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23分、10時至下午228

1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22分、下午230分至550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義川  陳昭姿  蔡易餘  黃國昌  林國成  麥玉珍  吳秉叡  李昆澤  王美惠  林月琴  王正旭  張啓楷  許宇甄  張嘉郡  羅智強  陳菁徽  林沛祥  葉元之  林倩綺  林思銘  蘇清泉  陳俊宇  黃 捷  郭國文  邱志偉  張智倫  沈發惠  陳冠廷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黃建賓  高金素梅 賴士葆  黃健豪  王育敏  牛煦庭  柯志恩  吳琪銘  林岱樺  陳玉珍  呂玉玲  翁曉玲  陳超明  洪孟楷  陳永康  徐富癸  賴瑞隆  陳素月  王定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李坤城  林俊憲  沈伯洋  丁學忠  顏寬恒  邱鎮軍  羅廷瑋  徐巧芯  游 顥  蘇巧慧  張雅琳  李柏毅  張宏陸  廖先翔  廖偉翔  邱議瑩  吳沛憶  鄭正鈐  王鴻薇  涂權吉  林楚茵  陳培瑜  吳思瑤  柯建銘  陳秀寳  鍾佳濱  徐欣瑩  范 雲  郭昱晴  江啟臣  賴惠員  林宜瑾  陳 瑩  黃秀芳  林淑芬  盧縣一  莊瑞雄  林德福  陳雪生  羅明才  邱若華  傅崐萁  葛如鈞  謝衣鳯  林憶君  黃珊珊  吳春城  李彥秀  魯明哲  楊瓊瓔  王世堅  蔡其昌  黃 仁  楊 曜  羅美玲  吳宗憲  萬美玲  陳亭妃  劉建國  許智傑  馬文君  韓國瑜  

委員出席 113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17日上午9時至1222分)


副院長

江啟臣(13日上午9時至923分、10時至下午228分、17日下午230分至550分)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13日上午9時至923分、10時至下午228分、17日上午9時至1222分)


副秘書長

張裕榮(17日下午230分至550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肥料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獎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5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5人擬具「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內政部函送「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一百十四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九、國防部函送「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農業部函,為廢止「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五、第十二條附件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四、財政部函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六、財政部函,為自113830日起,東帝汶(TimorLeste改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1欄稅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修正「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廢止「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六、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數位發展部函,為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八、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一二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等1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三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並自1157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環境部函送「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重量法NIEA A716.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七、環境部函,為廢止「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重量法(NIEA A716.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環境部函,為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九、環境部函,為廢止「塗料之揮發性物質含量檢測方法(NIEA A743.1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環境部函送「塗料之揮發性物質含量檢測方法(NIEA A743.1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一、環境部函,為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五及附表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二、環境部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環境部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勞動部函,為「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名稱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退休撫卹」科目所需人事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9,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七、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航空運輸商業」團體業別之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一五八、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第三十七條附件八,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三、農業部函送「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行政院函送民國113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六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311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一、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二、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3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七三、外交部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五、外交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311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之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經濟部函送「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11312月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財政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財政部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控管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國防部函送對中科院採購防弊機制113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三、國防部函送「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113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預期經濟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第4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文化部函送11319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文化部函送113110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綠能設施測試實驗室建置計畫」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3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114117年)」之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一、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1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二、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三、法務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法務部函送113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精進消費者保護政策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六、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受刑人教育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九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13113年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情形及114年度預計達成目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礦業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四、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網路借貸平臺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五、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委員張啓楷、廖偉翔等2人對「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綠鬣蜥外來入侵種威脅本土生態及其擴散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移民署「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計畫推廣成效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王委員鴻薇,就濟州航空於20241229日在韓國務安國際機場發生空難後,我國交通部相關單位針對國籍航空公司使用同型號波音737-800型航空器之全面檢修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柯委員志恩,鑑於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免扣取補充保費之規定。另《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有關「執行業務所得」之類別認定及「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之規定」,多有不當。惟考量各行業從業者受薪給付模式不一,論件計酬、約定期程給付者所在多有,又出版業長期低薪、產業蕭條,致從業人員經濟負擔沉重。故建請行政院針對相關法規進行研議,考量各產業工會與支薪狀況之差異,檢討現行上開法規對各行業之規範是否妥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嗣經主席宣告:委員張嘉郡等提案原經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因國土計畫法修正案已於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爰不予處理。)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五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不予增訂;第七十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條例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積極推廣水域遊憩活動,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產業發展,針對在現行法令規範下,於部分遊憩水域仍有違規及不幸事件發生,為確保國人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安全,要求觀光署及相關主管機關應提出配套措施,積極推廣及管理。〕

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名稱、第一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均照協商名稱及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含附表三)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十一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及第()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部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委員吳沛憶等提案第十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3項附帶決議:1.教育部成立目的與機關業務,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業務事項,皆與教育目的存有直接關係,且在「運動部組織法」通過後,有關教育部體育署之設置,以及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業務,已自教育部轉移至運動部。至於,依照現行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專任運動教練,原本隸屬於教育部管轄,未來運動部成立後,若仍然隸屬教育部,是否還需要再設「教育部體育司」?如此,不僅業務職掌混亂,亦失去了設立運動部,希望達到推廣運動教育及競技運動發展的立意。在實務上,選手養成的過程中,無論是體育班、專任運動教練或基層訓練站,業務皆直接關係選手的選拔、培訓、比賽與輔導。而「選、訓、賽、輔」四大面項,則與新成立的運動部業務相符。依據行政院「運動部組織法」第2條第4款所列,顯示運動部掌理業務,係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據此,在運動部成立與教育部組織法修法後,專任運動教練的員額在教育部、考核管理專業發展在運動部較為妥適。同時,體育競技為高度專業領域,未來運動部的行政人員,與教練、選手間,必須溝通流暢、觀念相符,故政府在行政人員任用上,應任用具基本專業知識的體育行政人員,方能使運動部的功能較過去的法制更直接、有效的使我國競技運動的選手、教練與產業受惠。2.運動部轄下設有全民體育署,其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的參與,亦設有6個業務司,包括競技運動司。然而,目前學校內除了少數體育班的學生,大部分的普通生並沒有參與校內的競技運動。若要推廣競技運動全民化,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更加重視大多數的普通生,例如:擴大舉辦各級的競技比賽,並從中協助、輔導,使能推動全國各級學校積極參與,從校園內推廣競技運動之全民參與。除此,校內的學生社團,能提供學生課後有較安全、方便的學習場域,然而很多社團的教練都是學生自己從校外尋覓。若能由政府資助、聘請教練,一方面使教練的專業性更有保障,二來則減輕學生參與競技運動社團之負擔。如此,亦能有助於學校推廣全民運動之參與。成立運動部獲得社會大眾共識,但修法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其是相關人員的主責機關與業務職掌歸屬,若業務重疊將淪為疊床架屋、部分機關無所適從。故務必要有通盤的考量,如何讓運動部在各業務上能一條龍式的垂直整合,使運動部官員、行政人員到教練、選手能相互溝通、基層所需能有效解決,為我國運動業務打造更好的環境。3.鑑於我國各界長年對於各項運動特定體育團體之非議與抨擊,以及教育部體育署在對該等體育團體之相關管考與輔導作為未臻理想,除有礙運動發展也影響人民對運動主管機關進行相關運動事務治理之信任。建請未來運動部應依以下原則強化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管考與輔導:(1)完善管考機制,強化檢視其財務管理、會員服務及制度透明度。(2)強化輔導與支援,運動部應建立更完善輔導機制,針對訪視體育團體運作中所發現之問題,詳實列舉並限期改善,促進其內部治理改善。(3)建立定期溝通平台,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針對各體育團體業務推展提供建言,並監督運動部對體育團體之輔導與管考作為,確保透明性與公正性。4.為落實運動部推動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政策,提升規律運動人口,未來須致力於打造多元運動環境、強化選手及運動人才保障、良善治理,偕同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並落實健康台灣政策目標,研擬適合我國國人各身心健康條件之運動建議,並辦理對應之運動課程。5.鑑於本次組織改造係以處理組織法為主,然相關實體法如國民體育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等均有配合組織任務修正必要,為避免相關法律授權不足致使運動部無法達成設置目的困境,運動部應於成立後1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並提送法律草案至立法院,使我國運動環境得以做到真正之升級與現代化。6.鑑於禁藥管制業務為我國運動部門法定任務,為使相關資源挹注得以受有效監督,並避免相關單位因組織文化問題致生我國運動員權益受損狀況,並參考國外目前禁藥管制單位(NADO)之組織設計做法,運動部應於成立後2年內,研議成立禁藥管制單位行政法人化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運動組織監理環境與效能。7.運動部於成立後,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勞動人員,促進其勞動條件及勞資和諧。8.為確實保障兒少權益,健全運動教練證照管理制度是未來運動部成立之後重要的任務之一,請運動部成立之後應就下列事項進行推動:第一、建立中央監督與內部治理機制。運動部應建立中央監督機制與完善內部治理制度,確保教練證照管理制度與社政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介接。第二、不適任教練撤銷資格機制。若教練被調查證實有不適任行為,運動部應督導協會撤銷教練證照。並防止教練因持有其他協會核發之證照繼續執業。第三、全國性教練培訓與進修規劃。運動部應統籌規劃全國性教練培訓與增能機制,提升教練在專業知識與技術指導方面的能力。第四、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培訓課程。將兒少權益保障課程納入教練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強化教練的兒少保護意識。透過此課程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當管教事件。9.對於台灣國手在國際賽事權益受損,運動部應建立常態性機制,對申訴、仲裁等權益保障措施積極予以協助,並提供專業資源,以維護選手權益。10.為促成運動部之設立,行政院邀請各界專家組成「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不管是競技、全民、帕運、性別平等、適應體育等,諮詢小組提供諸多重要之建言。未來運動部成立後,應建立機制,持續採納各界專家之意見,包括促進運動多元平權、兒少運動員之保障,均需廣納各界專家建議以利推動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又職業運動工會能對運動環境之改善提出切實之建議,反映運動員之需求,運動部亦應建立機制,定期與職業運動工會互動交流,並促成職業運動工會、球團、賽事聯盟以及特定體育團體間之良善溝通,共同促進整體運動環境之提升。11.鑑於國內運動場館及空間規劃相關法制,未能針對不同年齡層之兒少安全,提出符合其年齡與身心發展特性之管理措施,致近年坊間或網路隨處可見各類以體育類才藝班、舞蹈團或跆拳道館等招生課程或教室,既非以補習班立案,亦非為課後照顧機構,未有任何主管機關主責。然有民團調查此類兒童或幼兒教室、課程,約近八成無完整消防設備,如有教室設立於14樓高或地下室,師生比與避難、消防措施等亦無任何規範,亦即,國內既有法制,針對是類課程、活動皆無任何管理法規。綜上,為保障兒少權益,健全國內兒少相關運動休閒活動及課程之管理,請運動部於成立後,應推動下列事項:(1)清查、盤點以兒少為對象之運動或休閒課程、活動現況及數量。(2)輔導業者合法化並定期監督管理。(3)完成相關場域空間管理之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12.政策與法規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過程中應充分聽取體育運動員、教練、運動團體及社區的意見,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13.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未來將視業務及人員進用需要,積極提報原住民特考職缺,且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各年度提報原住民特考之職缺數,不得少於各該年度提報各項考試職缺總數百分之十。另運動部監督之三個行政法人亦持續秉專才專用、適才適所之原則,在具相同資格條件及專業下,將優先進用具運動專業之原住民族;至運動部及其所屬行政機關之聘用人員部分,釋出聘用人員總數之百分之五進用原住民族,以落實多元族群和諧共融及體育運動壯大臺灣之願景。〕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署長依第3條規定,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時,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運動部核定之。其中屬85131日以前(即教育人員退撫新制施行以前)年資之退撫經費,由運動部編列預算支應。〕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績效評鑑,應納入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對該中心之業務執行評價。2.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成立後,監督機關應會同該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二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運動相關學者包含運動訓練、運動防護、運動醫學、物理治療及運動心理健康促進等領域。2.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二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監督機關應會同國家運動科學中心進一步研議評估將企業工會代表納入董事代表之可行性。)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及第()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九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係以哲學為基礎而開展,基本理念中的「自發」強調人是學習的主體,透過「互動」來認識外在的事物,最後達成「共好」的倫理觀。課程目標中的「啟發生命潛能」,主張「培養好奇心、探索力、思考力、判斷力與行動力,願意以積極的態度、持續的動力進行探索與學習」;核心素養的項目中,包含「具備問題理解、思辨分析、推理批判的系統思考與後設思考素養」、「發揮創新精神,以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個人的彈性適應力」等等,總綱中的這些論述,均與哲學教育息息相關。請國家教育研究院盤整十二年國教與哲學教育相關的內涵,包含領域學習重點及議題教育內涵,供教學現場進行哲學教育融入及課程轉化時參考。〕

二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二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七、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十八、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菸酒稅法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十一條條文,予以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2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三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所提改選院長之變更議程一案,因未經程序委員會發言處理,依本院處理變更議程例,暫不予處理。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本次會議議程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復議案改列討論事項第一案。予以通過。

參、民進黨黨團提議,針對本次會議(17日)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依黨團共識予以通過。

肆、1141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乙案,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舉7人、民進黨黨團推舉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舉1人組成,名單請於11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8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二案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二案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四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含附表三)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含附表三)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1

贊成者:60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1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