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星期四)9時2分至15時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蘇委員清泉
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理署長陳世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蘇裕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
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人事處處長李玉惠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專門委員郭威中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簡任技正陳青梅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陳亮妤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組長尤詒君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吳林輝
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陳佩君
國立臺灣大學主任秘書王大銘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院長吳明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院長高淑芬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3年12月25日(星期三)9時3分至15時55分
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9時3分至13時46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秀芳 蘇清泉 陳菁徽 林月琴 王正旭 盧縣一 陳昭姿 林淑芬 王育敏 廖偉翔 劉建國 邱鎮軍 陳 瑩 涂權吉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顏寬恒 王義川 鄭正鈐 張啓楷 鍾佳濱 謝龍介 洪孟楷 徐欣瑩 羅明才 葉元之 賴惠員
(委員列席11人)
列席官員: |
衛生福利部 |
部長 |
邱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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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處 |
處長 |
張育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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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 |
司長 |
廖崑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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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司長 |
蘇昭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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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司 |
司長 |
張秀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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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司長 |
蔡淑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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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司 |
司長 |
劉越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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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健康司 |
司長 |
張雍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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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司 |
司長兼國家中醫藥 研究所所長 |
蘇奕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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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司 |
司長 |
祝健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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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司 |
代理司長 |
鄭淑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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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司 |
代理司長 |
陳真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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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
處長 |
許朝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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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李玉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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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處 |
處長 |
李秋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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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處 |
技監兼處長 |
李建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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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 |
處長 |
紀嘉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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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組 |
參事兼主任 |
施金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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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 |
執行長 |
林慶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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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會 (25日) |
副執行秘書 |
張友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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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
技監兼執行秘書 |
周淑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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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 |
參事兼執行秘書 |
張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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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
參事兼主任 |
楊慧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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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監理會 |
參事兼執行秘書 |
石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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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展組 |
技監 |
劉明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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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 |
署長 |
吳昭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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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 (25日) |
署長 |
莊人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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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
副署長 |
羅一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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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 |
署長 |
莊聲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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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 |
署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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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及家庭署 |
代理署長 |
周道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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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 (25日) |
院長 |
司徒惠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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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
副院長 |
陳為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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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25日) |
專門委員 |
張家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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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
專門委員 |
黃小娟 |
主 席:蘇召集委員清泉
主任秘書:郭冬瑞
專門委員:劉厚連
紀 錄:簡任秘書 林桂美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莊鴻基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衛生福利部主管公務預算部分。
決議:
一、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二、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環境部主管公務預算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清泉及黃召集委員秀芳補充說明。
三、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83項 衛生福利部465萬元,照列。
第184項 疾病管制署60萬元,照列。
第185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5萬元,照列。
第186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3,680萬3千元,照列。
第187項 國民健康署157萬6千元,照列。
第188項 社會及家庭署,無列數。
第189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2項 衛生福利部2億1,06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規費收入」項下「行政規費收入」之「證照費」預算編列5,570萬5千元,惟為建議衛生福利部與相關團體、機關就下列事項妥為溝通、妥為規劃醫事人力培育及應用: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113年後,國外學歷認證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第153項 疾病管制署1億3,353萬9千元,照列。
第154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9億1,129萬6千元,照列。
第155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億0,330萬2千元,照列。
第156項 國民健康署,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96項 衛生福利部708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疾病管制署48萬5千元,照列。
第198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7千元,照列。
第199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245萬5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民健康署16萬5千元,照列。
第201項 社會及家庭署14萬9千元,照列。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1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2億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94項 衛生福利部6,297萬7千元,照列。
第195項 疾病管制署84萬9千元,照列。
第196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17萬3千元,照列。
第197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96萬4千元,照列。
第198項 國民健康署8萬8千元,照列。
第199項 社會及家庭署3億8,913萬1千元,照列。
第200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16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7款 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 衛生福利部原列2,785億6,953萬7千元,除第16目「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1,467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
(一)第7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50萬元。【106.109】
(二)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50萬元。【144.250】
以上共計減列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85億6,853萬7千元。
本項提案1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375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858萬4千元增加2,517萬3千元(增幅135%),亦高於112年度決算數1,342萬7千元(增加2.25倍)。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項目 (單位:新臺幣千元) |
114年度 |
11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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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預計執行內容摘述 |
金額 |
預計執行內容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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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 |
3,590 |
國衛院基本運作計畫推廣研究及論壇研議成果、健康福祉研究等推廣 |
450 |
健康大數據永續平臺計畫成果宣傳 |
社會救助業務 |
123 |
1957福利諮詢專線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刊登 |
123 |
同左 |
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 |
142 |
全國社工表揚活動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 |
142 |
同左 |
保護服務業務 |
4,000 |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重大政策宣導 |
3,000 |
同左 |
醫政業務 |
11,200 |
健全醫療政策網絡、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2期、完善兒童醫療網絡、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等製作刊登 |
6,000 |
健全醫療政策網絡、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媒體宣導製作 |
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 |
15,310 |
促進心理健康、衛教、成癮防治、口腔健康促進、國家癌症防治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宣導製作、託播等 |
7,788 |
促進心理健康、衛教、成癮防治、口腔健康促進宣導製作託播等 |
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 |
3,270 |
如113年、護理人員夜班及三班護病比達標醫院獎勵等宣導製作託播 |
270 |
強化護理人力培育及提升專業託播刊登等 |
中醫藥業務 |
2,060 |
如113年及創新中藥品質多元發展宣導製作等 |
360 |
推廣中醫藥衛生教育及加強中藥執(從)業人員專業等媒體宣導 |
綜合規劃業務 |
4,012 |
衛生福利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 |
412 |
同左 |
國際衛生業務 |
50 |
國際衛生合作交流媒體宣導託播 |
39 |
同左 |
合計 |
43,757 |
|
18,584 |
|
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各項施政應以支出效益為優先考量,容有撙節空間,允宜依節約原則,詳實評估各宣導計畫必要性,以撙節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000萬元。【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375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858萬4千元增加2,517萬3千元(增幅135%),亦高於112年度決算數1,342萬7千元(增加2.25倍)。針對前開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113年度增加超過三成項目,若考量宣導對象、辦理方式等,經費仍有檢討減列空間。例如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由於係針對護理人員夜班獎勵等進行宣導,宣導族群以醫護人員為主,爰可循既有政令宣導管道,不宜按對民眾宣導方式估列經費。另綜合規劃業務部分,114年度編列宣導衛生福利政策經費較113年度增加8.7倍,然衛生福利政策係落實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醫政、護理等各項業務,該等業務既已各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倘復於綜合規劃業務編列,恐有重複編列之虞。爰減列2,000萬元,以撙節政府支出。【4】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375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1,858萬4千元增幅逾135%,亦較112年度決算數1,342萬7千元增加2.25倍。惟若考量宣導對象、辦理方式等,經費確有檢討減列空間,臚列如下:1.「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目,主要係針對護理人員夜班獎勵等進行宣導,對象以醫護人員為主,爰可循政令宣導管道,不宜按對民眾宣導方式估列經費,編列預算金額327萬元(較113年度增編300萬元)明顯不合理。2.「綜合規劃業務」項目,114年度編列宣導「衛生福利政策」相關經費較113年度增加8.7倍(由41萬2千元增至401萬2千元),工作內容完全複製113年度,未見任何新增作為。然該項政策係落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發展、醫政、護理等各項業務,該等業務既已各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倘復於綜合規劃業務內編列,恐有重複編列之虞。綜上,鑑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各項施政應以支出效益為優先考量,並力求節約,故請再檢視各項業務支出之必要性。爰提案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並凍結五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
提案人:蘇清泉 林倩綺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依規定編列部長及次長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近期各部會的霸凌事件頻傳,而身負國人身心健康的衛生福利部,竟也傳出包括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副署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司長等相關人員涉及霸凌事件,衛生福利部部長責無旁貸,應做好內部控管機制及如何防制相關霸凌事件再度發生的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4】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120萬元,其中「醫療政策」經費與113年法定預算相比,多出100萬元;該項下另新增「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經費120萬元。究其政策性質與醫療政策媒體宣傳經費雷同,是否浮濫編列預算,並非無疑;又若要落實醫療永續發展,應將預算投入實質政策執行工作,而非僅透過廣告宣傳藉以塑造良好之形象,爰減列該項預算220萬元。【122】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457萬4千元。辦理重塑以價值為基礎之醫療服務體系,內容包含「聘請相關學者專家建構醫療網執行評估」、「召開醫院評鑑諮詢或審查小組會議及推展醫院評鑑改革業務」等工作。衛生福利部於113年2月宣布,北區及台北區新增3家醫學中心,突破全國醫學中心19家的上限家數,並稱增額評定的理由為「分數接近,幾乎同燈同分」。此舉於113年10月16日經監察院調查後,通過報告糾正,指明該次決策程序及評定過程存在明顯違失,具體問題包括:1.該次醫院評鑑分數雖差距甚微,但各醫院評分仍有高低,依作業程序規定,應以評鑑總成績擇優評定醫學中心。衛生福利部以分數接近為由,逕行增額評定,未遵循行政作業一致性原則,嚴重損害評鑑公信力。2.衛生福利部以委員評分標準難以統一為理由,未尊重評鑑委員的專業判斷及醫院管理經驗,違背多年來公告之醫院評鑑作業程序,直接影響醫院對評鑑結果的確信,涉有違失。3.衛生福利部增額評定台北區2家醫學中心,可能使國內醫學中心更集中於雙北地區、新增醫學中心地區的醫療院所競爭護理人力、醫學中心家數增加使健保點值再遭稀釋,影響到該醫院就醫民眾的部分負擔等問題。衛生福利部卻未進行完整評估或提出配套措施,決策品質粗率,應檢討改進。4.自95年醫學中心家數達19家以來,歷經多次制度改革,雖增額至22家,卻未建立醫學中心退場機制或降級情形,顯示現行醫院評鑑制度未能隨時空背景變遷而調整。5.目前全國仍有14縣市尚無醫學中心,部分縣市首長及民意代表積極爭取設置醫學中心,實際申請醫學中心評鑑的醫院家數持續增加,未來恐再生爭議。衛生福利部應及早研議對醫學中心家數限制,予以調整相關影響與配套措施,落實醫學中心角色,確保醫療體系各級照護功能。醫院評鑑結果不僅影響各級醫療機構之健保給付與教學醫院資格,亦關乎住院醫師名額與招募狀況等關鍵資源,對國內醫療體系影響深遠。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上述問題盡速研議對策,避免未來再度因程序瑕疵與決策失當損及國家最高健康政策主管機關之公信力。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9】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之「辦理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醫院評鑑作業與合格醫院追蹤輔導訪查相關計畫等」,預算編列2,067萬7千元。醫療服務資源是否充足是民眾所關心的重要大事,也是政府必須做好的事情,其中有關醫院評鑑及升級,更是對民眾的權益影響鉅大,衛生福利部雖有相關的醫院升級評鑑作業程序,然對於醫院含分院合併評鑑升級後,在特殊醫療資源不足區域,會對醫院及民眾產生的相關影響,如門診、急診部份負擔增加及相關補助保障等,仍有規定不完善之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對此進行通盤改善及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中「辦理完善全人全社區醫療照護網絡與運用生醫科技強化醫療照護效能」之「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安寧緩和醫療觀念推廣、推廣病人自主權利、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特定醫療技術管理、器官捐贈移植醫院及人員審查與配對管理、醫療事業廢棄物、廢水、資源回收再利用及環境污染防治輔導計畫等」預算編列9,562萬3千元。近期因作家瓊瑤離世,有關安樂死的議題又被提出,查國內65歲以上長者自殺率為全年齡層最高,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113年12月5日提出,做好安寧緩和醫療可以避免患者萌生輕生念頭,然國內有關安寧照顧,除了觀念推廣外,相關配套仍有不足,例如:照顧臨終長者的人力負擔過重、流動率高、人力訓練不易及員工對遺體處理常懷恐懼、機構暫放遺體專屬空間、死亡證明開立等等問題,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對如何完善安寧照顧相關資源及配套,提出細部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1】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600萬元,係讓衛生福利部辦理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醫療政策相關媒體宣傳製作、託播及刊登之用,然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針對代理孕母之醫療政策進行積極辯護之作為。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1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民主進步黨部分立法委員無視民意,先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女同志伴侶及單身女性的人工生殖修法與代理孕母修法自「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脫鉤處理。繼之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於其臉書發文中「最大利益,最小爭議;人工生殖法施術對象擴及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伴侶」、「不是開放租用女子子宮」等言論呼應民主進步黨立委記者會,無視自己身為衛生福利部次長應恪守專業中立。林靜儀政務次長仰息於政黨立委的態度,已直接或間接造成衛生福利部內部恪守專業職守的公務員壓力,更讓衛生福利部逼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短短幾小時內,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於林靜儀政務次長如此無視專業之作法,成為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竟也無視次長如此不當言論,蛇鼠一窩,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均不適任,且成為造謠宣傳。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政黨政治黑手影響政策不當轉彎及違背專業造謠宣傳之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涂權吉 盧縣一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600萬元,係讓衛生福利部辦理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醫療政策相關媒體宣傳製作、託播及刊登之用,然未見衛生福利部有任何針對代理孕母之醫療政策進行積極辯護之作為。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1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2月2日傍晚,為順從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法案之意志,竟於幾個小時內,由衛生福利部逼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出新聞稿,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如此作法已被棄其為國家機關,應恪守專業之立場,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無視國人多數意見,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不適任,且成為造謠宣傳。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衛生福利部依機關長期專業及政策立場,提出規範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草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涂權吉 盧縣一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1億0,320萬元。現行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大梨山唯一牙醫將退休,高雄、屏東仍有8、90歲老醫生自願於偏鄉奔波,甚至得靠輪椅輔助前往診間。於各地偏鄉亦有就醫通勤不便問題,新竹縣尖石鄉前山有一個衛生所及兩家私人診所,後山民眾如需就醫需清晨6點前搭接駁車到前山衛生所看診,下午3點趕當天最後一班回去,而後山距離前山車程長達1-2小時,接駁車也只有一班往返(早上6點去下午3點回),民眾就醫極為不便。雲林縣執業眼科醫師分布在斗六、虎尾、斗南、西螺、北港、麥寮及水林等七個鄉鎮市,其餘十三鄉鎮皆無眼科醫師或醫療診所服務,民眾可去北港、虎尾看眼科,但都耗掉將近半天時間。以上案例,足見偏鄉醫療人力、資源不足問題仍需積極解決。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就偏鄉醫療人力不足及醫療資源分配問題上,作法及制度制定上仍需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二十,俟衛生福利部就「偏鄉醫療人力不足」、「醫療資源分配不均」,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計畫)後,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總經費3億6,925萬元,執行期間為114至118年,114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7,791萬元,該項計畫新年度開展,計畫缺乏跨年目標及具體策略內容,也未說明現階段國家面臨可能戰爭情境,難以審認計畫預期效應,為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爰凍結該項預算2分之1,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奉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31007042號函核定,總經費76億6,300萬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6年,114年度編列17億5,255萬元,113年執行成果應先提出報告,用以評估目標達成度及效益,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十四)有鑑替人民監督把關之需,並確保公帑將會有效益、有正當的執行,是以考量衛生福利部對於114年度「醫政業務─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預算上,因未能善盡受國會監督之責,讓內容受到檢閱,亦無法妥適交代對我國民間社會之相關影響。爰提案凍結預算數二分之一,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五)113年衛生福利部辦理「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法定預算為337萬5千元,然至10月底為止,衛生福利部已執行有關檳榔與口腔癌防治之預算數僅173萬7,460元,占比51%。而114年該科目除保留上開預算數外,另新增「國家癌症防治及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工作」經費,並編列500萬元。兩項經費用途是否重疊,不無疑問,且衛生福利部並未於預算書說明該500萬元預算之預期宣導成效,為使其謹慎分配經費用度並撙節開支,爰減列該項預算500萬元。【179】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十六)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113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法定預算為27萬元,然至10月底為止全數皆未執行,而114年預算案多編列300萬元,說明文字稱「辦理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護理人員夜班及三班護病比達標醫院獎勵等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衛生福利部編列該項預算能否充實護理人力,不無疑問,且宣傳經費增加11倍恐生浮編之嫌,爰減列該項預算300萬元。【211】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十七)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司113年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法定預算為41萬2千元,而114年該項預算較113年多編列360萬元,然說明文字卻與113年完全相同,實無從得知其經費需求增加之原因為何,難逃浮濫編列預算之嫌,爰減列該項預算360萬元。【237】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本項通過決議247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及所屬預算案新增健保財務協助方案336億元,與衛生福利部推估每點0.95元需挹注719億元有相當差距,且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納入該方案後,若維持現行保險費率,推估115年底安全準備將不符法規要求,宜賡續研謀開源節流良方,俾維健保永續。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預算編列2,785億6,953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健保點值每點0.95元經費來源及安全準備因應對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14億5,083萬2千元。該計畫內容包含「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醫療科技評估(HTA)為促進有效運用醫療資源、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的有效工具,在實現「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目標中扮演關鍵角色。透過科學實證的評估,能夠為政策決策者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確保新藥、新醫材的健保給付能夠真正滿足病患需求,避免浪費資源。「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NIHTA)」原定應依照2代「全民健康保險法」精神,建立科學實證支持的決策平台,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新藥及新醫材的科學參考,並推動公平、系統性的醫療科技評估。然而自102年成立以來,已超過10年,至今仍未見進展。顯示衛生福利部在推動該政策方面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效率,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14億5,083萬2千元。精準醫學各國政府和生醫界都積極投入,所帶動的商機與產值也越來越高。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調查,再生醫學與精準醫學等精準健康領域每年營收約632億元,將成為新的護國神山。另根據全球市場研究預估,全球再生醫學市場規模可望在112年成長至千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高達23.3%,但產業蓬勃發展,卻缺乏足夠的人才,高達83.8%的業者表示就業市場供給不足,人才不易尋得。面對求才若渴的市場實況,並呼應國家政策,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整合相關學校學系教學資源,與業界擴大合作,提供完整醫學教育,培育並填補產業人才缺口的醫事專才。爰此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14億5,083萬2千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明定輔具服務為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之法定項目。由政策效益觀之,輔具政策有助老人與長照需求者維持自立生活、延緩衰弱、降低照顧人力之依賴度;對照顧者而言,亦有節省人力、時間、降低因工作受傷之風險,應有擴大推動輔具政策之需。惟現行輔具政策存在四大不利因素,包括:輔具購置之長照支付款金額未能切合市場價格,導致為數眾多的民眾網路電商平台自境外購置低價劣質輔具,而政府無法獲難以監管;輔具使用期間,業經妥善保管維護,使用過的輔具應有二手交易之價值,惟欠缺法律之許可,或未釐清購置時經長照支付部分款項之輔具,是否具有不可交易性,不消滅之專屬性等疑義,使得該現行「二手輔具」僅能捐贈或丟棄,並捐贈之輔具,缺乏監管良銹不齊,充斥前述低價劣質品;我國輔具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法規管理,自規格以致販售商資格之管理,甚為嚴格,導致國內代工或自行研發生產之輔具難以在國內流通;並自國外進口之輔具,亦經嚴格審查,先進技術輸入管道受限;輔具門市有遭遇到長照特約線上系統操作不順利、以及代墊之長照支付款項撥款等待期冗長以致維持營運所需資金周轉壓力龐大。導致民眾與輔具廠商、服務提供者之評議。基於前述事實,請為下列處置:1.請邀請專家、製造商、銷售廠商代表共同擬定長照支付輔具之金額,盡可能貼近市場行情。2.建立二手輔具的交易人資格、交易方法、與交易輔具品質標準。3.會同經濟部共同研議縮短特定輔具非醫療器材申請、認定與公布期間,促進國產輔具國內流通、國外輔具科技輸入境內。4.優化線上管理系統,縮短廠商代墊長照支付款項撥款期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要求書面與具體施行時程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預算編列14億5,083萬2千元,其中工作預期成果包括提升醫療品質,減輕醫護負擔,提升照護完整性。結合大數據及AI人工智慧,建立AI演算法及個人化照護模式及提供臨床照護人員,據此病人最佳的個人化照護,並且優化就診體驗的價值。然而,我國若欲推動AI智慧醫療,則建立全國一體適用之一致化系統,恐為AI智慧醫療規模化、產業化及普及化所不可或缺之前置基礎作業,而若我國欲將我國AI智慧醫療成果以國家隊形式向國外輸出時,亦須儘早處理相關系統規格與國際一致化。綜上所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我國AI智慧醫療未來推動及發展時要如何朝系統全國一致化方向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六)衛生福利部辦理社會工作人員智慧決策行動平臺計畫及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智慧轉型計畫相關工作,本系統主打「智慧地圖」、「XR模擬實境」、「風險預警模型」、「繪製家系圖」及「語音轉文字」等5大功能。同時後續要增加XR設備,然而整個「XR模擬實境」對於社工人員到底有何實際成效?目前使用率為何?衛生福利部應該說明清楚。同時針對「風險預警模型」,當評估為高風險時,社工請求警員陪同的次數是否有增加?還是仍然只是社工單槍匹馬上陣?綜上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編列5,982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相關問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0,164萬6千元,合併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0,164萬6千元。因應細胞治療、免疫療法的發展與國人的需求,113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雙法,分別管理臨床治療和產品製劑。雖有望快速帶動新興醫療科技的發展,但鑑於國內外爭議案件頻傳,難以單純僅靠民眾檢舉或地方查緝亂象,尤其就醫過程中,醫病存在資訊、專業落差跟權力落差,民眾難以查察其真偽。前衛生福利部薛瑞元部長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亦提及,近年由於再生醫療規範遲遲未立法,地下化嚴重。因此除政府端嚴謹實施審核與把關,強化民眾自主把關,建置可近便查詢技術與價格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效益如何的平台至關重要。再者,再生醫療存在風險性與不確定性,且代價高昂,過去一些民眾甚至傾家蕩產買希望。雖該法規範每年應公開相關報告,但鑑於衛生福利部113年5月公布「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在癌症病人的成效報告,遭臨床醫師、民間、病友團體、學者與媒體批評資訊貧乏、不全,與民眾期待落差太大,要求完善公布內容。確保病患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才能有助再生醫療正向發展,讓民眾權益獲得更充足保障。而隨之快速增加再生醫療的核准項目與院所,現行「細胞治療技術資訊專區」恐難以乘載,應至少比照「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的資訊公開方式,包括適應症、治療項目、費用說明、費用收取方式、聯絡資訊、醫療機構規模、醫療機構地址、全部操作醫師、製備場所、核准時間與效期等。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2年我國醫院能源使用量於非生產性事業排名首位,占比16.42%,高於公共運輸之13.11%,由此可見醫院之節能減碳政策係達成淨零碳排之重要關鍵。然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2050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中卻未見衛生福利部主責分工,且其於114年預算案編列8,700萬元之「淨零排放─推廣醫療機構淨零轉型永續發展計畫」,說明文字僅提及「輔導醫療機構深化淨零減碳措施」,惟衛生福利部將如何運用經費輔導醫院減碳,預算書上並未見其具體方案,有草率編列預算之嫌。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0,164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輔導醫院落實節能減碳之具體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醫事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分析對策、數位醫政管理及新興醫療技術應用優化」……等,與數位、AI人工智慧、雲端科技或大數據平台之類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具體預估成效。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其經費辦理「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有鑑於目前大數據、AI人工智慧決策系統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其中經費辦理「後疫時代醫療照護數位領航再造計畫」,惟對於疫苗救濟之審議每案僅數十秒,且結論多半皆歸因於受害者自身有慢性疾病或部分文獻得證明疫苗未有危害……等云云,顯有失偏頗,此等疫苗副作用受害族群顯未於後疫情時代獲得良好之照顧,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4.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其經費辦理「守護兒童健康成長─少子化下兒少醫療與衛福創新策略」,惟台灣的嬰兒死亡率,高於同為亞洲OECD國家日本、韓國數倍,且每千位嬰兒中就有4位無法存活至1歲,顯見兒童醫療體系對於維持兒少身心健康,不無檢討空間。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5.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其中經費辦理「淨零碳排─推廣醫療機構永續發展計畫」,有鑑於醫療機構為用電大戶,且用電之目的多為必要項目,若欲節電、減排,顯有困難。若強行推行,恐致醫療品質下降,應重新盤點,不應與一般商業組織或高碳排工業廠房採同樣標準視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6.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鑑於環境部112年度事業廢水特性調查及污染防治管理計畫成果報告檢出,多家醫學中心放流水含有嚴重超標之抗生素,凸顯衛生福利部未嚴格控管醫療院所廢水排放之管理。隨抗生素廣泛使用,越來越多細菌產生抗藥性,導致傳染病治療困難。若不改善,未來可能出現無藥可治的情況,感染恐成為重大健康威脅。衛生福利部不應將放流水超標的責任轉嫁給病人,亦不應將管理之責歸咎於環境部。為維護環境正義,並建立明確的權責劃分,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醫療院所放流水排放含超標抗生素之自主管理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補(捐)助醫療機構及國內團體辦理醫院次世代數位醫療資訊平臺,皆連年編列甚鉅之預算經費用以對基金補助,以及對國內團體之捐助。然考量效益之達成,辦理之必要等皆有所不明,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4億1,150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2,033萬元。查衛生福利部為強化藥品穩定供應機制,成立跨部門「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整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供應資訊平台」、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中藥供應資訊平台」、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兒童困難取得之臨床必要藥品及醫材管理資訊系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費疫苗及傳染病用藥之供應」等五類用藥平台。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旨在即時掌握藥品供應狀況,透過平臺協調供需以解決藥品短缺問題。然而,實際運作顯示,其效果遠不如預期。根據相關報導,通報處理中心的功能現階段僅限於示警,等同1個大型公告欄,能提供藥品缺貨資訊的通報,但缺乏對短缺狀況進一步應對的能力。當民眾或醫療院所發現藥品短缺問題時,該中心並未具備有效的預防與解決機制,難以對短缺藥品制定相應的調配與替代措施,致使醫療機構面臨藥品短缺時,難以取得即時支援,導致患者被迫使用高價自費藥品以填補需求,進一步增加其經濟負擔。更令人憂心的是,有民眾反映,部分醫療機構在藥品短缺時,基於經濟考量,未選擇積極調度其他院所的藥物,而是將同成分的高價自費藥品作為唯一選擇。此舉不僅加重患者負擔,更反映出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對於醫療院所的管理與監督能力不足,無法遏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此外,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在短缺藥品應急機制上的欠缺,也讓患者基本用藥權益無法獲得保障,嚴重損害民眾對醫療體系的信任。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的設立初衷是保障民眾用藥權益,提升藥品供應的穩定性。然而,現有機制的失能,不僅未能緩解短缺問題,反而彰顯制度的闕漏。這樣的情況不僅影響民眾健康,也損害衛生福利部在公共健康治理上的公信力。為達成設立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的初衷,建請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其運作模式,強化藥品供應調配功能,增進跨院所間的資源共享能力,並建立有效的替代方案以應對短缺狀況。同時,需提高對醫療院所的誘導與監管,確保以民眾利益為優先,杜絕因經濟考量而對患者需求的漠視。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1,432萬4千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推動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資料治理精進作業相關工作」,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二)115年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此劉委員建國在馬政府時代,就積極爭取,希望台灣有一個「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最終在蔡英文總統的支持下,拍版設置在雲林縣,111年8月15日由蘇貞昌前院長親自到雲林宣布中央核定39億元,並主持動土典禮。劉委員建國一再強調「國家級」的重要性,這3個字代表的是這個高齡研究中心的「高度」以及人民對它的「期待」。但國家衛生研究院乃至於衛生福利部,似乎認為「國家級」只是形容詞,可有可無,整個研究中心的官網,沒有半個字說明自己是國家級的中央機構。不僅國家級,連研究中心都忘了自己是中央單位,113年5月31日「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發出的活動公文,指導單位竟然是地方政府,嚴重矮化自己中央單位的層級,把國家級單位當地方衛生所經營,恐與當初成立之目的有所出入。衛生福利部應寬列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基本營運經費預算,確保國家衛生研究院各項研究穩定運作,以持續投入我國重要衛生醫藥衛生高齡醫學、長照及社會福利相關研究,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健康福祉研究」預算編列5億3,144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且衛生福利部應寬列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基本營運經費預算,確保國家衛生研究院各項研究穩定運作,以持續投入我國重要醫藥衛生、高齡醫學、長照及社會福利相關研究,提升國人健康福祉。【5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健康福祉研究」預算編列5億3,144萬1千元。根據數位發展部112年發佈的「112年數位發展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指出「從年齡差異來看,個人上網率大約以60歲為分界,12至59歲民眾的上網率達91.9%以上,60至64歲降至83.7%,65歲以上民眾上網率僅51.6%。」換言之,民眾從60歲以上就有數位落差,近五成65歲以上長者不會使用網路。尤其調查報告中有關「資訊與通信科技近用(ICT)、使用和素養的年齡異同彙整表」可以看出,在資訊查詢和行動支付兩項指標,60至64歲開始都低於全體平均值,65歲以上更是呈現雪崩式下滑趨勢。然而面對現今社會愈來愈「科技化」,連鎖餐飲的手機點餐、APP點餐、使用醫院APP線上看診掛號及看診進度模式,或是銀行推動行動金融等各類數位生活模式逐漸普及,令許多長輩無所適從,而今AI(人工智慧)發展日新月異,長者的日常生活註定與社會環境益發扦格。目前社區關懷據點執行生活資訊應用內容主要仍以FB、LINE通訊軟體的教學課程,以及遊戲調劑身心為主,但這些項目都與實際生活面臨的數位科技應用仍有相當差距。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降低數位落差的現行執行策略和具體工作再詳細盤點,如何針對高齡者的「日常生活」進行數位科技應用,以及擴大除了現有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外的接觸方式,是主管機關仍須努力之方向。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十四)有鑑於114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發展計畫─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計畫」,乃配合總經費逾78億元之行政院核定專案所辦理編列,然而考量整體專案訴求將健全國內疫苗產業發展基礎架構之執行規劃,以及對國內疫苗產業未來發展影響之說明,容有未盡詳實並應檢討之處,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新建生物製劑廠及戰略平臺資源庫計畫」預算編列2億8,000萬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380億2,467萬4千元,其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全民健康保險管理,諸如完備全民健保法制規章,並適時研修,以及推動健保各項制度改革,並持續檢討等。然而,經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開辦至今30年,有關總額預算分配公式中之各項參數,是否均符合現行實際狀況,又全國6區之分區方式,是否有調整之需要,而若要調整又以如何調整較為適宜,實為我國健保制度如今急需研議討論之重要議題。綜上所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我國現行總額預算分配公式中之各項參數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現行實際狀況,以及我國健保全國6區之分區是否仍需維持,又若要調整應如何調整為宜等健保總額及分區之可能改善方向,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十六)有鑑於114年度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項目編列之際,因未能有效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制度之精進,以至於在借鏡115年度我國將接軌國際之保險合約會計準則(IFRS17)以及保險清償能力標準(ICS)等措施並規劃相關革新,皆有所不足。另在健保制度為加強弱勢權益保障將行之改革規劃上,亦未能善盡對外詳實說明義務。此外,在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協定與監理作業上,辦理爭議審議品質之提升上,也不見有關績效之訂定。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預算編列3,478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50萬元。近年來,醫療機構利用診斷證明配合保險詐領案件頻傳,以禾馨集團為例,檢警查出該集團多家診所涉嫌協助產婦修改診斷證明及收據內容,將非必要剖腹產、疫苗接種、醫美保養等費用灌入醫師手術費中,藉此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108年至110年間,涉案人數高達109人,詐領保險金總額高達6,738萬餘元,涉及17家保險公司。醫療與保險系統中的詐保行為不僅損害金融機構權益、不當侵蝕健保醫療資源,健保保費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繳納,詐領健保費可說是直接損害全體被保險人的共同利益。而禾馨集團部分醫師因股東身份受益於診所營收的增加,參與開立不實診斷證明並協助詐領保險金,顯示醫療機構內部缺乏有效的專業倫理監督與問責機制,更是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及社會信任。建請衛生福利部檢討現行監管機制,針對過去涉及詐保嫌疑的醫療機構,加強其醫療行為與診斷證明管理的監督力道,並針對「詐領健保費」行為研擬提高罰則,杜絕此類事件再度發生之可能。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陳昭姿 廖偉翔
連署人:盧縣一
(十八)有鑑於114年度「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項下,關於捐助辦理遊民收容輔導、自立脫貧方案、低收及中低收資訊教育訓練、災民收容救濟研習,以及實務給付方案等經費規模,相比113年度再有預算數額上的縮編,恐加劇並造成我國社會救助業務執行上之惡性循環。此外,114年度對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持續開戶之獎勵金編列,相比113年度有所數額規模驟增,允宜審慎執行未盡,以及應再詳實釋疑推估之過程。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2億2,401萬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7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420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420萬1千元。113年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薪資起薪調高8.16%,調整社工人員起薪3萬7,765元、社工督導4萬4,239元,未來並比照軍公教調薪幅度調整;雇主應負擔費用調增至6,000元;社工人員風險加給依實際服務工作內容及時間核給。政策具體由衛生福利部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之補助案;或以布建計畫名義委請地方政府辦理之方案落實。就補助案,因法定業務執行為地方政府權責,中央僅能以補助名義給予,以致對於社工包括年終獎金每年計13.5個月之薪資非為足額補助,遺漏項目雇主社會保險應付額度,由聘僱機構自行籌募,並逐年按公務人員薪資調升幅度調升,連動聘僱機構自籌款項逐年加重。就以布建計畫名義委請地方政府辦理之案,地方政府法定款項籌募義務占整體金額之5至20%,但中央政府未有效監督地方政府自籌該款項,造成機構以80至95%的經費提供服務,不足的金額亦需自籌勸募。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為非營利機構,為實現政府薪資政策需勸募籌錢,實有不妥,不論採前述之補助案或布建計畫案名義,應足額購買服務以免為德不卒。請提出前述差額補足之方法,並提出經費來源與施行期日之具體規劃。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預算編列4,420萬1千元,計畫內容包括依據「社會工作師法」暨「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等相關子法規定,辦理相關制度規劃等。經查,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2年各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遭受執業風險統計,112年在職社工計6,281人,其中有533人次曾遇安全危害,當中以口頭辱罵304人次最多,占57%;遭受威脅175人次,占32.8%;肢體暴力,30人次,占5.6%;其他類24人次,占4.5%。至於社工工作危害事件整體占比雖較前幾年有所下降,112年為8.5%,然而,社會新聞仍不時出現社工因執行業務遭受相關風險危害,恐影響基層社工工作熱忱及人才留任。綜上所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進一步降低我國社工遭受威脅及遭受肢體暴力等工作危害事件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二十)有鑑於113年度兒虐事件頻傳,社會工作者於社安網第一線工作常有過勞、案量負荷過大之情形,以致工作量能不足,亦致社工人力頻繁出走,傷及兒少、案主權益,也危害到整體社會工作量能。是以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以進用人力為主要任務,至今社工人力聘僱、留用方面仍未見成效,導致不當管教事件發生,且不見任何檢討措施。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5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元9,643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近年家內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針對家庭暴力通報事件之被害人年齡統計,見6至18歲之兒童於108年起(1萬1,987件)通報數量至今年度(1萬6,831件)持續上升,可見家內暴力事件持續增長,惟針對兒少保護之業務未見相關改善措施,恐導致家暴、兒少保護事件增加。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元9,643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初級預防、人力補足、運用AI輔助工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元9,643萬5千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增聘相關社工等業務。有鑑於近來屢屢發生社會安全網漏接的破洞情事,而社工人員係協助建構社會安全網之關鍵人力之一,為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2期計畫,衛生福利部與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補助地方政府進用脫貧家庭、身心障礙、保護、心衛等服務類別社工,110至113年度(截至6月底)在人員進用率方面雖多逾八成,惟人員流動率仍有增加情形,脫貧家庭服務與心衛社工甚至逾三成,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改善社工人員之勞動條件,俾促進渠等久任。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二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元9,643萬5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凍結理由(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元9,643萬5千元。(2)據衛生福利部報告,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至114年)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投入約407億元。經費用於增強跨部門合作、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品質,及擴大社安網之覆蓋範圍等。具體執行包含投入9,821名各類專業人力、減輕地方政府負擔,將中央補助比例從原40%提高到70%等。計畫更強調須強化跨體系合作,促進社政、警政、衛政、勞政等部門間協作,並同步提升社會福利服務量能,如:增加社工人力、改善社工薪資待遇、加強專業訓練。(3)114年度為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執行之最後1年,衛生福利部整體預算編列約為66億9,000萬元。然從近年發生之多起重大兒童虐待案件及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跨網絡合作機制仍未順暢運作,導致社安網陷入所謂「社政的社安網」困境。社政部門孤立無援,亦缺乏其他網絡支援,最終社安網僅剩通報功能,並使第一線社工飽受質疑,為何社安網增加人力及資源後,兒虐事件仍不斷發生,是否因社工訓練不專業而起。(4)鑑於前述問題,此為行政作業程序不備之處,應予改善。在社安網中,除社政人力增加,實際亦增加許多衛政、教育系統之人力。政府投入大量資源,但實際運作上,社政、警政、衛政、勞政及矯正機關等部門仍各自為政,即使有共案,彼此也不一定合作。針對網絡串連和橫向連結的困境,衛生福利部應規劃改善方案,確保社安網不要一再漏接,甚至始終落入「社政的社安網」之情形。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凍結理由(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6億9,643萬5千元。(2)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子法之「教保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當幼兒園發生教保人員對孩子有疑似不當對待事件時,將由審議小組、調查委員、認定委員會3階段判斷通報後是否開案、是否進行調查及裁處等相關認定。(3)然倘托嬰中心及保母發生不當對待事件時,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顯示,各地方政府之業務主責單位、案件調查單位、後續關懷兒童及家庭單位分屬不同科室,各科室間是否共案及是否橫向連結情況不明;對於是否開案、是否進行調查及裁處等相關認定標準不一,甚至是否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及兒童權益團體開會討論,各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亦未有統一標準及原則。(4)鑑於前述問題,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為確保家外送托兒童不幸遭遇不當對待事件時,皆能獲得明確且統一之調查處理流程,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參採「教保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明訂相關標準及統一流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也應通令地方政府皆應邀請固定之外部調查委員,進行事件調查及審議;於裁處階段也應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及兒童權益團體與會討論,以確保裁處之決議能平衡托育人員權益且不損及兒童權益。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強化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兒少事件處理,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辦理公關聯絡業務上,含國會聯絡事項在內,尚大幅欠缺執行精進之投入與決心,以致於不斷招致各界非議與負評,考量改善之必要,以及114年度預算事項欠缺投入解決規劃,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4,28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合併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一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2月2日傍晚,為順從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法案之意志,竟於幾個小時內,由衛生福利部逼迫國民健康署發出新聞稿,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聲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如此作法已被棄其為國家機關,應恪守專業之立場,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無視國人多數意見,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不適任,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一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民主進步黨部分立法委員無視民意,先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女同志伴侶及單身女性的人工生殖修法與代理孕母修法自「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脫鉤處理。繼之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於其臉書發文中「最大利益,最小爭議;「人工生殖法」草案施術對象擴及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伴侶」、「不是開放租用女子子宮」等言論呼應民主進步黨立委記者會,無視自己身為衛生福利部次長應恪守專業中立。林靜儀政務次長仰息於政黨立委的態度,已直接或間接造成衛生福利部內部恪守專業職守的公務員壓力,更讓衛生福利部逼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短短幾小時內,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於林靜儀政務次長如此無視專業之作法,成為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竟也無視次長如此不當言論,蛇鼠一窩,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均不適任,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一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民主進步黨部分立法委員無視民意,先於113年12月2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將女同志伴侶及單身女性的人工生殖修法與代理孕母修法自「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脫鉤處理。繼之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於其臉書發文中「最大利益,最小爭議;「人工生殖法」草案施術對象擴及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伴侶」、「不是開放租用女子子宮」等言論呼應民主進步黨立委記者會,無視自己身為衛生福利部次長應恪守專業中立。林靜儀政務次長仰息於政黨立委的態度,已直接或間接造成衛生福利部內部恪守專業職守的公務員壓力,更讓衛生福利部逼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短短幾小時內,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於林靜儀政務次長如此無視專業之作法,成為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竟也無視次長如此不當言論,蛇鼠一窩,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均不適任。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政黨政治黑手影響政策不當轉彎之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4.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有鑑於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進行完整規範,以造福國內無數因子宮缺陷而無法生育之病友,此討論已歷經2、30年,於同志婚姻法律通過後,同志婚姻可藉由代理孕母達成生子也成為一種可能選項,因此過去衛生福利部內的諸多討論及法案草擬,亦是已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做為基礎,經過無數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公民會議的召開、並分別於99年、102年、104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均有進行民調且支持者佔多數,並數次有草案出爐,顯見在「人工生殖法」草案中納入代理孕母制度並加以規範,早已是衛生福利部政策立場。詎料,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2月2日傍晚,為順從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法案之意志,竟於幾個小時內,由衛生福利部逼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發出新聞稿,從原本的納入「人工生殖法」草案中規範之立場瞬間轉變為仍有社會爭議,應與單身女性及女女同志人工生殖入法脫鉤為由,美其名欲另立專法,實為繼續拖延霸凌病友及有需求之人。衛生福利部如此作法已被棄其為國家機關,應恪守專業之立場,任憑民主進步黨將政治黑手伸入機關內部上下其手,逼迫部屬背棄專業與良知,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無視國人多數意見,將國人的衛生福利部變成民主進步黨的衛生福利部,已明顯不適任。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依機關長期專業及政策立場,提出規範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草案,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3】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5.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世界衛生組織(WHO)憲章將「健康」定義為:「身體的、心理的與社會的完整寧適狀態,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或虛弱」。心理健康對個人整體健康的影響深遠,其重要性不容忽視。臨床研究顯示,憂鬱症可能導致胃口下降、失眠、精力喪失等一系列身心症狀,嚴重者甚至引發自殺意念,顯示心理健康與個體生理狀態之間存在密切連結。近期多起公務機關職場霸凌事件被媒體曝光,反映出公務員心理健康受工作環境影響的困境。其中,衛生福利部內部,包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等單位,不僅無法有效杜絕職場霸凌問題,反而成為此類事件的發生機關。根據相關報導,部分單位離職率居高不下,與職場霸凌及管理不當密切相關,暴露出衛生福利部在內部管理及心理健康維護上的嚴重不足。此外,社群媒體上亦有多起針對衛生福利部內部霸凌行為的公開投訴,顯示該部現行申訴及調查機制無法提供員工安全、有效的反映管道。此現象不僅影響該部員工的心理健康,亦損及衛生福利部作為健康政策核心機關的公信力。衛生福利部應秉持責任,立即檢討內部管理機制,強化職場霸凌防治與心理健康支持措施,確保員工工作環境安全與健康。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5】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6.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117萬9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於113年12月2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理立法院跨黨派委員共同提出之「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時,對於法案中何謂「壯世代」之定義,配合特定杯葛委員一搭一唱,認為以法案中之55歲定義無法接軌國際,無視勞動部早於113年2月即提出「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更於112年即舉辦多場壯世代活動如「新價值‧壯世代55+友善就業論壇」之活動,勞動部已將壯世代之範圍訂於55歲以上國人或45歲依法退休者為適用對象。再者,前行政院長陳建仁於112年亦曾公開談話,針對旅宿業缺工問題,鼓勵業者能一起雇用「壯世代」的工作同仁。綜前述,輔以諸多案例,均一再顯然壯世代於立法委員提出法案前,即廣泛使用於我國各行政部門。然而,呂建德次長不但未做功課,對於其他部會或前行政院長所推出或闡述之政策有基礎認識,更對自身主管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1月6日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辦之公聽會上所提出之書面報告內容,於結論就已記載之內容「行政院於110年9月27日修正核定高齡社會白皮書,另於111年11月10日核定『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112至115年)』,由15個部會協調分工,除推動345項重要工作,亦刻正協力以強化『壯世代』健康、鼓勵『壯世代』就業及人力妥善運用、發展適合『壯世代』之金融理財商品為重點,統合研擬及推動『壯世代』政策,透過公私協力、跨域合作,打造友善與具引導性的環境,支持『壯世代』於社會中持續貢獻與回饋,穩定社會發展」,竟毫無所悉,極為離譜。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針對其不當發言向國人致歉,衛生福利部並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行政機關中立客觀之檢討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5億2,702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114年度預算案新增5項跨年期新興計畫,114年度預算數合計逾93億元,未依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編列規定,於預算書中列明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並應審酌相關計畫過往執行欠佳處予以改善,加強後續計畫執行監督,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5億2,702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補充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7】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5億2,702萬元;醫院多有因護理人員人力不足導致病床不得開設事,起因為護理人員工作負荷過重,並勞動條件保障不足影響醫院留職率所致。經查護理人員受僱於醫院,時有工時、工資、延長工時(加班)與延時工資(加班費)遭受短缺給付之陳情。具體樣態包括:(1)正常工作時間每日工作未滿8小時之時間列為空班,再將他日延長工作時間就該空班列計時間,並不另行給付延時工資,及達到每月延長工時記錄短缺規避勞動檢查違規之目的。(2)承上,計入延長工時者,全體護理人員當月請領延時工資若超出醫院預算,則強迫以補休假代替延時工資,期至年底未休假時數消除不得累計至隔年。(3)遭逢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居住於遭受影響區域者,仍受強迫要求出勤。(4)國定假日非經勞資協商,即被要求出勤。次查,醫院透過差勤系統事先就前述第1點、第2點違規情事為設定。非有熟知醫院差勤系統操作者,難以察現事實,故應由醫事主管機關發動,會請勞動主管機關協助。請就前述事態為普遍之調查,會同勞動部釐清事態違反法令,並公佈行政指導予全國各級醫療院所為遵守法律之要求。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9】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5億2,702萬元,計畫內容包含醫療業務督導管理以及健全醫療衛生體系等。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6日修訂「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新增6項細胞治療技術項目,將符合條件之細胞治療項目,開放使用於符合適應症之臨床治療個案。接續於113年5月16日公布「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癌症部分結果摘要」報告,試圖回應病友的期待。惟該報告內容簡略,資訊公開不完整,不僅未能充分反映免疫細胞治療的全面性效果,亦未能有效回應民眾對癌症治療成效及治療決策的需求。免疫細胞治療的成本高昂,對病患及其家屬都造成沉重的經濟負擔。儘管已開放此類治療為病患提供一線希望,但相關報告的簡略內容卻無法幫助病患及家屬全面了解治療的價值與效果,使其難以依據完整資訊進行合理的治療決策,與民眾對於「治療成效公開」的期待存在落差。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補充完整的治療效果及相關數據,說明不同治療方案的效果、風險以及預期結果,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18】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十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專區醫事放射師自90至112年畢業人數總計1萬2,199人,執業人數總計僅7,483人,約有四成未執業。醫事放射師負責第一線工作的執行,承擔的業務分量不亞於其他醫事人員,但薪資待遇及津貼相對偏低;醫事人員憑證IC卡竟未啟用過,功能比悠遊卡更沒用,醫事放射師在這樣的職場環境下,大約5年會有三成的人會轉職,更有部分醫事放射師被鄰近的新加玻及香港相對較高的薪資吸引而導致人才外流。據報載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杜俊元說,放射師需要處理的工作繁雜,人才外流的情形日益嚴重,若要留下人力,開放CT、MRI等特定儀器,民眾到一般健檢中心可使用,不僅達到醫療分級,也提供放射師更多元的工作選擇。總統府「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113年11月28日召開第2次會議,會中將聚焦心理健康促進與癌症防治。總統賴清德表示,癌症已經連續42年,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政府已經設下目標,要在119年,達成癌症標準化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因此,必須擴大篩檢。而開放一般健檢中心或醫事放射所設置CT、MRI等特定儀器,將有助於民眾透過健康檢查,趁早發現是否患癌,有助於癌症防治。對民眾來說,以一般常規、由醫師開立處方箋需在醫院檢查的項目,就可在醫院進行;民眾若自費健檢,依「醫事放射師法」第12條醫事放射師執行該法該條第1項相關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等業務,若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想做健檢項目者和一般看診若能分流,其實也能減少醫院負擔,並降低臨床放射師的負荷,並能提高篩檢率,減少民眾等待期,為落實「健康台灣」政策,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200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附表二,並將檢討結果做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十八)醫事放射師工作項目含一般攝影、乳房攝影、血管攝影、電腦斷層攝影、核磁共振掃描(放射治療技術、核子醫學技術……等),並於平日病人檢查(或治療)需熟悉知病人病況狀態及周遭環境,輻射安全、品質保證及病人安全等相關業務。放射檢查(或治療)前需執行品質保證作業檢測,檢查(或治療)中需即時監控影像品質,調整參數檢查後需做臨床診斷參考用之影像後處理(及影像導引)須具相關技術治療,且耗費多時,後再實施重組解剖3D、4D……等相關影像。以提供影像報告和臨床相關診斷、治療之參考。在此忙碌及壓力繁重及時間壓力下,醫事放射師常處於高壓緊張的工作環境,尤以電腦斷層攝影、核磁共振掃描、直線加速器為重,其他例如:護理師推床進來之後,需將病患從推床搬到防磁床,這個時候醫事放射師也需要去幫忙搬人進入磁振掃描室,待攝影等結束之後同樣的事情需再做1次。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附表二)中項目名稱一、「電腦斷層掃描儀」中醫療機構條件二、每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有專任醫事放射師僅有1人;項目名稱五、「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中其他應遵行事項七、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執行身體立體放射治療(Stereotactic Body Radiation Therapy, SBRT),或高能遠距放射治療設備搭配呼吸調控裝置,需增加具有醫事放射師資格1人;項目名稱二、「磁振造影機」中二、每部磁振造影機,應有符合操作資格之專任醫事放射師2人以上,惟多數醫院磁振造影機所配置的專任醫事放射師比照一電腦斷層掃描儀僅設1人,導致多有女性醫事放射師長期專注工作,未能健康管理導致腎臟發炎,泌尿道感染。提高篩檢率為我國重要政策,惟「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長久以來未曾檢討醫事放射師人力配置,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491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重新檢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附表二,並將檢討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556萬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佔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另,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推動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113至116年)中,雖看見偏遠地區醫師不足或分布不均之現況問題,卻在其等關於經濟上誘因、醫療資源等政策引導、醫事人員留(久)任或是其相關貼補舉措上等積極作為付之闕如、未詳加改善!長年以來,衛生福利部也未隨國際科技數位發展趨勢,重塑我國健康照護之服務體系,推動智慧醫療及帶動遠距創新醫療服務模式,以有效解決原鄉或離島居民舟車勞頓、醫療資源稀缺之苦,爰針對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討穩定偏遠地區醫師人力之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85年8月2日衛署醫字第85040633號函釋之解釋,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除此外,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輔助人員為之,此等工作即屬醫療輔助行為,嗣後之函釋如衛署醫字第86005887號、衛署醫字第88031131號解釋亦同此旨。有關靜脈注射行為,除施行麻醉劑注射外,其餘內容物之靜脈注射行為,經綜合判斷其專業性、風險性及事後控制損害及防止損害擴大可能性等因素後,上開數函釋並未將之與施行麻醉注射並列,應屬醫療輔助行為,於醫師親自診治病人後以醫囑方式指示,相關醫事人員應遵循醫囑內容切實執行,並無自己得獨立自主判斷、處理之空間。按醫事人員之定義,依據「醫療法」第10條之規定,包括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等多種專技人員,範圍極廣。因此,考量注射行為之專業性、技術性、風險性及事後處理之能力,自應適度予以限縮,必須以曾受正規教育訓練,經考核取得資格之醫事人員,且解釋上或經驗法則上須符合規範該醫事人員法令(如「醫師法」、「護理人員法」)之許可執行業務範圍內始屬之,否則,無異於在醫師、護理師或醫事學校教師私下指導後,得出任何醫事人員甚至任何人均可為注射行為之奇怪結論。經查,醫事放射師於正規之教育訓練中,並無學習靜脈注射相關之課程,自未能通過相關考核而取得資格;況且,依據「醫事放射師法」第12條之規定,醫事放射師之業務範圍,除依該條第8項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曾認定注射行為為許可執行之業務範圍外,依其他項次之解釋,似難包含注射行為在內,是醫事放射師依法應不得執行靜脈注射行為。惟實務上有醫療院所私自開班授課要求醫事放射師配合學習及執行,或於注射各階段要求醫事放射師協助執行等脫法行為,均恐有違反「醫療法」之虞。要求衛生福利部和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溝通,並將溝通結果協同該會及委員辦公室確認。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3億,4,922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三十一)全國18家醫學中心之中,有13家聚集於北部地區,中彰地區亦有4家,而雲嘉南地區僅有「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和「奇美醫院」兩家,分布狀況極為不均。又分級醫療制度中,醫學中心肩負收治急重症病患與研究、教學、訓練醫事人員之責,對於所在地區病患之就醫權益影響重大。現階段雲林及嘉義並無醫學中心,若要治療疾病需遠程北上彰化、台中,或南下至台南,然衛生福利部辦理112年醫院評鑑時,竟未按評鑑作業程序辦理,使臺北區醫學中心破格自8家增加為10家,並於113年10月遭監察院糾正,核有違失,且未兼顧區域均衡發展及醫療資源之平權分配,排擠雲嘉地區民眾就近治病權益甚大。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3億4,922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全國醫學中心分布不均情形及盤點雲嘉地區醫療資源,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35】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三十二)依據醫療網規劃與醫學中心評鑑程序,每200萬人宜配置1家醫學中心,內政部於113年8月統計台灣總人口數為2,340萬4千人,以此估算12家醫學中心應已足夠。然因新冠疫情而延宕的醫院評鑑,時隔7年重啟,113年評鑑結果公布醫學中心家數卻達22家之多,當中更有10家集中在台北區、2家北區,引發各界輿論不斷。醫學中心的分布衡平性與設置家數合理性,牽動分級轉診制度是否能順利推展,以及區域醫療水準能否均衡健康的提升。且醫學中心服務成本較高,在分布不均下,過剩區域可能引發不必要的醫療資源浪費,而衝擊健保財務;不足區域則危害病人的健康公平。前衛生福利部薛瑞元部長亦於113年1月指出評鑑制度已20年沒大修,衛生福利部雖已於112年12月成立醫院評鑑改革小組,並預計兩年內訂出評鑑基準初稿、試評,但其評鑑改革能否發揮效力有待商榷。台灣賦予各層級醫療院所有不同的照護任務與角色,醫學中心擔負有研究、教學以及急重症病患的治療照護,其他層級醫院則另擔負有任務及功能。因此提高評鑑鑑別力更應著重在醫學中心5大任務指標,讓其可發揮重要功能角色。也應監測該分布對醫療生態、醫療體系之衝擊影響。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預算編列3億,4,922萬4千元,凍結8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並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針對區域的醫療需求與人口分布,擬定合理醫學中心家數上限。並納入改革與試評之運作。2.訂定相關監測指標:(1)新增醫學中心的輕症醫療服務量能是否有大量增加、而排擠急、重、難、罕患者就醫情形。(2)護理人力與公費醫師服務結束流向改變趨勢。(3)各區域民眾就醫成本之改變。【13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914萬9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衛生福利部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建置「醫衛新南向產業e鏈結」網站,然而該網站許多資料更新均停留在109年,同時網頁上的活動行事曆,更停在113年9月13日至9月15日的2023泰國曼谷國際醫療器材展,至今未有新的更新,令人匪夷所思,讓人無法理解衛生福利部是否有心繼續推動此項計畫。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914萬9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計畫重新提出說明,並改善「醫衛新南向產業e鏈結」網站之內容,讓人民充分理解新南向醫衛合作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查衛生福利部辦理「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建置「醫衛新南向產業e鏈結」網站,然而該網站許多資料更新均停留在109年,同時網頁上的活動行事曆,更停在112年9月13日至9月15日的112泰國曼谷國際醫療器材展,至今未有新的更新,令人匪夷所思,讓人無法理解衛生福利部是否有心繼續推動此項計畫。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2,914萬9千元,凍結5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計畫重新提出說明,並改善「醫衛新南向產業e鏈結」網站之內容,讓人民充分理解新南向醫衛合作成果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辦理生產事故救濟」預算編列4,320萬元。經民眾陳情,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申請時,其程序說明有欠明瞭。經廖委員偉翔辦公室團隊協助陳情民眾接洽救濟業務後,於申請資料齊全之前提下,時程亦有過長之情況,對民眾已於生產相關事故遭受身心壓力後,又需花費大量精力、曠日廢時才得申請完成,有違本基金設立之宗旨。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47】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00萬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佔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再者,接獲許多原鄉及離島鄉(鎮、市、區)衛生所(室)資深醫師及主任反映,該計畫雖有辦理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部分,卻未針對常年駐守該地、數年辛苦奉獻之資深醫事人員進行相關之獎勵及補貼。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迄今未加以檢討此補助資格、人數及放寬補助條件,甚至對於原鄉及離島地區,非公費醫師之獎勵措施亦未同時詳加研議,以減緩原鄉及離島地區醫師等醫事人員之流動率甚高等現實窘境,爰針對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六)查有關衛生福利部辦理第1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110至113年度)執行成果,其中績效指標「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112年度目標值為4.3‰,但實際值5.3‰,同時參與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之行政區達353個,整體布建率為96.19%,惟雲林縣布建率僅55%、金門縣為80%,仍有改善空間。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完善兒童醫療網絡」預算編列15億8,032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4,010萬元。其中經費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醫療整備管理中心」。「韌性」有關之計畫由行政院協同各部會,由各部會於計畫中提出經費及工作內容,自行分年預算編列及執行。惟恐有暗藏其支援國防、民防經費或其他部會預算情事,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4】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81萬5千元。其中辦理考察暫時醫療系統運作與韌性,預計前往考察美國災難依訓練。「韌性」有關之計畫由行政院協同各部會,由各部會於計畫中提出經費及工作內容,自行分年預算編列及執行。惟恐有暗藏其支援國防、民防經費或其他部會預算情事。且對國外考察之行程,又有淪為觀光旅遊團之可能性,具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合併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衛生福利部辦理「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其中優化醫療工作條件,共計10億5,755萬元,致力於辦理醫療機構醫療風險管理、品質提升、醫療場域友善職場獎勵措施及關鍵科別與次專科培育相關計畫等,打造友善職場。然而不僅衛生福利部內屢傳霸凌事件,醫療機構內也爆發出霸凌事件,甚至有醫師因此殞命,同時亦有醫院性別友善不足,導致院內同仁被霸凌等事件發生,顯見衛生福利部過往常忽視醫療院所友善職場之建置,故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就上述問題,積極改善,並提出相關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8目「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1.優化醫療工作條件,共需經費10億5,755萬元,其內容涵蓋6項目,從機構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醫療永續等,各項計畫尚不具體,新增計畫且跨年,應具備整體計畫全貌,及提列預期效益,目前無整體規劃難以審認。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3.衛生福利部114年度「醫政業務」項下,新增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宜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編列規定,於預算書中列明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以利預算審議,並審酌相關計畫過往執行欠佳處予以改善,並加強後續計畫執行監督,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益。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1】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4.有鑑於「醫政業務─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乃114年度規劃新增之預算事項,並藉逾55億5,100萬元預算數占醫政業務過半之規模,然考量當中將絕對多數經費數以獎補助費方式執行出去,極易增加管理考核難度,也難受行政與立法職權行使上之有效監督。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5.近年,全球隨AI科技之發展漸趨成熟,各領域逐步導入AI技術,以解決部分產業勞動力不足之現況問題,並加速產業轉型。AI相關技術具體利用於醫療領域,將可減低醫療從業人員處理非核心業務之時間,在現今面臨護理人力不足之際,可減少護理人員之工作負擔,並確保醫療照護品質。雖AI對於醫療領域帶來重大影響,惟推動智慧醫療須仰賴大量經費及多項資源,因此,目前投入資源發展智慧醫療之院所多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在智慧醫療領域相對較不具優勢,僅少部分透過與醫學中心合作之模式逐步導入。如何協助具規模之醫療院所持續落實智慧醫療,並以「大帶小」或是「公私協力」的模式,協助小規模醫院同步發展智慧醫療,是衛生福利部未來政策推動之重要目標。經查,衛生福利部114年度針對「導入智慧醫療、培力智慧醫療人才」編列預算10億3,738萬5千元,為檢視衛生福利部近年推動醫療院所導入智慧醫療之成效,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編列55億5,133萬5千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強化智慧醫療導入及落實並有效提升人力及其服務量能之具體規劃及未來相關法規範之研析」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6.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編列預算55億5,133萬5千元。該「健康台灣深耕計畫」為新興計畫,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前行政院尚未核定,爰未能參照「預算法」第39條所定編製繼續經費之精神,接露跨年期計畫之全貌。復為避免預算審議通過而計畫尚未核定致影響預算之執行成效、期以政府預算經費有效運用,以利計畫之執行監督及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另外,「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2期」之110至112年度招收及註冊人數未符合預期,短期內又無法挹注原鄉及離島地區所需之五大科醫事人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四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之「社會責任醫療永續推廣、維穩急重症照護」預算編列15億元,辦理輔導醫療機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器官勸募網絡模式以及提升網絡分區器官勸募資源合作等事項。是以考量績效管理尚有待詳實說明,避免行政效率脫離所應善盡之管理與考核掌握,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76億9,945萬5千元。「自殺防治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按中央政府部、司、署;地方政府局、處,發現內部人員自殺,不論是否死亡,基於法定「相關業務人員」定義,應同有24小時內通報之責任,但現由警察代為行使通報責任。另多數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尚缺自殺本人及家屬心理諮詢管道及關懷等機制,使得自殺防治體系不足支持政府機構內部所發生的自殺事件。請提出中央政府部、司、署及地方政府局、處等各級政府機關,內部自殺通報及心理諮詢、關懷制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之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7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預算編列946萬1千元。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國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慢性精神疾病患者已突破13萬人,為及早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新版「精神衛生法」於12月14日將上路實施,其中有關於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立,擬在平均每33萬人口設1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並預期於115年設立數達至71處;惟衛生福利部針對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立數額雖有訂立目標值,但其中心內部社工、關懷訪視員等人力部分,未有明確之補充計畫。另外,立法院預算中心也指出,各地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的離職數以及流動率高居不下,在未來恐發生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如期設立,但內部無人力來發揮心理輔導之功能。對此,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新版「精神衛生法」上路,其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人力缺口宜檢討並說明,以避免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恐成蚊子館之可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邱鎮軍
(四十三)有鑑於11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事項中,所規劃之辦理特定人口群心理支持服務及衛教資源,含補助及捐助在內僅編列2億2,700萬元,恐無法有效支應113年度8月開始擴大辦理之「15-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措施所需經費,允宜檢討。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億9,115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億9,115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迄112年7月12日始函報行政院審議「國民心理健康第三期計畫(草案)」,嗣後因配合擴大「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等,重新擬具「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草案,並於113年8月23日經行政院核定。依該部提供資料,「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2025-2030年)」列有降低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指標,114年度目標值為12.2%。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12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898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2.7人,為108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尚待強化。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發布之「全國自殺死亡資料統計資料」顯示,112年度我國「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260人,略低於111年度之264人,惟112年度自殺粗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0.9人,為108年度以來最高;而14歲以下的死亡人數和粗死亡率為歷年來最高,分別為24人及0.9%。依據衛生福利部網站資料,年輕族群憂鬱症發生率約0.61%至0.74%、盛行率約0.46%至0.59%,10年來約增20%(吳其炘,2021);另據105至110年健保就醫資料,15至30歲年輕族群有精神科診斷者自22萬1,000人成長至29萬2,000人,占健保就醫人數比率自4.8%增至7.0%。觀其統計資料98至112年全國自殺原因別自殺通報人次及占率,其中人次及占率成長幅度最大的即為「校園學生問題」,自111年的2,849人次、6.7占率,到112年4142人次、8.7占率,顯示學齡、年輕族群之年齡層與高風險對象之自殺防治關懷仍待強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四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億9,115萬8千元,預計辦理「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12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898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2.7人,為108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尚待強化。另外112年度國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及15至24歲自殺粗死亡率,亦皆為108年度以來最高,允宜加強落實自殺防治。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6】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四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3億3,388萬元,合併凍結百分之十,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3億3,388萬元。臨床實習訓練是醫師與牙醫師專業養成的核心,直接關係到醫師的執業水準與治療品質。為解決偏鄉地區牙醫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衛生福利部於114年度推出「優化偏鄉醫療計畫第二期」,計畫內容包括招募通過第一階段牙醫師考試者參與公費訓練,並以服務年限綁定方式補充偏鄉牙醫人力等。雖此計畫初衷良善,然而其中涉及的重要細節尚未明確,已引發眾多牙醫師團體的疑慮。該計畫並未詳細說明訓練學員數量的估算依據,亦未載明綁約服務年限、違約條款及相關規範,甚至缺乏對教學醫院訓練容量與師資現況的評估。上述機制的缺乏可能對現有牙醫師教育體系產生排擠效應,進一步影響牙醫專業養成品質與國民健康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衛生福利部針對(1)訓練學員數量的估算依據;(2)綁約年限、違約條款及相關規範之設計;(3)教學醫院師資與訓練容量是否足夠,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3】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2.衛生福利部針對「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劃」,其中牙醫公費生部分第四期(106-110年)收90人,惟第五期(111-115年)卻僅收21人。而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卻於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中,關於牙醫師部分大幅增加、欲納入無執照之國外學歷畢業生申請、藉本計畫「偷渡」增加其臨床實習機會!且該計畫之績效指標,係明定「累計訓練之招募人次」、「學年度訓練中之招募人數」,而非針對偏鄉醫療之改善或充實醫療量能等績效指標!顯見衛生福利部原研擬提出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著實變成國外牙醫學歷畢業生之「實習計畫」!爰為保障國內牙醫學系畢業生之臨床實習及參加國家考試等就學、就業權益,捍衛國內之醫療品質,避免藉故開放臨床實習員額而導致未來因惡性競爭等醫療糾紛問題劣幣驅逐良幣等社會問題,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3億3,388萬元,凍結百分之十,請衛生福利部審慎研議修正計畫,積極維護偏鄉民眾口腔健康,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四十七)有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優化兒童精神醫療及口腔照護資源」乃114年度新增辦理之預算事項,考量當中又以規劃執行「兒童(青少年)心智病房試辦計畫」為重,但為此衛生福利部尚又欠缺妥適之執行前效益分析、進度期程揭露,及後續與常態業務銜接等事項說明。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優化兒童精神醫療及口腔照護資源」預算編列1億7,44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心理及口腔健康」等媒體宣傳預算數額大幅提升,而心理及口腔健康等宣傳預算成長近1倍之多,其中「檳榔健康危害防制宣導製作、託播」為113年計畫新增之內容,其新增業務與「口腔健康促進宣導製作託播」目標幾乎完全相同,無新增計畫之理由,應納入原有「口腔健康促進宣導製作託播」之業務。對此,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宜檢討並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2.台灣口腔癌死亡人數從105至112年,人數從2,936人提高到3,610人。為國人癌症十大死因第6名,也是男性癌症死因的第4名,顯示整個口腔癌的防治仍有很大的精進空間,同時台灣檳癌防制聯盟調查小組召集人李明憲表示,國人對於檳榔相關知識普遍不高,對於「果實不含白灰、紅灰添加物就會致癌」一事,國人認知率10年來僅50至60%。這一事實,令人非常訝異!足見台灣在推動口腔癌防治上,一定有某些不足之處,為督促衛生福利部強化對於口腔癌防治及檳榔治癌知識之普及,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凍結3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針對上述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3.有鑑於國人就檳榔知識始終在衛生福利部施政下無法提高,譬如「果實不含白灰、紅灰添加物就會致癌」一事,國人認知率10年來皆穩定維持50至60%,顯見衛生福利部嚴重失職。復以,檳榔防制專法施政事項推動上始終消極,無法讓國人有效期待能與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有所相互在作業上契合。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4.114年衛生福利部將續行推動「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並將檳榔防治作業列為重點項目,可見嚼食檳榔對口腔造成之危害,受到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重視,應予贊同。然目前法無明文規定種植、購買及嚼食檳榔應受限制,衛生福利部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未擬定相關修法草案。是以,嚼食檳榔完全合法合規,衛生福利部要如何輔導國人戒除?如何期待政策之推行能有所成效?且該項防治預算高達3億7,000萬元,若未大幅凍結或減列,將使立法委員失信於國人。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檳榔防治計畫之立法時程規劃及業務推動,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5.各項研究結果顯示,嚼食檳榔對於健康造成高度危害,其中,口腔黏膜下纖維化及口腔癌患者中咀嚼檳榔比率高達96%及88%,此外,嚼食檳榔者罹患口腔癌之機率,較未嚼食檳榔者高數10倍。經查,國人對於「不含添加物之檳榔亦會致癌」之認知率在過去10年來僅50至60%,且近年口腔癌篩檢率亦僅約50.1%,顯見,相較檳榔之高度危害,政府在衛教宣導、防制及篩檢等政策執行成效尚待加強。對此,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於113年檳榔防制日宣示將於年底推出「檳榔健康危害防制法」,著重於未成年、孕婦等族群之健康保護,降低檳榔對健康危害之風險。為檢視衛生福利部檳榔防制現況及增進保障國人健康之成效,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家癌症防治及品質改善計畫」預算編列3億7,0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檳榔防制專法之法制化作業進度及後續執行檳榔防制政策之預期成效」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四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2,648萬2千元。近來有關我國公部門職場霸凌事件頻傳,不管是負責勞資爭議的主管機關勞動部,亦或是負責心理健康輔導的衛生福利部皆有類似事件發生,而我國護理職場環境向來不夠完善,導致人力資源十分缺乏,執業率僅六成出頭,故此有關於護理師職場霸凌事件更須嚴肅看待。衛生福利部自107年開始建置「護理職場爭議通報平台」提供護理人員匿名申訴之管道以來,截至113年12月2日,接獲3,535件通報,其中涉「勞動基準法」件數1,709件,輔導(未違法)案件數1,985件,已裁罰件數僅405件,裁罰率約17%不及二成;另外,近來屏東榮民總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又傳出護理師遭霸凌等事件,更有護理師因此輕生,顯示衛生福利部雖已建制相關職場霸凌申訴平台,仍有部分原因、問題,導致護理師拒絕申訴,且懼怕申訴後不僅加害人不會受到懲罰,反而對自身影響更甚,恐加劇護理職場人才流失問題。對此,待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護理職場霸凌問題,提出未來精進改善方案,例如:公開遴選護理師職場爭議委員,或者由衛生福利部成立小組排查我國護理職場等具體方案後,提升我國護理職場環境品質,也有助於護理師人才留任等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五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627萬5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力政策整備十二項計畫」,該計畫已於3月1日開始實施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勳。然而,現行護病比計算公式僅計入急性一般病床,未將慢性病床、隔離病床及安寧病床納入考量,刻意低估實際照護量。部分醫院設置的功能性護理人員,與全責護理師(即主護)相比,主要協助執行照護計劃中的某一環節,並不涉及全人的生理、心理護理評估及治療計劃等核心工作,但仍然被計入當班護理人員的數量。一來一往,在護病比公式中刻意壓低分子並拉抬分母,得出現行的不符實情的亮麗數據。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於113年6月的報告指出,醫學中心層級的護理人員增長最多,區域醫院的增長較為困難。根據112年醫院護理服務量調查結果,護病比越高,離職率將隨之上升。儘管如此,仍有部分報告美化數據並未能真實反映臨床護理人員的實際工作體感。這樣的做法無疑會對護理人員的工作熱情造成打擊,也使得政府在解決醫療職場環境問題上的努力顯得缺乏實質行動,這可能進一步影響護理人員的信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三班護病比標準執行書面報告。【214】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五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護理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561萬5千元。該計畫提出「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等措施,期望透過護理及醫院一起發展「因地制宜」及「因院創新」的護理人力持續計畫,建立護理新手臨床導師制度,提高新人留任率,並減輕老手帶新手額外工作負荷。儘管政策上已有資源投入,護理人員在工作現場仍然面臨許多挑戰。包括加班申請被拒、自主休假無法順利實現、薪資結構透明度不足以及心理壓力過大等問題。如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至今仍存在不當的「負時數」機制,當護理人員被列為負時數狀態時,便無法請領加班費,只能被迫選擇補休。有時當護理人員欲申報加班費時,成大醫院的差勤系統會自動顯示「加班費已超過單位額度金額」的提示,致使護理人員無法申請加班費。為強化對「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的監督與落實,確保計畫能真實反映護理人員的職場待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將如何強化「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之落實,並提出相關監督機制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五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乃114年度配合院臺衛字第1131017112號函核定之跨年期專案所新增之預算事項。然考量整體理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在分年期達成之各項指標績效設定上實過於消極,恐致使外界對主管機關在當前護理人力解決上最終淪為無感施政。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國內護理人力短缺,於113年1月26日公告各層級醫院三班護病比(護理人員與病人之比率),其中醫學中心於白班、小夜班及大夜班之護病比標準分別為1:6、1:9及1:11;區域醫院為1:7、1:11及1:13;地區醫院則為1:10、1:13及1:15,並自113年3月1日起實施。惟據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28日「臺灣護理人力供需分析與政策整備」預估,三班護病比新制施行後,各醫院需配置更多護理人員,整體需配置護理人力約2萬6,503人,較施行前之1萬8,950人,增加7,553人,短期恐加劇人力缺口。衛生福利部自114年度起辦理「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期解決護理人力短缺,然113年起已實施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獎勵金,惟迄113年6月中央各部會所轄公立醫院護理人員空缺率反高於112年度,且112年度護理相關科系新生註冊率亦有下降情形,宜視執行結果調整相關措施及執行細節,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護理人員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19】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衛生福利部為留任醫院護理人力,於113年初建立三班護病比新制,創造醫院護理人員可選擇多元彈性或固定班別;然而,因衛生福利部強調醫療分級,致使醫學中心、地區醫院等,是唯二就醫件數成長率呈現正成長之醫療院所。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106年1至12月、112年1至12月總就醫件數來看,醫學中心成長率為0.07%,而地區醫院成長率為0.91%,遠高於第2名成長率院所,顯示出地區醫院所負擔件數明顯高於其他。另外,如今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的護理師,所肩負工作內容幾乎大同小異,並無太大不同,惟三班護病比新制中,地區醫院所負擔護病比的比例卻高於其他兩級,另外在大小夜班獎勵地區醫院也低於其他兩級,顯示現行三班護病比,以及獎勵機制有明顯不公平之現象,此現象也導致如今地區醫院的總離職率以及總空缺率,皆高於區域醫院以及醫學中心。對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此上述問題,提出改善方案並說明,以及提供未來相關法案之修法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4.台東長期面臨護理人力短缺問題,居民的健康照護權益因此深受影響。而台東醫護人力短缺問題,應從「提高待遇」及「培育在地人才」兩方面著手。為短期內補充偏鄉護理人力,衛生福利部應「提高待遇」吸引離職的有經驗護理師重返職場。在「培育在地人才」部分,應透過促進在地護理人才的培育與穩定留任,並結合引導有經驗護理師回到崗位,才能有效改善護理人力短缺的現況,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推動護理人力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5.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自114年度起辦理「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期解決護理人力短缺,然113年起已實施輪值夜班護理人員獎勵金,惟迄113年6月中央各部會所轄公立醫院護理人員空缺率反高於112年度,且據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28日「臺灣護理人力供需分析與政策整備」預估,三班護病比新制施行後,各醫院需配置更多護理人員,整體需配置護理人力約2萬6,503人,較施行前之1萬8,950人,增加7,553人,短期恐加劇人力缺口;此外112年度護理相關科系新生註冊率亦有下降情形。請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檢視執行結果調整相關措施及執行細節,俾收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護理人力短缺改善對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6.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我國護理人員110至112年之離職率分別為10.13%、11.73%及12.61%,逐年上升且居高不下。另近期醫院護理服務量能吃緊,頻頻發生因護理人數不足而必須關病床或過午不開刀之現象。衛生福利部雖於113年提出三班護病比標準,並逐月發放津貼予醫院及夜班護理師,惟護理師過勞及出走現象未獲緩解,護理產業團體亦反覆陳情,批評衛生福利部取得醫院申報之護病比,係整個月「平均」後之統計數字,且不同類型病房之照護量能本不相同,衛生福利部卻未要求醫院分別申報,造成護病比統計資料無法真實反映護理師勞動情形,過勞問題仍在。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就三班護病比施行及津貼發放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3】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7.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依據「醫療法」第12條第3項制定「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1條規定:醫院及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即護病比:以急性一般病床為計算基礎。規定之目的在於改善護理人員之工時、待遇等勞動條件。惟降低護病比不意謂能有效降低護理人員分擔之工作貴任額,反之護病比之效果在於醫院足額聘僱護理人員人數,以提升可用之病床數。故前述標準自108年公布自未能有效提升護理人員留職率,降低因職務過度負擔所致之離職率。為促進護理師充分職業,編列三班護病比達標醫院獎勵之預算,並為鼓勵護理人員值勤夜班意願增列津貼。基於前述理由,此舉恐為難以達到預定之政策效果,並恐造成醫院內護理人員科室流動。護理人員離職原因在於每人分擔之工作責任額過高,其責任額包括:護病比計算未列入之隔離床照顧責任;兒科、急診、洗腎室病床計50%以上因臨行、特殊性需求隨時增加之占床率,等為護理人員實際勞動負荷量,並非為護病比所能統計者與統計數字落差在護病比5至10%之間。並且僅急性一般病床值夜班護理人員發給額外津貼,對於特殊病房、急重症病房之護理人員因待遇不一致,必將造成人力跨科室流動致該病房發生人力短缺問題。請衛生福利部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病比公式作檢討,以納入包括急性一般病床,以及未納入之隔離床、特殊病床、急重症病床、與其他前述因臨時與特殊性需求,隨時影響護理師工作責任額量之照顧床數。使護病比真實呈現,切合護理人員真實工作責任額,達到降低護理人員工時、提升待遇之政策目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8.為落實健康台灣政策,政府宣示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優先投資護理人力整備,透過人力培育、正向職場與薪資改善3大方向共12項策略,建立醫院護理留任正循環的機制,並促進領照護理師執業最大化。為檢視衛生福利部近年推動提升護理人員相關權益保障之階段性成果、現況具體作為及未來政策規劃,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預算編列68億8,500萬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持續精進護理人力權益保障之具體作為」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五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2,500萬元。衛生福利部為留任醫院護理人力,建立三班護病比新制,創造醫院護理人員可選擇多元彈性或固定班別;然而,該政策實施至今,醫院端填報三班護病比資訊嚴重失真,不僅排除隔離及安寧病房計入,更把非主責護理師,也就是功能性人力一起加入統計;另外現行三班護病比依準,是採用「全院護病比」,而非「病房護病比」、「科別護病比」等更詳細依準,導致可能同醫院不同科別、病房都可能存在不同護病比之問題,一一檢討並說明。對此,衛生福利部設立「三班護病比新制」立意良善,但執行手段與依準仍然存在重大缺陷,待衛生福利部與醫院、基層護理師等群體,針對上述問題進行溝通、協調,並提供該政策研商會議紀錄,及未來政策修正方向。爰此,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五十四)「藥食同源」是我國長久以來的養生飲食文化與膳食習慣,中藥材除了是民間常用的養生食材,也是中醫師處方調劑及中藥製劑的原料。而因應高齡化社會,世界各國對健康促進與養生保健的需求增加,致傳統草藥及其衍生產品在全球的銷售量都呈現增長之趨勢,中醫藥產業也成為我國極具潛力之生技產業。面對國內中藥養生產業的活絡,如何適切、有效率的管理,實為衛生福利部重要的工作。我國中藥材添加於食品之品項及管理原則目前尚待檢討,惟中醫藥及食品相關團體仍未有共識,為保障民眾食用安全及促進產業發展,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醫藥業務」項下「中藥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2,12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檢討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五十五)有鑑於我國社福案件頻傳,然「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自101年起至今仍未有更新,顯難以符合現今社會之福利需求,另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2條,中央政府應每5年檢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至今仍未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更新,恐造成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使人民權益受損。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企劃重要政策」之「業務費」預算編列895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8】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五十六)有鑑於114年度為執行維護及增修追蹤管制與部長電子信箱系統等經費就編列了309萬元,換算部長信箱系統單年度1個月就要花25萬7,500元的經費;再按每個月有22個工作日換算,則每日要花費超過1萬元營運部長信箱系統。考量所費巨資允宜撙節,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管制考核」之「維護及增修追蹤管制與部長電子信箱系統等」預算編列309萬元,凍結1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3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預算編列3,000萬元。「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之日間照顧中心為提供社區式照顧服務設施,應連結受照顧者之社區生活與機構照顧兩端,然而實務上日照中心安排被照顧者進入社區從事簡單灑掃活動以達到延緩衰弱目的之照顧方案時,竟被要求事前函報地方政府長照管理機關,而後才可暫時離開日照中心外出活動。另每日居家服務的服務紀錄,依規定要在服務完成後48小時內透過系統上傳,並保留紙本7年,但系統在離峰時間才運行順暢,因此傳輸作業須工作人員在夜間以致深夜從事;以及居家照顧服務有異動時,單位需先簽報,再經照管專員重新核定,往來至少2天的照顧空窗期由家屬自行照顧。該等行政規範過於繁瑣,對服務機構造成過度監管,造成相關人員不合理的工作負擔與服務機構、家屬之怨懟,相關制度應有檢討之需。請提出優化日間照顧與居家服務監督與管理之方法,以為前述實務意見之回應。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4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推動「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期計畫,希望借助我國醫療衛生軟實力,深耕醫衛人脈網絡,擴大我國在東南亞國家的影響力。113年衛生福利部派員前往瑞士日內瓦,參與世界衛生大會周邊會議,並尋求其他國家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然而,衛生福利部提出之113年世界衛生大會成果書面報告中,並未見新南向計畫合作國家為我國發聲;且該計畫每年皆編列上億經費,惟是否有助於外交目的之達成,不無疑問。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際衛生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1億0,193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新南向醫衛合作計畫如何加強我國與新南向國家之醫衛合作與鏈結,及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具體成果及未來展望,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五十九)有鑑於早自108年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身的科技部便推動有「醫療影像專案計畫」,並成立跨院所「AI醫療影像標註資料庫」,接續迄今仍受中央政府含衛生福利部在內,所對相關成果共享之。是以,考量114年度衛生福利資訊業務擬新增「健康台灣─醫療影像AI應用計畫」預算事項,允宜再詳實交代效益評估、績效訂定以及執行成果揭露等事宜,方屬恰當。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衛生福利資訊業務」項下「健康台灣─醫療影像AI應用計畫」預算編列7,800萬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六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2億5,685萬2千元,合併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對衛生福利部所屬住宿式服務機構之醫院,在照顧服務品質提升措施上,114年度規劃辦理之精進事項尚屬有限。復以,各部立醫院等機關近年來多傳有政風管理不當情形,當中不乏有不法情事遭爆出並受法辦,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尚欠有相關管理之檢討。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2億5,685萬2千元,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近年來醫學教育的評量方式,已由傳統的筆試進而同時著重臨床實地技能考試。因此「客觀結構式臨床技能評估」(OSCE)已經逐漸成為各國醫師執照考試的重要發展方向,為提升部立醫院教學與臨床醫療品質,衛生福利部之部立醫院確實有建置客觀結構式臨床測驗(OSCE)國家考場及成立實證醫學中心、擴充教學部門規模及人力之必要性。因此為督促衛生福利部於114年度,盡速完成OSCE的國家考場及實證醫學中心建置。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2億5,685萬2千元,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 瑩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預算編列42億5,685萬2千元。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所屬醫院醫療暨醫事業務、服務品質及人員教育練之督導事項」、「辦理所屬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策進及其相關研究發展事項」、「所屬醫院營運之督導事項」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自111年7月前院長徐永年屆齡退休後,由副院長陳日昌代理院長一職,代理期限長達2年,創下所有衛生福利部直屬醫院代理院長最長記錄。根據衛生福利部解釋,此情況是因疫情應變、醫院評鑑及人事凍結等原因,導致院長正式遴選程序延宕。然而,遴選結果直至113年9月才最終公布,顯見相關遴選機制在透明度及效率上仍有待改進。醫院高階人事的長期懸缺,不僅削弱行政效率,亦可能導致醫療服務的穩定性與決策延續性不足,進一步影響內部管理的凝聚力及對外公信力。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建請衛生福利部詳細說明未來如何確保各家所屬醫院院長的任命能無縫接軌,包括公開遴選程序中的遴選委員名單及評分標準,確保程序公開透明。同時,應強化用人唯才的原則,尊重並遵從遴選成績結果,杜絕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換或關說介入,確保人事任命過程的公平性與公正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5】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六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院營運業務」項下「醫院營運輔導」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78萬2千元。經查:我國國內醫療院所1年產出約14萬公噸的醫療廢棄物,其中申請回收再利用的卻不到9,000公噸,惟衛生福利部針對醫院對醫療廢棄物多以「焚化處理」,完全置身事外,不僅漠視我國資源循環之重要性,甚至焚燒含氯塑膠(PVC)的醫療廢棄物可能產生戴奧辛等世紀毒物,對於人體健康有損害之疑慮。對此,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醫療廢棄物多採以焚化處理」、「違背我國資源循環理念」等問題,提出改善報告並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邱鎮軍
(六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預算編列2億8,825萬元,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二期」6億3,589萬8千元,以及「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9億1,829萬4千元。根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113至116年度),針對偏鄉缺牙醫情形,計畫內容要開放通過一階國考的國外牙醫學系學生實習(國內生由學校安排實習),去偏鄉佔缺服務,但真正會長期留在偏鄉服務的,都是牙醫公費生,惟(111至115年)這5年的牙醫公費生卻從原來的90人降為21人,這恐怕才是造成偏鄉缺牙醫的政策元凶。請衛生福利部修正計畫,積極充實偏鄉牙醫醫療資源。【6】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六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遲未能有效解決公費醫師培育第二期計畫上路以來,因服務年限再相比過往又延長,以及滾動式對於鼓勵配套機制產出之缺乏,以致於配合計畫辦理之各校醫學系仍有高比例退學、休學等情形,且不見主管機關積極改善措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六十四)近年我國醫療環境變遷,急重難症科別住院醫師招收不易,衛生福利部於105年度重啟公費醫師培育制度,110年度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2期,預計5年培育公費醫學生750名。據衛生福利部說明,第2期與第1期計畫之主要差異,在於第2期公費醫師於專科醫師訓練後之服務年數由6年延長為10年。惟110至112學年度醫學系公費生註冊人數皆低於預計培育人數,均未能足額招生,僅111及112年度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招滿。且按衛生福利部估算,該第2期計畫培育之公費生自入學修業至完成專科訓練約需10年以上,預計於115年始得分發服務,短期內無法挹注偏鄉地區所需五大科人力需求。爰衛生福利部對於偏鄉醫師人力不足之現況,仍須研究改善,並提升重點科別培育公費生招收成效,以維護當地民眾就醫權益。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六十五)為培育公費醫師,充實偏遠地區醫師人力,衛生福利部賡續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第2期,招生期間為110至114學年度,114年度預算案賡續於「公費生培育」項下編列最後1年經費1億4,794萬元。有鑑於審計部於112年度衛生福利部財務收支及決算審核通知指出,第1期計畫合計入學506名公費醫學生中,有35名辦理退學,實際僅招收471人,未達預期培育人數;且按衛生福利部估算;第2期計畫培育之公費生自入學修業至完成專科訓練約需10年以上,預計於115年始得分發服務,短期內無法挹注改善偏鄉地區所需5大科人力需求。衛生福利部對於偏鄉醫師人力不足之現況,仍須研謀善策,並提升重點科別培育公費生招收成效,以維護當地民眾就醫權益。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偏遠地區醫師人力之書面報告。【9】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六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奉行政院110年9月29日院臺衛字第1100029706號函核定,總經費9億1,829萬4千元,招生期間為111至115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4億4,592萬3千元,114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1億4,031萬元。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之服務期滿公費醫師平均留任率雖達七成,惟外科、急診醫學科低於六成。衛生福利部賡續辦理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期改善偏鄉離島地區之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惟部分衛生所人力長期未能補足,且缺乏人員投入誘因,允宜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解決醫師缺額及提高留任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原鄉及離島公費醫師培育及留任獎勵措施。【10】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114年度預算案於「公費生培育」項下賡續編列「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5期」之第4年經費1億4,031萬元。依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第5期計畫113及114年學度預計培育醫學系人數各為31人及30人,惟110至112學年度實際註冊人數合計95人,少於預計培育之111人。另外,以往相關計畫公費醫師於服務期滿後留任比率,截至113年7月底止服務期滿之公費醫師計169名,留任122名,平均留任率僅72%,並且部分科別留任率偏低,如外科與急診醫學科皆為58%、婦產科67%,仍待改善。導致部分偏鄉離島地區衛生所人力長期未能補足,產生醫療品質及縮短城鄉醫療落差,允宜儘速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俾解決醫師缺額及提高留任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積極辦理原鄉及離島地區公費醫師培育及留任獎勵措施。【1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六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公費生培育」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之「業務費」預算編列638萬6千元。有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醫療資源缺乏,緊急醫療資源不足,常見病患因交通偏遠,導致延誤就醫造成憾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人員養成計畫第五期」,用以培養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目的即為彌平醫療資源落差,因此有關公費護理師員額、公費醫師科別分配以及留任率,皆應提出充分檢討。尤其112年6月已通過「原住民族健康法」,衛生福利部應善用法律授權,重新盤整醫事人員之養成及培育機制,以提升預算使用之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依「原住民族健康法」之授權精進養成計畫公費醫師及護理師之培育機制,以提升預算使用之效益。【12】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六十九)有鑑於科技發展工作─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預算項下近70%規模皆用於執行獎補助費用,然考量獎補助執行之規劃及歷年績效紀錄未盡詳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七十)114年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300萬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佔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籌辦國內外學術、生技醫藥科技展覽,其成果效益及對國內相關產業之助益為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完善科技計畫規劃及資源整合之機制。【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2,582萬9千元,其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執行新興醫療科技計畫:如辦理臨床試驗新型態卓越計畫、辦理穩健醫療及產業整合推進醫療健康產業創新與鏈結國際計畫、執行健康大數據之真實世界數據加值應用計畫、醫療衛生技術評估先驅整合科技發展計畫、衛生福利科技政策醫療科技評估等計畫,其預算執行之效益評估與成果、政策參採率及具體應用等資料說明付之闕如;受捐助之法人其關鍵績效、策略性指標、衡量標準方法,亦未見說明、涉規避預算審議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輔導成果書面報告。【1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5億2,582萬9千元,項下:「新常態創新臨床試驗環境提升計畫」2億1,862萬5千元、「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2,300萬元、「衛生福利科技管理計畫」3,972萬8千元、「精準防疫產品效能評估輔導及整合式決策系統建構」724萬1千元、「關鍵時代智慧醫材及顯示科技躍升計畫」558萬6千元、「戰略藥物緊急應變與智慧預警加值計畫」4,360萬4千元、「創新生物製造技術開發及應用推動計畫」2,238萬5千元、「建置臺灣創新生物製藥研發服務能量行動方案─核酸藥物關鍵技術引進暨研發建置計畫」4,000萬元、「醫藥衛生技術評估先驅整合科技發展計畫」1億元、「全齡健康之創新數位治療產品開發驗證計畫」1,000萬元及「晶片驅動產業創新再升級─前瞻晶片與系統加速生醫新農產業創新計畫」1,566萬元等計畫。過去執行成果與效益,及新年度開展計畫目標,難以審認。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七十三)有鑑於科技發展工作─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預算項下編列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逾整體過半,當中又尤以辦理健康大數據專區服務管理專案計畫連年編列超過千萬元預算規模佔主要原因,允宜釐清必要性及經費編列之評估內容。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執行。【2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七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社會福利及統計應用計畫」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221萬2千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社會工作人員智慧轉型計畫相關費用,鑑於目前AI或人工智慧決策系統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控委辦費執行。【23】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七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0,164萬6千元,包括「後疫時代醫療照護數位領航再造計畫」1億0,107萬3千元、「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3,200萬元、「晶片驅動產業創新再升級─前瞻晶片與系統加速生醫新農產業創新計畫」609萬元等計畫,於衛生福利部多單位皆有編列,難掌握整體計畫全貌及整體計畫衛生福利部預定要達成目標,過去執行成果與效益,及新年度開展計畫目標,難以審認。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動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各項措施,計畫內容及成果應列入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計畫成果暨績效報告彙編,於114年第1季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七十六)有鑑於科技發展工作─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114年度編列之委辦費1億8,000萬元相比113年度9,791萬元增加甚鉅;另在獎補助費用對於過內團體之捐助編列3,640萬元,亦相比113年度1,800萬元增編甚多。然考量因未能有效就執行管理面向詳加釐清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將相關內容及成果列入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計畫成果績效報告彙編,提交書面報告。【2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七十七)114年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050萬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佔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辦理數位化全責式日照中心領航計畫、我國醫事管理及醫療服務模式因應環境變遷之對策分析、善終政策整合對策分析、數位醫政管理及新興醫療技術應用優化、輔導醫療機構深化淨零減碳措施計畫等說明資料付之闕如!其關鍵績效、策略性指標、衡量標準方法,衛生福利部應將相關內容及成果列入衛生福利部科技發展計畫成果績效報告彙編,報立法院備查。【2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7萬5千元。其經費乃辦理「赴歐國家參與新興生醫科技相關會議考察」之用。經查此會議並非長期辦理之項目,項目成效不明。因此赴外國辦理之業務,恐有淪為屢有考察團之疑慮,應明確預期成效為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七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4億1,150萬元,包括「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1,000萬元、「深化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2,150萬元、「健康福祉科技整合照護示範場域推動計畫」1,000萬元及「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3億7,000萬元,共編列預算4億1,150萬元。此案經費過於龐大,且有鑑於過往衛生福利部推動數位資訊醫療成效不彰,多是以補助醫院方式進行,計畫結束後若無後續強制要求,幾乎就此停滯。為求預算能真的有效被運用,宜將此經費挪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籌規劃所有醫療體系的資訊整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運用經費,積極落實績效管理並提交成果報告。【3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八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之「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預算編列4億1,150萬元,包括「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1,000萬元、「深化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2,150萬元、「健康福祉科技整合照護示範場域推動計畫」1,000萬元及「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3億7,000萬元。次世代電子病歷由政府推動,已經編列多年預算推動,醫療機構先是聽到有公版系統可以使用,其後卻又無此政策,此外,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於部內多單位皆有編列,過去執行成果與效益,及新年度開展計畫目標,難以審認。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運用經費,積極落實績效管理,與各層級醫院溝通資訊需求,在不增加增加醫院過多負擔下協助升級,並提供成果報告。【3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八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預算編列1,910萬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計畫」,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運用經費,積極落實計畫績效管理,並提交成果報告。【39】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1,542萬元。其中編列預算辦「次世代數位醫療平臺計畫」,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運用經費,積極落實計畫績效管理,並提交成果報告。【40】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數位資訊醫療之推動與整合」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402萬5千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次世代數位醫療平台計畫」,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運用經費,積極落實計畫績效管理,並提交成果報告。【42】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四)有鑑於科技發展工作─推動中醫藥科技發展計畫預算項下相比113年度無端多出獎補助費用之科目,要求衛生福利部詳實編列科技預算,確實辦理相關工作。【4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八十五)有鑑於114年度乃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跨年期的最後一個執行年度,是以考量相關如設備及投資預算事項本應在前、中期的年度便執行完畢,而不該最後一年還編列過半的經費用在設備及投資,並徒增隨專案執行完畢後衍生之浪費可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大數據分析,強化智慧政府,並於114年底提交書面成果報告。【4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八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業務費」之「通訊費」預算編列605萬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建構多元資料庫之整合應用及擴充網路資源應用環境業務」,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並持續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並於114年底提交書面成果報告。【45】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1,432萬4千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建構多元資料庫之整合應用及擴充網路資源應用環境業務」,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臻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並持續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並於114年底提交書面成果報告。【46】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科技發展工作」中「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2,115萬8千元。其中編列預算辦理「建構多元資料庫之整合應用及擴充網路資源應用環境業務」,鑑於目前數位、AI人工智慧、或大數據平台相關項目蔚為流行,惟具體導入之方式是否合理或更有利於業務運行,不無疑問,囫圇吞棗之下,無異於強加無意義之業務與浪費經費,應再行盤點。前車之鑑亦有勞動部因導入AI系統之政策未合理,導致公務人員不堪重負輕生之情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並持續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並於114年底提交書面成果報告。【48】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八十九)有鑑於114年度「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預算作業之規劃內容,容有未能善盡發揮解決我國少子女化、新興菸毒品有效防制、推動人工生殖技術運用、延長我國民眾平均健康餘命數值,及因應可能傳染病之防治體系精進作業,並因此應再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支持國家衛生研究院投入國家重要醫藥衛生議題研究,回應當前國家在醫療健康方面的迫切需求。【4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九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375萬7千元。其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等媒體宣傳預算數額大幅提升,新增預計執行計畫內容竟含國家衛生研究院基本運作計畫推廣等基本業務介紹,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自85年1月1日到至今,已成立近30年,不僅徒增基本運作計畫,其預算數額也成長逾7倍之多。對此,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就「新增預計執行內容模糊不清」等問題,宜檢討並說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含績效指標及評估方法,並以量化型式呈現之書面報告。【5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九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國家衛生研究院基本運作計畫」預算編列20億3,891萬4千元。自「原住民族健康法」通過後,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任務編組,然該中心主任並非原住民。事實上,原住民並非缺乏健康領域相關人才,從學者到實務界,都具有具公信力之原住民人才選項,由原住民擔任中心主任,更可促使該中心具備文化安全之視野與素養。國家衛生研究院應致力於使原民健康中心由原住民擔任中心主任。爰此,要求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健康法」規定,確實寬列年度預算作為「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發展營運與執行研究計畫之用。【51】
提案人: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九十二)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原住民族健康法」業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衛生福利部成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下設4個工作小組:擴大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參與;另函請地方政府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及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業務。衛生福利部亦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任務係盤點各部會原住民族健康資料、研提未來原住民族健康調查與研究方向等工作,惟審視衛生福利部114年歲出部分─國家衛生研究院基本運作計畫─獎補助費之相關計畫說明內容,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無相關具體及專責之執行計畫,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規定,爰此,要求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健康法」規定,確實寬列年度預算作為「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發展營運與執行研究計畫之用。【5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九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國家健康政策智庫與研究」預算編列4,761萬1千元。國家衛生研究院下設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負責製作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該年報為國內唯一針對原住民族之健康統計,對了解原住民族健康狀況相當重要,亦是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制定依據。尤其「原住民族健康法」通過後,政府單位應對原住民族健康日益重視,而統計數據是政策制定的基礎。然經查該年報數據僅更新到111年,甚至有部分資料僅到110年,資料年份嚴重落後,顯示出國家對於原住民健康狀況的掌握度缺乏。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成立已滿年,此項業務為其主要工作項目,卻仍未見資料更新,國家衛生研究院應督促旗下機關,按時履行工作內容,按年份完善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之資料,以利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定。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未來繼續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辦理年報編撰時,應協助其所需相關資料之申請取得,以加速年報內容更新。【53】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九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健康福祉研究」預算編列5億3,144萬1千元。較113年度減列辦理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等經費1億3,942萬3千元。惟,高齡科技相關議題已有許多業者投入,相當成熟,尤其目點健保點值方案資金需求孔急,此科目似不宜國家投入過多預算。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高齡科技相關研究成果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九十五)為促進原住民族健康平等,「原住民族健康法」業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衛生福利部成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會下設4個工作小組:擴大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參與;另函請地方政府召開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相關會議及寬列預算辦理原住民族健康業務。衛生福利部亦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成立「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任務係盤點各部會原住民族健康資料、研提未來原住民族健康調查與研究方向等工作,惟審視衛生福利部114年歲出部分─健康福祉研究─獎補助費之相關計畫內容,針對「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並無相關具體及專責之執行計畫,顯見衛生福利部並未積極落實「原住民族健康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規定,爰此,要求政府應依「原住民族健康法」規定,確實寬列年度預算作為「原住民族健康研究中心」發展營運與執行研究計畫之用。【5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九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3億3,073萬5千元。但預期成果僅為預計執行產學合作(含服務)30件;進行技術移轉6件。看不出國家投資此龐大金額於研發上的投報率為何?請說明歷年來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之產出成果、金額、產學合作(含服務)/技術移轉的對象,以及對我國的意義與影響。國家投入此龐大之預算,不應僅用國際期刊論文發表、小規模產學服務等作為產出成果,還應對社會有其貢獻與影響力。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敦促國家衛生研究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九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科技業務」項下「財團法人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之「生技醫藥產品與技術研發」預算編列3億3,073萬5千元,其中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編列1億1,543萬元。預期績效為:1.擴增「臺灣健康大數據整合服務平台」涵蓋資料集並提供搜尋數據集、分析演算法與資料標準格式等工具合計達150件;發展資料品質管理和驗證架構,橫向整合6間國內不同機構數據,並發展真實世界數據/證據運用於查驗登記時需要可運算表型以及非結構化資料1件。2.擴展醫療大數據共同資料模式推展CDM於整合平台biobank累計15家,經由癌症精准醫療示範計畫,建立來自於16家收案醫院的全方位基因醫療數據庫,並開放申請運用。3.透過准健康公私合作聯盟累計拓展1件合作案,並辦理1場合作聯盟焦點團體座談會。此計畫已於110至113年執行4年,4年後未見顯著成效,應說明都有哪些顯著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健康大數據永續平臺計畫(110-113)」計畫執行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九十八)有鑑於捐助逾23億元予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並將在114年度截止之「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興建工程計畫」專案,至今已接續遭遇工程採購與發包執行相關計畫延宕,另也因當前缺工缺料的趨勢,致使整體進度未如預期。是以,考量衛生福利部在未善盡督導與問題排處責任之下,便一股腦地在114年度編列8億1,500萬元捐助經費,容有放任工程無法如期完成問題發生,並因此應加以改善之責。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6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九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管理」,推動健保制度改革,然而現階段各醫療機構在總額制度下經營困難、醫事人員出走,制度運用違法的攤扣、斷頭要醫療機構買單,浮動點值打折醫事人員付出,朝野協商主決議訂有6月確保1點0.95元卻未見公務預算編列,對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管理整體全民健康保險法制度變革尚未提出永續經營政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包含平均點值0.95所需經費之算法、各分區段斷頭攤扣之情形及健保總額移公務預算支應之項目)。【6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一○○)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財務長年吃緊,未見相關改善計畫外,本次出國計畫針對如何協助改善健保財務未臻明確,恐傷及國人使用健保資源之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健保改善措施,以確保健保永續經營。【6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一)有鑑於114年度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預算編列數額上,相比113年度乃增加逾11.7%規模,甚至連水電費都增加編列逾26.2%規模,且有欠相關說明,實在讓國人覺得莫名其妙。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撙節編列並落實節約能源措施,未來針對增編之費用項目,應有相關說明。【6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1節「社會保險行政工作」項下「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中「業務費」之「水電費」辦理國民年金保險監理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計列480萬元(水電費10萬1千元、通訊費54萬1千元、權利使用費14萬6千元、其他業務租金12萬5千元、保險費3萬7千元、兼職費126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4萬6千元、國內組織會費3萬元、物品22萬1千元、一般事務費166萬9千元、國內旅費24萬4千元、運費7萬2千元、短程車資8千元)。其中水電費編列預算10萬1千元,是113年的126%,為何電費開支大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落實節約能源措施,本於撙節原則,減少公帑支出。【6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一○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業務」項下「社會保險行政工作」中「國民年金監理及審議」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37萬3千元。鑑於現行國民年金納保制度,對於被保險人未如期繳納保費,配偶須連帶負擔繳納義務。據調查顯示,超過五成被保險人未繳費,其中有三成欠費原因為無力負擔保費,或甚造成經濟弱勢族群加重財力負擔。有關滯繳國民年金懲罰配偶之規定,不但無法實質幫助弱勢家庭獲得保障,反而讓已是弱弱互保的國民年金,變成更是處罰弱勢的法律。為維護社會正義並求政府建立公平稅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刪除『國民年金法』第15條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滯繳保費相關裁罰可行性」書面報告。【69】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一○四)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預算數編列相比113年度減少逾7億4,700萬元,且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補助低收入戶之健保費總額,以及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之預算補助總額,皆有縮編。考量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執行推估作業之際,容有計算上未盡精準之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7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國民年金保險補助」預算編列786億6,722萬9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670億2,144萬3千元,增加116億4,578萬6千元。有鑑於國民年金保費入不敷出愈趨嚴重,累計應撥補款項金額逐年增加,113年度預算首度突破千億元,114年度預計達1,239億元;累計實際短撥數自109年度之422億元增至113年557億元、114年度623億元,短撥數越來越大。經查中央就依法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年未足額撥補,長期而言恐加深對政府預算撥補之依賴,中央主管機關允宜參考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相關建議,就國保制度中長期規劃之建議適時檢討回應,俾促進年金制度之永續發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2億2,401萬元。現今「社會救助法」為國民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法源,然距離上次大幅修法已近10年。根據民間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現行擬制收入恐導致貧窮人口遭低估,使得有需要的低收入戶被排除在外。因此,政府應就廢除虛擬收入政策進行可行性評估,例如:預估廢除擬制收入之財政影響金額、估計將增加之受益人數及戶數(包括現行低收入戶與新增低收入戶)等。如評估結果可能依已知不同政策環境而顯著改變,應根據不同政策情境所推估預測值之受益人數與財政影響計算,包括但不限:1.只考慮廢除擬制收入之影響。2.廢除擬制收入、放寬家戶收入計算之影響。3.廢除擬制收入、放寬家戶收入計算、放寬戶籍地申請限制之影響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73】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一○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2億2,401萬元,其工作計畫內容包括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並維護其就醫權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之生活,協助自立。經查,衛生福利部雖於113年4月22日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但民間團體則提出虛擬收入仍維持、家戶收入計算基礎仍嚴格等建議,希望法規主管機關能在修法過程中參採納入,以改善我國「法定貧窮」恐低於實際「社會貧窮」之情形。然而,「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迄今亦尚未送至立法院審議。綜上所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法社會溝通、民間團體相關建議回應、以及修法預計時程進度之書面報告。【7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一○八)查衛生福利部112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112年中低收入戶計10萬6,609戶,則較107年減少2,448戶,但同時112年低收入戶計14萬4,292戶,較107年增加2,851戶。是否減少的2,448戶中低收入戶更惡化成低收入戶?由衛生福利部報告中可以知道,目前在低收、中低收入戶扶助上,缺乏更積極的工作、創業支援,導致低收、中低收入戶無法順利脫貧,反而更加惡化。請衛生福利部加強與勞動部合作,積極協助低收、中低收入戶就業,並於「社會救助法」修法規劃強化就業、脫貧措施,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一○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561萬元。衛生福利部督導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惟目前對於政策標的人口之掌握仍有不足,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福祉衡量指標統計106至111年,我國相對貧窮率介於6.75至7.53%,然對照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換算我國貧窮人口,僅介於3.99至4.93%,且有落差擴大趨勢,衛生福利部為督導與訂定政策方向單位應對政策人口掌握精進,否則長期而言,不利於協助弱勢人口及穩定社會,綜上衛生福利部應參照OECD計算我國貧窮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561萬元。衛生福利部刻正辦理「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之研商,有鑑於原住民族土地法規有別於一般規定,因此對於土地所產生經濟效益之評估應更為謹慎,實務上屢見經濟收入困難之家戶,欲申請中低收、低收入戶之資格,卻因土地計算納入財力所得,而無法取得資格,成為邊緣戶。土地價值被錯誤評估,對族人產生不利影響已成「社會救助法」修法重要議題,其中,原保地無法任意處分,原民長者或身心障礙者若無法利用土地,普遍無法獲取其他經濟效益;又禁伐補償給付,像為禁伐區原保地,受限於法規無法利用,政府因而發放補償金,其性質不因等同於一般所得收入,納入財力計算。衛生福利部應就上述議題,召集相關部會,啟動專家學者座談,並提出相應規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一一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561萬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編列1,356萬元,委託民間團體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業務(以下簡稱1957專線),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在1957專線的經費運用方面,從110至112年度的預算數,由2,214萬4千元逐年增加至2,316萬6千元,同期間的決算數則從2,209萬元逐年上升至2,312萬元。而113年度的預算數為2,443萬元,截至113年6月底的實際支出為1,640萬元。至於在服務成果方面,諮詢服務的人次從110年度的43萬7,466人次逐年減少至112年度的9萬3,40人次,且113年度截至6月底的服務人次為4萬3,208人次,顯示出每年都在下降的趨勢。其次,鑑於衛生福利部已設立多條服務專線,例如:安心專線1925、長照專線1966、保護專線113等,應適時考慮整合現有專線之可行性,以及視現行1957專線服務人數下降之現況進行改善。對此,待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以及施行現況等面向,應提出系統性整合檢討並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一一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45萬元。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計列1,356萬元(含資本門1萬元)(水電費45萬元、通訊費170萬元、資訊服務費160萬元、委辦費913萬1千元、一般事務費66萬9千元、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12萬3千元)。其中水電費是113年的326%,為何電費開支大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一一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13萬1千元。工作內容包含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並支持國內團體辦理遊民收容與輔導等相關業務。社會救助是國家對弱勢族群的最後一道保障,更是「憲法」第15條生存權最低限度保護之具體實踐。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的數據,我國112年度相對貧窮率(以等值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50%以下人口比率為標準,符合OECD採用模式)為7.13%;但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至第3項計算的低收入戶人數比例,貧窮率僅為1.1%。兩者間的巨大差距,易使國人誤以為我國貧窮問題不嚴重,進而忽視貧窮者實際需求。目前「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的計算標準過於嚴苛,採用扣除非消費性支出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作為基準,而非國際普遍採用的總收入僅扣除稅負與法定社會保險支出的計算方式,導致大量貧窮需求者未被納入社會救助範疇。此外,自104年修訂至今,「社會救助法」未有進一步修正,仍存多項問題,包括缺乏實務給付規定、未涵蓋遊民及無家者救助、欠缺漸進式脫貧措施,以及限制人籍合一規定等。衛生福利部作為「社會救助法」主管機關,應加速推動相關法規修正,補足現行法規闕漏,落實「憲法」所保障的最低限度生存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進度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一一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督導辦理各項救助」預算編列1,356萬元(較113年減少四成),委託民間團體辦理1957福利諮詢專線業務(以下簡稱1957專線)。經查110至112年度1957專線決算數自2,209萬元逐年提高至2,312萬元,113年度預算數2,443萬元;惟諮詢服務人次自110年度之43萬7,466人次逐年遞減至112年度之9萬340人次,較110年大幅減少八成,而113年度截至6月底僅4萬3,208人次,持續逐年減少。鑑於近年透過專線服務諮詢人次逐年下滑,且民眾獲取衛福資訊管道更趨多元,衛生福利部114年度應縮減委外人力規模,並適時研議整併既有專線之可行性,俾撙節開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一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預算編列3億7,073萬2千元,辦理協助經濟弱勢民眾急難救助及脫貧自立等措施。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辦理社會救助業務,依現行「社會救助法」登錄有案之經濟弱勢人口相較於衡量我國潛在經濟弱勢人口比率之相對貧窮率存在重大落差,不利於衛生福利部掌握標的人口並訂定能符合現況之社會救助政策。又就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有關「脫貧方案家庭服務」之績效指標多屬投入型,且目標值較不具挑戰性,應請衛生福利部適時檢討精進,俾落實政策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一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項下「紓困及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36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督導辦理社會救助業務,現行社會救助目標之一是協助經濟弱勢自立脫貧,惟目前有關脫貧方案與服務,輕忽漸進式脫貧之重要性。不少輔導民眾與家庭擔憂一旦跨過貧窮線,補助瞬間全無、毫無「緩衝期」,不少貧窮線下的民眾,墮入貧窮陷阱之中,難以想像脫貧後的經濟壓力,寧可選擇持續處於貧窮線下。衛生福利部應當推動政策思維進步,研擬納入階段式脫貧、就業支持政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3】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一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88萬2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核心業務一併委辦,其中包括社工師之教育訓練、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作業、專科社工師分科甄審等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一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建立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制度」預算編列960萬5千元。退休族吹起「志工熱潮」,根據衛生福利部調查,110至112年全國志工總人數成長7萬1,647人,其中超過65歲的高齡志工人數更從31萬7,349人增至36萬8,072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指出,高齡志工服務單位雖有保險,但保額不一,還有志工受限運用單位未向市府登記,恐難獲「志願服務法」保障,盼衛生福利部增加補助縣市政府經費,定期舉辦優良志工表揚大會,並立法規範高齡志工保額最低門檻。另不少長者反映,衛生福利部網站「高齡志工」專區僅有法條、活動及統計數據,他們雖想當志工卻不得其門而入。為鼓勵民眾參與志工活動,運用單位依法需幫志工投保意外事故險,但75歲以上高齡長者投保不易,很多保險公司認為風險太高不願接受,需由運用單位擔任要保人協助投保。即使解決投保問題,仍有運用單位投保保額不一的問題,保額從100至500萬元都有,盼衛生福利部能規範最低保額。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高齡志工保險改善作法、保障高齡志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7】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一一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工及社區發展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267萬4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二○)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通報與裁罰機制上,雖過去教育、司法系統之案件不會主動回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行政罰之相關問題已有初步改善規劃,然在裁罰未能落實、地方社政人員又須因自保心態而拒絕進行裁罰作業,以及進入司法系統後,社政機關過於保守不願啟動裁罰、公告作業,反成為案件當事人宣稱無罪之手段等問題仍歷歷可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不當對待兒少事件之裁罰處理流程,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0】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一二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9億1,834萬8千元,預期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然而,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106年我國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共1,184件,112年則提高到4,310件,同時,截至113年上半年為止,共計累計2,215件兒少性剝削通報案件。同時,在112年通報之案件中,使用網路工具犯罪者計2,607人次,高於非網路犯罪之1,095人次,而現行網路犯罪工具包括社群網站、通訊軟體、雲端儲存空間及網路論壇等。綜上所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兒少性剝削網路犯罪防制書面報告。【9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一二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所司職的業務,在未明顯有依法變更之下,允宜審慎衡量自113年度「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項下原編列進用臨時人員一名,到了114年度則擴增為進用約用人員3名之事項,並應再妥適交代預計對業務推展之具體績效改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9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二三)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114年度規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增聘兒少保護性社工人力與優化保護服務提升風險控管保護性社工人力上,就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數額編列2億7,626萬元,整體相比113年度的預算數2億7,000萬元,則增加了不過600萬元有餘而已。考量增加數額之微小,徒增優化執行上有效落實之難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允宜積極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9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二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統計之兒少(18歲以下)性侵害案件受暴人數自第二期計畫施行年(110年)起逐年上升,是以該數據顯示兒少性侵害之兩造關係超過八成為伴侶,顯見性侵害案件中親密關係之影響甚鉅,然原有計畫闡明之各項兒少保護措施鮮有針對親密關係、性侵害防治之作為,以致兒少性侵害之狀況不減反增,有害我國兒少權益,且迄今不見相關改善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二五)有鑑於「保護服務業務─衛生福利補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乃配合行政院112年核定將落實至115年度之專案所執行,然考量是項預算計畫並未於113年度編列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項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允宜積極說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二六)台灣112年發生MeToo運動,立法院針對性平三法進行修法,但性平三法自113年3月8日起實施至已逾半年,衛生福利部公布113年1至6月的性騷擾申訴案共1,710件,與112年同期的1,746件相比,數量略減36件而已。新法上路卻未見案件有明顯減少,顯然新制度資訊尚未普及,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針對中長程計畫協力地方政府強化相關性騷擾防治宣導教育、重點行業查核、落實申訴案件審議與被害人權益維護事項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一二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衛生福利部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預算編列7,872萬3千元。經衛生福利部說明,此計劃主要工作項目惟補助縣市政府及對民眾進行宣導。惟說明中補助縣市政府之工作為「強化推動性騷擾防治方案」,而查部分縣市之實務經驗資訊,多為針對性騷擾發生後之處置流程及後續行政和調查作業,對於與性騷擾密切相關的跟蹤騷擾行為樣態似無著墨。另據內政部警政署提供資料,自「性騷擾防治法」施行至113年4月,未成年發生之跟蹤騷擾事件,總計次數有787次,受影響人數348人。又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2項第2款:「社政主管機關: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等相關事宜」。然查衛生福利部114年預算案中,似無相關計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一二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衛生福利部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預算編列7,872萬3千元,辦理會議、教育訓練及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業務等措施。經查衛生福利部就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基準係依目前各市縣新增申訴案件量,而未將地方政府財力、以往推動防治工作之績效等因素納入考慮,對促進地方政府推動該計畫之效果恐相對有限。本計畫在經費配置與各地方政府相關人力招募門檻之妥適性均容待商榷,衛生福利部應適時檢討計畫內容,俾提升相關經費運用效益。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03】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二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未積極善用編制員額數669人之優勢條件,僅連年編列職員員額數113年度591人及114年度609人;此外,又再另外大幅編列非典型正式員額多人,更甚114年度94人較113年度69人又再有36%規模增幅,是以在做人事作業上應有所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三○)政府宣示「希望透過調整軍公教待遇、帶動民間企業跟進、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果實」,惟許多政府補捐助之法人與基金會,並未依照行政院政策方向落實,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法人單位亦是如此,部分法人於2024年加薪4%、部分法人僅針對本薪調整、部分法人完全沒調薪。爰此,提案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等,2024年未調薪4%者,應補齊未調整之比例,2025年亦須隨軍公教待遇調整3%,且必須本薪及加給同時調整。未來薪資調整模式及比例應至少比照軍公教待遇。衛生福利部應要求主管之各財團法人積極配合政府待遇調整政策,以激勵士氣。【10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一三一)查衛生福利部霸凌事件頻傳,造成同仁內部壓力極大,衛生福利部除應檢討相關申訴管道外,在於落實「員工協助方案」上,亦也有所疏忽?衛生福利部預算員額共計738人,然而員工協助方案竟然僅編列52萬元。員工協助方案是提供員工在工作適應、人際、婚姻、家庭照顧、健康、法律等全方位的支持服務,衛生福利部僅編列52萬元是否可以全面性支持員工,令人無法理解。同時衛生福利部所屬單位,員工協助方案更是低於52萬元,衛生福利部到底要照顧職員的心理健康狀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10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一三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預算編列95億2,702萬元,其預期成果包括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系統,建立分級分區之兒童緊急醫療照護網絡,發展兒童重症運送專業團隊及網絡,規劃國家級兒童困難診斷平臺,培訓兒童醫療專業照護人力,並發展家庭為中心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等。然而,經查,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與OECD統計資料比較,我國在110年孕產婦死亡率是14.0/每十萬活產,在OECD國家中第8高,相較於日本3.4/每十萬活產第25名,以及韓國8.8/每十萬活產第11名;同時,110年新生兒死亡率2.7/每千名活產,在OECD國家中第11高,相較於日本0.8/每千名活產第39名,以及韓國1.3/每千名活產第36名,顯然還有進度之空間。綜上所述,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新生兒、兒童及孕產婦死亡原因之研究分析,並降低我國新生兒、兒童及孕產婦死亡率之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一三三)有鑑於各界對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政之認同尚有待改善與提升,是以「醫政業務─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對114年度辦理醫療糾紛鑑定事務之預算項下,查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數額相比113年度增編逾20%,容有不妥並應檢討之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政相關措施。【12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三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200萬2千元。預期成果包含「提供具體之法令依據,擴充及維護資訊管理系統,以利管制與執行,加強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之管理,以維護國民健康,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等。醫師勞動權益問題長期以來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這不僅關係到醫師的基本權益與生活品質,更直接影響到民眾接受醫療照護的品質。108年9月1日起,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範圍,無疑是醫師勞動權益的一大進步。然而,住院醫師的比例僅占全體醫師的不到十分之一,大多數受雇的主治醫師仍未能獲得相應的「勞動基準法」保障。這使得類似彰化基督教醫院邱足滿醫師事件一再發生,這些醫師長期服務於醫院,實質上應屬不定期契約,卻因主治醫師未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障,導致資方能隨意調動或解僱,這不僅影響了醫師的基本勞動保障,也進一步危及醫療服務的穩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113年5月11日表示,衛生福利部已在「醫療法」中草擬勞動專章,計劃於113年5月20日新內閣上任後送交行政院審議,然而目前仍未見草案的具體內容。建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加速審議,明定主治醫師與醫療機構的勞動契約相關規範,防止不公平的解聘和調動行為。並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建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一三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預算編列3,200萬2千元。有鑑於醫師勞動權益的保障,是國人是否得以擁有優良醫療品質的關鍵,衛生福利部除於108年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並於108年提出「醫療法」修正草案,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期望加速落實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保障,然而當時該草案並未通過行政院院會,至今仍無實際推動之進展。為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請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法」勞權專章修法之預計期程,於114年1月31日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一三六)「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5條第1項3款第2目,申請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查認定需設立滿3年且全國職業人數應達百分之四十;所謂的執業人數需為有效會員之實,並不是僅有會員名冊,需有有效會員之相關證明或繳費證明。目前我國醫事放射師執業人數為7,483人,意即辦理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查認定的全國性學會或公會的醫事放射師執業人數會員應不得低於3,000位有效會員始符資格,經查現今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審查單位竟有數個,惟醫事放射師執業人數僅有7,483人,最多可能也應該僅有2個,顯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從未曾盤查清點審認機構是否符合資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檢討醫事放射師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定及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資格,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一三七)有鑑於醫政業務─醫療業務督導管理114年度僅編列增修及擴充衛生財團法人資訊管理系統14萬元,容有量能不足並會導致各財團法人資訊管理上徒增各類風險,考量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允宜再行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三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替代役」之「替代役役男宿舍修繕」預算編列25萬9千元(水電費23萬元、房屋建築養護費1萬7千元、雜項設備費1萬2千元)。其中水電費23萬元是113年19萬5千元的118%,為何電費開支大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撙節經費,並加強向替代役宣導節能省電之觀念。【131】
提案人:蘇清泉 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一三九)有鑑於114年度健全醫療政策網路預算施政事項,在內容上仍與過往相同,且並未有明顯調整與變化,但在業務費與獎補助費的規模,卻相比113年度再有縮編,容有檢討之必要。爰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3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四○)依據「預算法」第49條規定:「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然而,強化醫療防疫照護體系落實健康台灣計畫於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尚未核定,未能依「預算法」第39條所定編製繼續經費之精神,完整揭露跨年度計畫之全貌,包括各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為確保預算審議之透明性與計畫執行之有效性,爰待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補充詳細改善報告,列明全部子計畫內容、期程、總經費及各年度分配金額等資訊。【134】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一四一)「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核定本中,有關如何增進高齡者健康及自主,其中1項重要策略便是發展「到宅式健康照護」,旨在透過更完善之居家醫療服務,提升因失能或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更便利之醫療照護資源。居家醫療、在宅醫療之推動與落實,符合社會需求,有利醫療資源永續,衛生福利部在過去相關研討會中,也認同「在宅醫療」可節省社會成本,惟須提供誘因,促使醫護人員及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願意參與。在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之情形愈趨嚴峻下,完備在宅醫療相關政策更顯迫切,為檢視衛生福利部近年推動成效及支付內容及點數合理性之相關評估,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居家醫療推動成果及未來精進規劃(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檢討等)」提出書面報告。【13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一四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健全醫療政策網絡」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8,457萬4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醫院評鑑作業與合格醫院追蹤輔導訪查相關計畫;辦理醫療區域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特定醫療技術管理、器官捐贈移植醫院及人員審查與配對管理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強化委辦業務之必要性及效益性,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13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四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7億8,448萬3千元,執行期間為111至114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5億9,819萬元,11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億8,629萬3千元,本科目編列2,914萬9千元,其計畫項目為多年期執行,推進南向國家一國一中心,除推展台灣醫療科技及服務外銷,也向國際行銷引進國際人士來台就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將2024台灣醫療科技展計畫成果報告及113年來台使用醫療人次,書面報立法院備查。【14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一四四)有鑑於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之成效在辦理不彰之際,此刻又於114年度將多數經費透過委辦方式交由外部執行,容有績效管理上應進一步檢討的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妥善執行委辦計畫,並於計畫內設有執行效益衡量指標,以確實達到委辦之預期效益。【14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四五)有鑑於我國少子化之趨勢加劇,爰考量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辦理撥充經費補助基金事項的同時,卻有所欠缺辦理提升生產事故發生之救濟額度事項,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四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完善兒童醫療網絡」預算編列15億8,032萬6千元,係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所需經費,幼兒專責醫師制度為第1、2期計畫之重點項目,其中各縣市專責醫師布建率雖未列為衡量指標,惟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截至113年7月底止全國22市縣總計367個行政區,其中參與幼兒專責醫師制度之行政區達353個,整體布建率為96.19%,惟雲林縣布建率僅55%、金門縣為80%,仍有改善空間。衛生福利部114年度起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宜針對前期執行欠佳部分檢討改善,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方案的書面報告。【151】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一四七)有鑑於完善兒童醫療網絡預算事項,乃114年度醫政業務所新增辦理之預算專案事項。然而,考量是項預算執行內容,尚有欠善盡向各界妥適宣導政令之責,至今仍讓民間許多育兒家庭還不清楚內容。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四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完善兒童醫療網絡」預算編列15億8,032萬6千元,係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所需經費。有鑑於第1期計畫執行結果,核有112年度「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高於目標值、部分縣市幼兒專責醫師布建率低於六成等。衛生福利部新增「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應針對前期計畫執行未達標項目檢討改善,尤其降低兒童死亡率部分應循行政院指示,積極結合相關部會資源,俾達成效。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四九)為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含特別預算及特種基金)114年度預算案合計編列367億1,319萬5千元,其中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完善兒童醫療網絡(公務預算)編列15億8,000萬元。經查,我國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中央各部會陸續投入各項計畫的總經費,已經自107年的190億3,600萬元(決算數),至112年的1,088億2,700萬元;惟同期間我國育齡婦女之總生育率(每千名育齡婦女生產小孩之總數)自1.06人下滑至0.87人新生兒出生人數亦自18萬1,000人逐年減至13萬4,000人,反映該計畫短期內對我國少子女化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之政策效果相對有限。衛生福利部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在經費配置上仍以教養補助為大宗,而友善生養類措施之預算執行率呈下滑情形,考量少子女化之主要原因多涉及包括高房價、低薪等環境壓力因素,衛生福利部允宜妥善運用政策工具,適時調整預算資源配置,俾提升相關計畫之經費運用效益,讓年輕人願婚、敢生、樂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執行成果書面報告。【154】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五○)國內少數醫院建置「兒童醫療輔導制度」,目的為協助癌症病童及家庭適應醫療環境以因應檢查及治療,透過情緒輔導及溝通,降低緊張或焦慮等感受,並提供適當之活動建議與陪伴,維持病童正常發展。然而,依2019年統計,國內已認證之兒童醫療輔導師僅5名,在醫療機構提供兒童醫療輔導臨床服務的更僅4位,與台大兒童醫院規模相近的美國波士頓兒童醫院,其便設有70名醫療輔導師,對比目前我國兒醫輔導師人數,顯見相當不足。經查,我國每年兒童癌症發病人數超過400名,而這些病童皆為「兒童醫療輔導師」提供服務之對象,因此,提升國內兒童醫療輔導師人數及培訓制度,醫療院所將可提供兒癌病童更完善之照護。為檢視衛生福利部推動提升兒童醫療照護量能之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一五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完善兒童醫療網絡」預算編列15億8,032萬6千元,係辦理「第2期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所需經費,其中委辦費高達5億6,240萬3千元,係辦理幼兒專責醫師制度計畫、優化兒童醫療照護協調管理中心、藥品及醫材調度中心等,然而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竟然高達300萬元,所用為何?是否有其急迫性?現今衛生福利部針對健保點值頻頻高呼經費不夠,為何還能編列如此巨額經費?究竟挹注健保點值急迫?還是媒體宣傳急迫?實在影響社會觀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該預算運用的詳細用途內容的專案報告。【157】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一五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20萬元。其中經費辦理「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業務、相關會議及演習」,「韌性」有關之計畫由行政院協同各部會,由各部會於計畫中提出經費及工作內容,自行分年編列預算及執行。惟恐有暗藏其支援國防、民防經費或其他部會預算情事,有檢討之必要。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159】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630萬元。其中經費辦理「維護及建置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相關系統」。「韌性」有關之計畫由行政院協同各部會,由各部會於計畫中提出經費及工作內容,自行分年編列預算及執行。惟恐有暗藏其支援國防、民防經費或其他部會預算情事,有檢討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2】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66萬5千元。其中經費辦理「韌性國家醫療整備業務、相關會議及演習等所需行政費用」。「韌性」有關之計畫由行政院協同各部會,由各部會於計畫中提出經費及工作內容,自行分年編列預算及執行。惟恐有暗藏其支援國防、民防經費或其他部會預算情事,有檢討之必要。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3】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一五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之「考察戰時醫療體系運作與韌性」預算編列54萬6千元。有鑑於本案為考察戰時醫療體系運作與韌性,考量所面對軍事衝突情境,應將波蘭及烏克蘭列為首要考察對象,本案以以色列作為情境參考恐有疑慮。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6】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五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政業務」項下「韌性國家醫療整備計畫」之「考察民防及全民防衛系統中醫療整備」預算編列30萬6千元。有鑑於本案為考察民防與全民防衛系統中醫療整備,考量所面對軍事衝突情境、地緣政治與國家環境,應將大韓列為首要考察對象,本案以新加坡作為情境參考恐有轉換落差。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7】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一五七)為打造健康台灣,總統府已成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由總統賴清德親自擔任召集人,提出「促進全人全齡健康照顧」、「強化醫療照護一體化」、以及「優化環境與創新發展」3大目標,並列出11項工作重點,包含前端健康促進、慢性病預防、提高篩檢,到後期醫療與長照銜接、安寧照護;從全面優化兒童健康,到顧及全民心理健康,也關注原住民健康。為達成未來8年內,國人平均餘命,可以從79歲提升到82歲,不健康餘命占平均餘命的比率,可以從10%降至8%,同時,兒童死亡率從5.3‰,降低到4‰以下。落實健康台灣政策,期達成119年減少國人1/3癌症標準化之目標,並自114年起擴大重要癌症篩檢年齡範圍,調整篩檢補助費用及新增癌症篩檢服務項目。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乳癌在我國女性癌症發生率中排名第1位,死亡率排名第2位,發生高峰為45至69歲。為防治乳癌,幫助女性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明年起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調整為40歲以上至74歲之婦女,每2年1次。我國在乳篩計畫下,醫事放射師即使放射師已取得執照並擁有豐富的相關經驗,仍需通過額外的「乳篩資格認證」才能執行乳篩業務。各家醫院流程不同,花40小時在外培訓回來後,仍要學第2套符合自家醫院的做法。培訓院所不一定由經驗豐富的臨床教師教導,其教學品質參差不齊。許多工作職缺要求具備「乳篩資格」,對於尚未取得資格的放射師而言,相對不易找到工作。每年需額外修滿10小時的學分,且這些學分不含在放射師學分內。每年定期進行影像品質抽查(分為A、B、C、D等級),可能面臨來自上級和機構的額外壓力,擔心影像品質未達A等而影響職業生涯或獎金。學分採「每年度」統計,若放射師在當年度12月取得資格,仍需於當年年底前完成10學分。每年需投入大量時間和資金參加培訓和學習,協助政府完成癌症防治,卻沒有相對應回報。乳篩計畫是唯一以年度為基礎計算審查及學分要求的癌症防治計畫,可能導致醫事放射師職業倦怠,進一步引發人力流失問題。衛生福利部辦理健康台灣政策目標,調整癌症篩檢預防保健服務之檢查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及補助金額提高篩檢率,卻未見在第一線醫事放射師人力養成及配置上做任何調整或提升,且CT及MRI設備普及率提升以減少民眾的等待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一五八)衛生福利部114年度「醫政業務」項下,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其中辦理投資醫療永續發展相關專案管理費用項下,其中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竟然高達120萬元,所用為何?是否有其急迫性?現今衛生福利部針對健保點值頻頻高呼經費不夠,為何還能編列如此巨額經費?究竟挹注健保點值急迫?還是媒體宣傳急迫?實在影響社會觀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該預算運用的詳細用途內容書面報告。【176】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一五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預算編列76億9,945萬5千元。依據「醫療法」第12條第3項規定,76年訂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並於標準第7條明訂有牙醫醫院設置標準。標準公布迄今,僅有1所於110年設立之牙醫醫院。其後因應該醫院之設立使公布牙醫醫院評鑑及牙醫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牙醫醫院評鑑基準及牙醫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完備管理制度。按牙醫醫院依前述設施標準規定有10項專科,並依據業務需要得設置麻醉科、病理科、放射診斷科。口腔治療涉及廣泛醫療專業並對各醫事技術專業整合具高度依賴,鄰國日本推動牙醫醫院並設立牙醫大學提供研究與人員培訓支持,得引以為借鏡。牙醫院之設立除財務因素,尚有法律與規定對醫院設立、營運管理合宜性考量,應為檢視,並有政策推動之具體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以善意輔導為原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牙醫醫院評鑑。【17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一六○)有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項下所編列之一般事務費數額,存在有114年度相比113年度再縮編逾45%規模,允宜思考恐導致未能有效推動常態業務之後果,並應提出113年度編列浮濫之檢討。爰此,衛生福利部應覈實編列心理健康行政管理項下之一般事務費,並加強經費控管,以利整體資源妥善規劃運用。【18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六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億9,115萬8千元,預計辦理「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於113年8月23日經行政院核定。依該部提供資料,「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2025-2030年)」列有降低自殺標準化死亡率之指標,114年度目標值為12.2%。112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898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2.7人,為108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尚待強化。爰請衛生福利部應結合相關部會,持續強化各項自殺防治策略及作為,並提具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以有效降低國人自殺死亡率。【183】
單位:人;人/每10萬人口
項目 |
自殺死亡人數 |
自殺粗死亡率 |
自殺標準化死亡率 |
|
實際值 |
目標值 |
|||
108年度 |
3,864 |
16.4 |
12.6 |
11.0 |
109年度 |
3,656 |
15.5 |
11.8 |
10.8 |
110年度 |
3,585 |
15.3 |
11.6 |
10.6 |
111年度 |
3,787 |
16.2 |
12.3 |
- |
112年度 |
3,898 |
16.7 |
12.7 |
- |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一六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6,950萬8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精神照護機構評鑑考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及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心理健康與精神疾病防治等相關實務之實地考評及檢討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另,依據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12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898人、自殺標準化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12.7人,為108年度以來最高,顯示自殺防治策略、相關計畫與預算執行之效益未能彰顯,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妥為管理及監督委辦案件履約品質,並結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持續推動自殺防治工作,以提升我國心理衛生、自殺防治及精神醫療服務成效。【18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六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1,657萬9千元,係配合預計於114年啟動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3期計畫(114-117年),辦理毒品防制相關工作,舉如維護及增修成癮醫療個案管理及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資訊系統、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等。112年度各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臺南市、彰化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之案量比仍高於1:40,進用人數未符預期,恐不利於個案管理服務。復檢視各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留任比率,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112年度個管人員12個月留任率低於七成之地方政府計有臺中市、新竹縣、嘉義市、金門縣、彰化縣、苗栗縣及嘉義縣。由於個管人員更換頻繁,恐難與個案建立信任關係而影響服務效能,衛生福利部宜檢討改善,並提具降低案量負荷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以提升個案服務品質。【18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連署人:陳昭姿
(一六四)有鑑於「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規模尚比起113年度再有縮編,復以執行事項內容中,亦疏於對當前新興毒品含依托咪酯Etomidate在內有所積極作為,衛生福利部應持續鼓勵醫療機構投入藥癮醫療服務,積極補助藥癮治療費用,並持續強化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轉介醫療之流程。【18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六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預算編列3億1,657萬9千元,係配合預計於114年啟動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3期計畫(114-117年),辦理毒品防制相關工作。經查112年度各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平均案量比1:34雖符合規定,惟臺南市、彰化縣、花蓮縣、臺東縣及金門縣之案量比仍高於1:40,進用人數未符預期,恐不利於個案管理服務。又檢視各市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留任比率,依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112年度個管人員12個月留任率低於七成之地方政府計有臺中市、新竹縣、嘉義市、金門縣、彰化縣、苗栗縣及嘉義縣。由於個管人員更換頻繁,恐難與個案建立信任關係而影響服務效能,應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並持續加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留任措施,降低人員流動率。【190】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六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藥癮治療服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100萬5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辦理成癮防治人才培訓及處遇服務制度建立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另,衛生福利部為充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案管理能力,持續規劃其個案管理人力,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112年臺南市、彰化縣、嘉義縣、台東縣及金門縣之案量比仍高,顯見進用人數未符預期;112年度個管人員其該年度之留任率低於七成之地方政府計有台中市、新竹縣、嘉義市、金門縣、彰化縣、苗栗縣及嘉義縣等縣市,上述情事導致個管人員恐難與個案建立信任關係而影響執行效能與成果,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妥為管理及監督委辦案件履約品質,並持續加強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個管人員留任措施,降低人員流動率。【19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六七)目前國內心衛社工師接案比,平均是1:28,衛生福利部期待114年能降到1:25,然而國際標準為1:20。顯示台灣心理衛生社工遠不足國際標準,況且在目前每5名社工就有1人遭安全危害,每3天就有1位社工受到威脅的情況下,114年是否真能達到1:25的標準,令人存疑,且衛生福利部仍無法交代究竟何時能達到1:20的標準。爰此,衛生福利部應督導地方政府積極於114年底完成心理衛生社工補助人力進用,以達案量負荷1:20目標,提升關懷訪視品質,並持續精進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友善、安全職場環境。【19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一六八)有鑑於「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興建計畫」在工程採購及發包執行,以及橫向與其他政府機關會同協作等事項上多有進度不彰情形,且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亦缺乏積極妥處。以至於114年度雖再新增1億2,200萬元執行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籌備中心作業,然恐再添增整體計畫絮亂之風險,進而損及整體社會安全網之建置。爰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應積極辦理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處所籌備作業,俾利完善社會安全網。【19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六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9目「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2)辦理疑似或社區精神病人照護優化及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等,編列預算1億8,850萬元。根據統計,112年約有200多萬人因精神疾患就醫,其中至少有14萬的思覺失調症病患要特別追踪。而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即將在12月14日上路,目的在協助精神病患回到社區,雖然用意良好,但各地配套措施不足,例如新北市應設置12所「心理衛生中心」,只完成6所,高雄應設置9所,只完成5所。六都都無法達標,何況其他縣市。政府的社會安全網處處破洞,卻讓民眾承擔風險。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對此提出書面報告,並落實推動,以綿密社會安全網。【194】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一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億3,115萬8千元。依據「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計畫書,該計畫114年度訂有「5歲兒童齲齒盛行率」等13項績效指標(詳表1),與112年度績效指標相同,其中7項已達目標,惟尚有6項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分別為「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醫院牙科部成立口腔癌全人照護團隊數」及「輔導牙醫醫事機構參與國際醫療認證家數」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前3項係就年齡層訂定之指標,後3項則與醫療機構有關。考量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與生活品質之重要基石,針對績效指標實際值未如預期部分,宜積極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中高齡國人積極推行口腔保健及口腔癌復健照護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尤其針對社區民眾,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5】
表1 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111-115年)目標及實際值表
績效指標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4年度 |
|
目標值 |
實際值 |
目標值 |
目標值 |
|
5歲兒童齲齒盛行率(%) |
65 |
65 |
55 |
55 |
12歲學童恆牙齲齒指數(顆) |
2.01 |
2.01 |
2.01 |
1.67 |
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顆) |
20 |
19.77 |
20 |
20 |
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 |
78 |
75.39 |
79 |
80 |
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 |
46 |
43.05 |
48 |
50 |
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後之追蹤治療率(%) |
64 |
65.22 |
66 |
68 |
縣市輔導住宿型機構口腔照護涵蓋率(%) |
40 |
40 |
60 |
80 |
全國每周開設特殊需求特別門診診次(診次) |
160 |
160 |
175 |
190 |
部定特需牙科專科醫師執業縣市數(每縣市至少4人,離島至少2人) |
10 |
12 |
13 |
17 |
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家) |
9 |
5 |
15 |
22 |
醫院牙科部成立口腔癌全人照護團隊數(個) |
9 |
5 |
12 |
15 |
擔任國際口腔醫學團體領導幹部人數(人) |
4 |
4 |
4 |
4 |
輔導牙醫醫事機構參與國際醫療認證家數(家) |
8 |
6 |
13 |
18 |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一七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連年編列捐助未滿6歲兒童及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族與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之牙醫師專業牙齒塗氟服務、口腔健康檢查及口腔衛生教育等預算,然考量尚欠缺對於執行率、服務覆蓋率提升之有效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兒童口腔保健,維護兒童口腔健康。【196】
提案人:陳菁徽 陳昭姿 王育敏
(一七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2期」預算編列6億3,115萬8千元,期能達「落實均等全人口腔照護」之願景。依據「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期」計畫書,該計畫114年度訂有「5歲兒童齲齒盛行率」等13項績效指標,經查112年度13項績效指標中,尚有6項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分別為「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醫院牙科部成立口腔癌全人照護團隊數」及「輔導牙醫醫事機構參與國際醫療認證家數」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前3項係就年齡層訂定之指標,後3項則與醫療機構有關。考量口腔健康為全身健康與生活品質之重要基石,針對績效指標實際值未如預期部分,允宜積極檢討改善。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口腔保健及口腔癌復健照護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七三)國民口腔健康促進計畫第二計畫之主要項目有分別為推動各生命週期口腔健康、提升口腔照護服務輸送及資源布建、強化口腔醫療照護分級與品質及精準監測及研究發展。該114年度訂有13項績效指標與112年度績效指標相同,其中有7項已達原訂目標、惟尚有6項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分別為「65歲以上人口平均自然齒數」、「13歲以上牙醫就醫病人全口牙結石清除率」、「提升50歲以上民眾牙醫就醫率」、「出院準備常規納入口腔醫療需求評估之醫院家數」、「醫院牙科部成立口腔癌全人照護團隊數」及「輔導牙醫醫事機構參與國際醫療認證家數」指標之實際值低於目標值;另,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推行各年齡層口腔保健工作,維護國人口腔健康。【19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七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連年辦理新南向口腔醫材整合行銷計畫、新南向口腔醫療合作及國際輸出計畫等預算編列事項,且皆非透過所屬人員親自參與,以至於績效管理與成效揭露等,皆增加主管機關對其有效管理與受監督之結果,允宜再有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強化對計畫之監督與管理,確保執行成效,並於3個月內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七五)然我國對於取得國外牙醫學歷之醫師回台實習問題,造成擠壓我國牙醫學生權益,更影響未來我國牙醫行業之整體發展及醫療資源陷入失序,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與相關團體、機關就下列事項妥為溝通,妥善規劃醫事人力培育及應用:1.國外學歷臨床實習名額,維持現行牙醫學系50名、醫學系100名,且因應少子化趨勢,應依107年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於113年回歸98年會議決議之國內學生招生容額1/10,即牙醫學系30名,並明載於「醫師法施行細則」中。2.114年度後,國外學歷認證開放名額應再逐年下降,以因應醫師人力過剩及少子化現象。3.衛生福利部應與教育部、考試院考選部等有關機關重新審視「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之合理性。【20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七六)有鑑於114年度「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強化精神醫療及社區資源」整體預算規模相比起113年度再有縮編之際,心理健康司尚又編列去美國考察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資源之國外旅費預算數額,益加讓常態業務之行政量能再受排擠,實有不該。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結合社政、衛政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從資源布建、網絡連結、機構及民間團體、機關培力等面向規劃,積極強化推展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20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自108年開辦「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發展計畫」,提供專業機構、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以求完善對精神病友之支持服務量能,然執行成效不彰。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2年全國共有25個團體通過核定,服務人數為2,718人,僅占全國領具精神障礙手冊(證明)人數11萬餘人之2.29%;另審計部報告指出,112年嘉義縣之精神病友超過萬名,卻僅有1家協會申請經費補助,且該協會係嘉義市跨區支援,顯示衛生福利部推行方式及成效有檢討之必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結合在地民間團體,提升精神病友及家屬社區支持服務量能。【202】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一七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319萬1千元。本項經費用於辦理護理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推動專科護理師之培育、制度規範及專業服務,惟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與工作品質仍然難以提升,惡劣的職業環境亦導致現職護理人員身心俱疲、恐影響照護品質,衛生福利部應提出措施協助改善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落實並優化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之法律,如醫護比、工時等,以利我國護理人員專業品質、身心健康及留任意願。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改善護理職場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護理人力政策推動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陳 瑩 王正旭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一七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強化護理及健康照護量能」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627萬5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辦理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推動專科護理師之培育、制度規範及專業服務、產後護理之家輔導及評鑑計畫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護理業務政策規劃及護理品質提升,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加強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預算編列8,641萬9千元。原鄉地區面臨高齡化議題,也有不少比例的身心障礙者,這些部落族人皆有輔具需求,無論個別長輩於家中需要輔具,或是部落之老人服務空間如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等設置輔具,皆須政府部門積極協助,完善建置部落具有輔具之友善空間營造。衛生福利部應積極協助原鄉地區輔具相關之預算,讓部落老人、身心障礙者,安心老化、安全生活。【215】
提案人:陳 瑩 王正旭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一八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法規與謢理人員及機構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75萬元。近年來,因醫療機構人力不足,護理人員被迫進行跨科支援的情形屢見不鮮,日前更傳出成大醫院手術室護理師在無視其意願的情況下,被要求同時負責6間手術房的工作。此類情況不僅加重護理人員的工作負擔,亦對病人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護理師工會指出,跨科支援可能導致護理人員因缺乏相關科別的專業知識與經驗而難以應對,增加醫療事故的發生風險,進而危及病人安全。頻繁的跨科支援亦會加重護理人員的身心壓力,削弱其專業認同感,進一步導致離職率上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0之1條「調動五原則」僅為原則性規範,無法有效解決臨床護理跨科支援的特殊需求,亟需制定具體指引。工會建議制定以下跨科支援保障措施:1.任何跨科支援須徵得護理人員的書面同意,不得強制執行。2.支援單位之工作應以技術性協助為主,若需擔任主護角色,應提供至少3週的完整訓練期。3.嚴禁以升等、考績等條件作為利誘或施壓護理人員接受跨科支援。護理人員跨科支援問題不僅涉及醫療人力資源的管理,更攸關患者安全與國民健康。基此,建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第一線護理人員相關團,針對護理人員跨科支援的現況與困境進行深入討論,並提出具體規範方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一八二)經查行政院欲以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改善護理職場環境,改善護理人力缺口問題,然我國護理師仍面臨高工時、低薪資出走導致人力缺口持續擴大,勞動條件遲遲不見改善,該計畫應詳細說明相關子計劃與預算分配,以確保預算有效利用以有效改善護理人員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114年推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7】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八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護理人力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1,263萬2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推動護理人員留任及促進護理領證執業最大化等相關計畫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再者,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等有連年提高之趨勢,鑑於預算資源有限,允宜力求節約、撙節辦理;且衛生福利部為解決國內護理人力短缺,113年初公告各層級醫院三班護病比後,醫院須配置更多護理人員,短期內恐加劇護理缺口、且全國各層級醫院護理人員空缺率與離職率高於疫情前,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八四)有鑑於「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建構完善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預算事項在執行規劃上,尚透過鉅額辦理對於特種基金之捐助規劃,衍生輕視對於國內團體捐助事項並應檢討之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建構完善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八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項下「建構完善住院整合照護服務及輔佐人力制度」預算編列5億6,600萬元。衛生福利部於106年公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該辦法要求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俗稱長照小小卡)每6年要更新,並於6年內要完成120個積分。惟120積分中的線上課程「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中,欠缺多國語言設計,且部分課程規劃不符合外國籍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執業之所需。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臺」進行多國語言優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邱鎮軍
(一八六)有鑑於中醫藥業務114年度編列數額3億9,675萬7千元,乃相比113年度再增加逾107%規模有餘,然而考量該預算項下之「中藥查驗登記及查廠」預算數卻反而不增反減,自113年度之2,275萬元再縮編至114年度僅剩1,365萬元,將驟增欠缺查驗登記及欠缺查廠執行下國人所受額外之健康受損風險,實有不該。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辦理中藥查驗登記及查廠業務,為國人用藥安全品質把關,以守護國人健康。【23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八七)台灣中藥材因過度仰賴中國,故無論在價格或品項上都常受制於中國,因此導致有科學中藥因成本過高而停止生產,造成缺藥之情形。為解決這長久以來的問題,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已辦理「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希望促進更多中藥材自產自用,期待減少對中國的依賴。惟中藥材種植涉及氣候、土壤及緯度等複雜之環境因素,加上台灣種植面積有限,故除促進自產自足外,盤點世界各地潛在之藥材供應國也是相當重要。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辦理新南向政策已多年,本席也多次要求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應尋求及媒合新南向國家種植或供應中藥材之可能性,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進度緩慢,且多著重於與新南向國家醫療衛生政策之交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強辦理越南、泰國等新南向國家藥用植物考察及種植評估相關計畫,以協助產業開發出新的中藥材來源國。【23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一八八)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為宣導中藥用藥知識及文化,每年都會辦理中藥本草文化節活動,一開始僅在台北迪化街辦理,後來有再擴及到台中及高雄辦理。惟長年來都僅集中在台北、台中及高雄等3地直轄市,實未能達到均衡各區域中藥知識及文化推廣之效益。有鑑於中藥本草文化節辦理之目的在推廣中藥知識、文化、應用、特色及發展,故為能促進各縣市之民眾,特別是原鄉部落之族人對中藥傳統產業有更深入的認識,普及中醫藥保健衛教知識,讓社會大眾在日常生活中,善用中醫藥健康養身之觀念,把自己照顧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分階段於台東、花蓮及其他各區辦理中藥本草文化節,以均衡各區域發展。【23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一八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為打照「健康台灣」,增加相關預算之籌編,總預算提升到3,702億元。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針對健康台灣部分,編列「中醫多元人才培育」費用1億4,343萬6千元,辦理醫事人員多元人才培育,包含召開培育中醫多元人才相關會議、辦理中醫師臨床訓練及捐補助中醫醫療機構辦理中醫人才培訓等等。惟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從111年起,為期5年的「中醫藥振興計畫」中,已有「辦理精進中醫人才培育計畫」,其114年預算已編列1,895萬9千元,兩者間恐有疊床架屋之情形。又有關中醫藥產業人才之培育,除中醫多元人才培育外,中藥材從鑑別、採購、種植、炮製,都需要人才。而台灣的傳統中藥行現正面臨快速凋零的情況,30年前的台灣,約計有1萬5,000家的中藥行,但現在約僅剩7,637家的中藥行。此外,中藥行也呈現高齡化的狀況,中藥商的平均年齡已超過60歲,中藥行正面臨生存危機。故為能落實「健康台灣」中人才之培育,避免我國中醫藥人才出現斷層,造成產業發展之危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辦理中醫及中藥產業人才培育相關計畫。【23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一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乃包含重點辦理公文時效管理及指示追蹤管理等事項,然考量該類作業所遇國會監督事項之執行的實務上,已普遍發生有問政事項(公文)不回不理、問A答B、刻意簡化內容等情形。爰考量目前尚欠缺檢討與改善之規劃,要求衛生福利部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3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九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福利業務協調與推展」之「強化衛生福利政策及重要措施宣導(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預算編列401萬2千元,係讓衛生福利部能推展基於專業之政策立場,而非成為唱和執政黨之造謠機器。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涂權吉
(一九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912萬6千元,連年編列高額之資訊服務費、軟硬體費用,相關之運用及建置情形未臻明確,規避立法院對相關業務及預算之監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控資訊服務費執行。【24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九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衛生與社會福利統計及調查分析」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056萬4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辦理國民醫療保健支出、社會福利調查統計及辦理衛生與社會福利經費之專案查核等,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確實管控委辦費執行。【24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九四)有鑑於衛生福利人員訓練114年度預算數編列2,933萬5千元,尚相較113年度2,979萬9千元再有縮編,然114年度當中是項預算內的一般事務費卻相較113年度再增加甚多,計逾15.92%規模。爰此,基於訓練業務之必要性,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4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九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1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強化社區共生互助編列預算3,000萬元。經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說明,該計畫係「透過串連社區長照機構與長照家庭,創造在地機構與居民互相照顧、互相生活之價值,提升家庭照顧者個人自我價值,培育社區內長期照顧服務潛在人力,以建置長照社區機構互助網絡,達社區共生之效」。而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之「辦理智慧共生社區」計劃,旨在「社區導入智慧科技,跨域串聯社會資源,支持高齡者在社區與住家自主自立生活」。兩計畫之施政對象與目標類似,惟施政方法有所差異。是故,兩單位應思考研議兩方案共同合作之可行性,或是進行差異化設計,並避免產生重複投資及政策競合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兩計畫差異性之書面報告。【246】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一九六)衛生福利部配合行政院辦理「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推動「長照社區共生互助服務」,114年度預算案於「綜合規劃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3,000萬元。經查本項計畫定位為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家庭支持性計畫,規劃於原鄉、偏鄉及離島,媒合長照家庭之照顧者於社區長照機構提供服務,以勞務時數折抵長照服務所需之自付額,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計畫目標係至少導入20家社區式長照機構及預計600個長照家庭受惠。惟衛生福利部截至113年8月底仍尚未確定照顧者提供服務所換取之長照服務自付額折抵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7】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一九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計畫」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000萬元,該計畫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打造永續共好地方創生強化社區共生互助事宜,惟辦理事項及計畫內容不明,其相關之運用、核配及補助情形未臻明確,涉嫌規避立法院對相關業務及預算之監督;另,盧委員縣一上任迄今接獲原鄉族人或公益性法人逕向本席陳情,亦曾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針究原鄉地區住宿型長照機構之建置及相關補助及申請資格等進行關切與瞭解,發現原鄉亟需更貼合在地共生脈絡的住宿型長照機構、須具族群與文化敏感度、真正落實在地及培育更多有長照使命的照護人力及部落青年,惟衛生福利部卻未傾聽族人聲音,針對原鄉地區住宿型長照機構未研擬其相關之促進扶持舉措,僅把相關問題推諉予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針對山地原住民地區之照顧措施研議促進扶持舉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4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一九八)有鑑於國際衛生業務規劃於114年度當中,新增執行委外辦理之「辦理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全球衛生趨勢分析計畫」,然考量效益評估、績效訂定以及執行成果揭露等事宜容有交代不清,並應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提供計畫成果摘要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4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一九九)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我國醫療暴力事件111年共有260件在案,然112年卻增加至331件,增幅近三成,惡化情形相當嚴重。且經通報後送司法調查,遭判決有期徒刑之案件中,111年共計11件,然112年卻有34件,暴增為3倍,顯示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對於「轄區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24條第2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之管理有違失,須立即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6】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二○○)查「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之官方網站以及「台灣e院」網站之網站設計僵化,缺乏積極管理,且均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認證。同時台灣e院網站,提供民眾線上諮詢病情、病因,供民眾就醫前參考使用,不僅無積極推廣,同時網站最後系統更新及優化竟為2021年,令人匪夷所思。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積極檢討官方網站設計並通過無障礙網站空間服務認證,並加速辦理台灣e院優化作業。【25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二○一)考量克服當前缺工、缺料等工程營造成本驟升,以及連帶影響公辦公程採購招標及發包不易情形,是以醫療藥品基金規劃114年度辦理朴子醫院東石院區興建,以及花蓮醫院硬體補強等事項之際,應當再有相關超前因應等措施,避免國人受施政服務之期程再有延宕。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二)我國將於114年度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台灣失智症協會之統計,65歲以上失智症盛行率預期將逐年攀升,且失智症總人口數占全國人口比例亦持續增高,如何透過各項政策協助病患得到完善的照顧、幫忙照顧者有效率地提供照顧和連結資源,是政府應積極應對之事宜。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近年與醫療機構合作,提出「失智症照護雲端護照」方案,針對失智症連續照顧過程中所需的各項資訊(診斷、評估、處置、衛教、照護問題等),以雲端護照的方式建立完整資訊,協助照顧者、醫療團隊與個案管理師間之有效資訊掌握,將可更全面且適切地給予病患與家屬所需的協助或介入。爰此,鑑於衛生福利部近來著手將長照與健保等系統進行整合之際,建請衛生福利部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於3個月內,就失智症照護體系如何納入與推廣「失智症照護雲端護照」之可行性進行研議。【26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二○三)台灣將於2025年度邁入超高齡社會,依據台灣失智症協會之統計,65歲以上失智症盛行率預期將逐年攀升,且失智症總人口數占全國人口比例亦持續增高。依據Lancet(2020)研究指出聽損是失智症危險因子中最重要的單一因素,亦即若能降低「聽力損失」風險因素,將可最大程度地減少失智症發生。此外,依據工業技術研究院於113年所做的「啟動臺灣失智症風險認知與生活型態/健康樣態調查」,顯示台灣高齡族群及有聽力症狀之族群有較高的失智風險。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以下簡稱失智症綱領)將於2025年屆滿,建請衛生福利部將聽力保健相關政策納入失智症綱領3.0當中,並研議聽力篩檢作為早期預防失智症之可行性策略,藉以積極協助民眾預防與延緩失智。【26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二○四)2024年5月,衛生福利部「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上路,惟該作業要點將政治受難家庭成員視為一般社會救助對象,未考量其作為「國家不法犯罪被害人」之特殊性,此舉非但毫無轉型正義概念,且漢視威權統治時期政府對政治受難家庭成員生存權侵害的歷史事實。經查,作業要點之訂定,並未承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詳實的質性研究結果,亦無對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之積極處置,僅讓具備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等身分者適用保障。衛生福利部無視政治受難家庭成員特殊性,將創傷療癒及照顧責任丟還家庭自行承擔之舉,實為我國轉型正義工作中的一大敗筆,應即刻改正。政治暴力創傷療癒照顧業務之規劃與執行,應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揭櫫國家對其不法暴力傷害,應盡修復責任之精神及原則。相關補助申請之身分資格認定,不應囫圇比照「社福救助法」,更不該妨礙政治受難家庭成員取得療癒照顧資源的權利。爰此,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作業要點,並進行符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精神之修訂,同時使執行審查作業之委員,具備政治暴力創傷知情相關訓練知識;另考量審查作業程序繁瑣,衛生福利部應盤點緊急情況樣態,規劃即時資源提供方式。針對前揭事項,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具體規劃、落實期程,並於2個月內向提案委員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63】
提案人:林月琴 楊 曜 林宜瑾
連署人:王正旭
(二○五)2017年以降,衛生福利部為監督《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執行狀況,透過「樂生園區整體發展計畫推動督導小組會議」(下稱督導小組會議)與院民及民問團體進行相關協商。國際愛地芽協會臺灣分會院民理事與民間代表,多次舟車勞頓至衛生福利部,反映開會地點不利年邁院民參與,以及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盤點與歷史重現遭受忽視等問題,但皆遭衛生福利部以「督導會議以工程討論為主」、「列席單位不得發言」等理由拒絕溝通。而今,衛生福利部預計以「樂生園區營運發展推動小組」(下稱推動小組)取代督導小組會議功能,續於部內進行相關工作。然而,推動小組自今年兩度召開會議以來,從未邀請院民及民間團體參與。作為利害關係人的樂生院民,以及許多民間關注者,因而無從參與園區未來營運與保存策略之擬定。衛生福利部應促進「樂生園區營運發展推動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及利害關係人樂生院民的實質參與,針對未來樂生該如何保存空間記憶、紀念公衛發展與晚近社會運動歷史與人群等事項,進行意見表達並參與決議。為利辦理上開事項及「樂生療養院重建再利用現況說明」,衛生福利部長應協同文化部長,共赴樂生舊院區現勘並與樂生院民、專家學者及民間參與者召開協調會,聆聽樂生院民訴求,捍衛醫療人權並保護我國珍貴的世界遺產潛力點。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具體規劃、落實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林月琴 楊 曜 林宜瑾
連署人:王正旭
(二○六)衛生福利部「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第二期」(113-116年度),以「強化在地緊急醫療處理能力、提升基層醫療服務量能、充實在地醫療人力、強化緊急後送機制」等四大面向,欲建構偏鄉在地醫療照護網絡,實現醫療平權。有鑑於臺中幅員遼闊,醫療資源不均,偏鄉地區各科別都缺:以眼科、牙科為例,外埔、大安、新社、石岡、和平等區沒有眼科診所,學童視力檢查、保健、矯正資源缺乏;和平區民眾牙科診療,則都靠巡迴醫療照護在地民眾健康。偏鄉因為交通不便及人口老化,衛生所(室)成為民眾日常就醫及預防保健最重要的據點,在公共衛生政策推廣及預防保健業務具舉足輕重地位。然而,偏遠地區衛生所(室)專業人力不足;民眾在市區醫院就診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面臨在衛生所(室)無法取得同樣藥品的問題,需翻山越嶺才能領到藥,深感困擾;又,衛生所(室)存在建物、設施設備老舊的問題,存在安全風險,亟需解決。故建請衛生福利部基於照顧偏鄉民眾健康,針對偏鄉醫療需求研議解決之道,以提供偏鄉醫事人員安全的工作環境,使民眾享有更好的醫療照護。【265】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何欣純
連署人:楊 曜
(二○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業務」項下「整合及提升心理健康服務」預算編列8億9,115萬8千元,預計辦理「全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依衛生福利部「自殺死亡及自殺通報統計」,112年度全國自殺死亡人數3,898人、15至24歲自殺死亡人數260人,皆為108年度以來最高,顯示對各年齡層自殺防治策略須深入檢討強化。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高關懷受輔導人次、自傷/自殺通報學生件數逐年增加,年輕族群心理健康問題日益複雜,須儘速提出解方。專業輔導人力攸關高風險族群能否及時獲得適時輔導機會和資源,故請衛生福利部持續檢討自殺防治關懷策略,持續掌握學生、上班族、高關懷/高風險家庭等各族群需求,力求即時發現、即時啟動關懷輔導措施,接住高風險國人,落實自殺防治及後續關懷。【266】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何欣純
連署人:楊 曜
(二○八)依衛生福利部公布國人死因統計結果,癌症已蟬聯國人十大死因之首達42年之久,尤以肺癌為死因首位。查「台灣癌症登月政策促進委員會」專家指出,第一期肺癌治療費約20萬,惟至第四期治療費用卻達數百萬。雖111年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估公費低劑量電腦斷層(LDCT),協助高風險民眾及早篩檢,而篩檢後之治療政策亦相當重要,如國外指引建議搭配輔助性治療,以利降低轉移復發風險。然而,我國針對肺癌各項治療與國際標準治療指引仍有落差,應盡速研議縮短差距。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放寬肺癌篩檢年齡之可行性、就健保給付治療面如何積極依循國際標準治療指引,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267】
提案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月琴 林俊憲
(二○九)屏南地區醫療資源不足、幅員遼闊,且中高齡人口占較高比例,卻僅以恆春旅遊醫院維持區域醫療量能,目前顯有不足之情形。恆春旅遊醫院最開始規劃是中度急救責任醫院升級重症急救醫院,但礙於院內心導管設備不足,醫護人員下鄉意願低的問題,導致急性腦中風和心肌梗塞等重症仍需轉送,然恆春旅遊醫院需要負擔屏東和台東的醫療量能,處於應接不暇的狀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恆春旅遊醫院設備和人力,研擬醫師獎勵金、病床增建補助款等人力撥補和改善計畫,以維持南部及東部醫療資源均衡,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8】
提案人:林月琴 徐富癸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一○)有鑑於全球主要醫藥市場,學名藥已成為使用率最高的品項,除了控制醫療費用外,更能促進製藥產業之整體技術發展;而我國這幾年推動發展之生技醫療產業,學名藥產業為其重中之重,然衛生福利部卻未能統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政策上予以支持輔導,導致我國學名藥產業面臨內外夾殺、健保核價及砍價之窘境,產業發展亦面臨瓶頸。為避免藥費成長幅度過大、或過分依賴外(中)商藥廠,衛生福利部應鼓勵各醫院加強採購國產學名藥廠所供應的藥品、避免採購陸資企業直接供應之藥品;並於醫院評鑑時,將採購國產及未直接採購外(中)商藥品列為醫療評鑑之加分項目之一,以加強我國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逐步降低國內各層級醫院與民眾對外(中)藥廠掌握之醫藥品依賴,並應於3個月內將檢討及處置研議結果逕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6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一一)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違反同法第49條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然而,該條規定於實務中,因受「行政罰法」第27條3年追訴期限之限制,導致部分案件無法裁處。依據實務狀況,業經教育機關調查確認兒童遭性騷擾行為屬實之案件,因社政主管機關清查程序耗時過長,案件完成調查已超過3年,致使社政主管機關無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公布相關加害人姓名,進而影響行政裁處的執行與兒童權益的保障。基於上述情況,請衛生福利部研議是否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增訂相關規定,延長或排除部分特殊案件的追訴時效,避免因行政程序的時間耗費,導致對兒童犯罪行為的行政罰無法執行,確保法律的實效性與兒童權益的全面保障。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0】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2目「科技業務」第1節「科技發展工作」項下「永續提供高品質健康醫療服務」「守護兒童健康成長─少子化下兒少醫療與衛福創新策略」編列預算80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說明,該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合作執行,主要工作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負責。其中,80萬元預算用於整合衛生福利部既有資料庫,旨在強化針對兒童虐待、自殺及意外事故等高風險族群的預警系統。然而,社會安全網計畫已針對上述高風險族群建立預警系統,是否仍需額外編列預算進行資料庫的整合與建置,實有疑義。請衛生福利部進一步說明此預算的必要性與預期效益,並評估是否可善用現有資源,以避免重複投資,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1】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三)自「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113年施行以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目前已處理調解案件共542件,其中調解成立案件數為247件,調解不成立案件數為295件,成立率為45.6%,顯示調解不成立的案件占多數。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調解不成立時應製作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由縣市政府送達當事人。然則,調解不成立比例較高的情況,主管機關應進一步檢討與改進。因此,衛生福利部應深入分析調解不成立的原因,並研擬提升調解成立率的具體對策,以優化調解機制,促進醫病雙方的和諧關係,進一步落實該法之立法目的。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四)根據「民法」第1092條規定,未成年兒少可由他人進行委託監護。然而,現行制度下,對於受委託監護人的資格與能力並無完善的評估機制,若委託不適當之人,可能導致兒少受虐的風險。如,113年10月發生的高雄五寶媽虐童事件,受害孩子即因委託監護由五寶媽代為照顧,最終導致悲劇發生。此問題暴露出實務運作中社政單位與戶政單位之間聯繫不足,且未針對受委託監護人進行評估,形成兒少保護的重大漏洞,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考量每年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112年未成年人監護登記有3,263人,到底這些人是否委託非適當之照顧,目前不得而知。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委託監護照顧情形,應參照寄養家庭之照顧與評估標準,建立完善的評估機制,對非親屬受委託監護人進行資格審查與能力評估,以確保兒少安全與福祉。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3】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113年11月4日,發生公務員輕生憾事,經調查與公務體系內部職場霸凌有直接關係。事件發生之後,衛生福利部目前傳出多名長官疑有職場霸凌之不當行為,其中尤其社政部門更為嚴重,存在諸多職場霸凌現象和謠言。分析其原因,肇因為業務繁重及員額不足,導致該機關處於高壓以及高工時之環境下,甚至該機關因為一些部門連續加班,往往一天更超過公務員工時限制12小時,已嚴重影響該機關員工身心狀況。衛生福利部應就員額不足造成業務繁重、加班過勞之情狀深切檢討,並通盤檢討員額是否合宜,並就實際業務量以及所需員額向人事行總處以及主計總處討論員額增補方案,以避免高壓過勞之環境再次釀成憾事。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4】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六)根據衛生福利部於113年5月公布的「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其中援引「社會救助法」將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身份界定為需符合中低收入戶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等特殊福利身份者,將政治受難家庭成員視為一般社會救助對象,而非國家不法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顯然未能彰顯其特殊身份與需求。政治受難者的創傷具有多元樣態,除生理上的傷害外,更重要的是心理層面的關懷與療癒。他們因遭受國家不法侵害,不僅身心俱創,部分更因此喪失財產或工作能力,導致經濟困頓,急需國家資源的介入與支持。然而,現行作業要點主要聚焦於生理層面的照顧,忽略了心理支持、長期關懷與生活經濟援助等重要面向。基於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的特殊情境,衛生福利部應重新檢視「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將社會福利、心理支持與長期照顧等多方面資源納入考量,形成綜合性支持體系。唯有如此,方能符合正義修復之精神,真正回應政治受難者家庭的需求,並彰顯國家對歷史責任的承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二一七)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5月15日預告「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第六條附表修正草案」調整醫療區域劃分,將石門、三芝、淡水、八里共四個行政區於臺北二級醫療區域中新增淡海次醫療區域,此更動主要考量淡海新市鎮移入人口近年大量移入,然而醫療院所主要集中在士林、北投地區,以至於淡海新市鎮地區民眾就醫不便,其立意良善。該修正草案已於2024年7月15日預告結束,衛生福利部應協助凝聚共識,加速推動該醫療區域劃分之調整,以健全北海岸地區醫療網絡。【276】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一八)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我國現有2個國家級保存庫(臺灣國家眼庫及臺灣國家皮庫),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委託國內醫學中心辦理。此外,仍有62家醫療機構設置保存庫,共存17類組織及周邊血液幹細胞,各自為政,一旦組織存放過期,直接銷毀,讓他院需要的病患可能錯失續命機會,爰此,衛生福利部仍應將相關組織庫建立品質標準與國際接軌,使國內各組織庫能成為國際通用組織庫平台,促使國內與國際間共享資源。【277】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一九)國內現有強心劑為用安瓿為玻璃瓶裝的腎上腺素,使用前必須折斷玻璃瓶身,再用針筒抽取才可施打,在分秒必爭的情況下,醫護人員或緊急醫療技術員因為安瓿弄傷手的案例層出不窮,特別是在救護車上抽取,費時又危險,因此,多位急診醫師及緊急醫療技術員近年來多次呼籲國內應引進預填式強心劑,加速救護效率也保護醫護人員,然而,因預填式強心劑成本高,醫療院所並無誘因引進相關商品,藥廠亦並無誘因生產或引進國外商品。為了解第一線困境,建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團體了解實際需求及用量,並研議合理之健保給付價格,使業者願意生產或引進相關商品供第一線使用。【278】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病人自主權利法」設立為保障民眾醫療自主以達尊嚴善終,自2019年正式施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民眾多數集中在60歲以上,惟表達自身醫療抉擇的需要性與重要性,絕非僅存在中老年族群,青壯年應等同有簽署AD做為生命安排與期待尊嚴善終之權益,且保有意識清楚且具自主表達能力對於簽署AD更加重要,衛生福利部應鼓勵青壯年盡早完成簽署,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提出相關措施,協助青壯年提升自我認知與覺察,理解簽署AD的益處,並研議予以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部分補助,以提升其意願。【279】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一)為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對於危機家庭須立即提供多項保護性服務措施,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該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使中心工作業務相當繁重。經查,於縣(市)政府,其中心主任多為縣(市)長兼任,未必能有專業性協助社工同仁面對處理高風險、多重問題複雜個案及跨網絡合作;另查,直轄市政府,其組長職務列等僅7職等,相較高級社會工作師7至8職等低,職等未反映其職責程度,且為避免產生領導統御問題,爰由高級社會工作師兼任組長,以致於考試院銓敘部歷年審查修編案,均表示單位主管重要職務及一人一職之原則,請其審酌將兼任組長改為專任,然而實務上並不可行,而中心僅設置1名9至10職等主任及1名9職等副主任,綜理涉及人身安全之保護性業務,業務量並不亞於工程機關、勞動機關等規模相當單位,其首長職等可列為11職等,且設有幕僚長協助處理內部繁雜事務。綜上,為能全面性推動保護性業務,回應其業務性質及組織規模,建請衛生福利部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研議調整其定位,包含對其編制進行通案檢視與盤整,並協助建立相關基準,作為考試院銓敘部審查該中心修編案之參考依據。【280】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二)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AED)後,應將相關資料上傳至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實務上依賴場所AED管理員進行登錄,然而未有相關勘誤機制,使得AED位置資訊未必完全正確,恐影響緊急救護之黃金時間,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部會,研議於資料庫登載欄位中建立防呆機制,減少管理員登載錯誤機率,亦建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通函相關部會,主動清查設置於該部會及其所屬單位中之AED位置登載是否正確,共同提升AED位置資訊之正確性。【281】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三)近10年,我國於公私協力下,國內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AED)普及率從2011年每10萬人口配置8.9台,到2024年6月全台共有1萬4966台,平均每10萬人口成長至65台,僅次於美國、日本等,不只設備的可近性提升,也有更多人了解如何利用AED挽救生命。然而,衛生福利部目前所訂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多數公共場所並非24小時營運,恐白費廣泛設置之美意,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相關方案,使公共場所將AED移至或增設於戶外公共空間,以提升24小時可隨時取得AED之可近性。【282】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四)「全民健康保險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自2024年7月1日開辦,已顯示試辦計畫成效顯著,此外,國際市場看好在宅住院之大趨勢,根據InsightACE Analytic估計,全球在宅住院市場將自2022年120億美元成長至2031年3,576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高達47%,爰此,建請研議相關計畫引導醫療院所完善在宅住院照護服務,包含鼓勵使用我國所研發及生產之設備,以促使我國生技醫療產業發展。【283】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五)癌症已位居國人死因第1位42年,賴總統於健康臺灣政見提出強化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目標在2030年臺灣癌症的死亡能減少三分之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目前雖已使用暫時性支付方式給付癌症新藥,對於病友加速取得癌症新藥已有顯著成效,且已有2024年底完成「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要點」、2025年以公務預算挹注50億元於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指定用於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並逐步達到百億的規模之相關規劃,然而,衛生福利部應持續以穩定財源籌設癌症新藥基金。【284】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六)我國近5年性侵害被害人通報件數中,未成年人數仍超過六成。對於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的處遇與照護,仍有許多改善空間,若被害人進入訴訟程序中,須面臨反覆回憶並敘述性侵害的情境脈絡,並可能因此承受巨大壓力。根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研究指出,我國目前「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操作情況,因各地方政府資源和整合程度不一而有所不同。然充分保護兒少性侵害被害者,不應因政府資源差距而使當事人照顧不足,甚至因制度漏洞而導致二次傷害。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聯繫並綜整跨部會資源,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性侵害案件之減述程序,提出書面報告,並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5】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二二七)素食飲食可作為未來減碳的選擇方式之一,而現代的吃素人口也不再是單單因為宗教或養生的理由吃素,配合113年初臺灣政府為呼應「2050淨零排放」的全球趨勢,通過了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核定十二項關鍵戰略,其中的「淨零綠生活」與全植物性飲食的永續、低碳生活型態轉型息息相關,現有素食的分類方式有必要重新檢討,增加全植物性飲食的低碳生活新趨勢,而在素食的分類與標示上讓素食的選購能更清楚的區辨,也兼顧臺灣因宗教上的全素需求,建構1個更方便更友善的吃素環境。台灣素食的驗證並不完備,無法讓吃素的人安心的選購。政府應輔導與幫助台灣已經發展很好的素食產業能進一步升級,往國際化餐飲邁進,也應與國際素食標示接軌,讓外國人來到臺灣也可以享用台灣的美味素食,讓整體素食產業可以提供國人與觀光客更好的服務與選擇,臺灣雖被認為是Vegan友善國家,但臺灣現行的素食五分類與國際Vegan的標準不相符合。若能透過素食分類將國際Vegan標示納入並清楚分類,與國際接軌,將可讓國際的Vegan觀光客來台灣旅遊行程中更為友善與便利,讓臺灣美味素食推廣給更多觀光客能享用。又針對現行的素食五分類中的植物五辛素,建議衛生福利部可以定義的更明確,將蛋、奶、蜂蜜等動物性食材排除在外,亦或直接增加第六個分類:Vegan的標示,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蒐集國際規範,就現有素食分類方式重新研議,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二八)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3年4月頒布的臺灣2050淨零轉型「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核定本),中第40頁(表4)在「食─零浪費低碳飲食」的面向內「3.從肉類轉向其他蛋白質」規劃在中長期階段2031年才開始推動。針對「淨零綠生活」的推動,我國雖已開始重視「以其他蛋白質替代肉類蛋白質」的議題,並納入政策規劃,但在推動進程上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仍顯落後。在氣候變遷日益嚴峻的背景下,國際間正積極採取行動,期望延緩其影響。我國應加快步伐,滾動調整政策,以便積極回應全球減緩氣候變遷的需求並做出具體貢獻。以英國為例,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CCC)建議到2030年將肉類和奶製品減少20%,並且到2050年減少35%。而我國對替代性蛋白的推動構想卻需要等到2031年後才開始推動,這不僅與國際減碳目標背道而馳,亦缺乏具體的佐證。其他歐洲國家如荷蘭、德國等早已訂定減少動物性產品的目標,且積極支持替代蛋白產業。我國若在2031年才行動,勢必在減碳與綠色經濟競爭中處於劣勢。有鑑於此,請政府參酌英國等其他先進國家,將「以植物性蛋白質取代肉類蛋白質計畫」,視為國家對抗氣候變遷產業轉型計畫不可獲缺之項目。從中長期目標(2031~)提前至短期目標(2025~)立即執行推動構想,投入研究植物性飲食在永續、健康、經濟三個面向的巨大正面效益,增加植物性飲食在淨零綠生活面向的大幅比重,修正我國植物性飲食發展藍圖及永續發展路徑,擬定具體規劃、指標、期程、預算,達到ESG深度及廣度節能的超前部署及淨零目標,為替代性蛋白產業發展鋪路,也讓國人逐步適應飲食轉型,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二九)面臨氣候變遷的威脅,政府可參考國際案例加強從飲食端著手,先提前部署,擬定相關計畫,盤點政府資源,加強推動植物性飲食,做為減碳之重要策略。從市場端可看到我國植物性飲食市占比不斷趨升,如植物肉銷量自2010年至今,增加10倍之多。飲品增加2倍,豆類銷量也增加2倍,植物性蛋白質需求成長預估為4至11%,從國家發展角度來看,可先研擬政策,做減碳規劃。參考國際作法,丹麥農業部於112年10月正式提出「植物性飲食行動計畫」(Danish Action Plan for Plant-based Foods),實施動機乃依據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IPCC)所出版第6次評估報告,內容提到要從飲食端著手,以永續健康飲食(植物性飲食)以減碳來減緩氣候變遷。丹麥「植物性飲食行動計劃」屬於整合性計畫。主要具體規劃作法乃從1:從資金端:如設立農業基金,透過稅收籌集資金,以支持研究、諮詢、疾病預防和市場推廣。2.創新基金(Innovation Fund)於2022年和2023年分別撥款2億9,500萬和3億3萬丹麥克朗,以發展有助於全國增長和就業的技術和創新解決方案。3.設定改善全國烹調植物性飲食的計畫,增進植物性飲食的美味。為有效減碳,我國可參考國際作法提前部署,擬定我國植物性飲食行動計畫,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提出執行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8】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三○)鑑於我國兒少在校園系統外之不當對待事件頻傳,究其原因,關鍵之一即為相關不適任或有不當對待紀錄者,往往因民間工作如運動俱樂部、一對一教學等狀態,家長無法依靠如公務機關可透過相互資訊勾稽作法,判斷與兒少接觸對象是否有不良紀錄。是故,現以有諸多立法院委員與民間團體呼籲,台灣或應效法澳洲,啟動「兒少工作證」制度,提供家長得以更安心託付子女之配套。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評估相關制度改善之可行性以及如需修法之修法建議,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89】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二三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醫療保健支出」預算編列315億7,490萬3千元,辦理醫療、保健等業務。有鑑於癌症自71年起至112年止皆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且108至112年排名全國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均呈成長趨勢。另查112年排名前5名癌症之健保醫療支出及就醫病人數,癌症醫療費用前5名分別為「氣管、支氣管及肺癌」、「乳房癌」、「結腸、直腸和肛門癌」、「肝和肝內膽管癌」及「口腔癌」,癌別與111年度相同,另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2.33%至10.37%間,就醫病人數之5年平均成長率介於0.55%至7.66%間,顯示主要癌症之醫療費用及就醫病人數均呈成長趨勢。由於癌症影響病患及家庭生活品質,亦減少工作年數,造成經濟損失及龐大醫療費用支出,如何有效防治癌症乃重要議題。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290】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二三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提出以提高證券交易稅和房屋交易稅作為補充健保基金的財源,另有專家建議效仿日本,將營業稅提高至10%。然而,根據《ETtoday新聞雲》於11月18日至20日進行的網路民調,民眾對「調高證券交易稅」、「房屋交易稅」、「營業稅漲至10%」及「開徵酒捐或糖捐」均表達高度反對。相對地,對於「加速核准加熱菸上市並立即開徵菸捐菸稅」的選項,同意票數高達7,500票以上,占整體投票數的98.7%。此民調結果反映民眾對於政府延遲處理指定菸品審查,導致走私猖獗、稅捐流失的不滿。為有效增加財源並遏止走私現象,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速完成指定菸品之審查及准駁程序,以利菸捐菸稅之開徵,確保國家財政穩定及民眾健康福祉。【291】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二三三)根據調查,68.5%的民眾經常被迫接觸到殘留或飄散的菸味,這些菸味主要來自燃燒菸品所產生的有害物質,會附著於吸菸者身上並隨移動擴散。研究顯示,這些有害物質對非吸菸者,尤其是幼童及寵物的健康,可能造成嚴重的間接危害。為有效減少二手煙對民眾健康的威脅,並改善公共健康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並推動「無二手煙傷害」政策,透過加強菸害防制措施及政策創新,減少吸菸者對非吸菸者健康的負面影響,保障全民健康福祉。【292】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二三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於第3目「社會保險業務」第2節「社會保險補助」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編列預算3億1,789萬6千元。有鑑於本項經費用於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以維護弱勢族群健康,雖衛生福利部針對原住民族已有多項權益保障措施,惟根據統計,已有超過半數原住民居住於都會地區,為因應環境之變化,請衛生福利部就都會原住民之醫療健康照護需求,於114年委託原住民族研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進行研究。【293】
提案人:陳 瑩 王正旭 伍麗華
連署人:林月琴
(二三五)研究顯示高度近視者有視網膜剝離等併發症及失明之風險,近視300度以上得視網膜剝離的機率是沒近視者10倍,高度近視者有10%會有黃斑退化等失明的併發症發生。根據歷年近視之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6至18歲兒少近視率曾一度達85%,其中青少年近視超過600度之高度近視約占20%,遠高於世界平均,以上統計數據顯見學童視力預防保健至關重要。爰此衛生福利部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納入兒童及少年事故防制協調會議,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會議討論,並依「學校衛生法」協同教育部研訂推動落實學童視力保健及戶外活動護眼照護計畫,以提升學童視力保健。【294】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二三六)菸品健康福利捐為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3個分基金重要財源,99至106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徵收數介於323至355億餘元之間,然107年度下降至281億2,800萬元,首度未達300億元,107至112年度間僅110年略高於300億元,之後連2年下降,112年僅275億1,700萬元,為99年以來新低。然112年「菸害防制法」新修通過之後,菸品走私狀況卻更加嚴重,導致菸捐與菸稅收入雙雙損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正視菸品走私原因,儘速解決相關問題,導正菸捐與菸稅雙損之狀況。【29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三七)全國護理師人力缺的問題,偏鄉也不另外,醫療資源有限的偏鄉,留才更為困難。經查,偏鄉許多醫療院所護理師待遇偏低,有年資五年護理師月薪僅4萬元,且「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並無反應於薪資待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醫院護理正向職場環境,推動護理薪資結構合理透明,並研議擬定相關偏鄉離島地區醫院額外獎勵方案,以提升偏鄉護理人員薪資待遇。【296】
提案人:陳 瑩 楊 曜
連署人:王正旭 莊瑞雄
(二三八)有關立法委員陳瑩2021年推動「豐濱鄉社區辦理科技與醫療結合計畫(智慧手環)」,促使許多隱藏的健康議題浮現,並有效照顧獨居長者。陳瑩2023年再度爭取「建構台東縣偏鄉地區社區智能整合健康照顧試辦計畫(智慧手環)」,台東成功與長濱二鄉鎮為試辦鄉鎮,造福原鄉長者。目前全國獨居長者與長者人數比為1.2%,台東縣比例為5.5%,全國各縣市最高,花蓮縣比例為2.1%,亦是全國比例的2倍。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025年依序規劃台東花蓮二縣全縣辦理該項計畫,結合科技運用推行照顧長者之政策,並於2025年實施。【297】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二三九)與同年齡兒童發展作比較,自閉症者會出現語言、人際關係上發展遲緩的現象,缺少社會或與人情緒的互動。由於0至6歲是兒童發展的「黃金期」,6歲之後腦細胞連結網增長逐漸緩慢,所以目前各大醫院兒童心智科及民間機構多設有早療課程,提供6歲前自閉症者進行療育。然而每個人的學習能力狀況不同,有些自閉症者即使到青少年或成人階段,仍會需要如語言、社群融入及情感表達等相關療育課程,只是依實務經驗,其多會進入復建科評估,而且相關課程也不一定能符合需求。由於自閉症無法像一般疾病,可藉由開刀、服藥、補充營養而完全治癒,只能藉由療育矯治來減輕障礙影響的程度。因此,針對不同年齡層自閉症者,提供符合其需求的課程是很重要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針對不同階段自閉症者所需的療育矯治課程需求進行調查,盤點現有之資源,並於6個月內提出精進改善計畫及推動時程規劃。【29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四○)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經費來自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過去經費核銷與撥款機制,不斷發生問題,113年許多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服員1月分薪資,直至農曆年前1日才核發,嚴重影響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服員的生活經濟。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該年度人事費用,應於當年度1月15日前,全數核撥原住民族委員會,確保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照服員皆可於農曆年前取領薪資。【29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四一)「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與長照2.0「巷弄長照站」,照服員薪資皆為3萬3千元,而照服員為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之核心人力,政府宣示「希望透過調整軍公教待遇、帶動民間企業跟進、全民共享經濟成長果實」,惟照服員已5年未調整薪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2025年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及巷弄長照站照服員薪資,研議隨軍公教調整3%之可行性,且若未能於1月開始實施,應回溯至1月。【30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四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是國內唯一專責醫藥衛生研發任務之導向型研究機構。藉由實證基礎的知識創見,扮演政府醫藥政策的研發智囊,並以其一貫的科學性、公正立場,協助政府統合國家各項重要健康研究計畫的推動與發展。近年來,多次承命支援國家緊急健康醫療事件之需,如,SARS疫情、禽流感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即刻啟動相關研發工作,推動藥物與疫苗開發。又如,配合政府推動「國家級高齡醫學暨健康福址研究中心」,落實政府「在地老化」政策。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包含研究單位基本任務、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研究計畫、協助政府緊急和重要任務、人力資源、基本營運及重大設施維運等基本運作經費,全屬科技預算項下。倘若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年度經費遭遇統刪時,為維持該院全院基本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不得已需以刪減研究經費的方式,以支應人事費及統籌營運費用,此舉將對研究機構之長期運作與發展勢將造成難以回復的巨大負面影響,且將造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因應國家緊急狀況時無法彈性調整既有研究人力與能量。此外,該院配合政府調薪政策調整員工薪資也會受影響,致使外界對政策推動之效益有所存疑。此外,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根據國際環境變化與國內政策需求,適時調整研發能量,進行前瞻規劃,展現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在我國衛生醫藥領域的機動性與重要性。例如進行生物製劑廠二廠及戰略平台資源庫建置,以健全國內疫苗產業發展基礎,提升防疫與公衛能量;興建高齡醫學及健康福祉研究中心,以及針對高齡者照顧、健康、醫療等等議題進行研究,以因應高齡化社會的諸多問題超前布署;因應未來生醫趨勢,積極投入人體生物資料庫整合,建立各類疾病相關大數據資料庫,以讓更多研究機構或學者專家可以利用這些資料做出前瞻預測資訊,以達提供國人衛生健康醫療防護之功效。統刪勢必影響這些重要工作之進行。基礎研究是一切研究之根基,醫藥衛生研究需長期穩定的經費支持方能達到促進國民健康的目的,爰建請排除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年度預算統刪,確保國家醫藥科技研究穩定發展與提升國際競爭力。【301】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二四三)鑑於目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有關兒少之相關研究與計畫中,除「少子化下兒少醫療與衛福創新策略」之科研計畫係以兒少為研究主體外,其餘兒少相關研究均僅散見於各計畫中,相較以高齡為主題之科學研究計畫共有四個主題顯有落差,爰此,建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評估增加相關以兒少為主體之科學研究規畫可能,並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2】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二四四)全民健康保險自84年開辦,將於114年屆滿30週年,然近年健保各項爭議不斷,諸如:因申報量提升所造成的點值稀釋、保費調漲與否、新藥可近性不足、特材差額負擔機制對民眾與醫療體系之影響、民眾與醫界對健保滿意度懸殊、診察費數十年未調整之合理性、急診壅塞與分級醫療之討論等。90年代,就有學者引進公民會議,實驗性地用於討論全民健保議題,雖僅為小規模辦理,但係具有突破性的嘗試。一代健保轉型為二代健保修法時,也將公民參與精神與機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第3項。衛生福利部亦於110年委託「運用公民參與模式模擬及評估健保財務平衡方案之可行性研究」,結論中也建議可辦理更多場次以帶動更多公民參與。健保的各項困境由來已久,恐非固有之行政體制足以因應,實應突破性思考擴大公民參與討論健保各項機制的可能性。爰此,決議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就「全民健康保險永續之多元議題,擴大辦理公民參與會議」提出具體期程規劃之書面報告,以因應後續全民健保制度改革之民意了解所需。【30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四五)研究結果顯示,「長時間近距離用眼」是造成學童視力快速惡化的高風險因子,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委託執行「兒童青少年視力監測調查」之結果,近視(≧50度)盛行率,幼兒園大班為9.0%,國小六年級則已攀升達70.6%,國中三年級更達89.3%;高度近視(≧500度)盛行率,幼兒園0.5%,國小六年級10.3%,國中三年級則為28.0%。根據衛生福利部近視歷年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我國6至18歲兒少近視率曾一度達85%,其中青少年近視超過600度之高度近視占近20%,遠高於世界平均,以上各項統計數據顯見學童視力預防保健至關重要。近視對於國人健康已造成威脅,眼科專科醫師建議,學童近視應以慢性病監控的方式長期追蹤。為促使相關單位積極完備學童視力保障相關政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精進之政策建議」對兒童視力保健之建言書提供教育部,並會同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兒童視力保健書面報告。【30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二四六)「慢性病防治」長期是國家醫療公衛政策之重點標的,近年政府已陸續透過公衛政策之落實,積極投入慢性病防治業務,目前,在政府推動健康台灣願景之下,將啟動「慢性病防治888計畫」,近期衛生福利部也宣示114年將擴大公費成人健檢之補助費用等。依現行法規範,勞工之特殊健檢及一般健檢但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其健檢結果須交勞動主管機關備查,有關衛生主管機關依勞工健檢相關資料強化勞工慢性病防治之可行性,亟待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共同研商。落實慢性病防治,除有助保障國人健康,亦有利降低整體醫療成本及健保支出,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勞工健檢結果相關資料提升勞工健康政策之建議」,提供勞動部推動相關政策或修法之參考,並將規劃建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0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二四七)113年「台北國際電腦展」創下4天8萬5,100人次參訪的紀錄,更同時有包含AI三巨頭黃仁勳、蘇姿丰、季辛格以及台灣各大數為AI領域要角等,共同出席的紀錄。台灣不管是醫療或是科技實力都享譽國際之間。因此衛生福利部應該將「台北國際電腦展」的經驗,複製到醫療領域上,在台灣針對AI醫療領域,邀請全球醫療頂尖人才、企業到台灣進行交流。請衛生福利部114年著手規劃在台灣舉辦「AI醫療國際展」。【30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王正旭
第2項 疾病管制署原列121億5,471萬3千元,減列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百分之五,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1億5,418萬2千元。【317.319.320】
本項通過決議25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係辦理「傳染病科技實證支援防疫決策提升應變效能研究」,較113年度增列建構疫情決策預警彈性機動應變模式等經費1,905萬4千元。預算成果包括:透過防疫科技研究計畫提供實證基礎及發展介入措施,協助解決防疫施政問題,預計擴充至少10項病原體基因資料庫、建置至少1項重要傳染病動態數理模型;開發及精進至少4項傳染病檢驗技術及效能,並於全國建置至少6家具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驗能力之醫事機構;辦理至少1場跨機關應用流行病學人才核心能力培訓課程、發表至少10篇國內外期刊及研討會論文、提供至少12項傳染病防治相關決策依據,完備傳染病預防、偵測及應變量能。此經費為1億9,000萬元多,但規劃內容KPI不符此龐大預算。若防疫科技甚為重要,為何僅「建置1項重要傳染病」模型?此重要傳染病如何選出且,何謂「開發及精進傳染病檢驗技術及效能」、為何僅選擇4項?請病管署說明歷年防疫科技發展研究之規劃藍圖(如目標、已完成什麼、待完成什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2.有鑑於在我國積極拓展國際間疫情通報之資訊聯絡機制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尚藉114年度「科技業務─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預算項目,又新增編列開發國際疫情多元化監測工具等經費逾千萬元有餘,容有效益評估上積極說明之必要。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編列4,000萬元,內含:(1)會議、考察等所需行政費369萬8千元,(2)成立計畫執行辦公室辦理計畫管理與規計列535萬元(委辦費),(3)導入社區及大眾標準化AI智慧防疫空間等相關軟硬體費用,計列2,915萬2千元,(4)辦理「實驗室檢驗結果自動上傳補捐助及獎勵」與「實驗室傳染病自動通報系統資料品質獎勵」之獎補助費,計列180萬元。而預期成果卻是持續擴充防疫空間示範點之科技導入應用,完成訂定「標準化AI防疫人口密集空間作業指南」,累計至少完成建置20處標準化AI防疫空間,將新興防疫科技落實到社區與民眾。針對疫情進行防疫非常重要,然此計畫某些工作項目規劃與產出,須妥善規劃並撙節預算。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4.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度規劃建構智慧防疫新生活行動計畫預算事項,並編列4,000萬元用以執行,然考量計畫內容尚未受國人詳實之瞭解,且光是在成立計畫執行辦公室辦理計畫管理與規劃等經費就要花500多萬元委託外部經手,明顯浪費既有行政量能。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經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度「科技業務─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事項,對國人線上即時疫苗接種劑次之業務上線時程允宜再有詳實之交代,不該毫無說明。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躍升計畫」預算編列279萬8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經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疫情影響下,國人於疫苗接種時常有申請救濟未果之情事,考量政府為鼓勵民眾接種新冠疫苗,應排除對民眾不利之舉措,以維護國民總體健康。經查相關救濟僅能經由「受害補償救濟審議委員會」申請,除未載明救濟審議之標準外,按申請通過率觀之,截至113年4月底之通過率僅一成,遠低於周邊先進國家,亦不利民眾申請救濟。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救濟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2.有鑑於我國於COVID-19疫苗接種之施打安排期間,僅由傳染病防治諮詢會之委員會議決定,且該委員會組成缺乏公民代表,難以反映國民需求。考量未來國人健康應有需求反映之機制,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防接種委員會納入公民代表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行政院於113年7月核定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要自114年起至118年底建立抗生素抗藥品管理制度,包括:抗生素管理協調;來源取得與管理;認知、教育、培訓;感染預防控制;監測與評估等範疇。為利於藥品安全並作為鼓勵國內藥廠研發生產抗生素之政策配套,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建立分級標準以特別對作為抗生素研發生產原料藥之品質為加重審查;以及抗生素上市後之定期監測與分級管理制度,對第一線及後線抗生素行不同程度之監測管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4年度新增辦理「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為期五年(114至118年),總經費14億9,080萬元,114年度第1年經費編列1億5,233萬3千元。然而,該計畫在策略執行與目標設定上存在以下不足之處,需進一步檢討改善:1、基層診所監測不足:依據行政院意見,該計畫多項策略及監測僅限於醫院,對基層診所及藥局的抗生素使用與管理監測明顯不足,無法全面反映抗生素使用的實際情況。2、系統整合不佳:該計畫涉及多個系統,如「臺灣醫院感染管制與抗藥性監測管理系統,部分系統間存在同質性,需進一步強化跨系統介接,並評估整併可能性以提升資源使用效益。目標設定缺乏挑戰性:部分目標與現況持平,例如114年度目標值「參與感染管制與抗生素管理卓越計畫之醫療院所家次」設定為27家,與112年度相同,未具挑戰性。此外,114年度抗生素使用密度降幅目標僅1%,不足以有效改善我國抗生素抗藥性現狀。抗生素抗藥性問題嚴重: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監測數據,部分抗生素抗藥性持續攀升,尤其碳青黴烯類鮑氏不動桿菌(CRAB)抗藥性由60.6%升至71.9%,顯示目前策略未能有效抑制抗藥性上升趨勢。為確保該計畫能有效落實並提升抗生素管理效能,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推動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強化我國抗生素抗藥性防治及提升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效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5】
提案人:蘇清泉 盧縣一 王育敏
5.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雖編列經費辦理對地方衛生機關傳染病防治計畫感染管制之補助,但考量提升各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尚應再有相對應之中央協助措施,而非讓基層孤立無助的逕自執行,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6.108年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抗生素抗藥性列為全球十大健康威脅之一,據估計全球每年約500萬人之死亡原因與其相關,並表示若威脅持續擴大,至124年全球人口年平均壽命將縮短1.8年。而環境部公布之112年水質調查報告指出,其所監測之10家醫院放流水中,有8家抗生素含量嚴重超標。惟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確認超標原因,卻率先編列近6,000萬元之醫療及照護機構感染監視軟硬體購置經費;亦未將醫院放流水納入管制,使「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對於抗生素汙染控管是否具備有效性,不無疑問。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醫院放流水之抗生素超標原因及優化策略,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7】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7.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推動與辦理提升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品質相關計畫及推動國家級抗生素管理專案計畫等。有鑑於環境部113年利用有限經費監測部分醫院防流水,竟發現有8家醫院放流水抗生素超標,恐催生超級細菌,惟本計畫並未納入醫療機構放流水管理。另外,行政院於核定前開計畫時提出意見略以,1、依「110年臺灣抗生素使用量監視年報」,抗生素使用量密度經排除受疫情影響年度後,仍呈增加趨勢,且以診所最高;然該計畫多項執行策略及監測僅限於醫院,對基層診所藥局管理監測仍不足。2、該計畫涉及「臺灣醫院感染管制與抗藥性監測管理系統」等多個系統,部分系統同質性高,後續推動應強化跨系統間介接,並評估整併相關系統之可能性。經查101至108年我國抗生素使用量年均增幅2.8%,且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3至112年第1季監測我國8種抗生素抗藥性百分比結果,7種皆上升,尤其CRAB自60.6%增至71.9%,顯示我國抗生素抗藥性亟待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8】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廖偉翔
8.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預算編列94億8,901萬6千元,該科目計畫包含編列345萬2千元辦理醫院及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抗生素抗藥性管理、實驗室生物安全等政策規劃業務及管理實務,惟其相關業務與114年度新增計畫「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恐有重複之虞,為避免浪費公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盤整相關預算科目整合資源,確保業務之推動。此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新增計畫提出評估效益及規劃辦理期程之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上述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9】
提案人:王正旭 林月琴 陳 瑩
(四)有鑑於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專案,將自114年度正式開展第4期之辦理期程,然所見預算內容對於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防治業務、辦理腸病毒及腸道等傳染病防治業務、辦理根除三麻一風政策計畫相關業務、辦理病毒性肝炎防治業務及補助地方衛生機關辦理急性傳染病防治相關工作等預算事項上,在經費數額皆與第3期完全相同,明顯未歷經公務預算先減法後加法之之籌編評估過程,而是僅在數額上直接複製貼上。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89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審慎調整資源分配,並持續督導及妥適辦理各項傳染病防治業務,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力推動落實防治工作,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預算編列6億0,341萬7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預算編列6億0,341萬7千元,辦理流感抗病毒藥劑相關業務等22項內容。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統計111至113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重點對象之目標值及實際值,其中111年醫事人員、學齡前幼兒之實際接種率各為64%、59%皆低於目標值(各為75%、60%),而112年65歲以上老人、醫事人員之實際接種率各為54%、71%,亦低於目標值(55%、75%)。由於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高度相關,且108至113年間逾八成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者未接種疫苗,因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加強宣導,俾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1】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預算編列6億0,341萬7千元,後疫情時代傳染病防治架構將由以往係以少數大型檢驗機構,改為綿密檢驗網絡組成為主,為確保相關計畫屆期後全國防疫檢驗網絡得以有效持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允宜妥善、有效規劃相關之預算財源;惟後新冠肺炎疫情,112年至113年間流感併發重症個案之情形屢創新高,針對高齡者及醫師人員之接種率低於目標之情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能有效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並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充實國家疫苗基金」中「獎補助費」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預算編列52億3,557萬7千元。截至113年8月底止,113年度有關疫苗採購之執行數僅為5億3,500萬元,執行率僅達該年度預算10.71%。相比之下,114年度的疫苗購置費預算仍編列為33億9,800萬元,顯示出目前預算編製作業仍有改善的空間。另外鑑於我國疫情趨緩,至113年8月底我國已銷毀各類COVID-19疫苗1,236萬劑,以及病毒變異多樣,應積極掌握國內外疫情趨勢、新疫苗研發進展及各國接種政策,以精進預算編製作業,確保疫苗採購能夠適時滿足接種需求。對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針對上述問題,宜檢討並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4】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七)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新冠疫情時代傳染病檢驗網絡計畫」預算編列1億9,200萬元,將規劃對於傳染病檢驗技術之國際合作交流辦理執行,然考量所預計達成之年度績效,在指標訂定上欠有進一步詳實之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4,084萬6千元,其中包含「衛福業務數位轉型服務耀升計畫」主要辦理建立預防接種資料、疫苗管理、檢驗資料自動上傳程式模組及線上即時疫苗接種劑次、接種間隔等異常檢核機制模組,並提供配合辦理預防接種作業之醫療院所完成資料交換模組安裝等,惟辦理預防接種作業相關上傳資料亦涉及地方政府以及全民健保資料之介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數位轉型服務耀升,應邀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各地政府衛生單位及醫療基層公協會代表研商推動,並朝向流程簡化便捷性辦理。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積極推動預防接種資料自動介接完善預防接種數位化作業管理及服務品質與效能。【308】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科技業務」項下「防疫科技發展研究及科技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6,551萬6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占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重要傳染病預防治療與整合照護新策略、醫療照護感染管制、抗藥性微生物主動監測及跨領域評估、高防護實驗室啟用制度標準化、整備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驗技術等計畫,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撙節經費為原則,有效運用資源,確保計畫產出具參考價值之實證研究成果,並實際應用於疾病防治策略研擬。【31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有鑑於114年度辦理開發整合型臺灣重要蜱蟎傳染病核酸與抗體檢驗試劑,在預算數額計列有197萬1千元,相比起113年度大幅縮減,是以應避免試劑開發進度受資源支持變動下有所負面影響,確保計畫能順利達成既定目標。【31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一)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法定編制員額919人,連年僅預算編列員額職員835人,非典型勞動進用114年度約用133人以及承攬52人。爰此,應確實依業務情形,適時依序辦理員額調整作業。【31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二)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文康活動費,列266萬7千元,平均每人3千元。然而員工協助方案卻僅編列12萬元,平均每人135元。甚至署長特別費21萬8千元,都比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內員工協助方案編列的還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如此漠視員工協助方案,也難怪內部會發生嚴重的職場霸凌事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14年辦理主管及同仁之職場霸凌知能提升訓練各1場次,並提高個別員工心理諮商協助補助額度,以提供員工良好工作環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31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我國加入WHO2035消除結核第二期計畫」奉行政院109年4月15日院臺衛字第1090009112號函核定,總經費5,108,342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110至113年度已編列4,012,431千元,113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0億9,591萬1千元,本科目編列預算90萬元。110年台灣全國結核病新案數為7,062人(每10萬人口30.1人),若以94年為比較,發生數下降57.1%,發生率下降58.5%。但其中仍存在區域不平等的問題,以地區別而言,110年台灣結核病發生率仍以東區最高,其次為高屏區,發生率最高縣市為屏東縣(每10萬人口55.4人),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精進各項防治政策,以達124年消除結核的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持續精進各項防治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達成各項KPI之精進檢討書面報告,以達124年消除結核的目標。【321】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四)有鑑於114年度「防疫業務─傳染病防治及應變規劃」預算事項內,尚未能有效釋疑中央政府已就各海空港檢疫業務人力及執勤資源,將補足應有之支持措施。復以,當中對於水電費之預算數,乃無故出現有114年度相比前1年度驟增近20%經費數額之情形,容有刻意浮編藉以流用至其他用途之不當意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督導邊境檢疫措施,持續精進港埠偵檢設備及效能,並強化國際港埠安全衛生應變韌性。【32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894萬6千元,「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奉行政院113年7月30日院臺衛字第1131016885號函核定,總經費254億3,360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4至117年,114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2,894萬6千元,用於辦理防治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腸病毒及腸道傳染病、三麻一風之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OD-19)隔離治療費用、補助地方衛生機關辦理急性傳染病防治工作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度新增辦理「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宜檢視是否應經費規模而需配合調整相關辦理事項及績效指標,俾利後續管考;另針對多處場所未落實清除登革熱孳生源工作等,亦請有關機關檢討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督導相關防治業務,與地方政府共同協力推動孳生源清除作業,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7】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預算編列3億2,894萬6千元,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腸病毒、腸道傳染病及補助地方衛生機關辦理急性傳染病防治工作等。有鑑於今年登革熱病媒蚊有北移情形,根據調查推估如果氣溫持續升高,登革熱病媒蚊分布地區恐往北擴大,埃及斑蚊可能跨越北回歸線「北漂」到臺中、東部可能到花蓮等縣市。另外,審計部於抽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亦曾警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登革熱防治,疫情病媒監測尚未發揮風險預警功效,且多處場所未落實清除孳生源工作,其中不乏有政府機關經管之土地及房舍」,顯見相關管制工作並未落實。另鑑於本計畫行政院核定時要求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略以,1、補助縣市衛生局辦理登革熱及其他病媒傳染病防治計畫,請於2億6,800萬元內辦理。2、部分共通性工作項目與及經費多有重複列示(如強化監測、系統維運等),請評估以功能架構舖陳。3、COVID-19抗病毒藥物之經費來源,請衡酌納入全民健保給付之可行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視未來疫情發展及國際藥物最新研發情形,評估將COVID-19抗病毒藥物納入健保給付,並加強督導相關防治業務,與地方政府協力推動落實防治工作。【328】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廖偉翔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750萬7千元,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曾建議該計畫部分共通性工作項目及經費多有重複列示(如強化監測、系統維運等)並建議COVID-19抗病毒藥物之經費來源,請衡酌是否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可行性;另監察院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通知,曾具體提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登革熱防治工作,疫情病媒監測未發揮風險預警功效,且未積極敦促地方政府落實清除孳生源工作、其中不乏有公有經管之土地及房舍等設施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視未來疫情發展及國際藥物最新研發情形,評估將COVID-19抗病毒藥物納入健保給付,並加強督導相關防治業務,與地方政府協力推動落實防治工作。【32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
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預算編列6億0,341萬7千元,「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總經費43億4,478萬9千元,執行期間為111至116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7億7,809萬4千元,114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6億0,511萬7千元,本科目編列6億0,341萬7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111至113年公費接種流感疫苗重點對象之目標值及實際值表,其中111年醫事人員、學齡前幼兒之實際接種率各為64%、59%皆低於目標值(各為75%、60%),而112年度65歲以上老人、醫事人員之實際接種率各為54%、71%,亦低於目標值(55%、75%)。由於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高度相關,且108至113年間逾八成罹患流感併發重症者未接種疫苗,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宜加強宣導,俾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112年度部分公費流感接種對象接種率低於目標值,惟流感併發重症與未接種疫苗高度相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宜提升國人流感疫苗接種率,俾維護國人生命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0】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九)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辦理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之施政事項,在114年度執行補助疫苗基金購置疫苗及辦理預防接種工作等經費數12億4,200萬元,尚相比前1年度增加編列近2億元,容有未能與當前少子女化之趨勢契合並核實估算之檢討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確實依各項疫苗接種需求,妥適積極推動疫苗接種作業,保障國人健康。【33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新冠疫情時代傳染病檢驗網絡計畫」預算編列1億9,200萬元,辦理於全國分區佈建傳染病檢驗機構,同步提升檢驗量能,以應變未來新型疫病之威脅。有鑑於上開計畫書已敘明認可檢驗機構執行之在地檢驗經費係由健保支應,且該計畫屆期自120年起,後續經費將視健保財政規模調整。惟考量112年度因國人就醫增加等因素致健保點值未達1點1元,若該計畫屆期後,在地檢驗經費由全民健康保險支應,考量健保點值將影響在地檢驗機構之維運經費,為確保計畫屆期後全國防疫檢驗網絡得以持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預為規劃在地檢驗費財源問題,以確保該計畫屆期後,全國防疫檢驗網絡得以持續進行。【341】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一)有鑑於目前民間已多有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辦理給COVID─19接受居家隔離、檢疫者與其請假照顧之家屬防疫補償金,在作業緩慢上等各類陳情與投訴,爰考量行政效率亟待提振之際,主管機關不應再有怠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辦理,提升行政效率,捍衛民眾權益。【34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營建工程辦理防疫中心興建工程在執行上,歷經工程計畫修正後迄今,尚出現有執行進度遇有缺工、缺料及採購發包不順利等問題,且所受委辦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亦欠有相關說明。復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另對於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臨時辦公及實驗室營運之水電費、其他業務租金、一般事務費及國內旅費等項目,所編列於營建工程預算項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就新建工程採原地重建,原實驗室不能中斷運作而需異地執行法定業務一節,力求撙節公帑,並全力積極趕辦主體工程招標工作。【34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業務」項下「後新冠疫情時代傳染病檢驗網絡計畫」編列預算1億9,200萬元。目的係汲取新冠疫情之防治經驗,於全國分區佈建傳染病檢驗機構,同步提升檢驗量能,以應變未來新型疫病之威脅,落實後疫情時代重要防疫整備工作。計畫書已敘明認可檢驗機構執行之在地檢驗經費係由全民健康保險支應,且該計畫屆期自120年起,後續經費將視全民健康保險財政規模調整。惟考量112年度因國人就醫增加等因素致健保點值未達1點1元,若該計畫屆期後,在地檢驗經費由全民健康保險支應,考量健保點值將影響在地實驗室之維運經費,為確保計畫屆期後全國防疫檢驗網絡得以持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宜預為規劃在地檢驗費財源問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計畫屆期後,各實驗室在地檢驗費之財源來源問題,宜預為規劃,俾利維護全國防疫檢驗網絡之健全。【344】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二十四)新冠疫情高峰雖已過去,但新冠社區流行己常態化,近來不少大型研究顯示對部分中風或心肌梗塞患者的病史追溯檢測,發現曾經或正感染新冠病毒。慢性病的控制也會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因應臺灣將進入超高齡化社會,得慢性病的高齡長者對抗病毒藥物的需求更是比一般民眾高,當疫情再度流行時,靠緊急預算應急,顯然緩不濟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該在編列對抗病毒藥物、檢測篩劑、疫苗等預算時,將高齡族群增長趨勢納入考量,並為未來的可能疫情提早做因應。【345】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二十五)後疫情時代因為口罩禁令解除後,上呼吸道相關之傳染病已成為國人預防疾病之隱憂,尤其在幼兒照護部分亦因冬季寒流持續來襲,腸病毒以及上呼吸道傳染病應加強防範。爰此,特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加強相關的防疫指引宣導以及加速疫苗政策推動,以期能保護幼兒健康,提升免疫能力。【346】
提案人:王正旭 林月琴 陳 瑩
第3項 食品藥物管理署原列36億0,679萬5千元,減列:
(一)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50萬元。【363.364】
(二)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200萬元。【373】、【396】
(三)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10萬元。【409】
(四)第3目「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50萬元。【425.426】
以上共計減列31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億0,369萬5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中「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預算1億1,502萬5千元。自我藥療(Responsible self-medication)已成為世界衛生組織及美國、日本、英國等多國衛生政策的重要一環,負責任的自我藥療可促使民眾在社區藥局或藥事人員指導下使用非處方藥來處理輕微症狀,減少醫療資源負擔,提升偏遠地區或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的用藥便利性,達到更合理有效的醫療資源分配,保障全民用藥安全。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置指示藥品及成藥諮議小組(OTC諮議小組)近年來在藥品轉類審查的效率不佳,轉類程序緩慢,影響民眾取得安全有效的非處方藥品之權益。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擴大指示藥品轉類議題之研究,包括參考國際藥品分級管理、引入加速審議機制,以及制訂明確且標準化的藥品轉類流程,縮短審查時間。強化自我藥療宣導,編訂標準化教材並透過多元渠道加強推廣,包括與教育單位合作將自我照護及用藥知識納入中小學教材,持續在基礎教育中推廣安全用藥知識。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本項通過決議77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億5,423萬6千元。國人用藥七成仰賴進口藥,一旦國際局勢改變,就有缺藥風險,為避免斷藥國產原料藥已經達到PIC/S GMP標準,若能鼓勵國藥國用,就能避免國際局勢帶來的斷藥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列科技業務預算辦理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經費,疫後國內經常出現藥品供需失衡情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保障國產藥的同時,也應積極與代理商協調,使得新藥引進臺灣,確保用藥市場供需正常。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4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億5,423萬6千元。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申報資料,我國安眠藥的使用量逐年上升,從110年4.35億顆增加至111年4.61億顆,並於112年達到4.77億顆。雖然藥物使用量上升與藥物濫用問題加劇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仍顯示出安眠藥在醫療使用中的需求持續增加,如何確保藥物的安全使用及防範藥物濫用,依然是亟待關注的重要問題。此外,國人常用的第四級管制藥品之一─短效型安眠藥「使蒂諾斯」(Stilnox,成分為Zolpidem)為處方藥,應由醫師處方後方可使用。然而,該藥品卻在網際網路與社群媒體上被非法販售,部分網站甚至宣稱其為「法國賽諾菲製藥(Sanofi)製藥廠官方合作商,授權銷售原裝進口使蒂諾斯」,誤導消費者購買非法藥品,甚至可能含有非安眠藥成分,對民眾的健康安全構成重大風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假藥及黑藥的防範未能積極作為,對我國民眾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安眠處方藥於社群網路具體改善方案,以及我國民眾安眠藥濫用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1】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三)由於食品原料繁雜,為避免民眾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匯集歷年之原料食用安全性評估結果,製作「食品原料查詢平台」,以利民眾查詢。實際使用食品原料查詢平台,會發現有許多原住民或是特定地區常使用的食品原料,在查詢平台上是查不到的,或被列為「未確認安全不得使用之原料」,如:荖葉、艾草、冰花、香蕉葉、梔子花……等等。另據資料顯示,平台上被列為「未確認安全不得使用之原料」品項,有高達約500多項。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非「正面表列」的食材不代表不能使用,並在112年10月29日發函各縣市衛生局,請各縣市衛生局仍應依食用歷史、加工方式來評估,不應只用平台上正面表列的食材作為裁罰的依據。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也表示,若地方衛生局仍決定開罰,還是會尊重地方裁量權,業者有異議,可以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惟民眾一旦被開罰,採取訴願、行政訴訟費時又花錢,對小本經營的店家而言,是難以負擔的,且實務上往往都是敗訴。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說法,再次凸顯政府機關跟民眾的感受距離太遠。傳統文化與現代科學應該是可以共好,不衝突的,故為尊重原住民族及各地區傳統之飲食文化,減少法規對族群文化食材發展的限制,112年已要求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兼顧食品原料使用的安全下,檢討非傳統性食品原料申請作業指引。食品藥物管理署曾於113年5月28日針對「各族群傳統特色食材之管理原則」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溝通討論會議,惟迄今未再有進度,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億5,423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億5,423萬6千元,辦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評估、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刻就食品進口原物料輸入異常情形,研擬明列高風險預判名單,惟其風險高低判斷標準係以113年1至7月邊境查驗常見檢驗不合格產品,為主要判斷依據並僅作為內部參考,目前僅規劃列入辣椒粉、調味醬、葡萄及草莓等4項。建議參考以前年度邊境查驗異常情形,並與化學物質管理機構等相關部會進行跨部會研商,以擴大明列高風險預判名單,及對外公開等事項,審慎評估其可行性及必要性,俾利消費者查詢並及早預警,保障國人食品消費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6】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五)在臺灣,因藥食同源文化存在已久,很多保健食品的原料包含了既是藥材也是食品的成分。以最常見的四物湯為例,是中藥湯劑的名稱,傳統「四物湯」是由當歸、熟地、川芎及芍藥等4種中藥材組成,屬於「藥品」;一般民眾在藥妝店或電視廣告上常看到的「四物飲」,則是由當歸、熟地、川芎、芍藥等藥材的萃取物,加上冰糖、水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組合而成的「食品」。但因為名字太過相似,為避免消費者混淆,中醫師團體認為市售食品的名稱應該與傳統方劑有所區隔。食療不僅能養生保健,也能輔助治療。天然的食材如果可以作為食品使用,又具有藥用價值,這樣民眾可以透過日常生活的飲食來提升健康,對消費者而言是好的。惟每每涉及藥食同源之法規,各團體間各有各的堅持,致藥食兩用議題一直未能獲得解決。為能保障民眾之健康,又能顧全產業之發展,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5億5,423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整合各界意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4,306萬6千元,其中「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編列4,056萬6千元,較113年法定預算3,392萬5千元,增編664萬1千元。根據預算書內容,係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檢驗組購置數位化整合系統之軟硬體、核酸藥物分析儀器等設備等計畫所增加預算,查113年法定預算書中,該組已花費計列415萬7千元之預算用以購置數位化整合系統等設備;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品質監督管理組辦理「國際風險資訊監控暨危機處理輔助整合系統擴充及資料校正維運」也連兩年編列超過300萬元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政府機關每年增購設備並非合理之舉,代表行政單位對資源分配與設備管理缺乏全盤規劃,恐導致公帑浪費,加以預算中並未對增編之預算加以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管制藥品及藥物濫用防制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670萬3千元,根據預算書說明,該筆委辦費連兩年大部分皆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藥品組用於辦理「辦理建置在地化正確使用鎮靜安眠藥暨藥物濫用防制衛教模式計畫」(114年預算編列500萬元),然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提供的最新資料顯示,國人平均每五人就有一人在服用安眠、鎮定藥物。國人1年甚至吞下超過10億顆安眠鎮定藥物,藥物濫用的案件層出不窮,相關計畫的執行成效令人質疑,為敦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藥物濫用等情研謀善策,並確保連年編列的濫用防制預算真有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97萬2千元,較113年3,328萬1千元,暴增869萬1千元,仔細檢閱計畫說明欄,包含「辦理食品添加物檢驗方法查證與精進計畫」、「辦理食品大數據智能監控暨風險偵測預警研究」、導入網路爬蟲及風險智能監控研究等計畫」預算通通增編,編列名目完全相同,卻全未加以說明增編原因以及業務實際需求,恐有浮編預算疑慮,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於預算書中就各計畫別一一詳述業務內容以及增編原因,經檢視合理、必要後始得增編。加以113年爆發多起重大食安問題,非法添加致癌物質蘇丹紅的辣椒粉流入市面,引發民眾恐慌,直至11月,都還有黑胡椒產品,發現驗出蘇丹色素流入市面,究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大數據或風險偵測系統能否阻絕非法添加物於境外,仍待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5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九)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及歐美「保健宣稱」針對任何健康食品的「功效」宣稱科學證據,皆要求須以人體干預研究(human intervention studies)為主要證據,並應基於人體研究數據來證實功效成分與保健功效間存在明確關聯性。其餘動物模式、離體或體外研究數據,只可用於研究食品成分與保健功效間的關係(例如食物可能透過其作用的機制)。但臺灣卻與國際要求背道而馳。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標章」的查驗登記規定中,第一軌個案審查有13種保健功效評估方式,其中有8種採取動物實驗、人類試食研究兩者並存,1種只有動物實驗方式(護肝),4種已改為人類試食評估方式。廠商為成本考量,大多選擇動物實驗作為證明保健功效依據,導致國內健康食品標章產品大部分來自動物實驗證實,而非人體試食結果,也不符合與國際實驗動物「替代」趨勢。衛生福利部雖於110至113年分別修正抗疲勞、輔助調節血壓、牙齒保健、輔助調節血鐵等4種保健功效評估方式,將原有的動物實驗刪除,但事實上這四類保健功的產品通過審查數量非常少,分別為1、4、5、35件。反觀通過審查的產品數量較多的調節血脂(165件)、胃腸功能改善(65件)、免疫調節(50件)、不易形成體脂肪(34件)、骨質保健(26件)、輔助調節過敏(21件)、輔助調節過敏體質(21件)調節血糖(21件)、延緩衰老(11件)保健功效評估方式遲遲未見刪除動物實驗。為提高健康食品標章產品之公信力,以人體試食試驗結果為證實保健功效之依據,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食品藥物化粧品安全整合研究」預算編列1億6,330萬3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3年內刪除健康食品保健功效動物實驗之執行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十)據衛生福利部食品中毒案件統計,近五年(108-112年)校園皆位列食品中毒場所前2名,且患者數累計達11,734人,佔整體食物中毒患者比例為42.87%,顯示校園之食品衛生管理成效不彰,實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說明校園食物中毒事件之成因及具體精進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7】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該預算之目的係用以推動食品管理工作,達成食品檢驗、輸入食品及市售食品之衛生稽查與追蹤等相關成果,保障國內食品安全。查2024年1月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即時將高風險致癌物「蘇丹紅」列為必要檢驗項目,致使臺灣多項食品中檢出該色素成分,波及知名餐飲業、食品製造業及部分學校、醫院等,形成重大食安風暴,對消費者健康產生高度疑慮。此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事件發生後刪除公開平台上歷年蘇丹紅不合格紀錄,未遵循政府資訊公開原則,造成民眾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信任之下降,亦無助於消費者掌握相關風險。此事件暴露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高風險食品之風險預判及資訊透明化等面向之不足,未對既有高風險品項如蘇丹紅等進行事前防範,並未依據國內外相關風險管理標準及時更新必要檢驗項目,實有疏失。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78】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十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因應113年2、3月爆發之蘇丹紅食安風波,不僅於邊境採逐批查驗,亦戮力於後市場端之稽查,然113年10月地方政府衛生局竟又查出含有蘇丹色素之違規咖哩粉及薑黃粉,短短半年已二度引發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疑慮。另113年3月下旬發生「寶林茶室中毒案」,累積6人死亡、24人輕重傷,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至今未能釐清中毒源頭為何,使其成為一樁懸案。前開事例凸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食品安全之控管能力有待加強,極需檢討。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食安管控能力之具體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0】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用以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政策研析、加強民眾食品安全正確認知等所需經費」等業務,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近年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計畫發現,112年於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控之瀏覽商品數為2萬4,284件,較111年度2萬5,963件減少1,679件,減幅達6.47%,而同期查獲違規件數則由1,441件增加至1,547件,成長7.36%。另一方面,近年違規食品廣告裁處案件數及金額發現,裁處案件數及總金額由110年3,415件、1億3,372萬2千元成長至112年之7,472件、2億9,139萬元,分別成長達118.8%及117.91%,然平均每件裁處金額卻由110年之3萬9,157元下降至112年之3萬8,998元。按行政機關針對相同違法事實開罰金額逐漸降低,可能損害法律安定性,且若無合理說明,恐構成裁量濫用或怠惰,違反比例原則,使處罰失去應有的懲戒與預防效果,削弱行政機關的公正性與公信力。為避免爭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檢討裁罰基準,確保裁量一致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較113年度5億6,061萬1千元,增加6,156萬3千元,增幅10.98%,主要係辦理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國際食品安全警訊發布數量逐年增加,輸入食品安全風險趨增,宜持續監控相關警訊,即時預防輸入食品可能帶來之危害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1】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較前年度5億6,061萬1千元,預算增加6千萬元以上。但鑑於先前臺灣不斷發生食安風暴,例如:日本小林製藥公司生產之紅麴保健食品造成日本5人死亡、106例住院,臺灣2家業者因進口小林原料,導致臺灣消費者陸續出現不良反應通報身體不適,截至113年6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收到國人通報超過68例,加上113年7月底黃燈資訊已9則,接近前1年全年之10則,還首度出現2則紅燈資訊,顯見臺灣食安風險不斷提高,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根本未善盡對進口保健食品之把關責任。因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有鑑於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層出不窮,又以蘇丹紅事件最為嚴重。經查蘇丹紅添加物基本上來源於境外,有賴於邊境查驗防堵於境外。惟自113年年初爆發首次蘇丹紅事件以來,至年尾仍陸續發生,顯見邊境管理不力,應有改善檢討空間。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3】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依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109年度邊境查驗人力預算員額均為81人,110至112年度僅增為82人,其中邊境查驗及綜合規劃正職人員分別為72人、10人,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估算,112年度查驗案件所需辦理時間約為邊境查驗人員年度工時之1.46倍,正職查驗人力之負擔沉重。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請增之人力均為專案期限內之聘用人員,該等人力於聘用期限屆止後即無法續聘,以致112年度改採委外勞務承攬方式因應,不僅需時培訓、流動率高,尚無法穩定分攤及紓解邊境正職人力負荷,亦不利經驗累積與傳承。中央主管機關於人力應於運用面進行檢討與改進,並落實定期考核,增進查驗人員之法規知識及查驗能力,提升查驗人員之專業,以期提高邊境查緝不法廠商之敏感度,避免再次發生113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警覺辛香料食安事件擴及範圍甚廣,流向複雜難以追查,未及時將辣椒粉列為高風險產品採行全面監視查驗,以致於邊境未能及時有效阻絕業者輸入含有蘇丹色素產品,嗣經售予多家下游廠商添加於食品,於國內各賣場通路販售,終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在顯露邊境查驗調控未盡及時、未具查緝不法廠商專業性之情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食品衛生稽查檢驗及追蹤檢驗、輸入食品查驗相關業務。有鑑於近年來含有蘇丹紅之辣椒粉、咖哩粉及薑黃等食品持續闖關,屢禁不絕,我國輸入食品數量及安全風險激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宜持續監控相關警訊,即時預防輸入食品可能帶來之危害風險;另目前我國食品邊境查驗違規案件後續處理多採退運方式而未予銷毀,宜加強管理機制並審慎檢視現行輸入食品邊境管制措施是否完備,如有修正相關規定必要,宜儘速啟動,俾遏止不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89】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新增委辦費多為「辦理食品及相關產品之委託檢驗、邊境事務委託等計畫」乙案,從113年之4億3,035萬8千元增加至114年之4億9,035萬9千元,增幅驚人,卻全然未於預算書中加以說明新增費用用途為何,不利國會審理監督,會免預算浮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1,345萬元。113年我國有關食品安全問題屢上媒體版面,造成我國社會對於食安問題產生疑慮,例如:中國大陸辣椒粉含蘇丹紅一事,是民眾向雲林縣政府檢舉才破獲;然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先前已訂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和與「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但近3年來,各市縣並未發放過任何健康食品檢舉獎金案件。此外,地方政府在食安檢舉獎金的預算執行率較低,且存在未能及時發放的情況,這可能會影響民眾積極檢舉的意願。對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針對「食安檢舉獎金預算執行率偏低」,以及「地方政府未能及時發放獎金」等問題,督請地方政府以鼓勵民眾檢舉不法為考量,審酌檢舉獎金之核發,同時加速獎金之核發時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二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1,345萬元。針對113年年初造成社會人心惶惶「中國大陸進口辣椒粉,其中含工業用染劑蘇丹紅」一事,凸顯我國邊境檢驗仍有破口。回顧過去有關「蘇丹紅事件」時序表來看,能發現從中國大陸輸入辣椒粉於112年5、8、9、12月,分別有4次抽檢報告皆顯示有不合格之產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最終在112年12月11日提高抽檢比率至100%已為時已晚,甚至是113年1月底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是在雲林縣政府接獲「民眾檢舉」,驗出濟生公司辣椒粉含蘇丹紅一事後,才有後續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介入檢驗排查等事宜。對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邊境食品輸入前端部分,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為利未來有關食品輸入進口等工作上,能夠做得更加完善,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事件回顧過去做的不足之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1】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二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卓越深耕」預算編列3億2,090萬5千元。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推動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建立食品鏈之可追溯性,以因應食安事件發生時,政府與業者得以迅速掌握問題產品之來源與流向,有效遏止危害擴散。經查截至112年底止,已辦理登錄之食品業者計有65萬餘家次,惟其中應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之業者僅1萬餘家次,亦即僅約2%食品業者納管於追溯追蹤制度,覆蓋率偏低,影響追溯追蹤系統食品供應鏈之完整建立。查追溯追蹤相關資料係由廠商自主登錄,已有9成5業者依規定於非追不可辦理電子申報,但多數業者未落實依法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等情事,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缺乏有效查核手段,以致追溯追蹤制度徒具形式。又以113年2月爆發中國大陸進口之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事件,部分食品業者生產辣椒粉相關產品且資本額大於3,000萬元,符合公告25類別之「其他食品業別」,卻未申報其上下游及產製資料,或未於系統覈實登載交貨下游業者,且未依限提供完整及正確之下游流向資料等,有礙違規食品之追溯追蹤,影響問題產品之追查時效,在在揭示該制度如遇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毫無掌握問題產品及遏止風險擴大之能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卓越深耕」預算編列3億2,090萬5千元,工作項目包括辦理食品安全正確認知、食品廣告監控及為民服務專線加強消費者食藥醫粧正確認知等業務,預期成果包括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等。110至112年辦理電視、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查獲違規情形與地方衛生機關裁處案件件數及金額均逐年上升,惟每案平均裁罰金額多未達法定最低標準,宜強化督導審酌提高裁處強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二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卓越深耕」預算編列3億2,090萬5千元,查本案為114年新增計畫,根據行政院公告,該計畫預計執行期程自114至117年止(共4年期),總經費高達新臺幣18億5,004萬元,其計畫目的略以,落實食安精進管理策略,以強化源頭管理、重建生產秩序、增進查驗量能、精進預警機制、健全食品業者管理及落實全民監督食安政策云云。蓋構築食品安心消費環境,維護國人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本為政府職責,政府編列預算以保護人民健康,天經地義。然而,前總統蔡英文於105年5月20日上任後,即「食安五環」政策,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黑心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五個面向,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為落實總統政見,行政院則於106年1月1日啟動「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計畫」,該計畫為期四年,至第一期計畫結束後,行政院再核定「食安新秩序─食安網絡第2期計畫」總經費8億1,239萬9千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3年,綜合以上,過去8年來,政府已花費數十億預算「精進食安」,然而,食安風暴仍是層出不窮,人民「寢食難安」,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再如此大額地編列跨年度預算,是否益徵過去食安網成效不彰,政府大筆預算打水漂?再者,仔細檢視本次「食安卓越深耕」之內容,包含「辦理為民服務專線委外、食藥施政溝通共識、食品廣告監控及統計分析、國際食品廣告管理規定研析、加強消費者食藥醫粧正確認知、食品藥物安全資訊之自動化蒐集及分析預警策略等計畫」、「辦理強化食品輸入業者一級品管及追溯追蹤知能、健康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輔導及查驗登記、多元推廣學童食品安全知能、多元溝通民眾食品安全衛生知能、提升餐飲衛生安全管理效能、多元推廣食品安全衛生等計畫」、「辦理推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及保健營養食品驗證計畫」以及「辦理精進食品風險管理暨災害防救應變機制、食藥緊急危機管理決策研習等計畫」等委辦內容,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既有的食品管理、大數據風險檢測、業務宣導等常態性業務內容,乍看之下根本毫無差異,僅是以精進食安為名重複編列,且該計畫具體之業務內容、各期別之進程也全未妥善規劃。國家的每一筆預算都是納稅人的辛苦錢,皆須使用在刀口上,自不得浮濫為之,為敦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針對食安危機研謀善策,並妥適運用經費,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其工作計畫內容包括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強化醫療器材管理效能等。然而,我國113年因國內輸液大廠永豐化學因違反「藥事法」,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勒令停業,隨即導致我國生理食鹽水等藥物產生缺貨疑慮,進而影響我國醫療急救工作之順利進行。綜上所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高我國醫療必要藥品之供應穩定性,強化我國醫療韌性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二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其中,辦理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等查驗登記相關工廠製造品質審核、提升法規技術調和及實地查核等業務,計列1億9,459萬9千元。監察院於2015年對「永豐化工生理食鹽水疑遭污染」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藥品品質監控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未能及早防範永豐化工之品質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2007年起推動高規格國際藥物品質認證(PIC/S GMP),並於2014年全面實施,旨在提高藥品製造品質及確保國人用藥安全。然而,永豐化工近期因63項嚴重違規而遭勒令停產,該公司佔國內生理食鹽水供應市場七成,此停產行動進一步加劇藥品短缺風險,更引發醫界對病患用藥安全之高度擔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作為國內藥品監管機構,應針對高風險廠商提高監控強度,以確保藥品品質,避免市場因單一供應商停產而對國內醫療體系造成嚴重影響。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提前採取相關措施,導致生理食鹽水全台供應短缺,直接影響到手術及洗腎病患的就醫權益,顯見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失。據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07】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二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該工作計畫項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分支計畫編列2億9,864萬6千元,較113年度增加2,971萬8千元(成長11.05%),主要係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等業務。新藥查驗登記審查於111及112年適用優先審查的新成分新藥結案件數比例仍偏低,另新成分新藥審查天數與美日相較仍有精進空間,應提升審查效率,滿足國人迫切醫療需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十八)新興毒品「喪屍煙彈」危害青少年及社會的情況嚴重,法務部於113年8月5日公告「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為三級毒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8月2日公告「依托咪酯」為管制藥品,惟「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直至10月7日才預告將列為管制藥品,管制藥品業務完全沒有掌握藥品於社會當中的使用情形。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有鑑於廉價地下醫美猖獗,以年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查出高雄1棟高級商辦內隱藏流動的地下醫美工作室為例,其醫療器材及藥品皆為從中國大陸輸入之仿冒品。另外,同案檢警也擴大搜索,於雙北再破獲該地下醫美集團的另兩間流動工作室,顯示地下醫美在臺灣已逐漸形成產業鏈,令人憂心。據業者自行估計,地下醫美市場約佔整體醫美市場近61%,數字令人震驚,也更令人憂心無照經營、無照服務等違法現象已相當普遍。甚至非法規模高於合法業者,顯見該計畫之成效極度不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3】
提案人:廖偉翔
連署人:陳菁徽 盧縣一
(三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1億1,748萬元。計畫預期達成的目標包括應用多元媒體管道營造正確用藥環境、推動智慧藥事服務及用藥安全教育、建構全國藥事照護體系等。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24年4月17日發布的新聞稿「學名藥,一樣有效」,說明學名藥與原廠藥具有相同品質、安全性及療效,並且成本相對低廉,有助於降低醫療支出並增進醫療資源效益。然而,相關研究顯示,我國於學名藥(generic)及生物相似藥(biosimilar)的政策推廣上仍存在明顯不足。雖然學名藥能有效降低醫療成本,但民眾對其認知不足,且醫療機構仍普遍偏向原廠藥物,導致學名藥推廣受限。隨著國際間推廣學名藥的比例逐漸提升,我國在嚴謹把關學名藥品質之前提下,亦應加強對學名藥的宣導,提升民眾的認知及信任度,促進學名藥普及,支持醫療體系的永續發展。綜上所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如何加強把關我國學名藥品質,並提升大眾對學名藥的認知與信任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1】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三十一)因永豐化學藥廠產品檢驗涉及實驗數據造假等違規事實,113年4月3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責令關廠;惟做成該行政處分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將輸液市場供給情形納入考量,導致輸液需求產生長達半年以上之缺口,除需緊急以高價啟動專案進口外,更造成國內藥廠勞工過勞加班長達數月之謬象。凸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藥品安全管理上未盡周全,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864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藥品管理及查驗之行政流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1】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三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864萬6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864萬6千元。依托咪酯(Etomidate)為短期麻醉管制藥物,但已被不法添加至電子煙中,形成俗稱「喪屍煙彈」的毒品,對年輕族群構成嚴重威脅,並引發多起毒駕事件。其濫用問題早於112年9月即已被揭露,且臺灣高等檢察署在《113年度下半年國內毒品情勢分析報告》中指出,113年依托咪酯濫用案件激增58.2倍。然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遲至113年5月才召開會議,將依托咪酯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並於6月才通過將其提升為第三級毒品。整個管制過程顯示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依托咪酯事件的管理上程序嚴重延遲,行政效能亟待提升。為提高行政反應速度,建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新興毒品啟動加速列管程序,效法緊急新藥審查之加速機制,迅速調整,避免因行政延遲導致毒品氾濫。同時,建議與法務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針對電子煙製造、進口及販售進行全面查緝,有效遏制電子煙成為新興毒品載具的風險。據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上述建議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5】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864萬6千元。其中辦理藥品上市後品質監控、通報及風險評估管理、學名藥及國產藥品技術性資料評估、學名藥品質療效研討暨形象推廣等計畫,計列1億1,338萬5千元。監察院於2015年對「永豐化工生理食鹽水疑遭污染」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在藥品品質監控方面存在明顯疏漏,未能及早防範永豐化工之品質問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2007年起推動高規格國際藥物品質認證(PIC/S GMP),並於2014年全面實施,旨在提高藥品製造品質及確保國人用藥安全。然而,永豐化工近期因63項嚴重違規而遭勒令停產,該公司佔國內生理食鹽水供應市場七成,此停產行動進一步加劇藥品短缺風險,更引發醫界對病患用藥安全之高度擔憂。食品藥物管理署作為國內藥品監管機構,應針對高風險廠商提高監控強度,以確保藥品品質,避免市場因單一供應商停產而對國內醫療體系造成嚴重影響。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能提前採取相關措施,導致生理食鹽水全台供應短缺,直接影響到手術及洗腎病患的就醫權益,顯見管理上存在重大疏失。據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針對藥品市場的寡占問題進行監控、增強藥品供應韌性,及防範單一廠商產能失衡或停產對市場衝擊的具體對策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7】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三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3,040萬7千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藥品檢查暨查獲違法情形分析,104至110年度查獲違法藥品件數維持在1,012至1,620件之間,111年度及112年度為近年最高,分別達2,224件及2,214件,較以往年度大幅增加。近年常有民眾因不諳法規,於網路販售藥品,地方衛生機關以「無照藥商」予以裁罰,為能掌握該類案件實際違規狀況,爰自111年起於該統計報表之違規樣態增列「無照藥商」欄位。例如113年9月份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經網路稽查發現有人販售來路不明的「瘦瘦筆」,於網路、藥局共查獲25件違規事件,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鑑於111年度及112年度地方衛生機關查獲藥品違法件數較先前年度大幅增長,亟待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慎因應與妥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允宜賡續強化藥品稽查效能,同時與地方衛生局合作加強宣導藥事法相關規定,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18】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三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3,040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984萬元,增幅9.42%,其中包含辦理藥物及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業務。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經檢視104至112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針對不法藥物稽查情形,稽查次數於108年及109年分別達2萬8千餘次及3萬1千餘次,該2年不法藥物查獲率達104年以來新高之2.66%、2.47%;110年及111年受疫情影響稽查次數下降至未達2萬次,惟111年查獲率仍維持在2.47%。至於112年稽查次數雖回升至2萬3千餘次,然查獲率僅1.60%,為108年以來新低,鑑於近年違法藥品數仍居高不下,允宜強化稽查作為,俾打擊不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五)檢視107年至113年截至7月西藥短缺通報結案件數統計:「建議使用替代品項」占比率逐漸上升,由109年之16%上升至112年之54%,113年截至7月上升至59%,7月單月比重甚至超過八成,顯示仍有個別廠牌藥品短缺問題,鑑於使用藥品替代品項對患者而言仍可能有藥效差異、吸收效果不同等影響,影響民眾用藥權益。鑑於臺灣不時發生缺藥新聞,例如:降血壓藥「安普諾維膜衣錠150毫克」以及抗憂鬱藥「百憂解」,都因在臺售價過低,外國藥廠宣布2024年11月起將陸續退出臺灣市場,但以前者來說,該藥品在2023年健保申報數量約1,237萬粒,市占率高達67%。貿然讓其退出市場恐不易找到替代品,且易引起民眾恐慌,長期以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屢次以市場已有相同成分用藥安撫大眾,忽視民眾用藥權益。因此,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2,777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2,777萬1千元,較113年度第2期計畫增加1億1,340萬9千元,成長逾1倍,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經檢視107年至113年截至7月底止西藥短缺通報結案件數統計,109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具衝擊藥品供應鏈之虞,致通報藥品短缺結案件數遽增為1,630件,較108年度增加1,136件,111年及112年各為710及842件,平均每月約60至70件,113年截至7月底止通報結案件數為399件,平均每月約57件;至結案辦理情形部分,近年「經調查無短缺」之比例有下降趨勢,109年達81%,112年及113年截至7月底已驟降至24%及31%。惟「建議使用替代品項」結案占比則逐漸上升,由109年之16%上升至112年之54%,113年截至7月底止更上升至59%,接近六成,7月單月比重甚至超過八成,顯示藥品仍有個別廠牌短缺情形。加以113年6月時,各地醫療機構甚至爆發缺要潮,缺人手又缺藥品,醫療現場恐出現煉獄般的畫面,為敦促密切關注國際間藥品短缺警訊、國內用藥需求,積極監測相關藥品庫存及生產情形,穩定藥品供應,保障民眾用藥選擇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2,777萬1千元。根據媒體追查,國人最愛用的短效型安眠藥之一「使蒂諾斯」(Stilnox,成分為Zolpidem),除了是黑市裡詢問度最高的藥物外,網路上甚至出現幾可亂真的「偽『使蒂諾斯臺灣官方網站』」,免處方箋即可購買的非法網站。「使蒂諾斯Stilnox(成分為Zolpidem)」屬第四級管制藥品及第四級毒品,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如來源不明或非法使用,即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且管制藥品皆屬醫師處方用藥,民眾如因疾病所需,須經醫師診療後方能憑其處方調劑供應。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僅於10月初以新聞稿告知已函請網際網路平台(如Google、Microsoft等)協助技術支援,屏蔽、下架涉及非法販售使蒂諾斯之違法網站資訊,但直至11月中該非法販售使蒂諾斯之違法網站仍持續經營販售,顯見主管機關之消極怠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健康─精進藥物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第3期計畫」預算編列2億2,777萬1千元,主要係辦理精進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全生命週期管理體系等業務。有鑑於近年來國內缺藥嚴重,並爆發輸液缺貨問題,然經檢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107年至113年截至7月底止西藥短缺通報結案件數統計,109年度受COVID-19疫情影響具衝擊藥品供應鏈之虞,致通報藥品短缺結案件數遽增為1,630件,較108年度增加1,136件,111年及112年各為710及842件,平均每月約60至70件。惟「建議使用替代品項」結案占比則逐漸上升,由109年16%上升至112年54%,113年截至7月底止更上升至59%,顯示藥品仍有個別廠牌短缺情形。鑑於藥品替代品項仍可能有藥效差異、吸收效果不同等影響因素,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密切關注國際間藥品短缺警訊、國內用藥需求,積極監測相關藥品庫存及生產情形,穩定藥品供應,保障民眾用藥選擇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0】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三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預算編列2,607萬9千元,雖總數未較113年法定預算為增加,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品質監督管理組「辦理巨量系統維運及國際風險資訊監控暨危機處理輔助整合系統擴充及資料校正維運」計畫的資訊服務費,卻從113年之125萬元,提升至370萬元,增加的預算用途為何,亦未於預算書中清楚敘明,不利國會監督,為避免機關預算編列浮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中「業務費」之「約用人員酬金」預算編列2,310萬元,較113年法定預算2,100萬1千元,增列209萬9千元,根據說明欄位,應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檢驗組以及其他業務組增加預算所致。按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勞動權益並建立長期穩定的政策推動機制,政府應逐步減少約用或臨時聘用人員,將重點放在強化正式人力編制與完善用人制度,此已經為政府廣為推動的政策,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竟不進反退,大幅增加209萬9千元的臨時約用人員預算,實無必要性及正當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僅將辣椒粉、調味醬、葡萄、草莓等4項列入高風險預判名單,建議除應擴大名單以外,應公告資訊以利查詢。另外冷凍蔬菜、水果、香料等抽檢不合格比率也長期偏高,諸多缺失、尚待改進,為防止先前蘇丹紅
食安風暴重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35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四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預算編列9,033萬3千元,較113年度5,830萬1千元,增加3,203萬2千元,增幅54.94%,主要係辦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食品原料等食品安全評估、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其中含有蘇丹紅,香辛料報驗案件2年間各為3,154件、3,042件,惟不符合案件則從111年之25件大幅增加至112年之72件,不符合比率由5.9%增加至16.5%,未來是否就該等高風險品項查驗不合格情形評估調整查驗頻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5】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四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中「業務費」之「約用人員酬金」預算編列950萬元,較113年400萬元,增加550萬元。根據說明欄,新增部分主要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檢驗組「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增加約用人員至6人所致,按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勞動權益並建立長期穩定的政策推動機制,政府應逐步減少約用或臨時聘用人員,將重點放在強化正式人力編制與完善用人制度,此已經為政府廣為推動的政策,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竟不進反退,大幅增加臨時約用人員人數與預算,且亦未於預算書中妥為說明114年度「落實源頭管理,提升食品新穎檢驗技術平臺相關研究」究竟業務量有何提升之處,而需新增聘僱傭約用人員,為免行政單位增編預算浮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精進我國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之「辦理食藥新媒體傳播分析研究、食安大數據剖析應用於風險管控等業務」預算編列257萬4千元。對比113年預算書,本計畫係於114年新增,內容包含「辦理食藥新媒體傳播業務分析研究」(資訊服務費編列130萬2千元)以及「辦理食安網絡大數據剖析應用於風險管控及處理應變計畫」(委辦費編列127萬2千元)。惟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既有業務中,本已有食安網路大數據等相關業務,而前揭「辦理食藥新媒體傳播業務分析研究」更是令人無法理解業務內容究竟為何,是否具必要性等情,為避免預算浮編、業務疊床架屋,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技業務」項下「新常態創新臨床試驗及動物實驗替代科技研究」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296萬8千元,相較於113年度水電費編列200萬3千元大幅增長。據估計,今年4月份新電價調漲幅度平均11%。然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水電費增幅遠超出平均增幅,顯示該預算編列未經審慎核實。為撙節國家財政,並呼應環境部減碳目標,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積極採取節能措施,以降低不必要的能源消耗。【36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涂權吉 盧縣一
(四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久未重行檢視評估,間有不符現行農藥使用規定或國際標準情事,且部分品項尚未開發檢驗方法,或僅列載未經查證或確效之建議方法清單」等語。經查相關業務執行情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因應農業部及國際貿易需求增修訂398項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MRL),惟農業部農藥資訊服務網登載之農藥許可證相關資料比對結果,計有大克蟎等11項農藥截至112年底止已無有效許可證,卻仍列載其MRL,久未重行檢視評估,不符國內現行農藥使用規定或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訂定之國際標準。又截至112年底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農藥及動物用藥MRL中,各有11項缺少相應之檢驗方法可精確檢測,又已公布之21項農藥殘留及14項動物用藥殘留之建議方法清單,係臚列國際期刊所登載有關之檢驗方法或檢驗流程,須俟進行方法適用性評估並經查證或確效後,始能參考使用,尚無法直接適用於食品檢驗,影響食品檢驗之即時性及準確性等情事。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5】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地方政府配合執行食品安全管理機制,惟於第二級品管制度推動、查驗稽查業務等面向,間有未盡周妥情事」等語。地方衛生機關為第一線查察管理者,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GHP等規定,執行地方食品衛生查驗及業者稽查工作,並監控食品違規廣告;另為落實檢驗業務地方化及共享檢驗資源,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協調各市縣衛生局建置「衛生局聯合分工檢驗體系」,辦理例行性之食品安全衛生檢驗業務。惟依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結果,發現臺北市等3市縣未有效輔導業者取得第三方驗證落實第二級品管,或未於認證效期屆滿前申請展延;臺北市等13市縣食品衛生實際查驗稽查數未達目標值或持續對歇業者進行無效稽查,或查驗件數較以往年度減少,惟不合格件數及比率均增加,或未追蹤違規業者改善情形;臺中市等4市縣自行檢驗項目類別取得認證比率低,或尚有屬聯合分工專責檢驗項目遲未取得認證,或接受委託、自辦檢驗案件逾作業規定時限等情事。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6】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與「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惟近3年度各市縣均無核發健康食品檢舉獎金案件,又地方政府食安檢舉獎金預算執行率偏低,且間有未及時發放等情事,恐影響民眾踴躍檢舉」等語。經查「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係以「罰鍰實收金額」之20%至50%發給檢舉獎金,然「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則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5%核發獎金予舉發人,與前開「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所訂發給檢舉人獎金之基準有別。110至112年度各市縣受理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裁處案件計有4市縣,受理43件,惟均無發放檢舉獎金;至於地方政府110至112年度編列食安檢舉獎金預算合計7,281萬餘元,決算數1,439萬餘元,預算執行率僅約二成,主要係因部分市縣另訂獎勵作業要點等規定,限縮檢舉獎金發放標準、或實務作業係俟違規食品業者分期繳納罰鍰完竣,始依實收金額撥付獎金等,致多有尚未發放或不予發放檢舉獎金情事;又經統計地方政府自受理民眾檢舉至獎金核發,平均費時約5至11個月,處理時效亦待提升。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加速檢舉獎金核發時效,以鼓勵民眾踴躍檢舉發揮全民監督之效。【367】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久未檢討修正,與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間有未一致情事,恐致地方政府及民間業者認知混淆,而不利遵循」等語。按健康食品本質仍屬食品,對於行為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亦同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地方衛生機關可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則論處。惟上開二法之罰則標準差異甚鉅,主要係政府於102年及103年間因多次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然「健康食品管理法」已18年未再通盤檢討研修,致健康食品有攙偽或假冒,或產品包裝標示、廣告不實等情事之罰則,均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一般食品發生相同違規情事之罰則為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健康食品衛生標準久未檢討修正,與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衛生安全標準等規定間未一致,不僅易致地方政府及民間業者認知混淆,而不利遵循,且對於業者相同違規事實之裁處,亦恐因地方主管機關引用不同法源致有差異並衍生爭議。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8】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市售食品衛生安全稽查結果,間有部分類別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初查不合格率偏高,或未依法設置專業人員執行及監督GHP,或餐飲業經稽查多存有GHP缺失等,連年稽查仍未能有效降低業者違規情形」等語。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結合地方衛生局每年辦理稽查專案,109至112年度分別辦理40至47項不等之稽查專案,查核項目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專業人員設置及產品標示等,同時抽選相關產品檢驗,檢驗合格率均達98.9%以上。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至112年度稽查專案計畫中,計有18項計畫連續4年辦理GHP查核,初查不合格業者,多於限期內改正,惟其中肉類加工食品、餐盒食品及豆製品等3項業者類別,連續4年初查不合格率高於五成,且豆製品製造業甚有連續4年複查不合格者;又截至112年底止,應置衛生管理人員、專門職業人員及技術證照人員之業者已設置比率各為83.37%、92.93%及30.05%,其中應設置技術證照人員之餐飲業等9類業者,自107年5月1日公告實施迄112年底已5年餘,仍有近七成業者未落實辦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9】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推動食品業者主動通報機制,惟部分業者未依法通報辣椒粉含非法蘇丹色素,致無法快速掌握訊息,預防食安事件擴大」等語。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間訂定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並於非登不可建置「食品業者主動通報專區」,及宣導業者落實自律與善盡自主管理義務,執行結果110至112年度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之家數及件數均有增加,然同期間食品業者未落實主動通報,經地方衛生局裁處之案件及金額亦大幅增加。又113年初進口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事件,經相關單位調查發現,濟O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將辣椒粉原料送驗,於檢出蘇丹色素後,為順利出貨逕自變造為合格之檢測報告,暨保O企業有限公司及海O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於接獲下游業者通知,其販售之辣椒粉含有蘇丹色素並辦理退貨時,仍將同批貨品再販賣予其他業者等情,該等案件無論上、下游業者於發現食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際,均未依法主動通報,並持續販售不合格產品,致地方衛生局無法快速掌握訊息,即時處置。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0】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推動多年,惟仍有部分業者未依法辦理登錄、或未覈實申報確認登錄內容等情」等語。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於非登不可申請登錄後始得營業,並為維護登錄資料之正確性,業者應每年申報確認登錄內容。經查截至113年4月18日止,非登不可已收載64萬餘家次之營業中業者資訊,計有19萬餘家有稅籍登記,惟未於非登不可登錄,另經統計112年度各地方衛生局查獲業者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者,為1,609件,顯見食品業者登錄制度推行多年,仍有部分業者未落實辦理。又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查食品業者於112至113年間確認非登不可登錄內容者計55萬餘家次,惟仍有8萬餘家次未依規定申報確認登錄內容,其中甚有1萬餘家次之業者最近1次確認登錄內容係於108年度以前,顯未確實依規定辦理,且間有漏未登打統一編號等情,致非登不可食品業者資料之建立、登載、維護等未臻健全,尚無法確實掌握業者資料及異動情形。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1】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預算編列10億5,957萬7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納管業者之申報比率已達9成5,惟間有業者未落實依法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等情,加以納管業者覆蓋率偏低,影響問題產品追查時效」等語。經查截至112年底止,已辦理登錄之食品業者計有65萬餘家次,惟其中應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之業者僅1萬餘家次,亦即僅約2%食品業者納管於追溯追蹤制度,覆蓋率偏低影響追溯追蹤系統食品供應鏈之完整建立。次查,追溯追蹤相關資料係由廠商自主登錄,已有9成5業者依規定於非追不可辦理電子申報,惟間有業者未落實依法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等情,造成衛生主管機關追查困難,並致問題產品流向資訊有斷鏈之虞,舉如:113年2月爆發中國大陸進口之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事件,部分食品業者生產辣椒粉相關產品且資本額大於3,000萬元,符合公告25類別之「其他食品業別」,卻未申報其上下游及產製資料,或未於系統覈實登載交貨下游業者,且未依限提供完整及正確之下游流向資料等,有礙違規食品之追溯追蹤,影響問題產品之追查時效。鑑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2】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四)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相關規定,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於非登不可申請登錄後始得營業,並應每年申報確認登錄內容。經查至113年4月18日止,有19萬餘家有稅籍登記惟未於非登不可登錄,顯示制度推行多年,仍有部分業者未落實辦理。且食品業者登錄後,每年應申報確認登錄內容,也有許多業者未落實辦理,希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衛生局加強輔導業者辦理,並對違規業者依法裁處。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持續加強稽查及輔導食品業者於非登不可登錄之正確性。【37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五)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根據執行結果,110至112年度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之家數及件數均有增加,然同時期未落實主動通報經地方衛生局裁處之案件及金額亦大幅增加,後在113年初進口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事件,上下游業者於發現食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際,均未依法主動通報,並持續販售不合格產品,致地方衛生局無法快速掌握訊息,及時處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督促地方衛生局加強輔導業者辦理,並對違規業者依法裁處。【37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預算編列6,706萬9千元,用以辦理辦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以及辦理食品查驗登記等業務,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整理,110至112年我國食品邊境查驗違規案件多採退運方式處理而未予銷毀,「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1.辦理退運或銷毀……。」;同條第3項規定:「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其已具結先行放行者,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1項規定辦理。」然進一步觀察110至112年,3年間抽驗不合格批數計2,220批,其後續處理方式均未強制業者辦理銷毀,113年截至7月底止不合格批數計483批,亦僅其中5批公告應辦理銷毀,僅占不合格批數之1.04%,是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現行作法是否妥適,容有疑慮,宜加強管理機制並審慎檢視現行輸入食品邊境管制措施是否完備,如有修正相關規定必要,宜儘速啟動,俾遏止不法,確保食品原料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十七)鑑於2024年9月18日臺東縣金峰鄉賓茂村不幸發生小米粽食物中毒案,起因部落族人齊聚守靈後,食用自製食品,卻演變為12人中毒送醫,多人傷亡慘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單位一開始鎖定聚乙醛、有機磷農藥、血桐葉、曼陀羅及蝸牛動植物等物質,進行實驗室檢驗,釐清了許久,最終才確定該案件為農藥「托福松」中毒,但漫長過程已造成家屬心理煎熬。臺東比魯部落傳統領袖宋賢一說:還沒有日曆之時,小米作物生長週期剛好是1年,排灣族先人每每在小米收穫後的第2個星期辦理年祭、感謝祖靈賜食,排灣族小米文化有500年的歷史,是一項珍貴、有智慧的傳統文化,這次只是單一事件,不應與小米文化混為一談,無根據流言忽視了原民傳統文化的深層意涵,任何文化飲食傳統都有其歷史背景。本案辦理過程中已導致部落食物小米蝸牛粽等遭到外界污名化,原住民傳統食物又遭受許多誤解,部落抗議不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過程中是否全力協助儘速檢驗毒物性質,也令人存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五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品檢驗」之「業務費」編列「水電費」預算533萬6千元,較113年82萬1千元暴增6倍以上,卻未於預算書中加以說明,為了解增編原因並審究其合理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中國大陸進口辣椒粉原料檢出蘇丹色素,且已售予多家下游廠商,於國內各賣場通路販售,引發食品安全疑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採行逐步調高抽驗強度方式因應,惟相關輸入食品抽驗調控措施未盡及時」等語。經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早於112年1至5月於邊境查驗中國大陸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不合格產品4批,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自112年5月22日起採加強抽批查驗20%,並逐步提高至12月11日之100%逐批查驗,惟僅檢驗農藥殘留,並未將蘇丹色素列為必要檢驗項目,迄至113年3月6日始針對所有國家輸入之辣椒粉,採全面監視查驗,並檢驗蘇丹色素。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未警覺辛香料食安事件擴及範圍甚廣,流向複雜難以追查,及時將辣椒粉列為高風險產品採行全面監視查驗,致未能於邊境及時有效阻絕業者輸入含有蘇丹色素產品,嗣經售予多家下游廠商添加於食品,於國內各賣場通路販售,終引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顯示該署源頭控管未臻嚴謹,邊境查驗調控未盡及時。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385】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法執行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審查業務,惟港埠查驗人力不足,經以專案聘用或勞務承攬人員支援,然該等人員流動率高,不利經驗累積與傳承」等語。政府為加強輸入食品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基隆、桃園、臺中及高雄各機場與港口設立辦事處,自100年起接辦原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之輸入食品邊境查驗工作,執行年度查驗計畫、邊境查驗管制措施等。近年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不僅輸入食品需求提升,輸入產品種類與型態亦日益複雜。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輸入食品邊境報驗批數自100年度之42萬餘批,增加至112年度之73萬餘批,加以近年因應歷次食安事件,檢討精進邊境管控措施,新增多項查驗工作,使邊境查驗業務較以往更為複雜繁瑣。惟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109年度邊境查驗人力預算員額均為81人,110至112年度僅增為82人,其中邊境查驗及綜合規劃正職人員分別為72人、10人,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估算,112年度查驗案件所需辦理時間約為邊境查驗人員年度工時之1.46倍,正職查驗人力之負擔沉重。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年請增之人力均為專案期限內之聘用人員,該等人力於聘用期限屆止後即無法續聘,爰112年度改採委外勞務承攬方式因應,不僅需時培訓、流動率高,尚無法穩定分攤及紓解邊境正職人力負荷,亦不利經驗累積與傳承。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6】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責推動建置食品雲,已運用跨部會資料建置多項風險監測模組,惟系統資料後續分析運用,仍有未盡周妥情事」等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自104年起主責推動建置食品雲,建置跨部會食品雲巨量資料分析資訊系統,運用資通訊科技建立多項自動化監測模型,協助辨識高風險業者,防杜危害食安物質進入食品供應鏈。經查,113年2月爆發中國大陸進口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事件,經相關單位調查發現,進口業者津O國際貿易等11家公司為關係企業,107年間該等公司進口辣椒粉已有檢出蘇丹色素之前例,卻仍持續向同製造廠進貨,且為規避查核,變更出口商持續辦理進口,並於110年間,將邊境檢出蘇丹色素之辣椒粉,經退運後改由關係企業再次申報進口。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輸入產品檢驗不合格者之管控措施,係調高該進口業者輸入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之抽驗比率,且食品雲現仍係依據產品上下游流向,就有直接交易關係之業者進行監控,對於業者慣用關係企業輪流進口,以規避邊境查驗,尚乏偵測機制等情事。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7】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邊境查驗及國內外稽查管理」預算編列6億2,217萬4千元。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審核報告」指出:「部分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存有環境部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經研究證實攝食後影響人體健康,惟國內久未辦理風險暴露評估研究,或尚未建立相關管理規定,難以避免國人存有暴露風險」等語。經查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情形,核有:我國雙酚A試驗標準之研訂及風險評估,主要係參據歐洲食品安全局相關研究成果訂定,EFSA於2023年建議將雙酚A之TDI值大幅下修至0.2ng,然我國自105年辦理相關研究計畫後,已逾7年未辦理評估作業,難以瞭解國人雙酚A風險暴露情形;又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度委外辦理「食品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氟烷基化合物之調查及風險評估」計畫,研究結果顯示部分國人經由飲食攝入之含氟化學物質總和已有危害健康之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0至113年間多次辦理委託研究計畫,蒐集食品及包裝容器具中PFAS相關分析方法,並建立市售食品容器中PFAS濃度檢驗方法,惟相關研究成果或尚未完成、或尚待回饋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管理標準訂定之依據,迄未建立食品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中PFAS相關管理標準。鑑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8】
提案人:王正旭 賴惠員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三)民間長期食用習慣卻法規無法販售的食物,坊間常見「虎頭蜂酒」,儘管在臺灣、中國、東南亞均有上千年食用歷史,受限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定,無法合法販售,十分擾民。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灣的可食用昆蟲及昆蟲來源製取之原料」種類,目前僅列出4種可食用昆蟲:紅蚯蚓、蜂蛹、擬黑多刺蟻、蠶蛹。但是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科學博物館等研究單位,均曾推出食用昆蟲課程,顯見食用蟲類應不僅於此,先前農業部可以自行推廣「荔枝椿象食譜」,政府反而禁止民眾食用其他蟲類,引發雙重標準爭議,是否民進黨政府存在「只准州官放火,不許民眾點燈」現象?許多野果野菜,在原住民族群有食用習慣,卻未被認可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例如「月桃」,遲至113年5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才將月桃從「未確認安全不得食用」清單,改列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但也僅解禁2種,另還有18種月桃尚未解禁,又例如:同為民俗植物「荖葉」也亟需解禁,「荖葉」不僅是原住民族民俗植物,也是漢人食物,但其實均符合政府積極推廣的森林副產物,具生物多樣性,卻不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視,希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定期和原住民族社會溝通,列出、檢討可解禁具食用潛力品種。綜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39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六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預算編列281萬1千元。110至112年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批數呈增加趨勢,110年輸入報驗批數為71萬5,929批、112年增加為73萬5,752批,不知為何,111年抽驗比率曾經可達到9.07%,112年抽驗比率卻又下降至8.36%,上下波動起伏甚大。另外,110至112年3年間抽驗不合格食品批數計2,220批,其後續處理方式竟均未強制業者辦理銷毀,113年截至7月不合格批數共計483批,僅其中5批公告辦理銷毀,僅占不合格批數之1.04%,銷毀比率偏低,處置方式存在許多不合理處,令人不解,是否應逐步提高銷毀比率?因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39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六十五)查近年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計畫發現,112年度於上述等傳播媒介進行監控之瀏覽商品數較111年度減少6.47%,而同期查獲違規件數則增加7.36%,然平均每件裁處金額卻下降至3,899萬8千元,低於法定最低標準,雖食安違規廣告案件之認定及裁罰為地方政府權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仍應持續督導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落實違規廣告查辦,積極維護國人權益。【39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卓越深耕」預算編列3億2,090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電視、電台、商業網站等食品廣告監控瀏覽計畫,112年進行監控之瀏覽商品數為2萬4,284件,較111年度2萬5,963件減少1,679件,監控減幅達6.47%,而同期查獲違規件數卻由1,441件增加至1,547件,成長7.36%,且平均每件裁處金額由110年3萬9,157元下降至112年3萬8,998元,為何監督力道持續下降,令人疑惑。因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39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六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食安卓越深耕」預算編列3億2,090萬5千元,辦理食品安全正確認知、食品廣告監控及為民服務專線加強消費者食藥醫粧正確認知等業務。有鑑於110至112年度食品廣告違規件數趨增,惟平均每件裁罰金額仍有未達法令規定下限情形,既已修正食安廣告處理原則,提高危害程度加權,並限縮其他作為裁罰裁量之衡酌彈性,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落實辦理,強化裁處強度,以嚇阻不法及保障國人健康。另1919食安專線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務信箱近年受理民眾檢舉及諮詢量均有下降趨勢,112年檢舉僅剩3件,諮詢量亦僅剩43,896件,建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深入瞭解其原因並積極宣導,俾暢通溝通管道及化解疑慮,維護民眾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六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卓越深耕」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預算1,391萬2千元,查本案為114年新增計畫,根據行政院核定時新聞稿,該計畫預計執行期程自114至117年止(共4年期),總經費高達新臺幣18億5,004萬元,其計畫目的略以,落實食安精進管理策略,強化源頭管理、重建生產秩云云。查本計畫中「資訊服務費」用途包含「辦理食品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查詢、食品查驗登記管理、食品藥物安全通報、食品衛生安全課程資訊管理、提升餐飲業智能諮詢服務平台及公文檔案等系統維運及擴充」以及「辦理食安網絡之應用資訊管理業務所需行政費用」等等,觀其內容,本就是業務單位常態性的預算內容,其他預算計畫也早有類似項目,竟透過針對食安特別加強的跨年度計畫編列,不免有浮濫、重複編列預算之疑,為敦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實針對食安危機研謀善策,並妥適運用經費,爰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六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中「食安卓越深耕」之「業務費」編列「約用人員酬金」預算2,165萬2千元,查本案為114年新增計畫,根據行政院核定時新聞稿,該計畫預計執行期程自114至117年止(共4年期),總經費高達新臺幣18億5,004萬元,其計畫目的略以,落實食安精進管理策略,強化源頭管理、重建生產秩云云。按進用「約用人員」本屬非常態之權宜作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確保食安無虞,應以精進現有業務為主,若人手不足,則應依法增編正式員額,而非依賴約用人員。約用人員流動性高,缺乏穩定性與專業訓練,難以支持長期且複雜的食安監管工作。此外,過度依賴臨時人力可能導致政策執行斷層,為真正改善食安管理品質,通盤檢討「食安卓越深耕」的人員使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七十)為強化我國藥品穩定供應機制,衛生福利部成立藥品供應通報處理中心,針對藥品短缺事件進行整體性之預防及應對。經檢視107至113年7月底止西藥短缺通報案件數統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建議使用替代品項結案之比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藥品有個別廠牌短缺情形,鑑於藥品替代品項對患者可能有藥效差異、吸收效果不同等影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密切關注國際間藥品短缺警訊及過內用藥需求,以求藥品供應的穩定。爰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強化藥品供應監測機制,積極監測相關藥品庫存及生產情形,以確保穩定藥品供應。【40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七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藥品及管制藥品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億9,86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等業務。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健全新藥審查管理體系,已持續鬆綁新藥審查相關法規,惟111年及112年我國新成分新藥及生物藥品結案件數僅有三分之一案件係適用優先審查,相較110年近五成適用優先審查,大幅下降,宜密切關注後續適用情形。又近年我國新成分新藥審查天數與美國及日本相較尚有精進空間,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賡續研謀提升審查效率,滿足國人迫切醫療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3】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過去長期提醒國人謹慎用藥之重要性,對比其它國家,我國洗腎人口比例偏高,依2020年之數據,臺灣每百萬人口洗腎發生率高達525人,對比美、日、韓、新加坡等國,皆僅300餘人,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也認定,不當的用藥習慣顯然是主因之一。許多國人及相關團體長期呼籲政府必須正視網路販售偽藥之問題,經查,涉嫌違法之藥品廣告,許多縣市每年裁罰件數雖已高達上百件,惟大量違法案件致使地方政府衛生局仍未一網打盡。對此,過去監察院也曾糾正衛生福利部,認為地方政府裁罰成效不彰,其中一項原因為衛生福利部監督地方衛生局不力。為檢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保障國人用藥安全相關政策之具體成效並釐清現況杜絕違法藥品成果不佳之困境,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有效打擊違法藥品廣告暨落實保障國人用藥安全之具體作為」提出書面報告。【41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七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3,040萬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加1,984萬元,增幅9.42%,其中包含辦理藥物及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業務。112年地方衛生機關針對不法藥物稽查之查獲率為自108年以來新低,宜強化稽查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
七十四)檢視104至112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針對不法藥物稽查情形,108年查獲率仍有2.66%,112年稽查次數達到2萬3千餘次,然而查獲率卻僅1.60%,創108年以來新低。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藥品檢查暨查獲違法情形統計表,104至110年度查獲違法藥品件數僅1,012件至1,620件之間,111、112年度卻大幅成長(2,224件、2,214件),可見藥品違法情形氾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制不力。因此,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提出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42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藥粧管理工作」之「強化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效能」預算編列2億3,040萬7千元,辦理藥物及化粧品等衛生稽查業務。經查112年度地方衛生機關針對不法藥物稽查情形,稽查次數回升至2萬3千餘次,不法藥品查獲率僅1.60%,為108年以來新低;然111年及112年查獲藥品違法件數卻較以前年度大幅增加,分別達2,224件及2,214件,為104年的2倍。應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與相關部會協力加強管理與查緝不法藥物,並透過與地方衛生機關合作賡續宣導藥事法相關規定,提升藥品查緝成效,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七十六)有鑑於近期國內新型毒品濫用情形日漸嚴重,「毒品檢驗量能」一直是毒品防制的關鍵之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的「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我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件數近年持續攀升,以113年為例,截至七月已超過2萬8,000件,較過去幾年全年度的總量更高,目前我國的檢驗量能可否因應毒品濫用件數暴增的現況將是一大重點。然而,「毒品檢驗量能」是否充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僅針對檢驗機構進行認證、法務部僅有查緝案件數之統計,關於檢驗量能的相關數據皆無統計,這是否有助於達成毒品防制政策,不無疑義。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針對「毒品檢驗量能」之檢測量能統計資料及提升計畫之書面報告。【424】
提案人:王正旭 林月琴 陳 瑩
(七十七)食品安全是國人最關注、也是與民生最相關的重點。尤其是兒童、青少年容易透過網路社群、短影音等介紹,購買到成分、來源不明的食品、零食,食用恐危害健康。例如113年9月爆發三無產品「蠟瓶糖」(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生產地址)在網路竄紅,且邊境報驗查無「蠟瓶糖」進口紀錄,代表國內市面上販售或民眾網購的「蠟瓶糖」都是違規產品,由於成分不明,食用恐有食安疑慮。故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社群、網路平台銷售之食品,研擬加強網路巡查措施,主動出擊建立源頭風險預警機制,與財政部關務署研議建立完整的報關與查驗機制,杜絕深具食安風險的三無食品流入市面,同時與教育部合作教導兒少如何辨識食品標示、了解正確的食品安全觀念,維護兒少健康。【433】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何欣純
連署人:楊 曜
第4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原列178億8,060萬6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業務」項下「業務費」中「水電費」20萬元。【437.440.443.445】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辦公大樓水電費」百分之五。【449】
(三)第3目「健保業務」項下「保費收繳及醫療費用核付作業」100萬元。【460.463.474】
以上共計減列169萬1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8億7,891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9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1,364萬7千元,包括辦理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媒體宣導507萬6千元、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新媒體素材開發及行銷經費852萬6千元及辦理保費收繳及醫療費用核付作業媒體宣導製作經費4萬5千元等。相關計畫已延續執行多年,鑑於預算資源有限,允宜力求節約,撙節辦理。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5,496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動藥品改革政策,提倡「國藥國用」,這樣的改革方向,應可提升國產藥品質,且面對國際地緣緊張的局勢,此舉有助穩定國內藥品供應鏈。歷經新冠疫情全球藥品供應鏈受到衝擊,健保藥品改革應特別重視供應鏈韌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使用國產原料藥的國產藥、取得真實世界數據的國產學名藥及生物相似藥,提供核價加成,也對稀缺藥品祭出藥價保護措施。目前國人用藥有七成仰賴進口,原料藥大多來自中、印,若國際環境改變、台海關係緊張,就會衝擊藥品供應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5,496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5,496萬8千元。行政院於113年7月核定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要自114年起至118年底建立抗生素抗藥品管理制度,包括:抗生素管理協調;來源取得奧管理;認知、教育、培訓;感染預防控制;監測與評估等範疇。站在藥品供應穩定、價格、與品項選擇之需求,如同其他新藥與學名藥政策,亦應鼓勵國內自行製造抗生素,惟礙於抗生素使用期間短、需求較少、健保價格偏低且核價程序繁瑣,造成藥廠開發意願低,並新藥礙於價格不一定願意進入臺灣市場,使得抗生素缺藥風險高,並且對國人生命安全影響重大。另同成分、劑量、劑型之抗生素可能因為不同原料來源、製程、賦形劑,導致有效殺菌力不同,療效差異甚至可為一到一成,近年原料藥實有來自中國、印度劣質品混充之事,於抗生素所造成之影響尤其重大,無效之抗生素除可為健保藥品資源浪費、治療期間拉長之外,甚可造成細菌之抗藥性。基於前述理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已提出新藥上市平行審查制度,縮短審核期間以加速新藥核價與上市速度尚且不足,應提出國內研發生產抗生素廠商之有利優惠、保障價格、國產新藥延長專利保護期間之方法,並鼓勵國產原料藥用於國內藥品生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條件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國內病友團體長期呼籲,藥品審查流程進度應「透明、可追蹤」,讓關心藥品審查的民眾得以了解審查進度及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時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曾於112年表示,「自今年起推動健保數位轉型,藥品給付審查導入數位化管理,並提供廠商可即時掌握案件審查進度及時程,以提高審查效率及資訊透明度。至於審查案件進度開放民眾查詢,考量涉及各別廠商權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邀廠商、團體代表進行研議。」有關藥品給付審查之資訊透明度,為檢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執行成效,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2億5,496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1)藥品給付審查導入數位化管理之具體規劃與執行現況」及「(2)審查進度開放民眾查詢之各國現況情形、國內評估結果及相關法規範依據」,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四)有鑑於數位電子快速發展,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2021年起開辦虛擬健保卡,然而實務上民眾就醫前需要先查詢哪些醫療機構可使用虛擬健保卡,有違虛擬健保卡欲達成便利之目的。且虛擬健保卡應用於遠距醫療時,全國僅有14家衛生所可以配合使用,然醫事司卻公告有185個偏鄉都可使用,顯見政府單位機關間嚴重欠缺橫向溝通與業務整合。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持續提供高品質健保服務」預算編列3,820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113年7月16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主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財務改革具體措施,並於114年6月30日前達到健保平均點值一點0.95元目標。惟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未提及逐步達成目標之書面計畫,亦未編足預算支應,使衛生福利部承諾是否流於「空頭支票」,不無疑問。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持續提供高品質健保服務」預算編列3,820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健保財務改革擬定具體方案及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39】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科技業務」項下「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預算編列1億3,375萬9千元。「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總經費7億4,524萬元,執行期間為110至114年,110至113年度已編列6億1,148萬1千元,11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億3,375萬9千元,項下包含多項媒體政策宣導費用達500萬7千元及健保數據資料數位服務及AI應用等計畫。多年未有明確效益,應撙節經費在媒體宣傳費,及新年度開展計畫目標,難以審認。避免預算濫用虛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億3,490萬5千元。其中包括「辦理訓練講習及專家學者會議等各類活動所需出席費、講座鐘點費及審查費」預算編列11萬4千元,該項經費涉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等影響健保藥物給付的重要會議。現行「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已將會議議程、會議紀錄、醫療科技評估報告及特才專家小組會議紀錄等資料上網公開,供社會大眾、病友團體及廠商查詢,展現一定程度的公開透明。然而,目前提供的會議紀錄採用「會議實錄錄音檔」方式,並以討論提案案次切割後分開上傳。該錄音檔案因案次間的收音不完整或切割處理上的技術問題,可能導致會議內容的連貫性與完整性不足,影響社會各界對會議決策過程的正確理解。考量該會議對健保藥物給付政策的影響鉅大,為進一步提升透明度並回應社會期待,建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效仿立法院會議全程直播的方式,將會議過程以全程直播或影音記錄形式公開,確保資訊透明且便於查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1萬4千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4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指示藥品逐步退出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為節省藥費支出之策略,至113年8月1日新增14項退出全民健康保險為止,計尚有801項。據了解本項政策,於各界尚有爭議,主要因為指示用藥多為價格便宜、安全、醫師習慣開立之學名藥;若未有充足之替代性藥品而將之退出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恐造成醫師、民眾只能接受價格更昂貴之處方藥;甚至有原來方便取得之藥品,民眾將以更高價格自行至藥房購買之現象。若未有審慎規劃,則有影響醫病關係,增加民眾負擔之虞。請以具備替代性、穩定供應、價格適當之處方藥品項,為指示藥品退出全民健康保險條件,就尚且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品項先為盤點,再決定退出的時機。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條件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其中針對114年度有關「虛擬健保卡」業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醫療院所虛擬健保卡健保申報件數較111年提升20%」以及「民眾申請或查詢使用次數成長率較前一年成長達5%」為明年度欲達成之目標值;然而,截至113年6月底,曾參與虛擬健保卡之醫療院所累計達1,273家,惟至當月底仍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僅437家,僅占全國特約醫療院所及居家護理機構合計2萬2,907家之1.9%,其政策推動成果不增反減。對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針對現行我國醫療院所參與「虛擬健保卡」動機低落,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方案,例如:解決醫療院所在實體與虛擬健保卡之間相容性問題;另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也應編列相關補助預算,增加醫療院所參與該計畫之誘因,以提升各醫療院所參與該計畫之動機,例如:醫療院所欲參與虛擬健保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可研擬方案適當補助醫療院所軟硬體投入之成本。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0】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3.癌症位居國人死因第一位已長達42年。行政院提出成立癌症新藥基金之規劃,提升癌症新藥可及性,降低癌症死亡率,以公務預算挹注之方式,將在114年挹注50億於健保基金中辦理癌症新藥可近性提升。然癌症新藥基金如何突破舊有的健保機制,真正讓等待新藥的病友們盡快用到藥物,可謂是重中之重。因此,訂定「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要點/流程」以明確相關機制刻不容緩,其中並應包含規劃審查程序透明機制,並應將二代健保病友參與之精神以實質參與方式明確納入,以確保癌症病患對於新藥之可近性與可掌握性。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專款作業要點/流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有鑑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享譽國際,然而新藥給付審查速度卻如牛步,相比日本新藥上市後約60到90天即可納入給付,我國卻需要等待700多天,近兩年的時間,嚴重影響國人就醫黃金時間,也進而反映在癌症存活率,有違賴清德總統宣示欲降低癌症死亡率至三分之一之目標。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速癌症新藥給付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預算編列143億5,347萬2千元。各國面對日益昂貴的新藥,普遍對策是俟原廠藥品專利期滿後,迅速引入學名藥品或生物相似藥,並結合藥價調查機制,將節省的資源有效配置,用於新藥引進及相關事宜。當前我國健保藥品政策尚未建立健全且透明的指標(如費用集中度變化情形、特約醫療機構層級藥費占率、藥價差金額變化等),且缺乏長期的科學研究資料來支持政策的評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雖掌握相關資料,但由於資料可取得性之限制,外界難以了解當前藥品費用支出結構的效率與合理性,亦導致政策透明度不足,無法有效促使政策的調整與改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如何提升相關資料之可取得性並與學術單位合作進行分析,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5】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預算編列905萬8千元,合併凍結9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照護計畫(即家醫計畫)」自92年起試辦至今,並於100年二代健保修法時入法。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第1項明定,「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在在顯現我國推行家庭醫師制度之決心。然而,試辦計畫20餘年來僅約600萬人加入,執行成效不無疑義。近月來衛生福利部提出將家醫計畫升級為「大家醫計畫」之規劃,採取擴大照護網收案對象,納入糖尿病等慢性病患,並從113年8月起將醫院納入家醫體系,啟動社區醫院全人照護計畫。家庭醫師過去以基層診所為主,同時也是社區健康守門人,此亦與分級醫療之概念相同;然此次納入醫院,雖利益良善,但似與分級醫療之概念有所矛盾。此外,適逢家醫制度難得轉型,衛生福利部更應進一步提出後續短、中、長期目標。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預算編列905萬8千元,凍結9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分級醫療原則基礎上,如何落實全民家庭責任醫師制度(應包含規劃與短中長期目標期程)」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2】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醫務管理推動督導」預算編列905萬8千元。我國長期缺乏完整的兒少事故傷害監測數據,目前做法僅列事故「死亡」統計,欠缺「各類事故場域」之「傷害」統計數據,相關數據難以應用於傷害防制。我國目前具備全世界建置最為完善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並且,健保就醫檔自2016年起即全面改採用ICD-10編碼登錄,較原先編碼位數與類目增加,可提供有關事故傷害機轉更詳細之訊息。目前在醫療院所住院外因碼之登錄,已有明顯提升,惟急診傷害相較於住院和死亡較不嚴重,但發生人數相對較多,若能提供完整且準確的外因編碼,釐清傷害就醫原因,有助於確認傷害防制的優先次序及評估介入措施成效。參考美國醫療成本與利用計畫(Healthcare cost and utilization project,HCUP)執行經驗,2001年有參與該計畫的31個州中,僅9州配合登錄急診傷害外因碼,至2013年提升至29州,平均急診傷害外因申報率超過93.2%,若強制規定醫院申報外因碼,則各州急診傷害診斷的外因申報率達94%以上,未強制規定申報者則外因碼申報率低於八成。另,過去研究對於提高外因碼登錄品質的建議,包括從急診室收案或從傷害監測系統中獲得傷害原因、強制醫療院所申報外因碼、建議將外因碼登錄品質列入醫院評鑑項目等做法。鑑於本案事涉醫療院所人力與資源規劃之配套,為協助建置國家級事故傷害數據監測之兒童事故傷害資料庫,以完備事故傷害監測數據,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9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如何提升ICD-10外傷編碼填報率及填報品質,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方案之計畫時程與說明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二)有鑑於2023年發生中央健康保險署全體國人健保個人資料外流事件,雖案件仍在司法調查中,然國人對於健保資料隱私受到損害印象深刻,亦對政府保護個資之工作信心大打折扣。且近年詐騙事件猖獗,亦有民眾收到境外單位宣稱提供核退境外醫療費用的代辦服務等事件,恐造成民眾個資受到濫用。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資訊服務」預算編列2億5,355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保護等相關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00萬元。其中,預期成果包含積極推動分級醫療,強化醫院與診所醫療合作,提升基層照護能力,導引民眾轉診就醫習慣。相關研究指出,病患過去就醫經驗、轉診前醫院層級以及基層診所的醫療品質與病患是否成功下轉至基層診所密切相關。過去曾至下轉診所就醫的病患,成功下轉的機率顯著提高,而基層診所提供更高品質的醫療檢查服務(如糖化血紅素、血清肌酸酐等檢查)有助於提升成功下轉的機會。然而,病患從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轉診至基層診所的成功率較低,且診所的醫療品質指標達成情況,對於病患是否持續在診所就醫亦具有關鍵影響。建請中央健康保險署積極針對提升基層診所的醫療品質,尤其是在慢性病管理及相關檢查項目上的改善,並擬定具體的轉診策略。加強促進不同層級醫療院所之間的合作,提升病患成功下轉的機會,從而確保分級醫療政策的有效實施。據此,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59】
提案人:陳昭姿 陳菁徽 廖偉翔
(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保費收繳及醫療費用核付作業」預算編列6億3,573萬7千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為限。據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應特定之職業身分,應全額負擔較其他職業身分者較高之保費。惟上開規定對於年滿65歲具特定職業身分高齡者,不論繫屬受僱者或自營作業者,於其延緩退休或退休後再就業,皆屬不利,宜適度調降65歲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以促進高齡就業。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前述適度調降年滿65歲以上具特定職業身分受僱、或自營就業高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事宜,以為促進高齡者就業政策之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618萬6千元。「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總經費7億8,448萬3千元,執行期間為111至114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5億9,819萬元,11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1億8,629萬3千元,本科目編列618萬6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關注透過保險財務機制增進國民健康,新南向醫衛合作及產業發展著重於產業輸出,經政府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該項計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僅呈現辦理1場工作坊,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任務職責並不相符。再者,111至113年的執行成果尚無資料難以認定,避免預算遭濫用虛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8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1億6,301萬7千元,「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奉行政院112年8月17日院臺衛字第1121031944號函核定,總經費45億1,150萬8千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6年,113年度已編列4億4,548萬5千元,114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1億6,301萬7千元。截至113年6月底,曾參與虛擬健保卡之醫療院所累計達1,273家,惟迄當月底仍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者僅437家,占全國特約醫療院所及居家護理機構合計2萬2,907家之1.9%。由於小型地區醫院或基層醫療因成本考量、缺乏資訊人員等較無意願推動;另配合推動之醫療院所因民眾仍多持實體健保卡、醫護人員須交替使用虛擬與實體健保卡而影響診間系統穩定,遂退出或未實際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1億6,301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4年度預算書編列「健保大數據數位應用計畫」、「健保資料加值提升計畫」、「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數分為1億3,375萬9千元、8,300萬元及11億6,301萬7千元。然多項計畫之內容皆為健保資料優化、AI應用及系統升級,其中是否有重複編列、浮濫編列之情形,不無疑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該計畫之詳細內容及具體經費運用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9】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億3,882萬9千元,委辦費於業務費用中所佔比率過高!連年編列高額委辦經費,長年以來該作法是否影響執行業務核心能力,不無疑問?甚或將監督、評估、審核業務亦委託民間辦理,如:辦理優化健康資料整合流程、建構家醫大平臺等計畫,致使政府核心職能喪失,亦恐滋生弊端及權責難以相符之情事;且各計畫內容係編列高額之資訊服務費、資訊軟硬體費用等,相關之運用及建置目的、期程等情形未臻明確,規避立法院對相關業務及預算之監督。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2】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九)有鑑於立法院做出主決議,於114年6月30日達到健保點值一點0.95元,以保障全體醫護權益,確保健保制度永續發展。然而各級醫療院所紛紛反映,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單位為達到目標,大量進行無法源依據的攤扣以及惡意核刪等行政措施以美化數據,不僅造成各級醫療院所難以負擔,更是違背主決議保障醫護權益之宗旨。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107億8,80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6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有鑑於政府長期疏於提高對於健康支出的投資,比起歐美日韓等國的標準遠遠不足,進而造成臺灣5年內在癌症存活率、健康餘命、新生兒死亡率等各項健康指標也輸給日韓等鄰近國家。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一般事務費辦理健保永續經營規劃,然而若無從源頭提高健康支出,實無法具體改善健保現行面臨之困境,更枉論達到健保永續之目標。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107億8,8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994萬8千元。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4款規定,指示藥品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但迄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仍違法給付800多項指示藥品。立法院已於113年7月16日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指示藥退出健保給付擬定時程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衛生福利部於113年10月29日函復表示,已於113年10月17日函請相關醫學會提供具體建議,且仍須考量醫界作業與廠商權益,取消給付將保留緩衝時間。該附帶決議之本意並非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立即粗莽地取消所有指示藥品的給付,而是希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合理且有序的情況下,對指示藥品的給付進行充分評估,並確認應逐步退出的品項。同時,對於兒童用藥、急救藥品等具特殊需求的必要藥品,應進行深入討論並提供適當的保障。然而,目前衛生福利部針對指示藥品退出全民健康保險所提說明,顯示出衛生福利部在此議題上的處理進展緩慢。根據現有進度,每年約僅有10餘項指示藥品退出全民健康保險,若繼續以當前的進度推進,指示藥品的全面退出恐將面臨無期延宕的情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78】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二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之「辦理輸注液及沖洗液藥品供應穩定專案等」預算編列11億元,作為對醫療院採購輸液及相關藥品差價之補助。有鑑於永豐化學公司前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判定嚴重違反GMP在案,導致國內輸液供貨大亂,醫療院所相關支出大幅增加,因此編列本項預算給予補助。惟其後該廠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地複查核准2,000mL以上軟袋之製造及運銷作業,另外輸液准恢復生產,將影響本預算之執行需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核實編列。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內廠商生產供應情形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81】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中健保資料庫資料2次利用一事,被憲法法庭在2022年判定部分違憲,且要求3年內完成修法。然新提出的修正草案,依然有三大問題,包含:第一點、仍保留目的外使用的模糊空間。第二點、人民須主動申請退出權。第三點、諮議會在衛生福利部轄下,恐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上述問題恐讓國人醫療健康隱私受到損害,請衛生福利部儘速修法。【44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四)有鑑於113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預算員額為2,865人,而114年度減少為2,842人。人員減少的前提之下,辦公大樓水電費卻從868萬7千元提高到980萬7千元,用於辦理員工教育訓練的費用也從21萬3千元提高到26萬6千元。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開支,使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44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8,001萬7千元,該設備及投資預算連年金額大幅增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撙節開支,使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益。【44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承保規劃及管理」預算編列14億2,020萬1千元,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承保規劃及管理等工作。有鑑於112年度國人對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滿意度達91.2%,然倘考量我國相關醫療品質,則恐與全民健康保險滿意度有差距。以國人罹癌者5年存活率為例,我國106至110年罹癌者5年存活率為62.1%,不及韓國5年存活率70%。不論乳癌、前列腺癌、大腸癌、胃癌、肺癌、食道癌與胰臟癌,我國5年相對存活率皆低於日本與韓國。另依據國外媒體報導,癌症5年存活率最高之國家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芬蘭、冰島等。此外,國人平均餘命自107年80.69歲略減至111年79.84歲,同期間國人不健康存活時間仍逾7年,顯示預防保健及醫療照護措施仍有改善空間。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1】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二十七)有鑑於中國祭出「惠台政策」吸引招募我國護理人員,恐造成我國護理人力荒問題加劇,進而影響醫療院所運作,也損害國人就醫權益,而改善護理人員工作條件與醫務管理業務息息相關,也攸關我國醫療體系人才永續之發展。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國惠台政策之因應策略書面報告。【45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八)全球主要醫藥市場,學名藥已成為使用率最高的品項,除了控制醫療費用外,更能促進製藥產業之整體技術發展,而我國這幾年推動發展之生技醫療產業,學名藥產業為其重中之重。然衛生福利部卻未能統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政策上予以支持輔導,導致我國學名藥產業面臨內外夾殺、健保核價及砍價之窘境,產業發展亦面臨瓶頸。為避免藥費成長幅度過大、或過分依賴外(中)商藥廠,衛生福利部應鼓勵各醫院處方國產學名藥,規劃相關獎勵措施,以加強我國國產學名藥產業鏈之韌性、逐步降低國內各層級醫院與民眾對外(中)藥廠掌握之醫藥品依賴。【45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十九)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政策規劃與推展」預算編列1,505萬4千元,然用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金額就高達852萬6千元,占比超過一半將近六成,且並未設定具體績效成果,難以檢核實行成效。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推出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期計畫第二期(111至114年),其中中期計畫(3-4年)之軟實力連結項目,預期推動一國一中心2.0「一國多中心」計畫,然而計畫時間已過近3年,只剩下1年的時間,成果卻只從「7國10中心」增加到「10國13中心」,僅2國成為一國兩中心,並新增一國,成果有待加強。爰此,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計畫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46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一)有鑑於我國明年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高齡人口醫療使用率提升,相關醫療支出也隨之增長,且適逢AI科技蓬勃發展,適度導入智慧醫療將提升整體醫療量能,服務更多國人醫療需求。然智慧醫療應用的過程中,也恐造成不透明性、資料安全,以及個人隱私等問題,主管機關必須嚴加重視並且提出因應對策。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強化資安措施,遵循「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子法相關資通安全規範,確保資訊安全,保障人民權益。【46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11億6,301萬7千元,預計辦理事項計有家醫大平台、虛擬健保卡等8項,並設定各項目114年度之目標值。有鑑於審計部於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醫療院所欲以虛擬健保卡提供醫療服務,須投入成本修改、更新醫療資訊系統、購置電腦設備等,並安裝虛擬健保卡軟體工具,以便就醫流程數位化。惟小型地區醫院或基層醫療因成本考量、缺乏資訊人員等較無意願推動;另配合推動之醫療院所因民眾仍多持實體健保卡、醫護人員須交替使用虛擬與實體健保卡而影響診間系統穩定,爰退出或未實際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另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13年6月底,曾參與虛擬健保卡之醫療院所累計達1,273家,惟迄當月底仍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者僅437家,僅占全國特約醫療院所及居家護理機構合計2萬2,907家之1.9%。由於提供虛擬健保卡服務之醫療院所占比甚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醫療院所推動虛擬健保卡面臨之困難,宜有具體因應作為,以提高虛擬健保卡使用成效,避免浪費公帑。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7】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三十三)有鑑於孕婦健康手冊已推行近30年,隨著科技進步,許多紙本文件都已電子化並上傳雲端,以利資料建置並可導入AI進行即時分析。然而孕婦健康手冊時至今日依然是紙本文件,孕婦出門需要攜帶如此沉重文件實屬不必要負擔,孕婦健康手冊電子化有推行之必要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加速研議手冊電子化規劃作業,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健保醫療平權數位升級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5億3,047萬元,各計畫內容係編列高額之設備投資、資訊服務費及資訊軟硬體建置等費用。爰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遵循計畫目標,妥善規劃推動,使預算發揮最大效益。【47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107億8,800萬元,期減輕健保基金之財務壓力。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明定我國醫療照護應朝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方向發展,惟112年度參與家醫計畫之醫療群數、參與診所數(僅占基層診所52.3%)及參與醫生數,皆低於111年度;且112年度收案人數亦少於111年度人數。復觀察近3年家醫計畫之社區醫療群品質評核結果,110至112年度特優級與良好級之醫療群比率分別為81.4%、72.2%及78.9%,得分低於70分之比率由110年度之0.5%增至112年度之4.7%,顯示品質未盡理想之比率提高,允宜強化協助輔導機制,提升該等醫療群之醫療品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6】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三十六)有鑑於全民健康保險總額制度限制下,且政府對於醫療支出投資長年不足,遠低於OECD國家之比例,醫界長期面臨健保點值打折問題,造成醫療機構營運不善、醫護人員低薪而出走,演變成為醫護人力荒,最終嚴重影響全體國人健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編列委辦費進行分析健保重要總額制度與支付政策,實難看見具體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107億8,800萬元。泛視神經脊髓炎為罕見且症狀嚴重之自體免疫中樞神經系統發炎性疾病,然發病原因至今未明,且若未以適應症用藥治療,該病會反復發作並造成視力喪失、肢體無力、神經麻痛等症狀及永久性身體損傷。而現行治療藥物中,新型生物製劑約可降低90%年化復發率,相較類固醇、一般的免疫抑制劑更有效。新型生物製劑已於112年10月通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惟申請條件過於嚴苛,需於1年內復發兩次並住院治療方符合資格,目前仍有八成泛視神經脊髓炎病友未獲健保給付藥費。如此一來,病友以可負擔價格取得治療之權利不僅受到限縮,更影響「讓病友不再復發」之治療目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及評估放寬給付資格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2】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三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業務」項下「完善健保醫療費用總額及給付機制」預算編列107億8,800萬元。112年參與家醫計畫之醫療群數為558群、參與診所數5,590家(占基層診所52.3%)及參與醫生數7,807人,皆低於111年之609群、5,687家(占基層診所53.5%)及7,833人;且112年收案人數595萬8千人亦少於111度之600萬2千人。112年參與家醫計畫之醫療群數、診所數、醫生數及收案人數皆少於111年,宜加強協助輔導並於大家醫計畫納入區域醫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的書面報告。【483】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三十九)我國將在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建立健全性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照顧體系相當重要,長期照顧體制雖有相關給付,但以急性後期照護之病患而言,若能強化復健、積極恢復生活功能,回歸家庭後才能實質保障患者與同住家人的基本生活品質。全民健康保險雖於103年起即推動「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PAC)」,逐步涵蓋腦中風、燒燙傷、創傷性神經損傷、脆弱性骨折、心臟衰竭及衰弱高齡等範圍,且包含住院、日照和居家三種模式,然目前仍多以住院模式為主,除了服務提供未必足以容納實際需求,亦非係以社區為主之服務,實有擴增「社區服務提供模式」之必要,例如:109年曾辦理「一般護理之家急性後期復健照護試辦計畫」即是社區模式之一。日本藉由社區老人保健設施有效的復健協助病患銜接居家,或是在社區中給予病患生活復健指導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於3個月內就「急性後期照護執行至今之成效與檢討提出盤點與檢討,並研議以落實社區整合照顧為基礎之『社區模式急性後期照護拓展』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期以此積極協助有急性後期照護需求之病患與家庭。【4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四十)有關偏鄉護理加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104年起推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調增住院護理支付標準,同時也推動護病比與支付連動;為鼓勵偏鄉護理人員留任,針對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已另予加成,並由106年之3.5%提升為15%,惟許多醫療院所並未將此護理加給反應於護理薪資待遇。爰此,要求該項加給應一定比例提供作為薪資以外之額外護理加給,且各醫療院所核發護理加給比例,應訂期公告於健保VPN平台。【48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莊瑞雄
(四十一)有鑑於輸注液及沖洗液藥品供應穩定對於我國醫療體系運作以及國人健康至關重要,然而因為健保財務狀況長期以來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導致供需失衡僅有少數廠商願意投入生產,進而發生因單一廠商違規停產後,造成整體市場動盪。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提交114年度輔導國內輸注液及沖洗藥品廠商穩定供貨計畫之書面計畫,以及114年度各季恢復輸注液及沖洗藥品供需平衡之進度規劃表。【48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將次世代基因定序檢測(NGS)納入健保,原估計每年將有2萬名癌友受惠,然實際成案的比例不如預期,檢討原因包含補助金額有限、新藥給付速度遲緩,跟不上病友需求之外,亦有醫療機構與臨床醫師反應實驗室開發檢測(LDTs)核准速度太慢。而衛生福利部回應是會將審查系統電子化,但實務上也會造成醫療機構額外人力支出與成本。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提升次世代基因定序檢測(NGS)成案量能之書面報告。【487】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三)有鑑於賴清德總統宣示於2030年要達到癌症標準化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的目標,然而臨床上面臨新藥給付最大挑戰在於,審查時間比起其他國家過長,日本約60至90天即可完成審核並納入給付,而我國卻須歷經2年700多天的時間,造成病友望藥興嘆一等再等,各項癌症存活率數據也是遠遠不及日本表現。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健全健保財務狀況以加速癌症新藥給付進程」之書面報告。【48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四)癌症新藥可近性為近年眾多病友團體極力倡議之重點,顯見癌症病友對於癌症新藥的期待。114年度行政院以公務預算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50億元之方式,藉以辦理「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提升病友們的癌症新藥可近性。然而,劉委員建國與立法院厚生會多次召開「提升臺灣癌症新藥可近性委員會」,在會議中不乏專家委員憂心此機制之財務穩定與永續。因此,癌症新藥基金實應建立於明確的法律授權和穩定的財源基礎,避免後續影響病患用藥權益之風險。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於114年3月內提出癌症新藥基金法制之規劃,並於114年6月底前提出法案草案,且草案討論過程中,應邀集病友團體、公共衛生、藥學與醫界等專家代表共同研商,以利未來癌症新藥基金之穩定和永續。【48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五)「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核定本中,有關如何增進高齡者健康及自主,其中一項重要策略便是發展「到宅式健康照護」,旨在透過更完善之居家醫療服務,提升因失能或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更便利之醫療照護資源。「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整合一般居家照護、呼吸居家照護、安寧居家療護及居家醫療試辦計畫四項服務,鼓勵院所組成整合性照護團隊,強化醫療照護資源連結轉介,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整合照護。在我國高齡化愈趨嚴峻下,完備在宅醫療相關政策更顯迫切,其不僅符合社會需求,亦有利醫療資源永續,惟仍須提供足夠誘因,以利促使醫護人員及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願意參與。為檢視近年推動居家醫療之整體成效及支付標準之合理性,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持續落實居家醫療相關政策之執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精進居家醫療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等具體作為」提出書面報告。【490】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四十六)經查,2022年新診斷之兒童癌症人數達436位,平均1天即有1名兒少被診斷罹癌,雖傳統治療之存活率達八成以上,然而過程十分痛苦,針對兒童癌症的新興治療方式「質子治療」,副作用平均亦較傳統治療少約七成,可降低兒癌病友治療過程的不適。近年,包含病友團體及醫界均期盼質子治療可納入健保給付,經相關團體評估,每年僅將增加2.5億健保支出;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則認為,仍待夠嚴謹之討論及審查,包含特定癌症與期別之成本效益評估及質子治療設備尚不普遍而衍生之治療普及性問題等。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嚴峻,如何守護兒童、提供兒童健康權益更積極之保障,是政府重要之政策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研議質子治療納保相關議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質子治療針對兒童癌症納入健保給付之可行性評估及解決現況困境之具體作為」提出書面報告。【49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四十七)「全民健康保險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自2024年7月1日開辦,已顯示試辦計畫成效顯著,不僅減少全民健康保險資源之運用,亦可將醫療院所之病床量能留給更需要的病人,相關計畫有持續、甚至研議擴大辦理之必要;然而,根據現行計畫,該計畫依賴居家護理師到宅提供服務,並預期未來計畫擴大,護理需求亦持續擴大,但居家護理師給付卻10年來並未調整,特別在假日期間,願意提供服務之居家護理師人力更少,爰此,建請支持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有關每日護理費假日加成,並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提案並尋求支持推動,以利在宅急症照護之業務推動。【492】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八)「全民健康保險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自2024年7月1日開辦,已顯示試辦計畫成效顯著,不僅減少全民健康保險資源之運用,亦可將醫療院所之病床量能留給更需要的病人。根據試辦計畫,適用對象目前居家醫療原有的收案對象約8萬人,長照機構收案對象約12萬人,但全國失能者約有90萬人,應持續研議擴大適用對象;此外亦應考量納入需依賴醫療照護之安寧病人,使安寧病人能在家善終。【493】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九)因應COVID-19相關費用自2023年3月20日回歸健保支應,已造成健保點值有所下降,該年度最終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健保。2024年健保總額成長4.7%為健保過去8年來首度成長率達到核定上限,然而,經查2024年前二季點值仍有稀釋情形,又以臺北分區西醫基層更加嚴峻,第一季浮動點值0.8248、平均點值0.8696、第二季預估浮動點值0.8433、預估平均點值0.8790皆未達0.9,而其餘各區之西醫基層亦多有點值不如COVID-19疫情前之情形,已使西醫基層士氣受到影響,爰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積極提出撥補對策,以穩定醫療品質與量能。【494】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第5項 國民健康署原列111億8,091萬9千元,減列:
(一)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百分之五。【517】
(二)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10萬元。【518】
以上共計減列15萬1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1億8,076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65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近來我國已有多起「毒駕」致使員警殉職等相關案件發生,凸顯電子煙已然成為新興毒品的「新興載具」,而菸品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電子煙、加熱菸等也有制定法規,來裁罰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等相關行為;然而,有關衛生福利部與地方衛生局於112年3月22日至113年9月30日聯手稽查共50萬餘件,裁罰1,247件,裁罰率僅千分之二,裁罰金額也僅7,400餘萬,裁罰數量與金額根本與現行我國吸食人口以及電子煙市場規模不成正比。對此,身為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我國電子煙氾濫」、「電子煙、加熱菸稽查不力」等問題,應針對「製造、輸入、販賣、使用」等行為提出更為嚴格的法規,從源頭阻絕;另外,相關部門也需編足稽查預算,以補足中央與地方稽查人力不足的缺口,以更嚴格的法規與中央地方的稽查配合,遏阻如今電子煙氾濫等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95】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2.因3C科技蓬勃發展,兒童及少年接觸電子產品年紀越來越輕,然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112學年度國小學生裸視視力之統計資料,一年級學生平均視力不良率為26%,三年級為41%,六年級則上升至61%,且近5年統計資料皆不見下降趨勢,顯示我國學童視力保健之落實極待加強,實有檢討必要。復因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並未提出學童視力保健改善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使改善視力保健更顯急迫。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學童視力保健之推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5】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業務費」預算編列6億6,300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菸害防制法」主管機關,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生電子煙使用率,從2018年1.9%,上升到2021年3.9%;高中生電子煙使用率,也從2018年3.4%,上升到2021年8.8%,國中生電子煙使用人數短短3年竟成長逾3倍之多,高中生也有逾2.5倍。上開數據顯示我國在青少年電子煙防治,及推廣電子煙危害等工作執行上仍有不足空間,造成青少年使用電子煙使用率逐年增加等結果。對此,該署針對「電子煙、加熱菸」宣導防治工作成效不彰,導致我國青少年電子煙氾濫問題,宜檢討並說明。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2】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邱鎮軍
4.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截至112年底為止,我國65歲以上人口為429萬餘人,而當年度患有高血壓、高血脂或高血糖慢性病即占七成以上,甚有多重慢性病或其他合併症問題。復依111年度成人健檢資料結果顯示,65歲以上長者之血壓異常率及血糖異常率皆大幅高於40至64歲者,惟其健檢利用率及後續追蹤比例皆低於40至64歲者,凸顯我國高齡人口之預防保健意識尚待提升。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3】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5.我國近年面臨嚴重少子女化現象,惟新生兒及嬰兒之死亡率竟不減反增,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新生兒死亡率由103年之2.2‰上升至112年之2.8‰,而嬰兒死亡率則由103年之3.6‰上升至112年之4.3‰,與全球醫療科技趨勢相背,亦與我國緩和少子女化衝擊之施政目標不符。另少子女化現象並非僅限於醫療、健康問題,亦包括整體社會經濟環境等因素,然行政院迄今未成立專責機構因應之,而目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主責少子女化相關政策,卻也不見成效,實有檢討與改善之必要。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少子女化現象之對策,並說明如何加強嬰幼兒照護及降低死亡率,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5】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6.據衛生福利部「112年死因統計結果分析」統計,因癌症死亡之人數為5萬3,126人,較111年上升2.3%(增加1,199人);又十大癌症死因中,前列腺癌、胰臟癌與卵巢癌之死亡率相較102年皆有明顯上升趨勢。然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開辦免費癌症篩檢15年來,僅補助子宮頸抹片、乳房X光攝影、糞便潛血檢查、腔黏膜檢查及肺部電腦斷層檢查,並未依循癌症死因順位之升降,調整或新增篩檢項目,實不利於推動癌症防治計畫。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編列111億8,091萬9千元,凍結3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就我國近5年十大癌症死因及國民免費癌症篩檢項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6】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連署人:陳昭姿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預算編列1億0,804萬1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學生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1.9%(男生2.8%,女生1.0%)上升至110年3.9%(男生4.5%,女生3.3%);高中職學生由107年3.4%(男生4.7%,女生1.8%)竄升至110年8.8%(男生10.8%,女生6.6%),短短3年時間快速倍增,推估超過7.9萬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而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的原因,以「朋友都在吸」為主(國中生:34.8%、高中職生:26.7%),此外,國中、高中職生使用電子煙分別有16.7%與21.4%是因為「口味或味道較好」。另調查發現,國中、高中職生併用紙菸與電子煙比例分別從107年0.8%與1.9%上升至110年1.5%與4.9%;而目前無使用紙菸只有使用電子煙比例分別從107年1.0%與1.3%上升至110年2.1%與3.3%,不論有無使用紙菸,國中、高中職生使用電子煙的比例均明顯增加,顯示電子煙氾濫已對青少年形成嚴重的健康危機,為我國菸害防制重大議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頁載明「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自108年起改為2年辦理1次,雙數年辦理調查,然而新式菸品日新月異,青少年於菸品暴露環境所受影響,以及新興菸品對該年齡層之影響,連動主管機關參考本行為調查之擬定防治手段,例如2024年11月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只能下載2021年之調查報告,3年之時間差是否符合當年度討論防治手段之情境,是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年辦理之調查頻率是否有待評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04】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根據審計部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因應運動科技發展趨勢,推辦「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下稱健康場域計畫),計畫期程為111至115年度,藉由連結地方政府與運動科技業者之資源,建置國民健康場域推動點,鼓勵民眾參與多元場域體驗,並蒐集健康數據及納入數位發展部建置之運動數據公益平臺進行資料分析,完成公私協力推展模式,以期提升國人健康福祉,並帶動整體產業發展與經濟效益。惟該計畫111及112年度實際支用2,847萬餘元及1,521萬餘元,原設定計畫總目標係至115年底推展至全國22縣市、40處場域,然於推辦第2年即因考量預算不足,下修整體目標值為15縣市、18處場域及每年1萬體驗人次。查截至112年底止,健康場域計畫累計已推展至13縣市、建置50處場域及累計達25萬餘體驗人次,推展縣市數距115年底之目標僅餘2縣市,至於建置場域應用數及總體驗人次則大幅超逾計畫總目標,顯示所訂計畫目標缺乏挑戰性,且未普及全國推廣應用,期間有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因考量後續營運所需自籌經費過高,未延續辦理,不利運動科技在地落地應用之推廣及擴散。此外,健康場域計畫期透過蒐集體驗民眾之健康數據並上傳至運動數據公益平臺,以利後續分析運用,持續回饋與優化服務模式,惟各縣市蒐集數據資料未臻完整,逾四成體驗民眾相關生理及運動資料未完整蒐集並上傳,不利後續健康數據之分析串聯及個人健康管理應用等情事。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80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1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辦理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目的在維護中老年人之健康,故免費提供40至64歲民眾每3年1次,55歲以上原住民及65歲以上民眾每年1次的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提升中老年做健康檢查的意願,希望藉此讓民眾在沒有疾病症狀前,發現罹病的風險因子,進而改善生活型態;並提前發現慢性病,及早治療以防止疾病惡化。惟據資料顯示,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從109至112年已連續4年均未達30%,實有檢討及改善之空間。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較113年度增列13億7,738萬4千元,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7億5,30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出成人預防保健及其他主要法定健檢之差異比較及因應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3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五)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總經費257億9,626萬8千元,分8年辦理,107至113年度已編列152億2,192萬1千元,114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32億0,834萬7千元。根據內政部網站資料(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粗出生率由107年的7.66%一路降至112年的5.74%,出生數也從107年的18萬0,656人一路下滑至112年的13萬3,895人,顯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嚴重挫敗,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7億5,301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5年預算執行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六)根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公布之國人十大死因,112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為8,930人,相較103年增加3,402人,同期間死亡率也從每十萬人口23.6人上升至38.3人,且近年來18歲以上高血壓盛行率為27.42%,不到4人即有1人罹患高血壓,自2015年至2022年期間,三高皆呈現增加趨勢。三高初期通常沒有明顯不適症狀,約有三至七成民眾不知道其三高數值已有異常,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相關宣導工作,並精進相關預防措施,提升國人健康程度。故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七)依衛生福利部113年公布之國人十大死因,112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8,930人,較103年5,528人增加3,402人,同期間死亡率亦從每10萬人口23.6人上升至38.3人,且兩者除107年外均呈現連年增加情形。近年國人三高盛行率亦可發現2018至2022年18歲以上國人高血壓盛行率為27.42%,較上期間(2017至2020年)增加0.66個百分點,亦即不到4人即有1人罹患高血壓,高血脂亦有類似狀況;且依2013至2022年各期間國人三高盛行率觀之,自2015至2022年期間高血壓、高血脂及高血糖皆呈現增加趨勢。根據衛生福利部發布的新聞稿指出,2017至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結果顯示,20歲以上國人三高自知率為:高血壓68%、高血糖66%、高血脂23%,顯見約有四至七成民眾不知道自己的檢查數值已有異常,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連續增列三高及代謝症候群防治相關預算,但國人三高盛行率及高血壓死亡率呈現逐年增加趨勢,且尚有三至七成民眾不自覺三高異常,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相關宣導工作,並精進相關預防措施,以降低國人因三高所引發罹患慢性疾病之風險。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凍結5,0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楊 曜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有鑑於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自推行以來,為我國提升孕產婦及兒童健康提供了重要支持。然而,目前的手冊仍以實體印刷為主,不僅對於使用者攜帶不便,也缺乏與現代科技結合的彈性。隨著智慧型手機及數位技術的普及,國民健康署應順應潮流,推動這兩版手冊E化,以提升服務效率及資料管理效能,並降低實體印刷的環境負擔。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規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2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出版的「兒童健康手冊」明確指出,1歲以下嬰兒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枕頭,也不應在嬰兒床周圍放置填充玩具、棉被、抱枕等物,藉以降低嬰兒窒息風險。部分嬰兒因過早使用枕頭,導致口鼻遭枕頭悶住而無法呼吸,並演變為嬰兒猝死(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109年7月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也強制規定市售嬰兒枕應依據「織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6款規定,標示注意事項,其內容應包含「使用嬰兒枕時讓嬰兒採仰睡,避免趴睡或側睡,以免發生窒息危險」或類似用語。據衛生福利部105至109年統計資料顯示,嬰兒猝死症候群(SIDS)及嬰兒事故傷害始終列為嬰兒死因前十大之列,其因與嬰兒睡姿及睡眠環境安全息息相關。另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顯示,未滿1歲嬰兒每次乘坐轎車時,有近二成家長不常將寶寶安置在安全座椅上。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考國外經驗,定期進行並公布「兒童死因回溯分析」(Children Death Review, CDR),2022年的分析結果顯示,約有四成的兒童死亡案例屬高度及中度可預防性個案,常見死因包含車禍、窒息、趴睡、嗆奶或呼吸道阻塞。顯見雖已進行宣導,但仍有許多保母或主要照顧者未能理解認知重要的預防性建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思考除單張海報、辦理記者會、發布新聞稿、跑馬燈及電視台託播等方式外,應如何落實宣導關於「嬰兒猝死防治措施」、「安全睡眠環境」及「剛出生就要坐安全座椅」等資訊,針對嬰幼兒的安全衛教逐一進行檢視及預防。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有鑑於22年前,現任國家元首賴清德擔任立法委員時,就曾提出包含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版本,然因當時人文風俗民情未能接受,因而暫緩擱置審查代理孕母制度之立法。直至現今,隨著人口老化、少子女化以及醫學科技進步等諸多因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又再度提出涵蓋代理孕母制度之「人工生殖法」草案,惟於113年12月2日國民健康署卻政策急轉彎,將代理孕母制度與「人工生殖法」草案脫鉤處理,其原因卻僅僅是因為不到千人之反對意見,顯示國民健康署未能體察民情及仍有未盡周延之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47】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1億5,200萬元。受限於健保總額制度之資源有限,難以因應癌症病患之新藥需求,近年癌症新藥可近性之民間倡議訴求強烈,無不期盼透過制度以有效改善現行困境。目前雖自114年度起,預計由公務預算挹注50億元專款至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辦理癌症新藥暫時性支付。然而,以單一年度經費挹注的方式,將使病患與民間團體持續憂心後續年度之經費存續,此亦不利制度之永續,實應積極提出法制規劃和相關草案,保障病友藥物可近性與可及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提出癌症新藥基金之法制規劃及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55】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編列1億3,167萬6千元,辦理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等5項計畫,近年「科技業務」計畫多規劃採委辦方式辦理,且委辦費經費比率持續增加,110及111年度「科技業務」項下委辦費編列數占「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預算數比率在八成以下,114年度增加至86.91%,又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新增「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分支計畫600萬元,其中委辦費即編列595萬元(比率達99.17%),委外辦理方式越發嚴重,成為主流,實不可取。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加強科技業務之政策參採應用,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496】
110至114年度歲出「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預算數及委辦費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
預算數(A) |
委辦費編列數(B) |
占比(B)/(A) % |
|
|
計畫項數 |
|||
110 |
135,304 |
105,767 |
15 |
78.17 |
111 |
123,567 |
98,300 |
14 |
79.55 |
112 |
135,377 |
109,089 |
14 |
80.58 |
113 |
129,139 |
105,848 |
13 |
81.96 |
114 |
131,676 |
114,436 |
11 |
86.91 |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規劃辦理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等5項計畫,以進行全人口及特定生命週期人口群健康監測調查,強化國民健康暨非傳染病數據監測與整合應用、辦理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專案管理計畫,以及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應用於常見癌症登記精進計畫等。近年科技業務工作計畫多規劃採委辦方式辦理,所需經費屬委辦費比率逐年增加,114年度新增計畫經費幾全數屬委辦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管控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497】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經查:國民健康署近年來的「科技業務」工作計畫大多以委辦方式執行,且委辦費的經費占比逐年上升。110及111年度,「科技業務」項下的委辦費編列數占預算比例尚未達80%,但到了114年度,該比例已增至86.91%。此外,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新增了「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分支計畫,該計畫的經費為600萬元,其中595萬元為委辦費,占比高達99.17%。此項計畫為衛生福利部「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下的分支計畫,預期將透過引進人工智慧(AI)技術,提升癌症登記的精確性與時效性,從而提高登記效率。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科技業務委辦費增多」,宜檢討並說明。以及有關AI技術應用等計畫,該署應整合現有政府部門資源,例如:數位發展部等,有效利用政府部門資源及預算,避免非必要之浪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管控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加強科技業務之政策參採應用,落實科技研究經費使用效益,並提供書面成果報告。【498】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有鑑於近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工作計畫多規劃採委辦方式辦理,且委辦經費之占比持續增加,110及111年度「科技業務」項下之委辦費編列數占「科技業務」工作計畫預算數比率尚在八成以下,114年度卻已增加至86.91%,新增計畫之經費幾全數屬於委辦費,且109至112年度部分委辦計畫實際執行期程與原訂期程尚有落差,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謀改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管控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49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規劃辦理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等5項計畫。有鑑於近年「科技業務」工作計畫多規劃採委辦方式辦理,且委辦費占該工作計畫經費比率逐年增加,109至114年度預算之委辦計畫均無跨年期計畫,惟109至112年度決算各年度均有若干計畫需辦理經費保留,且部分計畫實際執行期程與原訂期程尚有落差,履約期間最多有延宕1年結案之情形,預算編列時宜妥為掌握計畫預定期程並縮短相關作業流程,以提升預算執行效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0】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其中「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項下包含辦理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建構不同生命週期營養照護策略等業務。惟針對銀髮族因缺牙及咀嚼能力下滑等情況,照護長者健康飲食,應儘速訂定飲食質地指引,以供各照護據點及相關長照機構落實辦理,以協助長者安心安全飲食,落實健康照護。爰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確實訂定飲食質地規劃推動內容,並於3個月內將規劃情形,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01】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1億3,167萬6千元,其中「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編列600萬元,主要辦理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應用於常見癌症登記精進計畫。惟透過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資料運用應能更便捷及迅速,並能有效協助,精進癌症防治研究,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提出健康大數據計畫效益提升之報告。【502】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與成癮防治研究」預算編列1億0,804萬1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定期辦理全國人口或特定年齡族群之健康監測調查已行之多年,然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內容中,該署又編列國民健康調查作業及計畫管理中心相關預算,其原因為「建立全人口及特定生命週期人口群調查作業管理機制與提供人力支援……」,然與該署既有之監測機制相較並未有不同之處。再者,該中心之建置經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於113年度編列預算數額2,812萬5千元,114年度又將編列2,900萬元,恐有預算疊床架屋及浮編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民健康調查及計畫管理中心運作書面報告。【50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星球永續發展前瞻策略規劃─以曝險科學技術建構精準環境與健康」預算編列249萬5千元,係辦理精準環境之健康識能計畫。此預算無提出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避免預算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準環境之健康識能計畫」成果之書面報告。【50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二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星球永續發展前瞻策略規劃─以曝險科學技術建構精準環境與健康」預算編列249萬5千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2年推動精準環境健康識能建構四年期計畫,並透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網站「健康九九+」,協助國內衛生部門提供衛生教育資訊,惟查該網站之YouTube近期觀看次數及點閱率等數據有待改善。次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3年1月18日發布「精準識別環境健康有保障」環境健康識能溝通素材,用以鼓勵、激發民眾因應環境的變化採取積極、具體的行動,增強自我保護及避險行為,然相關查詢渠道之APP之評價及下載率欠佳,並且健康氣象服務更未提供APP之QR CODE,僅提供該APP之下載方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7】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高齡科技產業─數位賦能推動銀髮世代社會連結計畫」預算編列714萬元,係辦理高齡健康數位學習課程開發與推動計畫。較113年度減列辦理高齡學習數位化服務模組等經費286萬9千元。然,此業務與社區大學、社區關懷據點亦多有類似方案,尤其目前健保點值方案資金需求孔急,實毋需重複配置資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高齡健康數位學習書面報告。【50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二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高齡科技產業─數位賦能推動銀髮世代社會連結計畫」預算編列714萬元。有鑑於衛生福利部、數位發展部、教育部及文化部等單位跨部會執行「113-116年高齡科技產業─數位賦能推動銀髮世代社會連結計畫」,加速推動我國高齡科技產業發展,並提供高齡人口資源介接平台。經查,該計畫所設立之網站「樂齡好幫手」,本為幫助銀髮族參加各種活動,惟點擊人次僅有2位數,且更有審查委員指出,現行國內高齡學習或是社交課程在現有的長青學苑已非常普及,高齡數位學習教材開發數量亦日益增加。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高齡健康數位學習書面報告。【50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800萬元。較113年度減列辦理設立運動科技應用推展點等經費150萬7千元。此業務在目前社區大學、社區關懷據點、長照C單位多有類似方案,本業務之執行亦是委由各地方政府行政協助辦理,與日常業務重疊,尤其目前健保點值方案資金需求孔急,實毋需重複配置資源。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成果書面報告。【510】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二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800萬元。此預算無成果與效益,難以審認與推展業務具關聯性。避免預算虛擲,使其發揮應有之功能性,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提供民眾身體活動環境,精進促進全民健康。【51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盧縣一 王育敏
(二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預算編列800萬元。為推廣全民運動風氣,提升身體活動量,建構更健康的社會,衛生福利部於112年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112-115),並且根據教育部體育署之112年運動現況調查成果顯示,國內民眾參與運動人口比例達82.6%,規律運動人口比例自103年以來,首度達到35%,皆創歷年新高。惟因為運動人口大幅提升,運動傷害及意外發生頻率亦大幅提升,因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將運動風險評估及預防措施納入計畫之中,以保障國人運動之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預算編列600萬元,係辦理「健康大數據治理應用計畫」,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應用於常見癌症登記精進計畫,計列60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萬3千元、委辦費595萬元、物品1千元、一般事務費3千元、國內旅費20千元、短程車資3千元)。此預算係新增科目,預期成果為精進已發展之人工智慧導入癌症登記輔工具,以提升癌症登記資料庫之品質。雖然美意為發展完成的AI輔助程式將免費提供使用,但計畫結束後,後續維運如何處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維運規劃之書面報告。【514】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盧縣一 王育敏
(二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健康大數據治理及標準化」預算編列600萬元。有鑑於114年將是健保30週年,為有效降低我國癌症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及解決健保制度中的各種問題,除推動智慧醫療及精準醫療,更需透過提升早期篩檢,確認國人之健康狀態,因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與勞動部合作,將一般健檢及勞工健檢之資料庫勾稽串聯,已避免重複建置等情形發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癌症登記資料以人工智慧協助及FHIR格式化之規劃書面報告。【51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823萬1千元。經查113年度國民健康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之「業務費」編列經費4,089萬5千元,然114年度國民健康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之「業務費」卻提升至4,212萬元,且預算書內並未說明預算增加之原因為何,恐有預算浮編之嫌。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辦理,以提升行政效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1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預算編列21萬8千元。國民健康署為菸害防制政策最關鍵單位,考量107、108及110年之青少年吸菸行為結果調查,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及加味菸之情況加劇,均成為我國菸害防制中要挑戰。國民健康署應遵守「禁止菸草口味以外之加味菸品」決議,非採納菸商所提倡方案,另針對電子煙之遏阻提出有效政策作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9】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三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7億5,301萬4千元,主要辦理「婦幼及兒童保健」等工作。查國民健康署自101年起全面推動新生兒聽力篩檢,惟至今仍有部分聽損兒童因未及時篩檢而錯失黃金治療時間,直到3、4歲進入幼兒園後才發現聽力問題,直接影響他們的溝通、認知、閱讀、社交等能力,導致發展較同年齡的孩子落後。據113年11月11日報載,一群聽損兒家長反映,迄今仍有部分縣市沒有做到利用專業儀器全面為學齡前幼童進行聽力篩檢,要求政府立即補足漏洞,林委員倩綺日前也接獲陳情,要求政府完善幼童聽力篩檢相關措施。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該項業務之主辦單位,對前開困境允宜有積極改善作為。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0】
提案人:蘇清泉 林倩綺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三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預算編列107億5,301萬4千元,其中新增「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編列41億5,200萬元,主要即因應賴清德總統推動健康臺灣落實2030年癌症死亡率減少三分之一政策目標,爰此辦理擴大癌症篩檢,以期能提早發現,提早治療,降低癌症死亡率。惟癌篩經費從過去24億元再增加40億元,相關癌症篩檢量能需提高近1.5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儘速盤點各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之癌篩量能並訂定規劃及期程,以期能落實擴大癌篩及精進提升陽追率,確保國人健康。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擴大癌篩規劃配套作為之書面報告。【521】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三十三)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持續推動「母嬰親善」之原則,以減少產科病房及醫院在哺育嬰兒時採行母乳代用品之作法,重要目的為營造讓母乳哺育成為常規的醫療照顧環境,給予每個嬰兒生命最好的開始。經查,我國目前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認證且於效期內之母嬰親善醫療院所,共有138家,如何持續提升國內產科機構及醫院落實「母嬰親善、親子同室」原則之家數,是國民健康署重要目標。為檢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動「母嬰親善、親子同室」之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鼓勵醫療院所落實母嬰親善、親子同室之具體措施、現況施行成效及未來政策規劃」提出書面報告。【5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三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推動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防治相關計畫、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及代謝症候群防治相關計畫,強化慢性疾病預防管理,提升自我健康照護意識。依衛生福利部統計,112年國人十大死因有一半與三高慢性病或三高所引發慢性疾病徵兆有關,三高慢性病之預防保健及防治為我國公共衛生當前要務之一,110至114年度相關工作預算呈逐年增加趨勢,114年度預算案編列26.32億元,較110年度之6.75億元,遽增2.9倍。另根據2017至2020年國民營養健康變遷調查資料顯示,20歲以上國人三高自知率為:高血壓68%、高血糖66%、高血脂23%,代表約有三至七成民眾不知道其三高數值已有異常。顯示防治經費雖急遽增加,成效卻未如預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5】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三十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包括推動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血管疾病防治相關計畫、婦女更年期賦能與保健諮詢服務計畫及代謝症候群防治相關計畫,以強化慢性疾病之預防管理,提升國人自我健康照護意識。近年來國人高血壓性疾病死亡率及三高盛行率均呈現增加趨勢,惟仍有三至七成民眾不自覺三高異常,宜強化精進預防措施,提升國民健康生活環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三高防治之具體作為。【528】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三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有鑑於109至112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利用率已連續4年未達30%,並且近5年實際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均超過預算估列之人數,是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依往年成人預防保健人數,推估服務人數,審慎評估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未來需求之狀況及執行量能等影響因素,檢討預算編列及實際用運情形,以達順利推展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之目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成人預防保健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52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台灣即將於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比例將超過20%。同時,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台灣人口年齡中位數在2034年將突破50歲,表示國內將有一半人口為50歲以上的壯世代。根據健康調查數據,壯世代中30%過胖、50%不運動、超過70%患有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心理壓力與失眠問題亦日益嚴重。然而,現行公共健康政策與資源多集中於高齡長者,對壯世代的健康挑戰應對不足,亟需針對性行動。為有效提升壯世代的健康意識與健康行為參與率、降低慢性病的發病率,改善壯世代的身心健康指標、減輕壯世代因家庭、職場與健康問題帶來的壓力,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提出具體行動計畫,如壯世代心理健康輔導方案、慢性病預防與管理、健康行為促進計畫等,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並設定短期與長期目標,以確保壯世代健康政策的落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慢性病防治及健康行為促進相關之具體作為。【53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預算編列26億6,809萬元,以推動高血壓、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防治相關計畫。但統計近年國人三高盛行率發現逐年增加趨勢,幾乎不到4人即有1人罹患高血壓,高血脂,自2015至2022年期間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皆呈惡化趨勢。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癌症登記報告」:110年新發生癌症人數為12萬1,762人,平均每4分19秒就有1人罹癌。105年原住民族十大死因:排名第2位心臟病、第4位腦血管疾病、第6位糖尿病、第9位高血壓、第10位腎臟病,顯見三高問題傷害原住民族健康。以南投縣仁愛鄉為例:十大死因「心臟疾病」、「糖尿病」、「高血壓性疾病」仁愛鄉死亡率皆高於全國平均,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三高防治之具體作為。【531】
2013-2022年國人三高盛行率統計表 單位:%
期間 |
高血壓 |
高血脂 |
高血糖 |
2013-2016年18歲以上 |
25.15 |
22.56 |
11.46 |
2014-2017年18歲以上 |
25.16 |
21.76 |
10.12 |
2015-2018年18歲以上 |
25.06 |
21.20 |
9.10 |
2016-2019年18歲以上 |
25.82 |
21.63 |
9.82 |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分支計畫項下編列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成人預防保健服務16億9,083萬元,另編列B、C肝篩檢服務3億5,000萬元。有鑑於近年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服務利用率已連續4年未達30%,相較COVID-19疫情前多穩定維持在30%以上,顯有改善空間。且108至112年度實際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均遠超過預算估列人數,致須先由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代墊不足經費,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每年均需編列預算撥補所積欠之預防保健費用,顯見估列作業不確實。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依往年成人預防保健人數,審慎推估服務人數,滾動檢討預算編列與實際支用情形,以妥適推展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滿足慢性疾病預防保健服務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4】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四十)根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公布之國人十大死因,112年高血壓性疾病死亡人數為8,930人,相較103年增加3,402人,同期間死亡率也從每十萬人口23.6人上升至38.3人,且近年來18歲以上高血壓盛行率為27.42%,不到4人即有1人罹患高血壓。同時自2015至2022年期間,國內三高人口呈現增加趨勢,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三高慢性病已近7萬人生命,同時20歲以上國人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自知率分別為68%、66%、23%,也就是說約有四至七成民眾並不知道自己三高數值已有異常。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擴大成健服務,包含年齡下修至30歲,新增尿酸項目,並提升給付等,應提出強化相關宣導工作,並精進相關預防措施。【53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3,372萬8千元。我國約有15至20%的民眾為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且肝癌患者中約80%為B型肝炎病毒所引發。帶原者罹患肝癌的風險是非帶原者的98倍,而與肝硬化並存的B型肝炎患者,其罹患肝癌的風險更是正常人群的1,000倍。自1986年開始實施新生兒B型肝炎疫苗接種後,B型肝炎帶原率在新生兒中大幅降低,然而38歲以上,特別是1986年前出生的世代,B型肝炎帶原率仍較高,且未接種疫苗者仍為B型肝炎的主要傳播源。經查,目前公費肝炎篩檢計畫僅提供給45歲以上的民眾,造成篩檢對象存在7至8年的世代空缺。鑑此,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擴大篩檢年齡範圍進行成本效益評估與規劃,以確保能及早發現B型肝炎帶原者,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從而有效降低肝癌的發病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B型肝炎篩檢精進作為。【536】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成人及中老年保健」之「2025消除C型肝炎計畫(2024-2025)」預算編列3億5,000萬元。已執行多年,此項計畫具體成效為何?確定能在預定時程內達成目標嗎?特別是針對「兼顧提高醫療院所服務意願,擴大服務量能,增加篩檢可近性」等目標,是否有達成?對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針對上述目標提供客觀數據,並以量化方式呈現具體政策成果。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消除C肝具體政策成果。【537】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四十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油症患者健康照護」預算編列947萬2千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資訊顯示,針對米糠油汙染所引發的油症患者,已於113年開始進行健康檢查。米糠油事件發生於68年,當時由於廠商在提煉米糠油過程中使用多氯聯苯作為熱媒劑,造成大量民眾中毒,並導致健康問題至今。由於多氯聯苯的半衰期極長,長達10至15年,且可能對下一代產生影響。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加大對該群體的健康管理和研究投入,如增加油症患者及其下一代的定期健康檢查頻率,特別是針對慢性病(如胰臟癌、腦腫瘤)、皮膚病、內分泌系統異常等健康問題。建立健全的健康監測體系,以改善油症患者的生活品質,減少疾病發生並提高其社會福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成果之書面報告。【538】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0年7月1日起擴大辦理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推動迄今已有逾2.1萬名新生兒,雖具一定成效,惟相關補助金額已逾58億元,且新生兒人數仍逐年減少,鑑於少子女化牽涉國家整理社會、經濟之結構性問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允宜慎審評估相關政策效益及其影響層面,滾動檢討,以提升助孕成效。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9】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四十五)為改善少子女化情形,衛生福利部自110年7月起推動擴大辦理體外授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至113年7月底止,適用該方案受補助夫妻產下2萬0,642名嬰兒,雖具一定成效,但近9年度出生人數連年下滑,113年度至8月底止僅有8.59萬名新生兒,少子女化情勢相當嚴峻,鑑於國際間多以優化子女養育環境即適齡婚育為相關政策重要方向,衛生福利部及國民健康署應整體思考國家生育養育政策,審慎評估體外授精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相關措施之風險及成效,滾動檢討政策,以落實友善生養環境,提升助孕成效,減緩國家少子化趨勢。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540】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四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執行期間延長1年為107至114年度。為改善少子女化情形,政府自110年7月起推動擴大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惟近年出生人數仍持續下滑,效益值得商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541】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四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有鑑於我國新生兒人數逐年下降並創下新低,為提高生育率及改善少子化之情形,衛生福利部自110年7月起推動擴大辦理體外授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雖推動迄今已有2.1萬名新生兒,惟按照內政部戶政司統計顯示,近9年出生人數連年下降,由104年之21.36萬人下降至112年之13.56萬人,又113年適逢龍年,截至113年8月底仍僅有8.59萬人,按此速度計算,113年全年之新生兒人數恐減少至13萬人以下。鑑於少子女化牽涉國家社會、經濟等結構性議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研議擴大鬆綁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之補助對象,如將單身女性及女性同志等對象納入。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工生殖補助政策對國家經濟與社會之影響書面報告。【54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該計畫涵蓋孕婦產前檢查、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與人工生殖技術補助,其中人工生殖補助編列20.95億元,孕婦產前檢查經費編列8.74億元,兒童預防保健編列2.4億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2024年9月23日預算說明會議的資料顯示,113年度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經費39億元,114年度預算為32億元,減少幅度達18%,主要原因是人工生殖補助的使用率未達預期。在2024年3月27日舉辦的「強化健康新世代─投資可預防嬰兒死亡策略國際研討會」中,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指出我國在早產兒照護領域仍有進步空間。根據台灣新生兒科醫學會的統計,每年約有1,000名嬰幼兒因感染呼吸道融合病毒(RSV)住院,其中90%為2歲以下的嬰幼兒,早產兒在出生後3個月內感染RSV,住進加護病房的比例更高達72%。目前,RSV尚無特效治療藥物,防治策略必須以預防為核心。相關報導亦指出,早產兒用藥仍有不少缺漏,從RSV疫苗到小號胸管、臍動脈與臍靜脈導管等設備的短缺問題,均顯示出目前嬰幼兒健康照護中仍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綜上所述,為提供國民更友善生養的育兒環境,爰建請國民健康署夥同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疾病管制署,針對嬰幼兒預防接種補助與擴大健保給付進行研議,進一步完善兒童健康照護。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夥同中央健康保險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針對早產兒單株抗體用藥之健保給付書面報告。【544】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十九)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7歲以下兒童7次免費兒童預防保健,讓家長可帶孩子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異常個案,並早期治療,同時也能由醫師實際確認孩子是否受到健康照顧的一個重要把關機制。但近年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平均利用率約八成,顯示有約二成的兒童未使用此項服務,對於這未使用的二成兒童,不僅有無法早期發現可能之疾病並治療,更有存在其他潛在風險之可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建置完善機制,落實兒童預防保健,達到100%利用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需落實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及強化宣導,並精進相關預防措施。【54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五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預算編列32億0,834萬7千元。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成年女性實施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須取得配偶同意,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第16條及CEDAW第21號、第24號一般性建議,限制女性生育決定權。人工流產、結紮手術皆屬身體自主、生育權的一環,成人有權自主決定,無需受他人同意或反對。現今社會文化下,女性仍處社會不利地位,因此配偶同意權之施行更有強化性別不平等之虞。為使「優生保健法」落實保障懷孕女性有自主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積極推動「優生保健法」修法工作,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9】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五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1億5,200萬元,包括「癌症治療品質改善服務行政費用」、「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辦癌症治療品質改善服務」及「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有鑑於受COVID-19疫情影響,國人接受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之篩檢率分別由108年度之54.3%、40.0%及40.9%,逐年降至111年度之50.0%、33.8%及30.0%。截至112年上述3項癌症篩檢率均未回升至108年疫情前水準,其中大腸癌自105年起已連續8年實際篩檢率未達預定目標,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宜本撙節原則,積極研謀提升服務量能善策,以達有效擴大癌症篩檢服務之預期目標。另外,國民健康署新增「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編列41億5,200萬元,占其公務預算歲出規模111.8億元的37.13%,其中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預算案數更高達37億5,000萬元,行政院核定意見,建議優先以菸害基金支應相關經費,擴大篩檢服務以高風險族群為優先對象,以善用預算資源。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550】
提案人:邱鎮軍 陳菁徽 涂權吉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提升與擴大癌症篩檢服務,提出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經費共37億5千萬元,但依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顯示,119及110年度因受疫情影響,國人接受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之篩檢率逐年降低,112年雖有回升,但仍未回到疫情前之水準,特別是大腸癌自105年起已連續8年的實際篩檢率未達其預計篩檢率,國民健康署應更加積極研議提升服務量能,以達國人健康之目標。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551】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招標之「112-113年度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審查及管理計畫」及「112-113年度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審查及管理計畫─113年度後續擴充」等之得標廠商於執行過程中,原先該得標廠商另行自定「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及品質監測原則」其中對執行對象(單位)自訂收取如資格影像審查費新台幣(下同)500元、40小時代訓費用1,500元、異動案自備回件郵票28元等名目及金額。詎料,該學會突於113年6月27日於其官網上公告,上開自訂收取名目及金額,依據同年月25日公告之新版「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及品質監測原則」,於同年月25日(含)後執行將不再額外收取,且執行對象(單位)如有於同年月25日(含)後匯款者,尚可申請退款且限期於同年8月31日以前申請完成,卻未說明異動之緣由及依據,致生先前收費合法性之疑慮。經查有關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審查及管理計畫施行多年十幾年以來,只有1個承包廠商,未曾有其他廠商投標或得標,導致自有該計畫起,存在著專業霸凌的沉痾,導致醫事放射師逐年人才流失。為避免霸凌事件持續,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及品質監測原則分成放射診斷科專科醫師及醫事放射師不同計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上開原則分成二個不同計畫並公開招標。【552】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五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1億5,200萬元。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辦理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及肺癌篩檢經費合計31.58億元,惟近年來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篩檢率,仍未回升至新冠疫情前之水準。又癌症已連續42年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國民健康署應擴大篩檢服務將高風險族群列為優先對象,並善用菸害基金等相關預算資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將高風險族群列為擴大篩檢服務對象之規劃書面報告。【55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五十五)癌症為國人十大死因之首,查109、110年度國人接受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篩檢率由104年度起,竟逐年降低,111年度甚至僅達50.0%、33.8%、30.0%。其中大腸癌112年篩檢率32.3%,相較於108年之40.9%,還低了8.6%,還有,大腸癌自105年起連續8年「實際篩檢率」均未達到「預計篩檢率」不知原因為何?是否國民健康署不再重視癌症篩檢工作?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41億5,200萬元,占國民健康署公務總預算111億8,091萬9千元比率37%,可見重要性,但實際篩檢率卻逐年偏低,令人憂心。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554】
104至112年子宮頸癌、乳癌及大腸癌預計篩檢率與實際情形表 單位:%
類別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預計癌症篩檢率 |
|||||||||
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頸癌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50.0 |
女性乳癌 |
42.0 |
42.0 |
40.0 |
40.0 |
40.0 |
40.0 |
38.0 |
34.0 |
36.0 |
結腸、直腸和肛門癌(大腸癌) |
41.0 |
42.0 |
43.0 |
44.0 |
45.0 |
40.0 |
36.0 |
36.0 |
36.0 |
實際癌症篩檢率 |
|||||||||
子宮頸及部位未明示子宮頸癌 |
56.0 |
55.2 |
54.9 |
54.5 |
54.3 |
53.2 |
51.5 |
50.0 |
51.0 |
女性乳癌 |
39.5 |
39.3 |
39.9 |
39.9 |
40.0 |
38.0 |
32.9 |
33.8 |
39.3 |
結腸、直腸和肛門癌(大腸癌) |
42.0 |
40.7 |
41.0 |
40.8 |
40.9 |
37.7 |
32.5 |
30.0 |
32.3 |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五十六)大腸癌為國人常見癌症,為國人癌症發生人數第2位,然而大腸癌是可以預防且早期發現治癒率相當高。科學實證研究顯示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每2年1次定期篩檢,可有效降低35%大腸癌死亡率與29%晚期大腸癌發生率,目前大腸癌發生年齡雖仍以50歲以上居多,但仍應考量大腸癌年輕族群發生人數有增加情形,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大腸癌篩檢服務年齡進行檢討,擴大大腸癌篩檢服務,以降低大腸癌對國人健康之威脅。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強化推廣癌症篩檢重要性並提升篩檢服務量。【55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五十七)總統府在113年11月底召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衛生福利部說明將增加癌症篩檢預算。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務預算中「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編列40億元辦理提升與擴大癌症篩檢服務,計畫中的執行與賴清德總統健康台灣「期於2030年達到癌症的死亡能減少三分之一的目標」有預期成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推出的篩檢項目與疾病與過往相比較沒有差別性?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並持續依擴大癌症篩檢項目積極辦理。【55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邱鎮軍
(五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之「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總經費559億2,492萬元,公務預算負擔215億6,511萬6千元,分7年辦理,114年度編列40億元,本科目預算編列37億5,000萬元。112年度我國癌症死亡人數5萬3,126人,占總死亡人數之25.8%,死亡率為每10萬人口227.6人,較111年度癌症死亡率每10萬人口222.7人增加。此外,觀察112年度前十大癌症標準死亡率高於111年度之癌別,其中食道癌及女性乳癌之標準化死亡率皆較111年度略微增加。癌症自71年起至112年止皆居國人十大死因之首,且108至112年排名全國前5名主要癌症就醫病人數及醫療費用均呈成長趨勢,宜持續檢討及研謀有效之癌症防治措施,俾維護國人健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9】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五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項下「全人健康促進科技與成癮防治研究」編列國民營養健康調查計畫委辦費3,506萬2千元,目的為蒐集國人飲食、營養及健康相關生理與生化檢測等資料,以掌握現況及趨勢變化。經查該計畫以4年為循環週期持續辦理,並連年編列委辦計畫經費,應有確實之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積極檢討國民營養健康調查結果之使用成效,並持續加強國民營養健康調查資料之政策參採應用,以落實科技研究經費投入於提升國人健康之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本項研究書面報告。【560】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盧縣一
(六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科技業務」委辦計畫經費達1億0,317萬元,其中包括多年期計畫案,預算編列是否合理必要?且若未能落實委辦計畫查核,將難以確保經費使用效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訂定明確之委辦計畫查核機制,持續加強委辦計畫績效管理。【561】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六十一)肺癌為國人癌症死因首位,占國人癌症死亡人數的五分之一,造成個人、家庭與社會重大損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1年7月1日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提供重度吸菸者及肺癌家族史等肺癌高風險族群每2年1次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爰114年起,請衛生福利部研議調整具肺癌家族史民眾之篩檢年齡;對於重度吸菸者部分,請參考美國預防服務工作組最新之肺癌篩檢指引,建議可提供吸菸史達20包─年之民眾進行肺癌篩檢,以降低肺癌對國人健康威脅及提升存活率。【562】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六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算案新增「提高國家重要癌症篩檢」計畫編列41億5,200萬元,占其公務預算歲出規模111億8,091萬9千元之比率達37.13%。前四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經費均以菸害基金支應,為擴大相關癌症篩檢服務(例如放寬篩檢年齡)及部分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持續增加,爰自第五期計畫行政院同意部分經費需求編列於公務預算。然考量預算資源有限,且第五期計畫總經費需求增加甚鉅,爰建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優先以菸害基金支應計畫相關經費。【563】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六十三)我國癌症發生率逐年上升,在政府推動健康台灣之願景下,有效落實癌症防治,勢必是重中之重。「早期發現、及早治療」是癌症防治之重要原則,落實癌症篩檢,將可有效提升癌症早期發現率,普遍而言,早期發現之癌症,其治癒率可達八成以上。經查,政府114年度已增編40億元之癌症篩檢預算,整體規模達68億元,重要目標為落實擴大癌症篩檢服務,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預算順利三讀通過後,預估每年篩檢量為1,000萬人次,並力拚114年1月1日起實施。如何守護國人健康、降低癌症對於國人健康之威脅,是政府重要之政策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精進癌症篩檢相關作為,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因應政府擴大癌症篩檢服務之後續政策調整相關研議,並分析2025年第一、二季之癌症篩檢執行成效及下半年度精進作為」提出書面報告。【56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劉建國 林淑芬
(六十四)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2022年之統計,我國早產兒發生率達10.56%,該年度有近1,500名早產兒,於許多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時出生,除健康問題需要許多醫療措施來協助支持外,再加上後續可能發生合併症需要長期的復健與療育等,使家庭支出開銷龐大,亦需家庭成員投入許多時間及心力照顧早產兒:據早產兒基金會於2023年5月調查,早產兒家庭平均出生6個月內之照護自費金額較足月兒家庭高出將近4倍,亦有32.5%早產兒家庭表示擁有沉重之照護壓力,為足月兒家庭之3倍。隨著國人晚婚遲育現象日趨普遍,高齡生產早產兒風險高,要求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早產兒相關實物給付措施,以減輕早產兒家庭照護負擔。【565】
提案人:王正旭 蘇巧慧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六十五)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路宣傳資料顯示:兒童在家長時間看電視或滑手機、玩平板電腦,影響視力或導致近視度數暴增。另據106年統計,兒童幼兒園小班階段近視50度以上有6.9%,至高中三年級則增至87.2%;另幼兒園小班階段重度近視500度以上有0.4%,至高中三年級則增至35.7%。今多數家長知道控制兒童使用3C產品頻率與連續使用時間,有助視力保健,但實際上卻多有家庭親子溝通不良導致法有效說服兒童控制3C產品使用量的問題,家長應自學校體系獲得助力。鑑於兒童視力保健攸關國人整體之健康,前述統計資料請持續更新、公布以掌握動態,並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協同教育部擬定教學方案進校園對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階段兒童進行3C產品使用頻率與連續時間之教育宣導,以為家庭教育實質助力。【566】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王正旭
第6項 社會及家庭署原列465億1,914萬3千元,除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8,208萬5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偏鄉地區關懷據點,跟市區關懷據點服務人數與情況大不同。市區的關懷據點人數約在30至50人左右。但在偏鄉據點參與共餐的長者約有90至100人,食材費年約60多萬,平均1個月5萬多元,偏鄉社區獨居長者不可能離開社區到其他村里參加據點,社區需獨自承擔。以社會及家庭署現有補助的食材費(業務費)根本不夠,現況是平均每人每餐經費大約只能有25元,比新竹縣國小營養午餐每人每餐50元還低。衛生福利部應給予偏鄉且參與據點長者人數較多之區域依照人數規模給予適度彈性調整補助額度,或以專案補助方式給予業務費(餐食費)上的補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偏鄉且參與關懷據點長者人數較多之村里社區提出補助經費精進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始得動支。【584】
提案人:盧縣一 徐欣瑩
連署人:陳 瑩 邱鎮軍
本項通過決議53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預算編列465億1,914萬3千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經17年未修法,為落實身障者權利公約精神,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有5大方向,包括要求機關雇主依身障者需要做出職務調整;針對環境、交通做出通用無障礙設計;有鑑於身障機構虐待事件,將對從業人員身分嚴加限制。另外也加重歧視身障者言論罰則,以及提升障礙者政策參與。包括要求機關雇主依身障者需要做出職務調整;針對環境、交通做出通用無障礙設計等。然,草案原預計年底送進立法院審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儘速整合相關意見,儘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二)經台灣體育大學與中興大學研究團隊近5年的調查,全國5至17歲兒童及青少年的身體活動情形,發現台灣兒童與青少年的總體身體活動量為不及格等級,從調查顯示我國兒童及青少年靜態行為過多所致,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4年度,預劃執行0至17歲兒少靜態、動態人體計測調查計畫,惟相關執行方式及內容均未提出,且調查計畫的目的為何也未告知,這是否有助於達成機關政策,不無疑義。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預算編列3,406萬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對0至17歲兒少靜態、動態人體計測調查計畫,提出執行方式、內容及目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68】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數位身心障礙證明規劃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系統改版計畫」預算編列600萬元,合併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數位身心障礙證明規劃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系統改版計畫」乃112年便啟動籌備之作業,俟經編列正式113年度公務預算後,至114年度又擬再度重複執行,容有改版作業耗時過久之疑義,復以主管機關有欠執行之檢討說明。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數位身心障礙證明規劃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系統改版計畫」預算編列600萬元,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1】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科技業務」項下「數位身心障礙證明規劃暨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系統改版計畫」預算編列600萬元。審計部112年度審計報告指出,現行社會及家庭署建置的身心障礙整合平臺存在多項問題,包括:1.平臺目前僅能進行單筆查詢車籍及駕籍資料,無法依條件篩選相關資訊。2.系統僅記錄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本人的資訊,對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登記車輛的車主,若非行動不便者本人,無法掌握車主死亡、遷出國外、喪失國籍、戶籍異址或親屬關係變更等情況,影響專用停車位識別的準確性。3.跨縣市使用困難,當身心障礙行動不便者跨縣市活動時,無法即時確認所使用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有效性,導致停車場管理機關所獲資料與平臺最新資料之間存在時間落差。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改善該平臺功能,提供便捷的使用環境。高雄市「雄便利─身心障礙資訊通」作為一站式資源整合平臺,在使用介面及功能整合上具備參考價值,未來可借鑑其模式。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3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身心障礙整合平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皆有取締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或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規定,即「停車場法」第32條各項課予停車場經營業者通報警察到場取締之義務。惟現行不論公家機關設立自主管理、委託民間業者管理、或私人設立管理之停車場,若非現場採無人管理,或是配置有管理人,遇有疑似占用者,多無依規定通報警察到場查緝,以致法律規定無法落實,停車位遭受占用情況嚴重。請前述辦法之主管機關提出落實公、私設立與管理停車場特定車位遭占用時,有效課予管理義務人之規勸與通報取締義務,以落實法規之作法。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113年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工人員薪資起薪調高8.16%,調整社工人員起薪3萬7,765元、社工督導4萬4,239元,未來並比照軍公教調薪幅度調整;雇主應負擔費用調增至6,000元;社工人員風險加給依實際服務工作內容及時間核給。政策具體由衛生福利部或社會及家庭署辦理之補助案;或以布建計畫名義委請地方政府辦理之方案落實。就補助案,因法定業務執行為地方政府權責,中央僅能以補助名義給予,以致對於社工包括年終獎金每年計13.5月之薪資非為足額補助,遺漏雇主社會保險應付額度,由聘僱機構自行籌募,並逐年按公務人員薪資調升幅度調升,連動聘僱機構自籌款項逐年加重。就以布建計畫名義委請地方政府辦理之案,地方政府法定款項籌募義務占整體金額之5%至20%,但中央政府未有效監督地方政府自籌該款項,造成機構以80%至95%的經費提供服務,不足的金額亦需自籌勸募。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者為非營利機構,為實現政府薪資政策需勸募籌錢,實有不妥,不論採前述之補助案或布建計畫案名義,應足額購買服務以免為德不卒。請提出前述差額補足之方法,並提出經費來源與施行期日之具體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0條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限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等相關事宜。由政策效益觀之,輔具政策有助身心障礙者維持自立生活、延緩衰弱、降低照顧人力之依賴度;對照顧者而言,亦有節省人力、時間、降低因工作受傷之風險,應有擴大推動輔具政策之需。惟現行輔具政策存在四大不利因素,包括:輔具購置政府補助款金額未能切合市場價格:導致為數眾多的民眾網路電商平台自境外購置低價劣質輔具,而政府無法或難以監管;輔具使用期間,業經妥善保管維護,使用過的輔具應有三手交易之價值,惟欠缺法律之許可,或未釐清購置時經長照支付部分款項之輔具,是否具有不可交易性,不消減之專屬性等疑義,使得該現行「二手輔具」僅能捐贈或丟棄,並捐贈之輔具,缺乏監管良莠不齊,充斥前述低價劣質品;我國輔具依據醫療器材法規管理,自規格以致販售商資格之管理,甚為嚴格,導致國內代工或自行研發生產之輔具難以在國內流通;並自國外進口之輔具,亦經嚴格審查,先進技術輸入管道受限;輔具門市有遭遇到長照特約線上系統操作不順利、以及代墊之長照支付款項撥款等待期冗長以致維持營運所需資金周轉壓力龐大。導致民眾與輔具廠商、服務提供者之評議。基於前述事實,請為下列處置:1.請邀請專家、製造商、銷售廠商代表共同擬定長照支付輔具之金額,盡可能貼近市場行情。2.建立二手輔具的交易人資格、交易方法、與交易輔具品質標準。3.會同經濟部共同研議縮短特定輔具非醫療器材申請、認定與公布期間,促進國產輔具國內流通、國外輔具科技輸入境內。4.優化線上管理系統,縮短廠商代墊政府應支付款項撥款期程。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前述要求書面與具體施行時程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79】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4.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兒少福利權益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使命與願景中的策略之一,而友善育兒環境不應該僅在硬體設備,還包含社會大眾對於育兒者的尊重及友善觀念的宣導,而依照兒福聯盟的調查家長對育兒環境友善度的主觀評分僅46.8分,近六成家長外出時倍感巨大壓力,尤其是大眾運輸系統的育兒友善程度,還是有很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博愛座使用的宣導、禮讓嬰兒車及婦女的觀念,都有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推廣服務,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大眾運輸系統育兒友善的部分,提出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0】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5.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之規劃辦理明顯有消極與業務量能縮減之趨勢,見其項下:(1)「辦理婦女福利服務」預算數1,570萬元乃相較前一年度縮編逾21.2%預算規模、(2)「辦理附屬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教養服務,補助附屬社會福利機構辦理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收容等業務」預算數8,500萬元乃相較前一年度縮編有15%預算規模、(3)「辦理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社會福利基金,補(捐)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中低收入戶、遊民、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經濟弱勢家庭等社會福利服務方案,充實社會工作及其他專業人力等業務」預算數12億8,598萬元乃相較前一年度縮編逾6.4%預算規模。爰考量如此將徒增地方政府執行我國社福與婦女福利業務莫大之負擔,允宜慎重檢討,是以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預算編列395億0,917萬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本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2年度起辦強化獨居老人關懷計畫,據以補助各縣市政府提供獨老關懷與需求評估、補助中低收入獨居老人安裝緊急救援裝置服務費等服務。112年度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僅56.17%,113年度截至3月底,獲補助安裝緊急救援裝置之獨居長者(含一般戶),比率僅25.03%,且其中南投縣和雲林縣之比率均未達一成,尚有成長空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推廣,以確保獨居長者居家安全。故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近來有關我國獨居長者孤獨死等問題屢上媒體版面,凸顯我國不僅是地方政府,亦或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在掌握獨居長者人數的造冊上,與實際數量上仍有部分出入。為解決獨居長者孤獨死問題,我國112年起推動「強化獨居長者關懷計畫」,惟截至113年3月底獲補助安裝緊急救援裝置之列冊獨居長者含一般戶人數比率未及三成,允宜加強推廣,俾確保獨居長者居家安全。對此,我國中央主機關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地方政府,針對獨居長者造冊填報人數須加強查核,積極掌握實際獨居長者人數,以便相關預算能確實落實到每位獨居長者;另外,衛生福利部也應加強宣導「補助安裝緊急救援裝置」,實現關懷計畫之設立目的。待衛生福利部應待盤點關懷服務涵蓋範圍之適足性,並加強發掘及掌握潛在高齡獨居人口,以強化我國照顧獨居長者之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5】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其中2億8,174萬6千元為執行「因應超高齡社會對策方案」之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業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3年第二季列冊之獨居老人人數為5萬5,129人。然而,內政部統計處於113年6月14日發布之第24週內政統計通報顯示,截至112年6月底,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418萬8,314人,其中獨居老人數高達97萬6,925人,占老年人口23.3%。由此可見,社會及家庭署列冊的獨居老人資料與實際社會情況存在嚴重落差,急需積極檢討與改善。強化獨居老人關懷計畫的服務內容涵蓋天然災害期間提供的即時通知、防災撤離、緊急避難及物資協助等服務,並包括平時的關懷訪視、電話問安、就醫協助、生活安全支援、福利諮詢及相關資源連結。此外,針對經濟弱勢的獨居老人,亦提供安裝緊急救援裝置之補助。然而,由於基礎統計資料的不完整與不準確,導致相關服務無法精準施行,龐大的社會資源也無法有效配置,影響政策執行效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8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4.厚植老人照顧量能,建構健康尊嚴的高齡社會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使命與願景中的策略之一,而就我國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中,推動強化獨居老人關懷訪視,運用智慧科技與服務,提升獨居老人居家安全是重要的目標之一,惟近年各市縣列冊獨居長者人數截至113年3月底已達5萬3千餘人,獲補助安裝緊急救援裝置之獨居長者(含一般戶)比率僅25.03%,與實際需求的獨居長者仍有一段不小的差距。爰此,為強化及確保獨居長者的居家安全,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如何提升安裝緊急救援裝置的改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0】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00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計畫」,補助對象包括列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經各級政府補助日間照顧費用達50%以上之獨居老人,協助其安裝緊急救援裝置。該設備功能涵蓋使用者主動回報平安、按鈕通報緊急狀況、不活動偵測、跌倒偵測及GPS定位等技術,對於保障獨居老人的生命安全極具關鍵作用,是社會安全防線的重要部分。然而,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第二季統計,我國獨居老人總數為5萬5,129人,但已安裝緊急救援裝置者僅1萬4,059人。其中,列冊的中(低)收入戶1萬6,140人中,僅5,806人安裝,整體安裝率顯著不足,凸顯社會及家庭署在預算執行上的落差,服務覆蓋率仍有待提升。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1】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40億2,682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近年身心障礙人口有上升之趨勢,加上預計在114年,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減輕照顧者負擔、提供可近性服務及確保服務量能,行政院於113年修正核定身心障礙資源布建計畫,目標為減輕照顧者負擔、擴增社區式及多元化身障福利機構服務等,但政府截至113年6月底,整體身障福利機構安置率未達八成,部分縣市甚至低於七成,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公務預算推動之各類身障照顧服務的涵蓋率僅1.57%,社會及家庭署應適時盤點並妥善安排布建資源,以落實計畫目標。故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40億2,682萬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593】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40億2,682萬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3項訂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予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及本人之親屬,以一張為限。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至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辦法施行至今,統計2020年全國核發之停車證數量超過36萬6,377張,但至2023年全國僅有3萬3,260個,含小型汽車路外專用停車位2萬5,196個、小型汽車路邊專用停車位8,064個。車證為車位之11.1倍。警察對非法占用車位無證車輛取締於2023年有4萬7,301件;但未有對過期、偽造等「無效證件」車輛取締之作為,亦未對家屬非以代身障者駕車目的,自行使用,占用特定車位之明確禁止定義與取締作為。以致持有證件自駕與實際受家屬代駕接送之身障者車輛可停車位遭受占用,無以為援之情形者甚。主管機關應有積極作為。解凍條件如下:(1)盤點現有全國已發出身障者停車證之有效性,收回無效車證、或不收回以固定期間更新車證顏色、樣式之重發新證作法取代;(2)制定停車證分類為身障者本人使用與家屬代駕辦法,並規定家屬非為代身障者駕而占用停車位者應受取締。(3)建立各縣市政府證件持有人資料互通,為跨縣市車輛非法占用車位取締之便利。爰針對是項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303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303萬6千元。查我國於96年起將每年5月15日定為「兒童安全日」,同年,訂頒「兒童安全實施方案」,99年擴大為「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100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建立兒少事故傷害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召開會議,促進兒少安全,並配合社會變遷、網際網路快速發展及生活環境日益複雜等趨勢,定期檢討修正,以期周延對兒少安全之維護。然「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自105年1月12日行政院核定修正公布至今,已近9年時間未再修訂。隨國內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對兒少身心健康安全不無影響,為確保整體兒少安全維護政策及措施之完整性、連續性,並落實監督管考機制,繼續發揮應有成效,該方案內容應配合近期國內各項法規修正及時勢現況,再予檢討修正,並搭配方案目標訂定適切之績效指標。惟針對目前方案草案中各權責機關提出之監測項目目標值,明顯過於保守,如「減少兒少無照駕駛再犯率」,設定目標為每年下降0.5%;「減少兒少溺水死亡人數」,設定目標為每年下降0.2人;「減少跌墜受傷人數」,設定目標為每年下降0.1%;如此的目標設定,實難以區辨究竟目標的達成是源自於方案所提之應對策略成效,抑或僅只是誤差範圍,更容易受到特定重大事件的影響。查國外兒少交通事故傷害防制目標,在傷亡人數的降低方面,幾乎不曾見到如本方案草案所列之「過低」的目標值,另查國內其他相關方案目標,如第14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即「以零死亡為願景,朝逐年下降趨勢努力,每年至少降低5%為目標」。因此,從目前方案草案績效指標之訂定,實難看見權責機關對於降低兒少事故傷害之決心。綜上,為強化實施方案之管考機制,精進兒少事故傷害防制相關工作,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針對方案監測項目、執行措施與目標值之調整、規劃與精進方向及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2.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之CRC聯合國兒童公約網站中,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裁罰公告部分,現皆由地方政府登載於前述網站中。雖社會及家庭署已嘗試啟動相關直覺式一鍵查詢作業,提供家長更便捷之查詢,但距離目標與相關使用經驗仍有明顯改善之空間,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303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針對前述事項之推動規劃向提案人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8】
提案人:王正旭 陳培瑜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編列預算1億8,805萬5千元。現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服務及媒合業務協助,然113年3月爆發「出養童遭虐死事件」,顯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漏洞及收出養前安置問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召開多次討論會議,修正「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將收出養服務流程修正為地方政府主責辦理,並加強地方政府與相關收出養媒合機構之合作,納入更嚴謹之評估機制,以確保各環節之有效運作。然收出養前安置問題並未全面檢視及設立更高之監督標準。待收養期間之短期家外安置,如何運用居家托育人員照顧家外安置兒童,或審慎評估安置機構與寄養家庭之選擇,皆未提供必要之經費支持與增能協助。此外,訪視頻率與共案問題亦未有一致性,確保每一位受安置之兒童,皆能獲得持續之關注與安全照顧。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鑑於前述問題,家外安置繫於經費支持與增能協助,社會及家庭署應增加給予家外安置保母、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經費補助,並通令地方政府統一訪視頻率與共案會議之頻率,以降低兒虐事故發生,確保安置兒童之安全。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9億6,303萬6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15萬8千元。我國113年民生用電330度以下電費調幅達3%。根據歐盟研究,能源貧窮可能由以下三項主要原因導致:「能源支出占家庭支出比例過高」、「家庭收入偏低」及「建築物或電器的能源效率低下」。當家庭因為只能使用高耗電的老舊電器而面臨高昂電費時,往往無力承擔這些額外支出,導致能源使用上的不平等。聯合國於2015年啟動的「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其第7項目標即強調:「確保人人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永續及現代的能源」,以期減少因能源貧窮而引發的生活不平等。兒福聯盟調查發現,113年「感覺家裡較熱」的孩童,「沒有或很少在吹冷氣」的比例為53.1%,較108年高(47.5%)。背後原因不外乎2點:其一是家庭無力購買節能家電,需依賴二手或捐贈的高耗電電器;其二是電費負擔過重,導致即便有冷氣也不敢使用。此情況對弱勢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實質影響,不僅無法享受平等的能源使用權益,還可能影響孩童健康。目前政府針對節能家電的補助政策雖可行,但對於無法購買節能家電的低收入戶而言卻難以落實效果。弱勢家庭長期使用高耗電電器,進一步拉大了與普通家庭在能源使用上的差距,構成實質上的社會不平等。衛生福利部作為扶助低收入家庭的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措施,提出具體的深度節能方案,以提升弱勢家庭的生活品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3】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近年我國有關托育中心兒虐案件頻頻傳出,其可能造成受虐孩童除未來留下創傷之外,更會使其他孩童家長對於我國托育中心素質產生擔憂;另外,我國托育中心兒虐案件頻傳,在媒體渲染之下,也可能導致我國家長懼怕生育,造成生育率下降等外部效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托育中心兒虐案件頻傳的問題,曾於112年承諾「全台托育監管雲最快2024年上線」,解決孩童於托育中心監管不足問題,但如今相關法案及政策的進度幾乎為零。對此,針對「我國托育監管雲」未能如期上線,待該署提供相關法案研商會議紀錄,以及未來政策規劃方向,保障托育中心孩童與家長之權益。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蘇清泉 邱鎮軍
(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之兒童托育服務,僅涵蓋居家式及機構式二大類別,而衛生福利部於106年起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試辦計畫,惟該托育形式並未明文訂定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難以因應與日俱增之托育服務需求,使嬰幼兒之權益保障未盡周全。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托育服務之現行法規,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修法時程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06】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十二)我國居家托育服務需求連年增長,從108年底之4萬3,204人提高至113年6月之5萬0,040人,反映儘管少子女化趨勢顯著,民眾對居家托育服務仍有一定需求。近年爆發數件兒童受虐事件,施虐者即具保母身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施虐者具保母身分之人數自108年度之18人增至112年度之40人,顯示居家保母制度確實存在社會安全網漏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地方政府研議有效作為以強化監管,確保受托幼童之權益,以確保獨居長者居家安全。故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
(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擬於預算年度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0至2歲嬰幼兒照顧」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然考量該二項專案計畫於114年度已是最後一年執行期,卻尚編列有資訊硬體設備費預算金額共540萬元,允宜檢討新添購之必要。復以,114年度辦理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預算數之編列,對比前一年度卻縮減編列逾4億4,200萬元有餘,恐與當前中央政府加強改善少子女化之政策方向有所相悖。爰此,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十四)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發展在地化之照顧服務網絡,辦理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布建或修繕社區公共托育設施等據點。惟觀其執行情形,前瞻第3期特別預算112年度執行實現數為3億1,617萬餘元,僅占保留數之25.07%,另前瞻第4期特別預算112年度分配預算數7億4,030萬元,實現數4億3,515萬餘元,實現率58.78%。經查,因部分工程案招標過程歷經多次流標,工程進度尚未達請款要件,或部分案件於細部設計規劃階段因審議、修正及變更等程序,費時較久所致。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能協助各市縣提供充足公共托育資源,亦受審計部指出,實有檢討必要。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盤點閒置空間、與內政部併同規劃設置公共托育設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6】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十五)為辦理「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經查,我國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中央各部會陸續投入各項計畫的總經費,已經自107年的190.36億元(決算數),至112年的1,088.27億元;惟同期間我國育齡婦女之總生育率(每千名育齡婦女生產小孩之總數)自1.06人下滑至0.87人新生兒出生人數亦自18.1萬人逐年減至13.4萬人,反映該計畫短期內對我國少子女化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之政策效果相對有限。「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在經費配置上仍以教養補助為大宗,而友善生養類措施之預算執行率呈下滑情形,考量少子女化之主要原因多涉及包括高房價、低薪等環境壓力因素,衛生福利部允宜妥善運用政策工具,適時調整預算資源配置,俾提升相關計畫之經費運用效益,讓年輕人願婚、敢生、樂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執行成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7】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88億2,029萬2千元。根據107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及108年審計部查核,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缺乏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足夠之溝通,政策執行後採滾動式修正,致地方政府無所適從,並需屢屢應對民眾、保母及托嬰中心業者陳情。此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化執行的簽約條文未臻明確,採後續滾動式檢討調整,顯示社會及家庭署在托育政策規劃管理上明顯未盡周延。且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0年委託研究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效益評估報告》,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的執行問題包括:設施佈建未達目標、社會福利中心及兒少安置機構的量能未能滿足縣市需求、地方政府對協力單位(如承接的NGO組織)管理能力不足、缺乏退場機制、托育現場人力壓力大且流動率高。113年6月之《臺灣教育評論月刊》亦提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現況,存在人員配比問題、托育人員資格問題及管理評鑑訪輔機制問題,顯示上述監察院、審計部及國發會調查研究問題仍然存在。鑑於此情形,行政作業程序應予改善。社會及家庭署應明確制定加強監管、提升托育人員專業水平及服務、增加品質管理等資源投入的措施,不應僅依靠拓展布建,特別是在佈建延宕的情況下,應提出相關規劃以確保公共托育計畫其品質及收托兒童的安全性。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288億2,029萬2千元。現行《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中,倘發生疑似對幼兒不當對待事件時,家長得向托嬰中心申請查調相關攝錄影音資料,惟不得翻攝複製。然現行規定據媒體報導及家長團體多次陳情,若家長申請查調後發現疑有不當對待情事,因不得翻攝複製,恐致托嬰中心業者惡意刪除畫面情形不斷發生,以致後續行政調查程序及司法程序中,無明確事證可佐證孩子遭遇不當對待之輕重情形。鑑於前述問題,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為保障家外托育孩子之權益及安全性,社會及家庭署應明確制定托嬰中心監管雲相關辦法,將監視器畫面上傳雲端保存至少30日;也應通令地方政府於家長申請查調相關攝錄影音資料時,由縣市政府社政工作人員陪同調閱查看相關監視器影像,以確認是否有不當對待之情事。若影像畫面後遭托嬰中心業者刪除,社政工作人員亦可做為具有證據能力之人證,以確保後續行政裁處及司法程序能不損及兒童權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19】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十八)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保障兒少福利權益是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使命與願景中的策略之一,而就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推動托育公共化政策,截至113年6月底止,已布建社區公共托育家園147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318家,計可提供1萬5,166個收托名額,並逐年擴增公共托育量能。建立托育準公共化機制,截至113年6月底止,計2萬2,680名托育人員(簽約率93.75%)及1,025家托嬰中心(簽約率97.25%)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惟查全國各地對於準公托機制,仍有很多家庭在候補等待托嬰中,都會區同時存在高額公共化托育服務候補及準公共托育服務招生缺額的狀況,處於供需失衡狀態,對於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中關於推動托育公共化政策的成效,不無疑義。爰此,為避免預算浮濫編列,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編列預算288億2,029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如何改善公托及準公托服務候補情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0】
提案人:王正旭 陳 瑩 林月琴
(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預算288億2,029萬2千元辦理育兒津貼,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暨托育管理業務。有鑑於近年保母虐兒事件層出不窮,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社會福利公務統計資料,兒少保護事件中,施虐者具保母身分之人數自108年度之18人增至112年度之40人,占整體施虐者人數比率則自0.18%上揚至0.33%,反映監管程度較托嬰中心相對鬆散之居家保母制度,確實存在社會安全網漏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二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辦理精進及擴充兒少家外安置資源之業務,114年度對特種基金補助之880萬預算規模乃相比前一年度出現有無故縮減情形,允宜積極釋疑。復以「辦理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政策規劃、研究發展及資源協調」計列有2,308萬元預算數有餘,然當中卻規劃以超過56.3%規模之經費用於添購資訊軟體設備費,甚至連車輛養護費亦擬以該預算名義支出,容有名實相符疑義。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2】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2.我國家外安置之特殊需求兒少逐年增加,從110年之718人、111年之993人,至112年之1,243人,其中約有15%(111年154人、112年176人)被安置於成人機構中。且113年9月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有69.3%特殊需求兒少安置於成人機構超過2年,甚至有40%達5年以上,有24.7%已逾10年,顯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未積極協助受安置特殊需求兒少逐步邁向獨立生活或復歸家庭。又衛生福利部雖自111年起,透過「兒童及少年安置服務品質精進計畫」補助機構導入外部專業服務資源,惟111年及112年安置特殊需求兒少的成人機構分別有57家、65家,實際申請上述該計畫補助卻僅有1至3家,使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未能接受良好照顧品質。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針對特殊需求兒少家外安置情形,具體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3】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昭姿
3.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107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政府對於未受家庭適當照顧之兒少,提供寄養家庭安置服務,惟寄養體系卻逐漸高齡化、新增戶數漸減,不利提升寄養服務量能等情。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發現,近年來兒少受虐問題漸趨嚴峻且複雜,現今寄養個案已轉為以「受虐或家庭遭逢危機事件」的「保護個案」為主,個案身心狀況愈來愈難處理,照顧益發艱難,但寄養家庭新增數量萎縮、寄養父母呈高齡化態勢、寄養個案安置時間拉長,長期下來將引發寄養資源不足的危機,影響程度不可輕忽,須請衛生福利部積極研議有效解決對策。據民間團體臺灣兒童權益聯盟112年辦理之「特殊需求兒少家外安置困境」公聽會結論,與會者共識認為,規劃專業團隊進入安置機構為可行方案,並且除安置機構外,其他型態之替代性照顧服務,如: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寄養家庭等,應都能併進討論。針對前述監察院報告及公聽會結論,針對我國替代性照顧政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規劃導入相關專業團隊,方能給予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親屬安置、寄養家庭等更多資源、培力協助及支持。建議專業團隊任務為(1)提供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及替代性照顧家庭於在職訓練中,增加照顧特殊需求兒少之增能課程;(2)設計機制協助安置兒少的機構/家庭,依該兒少之需求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3)邀請各領域專家組成種子團隊,訂出專業團隊涉及各領域對應之兒少問題,並透過1至2場共識會議,幫助種子團隊了解照顧現場問題後,方能實際進入現場協助安置機構或替代性照顧家庭;(4)專業團隊進入現場後,須設定工作目標,如:每月透過工作會議追蹤目標達成情形、現場問題討論,二季後進行討論,並將結果回饋給機構/家庭及主管機關。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研謀上述專業團隊之規劃及深耕強化相關輔導處過措施,將監察院及公聽會建議落實到替代性照顧之場域中,以維護兒少的「最佳利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劉建國 黃秀芳
4.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委員來台進行審查會議,會議結論中提及,政府應進行短、中、長期的替代性照顧計畫,包含全面性去機構化策略發展、私立安置機構品質改善、獨立且有效地定期監督之把關措施。然衛生福利部替代性照顧政策2021年開始執行,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人數竟年年上升。2024年監察院之調查報告亦提出,許多安置在成人機構之兒少畢業後面臨就業困境,難以融入社會,甚至已取得國高中學歷,卻仍缺乏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亦不具溝通能力,多無法順利銜接就業。加以機構往往擔憂兒少外出就業的安全,導致出現「長期留置於機構內」等機構依賴現象。鑑於前述問題,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為保障特殊需求兒少應獲適當安置,社會及家庭署應明確制定短、中、長期計畫及明訂執行時程,計畫內容包含應研擬「分級分類標準與評估機制」,增補費用將孩子安置至兒少機構;規劃專業輔導團隊進入兒少安置機構,提供機構工作人員增能課程,並設計特殊需求兒少個別化服務計畫;自辦特殊需求兒少安置機構或家園,使相關兒少有穩定有品質的安置處所,不再受限資源、就學、照顧等困境,確保特殊需求兒童之生存發展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5】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預算編列23億6,048萬7千元。針對兒少保護業務,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以強化我國兒少保護之政策。惟近來有關我國整體兒少及未滿6歲幼齡孩童受虐人數仍略呈上升趨勢,且施虐者不乏具有專業保母證照之託育人員等,造成社會對於社工以及保母有部分「汙名化」等趨勢。上述情形顯示除我國兒少保護仍有多處不足之外,該署也應針對我國現今具有保母資格,以及社工人員是否適任部分再進行複查,將這些曾有虐兒或是虐兒未遂之人員提前找出,避免未來再有相關事件傳出。另外,中央機關也能建置相關資訊共享平台,例如: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保母推薦評鑑平台等,提供所有家長或有需求民眾透過彼此資訊共享,找到適合安全的收托家庭。如此不僅能讓保母養育資訊公開化,使家長及孩童更有保障之外,保母或許也能因資訊共享,獲得更多工作機會。對此,社會及家庭署應針對兒少保護上述不足之處,宜檢討並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28】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邱鎮軍
(二十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乃應積極配合行政院所要求之「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進而本於先減法、後加法原則對「推升社會包容與福利數位轉型整合計畫」歸零並重新檢討。爰此,考量114年度是項計畫預算數乃相較前一年度又有增編,且欠有適當之相關說明,實容有疑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輔導之書面報告。【56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乃辦理有經核定之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在先,配合社會福利分析模型計畫所落實之規劃,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積極辦理。【570】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四)有鑑於「超高齡社會之數位與生活計畫」乃112年便啟動籌備之作業,且該年度便確立建置獨居老人資訊平臺,以及發展藉智能科技遠距對老人服務之模式,然考量至114年度又擬再度重複執行,容有平臺建置作業怠慢,以及業務消極耗時等疑義;復以,該計畫預算又相比前一年度增加編列,卻有欠應當具備之效益說明,容有數位建置未能反饋至高齡者所實際使用之虞。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73】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五)有鑑於「0至17歲兒少靜態、動態人體計測調查計畫」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度科技業務工作計畫之新事項,並將以委託辦理之形式賦予外部執行。是以考量委辦之履約管理應當又再妥適之說明已備有完善規劃,且能避免調查業務期程最終未能有效於當年度執行完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六)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人事作業容有爭議,查114年度公務預算擬進用之聘用人員44人,乃相比113年度16人多出28人,其聘用人員預算員額數在無故驟增了175%規模之多之際,除有違「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中對於聘用人員以不超過預算員額總人數5%之原則規範,且無相關說明。再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中第2條之規範,聘用人員應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為限,且不應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是以考量在機關業務與職能在沒有明顯調整之際,社會及家庭署對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之聘用人力需求,實在不應有如此明顯變化。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7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七)有鑑於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4,317萬1千元,乃相比113年度預算數再增加逾39.9%有餘,查當中尤以「郵資、電話及傳真等通訊費」項目自113年度273萬餘元增加至114年度475萬元之73.5%增幅為最多,實凸顯整體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應再慎重檢討之需。爰此,考量把關民脂民膏之所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76】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406萬3千元。經查社會及家庭署111、112年度之媒宣費預算執行率分別僅25.9%、37.6%,均未及四成,顯然偏低。且112、113年度就部分內容相似之宣導項目(如多元尊重之視角教育訓練手冊教學影片、國際身心障礙者日宣傳主視覺等)所需經費分別於該署公務預算及其主管之社會福利基金均編列預算,顯與各基金預算編列範圍應與公務機關編列之單位預算明確劃分之原則未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1】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二十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據內政部內政統計通報,112年6月底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計418萬8,314人,其中獨居計97萬6,925人(占23.3%)。為因應獨居長者人數逐年增加,社會及家庭署自112年起推動「強化獨居老人關懷計畫」,其中包括補助地方政府就轄內中低收入之獨居長者安裝緊急救援裝置,惟截至113年各市縣獲補助安裝相關設備之獨居長者(含一般戶獨居長者)比率未及三成,尚有許多成長與檢討的空間,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加強推廣,保障獨居長者居家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改善計畫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有鑑於114年度「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整體預算數相較前一年度有所增加編列,然其項下之業務費卻不增反減,容有業務執行恐生窒礙之可能。復以當中辦理「輔導老人福利機構,強化院民照顧措施」之預算作業,於114年度僅編列72萬9千元,金額與前一年度相同,然查其業務內容卻含辦理機構內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推動老人照顧服務、推動失智症專區老人照顧服務、辦理機構停辦接管與住民臨時收容轉介,以及辦理臨時收容安置失依老人服務等多項事務,容有預算數編列過低之所應檢討空間。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善用各類預算經費落實強化院民照顧措施,以提升老人照顧服務品質。【588】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預算編列6億4,554萬1千元。原鄉高齡化日益嚴重,且原鄉資源缺乏,如何協助原鄉長輩安心老化、原地老化,建置具備安全性、適合銀髮族的設施設備,提供原鄉老人具文化安全之服務,辦理適合部落長輩之活動,建設適合部落長輩之友善空間與據點,於此項預算內未見相關計畫。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9】
提案人:陳 瑩 伍麗華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之「辦理強化獨居老人關懷服務」預算編列2億8,174萬6千元(含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2億7,331萬4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資料,近年各市縣列冊獨居長者人數逐年增加,截至113年3月底已達5萬3千餘人,獲補助安裝緊急救援裝置之獨居長者(含一般戶)比率25.03%。此外在該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經費之運用情形方面,112年度預算執行率56.17%,未及六成,預估年度受益人數9千人,實際受益人數5,530人,年度達成率61.44%,不如預期。113年度截至6月底預算執行率49.46%,預估年度受益人數9,900人,截至3月底實際受益人數5,254人,年度達成率53.07%。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三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福利組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業務,進而編列予身心障礙新制及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會議之114年度一般事務費用預算數計有521萬元有餘,然按「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7點之規範換算,在平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一年計有三次的會議,平均單次便佔逾170萬元預算支出量能,顯容有進一步說明之需。復以,114年度對於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庇護工場產品優先採購之聯合促銷之經費,相比前一年度又有縮減,爰考量目前成效尚有提升之需,社會及家庭署允宜再有檢討。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594】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三十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預算編列40億2,682萬元。截至113年第二季統計全國身心障礙領證人數共計有122萬3,392人,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據點大抵可區分為夜間住宿型、全日住宿型及日間照顧型等3類,截至113年6月底,全日住宿型據點安置率整安置率82.01%、夜間住宿型據點安置率76.7%、其中日間照顧型服務據點僅有71.7%,居3類服務據點之末,受益人數僅1萬9,189人,可見各類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涵蓋率仍偏低,如何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如何盤點並妥善安排布建資源?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95】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三十五)現行全國身心障礙者個人助理服務委辦模式分為僱傭制與承攬制,其中,採用僱傭制的機構將個人助理納為正式員工,提供勞健保保障;採用承攬制的機構則以完訓即可媒合方式執行。經查,採用僱傭制的機構因需自行負擔人事成本,致使個人助理聘僱人數受限,服務能量不足,導致身障者即便獲核定服務時數,仍因機構人力短缺而被迫自費聘請照顧人力;反觀採用承攬制的機構雖可提供較為彈性的服務媒合,但個人助理缺乏基本勞動保障,影響服務品質及穩定性。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妥適的人力協助服務;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現行僱傭制及承攬制之利弊得失進行全面評估,並研議調整方案。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6】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六)根據衛生福利部最新發布的「110年身心障礙生活狀況及需求報告」數據顯示,身心障礙女性在醫療就診過程中遭遇困難的比率達11.9%,顯示現行醫療院所的硬體設施與診療過程未能完善考量多元障礙需求。我國身為CEDAW與CRPD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應消除醫療照護中對身心障礙婦女的歧視,建構無障礙就醫環境。然而目前各級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規劃,仍未能有效回應不同障別女性的需求。如,高度可便於移位之升降婦產科檢查椅、移位機(有測量體重功能)、移動X光機等。為落實平等醫療權益保障,應針對全國身心障礙女性於就醫、診療和檢查的過程中,各種障礙情境的女性於硬體環境的需求進行調查,並提出醫療人員在身心障礙女性懷孕產檢、生產時需要的溝通輔助等教育訓練之方針。爰請衛生福利部於6個月內提供調查報告與訓練方針。【597】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七)鑑於許多新型科技輔具因認證費用過高或市場規模不足,難以引進臺灣市場,導致身障者無法透過更先進的輔具提升生活品質;而現行輔具補助核銷制度過於僵化,造成身障者即便自行購買國外先進輔具,也無法順利取得補助。經查,目前「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對於輔具補助存在諸多限制,包括補助項目僅限於傳統醫療輔具,且對於需要客製化輔具的重度障礙者,現行補助標準及使用年限規定無法滿足其實際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修正作業原則,以落實輔具補助定期檢討機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8】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八)鑑於全臺具備無障礙設備的婦科巡迴檢查車數量極為有限,且醫療院所普遍缺乏無障礙檢查設備,造成身心障礙婦女無法順利進行婦科預防性檢查。尤其在產檢過程中,因設備不友善,部分婦女需冒著危險自行移位到高於輪椅20公分的產檢台,嚴重影響身心障礙婦女的生育健康權益。現行婦科檢查設備,特別是產檢台,未考量障礙婦女使用需求,造成孕婦在產檢過程中面臨極大風險。醫護人員對障礙婦女需求認知不足的情況在偏鄉地區特別明顯,如未能提供適當的移位輔具,導致孕婦需冒著流產風險自行移位。此外,醫院產房設備也缺乏針對視障、聽障等不同障別孕婦的輔助設施,影響產程安全。針對上述問題,請衛生福利部邀集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召開諮詢會議討論,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無障礙產檢台設備現況調查和改善措施的報告。【599】
提案人:林月琴 范 雲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三十九)目前身心障礙證明仍為紙卡方式,不僅容易破舊,收納上與其他證件也產生相容問題,同時卡上無法呈現盲人點字,對於視障者使用上也有一定的不便。同時亦無法直接讓身障證明相容如悠遊卡,直接持證明搭車,這均是目前紙卡對於身障者造成之不便,需積極改善。同時身心障礙證明遺失後,竟無法跨區補辦,必需身障者返回戶籍地補辦,此在資訊大國的台灣來看,是非常落後的作為,同時對於身障者來講亦非常不盡友善。針對上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需積極研商改善措施,邀地方政府研議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5,816萬3千元。我國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為個人助理制度提供一定的法源基礎。然而,目前該法條對個人助理的職權定位仍不夠明確,相關服務的推動面臨以下問題:1.資源分配不足:根據113年全國上半年統計,個人助理服務總時數為13萬6,318小時,服務使用人數為1,096人,平均每人每月僅獲分配約20小時,部分縣市情況更為嚴峻。如此低的時數分配,是否真的能滿足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需求?使否影響其社會參與及自主實現?2.人力短缺與不穩定性:目前因時數不足導致個人助理薪資不穩定,無法支撐基本生活,願意投入該職業的人數難以提升,進一步加劇人力短缺的問題。這不僅影響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權益,亦對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穩定性構成潛在風險。3.職責界定模糊:個人助理與居服員的職責尚未明確釐清,缺乏制度化的職權定位,導致服務推動效率低下。綜上所述,社會及家庭署做為主管機關,應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重點應包括:明確界定個人助理與居服員的職責分工;如何增加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分配,確保每月平均時數符合實際需求;提升個人助理的薪資穩定性,吸引更多人力投入,保障服務供應的穩定性。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明確釐清相關問題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60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十一)我國近年身心障礙人口有增加趨勢,然目前身心障礙服務資源量能不足,為達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擴展社區式與多元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改善服務人力之勞動條件等目標,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賡續編列預算經費24億7,826萬3千元辦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查政府自113年1月起推動「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惟截至113年9月底,全國各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率整體平均未及八成(僅78.74%),部分縣市(如宜蘭縣、新竹縣、花蓮縣)安置率甚至低於七成,且該署推動之各類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涵蓋率仍偏低,花東地區及偏鄉地區為最,尤應特別重視。請加強檢討督導,妥善安排布建資源,以減輕照顧者負擔,俾健全福利服務,落實計畫目標。綜上,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3】
提案人:蘇清泉 林倩綺
連署人:盧縣一 陳菁徽
(四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之「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預算編列24億7,826萬3千元。經查截至113年6月底,整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率僅79.27%,未及八成,其中日間照顧型服務據點僅有71.7%,居3類服務據點之末;另身心障礙照顧服務據點安置率,低於整體平均安置率者包括宜蘭縣、新竹縣、雲林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及嘉義市等7縣市。此外,截至113年6月底,全國身心障礙人數122萬3,392人,社會及家庭署以公務預算推動各類身心障礙照顧服務之受益人數僅1萬9,189人,該等服務之涵蓋率僅1.57%,顯然偏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4】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四十三)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揭露之托嬰中心稽查人力補足及強化稽查效果,目前外界尚僅能掌握自112年之45人再增加至113年第一季74人之作業成果,除有辦理不彰之疑義外,社會及家庭署所進一步規劃於114年度之作業成效亦屬不明,允宜檢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605】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擬自「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項下編列約用人員1名之酬金預算數額,乃相比他項如「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推展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及「推展老人支持服務」等預算計畫為少,容有說明及檢討空間。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報告。【609】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四十五)近年爆發數件兒童受虐事件,施虐者即具保母身分,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施虐者具保母身分之人數自108年度之18人增至112年度之40人,顯示居家保母制度確實存在社會安全網漏洞,社會及家庭署應督促地方政府研議有效作為,同時依照中央規範進行,不應存在地方政府自認為可以免除某些作為的問題存在,確保受托幼童之權益。同時針對國內收出養兒童制度及相關機構,亦應全面重新盤點,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610】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四十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家庭支持服務」預算編列1億8,805萬5千元。有鑑於近年來發生的重大虐童事件,凸顯目前收出養制問題叢生,依現行法令,民間收出養媒合機構一方面要從事中介媒合業務,另一方面又需針對個案進行評估,其評估內容將影響最終收出養案件之裁決,某種程度而言,形同球員兼裁判,要達到客觀公正,實有難度。有關收出養評估工作,未來修法時,允宜思考提升政府部門在過程中參與程度之可行性,妥善安排執行業務人力(包括社工人力),並就評估過程中之配套措施包括: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予以詳細明確規範,俾提升工作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2】
提案人:邱鎮軍 涂權吉 陳菁徽
(四十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685萬2千元。現行社會救助目標之一是協助經濟弱勢自立脫貧,惟目前有關脫貧方案與服務,輕忽漸進式脫貧之重要性。不少輔導民眾與家庭擔憂一旦跨過貧窮線,補助瞬間全無、毫無「緩衝期」,不少貧窮線下的民眾,墮入貧窮陷阱之中,難以想像脫貧後的經濟壓力,寧可選擇持續處於貧窮線下。社會及家庭署應當推動政策思維進步,研擬納入階段式脫貧、就業支持政策。另外民間團體長期呼籲政策應考量弱勢民眾真實生活樣態,才能確實將民眾納入社會安全網之保障範圍,政策應再次進步,研擬列計以共同生活(同居共財)為原則、新住民的申請資格、爭議審議等機制。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6】
提案人:廖偉翔 羅智強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四十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685萬2千元。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導致氣溫逐年上升,熱傷害事件頻繁發生。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24年夏季(6至8月)熱傷害就診人次顯著增加,6月從2023年的517人增至748人,7月從887人增至1,203人,8月也從442人增至716人。高溫已然成為公共健康問題,尤以低收入者、街友、獨居長者及兒童等脆弱族群受影響最為嚴重。衛生福利部雖已在《因應氣候變遷之健康衝擊政策白皮書》中針對高溫情境進行了三級分類,但實際執行效果有限。在紅色警戒期(38°C以上持續3日)內,政府規劃了與民間團體合作提供避暑場所及臨時庇護所資訊的措施,但相關流程與資源整合尚未見公開,對弱勢民眾的訪視與協助也缺乏透明度。而在橘色警戒期(38°C以上)時,地方政府僅依賴民間資源提供飲水、帽子、扇子等物資,雖名義上強化關懷訪視,但應對力度明顯不足,未能真正減輕高溫對健康的威脅。現行措施缺乏統一的處理流程和資源整合,應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減少熱傷害和死亡風險,也難以達成全面保護弱勢族群的目標。社會及家庭署作為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檢討並改進現有高溫應對策略。具體而言,應積極制定清晰且可操作的高溫緊急應變計畫,完善避暑場所疏散流程與物資分配規範,同時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促進政府與民間的協作,相關執行情況與成效也應定期公開。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27】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四十九)政府為保障及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及生活,特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以確保其能享有支持服務及相關福利措施。身心障礙類別中,其中一項為自閉症,其類型非常多,包含:廣泛性自閉症、亞斯伯格症、未分類廣泛性發展障礙、兒童崩解症等等。有部分的自閉症類型,如高功能自閉症,甚至展現超乎常人的智能及特殊才華。由於自閉症者,他們外觀與常人無異,惟因他們可能會有社交障礙,情緒、情感表達障礙,思考邏輯不同,理解障礙及固著性行為的發生,為一般人較難理解之情況,故也會需要手冊,以確保其能得到社會的支持服務。然而在其成長求學過程中,若同儕間知道他們領有此手冊,仍會投以異樣的眼光,此也造成很多自閉症者家長不申辦身心障礙證明之原因。據瞭解,韓國的身心障礙證明稱為「福利卡」,並在內容會載明障別跟程度,顯較為中性及友善。故為避免身心障礙者被貼標籤,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蒐集更多國家身心障礙證明名稱之資料,並於3個月邀集相關團體重新檢討身心障礙證明之名稱。【629】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邱鎮軍
(五十)目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對於不適任的居家托育人員,僅採取加強訪視頻率的處置方式,但未建立完善的退場機制,顯然不足以有效預防兒童受虐憾事的發生。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3年10月23日承諾,未來將在擬定的托育專法中納入退場機制。然而,在相關法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前,缺乏退場機制的現況,仍可能使嬰幼兒暴露於不適任托育人員照顧的風險之中。因此,在法律正式通過前,亟需一套過渡性的機制,作為補強措施,確保嬰幼兒托育環境的安全。基於此,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立法完成前,研擬並實施針對不適任托育人員的退場機制,確保在過渡期間,也能有效杜絕不適任人員繼續提供托育服務,降低嬰幼兒受虐的可能性。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0】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五十一)早期療育機構在支援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過程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然而,目前早療機構提供的團體保險補助政策在各縣市政府之間都不一樣。部分縣市,如臺南市、高雄市和花蓮縣,已提供一定程度的補助,但其金額和受益範圍仍然有限。而包括彰化縣與雲林縣在內的其他地區,則完全未能提供相關補助,導致早療家庭必須承擔保費壓力,進一步拉大縣市差距。為解決這些問題,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4年研擬早療保險補助經費計畫,確保早療機構服務對象均能享有均等且適當的保費補助,從而減輕家長的經濟壓力。上述要求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確保早療政策的公平性與持續性,全面促進兒童權益保障及家庭福祉的提升。【631】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五十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4年度預算書第43頁所列「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辦理社福中心及網絡資源布建」的預算經費,共編列14億6,072萬2千元。然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的資料顯示,113年全國社福中心的數量與114年預估的數量相同,針對該計畫應檢討是否因應人口數量,需要持續擴增服務量。又鑑於該計畫即將於114年進入最後執行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根據各縣市的人口分布與社會福利需求,全面評估現有社福中心的數量與人力配置,是否能有效因應各縣市日益增長的社福需求,並提出未來改進方向。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應詳細說明評估結果及優化建議,確保資源運用達成計畫之目的,切實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功能。【632】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
(五十三)現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除核發給身心障礙者本人外,亦可發放予其家屬使用。根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3年2月的統計,全國已核發識別證達39萬2,589件。然而,目前識別證雖設有效期,但並無回收過期識別證的完善機制,導致部分車主持過期識別證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妨礙真正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使用。現行識別證標註了有效期限並設有QR Code供查詢,但多數停車場業者與管理員未嚴格執行查驗,致使逾期識別證仍在使用。根據行政院函文(院臺交長字第1130012008號),已指示相關機關對逾期識別證加強進行取締、通報及裁罰。然而,單靠裁罰無法根本解決問題,應建立主動收回逾期識別證的機制,以有效避免身心障礙停車格被違法占用,確保其使用權益。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提出具體可行的強制收回逾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之機制,並說明其執行計畫與預期效益,確保政策落實,提升身心障礙者的停車便利性與權益保障。【633】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黃秀芳
第7項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2億6,734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預算編列2億6,734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身兼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長,為國內第一位有中醫藥背景的中醫司長,也是清冠一號研發領航者。司長規劃將現行中醫藥研究所升格為中醫研究院,建立中藥基礎與臨床醫學研究、設置中藥博物館,並前進新南向國家「國藥國種」,降低對陸進口依賴,並期盼以台灣為基地、全球為市場,讓產業回溫。中藥頂尖人才的流失是國家的大危機。過去韓國的韓醫都曾慕名來台參觀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返國後也迅速成立「韓醫研究院」、「韓藥振興院」,且人力是台灣的10倍。反觀台灣,中藥行在台超過百年,從鼎盛期1萬3,000多家,如今剩不到8,000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振興台灣中醫藥發展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陳 瑩
(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572萬元3千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431萬1千元,較113年度增列水電費等277萬4千元。為何電費開支大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572萬元3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2.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辦理各項行政工作推展,預算編列2,431萬1千元,其中水電費,計列572萬3千元。是113年481萬元的119%,為何電費開支大增?未詳細說明理由,是否錯誤的能源政策,要用全民的納稅錢為民進黨政府買單?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3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三)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藥物研究與實驗」預算編列2,238萬2千元。有鑑於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已向行政院提出改制《行政法人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然對於升格後選址地點、擴編人才缺額的來源等,皆無具體明確之規劃,恐造成升格進度延宕,影響國人健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64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四)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項下「中藥在肺部疾病之整合研究」預算編列370萬元。有鑑於癌症已經連續42年位居十大死亡之首,且肺癌也連續20年排名第一,國人深受肺癌之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持續推動各項基礎性、系統性及長期性之中醫藥研究,進而進行癌症藥物研發,以守護更多珍貴的生命。【63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五)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科技業務」項下「中醫藥介入對老年症候群之影響」預算編列432萬1千元。有鑑於我國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每5位國人就有1位超過65歲的年長者,不僅國家整體醫療支出大幅提升,對於年輕世代的扶養壓力也隨之加劇,因此延緩長者失智失能等老年症候群成為關鍵。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持續進行中醫藥之科學化與現代化研究,強化中醫藥轉譯醫學,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以提升老化(或高齡)者健康照護。【63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六)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2,431萬1千元,包含房屋建築養護等。有鑑於審計部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所自85年7月遷移後,新店舊址僅供書冊儲藏等,迄107年始提報衛生福利部決議改建為長照銀髮特色園區,致舊址長期使用不善或閒置,而未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適時將經管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釋出有效運用;另經管不動產期間,土地遭占建為民宅或闢建道路設施,未及時排除占用而無法追償使用補償金。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舊址基地長期空置,該所雖就於舊址興建辦公大樓或覓地另行辦理進行研議,惟為避免舊址長期低度利用,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規劃活化措施,以創造國有資產效益。且通盤考量該所未來發展,審酌可用資源,及早擇定最適方案,俾提高資產運用效益。【638】
提案人:邱鎮軍 廖偉翔 蘇清泉
(七)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22萬5千元,相較於113年度水電費編列10萬8千元大幅增長。據估計,113年4月份新電價調漲幅度平均11%。然而,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水電費增幅遠超出平均增幅,顯示該預算編列未經審慎核實。為撙節國家財政,並呼應環境部減碳目標,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採取節能措施,以降低不必要的能源消耗,節省經費支出。【64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涂權吉 盧縣一
(八)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中長程計畫第二期」預算編列1,334萬6千元。有鑑於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提出新南向國家合作計畫,然而113年度僅與印度1個國家合作,獲得印方政府捐贈60萬元合作經費,顯與計畫預期成效差距甚大。請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除印度及越南外,擴大規劃與泰國及菲律賓之交流。【64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王育敏 陳昭姿
(九)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解說教育與推廣」中「業務費」之「水電費」辦理中草藥知識推廣、教育導覽及藥材標本蒐集,共需經費213萬元,其中水電費,計列2萬5千元。是113年度8千元的312.5%為何電費開支大增?鑑於為台灣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落實節能措施,以節省經費支出。【64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十)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預算編列9,140萬9千元,較113年度法定預算數3,557萬3千元,增加5,583萬6千元,大幅增加1.5倍。據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說明預算大幅增加係因:1.增列以中醫臨床研究聯盟為平台,辦理中醫藥多中心實證性臨床研究試驗案。2.增加臨床委辦案件,增進創新中藥複方藥物基礎研究。3.增列智財布局及產業推廣費用。4.研究用儀器設備汰換更新。有鑑於「中醫藥振興計畫(111-115年)」對於達成目標之限制已指出「中藥新藥開發耗資費時,業者投入中藥新藥研發不如預期;中醫藥實證研究量能不足;已有多項中藥材馴育種植成功,但未經品質驗證或臺產中藥材售價不具競爭力」等,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強化對委辦研究之評核,針對臺產中藥進行相關研究,找出臺產中藥的優勢,解決臺產中藥材不具競爭力等問題,俾提升計畫整體綜效。【644】
提案人:邱鎮軍 蘇清泉 廖偉翔
(十一)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編列計列10萬元,「中醫藥振興計畫」奉行政院113年7月4日院臺衛字第1131014889號函核定,總經費12億0,959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11至115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2億1,921萬1千元,114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2億8,806萬1千元,本科目編列9,140萬9千元,其中水電費編列預算10萬元。為撙節國家財政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採取節能措施。【64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廖偉翔
(十二)114年度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研究及實驗」項下「中醫藥振興計畫」奉行政院113年7月4日院臺衛字第1131014889號函核定,總經費12億0,959萬1千元,執行期間為111至115年,111至113年度已編列2億1,921萬1千元,114年度續編第4年經費2億8,806萬1千元,本科目預算編列9,140萬9千元。賡續辦理「中醫藥振興計畫」,經費較113年度增加1.5倍,宜強化對委辦研究之評核,並進行臺產中藥材相關研究,解決臺產中藥材不具競爭力等問題,以提升計畫綜效。【646】
提案人:蘇清泉 陳菁徽 陳昭姿
散會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是邀請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就「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請勞動部部長報告,時間5分鐘。
洪部長申翰: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貴委員會排定「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專題報告,本部應邀列席說明,並聆聽各位委員之教益,至感榮幸,敬請委員不吝指教。以下謹就本部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壹、友善職場相關作為
一、就業歧視之禁止
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有明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以性別、身心障礙或年齡等為由而有差別待遇。雇主違反就業歧視禁止相關規定者,應處罰鍰並公布姓名。本部皆已多元管道加強宣導,防制就業歧視。
二、職場性騷擾防治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3年3月8日修正施行,首重強化雇主之防治意識及責任,明確界定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所應採取之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對於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另增訂權勢性騷擾最重可解僱、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及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此外,亦強化公務部門相關人員的權益保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如遭受機關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明定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且定有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規定,以利調查之進行。查證屬實,依法裁處;後續救濟,依各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為使地方主管機關掌握轄內性騷擾事件相關資料,並利教育主管機關查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認定之性騷擾行為人,以避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進入校園領域,依法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均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本部並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定期統計。
三、職場霸凌防治
為維護勞工之身心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之義務;不法侵害案件如涉及民法、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時,則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因應各界對於本部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之訴求:包括制訂專法或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提升現行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法律位階、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申訴管道、調查、處理及救濟機制等,本部目前刻正蒐集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對於職場霸凌預防及處理之相關作法,並已邀集專家學者、勞資團體與地方勞政機關,共同研議實務可行之作法,並積極研修法制及配套措施。預計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為加強勞工權益保護,本部於完成修法前,將優先完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修正,強化職場霸凌定義與申訴管道及外部專家參與調查處理機制,並結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及預防重建中心加強宣導、輔導措施,以提升企業相關人員職場霸凌預防及處理知能,並提供諮詢及勞工心理諮商等服務。
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定有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受僱者如有需求,皆可依法提出申請。為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已於113年底完成「彈性短天期之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後續將根據試辦結果檢討與研議,優化相關措施。
有關育兒父母工作時間彈性之安排與調整,勞雇雙方亦可自行協商實施各種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例如: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減少工作時間或改採部分時間工作或彈性請假等方式。
(二)企業托兒設施、工作與生活平衡
為推動企業設置哺(集)乳室及提供托兒服務,本部訂定補助辦法給予經費補助,並辦理企業觀摩說明會及編印參考指引、建置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等措施,另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設施之企業,結合專家學者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入場輔導,協助企業設置托兒設施。
貳、長照3.0規劃相關作為。請委員參閱書面資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接續我們請邱部長報告,時間5分鐘。
邱部長泰源: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泰源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有關專案報告「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敬請參閱書面報告,以下向各位委員擇要說明。
首先,針對推動友善職場及霸凌防治部分,本部訂有相關作業規定並逐年滾動修正以期精進完善,請各位委員參閱書面報告,近日委員關心本部職場霸凌調查報告,本部已依12月16日衛環委員會決議,去識別化後,兩週內親持調查報告向衛環委員會委員報告。目前已就調查作業方式、訪談證據呈現方式及調查報告格式及內容等說明,也感謝委員提供精進建議,自12月17日起至31日止,衛環委員會計有2位召集委員等13名朝野立法委員聽取報告。
目前調查報告完成後,本部一再公開聲明,如有新事證,歡迎陳情人具名,或由律師、民代陪同將新事證交由本部,本部當立案處理以共同釐清事實真相。陳情人亦可透過行政院已成立之職場霸凌通報平台進行申訴,該平台對於當事人資料已有保密機制。
本部對職場霸凌事件當依法秉公辦理、勿縱勿枉,也感謝這次調查過程,同仁信任我們會確保其隱私,近百位同仁願意說明其自身經歷以協助釐清事實,我們當更珍惜同仁,這次處理的過程,也是我們將挑戰轉化為改進與成長的契機,所以,除期勉主管應有自我察覺意識及強化管理能力外,本部也及時啟動員工協助方案,適時接住每位需要幫助的同仁,建構更友善、更有活力的職場環境,讓同仁可以發揮專才,實現理想,為國家社會服務,是我們責無旁貸之責任。
其次,針對「長照2.0重要執行成果」部分,本部於106年推動長照十年計畫2.0,提供多元化之長照服務,迄113年9月長照服務人數達75.53萬人,較106年度成長約7倍,服務涵蓋率達85.43%,本部將賡續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普及長照服務體系。
針對長照服務強化部分,推動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透過「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於22縣市共計布建131處家照據點;此外,為利相關網絡單位辨識高照顧負荷者,修正「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納入照顧者疑似有藥酒瘾、施用毒品者、自殺意念、未成年照顧者應轉介地方衛生單位或社安網體系等,並依「長照高負荷家庭照顧者轉介及服務流程」執行,提升對照顧者服務介入的時效。
在策進作為上,強化縣市督導管理機制,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提升服務品質、擴增長照服務量能;此外,本部運用不同媒體通路持續強化一對多照顧、照顧是專業的觀念宣導,期引發民眾共感,藉以翻轉民眾照顧觀念,提高其對長照服務之認識及使用意願。
最後,針對長照3.0之規劃藍圖,本部將與相關部會持續研商長照3.0規劃內容,加強醫療與長照不同體系間的銜接機制,重整服務流程,期待長照服務對象可以在出院前即已完成照顧計畫擬定,順暢服務銜接,打造居家、社區、機構、醫療、社福一體式服務,期可達健康老化、尊嚴善終之目標。
以上為本部針對本次專案報告提出簡要說明,感謝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謝謝邱部長。
有關本次會議及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勞動部書面資料:
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排定「推動友善職場、校園性騷擾與霸凌防治及長照悲歌並檢討現行長照制度缺失與長照3.0規劃」專題報告,本部應邀列席說明,並聆聽各位委員之教益,至感榮幸,敬請委員不吝指教。以下謹就本部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壹、友善職場相關作為
一、就業歧視之禁止
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有明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以性別、身心障礙或年齡等為由而有差別待遇。雇主違反就業歧視禁止相關規定者,應處罰鍰並公布姓名。本部皆已多元管道加強宣導,防制就業歧視。
二、職場性騷擾防治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113年3月8日修正施行,首重強化雇主之防治意識及責任,明確界定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所應採取之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的服務,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制度;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對於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另增訂權勢性騷擾最重可解僱、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及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行為人之行政罰等,周延保護被害人,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
此外,亦強化公務部門相關人員的權益保障,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如遭受機關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明定應向上級機關(構)、所屬機關或監督機關申訴,且定有調查期間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規定,以利調查之進行。查證屬實,依法裁處;後續救濟,依各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為使地方主管機關掌握轄內性騷擾事件相關資料,並利教育主管機關查詢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認定之性騷擾行為人,以避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進入校園領域,依法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均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本部並已建置「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定期統計。
三、職場霸凌防治
為維護勞工之身心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之義務;不法侵害案件如涉及民法、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時,則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規定調查或認定。因應各界對於本部強化職場霸凌防治之訴求:包括制訂專法或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提升現行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法律位階、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申訴管道、調查、處理及救濟機制等,本部目前刻正蒐集歐盟、美國、日本及韓國等國家對於職場霸凌預防及處理之相關作法,並已邀集專家學者、勞資團體與地方勞政機關,共同研議實務可行之作法,並積極研修法制及配套措施。預計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
為加強勞工權益保護,本部於完成修法前,將優先完成「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修正,強化職場霸凌定義與申訴管道及外部專家參與調查處理機制,並結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及預防重建中心加強宣導、輔導措施,以提升企業相關人員職場霸凌預防及處理知能,並提供諮詢及勞工心理諮商等服務。
四、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定有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安胎休養請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調整或減少工作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受僱者如有需求,皆可依法提出申請。為建構更友善的生養環境,已於113年底完成「彈性短天期之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後續將根據試辦結果檢討與研議,優化相關措施。
有關育兒父母工作時間彈性之安排與調整,勞雇雙方亦可自行協商實施各種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例如: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減少工作時間或改採部分時間工作或彈性請假等方式。
(二)企業托兒設施、工作與生活平衡
為推動企業設置哺(集)乳室及提供托兒服務,本部訂定補助辦法給予經費補助,並辦理企業觀摩說明會及編印參考指引、建置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等措施,另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設施之企業,結合專家學者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入場輔導,協助企業設置托兒設施。
貳、長照3.0規劃相關作為
一、目前配合長照2.0政策:
(一)依衛生福利部所定訓練規範積極辦訓:依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所訂課程內容、時數及師資場地規範等,本部積極配合辦理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
(二)加強職業訓練落實訓用合一:配合長照2.0政策推動,本部自106年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截至目前已累計訓練68,141人;其中112年訓練9,201人,訓後就業率75.83%,113年至11月底訓練9,444人,未來將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3.0政策規劃,持續辦理訓練,以培訓長照領域所需人才。
(三)為鼓勵失業勞工於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期照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提供失業勞工就業獎勵津貼,最長可發給18個月、最高10萬8,000元。113年截至11月止,共協助11,789人就業。
(四)另為提高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安定性,減輕照顧壓力,同時確保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本部配合長照2.0政策推動「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計畫」(下稱擴大喘息)及「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下稱短照服務),截至113年11月止,擴大喘息達106.1萬人次,比去年同期成長26%,短照服務為46.4萬人次,比去年同期成長4.4倍,服務人次逐月穩定上升。
二、後續已提報長照3.0規劃:
本部將持續加強宣導,鼓勵更多聘僱家庭看護工家庭申請使用擴大喘息服務與短期照顧服務。另考量社會需求及協助補充照顧量能,本部已於113年11月14日發布「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以一對多的服務模式,針對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符合聘僱家庭看護移工資格、有就醫或手術紀錄等返家需協助陪伴照顧者,提供4小時以上彈性時數之臨時、短期或緊急之照顧服務。本部將於114年1月召開評選會議,擇定北中南至少各1家試辦單位,2月試辦單位進行人員招募聘僱及培訓,3月起提供服務。
參、結語
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一直是本部重要的施政重點,本部將持續積極推動各項友善職場措施,讓勞工可以安心在職場,照顧不離職。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