劉委員建國:沒有罰則?
石部長崇良:對。上一次是110年的時候,我們有這個報告,所以現在應該在進行下一期……
劉委員建國:明年就是5年到了,又要再做一次調查及一些相關的檢討跟評估,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中央有照這樣做,但是我還是要請教部長,22個縣市有照這樣做嗎?都有?都有如實照這樣做?
石部長崇良:我們同仁說有,我們……
劉委員建國:都有紀錄?如果沒有照這樣做,有什麼處理的方式?
石部長崇良:當然目前在本法裡面沒有對應的罰則,不過我想……
劉委員建國:好,我提醒部長,既然沒有對應的罰則,那是不是在這次修法中,行政院版本應該要把它納入,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會來提醒各縣市政府。
劉委員建國:不能說「提醒」,這是法律規範的條文,不是只有提醒的功能,這不只已經入法了,如果各縣市沒有照這樣去做5年一次檢討跟相關的調查評估,就應該在身權法裡面把它入法,看如何規範、如何處理。應該可以吧?
石部長崇良:我們研究看看,因為過去的……
劉委員建國:部長,你不能跟我講說研究看看,你連調查的項目也應該要統一,這5年各縣市調查的項目有統一嗎?有一致性嗎?我的理解是沒有。對嘛,這樣不是很奇怪嗎?所以有城鄉的落差,像現在臺北市遇到這麼多狀況,我等一下還有一個案例,剛剛的案例也是在臺北市,那個高級餐廳在臺北市,在臺北市可以遇到這樣的狀況,在一般縣市遇到這種狀況的情形可能會更加嚴峻。
再請部長看一下,這是我調出最近一年身心障礙者的公共運輸使用情形,你們的調查報告有包含這一塊嗎?105年公車是30.25%,捷運22.39%,其餘我就不再贅述了,105年對照110年,通通平均下降,這個表格很清楚,部長可以看清楚,身心障礙者使用大眾運輸的情況,是全面性地降低,然後公認應該是最便捷、無障礙設計最完善的捷運系統,這5年間都還掉了1.32%。你可以跟我講因為疫情,是啦,你可以跟我這麼講,我知道你一定會這麼講,那我們就要看後疫情的時候,它是降還是升,對不對?請把這個數據調查清楚之後我們再來說,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劉委員建國:不過這5年確實是如此,這是一件事情。
還有另外一個悲觀的事情,就是公車不友善。請部長看這個報導,身心障礙者遭司機喝斥、硬推輪椅,這是議員的質詢,曝申訴比例近七成,在哪裡?又在臺北市,首善之都,餐廳遇到這種狀況,然後公車又遇到這種狀況,臺北都發生這種事情了,國際之都欸!遑論其他的五都、一般的縣市,身心障礙者們會遭受到什麼樣的對待?
我一直強調,打造一個無障礙者空間,這真的不是只有在保障身心障礙者,我們每一個人都沒有辦法保證自己不會突然有意外、突然中風、突然需要使用到無障礙空間,對不對?當你歧視身心障礙者朋友的時候,對無障礙空間用不良的思維面對的時候,坦白講他的心理是不正常的,他的心理非常非常的不正常,他是在歧視他自己,他有可能歧視他未來的親友可能會遭遇到種種的狀況,所以今天要大修身權法,我覺得不應該緩慢,照理講更應該積極去面對。
誠如部長剛剛回應很多委員,臺灣已經邁入超高齡的社會,緩慢會不會造成障礙?在行走過程、搭車過程、上下公共空間樓梯時,他都會緩慢,對不對?是不是也屬於障礙的一種?怎麼會在臺北車站,還有勞不分朝野的委員跟我們身障朋友,去檢視這樣一個國際首都的車站,還有這麼不友善的空間、不友善的動線?你看69年修了殘障福利法,在我們第7屆又大幅修正,然後到現在的情況之下,你就這樣來檢視你們5年一次的檢討調查,說一句粗魯一點的,你們那種檢討調查所有項目全部通通是障礙的啦!官方就障礙了,中央跟地方整個調查項目就不統一了,就已經有障礙了,你如何保障我們全國的身心障礙者這些夥伴、這些朋友?連修法提出來,都必須要排兩次質詢的時候,你們到現在法案還沒出來。行政院、衛福部,對不起,我不客氣地講,你們也是在障礙!思維障礙、心理障礙、修法障礙,全部都是障礙,所以臺灣的身心障礙朋友怎麼會有一個友善、保護、保障,提高他們相對安全的環境?
你再看看為什麼在自立生活裡面會搞得如此?如此地讓人家覺得中央跟地方不同調、認定標準不一!不只如此,剛剛部長有一句形容詞特別強調說,不管是助理、不管是長照,怎樣的合併使用,基本上都不排斥,對不對?但是這些夥伴們提出申請的時候,不管在中央、不管在地方,你們不排斥,但是他們就覺得很多「斥」,「斥」到什麼狀況?部長可以看看,僵化的自立生活服務,選擇權被剝奪、隱私與尊嚴被侵犯、僵化的規則。將「得於三日前提出申請」強制解讀為「應於三日前申請」,突發狀況常被以「計畫書上沒有寫」為由駁回,然後時數被切割,無法互相挪用,且對於協助的定義是狹隘的。委員會要變更議程都可以在兩天前,他們一定要三天前,而且是「應」喔!所以他們三天前要知道他可能會感冒、他可能會發燒、他可能會跌倒。
怎麼會有對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法律已經大幅修正完成之後,我們希望他們可以走出來,在走出來的過程裡面,不管是就業、不管是社區參與,都可以更加地自然、安全,政府可以對他們有更多加以著墨地再去鼓勵,然後我們卻僵化到「得」變成「應」?所以他們生病都要先預估好,他三天後確實是怎樣了,是感冒、是怎麼樣了。有這樣的身權法!身權法的法律修正是這樣讓行政機關僵化到不行!有關選擇權被剝奪的部分,使用者被禁止選擇或被強迫更換助理,禁止與助理私下協調時間,這個真的是官僚程序凌駕於真正需求之上。有關隱私權及尊嚴被侵犯部分,單位任意拍照、過度索取鉅細靡遺的個人行程資訊(如車次、菜色),有或沒有?部長沒辦法答復,我知道,你們的下級單位有沒有這回事?甚至還有即時監控行程變動的行為。為什麼要有一個專章?這也是在幫公部門(中央跟地方)真的能有所依據,可以靈活一些,可以站在身心障礙者的心境及實際需求上,而不是讓公部門不管在計畫或是預算執行的過程中,好像這樣就怎麼樣、那樣就怎麼樣,而有適法性的問題,如果身權法修成這個樣子,那真的是障礙到不行了!
我今天講這些話,不是針對部長,我只是要讓部長知道整個原貌,累積一、二十年來大幅修法之後,怎麼會搞到最後,讓身心障礙朋友到行政院去抗議、到立法院來陳抗!當天又到臺北火車站去,一天有好幾個身障團體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表達訴求、表達抗議。我們在這個委員會會覺得很很心痛啦,也覺得不知所云,所以今天才會快速把身權法排進來,趕快來作這樣的討論嘛!我希望部長是一個全方位的部長,幾個面向裡面,你都可以在你的位置上展現更大的power,以同理心站在他們的角度,站在他們遇到的狀況,實際去了解、去理解之後,才知道他們為什麼今天要走上街頭,對行政院跟立法院表達這樣的抗議跟訴求。
最後我再補充一點,剛剛部長有答復某一個委員講到肥胖症的問題,我覺得剛剛很可惜啦,因為今天是針對身權法,我也一直提醒大家,各位委員就針對身心障礙朋友遇到的狀況來集思廣益。因為我剛剛跟議事組在討論,二十幾個版本,總共要修的法條併審,高達將近177條,所以審查起來的時間還算滿冗長的。我們對一般的肥胖者就會care、會在意,你知道身心障礙者有肥胖症的比例有多高嗎?因行動不便,長期累積下來運動量不足,社區參與不夠,然後申請了自立生活,申請一個個人助理,反正就是障礙重重的情況之下,貧窮、肥胖永遠跟身障者無法脫離。如果今天要處理一般的肥胖者,部長,在這邊能不能對我承諾,對全國的身心障礙朋友承諾,我們先來處理有肥胖狀況的身心障礙者,先來幫助他們、先來協助他們,可以吧?
石部長崇良:我認同在順位上他們應該更優先啦!我也必須表達對委員的感佩,在過去的修法其實是有很多進步,只不過在時過境遷下,還有很多我們需要努力的地方,特別是在個人助理的申請跟審查,當然這個權限是在地方政府,不過我們會來協調,讓各個地方政府在審查許可的時候,能夠更具一致性,也能夠兼顧到身障朋友的需要。
劉委員建國:謝謝部長的答復。最後,部長最熟悉的範圍,讓你看看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醫過程遭遇到困難情形的比例:就醫沒困難的是45.6%、就醫有困難的是54.4%。其他關於就醫困難的原因,請部長詳閱,我就不再贅述,這是在臺北市,其他縣市怎麼辦?好,謝謝部長,謝謝大家,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劉委員建國):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詢答。
黃委員秀芳:(12時3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黃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部長,我今天想要請教有關復康巴士的部分,現在進入超高齡社會,使用復康巴士的人其實也是越來越多,我就先以彰化來講,彰化目前有80輛復康巴士,大型的巴士有2輛,其他78輛都是中小型的。其實我們看到這樣的數據,從2022年,小的復康巴士總共服務十三萬多人次,2023年是十六萬多人次,至2024年已經增加到十八萬多人次,然後再加上大的復康巴士,每年服務大約25萬人次。可是我們知道一般民眾如果有需要用到復康巴士,用電話預約其實都很難預約到,是叫不到的!我想請教部長,我們知道復康巴士可能就是地方在運作嘛,像這樣的情形,中央是不是有什麼可以協助地方之處?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這一次修法的版本裡面,也特別強化有關於交通協助的部分,在地方政府上應該去強化,當然過去我們有一些中央補助款,不過也受到新財劃法的影響,中央能夠支配的預算其實是減少了,而地方是增加的,所以我們會督促地方應該要多挹注在這種多元的交通協助,不只是復康巴士,還有多元計程車那種,那個也可以協助。
黃委員秀芳:我今天是就復康巴士的部分,民眾一直在反映復康巴士預約不到、叫不到,其實彰化縣政府自己也有做一個統計,2022年叫不到車的人次有兩千多人,2023年有三千八百多人,2024年就增加到五千六百多人次叫不到復康巴士。就這個比例來看,叫不到車的2024年比2022年增加了一倍以上,所以我想請教,其實復康巴士對一般的身心障礙者或長者來說,其實他們有這樣的需求。
第二個就是,我們即使看到復康巴士有車,可是可能沒有人可以開車。地方有很多企業主願意捐復康巴士,他們願意捐喔,可是車有了但卻沒有人。我們看到的是,在一般的……復康巴士很多就是委外去經營,委外經營有一個狀況,復康巴士的司機在人力銀行看到的平均薪資其實也都還滿低的,有的是兩萬多塊、有的是三萬多塊。
復康巴士的司機要肩負的可能是所開的中小型復康巴士,或者是大型的復康巴士,第一個,他想開去載身心障礙的朋友或是長者的地方不一定有無障礙空間。再來就是復康巴士的司機還要負責協助這個身心障礙者或者是長者能夠順利上到這個復康巴士來,所以我們希望中央跟地方第一個可以協助讓這個復康巴士變得更多。
再來就是,我覺得無障礙的空間其實……部長,有時候你在地方多跑,可以發現在社區當中也好,或者是在馬路當中,這個無障礙的空間,或是無障礙的人行道其實是不足的,或者是真的有重重的障礙。有一些朋友如果用輪椅代步,他其實就是走在大馬路上面,我們有時候看到的就是輪椅跟車子是在爭道的,這真的還是滿危險的。
所以我希望針對這部分,讓復康巴士能夠很順利地接送這些身心障礙的朋友或是長者,也希望中央跟地方能夠一起合作。第一個就是無障礙空間或無障礙的人行道應該也要再度去盤點,再來就是這個復康巴士叫不到車的狀況其實是逐年在增加的,而且未來我們人口老化真的是愈來愈嚴重,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不只是地方政府的問題,我覺得中央也應該要來協助。
石部長崇良:有。跟委員說明,我們在這一次行政院修法的草案裡面會把人行道、道路的改善納入,讓身心障礙者能行得更方便。這個是希望入法,讓地方政府能夠分年、分期不斷地改善,這是一個;第二個,我們也在推動高齡友善城市,高齡友善城市裡面有一塊也是跟「行」有關係,所以這個我們會雙軌並行推動。面對這個超高齡社會,整個城市的營造如何能更友善,對高齡者、對身心障礙者都會有正面的效果。
黃委員秀芳:好。我當然希望這部法立了之後,真的能對我們身心障礙的朋友有很大的幫助。我剛剛有特別提到,復康巴士的這個司機其實真的是非常辛苦,他還必須去協助這些身心障礙的朋友上車。有關薪資的問題,我覺得中央也應該可以出一些力。
另外就是說,我們看到現在復康巴士大部分都是委外經營的,委外經營的業者要收到這個款項可能都隔了四、五個月,也就是這個業者要自己代墊,所以我覺得對於這個狀況中央也應該去好好地關心。為什麼有的就退出了復康巴士的營運?因為他收到你們的款項可能就是經過了四、五個月,我們是用公益彩券去補助的。
石部長崇良:對,我知道。就我們的了解,我們的補助款是一筆就撥下去的,核銷的部分主要是在地方政府,所以……
黃委員秀芳:是,你們的補助是錢給地方政府,但你們應該也可以要求,就是不要再經過四、五個月,這個行政程序應該可以更快一點,要不然你讓這個業者去代墊,很多人就會覺得這個市場還要自己代墊錢,然後也不是一個很容易的工作。既然我們有這樣的一個補助,你也可以去要求地方政府,行政程序是不是要縮短,不要用很冗長的行政程序,然後有層層的關卡。部長是不是可以做這樣的承諾?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來了解一下地方政府的作業情形,如果有必要我們會協助建立一個統一的資訊平台,讓大家的核銷可以更快。
黃委員秀芳:好,我今天就是針對復康巴士這個部分,我們希望……部長,我跟你講,未來我們的人口老化真的會有愈來愈嚴重的狀況。
石部長崇良:對。
黃委員秀芳:而且這個也是中央跟地方……我們一直在照顧……我們都希望能照顧所有需要被照顧的人,不論是長者或是身心障礙的朋友。當然就是從行方面,讓他可以很容易地移動,我覺得這個也是我們要照顧的其中一項啦!這個只是其中一項而已,而且我覺得這個也可以立竿見影,可以很容易去達到這樣的成果,讓這些朋友、讓這些需要使用復康巴士的人,不再覺得我打電話預約,結果每次打每次都預約不到,讓這種狀況可以改善。我希望中央跟地方一起合作,讓這個復康巴士能夠更容易使用,而不是每次打,然後每次都跟你講不好意思,這個復康巴士都已經被預約完了,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黃委員秀芳:我們希望從這個最簡單的方面去改善,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黃委員秀芳:謝謝。
主席:謝謝黃委員。
接下來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不在。
請羅廷瑋委員詢答。
羅委員廷瑋:(12時13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羅委員好。
羅委員廷瑋:部長好。首先先感謝召委今天排審,非常用心,我想在這一次要修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身障者的根本大法,很多人都非常關心,尤其是現在有30個版本待審。沒有見到院版,但剛剛部長也有回應其他委員的關心,也有提到院版部分的進度。但是這幾天我們也接到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秘書長的訊息,他們不管是在行政院抗議,甚至來到立法院陳情,我想他們的這些訴求我們都看到了。這邊我也想問一下部長,您個人可以表態一下,您支持這部法能夠成立嗎?
石部長崇良:支持,因為我上個禮拜也跟君潔見面,也更深入地去了解他們遇到的障礙,我們很支持修法。
羅委員廷瑋:謝謝。
石部長崇良:所以才會跟他們討論之後,又回去再修訂本來的版本。很快地應該會在這個月底或者是下個月初送到……
羅委員廷瑋:就會有院版了嗎?
石部長崇良:對。
羅委員廷瑋:我想,對身障朋友來說,除了住宿型的照顧服務以外,我覺得社區支持的服務更重要,社區支持的服務更能讓他融入社區,是能夠維護自己的自主以及尊嚴的關鍵。請問部長,目前全國推動社區服務的整體狀況是如何?還有哪些需要加強的部分呢?
石部長崇良:就如同在我們的報告裡面提到的,在自立生活服務的部分,我們有同儕支持,也有個人助理的服務,當然這個部分還有很多需要再擴充的地方,雖然預算、服務量能有在提升,不過我相信還是遠遠不足。
羅委員廷瑋:有提升,我們有看到逐步提升,但是我覺得量能上還是不夠……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
羅委員廷瑋:不管是個人助理、日間照顧、數位無障礙,等一下我們一個一個討論,這些都是有待加強的。
我想個人助理是自立生活的一項,個人助理是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一個核心,它以服務使用者為主,不像長照,所以能做哪些服務都被框住,個人助理更像是我們現在看到的障礙者的手、腳、眼睛、嘴巴。請問部長,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當中,我們就個人助理這個單項,就這個單項,不是全部,過去3年的預算如何?
石部長崇良:有增加到將近4億左右,我們的統計……
羅委員廷瑋:這是最近增加的啦!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到今年。
羅委員廷瑋:過去3年是逐步要增加,所以才會有這樣的數字出來,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
羅委員廷瑋:那115年的年度預算大概是多少?
石部長崇良:也是在四億多,我們目前的編列也是在四億多。
羅委員廷瑋:我個人是覺得一定有成長的空間,你剛剛也說,它的量能其實是有被忽視到,因為他有實際需求。
再來,114年9月含同儕及個人助理總共服務人數為1,772人,你覺得它是在城市還是在偏鄉比較多?它的覆蓋率,你有查過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詳細的分布,我們可能要再查一下。
羅委員廷瑋:這個覆蓋率,我簡單來講,基本上,一定是城市比較多。然而實際的需求卻遠高於此,許多身心障礙者反映,卻無法取得這樣的服務,我想你更清楚,因為目前這樣的制度僵化、程序繁瑣,還是因為資源不足,我想不是,因為你也有意願、願意去提高相關的預算,所以導致案件難以開案,需求無法被滿足。我想我們不要再把身障朋友對於個人助理的需求推給長照,現在的申請對於身障朋友們相當不友善,這就是一個事實!到底什麼時候能夠讓個人助理變成是需求者說了算,以人為本?部長,我們有關於個人助理的預算太少,就115年這個部分,您覺得是不是可以再提高一些?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的預算書已經送到立法院,所以這個還是要看立法院的審查結果。
羅委員廷瑋:我覺得預算來自於公益彩券的回饋金,這個財源不太穩定,拿公益彩券的回饋金去補助地方……
石部長崇良:我們是用公務預算編列。
羅委員廷瑋:公益彩券這個部分的補助也是有納入吧!
石部長崇良:公益彩券的部分好像沒有……
羅委員廷瑋:財源之一吧!
石部長崇良:應該很少吧!
羅委員廷瑋:全部都是公務預算嗎?
石部長崇良:對,是編列在長照基金裡面的公務預算。
羅委員廷瑋:公益彩券回饋金這個部分,我們再來查一下資料,會後我們再來討論,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好。
羅委員廷瑋:你現在說公務預算有四億多,我們會後再來相互交叉比對,因為就我所查到的資料,我看到這個部分有公益彩券的回饋金來補助地方,沒有關係。
再者,日間照顧,我們也看到許多身心障礙者抱怨根本用不到,比如裝鼻胃管的幾乎找不到願意收案的日照機構。部長,如何補足這個缺口?
石部長崇良:日照機構……
羅委員廷瑋:對,裝鼻胃管的。
石部長崇良:這個應該是屬於長照據點……
羅委員廷瑋:日間照顧。
石部長崇良:日間照護的一環。
羅委員廷瑋:對,我剛才有說日間照顧。
石部長崇良:對。
羅委員廷瑋:我們現在也看到有這樣的問題,您覺得這個部分該怎麼去補足缺口?
石部長崇良:是不足的部分嗎?
羅委員廷瑋:對。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了解一下,看看是分布的問題,還是怎麼樣,因為總數一直在增加,我們現在的長照據點已經超過1萬5,000點了,那可能是不符身障者的需求,還有分布不均的問題,我們來進一步了解、分析一下。
羅委員廷瑋:好,後續如果有相關的數據,可不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好、好。
羅委員廷瑋:再來,我請數發部的同仁也一起,好嗎?謝謝。
部長,就你了解,目前多少網站及app有去做無障礙的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這雖然是數發部的業務,但是我希望部長身為身障朋友的大家長,也應該略知一二。您認為有多少網站去做無障礙的檢測?
石部長崇良:確實的數字,我真的是沒有掌握,不過我們希望從公務部門率先做起,所以在我們的修法版本裡面會希望把它列入,除了網站,還有所提供的app,都能夠符合身障的……
羅委員廷瑋:我先講一個數據,讓您稍微知道一下。數發部有一個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裡面就有這樣的軟體無障礙檢測,從113年迄今,app送檢的累積件數有83件,通過的只有28件,換言之,有55件是沒有通過的,亦即這些app均不利於身心障礙者(比如視障者)使用。如何具體改善這些狀況,提升app的無障礙環境,我想衛福部與數發部應該共同努力。至於其他的面向,比如金融、消費、通訊、學習、娛樂等各領域的無障礙app,又要怎麼做?政府做不到,又怎麼可能希望民間能夠做得到?政府要幫忙協助介入,我想民間也需要政府的介入,他們才可以。像ATM,有坡道的很少,有較低位置的也很少,對視障者而言,可以選擇的電子書也很少。
部長,現在身心障礙者只是要活著,他只需要活著,而不是有尊嚴的活在社區裡,這樣的需求都沒有被重視,我們該怎麼樣去協助處理?
石部長崇良:剛剛委員也垂詢到,在行政部門的部分,已經有通過無障礙檢測的大概是一半(50%),我們會再持續努力去提升,希望更高,包含政府機關之外,公營事業也能夠投入,不論是網站或者是app,都能夠符合無障礙的設計。
羅委員廷瑋:我想還是希望我們能夠有機會去體驗一下,視障朋友在使用ATM的時候,在整個介面上、整個按鈕上,能夠再給予他們更多協助……
石部長崇良:這個很重要,因為……
羅委員廷瑋:我們都沒有這個需求,但是他們真的很需要。
石部長崇良:像健保的app,就通過無障礙的測試,因為我們知道他們就醫的需要是存在的。
羅委員廷瑋:對,所以我希望有這樣經驗的衛福部能夠協助數發部去建置更完善的檢驗,並督促各部會,還有能夠協助銀行業界處理ATM的部分,衛福部應該要幫助身心障礙者,好嗎?
石部長崇良:好、好、好……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協助。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詢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2時2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伍委員,你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部長好。我聽說在12月3日,就是國際身心障礙者日那一天障權團體有拜會您。
石部長崇良: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很高興,我們今天看到召委終於安排這樣的詢答及審查,我相信他們一定都很高興。
事實上,他們在5月的時候也有來我的辦公室,跟我討論他們希望的一些修法方向,所以我在7月的時候也根據他們的意見提出了一個修法版本。我個人比較重視的大概是三個方向,也是他們特別重視的,第一個部分,他們很希望可以把個人協助服務的權益入法;另外,他們也希望參政權能夠得到保障;再來,有很多是屬於交織身分者,他們是弱中之弱,所以也很希望衛福部對這個部分能夠注意。
當然這個當中,我們聽了很多很多案例,包括現在整個社會有很多不友善的制度設計及環境設施,我們不是身心障礙者,可能很難察覺,但是因為他們是當事人,所以他們可以處處感受得到許多制度上或者是環境上的不便。像這個是我接到的陳情,他們說因為他們坐輪椅,所以連跟餐廳訂位的時候,也會遇到某些餐廳會因為他們占用的位置比較大,所以要加收費用,這個我們當然覺得很難理解。再來,他們要訂房的時候,無障礙的房型明明也是雙人床,可是就必須比一般雙人床多加費用。又或者是大巨蛋,他們也向我們陳情指出,輪椅席放在最後面,他們看不到、看不清楚也就罷了,當別人站起來歡呼的時候,更完全看不到。所以我們發現,如果他們有機會參與,這些問題就可以被提出來討論。
以目前的法令,我們可以看到二十多年來沒有大修,過去第十條雖然提到身心障礙者代表,但只考量單一性別不得少於1/3,因此有可能根本不需要聘身心障礙者,這個會就可以成立了。所以我希望修法,就是在條文當中特別寫明「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部長,您支不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
石部長崇良:我們支持這個方向,所以我們的版本會朝向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OK,謝謝。
再來就是受歧視的問題。當然,我們原住民對於受歧視真的感同身受啦!對身心障礙者來講,可以說更受煎熬,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很希望處理。由於反歧視法一直沒辦法完成,所以在聯合國的人權調查中,我們在這個部分其實不及格。但至少針對目前的法,我們很希望新增對歧視的禁止,也擴大對象,包括對家人的歧視、對照顧者的歧視,都希望放進去,並且提供申訴管道;對於媒體應加以制止,也希望有罰則。不曉得部長對於這樣的修法方向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
石部長崇良:對於反歧視、甚至騷擾這些事情,我們支持讓它在法律裡有更明確、更具有強制性的規範。但是申訴管道與現行相關行政救濟程序的競合關係可能也要稍微討論,避免重複或其中有扞格現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那罰則呢?
石部長崇良:關於罰則,目前應該已經有相對應的處理方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想了解一下,部裡對於修法方向的態度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我們支持這個方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支持這樣的方向,但強度沒有那麼強?是這樣嗎?
石部長崇良:對,就強度或執行面上要怎麼執行的部分,我們會再提出來,向委員就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
另外是我自己也很關心的,就是交織身分,我這樣說好了,就是有所謂的「弱中之弱」。假設一群身心障礙者找工作,有些人可能因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也就是說他是原住民籍身心障礙者,若是一起找工作的話,其實對原住民來講機會是更少的。又或者說,一群原住民要找工作,其中有一位是身心障礙者,那麼這名具原住民身分的身心障礙者可能是這一群人當中機會最弱、最少的那一位。長期以來,我們發現很多身心障礙者其實有多重身分,可是在權益保障上,有時候會要求他們擇一。又或者在交織身分的資源獲得方面,我們原本期待應該給他們更多,但是整個制度設計沒有想到。針對這部分,我也希望部裡趁這次修法處理。不曉得部長有沒有什麼樣的想法、方向?
石部長崇良:以剛剛委員所舉的例來講,若因為他是身心障礙者就不容易取得工作,就有歧視的概念在裡面,可能違反我們所訂禁止歧視、在就業時禁止歧視的精神,所以在現行法規上應該是可以處理的。至於多重福利身分上資源如何整合,這也是我們很同意的方向,我們正朝這個方向研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你們目前也朝著這個方向?
石部長崇良: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至少你們現在的113年至117年中長程計畫中有資源布建計畫,總預算是480億元,而他們其實覺得很多資源如果到了地方政府,有時候沒有辦法達成中央的美意、為德不卒啦!所以我們很希望在這個部分:針對這些福利身分的盤點、資源的整合,研究怎麼樣能真正地幫到這些交織身分者,我覺得這也是現在應該更關注的一個點。部長會支持吧?
石部長崇良:會,這點一定支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最後,再給我半分鐘。針對大家很關心的個人助理,應該很多人都討論了,為什麼目前很少人願意投入?就是因為條件不好。對他們來講,收入不算很穩,而且職業風險高,導致很少人願意投入個人助理。所以我也很希望藉著這次修法將個人助理服務入法,並新增對其費用補助的保障。部長,這部分不曉得部裡有沒有做什麼樣的規劃?
石部長崇良:我們的想法是這樣,因為這是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裡面很多項目的其中一項而已,所以我們比較期待在這個辦法裡修訂,要是入身權法,以後彈性則可能降低。所以對於不足的地方我們檢討,從辦法裡修訂。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那就希望從辦法保障。
石部長崇良:以辦法處理其實也是入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我也希望,入法之後在辦法裡作更好的修訂,那是最好的。謝謝部長,也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伍委員、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不在。
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
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請陳瑩委員詢答。
陳委員瑩:(12時32分)麻煩請石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好。
陳委員瑩:部長好。近幾年,早期療育服務逐漸完善,其實臺灣也算做得不錯。但是本席也看到一個愈來愈明顯的問題:現在各縣市早療服務大部分是針對6歲前,政府大量投入人力與資源,那麼對於進入國小之後、邁入青少年、青年甚至成年之後,我想了解一下衛福部到底做了什麼、有哪些支持系統與持續訓練,協助這些原先有需要幫助的孩子們?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一方面發展早期療育的資源整合中心,先由國健署主導的聯合評估中心評估,再按照其需要安排後續的早期療育相關服務。當然,我們現在確實對學齡前做得比較多,學齡後就以醫院服務、醫療機構服務、自行就醫為主,也就是回到健保體系,主要在健保體系裡執行。
陳委員瑩:以部長這樣的回答對照實務,可能沒辦法得到比較具體的答案。因為據我們了解,針對6歲之後,多數資源看起來確實比較集中在中重度障礙或社福認定的高需求個案,事實上有很多完成早療之後、特別是高功能障礙兒童,他們四肢健全,甚至語言及認知能力看起來正常,實際上最需要支持的是交友、社交互動、執行功能,還有情緒調節、校園跟社會適應。舉例而言,孩子長大、邁入青春期,也會開始對異性產生興趣,上大學之後也會很想交女朋友或男朋友,但是他們不知道怎麼用大眾可以接受的方式互動,所以常常被投訴,有人甚至被送到警察局、告他們性騷,這些情況到最後其實都產生了一些社會問題,而跨部門銜接幾乎都是由家長們自行摸索。也如剛剛講的,因為他們缺乏一般人的認知跟辨識能力,有時候甚至連對方的喜怒哀樂都沒有辦法很正確地分辨,所以更容易造成問題,像是最近詐騙集團盛行,他們也很容易成為被詐騙的目標。當然,這些都有實際案例,所以我也正視這個問題,今天特別在這邊提出。
針對這部分,本席去年也提出一項主決議,要求衛福部針對不同階段高功能障礙者所需療育矯治課程需求做進度調查、盤點現有資源,並且要求你們在六個月內提出精進改善計畫和推動的時程規劃。當時心健司、社家署、國健署和健保署推來推去,跟本席之前推動的方案都一樣,推來推去,最後是由心健司主責。我想這也凸顯了這些高功能障礙者在早療之後的支援其實是被忽略的,因為衛福部裡面沒有任何一個單位認為這是自己應該做的業務。我想請教部長,現在已經過了一年,衛福部是否掌握這些早療後持續需要服務的孩子人數跟需求?還有資源到底盤點得怎麼樣了?可不可以請你們回答?
石部長崇良:確實像委員提到的,對於早期療育,過去都比較著重學齡前,因為要早期介入,希望他儘量回歸,後續的學習成長能夠跟正常孩子相當,所以資源都放在前面,且又散在不同部門。所以在現在行政院版本中要成立的兒少及家庭支持署裡,會把兒少的早期療育整合在這個單位,以後事權合一,這是第一點。第二,剛剛提到……
陳委員瑩:你是說未來會合一?
石部長崇良:現在早期療育相關業務散在社家署、心健司或國健署,以後針對兒少早期療育則會有一個事權單位。
陳委員瑩:部長,你可不可以再講一下?「兒少」、「兒少」,還是集中在兒少啊!
石部長崇良:兒少及家庭支持署。
陳委員瑩:對,但是這些人繼續成長,即便已經過了兒少的年齡、邁入成年之後也一樣,還是需要協助的。其實,對於這群高功能障礙者,如果好好訓練、輔佐,他們在這個社會上可以成為有貢獻的人。但如果你們就這樣放生了,放生家長、放生這群孩子們,後續就會產生很多社會問題。
石部長崇良:我了解。如我剛剛提到的,對於兒少,我們當然是指到18歲,而委員關心的是成年之後、18歲以後仍然會有社交或生活上所需要的協助,我們看看……
陳委員瑩:即便上大學,他們在學習上也都很需要幫忙,所以不能只說接下來由教育部接手或者由哪個單位接手,因為你們各單位對於怎麼接手並沒有連結。
我要提出一個我所觀察到很奇特的現象。我們進了臺大醫院兒童心智科,看到的不是只有兒童,其實有更多青少年,甚至是已經成年的大孩子們,還是掛兒童心智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個奇特的現象?因為他們沒有地方去,不曉得要掛什麼科啊!
石部長崇良:如果已經是成人,就是掛成人精神科,比較不會去兒童精神科,在醫院裡有分科。除非他是基於對某個醫師的長期信任關係、醫病關係,所以比較願意去找這一科,不然的話,走的是成人精神科,而不是兒心。
陳委員瑩:我這樣凸顯並不是指實際上這樣的問診治療是不對的、不是這樣,而是指實際上的需求跟整個制度上的規劃其實產生了很大的問題,且這部分你們也都還沒有回答。剛剛有人上來協助、支援部長,但是給部長什麼答案?過了十二個月,你們有沒有掌握早療後持續有服務需求的孩子人數?你們有沒有盤出來?我給你們一年的時間,你們算出來沒有?
石部長崇良:我聽到的是……
陳委員瑩:需求與資源到底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我了解的是還沒有盤點完需求,需求調查好像還沒有完成。
陳委員瑩:部長,那麼對於這一年的時間,您是認為太少、足夠,還是業務單位不夠積極?
石部長崇良:我會了解……
陳委員瑩:部長認為大概需要多少時間,還是根本盤不出來?
石部長崇良:還是要找專家、學者,委託他們執行計畫。對於這個計畫,我們會盡可能看看未來六個月能不能完成。
陳委員瑩:好,孩子們每天都在長大,所以我還是希望大家跟時間賽跑一下。
部長,當家長的必須在教育、醫療和社政三個系統當中來回奔走,因為每個單位都說這不是他們的業務,那麼衛福部到底有沒有認知到這樣的制度設計導致家長長期承擔高壓照顧與溝通的成本?交通也是啊!如剛剛提到的,有人從小長期固定由一位特定主治醫師診療,但有些人可能搬遷,或者在東部地區或偏鄉早期比較少有這類資源的時候,從一開始就固定在北部診療,交通往返成本都是很高的!所以你們是不是……剛剛你說要用六個月盤點,我真的覺得太久了,部長,你要不要讓同仁講一下他們到底遇到什麼困難?
石部長崇良:是,我請心健司陳司長。
陳委員瑩:是啊!為什麼還需要半年?前後加起來是一年半,搞不好還做不出來。
陳司長柏熹: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目前已經委託給國衛院,國衛院跟我們也請臺大醫院兒童精神科醫師調查。的確,在青少年之後的需求、包括社區需求還有長期照顧需求都……
陳委員瑩:你們什麼時候委託出去的?
陳司長柏熹:這個月委託出去。
陳委員瑩:這個月?我提案過了一年,你們這個月才委託出去?這樣會不會太不像話了?
陳司長柏熹:我們會儘速來做。
陳委員瑩:你們真的很誇張欸!所以半年時間夠嗎?部長。我是不怪你,畢竟你剛上任,心健司司長也剛來,那麼前面那些都在幹什麼?每個案子推來推去,都有他們的份欸!在我的心裡,這已經是不良紀錄了。
石部長崇良:我會督促他們儘早把這個需求調查,看能不能儘快完成。
陳委員瑩:好,我要講一下,因為我真的遇到很多案例,我們服務處也接到過陳情,這些高功能的孩子們長大之後,真的已經有好幾個我們常常要去派出所安撫這些人帶回來,因為大家不瞭解,你們又推來推去,所以這個部分拜託,等於從零開始嘛!
石部長崇良:我們加速。
陳委員瑩:就是半年。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瑩:不好意思,我再多問一個問題就結束。我們看一下上個月內政部公布的原住民族簡易生命表提要分析,依照111年的統計,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的平均餘命差距為6.19歲,113年已經擴大到7.54歲,所以原住民族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的差距在這幾年已經不再呈現縮小的趨勢,部長,你怎麼看這個圖表?本來好好的,103年到111年都下降,然後這兩年又上升。
石部長崇良:我們所有的統計數字在這幾年,因為疫情的影響都產生了偏離趨勢的情形,在COVID這3年當中,我們各項數字都一樣,包含其他的死因統計也都受到影響。像十大死因,在過去這幾年COVID就跑進來了,變成十大死因當中的一項,在過去是沒有的,所以各項統計數字在這一段期間內都受到影響。所以我們現在看到113年的數字確實是這樣,我們必須要認識這個數字,但是未來的趨勢是怎樣,我們會細部去分析到底死因有沒有什麼變化,就是說在死亡人數上去回溯他的死因有沒有什麼不同,我們再來看看需不需要有一些介入的措施。
陳委員瑩:好,我想這樣子的趨勢不是我們樂見的情形,不管是什麼樣的原因,我們都要想辦法趕快再恢復,讓它是一個下降的趨勢。
在2023年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之後,衛福部到底做了哪些努力?因為看起來這兩年多好像都是在開會而已,比較沒有具體的健康政策確定在推動,而且國衛院目前為止,還是只有健康資料庫的建置而已,所以這個部分,部長不曉得有沒有什麼回應?
石部長崇良:已經有一些具體要進行的方向,包含國衛院的主題也已經設定出來,未來原住民族研究的重點議題也把它臚列出來了。
另外,相關的計畫也陸續會去徵求,而且都會要求主持人或者是協同主持人必須具有原住民族的身分;其次,也有擇定一些醫院,我們的醫院來辦理原住民族的友善醫院,做一個示範,大概有這一些陸陸續續在推動。
陳委員瑩:好,謝謝。因為原住民族健康法,其實石部長當年真的是這部法案很重要的一個推手。
石部長崇良:我是追隨委員來推動立法。
陳委員瑩:你也追得很好啦!這個部分我們再繼續努力,但重要的是,臺東成功與長濱的智慧手環試辦計畫兩年,剩下幾天就到期了,我有請衛福部研議能不能再延長,請教你們研議的結果?這兩個地方。
石部長崇良:會再延長一年,收集更多的資料來做評估,前效的評估。
陳委員瑩:好,這真的是個好消息,因為我前天到成功去跟那些老人家講,你們的手錶只會動到今年12月31日的凌晨。
石部長崇良:不會,我們會延續。
陳委員瑩:結果還會再繼續。
石部長崇良:對,還會再延續。
陳委員瑩:好,針對獨居老人的問題,臺東獨居老人的比例是全國最高,已經是百分之二十幾了,所以關懷及服務獨居老人的措施在我們臺東其實是很重要的一環。
目前縣府他們有獨居老人智能守護緊急救護的服務,就是獨居長者配戴急救呼叫跟定位的手環,其實只限於經濟弱勢跟行動不便的長者,但本席認為,因為臺東的地形很狹長,有緊急狀況的時候你如果發現太慢,要往北送、往南送或往縱谷線那邊送,其實都會花很多時間,都會耽誤到。
再來,我們醫護比的比例也是比其他的縣市,比都會區要少很多、低很多,所以在之前我有特別呼籲嘛!有要求說希望針對照顧獨居老人,中央可以提出相關的政策,這個部分請問衛福部你們規劃怎麼樣?是不是可以擴大?
石部長崇良:好,跟委員報告,行政院有撥了韌性特別條例的特別預算,我們衛福部有爭取到62億專門要放在獨居老人,這裡面的工作項目就包含緊急救援裝置,所以不再會限制在中低收入戶或行動不便者,而是有需求的長者,特別是獨居的,所以對象上已經有放寬。
陳委員瑩:有擴大。
石部長崇良:有放寬擴大。
陳委員瑩:對獨居,老老也算嘛?
石部長崇良:老老算,兩個都是老的算。
第二個,我們會去成立一個專案辦公室的輔導團隊,因為怕各縣市在執行上有不一致性或者是不夠專業的協助,我們會有一個計畫來做輔導,專家的團隊,特別會去關懷在花東或者是醫療資源比較欠缺的基金會,列為我們優先輔導的對象。
陳委員瑩:好,這個對召委的縣市也是相當有幫助的。
石部長崇良:一樣。
陳委員瑩:他今天有在場,也可以算他一份。
石部長崇良:有,一定算、一定算。
陳委員瑩:因為他站起來了,我很緊張。回到剛剛原住民平均餘命的那個差距,我們目前還是沒有跟上,所以在原住民獨居老人適用年齡的部分,目前是65歲嘛!就是說我們新的那個方案,這個部分是不是你們可以再研議,再把它下降?在我們平均餘命還沒有縮短到一個很接近的標準之前,是不是還可以延續55歲的部分?
石部長崇良:我們可以來研議,在原住民的部分看看是不是有比較寬鬆的認定。
陳委員瑩:你們是不是一個月的時間研議,再回報?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瑩:好,謝謝,謝謝召委。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陳菁徽、楊曜、楊瓊瓔、范雲、林楚茵、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陳菁徽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陳委員菁徽,藉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向衛生福利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鑑於台北車站現行無障礙設施、指標標示及相關動線仍存有不足,影響身心障礙者與高齡旅客之通行便利與安全,亟需跨機關協力改善。爰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偕同交通部、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單位,主動與身心障礙團體溝通研商,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與時程,以全面提升台北車站無障礙環境之友善性與可近性。
二、有鑑於我國心肌梗塞有明顯年輕化之趨勢,統計顯示64歲以下患者已占全部病例之52%,若政府未及時正視並強化相關照護政策,恐將對國家人力與社會運作造成長期衝擊。過往普遍認為心肌梗塞為不可逆之疾病,然近年研究與臨床資料顯示,其失能比率並不如想像中高,且為可逆性疾病,只要及時接受適切治療及連續性掌握病情,多數患者具有高度機率恢復正常生活功能。是故,患者出院後之連續性照護尤為關鍵。以波蘭為例,該國為全球首創實施「心肌梗塞後計畫性照護方案」之國家,推動後顯著成效明確,一年內全原因死亡率由8.7%降至5.4%,顯示完善的後續照護可有效提升存活率並降低醫療負擔。
三、根據統計,心肌梗塞患者出院後14日再住院率及3日急診就醫率皆未見改善,主因在於現行制度僅對住院期間之治療予以疾病認證,而對於出院後之慢性且持續性照護欠缺完整制度與追蹤機制,使醫療端無法執行全面性、系統化之連續照護,導致整體照護成效出現斷鏈。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制定「心肌梗塞後期連續性照護指引」,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以補強出院後照護缺口。
四、配合健保署推動P4P計畫之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急性心肌梗塞病人納入個案管理服務範圍,並透過「大家醫平台」推動急性期後一年之慢性連續性照護試辦計畫,以建立完整照護模式。請於一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立委楊曜針對就「身心障礙者特教融合,就業服務及自立生活現況。」專題報告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質詢
壹、如何提升障礙者在政策中的代表性與決策權?
問題:本月初,三十多個身障團體與衛福部長會談,表達儘速修正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並提出三項修法訴求:確保障礙者在政策中的代表性與決策權,並建立無障礙與社區支持系統以落實自主生活等3項訴求,先就障礙者在政策中的代表性與決策權請教衛福部,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已有明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等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請教衛福部,本席認為,各級地方政府的身權小組應該皆有落實此項規定,但為何部分身障者團體卻仍認為對於身障者權益保障仍顯不足?而媒體報導,部長提及,修法草案中,將提升各級政府所組成的身權小組中,身障者占諮議委員名額比例的保障,本席認為,除了提高身障諮議委員名額比例外,衛福部如何研議提升身權小組的功能性?又各個身障者的障礙類型皆不同,要如何面面俱到保障各類型障礙者的權益?
貳、衛福部是否研議身障者個人助理服務入法?
問題:根據衛福部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在規劃身障者照顧服務時,應全面考量使用者每日生活可能遇到的各種協助需求,服務時間不應預設上限,而應視實際需求來安排,但各地方政府在實際執行時,卻是依財政狀況的不同,而各自訂有時數上限的情況,若個案有特殊需求,只能適個案狀況來提高時數上限,而地方政府也明確表達若要再增加協助時數,將對其財政造成龐大負擔,對此,衛福部是否研議針對身障者聘僱個人助理增加中央補助?而身障團體位於此議題之訴求,有以下具體建議與要求:在法律架構下,必須明確規範個人助理的服務原則,避免服務品質參差不齊、服務範圍的不確定性。保障身障者在不同地區、不同服務提供者間,都能獲得一致且高標準的服務,如個人助理服務時數的核定方式、遭遇緊急情況時,兼顧障礙者和個人助理權益的方案等,此外研議穩定個人助理的聘僱制度,因各地方政府負責個人助理服務的承辦單位,採用不同的合作模式,承攬或顧傭制皆有,制度的不一致,讓個助人力流動率高、服務不穩定,直接造成障礙者在尋找、訓練、信任個助的過程中不斷中斷,難以依自己的生活節奏與需求安排日常支持,最後,研議提高個人助理薪資,從而鼓勵更多人投身個人助理行業,能夠舒緩目前人力不足的問題,對於身障團體上述訴求及身障者個人助理服務入法,衛福部看法為何?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一、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超過15年未大幅修正,最近一次修法是上個會期,主要是針對博愛座的問題進行修法,然而近年來重度身障者遇照顧殺人、被斷食善終案例頻傳,各界疾呼修法應盡快完成,才能保障身心礙者者的權益。今年6月衛環委員會排審時衛福部草案尚未送進立法院,經過將近半年時間,今天再次有召委排案審查,但還是沒有看到行政院的版本,請問部長,衛福部是否有要進行修法?目前是哪邊遇到問題卡關?總統今年8月底已經宣示政府會調整施政順序,將重心放在經濟優先、民生優先、弱勢優先以及青年優先,請行政部門盡快提出版本,讓大家可以好好進行審查,修法以達成各界的期待。
二、由於照顧殺人悲劇頻傳,身障團體呼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應納入自立生活專章,彈性保障身障者使用「個人助理」時數,依障礙者自身需求,聘僱支持人員,協助身障者完成想做的事,過想過的生活。目前個人助理存在申請資格、申請方式、服務類別等幾種問題,例如排除機構、聘僱看護者的申請,或是各縣市對服務內容認定範圍不一,甚至有不少身障者抱怨,申請個人助理時,評估與審查時間等待過久,從申請服務至實際服務到位,往往要花費三個月至半年時間,此外缺乏監督機制,障礙者要申訴,也無管道。請問衛福部,是否會同意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中的個人助理、同儕支持入法?如何讓障礙者更便捷的申請個人助理?在資格跟時數上是否應該要放寬?
三、護理人力嚴重短缺,各界寄望AI和機器人能成為護理師得力助手,國內醫療院所紛紛與科技業者合作,研發可協助臨床的機器人與相關AI設備監測病人病情與安全。上週剛開幕啟用的台中市立醫院,引進生成式AI照護機器人「愛寶」,將醫院定位為「全台灣高齡AI醫療的示範醫院」,目標打造成台中市、全台灣乃至全亞洲最現代化的Smart AI Hospital。護理機器人的研發,源於全球護理人力短缺,拆解護理師一天工作流程後發現,有三成的工作其實可以由機器人協助。AI確實可以帶來很多幫助,但也有不少人憂心,AI與機器人進入醫療現場,應該有相關規範或指引,請問衛福部如何來因應?在導入新科技與技術的同時,如何來保障患者的權益與安全?
委員范雲書面質詢: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近期財劃法議題全國關注,三個版本皆可能讓中央釋出上千億預算給地方政府。此一變動不僅影響地方財政,也勢必壓縮中央各部會施政空間,衛生福利部所負責的跨縣市整合、支持服務、公共衛生與平權政策,更將面臨權責調整的重大挑戰。財源一旦大量下放,中央究竟能否維持必要的規劃能力,地方在取得預算後又是否能承擔相對責任,皆攸關全國一致性與政策品質。
在障權法修法進入新一屆國會審查之際,財源與權責重新調整的情況更使議題顯得迫切。障權法自2019年由衛福部啟動修法討論,歷經多次研商及溝通,2022年雖曾送入立法院,但因各界意見分歧,始終無法凝聚共識,最終因屆期不連續而未完成審議。新一屆國會重新啟動修法,各委員陸續提出版本,範圍跨及多面向,顯示此部法律複雜性與重要性,也使全國一致性的政策方向更難掌握。在此背景下,中央與地方權責若再因財劃法變動而出現重新分配,對障權法整體制度設計將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
以女性障礙者生理用品需求為例,衛福部以現行實物銀行制度為由,不支持立法保障。但若財劃法最終將大量資源移往地方,中央更應站在權利保障的高度,避免因地方財政或態度差異而造成平權落差。障礙平權與性別平權不是地方政府的選配項,而應該是主動保障的基本責任。衛福部對此有必要提出明確立場,避免平權政策在財源重分配後反而倒退。
另一方面,跨境赴中國接受醫美手術的亂象亦持續升高,已成為公共衛生及醫療體系需正視的新課題。部分網紅在台推廣中國醫美,透過社群引導民眾前往中國削骨、隆鼻、眼整形等高風險醫療。民眾回台後如出現感染或壞死,只能由本國醫療院所挽救,最後由健保支出承擔。此情況顯示境外醫療資訊嚴重不對等,民眾多在無風險揭露、無完整保障下接受高風險手術,國內醫師取得病歷與術式紀錄不易,只能重新評估與修補,延誤治療並提高醫療風險,增加健保支出負擔。
政府目前對跨境醫美並無風險分類與資料庫,赴中國醫美的規模、主要手術、後遺症案例均缺乏統計。社群平台亦充斥未受管理的境外醫美推廣內容,部分具誤導性,民眾在資訊不對等下承受不必要風險。衛福部須與相關機關建立明確制度,讓境外醫療資訊可查、可通報、可追溯,避免台灣醫療體系及健保資源成為中國醫美的最後承擔者。
綜合以上兩項議題,衛福部在財源重分配、權責調整、平權保障、公共衛生與醫療安全等面向均面臨變化與壓力。無論是障權法修法或跨境醫美治理,中央皆不能退縮,更不能將責任簡化為地方自行處理。中央法規應帶動地方政府邁向平權,醫療資訊應透明化,健保資源應受到妥適運用,人民健康與權利不應因制度空隙而受影響。
爰此,請衛福部說明在貴單位預算於財劃法變動下之業務中央地方分責盤點、障權法部版研擬進度、跨境醫美資料掌握、風險管理與後續制度規劃,以維護台灣國人健康與權益。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身心障礙者就業與轉銜制度成效,是否是真的?還是只有數字?
◆壹、部長,今天我們不是看簡報,而是在檢驗制度是否對得起每一位身心障礙者。
一個國家的文明,不看GDP,而看弱勢者能否站起來、能不能靠薪資活下去。
所以今天,我不問活動開了多少場、多少人次參加──
我只問:這些努力,有沒有換成薪水、有沒有換成尊嚴?
◆貳、進用率漂亮,但就業品質?沒有數字,就是沒有政策。
報告說:
義務單位18,307家
實際進用92,483人
進用率146.88%
這代表什麼?
是成功?還是只是把障礙者變成KPI?
請問部長,這92,483人:
1.平均薪資多少?
2.全職比例多少?
3.低工時與低薪進用的比率?
→部內是否掌握?還是只有人數?
如果政府只計人數,不看薪資、不問工時、不談合理調整,那就會導向最低成本的名義進用。
請回答:
是否建立「定額進用品質指標」制度?
是否要求揭露薪資結構、工時計算、職務類別?
並於審查115年勞動部總預算前,送立法院完整制度版本。
如果勞動部只追求比率,而不管理質量,那定額進用制度將成為低薪與邊緣化的合法化。
請問部長是否承諾──
➡審查115年總預算前送出品質指標評鑑方案和評鑑報告,讓「人數」轉為「生活得下去的薪資」。
★「身心障礙者不是填表格的數字,而是需要一份能尊嚴站起來的薪水。」
◆參、職訓很多、活動很多,但「訓後有沒有工作」看不到
你們列出大量數字,但沒有最核心的指標:
參訓後一年內就業率?
留任一年以上者?
支持性就業轉銜一般職場成功率?
全部沒有。
請問部長,勞動部是否掌握訓後一年的就業追蹤率?
如未掌握,請明確說明原因。
職訓沒有追蹤,就像醫生看診不追療效。
今天如果你只能證明「上課的人很多」,但無法說明「有多少人因此穩定工作」──
那這套制度只是在製造報表好看,而不是在改變人生。
我要求勞動部建立並公布以下指標:
指標 應完成並送立院時間
訓後6個月就業率 審查115年總預算前
訓後一年留任率 審查115年總預算前
支持性→一般職場轉銜比例 審查115年總預算前
庇護職場薪資與工時統計 審查115年總預算前
請部長回答:是否承諾?
★「如果制度只能保證結業證書,卻換不到薪資單,那叫訓練,不叫就業。」
肆、轉銜活動很多,但青年畢業後去哪了?三年後還在職場嗎?
報告顯示242場、398場,各部會系統介接完成。
但我問的是──有多少三年後還在職場?
請問部長,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三年內的穩定就業率,貴部是否掌握?
如果沒有三年追蹤,就無法知道轉銜是否成功。
那轉銜制度就像送到門口,走過門檻之後就不管了。
本席要求:
1.建立畢業後1年、3年就業追蹤制度
2.追蹤長期失業與脫節比例
3.設立提升目標,且納入地方及跨部會考核
★並於審查115年總預算前,提出制度設計與明確KPI。
部長,我要你一句話答覆:會還是不會?
★「真正的轉銜不是把孩子交給系統,而是讓他站進被接納的職場。」
◆伍、合理調整沒有法律義務,弱勢只能靠運氣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合理調整」精神,核心在於消除環境中的障礙,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其他人平等地享有與行使人權和基本自由,而非給予特權,重點在「事」而不「人」。它強調個別化的修改與調整(如工作時間、輔具、流程等),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參與,且這項調整不能對義務方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但拒絕合理調整即可能構成歧視。
114年4月9日訂頒「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但行政指導不是義務、沒有罰則、沒有救濟。
拒絕合理調整時,身障者能怎麼辦?可以依哪條法律主張?
請部長明確指出──拒絕合理調整可適用何條法律?
若無,請直言無法可用。
行政指導代表善意,不代表權利。
雇主一旦拒絕,障礙者就只剩「請求」,沒有「主張」。
本席要求勞動部研議將合理調整義務入法,包含:
雇主提供合理調整之法律責任
拒絕的法定後果
申訴與救濟途徑
➡並於審查115年總預算前,送交修法規劃與時程。
請部長表態:支持或不支持?
★「合理調整若停在行政指導,那只是希望,不是權利。」
◆結語
部長,今天我不問場次、人次、活動,不問自我感覺良好。
我問的是薪資、留任、三年追踪、法律義務。
如果勞動部願意提出制度版本,我支持、我協助;
但若你只停留在數字與簡報,我會盯緊──直到看到改變。
所有承諾,皆須於審查115年總預算前送立法院。
我們等你交答案,也替身心障礙者盯緊這個政府是否落實。
謝謝。
參考資訊
勞動部報告
壹、前言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其參與就業之機會,促進其自立發展,本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權益專章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並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及職業重建服務。另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得以銜接,衛生福利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8條(以下簡稱身權法),於102年會銜本部等部會發布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本部訂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轉銜實施要點,以落實就業轉銜服務。
貳、身心障礙者多元化就業服務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適性之就業服務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就業
對於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人提供就業服務,包括職涯諮詢、履歷健檢及就業媒合等,並依其需求結合職務再設計及各項就業與職業訓練計畫協助就業。經統計113年計協助3萬417人次;114年截至10月服務計2萬5,068人次。並持續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依最新統計全國義務單位1萬8,307家,實際進用人數9萬2,483人,超額進用2萬9,518人,進用比率146.88%。
(二)提供就業困難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
對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就業困難者,由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提供諮詢與評估,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適時導入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職業訓練、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以協助就業。
113年計協助7,908人參加職訓、提供諮詢輔導6,280人、支持性就業3,449人、庇護性就業2,423人;114年截至10月計協助6,739人參訓、提供諮詢輔導5,223人、支持性就業2,645人、庇護性就業2,293人。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
(一)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措施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銜接職場,對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身心障礙學生,如有釐清職涯及瞭解其就業潛能之需求,由教育單位轉介勞政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別化諮詢及評估,並視需要安排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及連結支持性或庇護性就業服務。
(二)強化勞政、教育、社政、衛政橫向資源連結
本部責成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至少每半年邀集教育、社政、衛生等相關單位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位之轉銜服務議題協商,以整合當地資源辦理身心障礙者轉銜事宜;並辦理及參與跨單位轉銜座談會、個案研討會,以深化個案服務;113年計辦理242場次。
(三)提早入校提供就業前準備服務
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做好就業準備,各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提早入校,瞭解和開發其就業潛力及需求,提供職涯諮詢,視需要轉介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以釐清職涯方向。辦理暑期職場體驗、企業參訪、職涯探索、就業轉銜成長營、就業市場趨勢、工作態度養成、職場人際與互動禮儀等活動,113年計辦理398場次並視需要提供資源連結。
(四)擴大職業重建服務適用對象
對於部分未具身心障礙證明之特教學生,亦屬就業困難對象,本部於113年修正「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並於114年2月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將渠等納入職業重建服務對象。
三、推動職場合理調整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合理調整精神,本部於114年4月9日訂頒「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7月1日生效,以引導雇主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處境及合理調整請求給予回應,讓障礙者可與他人有同等就業機會。
本部已結合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置「職場合理調整諮詢窗口」,協助勞雇雙方釐清需求及促成協商,並視需要導入政府補助資源,以建立友善包容職場。
參、強化跨部會之合作事項
本部定期召開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及就業推動小組會議,邀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就跨部會協調合作議題進行研商,並參與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及教育部「跨部會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相關事項協調會議」,如近期本部盤點各地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窗口及轄區各類就業服務相關資源,提供大專校院進行身心障礙學生後續職涯規劃時運用,並調查及提供全國各縣市友善企業名單,協助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職場體驗或實習事宜,提升企業與身心障礙學生合作機會。
為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效能,本部已於112年與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系統完成介接作業,增進多方溝通及強化就業轉銜效益。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落實定額進用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精進職業重建服務,推動職場合理調整,以回應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並透過部會合作就業轉銜工作,讓具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及決議:一、報告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休息,我們1點30分繼續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非法案相關列席人員請先離席,謝謝。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4分)
繼續開會(13時31分)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委員會在此報告,剛剛垂詢時也有特別跟各位說明,併案後總共有一百七十多個條次,宣讀時間需要二個多鐘頭,在此作個宣告,向各位提醒一下。
二、修正動議:
主席:謝謝辛苦的議事組同仁,我估計錯誤,原本說兩個多鐘頭,結果宣讀了快三個半鐘頭。
現作以下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7案尚未審查完竣,我們另擇期繼續審查。今天部長也在委員會特別承諾,不是月底就是明年1月初,請署長就今天宣讀的27個版本,是不是可以儘早跟委員進行溝通?當然最好可以聆聽身障夥伴團體的一些意見,到時候我們審查法條的時候,可以更加符合大家的期待,這樣好不好?
周署長道君:好,了解。
主席:尤其是自立生活的章節。
周署長道君:好。
主席:謝謝署長、謝謝所有與會的所有先進,以及線上關心的夥伴,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6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