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4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三)、(四)、(六)、(七十八)及(七十九)更正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十八)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十九)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好,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1分;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1分至下午2時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沈發惠 黃國昌 羅智強 莊瑞雄 林思銘 鍾佳濱 吳思瑤 翁曉玲 謝龍介 陳俊宇 傅崐萁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王義川 鄭正鈐 洪孟楷 羅明才 賴瑞隆 徐富癸 王鴻薇 林淑芬 葉元之 陳冠廷
委員列席10人
列席官員:12月25日(星期三)
總統府秘書長 潘孟安(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何志偉(上午)
副秘書長 張惇涵(下午)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吳釗燮(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徐斯儉
國史館館長 陳儀深
臺灣文獻館館長 黃宏森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李翊柔
12月26日(星期四)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秘書長退職)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高金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理院長 黃柄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陳碧玉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鍾召集委員佳濱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高念祖
12月25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總統府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討 論 事 項
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沈發惠、謝龍介、莊瑞雄、吳思瑤、陳俊宇、鍾佳濱、黃國昌、洪孟楷、賴瑞隆、徐富癸提出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3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1萬3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21萬4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54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3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11億2,302萬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2,914萬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22,65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8.6%,為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編列29,144千元,其中電費預算編列27,883千元。
據經濟部113年3月宣布,自4月起全面調漲電價,平均漲幅約11%,並特別增設「大戶」級距,最高可漲25%。惟查總統府編列之電費,112年預算數19,313千元,113年預算數21,396千元,114年度編列預算數更高達27,883千元;112年至113年漲幅約10.79%,113年至114年漲幅高達約30.32%,囿於國家能源政策導致的電力不足與電費高漲,政府應共體時艱,節用用電,樽節開支,起帶頭示範之責,爰減列該項預算4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29,144千元:水費1,033千元,電費27,883千元,編列預算2,788萬3千元。
經查113年度水電費預算數為21,396千元,114年度水電費編列29,144千元,增加6,467千元,水電費增長幅度為28.6%。其中電費部分,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為19,313千元、113年21,396千元與114年度的27,883千元;113年增幅為10.8%與114年增幅為30.3%。
惟,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
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電費預算21,396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23,065千元,超編4,81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超編4,818千元予以減列,繼續共體時艱。爰該項預算減列481萬8千元並凍結2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四)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3>辦公文具紙張、清潔用品及辦公器具耗材等6,645千元。<5>檔案管理及停車證件等材料223千元。<7>非消耗性物品等1,305千元。<8>識別證製作經費450千元。編列預算862萬3千元。
自110年度起,「一般行政」項下之「3,辦公室文具紙張……」與「7,非消耗性物品」等項,年年均編列相同的預算數6,645千元與1,305千元。
經查112年決算資料,科目2051「物品」預算數16,108千元,決算數約為13,829千元,結餘2,279千元,尚有14%撙節空間。為撙節公帑支出,節約用紙與非消耗性物品之支出,原兩項編列預算數共計7,950千元,擬減列一成即795千元。
另項目5,「檔案管理及停車場證件等材料」預算,歷年均編列118千元,114年度增列數為42千元;項目8,「識別證製作經費」為兩年更換一次,歷年製作費均為360千元,114年度增列90千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此兩項經費都不予增列,應減列132千元。因此,前兩項擬減列一成795千元,後兩項不予增列即減列132千元,合計減列927千元。爰該項預算減列92萬7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節能減碳撙節支出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五)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共編列2,653萬6千元。
1.<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8,569千元、111年度為8,629千元、112年度為9,301千元、113年度為9,544千元、114年度則是增列1,037千元、預算編列10,581千元。從各年度增列數來看,111年增列60千元、112年增列672千元、113年增列243千元、114年增列1,037千元。114年度直接暴增百萬,卻無任何說明,闡釋為何預算需要直接成長百萬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2.<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經查本項預算110年到113年度均編列200萬元、114年度始增列100萬元,預算數為300萬,有鑑於預算書說明欄,均未對於此項目為何需要增列百萬元提出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3.<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為4,670千元、111年度為4,914千元、112年度為5,758千元、113年度為10,380千元、114年度為12,955千元。很明顯,113年度直接暴增4,622千元、114年度則是暴增2,575千元,先是暴增462萬,再來暴增257萬,也同樣未有任何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200萬元整並凍結200萬元整。此三項共計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整。爰前揭預算共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六)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7,207千元。編列預算720萬7千元。
經查本項預算「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自110年度起,年年編列預算均為7,207千元。按照預算書說明欄可知,本項經費係為執行三項工作所共同使用。其中「辦理音樂會」一項,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110年支出為343萬元、111年為370萬元、112年為247萬元、113年則為196萬元;以此四年決標金額為例,其最高支出370萬元與最低支出196萬元,其價差竟可高達174萬元。可見原本年年編列預算720萬7千元裡,尚存有很大的結餘空間。在三項工作共用預算的前提下,僅一項「辦理音樂會」,在近四年來,就有高達174萬元的價差為例,顯而易見,這174萬就是最大的可結餘空間,據此,為撙節公帑支出,看緊人民荷包、替人民把關,本項預算擬提案減列150萬元整。爰該項預算減列1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七)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萬7千元,為辦理「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出國計畫。
經查,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業已編列相同出國計畫,當時國際疫情業已趨緩,總統府卻停止辦理計畫。此外,總統府編列預算辦理之出國計畫,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卻多次逕行變更計畫內容,例如108年「澳洲及南韓人權委員會運作情形」編列國外旅費562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為「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陳菊率團前往美國,決算費用997千元,經費不足部分還從「一般事務費」科目勻支。112年「最新雲端科技與資安技術應用」編列國外旅費507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強化智慧城市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林佳龍率團前往泰國。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歷年出國計畫之必要性似有疑義,高額的國外旅費實屬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0萬7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八)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總統府」考察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編列預算50萬7千元。擬拜訪澳洲人權委員會、和解澳洲等機關、團體、原住民族組織與學者專家,以進一步了解國家與原住民族和解合作的相關議題。
惟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5年設置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於113年8月7日隨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停止運作,後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持續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賴清德總統則於113年6月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故出國考察事項,顯與賴總統之施政重點不一致,允宜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90%,俟總統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九)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1,999萬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總統府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風機與管線經費8,500千元,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敘明汰換及購置理由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億1,288萬6千元,其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38,000千元,本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38,000千元。內容包含:內網超融合虛擬平台、通用辦公室自動化及人事差勤系統等維護經費6,581千元;零信任網路架構身分驗證及設備鑑別授權2,000千元;建置資訊資安服務監視預警儀表板5,200千元;建置零信任設備健康管理及資安防護機制等6,149千元;建置辦公室自動化系統軟硬體平台經費15,070千元全球資訊網系統架構資安強化3,000千元。
總統府編列資安相關預算確有必要性,惟相關預算金額龐大,本於立法院監督之職責並呼應賴清德院長多次宣示「預算應該花在刀口上」、行政院卓榮泰院長「不可浪費公帑」之宣示,爰凍結該項預算2,5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資訊服務費60,289千元:編列預算6,028萬9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自110年度起至113年度,編列預算數分別為110年38,628千元、111年40,856千元、112年52,293千元與113年53,768千元,本114年度增列6,521千元為60,289千元,增幅為12%。五年來,前兩年還在四千萬左右預算,年增百萬預算;112年直接增加千萬,隔年增加150萬左右,114年度更增加6百萬預算,總額高達6千萬,五年來,預算成長幅度驚人。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60,28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029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602萬9千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二)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3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696千元。114年度編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960千元,增加264千元。
經查,113年度委辦內容:「因應雲端計算、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資通訊科技發展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並針對本府資安防護現況規劃未來網路與資安架構藍圖」,業已編列預算針對人工智慧(AI)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針對照抄去年、重複編列之計畫應無編列之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9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三)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6)委辦費960千元: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編列預算96萬元。
經查,「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過去兩年預算編列數均為696千元,執行項目連續兩年均為「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114年度編列預算960千元,成長幅度38%、預算增加264千元,工作內容為「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
比對執行項目,114年度僅比過去兩年多了「AI」兩字;並未說明如此增幅38%之理由為何?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26萬4千元並凍結2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四)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設備及投資43,991千元:編列預算4,399萬1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自110年度起編列預算數分別為22,471千元、111年21,046千元、112年42,300千元、113年34,509千元、114年度增列9,482千元為43,991千元,增幅為27%。五年來預算金額從兩千萬暴增至四千萬,成長幅度驚人。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43,991千元,減列一成,減列4,40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44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五)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
賴清德總統身兼民進黨黨主席,卻相當輕視對於本院三讀通過法律案、主決議,甚至跨越民主憲政紅線,下令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以暴力之方式癱瘓國會對行政部門之監督,破壞監督制衡,實屬最糟糕的示範。本黨團於本年9月發文索取總統府自2020年起迄2024年8月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形,惟總統府的回覆僅敘明2020年2,999萬3千、2021年2,999萬9千、2022年2,997萬3千、2023年2,999萬9千、2024年1月至8月1,414萬1千,及概略是說明使用用途,迴避詳細使用情形,意圖規避國會監督,足證賴清德總統對於本院之蔑視。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2020年迄今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年(幾年幾月幾日、使用金額、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萬2千元。
賴清德總統遴聘資政、國策顧問名單,竟有賣假藥罪犯、性騷擾犯在列,引發社會各界譁然。
針對社會各界質疑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已淪為酬庸工具,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所列資格形同具文,更有婦女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應將人選過去的性騷擾行為與性別歧視言論納入考量,並請總統府公開說明資政遴聘決策。然而,賴清德總統面對外界質疑,完全不願意說明、執意遴聘爭議人士。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萬2千元。
賴清德總統於113年6月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惟據悉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為俾利外界瞭解設置之必要性,明確其任務及權責,以及其與各部會運作方式與架構,爰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50%,俟總統府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889千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編列預算188萬9千元。
經查「國政規劃與諮詢」項下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分別為1,362千元、1,389千元與114年度的1,889千元。往年均維持136萬元左右,惟114年度竟暴增36%、暴增50萬元整。但是,在預算書說明欄中,卻僅列出「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並未說明如此巨大增幅之理由何在、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5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九)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18萬4千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是政府為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快速處理不良債權、健康金融產業等目標所成立,泛公股持股比率為81.46%,負有政策性任務,在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公司歷任董事長除了林美珠(前總統蔡英文的親戚)之外,皆由具有財金專業人士出任。
今年10月底媒體報導,總統府潘孟安的愛將呂政璋內定接任台灣金聯董事長,外界質疑呂政璋不具財金專業背景,加上其胞弟呂政諺掏空公司1.6億元、積欠員工薪水、造成農業金庫5,000萬元呆帳,棄保潛逃遭通緝等爭議,引發社會譁然,呂政璋上任三天隨即閃辭。
面對外界不斷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坦承有推薦呂政璋出任台灣金聯董事長。經查,行政院長卓榮泰及財政部長皆表示該人事案由院內決定,由財政部簽辦、行政院核定。總統府秘書長依法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為何台灣金聯董事長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決定?難道我國公股事業已淪為黨政高層的酬庸工具?
針對台灣金聯董事長人事案決策過程有無遭受外界關說及施壓,實有究明之必要,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6,224千元。編列預算622萬4千元。
經查,該項「(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項下,110年度編列4,839千元、111年度下降為4,739千元,112年維持下降後的4,739千元。惟不知何故、或基於何種理由,113年度竟暴增31%、增列1,485千元,預算數為6,224千元,114年度則維持編列6,224千元。同樣的工作項目與內容,在預算說明欄中實在看不出113年度有何暴增31%的必要性,因此,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預算應予以減列,預算數以多年例行的4,739千元為準,超編的1,485千元應予以減列。
爰該項預算減列148萬5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編列預算476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現有大貨車2輛、小貨車2輛,編列高額預算汰換車輛之必要似有疑義,爰減列該項預算47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4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戰略顧問待遇」編列預算1,965萬9千元,凍結196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3年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經查目前該三大委員會屬任務編組,並未訂定設置要點,參照過去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再者,立法院亦曾於104年第8屆第6會期做出決議,總統府科技論壇未如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明訂設置要點,致外界無法瞭解該論壇設置之必要性、任務及運作架構,允有未妥。
為利各界瞭解三大委員會設置之必要性、任務目標及組織架構等,建請總統府研議循例訂定「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三大委員會之設置要點,使相關運作規範更臻周延。
蔡前總統英文任內任務編組設置概況一覽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三)113年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基於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均強調促進女性參與公共生活和領導決策,行政院亦將「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列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行政院擬於111至114年推動機關(含三級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達成率為75%。
經查「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之占比分別各為28.6%、16.7%及37.0%,並未符合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準則,且三大委員會共計聘任15名顧問中亦均無女性成員,與促進性別平等之精神未盡相符。總統府雖非行政院所屬機關,建請總統府仍宜參照世界各國共同追求之性別平等目標,衡平考量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率,俾利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三大委員會成員組成概況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四)有鑑於國人每逢婚喪喜慶,總會向總統府申請中堂、輓聯,作為祝福與追思,以表達家屬的人生大事之重視,但部分國人擬向總統府申請輓聯,卻因《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七十歲以上國人,得頒輓詞;未滿七十歲國人,有特殊事蹟者,應檢具事證,奉准後得頒輓詞。」其逝者與該要點所規範年齡不符而望而卻步。
反觀《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7點規定:「國人文定、結婚、歸寧者得拍發賀電。」卻未規範年齡之限制,然婚喪喜慶均係國人生活重要之一環,應該等同視之。
我國已進入民主社會,「民之所欲,常在我心」更為執政者念茲在茲之理念,建請總統府評估研修《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之年齡規定,俾利使總統、副總統貼近民眾需求、期縮與民眾之距離,展現成為全民總統之決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五)根據《總統題詞核發要點》規定,其總統、副總統題詞之頒贈包括:結婚週年題詞、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壽詞、寺廟題詞、機關團體題詞、輓額,而以上題詞均可透過總統府網站進行申請。
有鑑於我國自97年起,陸續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均使國人整體美學素養及審美能力大幅提升;觀其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考量國人對於美學日益重視,與過往喜好之風格已大相逕庭,其風格設計尚有精進空間,建請總統府應評估「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再設計,俾利符合國人之美感需求。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六)總統府為我國國定古蹟及國家政治中樞,亦為重大國家慶典活動之舉辦場所,長年承載國家形象展示之重要責任。然近年該建物部分外牆結構及門窗等因日曬雨淋產生劣化,甚有安全隱患,近於112年11月間曾發生石窗台碎裂掉落事件,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仍顯示建物修繕需求之迫切性。對此,總統府於114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新增「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臺防水改善計畫」,期採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辦理整修,提升建物安全及延續歷史價值。
總統府為國家最高機關,該建築物不僅具深厚歷史文化意義,更為國內外重要賓客到訪及舉辦國家慶典活動之主要場地,相關修繕計畫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進行,亦須全面降低施工期間對外觀及周邊環境之影響,並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以維護國定古蹟之安全及形象。
爰此,建請總統府就該計畫之實施細節,提出相關施工控管機制、進度管控標準及減少周邊影響之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確保計畫順利推展並兼顧公共安全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七)現行《國民體育法》中雖有「國民體育日」之設計,惟施行成效顯有不足,未能有效提升全民對體育之參與感與榮譽感。又113年世界棒球12強賽事我國國家棒球隊奪冠,總統府展現高度重視,不僅安排遊行及入府接見,立法院黨團亦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設置「國家棒球紀念日」;然,於奪冠當日其他運動項目賽事中亦有我國運動選手於國際賽事中取得殊榮,卻未能受到同等重視,實屬可惜。
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於國慶日或元旦等慶典活動流程中納入表揚於國際賽事中取得重大成就之運動選手,除能彰顯國家對體育成就之重視,亦能激發全民對運動之關注與參與熱情,進一步提升國家形象與運動政策實施效益,彰顯政府支持運動發展之精神。
爰此,建請總統府研議於重大國家慶典活動流程提出表揚國際賽事體育選手之可行性評估及具體執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八)基於促進性別平等之國家政策目標,並參照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所提倡之性別平等精神,確保女性在公共事務中參與及決策比例,總統府於113年成立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其女性委員比率分別為28.6%、16.7%及37%,均尚未符行政院所推動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標準。
此況與我國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精神目標有所不符,亦未充分落實《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建議之40%性別比率目標,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更應主動參照國際趨勢及國內政策要求,衡平考量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率。爰此,建請總統府全面檢討現行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組成比例,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九)鑑於113年總統府原訂於4月4日舉辦兒童派對活動,因逢0403花蓮地震,為因應地震相關防救災事宜,決定取消辦理。為彰顯我國各級政府與總統府對於兒童之重視,彌補因前次活動取消後已報名卻未能參與兒少心情,並擴大對於花蓮受災兒童之關懷,建請總統府評估於114年擴大辦理相關活動,並於1個月內提供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沈發惠 吳思瑤
(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4年度編列預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此項下是否有包含AI使用規範之法制化建立,亦即,現行總統府內員工使用生成式AI是否設有限制及規定(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l參考指引」),不無疑問。職此,總統府應針對使用生成式Al訂定相關規範,以落實公務保密及個資保護。爰請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2億3,211萬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519萬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4,08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7%,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5,191千元編列預算519萬1千元。
經查113年度該項水電費預算數為4,087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5,191千元,共計增加1,104千元,增長幅度為27%。其中電費部分,111年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均為3,787千元,而114年電費部分則是編列4,871千元,增列1,084千元,增幅28.6%。
惟,依據行政院113年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電費預算3,787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4,083千元,超編78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足額電價漲幅超編788千元仍予以減列,期盼機關繼續共體時艱。
爰該項預算減列78萬8千元並凍結5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三)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4)資訊服務費8,607千元編列預算860萬7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998千元、112年度為7,337千元、113年度為7,834千元,本114年度增列773千元為8,607千元,增幅9.8%。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8,607千元,減列一成,減列86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共計8項,其中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共10項,其中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共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86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四)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汰換電話系統等費用編列預算496萬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費用汰換電話系統,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五)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219千元,編列預算621萬9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8,468千元、112年度為7,557千元、113年度為7,104千元,本114年度則為6,219千元。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至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6,21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2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合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62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六)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諮詢研究業務費用,計需23,853千元。編列預算2,385萬3千元。
經查,「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111年度為18,454千元,112年度為21,200千元、113年度稍減,預算數20,761千元。惟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3,853千元,增列3,092千元,成長15%。仔細閱讀預算書第25到27頁的預算說明,發現此項預算存有許多說明不清之處,例如委辦費180萬元就沒有專項說明,而是散落四處;而項目4:派員赴國內外重要國家安全機構及國內外智庫參與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3,185千元、項目5: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應變演習、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5,226千元。項目6: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568千元。項目7:派員參加國際組織重要會議、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094千元。到項目8: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475千元。上述這5項派員的費用合計是15,548千元,已超過國外旅費9,080千元與國內旅費1,098千元之總和10,178千元。其中是否有以「業務費」之名,行「國外旅費」之實,必須說明清楚。為撙節公帑支出,此項未說明理由與必要性的增列應予以刪除!此案應減列300萬元。
爰該項預算減列3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七)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385萬3千元,內容包含附表費用。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預算卻未敘明如何使用、亦無相關成果報告,完全無法檢驗預算執行成效,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八)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編列1,140千元,係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編列預算114萬元。
比對國安會114年度預算書第41頁「國家安全會議公務車輛明細表」可以得知,國安會上次汰換車輛係為108年4月。再比對國安會108年預算書第27頁得知,當年度汰換公務車5輛,經費4,740千元;再參照108年預算書第41頁「公務車輛明細表」,瞭解108年當年係汰換購於93年2月,使用已逾15年之久的公務車5輛,合先敘明。
回到國安會114年預算書上述車輛明細表,經查,本次欲汰換之副首長專用車係購於103年4月,使用至今約為10年左右;再查,同年度103年4月所購置之小客車共計三輛,除一輛作為副首長專用車要汰換外,其餘兩輛作為小客車卻仍繼續使用,並未列入汰換計畫。可見,103年所購置之車輛,雖已使用將近10年,但仍並未達到不堪使用的地步。有鑑於前次108年間汰換車輛係屬汰換使用已逾15年之車輛,此次欲汰換使用雖已10年但尚堪使用之副首長專用車,顯無立即之必要性。期盼國安會能共體時艱,撙節公帑支出,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節省開支,使政府有限預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因此本席提案減列114年度購車預算1,140千元。
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九)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編列預算114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實無必要另編列高額預算汰換2014年4月才購置之副首長專用車,爰提案減列1,140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2,737萬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第3項 國史館2億3,760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綜觀世界各國GLAM(美術館Gallery、圖書館Library、檔案館Archive、博物館Museum)典藏單位,均推動開放數位藏品多年,線上展覽早已成為大眾參與藝文的公共空間。
經查國際藝文線上平台Google Arts & Culture全球已逾2,000座文化館所加入,其中有關各國總統文物之相關館所,包括美國的傑拉德‧福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吉米‧卡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拉瑟福德‧伯查德‧黑斯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理查德‧尼克森圖書館和博物館、約翰‧F‧甘迺迪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以及巴西的普魯登特‧德‧莫賴斯博物館、阿根廷的多明哥‧福斯蒂諾‧薩米恩托博物館等,足顯見Google Arts & Culture已成為了解各國總統文物的入門管道。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賦予國史館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的重要任務,且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文物與檔案數位化作業,其作用不僅是保存文物,更有吸引民眾到館參觀史料文物,從中了解我國近代民主發展史之教育意義。
為使國際能進一步了解我國民主發展歷史,建請國史館應就「擴大總統副總統文物於國際之能見度」研擬數位典藏國際行銷方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二)為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保障文物之國有財產,立法院於106年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正案,107年並據以訂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以下簡稱「註銷辦法」),針對文物新增審鑑委員會審定及註銷作業流程。惟查,目前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庫存尚有1萬5,358件,上開文物是否具備重要歷史價值與教育意義而賡續典藏,或符合註銷之規定,其處理之準據及作業資訊未予充分公開;且該等具有「國有財產」屬性之文物後續之交付及銷毀等處理資訊未臻透明,於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維護及管理均有改善空間。諸如:
1.於庫存、典藏文物系統加註(或修正)欄位,記錄文物之品項及來源背景,例如捐贈者、使用者、取得方式(如贈送、購買、收藏)及相關歷史事件,讓來源資訊更清楚、透明;註銷清單並應考慮附加影像資料或原始資料檔案連結,以資稽核並昭公信。
2.補充物品故事,除基本來源資訊外,可簡要描述物品的歷史價值(如該帽子是否為總統曾戴過的物品)或其與重大事件的關聯性,增添物品的故事性與吸引力;並經由分級、分類之方式,逐步建立「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履歷制度。
3.註銷目錄清單應增加數位化連結,使用者點擊後跳轉至更詳細的來源資料頁面,以提升目錄的透明度,也能讓大眾更加直觀地了解物品來源,增加文物的教育意義與公開價值;另針對文物註銷後之處置應做更詳盡之說明,以及更加多元化之利用(目前註銷文物多數均採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另增加公益性質之轉贈)等。
針對如何落實「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及註銷辦法,就上開文物處理資訊之揭露予以改善,以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爰請國史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1,376萬8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12月26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247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7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編列預算126萬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罰金罰鍰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僅41萬5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51萬2千元,則114年度預估126萬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編列預算1,545萬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沒入及沒收財物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高達4億1,544萬8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445萬4千元,則114年度預估也僅有1,545萬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第3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萬8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6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3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3萬3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93萬2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55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96萬8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萬2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2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69萬3千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萬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28萬8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萬1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0萬1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萬元,照列。
第5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萬6千元,照列。
第5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6萬6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400萬8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7萬2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5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18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53萬4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7千元,照列。
第2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052萬2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高等法院3億6,804萬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94萬5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89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49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4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5,725萬4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1,326萬8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億7,776萬7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億6,59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1,847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702萬4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億9,878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910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6,243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878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1,174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2,060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2,208萬1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236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08萬6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139萬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萬4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787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962萬3千元,照列。
第4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34萬8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14萬6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萬9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4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8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2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萬8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萬9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萬6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2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4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萬6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萬1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5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6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萬8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0萬9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萬6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331萬4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65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8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4萬7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4萬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8萬4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2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29萬7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4萬7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6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萬5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807萬1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801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511萬5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576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62萬9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18萬9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46萬8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41萬5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696萬4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05萬6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51萬3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8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萬7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7萬6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17萬4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萬2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8萬1千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5萬9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萬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7萬1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萬1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41億4,947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億4,897萬1千元。
本項提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
查114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包含「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民事訴訟及調解業務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官人事制度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人力配置等事項經費」,惟上開出國地點與113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之「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重要司法及憲法議題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律扶助制度運作模式、刑事及少年量刑等重要議題」高度重複,如此複製貼上預算書,顯然不符合零基預算之原則。
尤有甚者,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與預算書編列根本不符,如112年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該次計畫未編列於112年之預算,而是事後變更計畫,以「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851,000元」、「大法官赴美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等99,670元」及「派員赴紐西蘭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等190,000元」等經費支應,司法院預算書隨便寫,錢拿到手想去哪就去哪,根本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
何況112年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花了納稅人114萬670元僅寫了28頁報告,內容無比空洞,有26頁是行程摘要,未來展望只有半頁,而且九天的行程竟然只有三天有公務。
有鑑於「派員出國計畫」成效不彰,已淪假考察真旅遊,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1.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16,000千元。2.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7,500千元。編列預算2,350萬元。
有鑑於近年國民對於司法普遍不信任瞭解程度也不高,如今年8月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除有高達84.2%的民眾不瞭解2016年至今政府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內容,還有近半49.2%的民眾不相信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此外,查司法院媒體宣導案多項與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司法院國民法官預算執行率低落,如112年僅為19.48%,且國民法官預估與實際案件量落差甚大,如112年預估案件數為305件,但實際收案數僅為108件,司法院連年砸大筆媒體宣傳預算毫無成效、浪費公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億3,475萬3千元。
司法院編列2,350萬辦理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及多媒體簡介等業務,金額之高,令人咋舌。作為司法機關,司法院應專注於提升司法公正性與效率,而非大量投入媒體宣傳。如此高額的宣傳經費,不僅偏離司法本務,亦難以說服民眾此類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司法院應以透明、公開的作為贏得社會信任,而非依賴高額的媒體宣傳來塑造形象。在司法改革進展有限、司法信任度仍需提升的背景下,這樣的支出更顯得不當,容易引發資源濫用的質疑。
建議刪減此項高額預算,將資源集中於改善司法效率與推動實質改革,以回應人民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待,避免浪費寶貴的公共資源。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四)司法院主要職責在於審判與司法行政,應專注於推動審判業務和提升審判品質,而傳遞法普教育屬於教育部及法務部等機關之主要職責,司法院投入高達新台幣750萬元資源辦理影音等法普教育,可能與現有法律教育資源重疊,造成資源分散或重複配置,且有超出司法機關核心職能之嫌,更容易導致司法資源分配失衡。為使司法院專注司法審判業務,避免司法資源過渡辦理法普教育,影響司法資源的專注性與效率,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法治教育影音等傳遞法普教育編列預算2,350萬元,爰減列該項預算3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862萬9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本年度水電費大幅暴增,跟上一年度1163萬相比,成長達60%。為落實節約能源、避免政府預算遭濫用,司法院應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管控水電用量,以減少非必要水電支出。
爰該項預算減列37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六)鑑於司法院憲法法庭近來部分裁判與民意相違或引起政治紛爭,違反權力分立,例如國會改革法案或死刑存廢判決,憲法訴訟審判對於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而在推動司法改革之重大政策上,成效不彰,例如國民法官制度花費鉅額資源,卻未臻人民期待;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及行為人有高度的正向滿意,惟轉介案件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再者,歷年有關民眾對於司法改革、法官表現、司法公正性之滿意度民意調查,均未達四成。而司法院卻未能提出具體的改革措施與時間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反映出司法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作為司法體系的最高領導階層,在改革上的行動力與決心不足,對於造成司法在民眾心中的不信賴,渠等人難辭其咎,有必要深切檢討改善。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有關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4人之業務費項下之特別費編列預算219萬元(院長每月按78,100元、副院長每月按44,200元、秘書長每月按39,700元、副秘書長每月按19,300元)因渠等執行不力,爰減列該項預算109萬5千元。且凍結109萬5千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樽節,「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有高達3億7,473萬3千元為業務費,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難以獲得應有之公平裁決,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司法院於第十一屆第二會期函請本院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該草案以專法形式變更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設置稅務審查官、賦予當事人及第三人協力義務、排除當事人及第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影響層面至深且遠。
然而,司法院雖於2024年8月12日舉辦公聽會,惟參與該公聽會73名代表僅有5名民間代表,且司法院未上網公開直播與會議紀錄,僅於會後發出新聞稿,淪為過水之政策宣導,甚至司法院悍然拒絕提供本院委員該草案研究制定委員會的討論紀錄,致使外界得知法案研修過程,更無從參與監督,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有鑑於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決議,要進行制度的檢討改進,以改善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具體工作條件,惟近年司法人員過勞情形仍屢見不鮮,甚至引發法官協會發起白花運動,司法院責無旁貸,應研擬具體精進及改善措施。
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33萬7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各項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司法院說明派員至大陸參加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議、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之緣由及詳細計畫。
爰凍結該項預算8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為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分列「01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04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義大利)」、「05大法官赴亞太地區考察(紐西蘭)」及「06派員赴義大利考察」等計劃,預計於114年8月至9月間派員出國,其中04、06案,因與01案所擬前往國家、計畫內容以及人員重疊性過高,可併行辦理,以節省人力及公帑。
另「05案大法官赴紐西蘭考察」,因涉及高額預算的國際考察,通常需要合理、正當的理由,並應顯著提升司法體系的效能。然而,紐西蘭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否具備參考價值恐有疑慮。本計畫容易被解讀為圖利部分大法官進行國際旅遊,這不僅浪費公帑,還會損害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上揭預算的使用應該經過更嚴謹的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及司法形象。爰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計畫經費10,283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且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司法院預計於114年8月至9月計畫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共9天、赴歐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共6天(擬前往義大利)、赴義大利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共6天。基於預計出訪國家及主題似有重複,而擬參訪之機關與人員又未見說明,爰減列該項預算23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有鑑於法院辦理強制處分之審核成效不彰,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縱放特定權貴,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3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然110及112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且112年度賸餘繳庫數高達2億2,878萬1千元,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3億250萬元之比重達75.63%,此情形若非執行率太低,就是預算編列過於粗糙,減列200萬,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六)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50千元,均屬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輛2,520千元及機車1輛130千元,合共如列數。編列預算265萬元。
經查此預算係為購置汰換兩輛首長專用車使用,經清點,司法院計有首長專用車16量以及副首長專用車1輛。自113年11月1日起,司法院共有7名首長出缺未補,考量車輛實際使用狀況,汰換兩輛首長公務車後,應尚有餘裕,且有多餘;故目前尚無購置車輛之必要,應予以刪除以樽節支出,節省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52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輛2,520千元及機車1輛130千元編列預算265萬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撙節,司法院規劃汰換之首長專用車購置年月為104年10月,距今僅10年仍可使用。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65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八)立法院多次提出決議、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須注意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本金補助過低,經費補助過高的問題,但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本年度預算數1,520,72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02,011千元。立法院要求司法院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應增加對本金的補助,以確保基金會長期運作的穩定性,而不是僅靠年年增加經費補助來應付基金會的日常運營需求。然而,司法院的預算編列似乎仍偏重於經費補助,忽視本金不足的問題,且對立法機關監督權的漠視,甚至與立法機關的期望背道而馳。基此,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林思銘
連署人: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一)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編列32萬元,凍結3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二)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7億0,112萬9千元,凍結2,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三)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466萬9千元,凍結54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四)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214萬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五)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7,362萬7千元,凍結1,472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六)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優遇大法官10人之年終工作獎金編列330萬5千元。
司法院為大法官編列的年終獎金高達330萬5千元,10位大法官平均每人領取33萬元,這相當於國人平均薪資中位數的半年薪水,遠超出社會大眾的期待。在國家財政壓力日益嚴峻的情況下,這樣的高額獎金編列,不僅浪費公帑,更無法獲得民意認同。
大法官肩負重大憲政責任,應以專業與公正回應社會需求,但近年來多項憲法判決卻屢遭民眾質疑,特別是在涉及應由人民決定的重大政治議題時,未能充分尊重民意,導致憲政信任危機。在此背景下,為大法官編列如此高額的年終獎金,既不符其貢獻表現,也無助於提升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優遇大法官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近年少年及家事司法案件如親密伴侶暴力、兒少不當對待、長者虐待、高齡化社會家事事件、離婚案件審判與處置、少年事件調查保護工作等案件與日俱增,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收案量年統計已從103年15萬件大幅增加至112年21萬件,少家司法面臨人力、空間、資源等巨大挑戰及困境,為保障兒少及弱勢社群權益及司法近用權,並切合社會脈絡及需求,且提升政府及司法效能,設置地區專業法院需求迫在眉睫。
查立法院於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並作成附帶決議略以: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應於2年內完成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惟自立法迄今,司法院僅於101年6月整併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應儘速辦理其他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計畫。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為關懷司法院所屬員工之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效能與滿意度,建立長期系統性支持服務,適時提供司法院所屬員工協助,司法院擬訂「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包含提供所屬機關員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500元之諮商補助,每人每年至多補助8次,惟各級法院適用補助對象略有差異,除法官人員外,其餘人員之適用標準不一,司法院應清查各級法院之適用對象及情形,並逐一要求各所屬機關落實其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
此外,司法院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請假依據為主觀感受,無需具體醫療證明。另應委託進行專業實證研究以擬定司法人員減壓對策,改善司法人員身心負擔。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億1,907萬2千元。
司法院為增加優秀檢辯學等法律人轉任專職法官,參考英、美、德等國法制,建立法官多元進用制度,盼吸納多元法律人才轉任,提升法官組成多元性、進用效率及品質,以符合社會需求,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程度,盼我國法官來源能以多元進用為主、考試進用為輔。
然自101年施行多元進用制度至112年期間,採多元進用之人數僅佔整體進用比率36%(326人),其中多為檢察官轉任(197人),且未有符合多元進用資格之學者願轉任專職法官,資深律師轉任意願亦低(30人),顯見未能符合多元進用之期待,且難以加速彌補審判人力缺口,司法院應檢討進用制度並提出改善方案。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萬3千元。
司法院自111年開始,每年派員出國計畫連續4年編列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然各年度出國報告中並未見任何赴法國考察之項目,且預算書中計畫內容每年皆相同。
司法院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編列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編列經費 |
85.1萬 |
85.1萬 |
86.4萬 |
95.8萬 |
另
,司法院每年出國預算表均列出13至15項計畫,然由各年度出國考察報告數量可見執行計畫數不到一半,似有預算編列過於粗糙之嫌。請司法院以多元化型態,策進及提升既有之國際交流模式,以發揮國外旅費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編列1億3,143萬5千元。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電腦及週邊設備汰購經費的編列上,費用高昂。113年度汰購經費已高達9,026萬2千元,而114年度竟增至1億3,143萬5千元,漲幅達45.6%。如此驚人的增幅,令人質疑是否存在過度汰換或不當支出。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確保資源分配符合效能需求。在財政壓力與社會對司法改革期待日益增強的背景下,將如此高額的經費用於非核心業務,無疑是對納稅人血汗錢的浪費。
建議司法院全面檢討汰購經費的編列合理性,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並將資源集中於司法效能提升與透明化改革,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展現公共機構應有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億2,493萬3千元。
各地方法院之民事事件新收案量逐年成長,已造成各地方法院之沈重負擔,其新收案件統計已自103年240萬件,大幅增加至112年314萬件,未結案件亦由13萬件增至27萬件。
查「民事訴訟法」110年1月修正通過之第249條略以: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然自110年3月至113年2月期間,濫訴駁回案件數僅288件,對比新收案件數量之懸殊,實難有效防杜民事個案濫訴問題,司法院應鼓勵承審法官強化審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以建構效能、精實之審判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之司法。
爰請司法院持續研議可行方案,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億2,493萬3千元。
為有效紓減訴訟來源,增進司法審判效能,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司法院於106年起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協助民眾以調解、調處、仲裁等訴訟外管道解決紛爭,鑑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逐步推動調解專法,規範調解定義、調解效力、調解程序及範圍等,加速推動調解機制,司法院應儘速提升調解委員之專業素養,改善法院調解品質,積極推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降低訴訟案件量並有效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7,362萬7千元。
鑑於司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收結情形」統計資料顯示,少年事件受理量近年整體緩慢下降,但單一事件平均耗費時間卻逐年提高,顯示少年事件處理難度提高,司法人員難以負荷。
司法院「透視司法工作」委託計畫案更指出,目前少年調查保護官工作包含深入家庭調查、保護少年、各類活動陪同及保護處分執行等,工作無所不包。但背後涉及的家庭及社會組織等問題複雜度高、每一案件可能涉及個案多、業務量龐大,難以維繫輔導品質。同時缺乏行政協助,需負責各單位協調及資源媒合,加劇少調保工作的執行困境。民間呼籲應增加人力,並達成調查及保護之妥適分工。
然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設有司法院人員1萬5,000人之員額高限。在現行113至115年員額配置規劃下,員額將於115年用盡,無從再增加人力緩解少年調查保護負擔,亟需修正方能解決司法人力不足之根本問題。
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研議解決方案,以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方式,妥善增補少年調查官及保護官人力,以落實妥善分工及提升輔導與少年調查保護工作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范 雲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預算1,134萬8千元。
為解決司法機關長期人力不足、司法過勞之現象,司法院於113年5月7日提出「建請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合理增加司法機關員額」書面報告,據司法院所提之迫切人力需求所述,法官人力尚缺499人,惟自103至112年間,法官增補人力加總為539名,平均每年增補僅約27名,且多採考試進用,且進用後須完成職前研習、候補及試署等養成訓練,時程約為8年,實難迅速增補以緩解司法院法官人力之迫切需求,司法院應提出具體之增補計畫與時程,衡量可行性與合理性,改善當前司法機關過勞問題,並兼顧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六)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民國108年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且司法院所頒「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以及國內相關研究,修復式對話對於被害人療癒傷害及行為少年人格矯治有其效果。惟經司法院統計108年5月至113年2月間辦理轉介少年修復式司法之件數僅114件,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少年事件而言,可謂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司法院歷年來推展修復式司法雖有多項措施,惟就轉介修復之案件數字而言,顯不成比例。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之宗旨,對於少年法庭轉介修復偏低之情形,司法院有必要檢討改善。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其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審議經費46萬1千元(出席費14萬4千元、一般事務費11萬7千元、國內旅費20萬元)。
1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原民中心),惟綜觀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民中心監管要求應具有文化敏感度,並考量原住民司法近用權及文化敏感度。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莊瑞雄
(十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265萬元。
司法院114年編列265萬元預算,汰購2台汽車及1台機車,機車單價高達13萬元,遠高於市場平均價格,令人質疑其合理性,應改採燃油機車。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審慎檢討車輛添購的必要性與經濟性,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展現司法機關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切實回應人民對公務機關精簡運作的期待。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億2,072萬2千元。
為提升國人對司法之信任,我國於109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於112年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法案件之特殊性,多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設計及高密度集中審理,實難吸引一般執業律師參與,且考量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被告,多數之社經地位難以負擔合乎市場行情之律師委任費用,而須仰賴法律扶助制度,然現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所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扶助律師之基本酬金仍偏低,與法扶律師為國民法官法案件所費心力難成正比,亦削弱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案件之意願,影響辯護量能及案件量刑標準。司法院應針對國民法官法案件參採刑事訴訟實務之操作現況,研擬相關制度配套,以利國民法官制度得以穩健推行。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二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69萬9千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793萬元,總額為1,862萬9千元,較113年度水電費預算1,163萬2千元增加699萬7千元,增幅高達六成雖係因新增(撥入)辦公室空間及配合電費調漲所致。有鑑於中央及地方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應融入淨零排放,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針對上述預算之編列情形,爰請司法院應確依撙節原則辦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惟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之編列,諸如規劃場次、預估成效、媒體廣告費用占比、推廣費等,以及推動對象等預算編列之情形,尚缺乏說明及對外公布執行成效之透明化機制。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二)司法院採用生成式AI(AIGC)技術協助撰寫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裁判草稿,以供法官製作裁判時參考,是司法數位化的重要進展。司法院也思考是否發展「民事交通損害賠償」、「消債更生、清算」等事件裁定草稿自動生成開發案。相關技術之發展,期許得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也能提升審判效率,然而,過程中仍需平衡技術應用與法治原則,確保公平與隱私。
司法院已積極推動「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發展人工智慧參考指引」,並定期追蹤檢討及評估參採情況。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指引之準備及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2024年6月26日,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在家事調解事件中的應用,邀請學者介紹AI輔助親權裁判預測系統並講授「AI科技於司法審判與家事調解上之應用」,共同探討AI科技在家事調解中的前沿應用,深入了解了如何利用AI技術預測親權裁判結果,並學習相關操作技能,該系統結合生成式AI進行分析與預測,幫助父母評估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提升調解效率,促進了司法與AI應用領域的跨界交流,成為人工智慧融入司法實務的重要示範但可能影響調解成效:
1.技術依賴與數位落差,當事人可能缺乏熟悉技術的能力,對系統的操作感到困難,且數位設備或網路連線的不足,會限制參與者的使用體驗。
2.溝通效果的限制,線上環境可能降低非語言訊息(如肢體語言和表情)的傳達,影響調解的情感共鳴與同理心,線上對話的冷感可能增加誤解或降低雙方的信任度。
3.安全性與隱私疑慮,數據儲存與線上傳輸存在隱私洩露的風險,調解過程中涉及的敏感資訊可能成為駭客攻擊的目標。
4.AI技術的限制,AI工具可能無法完全理解複雜的人際關係與文化背景,導致建議不夠精確或適當,預測結果可能過於依賴數據,忽略當事人動態或情感因素。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其技術限制與潛在風險,如何確保隱私和公平性,並補足人性化互動的不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四)立法院於99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附帶決議包含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家法院,惟查,現僅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前述附帶決議於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尚有差距。
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評估實務運作下,認為北部地區應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114年度規劃成立北部少年家事法院將會採租用方式,而地點位於交通樞紐處之台北市租金較為昂貴,徒增國庫負擔而未能敘明其選址之效益,考量少年及家事法院需長期發展,容待長遠規劃並妥善為成本效益分析,有效發揮出專業法院設置效益,爰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北部少年家事法院之規劃及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五)立法院100年6月三讀通過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係指規範法官多元進用的對象及資格條件,以廣納各類優秀人才,法官法三讀通過附帶決議,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制度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人數之比率,需降至20%以下。惟查,13年來之法官多元進用比率雖有提升,但113年法官進用總人數為79人,多元進用只占24人,與立法院(100年三讀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鎖定目標值仍有落差,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六)為落實全民對於司改政策之期待,司法院歷經多場法制研修會、說明會、公聽會、協商、模擬法庭及徵詢意見等程序,廣蒐社會各界建言,並經反覆論辯及修正,使多元經驗、觀念與價值,與法官專業知識會合,做成案件判決,顯示目前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制」已兼容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符合大多數民眾期待,也最合乎國情及法制土壤的制度。
經查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從110至114年所編列相關預算,其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10年38.01%、111年88.52%、112年19.48%、113年迄上半年為止僅只6.34%,執行率皆偏低。是否計畫規劃與準備不足需求估算偏差,未能準確預測資源需求或執行節奏?是否計畫內容模糊,未能清晰定義各階段的目標與執行內容?上開問題猶待司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105條第1項,於每年之評估報告中詳予分析說明。
針對「國民法官制」相關預算執行率及成效,司法院應檢討核實編列預算,並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七)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因應資訊的發展,司法院應逐年檢討數位政策,適時修正或納入新興計畫,以真正貼近使用者的需求,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司法院提出的數位政策,經審酌司法機關資訊環境的現況、服務對象的需求、資安問題日趨嚴重,以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等因素,司法院擬定「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及「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等四大目標、14項計畫。其中包含「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計畫」、「完善並法制化電子卷證系統」等計畫,完成聲請或起訴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的訴訟環境。惟其中電子訴訟服務平台運用,113年度截至6月底使用情形,民事訴訟0.96%、稅務行政訴訟11.15%、民事強制執行線上申請12.22%,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八)推動國民法官新制經費不貲,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4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億8,000萬元,宜本撙節原則檢討經費需求之合理性,並妥適控管相關預算之執行。
經查國民法官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司法院原預估每年有305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根據統計112年全國收案量僅108件,宣判共16件,實質結案13件;另有28件提出不希望國民法官參與的聲請,其中有13件被駁回,國民法官僅有8%的執行率未臻理想。
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宜依實需檢討核實編列;另111年度部分國民法官新制業務預算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為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宜審酌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司法官、書記官等工作過勞狀況頻出,司法業務負擔過重的問題,不僅造成司法人員工作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外,對於身心健康之影響,以及工作品質的維護,都會產生明顯的負面效應。
經查司法院主管114年度預算總員額雖較113年度增加228人,但關於法官預算員額卻僅增加21人,如此之人力配額,除對日益繁重的工作負擔,無法能有顯著的改善外,對於其他司法改革或是重大新興法案的推展,亦將無法有效因應。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如何更為合適之規劃與分配,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減輕法官等核心審判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提升業務執行之效率與品質。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經查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以解決被告逃匿問題,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年1月12日啟用,然至113年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所採購之各類科技監控設備共1,100套,設備使用率更僅5.18%,除未達預期之效益外,並已造成許多逃匿規避刑責之案件。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如何落實強化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除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並降低逃亡藏匿規避刑責之案件,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一)為因應全國少年及家事案件量上升,需提升少家司法之專業度,司法院於114年度預算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億4,380萬9千元籌備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於99年所通過之附帶決議。
司法院目前規劃北部少家法院將以租賃方式,設置中繼辦公室,惟法院所需租用空間較大,若需長期租用,每年租金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考量成立少家法院及規劃辦公廳舍皆須從長計議,且硬體設施遷建所需經費龐大,允宜詳加評估其成本及效益,規劃最妥適之方案,以發揮建置專業法院之最大效益。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億2,072萬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超過1億元,且有逐年遞增之趨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對經濟弱勢、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惟法扶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其自籌財源與政府捐助之金額差距甚大,每年收入有超過九成以上仰賴政府挹注,不利其業務長久運作。司法院允宜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開拓自有財源、研擬募款計畫,使其財務自主性能夠提升、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並合理調配其有限資源之運用,使法扶基金會得以永續經營,亦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
爰建請司法院督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法扶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三)因社會型態變遷,近年法院新收案件量不斷上升,令有限的司法資源及人力負擔沉重,尤其第一線處理業務的基層司法人員,亦長期處於高壓、高負荷、高工時的工作環境,113年更發生有書記官疑因過勞而不幸離世,顯示司法減壓工作尚需加強推動。
法院書記官負責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製作、卷宗整理等書面工作,經查113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錄取人數已達704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部分為435人),較前3年錄取人數更加提升,顯示人才流失嚴重、亟需增補,司法院允宜減輕書記官行政作業負擔、規劃合理業務量、研擬待遇調整,並詳加掌握各法院書記官之流動率,彙整其離職、遷調之原因並檢討改進,以改善書記官過勞之工作環境。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合理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四)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被告於行為時、審判時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法院不得對其科處死刑;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惟有學者專家指出,醫師執行受死刑能力之精神鑑定恐有違醫學倫理,且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2023年日內瓦宣言中均表明,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為落實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確保精神鑑定程序於各階段程序均得進行,請司法院就各法律規定通盤檢討有無修法必要,並與相關團體研商未來執行鑑定之程序。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五)國民法官新制於112年1月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近兩年。根據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112年所有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候選國民法官應到2,352人,實到候選國民法官卻僅有1,080人,到場率僅約46%,113年之到場率同樣低於五成,顯見多數國民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仍了解不足,或因其他因素而未能順利到場。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既為藉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則主管機關自應持續提升國民參審制度之認識、意願。
且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於115年1月1日起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而現行普通刑法及各特別刑法中所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擄人勒贖、強盜等保護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罪外,另有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同樣包含在內。惟查,過去實務上重大貪污犯罪之訴訟過程中,屢屢發生部分人民因不滿審理結果,對於法官是否遵守獨立審判原則有所懷疑。
請司法院明確規範國民法官的適格性,將不適合擔任重大矚目案件國民法官之情形,例如曾於司法機關禁制區內進行陳抗活動、就個案公開表達意見或透露心證,列入候選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或應迴避事由,避免國民法官反較職業法官更不受國民信任。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六)為解決萬年稅單問題、落實總額主義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等目的,司法院於113年10月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理,其中為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者權利,草案新設「稅務審查官」,其職能包含協助行政法院審查、核對帳簿憑證,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得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等。惟稅務審查官如係自各稅捐稽徵機關借調稅務人員,有無提供借調人員特別加給、本職機關是否獲得增補人力之補償機制等,皆影響借調人員及本職機關借調之意願。另外,為瞭解人民對於本案之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13年11月11日召開公聽會,部分與會人員對於稅務審查官之獨立性曾表示疑慮。為完善稅務事件之救濟程序,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度,爰請司法院於稅務事件救濟新制施行後提出報告說明稅務審查官之員額數、加給、成效、滿意度及案件折服率。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5,151萬9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6,996萬9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9,199萬4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8,347萬7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2,980萬6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1,665萬6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8,960萬6千元,照列。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1,946萬7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3億4,52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6,910萬9千元,凍結21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二)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891萬3千元,其中2,162萬5千元為「辦理科技監控等業務委外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年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落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該中心共採購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監控手機等1,100套監控設備,惟截至113年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案件僅78案,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使用效益顯不理想,允宜審酌司法人力負擔,請檢討科技設備監控執行狀況以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億0,702萬8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億0,612萬6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5,369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億0,787萬7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4億8,264萬9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億1,125萬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億0,233萬6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0,576萬4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億0,253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4,859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億9,152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億0,341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2,269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4,729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6億5,157萬2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2億4,184萬3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6,755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4,717萬6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億9,036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億1,831萬9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億2,345萬9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億8,809萬6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3,962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5,245萬2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億8,906萬5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506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1,695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774萬8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2.總支出:16億9,291萬4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451萬3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5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4項:
1.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法律服務中心114年度預算案「業務成本及管理費用」1,277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228萬4千元,增加49萬5千元(增幅4.03%);近年(108至112年度)原民中心准予扶助案件中,屬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介於30至102件,占比概呈下滑趨勢,恐不利發揮服務效能。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針對原民文化衝突案件近年占比概呈下滑趨勢,由108年之36.36%減少至112年之19.23%,減少17.13%之原因,以及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民中心,旨在協助調和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與國家法制之衝突,爰應落實優先承辦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功能,以期法扶資源合理分配及妥善運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2.司法院114年度編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收入、支出總額均為16億9,291萬4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均為16億4,423萬3千元增加4,868萬1千元(增幅2.96%)。自93年成立以來,秉持扶助弱勢精神,104年7月修正法律扶助法,以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並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恐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法扶基金會112年度准予扶助案件計5萬5,890件,須審查資力案件1萬6,458件,占29.45%,無須審查資力案件3萬9,432件,占70.55%;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類型,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1萬0,832件(占准予扶助案件之19.38%,以下同),消費者債務清理1萬0,254件(18.35%),原住民身分之強制辯護6,398件(11.45%),重罪強制辯護6,128件(10.96%),以及精神或心智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者之強制辯護或代理者4,555件(8.15%)等。其中部分適用無資力審查案件之涉案被告(如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等)並非顯無資力或弱勢者,於現行無資力審查制度不得拒絕其扶助之申請情況下,致各界對其作法是否完全符合法扶基金會扶助無資力及弱勢民眾之設立宗旨,仍有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
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對於政府有限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就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3.鑑於現行法律扶助申請案件量逐年攀升,顯見人民法律扶助之需求仍相當高,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盡可能提供弱勢者多元有效及時之法律扶助。惟近來有民眾反應有部分分會審查預約等待期過長,需要等候數週到將近1個月之久。為維護弱勢民眾訴訟平等權,爰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目前全國分會預約等待期狀況,等待期應2週內為原則。倘申請人符合扶助資格,因特殊情況下,法律扶助基金會無法順利派案指定律師協助申請人,應研議以補助申請人等同額酬金自聘律師。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扶助律師酬金自93年成立起,即為1個基數1千元,迄今僅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調整為1個基數2千元,其餘案件酬金基數金額20年來並無提升。律師酬金應該因應物價指數予以適當調整(依據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統計表,93年物價指數為82.84,112年已增至105.51)。爰此,要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調升律師酬金,幅度不得低於上述物價指數比例,且每3年依據物價指數檢討律師酬金額度。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沈發惠 陳 瑩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鍾召集委員佳濱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認,先確認議事錄,請問各位,對於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那我們議事錄就確定。
好,本次議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分別排定:繼續處理司法院預算解凍案及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在進行預算解凍案之處理。本次議程報告事項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前經113年5月9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本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處理,決定:均另定期繼續處理。再經院會交付司法院為更正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來函,爰列入本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二案,於今日繼續處理,處理前請議事人員先宣讀報告事項第二案之更正函,請宣讀。
二、司法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三)、(四)、(六)、(七十八)及(七十九)更正之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我們依序處理報告事項各案,先處理第二案司法院更正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來函;本函更正函於備查後,再配合後續第三至七案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依序進行處理,第二案之來函決定:准予備查。接著請參閱第二案來函之更正內容,我們處理報告事項第三至七案。
好,我們現在處理報告事項的第三至七案所列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案。報告事項第三至七案,前於本屆第1會期本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入議程報告後,決定:均另定期繼續處理。
現經本日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來函更正書面報告,作如下決定:報告事項第三至七案經更正後,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請問有無異議?
黃委員國昌:有,有異議。
主席:好,請,來。
黃委員國昌:第一個,請司法院先說明一下,今天是12月30號嘛!明天是12月31號,所以是今天解凍,明天全部把它執行完畢,是這樣嗎?在12月30號的時候排這個預算解凍案讓我覺得非常困惑啊!現在司法院對於這些被凍起來沒有花的錢已經全部蓄勢待發,今天解凍完畢,明天趁年底12月31號一次把它全部執行完,是這樣嗎?請司法院說明。
主席:好,謝謝黃委員。待會司法院王副秘書長、可能我們會計處楊處長要做說明,政府預算在年度將屆滿之前,我們預算如果解凍後應如何處理,請機關代表說明,請。
王副秘書長梅英:首先我們感謝……還是先跟大家致早安,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我們首先還是感謝大院貴委員會安排本院報告本年度的預算解凍案,今天的排程雖然說是排在12月30號,但是本院還是會配合,就是儘量執行這6個預算案。
主席:好,謝謝,那麼接下來……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啦,我聽不懂。
主席:主席要說明排今天議程的問題……
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可以繼續詢問嗎?
主席:主席在做說明。
黃委員國昌:好,讓你先說明。
主席:主席說明不需要委員同意啦!主席跟委員會說明,今天的議程有一個是我們行政法院組織法,由於過去委員會在對於前一年度對今年度所做的各種預算凍結案都設有解凍條件,委員會必須在解凍條件屆滿後、滿足後,我們才能排議程,本日的議程原訂的輪值召委是吳宗憲吳召委,因為他個人有些情況,在上週電話跟本席商議,希望本週的週一跟週四能夠跟我做對調,用下週的議程來做對調,由於事出突然,所以跟委員說明,因為吳召委未及能在上週四之前將本週的議程排定,本席在上週五接續之後就緊急地就目前委員會尚待處理的法案、預算案進行排審,目前我們今天排審的是行政法院組織法。
另外由於在上會期我們在司法院的相關預算解凍案未能審議完竣,所以我們做這樣,今天雖然是12月30號,我們還是有義務就未審竣的預算案或法案來進行審竣,接下來請……我這邊指名,由會計處處長來說明行政機關該年度的預算,如果到像今天12月30號解凍之後,不管是司法院還是其他行政機關,這些預算解凍案在處理上,譬如說明天、後天、明年未執行完畢者,明年可否繼續執行?請楊處長做說明。
楊處長順成:報告,關於今年度的預算如果今年執行不了,要到明年的話,除非有契約合約的部分才能夠繼續執行,不然的話可能就是去解繳國庫。因為今天有5個是書面報告,一個是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所以說在這部分的話,我們如果整個備查還有經同意之後,我們會針對我們的東西,我們就儘量去將它整個預算去執行。
主席:我想楊處長在這個職務上擔任很久了,你可能比較謹慎,主席這邊請教三個問題,第一,如果這筆預算凍結之前已經有部分是可以執行的,比如說採購案,有的採購案因為預算凍結部分只能做部分的發包執行,後續凍結的部分以後續擴充採購來訂定條件,訂定條件的時候,一旦條件滿足,比如說解凍了,後續擴充在契約上就自然地進行後續擴充,這是採購法上的規定,是否有這樣的適用?今天如列的各預算解凍案有沒有這個情況?這是第一種情況,就是這個凍結的部分預算在先前已經就可支用的部分先進行發包採購,但是設有條件的後續擴充,如果今天解凍了,就滿足了後續擴充的條件,該標案就可以繼續依金額來執行,這是第一種。第二種,因為來不及做招標採購作業,或者將執行的事務已經屆期了,沒有執行的必要了,就是您說的就是解繳國庫。第三種,因為仍未能執行者認有必要的時候要做預算保留,保留的程序為何、明年可不可以視同保留後繼續支用?請針對這三種情況跟今天的個案說明。
楊處長順成:如果契約裡面已經有擴充的話……
主席:不要說如果,今天的部分有沒有主席講的這三種情況,你們案子一個、一個說明,哪一個案子什麼情況、後續怎麼處理,請說明。
楊處長順成:因為有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的就是電腦的部分,電腦的部分可能要查一下我們整個契約訂定的情形是怎麼樣,我們就是依照整個合約來辦理。另外,因為今天已經30號,如果必須要訂定契約、合約的話,可能就會來不及。
主席:謝謝楊處長的說明。跟委員會說明,目前我們在進行的是報告事項的第三案至第七案,第三案到第七案是查照案,即已經解凍就查照了,就是我們就照收了。可能剛剛所垂詢的問題,跟剛剛處長所說的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案的內容就是第4款第1項的決議(一)的預算凍結的書面報告,遇到今天如果委員會同意解凍後,才會有後續的情況,其他的都是查照案。換言之,這個查照案跟第三案到第七案的執行狀況並無影響預算執行的關聯,跟委員會做說明。現在請問委員會還有什麼對於第三案到第七案的查照案有意見?
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上一次,這個解凍案之前就排過了,排過了以後就是不同意,所以才沒有解凍嘛!查一下上次立法院公報紀錄就很清楚了。今天要解凍的每一個案子,上一次排解凍案的時候,我全部都有表示意見,我全部都有表示意見!上一次開會的時候,就是委員會沒有同意,所以沒有辦法解凍,不是說你送來本委員會,我們沒有其他的選擇就要通過,沒這回事啊!沒這回事啊!如果這個邏輯成立的話,上一次排委員會的時候就通過啦!怎麼會上次排委員會的時候沒有通過,然後這一次排委員會的時候,想要把它解釋成這只是查照,送來不用經過本委員會同意,然後就一定可以過?恐怕事情不是這個樣子吧?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上次就解凍啦!今天還排什麼?就是上次沒有過嘛!今天才會排嘛!
第二個,就像我剛剛講的,12月30號,今天解凍了,請問你們要做什麼?剛剛司法院的代表是說:「我們盡力來執行。」這種抽象的語言,對不起!我聽不懂,這種抽象的語言,我完全聽不懂,什麼叫做你們盡力來執行?趁明天12月31號趕快把錢花一花嗎?如果運作到12月30號,這些經費沒有解凍,到目前為止,看起來對司法院的運作沒有什麼影響啊!運作到今天都還運作得非常好,我們今天解凍給司法院的是什麼?把這些錢趕快在明天12月31號全部花一花,沒有這樣子的事情啦!國家的經費不是這樣使用的,我明確的表達剛剛所講的那些解凍案,我全部都反對。
主席:請機關代表聽清楚,我們今天剛剛已經處理了今天的第三案至第七案的更正,至於更正的內容為何、是否更正之後還存在剛剛委員所垂詢,如果今天查照沒有通過是否會涉及到這些更正後金額的後續執行,聽清楚了沒有?我再講一次,待會我會分別請機關代表就第三案,請看第7頁、第四案第11頁、第五案第31頁、第六案第35頁、第七案第41頁,由於今天司法院先來了一個對這第三案到第七案內容的更正,換言之,今天查照案的內容跟上次因為沒有得到委員會的共識,所以我們就另定期審議,跟上次的內容是有別的,待會請機關代表分別就後來更正後,我們委員會已經同意查照的部分來說明,因為剛剛委員在垂詢的是上次這幾個案子的內容,委員會沒有完成查照,委員會當然在送備查的過程中委員有意見,我們當然還不能視為通過,經過這段時間之後,今天是113年的倒數第二天了,這些預算的執行情況是否在你們司法院送來更正之後,今天的查照無論處理的是通過,還是不予同意,在後續的執行上,要繼續處理會有什麼影響,請機關代表分別就這5個案子來做說明。跟委員會提醒一下,我們現在處理的這5個案子跟上次處理的時候,內容上已經更正了,謝謝。
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我說明一下,上一次提出來的報告沒有經過同意,所以沒有解凍,這是上次的狀態。今天所提出來的更正報告到此時此刻為止,我們也沒有同意,我剛剛已經明確的表達異議了。我再說一次,今天是12月30號,今天解凍的意義何在?請司法院說清楚,今天解凍了,把這些錢在明天12月31號趕快拿去花一花嗎?這是我的問題。今天更正的報告,我再強調一次,我不同意、我不同意解凍,除非司法院講得很清楚──今天解凍完了,這些錢明天12月31號要拿去幹什麼;更不要講,我先不要講實質的內容,講實質的內容,所謂的更正報告到底更正了什麼?全部都在寫作文嘛!你寫這種作文式的文章來要我們解凍,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嗎?
主席:因為委員有很明確的表達他的立場跟要求,接下來,主席這邊就依案來逐一處理,我在處理的時候,請機關代表做說明,我們現在先進行第三案,請看第7頁,請機關代表說明第7頁更正內容為何,接下來說明完後,本席就處理。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主席,如果主席同意的話,因為這涉及各業務廳,是不是請主管廳來說明?謝謝。
主席:好,現在第三案到第七案,請每一個負責的部門簡短說明你們更正的內容為何即可,因為這些案子委員會上次都已經看過了,那更正的內容,大家同意就備查;如果不同意,我們就另定期擇期審議,謝謝。
第三案找好了沒有?請說明。
何處長君豪:資訊處報告,第三案的部分就是因為WiFi的問題,上次我有提過這個部分不會是一個普遍的現象,我們今天……
主席:你們更正了什麼?
何處長君豪:我們全部把它盤點了。
主席:好,就更正的部分做說明。
何處長君豪:盤點就是一個表格,原來的頻寬是多少,增加以後的頻寬是多少,我們基本上因為每一個機關的屬性不太一樣,譬如說,有的在最高法院,有的在各法院,我們已經把所有的表格全部列上去了,事實上這次我們把內部評估的全部直接寫在上面,所以它裡面沒有形容詞,全部是一個數字,到目前為止因為有執行大概一半,就是有建置到一半,如果需要細部資料,還可以再提供……
主席:好!你那個麥克風好像聲音很小。
何處長君豪:我們已經有建置到一半,另外就是說,因為上次我有提到過,當初在預算凍結的時候並不是針對這項去凍結,如果我們完全都不執行這一項的話,我覺得這樣不合理,因為等於說跟國會承諾的事情做不到,所以我們這一項是把原來的那個經費照常支用,因為它並不是凍結原來買WiFi的預算,而是凍結到別的地方去,如果今天這個解凍的時候,有一些科目可能必須要變更,因為我們事實上是有一些開口合約存在的,譬如說我們減買了一些筆電,因為這些比較沒有當務之急,我們減買了,如果這一項通過以後,我們必須變更科目,然後快速的執行,有沒有辦法在兩天裡面,這個我們不曉得,這個行政程序我們必須回去再研究,這個報告是完全有數字做依據,如果細部想知道哪幾家法院建好的,我們會請同仁再提供出來,以上。
主席:好,謝謝。剛剛是資訊處何處長的說明,請委員會看到第10頁,剛剛何處長所提的是第10頁的附表一,這是第一個要跟委員會做說明的。第二個,上次不同意解凍並不是不同意執行附表一的內容,而是以附表一的內容未完備為由,對於上位的科目預算進行凍結,所以目前委員會所不同意解凍的預算跟附表一的執行內容不是直接相關。換言之,不管今天的預算有沒有解凍,附表一的內容都持續依原計畫在執行當中。今天處長提出附表一的說明,是針對上次委員會的質疑,他將內容具體呈現。第三個部分,如果今天這個解凍案沒有經委員會同意,受到影響的不是這一個項目的執行內容,是目前已經執行項目跟未執行預算之間的一些帳目上的調整,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好,這個帳目上的調整,待會我們請委員再表示意見。
請會計處長要趕快的去思考一下,因為還是要強調一下,委員會所做的不同意解凍,設定的條件未必是該筆凍結預算執行的對象,而是我們要求對於某執行內容提供說明後,才同意對整筆預算的凍結部分進行後續的處理,解凍不解凍的結果,影響所及是指尚未執行的內容哪些就無法執行,還是整個執行中該執行的都做了,因為預算編列不見得百分之百執行的,那麼這個解凍或不解凍影不影響到12月30日之前已執行的各項計畫,處長有聽懂了喔?好。
我們繼續來請教委員會,第10頁上次要求提供的書面內容是否足夠?
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程序上先請教主席,第一個,我們第一案是……
主席:第三案。
黃委員國昌:沒有,對不起,所以我才說我程序上先請教。第一案是要處理還是不要處理?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的是報告事項的第三案、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由於委員會有委員意見,我們就依序以逐案處理的方式來徵詢委員的意見,前面的兩個部分已經處理完畢了。
黃委員國昌:所謂前面兩個處理完畢指的是什麼?
主席: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議事錄已確認;上次更正之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這也已經通過了。
黃委員國昌:所謂上次更正的書面報告請查照指的是哪些案子?
主席:就是目前我們看到的第三案到第七案的這些書面內容,因為他上次送到委員會的內容跟今天送來的內容不一樣。
黃委員國昌:是。
主席:上次送來的第三案到第七案的內容,經委員會有意見,要求他們做一些調整,像今天送來的第三案大家所看到的附表,就是上次處理的這個查照案所不同的,所以剛剛處長已經說明了,他們所提第10頁的附表內容就是針對上次委員會垂詢的部分做了補充,請委員會了解。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送來補充資料以後,不需要經過我們同意就算已經踐行完畢了嗎?這是我的問題。
主席:送來補充更正內容,在前面的查照案,剛剛表示已經同意了,委員會已經同意了,現在……
黃委員國昌: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委員會什麼時候表示同意的?
主席:剛剛唸過了啊!
黃委員國昌:對啊,我表示異議了啊!
主席:沒有,表示異議都是在我問第三案到第七案的查照案是否同意……
黃委員國昌:沒有、沒有、沒有!前面剛剛在唸的時候,我已經很清楚的表達異議了,那不是主席唸過就直接算通過耶!可以把剛剛會議的影音全部調出來看,我從頭異議到尾耶!
主席:那個……我們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昌:可以這樣用混的喔?
主席:請注意用詞!
黃委員國昌:是!
主席:主席說的在這邊,請印給大家看。
黃委員國昌:我剛剛已經說了,我異議了!
主席:你異議的時候已經在處理第三案到第七案了。
黃委員國昌:所以嘛!
主席:對嘛!
黃委員國昌:剛剛就是主席自己坐在主席臺上面唸過就算了嘛!
主席:唸過之後,委員會沒有異議才會通過的。
黃委員國昌:我有異議啊!
主席:你異議的時候已經在處理第三案到第七案了,請委員尊重你自己啊!
黃委員國昌:請主席尊重你自己啦!我從頭到尾都在異議!
主席:你回去看看你剛剛在那邊是什麼時候講什麼話!
休息!
黃委員國昌:……你去看看我講什麼話!
主席:休息啦!
休息(9時31分)
繼續開會(9時37分)
主席:我們委員會休息到10點半,我們調錄影帶把逐字稿整理出來,休息到10點半。
休息(9時37分)
繼續開會(10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跟委員會做說明,現在委員會各委員桌上有放一張剛剛開會的逐字稿,剛剛經主席這邊對應我們議事人員提供的裁示參考內容去對照之後,是均與參考內容一致。我在這裡跟委員做說明,在議事上,主席所為的宣告未必要以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前提,有些我們循例會徵詢會眾的意見,比如說議事錄的確認,但是如果現場有徵詢無表達,我們就會做宣告。剛剛的部分,我們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今天有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報告事項當中除第三案到第七案是上次委員會處理報告事項內容時委員會有意見的,所以另定期處理,至於第二案的內容是送交第三到七案以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的更正資料,因此主席在處理上就是決定准予備查。但是既然委員會在後續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的討論當中,覺得對第二案的更正資料內容有意見,雖然當下並無人表達異議,但主席這邊也可以接受以復議的方式,重新徵詢對今日報告事項第二案到第七案的處理方式,我們委員會的意見,剛剛有委員表達對第二案的准予備查有不同意見,我們做復議的處理。
請問在場委員,對於第二案准予備查是否同意?
黃委員國昌:不同意!
主席:好,不同意。
其他委員是否也接受報告事項第二案不予備查的決定?如果委員會覺得我們第二案就不予備查,接下來我先做說明,再請我們的機關代表做說明。
在這裡也要跟機關代表做一個提醒,因為你們送來的第二案要求查照的更正內容,包括了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的,以及跨到了討論事項第一案,在性質上呢,跟委員會的大家報告一下,委員會承院會之命進行受理報告事項跟討論事項,由於報告事項查照案的性質係院會交定,委員會無權變更它的性質,也就是我們另定期處理,但不會移列為討論案。再說明一次,今天經院會送交本委員會處理的查照案,我們委員會只能接受院會指定的性質。
至於後面的討論事項,院會交付我們進行的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包括討論事項第一案是凍結預算案,另外一個是行政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修正案,這個在討論事項的時候我們再處理。我現在還是要告訴司法院,你們送來的第二案的查照內容涵蓋了兩包,一包是三到七案報告事項查照案的更新內容,另一包是討論事項第一案的更新內容。因為現在委員會已經不接受你們第二案的更新內容,請問,待會如果要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時,你們有沒有要繼續將更新內容交給本委員會作為審查時的參酌?了解嗎?
王副秘書長梅英:決議(一)嗎?討論事項一?
主席:目前我們是在進行報告事項第二案的查照案,第二案已經有委員會的委員認為不予查照,那當然接下來我們就不能夠把它當作是你們送來的更新資料。由於你們送來的更新資料有涵攝到後面討論事項的第一案,如果這個部分我們通通不接受、不處理,那待會要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的時候就沒有更新資料了。
所以我現在就現場處理並詢問機關代表,你們要不要把第二案查照案的更新資料中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的內容提出來,請我們委員會表達意見?
王副秘書長梅英:要。
主席:要。好,那麼待會主席會跟委員會了解一下,待會你們在報告第二案更新內容的時候,請你們告訴我們哪些是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七案的內容,那些我們就不接受了;哪一個是討論事項第一案的內容,這樣委員會才有辦法根據你們送來的資料進行後續的處理。
好,請問是誰要來幫我們做這個報告?剛剛因為第三案的部分已經說明了,接下來依序請第四案、第五案、第六案、第七案以及報告事項第一案相關內容更新的業務部門主管告訴委員會,到底你們更新哪些資料。雖然第三案到第七案的部分委員會已經不受理了,但是還是讓大家知道一下。謝謝。
莊委員瑞雄:等一下、等一下。主席,我請教一下,我剛剛在別的委員會,我看了一下我手上這一張是早上的,是不是?這張你說主席9點……
主席:你是說逐字稿,是不是?
莊委員瑞雄:對。
主席:逐字稿是因為剛剛有委員會的委員表達,對於主席在處理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的程序上,認為報告事項第二案准予備查的部分,沒有留予委員會表達不同意見的機會,剛剛主席已經根據復議的程序,重新提交給委員會表示意見了。接下來就是報告事項第二案不同意查照,因為第二案的內容全部是針對我們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所涉及到的內容的更新,以及討論事項第一案討論事項內容的更新,現在因為如果我們決定第二案的查照案不受理,那會影響到後續討論事項的進行,所以我現在請機關代表分別就報告事項第二案送請查照的更新內容,逐一跟委員會說明是更新哪一個案的會議資料內容。
莊委員瑞雄:這樣我知道了,第二案的部分就是在說明第三案到第七案嘛,所以今天的案子,就是全部都還沒有確定就對了?
主席:我們……
莊委員瑞雄:因為黃國昌委員這邊有異議嘛。
主席:所以目前我們在準備接下來要進行的是第三案到第七案,剛剛第三案好像已經……算不算處理了?還沒有,等於三到七還沒處理啦。
莊委員瑞雄:好,這樣我聽懂了,OK。
主席:接下來請機關代表分別就報告事項第二案更新資料的內容,涉及到後續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七案以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的相關部分請說明,因為剛剛第三案的部分,資訊處處長已經說明了,我們現在就請第四案的機關代表來做說明。
李廳長釱任: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刑事廳的部分我在這邊補充報告,有關於第四案的部分,提案41有關於檢辯實力落差的問題,我們在新的報告裡面也新增了法扶基金會對酬金折算基準從1,500元調整為2,000元的說明;第二個,增加法扶基金會預計在114年成立專職律師刑事辯護中心的一些說明資料;第三點,我們新增了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的進修課程的辦理情形。另外,提案45有關於卷證不併送的部分,我們的內容並沒有做太大的變動。對於提案49有關於營業秘密的部分,我們新增的主要內容是,新增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以及一般民眾對緩和評議秘密的意見傾向。它的意見傾向是他們認為,如果透過充分的、自由的評論跟法官的一些釋疑,這時候就可以避免一些評議的偏見或是不當的評議內容。另外第二點,我們新增了成效評估委員會就評議秘密有一些相關的規範,委員當時認為不需要再做放寬,應該要嚴守評議秘密這部分。
報告事項第七案的部分,我們新增的報告是新增了法扶基金會對酬金折算標準的一些調整,從1,500元調整為2,000元的相關說明,另外包括新增了辯護人工作坊以及相關培訓計畫的一些課程活動情形。另外增加了法扶基金會預計在114年成立專職律師刑事辯護中心的一些說明。另外第四,我們新增了招聘約聘辯護人11位以及分發前的一些說明。
有關於報告事項第六案的部分,我們又增加了一些相關的數據,就是辦理科技監控的一些相關數據跟教育訓練的一些情形。以上。
主席:好,謝謝廳長。廳長,沒想到第四案到第七案都是您的業管範圍?因為你唸得好快,我來不及跟委員會提示,第四案……
李廳長釱任:四、六、七。
主席:你是一口氣講四、六、七案喔?
李廳長釱任:是。
主席:我是先請你做第四案的報告。跟委員會說明,剛剛李廳長所說明的,請大家翻閱今天發的報紙顏色的這一份資料的第11頁司法院的書面報告,內容就是關於國民法官制度等等的相關內容,其中一共從第12、13、14、15到17頁,這是屬於第四案的內容。有關第四案的內容,因為這些內容都是本次送交給本委員會,作為處理報告事項第四案時所使用的,我們就全部視為是新增資料。
我還是先逐一地詢問委員會,第四案新增送來的第11頁到17頁的內容,它講的是國民法官制度推行中需要解凍預算150萬所據以描述的事由,我們如果不予接受,我們待會處理第四案就是回到我們委員會上次他們所提供的資料來處理。好,來,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針對司法院113年度預算凍結案的摘要報告,摘要報告的最後說,所列6項凍結案敬請惠予同意解凍,這是司法院今天到本司法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訴求。我先表明我的立場,針對所列6項凍結案,本人不同意解凍。本人不同意解凍,我再說明一次。今天是12月30號,今天解凍你是打算明天把錢全部都花了嗎?今天解凍這個事情有什麼意義?我為了節省時間,我第一輪的話就先講到這裡,你要每一案細緻地來進行討論也沒有關係。
我特別提醒司法院,國民法官的制度花了全體納稅人多少錢?從一開始推動到現在,花了全體納稅人多少錢?結果都在辦一些什麼案子?上一次針對國民法官的制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吳宗憲委員非常用心地辦了考察,我一般是不太參加考察的,但如果有牽涉到重要政策議題的考察我會參加,那天我在考察的時候已經跟司法院說得很清楚了,你們過去這幾年國民法官的制度花了多少錢?結果做出來的樣子、處理的案子是哪些類型的案子?我希望司法院澈底地、冷靜地回去檢討。
主席:好,謝謝黃委員的指教。剛剛黃委員也就本案第三案到第七案全部的報告事項查照案做了要求,機關代表可以分別就通案說明這些解凍案如果委員會完成解凍或不完成解凍,後續機關會如何處理,進行一個概要式的說明,然後再請李廳長就第四案的部分,如果150萬解凍或未解凍後續會進行預算執行的方法跟方式是什麼,分別作說明。
先請副秘書長就全部作概括性的說明。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關於預算這個部分,我請會計處長作整個概括的回答,可以嗎?
主席:請處長說明。
楊處長順成:報告委員會,關於整個預算的執行,如果解凍之後,我們如果能夠執行的、如果能夠依照合約的部分,或者是我們已經在處理當中的部分、能夠付款的部分,我們就直接依程序去支用;如果未能及時支用,或者是沒有辦法支用的話,我們就是解繳國庫,會這樣子處理。
主席:好!第三案到第七案的查照案如果未獲委員會接受,你們對於這些打算解凍而未能解凍的就是解繳國庫嘛!如果解凍了,能夠執行的就執行,不能執行的也是解繳國庫,是這樣的意思嗎?
接下來李廳長,請問第四案的部分,你們這裡是凍結150萬,剛剛有委員對國民法官相關的業務推動有一些看法,這150萬解凍或未能解凍對你們後續執行上產生的實況推演是什麼?請說明。
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垂詢。有關國民法官預算的部分,對於這150萬的解凍,我們尊重院方的決定,我們當時受到凍結之後就沒有去動支,所以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動支,如果剩下這兩天真的沒辦法執行的話,我們就會解繳國庫。以上。
主席:跟委員報告,第四案的部分以及第六案跟第七案,第六案是在第35頁,第35頁是凍結100萬,目前剛剛刑事廳長已經說明了關於刑事科技設備監控的內容,請問委員,對於剛剛李廳長就報告事項第六案的內容……
對不起,因為我現在手頭上只有本次更新的資料,所以我也無法就上次提供的資料來詢問,委員們看的也都是今天更新的資料,更新的資料內容在第六案的部分是在第37頁,是在表達這是做科技監控設備的採購跟執行,有沒有委員要就這個部分不明白的地方詢問李廳長?
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其實剛剛聽會計處處長的談話,我是想說可不可以請處長就直接很清楚地告訴我們,接下來這幾案有哪一個是已經簽約了?或者是,如果完全都沒有任何採購或是做其他簽約的這些活動和事情的話,是不是就代表這些錢都是被凍在那裡的,所以完全沒有使用嘛?就算是我們今天解凍了,明天也一定來不及,就是一定會解繳國庫,可不可請處長回答?
主席:謝謝翁委員。因為現在翁委員談的是報告事項第……
翁委員曉玲:就是剛剛一開始會計處處長有就整體來講,可是剛剛我其實就想問這個問題,後來這個是……
主席:李廳長。
翁委員曉玲:李廳長說,其實國民法官這個事情,他根本沒有做,對不對?接下來這個科技設備的部分有採購嗎?李廳長是不是也說沒有採購?
主席:現在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進行第六案,我們是要瞭解目前第六案所謂科技監控設備凍結100萬的影響跟後續解不解凍的差別,待會看是廳長還是處長要回答委員的詢問?像科技監控設備就是電子腳鐐,如果電子腳鐐是目前在執行中的監控,如果少了這100萬,會不會有人的電子腳鐐就沒電了、跑掉了?還是說沒有這100萬,還是可以有效地監控目前或交保在外,用電子腳鐐監控相關案件的被告或嫌疑人?請具體說明。是要廳長說明還是處長說明?
翁委員曉玲:是兩位都需要吧!
主席:那先請廳長,再請處長。
李廳長釱任:謝謝委員的詢問。有關科技監控的部分,科技監控設備的執行、科控中心相關的執行預算,包括設備預算的部分,是分別編列在高等法院的。
翁委員曉玲:是。
李廳長釱任:它們是高檢署負責執行的,我們刑事廳的部分,負責教育訓練而已,所以這部分……我們當時也是尊重委員會這邊的決議,所以沒有動支相關的經費。
翁委員曉玲:所以刑事廳這邊只是做教育訓練嘛!但現在也來不及做教育訓練了嘛!
李廳長釱任:我們也有做,因為凍結100萬,我們就是規模變得比較小。
翁委員曉玲:但是接下來……
李廳長釱任:我們辦了3次的教育訓練,大概有三百多人來參加,我們預計明年度還會繼續做教育訓練。以上。
翁委員曉玲:好,瞭解。那處長這邊可不可以……
主席:處長請。
楊處長順成:關於那部分,因為我們要看一些有開口合約的,就是依照原簽定的合約去執行,所以原則上如果依照我們那個時候立法院的決議,我們很多東西都沒有簽約,但是有一些部分,如果可以沿用原有契約的部分,我們就會照原契約去執行;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不會去做。
主席:處長請坐。翁委員請。
翁委員曉玲:現在這幾案,基本上都沒有簽約嘛!瞭解了。
主席:接下來第七案的部分,請委員看到第41頁,第41頁是關於「一般行政」凍結50萬,如何提高執業律師及法扶律師對國民法官法的接案意願。這個部分,剛剛李廳長也說明了,是不是委員對這部分的內容……因為目前我們委員會不接受他們所提供最新的從第41頁到第47頁的內容,所以如果有不明白的部分,可以馬上提出來。如果沒有的話,第七案已經講完了,我剛剛講的是第四案、第六案、第七案,第五案是哪一位的業管?第五案是在第31頁,第31頁裡面寫的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凍結50萬的內容,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機關代表是哪一位?是由法扶的周執行長嗎?是哪一位廳長?高廳長,謝謝。
高廳長請說明。
高廳長玉舜:主席、各位委員好,我是司法行政廳廳長高玉舜,現在就第6項決議的部分簡要說明這次書面報告的內容。主要是我們新增了從108年開始有關扶助律師的酬金,有做了一些調整,其中有7項重要的調整,包含法律諮詢的酬金,從3小時1.5個基數調整為1小時0.6個基數;還有增加了大法庭程序的扶助項目、酬金標準以及合理工時;另外還增加了可以指派三位扶助律師或專律來共同辦理憲法法庭及大法庭程序審理的案件;針對案情複雜的部分,我們也另外增加徵求事由;還有針對扶助律師有幫忙撰寫上訴理由書,或者是訴訟救助的抗告、再抗告,或者是接獲本案判決之後,再做羈押或者暫行安置的開庭;還有針對消債案件另案撰寫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這一些有做增酬。另外我們還會覈實支付檢警陪偵專案,以及偏遠地區日間交通費用,這個是一般案件目前重要的幾個增酬事項。
針對國民法官案件部分,在國民法官案件上路之前的110年及111年,基金會修正了酬金計付辦法,將法扶酬金的基數從每一個基數1,000元提高為1,500元,這是國民法官上路之前。在國民法官案件上路之後,因為考量國民法官訴訟時程的安排比較密集,另外還增加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律師調查證據困難度提高等情形,所以也另外就國法案件扶助律師的酬金,又再從基數1,500元增加為2,000元,這是目前我們就國法案件律師酬金的一些修正。
以上這些修正,都是衡酌扶助律師對這個案件所付出的心力而為的酬金調整,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好,委員會有沒有進一步的詢問?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今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編列的14億9,409萬5,000元預算,請問到目前為止,執行的數字多少?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部分今年還沒有決算,所以決算的數字還沒有出來。
黃委員國昌:所以到目前為止執行了多少?連大概的數字都不知道?
主席:請機關代表注意,主席請你發言才發言。
請問關於這個問題,有哪位機關代表要說明?是法扶基金會嗎?那請周執行長說明。
周執行長漢威:是,跟委員報告,在年中的時候執行的部分應該有接近50%,但因為我們還沒有決算,所以決算的數字還沒有出來。
黃委員國昌:所以到目前為止,你連大致的數字都沒有,請問是這樣嗎?
周執行長漢威:在年中的時候……
黃委員國昌:對不起,我問的是現在。
周執行長漢威:現在這個部分要等到1月決算以後,我們這邊才有具體的……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我問你到目前為止花了多少錢,連大致的數字都沒有,是嗎?如果我問你現在到底是執行14億,還是執行15億,連這個都不知道,請問是這樣嗎?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這個部分的決算……1月才會確定今年12月的酬金。
黃委員國昌:如果是這樣,那我就非常好奇了,你對於現在已經執行多少錢,完全一點概念都沒有?那你怎麼知道你們執行到1月出來的決算數,不會超過預算數呢?我剛剛聽你這樣回答,我必須老實說,我非常非常驚訝,今天我如果是要你一個非常精準的數字,那當然不可能,但問題是每一個機關,包括法扶在內,一定要做預算的控管,確保你剛剛所謂的1月決算時,不會超過預算數,如果連跟你請教一個大致的數字你都不知道的話,那我會非常的驚訝,現在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內稽、內控是完全不設防嗎?現在可能執行15億、16億,你也不知道,這樣不是很奇怪的事嗎?
主席: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周執行長,因為剛剛司法院的機關代表有會計處處長,而委員垂詢的內容,因為主席要處理了,但今天就只有你來,沒有會計人員來,你可以在會後趕快請會計人員就委員關心的事項說明嗎?我知道有權威性、有法定效益的數字是決算報告,但是委員垂詢的是執行進度,依行政機關主計人員、會計人員的掌控,其實以現在12月來講,11月的執行數會計人員都會知道。第二,該機關該科目的預算,如果有遭凍結,扣除凍結金額的數目才是該年度可執行的預算,原則上,會計人員是不會允許動支超過這個水位的,這個自不待言,這是常識,但是如果對這部分保留有質疑,機關代表最好還是可以提供你們內稽、內控上可以確保該科目在年度預算被凍結後的所餘金額,是就該金額去執行,不會執行超過凍結內的金額,好不好?好,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另外我想請教執行長,這個部分只凍結50萬,跟你原來113年度編列的十四億九千四百多萬元比較,是非常小的數字,我不知道這個凍結50萬元是有影響到你們法扶基金會的哪個業務?你們是哪個業務需要這50萬?可以請說明一下嗎?
主席:來,請周執行長,了解問題?請試著回答。
周執行長漢威: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第一個,就這個部分,我們之後會回復黃委員我們執行的進度,應該有百分之九十幾以上。
第二個,翁委員垂詢的部分,因為相關凍結的預算,我們就沒有動支,所以如果大院這邊沒有准予動支,我們就會繳回司法院,然後司法院會統籌處理。
主席:好,我們目前進行的是報告事項第二案的查照案,因為委員會不接受機關代表所提出的這些補充資料,那主席在這邊,因為它是屬於我們立法院的關係文書,目前除了在場人員之外,線上也有觀賞的國民在關心,而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的會議報告及討論事項關係文書,即我手上這一本,目前我們處理的是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二案的文書頁碼當中,其中決議(三)是關於資訊處的部分,他們更新的資料在第10頁;決議(四)在第11頁,是處理「刑事審判行政」當中,關於國民法官制度,為了幫檢辯造成實力上的平衡所作的一些預算支應;第18頁,並未提及凍結數;第31頁講的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凍結50萬的支應情形;第35頁是屬於科技監控設備,凍結了100萬;第41頁,也是國民法官制度當中,提高執業律師、法扶律師接案意願的相關經費,凍結50萬元。由於第二案查照案的這些內容委員會不接受,所以從報告事項第三案至第七案今天就無法處理,我們另定期處理。
接下來繼續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的預算解凍案。本案前於本屆第1會期本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排定討論,報告及詢答完畢,並決議另定期繼續處理。由於本日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的來函更正書面資料委員會是不予備查,請問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司法院有沒有補充說明?
還是要跟委員會說明,因為我們現在手上要處理的討論事項第一案的討論資料,即司法院送來的部分,我們已經不予備查,所以在進行這一案之前,我先請教委員會,對於前面第二案不予備查的相關內容,因為有一個是涵攝到目前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會接不接受?
黃委員國昌:因為前面已經有結論了,所以第一案在邏輯上結論就很清楚,就是沒辦法接受。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的討論基礎,即機關所送來的書面資料內容,就不能夠作為我們處理的參考。
好,現在我們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對於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會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要詢問?對於第一案是否同意?
黃委員國昌:不同意。
主席:機關代表有沒有報告?
何處長君豪:主席以及各位委員,因為這一件上次我就有提到過了,如果我們不用新的資料,就是用舊的資料,新的資料我們是把每一個具體個案,譬如為什麼查不到,我們就直接做說明。上次的那個報告裡面沒有提到具體個案,因為我們本來認為做一個通案性的改良就好了。上次我已經提到過,第一個是林淑芬委員查不到的部分,我認為查詢的東西是很簡單的,查不到馬上開電腦直接下去查林委員的那個,因為那大概是去年的事情,我問同仁為什麼會查不到?事實上因為我們的機器是有分流的,譬如它可能有好幾部查詢的,因為分流的關係,其中一部查不到,可是另外一部可能就查得到,這種就歸因於資訊處,一定要跟人家講清楚,如果查不到,我們現在新的裡面事實上也有,我們就再加強,如果查不到的時候,上面會有一個信箱,可以馬上回復,這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就是黃委員提出的那件,那件我們也非常感謝黃委員的指教,可是那一件是高院沒有上傳,我在會場上也已經說過,是高院沒有上傳,我覺得如果是因為案件就凍結預算,那最好是找到真正的源頭,而且即使是高院,我也沒有說要凍結高院預算,因為如果可以很簡單地解決問題就好了,譬如當初跟我們講了以後,我馬上打電話回去跟高院講一下,結果不到一天那件就上傳了,所以對於資訊這一部分,當然我們不敢保證完全沒有瑕疵,可是重點是瑕疵是不是可以馬上處理?如果我們沒有透過一個比較快速的信箱,而是把它放任到一年以後,事實上,林淑芬委員那個也沒有到一年,黃委員那個是當天就解決了,因為我當初是要求說我如果在機關備詢,所有同仁都要待命,因為機器這種東西本來就是這樣,以上報告完畢。
主席:好,謝謝機關代表的說明。還是跟委員會報告,今天我們的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都是基於上次在處理解凍案的時候,因為委員有不同意見,要求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所以今天司法院也提供了相關的資料,放在報告事項第二案的查照案,但是查照案委員仍有意見,所以本委員會沒有辦法受理,等於接下來報告事項第三案到第七案就是接受委員會的異議,不予處理,我們另定期處理。
剛剛資訊處長的報告是討論事項第一案,討論事項第一案是上次委員會時,也是黃委員有提出一些指教,要求要進行說明。資訊處剛剛是作了口頭說明,但是你的書面補充意見還是有委員表示不予接受,就是不看你提供的補充資料來處理;上次是要看你的補充資料再來進行處理,那你補充的資料,現在補充的不看,我們要處理。
由於剛剛有委員提出異議,表示仍有意見,所以討論事項第一案預算解凍案作如下決議:本案另定期繼續處理。
好,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經113年11月25日本會期本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今日繼續審查,提案條文前已宣讀完畢,我們現在進行討論。
請問在場委員,本案是否要先進行大體討論,還是直接進入逐條審查?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上次我在行政法院組織法詢答的時候,有請教考試院所提出來的意見,考試院今天有代表來嗎?今天有請考試院的代表來嗎?
主席:剛剛已經跟委員會說明了,今天的列席機關代表名冊,目前銓敘部有兩位,一位是法規司廖專門委員,一位是銓審司林簡任視察。
黃委員國昌:是不是請考試院說明一下?因為上次針對聘用部分是不是可以有官等,你們有提出考試院的書面意見,我看了你們的書面意見後,覺得很狐疑,考試院的立場已經白紙黑字寫得這麼明確,司法院是不知道?還是決定無視?還是現在司法院有跟考試院溝通,考試院願意在這個地方放特例?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
主席:黃委員這樣的詢問,應該是屬於大體討論的部分,是不是請銓敘部廖專委還是林簡任視察說明?等一下,翁委員要先詢問,請待會再一併說明。
翁委員曉玲:是,我有一個問題,因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我們還沒有審查,現在要先審行政法院組織法,增加稅務審查官,邏輯上會不會不通?應該是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先審查通過之後,再來討論這個法,這樣才有意義,否則我們今天討論行政法院組織法,要增加稅務審查官,結果最後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沒有通過,那不是很怪?對不對?現在討論這個案子似乎不是那麼適當。
主席:好,因為翁委員提出,跟委員會說明。因為今天條文修正的部分包括一個章名、八個修正條文、兩個附表,我們現在在進行大體討論,所以主席跟委員會作說明:除了第十條、第十五條是跟稅務行政案件審理法沒有直接相關,其他的確都是跟稅審法相關,由於稅審法在本委員會排審後,已經完成了公聽會,也進行了逐條審查,但是目前的狀況還是在審查當中。
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有辦過公聽會沒錯,但沒有進行逐條審查吧!
主席:就是有辦過公聽會了。
黃委員國昌:對啊,現在的問題……我覺得翁委員說得很有道理,現在行政法院組織法基本上就是配合稅審法一起修正,我們現在不可能把它割離做處理啊!我們完全不可能把它割離做處理,所以我直接提議今天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等到稅審法排案的時候一併審查,要不然這樣子的審查根本欠缺最原始的基礎啊!
主席:謝謝黃委員的指教,所以剛剛主席已經宣布了,今天的一章名、八條文、二附表,當中的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是跟稅審法無關,關於它這裡面的內容,第十條是對於進用法官助理、增加約用人員的規定,第十五條也是一樣,是關於最高行政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這兩條跟稅審法無關。
還是要跟委員說明,本席是在上周五才接獲輪值召委吳宗憲委員的提議,因為他的身體情況,希望今天的會議跟本周四的會議改由本席代為主持,就是對調我們輪值主席的程序,所以我是臨時在星期五排定行政法院組織法的審查,誠如委員會有委員表達其他相關條文都跟委員會審議當中的稅審法相關,所以我建議今天是不是處理第十條跟第十五條?看委員會的意見,因為現在還在大體討論的部分。
請黃委員。
黃委員國昌:我覺得一部法案送進來就不要割離處理了,這樣割離處理真的太奇怪了,所以我還是維持本來的建議,等到稅審法要排的時候再一併處理,以上。
主席:謝謝,因為針對條文內容,其實委員會過去也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如果我們今天能夠針對與稅審法無關的第十條跟第十五條,純粹是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先予以通過,下次其他條文再配合稅審法一併審理,委員會覺得如何?
翁委員曉玲:請教主席,如果這樣的話,不也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因為等於下一次還要針對其他條文再談一次,如果當時第十條、第十五條是獨立的一個法案,我覺得這樣子的運作會比較清楚,而且也比較有效率,如果我們今天花了很多時間討論第十條跟第十五條,它們也不可能先送出去嘛!還是依照您的意思,還是要等到其他條文都審查通過之後,才可以一併送出是嗎?
主席:我還是再次強調,本來預算會期就會用大部分的時間來處理預算案,由於召委輪值的預算案都已經審議完竣,吳召委請我接手今天的議程,我也不可能去處理吳召委分配的預算案審理,這是基於召委互相尊重的原則,所以主席只能就我所負責的機關範圍的解凍案以及法律案的審議。
剛剛已經說過了,我們委員會要日有所進,針對今天這個案子,委員會了解的是除了第十條、第十五條都跟稅審法有關,但畢竟日起有功,如果第十條和第十五條處理了,後續不管哪位召委安排審查稅審法,可能是下個會期了,我也不清楚,等到審查稅審法的時候,其他條文就可以併同來審議,還是有達到節約的效果。還有要跟翁委員說明,我們剛剛大部分的時間在處理查照案,現在才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的處理,所以是不是要就第十條跟第十五條進行審查,如果大家覺得大致上沒有意見,那麼下次跟稅審法併案審理的時候,第十條、第十五條就不用再審理了。
還是跟委員說明,今天我們的逐條不會進入到送出委員會的程度,請放心,主席在主持的時候,一定充分尊重委員會的意見。我想既然大家都來了,上午的會議時間到12點之前,是否同意我們繼續就第十條、第十五條與稅審法無關的條文進行討論?
請黃總召。
黃委員國昌:還是維持本來的建議,等到稅審法進來的時候再一併處理,以上。
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是否有意見?
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基本上我也附議黃委員的看法,主要是因為下個會期也不知道是不是由鍾委員您繼續擔任召委,如果下會期是不同召委的時候,可能我們又要重新再討論一遍,這樣的話,我覺得我們今天討論這個變得沒有很大的意義,而且可能也沒有達到實質的效果。我們早上討論預算案其實也花了蠻多時間,今天大家都蠻盡力的,所以就今天的行政法院組織法,基本上我也認為就等到之後再來討論,等到稅審法有更清楚的進度之後,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案子,然後也讓司法院的同仁們可以早點回去辦公。
主席:對不起,翁委員,你最後一句話我就不太理解了,今天大家來這裡就是要盡委員會審查的義務,司法院機關代表也是配合本院的審查,他們必須列席,對於委員會寶貴的時間我們都要做有效的運用,現在還未達12點,因為也有其他委員今天撥空,按照我們的議程來審查法案,明明第十條、第十五條就跟稅審法無關,如果大家還是執意要提早下課,我也只能尊重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決定,但是我還是要強調,大家不是常說來到委員會,我們就盡我們的職責進行法案的審議嗎?我還是提醒本來本週不是主席輪值召委所要來處理的,因此本席所預定安排的相關程序是在明年才要進行處理,對於今天主席安排的這個法案,還是懇請委員會能夠就無爭議的條文,我們可以有效運用寶貴的會議時間將其審理完竣。至於其他條文,不管是本會期的延會時間,還是臨時會期間,臨時會恐怕就不一定了,延會可能還有機會處理,或者是下個會期由當時的召委再來排案審查,至少在本席主持本會期的會議時間,我們沒有浪費,我們真的就是把我們該做的事情做完,然後再交給後面的人去後續處理,我也是盡了我的本分,至少我們今天日有所進,我們就有進度了。
請問陳委員或其他委員有沒有要針對第十條或第十五條,希望了解機關代表的修法意見?
陳委員俊宇:主席,如果第十條、第十五條是跟稅審法無關的話,因為大概還有四十幾分鐘的時間,是不是可以就這兩條先來做初步的了解?
主席:如果我們在本日會議時間屆滿前繼續進行審議,我想與會的委員應該都會同意啦!
黃委員國昌:我說明一下,剛剛已經有兩位委員對於要先抽離兩條條文出來處理表示不同的看法,我請主席尊重,剛剛已經有兩位委員明確表達這樣子的看法,請主席尊重。現在在場除了主席以外,總共有四位本委員會的委員,當然賴委員來列席,我們也表示歡迎,除了主席以外,本委員會的委員現在在場的只有四位,其中兩位已經明確表達這樣子的看法了,是不是請主席尊重?
主席:好,謝謝。
羅委員請表示意見。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各有其理啦,但是基本上跟稅審法一起審理是比較符合邏輯,當然也辛苦召委,因為吳宗憲委員他眼睛有突發的狀況,他沒有辦法召集今天的會議,所以也很感謝鍾佳濱召委跟吳宗憲委員換次序,既然這邊也沒有達成共識,那就按照這邊多數委員的意見來處理。以上請主席參酌。
主席:好,跟委員會說明,因為本委員會的慣例我們儘量來配合、遵守,預算審議我們儘量採共識決,也很感謝,預算審議到目前為止,不管是吳宗憲召集委員還是主席,我們都是用共識決,但是議程的推進,現在是法案的審查,如果大家對於法條的內容,願意以一個共識的方式提報到院會,主席這邊也會尊重,但是今天是就今日議程是否繼續推動有不同意見,那我們就要做議程上的處理了。因為本討論事項是第二案,本討論事項的條文目前還在大體討論的範圍,但是有委員認為儘管裡面第十條、第十五條跟稅審法無關,仍然可以處理,也有委員表達,希望今天全部的行政法院組織法都不予處理,那就是對議程推進的不同意見,所以主席就要進行議程的處理了,那麼因為今天議程的討論事項就是這一案,現在處理這一案,如果不打算討論下去,是否有委員要提動議停止討論?主席就會按照議事推動的方式來徵詢,沒有人要提停止討論?沒有人要提停止討論,我們就繼續討論,好,要繼續討論,主席這邊就第十條的部分請機關代表做說明。
對啊!沒有人要提停止討論啊,我跟大家說啦,過去在本委員會是誰在提停止討論動議的?是誰不到時間就急著要散會的?這些程序的問題,過去在本委員會多有爭議,最後都是訴諸表決處理,如果連停止討論、連散會動議都不敢提出來,就要在12點之前、我們法定開會時間結束前提早下課去處理其他個人的事情,還是其他政黨的事情,我想援用我們在場委員有的人常說的,現在我們看到的轉播,全國很多的民眾都在看,立法院立法委員支領國家公帑,有沒有盡責地在進行他立法相關的職權業務。現在11點22分,目前我們手頭的這一個案子是本日議程討論事項第二案,也是最後一個案子,明明有時間,委員卻不願意討論,不提停止討論,又不提散會動議,主席只好依照主席應有的職權,提請機關代表就本案有共識跟稅審法無關的第十條跟第十五條,請機關代表先說明,再請委員表示意見。來,黃委員請。
黃委員國昌:剛剛主席說得非常好,我們都在領人民的公帑,所以我們幾位委員從早上9點開始開會就坐在這裡,請問我們幾位委員所提的意見,認為行政法院組織法司法院應該是整個提來這邊,不太適合抽離兩條出來討論,這樣子的建議剛剛被我們的會議主席說成是什麼?我們要急著下班!對啊,剛剛主席講得很好啊,那就請大家看看嘛,從今天早上9點到現在,哪些委員在現場、哪些委員是連來都沒來,現在坐在現場的委員還要遭受我們主席這樣的冷言冷語,對不起,我沒辦法接受,大家都要看清楚嘛。我從9點坐到這邊,我離開的時候主席說什麼?他喊休息耶!喊休息的是主席喔!按照你的規定,你喊了休息,我跑去經濟委員會人事同意權的審查,我完成了主委跟副主委的審查,今天反而有很多應該在經濟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行使同意權的,是連問都沒有去問,我利用休息的時間完成了兩場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再回到本委員會來繼續開會,結果我剛剛跟其他委員的提議,行政法院組織法我們反對這樣割裂處理,結果主席剛剛在發言的時候把它講成什麼?講成我們好像要提早下班,太可笑了!如果是這樣子的話,大家看清楚啊,從早上9點到現在幾點?11點25分,是哪些委員連現身都沒現身?大家看清楚啊,從早上9點到現在11點25分,是哪些委員連現身都沒現身,從第一個報告事項的案子,到現在討論事項的案子,連出席都不出席啊!
主席:跟委員會說明,剛剛委員的發言充分說明了,今天本會委員同一時間有經濟委員會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的審查,至於委員要選擇先到哪一個他應該去的委員會行使職權,這是委員各自先後順序的問題。剛剛發言的委員也說明了,他也抽空去聯席委員會表達意見了,那麼今天我們也看到了有非本會委員到場,今天委員會是對全院委員公開,委員只要在立法院院內,只要8個委員會有排定議程,每位委員都有權力去執行他的職權所交付的任務,那麼至於現在不在場的委員,他是否同一時間在其他委員會,主席這邊不敢斷論,所以我還是要提醒,目前我們在12點、上午法定時間用罄之前,我們有時間,如果有委員對主席依照既定的議程推進有不同意見,大可以透過變更議程的方式來進行表達,主席在這裡尊重委員會的決定。
請問翁委員要發言嗎?請。
翁委員曉玲:本席今天提出來這個案子之所以建議先暫時不審的原因,就在於稅審法到現在為止我們也還沒有進入到逐條討論,所以是給主席一個建議,而且當時稅審法我記得您也是有排公聽會,如果今天我們是真的想要審行政法院組織法的話,也可以把稅審法先排進來審,這都是權責,都是主席您議程的安排,只是我們認為現在審行政法院組織法,它的確是會產生一個割裂的狀況,更何況我們今天就算是審了這兩個條文,到了下個會期,可能下一次的總召又不認我們今天的討論,所以重複地一直在討論這個法案。更何況今天早上我們幾位委員都是從早就坐在這邊,坐到現在,我們也審了預算案,接下來也針對法案到底要不要繼續審理進行討論。我認為剛剛召委說我們沒有盡責、然後浪費公帑、所以想提前散會,我覺得您這樣的發言是很不適當的,我們來看看嘛,這個會期柯建銘總召他有到過一次我們司委會來開會嗎?我們也是體諒他老人家身體不好,腳不方便,如果這樣講的話,他從這個會期到現在都沒有進到我們司委會來開過會,是不是?話不能這麼說,我們今天是想說針對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這兩條條文,您剛剛說的第十條、第十五條,就算討論了,那之後呢?之後下個會期可能要再重新來過。
到底要不要停止討論,要不要散會這件事情,當然主席您這裡就可以作主啊,如果您不想要變更議程、繼續討論,那我們就是現在這樣的一個狀態,大家就可以針對這個案子討論與否的適當性來進行討論,這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用,這部分的話,我是認為主席您剛剛的發言,基本上是不公平、不公允的,對不對?我們今天那麼多的委員坐在這裡,民進黨的委員從頭到尾只有陳俊宇委員一個人坐在這裡,後來賴委員也來了,可是不能因為我們說要暫時停止討論這個案子,然後你就說我們又浪費公帑……
主席:您提議要暫時停止討論嗎?那就停止討論。
翁委員曉玲:先等大家討論完之後再說。
主席:所以你同意繼續討論,謝謝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並沒有說同意繼續討論,這個部分是你這邊先要聽大家……
主席:你又不要停止討論,又不要繼續討論。
翁委員曉玲:先等大家把話都發言完之後再說。
主席:我是接續你的發言,那先做說明,我們立法院是屆期不連續,不是會期不連續,所以在屆期當中的不同會期所做的委員會的審查,在當屆期都是持續有效的,秉此說明。
接下來是不是羅委員要發言?然後再拜託陳委員,待會我要發言。謝謝。
羅委員智強:其實真的是給主席一個勸告啦!你不要這樣洗臉吳思瑤,這樣不好,為什麼呢?今天我們沒有拿……像我就不會拿在場委員不想開會這件事做文章,就像你講的嘛!每個委員會委員在審案的時候,像今天也有聯席委員會,每個委員他們有自己的排程,到底要怎麼做,所以今天我覺得我也不會拿吳思瑤不在場來做文章,可是你今天竟然說我們實際上在討論的處理議程的方式,好像又變成是我們不想開會、當薪水小偷,你做主席這樣去定性別人,不就是節外生枝嗎?如果你不是節外生枝,那我只能解讀你跟吳思瑤有仇,為什麼吳思瑤不在的時候,你要特別提這個題目呢?所以我跟主席勸告啦!你主持議事的情緒也好或是立場也好,還是要保持一點中立性。
我剛剛已經講過,我也沒說你講得不對嘛!我說你要所謂的包裹式,對不對?你要切割式來去看這個法案,但是實際上今天審的法案裡面主要就有談到稅審法的部分,我們認為今天為了所謂的體系上以及在思考法律的規章上所謂的效益跟一致性來講,我覺得其實等到稅審法今天有進度之後,或是你優先把稅審法的進度處理完之後,我們併同今天的法案一起處理,我也不用這個道理,沒有站不住腳啊!既然你要講,你一定要堅持你的道理站得住腳,你也不要說今天別人提出道理之後,就變成是我不想開會、我想回家休息、我想要當薪水小偷了,你上綱到這種程度來講,其實你就失去主席中立性嘛!我才說今天我就覺得很奇怪,如果不是因為你有點情緒上的問題,失去主席中立性,那我就很好奇,是不是你跟吳思瑤有仇啊?你為什麼要在吳思瑤不在的時候,特別去提薪水小偷這種概念、大家不想開會這種概念,這樣的話我們3個在這邊開會,吳思瑤沒在這邊開會,你不就打臉他了?我還是要強調一件事,我沒有拿這個事做文章,但是是你拿這個事做文章,我就要講標準不一致啊!因為我覺得要尊重每個委員在委員會上大家安排的方式嘛!今天你不能挑吳思瑤不在的時候,用這種方式,我為吳思瑤抱屈啦!謝謝。
主席:謝謝羅委員。主席都尊重委員的發言內容,也請羅委員記得您的這番話,主席只是說既然目前在場的多數委員認為有多數的優勢,你要停止討論、要散會,都悉聽尊便,主席一定遵照多數的決議。
現在我請陳委員代理一下,我要做第十條跟第十五條的發言。
鍾委員佳濱:謝謝主席。因為第十條是高等行政法院置法官,它這裡調整的內容主要是法官助理的部分;第十五條也是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助理的部分進行這些條文的修正。因為現在在大體討論時間,是否能夠請機關代表分別就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未來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的運作上會有什麼樣的需求進行說明?
主席(陳委員俊宇代):好,請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有關於第十條還有第十五條的草案修正,其實立法意旨主要是讓法官助理的進用可以多元化,因為我們現在是只有聘用,希望可以再增加約用這個途徑。在我國的法院有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這兩個系統,其實相關的規定在法院組織法113年11月29號已經有通過相同的規定,我們現在是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也就是行政法院這個系統加上這相同的規定,以上說明。
主席:好,請鍾佳濱召委。
鍾委員佳濱:能不能請分別就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在進用法官助理的員額、目前實際的負擔狀況、修改了條文之後他們的進用方式有何不同?因為這裡面涉及到考試院,我們的約用人員……它這裡面本來是只有聘用,那約用跟聘用的差異如何?也請一併做說明。
主席:好,請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梅英:主席,這部分是不是容我請主管的廳長來說明?
主席:請司法行政廳高廳長。
高廳長玉舜:主席好、各位委員好。有關法官助理的聘用跟約用的區別,簡單來跟各位委員說明,聘用會占用我們的員額,就是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中所規定的員額;約用是用勞基法來僱用的。使用經費的部分,聘用是用人事費;約用是運用業務費。在契約的性質來看的話,聘用法官助理是一年一聘;約用的法官助理就是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可能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話是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話就是不定期契約。有關契約的期間,我們依照聘用條例第五條,也可以來做續聘;約用的法官助理就是除了勞基法所規定的情形之外,原則上是不得終止契約。另外,就年資可不可以提敘的部分,聘用的法官助理改任公務員之後,他的年資是可以提敘的;約用法官助理沒有這樣的規定。再來,有關如果在契約期間病故或者是因公傷亡的撫卹金,聘用的法官助理可以依照聘用條例施行細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相關的規定來辦理;約用的法官助理就沒有這樣的規定。以上大致報告如上,謝謝。
主席:好,請鍾佳濱召委。
鍾委員佳濱:主席,我所知道的,目前法院用法助不是只有行政法院而已,雖然表面上這是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跟最高行政法院進用法助的方式多一個路徑,事實上牽涉到的是全體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在法助進用方式的更新。
我要說明一下,為什麼本席會特別關心第十條、第十五條?當然約用跟聘用這樣進用路徑的新增,是解決了全體司法院所有法官助理進用的問題,如果這個進用的管道是可行的,那未來在稅審法,我們的稅務專業法庭在進用相關人力的時候,也可以援引辦理。它的重要性絕對不是一個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兩個條文的問題而已,牽涉到的是我們司法院所有全體的法院在進用法官助理的時候,是多了一個約用的方式可以進行,而約用跟聘用人員在相關法律保障的權益上是有差別的,他們身分屬性也有差別的。誠如剛剛說明的情況,他們在未來的差勤、事假、事病假的管理等等一些權益都是有差別的,如果不把這個差別予以法制化,未來法官助理在進用就會受到這個限制,也不能有不同需求的人員進來,有些因應著約用跟聘用身分的差異所做的這些差別。
所以我要強調的就是,今天第十條、第十五條如果能夠在委員會裡面予以肯認,未來我們司法院其他法院的組織法,如果要對於法官助理的部分多開闢一個約用的管道,將不只是減輕法官的負擔,也能夠提升我們的訴訟品質,更重要的是可以增進我們全體國人在接受司法服務的時候,得到相對應的待遇。所以這個法助的爭取,不是單純地幫人家找工作,也不是單純地減輕法官的負擔,是提升我們全體國民在司法訴訟上應得的品質。所以我覺得今天在委員會審理第十條、第十五條非常地重要,如果這兩條委員會能夠肯認,那我剛剛講的未來法院進用其他的法助就多了一條路,甚至我們現在的專業法庭要使用其他聘用人員以外的約用性質人員,也多了一個選擇,對我們整體司法人力的補充是有非常重要的貢獻。
我還是要強調,儘管現在社會民眾對於我們司法審判有不同的評價,但是無疑的,大家的共識就是目前我們司法院包括法官、書記官等等,他們的過勞是一個事實,那麼怎麼樣在上游減低訟源、案量,在後面的部分我們提升人力、給予必要的配備,這都是我們為了全體國人促進司法正義的實現所做的努力,希望今天機關代表能夠就這個部分來爭取委員會的認同跟決定。雖然現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另外多數的兩黨委員不在場,但是我相信儘管他們不在場,今天你們的說明、其他委員的一些詢問,都有助於國人同胞了解在改善、提升司法訴訟品質及保障國人司法權益上我們所做的努力,所以我希望你們待會的解釋,一定要把這個部分詳加地說明,不要說這只是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他們需要的法助而已,這其實關係到、牽涉到後面約用跟聘用人員的差異。是不是請主席可以再請相關的機關代表就這個部分詳加地說明?當然,還有其他委員的發言,我們也尊重。
主席:好,針對鍾佳濱委員所垂詢的部分,我們請司法院相關部會的首長可以做一個詳加的說明。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們非常感謝鍾委員對於這兩條條文,就是他對於整個制度所發生的變革的支持。我們在總員額法的限制底下,除了聘用之外開了約用,確實可以讓我們有更多元的管道來進用這些人員。至於詳細的說明,我想是不是請我們主管的人事處長來說明?
主席:好,請人事處陳處長。
陳處長美彤:謝謝召委、謝謝委員。司法院人事處這邊再補充報告,誠如剛才鍾召集人所提到的,在約用法官助理的進用上面,相較於現行的只有單一管道,就是用約聘的方式聘用法官助理進用,兩者對機關來講有一個很顯著的差異,就是有關於員額的使用,因為我們目前聘用的法官助理是必須占用機關總員額的;但是如果是在修正條文,約用法官助理是不需要占用機關員額的。前者聘用法官助理這部分,它在占用機關員額的情況之下,因為我們現在配置法官助理的方式是每一個法官一定會有一個法官助理,庭長或審判長三位有配一個法官助理,所以我們全國兩千兩百九十幾位法官,現在的法官助理用聘用方式是1,924人,等於是占我們機關總員額將近十分之一,以我們現在一萬四千多人來講的話。
所以這個情況如果跟隨著審判核心人力的增加,輔助人力勢必也會相對應地提高,可是在員額非常有限的情況之下,像今年在114年預算員額編列完畢之後,我們整個機關總員額的上限只剩下264人,其實這個在我們……因為從108年底,第一波的中央機關總員額提高以後,我們要大量地進用法官,所以我們有提報考試,提報考試之後相對地就要進用法官助理,所以如果在這樣一個循環的情況之下,員額又有限,很快地我們的法官可能就會沒有法官助理,沒有法官助理就會影響到剛剛鍾召集人提到的有關於人民對於訴訟的近用權還有訴訟當事人的權益保障等等。
所以我們希望今天不管是在普通法院的組織法或是在專業法院系統,包括行政法院組織法,甚至於像將來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等等,這些都能夠在法官助理的進用上面,讓它並行地可以去使用約用法官助理,我們會慢慢地去替換,就是將空下來的聘用法官助理這部分的員額,可以再回流到審判核心人力,或者其他比較靠近審判核心的周邊人力,比方說像司法事務官,這樣子對於整個司法系統的人力運用,是相當有助益的一個進用方式。
主席(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陳處長的說明,重點就是什麼?現在如果只有聘用人員的管道,這些聘用人員要占寶貴的機關員額,而機關員額最好是用來聘用法官、書記官等這些公務人力,至於助理人力可以用約用的方式來進用,就不會占用到我們寶貴的機關員額,是這個意思嘛!好。
現在徵詢委員意見,如果大家對於第十條跟第十五條部分認為重要,是不是我們就從廣泛討論當中,抽出第十條跟第十五條進行逐條討論?
請問第十條的逐條討論,大家同意嗎?同意,好,第十條逐條討論如果沒有其他不同意見,我們第十條就照修正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十五條,我們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在場委員對第十五條有其他討論意見嗎?沒有,第十五條就按照修正條文內容通過。
由於上午會議時間將屆,本次會議進行到此。討論事項第二案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