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12時20分至12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我先向委員會報告,因為我剛動完眼睛的手術,距離感還抓不太到,而且我的頭必須要一直朝下,所以今天不克擔任本次的會議主席,我們就依照本會的前例,商請本會委員代理,所以本次會議我請張智倫委員代理主持會議,我這個狀況大概需要一個月,一個月後視力才會恢復,所以我請張智倫委員代理主持會議,謝謝。
主席(張委員智倫代):在會議開始前,我們也希望宗憲委員早日康復。
報告委員會,目前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星期二)中午12時51分至13時17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國成 王正旭 林倩綺 陳菁徽 范 雲 沈伯洋 林楚茵 沈發惠 王鴻薇 郭昱晴 林月琴 吳宗憲 張智倫 張雅琳 林思銘 廖先翔 翁曉玲 莊瑞雄 葛如鈞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吳副處長東欽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陳委員菁徽)提案,報告事項除議程草案第1案外其餘均暫緩列案;質詢事項照議程草案通過。
討論事項(12月20日及24日下午)
依國民黨黨團(陳委員菁徽)提案通過,編列22案。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4日上午)
依國民黨黨團(陳委員菁徽)提案,照議程草案通過。
【提案】
1、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至2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11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民進黨黨團(王委員正旭)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3、國民黨黨團(陳委員菁徽)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議報告事項除議程草案第1案(議事錄)外其餘均暫緩列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經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4、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12月20日及24日下午),提議僅限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等10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12月24日上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人,反對者10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5、民進黨黨團(王委員正旭)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12月20日及24日下午),建請僅限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委員吳沛憶等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4日上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如附件五)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6、國民黨黨團(陳委員菁徽)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委員傅崐萁等、委員許宇甄等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2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4日上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如附件六)
決定:照案通過。(經重行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4案。
1.蔣○○為勞資傷病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爭議等事,向相關單位請求國家賠償案。
2.賴○○為離婚訴訟爭議及他人涉犯偽造文書等事陳情案。
3.張○○為遭誣告妨害名譽事陳情案。
4.吳○○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情案。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0.24. |
3.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國協】 |
2 |
交付協商 113.9.27.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4 |
交付協商 113.11.12.
交付協商 113.11.15. 交付協商 113.11.29. 交付協商 113.12.6.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交付協商 113.11.15. |
6.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7.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8.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1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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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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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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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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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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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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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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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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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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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2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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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2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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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附
件一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1、12、13、14、15、16、17、18、19、20、21、22及2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林國成 黃國昌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附件三
報告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建議報告事項除議程草案第一案(議事錄)外其餘均暫緩列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陳菁徽
附件四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月20日及24日下午),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10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下列表);12月24日上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案名 |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園、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級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附件五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12月20日及24日下午),建請僅限列下表3案;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4日上午)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正旭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附件六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2月24日上午),擬請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陳菁徽
案 |
案 名 |
1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6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2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我們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31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為應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492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特別行動支援中心」、「空中作業隊」並擴編「特勤隊」之基本業務維持運作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256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24年WBSC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等多項賽會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6,612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教育部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8,48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定自113年12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302.99.10.10-3「河魨(豚)魚皮,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不動產開發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奧勒岡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全國性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及「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司法院函,為修正「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等9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舞蹈症─棘紅細胞增多症」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環境部函送「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3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5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4A)」,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費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5人擬具「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三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我們請范雲委員發言,范雲委員發言完畢即停止發言登記,謝謝。
范委員雲: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范雲。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雲
主席:第2位請廖先翔委員發言。(不發言)廖委員不發言。
第3位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林委員國成:謝謝主席。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3案到第3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及3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主席: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范雲委員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請現場工作人員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范雲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位。
反對范雲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因為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所以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處理林國成委員提議,增列報告事項第23案至第35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國成委員提議,現場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請現場工作人員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人。
贊成林國成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9位。
反對林國成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所以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5、5、8、10、11、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6、8、11、11、13、14、16、16、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2、2、1、2、2、1會期第1、2、2、4、5、5、7、4、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號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國協】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院會通過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院會通過 |
3.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2逕付二讀國協】 |
2 |
院會通過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4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交付協商 113.11.15. |
6.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7.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8.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1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1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1.15. |
1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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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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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2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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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2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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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請范雲委員發言。范雲發言完畢後,即停止發言登記。
范委員雲: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雲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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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5.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
席:好,謝謝。
第2位請登記委員廖先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先翔:謝謝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謝謝。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廖先翔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交付協商 113.11.15.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2-12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3、35案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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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4.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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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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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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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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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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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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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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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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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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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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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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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主席:好,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各位委員,對范雲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接下來繼續處理廖先翔委員的提議,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沈委員發惠:「僅限列」要拿掉啦!
主席:要溝通討論一下嗎?好,那我再問一次……
沈委員發惠:「僅限列」這三個字要拿掉!
張委員雅琳:對啊,這樣才能把我們的包含進去。
林委員國成:「僅限列」拿掉,他們的案子才能進來。
張委員雅琳:對啊,不然怎麼放進去!
主席:好,大家溝通一下。
林委員思銘:好,那就改為「依下表所列」。
主席:報告委員會,剛剛國民黨黨團針對討論事項之提議有文字修正,我這邊唸一下,請大家聽一下。文字修正為: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依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文字就這樣修正。
好,我們繼續處理廖先翔委員的提議,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報告委員會,討論事項提議均處理完畢,討論事項提案重複列案,授權刪除。另外,議程討論事項如與今日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錄刪除。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提出
地點:紅樓201會議室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1案。
1.陳○○○為前與政府簽約生產防彈盾牌及防彈背心,因內政部警政署單方解約侵害權益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9案。
1.○○○○○○○○會為請本院對公費助理性騷擾申訴資訊予以改善事請願案。(擬函轉本院人事處)
2.李念慈等為請行政院監督內政部執行都市計畫法,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核定補償金額或召集地方政府協議;地方政府對都市計畫前合法工廠未依相關規定劃定零星工業區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張○○為反映國外子女申辦入籍手續繁雜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4.楊○○為反映軍中霸凌事件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5.葉○○為反映申請進口酒類查驗須填具檢驗報告之各項數值,嚴重延誤貨物通關時效且擾民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6.滕○○為反映承租國有地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7.劉○○為農地爭議事件,請求返還測量費用等及請求災損賠償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經濟部)
8.黃○○為退休教職人員因年金改革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導致生活窘困事請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9.許○○等為反映土地重測面積增加,增加部分之地上物應清除後移交事請願案。(擬函轉彰化縣政府)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無臨時動議。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