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紀錄
繼續開會(10時14分)
主席:(10時14分)秘密會議結束,現在改開公開會議。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另定期處理。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針對本件附帶決議,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黃健豪委員等提案,建請院會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請院會決議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要求吳秉叡委員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另外建請送交紀律委員會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成立調查委員會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席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經濟部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相關事宜提出譴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及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乙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建請院會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團建請院會決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一案,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343020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6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於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貳、本委員會於113年11月25日(星期一)及12月26日(星期四)分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及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召集委員鍾佳濱擔任主席,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11月25日)、王梅英(12月26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陳碧玉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一)總收入: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451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一)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1,277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228萬4千元,增加49萬5千元(增幅4.03%);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介於30至102件,占比概呈下滑趨勢,恐不利發揮服務效能。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針對原民文化衝突案件近年占比概呈下滑趨勢,由108年之36.36%減少至112年之19.23%,減少17.13%之原因,以及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民中心,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爰應落實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功能,以期法扶資源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收入、支出總額均為16億9,29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均為16億4,423萬3千元增加4,868萬1千元(增幅2.96%)。自93年成立以來,秉持扶助弱勢精神,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並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恐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法扶基金會112年度准予扶助案件計5萬5,890件,須審查資力案件1萬6,458件,占29.45%,無須審查資力案件3萬9,432件,占70.55%;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類型,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萬0,832件(占准予扶助案件之19.38%,以下同),消費者債務清理1萬0,254件(18.35%),原住民身分之強制辯護6,398件(11.45%),重罪強制辯護6,128件(10.96%),以及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555件(8.15%)等。其中部分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之涉案被告(如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等)並非顯無資力或弱勢者,於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其扶助之申請情況下,致各界對其作法是否完全符合法扶基金會扶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設立宗旨,仍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對於政府有限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就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鑑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惟近來有民眾反應有部分分會審查預約等待期過長,需要等候數週到將近1個月之久。為維護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目前全國分會預約等待期狀況,等待期應2週內為原則。倘申請人符合扶助資格,因特殊情況下,法律扶助基金會無法順利派案指定律師協助申請人,應研議以補助申請人等同額酬金自聘律師。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酬金自93年成立起,即為1個基數1千元,迄今僅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調整為1個基數2千元,其餘案件酬金基數金額20年來並無提升。律師酬金應該因應物價指數予以適當調整(依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表,93年物價指數為82.84,112年已增至105.51)。爰此,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調升律師酬金,幅度不得低於上述物價指數比例,且每3年依據物價指數檢討律師酬金額度。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主席:現在首先請鍾佳濱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一)總收入: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二)總支出: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451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一)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1,277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228萬4千元,增加49萬5千元(增幅4.03%);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介於30至102件,占比概呈下滑趨勢,恐不利發揮服務效能。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針對原民文化衝突案件近年占比概呈下滑趨勢,由108年之36.36%減少至112年之19.23%,減少17.13%之原因,以及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民中心,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爰應落實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功能,以期法扶資源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收入、支出總額均為16億9,29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均為16億4,423萬3千元增加4,868萬1千元(增幅2.96%)。自93年成立以來,秉持扶助弱勢精神,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並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恐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法扶基金會112年度准予扶助案件計5萬5,890件,須審查資力案件1萬6,458件,占29.45%,無須審查資力案件3萬9,432件,占70.55%;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類型,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萬0,832件(占准予扶助案件之19.38%,以下同),消費者債務清理1萬0,254件(18.35%),原住民身分之強制辯護6,398件(11.45%),重罪強制辯護6,128件(10.96%),以及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555件(8.15%)等。其中部分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之涉案被告(如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等)並非顯無資力或弱勢者,於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其扶助之申請情況下,致各界對其作法是否完全符合法扶基金會扶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設立宗旨,仍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對於政府有限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就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鑑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惟近來有民眾反應有部分分會審查預約等待期過長,需要等候數週到將近1個月之久。為維護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目前全國分會預約等待期狀況,等待期應2週內為原則。倘申請人符合扶助資格,因特殊情況下,法律扶助基金會無法順利派案指定律師協助申請人,應研議以補助申請人等同額酬金自聘律師。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酬金自93年成立起,即為1個基數1千元,迄今僅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調整為1個基數2千元,其餘案件酬金基數金額20年來並無提升。律師酬金應該因應物價指數予以適當調整(依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表,93年物價指數為82.84,112年已增至105.51)。爰此,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調升律師酬金,幅度不得低於上述物價指數比例,且每3年依據物價指數檢討律師酬金額度。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24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6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張廖萬堅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3年12月25、26日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2億4,223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2億2,473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75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88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2項:
(一)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有望在奧運奪牌之菁英選手推出「黃金計畫3.0」,各運動項目皆有其專屬之「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其中網球項目之「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進場資格大多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成績,及ATP/WTA世界排名為依據,級別調整或退場機制則大多以未入選奧、亞運代表或世界排名有無達標予以檢核。然網球項目與其他運動賽事不同之處在於,網球是以ATP/WTA世界排名作為奧運資格篩選,亞運、世大運成績與奧運資格關聯性較小。舉亞運而言,僅有亞洲選手參賽,又,日本、中國四大賽等級之選手亦不一定會參加亞運。且除亞運單打第一名可獲奧運外卡資格外,亞運雙打即便第一名,也對奧運資格無加分作用。以最新公布之網球項目「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來看,出現有選手因獲亞運雙打第一名而有資格進場,然該選手之單打、雙打世界排名幾乎與四大賽無緣,遑論奧運。亦有出現選手排名很接近奧運單打資格,然因無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獎牌,而無法獲得黃金計畫補助。黃金計畫是為培育奧運奪牌之菁英選手而定,依最新版網球項目「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恐有部分世界排名較後、離奧運資格較遠之選手可獲補助,而世界排名較前、離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較近之選手無法獲得補助之疑慮。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滾動式檢討網球項目之黃金計畫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落實運動科學每年將運科及醫療照護列為營運項目,114年度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7,381萬元。經查,近3年(111年至113年7月)進駐國訓中心隊伍數及選手數皆有上升,惟運科專業人力卻無顯著提升。以113年7月底止之數量,平均每位防護員支援2.76隊、35.97位選手;每位護理師平均16隊、208.6位選手,顯見國訓中心未能有效增補人力,照護品質及專業人力之負擔有待商榷,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三)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6億2,931萬元。近年來,透過「黃金計畫」的推動,我國運動員的運動表現顯著提升,並於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展現計畫的成效。然而,目前「黃金計畫」中相關經費的審議流程較為繁瑣,導致運動員無法及時取得所需的運動訓練資源,對其訓練規劃與表現提升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針對2024年巴黎奧運的事前訓練準備工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的留營率高達85%。雖然高留營率有助於管理與訓練統籌,但世界排名較前的運動選手對訓練模式的需求具有高度個體化與彈性化的特性,若採取強制營內訓練的方式,可能影響個別選手的訓練規劃與效果。因此,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建立彈性的移地訓練制度,允許選手根據自身需求進行個性化訓練安排,並在國家管理體系內靈活調配資源,提升選手的備賽效率與成效。作為中央級最高運動訓練機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充分發揮其角色,成為運動選手在備賽期內的最強後盾。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盤點現有訓練與資源配置,針對以下方面進行優化:第一、簡化經費審議流程:加速運動員取得訓練資源,確保其訓練計畫不受行政作業影響。第二、建立彈性移地訓練制度:允許選手依需求選擇最適合的訓練場地與模式,同時保障訓練計畫的多樣性與靈活性。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四)教育部「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主要業務包括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等工作,114年度預算編列經費計16億2,931萬元。惟查,台灣優秀運動員在退休後的就業、生活照顧等方面常面臨以下問題,顯見政府對運動員退役後工作等各項保障整體支持系統不足,亟需檢討改善:一、缺乏職涯規劃與轉型支持:許多運動員因專注於競技生涯,未能及早規劃退休後的工作與生活,導致技能轉移困難。他們往往缺乏商業、教學或管理等領域的專業訓練。二、財務與福利保障不足:運動員在職業生涯中收入有限,缺乏長期的退休金制度或福利保障,使得退休後經濟壓力較大。三、心理調適問題:從高度競爭的運動場退役後,運動員常面臨失落感,特別是在缺乏清晰目標的情況下,產生了心理健康方面問題。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羅廷瑋 洪孟楷
(五)鑑於(1)黃金計畫近年來競強委員會之不公開問題,已造成國內對於相關業務執行之信賴危機,更甚者,從李智凱遭降級事件以及過往唐嘉鴻選手、郭婞淳教練林敬能對黃金計畫在執行與審議的質疑,均可見相關政策之規劃與設定確有對選手更友善與對社會更透明化之必要(2)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所聘用之外籍教練中,每月薪資以男足代表隊GARYWHITE單月48萬為最,然而,相較各國足球教練均係責任制為戰績負責,台灣男足歷經亞洲盃資格賽前後七連敗,國際比賽日選擇至花蓮移訓等令球迷與業界費解之作法,卻始終未見國訓中心啟動任何檢討機制,等同國家資源成為足球協會之禁臠(3)回顧過往亞運採報名制,多有國訓中心以體育署訂定之綜合型賽會大型賽會參賽原則,將「有無奪牌希望」作為派隊依據,至生影響國人對於台灣體育發展「只重奪牌,不重發展」之評價,為避免相關情事於後續名古屋亞運再次上演,國訓中心應提前就相關報名參考要件重新進行檢視與設定(4)參考體育界之兒少權益與運動員人權與心理健康問題已成國際運動領域主流關注焦點、而國訓中心在相關運動員權益團體又長期有不友善對待之紀錄,針對相關住宿、管理、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改善作為,國訓中心應有一具體之評估與改善規劃。綜上,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培訓及參賽期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與「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帕拉運動會選手零用金制度支給基準表」之日常零用金,非身障選手與身障選手可享有一樣水準,惟成就加給部分仍有差異。為落實身障選手培育及照顧,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滾動修正相關法規,使其成就加給應調整與非身障選手相同。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七)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項下「執行菁英暨潛優選手運動科學支援計畫人事費用」科目編列4,000萬元,用以支援專業運動科學人力。目前國訓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分工,屬運科實務應用支援由國訓中心負責,屬運科研發規劃業務,則由運科中心負責。二、然經查不少原任職於國訓中心的專業運科人力,紛紛轉任運科中心。以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為例,113年1至2月,陸續有4位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轉任至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致國訓中心曾發生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僅剩2位,甚至沒有任何諮商心理師進駐的情況。三、據了解,113年截至7月底,進駐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隊伍最高有80隊、1,043人次,若以2位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計算,平均每人支援40隊、521.5位選手。四、由於現今運科支援影響運動競技甚深,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檢討人員薪資,並聘足諮商心理師。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洪孟楷 羅廷瑋
(八)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預算案之「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756萬元,作為中心室內外選手訓練場地、器材維護設備零件等費用。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513萬,增長47%,然113年台灣多次受颱風侵襲下,竟發生有國訓中心大停電,讓選手於黑暗中練球,且培訓隊選手之宿舍有雨水從窗戶灌進室內等情事發生,嚴重影響我國培訓選手訓練環境與訓練品質,明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不佳氣候下未能及時因應,導致室內外選手訓練場地之維護上有所疏失。為保障我國運動培訓選手皆能有良好訓練環境,不受氣候與環境缺失影響,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九)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之「備戰奧運黃金計畫」編列5億9,375萬5千元,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為5億4,518萬2千元,作為補助國內選手國外移訓計畫、專案計畫等用途。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2億9,320萬元,增加編列幅度達102%,然113年卻有新聞爆出我國選手於黃金計畫2.0與3.0改版交接期時,受到不合理降級,進而影響其受訓與資源,讓我國在選手培育計畫與國訓中心有負面新聞外,也影響選手的訓練資源與進度。黃金計畫2.0自111年起執行並持續做滾動修正,在3級培訓基礎上,擴大辦理為5級,接下來更將推進黃金計畫3.0,將分級調整為6級,以協助我國更多菁英選手備戰世界競賽。擴大計畫辦理並保障我國選手權益為應為國訓中心目標與相關計畫核心所在,然今年卻有爆出選手因計畫改版交接、國訓中心「競技強化委員會」分級評估標準不明等因素,進而影響其受訓資源等負面新聞傳出,且上官網查看,於黃金計畫專區中,分級人數表亦是毫無資訊可查,更有競技強化委員會審議標準不明之虞,雖國訓中心回應詳細各類運動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之具體規定」將預計於10月完成,並於1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黃金計畫3.0,然至今卻未有任何公開資訊與公告說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支持培訓選手,相關計畫與經費須妥善運用並保障每位選手的受訓資源,然今年卻傳出如此情事,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十)有鑑於「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基金預算項目,所預計將對人員實施之人數,有補充兵50人、替代役男50人,皆與113年度相同,然而在專業服務費、使用材料費、用品消耗費等預算項目上,114年度卻出現有預算縮編情形,讓人擔心對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之照顧資源,將連帶有所打折。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十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3,991萬8千元。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3,507萬1千元,增加484萬7千元,其中含「資訊行政系統整合行政協助費用」135萬元為新增項目,卻無詳細說明此筆金額所用何處,為避免多餘開銷浪費、樽節支出。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十二)有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代管資產,乃依「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購置或興建之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建第三期計畫內財產,然而考量「代管資產折舊」此一預算項目在沒頭沒尾,並欠缺說明之下就編列2億3,700萬元,實有不當。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主席:我們請召集委員范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2億4,223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2億2,473萬4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75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988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12項:
(一)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針對有望在奧運奪牌之菁英選手推出「黃金計畫3.0」,各運動項目皆有其專屬之「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其中網球項目之「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進場資格大多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成績,及ATP/WTA世界排名為依據,級別調整或退場機制則大多以未入選奧、亞運代表或世界排名有無達標予以檢核。然網球項目與其他運動賽事不同之處在於,網球是以ATP/WTA世界排名作為奧運資格篩選,亞運、世大運成績與奧運資格關聯性較小。舉亞運而言,僅有亞洲選手參賽,又,日本、中國四大賽等級之選手亦不一定會參加亞運。且除亞運單打第一名可獲奧運外卡資格外,亞運雙打即便第一名,也對奧運資格無加分作用。以最新公布之網球項目「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來看,出現有選手因獲亞運雙打第一名而有資格進場,然該選手之單打、雙打世界排名幾乎與四大賽無緣,遑論奧運。亦有出現選手排名很接近奧運單打資格,然因無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之獎牌,而無法獲得黃金計畫補助。黃金計畫是為培育奧運奪牌之菁英選手而定,依最新版網球項目「備戰奧林匹克運動會黃金計畫菁英選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具體規定」,恐有部分世界排名較後、離奧運資格較遠之選手可獲補助,而世界排名較前、離奧林匹克運動會資格較近之選手無法獲得補助之疑慮。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滾動式檢討網球項目之黃金計畫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為落實運動科學每年將運科及醫療照護列為營運項目,114年度預算數較113年度增加7,381萬元。經查,近3年(111年至113年7月)進駐國訓中心隊伍數及選手數皆有上升,惟運科專業人力卻無顯著提升。以113年7月底止之數量,平均每位防護員支援2.76隊、35.97位選手;每位護理師平均16隊、208.6位選手,顯見國訓中心未能有效增補人力,照護品質及專業人力之負擔有待商榷,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三)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於「業務費用」預算編列16億2,931萬元。近年來,透過「黃金計畫」的推動,我國運動員的運動表現顯著提升,並於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展現計畫的成效。然而,目前「黃金計畫」中相關經費的審議流程較為繁瑣,導致運動員無法及時取得所需的運動訓練資源,對其訓練規劃與表現提升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針對2024年巴黎奧運的事前訓練準備工作,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選手的留營率高達85%。雖然高留營率有助於管理與訓練統籌,但世界排名較前的運動選手對訓練模式的需求具有高度個體化與彈性化的特性,若採取強制營內訓練的方式,可能影響個別選手的訓練規劃與效果。因此,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建立彈性的移地訓練制度,允許選手根據自身需求進行個性化訓練安排,並在國家管理體系內靈活調配資源,提升選手的備賽效率與成效。作為中央級最高運動訓練機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應充分發揮其角色,成為運動選手在備賽期內的最強後盾。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盤點現有訓練與資源配置,針對以下方面進行優化:第一、簡化經費審議流程:加速運動員取得訓練資源,確保其訓練計畫不受行政作業影響。第二、建立彈性移地訓練制度:允許選手依需求選擇最適合的訓練場地與模式,同時保障訓練計畫的多樣性與靈活性。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四)教育部「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主要業務包括國家級優秀運動教練之培育及進修、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等工作,114年度預算編列經費計16億2,931萬元。惟查,台灣優秀運動員在退休後的就業、生活照顧等方面常面臨以下問題,顯見政府對運動員退役後工作等各項保障整體支持系統不足,亟需檢討改善:一、缺乏職涯規劃與轉型支持:許多運動員因專注於競技生涯,未能及早規劃退休後的工作與生活,導致技能轉移困難。他們往往缺乏商業、教學或管理等領域的專業訓練。二、財務與福利保障不足:運動員在職業生涯中收入有限,缺乏長期的退休金制度或福利保障,使得退休後經濟壓力較大。三、心理調適問題:從高度競爭的運動場退役後,運動員常面臨失落感,特別是在缺乏清晰目標的情況下,產生了心理健康方面問題。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羅廷瑋 洪孟楷
(五)鑑於(1)黃金計畫近年來競強委員會之不公開問題,已造成國內對於相關業務執行之信賴危機,更甚者,從李智凱遭降級事件以及過往唐嘉鴻選手、郭婞淳教練林敬能對黃金計畫在執行與審議的質疑,均可見相關政策之規劃與設定確有對選手更友善與對社會更透明化之必要(2)查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所聘用之外籍教練中,每月薪資以男足代表隊GARYWHITE單月48萬為最,然而,相較各國足球教練均係責任制為戰績負責,台灣男足歷經亞洲盃資格賽前後七連敗,國際比賽日選擇至花蓮移訓等令球迷與業界費解之作法,卻始終未見國訓中心啟動任何檢討機制,等同國家資源成為足球協會之禁臠(3)回顧過往亞運採報名制,多有國訓中心以體育署訂定之綜合型賽會大型賽會參賽原則,將「有無奪牌希望」作為派隊依據,至生影響國人對於台灣體育發展「只重奪牌,不重發展」之評價,為避免相關情事於後續名古屋亞運再次上演,國訓中心應提前就相關報名參考要件重新進行檢視與設定(4)參考體育界之兒少權益與運動員人權與心理健康問題已成國際運動領域主流關注焦點、而國訓中心在相關運動員權益團體又長期有不友善對待之紀錄,針對相關住宿、管理、運動員心理健康之改善作為,國訓中心應有一具體之評估與改善規劃。綜上,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六)「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培訓及參賽期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與「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帕拉運動會選手零用金制度支給基準表」之日常零用金,非身障選手與身障選手可享有一樣水準,惟成就加給部分仍有差異。為落實身障選手培育及照顧,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滾動修正相關法規,使其成就加給應調整與非身障選手相同。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七)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項下「執行菁英暨潛優選手運動科學支援計畫人事費用」科目編列4,000萬元,用以支援專業運動科學人力。目前國訓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分工,屬運科實務應用支援由國訓中心負責,屬運科研發規劃業務,則由運科中心負責。二、然經查不少原任職於國訓中心的專業運科人力,紛紛轉任運科中心。以運動心理諮詢老師為例,113年1至2月,陸續有4位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轉任至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致國訓中心曾發生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僅剩2位,甚至沒有任何諮商心理師進駐的情況。三、據了解,113年截至7月底,進駐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隊伍最高有80隊、1,043人次,若以2位運動心理諮詢老師計算,平均每人支援40隊、521.5位選手。四、由於現今運科支援影響運動競技甚深,請教育部體育署於6個月內,檢討人員薪資,並聘足諮商心理師。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洪孟楷 羅廷瑋
(八)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預算案之「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中,「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編列756萬元,作為中心室內外選手訓練場地、器材維護設備零件等費用。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513萬,增長47%,然113年台灣多次受颱風侵襲下,竟發生有國訓中心大停電,讓選手於黑暗中練球,且培訓隊選手之宿舍有雨水從窗戶灌進室內等情事發生,嚴重影響我國培訓選手訓練環境與訓練品質,明顯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在不佳氣候下未能及時因應,導致室內外選手訓練場地之維護上有所疏失。為保障我國運動培訓選手皆能有良好訓練環境,不受氣候與環境缺失影響,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九)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之「備戰奧運黃金計畫」編列5億9,375萬5千元,其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為5億4,518萬2千元,作為補助國內選手國外移訓計畫、專案計畫等用途。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2億9,320萬元,增加編列幅度達102%,然113年卻有新聞爆出我國選手於黃金計畫2.0與3.0改版交接期時,受到不合理降級,進而影響其受訓與資源,讓我國在選手培育計畫與國訓中心有負面新聞外,也影響選手的訓練資源與進度。黃金計畫2.0自111年起執行並持續做滾動修正,在3級培訓基礎上,擴大辦理為5級,接下來更將推進黃金計畫3.0,將分級調整為6級,以協助我國更多菁英選手備戰世界競賽。擴大計畫辦理並保障我國選手權益為應為國訓中心目標與相關計畫核心所在,然今年卻有爆出選手因計畫改版交接、國訓中心「競技強化委員會」分級評估標準不明等因素,進而影響其受訓資源等負面新聞傳出,且上官網查看,於黃金計畫專區中,分級人數表亦是毫無資訊可查,更有競技強化委員會審議標準不明之虞,雖國訓中心回應詳細各類運動之「進/退場與級別調整之具體規定」將預計於10月完成,並於1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黃金計畫3.0,然至今卻未有任何公開資訊與公告說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支持培訓選手,相關計畫與經費須妥善運用並保障每位選手的受訓資源,然今年卻傳出如此情事,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十)有鑑於「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培訓」基金預算項目,所預計將對人員實施之人數,有補充兵50人、替代役男50人,皆與113年度相同,然而在專業服務費、使用材料費、用品消耗費等預算項目上,114年度卻出現有預算縮編情形,讓人擔心對替代役補充兵優秀選手之照顧資源,將連帶有所打折。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十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預算案之「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一般服務費」3,991萬8千元。經查,該預算係辦理相較113年編列3,507萬1千元,增加484萬7千元,其中含「資訊行政系統整合行政協助費用」135萬元為新增項目,卻無詳細說明此筆金額所用何處,為避免多餘開銷浪費、樽節支出。爰此,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機制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萬美玲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十二)有鑑於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代管資產,乃依「行政法人法」第34條規定購置或興建之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建第三期計畫內財產,然而考量「代管資產折舊」此一預算項目在沒頭沒尾,並欠缺說明之下就編列2億3,700萬元,實有不當。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24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6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14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沈孟儒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3年12月25、26日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億6,789萬2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億6,669萬2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2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2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9項:
(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總支出」預算編列1億6,669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林宜瑾 洪孟楷 萬美玲 葛如鈞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倩綺 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成立目的主要為運動員提供更多系統化、科學化的體能訓練、運動防護、物理治療、運動心理及運動營養等支援,讓運動員的訓練過程更為精準又安全。運動員為了追求比賽成果及創造佳績,除了大量體能消耗以外,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所以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質及支持機制,對於運動員比賽表現、長期身心健康都有所助益。運科中心尚未成立前,作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科處,負責「運動心理諮詢」領域的專業人員只有5名。過去亦有報導指出,全台只有54名具備資格的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其中不到二成的人能在體育界有全職服務機會。運動心理諮商需要長期密切追蹤選手狀態、因選手及運動項目「量身量心」打造。然而,實務上只有有望得獎的項目及選手能分配到心理師,或是只有在選手備賽期間才得以獲得短期的諮商輔導服務。比起選手身體狀況可依靠儀器檢查,由檢查結果和數字來證明;選手的心理健康、對運動員的成長和成績影響都難以被具象化,往往被忽略、不受重視。儘管近年國際頂尖選手現身說法,倡議後,運動員的「幸福感」逐漸被關注,但當專業人員不到位,選手心理健康需求更難被看見。近年許多運動員的親身經歷及專家研究都指出,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及連動運動表現的影響,對運動員的長期生涯發展有所幫助(包含退役後轉職出路及心理狀態)。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儘速提升運動心理師員額及勞動條件,進而完備運動員的心理支持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葛如鈞 羅廷瑋
(三)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將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列為重要推動項目,旨在強化數據整合與應用,並提升運動科技的研發及應用能力。然而,相關預算案書未完整揭露或說明跨年期計畫的編列資訊,且資料庫建置規劃尚需更為周延審慎。為確保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符合預算編列規範及推動運動科技之研發與應用目標,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核屬跨年期計畫,應比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進行編列,於預算案中完整揭露相關數據與計畫內容,確保財務透明及編列狀況完整表達;運科中心亦應針對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的雲端與地端架構選擇、數據格式整合(含NoSQL核心架構)及後續數據留存與應用,應審慎規劃,並持續進行成效評估,確保建置成果能支援教練、選手等使用者的需求,並推動運動科學研究的深化應用,並落實114年度預期成果,包括運動科學資料庫應用子系統及數據安全國際認證,並拓展數據應用範疇,作為運動科技研究及應用的基礎,提升整體運動科學的競爭力與影響力。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就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計畫之規劃進度及預算調整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四)根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資料顯示,運科中心於112年8月1日設立,主要目標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我國國際運動競爭力,並為國家優秀運動選手提供培訓與運動科學支援服務。根據其114年度預算案,該中心編列收入1億6,789萬2千元,支出1億6,669萬2千元,預計賸餘120萬元。經查:研究人力實際聘用數偏低。截至113年8月底,運科中心預定的專業人力聘用進度落後,尤其是運動科學研究處、運動科技與資訊開發處及運動醫學研究處等研究單位,實際進用研究人員僅為原規劃人數的20.73%。為確保運科中心能順利完成其設立任務並推動運動科學的發展,請運科中心妥善規劃選才並視實際需求審慎辦理招募,確保研究人力能夠達到預期規模,並有效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運動科技之研發。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就目前面臨的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五)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正式員額薪資」科目編列4,872萬2千元,用以支應64位專任人員薪資。二、經查運科中心編制員額100人、計畫人力40人,依其實際需求分階段進用。然113年預計進用編制53人、計畫12人,截至113年8月底實際進用編制43人、計畫5人;而114年度預定員額編制64人、計畫15人。三、此外,截至113年8月底,研究單位實際進用22人中,17人為研究人力,占原規劃研究人力82人的20.73%,顯見相關人力聘用進度皆遠不如預期。四、為利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運動科技研發,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招募人力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倩綺 萬美玲
(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023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查運科中心編制員額100人、計畫人力40人,採分階段進用模式招募人才。然2024年預計進用編制53人、計畫12人,截至2024年8月底,實際進用編制43人、計畫5人,尚有缺額。2025年預定員額編制64人、計畫15人,人員招募有待加強。而運科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處任務有別,運科實務應用交由國訓中心辦理,運科研發規劃由運科中心負責,然截至2024年8月底,運科中心之運動科學處、運動科技與資訊開發處、運動醫學研究處,原規劃研究人力82人,實際進用之研究人力僅17人,尚有諸多缺額。運科中心運作已滿1年,惟人員招募進用尚待到位,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加強規劃業務推動需求,辦理人員招募,組成專業運動科學支援團隊,提供國家隊選手完整且全面之運動科學後勤服務。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七)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於業務費用編列預算1億1,024萬1千元。目前,基層運動訓練普遍尚未全面導入運動科學(運科)理念,導致部分地區仍存過度訓練或過度體罰等問題,且相關新聞層出不窮。作為全國最高級的運動科學研究機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積極協助各運動協會推廣運科理念,並透過教練增能計畫提升基層教練的專業能力與訓練方法。此外,基於推動運動科學化訓練的原則,目前市場上缺乏由官方擬定的分齡階段性運動概念指引,致使基層教練及運動訓練機構缺乏統一的標準與依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主動協助各運動項目協會,制定適合兒童及青少年不同發展階段的運動訓練指引,涵蓋科學化訓練原則、階段性目標及避免不當訓練的具體建議,以提供基層教練參考並規範訓練行為。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提出具體實施計畫與期程,包括:一、教練增能計畫:協助各運動協會推廣運科理念,針對基層教練提供持續性培訓,強化專業技能及科學化訓練能力。二、制定運動訓練指引:分齡階段性地編制適合兒童及青少年的運動訓練指引,確保符合生理發展規律與運動科學原則。三、推動運科應用普及化:設計簡單易行的運科工具或指引手冊,讓基層教練及運動訓練機構能輕鬆上手,逐步建立以運科為核心的訓練文化。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八)教育部「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主要業務包括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等工作,114年預算編列經費計1億1,024萬1千元。惟查,儘管台灣已實施運動防護員認證制度多年,運動隊伍亦已配備合格之運動防護員,但現役運動員在備戰及比賽期間仍常受傷,如羽球世界球后載資穎曾受膝傷所苦、舉重奧運金牌郭婞淳曾因傷陷入低潮、「台灣最速男」楊俊瀚在拿坡里世大運(2019年)比賽時受傷,引發足底筋膜炎等,顯見我國運動選手的防護體系仍未臻完善,亟需檢討改進。請運科中心強化內部專任人員之聘任,須品質數量兼顧。除中心內開發運科軟體外,應同時兼顧線上運動員之習慣,予以科技支援。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緊密聯繫原住民運動員運科系統的支持,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洪孟楷 萬美玲
(九)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業務推動,除提供專業選手外也應落實於全民運動,以期增加民眾相關運科知識,並增加我國規律運動之人數。惟運科中心未有相關對於推廣運科知識至全民運動之規劃,恐不利民眾學習。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范雲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運動科學中心。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億6,789萬2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1億6,669萬2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2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2,52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9項:
(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總支出」預算編列1億6,669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教育部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柯志恩 林宜瑾 洪孟楷 萬美玲 葛如鈞 羅廷瑋 張雅琳 林倩綺 陳秀寳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二)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成立目的主要為運動員提供更多系統化、科學化的體能訓練、運動防護、物理治療、運動心理及運動營養等支援,讓運動員的訓練過程更為精準又安全。運動員為了追求比賽成果及創造佳績,除了大量體能消耗以外,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所以建立良好的心理素質及支持機制,對於運動員比賽表現、長期身心健康都有所助益。運科中心尚未成立前,作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運科處,負責「運動心理諮詢」領域的專業人員只有5名。過去亦有報導指出,全台只有54名具備資格的運動心理諮詢老師,其中不到二成的人能在體育界有全職服務機會。運動心理諮商需要長期密切追蹤選手狀態、因選手及運動項目「量身量心」打造。然而,實務上只有有望得獎的項目及選手能分配到心理師,或是只有在選手備賽期間才得以獲得短期的諮商輔導服務。比起選手身體狀況可依靠儀器檢查,由檢查結果和數字來證明;選手的心理健康、對運動員的成長和成績影響都難以被具象化,往往被忽略、不受重視。儘管近年國際頂尖選手現身說法,倡議後,運動員的「幸福感」逐漸被關注,但當專業人員不到位,選手心理健康需求更難被看見。近年許多運動員的親身經歷及專家研究都指出,運動員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及連動運動表現的影響,對運動員的長期生涯發展有所幫助(包含退役後轉職出路及心理狀態)。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儘速提升運動心理師員額及勞動條件,進而完備運動員的心理支持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葛如鈞 羅廷瑋
(三)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將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列為重要推動項目,旨在強化數據整合與應用,並提升運動科技的研發及應用能力。然而,相關預算案書未完整揭露或說明跨年期計畫的編列資訊,且資料庫建置規劃尚需更為周延審慎。為確保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符合預算編列規範及推動運動科技之研發與應用目標,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核屬跨年期計畫,應比照預算法第39條規定進行編列,於預算案中完整揭露相關數據與計畫內容,確保財務透明及編列狀況完整表達;運科中心亦應針對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的雲端與地端架構選擇、數據格式整合(含NoSQL核心架構)及後續數據留存與應用,應審慎規劃,並持續進行成效評估,確保建置成果能支援教練、選手等使用者的需求,並推動運動科學研究的深化應用,並落實114年度預期成果,包括運動科學資料庫應用子系統及數據安全國際認證,並拓展數據應用範疇,作為運動科技研究及應用的基礎,提升整體運動科學的競爭力與影響力。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就運動科學資料庫建置計畫之規劃進度及預算調整情形,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四)根據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資料顯示,運科中心於112年8月1日設立,主要目標為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應用,提升我國國際運動競爭力,並為國家優秀運動選手提供培訓與運動科學支援服務。根據其114年度預算案,該中心編列收入1億6,789萬2千元,支出1億6,669萬2千元,預計賸餘120萬元。經查:研究人力實際聘用數偏低。截至113年8月底,運科中心預定的專業人力聘用進度落後,尤其是運動科學研究處、運動科技與資訊開發處及運動醫學研究處等研究單位,實際進用研究人員僅為原規劃人數的20.73%。為確保運科中心能順利完成其設立任務並推動運動科學的發展,請運科中心妥善規劃選才並視實際需求審慎辦理招募,確保研究人力能夠達到預期規模,並有效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運動科技之研發。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就目前面臨的問題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及預定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柯志恩
(五)一、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正式員額薪資」科目編列4,872萬2千元,用以支應64位專任人員薪資。二、經查運科中心編制員額100人、計畫人力40人,依其實際需求分階段進用。然113年預計進用編制53人、計畫12人,截至113年8月底實際進用編制43人、計畫5人;而114年度預定員額編制64人、計畫15人。三、此外,截至113年8月底,研究單位實際進用22人中,17人為研究人力,占原規劃研究人力82人的20.73%,顯見相關人力聘用進度皆遠不如預期。四、為利推動運動科學研究及運動科技研發,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具體招募人力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林倩綺 萬美玲
(六)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023年9月16日正式揭牌,查運科中心編制員額100人、計畫人力40人,採分階段進用模式招募人才。然2024年預計進用編制53人、計畫12人,截至2024年8月底,實際進用編制43人、計畫5人,尚有缺額。2025年預定員額編制64人、計畫15人,人員招募有待加強。而運科中心與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運動科學處任務有別,運科實務應用交由國訓中心辦理,運科研發規劃由運科中心負責,然截至2024年8月底,運科中心之運動科學處、運動科技與資訊開發處、運動醫學研究處,原規劃研究人力82人,實際進用之研究人力僅17人,尚有諸多缺額。運科中心運作已滿1年,惟人員招募進用尚待到位,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加強規劃業務推動需求,辦理人員招募,組成專業運動科學支援團隊,提供國家隊選手完整且全面之運動科學後勤服務。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秀寳 張雅琳
(七)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預算案於業務費用編列預算1億1,024萬1千元。目前,基層運動訓練普遍尚未全面導入運動科學(運科)理念,導致部分地區仍存過度訓練或過度體罰等問題,且相關新聞層出不窮。作為全國最高級的運動科學研究機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積極協助各運動協會推廣運科理念,並透過教練增能計畫提升基層教練的專業能力與訓練方法。此外,基於推動運動科學化訓練的原則,目前市場上缺乏由官方擬定的分齡階段性運動概念指引,致使基層教練及運動訓練機構缺乏統一的標準與依據。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主動協助各運動項目協會,制定適合兒童及青少年不同發展階段的運動訓練指引,涵蓋科學化訓練原則、階段性目標及避免不當訓練的具體建議,以提供基層教練參考並規範訓練行為。請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應提出具體實施計畫與期程,包括:一、教練增能計畫:協助各運動協會推廣運科理念,針對基層教練提供持續性培訓,強化專業技能及科學化訓練能力。二、制定運動訓練指引:分齡階段性地編制適合兒童及青少年的運動訓練指引,確保符合生理發展規律與運動科學原則。三、推動運科應用普及化:設計簡單易行的運科工具或指引手冊,讓基層教練及運動訓練機構能輕鬆上手,逐步建立以運科為核心的訓練文化。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八)教育部「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主要業務包括辦理國家優秀運動選手培訓、參賽所需之運動科學支援服務、健康管理及醫療照護等工作,114年預算編列經費計1億1,024萬1千元。惟查,儘管台灣已實施運動防護員認證制度多年,運動隊伍亦已配備合格之運動防護員,但現役運動員在備戰及比賽期間仍常受傷,如羽球世界球后載資穎曾受膝傷所苦、舉重奧運金牌郭婞淳曾因傷陷入低潮、「台灣最速男」楊俊瀚在拿坡里世大運(2019年)比賽時受傷,引發足底筋膜炎等,顯見我國運動選手的防護體系仍未臻完善,亟需檢討改進。請運科中心強化內部專任人員之聘任,須品質數量兼顧。除中心內開發運科軟體外,應同時兼顧線上運動員之習慣,予以科技支援。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緊密聯繫原住民運動員運科系統的支持,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洪孟楷 萬美玲
(九)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之業務推動,除提供專業選手外也應落實於全民運動,以期增加民眾相關運科知識,並增加我國規律運動之人數。惟運科中心未有相關對於推廣運科知識至全民運動之規劃,恐不利民眾學習。爰請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張雅琳 陳培瑜
主席:照審查會議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24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6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20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張欣及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高梓木院長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3年12月9日召開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邀請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真及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張欣董事長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2次會議均由范召集委員雲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8億3,564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7億7,511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6,053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72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6項:
1.114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支出」預算編列27億5,99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雅琳 柯志恩 葛如鈞 洪孟楷 吳沛憶 葉元之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萬美玲 羅廷瑋 林倩綺
2.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前身為核能研究所。然在核能研究所時期,有定期公布會計報告於網路,但改制為國原院之後未繼續辦理。請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比照核能研究所,定期公告會計報告。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外聘委員至多可聘請4人,然查目前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評小組名單,外聘委員為0人。請國原院研議增聘性平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成員為外聘委員,俾使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平工作可更加提升。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4.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乃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之科技發展而設立。為利了解國原院之研究成果,惠請將技術研發成果,如專利取得、維護、使用情形、技轉或其他利用方式,定期公告於網路,以利外界明瞭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貢獻。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5.114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預算案編列政府補助收入20億3,698萬9千元,其中由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務預算支應辦理之「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8億1,958萬4千元,另「國家研究用核子設施除役及清理計畫(第1期)」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億4,965萬4千元。惟其中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迄113年7月底累計支用數占可支用預算數比率僅18.44%;國家研究用核子設施除役及清理計畫(第1期)接續之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計畫(第3期)迄113年7月底累計支用數占可支用數比率16.04%,執行狀況均未如預期。爰要求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積極辦理上述兩項計畫並妥善管控執行進度,並針對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柯志恩
6.依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中所附「員工人數彙計表」及「用人費用彙計表」,計編列員工922人、用人費用13億3,450萬8千元,包括研究人員581人、技術人員197人及行政人員144人。迄113年7月底國原院員工實際人數已接近該年度所編預算員額,且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員工人數較113年度之增幅逾10%。另據國原院提供113年7月底全體員工性別比例狀況,男性及女性員工占比各為71.51%及28.49%,其中研究人員中男性員工占比更達82.18%。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視各領域人才盈虛狀況審慎規劃遴補措施,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訂推動策略,鼓勵優秀女性投身能源和科技領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柯志恩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范召集委員雲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范雲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議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8億3,564萬7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27億7,511萬1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6,053萬6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9,072萬5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6項:
1.114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支出」預算編列27億5,997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雅琳 柯志恩 葛如鈞 洪孟楷 吳沛憶 葉元之
連署人:郭昱晴 陳培瑜 萬美玲 羅廷瑋 林倩綺
2.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前身為核能研究所。然在核能研究所時期,有定期公布會計報告於網路,但改制為國原院之後未繼續辦理。請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比照核能研究所,定期公告會計報告。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3.依「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要點」,外聘委員至多可聘請4人,然查目前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評小組名單,外聘委員為0人。請國原院研議增聘性平領域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成員為外聘委員,俾使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性平工作可更加提升。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4.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乃為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之科技發展而設立。為利了解國原院之研究成果,惠請將技術研發成果,如專利取得、維護、使用情形、技轉或其他利用方式,定期公告於網路,以利外界明瞭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之貢獻。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5.114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預算案編列政府補助收入20億3,698萬9千元,其中由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務預算支應辦理之「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編列第3年所需經費8億1,958萬4千元,另「國家研究用核子設施除役及清理計畫(第1期)」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1億4,965萬4千元。惟其中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迄113年7月底累計支用數占可支用預算數比率僅18.44%;國家研究用核子設施除役及清理計畫(第1期)接續之輻射管制區設施與環境安全強化改善計畫(第3期)迄113年7月底累計支用數占可支用數比率16.04%,執行狀況均未如預期。爰要求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積極辦理上述兩項計畫並妥善管控執行進度,並針對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柯志恩
6.依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中所附「員工人數彙計表」及「用人費用彙計表」,計編列員工922人、用人費用13億3,450萬8千元,包括研究人員581人、技術人員197人及行政人員144人。迄113年7月底國原院員工實際人數已接近該年度所編預算員額,且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員工人數較113年度之增幅逾10%。另據國原院提供113年7月底全體員工性別比例狀況,男性及女性員工占比各為71.51%及28.49%,其中研究人員中男性員工占比更達82.18%。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視各領域人才盈虛狀況審慎規劃遴補措施,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所訂推動策略,鼓勵優秀女性投身能源和科技領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萬美玲 柯志恩
主席:照審查會議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本案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24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0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5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28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誠文及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中心董事長蘇振綱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3年12月19日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萬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億3,554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4,988萬8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434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80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支出」預算編列4億4,988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葛如鈞 張雅琳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陳培瑜 郭昱晴
2.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編列專業服務費9,685萬9千元,其中包括專利權申請及維護費用為2萬元。災防中心設立主要任務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及整合、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根據該中心提供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事項歷年取得專利情形,迄113年7月底共取得「山區洪流偵測方法」、「能針對風災及水災所造成的工商災損進行即時評估及預警的系統」、「依機器學習偵測使用行動通訊服務之人流異常之系統及其方法」及「災害模擬系統及方法」等4項專利。上述四項專利權每年度需編列專利權相關維護成本費用,依該中心提供106至114年度專利權權利金收入及其維護成本表,四項專利權均為109年度前申請,110年度起已無申請費,其維護費係於1萬1,000元至2萬元間,然4項專利均無移轉授權使用,未有權利金收入。雖中心已公開徵求研發成果讓與廠商,透過技術移轉將研究成果鏈結產業界,以提升競爭力。惟迄113年7月底止,專利權尚未成功技術移轉至產業界授權使用,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加強辦理專利權技轉,以利研究成果有效運用,進而提升國內災害防救研發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3.落雨小幫手APP為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109年10月建置完成並上線供民眾下載使用,提供未來2小時氣象雷達圖和雨量即時動態,亦可以獲得打雷即時訊息,每10分鐘有1筆更新預警資料,若使用者回饋定位點資訊,定位點附近未來30分鐘內會下雨,APP將主動推播「快下雨了」訊息,讓民眾提前因應。依據「氣象法」第17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署統一發布;另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署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惟應依「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規定,向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申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再依氣象法第2條名詞定義,「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反觀災防中心落雨小幫手APP之資訊通知文字均以「示警」,如示警訊息、降雨示警、打雷示警等,未使用「預報」或「警報」等文字。為完備法制作業、提升災害預防效率,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會同相關部會加強推廣、精進服務方式,及儘速依規定取得許可,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葉元之 柯志恩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萬美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4億3,554萬4千元,照列。
(二)業務總支出:4億4,988萬8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1,434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480萬元,照列。
六、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七、通過決議3項:
1.114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支出」預算編列4億4,988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洪孟楷 葛如鈞 張雅琳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陳培瑜 郭昱晴
2.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預算案編列專業服務費9,685萬9千元,其中包括專利權申請及維護費用為2萬元。災防中心設立主要任務為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及整合、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根據該中心提供災害防救科技研發事項歷年取得專利情形,迄113年7月底共取得「山區洪流偵測方法」、「能針對風災及水災所造成的工商災損進行即時評估及預警的系統」、「依機器學習偵測使用行動通訊服務之人流異常之系統及其方法」及「災害模擬系統及方法」等4項專利。上述四項專利權每年度需編列專利權相關維護成本費用,依該中心提供106至114年度專利權權利金收入及其維護成本表,四項專利權均為109年度前申請,110年度起已無申請費,其維護費係於1萬1,000元至2萬元間,然4項專利均無移轉授權使用,未有權利金收入。雖中心已公開徵求研發成果讓與廠商,透過技術移轉將研究成果鏈結產業界,以提升競爭力。惟迄113年7月底止,專利權尚未成功技術移轉至產業界授權使用,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加強辦理專利權技轉,以利研究成果有效運用,進而提升國內災害防救研發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3.落雨小幫手APP為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109年10月建置完成並上線供民眾下載使用,提供未來2小時氣象雷達圖和雨量即時動態,亦可以獲得打雷即時訊息,每10分鐘有1筆更新預警資料,若使用者回饋定位點資訊,定位點附近未來30分鐘內會下雨,APP將主動推播「快下雨了」訊息,讓民眾提前因應。依據「氣象法」第17條規定,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署統一發布;另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署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惟應依「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規定,向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申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再依氣象法第2條名詞定義,「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反觀災防中心落雨小幫手APP之資訊通知文字均以「示警」,如示警訊息、降雨示警、打雷示警等,未使用「預報」或「警報」等文字。為完備法制作業、提升災害預防效率,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會同相關部會加強推廣、精進服務方式,及儘速依規定取得許可,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葉元之 柯志恩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作以下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323024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5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係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3年11月28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吳誠文率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113年12月19日召開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實質審查,2次會議均由萬召集委員美玲擔任主席。
參、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原列47億1,234萬1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47億1,334萬1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47億1,692萬2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原列458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358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114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支出」預算編列47億1,692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萬美玲 洪孟楷 郭昱晴 葛如鈞 張雅琳 陳培瑜 邱鎮軍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柯志恩 羅廷瑋
2.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低軌通訊衛星計畫」編列4億8,941萬3千元,計畫目標原規劃執行期間自110至115年度,研製2顆低軌通訊實驗衛星,於114及115年度分別發射升空。惟根據國家太空中心110至112年度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每年均辦理預算保留,110至112年度保留金額各為4,607.9萬元、1,622.5萬元及3億3,184.6萬元,其中112年度保留比率高達42.71%。其中,保留原因主要包含:計畫變更等因素致影響發包作業及驗收時程、部分零組件因COVID-19疫情因素致遞交時程延後、佈展竣工時程延誤致履約期間展延、部分系統採購因國外戰事影響及因輸出許可尚未取得致履約期間展延等。因此,2顆衛星分別順延至116及117年發射升空。我國衛星計畫執行時程過往頻受國內外政經因素影響,導致延宕情形發生,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加強控管衛星研製進度、撙節預算使用,以如期執行發射任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3.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編列14億5,853萬9千元,預計藉由建立常態實習制度、大專院校合作開設短期課程、增設太空學分學程等三項策略,進行人才的培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2年曾表示國內衛星產業產值目標為118年度達兆元,若欲達成兆元產值目標,113至118年度尚需增加產值7,749億元,平均每年需增加1,291億5,000萬元,CAGR需達28.21%,與109至112年度平均每年增加170億8,000萬元(CAGR為8.99%)落差甚大。惟根據國家太空中心110至112年度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每年均辦理預算保留,110至112年度保留金額各為4,607萬9,000元、1,622萬5,000元及3億3,184萬6,000元,其中112年度保留比率高達42.71%。我國太空發展逾30年,惟太空產業產值僅占全球近2%,顯示占比仍偏低。尤其訂定118年度衛星產業產值兆元之目標,達成難度過高。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善用我國資通訊科技優勢,對衛星製造、發射服務、地面設備及應用服務等太空次產業之發展挹注成長動能,以強化太空科技實力及協助廠商進入國際市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4.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7億5,994萬3千元,員額預計數541人,較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55人。針對111至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及缺額情形狀況,若依職稱增加人數排序,依序為工程人員108人(增幅104.85%)、研究人員46人(增幅43.4%)、行政人員38人(增幅111.76%)、技術人員26人(增幅104%)。截至113年度7月止,尚缺額50人(10.29%)。其中研究人員缺額58人(38.16%)、技術人員缺額21人(44.18%),缺額均逾四成,惟工程及行政人員卻各超額進用9人及20人。國家太空中心於112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因應業務擴展所需,預算員額大幅增加,114年度所編預算員額亦再增加55人;惟迄113年7月底,研究及技術人員之缺額仍達四成,工程及行政人員卻超額進用。國家太空中心係以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為首要工作。為落實成立宗旨及精神,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檢討業務需求及目標任務、審慎規劃辦理招募人才事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5.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業務收入編列47億0,904萬1千元,包含勞務收入3,970萬元及政府補助預算收入46億6,934萬1千元。根據中心提供110至114年度自籌收入來源狀況,來自政府單位收入,自110年度1,613萬7千元(佔自籌收入比例33.88%),111年度減為1,127萬8千元(47.45%),惟112年度增為6,897萬6千元(75.8%),自籌收入來自政府資源挹注逾七成。而113年度預算數及114年度預算案數分別編列1,950萬元(48.75%)及2,050萬元(47.67%),由政府資源挹注比例亦逾四成,凸顯自籌收入高度仰賴政府挹注。另110至112年度自籌收入佔總收入比例僅分別為3.18%、0.96%及2.61%,113及114年度亦僅0.9%及0.91%,比例均甚微。有鑑於該中心近年自籌收入來自政府單位比例呈增加趨勢,且自籌收入佔總收入比例仍偏低,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研謀拓展自籌財源,增加其收益及降低對政府經費依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肆、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萬召集委員美玲補充說明。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萬美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我們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太空中心。
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原列47億1,234萬1千元,增列100萬元,改列為47億1,334萬1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47億1,692萬2千元,照列。
(三)本期短絀:原列458萬1千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358萬1千元。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
四、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五、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六、通過決議5項:
1.114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監督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支出」預算編列47億1,692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倩綺 萬美玲 洪孟楷 郭昱晴 葛如鈞 張雅琳 陳培瑜 邱鎮軍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柯志恩 羅廷瑋
2.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低軌通訊衛星計畫」編列4億8,941萬3千元,計畫目標原規劃執行期間自110至115年度,研製2顆低軌通訊實驗衛星,於114及115年度分別發射升空。惟根據國家太空中心110至112年度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每年均辦理預算保留,110至112年度保留金額各為4,607.9萬元、1,622.5萬元及3億3,184.6萬元,其中112年度保留比率高達42.71%。其中,保留原因主要包含:計畫變更等因素致影響發包作業及驗收時程、部分零組件因COVID-19疫情因素致遞交時程延後、佈展竣工時程延誤致履約期間展延、部分系統採購因國外戰事影響及因輸出許可尚未取得致履約期間展延等。因此,2顆衛星分別順延至116及117年發射升空。我國衛星計畫執行時程過往頻受國內外政經因素影響,導致延宕情形發生,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加強控管衛星研製進度、撙節預算使用,以如期執行發射任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3.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太空產業推動與人才培育計畫」編列14億5,853萬9千元,預計藉由建立常態實習制度、大專院校合作開設短期課程、增設太空學分學程等三項策略,進行人才的培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112年曾表示國內衛星產業產值目標為118年度達兆元,若欲達成兆元產值目標,113至118年度尚需增加產值7,749億元,平均每年需增加1,291億5,000萬元,CAGR需達28.21%,與109至112年度平均每年增加170億8,000萬元(CAGR為8.99%)落差甚大。惟根據國家太空中心110至112年度低軌通訊衛星計畫預算執行情形,每年均辦理預算保留,110至112年度保留金額各為4,607萬9,000元、1,622萬5,000元及3億3,184萬6,000元,其中112年度保留比率高達42.71%。我國太空發展逾30年,惟太空產業產值僅占全球近2%,顯示占比仍偏低。尤其訂定118年度衛星產業產值兆元之目標,達成難度過高。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善用我國資通訊科技優勢,對衛星製造、發射服務、地面設備及應用服務等太空次產業之發展挹注成長動能,以強化太空科技實力及協助廠商進入國際市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4.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預算案編列「用人費用」7億5,994萬3千元,員額預計數541人,較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55人。針對111至113年度預算員額增加及缺額情形狀況,若依職稱增加人數排序,依序為工程人員108人(增幅104.85%)、研究人員46人(增幅43.4%)、行政人員38人(增幅111.76%)、技術人員26人(增幅104%)。截至113年度7月止,尚缺額50人(10.29%)。其中研究人員缺額58人(38.16%)、技術人員缺額21人(44.18%),缺額均逾四成,惟工程及行政人員卻各超額進用9人及20人。國家太空中心於112年1月1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後,因應業務擴展所需,預算員額大幅增加,114年度所編預算員額亦再增加55人;惟迄113年7月底,研究及技術人員之缺額仍達四成,工程及行政人員卻超額進用。國家太空中心係以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發展為首要工作。為落實成立宗旨及精神,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檢討業務需求及目標任務、審慎規劃辦理招募人才事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5.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業務收入編列47億0,904萬1千元,包含勞務收入3,970萬元及政府補助預算收入46億6,934萬1千元。根據中心提供110至114年度自籌收入來源狀況,來自政府單位收入,自110年度1,613萬7千元(佔自籌收入比例33.88%),111年度減為1,127萬8千元(47.45%),惟112年度增為6,897萬6千元(75.8%),自籌收入來自政府資源挹注逾七成。而113年度預算數及114年度預算案數分別編列1,950萬元(48.75%)及2,050萬元(47.67%),由政府資源挹注比例亦逾四成,凸顯自籌收入高度仰賴政府挹注。另110至112年度自籌收入佔總收入比例僅分別為3.18%、0.96%及2.61%,113及114年度亦僅0.9%及0.91%,比例均甚微。有鑑於該中心近年自籌收入來自政府單位比例呈增加趨勢,且自籌收入佔總收入比例仍偏低,爰要求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研謀拓展自籌財源,增加其收益及降低對政府經費依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洪孟楷
連署人:柯志恩 羅廷瑋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現在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345026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10月0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7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壹、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以勞動會3字第1130120429號函送該部主管「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本院審議。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113.9.27)報告後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13年12月9日、12月18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第13、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黃召集委員秀芳擔任主席,勞動部部長洪申翰率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長何俊傑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柳雅斐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茲將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所提書面報告摘要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重點
(一)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相關技術服務
(二)職場健康服務、職業傷病診治服務與職能復健服務
(三)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與個案管理服務
(四)職業災害預防及職災勞工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
(五)職業病案件資料蒐集及評估相關事項之協助
(六)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事項
(七)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有關之事項
二、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
(一)業務收入編列3億9,726萬7千元,為本部捐(補)助該中心所需經費3億9,064萬1千元,扣除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674萬5千元及無形資產139萬3千元,加計本年度各項折舊、攤銷性資產按所提列折舊、攤銷數等認列收入1,476萬4千元,故認列政府補助預算收入數為3億9,726萬7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6,773萬6千元,增加2,953萬1千元,約8.03%,主要係該中心114年度擴大推動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業務,致補助收入增加所致。
(二)業務外收入編列180萬元,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較上年度預算數80萬元,增加100萬元,約125%,主要係利率上升,致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三)業務支出編列3億9,726萬7千元,為勞務成本1億7,479萬4千元及管理費用2億2,247萬3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6,773萬6千元,增加2,953萬1千元,約8.03%,主要係該中心持續推動職業預防及重建業務,員工人數由130人增加至147人所致。
(四)以上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80萬元,較上年度預算賸餘數80萬元,增加100萬元,約125%。
三、結語
該中心未來將持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使每一個工作者能安全健康的工作,職災勞工能健康重返職場,以增進並落實勞工朋友的權益及福祉。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後,進行縝密討論,並完成審查。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3億9,906萬7千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3億9,726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8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674萬5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支出總額3億9,726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2,953萬1千元(增幅8.03%)。經查該中心112年度業務支出預算數2億1,657萬6千元,決算數1億6,421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75.82%。另統計至113年7月底,該中心預算分配數為2億1,451萬3千元,執行率僅達50.08%,其中並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業務」之執行情形最低(執行率16.37%),爰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加強人事費之執行,完整聘僱高階主管人員並積極辦理職災勞工一站式服務(重建之家)之試辦。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肆、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秀芳補充說明。
主席:現在請黃秀芳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一)收入總額:3億9,906萬7千元,照列。
(二)支出總額:3億9,726萬7千元,照列。
(三)本期賸餘:18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674萬5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五、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支出總額3億9,726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2,953萬1千元(增幅8.03%)。經查該中心112年度業務支出預算數2億1,657萬6千元,決算數1億6,421萬2千元,預算執行率75.82%。另統計至113年7月底,該中心預算分配數為2億1,451萬3千元,執行率僅達50.08%,其中並以「職災勞工重建服務業務」之執行情形最低(執行率16.37%),爰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加強人事費之執行,完整聘僱高階主管人員並積極辦理職災勞工一站式服務(重建之家)之試辦。
提案人:蘇清泉 涂權吉 邱鎮軍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3410098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2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04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乙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於113年12月26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另請司法院刑事廳、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行政機關報告
(壹)外交部報告
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背景與過程
我國與聖露西亞多年來在醫療衛生、能力建構、潔淨能源、農業合作及文化交流等領域合作緊密,成果豐碩。今年10月本人訪問聖露西亞時,也向露國政府表示,臺灣將持續推動總合外交與榮邦計畫,持續深化與露國合作,增進兩國人民福祉。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則是繼107年兩國簽署「警政合作協定」後,雙方即開始推動洽簽,經持續磋商及交換意見,於112年間終達簽署共識,嗣由法務部蔡前部長清祥及露國外交、國際貿易、民航暨僑務部長包提斯(Alva Romanus Baptiste)分別於同年8月16日、10月26日完成異地簽署,彰顯我國與友邦攜手共同打擊跨境犯罪、貢獻心力之具體成果。
二、約文主要內容
臺露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共計2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協助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第1條及第2條)。
(二)請求之形式及其內容、請求之執行(第4條及第5條)。
(三)受請求國之證言或證據(第8條)。
(四)人員至請求國應訊(第10條)。
(五)視訊訊問(第11條)。
(六)文書送達(第13條)。
(七)搜索及扣押、返還證物(第14條及第15條)。
(八)財產之限制處分及沒收(第16條)。
(九)資產分享(第18條)。
三、簽署效益
我國與德國、吐瓦魯國、聖露西亞同為追求民主、自由、法治的理念相近國家,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更為我國之忠實友邦。上述三約生效後,將使我與德國、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在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之各項合作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得以擴大及深化雙方合作範圍,降低以往跨境取證之困難度,縮減人力及時間成本,提升犯罪偵查效率及審判定罪率,展現我國對於打擊跨境犯罪、捍衛司法主權之堅定信念及豐碩成果,對於拓展雙邊各領域合作關係及鞏固邦誼均亟具正面效益。
我國迄今已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帛琉等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未來仍將持續規劃與友邦、新南向政策國家及其他理念相近國家洽商司法互助相關條約協定,落實打擊跨國犯罪並兼顧人權保障。
(貳)法務部報告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之特別意義
「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為我國第13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第7個與我國友邦簽署之司法互助條約),此條約為我國第二個與加勒比海友邦簽署的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對於拓展我國與加勒比海地區間司法網絡、積極參與全球打擊跨境犯罪,以及強化我國與友邦間邦誼等面向,均極具正面與開創性意義。
二、「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之司法互助項目及特色
「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生效後,我國與聖露西亞將可在刑事偵查、起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中,相互提供協助,範圍包括:
(一)取得證言或供述。
(二)提供作為證據所用之文書、紀錄及物品。
(三)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四)文書送達。
(五)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
(六)勘驗物品及處所。
(七)協助凍結、沒收或執行罰金之程序。
(八)其他與本條約目的相符,且合於受請求國國內法律體系之刑事程序相關請求。
另外,雙方更可透過視訊訊問、准許請求方之人員於訊問證人時在場,及依受請求方同意之方式訊問證人,以科技方式協助進行犯罪偵查及審判,大幅縮減跨境取證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達成共同打擊跨境(國)犯罪、提升定罪率之目的。此外,兩國更可相互通知遭判刑或被拘禁國民之犯罪紀錄,且可於協助凍結、扣押或沒收犯罪不法所得後,相互請求分享。
三、「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將大幅增進臺露刑事司法合作之效率
本條約亦規定雙方司法互助中央主管機關(即我國法務部、聖露西亞檢察總署),得不經外交途徑直接聯繫傳遞司法互助等請求書;亦約定雙方可擇期舉行諮商會議,就個案或整體合作狀況進行檢討,本條約生效後,將可提升兩國司法合作之效能。
四、「臺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生效後之實益與未來展望
聖露西亞地處加勒比海地區,與美國及中南美洲各國鄰近且互動頻繁,我國國人在美國投資、定居、求學、工作者眾,在中南美洲經商、生活者亦不在少數,此條約之生效,有助深化我國與美洲國家之司法合作強度及密度,使我國司法網絡更加深入美洲地區。本條約作為我國與加勒比海友邦簽署之第二部司法互助條約,深具繼往開來之意義,為我國與友邦間司法合作模式紮根,朝持續拓展、深化與各邦交國在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引渡等領域之司法合作關係邁進。
(叁)司法院書面報告
一、參照國際間雙邊刑事互助協定架構及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係由中華民國(臺灣)駐德國代表處大使與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於112年3月23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吐瓦魯國政府代表於112年6月2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先後於112年8月16日及10月26日分別在臺北市、露國卡斯翠市完成簽署。前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均係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而締結,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處理。
二、有關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之規定:
(一)為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外籍人士訴訟權益,本院已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及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等規範。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又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故法院審理案件進行訊問程序,倘有傳譯需求,得依上開規定選任通譯,以確保程序進行中有適當之翻譯。
三、此外,關於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所定「視訊訊問」,我國各法院現有「U會議」或「微軟TEAMS」等系統可供服務。
(肆)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
一、說明
案係法務部與德國、吐瓦魯、聖露西亞等3國簽定司法互助條約,該部為本案主政單位,於本案洽簽過程未函請本署表示意見,合先敘明,且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務部為司法互助之主管機關。
本署為打擊跨國犯罪與境外執法機關進行犯罪情資交換,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與各國加強警政交流互訪訓練,推動以下作為,說明如下:
(一)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
本署迄今於美東(華府)、美西(洛杉磯)、南非、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胡志明市、越南河內、菲律賓、日本、韓國、澳洲、荷蘭、印度、土耳其及新加坡等14國家派駐16名駐外警察聯絡官,負責情資傳遞交換、分析協處及追緝外逃通緝犯等工作,為我國與各國警政單位聯繫合作之第一線,有利於我方與駐在國執法單位進行即時情資交流。
(二)本署迄今已與20個國家簽訂23項警政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未來將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各類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然而,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與司法互助條約在性質及法律效力上均有不同。警政合作主要用於表達雙方的合作意願,以建立雙方合作框架;而司法互助條約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涉及國家間的法律義務,我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未來,本署將與法務部保持密切合作與聯繫,共同推動跨境打擊犯罪的相關工作。
二、結語
本署將持續爭取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駐點,並積極與各國簽署警政合作或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更進一步推動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利深化與各國犯罪情資交換,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旋即進行審查,經充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二、爰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沈委員伯洋補充說明。
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中文本及英文本影本各1份
主席:請沈伯洋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3410098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1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乙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於113年12月26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另請司法院刑事廳、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參、行政機關報告
(壹)外交部報告
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背景與過程
臺德同為民主、法治國家,雙方在各領域均有密切交流及合作,於102年間簽署「臺德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後,迄今已將數名在臺服刑之德籍受刑人陸續移交返德服刑。近年來因跨國犯罪日增,雙方均體認到唯有司法機關間透過司法互助,始能兼顧打擊跨境犯罪及保障人權,爰自106年間起推動洽簽本案,期間不畏全球疫情限制、國際局勢變動等挑戰,仍持續積極溝通協商,終就約文內容獲致共識,並於112年3月23日在本部田政務次長中光及法務部蔡前部長清祥見證下,由駐德國代表處謝大使志偉及德國在台協會許處長佑格(Dr.Jorg Polster)共同簽署。雙方未來在跨境犯罪案件之調查取證程序上將相互提供更多協助,確保程序更加完備。
二、約文主要內容
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共計20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締約之目的、雙方主管機關(第1條至第3條)。
(二)請求協助之要件、管道及類型(第4條至第6條)。
(三)視訊訊問(第7條)。
(四)解送受拘禁人(第8條)。
(五)搜索及扣押(第9條)。
(六)聯合偵查團隊(第10條)。
(七)資產分享(第11條)。
(八)拒絕事由及執行請求(第13條及第14條)。
(九)個人資料保護(第18條)。
三、簽署效益
我國與德國、吐瓦魯國、聖露西亞同為追求民主、自由、法治的理念相近國家,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更為我國之忠實友邦。上述三約生效後,將使我與德國、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在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之各項合作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得以擴大及深化雙方合作範圍,降低以往跨境取證之困難度,縮減人力及時間成本,提升犯罪偵查效率及審判定罪率,展現我國對於打擊跨境犯罪、捍衛司法主權之堅定信念及豐碩成果,對於拓展雙邊各領域合作關係及鞏固邦誼均亟具正面效益。
我國迄今已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帛琉等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未來仍將持續規劃與友邦、新南向政策國家及其他理念相近國家洽商司法互助相關條約協定,落實打擊跨國犯罪並兼顧人權保障。
(貳)法務部報告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特別意義
「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為我國與歐洲國家間簽署之第3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本協議自106年起推動洽簽,期間雖遇國際疫情考驗及臺灣面臨處處險阻之外交環境,惟雙方仍持續保持溝通,於112年3月23日由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謝大使志偉及德國在台協會許處長佑格親自出席,在本部完成簽署。
臺灣與德國同為共享民主、自由、法治等價值之國家,自102年雙方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至今,已完成7名受刑人移交。透過此一協議之簽署,更進一步強化臺德雙方合作,對於拓展我國國際司法合作網絡,積極參與全球打擊跨境犯罪,深化我國與友邦間邦誼,均極具正面與開創性意義。
二、「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之司法互助項目及特色
「臺德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生效後,雙方合作項目務實且多元,協議內容重視國際合作及打擊犯罪之需求,包含下列類型:
(一)取得人之陳述。
(二)視訊訊問。
(三)為取得陳述或其他目的而解送受拘禁之人。
(四)搜索及扣押。
(五)送達文書。
(六)電話、電子及其他形式之通訊監察。
(七)聯合偵查團隊。
(八)資產凍結。
(九)執行與犯罪有關之財產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十)資產分享。
此外,雙方得依各自法律就個案成立聯合偵查團隊(Joint Investigation Team),一方派遣之偵查團隊成員可在另一方之權責團隊成員指示下,於雙方法律之准許範圍內,被授予執行偵查作為之權限。在有關個人資料處理之保護上,更與歐盟規定接軌,將有助於我國進一步開展與歐盟各國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及犯罪偵查合作,對於國人與歐盟各國間往來之權益保障更加完善。
三、「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將大幅增進臺德刑事司法合作之效率
本協議約定權責機關即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與德國聯邦法務局,彼此間司法互助請求,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先行,以加速程序進行。又上述聯合偵查團隊,將可大量減少跨境取證在時間及人力上的勞費,有效提升犯罪偵查之量能。
四、「臺德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之實益及未來展望
我國與德國在學術與實務方面均有密切交流,協議生效後,不僅有助我國與德國之司法合作強度及密度,亦使我國司法網絡更加深入歐洲地區,有助於本部持續拓展、深化與歐洲各國在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引渡等領域之全面司法合作關係。
(參)司法院書面報告
一、參照國際間雙邊刑事互助協定架構及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係由中華民國(臺灣)駐德國代表處大使與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於112年3月23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吐瓦魯國政府代表於112年6月2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先後於112年8月16日及10月26日分別在臺北市、露國卡斯翠市完成簽署。前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均係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而締結,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處理。
二、有關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之規定:
(一)為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外籍人士訴訟權益,本院已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及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等規範。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又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故法院審理案件進行訊問程序,倘有傳譯需求,得依上開規定選任通譯,以確保程序進行中有適當之翻譯。
三、此外,關於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所定「視訊訊問」,我國各法院現有「U會議」或「微軟TEAMS」等系統可供服務。
(肆)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
一、說明
案係法務部與德國、吐瓦魯、聖露西亞等3國簽定司法互助條約,該部為本案主政單位,於本案洽簽過程未函請本署表示意見,合先敘明,且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務部為司法互助之主管機關。
本署為打擊跨國犯罪與境外執法機關進行犯罪情資交換,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與各國加強警政交流互訪訓練,推動以下作為,說明如下:
(一)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
本署迄今於美東(華府)、美西(洛杉磯)、南非、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胡志明市、越南河內、菲律賓、日本、韓國、澳洲、荷蘭、印度、土耳其及新加坡等14國家派駐16名駐外警察聯絡官,負責情資傳遞交換、分析協處及追緝外逃通緝犯等工作,為我國與各國警政單位聯繫合作之第一線,有利於我方與駐在國執法單位進行即時情資交流。
(二)本署迄今已與20個國家簽訂23項警政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未來將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各類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然而,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與司法互助條約在性質及法律效力上均有不同。警政合作主要用於表達雙方的合作意願,以建立雙方合作框架;而司法互助條約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涉及國家間的法律義務,我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未來,本署將與法務部保持密切合作與聯繫,共同推動跨境打擊犯罪的相關工作。
二、結語
本署將持續爭取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駐點,並積極與各國簽署警政合作或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更進一步推動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利深化與各國犯罪情資交換,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旋即進行審查,經充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二、爰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沈委員伯洋補充說明。
附「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中文本、德文本及英文本影本各1份
主席:請沈伯洋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現在作以下決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3410098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審查報告.doc(https://docdl.ly.gov.tw/add/1134100983_0_0.doc);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司法互助條約案審查報告附件.doc(https://docdl.ly.gov.tw/add/1134100983_0_1.doc)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乙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10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乙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二委員會於113年12月26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另請司法院刑事廳、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行政機關報告
(壹)外交部報告
外交部部長林佳龍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背景與過程
我國與吐瓦魯國邦誼篤睦,今年甫歡慶建交45週年。賴清德總統於本月出訪吐瓦魯國時,並與吐國總理戴斐立(Feleti Penitala Teo)簽署「深化全面夥伴關係聯合公報」,開啟兩國合作的新篇章。為增進我與吐瓦魯國間之司法合作,兩國於111年間完成簽署海巡、警政合作協定後,復積極推動司法機關間締結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經緊密磋商及交換修正意見後,於112年間達成條約草案共識,並於同年6月2日由法務部蔡前部長清祥與吐國司法、通訊暨外交部長柯飛(Simon Kofe)共同簽署,將司法合作層級提升至雙方中央主管機關間之直接聯繫,增進刑事偵查效率及實益,更將兩國關係向前推進。
二、約文主要內容
臺吐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共計2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協助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第1條及第2條)。
(二)請求之形式及內容(第4條)。
(三)請求之執行(第5條)。
(四)受請求方之證言或證據(第8條)。
(五)人員至請求方應訊(第10條)。
(六)視訊訊問(第11條)。
(七)文書送達(第13條)。
(八)搜索及扣押(第14條)。
(九)返還證物(第15條)。
(十)交換犯罪紀錄(第16條)。
(十一)財產之禁止處分及沒收(第17條)。
(十二)資產分享(第19條)。
三、簽署效益
我國與德國、吐瓦魯國、聖露西亞同為追求民主、自由、法治的理念相近國家,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更為我國之忠實友邦。上述三約生效後,將使我與德國、吐瓦魯國及聖露西亞在刑事司法互助領域之各項合作有明確之法源依據,得以擴大及深化雙方合作範圍,降低以往跨境取證之困難度,縮減人力及時間成本,提升犯罪偵查效率及審判定罪率,展現我國對於打擊跨境犯罪、捍衛司法主權之堅定信念及豐碩成果,對於拓展雙邊各領域合作關係及鞏固邦誼均亟具正面效益。
我國迄今已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斯洛伐克、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帛琉等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未來仍將持續規劃與友邦、新南向政策國家及其他理念相近國家洽商司法互助相關條約協定,落實打擊跨國犯罪並兼顧人權保障。
(貳)法務部報告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報告,重點略以:
一、簽署「臺吐司法互助條約」之特別意義
吐瓦魯為我國之邦交國,與我國一向友好,也是我國太平洋友邦中,邦誼最久的邦交國(兩國建交近40年)。兩國於民國111年9月間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吐瓦魯國警政合作協定」後,為求進一步強化司法領域之合作,研議簽署「臺吐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本條約之簽署,在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打擊跨境犯罪及鞏固與邦交國之司法合作關係等面向,均具有深刻意義。另本條約之生效,將使我國與大洋洲國家之司法合作更為全面及堅實。
二、「臺吐司法互助條約」之司法互助項目及特色
本條約生效後,我國與吐國可在刑事調查、追訴、法院審理、犯罪防制等程序中,相互提供協助,範圍包括:
(一)取得證言或供述。
(二)提供作為證據所用之文書、紀錄及物品。
(三)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四)文書送達。
(五)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
(六)勘驗物品及處所。
(七)協助凍結、沒收及執行罰金。
(八)其他不違反受請求方法律之任何形式之協助。
此外,雙方執法人員更可在徵得同意前提下透過視訊訊問證人或在證人、被告陳述時在場,也可運用科技設備協助進行犯罪偵查,縮減跨境取證耗費之資源,經由兩國辦案人員之實質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有效達成防制犯罪之目標。
三、「臺吐司法互助條約」將大幅提升雙方執法效率
本條約第2條規定雙方司法互助中央主管機關(即我國法務部、吐國檢察總長辦公室),得不經外交途徑直接聯繫執行本條約,大幅提高司法合作之效率;亦約定雙方可擇期舉行諮商會議,就個案或整體合作狀況進行檢討,將可提升兩國司法合作之效能。
四、「臺吐司法互助條約」生效後之實益與未來展望
本條約係本部及外交部積極透過電信、網路之方式,與我國駐吐瓦魯大使館及吐國政府聯繫研議後簽署,為第6個與我國友邦簽署之司法互助條約,不僅為我國與友邦間司法合作模式奠定堅定基石,並展現我國深化與友邦司法合作,及與世界各國並肩打擊犯罪之堅強決心。
(叁)司法院書面報告
一、參照國際間雙邊刑事互助協定架構及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係由中華民國(臺灣)駐德國代表處大使與德國在台協會處長於112年3月23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吐瓦魯國政府代表於112年6月2日在臺北市完成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係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與聖露西亞政府代表先後於112年8月16日及10月26日分別在臺北市、露國卡斯翠市完成簽署。前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均係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而締結,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處理。
二、有關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之規定:
(一)為落實保障不通國語之外籍人士訴訟權益,本院已訂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及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等規範。
(二)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特約通譯時,應依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辦理。」又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如附件)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故法院審理案件進行訊問程序,倘有傳譯需求,得依上開規定選任通譯,以確保程序進行中有適當之翻譯。
三、此外,關於旨揭「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第7條及「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第11條所定「視訊訊問」,我國各法院現有「U會議」或「微軟TEAMS」等系統可供服務。
(肆)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
一、說明
案係法務部與德國、吐瓦魯、聖露西亞等3國簽定司法互助條約,該部為本案主政單位,於本案洽簽過程未函請本署表示意見,合先敘明,且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務部為司法互助之主管機關。
本署為打擊跨國犯罪與境外執法機關進行犯罪情資交換,建立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與各國加強警政交流互訪訓練,推動以下作為,說明如下:
(一)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
本署迄今於美東(華府)、美西(洛杉磯)、南非、印尼、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胡志明市、越南河內、菲律賓、日本、韓國、澳洲、荷蘭、印度、土耳其及新加坡等14國家派駐16名駐外警察聯絡官,負責情資傳遞交換、分析協處及追緝外逃通緝犯等工作,為我國與各國警政單位聯繫合作之第一線,有利於我方與駐在國執法單位進行即時情資交流。
(二)本署迄今已與20個國家簽訂23項警政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或備忘錄,未來將持續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各類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然而,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與司法互助條約在性質及法律效力上均有不同。警政合作主要用於表達雙方的合作意願,以建立雙方合作框架;而司法互助條約則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涉及國家間的法律義務,我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未來,本署將與法務部保持密切合作與聯繫,共同推動跨境打擊犯罪的相關工作。
二、結語
本署將持續爭取設置駐外警察聯絡官駐點,並積極與各國簽署警政合作或共同打擊犯罪協定(議),更進一步推動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俾利深化與各國犯罪情資交換,共同打擊跨境犯罪。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旋即進行審查,經充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二、爰決議:
(一)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沈委員伯洋補充說明。
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中文本及英文本影本各1份
主席:現在請沈伯洋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現在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案因尚待協商,我們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2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因尚待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本次會議並沒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我們就不再進行臨時提案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2樓旁聽的來自臺中大屯區民主聯盟的好朋友,熱情歡迎來立法院,掌聲歡迎,歡迎臺中來的好朋友。
報告院會,我們繼續處理復議案共3件,依先後順序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1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65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主席: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請宣讀第2案。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針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全案經過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思銘 牛煦庭 林倩綺 蘇清泉 陳永康 許宇甄 王鴻薇 謝龍介 林沛祥 丁學忠 邱鎮軍 黃健豪 翁曉玲 魯明哲 黃建賓 林德福 邱若華 葛如鈞 賴士葆 呂玉玲 陳雪生 涂權吉 謝衣鳯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王育敏 柯志恩
主席:我們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請宣讀第3案。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針對發展觀光條例全案經過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陳永康 邱鎮軍 牛煦庭 林倩綺 蘇清泉 許宇甄 翁曉玲 王鴻薇 賴士葆 呂玉玲 魯明哲 黃健豪 謝龍介 林沛祥 丁學忠 林思銘 黃建賓 林德福 邱若華 葛如鈞 張智倫 謝衣鳯 陳雪生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柯志恩 王育敏 涂權吉
主席: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麻煩各委員會,今天中午發的鼎泰豐包子,請各位派秘書人員來領取,要吃便當請跟議事人員交代。
我們現在再一次歡迎臺中大屯區的所有好朋友,對不起,來的時間很短,我們就結束了,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我們現在散會。
我們熱情歡迎來自新竹婦女會的好朋友,大家新年快樂,對不起,我們院會今天的時間短一點,大家新年快樂。
散會(10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