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15時24分至15時4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各位程序委員大家辛苦,其他委員都已經去跨年了,我們還要在這邊開程序委員會,所以希望今天能夠進行得比較順利。
現在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20分至12時43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范 雲 陳菁徽 廖先翔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國成 王正旭 郭昱晴 張雅琳 林楚茵 沈伯洋 林倩綺 林思銘 王鴻薇 吳宗憲 葛如鈞 翁曉玲 張智倫 莊瑞雄
主 席 吳委員宗憲(張委員智倫代理)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23案至第35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16案、民進黨黨團增列7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4案,共計27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及國民黨黨團(廖委員先翔)提案通過,編列27案(提案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處刪除)。討論事項如與今日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處刪除。
【提案】
1、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3至3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
4、國民黨黨團(廖委員先翔)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編列「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委員楊瓊瓔等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等19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1案。
1.陳○○○為前與政府簽約生產防彈盾牌及防彈背心,因內政部警政署單方解約侵害權益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9案。
1.○○○○○○○○會為請本院對公費助理性騷擾申訴資訊予以改善事請願案。(函轉本院人事處)
2.李念慈等為請行政院監督內政部執行都市計畫法,參照原有房屋重建價格核定補償金額或召集地方政府協議;地方政府對都市計畫前合法工廠未依相關規定劃定零星工業區等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3.張○○為反映國外子女申辦入籍手續繁雜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4.楊○○為反映軍中霸凌事件請願案。(函轉國防部)
5.葉○○為反映申請進口酒類查驗須填具檢驗報告之各項數值,嚴重延誤貨物通關時效且擾民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6.滕○○為反映承租國有地疑義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
7.劉○○為農地爭議事件,請求返還測量費用等及請求災損賠償事請願案。(函轉財政部、經濟部)
8.黃○○為退休教職人員因年金改革重新審定退休所得,導致生活窘困事請願案。(函轉教育部)
9.許○○等為反映土地重測面積增加,增加部分之地上物應清除後移交事請願案。(函轉彰化縣政府)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交付協商 113.11.15.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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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3 決議:另定期處理 |
3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4.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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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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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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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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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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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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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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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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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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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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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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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20.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交付協商 113.11.21.
交付協商 113.11.22.
交付協商 113.11.22.
交付協商 113.11.22.
交付協商 113.11.29.
交付協商 113.11.29.
交付協商 113.11.29. |
21.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0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
2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6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
2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4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
2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4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
25.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3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
2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
27.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25. |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件二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及3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雲
議案名稱 |
|
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5.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附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依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廖先翔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交付協商 113.11.15.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院第11-2-12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13、35案院會所做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3.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4.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交付協商 113.11.05.
交付協商 113.11.15.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1.15. |
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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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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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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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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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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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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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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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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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主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3、7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原子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民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肥料管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行政院函送「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內政部函送「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五項第三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僑務委員會函送「一百十四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國防部函送「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農業部函,為廢止「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五、第十二條附件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阿列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蒙大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財政部函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財政部函,為自113年8月30日起,東帝汶(Timor─Leste)改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1欄稅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廢止「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二零一九台灣燈會期間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名稱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修正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簽章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數位發展部函,為廢止「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編制表」等1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臺北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環境部函送「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重量法(NIEA A716.1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環境部函,為廢止「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法─重量法(NIEA A716.1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環境部函,為修正「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塗料之揮發性物質含量檢測方法(NIEA A743.1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環境部函送「塗料之揮發性物質含量檢測方法(NIEA A743.1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五及附表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環境部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勞動部函,為「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名稱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行政院函送民國113年災害防救白皮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大陸委員會函送113年11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3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3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外交部函送113年第2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外交部函送113年度第3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3年11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五期」之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3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經濟部函送「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113年12月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財政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財政部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控管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國防部函送對中科院採購防弊機制113年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國防部函送「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113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預期經濟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第4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文化部函送113年1─9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文化部函送113年1─10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綠能設施測試實驗室建置計畫」選擇方案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交通部函送再生粒料應用於港區填海造地情形113年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公路公共運輸永續及交通平權計畫(114─117年)」之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3年1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廳室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法務部函送113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法務部函送113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精進消費者保護政策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行政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受刑人教育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0項決議第13項113年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情形及114年度預計達成目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礦業法施行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網路借貸平臺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組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0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三十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地政士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5人擬具「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增訂第五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退休撫卹」科目所需人事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9,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8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手推嬰幼兒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嬰幼兒學步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航空運輸商業」團體業別之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第三十七條附件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十六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及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四條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農業部函送「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六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猶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九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陸海空軍獎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癌症防治法第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第1位請沈委員伯洋發言。在沈委員伯洋發言結束的時候截止登記。
沈委員伯洋: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沈伯洋。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2位翁委員曉玲發言。
翁委員曉玲:主席好,在座的各位委員大家好。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3至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以上。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33-4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翁曉玲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我們先提案先處理,請問針對沈伯洋委員的提案,請問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處理,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沈伯洋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8人。
反對沈伯洋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翁曉玲委員的提案,請問對翁曉玲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處理。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現在贊成翁曉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翁曉玲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人數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下次會議進行廣泛討論之發言。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4、5、5、8、10、11、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6、8、11、11、13、14、16、16、1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2、2、1、2、2、1會期第1、2、2、4、5、5、7、4、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同意撤回)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1、1、1、1、1、1、2、2、2、2、2、2、2、2、2、2、2、2、1、1、2、2、2會期第6、7、10、11、12、13、13、14、16、19、2、3、4、4、4、5、5、6、6、6、8、9、9、14、6、9、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十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4、7、7、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會期第7、10、4、4、6、6、7、7、7、7、8、8、8、8、9、9、9、9、9、9、9、9、10、10、10、10、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6、7、7、8、8、8、9、9、9、9、9、9、10、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8、9、9、9、9、9、9、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8、8、9、9、9、9、9、9、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7、7、8、8、9、9、9、9、9、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1、2、2、2、2、2、2、2、2、2、2、2、2、2、2、2、2會期第7、2、3、6、7、7、8、8、8、8、9、9、9、9、9、9、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2會期第13、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十、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案。 |
31 |
院會通過 |
2.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3.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黃建賓等20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30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院會通過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9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5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11-2-15 決議:另定期處理 |
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交付協商 113.11.27. |
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6.14.
交付協商 113.10.25. |
8.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9. |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陳超明等20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0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林岱樺等16人、委員涂權吉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7人分別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業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同意撤回) (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113.12.06.提出復議;113.12.13.復議不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6 |
院會通過 |
1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1.15. |
1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 |
交付協商 113.12.13.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6.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1.22. |
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1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20.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3. |
21.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分別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院會通過 |
2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0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27. |
2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7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
2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4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
25.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4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
26.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6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13.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3.12.27. |
27.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3 |
交付協商 113.12.5.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6.
交付協商 113.12.27.
|
28.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25. |
29.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議事處增列不須協商 |
30.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
-- |
議事處增列不須協商 |
主
席:現在請登記的委員發言。
第1位請沈委員伯洋發言,沈委員伯洋發言結束時,我們停止發言登記。
沈委員伯洋: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沈伯洋。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謝謝。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
2.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3. |
本院財政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吳琪銘等16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伍麗華等20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8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財政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2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本院財政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翁委員曉玲發言。
翁委員曉玲: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依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依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翁曉玲
序 |
案名 |
1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陳雪生等29人分別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六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顥等3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春城等42人擬具「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案。 |
3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3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35案委員張嘉郡等27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謝龍介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9人、委員丁學忠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20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游顥等38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8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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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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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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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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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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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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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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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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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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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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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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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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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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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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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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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
主席: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處理,請問對沈伯洋委員提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接下來,針對翁曉玲委員的提案進行處理,請問對翁曉玲委員提案有無異議?(無)沒有,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7案。
(第1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蔡○○為建請修正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案。
(第2案至第7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2.蔡○○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文案。
3.鄭○○為建請修正法官法第三十五條條文案。
4.鄭○○為建請修正法律扶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案。
5.鄭○○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條文案。
6.鄭○○為建請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案。
7.台灣○○○○○○為建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案。
1.鄭○○為法院裁定結果不服事申冤案。
2.鄭○○為不服法院函復內容及疑似故意包庇法官等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7案。
1.陳○○為請求補償未領之退役薪俸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2.張○○等為反映石門水庫至新竹聯通管─道路埋設段工程,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及產生噪音、空氣污染及店家被迫歇業等事請願案。(擬函轉經濟部)
3.王○○為建請提高開立統一發票門檻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4.鍾○○為建請提高營業稅額起徵點事請願案。(擬函轉財政部)
5.周○○為反映強制治療期間未能自由收看電視及使用行動裝置上網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6.鄭○○為建請修正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十點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7.洪○○為請求釋明憲法訴訟法相關條文適用疑義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祝大家2025新年快樂!
散會(15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