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3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秀芳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許雅荏
社團法人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林慧華
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
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秘書長廖士賢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主任蔡雯瑾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唐仙美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顧問陳貞謹
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CCSA)研發組長陳旺德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主任謝宗燁
國立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副教授賴月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副處長李宏文
社團法人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陳芬苓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蓉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科長姜政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郭躍民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副組長斯儀仙
主席(林委員月琴代):現在開會。
今天本會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各政府機關代表蒞臨指導。
本次公聽會探討的議題以提綱為準,請自行參閱。
討論提綱:
一、「兒少權法」的規範內涵(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及替代性),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生存發展、禁止歧視、最佳利益與尊重意見)的接軌與落差。
二、「兒少權法」與其他兒少相關法令規範的調適與整合。
三、在「兒少權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外,提出我國「兒少基本法」與「兒少政策綱領」的可能性?
主席:接下來請衛福部代表報告,時間5分鐘。
呂次長建德: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長期關注兒童及少年權益,表達由衷敬意。茲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兒少權法)修法方向及本部長年努力推展兒童權利公約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本法現況
本法原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歷經10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在全面修正時已融入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精神,除了回應各界需求加強福利服務措施外,並以CRC為目標,強調兒少發展權益、資訊與文化休閒權益、免於經濟剝削權益等,後續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兒少保護及居托人員管理機制、增訂兒少優惠及友善措施、6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及醫療器材短缺通報機制等。
貳、兒少權法的修訂規劃藍圖
為因應社會環境、科技及家庭結構變化,各界高度關切兒童及少年之權益與安全保障,爰依CRC精神研修本法,重新盤點條文內涵、章節與對應相關教育、勞動法規,修正重點涉及收出養制度、兒少不當對待定義、兒少保護與脆弱家庭通報及服務機制、安置資源及管理、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與輔導等規範。
本部自111年3月起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專家學者召開計14場研商會議,就修正條文權責與脈絡待釐清處,再盤點全體系脈絡與論述修正。113年6月至12月,依擬具修正草案再次請部會與地方政府就修正草案召開15場會議研商,期提出更為具體、清晰、可執行之修法架構及內涵,以利與各界交流及後續立法作業。
參、新修兒少權法對CRC的落實情形與具體規劃,報告如下:
一、回應外界關注托育管理等議題,配合「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專法訂定刪除相關條文。
二、配合實務需要,檢討收出養流程及訂定申訴機制,強化地方政府權責,出養家庭無力照顧兒少者,銜接政府福利與安置資源。
三、納入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等暴力侵害態樣,通盤修正兒少不當對待行為。
四、整合兒童保護與脆弱家庭通報及強化服務機制,並就分流處理與服務方式進行規範。
五、參考UN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調整以親屬第三人為優先之安置順序、增列團體家庭之新型態社區安置資源、明訂地方主管機關應為安置必要性評估。
六、完善福利機構、團體家庭、寄養家庭及課後照顧服務班工作人員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機制,預防兒童虐待事件。
七、因應少事法修正,建立各權責機關對於兒童觸法、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機制。
肆、結語
本部俟整合政府機關意見後,即啟動民間團體徵詢會議,並循法制作業辦理相關事宜。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謝謝次長。
本次會召開這樣的公聽會,主要是因為我們100年從兒少福利法變成是兒少權法,104年的確有因應103年兒權公約國內法化之後稍微調修,可是中間修正的不太大,加上沒有辦法去配合兒權公約,因為兒權公約國際委員在2017年、2022年就已經再度的來作審查,所以我們想聽取今天專家學者的意見,到時候再請政府部門做回應,來確保未來調修的方向除了能夠去符應兒權公約以外,也能夠去符應目前實務上的需求。
本次會議的部會及學者專家所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與會人員發言前,先宣告以下事項:學者專家及本院委員每位發言時間6分鐘,為簡報方便,學者專家發言請到主席台右邊的發言台。原則上由學者專家先行依簽到順序發言;委員如果要發言的話,請到主席台登記。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再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暫定10點30分休息10分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秘書長廖士賢發言。
廖秘書長士賢:主席、各位委員、與會的長官及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安置盟秘書處廖士賢。
安置盟對於這次修法的建議,首先,我們認為替代性照顧應該是最弱勢的兒少才會進到的場域,因為他們最弱勢,所以原則上他們幾乎沒有什麼選擇,他們要不是選擇進到替代性照顧,不然他們就是登出這個世界,不是嗎?所以我們過往常談兒少最佳利益,可是如果這一群孩子終究就是要進到替代性照顧的話,國家得先負起照顧這群孩子的道義,才有資格進一步談最佳性利益,所以我們認為替代性照顧是兒權法中最需要被積極關注的面向。
接下來,我們提到替代性照顧系統的重要性,原則上,我們得先從三個角度來看。第一個,是本質上替代性照顧兒少就是特殊需求與特殊處境的群體,他們不是有手冊或者是相關的障礙才是特殊的兒少,其實所有進到特殊替代性照顧的兒少都是特殊的兒少,因為在進到替代性照顧的體系之前,他們都已經反覆遭遇到各種不利成長的特殊處境或境地,之後才會進到這個場域中,所以他們都是有困難的孩子,可是現有的資源早就沒有辦法滿足他們發展成長的需求,會進到這個體系,原則上從家庭、學校到社區都已經通通失能,沒有辦法滿足他們的成長與需求,可是在資源上面,我們給的資源依然是一樣的。在替代性照顧中,雖然他們可以獲得基本的照顧,可是即使是這樣,他們還是失去了很多,包含他們可能失去了正常的人際互動、自由生活的空間、與家人親屬依賴以及相處的經驗,所以我們需要加倍的資源投入與更積極的協助,才有辦法給他們足夠需要的支持,他們的需要遠比我們想像中的更多,他們不只是本身脆弱,甚至他們的支持環境也都是脆弱的。
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上面,在實務操作上有什麼不足呢?我們現有的法律規範其實是一個非常消極的規範,我們常說安置兒不可以沒有什麼、什麼,可是其實我們應該要重視的是,安置兒就是因為有非常多的痛苦以及脆弱的處境,才會進到安置的體系,所以他應該需要更多的什麼、什麼,可是這一些反而是現在的法律沒有辦法給予的,因為我們的法律給的是不歧視與基礎公平的分配,我們只是在說我們要給他們,而且不能不給,可是我們卻忘了他們其實非常的脆弱,他們應該要獲得更多,才有辦法正常的發展以及成長。
再來是我們需要積極的協助,要在法規中明訂額外的強化資源,例如現在社安網2.0有一個特殊家外兒少的支持計畫,可是對於進到替代性照顧體系的兒少來說,應該是每一個都要run過的。我們需要滿足兒少的成長所需,並不是只針對所謂的特殊需求兒少而已,更往前follow的應該是補償性正義,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他們因為許多的剝奪,所以才會進到這個體系裡面,可是我們卻忘了給他的不應該只是基礎的,而應該要給他更多,國家應該要作為更積極的家長,應該是一個富爸爸,而不是一個滿足基本需求的家長而已。
在政策執行面的挑戰有哪些呢?有人可能會說我們有兒權法,然後又設置了替代性照顧政策,可是這個政策其實是一個非常模糊而且不具體的狀況。舉例來說,可能各地方政府有做這些替代性照顧政策,就是在社福考核上面有一些加分,沒有做就只是扣分而已,可是缺乏具體的行政機制以及配套的作法。再來是資源的限制,替代性照顧所分配到的照顧資源是不足以因應基礎照顧需求的,講直白一點,這些孩子進到替代性照顧的場合,原則上都是由慈善機構撐起來的。再來是相關的照顧配套,包含多樣化的照顧處所人力,現在也都沒有辦法滿足真正的照顧需要。最後是執行上的落差,雖然我們知道把法規訂得非常仔細是不應該也非常困難的,可是在現在文化還沒有提升到可以積極協助這些替代性照顧兒少的狀況下,如果我們沒有訂定仔細的法規,那就是有漏洞就會鑽啊!更不要說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面臨執行流程、能力與推動意願不一致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在兒權法裡面應該要明定的措施包含安置前的評估,應該要強制要求在安置之前就要做好家庭功能的評估,還有在安置前就應該要有個別處遇安置的計畫與跨單位團隊的決策。再來是最適安置原則,我們不應該以親屬、寄養、團家、機構這樣的順序來排最適安置原則,應該是要以臺灣的經驗以及實務上可以做到的方式,來選擇最適合兒少安置的處所跟安置的原則。最後是我們應該要有一個預防與調查替代性照顧虐待的機制,譬如在美國的IAB計畫裡面,他們就有明確訂定規範禁止不當對待,以及建立特別的防護機制。
再來是兒權法與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的互補關係,兒權法是一個硬法,我的意思是指它其實是有相關罰則的,可是替代性照顧政策並沒有相關的罰則,有做跟沒有做的差別,可能就是在社福考核上有沒有加分或扣分而已,可是它其實應該是要可以互補的,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增訂的法律條文包含照顧服務準則,以及應該要讓兒少在這個照顧服務的過程中占有一定的角色,可以被充分理解以及聆聽的機會,最後是我們需要有標準化的作業流程。
關於修法的重要性,包含法律應該要是這群兒少最後的防線,在法規中應該要給他們真正改變人生的機會,以及我們應該要在法規中落實人權保障的各個面向。我們認為每一個孩子都有一個值得好好長大的機會,國家身為一個重要的家長,應該要硬起來,謝謝。
主席:謝謝廖秘書長。現場又來了一位專家學者,我先補充介紹國立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的賴月蜜副教授,歡迎你。
接下來請社團法人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研發組長陳旺德發言。
陳研發組長旺德:主席、各位委員、各部門的長官以及學者專家,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陳旺德研發組長,同時也是一位在育幼院13年,目前是碩士畢業的離院生。在這個過程當中,就我本身的經驗,以及我過去參與實務以及研究的經驗,我認為我們有好幾個關於CRC、替代性照顧等等的議題,可以在這次的公聽會提供一些見解跟想法。首先我們先聚焦在CRC到底有什麼樣的重要精神跟原則,其中提到兒童應該在幸福、關愛和理解的氣氛當中成長,在這個過程當中,人格能夠被充分的保障、和諧的發展,以下我將針對目前兒少權法比較欠缺、也需要更完整建置的,就是所謂的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以及兒少表意權。針對兒少權法,第一個我們想問的問題是,到底兒少權法保障的是誰的利益?當然整個法律第一條就指出要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權益並增進福祉,很清楚可以看到確實是為了保障兒少的權益,可是事實是如此嗎?兒少最佳利益是什麼?它到底保障的是誰的利益?誰說的話算?這都是很值得現在在新法要融入及對接的過程中必須去思考的問題。它有提到當一項決定、措施或政策牽涉到不同主體權益的時候,兒童權利具有優位性,這個優位性應該反映在國家的司法、立法、行政三權上面,而且要涉及到兒童個體行動面向,如戰略方案、計畫、預算、舉措等等,都應該被充分考量,可是公約採取的是一種優先的考量,並不是一個至高的考量,這就變成在很多議題上面就有一些爭議,因為當有不同利益在通盤討論過程當中,它可能並不是唯一必須被優先考量的,比如說公共秩序等等的議題,有可能在這個過程當中,使得兒少最佳利益被排序在後。
我們從很多案例都可以看到兒少最佳利益在實踐的過程當中有很大的衝突,比如像這一個被緊急安置的家庭,它所呈現的居住環境,原本我們認為依據兒少法把孩子帶到一個安全的處所,是一個讓他可以健全成長的替代性照顧環境,沒想到他進去的地方是身上的衣服必須全部換掉,只能從機構裡挑一件舊的衣服穿,房間裡面空無一物,監視器還對準房間,然後有架設鐵窗的窗臺,沒有慰藉的物品,有水、但半夜沒有食物。在整個過程當中,前三天還不能跟任何原本住在機構裡的孩子互動,要下團體還要先抄家規,不抄就是繼續睡單人房,然後要簽名,包括很多不逃跑聲明等等的切結書,能出門上學的,就不能和不上學的互動,見到面還需要迴避,好不容易才認識同機構的朋友,就被有沒有上學決定了友誼是否繼續存在。另外吃藥的問題也讓人覺得很心疼,藥物也會下得比較重,有的時候還不是因為被醫生診斷,而是單方面只有專業者自己的資訊,生輔員會一直盯著他們吃藥,甚至他自己也覺得不吃藥真的睡不好,那乾脆吃重一點,讓自己麻木,所以我一直都在想、每天都在想、也在害怕,我以前的朋友會不會忘記我,我每天都在想我做錯了什麼,因為這個法律讓我必須住進這樣一個地方,這個地方是適合兒少最佳利益最佳發展的環境嗎?機構裡頭的案例也提到,機構的院生因為放學返家的時候超時、家務拖延不打掃、手機使用超時、未告知便借用室友私有物品等等的違規事項,被一點一點的扣分,扣到生活表現低於60分的時候,就被禁假不能外出,而這項規定雖然是由兒少們自己討論的,可是當他禁假的時候,他提到了下週末是小豐母親的生日,他相當渴望能和母親團聚,可是在過程當中,到底要不要讓這個孩子跟母親團聚?他現在生活表現被扣分扣到60分,禁假不能外出,這背後就反映了到底我們兒少最佳利益是保障誰的利益,兒少最佳利益如何在這個過程當中去做權衡?
我們也看到14號一般性意見書就有提到了很多關於兒少最佳利益動態性的原則,我們必須要去思考是,究竟這個兒少最佳利益是依據何種標準,是以兒童的利益來做探考嗎?過程裡面,我們必須看到一個很重要的評判原則,他就有提到,第一個很重要的,就是兒少有沒有能夠發聲、表意的權利以及維護他的家庭權益、家庭保障的聯繫,所以在過程當中要有申訴機制,國家的資源要進來,要能夠有調查研究、有培訓機制,甚至有一個兒少權利的影響評估,這也是非常重要,必須在法條裡頭做進一步的盤查還有整理的。
過程當中我們看到12號一般性意見書也提到兒少最佳利益、兒少表意權是要能夠參與,參與的過程當中,它就是一項法律必須要直接保障的權利,而且過程當中,兒少不需要一定要對一切事務都有了解,他只要跟他自己相關的都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在過程當中都能夠影響其本身事務,能夠去聽取意見。
最終,我們必須要知道,安置機構必須要有一個像安置憲章的時候,我們就需要有一個完整的申訴機制,還有能夠去保障他們,以家庭、社區為基礎,我們認為國家層級應該有一個國家安置憲章,能夠去保障整個安置替代性照顧的權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旺德組長。接下來邀請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
我先補充介紹,因為又來一位專家學者,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的陳貞謹顧問,歡迎您。麻煩周明湧執行長。
周執行長明湧: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在一開始的時候想要先請教一個議題,我們現在修法的時候,大家真的捫心自問,請問目前臺灣的兒童到底是不是我們中華民國未來很重要的政策跟對象?他到底是還不是?因為我們在實際上執行的時候,假設是我們國家認定的未來公民,我們在看待他們的時候,是否要去思考他們的成長環境究竟為何?我們必須要說的是,實務現場常常看到公部門中央跟地方在橫向連結的時候,常常有一些落差,我們會發現在實務現場看到,應該說很多時候兒少是在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兒少,而不是全國的兒少,以安置機構或者是我在服務一般現場的時候,我發現的是只要孩子轉戶籍,他有很多資源是不會跟著他轉安置,他是跟著他的戶籍走,而不是跟著他該去的地方去,比如說從臺北到花蓮,不管是特教資源或者是醫衛資源等等資源不會跟過去,只有安置會過去,過去其實監察院也已經糾正好幾次,所以我們會看到可能中央跟地方執行的流程與推動意願上,是不是在我們修法的時候,能夠去注意到這個點,特別是剛剛前面有幾位先進提到目前沒有罰則,所以只有靠考核的力量,其實很難有中央監督地方或者協助地方督促業務發展的傾向。
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發現,假設我們國家認為兒少的成長環境是很重要的,那到底是不是家庭式?如果是家庭式,以剛剛衛福部所報告的,希望能夠增加家庭式的安置,既然是家庭式,我們是不是應該回到家庭支援的部分?目前政府對家庭支持度其實不夠的,我們也看到雖然有所謂的家庭教育法,可是我們的家庭教育法什麼時候才開始執行?其實很多人都是在婚姻之後,他才聽到怎麼養家、怎麼建家,我們必須知道臺灣已經從農業社會轉工商社會,尤其現在要進入金融時代,我們的家庭支持本來就薄弱,國家是不是應該已經看到……像我們這幾年在講少子化的問題,可是實際上孩子的問題是越來越多,為什麼?因為家庭支持的力道越來越不足夠,我們可以發現,以課輔班為例,現在很多縣市政府都有在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可是不是每一個學校每次都能夠抽到籤,資源豐富的縣市政府有,資源不豐富的縣市政府是你要抽籤,下學期不一定抽得到,那有一些人是去不了的,特別是單親、隔代,為什麼?因為學校6點就下課,他們可能9點才下班,所以他們面臨什麼?他們只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到更貴的、私人補助的機構去,讓孩子安親在那邊,可是他們有經濟能力的話,他就不是弱勢了,所以他只能做什麼?獨留,實際上的獨留是這樣子產生的,因為我沒有辦法去學校,所以我只好讓孩子掛著鑰匙回家,或者是下課後把孩子帶回家放著,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幾年一些家庭照顧的疏失會越來越多,為什麼這些家庭沒有資源?這些資源應該是政府該提供的吧?
另外一個部分是我們常常提到的,在國民教育裡面,營養午餐似乎已經是個福利,可是實際上對弱勢家庭來講,那是他唯一的營養來源,我們現在有很多的營養都是外包給廠商,廠商外包之後,他可能會照本宣科的做了一些系統上的部分,可是實際上孩子吃到的菜,請問教育部多久會檢查一次?他到底實際吃了什麼?他的蛋白質夠不夠、他的鈣質夠不夠、青菜多樣嗎?還是因為廠商要成本下降,利潤最大化,而沒有人去管理?或者是每次調查的時候,都有人事先通知,以至於其實孩子每次吃的菜只有調查那天最好?所以這些現象可能都需要政府去查看。
另一個部分是我們發現,目前安置機構的評鑑制度其實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也參訪了一些國家,包括日本,我們的評鑑制度是不透明的,所有的評鑑建議都沒有辦法溯源,我們豬肉都溯源了,雞蛋也溯源了,可是所有的評鑑建議沒有辦法溯源,我問了之後,其實有一些其他的兒少團體在接受評鑑之後,也有類似的現象,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第一線的抱怨,委員所建議的是第一線不能執行的,可是第一線必須按照委員所建議的重新翻盤,不管能不能執行,所以最後會有一個狀況,目前有很多情形是,我們發現等第優等的機構照顧出來的孩子,其實有非常多是受苦的,可是他們的文書、表面功夫、形式主義做得很好,我相信這個東西只有透過透明化這件事情,也就是孩子也能夠看到委員的建議,我們也能夠看到每個委員的建議是針對機構的什麼指標,而且是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不是我今年來跟你講裝鐵窗,下一次來跟你說你裝鐵窗不自由,不是這樣的,委員,拜託,我們民間也在倡議,委員可不可以讓多一些實務經驗的人來操作。
再來是兒少申訴管道的部分,我們也發現實際上他們有獨立管道,我其實在協助幾個單位或者是機構在做申訴的時候發現,實際上我們會走政府內部管道,這個是一定要先走的,可是他們有一個叫做外部管道,截至目前,所有外部管道申訴到中央,中央就發回給地方政府重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卡住了,不要講那個,去年的案例就很清楚,到現在地方政府都還沒有裁罰機構,可是他的吹哨人已經被裁罰了,這就是下一個問題。常常我在跟衛福部開會的時候,長官們都會跟我說你可不可以提一些案例,我實在不能提案例,因為我們有太多民間團體正式以案例的方式提出申訴,當下的問題解決了,但是民間團體被秋後算帳,這個是事實,所以這樣的一個文化或者想法,包含我們可能在訂立這個條款的時候,是不是吹哨人的條款也應該包含在未來兒童的政策裡面,讓任何人為孩子說話的時候不用害怕?這個部分是應該要被考量進去的。
最後,我還是要特別強調,要保障弱勢兒少的教育權,因為教育部還沒報告,我看了一下教育部的部分,有幾個點是重要的,因為我們在第一線的現場發現,越弱勢的孩子,其真正學歷是低的,像我自己過去在服務的過程發現,只要進安置的孩子,偏差行為10個孩子有3個文盲,卻沒有中輟紀錄,意思是現在中輟後追其實形式化了,孩子畢業的時候,竟然只會寫自己的名字,加減乘除我們從頭教,ㄅㄆㄇㄈ我們從頭教,他已經國一了,意思是現在的快樂教育或者所謂108課綱,是不是請教育部回頭去檢視,所謂的受教權不是孩子進到班就叫受教權完成百分之百,而是他進了班,今天的課堂至少學會80%,如果他學不會,是不是有任何補救的方式來協助他學會,不管是用課後班、特別教育班,還是其他的民間方式,或者是從學校的源頭就開始調整。
因此我要回到另一個部分,我們常在講快樂學習或者是人本學習,可是實際上課師只要超過15個孩子就沒有辦法做這些事,所以為什麼這麼多弱勢孩子被丟掉?因為課師要趕進度、趕學習檔案、趕學習歷程。我們也常在講,政府應該有個指標可以去看民間怎麼販賣這些學習的東西,其實都表示這是我們在教育制度上歧視弱勢的地方,現在學習歷程可以用30萬、60萬請人幫你買,可是一般家庭的孩子或者甚至是弱勢家庭的孩子,他們有機會去學才藝、學唱歌、跳舞、去爭取那一切可以讓他就學更順利的證書嗎?其實是沒有的,那就表示我們的課綱其實正在排除這些弱勢的家庭跟孩子,謝謝。
主席:謝謝周明湧執行長。
我們補充介紹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謝宗燁主任,歡迎你。
接下來邀請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副處長李宏文。
李副處長宏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來參加公聽會,因為今天時間比較緊湊,我就把握時間講重點。臺灣兒童福利法的法制從民國62年開始,從兒童福利法通過到現在已經超過50年的時間,誠如剛剛主席所說的,2014年CRC施行法通過,我以下要分享的內容,兒盟跟在場很多的兒少團體在111年就開始組成一個民間的修法聯盟,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所以有些意見我可能摘取不同年齡層孩子的一些權益來講,跟前面重複的部分我就跳過。
第一個要提到的是育兒議題,我們大家都知道去年是龍年,雖然生育率還沒公布,但可能會創下最低的狀況。CRC第十八條提到國家有協助家庭育兒的義務,以衛福部來說,也有推動所謂的育兒指導服務,但我想請大家看一下我們鄰國日本所做的狀況,日本有一個全國實施的嬰幼兒家庭家訪計畫,俗稱為Hello Baby計畫,它是都道府縣全部實施,實施率達到99.9%,也就是說,他們針對家裡有4歲以下嬰幼兒的育兒家庭,會號召公衛護士、幼教人員、助產人員及具有育兒經驗的相關專業人士來到家庭做到宅訪視;臺灣有沒有呢?也有,只是我們的覆蓋率沒有辦法像日本這麼高。這樣的部分有一個很大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親子的身心狀況、了解他們的育兒環境,當然某種程度也在做一種兒童保護初級預防的概念,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覺得非常值得在臺灣推動,因為這幾年我們的生育率比日本還要更低。
所以我具體建議,這禮拜立法院剛通過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裡面提到壯世代的定義是年滿55歲以上,有工作能力、有工作意願的,所以我們認為如果把壯世代跟育兒指導這件事情做點結合也蠻好的。譬如不同世代有經驗的這些壯世代朋友們可以傳承自己的育兒經驗給下一代,現在各種行業都在缺工,所以壯世代如果也可以成為育兒指導服務人力的選擇,這也是一個增強生力軍的機會。另外,去發展一個跨世代互助、跨世代互惠的在地育兒支持網絡,我們覺得這樣的社區化工作是非常值得來推動的,這件事情所連動的就不是只有衛福部,也包括今天在座的勞動部。
因此我們對未來兒少法修法的具體建議,除了把育兒指導服務全面入法之外,剛提到的日本經驗是4個月以下的嬰幼兒,我們希望擴大到目前所有6歲以前、學齡前幼兒的部分。如果短時間人力上沒有辦法立刻到位,我們可以漸進式從透過評估的方式,以有需求為優先的方式來做。人力的部分,除了現行衛福部號召的專案人員之外,也可以參考日本的制度,特別是已退休有參與過兒童照顧,具幼教相關的也包括公衛體系,所以這是一個跨領域的事情,當然也就需要勞政單位提供更多的誘因,讓壯世代可以投入育兒指導的部分,當然前提是他要經過培訓,也要經過篩選,這個部分是對於學齡前幼兒我們覺得普及式可以做的部分。
再者,進到學齡之後,我想臺灣的孩子面臨到的就是大家都會上網,所以我這邊提到兒盟的調查發現,臺灣的兒少普遍面臨被騙財、騙色、騙個資,來自於虛擬世界的危機。今天在座有數發部的夥伴及長官,我在這邊提一下一些第一手的調查數據,在騙財的部分,我們在兒盟2023年的調查發現,大概22%的孩子曾經在網路上有被詐騙的經驗,包括買到一些可能廣告不實的商品,更嚴重的是可能去誤點釣魚或者是詐騙的網址,然後因而被詐騙的情況,這個數據的細節大家可以看PowerPoint。
在騙色的部分,這邊就更嚴重了,我們做了一個跨年度的調查,在2020年跟2023年,分別是疫情前跟疫情後,我們看一下,有二成一的孩子表示他們有遇過網友提過一些特殊的要求,特別比較嚴重的是網友要求孩子提供裸露的私密照,就是性私密影像的部分。這個比例大家可以看到,從疫情前的三成六到2023年是五成,要求dating、要求見面、交往的比率也從四成六增加到將近六成。因為這個數據是針對兒少部分所做的調查,所以我想這是一個令人擔心的狀況。另外,甚至有5%的孩子承認自己曾經傳過自己的裸照給網友,或是有一成的孩子說他有收過、看過他認識的同學或朋友的裸照,所以這都呈現一個狀況,這些都還是孩子自陳的問卷,如果包含有些不敢分享那些經驗的,可能這個黑數是更多的。
另外,在騙個資的部分,我想這個會非常重要,有四成一的孩子曾經給過陌生網友個資,包括他個人的LINE、姓名、照片等等,這部分都是一個危機。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想除了教育部要推的網路素養教育之外,我們也希望未來可以有一個全國的兒少網路專責單位,也增加相關人力的部分。這邊可以借鏡的是CRC在2021年公布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書,這邊去強調企業的責任,包括怎麼去預防孩子在網路上遭到侵害,國家也要透過立法確保數位服務跟數位產品的責任,特別強調業者也要有兒少權益的影響評估。在這邊我們具體的建議就會是希望兒少法能夠增加業者網路風險評估的義務,包括通傳機關定期邀集各個部會評估公開哪些的網路風險是對孩子有害的,業者也要去做主動風險評估的義務,然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另外,風險評估的內容會包括哪些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發生的種類跟頻率等等,重點是會增加業者主動移除,而不是現行的被通知後再移除。
最後是偏差少年的部分,這一塊跟少事法的接軌,我們發現現行的法規對於偏差兒少的福利服務規範不明確,很多觸法的少年在離開少矯校之後,可能因為在轉銜入學的時候會遭到一些拒絕的情況,所以CRC第四十條有提到觸法少年有所謂復歸社會的權利,因此不管是在就學、就業以及所有系統的介接部分,我想相關單位都有責任。所以我們會具體建議,在兒少法的內容會希望能夠增加一個兒少復歸計畫,這是很多少年團體在跟我們討論時所提出來的,那些內容包括家庭關係修復、生活重建、就學輔導、身心輔導及心理諮商。另外,在跨網絡的部分,觸法少年離開少矯校回到自己的社區之後,轉銜復學計畫也希望由教育部、社政、法務跨部會一起來做,特別要組一個轉銜復學的教育計畫,也成立一個委員會,以落實觸法少年不會被拒絕入學的情況。
最後一點,今天提綱有提到要不要推動兒少政策綱領等等的部分,我覺得這些都很好,但是我們現在苦於的部分是,內政部兒童局被裁撤之後,我想兒少的業務非常龐雜,但是沒有一個專責單位,我截的這個部分是行政院在107年官網上面的一個圖,是時任行政院賴清德院長與卓榮泰秘書長參加民間的會議,他同意要成立一個行政院層級的兒童權益委員會,這是總統還是院長時所做的承諾。
我們覺得今天我剛才講的三件事情,不管是學齡前的育兒指導、學齡兒少的網路安全防制以及觸法少年相關權益的保護都是跨部會的,可能不是現在的機制所能夠運作的,所以我們希望在行政院層級可以照當時賴院長、現在賴總統所承諾的部分,成立一個中央層級的專責單位,以回應很多兒少的權益跟需求。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李宏文副處長。
緊接著是陳菁徽立法委員。
陳委員菁徽:謝謝主席安排今天這樣子的公聽會,也謝謝這麼多專家學者及官員們的出席,剛剛已經聽到非常多寶貴的意見,也跟各位學習到非常的多。我是立法委員陳菁徽,同時也是不孕症及婦產科醫師陳菁徽,為什麼我對這樣子的議題特別重視?是因為像在我的臨床過程,很多寶寶是經過好幾年的奮鬥才生出來的,而這些父母會不斷地帶他們回來探望當初像我們這樣幫忙的醫師,所以我們會在過程中一直聆聽到這些小孩可能會面對到的問題,有太多了,包括剛剛講到的托育或者是網路或者是他之後的課後輔導,以及我們來自不同多元族群所誕生的小孩可能會在學校所面臨到的排擠、霸凌等等的,所以我對於這一類的議題非常的關心。當然,我也有從不同的視角,就我本身的專業去提供我希望未來可以納入兒少權法的一些修法重點,也希望跟各位專家學者重視程度一致的地方可以共同來推動,很開心今天可以一起討論這樣子的修法方向。
第一,剛剛還沒有人提到的是有關於未成年懷孕的議題,在我執業的過程中,在住院醫師時期就常常接觸到未成年懷孕這樣子的問題,當然到現在我也很關心,我覺得在臺灣性教育還有性健康議題一直沒有好好的做出一個成熟的修法,或者是在教育方面去著重。根據CRC第二次國家報告中委員會針對我國給予的結論性意見第四十九條就寫到,我國仍有相當數量的少女懷孕,婦產科醫師常常是未成年兒少懷孕應對的第一線,所以我跟許多我的同業常常在開會時就會分享我們在急診或是醫療現場遇到的兒少懷孕狀況,其中很有感的就是國內對於性教育還有健康教育的觀念不足,在學校也沒有辦法好好的落實。
臺灣目前的未成年懷孕人口比例,在過去十多年間從千分之四到千分之三,幾乎維持一定的比例,我希望大家可以重視偏鄉跟城市間一個很大的差別,因為其中臺東跟花蓮等等地區在過去五年間的統計,在未成年的這個區塊,也就是15歲到19歲的這個區塊,會出現千分之十或千分之十一的生育率,相比臺北來說是十倍之多。每一次這樣的懷孕就影響到這些孩子未來的受教權,還有工作發展等等的權益,偏鄉跟都市的差異就會越來越大,也因此我們需要政府更謹慎地去協助這些偏鄉的少女們,減少未成年懷孕的情形。接下來在兒少權法的修正中也應該要思考如何以法制的層面,保障兒少受到可以保護他們的性教育健康的措施,以及後續懷孕兒少的支持服務,以及監護人的教育措施等等。
第二,有一個越來越嚴重的問題,但大家一直避談或者是假裝看不到,也就是我們黑戶移工寶寶的議題,這也是我在臨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的。這些移工朋友懷孕後會因為與仲介公司還有雇主的權力不平等被強制解聘回國,根據我們的統計,從107年的28%到前年上半年已高達80%,也就是說,5位懷孕的移工裡面就有4位會面臨解聘的威脅,所以這些懷孕的移工最終有很多人會選擇逃逸,而孩子就成為了黑戶寶寶。兒少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兒童出生後應該立即登記,並自出生起有取得姓名與國籍的權利。自CRC國內法化以來,移工寶寶的議題仍然沒有辦法去解決。先前質詢勞動部時,部長也回應目前這些黑戶寶寶數量眾多,難以計數,顯示我國法規還不完整,才導致移工子女成為黑數,陷入嚴重的人權保障困境。現行兒少權法第二十二條提及兒少應依法享有社福、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保障,但多數的黑戶寶寶仍無法享有與其他世界兒童相同的照顧。現在移工的子女面臨的問題是法規的保障看得到但是吃不到,這些孩子因為我們現有的國籍政策而成為人球,顯示這些所謂的依法保障權益在落實層面上有非常大的進步空間。兒少權法的修訂方向中應該要考慮如何解決上述問題,協助黑戶寶寶不再被社福漏接,享有兒少應有的照顧權益。
最後要呼應剛剛李宏文專家所提到的,剛剛有講到這些網路的性犯罪等等,我自己是三寶媽,常常也擔任他們校園霸凌委員會的委員,以這樣的出發點試著談校園與心理的議題,因為網路的普及率越來越高,所以會面臨數位成癮以及數位霸凌等議題,造成現在兒少不斷升高的心理需求,還有未成年的自殺率,這個未成年自殺率是到了令人怵目驚心的地步。臺大曾經出版過兒少網癮手冊,裡面指出在過去的實證研究上,現實的無力感(包括心理支持)、現實的挫折感與難以取得成就感等才是孩子們轉向網路的關鍵,從網路成癮中衍生出來的心理健康需求是我們政府面對新世代的兒少問題要更積極照顧的權益。CRC同樣針對我國兒少的心理健康提出關心,希望政府更重視年輕人的心理健康狀態和疾病,對兒少透過剛剛三讀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承諾更多的資源來做心理支持,但兒少權法針對兒少的心理健康卻沒有全面、正面的保障,只有針對我們特定族群的處遇措施,未來也希望在修法上應該全盤思考如何正面地納入心理健康作為政府保障的兒少基本權益。
以上是我針對我個人的專業所提出的一些切角跟看法,希望未來可以多多跟大家一起合作,謝謝。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
接下來請林慧華秘書長。
林秘書長慧華:主席、各位委員、現場各位先進,早安,我是臺灣兒童權益聯盟秘書長。剛剛在前面聽了滿多大家針對各種議題的分享,兒權盟因為從103年成立到現在,其實真的就一直把焦點放在我們的公約所保障孩子的主要權利上面,今天我大概會從四大原則的方向來切入,稍微談一下我們現在的兒權法怎麼樣跟公約可以有一些接軌,以及哪裡還存在一些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有關四大原則,我想我們今天既然要談接軌,大家應該對公約有一些基本的理解,其中就有四個主要的原則。
我們先從最佳利益來看,公約裡面提到的最佳利益的履行其實有二個重要義務,第一個就是公私立機構、團體在執行各種對兒童會產生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的各種措施、程序的時候,我們都必須要考慮最佳利益。看起來這個部分確實在現行兒權法第五條的規定裡提到了我們要以兒少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看起來有接軌,但是我們會發現在第二個重要的義務,就是所有涉及兒童的司法和行政決定,像前面先進有提到的,包括安置的議題、收出養的議題,我們要做這些決定的時候是不是真的確定都有考慮到兒少的最佳利益,我覺得很大的一個重點是我們怎麼判斷、怎麼評判最佳利益?
過去這幾個月我有參與到衛福部正在研修的收出養法規的時候,其實就會發現一個問題,我們確實不斷宣之於口的就是要注重最佳利益,但是在實際執行上我們其實還是會很容易忽略掉,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想要把孩子出養的家庭有什麼樣的需求,但是到最後我會發現,當時正在討論的這個收出養評估報告裡面,兒少對於這個他即將被出養的決定,好像沒有他的聲音在裡頭,表件裡面沒有他的,或者是說最後發現只有一格,就是一個框框寫著他對收養的想法是什麼,那前端我們到底怎麼評判的,這個最佳利益有很多要素需要考量,所以看似接軌,但好像在執行上還有一些問題,我想也許我們在接下來的修法可以再處理一下。
在表意權的部分,有兩個面向──實質權利跟程序權利,現在我們兒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後段一樣有提到要尊重他的意見,條文規定是「依其心智成熟度權衡其意見」,但這個裡面看似接軌,但我們也發現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受到他被傾聽了?他的知情跟回應在這個內容裡面其實是沒有看到的。更大的問題出現在哪裡?這個程序權利我們其實還滿缺少的,就是當孩子的權利遭受到侵害的時候,在現在的這個法裡面好像漏了在行政程序上可以申訴的規定。我剛有聽到次長有提到在安置的部分會把申訴訂定進去,我想不會只有安置這件事情,這個申訴有沒有存在?或者在處理申訴的過程中他是不是得到好的協助、是不是友善的?在表意權的行使上,我想我們新的兒權法要好好思考這個部分。
至於生存權的保障部分有提到幾個,剛剛有委員也提到CRC的國際委員非常重視臺灣兒少的心理健康、自殺防治,針對兒少自殺自傷的結構性因素,其實我們現在真的沒看到,現行兒權法裡面針對兒少心理健康跟自殺防治的條文,其實我們也沒看到,跟性命攸關的事故傷害防治也只有第二十八條的定期協調會議,一樣就是看似接軌,但是定期等於不定期,實務上我們孩子的死因回溯條文又限制在6歲以下,我們如果很難研究出兒少自殺自傷的結構性因素,我們何不透過死因回溯來好好了解現有的個案中,他們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為什麼要自斷臂膀不做18歲以下的?這個我想要再提醒一下。
在免受歧視的部分,在現行兒權法裡面我們也還沒看到條文,第二次國際審查的時候委員有提到應該要列出來的,就是在法規範裡面要列出不得歧視的一些理由,希望在新的兒權法裡面也可以把它訂定進來。
最後,其實在提綱中有看到我們需要想想看兒少基本法跟兒少政策綱領這兩件事情,基本法我覺得當然可以思考,至於政策綱領的部分,我其實有看了一下現在臺灣有的政策綱領,譬如像性別政策綱領,看起來比較多是掌握跟順應社會脈動的一些趨勢,意義上更像是在聚焦一些特定的議題,跟我們現在正在訂定中的NAP(兒童權利國家行動計畫)及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我不知道這中間的差距或者重疊是怎麼樣?我想這個是很需要思考的,因為我記得我在出席NAP計畫會議的時候,有不斷聽到一個聲音是:行動回應表在做的,我們NAP就不做了,就是有一個這樣的排除,那我們政策綱領的定位到底是什麼,我想非常值得思考一下。
最後,比較具體的回到修法的期許,我希望剛剛提到的四大原則會有具體的條文來接軌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很多的兒少議題其實是涉及跨部會,所以明確權責機關跟權責劃分也希望被考慮進來。再來,因為很多的實務,像剛剛前面很多先進提到的各類議題及實務上的困境,有一些要不要真的訂定得這麼細,還是我們真的很明確每一件事情需要更具體的工作原則或指引的部分,我們都會提醒把授權子法都訂定進來,就是讓大家都不會漏掉這些需要實際工作、實際操作的一些參考。
以上是兒權盟的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林慧華秘書長。
接下來請台少盟張副秘書長發言。
張副秘書長祐嘉: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副秘書長張祐嘉。台少盟在想如何從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CRC去落實這件事情,我們會從兩個大的議題來跟大家做個建言,第一個是數位環境下的兒少挑戰,第二個是青少年的勞動權益。大家可能會想說數位環境下這件事情其實是一個新興的議題,我們目前有觀察到現在的兒少權法其實是難以回應青少年這個數位環境下的新興議題,怎麼說?因為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不只包含生存發展、禁止歧視、最佳利益與尊重意見等原則,我們認為在修訂新的兒少權法當中應該要納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期發表的一般性意見書,特別是在第25號跟第26號的部分,以此作為修法依據參考。我們剛才講說現在這個新興議題其實涵蓋在數位環境中的隱私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氣候變遷下的兒童最佳利益等都是重要的,但還是要再次強調的就是目前在兒少權法裡面是沒有涵蓋到這個部分的。
我們都知道數位環境的提供是為了讓兒少可以有更多的學習跟參與的機會,但是它同樣也會帶來隱私、個資保護、不當內容、網路霸凌及身心健康等問題,分別在2017年跟2022年NGO的平行報告指出,兒少在網路上的隱私保護薄弱,數位平臺濫用個人資料的現象其實是很普遍的呈現。網路平臺能怎麼做?就是刪文而已。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次的修法應該要納入第25號一般性意見書的核心精神,整併現有的第四十四條到第四十六條條文,將數位環境的議題納入,特別是針對數位環境中的使用權及保護權,進行平衡規範,而且也要確保在限制使用的時候,要大量參考兒少的意見,並且要納入這些權衡的機制裡面。
除此之外,我們也想要推動包括家庭、學校的平臺合作,確保創造一個友善的數位環境,我們也期待跨部會可以有一些合作的機制,舉例來說,行政院應該可以督導教育部、數位發展部、衛福部等制定數位環境政策,要求數位平臺落實自律機制這件事情,而不是只有媒體自律。此外,我們覺得學校應該要將數位素養跟數位安全納入正式課程裡面,教導兒少負責任的使用手機,應該也要強化家庭的陪伴責任,避免只有單純禁止這件事情。針對這個題目,其實我們不要害怕兒少去接近數位環境,政府的責任其實是建立一個健全的數位環境,並提供相關的指引。
再來,第二個我們想要講的就是青少年的勞動權,對此,我們會說這是看不見的挑戰,我們主要是覺得青少年勞動教育應該是要加強的部分,因為未成年勞工在職場的查核機制其實比較薄弱,特別是在職場中的性別或是經濟剝削的議題。最近大家應該比較會有感的一個議題是麥當勞女員工受害的案例,其實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件事情,青少年因為有一些經濟壓力或是生活需求,他必須要進到工作環境,但也正因為他們的年紀很輕,所以當他們碰到一些困難的時候不知道應該怎麼樣向外求助。除此之外,在2023年的時候其實有很多未成年人因為犯罪集團的招募到柬埔寨、杜拜等等地方去做一些犯罪活動,包括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動力剝削,後來最終其實有修正組織犯罪條例中的條文,但是我們想要深入討論為什麼青少年會落入到這樣的一個圈套裡面,其實我們目前的勞動教育跟落實的部分還有一些不足之處,我國勞基法規定未滿15歲的人不可以去打工,可是當年輕人有一些經濟需求的時候,導致其實會僱用這些人工作的都是不守法的雇主,有些可能會去不投保的工廠、市場或是小吃攤工作,比較嚴重的就乾脆去當車手或是送毒小蜜蜂,從事詐騙等等工作,所以其實他們很難被討論到勞動權益這件事情。隨著我們青少年從社群媒體找工作這件事情,它其實是一件普遍現象,我們現在不管他合不合法這件事情,可是從社群媒體找工作已經是一個現況,所以詐騙案件也隨之激增。
根據警政署統計,112年少年嫌疑人當中有兩成涉嫌詐欺罪。前面我們提到,近年很多人都有被虐打等等事件頻傳。台少盟長期倡導的勞動教育促進法遲遲未能通過,其實會導致青少年缺乏一些職場的基本知識,進到職場之後可能因為經驗不足會遭受到傷害和剝削。所以我們呼籲相關部門應該趕緊加快這個部分,行政院應該督導部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的經驗草擬相關政策。
最後,我們也期盼大家可以建構一個更友善的數位環境及勞動環境,讓CRC這件事情,大家可以一起更好,謝謝。
主席:謝謝張祐嘉副秘書長。
請蔡雯瑾主任。
蔡主任雯瑾:主席、委員、各位先進。以下家扶基金會針對兒少權法之修法,大概我們就三方面想跟大家進行交流。一個是有關於兒少權益保障以及兒少身心發展與促進,我們也在關注兒少權法,我們國家朝向CRC這樣的精神,只是我們看見權益面向有關於兒少健康比較是放在身體這方面,我們跟前面的委員一樣有些關注,是有關於兒少心理健康的部分。就心理健康,應該不只是關注孩子的自殺或者憂鬱,因為我們長期跟貧窮家庭工作,可以看到經統計我們扶助的家庭裡面就有5%的人,意即他現在是媽媽,可是他其實是在未成年的時候就已經懷孕,尤其是16歲、18歲,我們都可以看見有這樣的家庭。我們現在在協助的少年裡面,我們也看到有未成年懷孕的議題,其實影響到他們終身可能都是經濟弱勢的,當然包括他們的孩子也都會受牽動而有影響。
我們也看見我們國家的孩子裡面,有關於未成年懷孕之後,離開校園,從CRC第二次國家報告書裡面的數據看到,兩成五的孩子沒有回到校園,那他們到哪裡去、有沒有人協助他們?我想這都涉及心理健康的問題。我們也看到一些特殊的兒少及特殊的家庭,比如身障家庭,就是孩子的部分有可能成為兒少照顧者,或者家裡不只有身障者,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裡面,孩子過得還蠻辛苦的。所以有關於心理健康部分我們國家要著力的,是不是在兒少權法裡面可以多一些著墨?
有關於個資隱私部分,孩子的家長或者一些媒體,還是其他的人都可能會不小心把孩子的一些個資、隱私做揭露。在我們國家裡面,就兒少權法,保障上面是不是可以多著力一些?
另外有關於勞動權益的部分,我們確實也看到,很多孩子16歲之後可能就成為勞工了,這個部分經濟上的剝削,是不是我們可以多著力、關注?我們關注一些不法侵害,像教育人士,或者有關於孩子的照顧者、托育人士,是不是有一些不法侵害的對象像是雇主,我們其實還沒有更多的著力、規範?我們知道有些勞動法規在做一些關注,可是在兒少權法裡面我們可以關注些什麼?這個部分也是我們想提出來的。
有關於數位侵害,對孩子來講,生活中的社群已經他們是很重要的部分,或者是他們資訊來源的這個資訊當然很重要,可是不法的業者,就是除了一個加害人之外,業者他們的角色是什麼?而在兒少權法裡面是不是也可以多一些著力,對於孩子的不法侵害可以有一些處理?
另外針對我們國家保護的孩子裡面,我們也在思考,是不是有一些侵害可能不是來自於其他人,而是體系。我們也觀察到,有安置的孩子裡面,這些孩子本身有身心障礙狀況的,因為全省各縣市家扶的寄養裡面,有四成至六成的孩子是特殊兒童,也就是身心障礙或者有一些身心障礙疾病等等,我們發現有這麼高的成數裡面孩子是這個狀況,當然國家提供很多的安置協助,像增強計畫、精進計畫。連寄養家庭安置的機構都需要這樣協助,更何況他的原生家庭!照顧這樣的孩子不容易,可是這個孩子是因為這個因素被安置嗎?那是不是他家庭需要一些協助?我想這個是在保護系統裡面,我們可以為家庭做些什麼,不是孩子要安置,有關於出養的孩子,當然我們做了很多針對收出養的建置機制和管理。
而關於監護,就是政府監護剝親的孩子,他越早出養的處理其實對孩子是好的,可是我們也看到拖延時日蠻久的,甚至可能換不同的兒保主事者的時候就換了一個政策。我們也看到實務上對這樣的孩子處理之積極作為不夠。兒少法令有關於收出養,政府監護的孩子,我們可以有什麼樣的積極作為,在兒少權法是不是可以有更多關注?
另外是一些相關法令的橋接,我們樂觀其成,也覺得應該有些整合會比較好。有關於政府,其實我們看到已經在落實CRC的一些,亦即是不是可以有些行動的回應,其實也在草擬兒童權利國家人權計畫,甚至定期檢視法規,也做兒少權利的影響評估。我們覺得這是好的,只是它的落實狀況如何?落實,然後能不能遵守、實踐,其實才是現在很重要的一個問題。
此外我們國家已經有11個基本法了,甚至很早就已經有家庭政策,也不斷地修改。兒少權益無非是跟家庭有很大的關聯性,這部分是不是會有一些疊床架屋,或者應該有更明確不太一樣方向,我們也想在這裡提出一些提醒。謝謝。
主席:謝謝蔡雯瑾主任。
請馮喬蘭執行長。
馮執行長喬蘭:大家好,我是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喬蘭。我們今天就兒權法相關修訂的思考提出三個面向,第一個,這也算是老話重提,每次有人本出現就會講,讓我們終止一切形式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我的臉就寫這個──終止一切形式對兒童的身心暴力。我們必須在這裡再繼續重申,因為今天談兒權法,不談這件事情我們心裡面也過不去。我特別要提的部分是,為什麼我們會不斷地談這件事,因為事實上,終止一切形式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它是我們保障所有兒童權益的基礎。
包括剛剛很多先進提到的四大原則,今天兒童在有身心暴力之威脅狀況下,兒童的表意權是無法被保障的!各位不要以為兒童受到身心暴力的傷害,只在於他表現出晚上做惡夢,好害怕、退縮這樣而已,還包括會表現在不斷地服膺權威,也就是只要是掌握資源的人、掌握威權的人講的話,他不會不聽、不敢不聽,甚至他會複製跟他講一樣的話。所以今天我們談要明文規定禁止對兒童一切身心暴力行為的思考,要放在同時保障他的表意權、他的生存權、他的發展權、他的遊戲權、他的休閒權這樣的思考上來想,而不只是兒虐這樣的思考而已。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再提出來的原因。當然,在提出禁止身心暴力的相關條文時,一定會討論到如何可以建立一個有效的親職教育支援系統,這也是我們不斷提出來的。因為在大前年我們所做的一個問卷調查當中,也發現加上配套措施的話,會支持、贊成立法禁止體罰的家長其實有八成多,也就是大家的條件是說:我沒有很想爭取要打小孩啊,但是可不可以有相關的支援系統,包含喘息服務等等的,提供家長支援?在我們思考法律修訂的時候,同時把這個部分思考進來,我想前面的先進也有提過類似的題目,就是關於親職教育支援的部分怎麼處理。
另外一個就是關於相關法規配合修訂的問題,我覺得這會是一個大挑戰,因為我們在行政院兒權小組討論訂定禁止身心暴力相關法律的時候,其實政府部門有提到,可以把一切重要的、關於精神暴力的禁止等等規定放到兒權法當中,但是其他相關部會的法規思維是否跟兒童權利的思維一致?這是值得挑戰的。比如說教育法規有些思維模式可能是行政單位的需求,而不是兒童權利的需求,當我們碰到一個法規的思維模式是行政單位的需要、作為管教權的需要等等的時候,兒童權利的思考怎麼進來?這會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我會覺得在後續各部會的協調和相關法律的修訂當中,這會是一個要納進來思考的題目。當然,透過家庭教育等等的宣導來協助大家,我想這是一個大家普遍都會覺得需要的事情。以上是我們所提出來關於兒童身心暴力的部分。
第二個我們會提的面向是「與兒童工作證」。這個也是人本教育基金會已經倡議了一、兩年的題目,就是在我們處理非常多校園性侵案,後來不只是校園裡頭,還有校園外的性侵案的時候,發現有非常多的case發生在這個孩子也許在營隊遭受性侵害、性猥褻,而這個性侵害他的人因為不會在所有法規當中列入紀錄,所以這些營隊邀請他來擔任瑜珈老師、體操老師,但營隊的主事者並不知道他曾經性侵其他小孩,這在營隊當中發生,臺中棒球教練也有發生這件事,這個棒球教練這次被舉發,而且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他性侵、性猥褻球員,他在多年前就已經性侵、性猥褻未成年者了,可是他是緩起訴處分,以致大家不知道,最後他還成為學校的棒球教練,又猥褻了非常多的小孩子。在這個情況之下,到底我們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設法對於已經在其他各項不同的法律,包括刑法、性平法或者是兒少法當中,已經有相關紀錄的人,不要讓他們成為「與兒童工作者」?這就是我們所提出來的「與兒童工作證」制度,你也可以把它叫做「兒童工作者的安全稽查制度」,就是要跟兒童工作的人要經過一個安全的稽查。這個制度就臺灣來說當然是一個新建立的內容,我們有提出我們對於相關法條的思考,放在附件裡頭,歡迎大家參酌。
最後把握一點點時間來談關於自殺的部分,這個剛剛前面也有朋友提到了,事實上在上次自殺防治公聽會的時候也有提過這個議題,就是相關死因回溯的內容是否可以在法律上直接修訂為0到18歲,而不要只限於0到6歲?因為根據相關的調查、相關的瞭解,這對於我們如何進一步有更積極的作為真的非常重要。我們在上次的公聽會也有提出來,在監察院其實至少有4個關於自殺案子的調查報告,在這些調查報告當中,每個案子的內容都很值得我們參考,怎麼樣處理、怎麼樣對話、怎麼樣輔導、怎麼樣處理高壓環境裡面的各種危險因子,這些還是需要透過法律授權,讓我們可以正式進行青少年的兒少自殺事件的回顧調查。謝謝。
主席:謝謝馮喬蘭執行長。在陳芬苓教授發言完畢後就休息10分鐘。歡迎我們的陳教授。
陳教授芬苓:謝謝。主席、各位專家學者還有長官,大家好。我是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陳芬苓。我收到的提綱有3個,主要也是兒少法跟所謂CRC的對接,還有跟其他法令的調節,以及是否要訂定兒童政策綱領或者是基本法。因為時間有限,就很簡單地說明,國內有基本法的基本上都沒有類似的法案,所以其實我覺得基本法是可以不用的,我們的兒少權法已經足夠了。
我想從比較上位的角度去看這個法的修改,根據聯合國公約的原則,第一個其實是要強調政府在維持人民權益上的角色,這一點本人後面會再提到;第二個就是要強調一些統計資料和調查報告的建置;第三個是要重視多元交織性,就是兒童是否有種族或其他因素,不會只看兒童,而是會看到譬如單親家庭、弱勢家庭或脆弱家庭兒童的不同處境;最後一個就是兒少權法是否落實CRC精神?
第一個我可以提供的是:政府的承諾夠嗎?我記得前面有一個學者說:我們真的有認真想要做跟兒童、跟家庭有關的一些工作嗎?我們放的錢夠不夠?我們付出的力量夠不夠?過去有兒童局的時候其實有比較多的統計資料,自從兒童局收掉以後,我們找任何跟兒童相關的統計資料都非常零碎,而且也不連續,大概只有兒少調查的一些相關資料而已。另外,剛剛也有一些人提到是不是有很多工作其實是跨部會的,我們的層級到底夠不夠?如果經費主要是放在衛福部的話,它有辦法叫得動其他重要的機關、重要的部會去做相關的工作嗎?
其實如果我們跟OECD國家比較的話,就會發現我國對有子女家庭的國家福利支出只占GDP的0.61%,OECD國家平均是2.4%,我們是倒數第2個,不過我相信後面加了準公托或其他工作以後是會上升一些的。另外一個就是如果跟亞洲國家比,我們其實沒有太低,可能跟日本差不多,可是跟其他先進國家比的話,我們政府給有子女家庭的現金福利在GDP的占比是非常低的。在公立教育支出的部分,如果跟OECD國家比較,一樣是最低的,我們只占GDP的2.8%,其他OECD國家平均是4.5%。我們比較多是放在初級教育跟中級教育,高等教育只有0.7%,所以現在大學其實都要自己想辦法去賺錢,因為國家的教育資源其實是非常、非常有限的。學前教育在GDP的占比其實也不高,我們臺灣是0.34%,OECD國家是0.74%,而且可能也要注意所謂OECD國家其實也不見得是多先進的國家,很多是在中南美洲或是其他地區的國家,可是他們的GDP占比仍然是比臺灣高。所以,我們政府的資源到底放到哪裡去了?兒童真的是他們所重視的嗎?
接下來我很廣泛地談一下現在兒少權法的一些可能的問題,第一個是很難實施,因為它很瑣碎。以前有律師跟我說,他看了所有的法規,社會政策的法規是最零散的,它總共有118條,每次要翻修的時候,都把所有時事修進去,也就是它其實是細則化了!所謂的兒少權法其實是更上位的法,應該是一些指導原則的東西,而不是這麼細瑣的東西,太細瑣的東西應該放到細則去另定法規。此外,有些東西是很難實施的,譬如第四十三條規定,超過合理時間,父母、監護人必須禁止兒童使用所有的電子產品。什麼叫做「合理時間」?而且這是有罰款的,這個事情發生在家裡,請問你怎麼去罰家長?另外就是將兒童的年齡定為18歲以下,請問確定父母親有辦法管得動這個年齡的兒童嗎?
第二個就是我們在兒少權法滿重視父母的權責,罰款、罰則有多少?但事實上在CRC裡面是很重視政府的原則,所以它其實是不太符合CRC的精神,應該是對父母要輔導跟支持,其實父母要學習當父母,譬如民法取消了父母的懲戒權,其實CRC並沒有這樣的原則,我們的所有作法其實都是違背的。第三個就是CRC跟國情是不是可以融合,我們要把臺灣帶到哪裡去?其實法律是會帶動我們的文化,今天修了這個法,我們其實是會改變的,但是我們把兒少權法這麼細瑣化,然後把CRC的精神都放進來,那麼有沒有什麼東西是跟我們平常的國情不太符合的?荷蘭的研究也發現,其實法律是會改變我們生育子女的態度。而且它的觀念其實是非常老舊的,這個保護的法令裡面,譬如我們要管兒童是不是在茶室,其實這都已經是非常久以前的救援雛妓的精神,卻仍然在裡面;第五十條規定孕婦不可以抽菸,可是家裡其他人都可以抽,只有孕婦一個人不能抽,但是吸二手菸也是一樣。另外,其他是跟少子化比較有關的,少子化其實我們都以KPI為導向,確定所有兒童生活在所有家庭裡面都可以好好長大嗎?有沒有考慮到兒童生存發展權,這其實也是CRC的原則。我想就不耽誤大家的時間,謝謝給我這個機會,謝謝。
主席:謝謝陳芬苓教授。
我們現在休息十分鐘。
休息(10時26分)
繼續開會(10時36分)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麻煩大家就座,我們繼續針對今天的主題,請各位專家學者還有委員來發言。
下一位發言的是今天的主持人,也是最關心我們兒少權益的衛環委員會的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謝謝正旭委員幫我代理主席。很高興今天有很多公民團體還有政府部門,為什麼要辦這個公聽會?我剛剛前面有講過,因為從100年修正為兒少權益保障法之後,103年是兒權公約國內法化,但始終修訂的幅度不大,因為101年是為了王昊條款修訂兒少權法,增修第五十四條之一;到104年是因為兒權公約在103年國內法化之後,的確有調修一部分;到107年對於交通權的部分是有增訂的;在108年,因為兒虐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建置了死因回溯機制,還有針對司法介入的調查系統和不適任人員的資訊系統,以及托嬰中心監視器,甚至針對不當對待提高罰則;到109年有針對早產兒重病,以及為配合民法修正18歲為成年,因而有一些調修文字,之後就沒有再動。
的確兒權公約四大原則要貫穿在這五十條主文裡面,所以也希望我們未來也要符合兒權公約概念底下的四大原則。可是我們看到問題點是什麼?目前現況就是缺乏完整且健全的兒少死因回溯機制,這在我第一次進到立法院的總質詢時就有提到,明明兒少死亡更高的是在少年這個部分,結果我們卻訂到6歲以下,兩個死亡最高的原因,第一個就是交通事故,結果我們交通事故13歲到18歲未成年無照駕駛所造成的傷亡,尤其是無照駕駛,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非常高,一個人死亡大概是1,600萬,受傷181萬,所以整體算下來成本很高,但我們似乎沒有去做這一塊;另外,15歲到24歲自殺的是第二名,10歲到14歲是第三名,但我們一樣只有訂到6歲以下,所以在總質詢的時候,我就期待可不可以在法還沒修的時候,至少先把交通跟自殺的部分訂到18歲以下,而不是6歲以下?的確6歲以下的居家傷亡比較高,可是真正死亡更高的還是在少年的部分,所以這次我們希望針對死因回溯的機制可以調高到18歲,而非是6歲以下。
一直以來,我們都在倡導事故傷害的機制能夠去建置,可是現在該機制卻是鬆散、未能發揮實效,只在第二十八條裡面去訂定半年開一次會,過去我們在民間就期待要能夠跨部會,但來的人的確有跨部會可是只要是衛福部主政的跨部會,其他部會來的位階常常都非常低,所以沒辦法去做很好的協調,也沒辦法發揮實際的效益;更何況96年就有兒少安全實施方案,可是多年未修正,這也是我希望衛福部要儘速來做處理的。當然現在的方向是以傷害別來調整,以事故傷害為主,可是從105年之後,指標就沒有再修訂,也沒有每一年做滾動式檢討,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有完整的事故傷害監測數據,因為要知道原因,才能夠拒絕死亡,才能夠掌握傷害,可是一直以來,我們都沒有辦法拿到事故傷害的監測數據。在我進立法院之前就期望,如果死亡有數據,那受傷呢?事實上現在最嚴重的還是受傷,受傷的部分至少到住院可以納入,但到現在我們還是沒有辦法看到,如果八成都有急診登記的話,應該要朝向這個方向;接下來更重要的是,是不是可以把所謂的重傷也納入?不見得有住院,甚至更進一步,我們希望輕傷也能夠納入。
前面當然也有很多的民間夥伴提到我們在新興數位世代下的兒少困境。第一個,各位從黃子佼事件的創意私房或是觸感空間,可以知道個資是配合一起賣的,所以網路上非常容易透露出孩子的個資,可是我們並沒有像國外有個資的公部門可申訴,現在只要處理到個資,大概都是進法院,這也是我們比較欠缺的。還有對於網際網路欠缺管理跟裁罰的具體規範,在英國、美國,甚至澳洲,針對賺錢的那一方,可能是Google、Meta,他們有被要求要去做管理;可是相對地,我們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事實上反而是懲罰受害者,叫受害者自己去做心理諮商,怎麼不是前端去做管理?這也是我質詢多次,我希望政府部門可以去做的,可是問題就來了,過去兒少權法訂定時,數位發展部還沒有成立,所以為什麼我說兒少權法不合時宜?因為現在我們已經有數位發展部,所以現在兒少權法的事權規範分工不清,就容易造成各權責機關消極處理。就像我在處理狼師案的時候,教育部跟衛福部,到底裁罰要依哪一個?老師不通報的話,要依哪一個?相關權責都沒有辦法釐清,所以我希望是不是能夠在法律上把各權責機關訂定清楚,才能夠有所依據。
一樣,在109年新修訂的少事法,這中間我們沒有去調修兒少權法,第一類、第二類的確在少事法裡面有納入,第三類裡面比較特別的是,也有提及其他偏差的,可是那時候講第四類,也就是未滿12歲的要回到兒少權法,結果沒有搭配兒少權法去調修,反而前面的部分納入,而從少事法裡面拿出來的部分,認為兒少權法要訂定,可是卻欠缺明文的規範,只是說要轉到兒少權法去做處理,但卻沒有輔導轉銜的具體服務內容。
狀況五,就是安置機構發展不易,我想剛剛前面安置盟也有提到,我們的經費過少,這也是我們在做替代性照顧的時候就已經有提醒的,還有欠缺優秀人才進駐到安置機構來協力,而且安置機構事實上是要跨部會的,今天如果機構在東,搭配的學校是不是可以讓他在東區就讀,而不是叫他去西區就讀?所以各部會如果不能去搭配這個政策的話,只會讓安置機構疲於奔命,如果每天要把孩子送到西區的話,我相信會增加更多的人員。甚至我們政府始終對於替代性照顧都認為民間團體應該要做義工,以這種角度來思考這件事情,基本上他們的成本非常高,可是我們卻用最低廉的價錢來跟他們購買服務。
關於勞動權益,我們這次在提要哪些部會的時候,勞動部會認為,為什麼他們也要來?因為兒少還是有就業的安全保障,甚至他們本身就缺乏勞動權益,而且在司法轉銜的時候,我們本來也希望就業前面要關係轉銜,到現在始終還是沒有辦法做,兒少在就業市場裡面常常是最弱勢的,雇主大概都沒有幫他們保勞保,台少盟過去也有調查,將近四成青少年工作的時候沒有勞保,他並不知道他有這個權益,勞動檢查的申訴機制他們也不太知道,因此他們大概沒有辦法透過這些申訴機制把他們的權益要回來。
最後來看日本的經驗,的確日本跟我們一樣都深受少子化之苦,可是他們在前年弄了兒童家庭廳,在4月12號通過了兒童家庭廳,所以他們每五年會滾動修正整個推動的樣態,目前臺灣看起來還沒有一個專責機構來主政我們的兒少,可是我們的孩子越生越少,今年已經進入到超高齡社會,而少子化跟超高齡這兩個是綁在一起的。
所以對於這部分我大概有幾個期待,未來希望我們的部會可能要去考慮誰該擔什麼責任,不應該把這個責任拿掉,就像網路,還有像之前的空氣針,我問經濟部,經濟部就說,因為這個在網路上販賣,跟他沒有關係。但問題是,經濟部不是管玩具嗎?網路世界來臨之後,我們有好多權責機關分工不明確,這也希望在修法的時候可以明定;還有檢討現行法規的漏洞,然後參照CRC的四大原則增訂具體的條文跟充實我們相關的執法;當然我們也期待,能不能比照日本未來有兒少廳,的確現在有委員已經寫青年基本法,所以我們未來希望有兒少基本法跟兒少政策綱領可行性,來明確我們國家的兒少政策方針。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下一位請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的唐仙美副秘書長發言。
唐副秘書長仙美: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我是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唐仙美副秘書長。在兒童權利公約的前言裡面其實就有寫到,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才能使其在社區中充分擔當其責任」;另外,在兒童權利宣言中也有提到,兒童因為身心尚未成熟,因此無論出生前與出生後都需要獲得特別的保護跟照顧,包括適當的法律保護。
本會從2017年開始,因為有聽過一些兒少的報告,而我長期也都有投入兒童跟青少年的工作,我開始發現為什麼有一些兒少的報告跟我自己所接觸的兒少理念或者想法上有這麼多的不同,也因為這樣子,我在2018年的時候就開始投入更多去了解CRC、也推廣、也做兒少培力的工作。
在實際的工作當中,我發現有一些困難點在法令或者政策的落實、接軌上,第一個就是關於表意權的部分,在兒權公約當中的表意權,也就是兒少權益相關政策中應將徵詢兒少意見納入程序中,但實際上我發現常常是兩極化的,一個常被誤用、變成兒少的決策權,也發現很多政府機關在關心兒少權益的委員會,目前各委員會裡面都有納入兒少代表或學生代表成為當然委員,但是這些學生代表委員往往都是經過篩選的菁英學生參加,一方面他們所發表的意見、反映出來的意見是不是能夠代表多數兒少的意見,這個部分我覺得也需要考量;另外一方面,官員也漠視專業、成為推卸責任的一個藉口。
第二個部分,我們發現在家庭或學校中,兒少的意見基本上是被忽視的,在生活中關於兒少的大小事大部分是單方面接受,他們其實沒有真正表達的機會。也發現在這樣的氛圍裡面,社會其實形成了一種,特別在校園當中,老師不敢管學生,這是目前的一個狀況,老師不敢管;然後很多家長只要聽到兒童權利公約就覺得:哇!這什麼東西,然後造成世代的一個衝突;那學生也很可憐,學生會覺得講了也沒有用,也會落到這樣的一個處境,所以我覺得兒少跟大人之間其實是缺乏溝通的練習。
剛剛兒童權利公約的前言就有講到,應該要對家庭有一些支持,但是政府對家庭的支持性其實是不足的,家庭支持能夠讓家庭可以發揮保護兒少的功能,與兒少權益是密不可分的,但長期以來,關於預防性的家庭支持,像家庭教育法其實有規定,學校每一學年有4小時的家庭教育、親職教育,但實際上落實是非常、非常不足的。往往也會發現,當兒少出現嚴重問題的時候,成為曝險少年或是家庭失能需要安置才發現原來他的家庭出了嚴重的問題,然後耗費大量的資源去處理善後,仍然難以挽回。其實很多的社會案件都是這樣,例如在前年年底的新北割喉案,造成社會非常大的衝擊。
第三個,沒有參考本土的國情跟文化脈絡,關於國際審查委員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因為是政府寫的國家報告還有民間團體的影子報告,在有限、兩天內的會議當中,國際委員對我們本土、我國的文化脈絡是不是能夠完全的掌握?在沒有共識與充分的溝通、對話之下,我們常常很倉促的提出修法,反而造成社會更多的對立,例如像教官全面退出校園,還有關於學校性教育教導的部分,甚至像前年法務部提出刪除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這些。其實這些許多都造成社會的衝突,不是不能修法,而是我們應該要更細緻地去做一些討論。
第四個,兒童最佳利益到底是要怎麼定義、是由誰來認定?淪為各說各話。
針對第二個提綱的部分,兒少權法與其他相關兒少法令規範的調適與整合部分,本會認為要加強一些執法,特別像菸害防制法已經修法兩年了,但我們知道這些新興菸品,不論是電子煙或加熱菸、加味菸等等,這些對誰最有吸引力?其實是青少年,對我們青少年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但我們對於這些外觀設計新潮、氣味又多樣、對青少年有極大吸引力的產品缺乏嚴格的管理規範,在執行、落實上其實也是缺乏的。
另外,剛剛很多先進都有提到關於手機的部分,在兒少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五款中的「超過合理時間」,這個合理時間的定義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到底應該怎麼去定義?所以在數位平臺跟內容的管理上,我們都好像只要求媒體要自律,但我們是不是可以做到更進一步?這部分真的非常需要設立跨部會合作的監管機制,確保兒少在數位環境的健康安全,並有效篩選對兒少身心發展不良的內容,應該要保護我們的兒少。
第三個,結合教育與宣導,我們不只是要讓兒少了解這個權利,更要了解這個責任,以及權利跟責任之間的平衡,更應該讓他們明白,所有的行為都可能會帶來後果。在推動學校教育課程的改革,應該將責任倫理、媒體素養及風險評估能力都納入在教材當中,培養兒少對自身行為的自主管理與負責的意識。同時,透過學校或社區活動要有親子教育,讓家長跟兒少共同去學習權利跟責任的平衡,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第四個,建立一個安全且值得信賴的申訴管道,其實我們現在都有這些申訴管道,但是我們的申訴管道到底能不能用?這個是值得好好的去做討論的,我也問過我們的學生,他們說學校的這個申訴管道就放在校長室的旁邊,你覺得學生會用嗎?學生怎麼敢去用?我們的申訴管道如果沒有保護他去申訴的時候,他的個資,或者是說當他提出這樣的申訴的時候,如果被老師知道就是他申訴的,那他敢去申訴嗎?根本就不敢去申訴,所以我覺得那個申訴管道是要讓人敢用的一個申訴管道,以上,謝謝。
主席(林委員月琴代):謝謝唐仙美副秘書長。
接下來邀請王玥好執行長。
王執行長玥好:謝謝。為了避免鈴聲壓力,我就直接提了,我今天會從幾個部分來來談。第一個,從整體的部分,我最想要去強調在國家責任的這一塊,我希望跨部門的權責在這次的法裡面一定要定得很清楚,我們從這幾年實行社安網就會看到,我們都知道概念上是說這個網要織得很密,就是跨部會之間的合作真的要非常的密切,但是我們這幾年也發現到很多的情形,包括行政院兒少權益委員會就曾經討論過兒少的數位權益,當時在到底是哪一個部會管轄就已經一直都分不清,所以到後來就是四、五個部會大家各自分一小部分,所以我覺得這個法我們如果希望真的是去織一個兒少權益的完整法令,其實跨部會還有各部會、各部門的權責要很清楚,否則我們後面的法定得再漂亮,如果權責單位不清楚的話,我想執行上還是會有很多的困難。
另外一個部分當然也還包括除了兒少權法還有相關的一些法,比如說,我們知道之前應該有考慮民法要拿掉懲戒權,我們當然也知道有一些家長團體反對,我們都知道這個應該是我們要推動的目標,可是為什麼有的人反對,他們的焦慮是什麼?我們當然知道很大的問題其實是親職教育一定要有替代引導,所以我們一定要在兒少權益法裡面去加強親職教育,否則你只是拿掉懲戒權,可是他們卻不知道要用怎麼樣的替代行為的話,那民法拿掉懲戒權當然一定會有一些人是反對的。
另外,我想從身分、家庭、健康、安全這幾個面向來講,我也回應之前的夥伴有提到,我們也很認同現在少子化情況下,育兒的友善措施應該是要涵蓋到6歲學齡前,但是就是依評估來提供協助。第二個部分是因為我們勵馨服務蠻多兒少性侵的被害人,其中有關於我們俗稱的兩小無猜,他們跟一般性侵案的被害人的情況跟問題需求事實上是有很大的不同,他們可能不認為自己是我們所認定的被害人,所以很多時候事實上是在處理他們親子衝突的一個部分。我們會覺得用司法去處理青少年的性跟情感的問題,是違反CRC第四十條的情形,我們應該轉向用CRC第二十八條受教權去回應,所以我們很期待這個性教育、情感教育要納入這次修法的框架,如果這些兒少他們發生性行為,我們是不是可以用輔導先行的概念,而不是直接就用刑法去切入。之前我們也一直在討論這問題,我們也知道家長比較持反對意見,但我們是專業團體,所以我們知道輔導教育來得更重要,司法是我們的backup。因此,如果輔導教育這塊一直沒有做的話,當然就只能推到司法去!可是在司法之後,反而會加劇親子關係衝突。
再來,青少女的孕育與親職服務,在少子化情況下,我們都知道很會計畫的、想很多的反而不敢生;沒有預期的就生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能讓我們有優秀的下一代?我們認為在涵蓋懷孕的過程當中,必須對他們有妥善親職教育的支持跟協助,不要等到問題發生了再來收拾善後。
另外,從保護、安置這部分來說,我們知道現在有在討論增加責任通報人員的訓練,我們原則上當然支持,之前除了專業人員外,我們知道也有在討論是否納入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因為他們不是專業人員,即使加強訓練,且加強訓練也不能只從法規著手。其實臺灣已經累積多年的通報執行,所以我認為需要把這個通報多年的實務檢討之後作為訓練素材。對這部分,我們期待能落實訓練,讓通報成為有效的通報,而非卸責式的通報。
在安置契約部分,這幾年來,我們知道這是一種替代性的照顧政策,我們之前有看到法條版本提到安置處所的順序,也知道這幾年有KPI引導。但我們覺得,如果要有順序的話,那麼順序應該是親屬、寄養團家、機構,但我覺得還是要依專業評估,因為這幾年真的有點罐頭式的服務,讓我們很擔心,詢問有沒有這個需求,回答沒有就結案,事實上並沒有依所謂的……所以專業評估是落後的,我們希望這部分要加強。
接下來,有關兒少的媒體報導,感謝林月琴委員之前召開過公聽會,所以這部分應該已經有很明確的修法方向。至於兒少友善司法這一塊,這幾年不管是觸法少年或兒少被害人,很多相關的法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事事件法、少事法,有很多跟兒少有關且可能會接觸到司法系統。我覺得兒少友善司法應該要有更完整的規劃。以上是我們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王玥好執行長。
接下來請許雅荏執行長。
許執行長雅荏:主席、現場與會的先進,大家好,很高興衛環委員會邀請我們來參與兒少權法公聽會。剛剛很多先進已經提到很多面向,因為靖娟基金會長期關注兒少事故面向,所以我會針對兒權公約四大原則的生存權及發展權來說明。在此要跟次長講,其實挺遺憾的,前面次長在說明時,我們還是聽到死因回溯只在六歲以下,所以我希望藉由一些數據來跟次長及團隊溝通,為什麼真的有必要思考十八歲以下的死因回溯!
我今天的報告主要是針對三方面:兒少事故傷害現況、事故傷害防制以及剛剛提到很多網路原生世代兒少,到底該怎麼來顧慮他們的網路安全議題。我們可以看到零到十七歲兒少的十大死因,前五項排除了病死或先天性異常,因此,我們看到的兩大重點是什麼?第一個就是事故傷害,事故傷害每十萬人為四點九人;另外一塊就是剛剛很多先進提到的自殺議題。所以,如果排除醫療介入的話,在其他部分,我們認為衛福部在兒少權法應該要對焦這兩個重點去介入。有關兒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這幾年呈現持平狀態,但在年齡趨勢上,我們看到政府放很多重心在零到六歲。沒有錯,他們是非常脆弱的一群,但從整個統計來看,其實所有年齡區段中,十二到十七歲是往上升的,也就是他的整個線性趨勢是往上走的,每十萬人來到六點九人。
剛剛大家都講到少子化,出生人數從十三萬八千下降到十三萬五千,現在可能已經無法保底十三萬,所以我們該怎麼看待事故傷害所帶來的影響?因為我們生的沒有比日本多,但是我們死的比日本多!從全國事故傷害的數據來看,我們是日本的五倍,這顯現出我們真正的國安危機所在!
另外,自殺狀況也是一樣。從數據來看,零到十七歲是藍色的部分,而上面最高的部分則是十二到十七歲。為什麼我們要不斷地說、不斷地說?其實在兒少十二到十七歲階段,我們應該要去弄清楚,到底是因為哪些自殺議題或事故傷害議題而死傷?且必須要有明確的死傷數據,如此始能全面性審查,從案例的蒐集、專家的討論、風險因素的評估到數據的分析,這樣才能知道每一個兒少到底面臨什麼樣的困境?我們應該要在環境面、輔導面提供哪些介入的策略,才能夠幫助他持續生存跟發展?
再來是事故傷害防制部分。因為今天對焦兒少權法,目前依照兒少權法有所謂兒少安全實施方案。誠如林月琴委員所說,半年只開一次會,雖然表面上各部會都來了,但就是流於形式,把數據報一報,至於提案也只是帶回去研議。如果一直以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兒少安全實施計畫的話,我想是沒有用的。剛剛的數據告訴我們,這幾年兒少安全實施方案的投入,在事故傷害防制及兒少自殺議題上並沒有得到成效!如果沒有成效,卻還是要維持同樣作法,那麼我們會覺得往後並不具前瞻性,同時抱持比較悲觀的看法。以兒少安全實施方案中事故傷害最嚴重的交通事故為例,原本預期指標是每年降低兒少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每年受傷人數零成長,但各位請看一下數據,有達到嗎?並沒有達到,反而往上升!所以兒少安全實施方案到底對兒少有什麼樣的果效?這點是值得參考的。
比較一下臺灣、日本跟美國的作法。目前臺灣的作法跟日本比較類近,都是針對問題導向介入;至於美國是從系統性的角度,再做整體分析數據、找到議題,並於每一個主題訂出三項最主投入的目標,接著訂出政策,且必須回報,所以美國是從比較前瞻的角度,採系統性作法來降低事故傷害。至於我們跟日本相較,日本早期在交通事故上投入PDCA的作法,近幾年在交通事故下降上有非常明確的果效,不過到了2023年4月時日本也覺得不夠了,因為如同剛剛很多先進所提到的,兒童的問題不能夠破碎化,所以成立兒童家庭廳來整合性的介入,但臺灣目前都還沒有這些專責的機構或是前瞻性的作法。所以我們對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建議大概有這四個面向:第一個,系統性的框架架構。第二個,框架計畫的法制化,沒有法制化的話,其實就沒有預算跟作法。第三個,跨部門的數據整合,如剛剛教授所說,兒童局裁撤之後,我們的數據、狀況反而是倒退走的,大家要去找兒童的數據都非常的困難。最後一個就是走在前面的,所謂的教育課程時數的規範,我們可以看到,這是韓國安全事故的預防教育,有這麼多的內容,因為他們知道要讓孩子先能夠生存,能夠安全的自我保護,才能夠去談其他的發展面向。
在網路安全的部分,前面有很多先進提到,我們就大概整理幾個部分,基本上,我們比較在乎的是自殺部分跟網路使用的關聯性,我想這一塊有很多醫界或者研究報告都已經佐證了這件事情,所以我們特別要來專注網路安全專法的比較。臺灣目前就是沒有網路安全的專法,而美國其實他們就安全跟隱私的部分也結合起來,成為一個專法,參議院也在努力地要讓它通過當中。這裡面涵蓋了提高年齡門檻到17歲,然後是最高等級的隱私跟安全的設置跟數據蒐集的限制,你不能夠隨意地去蒐集兒少的個資,以及最後平臺必須要負責任,無論是Meta或Google,這些平臺必須要進行透明度的報告。而英國則是在2023年就已經通過了安全法案,就是在網路平臺上面需要防止兒少接觸有害的內容,當非法或不當的內容出現的時候,要即時地刪除,要求Ofcom制定相關的指南跟行為的準則。因此,在歐美國家,其實他們都已經看到兒少對於網路使用的成癮狀況,以及對於他們自己自殺或自傷的影響性。
針對網路安全的部分,我們提出四個面向,第一個,年齡驗證的機制指導,這個部分我們現在就是看你有沒有滿18歲,你就會按「有,我滿十八歲了」,這個叫做過橋頁面,一點用都沒有。第二個,每年度的風險評估報告跟明確的網路平臺職責,這個是必須要課責在網路平臺上面的。最後是建立一個全面性的專法。
所以總結來說,靖娟的修法建議是針對事故傷害,希望可以重新審視方案的架構。另外,把安全教育時數訂入。最後是剛剛很多先進提到的,跨部門的整合。
網路安全的規管部分,具體的規範網路平臺的職責,這個是國際趨勢,第二個就是年齡驗證機制的指導,跟所謂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平臺應該要來提出。
最後,就是要再次的呼籲,死因回溯應該要做到18歲。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許雅荏執行長。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今天非常高興我們可以來這邊召開兒少權法修訂,還有兒童權利公約落實的公聽會,讓更多的部會、更多的同仁和夥伴一起來監督,而且關注兒少權法的修法進度。因為兒少權法上一次大修已經是14年前的事情了,這幾年民間也一直不停的在呼籲,希望可以盡早推出兒少權法的版本。
我想我們在現在的法規上面,還是有非常多可以精進的作為,其實我進來立法院的第一個提案就是在講兒少表意權、兒童表意權這件事情,我們必須要去更強化,讓兒少有關的事情都要讓兒童可以來發聲。過去我們常常可能,像這段時間我在立法院開會的時候會去問大家,例如國科會做了很多Kids' Science,還有像是我們做了一些科普的活動,你有沒有去蒐集兒童參加過之後的意見回饋呢?就有部會告訴我說他們有,然後非常開心的跟我分享了,但我發現裡面是30題的問卷,每一題都涉及非常高深的科學名稱,然後他們說也有人回答。我想如果一個活動是針對12歲以下,你去講很多非常艱深的科學名詞的時候,蒐集來的意見會是真實、如實的兒童意見嗎?不管是地方或是中央政府,過去大多數做的很多意見回饋,都是非常制式的線上問卷調查,並沒有針對不同的年紀去設計適合的問卷,適合的調查方式以及適合訴說的環境。不管是過去的學生輔導法,還是在做心理諮商的時候,這個環境可能對他來說非常的有壓迫感。不過也很高興,就是教育部接下來會投入相關的預算去改善空間的部分。
不過我也想要回應前面剛剛勵馨也有講到兒少友善司法這件事情,兒少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是,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來權衡其意見。可是第十八條又規定收出養如果父母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是由法官依最佳利益來認可跟決定。如果在法庭這個環境,連大人在表述自己意見可能都非常困難的時候,孩子要如何去表達自己的想法呢?他要如何確認怎麼樣是符合兒少的最佳利益呢?關於這份提案,我也非常高興司法院在去年更新的CRC第二次結論性意見辦理情形其實已有回復,就是針對第十九號一般性意見回應說,他們現在其實也在改善法庭中支持兒少表意的軟硬體設施。在11月初我也跟泰國的檢察官討論,有關我們現在檢調系統裡面的一些兒少友善司法,我知道他有來跟檢調系統做一些簡報,所以我也希望未來我們可以看到更友善的環境。
再來,其實我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質詢,就是在今年的院會總質詢時,我曾經要求卓院長應該要有兒少預算整合平臺,因為過去都是採事後統計的方式,錢散落在各個部會裡面,其實我們根本不知道有多少預算,事前完全不知道,也不知道我們要有多少預算真正的用在我們的兒少,也導致了我們的兒少GDP只占國家的2%,跟其他OECD國家都是6%來說,相較之下我們確實是非常非常的缺乏。而且我再細細的研究,發現裡面大部分都是發補助跟津貼,其實用在兒童身心發展相關的預算是非常非常的少,所以我也有要求卓院長,政府必須要有兒少預算整合平臺,他也責成了衛福部來規劃,未來我也會持續的來去監督,我相信我們要有更科學的方式去檢視預算,這樣才能夠確實的去掌握兒少有沒有真的使用到這些預算。
最後,我想要講一下,其實大家都非常關注自殺的議題,我自己從兩、三年前,因為這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2022年國際審查的時候,就有講到國際學者也非常關注這個議題,因為我們的自殺率實在是真的有點高。他們其實在裡面有講了一個重點就是休憩,我們孩子的學業壓力非常大,各面向人際關係的壓力也非常大,但是他們缺乏休憩的機會跟時間,所以在我們的兒少公約裡面也有講到兒童有休憩的權利,但是在我們現在中央的法規裡面,我們的公園其實是沒有主管機關的,也沒有國家級的研究去了解我們兒童的休憩現況是場地不足、時間不足,還是什麼樣的原因,我們是一無所知。既然沒有分析、沒有理解,就不會知道要投入多少的資源,也就不能夠有更有效率的改善作為。現在我也非常高興看到,就是院長有承諾會由教育部來做這個國家級的研究,運動部也即將成立,我也有要求他們要針對青少,不管是運動或是休憩的部分,我們都要有足夠的了解,因為大家都說我們投入了很多SH150,我們都有鼓勵小孩子運動,但是小孩子告訴我們的是「對啊,就是叫我跑操場跟跳跳繩」,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他的運動就是這兩個。可是當小朋友說「我想要打籃球」時,就會有人說「不行喔,我們主要是要完成跳跳繩跟跑操場」,我覺得這就是一個非常大的現實執行問題,我們也希望透過相關的研究,可以如實地去反映孩子的需要,然後回應孩子的需要。就如同我一開始進立法院講的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親子的聲音入國會,未來也希望跟我們的部會、跟我們的團體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接下來請賴月蜜副教授發言。
賴副教授月蜜:主席、各位大家好。every child matters,每一個孩子都很重要,今天很開心來討論CRC在國內落實的情況,在CRC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還有在我們第1次、第2次的CRC國際審查的會議裡頭,都特別提到關於收養這個議題。關於收養,我想在整部的CRC裡面,我們捍衛的是孩子在原生家庭成長的權利,當家庭不能好好照顧這個孩子的時候,整個政府、整個國家社會的機制該怎麼做family support?我們怎麼支持這個孩子就是非常重要的事。
再來是替代性,暫時抽出孩子,就是今天非常多的安置機構的、實務的工作者的分享,你們剛剛講的實務,我都非常認同,我們怎麼樣從親屬照顧、第三人照顧、寄養,甚至於安置機構,我們怎麼樣給孩子一個好的照顧。不過,最終的理念,我們還是期待他可以回歸家庭。接下來,萬一這個家庭真的撐不了,我們也協助不了的時候,別忘了給孩子一個穩定的家庭、一個family,也是孩子的權利,所以關於孩子收養的權利、被照顧的權利,我覺得對孩子來講非常重要。
我為什麼提到every child matters?雖然收養的孩子人數少,可是收養對孩子是攸關一輩子的一個決定,我覺得非常遺憾,在我們這幾年中央的替代兒童照顧的委員會裡頭,一直排除收養的討論,我覺得非常非常的可惜!我也非常感謝我們CRC的國際審查,還好他們沒有忽略掉收養,他們也看到臺灣目前國內收養的幾大問題。
首先,他們提到第一個是我們終止收養的比例高,我們說為愛出養、為愛收養是一生的承諾,收養孩子怎麼有終止?我最常問人家,你自己生的孩子可不可以退貨?可是收養的孩子可以退貨,我在國際的研討會上面最常被問,在臺灣如果孩子被終止收養之後怎麼辦?我說,第一個,我們還是期待他回到原生家庭,不行的話,就是繼續由政府照顧。接著他們第二句話就說,你們臺灣的孩子好可憐,你們有終止收養。所以對於終止收養這樣的規定,在現在臺灣的社會還是不是有存在的必要?我覺得這需要討論。
第二個部分,在終止收養比例高的情況,我們看到很多是繼親收養跟近親,繼親跟近親收養的比例特別高,特別是繼親收養,我們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96年修法之後,我們有太多的繼親,一結婚就收養,一離婚就終止,比例非常的高。甚至在我的研究裡頭,還有小朋友,因為這些剛剛一直提到的在司法上孩子的表意權,所有的程序裡面,孩子可能都被邀請到法庭來表意,所以甚至有小朋友告訴司事官說,法官大人拜託你,可不可以叫我媽媽不要再結婚了?因為我要一直上法庭。大家可不可以想到,他一離婚之後,孩子要上來改姓,收養要上法庭、終止要上法庭,然後這個媽媽再結婚,孩子再被收養,就要一直進出法庭,所以關於繼親收養,我們也需要好好檢討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
在國外,特別是加拿大魁北克提到,繼親如果要收養,至少要同住3年,就是要看他們的關係是不是夠穩定,才可以做這個決定。甚至於在英國,針對繼親stepfather、stepparent的部分,他們提出一個叫extra的概念,就是這是多一個爸爸、媽媽。從孩子被照顧的角度,繼親應該是來照顧的,不一定是在法律上要收養。因為在這過程會去看到底近親、繼親收養的必要性。我們在這幾年發現,其實收養一直被濫用,因為利用收養達到行監護權,不要讓對方看小孩之實,或是利用收養行收取福利之實,或是利用收養行移工之實,我覺得這幾點都是收養上面很多的問題,所以在收養上真的很需要好好地做一些討論。
接下來,國際審查的意見也特別提到,在我們的議題裡面也看到我們出養到國外的人數特別多,因為環顧全世界,現在除了CRC之外,還有海牙公約,所以在國際性捍衛的都是孩子在原生長成長的權利,如果孩子真的要被出養,很重要的原則是什麼?國內優先。因為會考慮到孩子在長大過程裡面,同文、同種文化的適應,這一點非常的重要。我們也很謝謝政府在101年,終於把國內優先落入我們的兒少權法,但可惜的是,我們落實不夠,在這過程裡面,我們怎麼樣讓國內真的可以優先,其實在國內的收養的過程裡面,需要給很大的協助。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後來也的確修法,收養之後也可以有育嬰假的適用,可是我要說這不夠的,因為一般的育嬰假,就是3歲以前兩年,孩子會被出養其實絕大多數都超過2、3歲,而且我想安置機構都知道,孩子會到最後面被收養,前面可能都有很多的議題,基本上就是ACE──童年逆境的孩子,所以他的照顧非常的困難。例如瑞典,有些國家剛收養到的孩子視同剛出生,所以我們應該要給收養的家庭更多、更多的福利,我們才可能真的可以國內優先。
接下來,不好意思,時間的關係,我還是要說在國外的這個部分,我們終於在101年修法之後……因為在101年之前,我們出養國外的人數,真的是大於國內非常非常的多,因為修法,終於讓國內跟國外的人數比較相近、比較相近,可是站在孩子的角度,我在瑞典做研究的時候,甚至有瑞典媽媽告訴我,其實你們臺灣孩子超過4歲、5歲就不要送出來了,因為他們在語言的適應、文化的適應都太辛苦。臺灣現在的經濟已經這麼好,身障的孩子、大齡的孩子卻還是不斷地往外送,所以整體來講,收養真的是攸關孩子非常重要,我們倡議的是,其實收養在很多國家都有收養專法,我想在整體的考量上怎麼樣的收養專法、終止收養,這些國際收養的議題都應該一併被考量,謝謝。
主席:謝謝賴月蜜副教授。
接下來請陳貞謹顧問。
陳顧問貞謹: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我代表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在這邊發言。非常感謝委員會邀請家長團體在這邊發言,因為在關於兒少的事情上面,家長其實是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當孩子受到傷害的時候,最心痛的是家長,我舉個例子,培諾米達幼兒園性侵害案件爆發的時候,最心痛的是誰?就是家長,這個案件為什麼會被爆出來?也是家長提出檢舉,在這個案件當中,家長所在意、所關心、所生氣的是什麼?因為在這樣子的案件當中,家長沒有辦法事先防範。當有一個性侵害前科的加害人,在社會上面,他在這些可以接觸到兒少工作上面工作的時候,家長沒有辦法知道,我們所知道至少受害的孩子超過28名。家長千方百計、處心積慮想要把這些孩子送到最好的幼兒園,他們卻在這個最好的幼兒園裡面遭受到性侵害,所以這是家長最痛心的事情。
我們在這邊提出一個想法,就是希望政府能夠有一個整合平台,讓家中育有未成年兒少家庭的家長能夠來查閱,因為目前性侵害加害人系統其實是一個保密的系統,只有雇主或相關教育單位要錄用新進人員時才能夠查詢,一般家長根本沒有辦法知道,這也是在培諾米達幼兒園性侵害案件當中,家長最在意的事情。家長如何知道?我們希望能夠讓家長有對等的知情同意權,這是第一點。我其實就只有講兩點,第二點就是在於乾哥、乾妹的案件當中,它其實反映出少事法修法之後相關配套措施不足,因為在2019年的時候,少事法修法,把七項曝險行為刪掉了四項,只剩下三項,誰來關心這些曝險少年?其實在這個流程當中,他們就被漏接了。所以我們在這邊也提出一個想法,希望被刪除的這四項曝險行為,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三、經常逃學或逃家;四、參加不良組織,我們認為這四項在少事法被刪除的曝險行為應該要列入兒少權法規定要依法通報的項目,讓社工人員可以及早介入、及早關心、及早輔導,然後讓我們的孩子能夠生活、成長在安全無虞的校園裡面。以上是我的發言,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貞瑾顧問。
接下來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先謝謝各位學者專家,還有各位民間團體的好朋友,我想公聽會才剛開始,後續修法的路非常非常的漫長,我就先在這邊預約大家的時間,要拜託大家,我們會跟月琴一起努力。目前沒有看到任何草案的時候,我們有跟衛福部要了相關的大方向,那從大方向我們看到一些問題,我雖然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可是過去相關的議題,我們辦公室都有處理到,我在此想要先跟大家分享,我提出來的問題一定都代表它還沒有被好好的解決及看見可能的配套和未來可能更好的想像,所以我剛剛的預約是有原因的。
第一個是關於兒少機構人員違法勾稽處理的問題,大家知道目前違反兒少法的通報跟姓名的公告,讓不適任的人員不能再跟小孩一起工作,或是不能進入兒少場所工作這件事情,不管是在教育系統或是安置機構,他們都有各自的通報系統,但是大家都知道相關違法人員可以在不同的場所之間流竄,因為相關的系統並沒有勾稽。我從去前年遞補進來之後,我們辦公室發現了這個問題,就不斷的跟衛福部、教育部和法務部溝通,我們希望相關資料庫是可以勾稽的,走了一年多,總算目前是可以勾稽,但還是有漏洞。我們舉最近發生在臺中少棒隊教練性侵兒童的案例,我想要先提醒大家,目前衛福部根據兒少法第四十九條有一個公告系統,在幼兒園的部分有幼教法的勾稽系統,然後在教育部有不適任教育人員的系統,但這三個系統目前是沒有勾稽的,所以他的流竄是可以想像的。那我們促成他們勾稽之後,我們發現還有一個漏洞,臺中市少棒隊教練性侵兒童、屏東籃球教練猥褻女童的不幸案件都是在學校端出現的,甚至可能是因為他用志工的名義出現在學校,所以學校認為他沒有問題,就讓他進來了,或者是他進來的那一年,學校後續沒有再每年勾稽相關的資料,所以很多案件就沒有出現。我剛剛只是舉了兩個大家看到上新聞的案例,但是大家可以想像現場有非常多的案例,是不適任人員會用各式各樣莫名其妙的身分進入跟孩子們共同工作的場域,包含我們過去在追究非常多單項協會在運動現場的事情,他們甚至是用志工的名義進去繼續指導小孩。那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非常謝謝之前人本教育基金會有跟我們討論關於兒童工作證的事情,當然有國外的相關法規範可以參考,但是我當然知道,落到臺灣之後,我們有臺灣社會的民情跟配套必須要認真的討論,所以在過去幾次的總質詢當中,我也刻意的跟院長提出來,希望透過院長的高度,讓相關部會可以進行討論。但目前都還沒有看到相關進度,甚至我猜想在未來兒少法修法的時候,可能也還不會想要考慮到這件事情,因為我知道你們會認為相關配套或會影響到大人的工作權益,但我就問,大人的工作權益重要,難道小孩的權益不重要嗎?所以這件事情我要再次強烈的主張,也要拜託所有委員一起幫忙,如何把兒童工作證放入未來兒少法修法當中。
接下來在現行兒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之一,我現在要繼續講漏洞,有針對居家式托育、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這三種兒少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做出限制,可是這三種人員的標準是不一致的。大家打開那個表格,你會很好奇,例如犯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人、犯過家暴罪的人不能從事居家托育,可是可以從事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班,有沒有怪怪的?我個人身為兩個小孩的媽媽,我覺得怪怪的。不是只有這個,如果查證屬實,他有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可是還沒有到判決有罪,那他不能從事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班,可是他可以做居家托育,聽起來有沒有更怪?這些標準不一致的地方,我們都認為非常的奇怪。我當然知道還是要保障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權益,可是我要講放任這些大人繼續在兒少出現的現場跟相關機構,真的有很大的疑義,我認為後續修法,我們要認真討論這一題。
接下來家外安置跟原生家庭重整的部分,我們也是從這個角度看到,當原生家庭出現狀況,小孩要趕快進行家外安置,可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一再強調要協助原生家庭重整,讓小孩可以返回原生家庭,而我們看到目前最大的困境就是安置照顧、家庭重整、返家處遇計畫這三個環節彼此環環相扣,社工彼此的合作或機構彼此之間的合作可能出現了一些漏洞,導致有將近一成的小孩會再被通報,甚至回到原生家庭發生虐待的案件,監察院也做出相關的調查跟提醒。簡單的說,後續我認為兒少保護是專精於兒少,可是我們在脆家的部分是服務所有年齡的家庭,所以,如何在兒少法這次修法當中把兒少安置的專業人力跟風險評估,在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拜託衛福部協同教育部還有相關單位,一起為孩子在這塊原生家庭跟家外安置的部分再努力。
接下來要講安置機構跟校園性暴力,我想昨天國家人權委員會才公布了校園安置機構兒少性侵系統性訪查案的專案報告,光是2023年校園補習班、安置機構的兒少性侵就超過170件,我們難以想像這些孩子們如何自己度過漫漫長夜。整個系統到底還缺了什麼可以協助更多的孩子?那孩子如何不要處於被機構背叛的狀態?我相信這些孩子都不會只是個案,如果我們沒有看見這些個案背後整個通案性的系統性因素,我們很難想像還有更多孩子在未來會是被害的。
接下來收出養的問題,有非常多專家學者都談到收出養,我就不再多說,可是在收出養目前在剴剴案之後,我們是決定下放到地方政府的社福中心,可是我真的想要幫社福中心的社工哀號一下,老師已經在搖頭了,對不對?社福中心的社工要如何承擔這麼多的相關業務,或者是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這一次我們想像他們也許會做得更好,但是大家不要忘記了,有些地方政府的財政效率不佳、行政能力不佳,甚至社工流動率很高,社福中心還要身兼家暴防治業務,人力不足,流動率也很高,常常找不到社工,還有就是他們也不見得有足夠的收出養的專業跟知能可以協助相關的案例。我想後續很多問題,我們如何做到治標又治本?關於收出養這個事情,我知道還有很多事情要討論。
最近有很多人開記者會在講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家長懲戒權的修法,為了配合這個修法,兒少法第四十九條也要跟著調整。關於體罰、不當管教的定義,這個消息出來之後,非常多家長打電話到我們辦公室抗議,他們認為家長懲戒權被拿掉,沒有辦法教小孩。這件事情我其實從兩年前就一直告訴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有一個家庭教育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必須要站在國家、政府的立場,更積極的努力協助家長,可是回到衛福部的兒少法第四十九條或相關的後續配套,我都認為其實還是有非常多角色可以一起努力。
最後,我談的所有議題,我們在面對的都是一個一個受傷的孩子,而在整個兒少法的系統當中,有沒有人想到這些受傷的孩子所需要的心理支持跟相關的心理健康資源?大家不要覺得學輔法修完就沒事了,學輔法所照顧的是學校裡面的案例,或是從學校裡面pass出來到地方學輔諮中心的案例,但是在整個脆家系統或是所有從社政單位所想像出來的這些個案,他的家庭或是兄弟姐妹、孩子們所需要的心理健康支援,我也希望在後續兒少法修法的過程當中可以被看見,還有他們的專業可以被討論,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今天與會人員發言完畢後,請各行政機關列席代表整體回應,先請準備。
接下來邀請謝宗燁主任。
謝主任宗燁: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更生少年關懷協會的謝主任。我們協會其實從以前就一直在做少年相關的司法服務,到現在涵蓋了一級、二級、三級預防,甚至到家庭服務,我們早在二十多年前從事這個服務的時候就看見,其實兒少的問題都跟家庭息息相關,但是我今天要再分享的是,在修法建議上面我提出幾個部分。回歸到CRC的精神跟兒少權益,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怎麼樣帶領孩子能夠得到完全的保障。現行法令對於兒虐或者是施暴的規範其實還是有所不足,所以未來如果能夠結合家暴法,將在精神、心理,甚至其他暴力的虐待事件放到法令裡面的話,我想這是可以有助於那個部分的完善。
但同時可能要搭配的是實際的執行層面,因為我們協會現在有在承接家防中心的兒少保護業務,也發現實際上在執行層面的時候,其實針對精神跟語言,甚至是其他形式的暴力,他們在調查的時候發現有很大困難,更不要說實際上在介入做這些保護調查的過程當中,如果遇到家長抗拒,或者是不願意接受訪視的時候,相關的一些強制力跟保護,甚至是要求,其實不足的。雖然在兒少法裡面有提到,如果家長或者是實際照顧者不願意接受訪視的話,我們可以有其他的相關強制措施,實際上卻只有行政上的裁罰,在落實方面跟實際有很大的落差。因為回歸到警政或是司法,他們其實都還是會受限於原來母法的要求,以至於他們沒有辦法真實的實際採取行動。我覺得這個會是在預防端,甚至是在緊急調查端一個很大的漏洞,所以我會建議未來兒少法修法的時候也要考慮這一段。
第二個,我們從CRC的精神看到,家庭才是我們最需要去保障跟支持的,因為家庭就是孩子養育的環境,但是在現行所有的法令裡面,其實沒有針對家庭有比較完善的一些支持跟諮詢,現行的兒少法裡面只有提到兒少福利機構有提供諮詢跟輔導,但實際上,所有的法令裡面只有強調它的責任。剛剛前面的先進有提到責任跟職責,但是這些家長能夠提供怎麼樣的支持,有沒有法源依據,只有家庭教育中心跟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我們這幾年的經驗看到的是,家長的困難不是只在教育而已,他們實際上需要的支持其實是很難被公部門所支持,所以我覺得這個有必要在修法的時候,甚至是未來修法後接緊接的政策跟配套需要留意的。
我過去有發現,早在921地震不久之後,其實全臺灣各地有曾經成立過一段時間的家庭支持中心,我曾經有看過那個研究報告,在當時的試辦計畫裡面也發現,他們當時在執行的時候對家庭的介入是有成效的,但是後來因為轉型成社會福利中心的面向之後,當然看似顧及的更全面、更廣,但相對的,因為社福中心要負責的家庭面向非常的多,那麼兒少的資源,甚至它的專責,就會被稀釋掉,我覺得這個是需要我們好好去看待的部分。
最後我也一樣提到前面先進有提到關於替代性照顧的政策,對於這些孩子的照顧,現行我們也看到有很多的討論,也有很多的資源,但實際上資源絕對不夠是個問題,所以我覺得這也是除了法令以外,未來的一些政策跟資源在這些孩子真的沒有辦法在家裡被照顧時,在替代性照顧的機構或者是兒少團體家庭這些資源上面能夠更到位,這個是我們想要提出來的。特別是怎麼樣給實際服務的社工人員、保育人員、生輔人員能夠有專責待遇,當然還有包含他們網絡之間一些跨專業的合作。因為我過去也在我們機構從事安置保護性的實務工作,也發現現在真的會到安置機構的孩子,他合併的行為、情緒、心理等等的問題,在教養上的挑戰其實是非常大的,即使是有各專業團隊的照護者,但當這些孩子有醫療上的需要,甚至有一些需要警政、司法的協助的時候,當我們在跟這些單位合作時,一樣就會回歸到在其他系統端,他們對這樣的族群不認識、不熟悉,就算認識、了解,但是他們的法令、他們的要求沒有辦法提供更積極性的協助的時候,其實就會讓這些孩子或者在機構裡面產生對立跟衝突,或者是照顧沒辦法到位,我想這個的確是比較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最後一個也是回歸到現行在替代性安置照顧政策的多元化,但是也發現弄到後來有點複雜,所以怎麼樣讓家外安置的界定──家庭式安置跟機構式安置能夠有比較清楚的綱要,型態可以很多元。如果每一樣東西都要訂得非常細、都要拉高層級,其實到最後真的會有點亂,大家也不知道到底應該要用什麼方式去服務這些孩子,以上是我們的想法,謝謝。
主席:謝謝謝宗燁主任。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主席,還有今天在現場出席、長期都在兒少領域一直奮鬥的夥伴,還有專家學者、官員們,大家午安、大家好。我想我今天上午其實聆聽蠻多今天出席的各位的意見,我雖然人不在現場,但是其實辦公室持續轉播當中。大家在實務上面的一些見解跟看法,我想今天主管機關、理事長在這邊,實務上怎麼樣修得更細膩,這些議題我想都非常值得納入參考,但是今天我在這邊要談一個比較系統性跟整合性,跟我們怎麼樣來回應新興問題,到底政府做好準備沒有?
第一個,我要強調的是,其實過去從事兒少福利工作這麼多年,到立法院我看到的一個問題就是,跨部會整合一直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以今天來說,因應數位發展,我們已經成立了數位發展部,結果今天數位發展部出的報告,我想大家看了真的是會大失所望、嚇一跳,這是一頁、一張紙,而且字體還放大,這個怎麼來因應未來這些兒少面臨到網路時代的挑戰?所以各部會真的準備好了嗎?到目前為止,我看很多的工作還是落在衛福部,兒少工作就落在社家署其中的一科,這樣我覺得在整個政府資源裡面,如果我們今天談兒少權益、我們在談未來的修法怎麼樣跟CRC接軌,請問各部會在這件事情上面真的都有相對的投入嗎?在我看來其實並沒有。這個部分在CRC的第二次審查意見當中其實也提到,國內目前就是缺乏一個專責的機關,剛剛有很多的兒少單位代表通通都提到這個問題,但是政府好像充耳不聞。其實民間也開過多次記者會,我個人也倡議過多次,但是一直都沒有得到政府很正面的回應。我覺得這件事情如果不處理,不管法修得再好,怎麼樣去指揮各部會、怎麼讓各部會動起來,我覺得這件事情是沒有辦法得到更有效的解決。
我想呂次長自己也是從社政體系出來,現在進到這邊應該會覺得有一些力不從心,要指揮其他部會談何容易,教育部幹嘛聽你的、數位部幹嘛聽你的,大家都一樣大,大家都是平行單位,所以怎麼樣有一個專責的兒少機構?我們就把它入法吧!這次如果要重新修法,就直接在兒少權法說中央要有兒少的專責機構。如果有這樣的修法突破,我覺得這個一方面回應CRC的意見,一方面也是回應今天大家花那麼多時間出席,一再的呼籲,這個就讓它入法,讓它去發揮跨部會整合的工作,這是第一點我要指出來的,唯有這樣子,我們才可以有更充足的人力持續性的來關注這個議題,很多大家在反映的問題,才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決。
第二個,我要提的是,當我們一方面在談這些福利的時候,別忘了現在衛福部是把健康跟福利整合在一起的,但我們現行的很多作法其實並沒有。所以剛剛有與會代表提到日本的作法,就是在學齡前就啟動,不是只啟動社工,我們什麼時候都說社工要家訪,是要啟動公衛的體系,甚至是這些教育的人員,大家同步,我們可以到家庭去做這種我們再看我們適合做幾歲以下的孩子的這種家庭到訪的工作,一方面是觀察,一方面是關懷,可以主動去發掘問題,我覺得我們一直都沒有做好這樣整合性的工作,每次新修訂一個法,其實加壓的都是社工的人力、社工的工作,而不是各部會大家動起來。所以這種更前瞻性的、更走在前端的,透過整合式的方式,我們可以及早去發現問題,更早一步去避免兒少悲劇的發生,我覺得這樣的議題值得把它放到未來的修法精神裡面,其實應該要去做。最近也有醫界在倡議應該要成立國家級的兒童健康中心,他講的就是用醫療的體系讓3歲以下的孩子有整合性的健康服務,透過醫療端可以在第一線很快的先去發現孩子的問題,再回饋給福利體系,然後我們共同去做這些防治性的工作。像其他國家有一些比較好的作法,而且我們應該整合各部會的力量共同投入資源,我也覺得這個面向我們現在很缺乏,其實應該是要這樣子走,而不是只是持續加壓社工的工作壓力而已。
第三個,我要講的是有關新興的霸凌議題跟身心理健康的議題。我們所有的修法要與時俱進,但是今天很遺憾的看到衛福部初步的初稿在這部分的著墨太少,關於安全網路的議題、霸凌的議題、心理健康的議題,好像都還是排除在現在衛福部的思維裡面,但是這個議題我覺得很重要,特別是現在少子化,每一個孩子都變得很重要,而兒少權法開宗明義就是身心健康,不是只有身體健康,心理也要健康,而這一部分,我覺得目前不只是衛福部的工作,教育部其實也責無旁貸,孩子就在學校裡面,很多跟心理健康有關的教育方面,教育部不是只有把學生輔導法修法通過而已,在前端,你們可以在心理健康的面向給孩子更多的課程跟支持。特別是霸凌的議題,我覺得是要從教育做起的,所以今天也沒有看到教育部在這個部分有太多的著墨,我認為應該是要做,從前端的心理健康做好,後面自殺防治的案例、個案數自然就會下降,這個部分也應該要做。大家一直在呼籲的兒少死亡的回溯分析,基本上這部分我已經提了修法意見,我非常的贊成,唯有了解事件的原因,找到真正的原因,才可以提出好的解決方法,所以民間的呼籲跟訴求,我想今天衛福部應該都聽見了,這個部分也是非常的重要。
另外,關於兒少打工環境的安全問題,最近麥當勞事件再次讓大家看到,台少盟也一直在倡議青少年工作環境安全的問題,我覺得勞動部過去在這個部分的著墨還是太少,雖然你們有時候會提說,暑假到了,兒少打工安全。但是我覺得那些其實是不夠的,而且是比較表淺的。從這次麥當勞事件可以看到,的確在16到18歲當中,他們在工作過程如果遭遇到職場上面這種權勢的壓迫、性騷、性侵,整個因應的處理方式、求助管道這些機制,我覺得我們對兒少做的其實是遠遠不足的。如果在這一次相對應式的修法當中、在兒少權法基本架構當中,我們統統都可以把這些納進來,我相信這樣涵蓋的面向才會是最完整的。
最後,我還是要再次謝謝今天出席的兒少單位跟專家學者,我想打造一個讓兒少更友善、更健康、更安全的環境,這是一個持續性的工作,我也呼籲我們的政府要有與時俱進的概念,不是停留在20年前,而是看一看現在兒少在經歷什麼樣的環境跟變化、最新的挑戰是什麼?我覺得我們要有能力,讓公部門跟民間一起合作,來因應這些挑戰,為兒少繼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月琴委員、所有社福界的先進,包含衛福部、教育部等行政單位。非常謝謝月琴委員今天召開這場公聽會,其實應該算去年6月底的時候,包含月琴委員、我跟楚茵委員有召開一場公聽會,那時候特別是針對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修法的建議,與會有一些先進當時也有來參加這場公聽會,當時有達成一些共識,就是透過修法或是行政指導方式,對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兒虐的部分制定相關例示的框架以及例外的條款,以符合公共利益,也要兼顧潛在受害者的知情權。那時候是6月底的事情,當然後來衛福部有做出一些指引,但是陸陸續續還是發生了一些相關的事情,媒體要怎麼去報,這個分寸跟界線還是很難拿捏。
大家都知道第六十九條本來是要保害,就是要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大家都提到幼兒園,臺北市的是培諾米達幼兒園,現在這個案子大家都知道了,是園長的兒子毛畯珅涉及猥褻、性侵等等,這個案子在剛開始的時候,媒體都知道,家長也去陳情,不管是跟民意代表或是跟媒體陳情,但是媒體那時候就不敢報,為什麼?因為他怕會受到兒少權法第六十九條的裁罰,但是第六十九條說得很清楚,如果有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經過行政機關的審議核可,媒體不會受罰。這樣子講好像是說第六十九條有一個例外的規定,變成地方政府或是媒體也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在,所以就變成在報的時候,還是不知道怎麼去做會比較好。
我舉一個最近的例子好了,這是去年12月在臺中一個國小棒球隊的鐘點教練涉及性侵跟猥褻男童,受害者至少有31人,這個教練之前就有前科,當然學校把關是一層,另外一層就是臺中市社會局要求媒體不能寫出教練的姓氏,為什麼不能寫出教練的姓氏?因為社會局認為這個國小還有棒球教練的圈子很小,又說這個教練的姓氏比較特別,如果把這個教練的名字講出來,就可以推知哪些學生受到遭殃。這個又回到之前那個幼兒園的事情這個是臺中市社會局跟媒體說不要報出這個教練的姓氏,不能寫出來,所以就變成衛福部當初雖然有做出指引,那又回到到底這個指引的界限在哪裡?我們明明是要保護受害者,但是地方政府又認為如果把這個教練的姓氏寫出來的話,大家就會知道哪些人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如果不報出來的話,是不是有可能有更多的受害者?所以我覺得第六十九條真的是要好好的去思考一下,最大的利益都是保障受害者嘛!
根據衛福部的指引,它也寫得很清楚,我看保護司司長也講了,他說,按照臺北市幼兒園的例子,照理是不得揭露,但是要協助媒體在報導兒少跟性暴力事件時能夠兼顧社會公益,保護被害人的隱私,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度傷害,它可以寫,唯獨不可以揭露「僅限於被害人」的相關資料,避免二度傷害。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臺中市這個案子,臺中市社會局會會要求媒體不要寫?這個界線在哪裡?我覺得後來不要變成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推來推去,地方說中央規定的不夠明確,中央就說有啊,有這些指引,這些指引已經說得很清楚。你們在上個月還召開一個會議,好像還指出有哪些兒少事件、媒體要怎麼寫,不然有可能會觸法,所以你們也是有指出一些指引出來,但是我覺得到目前為止,這個指引還不是弄得很清楚,我記得林月琴委員也是有在修法,這是第一個。針對第六十九條的部分,我覺得大家還是要再努力,怎麼樣讓媒體能夠報導出來,但是又能保障受害人,這部分衛福部還是要再加強。
第二個我要談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昨天公布第一份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報告,其實看了這個報告,我沒有完全看完,但是根據媒體所揭露的,在2023年性侵害通報案件當中,未滿18歲的被害人占了54.76%、5,155人,這個數字其實滿令人震驚,也讓人心痛的。它也訪查了74個案子,三分之二是性侵害的被害人、三分之一是重要他人,在訪談的對象裡面,18歲前在校園或安置機構當中遭受性侵害者,發生在被害人6歲到12歲之間的比率最高;受害地點是校外私人空間最多,其次是校內。包含師對生的性侵害及權力不對等和權力濫用,也有生對生的性侵害,除此之外,伴隨著霸凌行為,也伴隨著性侵害,如果教師敏感度不夠的話,沒有辦法及時發現,會加劇被害人被排擠的狀況。我相信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報告,也可以作為我們未來在修改兒少法的相關參考跟建議,現在我們已經有在研修要修改兒少權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等等,但是按照人權會的報告,兒少人權受侵害的情況依舊相當嚴重,學校與安置機構的性侵害案件也需要更多關懷。我們要持續支持兒少勇於發聲,重視兒少表意權,我們也希望行政部門或學校機構針對問題能夠找到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法,幫助校園機構有效預防、辨認、通報、處理兒少性侵案,解決一些結構性的問題,人權會還有9項政策建議,我就不再贅述。我希望相關單位包含衛福部、教育部能夠作為參考,再次謝謝林月琴委員,還有所有與會的社福界先進們,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
學者專家及委員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各行政機關列席代表均整體回應。首先,先請衛福部。
呂次長建德:主席、在座各位專家學者、各部會代表,大家午安。非常榮幸能夠代表衛福部來這邊對於剛剛與會的許多學者專家總體回復。我的回應主要分成四個部分,第一個是有關理念;第二個是有關組織架構;第三個是有關對象區分以及最後是我們的幾個分政策。有關理念的部分,我想大家都非常同意、一致同意,基本上,根據整個CRC裡面的四大原則,包括兒少最佳利益、生存與發展權、表意權等等,在這裡面有一個具體的回應,大家都非常關心我們在有關兒少權法理念執行的部分,以及現行是不是要跟兒少基本法及兒少政策綱領統一回應,我們會帶回去仔細研究。我也不瞞各位說,在今天開會前,其實昨天也已經到行政院跟鄭麗君副院長報告過,還有另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就是有關於家庭政策family policy,我們會考慮是不是用所謂的家庭政策來總體討論,結合目前的兒少政策。
我跟各位報告,我自己是留學德國,在德國關於這個部分基本上是放在family policy架構裡面,這衍生到剛剛王育敏委員、林月琴委員,還有各位非常非常關心的有關組織的部分,我必須要說,目前這個部分是放在衛福部社家署裡面的一個組,事實上要因應這麼大的一件事情,我想是力有未逮。這也是總統的政見,這裡面提到希望能夠儘速成立跟兒少相關的組織,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全力推動,在邱部長所主持之下,部內已經有做過一些內部的組織檢討,只是在司的層級,因為現在看起來可能還是有所不足,所以我們會帶回去檢討。剛剛各位也都非常非常關心,類似像日本的內閣府下面所轄的兒童及少年廳,日本的廳其實就是一個部,類似像這樣的組織。我也跟各位報告,像德國有一個Bundesministerium für Familie, Senioren, Frauen und Jugend就是兒童、青少年、婦女與家庭政策部,這或許也是一個我們可以共同來討論的方向。
第三個,有關於對象的部分,在這邊其實大概有三個部分,我們未來會從三個方面,一個是所謂的普遍性(Universal);第二個選擇性(Selective);以及第三個所謂的指標性的對象來進行討論,這裡面大家都非常關心的是有關0到6歲,甚至目前應該到18歲,這裡面有選擇性,包括像身心障礙或者特殊需求等等,還有一些指標性的家庭。
有關政策的部分,分為四個方面,一個是大家非常關心的,關於兒少事故的部分,我非常同意林月琴委員所說的,還有我們跟靖娟基金會長久以來都有討論到有關0到6歲,關於死因的回溯,是不是應該延伸到18歲。還有也因為causality能夠有效建立起來,建立系統性的事故傷害防制和有效計畫,類似像美國這樣的program。第二個關於替代性照顧,我跟各位報告,有關於替代性照顧的政策,事實上,我們現在也在研擬整個替代性照顧的總體檢討,我們也承認在過去的方案裡面,可能在策略跟對象性之間有比較不一致,雖然在國際報告裡面,國際委員有很多很多指正,但是我跟各位報告,臺灣在未來會提出一個5年計畫,這裡面其實有很多計畫也已經跟在座各位,包括林月琴委員等等,都有一些相關的討論。臺灣必須要建立起自己的、本土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各部會包括心健司、健保署、教育部,我們都會進行相關的研議,這是第二個。第三個,我想各位都非常非常關心,在新的時代裡面,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關於網際網路,我也不瞞各位,其實鄭麗君副院長昨天說,他也是一個孩子的媽媽,他有觀察到現在的小孩很多有3C成癮、糖飲料,甚至過多的肥胖、垃圾食物的問題,可能導致兒童在發育期間大腦上面的發展,特別是3C,甚至這個可能是人類要面對的challenge。目前3C過度導致目前下一代對於統整、協調跟運動方面嚴重不足,我們會跟數位部對於像Meta平臺的這些管控,進行相關的檢討。第四個,大家也都非常關心有關青少年勞動權,因為經濟壓力引誘他們,導致像電信詐欺、性剝削等等,還有兒童工作證的部分,我們也都會在內部進行相關的研議。以上,我先代表衛福部做以上的回應,謝謝。
主席:謝謝衛福部。接下來請教育部。
戴副署長淑芬:召委安排了這一次的公聽會,教育部在這邊也聆聽了非常多專家學者及民團組織、先進提供給教育部很多的建議,以下代表教育部做一些簡單的回應。
第一個部分,多位專家有關心到家庭教育法,有關家庭教育課程的實施,其實不是只有在結婚之後,在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就有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在正式課程之外,要安排四小時的課程跟活動,這些其實在課程計畫裡頭都應該會有檢核;另外,對於有重大違規的學生家長,其實也是可以啟動家長諮商輔導。有委員關心到安置機構裡兒少學歷比較弱的問題,其實教育部有學習輔助措施,可以提供學習輔導的補助,進行差異化跟補救教學。我們目前有補助矯正學校及中途學校,如果是安置機構,它的協助會是在安置機構兒少所在的就學學校,這部分我想我們會跟衛福部及社政系統再更密切的連結,以協助安置機構的孩子可以維護他的學歷。另外,有委員關心安置機構裡孩子復歸的問題,其實會有轉銜計畫,也會有後追,但是我們現在要落實的,就是在這些結束復歸期程的孩子如何連接學校的輔導系統,讓他可以由學校輔導支持系統去接住,我想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跟兒福再做更細緻的作業討論跟落實。
另外,陳菁徽委員關心未成年少女懷孕的問題,教育部有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如果有這種個案,基本上,學校是要成立工作小組,我們比較需要去努力的是,讓這些個案的孩子都可以勇敢說出來,並且接受學校的輔導跟支持,讓他可以維護他的就學權益,並且能夠順利地生產。另外,陳委員也關心黑戶寶寶的權益,在就學的部分,其實在112年修正的國教法裡已經有授權子法訂定這些無國籍的孩子就讀國小跟國中的就學辦法,他在就學上是沒有問題的,我們可以依年齡、學習跟一些條件的考量,安排他入學。另外,馮喬蘭執行長主張要終止一切對兒童的暴力,目前教育部非常地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的禁止體罰政策,我們最近修的相關法規,包括幼教法、教保人員條例、性平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實已經都有規範,全國任何一位教職員都不可以對兒少有任何不當的對待,如果有違反的話,是依法令做適當的處理,全體的教職人員也包括體育教練跟社團老師,都是需要受這些法令規範。
另外,有很多的委員、專家關心到親子教育問題,其實教育部在家庭教育中心也有一個家庭教育需求評估基準,對於在社安網裡比較脆弱的家庭,如果經訪視認為有家庭資源協助的需求,我們也會去受理並提供協助。委員也有關心家庭教育資源夠不夠,就是家長如何取得這些家庭教育資源,其實家庭教育資源中心的網站有一些手冊,包括我跟我的孩子、我家孩子要上學等等親子教育手冊,我們也依據那個手冊拍了88個單元的短講影片,我們也歡迎大家幫我們推廣及運用。另外,有多位專家也有提到輔導先行跟輔導教育的問題,各位大概都知道,學生輔導法在去年年底修正通過,因為這部法修正通過,全國會有603名國民中學跟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的設置,還有192位專任的輔導專業人員會進入校園,當然不是只有設置這些人員,我們也會加強督導的機制,剛有委員建議,希望能夠改善整個諮商空間、設備等等,去維護一個比較友善的輔導空間。
另外有多位專業學者也建議有關兒少表意部分,在高級中等教育法從110年修法之後,在高中校務會代表就有學生代表的規定,不得少於8%;在112年修的國教法也有明定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提升校園民主價值,多位專家有關心到孩子的申訴,還有他們受到不合理待遇的時候,有沒有權利可以表達。高級中等教育法跟國教法有授權子法,我們有訂了一個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設置要點,也有相關的機制,我們鼓勵孩子可以勇敢地說出來,如果在學校裡,老師或是學校有各種不當對待,或者是不當管教,可以透過口頭、書面、電子郵件等等反映,其實部裡頭也有一個「反霸凌專線1953」,會有專人來處理,我們也希望努力去營造友善校園,讓孩子不要受到委屈。家長守護聯盟的陳顧問有關心到新北事件之後校園維護的問題,也跟各位報告,國教署有一個過渡性教育措施的銜接機制,目前我們有補助各縣市建置過渡性輔導的關懷據點,對於這些有可能是比較偏差行為,或是觸犯刑法法律行為的孩子要返回校園之前,我們希望有一個更特別的照顧,提供多元的輔導學習活動,讓他可以逐步地回到校園跟適應學校生活。
陳培瑜委員關心到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跟查詢系統,目前其實教育部有建置這個系統,我們也努力跟相關部會,尤其是衛福部的資料介接,當然我們也很希望這些能夠擴及到學生的社團教練,或是一些社團活動的老師。委員有關心到,如果有不同身分的這些不適任人員用志工或其他的名義進入校園,我們如何去防範,國教署也努力地想要在這個部分儘量建立比較綿密的檢核機制,希望可以保護兒少。
王育敏委員關心我們好像比較沒有提到心理健康的議題,教育部為了落實總統健康台灣的願景,我們也很積極的在維護兒少的心理健康,我們會全面的去建立社會情緒學習SEL的課程,在國小、國中到高中的階段,都能夠建置維護心理健康的課程,並且落實現在已經在高中階段實施的心理調適假,以上,教育部會非常誠懇的跟各部會合作,持續落實教育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保障兒少的學習跟受教育的權利,並且依兒童權利公約,賡續精進相關的法令跟配套措施,努力的提供完善的教育環境,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勞動部。
王副司長金蓉:主席、各位委員會先進,大家好。今天各位對於兒少勞動權益有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可以作為本部後續相關政策的研擬參考。我針對今天與會代表提出的意見,大概做幾點的回應,有代表提到有關壯世代人力的運用,勞動部也會持續推動退休後的再就業,有關利用壯世代人力育兒的指導服務,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跟相關部會共同來做後續的研議。
另外,有關陳菁徽委員關心移工婦幼的權利,我們今年1月6號已經發布了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供各界參考,對於移工婦幼後續的權益,這個部分我們也會跟其他部會來共同協助。在座的代表都很關心勞動教育,其實勞動部每年都有辦理一些校園巡迴活動,也有包含教材的編製,也希望能夠將勞動權益的觀念入校扎根,所以這個我們會持續地來做。
另外也有先進提到有關勞動教育立法的促進,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從111年起,持續與10個部會合作,推動勞動教育促進綱領,希望能夠提升國人勞動的意識,因為修法涉及的面向可能會很廣,所以還是要再持續地跨部會討論跟蒐集各界的意見,像剛剛不管是林月琴委員或是王育敏委員都有提到勞動權益相關申訴機制的落實,其實勞動部有設置相關的民意信箱,還有24小時1955勞工申訴專線,從112年開始,我們在辦理1955話務人員的教育訓練時,就有納入兒少溝通的技巧或是兒少保護的認識跟相關社會福利資源的介紹,透過這些申訴管道,能夠針對兒少權益特別再予以強化。
在勞動檢查的部分,勞動部的年度檢查方針其實也有針對青少年童工保護規定納入檢查的重點,督促各檢查機構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像這些加油站、超商、餐飲業,我們都有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
另外剛剛各位先進都有提到,有關職場性侵害或性騷擾、不法侵害的這一些防治,性工法在去年3月8號性騷擾防治的規定已經全面施行,不管是在強化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或者是強化整個外部的申訴機制,其實法令都已經有全面性的修正,但我們會再持續強化這方面的宣導,也要督責事業單位能夠落實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先進的意見,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數發部。
姜科長政男:主席、與會嘉賓,大家好。關於今天網路安全防治的處理,數發部針對各單位的意見,進行簡要的回應跟說明。針對網路有害內容的相關案件,現行已有依兒少權法的規定,成立iWIN的機制,透過iWIN建議網路平臺業者移除相關的內容,至於重大案件的話,內政部警政署會依法處理。
至於涉及網路詐騙,就是剛才與會單位有提到的,網路詐騙或者涉及兒少有害內容,經通知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下架或者是找不到平臺業者,沒辦法移除這些有害內容的話,經執法機關依法令ISP,就是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像中華、遠傳這些業者要限制接取的時候,並通知本部的財團法人台網中心。數發部會促請台網中心透過其建立DNS RPZ的自律機制,對違法網站停止解析,讓一般大部分民眾都沒辦法瀏覽到有害的網站。
另外數發部近期已經有聽到各部會的意見,有建立聯防溝通交流的平臺,並定期召開會議,與有關部會、電商、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像Meta、Google交流和討論,包含近期受到關注的相關議題電子煙防制,加速有害內容相關案件的下架處理,未來數發部也會與各部會共同合作,協助制定相關的政策,營造可信賴安全的網路環境,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司法院。
郭法官躍民: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及在場先進,今天很榮幸獲邀參加公聽會,也聽到很多寶貴的指教跟意見,我謹代表司法院做以下幾點整體回應。第一個,觸法少年復學跟就業的問題,其實現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有規定,少年法院認為有復學還有就業的問題,是可以在評估少年需保護性後,認有必要時去召開資源連結會議,司法院跟行政院也在113年12月召開少年政策協商平臺會議,就復學的部分已經有一個共識了,就是不適合直接返校的少年,要透過教育部研議的過渡性教育措施去處理,爾後也會繼續督促推動各地方法院跟政府合作,解決少年復學的問題,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非觸法兒少的問題,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以後,已經把未滿12歲的兒童適用少事法的規定排除,也就少年的曝險行為,改採行政輔導先行的制度,所以就結論上來講,就如同我們今天提出的書面意見第5頁,我們建議把兒少非至觸法的曝險及偏差行為回歸兒少權法整體規範,同時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設置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也把它移往兒少權法規範,整體的配套才會比較完整。
第三個是針對兒少表意權跟友善司法環境的建立。我在來司法院以前,在地方法院擔任14年的家事法官,我對這個真的是非常非常的有感觸。就這個部分,我先簡單講一下,我們已經跟法官一再強調兒少的表意權,他到法院來是他的權利,不是他的義務,這個我們一定要尊重他,因為對兒少而言,到法院來不一定對他的身心是健康的,對於兒少到法院來的這個部分,法院也做了很多協助,第一個是在空間的建置上,現在各地方法院只要空間能配合,都會建立一個很溫馨的詢問室。我記得我剛當法官的時候,只能把兒少拉到我旁邊、拉到法臺上詢問,因為我沒有辦法這樣上對下跟他講話。現在我們建立一個專業的詢問室,配合專業的資源協助,包括社工、程序監理人、心理師的介入,基本上,我們都希望兒少到了法庭表意的時候,是在一個很安全的環境,回去後也不會造成他心理的負擔,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已經非常努力在做了。再加上兒少部分我們還有一個方案,就是協助他到庭,在到庭前,我們會透過社會福利團體提供到庭前的輔助資源,希望他們能夠理解法庭的環境,可以在這裡充分表意,這個對我們來講真的非常非常重要,我們一直都在努力的推進。
第四個,有關安置的問題,就如同我書面意見的第3頁、第4頁,第一,我們建議安置的要件要加以修訂,因為目前有關繼續安置跟延長安置中,並沒有明定考量兒少的最佳利益,這部分我們認為應該明定入法,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安置執行的後端,其實這是第一線法官碰到的最大問題,每次針對安置兒少的意見,最常聽到的就是因為不適應,或者他們認為自己是遭到處罰的一方而想要返家,但是我們也知道返家可能對他們不是最好的,所以安置要如何配合兒少個別的身心需求,甚至是他們手足的需求,因為有時候安置不是只有一個人,可能是三個人一起被安置,以手足共同成長的需求,對他們創造一個最適合的安置環境,不要讓他們形成有被剝奪、被處罰的感覺,這個是很重要的。當然,陳培瑜委員剛剛特別提到後續的家庭重整、處遇返家,這個在實務上也非常重要,因為我們碰到很多狀況是安置很久都回不了家的,然後好不容易要回家了,他又跟我說他不要回家,那個家庭對他已經很陌生了,所以後續要有一個配套讓他趕快返家。其實在實務上,我們也很希望兒少權法可以完整且全面性的修正,以上就是我們簡單的意見,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內政部。
斯副組長儀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以及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內政部警政署就兒少福利跟權益的執行面上,我們遇到的困境提出報告,大概有三點。第一點,兒少自願性離家的預防輔導機制,希望能夠立法規範,因為我們統計110年到112年失蹤兒少,警政的尋獲率將近百分之百,但重複失蹤的比率將近五成,顯示目前兒少失蹤協尋機制運作順暢。至於兒少返家之後的後續追蹤輔導,這個部分本署從110年配合衛福部辦理逆境少年專案,透過系統介接,把本署蒐集到的失蹤兒少資料提供給衛福部,衛福部、社政機關會做後續家庭支持服務,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有法令的相關規範。第二點,有關未滿12歲兒少偏差行為的預防跟輔導措施,是不是也要回到兒權法相關規範?這個部分剛剛林月琴委員還有衛福部、司法院的書面報告都有提及,我就不再贅述。第三點,我們在執行訪視困難或者行方不明的兒少時,希望能夠有法律授權調閱通訊紀錄,因為行方不明的兒少,其失聯因素可能跟家庭有相當關係,尤其是家長可能因為涉有其他刑案遭通緝,或者是種種原因致使其經濟狀況不穩定,甚至有時候是規避查訪,雖然108年修法時已經有做一些相當的規範,就是警察會做後續的處理跟巡查,如果涉有犯罪嫌疑,我們會報請檢察機關介入處理,但實務上還是會有一些家長刻意隱匿這些訊息,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法律授權,經由現代科技來加速尋求進度,比如可以參考跟騷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檢警主管機關在處理是類案件,需要調查犯罪跟蒐集證據的時候,可以不受通訊監察保障法的相關規範,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在法令上給我們一些依據,本署一定會積極配合相關部會,共同精進兒少保護工作。報告完畢。
主席: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題之參考。我們會把各位的寶貴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分送給本院全體委員以及與會的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參閱。
教育部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書面報告
勞動部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書面報告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書面資料
司法院書面資料:
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
秘書長廖士賢書面資料: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
執行長馮喬蘭書面資料:
顧問陳貞瑾書面資料:
副秘書長唐仙美書面資料:
主席:今天非常感謝各位的出席,並提供寶貴意見。本次公聽會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感謝大家,謝謝。
散會(12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