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9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決定: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宣讀第二案及第三案。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以上二案擬請院會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第四案至第一百九十六案及質詢事項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請問針對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一併退回程序委員會,有無異議?(有)現在有黨團提出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按鈴,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委員都到齊了,今天有2位委員過生日,分別是張嘉郡委員及張宏陸委員,我們掌聲祝賀生日快樂!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將其餘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退回程序委員會一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退回程序委員會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60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上午10時12分42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4案至第196案及質詢事項
國民黨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報告事項第四案至第一九六案及質詢事項均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分別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及第3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人,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及第3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傅崐萁
連署人:丁學忠 黃 仁 盧縣一 林沛祥 牛煦庭 邱鎮軍 黃建賓 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洪孟楷 陳永康 鄭正鈐 謝龍介 邱若華 林思銘 徐巧芯 陳玉珍 游 顥 葉元之 高金素梅 林倩綺 王鴻薇 黃健豪 翁曉玲 羅廷瑋 謝衣鳯 萬美玲 吳宗憲
主席:沒有意見的話,本件復議案,我們現在進行處理。有意見?
報告院會,現在我們處理復議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復議案相同,所以我們就一併處理。
本件復議案有委員登記發言,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蔡易餘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0時14分)主席、各位同仁。現在要表決的是中國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提的復議案,資料應當發到大家的手上,其實大家可以對一下,我想藍白合密不通風,應當兩個黨也不用大費周章,兩個復議案的內容是一模一樣,兩黨就列為一黨,一個提案就可以了。這個復議案在處理什麼?也就是今天要直接進入憲法訴訟法覆議案的投票處理。
昨天朝野協商,民主進步黨也表達覆議案在法定的期程內完成投票,行使立法院對於憲法訴訟法重行審視的作為,我們當然會在法定的程序之內完成。所以說今天也好,下週也罷,民主進步黨絕對遵守憲法,會讓覆議案在法定期程內完成。但是今天藍、白兩黨提出一模一樣的復議案,這當中我們存有疑慮,也希望提案的政黨應當站上來說明你們提案的內容。我們反對的是,覆議案在憲法賦予的制度設計,就是讓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議案,重送立法院重行審視、重行議決,所以當一個重要的議案,透過覆議的程序要重行審視,它必然要經由討論再行重行決定,這是憲法對於覆議案的制度設計。
但是大家可以看一看,不管是國民黨或民眾黨,我想以後也不要浪費時間把兩個黨分開來唱名,兩個黨就是一個黨,一模一樣的主張,連文字都照抄,一模模、一樣樣,就是要讓覆議案的行使不討論只表決。不討論只表決,這是什麼民主?這麼害怕直球對決嗎?這麼害怕覆議案,自己對於憲法訴訟法的違憲之處,不敢讓行政院卓榮泰院長來進行報告,然後跟各黨的委員進行對話嗎?在害怕什麼?民主進步黨反對的是,民主的程序要踐行,行政院長他願意、他主動依憲法的授權,他有權利也有義務來到立法院的民主殿堂進行覆議案的說明,接受詢答,為什麼藍白的委員這麼害怕?怕被洗臉嗎?怕你們違憲的憲訴法禁不起討論嗎?
今天立法院有三個怪誕之處,第一個,圍牆加高了。第二個,大家可以看議場後方,為了保護韓國瑜院長,今天有將近20位的警察就在議場的後方,我沒有看過這麼多警察,每一個還佩戴密錄器,在怕什麼?第三件,連立法院每個立委手上應當有議事人員發的保溫瓶,不敢發,連委員喝水都不給,你們在害怕它成為什麼武器嗎?立法院是民主的殿堂,不是禁錮少數黨發言的煉獄!適可而止,這樣子的內容,我們反對的是不討論直接表決。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許智傑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請發言。
蔡委員易餘:(10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在處理憲訴法的覆議案,首先我們看到了由國民黨跟民眾黨提出的復議動議,兩張紙的內容一模一樣,可能就是行跟行的間距不一樣,所以看起來兩張的架構不一樣,可是內容是一模一樣的。如果是一樣的內容,你們就直接影印就好了,何必還要搞得這麼複雜?就一樣的東西。
我們今天在處理憲訴法的覆議案,過去我們立法院有幾次的覆議案?總共有6次。每一次處理覆議案都會邀請行政院長來立法院做報告,因為行政院長提出覆議,總是要讓他表示他的意見,那國民黨跟民眾黨現在卻說,因為今天處理憲訴法,跟行政院沒有關係,所以就不邀請行政院長來。我想要問大家,行政院對於我們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有意見的時候,他們可以聲請釋憲,他們也是釋憲的聲請機關之一,怎麼會說我們今天要處理的案子跟行政院無關,所以審查覆議案就不邀請行政院長來說明呢?我們每一個立委也希望跟行政院長透過質詢把憲訴法講清楚,讓大家清楚的知道這個憲訴法一旦通過了,到底人民的司法救濟權受到什麼影響。到目前為止,憲法法庭還有447個案件繫屬中,在這447案裡面有超過99%都是屬於人民的權利,我們今天用這樣的法律讓未來無法組成憲法法庭,人民的權利被剝奪,像這麼重要的事情,在行政院提出覆議的時候,你卻不邀請行政院長來!所以我們今天一定要譴責,今天有這種狀況,韓國瑜院長首開惡例,在2013年審查會計法的時候曾經有不讓行政院長來報告,但是那個時候是因為朝野有共識,那時候修正會計法,因為公教人員少了「教」這個字,就是當時大學教授希望透過會計法的修法讓他們的申報行為可以除罪,這個修法的受益人有誰?柯文哲啊!柯文哲當時也是會計法修法的受益人。你現在要開始來處理憲訴法,韓國瑜首開惡例,就不邀請行政院長來,韓院長,你不能在你當立法院長的時候什麼壞榜樣都是你開始的!
主席:謝謝蔡易餘委員的發言。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表決復議案。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復議案通過。本案報告事項,我們另作決定。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上午10時23分57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二及第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
委員傅崐萁等針對本案之決定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分別針對以上兩案報告事項提出重行決定之提議,因為提議相同,我們一併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復議動議通過後,提議院會立即重行決定如下:
將「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及「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114年1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前開推派於全院委員會開會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記名投票表決,當日院會延長至表決完成,表決因故未完成者,重新繼續表決。如1月10日(星期五)未能完成表決,則1月14日(星期二)繼續進行表決至表決處理完畢後始進行討論事項。
三、覆議案之表決,領投票時間2小時隨即進行開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前開推派於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處理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四、為利領投票作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會場布置等相關事務,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復議動議通過後,提議院會立即重行決定如下:
將「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及「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114年1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前開推派於全院委員會開會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記名投票表決,當日院會延長至表決完成,表決因故未完成者,重新繼續表決。如1月10日(星期五)未能完成表決,則1月14日(星期二)繼續進行表決至表決處理完畢後始進行討論事項。
三、覆議案之表決,領投票時間2小時隨即進行開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前開推派於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處理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四、為利領投票作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會場布置等相關事務,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提案人:傅崐萁
連署人:林思銘 王鴻薇 丁學忠 黃 仁 盧縣一 林沛祥 牛煦庭 邱鎮軍 黃建賓 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 陳雪生 洪孟楷 陳永康 鄭正鈐 謝龍介 邱若華 徐巧芯 陳玉珍 游 顥 葉元之 高金素梅 林倩綺 黃健豪 翁曉玲 羅廷瑋 謝衣鳯 萬美玲 吳宗憲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重行決定之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本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上午10時28分15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二及第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
委員傅崐萁等提議院會重行決定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剛才院會通過有關覆議案審查時程之決定,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現在請各位委員到議場簽到處進行全院委員會之簽到,到法定人數足之後,我們即召開全院委員會。
我們現在休息,也請各黨團幹部進議場後方休息室,我們進行協商。
休息(10時29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11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請各黨團於1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月15日(星期三)起密集協商。
三、1月20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月17日(星期五)、1月21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處理總預算案。提案各黨團同意均不發言,並不重付表決。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黃國昌 吳春城 麥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114年1月1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月15日(星期三)起密集協商。
三、1月20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月17日(星期五)、1月21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處理總預算案。提案各黨團同意均不發言,並不重付表決。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審查「憲法訴訟法」修正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覆議案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總統府秘書長於114年1月2日分別函請本院覆議案如下:
(一)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二)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二、以上覆議案經提報1月10日本(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當次會議復議通過,重行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114年1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前開推派於全院委員會開會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記名投票表決,當日院會延長至表決完成,表決因故未完成者,重新繼續表決。如1月10日(星期五)未能完成表決,則1月14日(星期二)繼續進行表決至表決處理完畢後始進行討論事項。
(三)覆議案之表決,領投票時間2小時隨即進行開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前開推派於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處理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四)為利領投票作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會場布置等相關事務,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全院委員會於1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院長韓國瑜擔任主席,並依本院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經發言後,相關發言均列入紀錄。
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經審查完竣,爰決議:「提報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對覆議案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有關投、開票會場等相關事務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
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黨團推派翁委員曉玲、民進黨黨團黨團推派李委員坤城、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吳委員春城擔任。二、領投票時間2小時,領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點30分,如全體委員於下午4點30分前均已完成投票,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覆議案投票採記名投票。另外,依上午院會決定,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時,兩側發言臺各設有一個票匭,均可投入。現在請各位委員按黨團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王委員定宇:副院長,以前不是按照姓名筆劃?
主席:院會決定分區。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全體委員均已投票完畢,我們現在提前開票,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改推派陳培瑜委員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覆議案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113人
未領票委員0人
合計113人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投開票監察員:吳春城 翁曉玲 陳培瑜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覆議案票。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覆議案之唱票,請唱票。
(進行開票)
丁學忠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牛煦庭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王世堅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正旭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育敏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王定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美惠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義川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王鴻薇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江啟臣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何欣純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沛憶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宗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吳秉叡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思瑤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吳春城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吳琪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呂玉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李坤城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李昆澤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李彥秀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李柏毅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沈伯洋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沈發惠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月琴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沛祥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宜瑾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岱樺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俊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思銘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倩綺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國成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淑芬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楚茵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林德福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林憶君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志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邱若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鎮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邱議瑩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柯志恩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柯建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洪孟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范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徐巧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徐欣瑩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徐富癸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涂權吉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翁曉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馬文君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高金素梅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宏陸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張啓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智倫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張雅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張嘉郡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莊瑞雄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許宇甄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許智傑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郭昱晴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郭國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永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玉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秀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亭妃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俊宇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冠廷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昭姿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素月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培瑜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陳雪生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菁徽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超明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陳瑩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麥玉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傅崐萁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游顥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仁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秀芳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黃建賓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珊珊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健豪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國昌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黃捷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楊曜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楊瓊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萬美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葉元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葛如鈞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廖先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廖偉翔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劉建國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蔡其昌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蔡易餘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鄭天財Sra Kacaw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鄭正鈐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魯明哲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盧縣一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賴士葆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賴惠員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賴瑞隆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謝衣鳯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謝龍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鍾佳濱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韓國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顏寬恒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廷瑋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明才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羅美玲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羅智強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蘇巧慧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
蘇清泉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2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決議:
憲法訴訟法修正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投開票監察員:翁曉玲 吳春城 陳培瑜
主席:報告院會,覆議案已處理完畢,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5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