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十三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1項 總統府,無列數。

2項 國史館,無列數。

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7項 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22項 立法院172千元,照列。

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27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2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無列數。

30項 臺灣高等法院2472千元,照列。

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3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3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元,照列。

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3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72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編列預算126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罰金罰鍰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僅415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512千元,則114年度預估126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編列預算1,5456千元。

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沒入及沒收財物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高達41,5448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4454千元,則114年度預估也僅有1,5456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方法、歷年統計參考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爾後編列預算數之說明應更臻詳細完整。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3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718千元,照列。

3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6萬元,照列。

3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36萬元,照列。

3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033千元,照列。

4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932千元,照列。

4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655萬元,照列。

4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28萬元,照列。

4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968千元,照列。

4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042千元,照列。

4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21萬元,照列。

4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12萬元,照列。

4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4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4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693千元,照列。

5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3萬元,照列。

5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288千元,照列。

5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1千元,照列。

5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2千元,照列。

5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601千元,照列。

5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萬元,照列。

56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千元,照列。

57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58項 考試院,無列數。

59項 銓敘部,無列數。

60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61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62項 監察院2,860萬元,照列。

98項 法務部1303千元,照列。

99項 司法官學院26千元,照列。

100項 法醫研究所49千元,照列。

101項 廉政署1,286萬元,照列。

102項 矯正署及所屬8942千元,照列。

103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32千元,照列。

104項 最高檢察署,無列數。

10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516千元,照列。

10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96千元,照列。

10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91千元,照列。

10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657千元,照列。

10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23千元,照列。

11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9,5703千元,照列。

11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9,0369千元,照列。

11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80,1367千元,照列。

11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3266千元,照列。

11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7,0118千元,照列。

11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1,2849千元,照列。

11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9,8077千元,照列。

11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7,1654千元,照列。

11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5,5119千元,照列。

11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4,3315千元,照列。

12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29,0856千元,照列。

12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7,2417千元,照列。

12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0,2045千元,照列。

12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5,2635千元,照列。

12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6,6395千元,照列。

12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5739千元,照列。

12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3,726萬元,照列。

12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6,4873千元,照列。

12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3,7367千元,照列。

12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4,4964千元,照列。

130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1599千元,照列。

131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5831千元,照列。

132項 調查局76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3款。

3款 規費收入

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2項 國史館30萬元,照列。

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13千元,照列。

14項 司法院66千元,照列。

15項 最高法院1,4008千元,照列。

16項 最高行政法院672千元,照列。

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52千元,照列。

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182千元,照列。

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534千元,照列。

20項 懲戒法院17千元,照列。

2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0522千元,照列。

22項 臺灣高等法院36,804萬元,照列。

2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945千元,照列。

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3,4898千元,照列。

2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8494千元,照列。

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5845千元,照列。

2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5,7254千元,照列。

2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1,3268千元,照列。

2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57,7767千元,照列。

3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6,592萬元,照列。

3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1,8478千元,照列。

3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6,7024千元,照列。

3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59,8787千元,照列。

3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6,9107千元,照列。

3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6,2433千元,照列。

3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7,8787千元,照列。

3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749千元,照列。

3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2,060萬元,照列。

3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8,4377千元,照列。

4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1,9763千元,照列。

4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2,2081千元,照列。

4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2362千元,照列。

4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7,8086千元,照列。

4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139萬元,照列。

4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9294千元,照列。

4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7873千元,照列。

4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9623千元,照列。

4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2348千元,照列。

4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7146千元,照列。

5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539千元,照列。

51項 考試院933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規費收入」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1節「證照費」編列預算9335千元,該筆款項為預估規費收入、行政規費收入、證照費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高達1,7662千元,113年度預算數1,400萬元,則114年度預估卻僅有9335千元,尚缺乏詳細說明如何預估、基準、機制、範圍等,以致決算數與預估數差異甚大。

爰請考試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52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萬元,照列。

81項 法務部229萬元,照列。

82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83項 矯正署及所屬179千元,照列。

8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元,照列。

85項 最高檢察署3千元,照列。

8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無列數。

87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千元,照列。

88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89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4千元,照列。

90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2萬元,照列。

91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92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93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5千元,照列。

94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95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96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千元,照列。

97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98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6千元,照列。

99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4千元,照列。

100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42千元,照列。

101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千元,照列。

102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103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31千元,照列。

104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105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10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107項 調查局216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4款。

4款 財產收入

1項 總統府2214千元,照列。

2項 國家安全會議5千元,照列。

3項 國史館545千元,照列。

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4千元,照列。

8項 人事行政總處322千元,照列。

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8555千元,照列。

23項 立法院8714千元,照列。

24項 司法院50萬元,照列。

25項 最高法院34千元,照列。

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2千元,照列。

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6千元,照列。

30項 懲戒法院3千元,照列。

31項 法官學院782千元,照列。

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27千元,照列。

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408千元,照列。

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9千元,照列。

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元,照列。

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萬元,照列。

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4千元,照列。

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46千元,照列。

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2千元,照列。

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3萬元,照列。

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22萬元,照列。

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348千元,照列。

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7千元,照列。

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6千元,照列。

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千元,照列。

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55千元,照列。

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5千元,照列。

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萬元,照列。

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6萬元,照列。

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8千元,照列。

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9千元,照列。

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千元,照列。

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6千元,照列。

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58千元,照列。

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09千元,照列。

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24千元,照列。

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千元,照列。

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1千元,照列。

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千元,照列。

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62項 考試院577千元,照列。

63項 考選部573萬元,照列。

64項 銓敘部35萬元,照列。

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16千元,照列。

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68項 監察院1184千元,照列。

109項 法務部337千元,照列。

110項 司法官學院142千元,照列。

111項 法醫研究所283千元,照列。

112項 廉政署48千元,照列。

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2281千元,照列。

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773萬元,照列。

115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6萬元,照列。

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2千元,照列。

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9千元,照列。

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元,照列。

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3千元,照列。

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5千元,照列。

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395千元,照列。

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27千元,照列。

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52千元,照列。

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89千元,照列。

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3千元,照列。

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42千元,照列。

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29千元,照列。

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51千元,照列。

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5千元,照列。

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58千元,照列。

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84千元,照列。

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7千元,照列。

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9千元,照列。

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73千元,照列。

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2千元,照列。

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千元,照列。

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45千元,照列。

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43千元,照列。

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千元,照列。

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萬元,照列。

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4千元,照列。

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9千元,照列。

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4千元,照列。

145項 調查局1609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7款。

7款 其他收入

1項 總統府331千元,照列。

2項 國家安全會議18千元,照列。

3項 國史館38萬元,照列。

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3萬元,照列。

8項 人事行政總處11千元,照列。

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2萬元,照列。

23項 立法院1563千元,照列。

24項 司法院3314千元,照列。

25項 最高法院652千元,照列。

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38千元,照列。

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47千元,照列。

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2千元,照列。

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4萬元,照列。

30項 懲戒法院84千元,照列。

31項 法官學院218千元,照列。

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87千元,照列。

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297千元,照列。

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547千元,照列。

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613千元,照列。

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5千元,照列。

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5千元,照列。

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071千元,照列。

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8011千元,照列。

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5115千元,照列。

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3,576萬元,照列。

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629千元,照列。

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189千元,照列。

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9468千元,照列。

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2415千元,照列。

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6964千元,照列。

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4056千元,照列。

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513千元,照列。

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2,022萬元,照列。

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6千元,照列。

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6千元,照列。

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088千元,照列。

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7千元,照列。

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576千元,照列。

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6174千元,照列。

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7732千元,照列。

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581千元,照列。

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59千元,照列。

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1千元,照列。

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71千元,照列。

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千元,照列。

62項 考試院202千元,照列。

63項 考選部,無列數。

64項 銓敘部36千元,照列。

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6千元,照列。

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91千元,照列。

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68項 監察院256千元,照列。

108項 法務部673千元,照列。

109項 司法官學院6千元,照列。

110項 廉政署279千元,照列。

111項 矯正署及所屬12,7993千元,照列。

112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2萬元,照列。

113項 最高檢察署376千元,照列。

11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377千元,照列。

115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435千元,照列。

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53千元,照列。

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09千元,照列。

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67千元,照列。

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9千元,照列。

120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977千元,照列。

121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492千元,照列。

122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4,3862千元,照列。

123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68千元,照列。

124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996千元,照列。

125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218千元,照列。

126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9967千元,照列。

127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604千元,照列。

128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26千元,照列。

129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388千元,照列。

130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

131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14千元,照列。

132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17千元,照列。

133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2554千元,照列。

134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518千元,照列。

135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4千元,照列。

136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12千元,照列。

137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8千元,照列。

138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28萬元,照列。

139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5千元,照列。

140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7千元,照列。

141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24千元,照列。

142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數。

143項 調查局81萬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二、歲出部分第1款。

二、歲出部分

1款 總統府主管

1項 總統府112,3023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2,914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22,65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8.6%,為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1編列29,144千元,其中電費預算編列27,883千元。

據經濟部1133月宣布,自4月起全面調漲電價,平均漲幅約11%,並特別增設「大戶」級距,最高可漲25%。惟查總統府編列之電費,112年預算數19313千元,113年預算數21396千元,114年度編列預算數更高達27883千元;112年至113年漲幅約10.79%113年至114年漲幅高達約30.32%,囿於國家能源政策導致的電力不足與電費高漲,政府應共體時艱,節用用電,撙節開支,起帶頭示範之責,爰減列該項預算4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29,144千元:水費1,033千元,電費27,883千元,編列預算2,7883千元。

經查113年度水電費預算數為21,396千元,114年度水電費編列29,144千元,增加6,467千元,水電費增長幅度為28.6%。其中電費部分,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為19,313千元、11321,396千元與114年度的27,883千元;113年增幅為10.8%114年增幅為30.3%

惟,依據行政院113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

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電費預算21,396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23,065千元,超編4,81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超編4,818千元予以減列,繼續共體時艱。爰該項預算減列4818千元並凍結2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3>辦公文具紙張、清潔用品及辦公器具耗材等6,645千元。<5>檔案管理及停車證件等材料223千元。<7>非消耗性物品等1,305千元。<8>識別證製作經費450千元。編列預算8623千元。

110年度起,「一般行政」項下之「3,辦公室文具紙張……」與「7,非消耗性物品」等項,年年均編列相同的預算數6,645千元與1,305千元。

經查112年決算資料,科目2051「物品」預算數16,108千元,決算數約為13,829千元,結餘2,279千元,尚有14%撙節空間。為撙節公帑支出,節約用紙與非消耗性物品之支出,原兩項編列預算數共計7,950千元,擬減列一成即795千元。

另項目5,「檔案管理及停車場證件等材料」預算,歷年均編列118千元,114年度增列數為42千元;項目8,「識別證製作經費」為兩年更換一次,歷年製作費均為360千元,114年度增列90千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此兩項經費都不予增列,應減列132千元。因此,前兩項擬減列一成795千元,後兩項不予增列即減列132千元,合計減列927千元。爰該項預算減列927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節能減碳撙節支出之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共編列2,6536千元。

1.<3>辦公室及機關宿舍環境清潔維護管理、膳食衛生安全作業等10,581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8,569千元、111年度為8,629千元、112年度為9,301千元、113年度為9,544千元、114年度則是增列1,037千元、預算編列10,581千元。從各年度增列數來看,111年增列60千元、112年增列672千元、113年增列243千元、114年增列1,037千元。114年度直接暴增百萬,卻無任何說明,闡釋為何預算需要直接成長百萬元?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2.<7>檔案數位典藏掃描建檔3,000千元。經查本項預算110年到113年度均編列200萬元、114年度始增列100萬元,預算數為300萬,有鑑於預算書說明欄,均未對於此項目為何需要增列百萬元提出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100萬元整並凍結100萬元整。

3.<11>會議、各項活動場地布置及載運作業委外經費12,955千元。近五年本項預算編列數為:110年度為4,670千元、111年度為4,914千元、112年度為5,758千元、113年度為10,380千元、114年度為12,955千元。很明顯,113年度直接暴增4,622千元、114年度則是暴增2,575千元,先是暴增462萬,再來暴增257萬,也同樣未有任何說明。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擬減列200萬元整並凍結200萬元整。此三項共計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整。爰前揭預算共減列400萬元並凍結4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2>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7,207千元。編列預算7207千元。

經查本項預算「本府開放參觀與志工經費及辦理音樂會」,自110年度起,年年編列預算均為7,207千元。按照預算書說明欄可知,本項經費係為執行三項工作所共同使用。其中「辦理音樂會」一項,依照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110年支出為343萬元、111年為370萬元、112年為247萬元、113年則為196萬元;以此四年決標金額為例,其最高支出370萬元與最低支出196萬元,其價差竟可高達174萬元。可見原本年年編列預算7207千元裡,尚存有很大的結餘空間。在三項工作共用預算的前提下,僅一項「辦理音樂會」,在近四年來,就有高達174萬元的價差為例,顯而易見,這174萬就是最大的可結餘空間,據此,為撙節公帑支出,看緊人民荷包、替人民把關,本項預算擬提案減列150萬元整。爰該項預算減列15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7千元,為辦理「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出國計畫。

經查,111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業已編列相同出國計畫,當時國際疫情業已趨緩,總統府卻停止辦理計畫。此外,總統府編列預算辦理之出國計畫,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卻多次逕行變更計畫內容,例如108年「澳洲及南韓人權委員會運作情形」編列國外旅費562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為「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陳菊率團前往美國,決算費用997千元,經費不足部分還從「一般事務費」科目勻支。112年「最新雲端科技與資安技術應用」編列國外旅費507千元,嗣後經簽奉核定變更「強化智慧城市國際交流合作」,由秘書長林佳龍率團前往泰國。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歷年出國計畫之必要性似有疑義,高額的國外旅費實屬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07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總統府」考察澳洲國家與原住民族的和解及合作編列預算507千元。擬拜訪澳洲人權委員會、和解澳洲等機關、團體、原住民族組織與學者專家,以進一步了解國家與原住民族和解合作的相關議題。

惟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5年設置之「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已於11387日隨設置要點停止適用停止運作,後續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持續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賴清德總統則於1136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故出國考察事項,顯與賴總統之施政重點不一致,允宜調整,爰凍結該項預算90%,俟總統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1,999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總統府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風機與管線經費8,500千元,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敘明汰換及購置理由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1,2886千元,其中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38,000千元,本年度編列第3年經費38,000千元。內容包含:內網超融合虛擬平台、通用辦公室自動化及人事差勤系統等維護經費6,581千元;零信任網路架構身分驗證及設備鑑別授權2,000千元;建置資訊資安服務監視預警儀表板5,200千元;建置零信任設備健康管理及資安防護機制等6,149千元;建置辦公室自動化系統軟硬體平台經費15,070千元全球資訊網系統架構資安強化3,000千元。

總統府編列資安相關預算確有必要性,惟相關預算金額龐大,本於立法院監督之職責並呼應賴清德院長多次宣示「預算應該花在刀口上」、行政院卓榮泰院長「不可浪費公帑」之宣示,爰凍結該項預算2,5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3)資訊服務費60,289千元:編列預算6,0289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自110年度起至113年度,編列預算數分別為11038,628千元、11140,856千元、11252,293千元與11353,768千元,本114年度增列6,521千元為60,289千元,增幅為12%。五年來,前兩年還在四千萬左右預算,年增百萬預算;112年直接增加千萬,隔年增加150萬左右,114年度更增加6百萬預算,總額高達6千萬,五年來,預算成長幅度驚人。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60,28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029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6029千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二)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3年度總統府單位預算「一般行政」編列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696千元。114年度編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960千元,增加264千元。

經查,113年度委辦內容:「因應雲端計算、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等資通訊科技發展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並針對本府資安防護現況規劃未來網路與資安架構藍圖」,業已編列預算針對人工智慧(AI)所衍生之資安議題進行研究。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針對照抄去年、重複編列之計畫應無編列之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9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三)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6)委辦費960千元: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編列預算96萬元。

經查,「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過去兩年預算編列數均為696千元,執行項目連續兩年均為「委託辦理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114年度編列預算960千元,成長幅度38%、預算增加264千元,工作內容為「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研究經費」。

比對執行項目,114年度僅比過去兩年多了「AI」兩字;並未說明如此增幅38%之理由為何?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264千元並凍結2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四)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設備及投資43,991千元:編列預算4,3991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自110年度起編列預算數分別為22,471千元、11121,046千元、11242,300千元、11334,509千元、114年度增列9,482千元為43,991千元,增幅為27%。五年來預算金額從兩千萬暴增至四千萬,成長幅度驚人。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限制性招標、單一廠商投標,底價金額決標以及底價決標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等四大特色,故將114年度預算43,991千元,減列一成,減列4,40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爰該項預算減列440萬元並凍結5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五)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

賴清德總統身兼民進黨黨主席,卻相當輕視對於本院三讀通過法律案、主決議,甚至跨越民主憲政紅線,下令民進黨籍立法委員以暴力之方式癱瘓國會對行政部門之監督,破壞監督制衡,實屬最糟糕的示範。本黨團於本年9月發文索取總統府自2020年起迄20248月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形,惟總統府的回覆僅敘明202029993千、202129999千、202229973千、202329999千、20241月至814141千,及概略是說明使用用途,迴避詳細使用情形,意圖規避國會監督,足證賴清德總統對於本院之蔑視。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2020年迄今國務機要費詳細使用情年(幾年幾月幾日、使用金額、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2千元。

賴清德總統遴聘資政、國策顧問名單,竟有賣假藥罪犯、性騷擾犯在列,引發社會各界譁然。

針對社會各界質疑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已淪為酬庸工具,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所列資格形同具文,更有婦女團體發表聯合聲明指出,應將人選過去的性騷擾行為與性別歧視言論納入考量,並請總統府公開說明資政遴聘決策。然而,賴清德總統面對外界質疑,完全不願意說明、執意遴聘爭議人士。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編列預算5542千元。

賴清德總統於113619日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3大委員會,惟據悉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為俾利外界瞭解設置之必要性,明確其任務及權責,以及其與各部會運作方式與架構,爰凍結總統府「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預算50%,俟總統府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889千元: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編列預算1889千元。

經查「國政規劃與諮詢」項下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自112年起預算編列數分別為1,362千元、1,389千元與114年度的1,889千元。往年均維持136萬元左右,114年度竟暴增36%、暴增50萬元整。但是,在預算書說明欄中,卻僅列出「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演講及審譯稿等經費」,並未說明如此巨大增幅之理由何在、也並未詳列增加支出的工作計畫為何?增加的必要性為何?為撙節公帑支出,為人民看緊荷包,爰該項預算減列5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傅崐萁 

(十九)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編列預算8184千元。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是政府為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快速處理不良債權、健康金融產業等目標所成立,泛公股持股比率為81.46%,負有政策性任務,在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關鍵角色,公司歷任董事長除了林美珠(前總統蔡英文的親戚)之外,皆由具有財金專業人士出任。

今年10月底媒體報導,總統府潘孟安的愛將呂政璋內定接任台灣金聯董事長,外界質疑呂政璋不具財金專業背景,加上其胞弟呂政諺掏空公司1.6億元、積欠員工薪水、造成農業金庫5,000萬元呆帳,棄保潛逃遭通緝等爭議,引發社會譁然,呂政璋上任三天隨即閃辭。

面對外界不斷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坦承有推薦呂政璋出任台灣金聯董事長。經查,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及財政部長皆表示該人事案由院內決定,由財政部簽辦、行政院核定。總統府秘書長依法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為何台灣金聯董事長由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決定?難道我國公股事業已淪為黨政高層的酬庸工具?

針對台灣金聯董事長人事案決策過程有無遭受外界關說及施壓,實有究明之必要,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二十)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5目「新聞發布」項下「新聞聯繫與發布」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6,224千元。編列預算6224千元。

經查,該項「(1)辦理記者會,與媒體座談會,國會聯絡,以及相關新聞聯繫與發布事宜等經費」項下,110年度編列4,839千元、111年度下降為4,739千元,112年維持下降後的4,739千元。惟不知何故、或基於何種理由,113年度竟暴增31%、增列1,485千元,預算數為6,224千元,114年度則維持編列6,224千元。同樣的工作項目與內容,在預算說明欄中實在看不出113年度有何暴增31%的必要性,因此,為撙節公帑支出,本項預算應予以減列,預算數以多年例行的4,739千元為準,超編的1,485千元應予以減列。

爰該項預算減列1485千元並凍結1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一)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編列預算476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總統府現有大貨車2輛、小貨車2輛,編列高額預算汰換車輛之必要似有疑義,爰減列該項預算476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114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戰略顧問待遇」編列預算1,9659千元,凍結196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3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經查目前該三大委員會屬任務編組,並未訂定設置要點,參照過去蔡前總統英文於任內總統府共有5個任務編組委員會,均訂有設置要點;再者,立法院亦曾於104年第8屆第6會期做出決議,總統府科技論壇未如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明訂設置要點,致外界無法瞭解該論壇設置之必要性、任務及運作架構,允有未妥。

為利各界瞭解三大委員會設置之必要性、任務目標及組織架構等,建請總統府研議循例訂定「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三大委員會之設置要點,使相關運作規範更臻周延

蔡前總統英文任內任務編組設置概況一覽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113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續決策作為及推動進度納入未來會議報告事項。

基於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均強調促進女性參與公共生活和領導決策,行政院亦將「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列為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之一,行政院擬於111114年推動機關(含三級機關)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達成率為75%

經查「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中,女性委員之占比分別各為28.6%16.7%37.0%,並未符合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準則,且三大委員會共計聘任15名顧問中亦均無女性成員,與促進性別平等之精神未盡相符。總統府雖非行政院所屬機關,建請總統府仍宜參照世界各國共同追求之性別平等目標,衡平考量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率,俾利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三大委員會成員組成概況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有鑑於國人每逢婚喪喜慶,總會向總統府申請中堂、輓聯,作為祝福與追思,以表達家屬的人生大事之重視,但部分國人擬向總統府申請輓聯,卻因《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規定:「七十歲以上國人,得頒輓詞;未滿七十歲國人,有特殊事蹟者,應檢具事證,奉准後得頒輓詞。」其逝者與該要點所規範年齡不符而望而卻步。

反觀《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7點規定:「國人文定、結婚、歸寧者得拍發賀電。」卻未規範年齡之限制,然婚喪喜慶均係國人生活重要之一環,應該等同視之。

我國已進入民主社會,「民之所欲,常在我心」更為執政者念茲在茲之理念,建請總統府評估研修《總統題詞核發要點》第6點之年齡規定,俾利使總統、副總統貼近民眾需求、期縮與民眾之距離,展現成為全民總統之決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根據《總統題詞核發要點》規定,其總統、副總統題詞之頒贈包括:結婚週年題詞、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壽詞、寺廟題詞、機關團體題詞、輓額,而以上題詞均可透過總統府網站進行申請。

有鑑於我國自97年起,陸續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動「台灣生活美學運動計畫」,以及教育部「教育部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均使國人整體美學素養及審美能力大幅提升;觀其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考量國人對於美學日益重視,與過往喜好之風格已大相逕庭,其風格設計尚有精進空間,建請總統府應評估「文定與結婚及歸寧賀電」再設計,俾利符合國人之美感需求。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總統府為我國國定古蹟及國家政治中樞,亦為重大國家慶典活動之舉辦場所,長年承載國家形象展示之重要責任。然近年該建物部分外牆結構及門窗等因日曬雨淋產生劣化,甚有安全隱患,近於11211月間曾發生石窗台碎裂掉落事件,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仍顯示建物修繕需求之迫切性。對此,總統府於114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新增「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臺防水改善計畫」,期採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辦理整修,提升建物安全及延續歷史價值。

總統府為國家最高機關,該建築物不僅具深厚歷史文化意義,更為國內外重要賓客到訪及舉辦國家慶典活動之主要場地,相關修繕計畫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進行,亦須全面降低施工期間對外觀及周邊環境之影響,並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以維護國定古蹟之安全及形象。

爰此,建請總統府就該計畫之實施細節,提出相關施工控管機制、進度管控標準及減少周邊影響之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確保計畫順利推展並兼顧公共安全及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現行《國民體育法》中雖有「國民體育日」之設計,惟施行成效顯有不足,未能有效提升全民對體育之參與感與榮譽感。又113年世界棒球12強賽事我國國家棒球隊奪冠,總統府展現高度重視,不僅安排遊行及入府接見,立法院黨團亦提案建請行政院研議設置「國家棒球紀念日」;然,於奪冠當日其他運動項目賽事中亦有我國運動選手於國際賽事中取得殊榮,卻未能受到同等重視,實屬可惜。

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於國慶日或元旦等慶典活動流程中納入表揚於國際賽事中取得重大成就之運動選手,除能彰顯國家對體育成就之重視,亦能激發全民對運動之關注與參與熱情,進一步提升國家形象與運動政策實施效益,彰顯政府支持運動發展之精神。

爰此,建請總統府研議於重大國家慶典活動流程提出表揚國際賽事體育選手之可行性評估及具體執行方案,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基於促進性別平等之國家政策目標,並參照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所提倡之性別平等精神,確保女性在公共事務中參與及決策比例,總統府於113年成立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其女性委員比率分別為28.6%16.7%37%,均尚未符行政院所推動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比率達40%之標準。

此況與我國致力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精神目標有所不符,亦未充分落實《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中建議之40%性別比率目標,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更應主動參照國際趨勢及國內政策要求,衡平考量委員會成員之性別比率。爰此,建請總統府全面檢討現行三大委員會之委員性別組成比例,落實性別平等精神。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鑑於113年總統府原訂於44日舉辦兒童派對活動,因逢0403花蓮地震,為因應地震相關防救災事宜,決定取消辦理。為彰顯我國各級政府與總統府對於兒童之重視,彌補因前次活動取消後已報名卻未能參與兒少心情,並擴大對於花蓮受災兒童之關懷,建請總統府評估於114年擴大辦理相關活動,並於1個月內提供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沈發惠 吳思瑤 

()114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6萬元。

114年度編列預算委託辦理AI資安相關議題,此項下是否有包含AI使用規範之法制化建立,亦即,現行總統府內員工使用生成式AI是否設有限制及規定(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l參考指引」),不無疑問。職此,總統府應針對使用生成式Al訂定相關規範,以落實公務保密及個資保護。爰請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2項 國家安全會議23,211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5191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4,08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達27%,避免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水電費5,191千元編列預算5191千元。

經查113年度該項水電費預算數為4,087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5,191千元,共計增加1,104千元,增長幅度為27%。其中電費部分,111年至113年預算編列數均為3,787千元,而114年電費部分則是編列4,871千元,增列1,084千元,增幅28.6%

惟,依據行政院1133月頒布「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電費預算3,787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4,083千元,超編788千元,應予以刪除。

卓院長曾表示,過去的電費漲幅都未反映在預算裡,而114年度則是足額編列電費漲幅。本席認為,既然往年水電費預算編列雖不足以支付電價漲幅,但各部會都尚能由其他預算流用勻支,可見政府機關的其他預算,是尚有餘裕可流用勻支的!雖是勒緊褲腰帶,但也能渡過難關!因此114年度同意編列7.8%的電費漲幅,足額電價漲幅超編788千元仍予以減列,期盼機關繼續共體時艱。

爰該項預算減列788千元並凍結5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4)資訊服務費8,607千元編列預算8607千元。

該項「資訊服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7,998千元、112年度為7,337千元、113年度為7,834千元,本114年度增列773千元為8,607千元,增幅9.8%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服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8,607千元,減列一成,減列86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共計8項,其中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共10項,其中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共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86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汰換電話系統等費用編列預算496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費用汰換電話系統,未敘明汰換之理由,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219千元,編列預算6219千元。

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11年度編列預算數為8,468千元、112年度為7,557千元、113年度為7,104千元,本114年度則為6,219千元。

經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發現,此種「資訊軟硬體設備費」有下列特點:1、多為限制性招標;2、幾乎都是單一廠商投標;3、決標金額多以底價金額決標;4、而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由此可看出,公部門做為業主,已與廠商之間形成長期且和諧的共生夥伴關係,以致於經費年年成長,政府部門為有效運用經費,撙節公帑支出,勢必應採取積極措施,以避免廠商形成壟斷的態勢,造成預算的不斷膨脹。為撙節公帑支出,強化政府部門議價能力,有效控制經費膨脹速度,依據上述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顯示之標案特色,尤其是底價金額與預算金額大約有510%空間差距,故將114年度預算6,219千元,減列一成,減列620千元,以撙節支出,並強化與廠商議價能力。另,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資料,截至今日,113年度國安會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3項,得標金額共計約不到2百萬;而112年度的決標資料與資訊相關有6項,得標金額合計約728萬;111年度的資訊相關決標金額約為611萬,以上的年度得標金額都與國安會每年資訊服務費加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的大約1500萬,顯不相符。難道有許多資訊案件並未走電子採購招標流程?國安會必須說明清楚。爰該項預算減列62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諮詢研究業務費用,計需23,853千元。編列預算2,3853千元。

經查,「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業務費」,111年度為18,454千元,112年度為21,200千元、113年度稍減,預算數20,761千元。惟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3,853千元,增列3,092千元,成長15%。仔細閱讀預算書第2527頁的預算說明,發現此項預算存有許多說明不清之處,例如委辦費180萬元就沒有專項說明,而是散落四處;而項目4:派員赴國內外重要國家安全機構及國內外智庫參與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3,185千元、項目5: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應變演習、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5,226千元。項目6: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568千元。項目7:派員參加國際組織重要會議、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及智庫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094千元。到項目8:派員赴國內外政府相關單位參加研討會、訪談、邀訪外賓及短程車資等費用2,475千元。上述這5項派員的費用合計是15,548千元,已超過國外旅費9,080千元與國內旅費1,098千元之總和10,178千元。其中是否有以「業務費」之名,行「國外旅費」之實,必須說明清楚。為撙節公帑支出,此項未說明理由與必要性的增列應予以刪除!此案應減列300萬元。

爰該項預算減列30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諮詢研究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3853千元,內容包含附表費用。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國家安全會議編列高額預算卻未敘明如何使用、亦無相關成果報告,完全無法檢驗預算執行成效,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國家安全會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交通及運輸設備計編列1,140千元,係汰換副首長專用車1輛。編列預算114萬元。

比對國安會114年度預算書第41頁「國家安全會議公務車輛明細表」可以得知,國安會上次汰換車輛係為1084月。再比對國安會108年預算書第27頁得知,當年度汰換公務車5輛,經費4,740千元;再參照108年預算書第41頁「公務車輛明細表」,瞭解108年當年係汰換購於932月,使用已逾15年之久的公務車5輛,合先敘明。

回到國安會114年預算書上述車輛明細表,經查,本次欲汰換之副首長專用車係購於1034月,使用至今約為10年左右;再查,同年度1034月所購置之小客車共計三輛,除一輛作為副首長專用車要汰換外,其餘兩輛作為小客車卻仍繼續使用,並未列入汰換計畫。可見,103年所購置之車輛,雖已使用將近10年,但仍並未達到不堪使用的地步。有鑑於前次108年間汰換車輛係屬汰換使用已逾15年之車輛,此次欲汰換使用雖已10年但尚堪使用之副首長專用車,顯無立即之必要性。期盼國安會能共體時艱,撙節公帑支出,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節省開支,使政府有限預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因此本席提案減列114年度購車預算1,140千元。

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編列預算114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實無必要另編列高額預算汰換20144月才購置之副首長專用車,爰提案減列1,140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114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4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2,7376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3項 國史館23,760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綜觀世界各國GLAM(美術館Gallery、圖書館Library、檔案館Archive、博物館Museum)典藏單位,均推動開放數位藏品多年,線上展覽早已成為大眾參與藝文的公共空間。

經查國際藝文線上平台Google Arts & Culture全球已逾2,000座文化館所加入,其中有關各國總統文物之相關館所,包括美國的傑拉德·福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吉米·卡特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拉瑟福德·伯查德·黑斯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理查德·尼克森圖書館和博物館、約翰·F·甘迺迪總統圖書館和博物館……以及巴西的普魯登特··莫賴斯博物館、阿根廷的多明哥·福斯蒂諾·薩米恩托博物館等,足顯見Google Arts & Culture已成為了解各國總統文物的入門管道。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賦予國史館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的重要任務,且為落實「公開政府」及「資訊公開」政策,國史館近年積極推動館藏文物與檔案數位化作業,其作用不僅是保存文物,更有吸引民眾到館參觀史料文物,從中了解我國近代民主發展史之教育意義。

為使國際能進一步了解我國民主發展歷史,建請國史館應就「擴大總統副總統文物於國際之能見度」研擬數位典藏國際行銷方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沈發惠 鍾佳濱 

()為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保障文物之國有財產,立法院於106年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修正案,107年並據以訂定「總統副總統文物註銷辦法」(以下簡稱「註銷辦法」),針對文物新增審鑑委員會審定及註銷作業流程。惟查,目前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庫存尚有15,358件,上開文物是否具備重要歷史價值與教育意義而賡續典藏,或符合註銷之規定,其處理之準據及作業資訊未予充分公開;且該等具有「國有財產」屬性之文物後續之交付及銷毀等處理資訊未臻透明,於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維護及管理均有改善空間。諸如:

1.於庫存、典藏文物系統加註(或修正)欄位,記錄文物之品項及來源背景,例如捐贈者、使用者、取得方式(如贈送、購買、收藏)及相關歷史事件,讓來源資訊更清楚、透明;註銷清單並應考慮附加影像資料或原始資料檔案連結,以資稽核並昭公信。

2.補充物品故事,除基本來源資訊外,可簡要描述物品的歷史價值(如該帽子是否為總統曾戴過的物品)或其與重大事件的關聯性,增添物品的故事性與吸引力;並經由分級、分類之方式,逐步建立「總統副總統文物」之履歷制度。

3.註銷目錄清單應增加數位化連結,使用者點擊後跳轉至更詳細的來源資料頁面,以提升目錄的透明度,也能讓大眾更加直觀地了解物品來源,增加文物的教育意義與公開價值;另針對文物註銷後之處置應做更詳盡之說明,以及更加多元化之利用(目前註銷文物多數均採移交至其他專業典藏機關或機構能有效提高利用之可能性,發揮更大典藏效益,另增加公益性質之轉贈)等

針對如何落實「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及註銷辦法,就上開文物處理資訊之揭露予以改善,以妥善典藏、維護及管理總統、副總統文物,爰請國史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376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2款。

2款 行政院主管

3項 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36,159萬元,減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6,009萬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總表合計編列1,918千元,類別包含出國考察計畫5項、出國開會計畫1項、出國實習1項。其中考察計畫部分,包含赴德國考察公部門勞動關係制度與現行公務人員團體之運作情形;瞭解公務人員待遇與獎金之設計結構、調整機制及執行現況;考察德國政府部門運用新興科技(如生成式AI、機器學習、區塊鏈、量子技術等)應用於業務辦理的具體作法。

經查,113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編列1,548千元,核定88人天。114年度編列1,918千元,核定168人天,核定人天大幅增加。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允宜衡酌實際需要及撙節原則,覈實編列,俾符預算編製原則。

就實務面而言,顯見出國考察效果有限,爰提案減列派員出國計畫計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經查行政院人事總處歷年來水電費均僅編列預算為642千元,並說明此係為首長宿舍與中興新村辦公室所需水電瓦斯費。故合理推估主要辦公場域之水電費支出為編列於一般事務費項下之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來支應。經查自110年至113年編列預算數分別為9,099千元、9,079千元、9,406千元與9,004千元,114年編列預算數竟高達11,459千元,增加2,455千元,成長幅度為27.27%,顯不合理。

惟,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

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以113年管理費預算9,004千元,成長7.8%後則人事行政總處114年管理費應為9,707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11,459千元,超編1,752千元,應予以刪除。爰該項預算減列1752千元並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現行軍公教整通案性遇調整缺乏法源依據,軍人待遇條例、公務人員俸給法、教師待遇條例及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均未有通案調薪機制之規定,無論是11011月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報告「軍公教員工調薪機制之研析」、監察院報告「107教調0012」皆建議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於2024327日、930日表示,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年底前一定會完成。經查目前仍在針對「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收集意見階段,法案尚未送至立法院,至今延宕多年、法案修正進度過於緩慢。

爰提案減列「203300200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送至立法院,經司法法制委員會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9,2699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9,0798千元,凍結1,00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案送至立法院,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9,0798千元,凍結1,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9,079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連署人:謝龍介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894萬元,包含辦理文康活動858千元。

經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雖明定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然而實務上文康活動費卻重康樂而輕藝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例,近十年藝文活動舉辦數甚至掛零。

人事總處雖於2024913日行文各機關,倡導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在藝文活動。然而,為達「部部都是文化部,人人都是文化人」之目標,應落實增加參與藝文活動,逐步讓文化真正進入公務人員的生活,並回應運動部之成立,康樂類的活動應增加運動競賽、進場觀賽等運動類活動,以兼顧運動發展。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4年度預算中,設有「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其預期成果包含建立合理員工給與檢討調整機制,協助提升員工福利工作績效與生活品質。

然根據考選部統計資料,公務員高普考報名人數,從2013年的146,209人下降至2022年的71,284人,下降幅度達到51.25%,近十年來下滑超過一半。其中主要原因為「過勞問題嚴重」與「工作重複性高」,此外年輕世代的學習養成機制和工具也不斷的改變,民間企業的彈性、活力與待遇逐漸,亦具有招才的優勢,最終也將會導致公務機關人才的流失。

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會同考選部研議提出提升公務人員報考率及強化友善職場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度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內,繼續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此方案著重於同仁及組織潛在議題或現況問題的發掘及因應,包含加強自殺防治的工作,促進公務同仁心理健康,並全面性強化營造健康職場。然近日於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卻發生主管不當管理方式及情緒控管失常,而造成同仁被施加霸凌,並進而導致1名員工輕生身亡。雖然於勞動部之調查報告中指出,該名員工輕生主因為長期獨力從事過於龐大的工作業務,並缺乏資源協助,又無處反映,非跟主管霸凌行為有直接關係,但員工工作分量不當,不給予適當協助,且未建立內部申訴管道,這些亦為主管失職與職場霸凌之樣態。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員工協助方案,並使此案能落實真確的達到該有之目的,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杜絕再次發生公務機關之職場霸凌行為。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編列預算3018千元,綜合規劃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深化友善健康之職場應為重點工作計畫。

近年來民眾對於勞逸平衡(Work-Life Balance)愈加重視,為使公教員工得以兼顧家庭、職場及個人生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近年來亦推動工作彈性化之政策。據總處提供之資料,當前已有超過九成機關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其中半數機關上班時間彈性介於1小時以上至未滿1小時30分鐘,惟申請彈性工時之公務同仁仍以女性(65.7%)占多數,且以照顧幼兒(68.6%)為主要申請原因,允宜檢討各機關實施情形及掌握員工意願,並鼓勵機關首長開放員工申請,以利擴大辦理彈性工時制度,建立公部門友善職場環境。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61日訂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試辦居家辦公參考原則》,試辦時間至114年底為止,允宜定時就執行情形檢討成效,與各主管機關會商研議、積極研擬相關人事措施及申請標準,以期建立合理可行之公部門居家辦公制度。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公部門實施彈性工時及居家辦公之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92千元:

(1)針對當前員額評鑑機制及員額管理措施研議精進方向,所需外聘委員之出席費235千元、講座鐘點費6萬元及稿費182千元,合計477千元

(2)辦理政府契約性人力相關業務之各項訪查、訓練、觀摩會、研習、會議等所需出席費5萬元、講座鐘點費35千元及稿費3萬元,合計115千元(含推動性別平等)。編列預算592千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的「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雖試圖解決公務體系彈性用人問題,卻引發數項公務人員不滿之爭議。首先,該條例可能導致聘約人員與正式公務人員之間待遇不平等,進一步弱化公務人員體系的穩定性與公信力。其次,恐造成任用標準的不透明,進而滋生裙帶關係或其他不當任用情形。此外,草案對聘約人員的職涯保障及權益保障不足,未能有效因應當代勞動權益議題。整體而言,該草案在解決用人僵化問題的同時,未平衡制度設計的公平性與透明性,急需進一步審慎檢討。該案應納入公務員所反應之不滿並與銓敘部研商另行提出草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牛煦庭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52千元。

鑑於機關員額評鑑制度已實施逾十年,用以辦理審議及控管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預算員額等業務,得兼顧人力資源之質量管控及充分揭露評鑑結果,並妥適控管相關預算之執行。惟過往員額評鑑多以偏重書面審查方式為主,未施行實地訪查,恐不易深入瞭解各該所屬機關之實際運作狀況。導致勞逸不均、同工不同酬及同酬不同工之狀況時有耳聞,在內部人事管理上亦容易衍生職場霸凌問題,爰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因應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十一)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4,4259千元。

鑑於行政院11366日核定「提升行政院公務人員人工智慧知能實施計畫」,俾利機關務實運用人工智慧處理業務。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表示,「提升行政院公務人員人工智慧知能實施計畫」採取全面性培訓策略,涵蓋了行政院各部會高階主管到基層公務員的全面培訓,除了建立各階層對人工智慧的認知和共識,並且透過種子人才的培育,培養各機關負責推動人工智慧應用的關鍵人才。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結合數位發展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專業機構資源,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相關知能培訓,促進人工智慧在機關落地擴散,並在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十二)因應我國少子女化日益嚴重,公部門應率先建立安心生養之職場環境,為照顧公教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截至1139月底,各機關已設置職場托育設施家數共197家,惟員工子女托育需求仍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推動公部門設置托育設施,並檢討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之頻率、內容,以利確實掌握各機關員工托育之需求、並適時調整政策。

另人事總處自111年始辦理之「公部門籌設職場托育設施評比」,實施兩年來參與評比之家數及比率未見顯著成長,允宜增加各設施參與評比之誘因,以期維護托育服務之品質及效能。

鑑於公部門托育服務需持續擴大辦理,允宜會同相關部會對於既有辦公場域、新建辦公大樓,綜合評估合適、合規之托育設施設置規劃,以解決公教員工子女之托育需求。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擴大辦理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之精進作為,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三)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87萬元。

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配合政府業務發展及應各機關實需,研訂及審議各類人員待遇項目,其中核定工程人員待遇提升方案及訂定勞動檢查人員執行風險工作費支給表。惟其待遇依然與業界待遇相去甚遠,有行政經驗的較易被高薪挖角。依目前核定待遇提升方案無法有效補充人力,更無法留下政府優秀人才,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投入449萬元預算,建立AI人事法規生成查詢系統,人事長曾公開表示,該系統能夠將傳統查詢1小時的工作縮短至10分鐘。

然實際使用該系統,卻有法規未及時更新的問題。具體而言,該系統於2023年建置,然而2022年修訂的法律還沒有更新到系統內,提供的查詢結果過時,難以達到提升效能目標。另以使用量而言,人總目前每天約使用220Token250Token,使用率尚待提升。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資料準確率、使用率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謝龍介 羅智強 

(十五)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預算19,0798千元,為降低公教人員之離職率及流動率,及提升員工士氣,應積極研議如何提升待遇支給之合理性。

為留任及照顧偏遠地區服務之公教人員,應強化地域加給之效益,且因服務處所之交通狀況、經濟條件及環境艱困程度不同,應以多面向評估給予其適當之地域加給,而行政院於109年實施之「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合理化調整方案」將屆滿期程,嗣後原則上每五年應定期檢討,惟合理化方案實施至今僅為8個縣市政府所採用,允宜儘速與各機關會商評估其效益、彙整相關資料及意見,並考量經費來源及地方財政狀況,加以檢討合理化方案之評核指標,使地域加給制度更加貼近實際情況,並研議擴大實施範圍,使各地公教人員可獲得合理之待遇。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六)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8目「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項下「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編列預算21,216萬元,期減輕公教人員育嬰之經濟負擔。

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落實行政院「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人事總處自11071日起實施「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經統計111年度共計加發5,923件,總金額為18,3645千元;112年度共計加發5,338件,總金額為17,0848千元;而113年度截至8月底僅共加發3,539件,惟人事總處預計於114年度加發5,700人次,編列補助預算達21,216萬元,經查與112113年度預算所列相同,但實際執行狀況顯有落差,且連續數年似有高估之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確實掌握補助加發之情形並推估趨勢,允宜衡酌實際需要並覈實編列。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七)公務體系支持身心健康雖已有員工協助方案,然而心理假提供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心狀況的空間,更是提前預警的機制,有利於後續心輔機制的介入。截至20241118日已有127間大專院校實施,全國高中職的身心調適假也於1138月全面上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雖於11341日研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會議中積極提案,惟因考試院銓敘部有不同意見,因此該會議決議不增訂公務人員心理假。

為使有需要者都能被接住,並促進求助心理健康支援去標籤化,以及透過增訂心理假達預警之效,使公務人員心輔機制更加完善,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持續加強與銓敘部溝通,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公務人員心理假,並於3個月內(第3會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十八)國民旅遊卡法源《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提及「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將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並列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之項目。

經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分類僅以「觀光旅遊業別」與「其他業別」呈現,未將藝文活動獨立成為單一業別分類。同時,國旅卡消費統計的系統分類亦只分類「觀光旅遊業別」(含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跟「其他業別」。不僅無法有效檢視藝文消費結果,亦不利針對整體執行成效管考及改善。

為落實「部部都是文化部,人人都是文化人」,即應透過增加參與藝文活動,逐步讓文化真正進入公務人員的生活。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現有國旅卡「重觀光、輕藝文」之現況,會同文化部及交通部觀光署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九)賴清德總統將AI列為五大信賴產業之一,並期勉每一位公務人員都應具備相關知能,將台灣打造成智慧國家。因此主責公務人員AI能力養成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角色可謂重中之重。

行政院設有「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作為AI基礎法制跨部會政策、法制及責任的平台,並由3位政務委員共同督導。然而,人事行政總處卻未參與其中,現行公務人員AI培力課程呈現「有培育、沒參與」的狀況。

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參與該平台之研議,以利人事行政總處所辦理AI培力相關課程,能有效同步各部會推動AI進程,並切合實際需求。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辦理相關措施,以落實賴總統政策。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雖明定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然而實務上文康活動費卻重康樂而輕藝文,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例,近十年藝文活動舉辦數甚至掛零。

人事總處雖於2024913日行文各機關,倡導適度運用文康活動費在藝文活動。然而,為達「部部都是文化部,人人都是文化人」之目標,應落實增加參與藝文活動,逐步讓文化真正進入公務人員的生活。並回應運動部之成立,康樂類的活動應增加運動競賽、進場觀賽等運動類活動,以兼顧運動發展。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具體措施,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一)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人事行政綜合規劃」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9萬元。但未提交詳細的計畫報告,請行政院人事總處說明國外旅費的用途與相關計畫,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二十二)為因應少子化問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出居家辦公申請試辦方案,針對具有育兒需求的公務員,可向機關提出申請,以提供更友善的職場環境,支持員工平衡工作與家庭生活。人事行政總處應要確實進行推廣與宣導,以提升機關及所屬員工對此措施的認識及接受度。宣導活動應包括透過人事系統內部宣傳、提供詳細申請流程指引,以及舉辦簡報會議來闡述政策目標,讓機關內外了解居家辦公如何支持育兒需求並增進職場友善性。其次,為真正落實政策,人事行政總處應收集試辦過程中的回饋意見,評估成效及潛在優化方案,藉以確保制度能有效支持有育兒需求的公務人員,創造友善的職場環境。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二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提升行政院公務人員人工智慧知能實施計畫」定期檢討成效並公告。

1.AI公務人力納入每二年1次的「機關員額評鑑計畫」辦理情形。

2.建議機關績效評估指標,如:將公務人員每年完成AI學習時數的達成率、AI學習地圖的完成度、AI認證人數、公務案例在AI學習平台的資源數量及使用率、新一代公務學習場域設置進度。

針對上述兩項,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二十四)鑑於「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詐欺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加上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使得檢察體系面臨龐大負擔,人力短缺導致案件積壓,雖目前以專業經費補助檢察官助理100人,由於詐欺案件及跨國犯罪類型的增長,檢察官助理的人力需求已逐步法制化。

為求法制的落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瞭解目前檢察官助理人力執行情形,包括目前助理人力的配置狀況、工作內容及其需求缺口。檢察官助理的人力需求面臨挑戰。不僅是案件負荷量的增加,還涉及案件處理的複雜程度,使得現有助理人力面臨吃緊,可能導致辦案延誤或調查效率低下。針對檢察官助理的增聘計畫與現有支援措施的強化,成為現階段改善檢察體系的重要方向。調查各地檢署檢助人力編制、待補缺口,以及檢助對檢察官辦案效率的實際影響,並通過逐年數據了解人力編制的變化情形。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二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之「給與福利制度規劃」分支計畫中辦理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並持續追蹤相關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之辦理情形。

然經查參與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的家數及比率仍然偏低,從111年底至1138月底止,參與評比家數的平均比率不達20%,因此難以了解公部門職場托育設施的服務效能或是需改善之處,更無法達到獎勵機關推動設置職場托育設施之政策目標。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參與機關職場托育設施績優評比家數,並進而讓評比獎勵獎金得以善其所用,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六)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從102年起,即訂定員工協助方案,然施行至今,除諮詢服務的使用人次偏低,以及欠缺異常處理機制外,竟仍有部分機關未推動該方案,例如有行政院所屬的16個機關以及非行政院所屬的68個機關,於特殊情形時,仍然欠缺相關轉介資源或是異常處理機制。然此方案之建制,其目的乃是為了改善及強化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及落實員工協助方案,並鼓勵員工於需要時的參與意願,以及加強各機關對於危機個案判斷及轉介機制的功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七)經查機關員額評鑑制度,已經執行超過10年,但於增加辦理實地訪查的比率,卻明顯低落,且多淪為書面審查。因此對於各機關業務與組織調整等實務狀況,皆難以取得最實際之資訊詳情,尤其部分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所辦理所屬三級機關之員額評鑑,至今更仍是均未施行實地訪查。

然員額評鑑是為合理人員配置與強化人員管理的重要機制,是對於人力素質之檢討之重點措施,因此對於實際員額的需求與編制的清楚掌控,以及各人力功能是否能夠發揮,對於提升各機關人員之工作效率與服務品質,是具有非常關鍵的功用。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就如何提升辦理實地訪查比率,並加強人員處理與資訊透明化等層面之改善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八)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2年執行各主管機關員工,有將子女受託於機關內部(含附近)所設置之托育設施的需求調查,其中托嬰服務(02歲)及托兒服務(26歲)的需求比率,平均皆近有三成之需求,也表示公教子女之托育服務需求仍是明顯,而各主管機關相關之服務設施是否完善,亦是鼓勵員工生兒育女之重要因素之一。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2個月內,除就如何完善機關職場設置之托育設施外,亦就其所需要之場地需求或軟體設備,以及後續維護經營之改善措施,提出書面報告,以滿足各主管機關員工托育設施的需求,並降低托育生活壓力。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二十九)當前各政府部門普遍面臨人力短缺問題,鑑於現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對機關員額總數設有限制,導致部分機關因人力不足而影響施政效能,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司法機關等均反映人力資源短缺問題,無法應對業務量增加或緊急任務需求。此外,也有部分機關員額未能充分運用,導致人力分配不均,進一步加劇公共服務供應不足之現象。

對此,人事行政總處應積極全面盤點現行各機關人力配置現況,評估是否符合實際業務需求及人力負荷,並且協助機關建立更彈性化之人力調配機制,針對人力資源充裕機關,適度挪移員額至業務繁重或人力不足機關。此外,人事行政總處也應制定中長期人力規劃方案,針對高風險或高負荷機關(如警政署、移民署、海巡署、勞動力發展署等)評估優先編列增員計畫,提升執行能力與效率。另,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之修訂評估,應進一步進行檢討與評估放寬限制可能性,以因應未來業務量增長及政策需求。

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詳列全國各機關人力現況、人力調配機制建議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法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鑑於全國公務人員迄11310月底已有近三萬餘人具備生成式AI查詢能力,且透過學習平台完成相關研習課程之使用量不斷攀升,包括英語能力、性別平等、多元族群與人權教育等課程均取得顯著成效,更顯示公務人員對此類平台之使用有高度接受度及需求。

惟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AI能力提升課程之規劃與資源整合上仍相對不足,僅限於初步英語能力強化,未能更充分回應政府推動人工智慧政策願景與「人工智慧之島」建設之實際需求。

為此,應積極針對以下方向進行改進,如優化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增加人工智慧、資料分析及其他數位技術相關課程內容之比例、加強課程設計與多語文學習資源之整合,使公務人員能透過平台有效提升AI應用能力、提出公務人員AI技能提升之中長期培訓計畫,配合國家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政策需求,提升公務部門在數位治理上之能力與效率。

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列AI課程規劃進度、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優化方向,以及公務人員數位能力提升之未來施政規劃。

提案人:莊瑞雄 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一)鑑於近年失聯外籍移工人數逐年上升,管理問題備受關注。外籍移工近年成長速度驚人,110年為66萬人,112年已達75萬人;惟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人數未依移工數新增比率調升,從110年的565人,至112年的546人,至1139月底,總員額約570名。據統計外籍移工平均每年增加約五萬人,現每位專勤隊員須管理1,413人,外勤查緝人力實顯不足。

行政院為應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檢討勤務編排及執行112年春節勤務需要,以1111216日函及同年月22日函核增該大隊桃園國際機場之約僱預算員額30人;內政部為因應近期旅運量持續成長所需必要人力,於11325日再報院請增職員30人,行政院於同年325日函同意全數淨增。現桃園機場正在建置新型第4代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並預計在113年底可安裝完成,因此透過此系統所精簡員額併同前述請增員額,得移轉至專勤隊填補外勤查緝人力,以減輕其繁重業務壓力及妥善管理移工。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妥善評估適度增加專勤隊及收容所等單位員額之可行性,完善外來人口安全管理,以避免移民執法人力不足,進而影響查緝能量。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三十二)鑑於美國政府統整目前各公共行政部門的人工智慧應用狀況清單,總共23個非軍事機構,已發布200多個人工智慧使用方式,同時還有700多個人工智慧應用專案正在開發中。

現數位發展部為政府導入人工智慧及期程校管考之主責機關,惟數位發展部評估政府業務導入人工智慧之可行性時,在具需求及顯著效益前提下,基於科技水準與資金水位做評估,無法判斷該單位人員能否透過培訓勝任此業務導入人工智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偕同數位發展部盤點現美國政府人工智慧應用狀況清單,評估對應相關業務導入人工智慧該單位人員能否透過培訓勝任之可行性,以達政府導入人工智慧提升效能目的。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三十三)鑑於美國國防部正展開一項創新計畫,招募矽谷高階技術專才以兼職中高階軍官身分加入美軍後備役,協助網路安全和數據分析。其中所謂的頂尖人才,係指在矽谷擔任技術長或高階技術專業人士,以高階軍官身分加入後備役,參與軍方的短期專案。

現數位發展部所主管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為行政法人得較靈活進用高階技術專才。惟數位發展部無法準確了解政府其他單位對高階技術專才準確技能及經歷需求。

為儘速有效推動政府各單位導入人工智慧、協助網路安全和數據分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協助數位發展部,評估政府各單位比照美國國防部招募高階技術專才以短期專案協助政府導入人工智慧及協助網路安全和數據分析之人員進用需求與條件。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6,347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經查該項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數自110年度起為19,24521,37619,658113年度的19,658千元,114年度則編列21,258千元,增列1,600千元。

鑒於人事行政總處關於資訊軟體費用,年年不斷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額預算,且多有單一廠商、限制性招標,軟體之開發與使用,牽制於特定廠商的問題。此外也發現,預算與實際決標金額大約有510%的落差。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軟體維護費率以不高於前一年度為原則。針對此類例行性年度連續計畫,提案刪減1成預算以節約公帑、控制成本、強化議價能力,即減列2125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經查該項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自110年度起編列預算數均為7,640千元。114年度編列預算同樣為7,640千元。

鑒於人事行政總處關於資訊軟體費用,年年不斷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額預算,且多有單一廠商、限制性招標,軟體之開發與使用,牽制於特定廠商的問題。此外也發現,預算與實際決標金額大約有510%的落差。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軟體維護費率以不高於前一年度為原則。針對此類例行性年度連續計畫,提案刪減1成預算以節約公帑、控制成本、強化議價能力,即減列764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案於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預算12,082萬元,其中包含公務人力數位學習及數位學習平台之維護與經營管理。

經查公務人員高普考輔助必修數位課程15小時,卻無文化政策白皮書所揭櫫六大政策面:一、推動文化治理變革與組織再造(文化民主力);二、支持藝文創作自由與培植美感涵養(文化創造力);三、文化保存與扎根、連結土地與人民歷史記憶(文化生命力);四、文化經濟與文創產業生態體系的永續(文化永續力);五、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與交流(文化包容力);六、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文化超越力)等相關課程。

而該15小時之輔助必修數位課程,雖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設計,然而修課的數位平台「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維護與經營管理。

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積極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調,增加符合文化政策白皮書六大政策面之相關課程,以透過基礎訓練強化我國公務人員文化素養,以實踐「部部都是文化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自110113年度均編列電費為1528千元。113年度該項電費法定預算數為1528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電費1681千元,共計增加153千元,增長幅度為10.01%,尚稱合理。

惟,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為措施,以節約公帑。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資訊軟體費用,年年不斷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額預算,且多有單一廠商、限制性招標,軟體之開發與使用,牽制於特定廠商的問題。此外也發現,預算與實際決標金額大約有510%的落差。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軟體維護費率以不高於前一年度為原則。針對此類例行性年度連續計畫,應積極控制成本、強化議價能力,以節約公帑。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關於資訊軟體費用,年年不斷以精進、優化與擴充之名,編列高額預算,且多有單一廠商、限制性招標,軟體之開發與使用,牽制於特定廠商的問題。此外也發現,預算與實際決標金額大約有510%的落差。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軟體維護費率以不高於前一年度為原則。針對此類例行性年度連續計畫,應積極控制成本、強化議價能力,以節約公帑。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經查公務人員高普考輔助必修數位課程15小時,卻無文化政策白皮書所揭櫫六大政策面:一、推動文化治理變革與組織再造(文化民主力);二、支持藝文創作自由與培植美感涵養(文化創造力);三、文化保存與扎根、連結土地與人民歷史記憶(文化生命力);四、文化經濟與文創產業生態體系的永續(文化永續力);五、促進文化多樣發展與交流(文化包容力);六、開展文化未來:創造文化科技、跨域共創共享(文化超越力)等相關課程。

而該15小時之輔助必修數位課程,雖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規劃設計,然而修課的數位平台「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是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維護與經營管理。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積極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調,增加符合文化政策白皮書六大政策面之相關課程,以透過基礎訓練強化我國公務人員文化素養,以實踐「部部都是文化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114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預算案於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預算12,082萬元。

該項目編制缺乏明確之詳細說明,通稱業務費用10,5488千元,設備及投資1,5332千元。則依說明欄所載,在職訓練研習課程經費5,6813千元,則與113年相較增列學員住宿等經費9124千元。

據此而論,該項增列學員住宿經費之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依據差旅人次、住宿標準、住宿地點及區域、所在城市等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依實際需求進行合理規劃,並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考量,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運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針對差旅住宿費用之執行概況,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3款。

3款 立法院主管

1項 立法院376,032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處理攸關國會職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其院會就主持議事有諸多不公之處,如本席遞案要求散會動議、清點人數、重複表決,多遭立法院長與秘書長之忽視甚至不執行,顯已違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與第十四條「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之立法精神。

其次,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二會期於財政委員會處理《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委員會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發生特定委員自備麥克風,亦或黨團提供麥克風之情事,參照《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之規定:「會議時,委員不得攜帶麥克風、旗杆、棍棒、噴漆、蛋類、汽油、刀械、武器、爆裂物等與議事無關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破壞議事設備。」基於秩序維護考量,委員會應比照辦理;而前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更曾發生召集委員要求議事人員到辦公室集合,無法提早抵達開會現場進行前置作業之荒謬情事,顯有違反議事中立之嫌。

遵守程序正義的實質、理性討論,係民主法治國家國會的基本原則,然主持議事未能遵守程序正義及議事公正,以及議事秩序之荒腔走板,恐讓相關修法難以凝聚各方共識,影響憲政與權力分立的運作,建請立法院應就院會、委員會失序,以及就精進議事處理,盡速提出檢討報告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本項通過決議39項: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5,6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陳俊宇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2節「公費助理」項下「公費助理經費」編列82,823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編列6,75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會圖書業務」編列4,510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6目「公報業務」編列12,790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114年度立法院歲出預算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21,028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3年發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4-2070)」中,我國少子高齡化趨勢仍未改變,預估未來死亡大於出生之人口自然減少將快速擴大,使我國總人口數持續下降。鑑於少子化已成為我國國安危機,為增加年輕族群生育意願,立法院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9「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提供立法委員、職員、技工及工友教育補助。惟前述教育補助之補助對象不含公費助理。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公費助理納入教育補助對象」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19,6632千元。

立法院中興大樓內之電梯於113年年中,曾一週內發生3次故障,導致立法委員及助理等多人受困數分鐘,所幸最終未釀成憾事。困人事件後經委外鑑定,鑑定報告書中竟羅列至少11項重大缺失,包括電梯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致使喪失安全保護功能等情事。此等管理失責與漫不經心,形同將搭乘者之人身安全置於巨大風險之中,情況殊堪憂慮。

中興大樓共有12層樓,電梯使用頻率極高,不僅立法委員及助理在內的立法院職工需依賴,部會首長、政府官員與外賓亦經常藉此通行;而電梯設備之妥善設置與否,攸關乘客之生命安全,任何忽視皆屬不可承受之風險。

查立法院112年底甫動用預算515萬元,針對該大樓共3部電梯進行組件更新與汰換,卻在短短半年後屢屢發生關人、急墜等事故,甚至遭外界諷為國會「大怒神」,足見檢修作業之疏漏及預算執行成效極其不理想。

爰此,立法院應亟速檢討現行電梯設備之安全漏洞,善用相關預算,依實際需求採取包括零件換新、整機更新或搭載新系統進行優化等有效手段,澈底消弭電梯的安全隱患。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6063千元。

立法院研究大樓地下車道入口設有自動化車牌辨識系統,透過具光學影像擷取設備之攝影機,自動擷取通行車輛之車牌資訊,並即時與資料庫中進行比對,實現數位化、自動化之車輛身分核實程序,節省時間及人力成本。然而,目前該辨識系統僅能針對汽車車牌識別,致使立法院內騎機車通勤之職員,屢次因車牌無法被系統感應及識別而遭駐警攔下,並被要求額外出示證件以核實身分,方能進入車道。此情形不僅增加機車駕駛與駐警雙方之不便,更造成汽車與機車使用者之間無端產生利益不平等之情況。

爰此,立法院實有檢討現行車牌辨識系統通盤規劃之必要,應審慎考慮改良或額外增設可辨識機車車牌之辨識系統,以提升通行效率、減少不便,並避免因系統設計不全而引發使用者之不平之聲。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羅智強 

()鑑於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及淨零碳排,推動「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商業服務業節能設備補助」,透過老舊家電及設備汰換,將可促進我國住商業部門能源使用效率提升,加速推進我國朝向淨零社會轉型。惟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空調系統老舊,效能差且耗電量高,與節能減碳背道而馳。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大樓電梯智能運載及空調節電效能」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近期立法院之調查委員會不斷設立,如已設立之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以及目前已進入程序之部會首長財產申報調查委員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調查委員會、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等,可預期未來議事業務將大幅增加。

然而,綜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議事業務」項下「委員會議事」編列預算7161千元,較113年度增列36萬元,但其增列原因係編列委員會工作人員隨同委員考察旅費,並非因應調查委員會之設立,若以現有議事人員調派支援,恐徒增勞動負荷,不利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建請立法院應儘速研擬因應措施。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二)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4號解釋:「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足顯見預算審議權是立法院的重要職權,其各機關部會於進入立法院預算會期之時,更有向立法院說明預算編列之義務。

觀其現今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預算審查,僅有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預算會期開議初,其掌理審議之相關部會包含:教育部、文化部、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上述部會均召開預算說明會,邀請委員與助理參加並報告預算編列情況,不僅提升行政部門推動預算案成效,更對議事效能有所助益,可作為其他委員會之借鏡。

綜上所述,為完善行政立法互動機制,建請立法院應評估是否借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先期溝通之模式,推廣至其他委員會掌理審議之所屬部會,要求預算案送入後擇期辦理說明會,俾利提升預算審查之效率。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立法諮詢業務」編列預算103萬元。

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28條規定,第25條及第26條所列之法制局與預算中心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然依該條例第7條之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以致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之職,均無法以聘用人員充任之,實有修正之必要。

為精進立法委員之問政,爰建請立法院法制局應針對《立法院組織法》提出修法評估報告,評估具備議學、法學、國會研究等相關專長,且具有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資格者,得以聘用方式從事立法支援、預算審查之協助工作。

爰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前開修法事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四)立法院立法委員研究大樓地下停車場坡道目前採用磁磚鋪設,雨天時易產生濕滑情形,已多次造成院內助理及其他機車使用者行經時發生危險,存在潛在公共安全隱憂。按實地觀察統計,研究大樓地下室每日平均停放機車數量達100輛以上,高峰時更超過130輛,顯示該坡道使用頻率甚高,其安全性亟需改善。

為保障院內人員及相關使用者安全,並提升院區基礎設施整體品質,立法院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該坡道鋪設材質進行專案研議,規劃採用防滑性能較佳之材料進行改建。

鑑於上述問題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且屬急迫改善事項,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應包含:施工期程)。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陳俊宇 

(十五)鑑於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8,4207千元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近3,000萬元。鑑於先前疫情時,跟確診者上同間廁所也會染疫,現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每間廁所皆備有酒精供消毒使用,惟其馬桶沖水的力道不足致沖不乾淨,若疫情再度爆發將會成為傳染熱區。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委員研究大樓公廁服務品質提升」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12,2998千元。

經過7個月籌備,總務處11311月初正式成立「立法院裝修查詢系統」,收錄立法院歷屆具實際裝修承攬經驗的廠商名單與聯絡方式等資料,提供立委辦公室參考,系統也可追蹤案件辦理進度。然目前系統上似乎僅見廠商資訊。系統僅提供廠商訊息,似無法完全達成立法院所希望的「優化裝修申請流程與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委員辦公室裝修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是因為立法院推薦的廠商過度集中於少數幾家、廠商價格出現爭議、其他廠商核銷出現困難等等,立法院應針對問題核心提出規劃。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其他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預算5,9998千元。

鑑於113年我國政府規劃「政府AI發展戰略計畫」,具推動發展智慧化為民服務、建構自動化行政服務、完備AI資料與模型、打造數位平權智慧服務、厚植AI應用基礎環境等五大目標,各部會積極導入AI應用,以利公務機關務實運用AI知能處理業務。現已有高品質真人文字轉語音技術,惟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依然為人工宣讀,造成議事人員不必要且巨量負擔,高機率對議事人員聲帶造成嚴重及不可復元之損傷。

爰建請立法院研議「立法院多字宣讀業務導入文字轉語音技術」之方案,特別針對華文、華語等文字、語音內容,避免使用大陸產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八)鑑於二氧化碳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單純窒息劑,但也是一種很強的呼吸刺激劑。據美國ASHRAE通風標準裡設定,建議室內二氧化碳濃度值不應超過1,000ppm;另當室內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000ppm時身體將感到不適,若長時間暴露在5,000ppm以上可能導致永久性損害。現立法院為保障與會者身體健康,部分會議室安裝空氣品質檢測設備,惟不是每一間會議室都裝有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空氣品質檢測設備及空氣品質電子告示牌」之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九)鑑於噪音汙染主要來自於人類活動,包括交通工具、工業活動及社會活動。據研究指出毫無防護地置身於80分貝以上的噪音中,會使聽覺細胞逐漸受損,造成耳聾,且長期生活在7080分貝以上的環境中,可使人動脈收縮、心跳加速、供血不足、出現血壓不穩、心律不整、心悸等症狀,甚至演變成冠心病,心絞痛、腦溢血及心肌梗塞。現立法院各常設委員會時有發生會議音量過大狀況,更甚影響隔壁會議順利進行,惟立法院目前各會議室並無設置噪音檢測設備,嚴重危害與會者身體健康及影響議事順暢。

爰建請立法院規劃「立法院所有會議室裝設噪音檢測設備」之方案,並具有科技追蹤、即時顯示功能為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二十)經查於1135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審查通過公費助理「40歲以上者每二年一次健康檢查費補助4,500元」、「每會期每人文康活動費1,000元」,然於114年度總預算中,僅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經費,並未見此文康活動費用之編列,以及關於此經費將如何規劃與運用等說明,更仍未與助理工會討論相關使用辦法。

爰要求立法院,於1個月內,就每會期每位公費助理之文康活動費用,與助理工會討論後,提出相關之編列及運用執行之規劃辦法書面說明報告,以期落實執行此決議,並提高公費助理之福利。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一)114年度總預算新編列2,300萬元因應立法院新成立之國際事務處,以規劃與研擬國會涉外交流整體策略,並提供委員更優質的國會外交支援服務。然此新編列之預算,於預算案總說明中,未見欲達成之目標或具體執行計畫之詳細說明。

爰要求立法院,於2個月內,就此新編列之預算的年度執行規劃內容及預定之執行效益,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有效達成預算控管之目標,提升預算運用之效能。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二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800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800萬元,係公報紀錄支援人員酬金、議事轉播提供手語翻譯及字幕服務等經費。

立法院公報系統、議事、議案相關公開查詢系統,堪稱建置良備、檢索便利,然隨著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積極發展AI,允宜思索立法院導入AI之可能性,就立法院各處室業務,檢視各作業環節,導入AI,如語音辨識,將質詢委員、備詢官員發言語音轉成書面文字、圖片辨識加以分類、翻譯轉譯,或將質詢委員的原住民語、客語、英語、台語等口說文字翻譯文字紀錄,降低立法院職員或委外廠商相關複雜且繁瑣的工作,甚至預測、規劃、分析立法院各屆、各會期相關成果工作報告,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羅智強 

(二十三)隨科技進步,許多企業及公共機構已普遍採用多功能整合證件,例如結合門禁、交通支付、餐廳消費及考勤等功能,不僅提升使用便利性,亦顯現對內部人員之福利與關懷;然目前立法院助理證功能僅限於出入識別及連接院內網站,顯已無法滿足現代化辦公環境之需求。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應體現數位化與現代化管理之前瞻性,助理證功能升級不僅將提升對於幕僚之福利照護,更有助於彰顯立法院之進步形象與行政效能。

爰此,建請立法院資訊處責成相關單位研議助理證功能整合之可行性,提升助理證之實用性,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四)當前立法院各議事廳堂動線混亂、各處室空間分布不合理,且主要設施多為舊有建築,已無法完全滿足國會運作需求。相較於國際上如英國西敏宮等標誌性國會建築,台灣立法院現址規劃明顯不足,已難以彰顯國會應有之國際地位與功能形象。

過去於游錫堃前院長任內已積極推動立法院擴建,成立擴建諮詢委員會,並召開多次公聽會,選定包括中正紀念堂園區、空軍總部舊址、土城看守所、成功嶺營區、高鐵彰化車站特定區及中興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候選地點。然第11屆國會迄今相關計畫進展有限,國會擴建之議題亟需進一步推動。

爰此,為使國會擴建規劃更為完備,並確保相關進度持續推進,確保國會功能與形象得以提升,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提送國會擴建後續規劃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五)依據現行《國民體育法》第6條規定,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已明定每年99日為國民體育日,並要求各級政府在此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推動全民體育運動,以提升國民健康素質,促進體育精神之弘揚。立法院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不僅是政策制定與法規通過之核心機構,更應在推動全民運動與健身理念上,扮演示範性角色,以實際行動帶動社會各界對國民體育日之關注與參與。

鑑於立法院內部成員涵蓋立法委員、各級幕僚及行政支持單位,具備廣泛之公務體系代表性,若能透過規劃並舉辦國民體育日活動,不僅能有效凝聚院內共識,更能成為推廣全民運動之具體範例;活動規劃應結合多元形式,如健康講座、運動競賽、體育展覽或健身課程,並以強化國民體育日之象徵意義為核心,促進體育文化之深化與普及。

爰此,建請立法院進行研究與規劃具體可行性方案,並納入未來常態化推行之參考指標,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鍾佳濱 

(二十六)鑑於立法院於114年度起將為公費助理編列每會期每人之文康活動費,為促使相關費用支用得以實際令助理受惠,並達成文康活動促進健康之目標,爰要求立法院於後續經費支用辦法設計上,應比照《立法院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提供立法院公費助理組成運動社團之申請可能。請立法院完成相關公費助理文康活動費用申請辦法與規劃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七)公費助理輔助立法委員監督國政,為維護公費助理之身心健康,實施健康檢查可及早發現健康問題得以應對,並有助於減少國家醫療資源之耗費。目前立法院係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點及第4點之規定,對公費助理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公教人員健檢補助方案,對40歲以上公費助理進行每兩年4,500元之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然而對未滿40歲公費助理尚未實施任何健康檢查費用補助方案,實有研議討論之空間。

立法院中興大樓電梯日前頻繁發生問題,經機械技師公會勘查檢修,中興大樓3台電梯有多項缺失,包括鋼索磨損超過法規下限,機坑處調速機鋼索脫軌異常等狀況,影響使用者搭乘安全。此外,立法院日前曾推薦3家合作廠商協助立法委員施作辦公室裝潢事宜,但僅簡易裝潢卻有廠商浮濫報價之情事,而後立法院又因需管理高達40家以上廠商的資訊而緊急籌備「裝修查詢系統」,上述工程作業及業務相關辦理實應更加審慎。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八)鑑於我國公費助理制度之改革討論自第9屆黃國書委員率先提出《立法院公費助理任用條例》出現實質進展,然有關助理之權利義務與保障間之討論仍遲未法制化,考量立法院作為助理之廣義雇主,實有必要對相關法制之推動有所評估;此外,在勞動條件與環境之改善上,查現有台北市國會助理職業工會之存在,為避免相關勞動條件之討論僅能流於恩給式想像,為健全勞資關係,立法院秘書處更應主動釋出善意,啟動團體協約之討論,透過制度化之協商確保相關勞動條件得與時俱進,而非被動等待黨團協商等方式,單向決定公費助理之勞動條件。爰此,請立法院完成與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之團體協約啟動討論,以及提出立法院建議版本之《公費助理任用條例》草案並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二十九)鑑於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目前之藏書鮮有繪本相關書籍,除不利院內同仁如有年幼子女者透過藏書借閱達到友善親子職場之可能,現亦缺乏以立法院為主題之繪本出版設計,提供國內兒少初步探索民主法治概念時之有關立法端之想像。爰此,請立法院就立法院主題繪本設計與民主法治繪本相關採購規劃完成後,提交書面報告予提案人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查立法院數十年來購藏字帖、字畫、繪畫、肖像畫等藝術品至少近百件,價值不斐,且不乏我國藝術史名家之作品,可見立法院內蒐藏文物具高度文化、藝術史價值。然百件藝術品自購藏以來未曾進行真偽鑑定、價值鑑價、狀態評估及文物修復等重要保存工程,導致許多立法院購藏之藝術品蒙塵、汙損,甚至可能有損壞之情形,不利於了解及保存珍貴文物;此外,立法院藝術品亦極少對外展出,僅在立法院區、新店典藏館或議政博物館等地舉辦若干甚少對大眾開放之展覽,難以推廣文化藝術,更可能造成許多藝術品默默消失於歷史長河中。

為確認立法院院內藝術品之數量、類別、藝術史價值,立法院應進行全院(院區、委員會館、民主議政園區、新店典藏館等地)藝術品清點,確認購藏日期、作者及作品名稱、購藏價格、存置或展示地點後,妥善進行狀態評估及維護;並規劃展覽、推廣及行銷場次與策略,藉由向大眾展示重要藝術文物推廣我國藝術史,以示我國政府對台灣藝術史之重視。

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莊瑞雄 陳培瑜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三十一)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5,2478千元,其中辦理主管人員、40歲以上職工健康檢查、駕駛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及員工協助方案等經費2804千元。

因應社會變遷,公務人員面臨日益成長之壓力,為完善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立法院亦於114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載明「辦理員工協助方案,以促進同仁身心健康,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並首度編列預算辦理該工作計畫,顯示立法院對於同仁工作、生活、健康福祉之重視。

經查立法院自113年度起以外包方式辦理員工協助方案,提供心理、工作、管理、醫療、法律、理財等專業諮詢,服務形式包含電話/電子關懷、電話諮詢及個別諮詢,惟統計113112月僅39人次使用,允宜評估並強化推動之成效,建請立法院加強宣傳、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服務,並完備相關措施以提高員工使用意願,落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之目標。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二)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項下「國會交流事務經費」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999萬元,包含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案相關經費1,000萬元。

國會外交為立法院重點工作計畫,近年來表現亮眼、屢有重大突破,多有其他國家之元首及政要來訪,且自第10屆第8會期起,國際事務處正式掛牌運作,成為立法院史上第一個正式處理國會外交之專責單位,允宜賡續辦理,俾促進民主國家間國會交流,持續增加我國國際能見度。

114年度國會交流事務相關經費大幅提升,且對於辦理跨國論壇之具體內容未臻明確,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三)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6目「公報業務」項下「公報行政」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1847千元,係委託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國會議事轉播經費。

立法院自106年起委託公視基金會辦理國會頻道轉播業務,已達成國會議事公開化及透明化之目標。為進一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公共參與之權益,立法院允宜研議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服務之可行性,衡酌現有人力及科技輔助應用,於各項議事轉播時以即時或後製,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精準字幕,俾利營造國家語言及多元族群發展之友善環境。

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就國會頻道提供多族群語言翻譯及字幕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吳思瑤 

(三十四)立法院於114年預算新增編列員工協助方案(EAP),惟查,其辦理諮商之服務管道只透過電話預約、信箱聯繫以及每週2小時的諮詢門診,使用情況尚不明確,是否能滿足員工需求仍有待評估。另為提升健康服務之效能,是否應評估建立更完善的轉介機制,使員工能更便捷地獲取協助,為確保職員工的身心健康能獲得充分關注,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其員工協助方案(EAP)之成效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五)「公費助理健康檢查補助要點」將於11411日正式施行,但迄11312月,相關宣導活動仍有不足,為確保政策之順利實施,應明確落實宣導,宣導活動應包括多元的管道,例如電子郵件、網站公告、辦理實體或線上說明會等,確保立法院所屬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在施行前充分了解申請資格、流程等相關細節。此外,為了避免訊息傳達上的遺漏,宣導過程中應考慮設立回饋機制,讓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能夠提出疑問並獲得即時回應,有效避免因訊息不充分造成爭議。爰請立法院於每個會期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費助理及黨團助理健檢實施成果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六)114年度立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委員問政業務」第3節「國會交流事務」編列預算6,759萬元,較113年度4,160萬元,新增編列2,599萬元。經查,新增編列預算主要分配於三大項目,包括:國外重要訪賓接待999萬元、辦理跨國國會交流論壇1,000萬元,以及國會聯誼會組團出訪500萬元。顯示立法院對於深化國際交流與鞏固外交關係的重視度提升。

為確保經費運用透明且符合預期目標,爰請立法院於每會期結束後2個月內,針對上述預算科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執行成效,以作為次一年度相關預算審查之依據。同時,立法院國際事務處執行相關預算,應以捍衛國家主體性及主權的獨立現狀為核心目標,並始終以維護台灣主權與尊嚴為首要原則,避免任何損及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力促台灣在國際舞台上贏得更廣泛的支持,讓世界看見台灣、了解台灣,認同台灣。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七)為提升立法院同仁的健康意識,並建立規律運動的良好習慣,立法院於113年度與15家運動中心簽訂特約商店契約,旨在提供多元化的運動資源,鼓勵院內人員積極參與運動,改善身心健康。惟查,目前院內資源入口網站「人事園地」所列之特約商店,僅包括台灣銀行群賢分行及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全面更新與新增運動中心的相關資訊。針對運動資源與特約優惠的宣導活動,應有具體推行之計畫及績效指標。若缺乏有效宣導,將導致員工對於相關福利政策的知悉度不足,無法發揮政策應有的效益。爰此,請立法院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上述特約商店之簽約及宣導推動情形。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三十八)有鑑於立法院公物屢遭立法委員惡意破壞,如砸毀備詢台螢幕、毀損麥克風,立法院卻未向損壞者求償,導致納稅人血汗錢遭浪費,立法院應針對損壞公物之求償及建立求償制度,爰建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三十九)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1136月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因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而失其效力。其中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第9章之1,涉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規定,部分修正條文(如第46條之1調查委員會之成員)並未違憲,將使行使調查權等程序或有需要依照新法調整。爰請立法院法制局就「立法院如何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113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後應如何行使國會調查權」於3個月內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陳俊宇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4款。

4款 司法院主管

1項 司法院原列414,947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14,8971千元。

本項提案1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0283千元。

114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包含「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民事訴訟及調解業務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官人事制度及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人力配置等事項經費」,惟上開出國地點與113年度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之「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副院長率員赴加拿大考察重要司法及憲法議題等事項經費」與「派員赴日本考察法律扶助制度運作模式、刑事及少年量刑等重要議題」高度重複,如此複製貼上預算書,顯然不符合零基預算之原則。

尤有甚者,司法院「派員出國計畫」與預算書編列根本不符,如112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該次計畫未編列於112年之預算,而是事後變更計畫,以「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等事項經費851,000元」、「大法官赴美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等99,670元」及「派員赴紐西蘭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等190,000元」等經費支應,司法院預算書隨便寫,錢拿到手想去哪就去哪,根本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

何況1126月許宗力院長率6人赴捷克憲法法院,花了納稅人114670元僅寫了28頁報告,內容無比空洞,有26頁是行程摘要,未來展望只有半頁,而且九天的行程竟然只有三天有公務。

有鑑於「派員出國計畫」成效不彰,已淪假考察真旅遊,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1.辦理綜合性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16,000千元。2.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7,500千元。編列預算2,350萬元。

有鑑於近年國民對於司法普遍不信任瞭解程度也不高,如今年8月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除有高達84.2%的民眾不瞭解2016年至今政府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內容,還有近半49.2%的民眾不相信司法會做出公正判決。此外,查司法院媒體宣導案多項與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司法院國民法官預算執行率低落,如112年僅為19.48%,且國民法官預估與實際案件量落差甚大,如112年預估案件數為305件,但實際收案數僅為108件,司法院連年砸大筆媒體宣傳預算毫無成效、浪費公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83,4753千元。

司法院編列2,350萬辦理司法政策對外溝通宣導、輿情蒐集及多媒體簡介等業務,金額之高,令人咋舌。作為司法機關,司法院應專注於提升司法公正性與效率,而非大量投入媒體宣傳。如此高額的宣傳經費,不僅偏離司法本務,亦難以說服民眾此類支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司法院應以透明、公開的作為贏得社會信任,而非依賴高額的媒體宣傳來塑造形象。在司法改革進展有限、司法信任度仍需提升的背景下,這樣的支出更顯得不當,容易引發資源濫用的質疑。

建議刪減此項高額預算,將資源集中於改善司法效率與推動實質改革,以回應人民對司法公平正義的期待,避免浪費寶貴的公共資源。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司法院主要職責在於審判與司法行政,應專注於推動審判業務和提升審判品質,而傳遞法普教育屬於教育部及法務部等機關之主要職責,司法院投入高達新臺幣750萬元資源辦理影音等法普教育,可能與現有法律教育資源重疊,造成資源分散或重複配置,且有超出司法機關核心職能之嫌,更容易導致司法資源分配失衡。為使司法院專注司法審判業務,避免司法資源過渡辦理法普教育,影響司法資源的專注性與效率,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等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法治教育影音等傳遞法普教育編列預算2,350萬元,爰減列該項預算3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8629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本年度水電費大幅暴增,跟上一年度1163萬相比,成長達60%。為落實節約能源、避免政府預算遭濫用,司法院應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及管控水電用量,以減少非必要水電支出。

爰該項預算減列37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鑑於司法院憲法法庭近來部分裁判與民意相違或引起政治紛爭,違反權力分立,例如國會改革法案或死刑存廢判決,憲法訴訟審判對於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而在推動司法改革之重大政策上,成效不彰,例如國民法官制度花費鉅額資源,卻未臻人民期待;修復式司法對於被害人及行為人有高度的正向滿意,惟轉介案件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再者,歷年有關民眾對於司法改革、法官表現、司法公正性之滿意度民意調查,均未達四成。而司法院卻未能提出具體的改革措施與時間表,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反映出司法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作為司法體系的最高領導階層,在改革上的行動力與決心不足,對於造成司法在民眾心中的不信賴,渠等人難辭其咎,有必要深切檢討改善。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有關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等4人之業務費項下之特別費編列預算219萬元(院長每月按78,100元、副院長每月按44,200元、秘書長每月按39,700元、副秘書長每月按19,300元)因渠等執行不力,爰減列該項預算1095千元。且凍結1095千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林思銘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司法行政業務」有高達37,4733千元為業務費,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5,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難以獲得應有之公平裁決,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司法院於第十一屆第二會期函請本院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該草案以專法形式變更稅務行政訴訟制度,並設置稅務審查官、賦予當事人及第三人協力義務、排除當事人及第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影響層面至深且遠。

然而,司法院雖於2024812日舉辦公聽會,惟參與該公聽會73名代表僅有5名民間代表,且司法院未上網公開直播與會議紀錄,僅於會後發出新聞稿,淪為過水之政策宣導,甚至司法院悍然拒絕提供本院委員該草案研究制定委員會的討論紀錄,致使外界得知法案研修過程,更無從參與監督,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0萬元並凍結2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有鑑於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決議,要進行制度的檢討改進,以改善法官在內的司法人員具體工作條件,惟近年司法人員過勞情形仍屢見不鮮,甚至引發法官協會發起白花運動,司法院責無旁貸,應研擬具體精進及改善措施。

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337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各項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請司法院說明派員至大陸參加司法交流及工作會議、兩岸智慧財產訴訟法律論壇之緣由及詳細計畫。

爰凍結該項預算8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為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分列「01院長率員赴法國考察」、「04大法官赴歐洲地區考察(義大利)」、「05大法官赴亞太地區考察(紐西蘭)」及「06派員赴義大利考察」等計劃,預計於1148月至9月間派員出國,其中0406案,因與01案所擬前往國家、計畫內容以及人員重疊性過高,可併行辦理,以節省人力及公帑。

另「05案大法官赴紐西蘭考察」,因涉及高額預算的國際考察,通常需要合理、正當的理由,並應顯著提升司法體系的效能。然而,紐西蘭的違憲審查制度是否具備參考價值恐有疑慮。本計畫容易被解讀為圖利部分大法官進行國際旅遊,這不僅浪費公帑,還會損害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上揭預算的使用應該經過更嚴謹的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及司法形象。爰於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派員出國計畫經費10,283千元。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且凍結1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3千元。司法院預計於1148月至9月計畫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共9天、赴歐洲地區考察「違憲審查相關法制」共6天(擬前往義大利)、赴義大利考察「憲法訴訟相關法制」共6天。基於預計出訪國家及主題似有重複,而擬參訪之機關與人員又未見說明,爰減列該項預算23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3千元。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有鑑於法院辦理強制處分之審核成效不彰,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縱放特定權貴,司法院應檢討改進。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30%,俟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國民法官法於109812日制定公布,並自11211日施行,然110112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欠佳,且112年度賸餘繳庫數高達22,8781千元,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3250萬元之比重達75.63%,此情形若非執行率太低,就是預算編列過於粗糙,減列200萬,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六)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50千元,均屬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2,520千元及機車1130千元,合共如列數。編列預算265萬元。

經查此預算係為購置汰換兩輛首長專用車使用,經清點,司法院計有首長專用車16量以及副首長專用車1輛。自113111日起,司法院共有7名首長出缺未補,考量車輛實際使用狀況,汰換兩輛首長公務車後,應尚有餘裕,且有多餘;故目前尚無購置車輛之必要,應予以刪除以撙節支出,節省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52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運輸設備費」係汰購公務車22,520千元及機車1130千元編列預算265萬元。

有鑑於司法院國家預算應撙節,司法院規劃汰換之首長專用車購置年月為10410月,距今僅10年仍可使用。為避免浪費公帑,爰減列該項預算265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十八)立法院多次提出決議、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須注意對法律扶助基金會本金補助過低,經費補助過高的問題,但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本年度預算數1,520,72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02,011千元。立法院要求司法院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務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應增加對本金的補助,以確保基金會長期運作的穩定性,而不是僅靠年年增加經費補助來應付基金會的日常運營需求。然而,司法院的預算編列似乎仍偏重於經費補助,忽視本金不足的問題,且對立法機關監督權的漠視,甚至與立法機關的期望背道而馳。基此,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林思銘 

連署人: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36項:

()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委辦費」編列32萬元,凍結32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編列70,1129千元,凍結2,8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民事審判行政」編列4669千元,凍結54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莊瑞雄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4,214萬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俊宇 林淑芬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114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7,3627千元,凍結1,472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優遇大法官10人之年終工作獎金編列3305千元。

司法院為大法官編列的年終獎金高達3305千元,10位大法官平均每人領取33萬元,這相當於國人平均薪資中位數的半年薪水,遠超出社會大眾的期待。在國家財政壓力日益嚴峻的情況下,這樣的高額獎金編列,不僅浪費公帑,更無法獲得民意認同。

大法官肩負重大憲政責任,應以專業與公正回應社會需求,但近年來多項憲法判決卻屢遭民眾質疑,特別是在涉及應由人民決定的重大政治議題時,未能充分尊重民意,導致憲政信任危機。在此背景下,為大法官編列如此高額的年終獎金,既不符其貢獻表現,也無助於提升社會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優遇大法官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始得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近年少年及家事司法案件如親密伴侶暴力、兒少不當對待、長者虐待、高齡化社會家事事件、離婚案件審判與處置、少年事件調查保護工作等案件與日俱增,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收案量年統計已從10315萬件大幅增加至11221萬件,少家司法面臨人力、空間、資源等巨大挑戰及困境,為保障兒少及弱勢社群權益及司法近用權,並切合社會脈絡及需求,且提升政府及司法效能,設置地區專業法院需求迫在眉睫。

查立法院於9911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並作成附帶決議略以:應考量城鄉差距及業務需要,於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解決少年及家事問題,並應於2年內完成法官之遴選及培訓。惟自立法迄今,司法院僅於1016月整併成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應儘速辦理其他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計畫。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為關懷司法院所屬員工之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效能與滿意度,建立長期系統性支持服務,適時提供司法院所屬員工協助,司法院擬訂「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包含提供所屬機關員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2,500元之諮商補助,每人每年至多補助8次,惟各級法院適用補助對象略有差異,除法官人員外,其餘人員之適用標準不一,司法院應清查各級法院之適用對象及情形,並逐一要求各所屬機關落實其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

此外,司法院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請假依據為主觀感受,無需具體醫療證明。另應委託進行專業實證研究以擬定司法人員減壓對策,改善司法人員身心負擔。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預算41,9072千元。

司法院為增加優秀檢辯學等法律人轉任專職法官,參考英、美、德等國法制,建立法官多元進用制度,盼吸納多元法律人才轉任,提升法官組成多元性、進用效率及品質,以符合社會需求,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程度,盼我國法官來源能以多元進用為主、考試進用為輔。

然自101年施行多元進用制度至112年期間,採多元進用之人數僅占整體進用比率36%326人),其中多為檢察官轉任(197人),且未有符合多元進用資格之學者願轉任專職法官,資深律師轉任意願亦低(30人),顯見未能符合多元進用之期待,且難以加速彌補審判人力缺口,司法院應檢討進用制度並提出改善方案。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0283千元。

司法院自111年開始,每年派員出國計畫連續4年編列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然各年度出國報告中並未見任何赴法國考察之項目,且預算書中計畫內容每年皆相同。

司法院赴法國考察違憲審查制度預算編列

年度

111

112

113

114

編列經費

85.1

85.1

86.4

95.8

另,司法院每年出國預算表均列出1315項計畫,然由各年度出國考察報告數量可見執行計畫數不到一半,似有預算編列過於粗糙之嫌。請司法院以多元化型態,策進及提升既有之國際交流模式,以發揮國外旅費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電腦資訊作業」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購經費編列13,1435千元。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電腦及周邊設備汰購經費的編列上,費用高昂。113年度汰購經費已高達9,0262千元,而114年度竟增至13,1435千元,漲幅達45.6%。如此驚人的增幅,令人質疑是否存在過度汰換或不當支出。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確保資源分配符合效能需求。在財政壓力與社會對司法改革期待日益增強的背景下,將如此高額的經費用於非核心業務,無疑是對納稅人血汗錢的浪費。

建議司法院全面檢討汰購經費的編列合理性,減少不必要的支出,並將資源集中於司法效能提升與透明化改革,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展現公共機構應有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2,4933千元。

各地方法院之民事事件新收案量逐年成長,已造成各地方法院之沈重負擔,其新收案件統計已自103240萬件,大幅增加至112314萬件,未結案件亦由13萬件增至27萬件。

查「民事訴訟法」1101月修正通過之第249條略以: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應以裁定駁回。然自1103月至1132月期間,濫訴駁回案件數僅288件,對比新收案件數量之懸殊,實難有效防杜民事個案濫訴問題,司法院應鼓勵承審法官強化審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以建構效能、精實之審判程序,實現全民信賴、公正專業之司法。

爰請司法院持續研議可行方案,以有效防止濫訴案件。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三)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預算12,4933千元。

為有效紓減訴訟來源,增進司法審判效能,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司法院於106年起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協助民眾以調解、調處、仲裁等訴訟外管道解決紛爭,鑑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逐步推動調解專法,規範調解定義、調解效力、調解程序及範圍等,加速推動調解機制,司法院應儘速提升調解委員之專業素養,改善法院調解品質,積極推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以降低訴訟案件量並有效提升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四)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7,3627千元。

鑑於司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收結情形」統計資料顯示,少年事件受理量近年整體緩慢下降,但單一事件平均耗費時間卻逐年提高,顯示少年事件處理難度提高,司法人員難以負荷。

司法院「透視司法工作」委託計畫案更指出,目前少年調查保護官工作包含深入家庭調查、保護少年、各類活動陪同及保護處分執行等,工作無所不包。但背後涉及的家庭及社會組織等問題複雜度高、每一案件可能涉及個案多、業務量龐大,難以維繫輔導品質。同時缺乏行政協助,需負責各單位協調及資源媒合,加劇少調保工作的執行困境。民間呼籲應增加人力,並達成調查及保護之妥適分工。

然而《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設有司法院人員15,000人之員額高限。在現行113115年員額配置規劃下,員額將於115年用盡,無從再增加人力緩解少年調查保護負擔,亟需修正方能解決司法人力不足之根本問題。

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與行政院研議解決方案,以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方式,妥善增補少年調查官及保護官人力,以落實妥善分工及提升輔導與少年調查保護工作品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范 雲 

連署人:陳俊宇 吳思瑤 

(十五)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預算1,1348千元。

為解決司法機關長期人力不足、司法過勞之現象,司法院於11357日提出「建請修正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合理增加司法機關員額」書面報告,據司法院所提之迫切人力需求所述,法官人力尚缺499人,惟自103112年間,法官增補人力加總為539名,平均每年增補僅約27名,且多採考試進用,且進用後須完成職前研習、候補及試署等養成訓練,時程約為8年,實難迅速增補以緩解司法院法官人力之迫切需求,司法院應提出具體之增補計畫與時程,衡量可行性與合理性,改善當前司法機關過勞問題,並兼顧司法審判品質。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十六)鑑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民國108年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且司法院所頒「強化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修復式對話試辦方案」以及國內相關研究,修復式對話對於被害人療癒傷害及行為少年人格矯治有其效果。惟經司法院統計1085月至1132月間辦理轉介少年修復式司法之件數僅114件,相對於同一時期的少年事件而言,可謂鳳毛麟角,致當事人無法善用此項資源。司法院歷年來推展修復式司法雖有多項措施,惟就轉介修復之案件數字而言,顯不成比例。為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將修復式司法入法之宗旨,對於少年法庭轉介修復偏低之情形,司法院有必要檢討改善。

請司法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林思銘 

(十七)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其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審議經費461千元(出席費144千元、一般事務費117千元、國內旅費20萬元)。

1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原民中心),惟綜觀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原民中心監管要求應具有文化敏感度,並考量原住民司法近用權及文化敏感度。

提案人:吳思瑤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莊瑞雄 

(十八)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265萬元。

司法院114年編列265萬元預算,汰購2台汽車及1台機車,機車單價高達13萬元,遠高於市場平均價格,令人質疑其合理性,應改採燃油機車。

作為公共機構,司法院應以節約為原則,審慎檢討車輛添購的必要性與經濟性,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展現司法機關的責任感與節儉精神,切實回應人民對公務機關精簡運作的期待。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九)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2,0722千元。

為提升國人對司法之信任,我國於109年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於112年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法案件之特殊性,多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設計及高密度集中審理,實難吸引一般執業律師參與,且考量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被告,多數之社經地位難以負擔合乎市場行情之律師委任費用,而須仰賴法律扶助制度,然現行「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所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扶助律師之基本酬金仍偏低,與法扶律師為國民法官法案件所費心力難成正比,亦削弱律師參與國民法官案件之意願,影響辯護量能及案件量刑標準。司法院應針對國民法官法案件參採刑事訴訟實務之操作現況,研擬相關制度配套,以利國民法官制度得以穩健推行。

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二十)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699千元,「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1,793萬元,總額為1,8629千元,較113年度水電費預算1,1632千元增加6997千元,增幅高達六成雖係因新增(撥入)辦公室空間及配合電費調漲所致。有鑑於中央及地方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應融入淨零排放,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針對上述預算之編列情形,爰請司法院應確依撙節原則辦理,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一)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審判行政」編列預算4,214萬元。

惟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經費之編列,諸如規劃場次、預估成效、媒體廣告費用占比、推廣費等,以及推動對象等預算編列之情形,尚缺乏說明及對外公布執行成效之透明化機制。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二)司法院採用生成式AIAIGC)技術協助撰寫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裁判草稿,以供法官製作裁判時參考,是司法數位化的重要進展。司法院也思考是否發展「民事交通損害賠償」、「消債更生、清算」等事件裁定草稿自動生成開發案。相關技術之發展,期許得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也能提升審判效率,然而,過程中仍需平衡技術應用與法治原則,確保公平與隱私。

司法院已積極推動「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發展人工智慧參考指引」,並定期追蹤檢討及評估參採情況。爰請司法院針對上述指引之準備及執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2024626日,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在家事調解事件中的應用,邀請學者介紹AI輔助親權裁判預測系統並講授「AI科技於司法審判與家事調解上之應用」,共同探討AI科技在家事調解中的前沿應用,深入了解了如何利用AI技術預測親權裁判結果,並學習相關操作技能,該系統結合生成式AI進行分析與預測,幫助父母評估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提升調解效率,促進了司法與AI應用領域的跨界交流,成為人工智慧融入司法實務的重要示範但可能影響調解成效:

1.技術依賴與數位落差,當事人可能缺乏熟悉技術的能力,對系統的操作感到困難,且數位設備或網路連線的不足,會限制參與者的使用體驗。

2.溝通效果的限制,線上環境可能降低非語言訊息(如肢體語言和表情)的傳達,影響調解的情感共鳴與同理心,線上對話的冷感可能增加誤解或降低雙方的信任度。

3.安全性與隱私疑慮,數據儲存與線上傳輸存在隱私洩露的風險,調解過程中涉及的敏感資訊可能成為駭客攻擊的目標。

4.AI技術的限制,AI工具可能無法完全理解複雜的人際關係與文化背景,導致建議不夠精確或適當,預測結果可能過於依賴數據,忽略當事人動態或情感因素。

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就其技術限制與潛在風險,如何確保隱私和公平性,並補足人性化互動的不足,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四)立法院於991119日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附帶決議包含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家法院,惟查,現僅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前述附帶決議於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尚有差距。

為因應社會快速變遷,評估實務運作下,認為北部地區應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114年度規劃成立北部少年家事法院將會採租用方式,而地點位於交通樞紐處之台北市租金較為昂貴,徒增國庫負擔而未能敘明其選址之效益,考量少年及家事法院需長期發展,容待長遠規劃並妥善為成本效益分析,有效發揮出專業法院設置效益,爰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北部少年家事法院之規劃及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五)立法院1006月三讀通過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係指規範法官多元進用的對象及資格條件,以廣納各類優秀人才,法官法三讀通過附帶決議,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制度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人數之比率,需降至20%以下。惟查,13年來之法官多元進用比率雖有提升,但113年法官進用總人數為79人,多元進用只占24人,與立法院(100年三讀通過法官法)附帶決議鎖定目標值仍有落差,爰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六)為落實全民對於司改政策之期待,司法院歷經多場法制研修會、說明會、公聽會、協商、模擬法庭及徵詢意見等程序,廣蒐社會各界建言,並經反覆論辯及修正,使多元經驗、觀念與價值,與法官專業知識會合,做成案件判決,顯示目前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制」已兼容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符合大多數民眾期待,也最合乎國情及法制土壤的制度。

經查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從110114年所編列相關預算,其各年度執行率分別為11038.01%11188.52%11219.48%113年迄上半年為止僅只6.34%,執行率皆偏低。是否計畫規劃與準備不足需求估算偏差,未能準確預測資源需求或執行節奏?是否計畫內容模糊,未能清晰定義各階段的目標與執行內容?上開問題猶待司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105條第1項,於每年之評估報告中詳予分析說明。

針對「國民法官制」相關預算執行率及成效,司法院應檢討核實編列預算,並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七)106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請司法院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因應資訊的發展,司法院應逐年檢討數位政策,適時修正或納入新興計畫,以真正貼近使用者的需求,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司法院提出的數位政策,經審酌司法機關資訊環境的現況、服務對象的需求、資安問題日趨嚴重,以及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等因素,司法院擬定「提升硬體環境及效能」、「升級資訊系統及服務」、「加強資訊及資料安全」及「邁向科技及智慧法庭」等四大目標、14項計畫。其中包含「強化線上聲請及電子訴訟文書服務環境計畫」、「完善並法制化電子卷證系統」等計畫,完成聲請或起訴線上化、卷證電子化及無紙化的訴訟環境。惟其中電子訴訟服務平台運用,113年度截至6月底使用情形,民事訴訟0.96%、稅務行政訴訟11.15%、民事強制執行線上申請12.22%,成效欠佳,應積極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爰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二十八)推動國民法官新制經費不貲,為加速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114年度編列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28,000萬元,宜本撙節原則檢討經費需求之合理性,並妥適控管相關預算之執行。

經查國民法官法自11211日施行,司法院原預估每年有305件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根據統計112年全國收案量僅108件,宣判共16件,實質結案13件;另有28件提出不希望國民法官參與的聲請,其中有13件被駁回,國民法官僅有8%的執行率未臻理想。

各地方法院業務運作經費112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數僅占全年預算數2.29%,執行情形欠佳,宜依實需檢討核實編列;另111年度部分國民法官新制業務預算執行情形亦未臻理想,為穩健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宜審酌妥適控管預算之執行,爰要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司法官、書記官等工作過勞狀況頻出,司法業務負擔過重的問題,不僅造成司法人員工作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外,對於身心健康之影響,以及工作品質的維護,都會產生明顯的負面效應。

經查司法院主管114年度預算總員額雖較113年度增加228人,但關於法官預算員額卻僅增加21人,如此之人力配額,除對日益繁重的工作負擔,無法能有顯著的改善外,對於其他司法改革或是重大新興法案的推展,亦將無法有效因應。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如何更為合適之規劃與分配,提出書面報告,以期能減輕法官等核心審判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提升業務執行之效率與品質。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經查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逃匿藉以規避刑責,以解決被告逃匿問題,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並於111112日啟用,然至1137月底,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所採購之各類科技監控設備共1,100套,設備使用率更僅5.18%,除未達預期之效益外,並已造成許多逃匿規避刑責之案件。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如何落實強化使用科技監控設備,除提升整體資源使用效益司法機關之員額及人力配置,並降低逃亡藏匿規避刑責之案件,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三十一)為因應全國少年及家事案件量上升,需提升少家司法之專業度,司法院於114年度預算案「辦理司法行政業務」分支計畫,編列14,3809千元籌備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以落實立法院於99年所通過之附帶決議。

司法院目前規劃北部少家法院將以租賃方式,設置中繼辦公室,惟法院所需租用空間較大,若需長期租用,每年租金恐造成政府財政負擔,考量成立少家法院及規劃辦公廳舍皆須從長計議,且硬體設施遷建所需經費龐大,允宜詳加評估其成本及效益,規劃最妥適之方案,以發揮建置專業法院之最大效益。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二)114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預算152,0722千元,較113年度增加超過1億元,且有逐年遞增之趨勢。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對經濟弱勢、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惟法扶基金會自93年成立以來,其自籌財源與政府捐助之金額差距甚大,每年收入有超過九成以上仰賴政府挹注,不利其業務長久運作。司法院允宜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積極開拓自有財源、研擬募款計畫,使其財務自主性能夠提升、降低對政府捐助財源之依賴程度;並合理調配其有限資源之運用,使法扶基金會得以永續經營,亦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

爰建請司法院督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謀開源善策自籌財源,以利法扶基金會永續經營,並降低對政府之財政依賴。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三)因社會型態變遷,近年法院新收案件量不斷上升,令有限的司法資源及人力負擔沉重,尤其第一線處理業務的基層司法人員,亦長期處於高壓、高負荷、高工時的工作環境,113年更發生有書記官疑因過勞而不幸離世,顯示司法減壓工作尚需加強推動。

法院書記官負責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筆錄製作、卷宗整理等書面工作,經查113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錄取人數已達704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部分為435人),較前3年錄取人數更加提升,顯示人才流失嚴重、亟需增補,司法院允宜減輕書記官行政作業負擔、規劃合理業務量、研擬待遇調整,並詳加掌握各法院書記官之流動率,彙整其離職、遷調之原因並檢討改進,以改善書記官過勞之工作環境。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合理減輕書記官工作負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三十四)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被告於行為時、審判時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法院不得對其科處死刑;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惟有學者專家指出,醫師執行受死刑能力之精神鑑定恐有違醫學倫理,且世界精神醫學會於1996年馬德里宣言、2023年日內瓦宣言中均表明,在任何情形之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執行受(死)刑能力之鑑定。為落實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確保精神鑑定程序於各階段程序均得進行,請司法院就各法律規定通盤檢討有無修法必要,並與相關團體研商未來執行鑑定之程序。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五)國民法官新制於11211日正式實施,迄今已近兩年。根據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報告」,112年所有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候選國民法官應到2,352人,實到候選國民法官卻僅有1,080人,到場率僅約46%113年之到場率同樣低於五成,顯見多數國民對於國民法官新制仍了解不足,或因其他因素而未能順利到場。國民參與審判之目的既為藉由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則主管機關自應持續提升國民參審制度之認識、意願。

且依國民法官法第113條、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於11511日起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而現行普通刑法及各特別刑法中所訂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除擄人勒贖、強盜等保護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罪外,另有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同樣包含在內。惟查,過去實務上重大貪污犯罪之訴訟過程中,屢屢發生部分人民因不滿審理結果,對於法官是否遵守獨立審判原則有所懷疑。

請司法院明確規範國民法官的適格性,將不適合擔任重大矚目案件國民法官之情形,例如曾於司法機關禁制區內進行陳抗活動、就個案公開表達意見或透露心證,列入候選國民法官的消極資格或應迴避事由,避免國民法官反較職業法官更不受國民信任。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六)為解決萬年稅單問題、落實總額主義以達成紛爭一次解決等目的,司法院於11310月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理,其中為增強行政法院審理效能及保障納稅者權利,草案新設「稅務審查官」,其職能包含協助行政法院審查、核對帳簿憑證,依法就課稅基礎數額為推計,並得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等。惟稅務審查官如係自各稅捐稽徵機關借調稅務人員,有無提供借調人員特別加給、本職機關是否獲得增補人力之補償機制等,皆影響借調人員及本職機關借調之意願。另外,為瞭解人民對於本案之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於1131111日召開公聽會,部分與會人員對於稅務審查官之獨立性曾表示疑慮。為完善稅務事件之救濟程序,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度,爰請司法院於稅務事件救濟新制施行後提出報告說明稅務審查官之員額數、加給、成效、滿意度及案件折服率。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2項 最高法院55,1519千元,照列。

3項 最高行政法院16,9969千元,照列。

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9,1994千元,照列。

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8,3477千元,照列。

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2,9806千元,照列。

7項 懲戒法院11,6656千元,照列。

8項 法官學院18,9606千元,照列。

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1,9467千元,照列。

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34,524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歲出預算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編列6,9109千元,凍結216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8913千元,其中2,1625千元為「辦理科技監控等業務委外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落實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該中心共採購電子手環、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監控手機等1,100套監控設備,惟截至1137月底止,各院檢機關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案件僅78案,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使用效益顯不理想,允宜審酌司法人力負擔,請檢討科技設備監控執行狀況以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0,7028千元,照列。

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50,6126千元,照列。

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5,3694千元,照列。

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0,7877千元,照列。

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48,2649千元,照列。

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125萬元,照列。

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80,2336千元,照列。

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0,5764千元,照列。

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0,2536千元,照列。

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4,8598千元,照列。

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89,1521千元,照列。

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0,3414千元,照列。

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2,2696千元,照列。

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4,7295千元,照列。

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65,1572千元,照列。

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24,1843千元,照列。

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6,755萬元,照列。

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4,7176千元,照列。

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9,0362千元,照列。

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1,8319千元,照列。

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2,3459千元,照列。

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8,8096千元,照列。

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3,9623千元,照列。

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5,2452千元,照列。

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38,9065千元,照列。

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4,5066千元,照列。

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6954千元,照列。

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7748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5款。

5款 考試院主管

1項 考試院原列37,2938千元,減列:

()1目「一般行政」650萬元。

()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75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7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6,5688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預算179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高額的國外旅費實屬無必要,且過去幾年考試院派員出國究竟成效為何,完全無法看到推動了何種有意義之改革,爰減列該項預算179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838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使用,113年水電費編列7247千元,114年度卻增列15.7%,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經查考試院辦公房含面積並無增加,113年度該項水電費法定預算數為7,247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8,384千元,共計增加1,137千元,增長幅度為15.7%

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7.8%0.98*1.1=1.078,成長7.8%)。

113年水電費預算7,247千元,成長7.8%後則考試院114年水電費應為7,813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8,384千元,超編571千元,應予以刪除。據此,爰該項預算減列571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考試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一、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預算210萬元。計畫內容:汰換首長專用車輛1輛。

二、本屆僅提名7位考試委員候選人送本院審查,連同正副院長、秘書長等首長之座車數量共10輛。然113年度預算書90-91頁「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正副首長專用車輛計達13輛,故114年雖有1輛首長公務用車屆報廢年限,並無短缺需求不應再補新車。

三、盼考試院能積極規劃車輛有效運用、撙節支出,及早規劃後續多出之首長公務車應如何調用,114年度不應再新購首長專用車,爰刪除113年度預算書75頁「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交通及運輸設備」,汰換首長專用車1輛,預算21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5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車輛汰換」編列預算210萬元。

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考試院欲購置電動車予首長專用車使用,雖該預計汰換車輛購置於2010年或有必要進行評估是否汰換,惟20204月方購入4輛首長專用車,此外另有7輛首長專用車,實無必要另購置新首長專用車,爰減列該項預算21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114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5,935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3目「法制業務」編列1054千元,凍結4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7709千元,凍結7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黃國昌 吳宗憲 徐欣瑩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考試院預算案「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1179千元,用以辦理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等相關系統功能增修。

經查,考試院建置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提供多項數位化服務項目,如電子證(明)書下載、證書查驗、其他申辦服務,參據考試院提供之使用情形,各項服務開辦截至1138月底止,電子證書總下載次數為62,872次,相較已核發電子證(明)書總張數76,700張,未及平均每張下載1次之頻率;另線上申辦各項證書累計次數為6,265次,占各項證書申辦次數10,405次,占比為60.21%。仍有進步空間。

爰要求考試院為推動國家考試及格證書電子化作業,設置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服務網截至1138月底止之使用情形仍尚有精進空間,該院就加強宣導服務網之推廣與利用,俾落實數位服務政策目的,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若因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而需依法調整時,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我國預估到2025年底,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達20.8%,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也就是說,公務人員退休後之生活經濟影響因素,除物價通膨因素外,老年退休後之醫療與長照費用,也將會是生活的主要支出項目。因此若僅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並作為是否調整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的唯一因素,將無法完整評斷是否需要調整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

爰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就如何將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之「醫療費用指數」成長率,同消費者物價指數,並列為調整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指數因素,提出評估與執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羅智強 

()經查公務員高普考報名人數,從2013年的146,209人下降至2022年的71,284人,下降幅度達到51.25%,近十年來下滑超過一半。其中主要原因為「過勞問題嚴重」與「工作重複性高」,此外年輕世代的學習養成機制和工具也不斷的改變,民間企業的彈性、活力與待遇逐漸改善,亦具有招才的優勢,最終也將會導致公務機關人才的流失。此外,考選部也表示目前參與高普考的主要族群,多為在1990年代中期後出生其生活模式高度倚賴數位工具,因此像高考三級考試等需要長達3天的筆試,亦可能會降低不少考生的意願。

爰此要求考試院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精進考選機制與公務機關工作環境福利與生活協助,以提升公務人員報考率,招募更多人才進入公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羅智強 

()英國公務員快速晉升計畫(Fast Stream)為一項專門設計之高潛力人才培養機制,旨在吸引並迅速培養未來之高階領導人才。該計畫透過公開徵才、多階段篩選及精密設計之輪調培訓模式,讓參與者在短時間內累積跨部門經驗,並快速掌握政府運作之核心技能,進一步促進政府治理效能與人力資源效能全面提升。該計畫展現之多元性和公平性,吸引不同背景、專業及年齡層參與者,並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定期評估和反饋機制以確保培訓質量。

鑑於我國公務人員體系長期面臨報考人數下降、年輕人投入意願減弱以及人才來源單一化等問題,考試院應參考英國經驗,全面檢視我國現行公務員遴選與培訓制度,比較其於吸引新世代人才及多元化發展上之不足處,並借鑑英國快速晉升計畫之實施方式,包括輪調培訓可能架構、參與者遴選標準等機制,探索跨部門合作之機會,從而推展一套能有效整合資源並鼓勵創新之培訓方案,從而吸引更多優秀青年學子及專業人士投入公職。

爰此,為促進我國公務人力資源結構之永續發展並提升國家治理競爭力,建請考試院全面審視該計畫對於我國公務人員制度之適用性與實施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吳思瑤 沈發惠 

()近年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考試中共同考科之設計,特別是在性向測驗之規劃與設計方面,已召開多次專家學者會議討論,並於106年起陸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完可行性研究及試題編製之研發等,足見考試院對於共同考科之發展方向已有初步藍圖。

另,據考選部近年考察日本公職考試設計之相關報告,其性向測驗設計具備一定參考價值,顯示國際經驗對我國公職考試制度具有重要啟發及參採作用。

爰此,為使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更臻完善,建請考試院針對未來共同考科修訂方向,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吳思瑤 沈發惠 

()鑑於近年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及到考人數持續下滑,據考選部統計,113年高普考報考人數僅6萬餘人,較109年減幅超過25%,反映出公務人員職場吸引力日益式微。探究其主因或涉及少子化影響、就業市場競爭、民間企業職場誘因提升等多重因素。

為確保國家治理體系得以持續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健全公部門人力結構,考試院應持續強化公務人員招募及國考制度優化措施,結合多元媒體管道,進一步為強化國考宣導與吸引力制定精準行銷與招募策略。此外,考試院亦應加速推進降低應考人負擔,合理化應試科目,進一步推進國家考試數位化,以提升應考便利性,吸引更多新世代考生。

爰此,建請考試院就如何精進國家考試招募與宣導策略、應試環境提升及強化公務職場誘因等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吳思瑤 沈發惠 

()因社會環境變遷,我國面臨少子女化之嚴峻挑戰,建構友善生養的職場環境以鼓勵生育,為當前重點國家政策。考試院作為文官人事行政之主管機關,所屬之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曾推動相關法規及福利政策,允宜兼顧其延續性及完整性,適時辦理政策之評估,以具體掌握其執行成效。

113年銓敘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訂公務人員育有未滿6歲之子女須親自照顧者,每年核給7日幼兒照顧假之規定,且每增加1名未滿6歲之子女,即相應增加幼兒照顧假之給假日數。考試院允宜持續溝通研議,確保其得以修正通過,以作為民間企業效法,落實完善安心生養之職場環境。

爰建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就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一)近年全球暖化導致極端氣候頻傳,世界各國皆已將永續發展納入重要政策目標,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於2020年責成其所有二級機關與地方政府提出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書,以聚焦與實踐永續政策之現況,此外,全國大專院校與民間企業亦設置專責單位,如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辦公室……等,推動永續發展。然考試院並無參與行政院永續會擬定之行動,亦無撰寫永續發展自願檢視報告書之計畫,顯與我國積極推動永續發展之目標脫節。

爰建請考試院就職掌業務,配合永續發展目標,撰寫永續發展報告書,跟上國內外永續治理之政策方向,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規劃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2項 考選部71,277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經查114年考選部辦公房舍面積並無增加,113年度該項水電費法定預算數為2,548千元,其中水費為146千元,電費為2,402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電費4,604千元,共計增加2,202千元,電費增長幅度竟高達91.7%,完全超出電價漲價幅度。

依據行政院113年頒布之[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8%。因此,以113年電費預算為2,402千元,成長8%應為192千元,則114年電費應為2,594千元,加計水費146千元,則考選部114年度水電費預算應為2,740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4,750千元,超編2,010千元,應予以刪除。爰該項預算減列201萬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考選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關於提升用電效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114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13,5798千元,凍結832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3,330萬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13,170萬元,凍結1,317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吳宗憲 

()114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2目「考試業務」工作計畫之「對考選業務基金辦理試務工作補助」分支計畫續編列獎補助費5,2511千元,係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各類考試規劃及執行等試務經費。

經查,考選業務基金屬作業基金,係為增進考試業務發展而設置,用以各類國家考試,允應自給自足營運,按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略以作業基金應依基金設立目的,考量其財務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營運,力求有賸餘無短絀,年度賸餘應以逐年成長(短絀積極改善),以改善財務收支情形為目標。

惟衡酌該基金於109111年度因採行必要防疫作為而支出驟增,支出合計18,6507千元,致該基金轉盈為虧;且近年報名費收入決算數減幅高達41%;另試務成本至疫情前逐年遞增,防疫期109111年度該支出均高於收入,由防疫支出非屬基金正常營運範疇並影響基金財務穩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113年度由單位預算分別編列防疫支出補助及辦理各類考試規劃執行等試務。雖受疫情影響,惟考試報名費收入逐年下滑不敷試務成本恐亦是原因。

爰要求考選部,就衡酌考選業務基金係自給自足之原則,積極督導基金務實檢討試務作業效能,落實相關改善財務收支措施,俾利基金穩健獨立運作,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目前考選部公告可使用的計算機型列表中,約有超過半數(80種以上)型號業已停產;而市面上可買到的計算機,很多卻不在考選部公告的標準列表內。考選部為保障已購買使用的應考人權益,針對已停產的計算機,讓應考人可使用到114年底,但仍應確保新的應考人得以便利購買符合規定的計算機,爰請考選部儘速更新可使用計算機名單。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114年度考選部已編列「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及「推動申論式試題線上作答」以推動國考數位化,惟就114年預計改採電腦化測驗或申論題線上作答之考科、座位數及未來中長程之規劃,未見於預算說明內。目前公務機關及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時,通常均採電腦作業而非手寫,國家考試自應與時俱進逐步改採電腦進行,以符合機關用人需求及職場實際情形。爰請考選部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14115年度預計採行電腦化測驗之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類科。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公務人員考試係政府掄才主要來源,考選部統計資料顯示,公務員高普考報名人數,由2013146,209人下降至202271,284人,降幅高達51.25%。隨著時代的演進,年輕世代的教育養成模式和學習工具都不斷改變,民間企業的彈性、活力與待遇逐漸更具攬才優勢,公部門若只想憑藉過往「穩定、福利好、終身保障」的形象來競逐人才,已然不足。惟當民間企業面對國際爭搶人才之局,公部門考試取才若無創新思維,勢必壓縮年輕世代參與公共服務之空間。對此,考選部面對國家人力結構變化、及人才市場競爭激烈的局勢,為使更多優秀青年願意投考公職,應提前布局考試端之變革策略,爰請考選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3年義務役政策施行後,違法或違紀案件數隨兵力增加而上升,軍人犯罪案件之偵審全仰賴司法機關,恐因司法案件量龐雜,處理效能有限,部隊紀律難獲立即之維護,且目前兩岸軍事情勢趨於緊張,因應戰時軍事審判機制之運作,以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於承平時期在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應須有充足軍法官人力運用。考試院自102年起已停辦軍法官考試,目前國軍具軍法官資格者逐年遞減,近年僅透過律師考試及格人員辦理甄選,軍法官人力已顯有不足,考選部應全力配合舉辦軍法官特考,爰請考選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吳宗憲 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編列預算416萬元,以結合多元行銷管道,辦理國家考試宣導,吸引優秀人才報考。

由於近年應屆畢業生報考公職之比率明顯下滑、高普考十年來報考率減少一半,為吸引大專學生投入國家考試,雖過去曾推動「國家考試宣講團」及「預備文官團」,以強化教育端及考選端之連結,惟辦理成效不甚理想,尤其「預備文官團」活動自110年推動,截至112年僅共33人參加,允宜妥適改進,與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推動之「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結合,並精進相關宣導內容,以提升辦理公務人才招募之成效。

爰建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就精進大專院校宣導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114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2目「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補助」編列預算8,3287千元,以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相關工作。

鑑於社會發展變遷、科技發展迅速,考試院推動國家考試自手寫筆試調整為資訊化之作答方式,以符合數位時代的使用習慣,並降低考生應試門檻。

經查,全國電腦化測驗應試座位數自2020年的5,900席,現已提升至約16,000席,考選部允宜積極建置電腦試場之硬體,以確保考試期間網路及電力之穩定性,並擴大電腦化測驗考試類科,吸引人才報考公職。

爰建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就擴大辦理電腦化測驗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十一)114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預算13,5798千元,補助考選業務基金辦理各項考試規劃、執行及數位轉型等經費,113年度編列14,6943千元,雖減列1,1145千元,然112年度決算數則僅7,5289千元,與113114年度編列預算金額差異甚鉅,未敘明編列之考量及執行差距之緣由。

爰請考選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3項 銓敘部3882,712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經查銓敘部辦公房舍面積並無增加,113年度該項水電費法定預算數為5,807千元,其中水費為152千元,電費為5,655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電費6,485千元,共計增加830千元,增長幅度為14.7%。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

113年電費預算5,807千元,成長7.8%後則114年電費應為6,260千元,加計水費152千元,則銓敘部114年度水電費預算應為6,412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6,637千元,超編225千元,應予以刪除。

爰該項預算減列225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11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預算195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銓敘部欲購置電動車予首長專用車使用,實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95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11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汰換副首長專用車(電動汽車)11,950千元。編列預算195萬元。

考量政府總預算連年突破新高,應有所撙節開銷。現有副首長專用車兩輛,其一於民國112年更換僅編列經費930千元,本次編列1,950千元汰換為電動汽車,不僅為前次編列兩倍經費,參考電動汽車市場價格已可購得中高階款,恐民眾認有豪奢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95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1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國外旅費」編列預算704千元。

有鑑於銓敘部編列114年預算,赴瑞典考察公務人員各項人事制度及友善職場環境相關措施704千元,請說明赴瑞典考察與銓敘部年度重要計畫如何實踐?此項編列預算之項目是否具有考察必要性?是否有先行參考其他機關之考察業務報告,(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瑞典政府公務員薪資、退休制度及友善職場作為考察報告 系統識別號:C10900060等),恐有浮編之嫌。

爰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委辦經費分析表111114年編列預算261千元。114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委辦經費分析表114117年編列預算1785千元。

應闡明每年更新精算未來各級政府應給付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撫經費之法定義務支出及節省退撫給付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經費之差異。爰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目前屬地方政府部分,共有7個地方政府,所積欠台灣銀行代墊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金額,截至112年底,仍高達1373,488萬元,歸墊比率不及二成。此項優惠存款利率雖將逐步調降或歸零,但考量每年仍有新增之案件,以及累積所積欠未歸墊之金額已超過百億,因此必需要有更為有效之歸墊計畫。

爰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協助歸墊情況較為明顯落後之地方政府,提出相對因應之精進措施書面報告,以期降低地方政府此長期積欠之財務問題。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羅智強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之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然退休之生活經濟影響因素,除消費者物價通膨外,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的人口推估,我國預估到2025年底,65歲以上人口占比將達20.8%,並進入超高齡社會。也就是說老年退休後之醫療與長照費用,亦將會是生活費用的主要支出項目。因此若將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作為是否調整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的唯一因素,將不足以完整呈現退休生活之需求。

爰要求銓敘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將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之「醫療費用指數」成長率,同消費者物價指數,並列為調整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指數因素,提出評估與執行性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羅智強 

()有鑑於近年國人對於文化保存逐漸重視,以致文化館舍如鐵道博物館、電影視聽文化中心、攝影文化中心……等皆於近年陸續成立,使得文化專業人才需求逐年成長;除文化部門之相關單位外,因應我國文化法令如文化基本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及獎助條例均已精進,使各部會公務員不只侷限於傳統業務,均有接觸文化業務之機會,以致各部會亦有文化專業人才之需求。

文化部於99年文建會時期,曾推動文化專業人員人事條例立法,後遭考試院以配合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建議內容(完成公務人員基準法、聘任人員人事條例相關立法)為由,在法制規劃確定前,不同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推動制定文化機關(構)個別適用的文化專業人員任用法律。

然聘任人員人事條例係整合研究、科技、社教、文化、訓練專業人才聘用之相關法案,立意雖佳,但考試院推動聘任人員人事條例逾十餘年,卻未送入立法院審查,以致文化專業相關聘任人員至今僅能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其兩者專業與需求大相逕庭,焉能一概而論?恐有膠柱鼓瑟、削足適履之虞,考試院應積極檢討。

爰建請銓敘部應儘速推動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落實文化基本法第23條,並同步評估文化部先行制定文化專業人員聘任條例之可行性。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為促進全民的健康生活,推升全齡的健康照顧,並接軌國際健康永續發展之目標,總統府成立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其中一大工作重點便是強化民眾心理健康,顯見政府對心理健康政策之重視。近期教育部亦於127所公私立大學設立心理健康假,期望透過心理健康假的施行,讓三級心輔機制能有所預警,接住每一個學生。

公務人員心理健康之情形同樣需要被重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贊成增設心理健康假,然銓敘部於人總召開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會議中表示「公務人員請假恐影響為民服務品質,且使用該假別亦有標籤化疑慮,造成有需調適之人不敢請或僥倖之人可能濫請之虞。」,惟心理健康應該與身體健康受到同樣的重視,標籤化之問題來自社會偏見而非制度本身,若公務人員可因身體健康問題請病假,因心理健康問題請假也應同樣合理,且心理假之增設不單只是爭取一個額外假別,重點在於可透過追蹤,啟動心理諮商關懷的機制,完備社會安全網。

爰建請銓敘部應積極會同相關單位,研議心理假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關懷所有公務人員之身心狀況。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0,294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2,4535千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積極為提升公務員保障盡力,惟,從《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已逾十年未修正,前述辦法未設有罰則,等同形同虛設,近日頻傳公務員職場霸凌案件未能有效提前防範,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25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吳宗憲 

()經查保訓會辦公房舍面積雖增加一成,但人員僅增加1名,113年度該項水電費法定預算數為2,487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2,994千元,共計增加507千元,增長幅度為20.4%

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

113年水電費預算2,487千元,成長7.8%後則保訓會114年水電費應為2,681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2,994千元,超編313千元,應予以刪除。

爰該項預算減列313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14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2,5561千元,凍結14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公務人員因霸凌致死的事件,反映出現行的公務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機制存在一定的不足,除了需要加強對職場霸凌的防範和處理,政府應該進一步完善法律和內部規範,確保公務人員的身心健康與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避免類似悲劇的再次發生,勞動部主管之「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律以勞工為主,對於公務員的職場霸凌案件,缺少具體的指導與保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目前未課予各該主管機關確保所屬人員人身安全之義務,應須通盤檢討並評估修正相關法規之必要,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編列預算4萬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未說明考察的用途與相關計畫,尚難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114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培訓評鑑技術研發規劃執行」編列預算1351千元。

經查,該計畫內容為辦理訓練成績評量與成效追蹤,以評鑑公務人員學習成果,達到培訓評鑑所要求之目標。據此而論,該項經費之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依據年度施政目標、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等等,實際需求進行合理、妥適規劃,如何辦理訓練成績評量、成效追蹤須定期檢討,並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說明與考量,提出符合實際的使用計畫報告,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運用。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導致公務員輕生。依照現行規定,公務員沒有組工會權利,也不適用規範私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現在各機關又欠缺處理霸凌事件的專屬流程,更無監督機制,在法令保障上是化外之民。而公務員無法透過工會申訴及保障,在公務機關官僚體制官官相護,權力不對等狀況更為嚴重。

另,公務員擔任主管並沒有領導職能評核制度,導致經常出現教育學家勞倫斯‧彼得(Laurence Peter)提出「彼得原理」:「在組織當中,每位員工都將升遷到他無法勝任的職位為止。」的現象,主管職人員是否具備良好之管理職能,攸關是否產生逾越管理權之霸凌行為。

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議:

1.如何補強公務員籌組工會之權力?亦或如某些團體呼籲應將公務部門受雇者納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

2.規劃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職人員之領導職能評核制度。

上列研議項目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評量」編列預算3253千元。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經由妥適之培訓方式,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及工作績效,涵養性別平等(包含CEDAW)及多元文化觀念,從而促進文官培訓制度更趨完善,落實公義社會與廉能政府之政策方針。

然根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高普考人員基礎訓練內文化課程僅占涵蓋3%,且文化議題面向不足,恐難以達成培育公務人員文化共通職能之目標,保訓會應與文化部共同研擬,提升文化課程授課時間,並將課程內容貼近國家文化政策之內涵。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每年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經由妥適之培訓方式,提升公務人員素質及工作績效,涵養性別平等(包含CEDAW)及多元文化觀念,從而促進文官培訓制度更趨完善,落實公義社會與廉能政府之政策方針。

目前文化行政類科集中實務訓練由保訓會與文化部共同規劃,課程內容與講師安排俱佳,惟課程安排皆於室內,缺乏現場學習(On-site learning)之規劃,我國有許多文化場館與保存良好之文化資產,保訓會應與文化部共同研擬,將學員由教室帶入文化現址,以利學員們能第一線理解文化,提升專業文化素養。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儘速將現場學習納入文化行政類科之實務訓練中,並具體推動相關安排。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沈發惠 

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3,2378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經查國家文官學院辦公房舍並無增加,113年度該項水電費法定預算數為3,390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編列水電費4,188千元,共計增加798千元,增長幅度為23.5%

依據行政院1133月所頒布的「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113年-115年)核定本規定,各機關學校每年用電效率以提升1%為原則,本期訂定目標為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因此,各機關114年度理應提升用電效率、節電目標為2%。假設114年電價漲幅為10%,扣除節電目標2%,則114年電費支出僅能比113年成長約為7.8%0.981.1=1.078,成長7.8%)。

113年水電費預算3,390千元,成長7.8%後則國家文官學院114年水電費應為3,655千元。原預算編列數為4,188千元,超編533千元,應予以刪除。據此,爰該項預算減列533千元,並另凍結50萬元,俟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用電效率提升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林思銘 

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33,248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14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歲出預算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編列13,6835千元,凍結1,368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羅智強 翁曉玲 

()114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預算案於第2目「退撫基金管理」項下「基金收支及保管之規劃」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345萬元。

經查,為因應基金管理業務成長及業務推動需要,辦理機房周邊設備汰換作業計2,345萬元,包括:辦理機房周邊設備汰換作業計及辦理業務系統更新、基金公文管理系統功能增修、風險控制系統功能增修、國內外委託更新作業等。據此而論,該項經費之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依據年度施政目標、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等,實際需求進行合理、妥適規劃,並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說明與考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應提出符合實際的使用計畫報告,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配置和運用。

爰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近年全球暖化導致極端氣候頻傳,2023年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8也決議,「全球的能源系統應以公正、有序、平等的方式轉型遠離化石燃料」。2024年我國總統府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重新設定20322035年減碳新目標,並強化台灣氣候行動,推動碳排淨零轉型,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13年度結餘雖突破1兆元創下歷史新高,但其投融資決策並未納入氣候風險分析,投資組合及氣候相關資訊透明度偏低,也未向大眾揭露氣候變遷對投資的正負影響。近期環保團體針對國內四大基金前十大投資標的進行碳足跡分析,其結果顯示退撫基金的投融資碳排量為四大基金中最高,恐有違我國推動淨零轉型之政策目標。

爰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研議將氣候風險納入其投融資決策考量,公布投融資標的之碳足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鍾佳濱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6款。

6款 監察院主管

1項 監察院109,711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2966千元。

查監察院國外旅費年年增長,112年編列9042千元、113年編列1,1139千元,113年較112年增幅高達23.19%114年較113年增幅則為16.4%114年度更於一般行政科目項下編列315千元,由職員赴日本考察黑熊保育,雖以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為名,實與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無關;且每年出國之人員、人數、天數、次數,皆無統計資料,而係散見於各個出國報告中,民眾不易清楚知悉,實非妥適,故其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9,0464千元。

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爰減列該項預算9,037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9,0464千元。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去年於立法院備詢時曾不只一次闡明監察權乃事後權,其目的係為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故並無時效性,自無干涉尚在司法調查中案件之理。尤有甚者,監察院官網亦明文載明,對於司法調查中之案件,該院將不予介入。

惟近日台鹽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後逃亡一事,監察委員卻藉發布監察院官方新聞稿之方式,批評檢方與法院「科技監控設備使用程序及時機」須加以檢討改善;此舉乃公然針對個案偵辦之進度與手段進行指責,赤裸裸侵害了檢察官與法官之核心職權,不僅引發基層院檢之強烈不滿,更促使檢察官團體公開發聲抗議。

此案充分顯示監察委員職權運用之傲慢失當,眼中再無「監察權不得干涉個案」之基本原則,其作為已嚴重偏離職權本旨。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7,6097千元。

自陳菊2020年上任監察院院長以來,該院預算不斷攀升、連年升高,但效能卻大幅下滑,令人憂心。110年時,監察院預算僅78445.8萬元,然今年卻編列高達109,711.9萬元,漲幅將近40%,創歷史新高。然而在監察院預算膨脹的同時,其核心業務表現卻顯著退步,反映出監察院在資源運用上嚴重失衡。

以調查報告案數來說,在陳菊上任後大幅減少。從2008年到2020年,監察院每年平均提出377件調查報告,但2021年至2023年僅剩每年266件,減幅接近30%。糾正案的成立數也呈現明顯下降,從1999年至2020年的年平均138.7件,下降至2021年至2023年的94.7件,減幅32%。彈劾案成立數雖然相對穩定,但仍由過去的24.92件降至21件,反映監察院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力道減弱。

監察院以保障人權為其重要職責之一,但在這方面的表現同樣令人失望。從2008年至2020年,涉及人權的調查報告案數年平均達213.15件,而陳菊上任後的2021年至2023年間僅剩121.33件,下滑幅度高達43%。這表明監察院在人權議題上的投入與產出均遠不及過去。

中央與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是監察院的重要業務,但數據顯示,這項工作在近年來明顯退步。以中央機關為例,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到2023年下降至39次,減幅24%;巡查日數從62.5日減少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下降至865項,減幅34%

地方機關巡迴監察的情況更加嚴峻。2015年巡查次數為53次,到2023年減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縮減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幅48%。尤為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驟降至僅6項,減幅達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高達83%

陳菊上任以來,監察院的經費持續增加,但核心監察職能卻大幅弱化,顯示資源分配與運用出現重大問題。在預算創歷史新高的同時,調查報告、糾正案及巡迴監察的多項數據卻全線下滑,難以向民眾交代。今年預算編列的內容,甚至出現平均單項出國計畫經費勇冠5院以及36個中央機關高達220萬,比外交部還高,以及去沒有黑熊的北海道考察黑熊的離譜情形。此外,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也同樣居於五院之首,每年全院花費的車輛養護費和油料費高達240餘萬元,更是不符人民期待。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肩負重大監督職責,但在陳菊帶領下卻展現出低效能、高支出的矛盾現象,應全面檢討監察院的資源配置與業務績效,刪減不必要的開支,將資源集中於核心監察功能,確保監察院能夠真正履行其憲政責任,重拾人民信任。鑒於監察院當前諸多問題,陳菊以降的監察委員與政務人員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7,6097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物品」油料費編列1248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車輛養護費編列1156千元。

監察院效能低落,正副首長車輛數量卻力冠五院,預算應審慎節約。監察院作為憲政五院之一,其效能長期備受質疑,但正副首長車輛數卻在五院中高居首位,令人匪夷所思。根據資料,監察院正副首長擁有車輛29輛,遠超行政院的15輛、立法院的5輛、司法院的17輛及考試院的13輛。如此龐大的車輛數量,是否符合其實際需求,應引起各界關注與檢討。

不僅車輛數量居高不下,監察院一年車輛養護費高達115.6萬元,油料費則為124.8萬元,合計支出達240餘萬元。相較之下,監察院的實際監察效能卻未見明顯提升,專案調查與實質影響力均乏善可陳。此種過高的行政開支,不僅浪費公帑,更與國家財政緊縮的目標背道而馳。

為確保資源分配更有效率,監察院應立即檢討正副首長車輛需求,刪減過剩車輛數量,並嚴格落實正副首長專用車限於正副首長使用之原則,同時優化車輛調度以降低養護與油料成本,確保經費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業務上,並落實節約原則。監察院不應成為資源浪費的代名詞,而應以行動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與效益。爰該項預算減列8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編列預算1681千元。

113年度監院於業務費下編列車輛養護費867千元,今年度同項用途別科目增加編列至1156千元,然僅於一年內汰換老舊公務用車2輛,預算增幅高達289千元、漲幅達25%,實難見大幅增列之必要性,恐造成財政浪費。

是以,要求監察院立即檢討車輛使用情形,於車輛修繕、養護之計畫訂定及實行之際,皆恪遵撙節預算之精神,以杜浪費。

爰凍結該項預算25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職員出國考察之「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編列預算315千元。

貴院預計1145月至9月考察5天,派3名職員擬拜會或視察日本環境省、北海道知床國立公園及長野縣政府等,計畫內容係「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從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黑熊保育為例」,交通費預計花費135千元、生活費預計花費115千元、辦公費預計花費65千元,共預計花費315千元;惟該考察計畫內容不明,引起外界質疑,建請貴院提供詳細行程計畫。爰減列該項預算5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124千元。

114年度監院編列予首長、副首長及職工出國考察之旅費達1124千元,較去年度之1104千元小幅增長;就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編列情形觀之,亦可見監院國外旅費預算數概呈遞增趨勢。

國內外差旅與派員出國進修訓練之經費應予以嚴密控管,惟監察院近年國外旅費金額未減反增。爰針對「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1124千元中,凍結3分之1,允宜審慎檢視各項派遣計畫之是否必要且適當,並本撙節原則實質檢討並覈實相關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短程車資」編列10萬元。

監察院編列短程車資高達10萬元,然而其實際效能長期低落,難以令人信服此經費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短程車資支出應以業務需求為依據,但監察院整體監察功能薄弱,此類支出更顯得不當,無法向納稅人交代。應將資源用於更具公共價值的項目,落實財政節約與效率原則。爰減列該項預算7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編列219萬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原應發揮監察權之功能,然而其效率長期飽受質疑。令人不解的是,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的特別費一年高達219萬元,成為浪費人民納稅錢的明顯例證。

特別費的設立原意在於支持機關高層的政務需求,但監察院實際成效低迷,調查效能不彰,對於民生與重大政策議題缺乏具體作為,難以說服人民其特別費的合理性。此等經費支出,既無法提升監察效能,反而成為沉重的財政負擔。

基於監察院效率低落且特別費缺乏正當性,建議全面刪除特別費,將經費作更具公共利益之用途。監察院應以行動回應外界對其正當性的質疑,展現精簡行政與提高效能的決心,方能贏回人民的信任。爰減列該項預算219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依規定標準(每月院長79.1千元、副院長44.2千元、秘書長39.7千元、副秘書長19.5千元)編列,計2,190千元。

近年來監察院選擇性行使調查權,針對行政機關之違失,經常不調查或遲遲不公布調查結果,如超思雞蛋、疫苗採購等;或對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違失視若無睹,如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遭控接受性招待,監察院彈劾不成立,台南地檢署卻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打臉監察院;又監察院院會議尚未決議通過提起國會改革釋憲案,秘書長即宣布監察院提起釋憲等。監察院有負民眾對其獨立行使職權、整飭官箴之期待,故機關首長應更專注於監察權之行使,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3,1067千元。

監察院編列資訊服務費較去年增加近1成經費,包含多項重疊性高的支出,令人質疑其合理性與必要性。其中,系統委外維護及服務費14,172千元,與伺服器、網路設備、個人電腦維護費3,383千元,似有重疊;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及防護計畫費用高達11,382千元,加上雲端服務租金480千元,均缺乏清楚說明如何分工與有效運用。此外,資料傳輸韌性強化1,650千元、電腦周邊設備與儲存媒體750千元,合計金額超過240萬元,卻缺乏相關說明與細節。

監察院應公開說明各項費用的使用細節及必要性,避免重複支出造成資源浪費。建議對相關預算進行審慎檢討,刪減不必要的開支,落實財政節約原則,確保公共資源用於真正提升監察效能的項目。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早已失去人民信賴,多數國人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應繼續浪費民脂民膏,爰減列該項預算1,856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2千元。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自108年至112年間,彈劾成立件數分別為1840162720件,今年(113年)截至目前僅餘不足兩個月,彈劾案只成立23件;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下有監察委員29人,換算監委平均一人一年僅完成不足一件之彈劾案件。

監察院預算編列逐年增加,然作為監察院運作核心的監委,卻連年於核心業務上效能低落,屢次辜負人民期待,致監察院垂垂淪為大眾口中只會政治酬庸的「廢物院」。

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議事行政」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預算300萬元。

本年度監院租用印表機之費用為300萬元,僅此一項便占全院660萬元議事業務費近半數,縱向比對更可知金額較前一年度的205萬元遽增95萬元、漲幅達約三分之一。

依目前市場行情,每台印表機月租約1,500元計算,可知監院預計租用約166台印表機;惟監察院108年度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且112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換算後得印表機與人員比達13。此等鉅額花費實難認有其必要,亦與預算撙節之原則有違。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編列1,1875千元。

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其核心業務應集中於議事行政與監察功能,確保公共政策與政府運作的正當性。然而,114年度預算顯示,監察院編列的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高達1,187.5萬元,占議事業務經費的64%,竟遠高於議事行政經費的668.7萬元,超出兩倍,這樣的資源配置不僅不符預算編列本意,更明顯偏離人民期待。

國際監察事務活動固然可以提升國際能見度,但其本質上與監察院的核心職責關聯有限。當國內監察效能已然低落,重要業務量能顯著下滑時,卻將大量資源投入國際活動,實屬本末倒置。如此高額的國際事務支出,直接排擠了真正與人民福祉相關的議事業務,無助於解決國內監察實務中的核心問題。

監察院應將經費重心回歸議事業務與監察本務,優化資源分配,減少無關緊要的國際事務支出。監察院應全面檢討相關預算編列,刪減過高的國際事務經費,將資源用於提升監察效能與議事行政運作,以回應人民對監察院的期待與要求。唯有如此,監察院才能展現憲政機關的正當性與存在價值。爰減列該項預算1,1875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366千元。

監察院辦理中央與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向來是其核心業務之一,旨在強化監察功能、促進政府效能。然而,陳菊上任以來,巡迴監察效能顯著下滑,無法有效履行監察職責,令人擔憂。

根據數據,監察院在中央機關巡迴監察的量能大幅下降。2015年巡查次數為51次,2023年減少至39次,減幅達24%;巡查日數從62.5日降至45.5日,減幅27%;受巡查機關數量從102個縮減至65個,減幅36%;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更從1,300項驟降至865項,減少34%

地方機關的巡迴監察表現同樣不佳。2015年時,巡查次數為53次,至2023年減少至32次,減幅高達40%;巡查日數從79日降至52日,減幅34%;收受人民書狀件數由538件減少至288件,減幅達47%;委員提出的巡查意見項數由1,128項降至587項,減少48%。更嚴重的是,地方政府建議事件從44項降至僅6項,驟減86%;中央機關辦理事項更從209項減至僅35項,減幅達83%

監察院巡迴監察量能的全面滑落,不僅反映其效能不彰,也顯示出該院在推動監察工作的動能不足。這樣的低效能與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核心職責完全不符,更難以說服社會其存在的必要性。

現任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在2018年擔任立委時曾表示地方巡察業務只是要應付4個月一次的巡察,根本不符合時代產物,建議廢除。爰該項預算減列1,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4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現任秘書長李俊俋於2018年擔任立法委員時直言地方巡察業務「只要監委要來巡察,對地方來講都是一件大事,為了應付這幾位監委,大家就忙得要死,最後也沒有查出什麼東西,除非這個地方政府確實有問題,但真正有問題的,你們又查不出來」,更要求監察院自行處理掉「監察院巡迴監察實施要點」、「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顯示調查巡查毫無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1,5714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中「業務費」之「物品」編列預算95萬元。

近年監院採購諸如文具、紙張、刊物等用途之預算編列呈現顯著成長,由112年度之63萬元增加至113年度之71.1萬元,至今114年度同科目別更編列高達85萬元。

蓋監察院用於調查巡察業務之消耗品花費於近年持續不減反增,顯與政府部門應抑制預算成長、積極開源撙節之方針有所背離,且未見充分控管編列之嚴謹性,實難予以排除預算浮濫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25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2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派員出國計畫長年飽受國人詬病,本年度更出現用人民的納稅錢派3個人到日本北海道「棕熊棲地」進行為期5天的「黑熊保育」考察,引發社會譁然。過往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過去之出國報告,包含下列缺失:行程安排像是旅遊行程、心得建議內容單薄空泛、以照片及會議簡報拿來充頁數等。例如:202310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20239月監察委員林郁容「監察院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第27屆年會出國報告」出國13天,只有4天有安排行程。20239月陳菊院長率團「赴印度出席APF年度會員大會及雙年研討會」出國報告共50頁,照片就有10頁。20244月監察委員蔡崇義等人「國家人權委員會「赴澳洲考察訪視國家人權機構團體」出國報告共92頁,會議簡報就有8頁,更離譜的是,8天之行程竟有2天安排「參觀坎培拉市區與文化景點」、「參觀雪梨市區與文化景點」,顯然毫無必要編列國外考察費用,爰減列該項預算2652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二)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2千元。

近年,監察院派員考察之行程安排引發大規模輿論抨擊的情況並不少見,尤以明年監委預計「赴北海道考察原住民狩獵跟黑熊保育」一事為甚,蓋該次考察主題、目的地選擇,實難認與監察院彈劾、糾舉等核心業務存在明顯直接之聯繫。

至今,監察院並未對此作出合理解釋,致民眾觀感不佳,況下年度委員國外考察及調查人員旅費將較上年度增列717千元、增幅逾27%,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爰減列該項預算663千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652千元。

鑒於該項預算與113年度預算案相較,增列約72萬元。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各機關國內、外旅費與派員出國教育訓練費,應嚴格控管。惟監察院近5年(110114年度)國外旅費預算編列呈上升趨勢,其中「監察委員出國考察」114年度預算數較111年度預算數增幅達81.89%,顯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

為撙節政府開支,爰減列該項預算70萬元。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編列預算6822千元。

為因應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新增業務,近年監察院迭有增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預算之情事,惟增加員額下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平均差額動輒達預算員額之78%。此際,監院用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之預算仍高居不下,舉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國內旅費等皆較前年有所成長,其必要性實有待衡酌。

爰允宜監院依實際需求及預算執行狀況,檢視近年新增之業務是否可由現有預算內善加使用及調度即足敷支應,並通盤檢討逐年調增預算與員額之必要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82萬元,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二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1,8256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2023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財政有限之情況下,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二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1,8256千元。

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廢死違背民意,應凍結其預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其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中,明確將「逐步廢除死刑」列為目標,然而此政策主張嚴重違背台灣社會多數民意。根據多次民調結果,超過8成的台灣民眾反對廢除死刑,認為死刑具備必要的威懾與正義價值。在此情況下,人權委員會執意推動廢死,顯然未尊重社會共識,甚至忽視其作為公部門應承載的民主責任。

死刑存廢屬於重大公共政策,應經由廣泛且多元的社會對話決定,而非由特定機關以片面價值觀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行為不僅損害監察院作為憲政機關的公信力,更可能激化社會對立,背離其推動人權保障的初衷。

基於此,建議對人權委員會的預算進行凍結,直到其明確放棄推動廢死目標為止。此舉不僅能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也向民眾表達對民意的尊重,促使國家人權委員會回歸其真正應該專注的核心業務-以全體社會價值為基礎,推動符合台灣多數民意的真正人權保障。

爰該項預算減列5,000萬元並凍結80%,俟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主管」編列950萬元。監察院114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分別於3項分支計畫編列編列950萬元作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113年度增加157.5萬元,增幅達19.9%。然而,該預算不僅執行效率不彰,保留數偏高,得標廠商集中度亦過於明顯,反映預算編列與執行的多重問題,應予以檢討並刪減相關預算。

首先,該計畫預算執行效率長期不足。110年度決算保留數達77.4萬元,高於實現數的58.4萬元;112年度更多達222.6萬元,保留比率27.8%。此情形顯示年度預算未能有效執行,不僅影響當年度的宣導效益,也導致資源浪費。

其次,110112年度媒體宣導案得標廠商集中度過高。16家廠商裡其中4家就取得25件標案,占比64.1%,顯示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業者,可能限制人權議題的多元呈現與普及效果。由於不同媒體業者的受眾群體各異,得標過於集中恐削弱社會大眾對人權意識的廣泛接觸與理解。綜上,監察院在媒體宣導費預算編列中存在效率不彰與資源分配不當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950萬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二十八)監察院於110112年度所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此三年之招標情形,其中就有四家廠商取得25件標案,占比高達64.1%,得標廠商的集中度過於偏高,此不僅會限制媒體閱聽民眾的廣度外,也會導致政策宣導效果的低落。

爰此此提案凍結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150萬,要求監察院於二個月內,就為何近3年得標廠商集中度偏高之原因?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效益為何?以及如何改善此招標異狀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二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規劃、評估與研究」辦理人權獎項所需之規劃、評審、獎勵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450萬元。

查監察院人權海報設計競賽,以網站公布之活動簡章,113年度擬發放之獎金至多123萬元,惟112年至114年度編列是項金額皆為450萬元,行政成本顯不合理。究其所謂之人權獎項係用於之活動計畫為何?活動計畫、支出項目、執行成效等皆未臻明確,爰減列5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自成立以來,持續與民間單位合作推動人權理念,查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編列580萬;與人權等相關團體合作調查研究人權相關計畫,編列2777千元,合計編列預算8577千元。

惟國家人權委員會曾經或擬定合作之國內各民間組織團體、人權相關團體名單不清及活動內容散見各處,不利外界瞭解及監督,故刪除相關預算200萬元,並凍結50%,請將111年至113年合作之團體、計畫、經費等資料彙整完備,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一)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每年編列預算協助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協助人權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編列預算75萬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協助人權受害者雖無不可,惟執行容有待釐清之處,人權受害者之定義、協助之方式、人次等資訊皆未公開,監察院應予以說明,爰該項預算減列25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二)按監察院及其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近年來編列預算以強化監察院無障礙友善人權環境,包括辦理1.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2.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3.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

上述項目,每年預算編列共約1,100萬餘元左右,特別是「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所需經費」。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7818千元,113年編列799萬元,112年編列849萬元,此似已成為常態性編列項目,惟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皆未臻完備,爰減列4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25%,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三)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辦理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097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0千元)。

查自202081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迄今,每年編列上千萬元用於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112年編列12,369千元,113年編列費11,619千元,惟開發、編譯、製作人權教材之成果,教材推廣計畫等相關說明皆欠缺,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三十四)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預算1,699萬元,包含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45千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0千元、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11,000千元、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1,000千元、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等2,445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辦理國定古蹟區域維護工程及改善消防系統外,其餘營建工程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445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1,699萬元。

察監院本年度例行維護國定古蹟區域之工程費達1,100萬元,惟去年度同用途別之預算僅300萬元,又監院今年度並無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之重大修繕之計畫,故實難認有大幅增列日常養護費用之必要。

監察院雖為國家古蹟,建物興建年代已久,有定期維護及清潔之必要,惟仍須恪遵節約原則,以免浪費公帑。

爰凍結該項預算550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黃國昌 翁曉玲 

(三十六)114年度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2,3501千元,包含1.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3,350千元,擴充應用系統API(介接T-Road)及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2.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工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1,400千元、3.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周邊設備3,869千元、4.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計畫11,650千元。

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樽節,除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1501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吳宗憲 林思銘 

(三十七)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周邊設備編列3869千元。

監察院以汰換年限已屆且效能不佳的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周邊設備為由,編列高達386.9萬元的預算,令人不禁質疑其支出必要性與合理性。電腦等設備雖需定期更新,但在財政緊縮的背景下,這樣的高額花費是否符合理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本務效能長期低落,卻對設備汰換不吝重金,顯然與公共資源應用原則背道而馳。

監察院應公開檢視此項預算的正當性,並採取節約措施,避免以更新設備之名濫用公帑。唯有落實精簡行政與資源合理配置,才能贏得社會信任,展現其應有的憲政責任。爰減列該項預算3869千元。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三十八)近期立法院研議《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財政部試算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版本後,中央將分別釋出5,777億元及2,775億元予地方。然而,地方政府財政紀律不彰的案例屢見不鮮,包括非法定社會補助加碼、興建閒置蚊子館、不經濟支出頻傳等,恐進一步惡化地方政府的財政紀律與資源分配效率。

監察院過往調查亦揭示,地方政府時有社會福利支出不符規定之不當支出或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等財務效能不佳之不經濟支出。若在此背景下大幅增加地方財政資源,恐無法有效提升公共服務效益,反而加劇不當支出的風險。

均請監察院確實督導審計部及該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加強對地方政府機關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之審計,並與審計部依法稽察違法失職、考核財務效能與核定財務責任,並調查糾正違失機關或彈劾糾舉失職公務人員,充分發揮整飭財政紀律之功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三十九)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編列預算1,1875千元,辦理監察組織國際交流之事務,促進雙邊良好互動關係。

監察院將於明年自2011年、2019年以來,第三度主辦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APOR)年會,顯示國際監察組織(IOI)執委會及APOR區域會員之肯認,尤其監察院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IOI、並為正式投票會員,更顯難得,允宜審慎妥適辦理2025APOR年會,確實促進我國得與國際社會交流監察與人權發展趨勢,相互汲取學習保障人民權益之業務經驗,強化國際合作、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並增加國際監察組織之參與,持續擴大國際活動參與空間。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本項通過決議16項:

()經查從110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皆為增列,除110年度決算數高於實現數金額外,於112年度保留更達2226千元,保留比率是27.8%。然此預算主要用於強化機關職能、保障人權及推廣人權教育等相關素材製作與媒體宣傳,但若是這樣的預算執行效率,除無法完全發揮該有之政策推廣與媒宣的目的外,也表示實際編列的預算實有浮編之虞。

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2126千元。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鼓勵各界參與人權相關活動,每年辦理人權海報設計競賽活動,透過參賽者對當代人權議題的關注,轉化融入海報設計的創作過程,逐步體悟人權的理念及價值,提出創作成果,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人權議題的認識,112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75週年,於台北、台南、高雄舉辦人權75周年海報特展,共有703,484參展人次。

113年度於高雄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二處展出該年度人權海報設計競賽獲獎作品,觀展人數卻大幅降低,實屬可惜。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研議持續擴大展出空間,俾利更多民眾於生活中接觸人權活動,深化民眾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與理解。

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為促進人權發展,增進社會自由平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據以推動人權業務,達成監督及推廣人權教育之目標,112年度辦理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舉辦系列活動「話影像人權-我們的人權教育影展」,深入教學現場,頗有成效。

然查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多集中於高中以上學生,如「人權海報設計競賽」及校園巡迴影展等,對象均以高中生為主。惟國小與國中階段為價值觀與基本道德素養形成之關鍵時期,人權教育若能於此階段推動,將有助於學生建立基本權利意識與同理心,並深化對自由、平等與尊重之認識。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將人權教育向下延伸至國中小學生,讓更多學齡層學生能夠接觸並理解人權議題。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為確保監察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監察院近年賡續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等20餘個應用系統委外維護案,114年度預算數1,4172千元,較113年預算數1,131萬元,增加2862千元,且監察院資訊系統委外維護經費近五年之年度預算數均超過1,000萬元,在核心業務、技術傳承、機敏性上恐存有資安風險,由於某些業務資訊系統屬監察院較為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多數仍委由民間業者協助辦理,除需花費高額委外費用外,其後亦恐面臨業務不連貫、經驗無法傳承及資安管理等風險。

監察院應檢討資訊業務委外維護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強化機關對委外維護系統及軟硬體設施之主控性,俾有效節約委外經費支出,並降低資安管理風險。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近年網路直播盛行,許多政治人物利用直播平台與網友互動,並收受觀眾「斗內」(donate),作為金流來源之一。根據直播平台之後台顯示,部分政治人物的單月斗內金額甚至突破百萬元,顯示直播收受斗內已成為政治人物接收金流方法之一。然而,《政治獻金法》對於此類新興金流樣態尚無明確規範,可能使斗內捐贈形式成為《政治獻金法》規範外的灰色地帶,進一步引發資金來源透明度與公平性之疑慮,未來於選舉期間恐將更為顯著。

爰建請監察院儘速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對直播平台斗內等相關疑義,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鍾佳濱 陳俊宇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2千元。

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行政院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114年監察院委員出國考察預算較於113年高出717千元,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財產規定皆未設有虛擬貨幣等規定,但鑑於洗錢防制法,已經把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顯示虛擬貨幣在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應受到重視,且虛擬貨幣因匿名性及高流動性,可能被用於隱匿財產、利益輸送或政治獻金流向的隱瞞。經查,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業務機關,請監察院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加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55萬元,但未提交詳細的計畫報告,監察院應說明國內旅費的用途與相關計畫,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監察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人權委員會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且監察院114年施政計畫提及「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益遭侵害處所,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執行成效,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專案小組,且針對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進行實地訪視,目的除在發掘人權侵害問題,提出有效之建議,並期與該處所之主管或管理機關(構)交流意見,共同合作以強化人權之保障,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

持續關注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以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成果。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人工智慧需要大量數據進行訓練和運行,這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侵害,應確保數據收集、儲存、處理和共享的過程符合隱私權保障,人工智慧系統的運用上,牽涉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用,例如醫療、教育、金融或政府決策,而人工智慧隨之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深偽(deepfake)、虛假訊息、不平等、歧視、仇恨性言論等對不利處境群體影響之人權議題亦逐漸浮現。鑑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22年中程計畫中將「數位人權」設為優先人權議題,並對此類技術其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評估,爰請監察院就持續強化AI數位人權之保障,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及成果對外公布。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調查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4千元。

其中調查人員等專業訓練526千元,未有詳細論述專業訓練如何進行、課程規劃安排等,如何達成該計畫內容之預期成果,缺乏整體目的與進程安排,是否設有檢驗成效評估機制,抑或中、短期課程目標。

另外,專業訓練是否能加強調查效能,如何加強現行下所缺乏之處理能力,並做通盤整理後,再予以規劃系統性專業訓練課程。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陳俊宇 莊瑞雄 

(十二)鑑於數位化已成全球政府提升行政效率與透明度之重要趨勢,監察院作為國家監察機關,應積極導入數位技術,全面提升業務流程與調查效能,以應日益複雜之行政監察需求。推動數位化轉型應包括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之應用,透過建立專屬數據庫系統,整合來自政府機關、公開資訊與民眾陳情資訊,快速發現違規行為或潛在問題;此外,監察院亦可開發電子化案件管理平台,實現案件從分派到報告全程線上處理,縮短調查時間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

在資訊公開與互動方面,監察院應建立透明且友善之數位平台,公開調查進展與決議內容,並設置專屬互動介面,方便民眾提交陳情或提供線索,增強公共參與。同時,為確保數位化轉型之安全性與隱私保護,應強化數位安全措施,含資料加密、權限管理與安全審核機制,避免敏感資料外洩或遭不當使用。

早前為加強跟社會大眾溝通,監察院亦積極辦理監察服務多元化數位轉型規劃,除試辦視訊陳情新制,彈劾案件亦改以「懲戒案件線上移送系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效率皆大幅提升,深具指標性意義,更顯數位化轉型之重要性。

為持續加速監察院之數位化轉型,請監察院持續加強員工數位技能培訓,如人工智慧應用、大數據分析與數位工具操作之實務能力,並確保內部人員能熟練運用新技術支持業務需求。爰此,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數位化轉型的具體規劃、推動進度與預期效益,以確保成果能切實提升監察效能並符合國家需求。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三)有鑑於2020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要求監察院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與促進人權,並於該法第2條職權強調,需協助政府機關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立法建議,以及監督政府機關各項職務之人權改善。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草創之初,即遭遇疫情,以致初期並未落實國人對貴委員會之期待。

參酌2020年疫情期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等各單位,為因應各國緊急措施所發布相關法規範,有違正常時期法治國之相關原則,對此聯合國各委員會發布COVID-19 Guidance指引,建立原則規範確保各國政府,即便在疫情期間,緊急防疫措施仍應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利原則、不歧視原則等法律原則,並嚴格規範權利限制之解釋。

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未有相應之積極參照指引之措施,僅強調於疫情結束後,全面檢討政府相關防疫作為,恐有違組織法之相關職能疑慮。

爰此,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積極接軌國際相關法規範之方案與精進做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鍾佳濱 吳思瑤 

(十四)監察院114年度預算「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0976千元預算,辦理人權教材開發製作與人權教育推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的民意調查報告中,顯示國人對五大國際人權公約的聽聞程度未達三成,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人權保障及促進的專責機關,近年來與政府機關合作(如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的人權教育,也與大學合作將青年族群納入主體,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推廣計畫,允宜定期檢討成效並精進內容。

人權教育的普及與推廣有其重要性,人權會應持續強化各種推廣宣導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及人權意識能深入到大眾的日常生活,且向下扎根,提升國人的人權理念,以維護台灣整體人權進步與保障。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擴大推廣人權教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0007千元。其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員工協助費」編列2095千元,經查相較113年度增加超過一成。

鑑於公務人員面臨之壓力日益增長,為完善並強化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而監察院自113年開始運作該方案,並將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作為114年施政計畫,且增加該項目預算之編列,惟實際辦理服務內容及使用情形未明,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監察院員工協助方案推動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業務費編列預算61萬元。

就近10年度(103112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該期間總計審議1,548案,其中處罰718案,占46.4%;不處罰811案,占52.4%,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其中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為72.4%),各該查核發現之處罰態樣概為外資捐贈、超額捐贈、逾期申報、未申報、違法收受、超過15日始存入政治獻金專戶等。

惟擬參選人不處罰比率相較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恐受質疑,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如:直播捐獻抖內、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等。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均宜加強與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法規制度之健全及完備事宜。

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監察院允宜通盤檢討查核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

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沈發惠 陳俊宇 

主席:暫行保留。

請宣讀第12款。

12款 法務部主管

1項 法務部281,3774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2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5千元。

有鑑於114年度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1,1439千元持續增加,惟相關宣導難見其效,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以撙節預算。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法務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1,2345千元。內容包括法務政策對外溝通、兩公約人權、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毒品防制、打擊詐欺、修復式司法等媒體宣傳費。

惟過去法務部自身Youtube頻道經營不彰,訂閱數與點閱率低落。且關於兩公約相關活動與打擊詐欺等,並非法務部獨有之業務,與監察院人權委員會或其他行政院部會有高度重疊,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100萬元,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部外聯繫、考察及新聞發布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1476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辦理112年及113年司法記者參訪活動,以上開預算科目分別支應421,681元及212,638元,惟相關參訪活動並無必要,淪為招待媒體吃喝玩樂、入住高檔飯店、享用無菜單料理、喝酒歡唱,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476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編列預算1308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矯正業務督導及推展事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308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編列預算53萬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新聞輿情彙報及多媒體簡介業務等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53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林思銘 翁曉玲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中「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編列預算219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辦理綜合性業務及協調、研習等相關經費」並無並要,爰減列該項預算219千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

查法務部在推動兩公約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12年預算編列265千元,113年增漲為496千元,漲幅高達87%114年更增至661千元,連同辦理綜合性法務政策對外溝通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20千元,相較前年,總計上漲77.6%;然實際上法務部近幾年在兩公約及法務政策與業務宣導,究有何明顯作為?且年年進行相關法令說明會及研習課程,對於單位人員及民眾的人權意識之宣導績效為何?尚不得而知,則執行成效不彰下,是否有續編相關預算之可言,仍須提供相關執行成效加以評估。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799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法務部「派員出國計畫」較上一年度5722千元大幅成長,且113年已赴日本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114年又擬將前往韓國考察「因應高齡社會之監護制度與相關身分及財產法制」,主題完全重複,難以見成效。爰減列該項預算6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法務部出國旅費預算編列7,996千元,較1135,722千元增加2,274千元。法務部今年大幅增加出國預算,惟國外旅費之增幅及計畫內容欠缺必要性與妥適性,資訊公開亦有應改進之處,為避免政府負債持續擴大,各單位應撙節開支,透過減少出國人數、天數等手段節省非必要支出,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辦理FATF出版之洗錢防制相關指引文件翻譯費1,080千元。鑑於法務部人才濟濟,為所節省公帑,不需委外,由機關內部辦理即可。全數刪除。

2.購買國內、外刑法學相關書籍、訂閱中外刑法相關法學叢刊經費物品258千元,國家圖書館近在咫尺,為節省公帑,減列100千元。

3.辦理人口販運及婦幼案件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320千元;辦理掃黑金、查賄、組織犯罪等業務經費111千元;法案修正及檢察行政法令等規定印製經費98千元;辦理公訴、掃黑、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毒品、肅貪、智慧財產、刑法、特別刑法、刑事訴訟法、原住民法制、國土環保等各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知能研習經費720千元;辦理檢察行政業務協調、研討等相關經費300千元;辦理肅貪業務經費125千元;辦理保護智慧財產權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電腦犯罪、緩起訴制度等相關業務經費44千元;辦理打擊民生犯罪、排怨計畫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60千元;辦理查扣犯罪所得、防制企業背信、查緝經濟金融犯罪、洗錢防制等相關業務及研習經費240千元等10項,共2,062千元,業務多有重疊,顯有浮濫,減列500千元。

4.國外旅費1,495千元項下參加國際檢察官協會年會137千元及參加美國州檢察長協會冬季年會424千元,有重複情形,刪減檢察長協會部分424千元。

5.綜上,合計前揭,爰減列法務行政項下預算2,104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一)1.律師職前委外訓練經費3,310千元過高,為節省公帑,減列500千元。凍結500千元,且為避免不當使用,有說明委外細項之必要。

2.辦理查賄、組織犯罪、毒品等相關業務說明會及宣導品製作經費80千元;辦理有關防制洗錢等議題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571千元等2項,共4,651元,為節省公帑,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減列2,000千元。凍結1,000千元,且為瞭解有關媒體政策宣導成效,須就最近3年本預算支用之細目(媒體名稱、金額等項)詳細說明。

3.捐助推展法律績優、辦理毒品防治工作團體及大學法律服務社等相關經費4,269千元;參加司法互助、引渡或遣送受刑人條約、協定談判、定期諮商及個案工作會議經費648千元等2項,共4,917千元,未臻明確,為節省公帑,應予凍結,俟提供114113年度捐助名單及具體計畫始可動支。

4.綜上,爰減列前揭法務行政之項下預算2,500千元。共凍結6,417千元,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凍結部分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預算154,8165千元,其計畫內容包含規劃檢察制度、督導檢察業務等。

經查,民進黨前中執委、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涉光電弊案,涉嫌掏空台鹽公司11億元後接受調查,因檢方舉證不足以認定陳犯罪嫌疑重大,而遭台南地院裁定釋放,導致陳嫌得潛逃通緝中,法務部未能防範重大嫌犯潛逃,又於潛逃後未能使用近照方便警民指認、辨識,難認法務部有落實檢察督導之業務。

爰凍結該項預算1,200萬元,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牛煦庭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吳宗憲 

(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編列預算1,3447千元。

有鑑於法務部未落實106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多項決議,如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者之責任,法務部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8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十四)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編列8322千元。

偵查不公開原本是保障被告權利與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制度,但近年來已形同虛設,問題日益嚴重。過去五年(2019-2023),檢察機關每年平均檢討偵查不公開案件1450件,而2024年上半年,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虞的案件數已高達2035件,半年內的數字就超過過去全年,儼然成為「偵查亂公開元年」。更令人震驚的是,從2019年至今,檢察機關共檢討9290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但最終僅16人受到行政懲處,懲處比例僅0.17%。全台檢察機關對於偵查資訊滿天飛的現象無動於衷,甚至推諉責任,將偵查不公開變成偵查大公開,導致被告人權遭受侵害、社會輿論對無罪推定原則的漠視,形成嚴重司法危機。

然法務部卻並未積極研擬改善相關法制規範,法務部應立即研擬具體法規修正案,補強偵查不公開漏洞,避免制度繼續淪為笑柄,並挽回司法公信力。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法務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十五)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法律事務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62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六)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421千元。

查法務部為推動兩岸司法交流合作,共同打擊毒品、電信詐騙、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並建立具體案件合作機制,特編列上開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幾乎沒有交流,有關犯罪情資交換及毒品、詐欺、人口販運、金融犯罪等案件合作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撙節預算,亦避免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七)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5千元。

查法務部為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年會暨工作組會議、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洗錢態樣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員訓練研討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相互評鑑會前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現地評鑑、APG國際規範訓練課程研討會等洗錢防制相關會議,特編列國外旅費,惟預期成果記載:「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且加上國內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打擊洗錢之行為成效不彰,參與此等會議似無助打擊犯罪與預防,更難以窺見該項計畫對檢察機關之實質幫助,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八)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105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十九)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預算1079千元。

查法務部為辦理兩岸共同打擊毒品、司法互助及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等業務,編列上開「大陸地區旅費」預算,惟兩岸近年互動趨緩,兩岸幾乎已無共同打擊犯罪之案例,司法互助亦未獲大陸地區之回應,甚至無辦理大陸地區受刑人接返罪犯之情形,為撙節預算,亦避免該項預算執行不力,違反財務紀律,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9千元。

查法務部每年編列經費參與國際上各種組織或會議,以期「促進國際司法交流與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惟預期成果僅敘述:「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其他形式之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犯罪」,不僅抽象空泛,臺灣國際司法地位仍未因此提升,亦無從知悉有何成效,更對國內犯罪打擊或防治毫無助益,為免預算執行成效不彰,違反財政紀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二十一)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99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二十二)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中「獎補助費」編列預算66,1919千元。近年國內走私與製造、施用毒品迅速成長,依下表法務部調查局統計,近年各級毒品查獲量成長快速。

尤其新興毒品氾濫,112年食藥署濫用藥物通報系統中驗出依托咪酯類件數為22件,11319月已升至1,281件,增加58.2倍。毒品氾濫、毒駕(吸毒後開車)肇事案件頻傳。今年7月新北黃姓員警遭毒駕衝撞、10月新北派出所劉姓所長遭毒駕拖行致死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皆與駕駛施用「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有關。

此外,除喪屍煙彈外,現行市場上亦有標榜含有CBD大麻二酚棉被與枕頭遊走法規灰色地帶。CBD大麻二酚目前仍屬二級毒品,即使是藥用CBD也是管制藥品,因此公開販售是類枕頭與棉被已有違法疑慮,須請法務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項產品適法性加以釐清,避免業者與消費者誤觸法網。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就毒品氾濫與危害提出遏制與源頭減量措施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徐欣瑩 

連署人:吳宗憲 

(二十三)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7千元。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預算8987千元。

查法務部自110年至112年間,進行3年期之檢察機關AI智慧輔助系統,協助檢察機關處理重複性及機械性高之工作,其重點為:(1)AI酒駕案件結案書類初稿、(2)AI產製人頭戶詐欺案件被害人匯款附表、(3)AI系統自動辨識數位卷證、(4)介接警詢筆錄電子檔,年度預算編列分別係11,692,000元、11,000,000元、9,000,000元,經費總計3,1692,000元,且於112年間提交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績效報告中指出:(第4頁)「112年度將持續擴充並優化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將「立案審查AI助理子系統」及「公訴閱卷AI助理子系統」功能整合,使檢察AI智慧輔助系統功能更強大。惟並未提供各地檢署之相關使用數據資料以供參酌,且直至1121122日止,仍僅分別於桃園地檢、台中地檢轄區之警分局試辦中,有法務部函本辦之統計資料可稽,顯見毫無實際執行成果,難以窺出該項計畫預算對檢察機關實務之實質貢獻,爰提案凍結該項預算20%,俟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統計數據及施行績效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獎補助費」編列7,034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66,191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114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新世代智慧檢察AI科技計畫」編列898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謝龍介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881千元。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

基於平衡人民知的權利、當事人權益並保障公共利益,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必要時仍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惟各機關應設置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並應劃定採訪禁制區,以節制偵查資訊之發布管道,並避免資訊不當外洩。

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請法務部督促所屬機關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5項設置媒體採訪地點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法務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敘明改善情形。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研討(考)暨進修業務」編列預算768萬元進行研究,較113年度預算數增列委託研究等經費455千元。

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與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之態度不約而同,據中華人權協會所進行關於死刑存廢大型民意調查,超過八成民眾就重大犯罪且應重視社會及被害人家屬對於公平正義的渴望,支持保留判處死刑選項,足證全國對於死刑存廢及執行之意見非常顯見。本號判決出爐後,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甚至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備受社會廣泛關注。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並研擬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規範,以嚴懲重大犯罪,以及針對終身監禁方案,適時檢討相關法令以符實需,提出相關方案研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法務部114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編列預算352萬元,同113年度預算數。

經查法務部推動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業務上,一般事務費中編列辦理法制及兩公約人權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661千元,然而實際上法務部這幾年在兩公約的政策及業務宣導上,究竟有何明顯作為,且法務部近年未見與社會溝通,卻一昧地依照兩公約減緩執行死刑,再憲法法庭做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除現行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可能於發回更審時被釋放之外,甚至於被害人之人權以及被害者家屬之人權,似乎遭到漠視,政府僅一昧擦脂抹粉,卻使社會公理正義蕩然無存。

爰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兩公約業務與其他法令說明會、研習等,成效究竟為何,以及透過與被害者家屬溝通,重新檢討「修復式正義」的價值和整套制度規劃,提出相關成效說明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據法務統計年報資料,如以罪名別分析,112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終結件數中,前五大罪名分別為違反洗錢防制法之5,207件(占比43.17%)、公共危險罪之3,150件(占比26.12%)、傷害罪之769件、詐欺罪之679件及竊盜罪之491件;惟違反洗錢防制法及犯詐欺罪之個案,履行完成比率各僅為54.41%52.57%,明顯低於平均值之63.66%,實有待加強之處。僅六成的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履行完成率,恐難彰顯易服社會勞動之精神,容待研謀改善。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2497千元,其中包含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保險費170萬元、督導及規劃易服社會勞動相關業務經費15萬元。

法務部所建構之柔性司法,包含推動社會勞動制度,使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宣告及罰金易服勞役者,可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提供無償勞務服務他人、補償社會,對於緩解監獄超收、達成教化功能和社會公益,可創造三贏局面。

而近年社勞案件量亦有提升之趨勢,據統計,1131月到8月已完成執行10,353件,惟部分地檢署因觀護佐理員流動率偏高,致龐大案件量難以負荷、不利業務推動,且因社勞人力管理未臻完備,恐使執行機構難以安排勞務,允宜通盤檢討觀護佐理員之待遇與人力配置、精進社勞人力簽到退之管理模式,以及提升社勞案件之履行完成率,並督促各地方檢察署落實相關規範,使社勞政策之效益得以提升。

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辦理各項法律推廣、法治教育、毒品防制、修復式司法素材製作與記者會及協調、研討等業務經費編列435萬元。

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113年上半年學生濫用三級毒品的比例較112年增長11%,顯示毒品問題在青少年群體中日益嚴重。三級毒品因價格便宜、取得容易,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主要分類,甚至被視為毒品濫用的入門級毒品,對青少年身心健康帶來極大威脅。

113年查獲的三級毒品數量與件數暴增,其中主要包括彩虹菸、毒品咖啡包,以及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這些毒品偽裝成日常用品,外觀誘人、販售途徑隱密,使得學生群體更易受到誘惑。特別是依托咪酯,因其便宜易得,成為學生濫用毒品的高風險項目。

考量依托咪酯對社會的危害,政府已於11311月將其列為二級毒品。然而,僅提升管制層級尚不足以有效遏制其影響。法務部應加強針對「喪屍菸彈」的宣導與教育,協同學校與家長提高青少年的毒品防範意識,並加強源頭查緝與販售渠道的管控,確保年輕世代免於毒品侵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智強 

連署人:翁曉玲 黃國昌 

()114年度法務部預算案於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編列預算1,0909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成立打擊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與多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已首度成功引渡在外涉跨境電信詐欺案國人返臺受審,惟囿於境外證據能力不足或取證不易,不利遂行後續追訴及審判作業」等語。

查法務部為處理跨國詐騙問題成立跨境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會議,由法務部與大陸委員會共同主持召開,並陸續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等10個機關,強化共同打擊跨境詐騙犯罪之效能,截至112年底止,計召開22次會議,推動與各國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及個案合作累計20件、建立國人在國外跨國(境)電信詐騙案之各階段通報機制、建置跨境電信犯罪資料庫等。由於該等案件詐欺手法及工具等多涉及國外犯罪地,往往調查不易,偵查機關取得相關犯罪證據實有困難,縱使透過司法互助成功引渡涉詐欺罪犯嫌返臺受審,因未能於引渡時將案卷資料及犯罪證據等隨犯嫌回臺,或受限證據能力不足等情事,不利刑事責任之追訴。

鑑此,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跨境案件犯罪證據調查取證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十一)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指出,現行實施監護處分、暫行安置缺乏專責處所、司法精神醫院(病房)難覓,資源配套不到位。因此,應加速建置司法精神醫院(病房),全面就醫療專業人力配置、所需經費進行規劃,落實監護處分多元處遇。

目前經法院裁准受監護處分人係由司法精神病房與地檢署洽詢醫療院所雙軌並行的方式進行。然而,司法精神醫院之建置預計在2024年年底完工。據此,參照現有的司法精神病房僅有65張病床,距離目標的185張病床仍差115張,顯見尚與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之床數有落差。爰建請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協調加速辦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俾利強化社會安全網,落實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二)依法務部統計,108112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法務部雖有檢察官人力增補計畫,仍不及案件增長速度,導致檢察官平均負擔案件數逐年飆增,近五年已增加62%,業務壓力繁重。

法務部遂提出以自僱方式進用「檢察官助理」減輕各地檢察官之工作負荷,已有初步成效,爰請法務部持續精進相關人力規劃,滿足各地檢署對檢察官助理之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檢察官助理目前運用成效。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三)近期各地方檢察署全國新收偵、他、相案案件逐年增加,112年度平均每位檢察官負擔案件數更高達697件,導致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在高度壓力與高工時的環境下,恐導致基層司法人員身心健康產生問題。

為關懷基層司法人員之身心健康,法務部除應強化既有「員工心理健康關懷方案」(EAP)外,亦應研擬設置身心調適假,協助員工覺察自身心理狀態,當員工心理不適情緒低落,可選擇放鬆休息、自我照顧,並評估是否接受協助。截至11311月為止已有127間大專院校實施心理假,全國高中職的身心調適假也於1138月全面上路,心理假不僅提供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心狀況的空間,更能提供預警機制,有利於後續心輔機制的介入。

爰請法務部配合相關單位,研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心理假法制化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以關懷所有司法人員之身心狀況。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四)現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而今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常因媒體拍攝曝光,影響當事人名譽,也容易助長社會未審先判之不良風氣,對人權保障尚有不周。

綜上所述,法務部應全面檢視各地檢署現況,並儘速研議防止媒體或其他人可從外拍攝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解送時樣貌,以兼顧戒護安全與人權保障。爰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五)為有效強化執法機關使用科技偵查手段偵辦詐欺犯罪,並賦予法律授權依據完備相關法制,立法院陸續於202471216日完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及「洗錢防制法」等修正草案之三讀。

其中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涉及運用GPS定位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以及利用M化車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還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等科技偵查手段,皆採法官保留原則,以落實人權保障。

惟現行法官業務繁重,相關減壓措施仍需持續精進。故法務部應積極持續加強與司法院協調溝通,以期保障法官同仁權益,並兼顧有效打擊詐騙犯罪,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為保障被羈押者人格及尊嚴,法務部制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3條: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不得以使用戒具作為懲罰之方法。再依同辦法第6條: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檢視近期受社會矚目之涉貪案件,被羈押者因關乎安全考量而需配戴戒具,卻因地檢署建築設計、羈押解送流程,使媒體得以取得嫌疑人配戴戒具之畫面,使被羈押者遭受社會未審先判,恐未落實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再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其《公政公約》第10條即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顯示羈押被告除受剝奪自由之限制外,仍享有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建請法務部應就上述問題之改善進行研議,以提升人權保障。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七)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6月表示,自97年至1132月,我國共檢出193種新興毒品。此外,國內查獲大麻重量亦呈增加趨勢,112年查獲量為2,328.5公斤,較111年查獲量1,560公斤,增加49.2%,這些都表示國內毒品案件依然驚人。而在多樣新興毒品的發現後,也已經導致毒品檢驗大塞車。而目前全國新興毒品檢驗主要依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全國送中央檢驗新興毒品件數為15,902件,但是平均檢驗時間至少16個月,而在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被納入二級毒品管理後,檢驗需求量預期將大幅攀升,而不少法官也反應,如果在庭期前無法取得檢驗報告,將對案件審理進度造成極大困擾。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如何與其他相關部門合作,有效提升國內毒品檢驗量能,並進而降低法官處理案件時的時間壓力與提高審理效能,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以更為有效的打毒防毒。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八)經查「新世代反毒2.0」行動方案之一為「逐步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比率」,其預計目標乃是從110年度之22%,應提升至113年度之28%。但根據法務部之數據顯示,112年度各地檢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比率僅24.5%,仍未達預期之目標,而且該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案件終結人數合計6,538人,其中卻有2,459人撤銷,撤銷比率也高達37.6%,而經累計,近年亦均超逾三成,因此其所欲達成防止再犯之效果,並無明顯之改善。

爰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除說明撤銷比率高居不下之原因與改善方法外,亦就如何增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之效果,提出詳細之說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十九)鑑於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分析,可以評估現行矯治措施的效果,瞭解哪些措施能有效降低再犯,資源分配上亦可更加優化;且再犯數據更是犯罪學領域學術研究的基礎數據。因此,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翁委員曉玲為了解少年再犯情形,質詢法務部及司法院有關少年矯正學校(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學生出校後再犯數據時,法務部及司法院均表達無法提供統計數據。

翁委員曉玲認為這件事是行政怠惰的問題,少年事件雖是司法院業管,而矯正學校是法務部業管,因此,翁委員曉玲於113611日邀集法務部矯正署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到立法院開會,由翁委員曉玲「媒介」2個單位,最後,1個月的時間,經過法務部及司法院的合作,在少年個案資訊保護的前提下,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完成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1117月至11212月出校學生再犯的統計表。雖然統計期間較短,樣本數只有78人,但是翁委員曉玲透過這些資料分析,發現不但可以作為少年個案後續處遇,也發現再犯少年本身都有毒品的紀錄,而再犯罪名最多的是詐欺。從研究角度來看,資料更飽合,分析就可以更多元及有效益。

循上,法務部及司法院在少年再犯的統計數據上,應該積極合作,並且公布在平台上,除了提供研究外,透過公開數據,亦可讓公眾了解少年犯罪和再犯的實際情況,避免誤解或刻板印象,以促進對少年司法的社會支持。翁委員曉玲已經幫法務部和司法院在本案上建立橋梁,請法務部更積極主動和司法院協調,除了本案模式外,將更多的少年犯罪數據統計公布。

請法務部在3個月內,就如何加強少年再犯數據的統計之公布,以利研究及犯罪預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隨著科技發展,手機、電腦等各式數位工具已成為民眾生活之一部,而我國也發展數位國家多年,建置數位服務以提升行政效能。惟現行民法關於遺囑規定,仍限於傳統之自書遺囑,而無法以電腦等自動化機器製作;對於書寫有困難者,也無法以影音記錄之方式口授遺囑,相關規定已不符當前社會之需求,允宜修正。然遺囑涉及被繼承人之真意與被繼承人之財產權,國家應積極形塑保障個人財產自主之制度與方式,以確認被繼承人遺囑真意。

爰此,法務部應就遺囑數位化進行相關研究,就遺囑訂立之方式、平台,以及確認真意之審查方法、人員等提出可行性評估方案。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二十一)累進處遇現行將受刑人按責任分數等級給予相應權利,並嚴格限制書信收發數量,恐將使新收受刑人於社會連帶尚可維繫之時,抽離與外界連結之可能,將與監獄行刑法第1條揭示,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目的不符。

另,鑑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2017年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內容為「慎重考量廢除累進處遇制度,以其他制度如善時制作為調整受刑人所服刑期,連結刑法中的假釋刑期門檻。或者將累進處遇制度與提報假釋脫勾。」並於2024年已有初步修正累進處遇之機制。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累進處遇目前研修方向,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二)2020年監獄行刑法修法,調整勞作金占作業賸餘比率從37.5%提升到60%,改善受刑人勞作金除去犯罪被害人賠償、飲食補助以及其他費用支應後,能妥適運用勞作金之使用。

然參酌現行作業類型以委託加工為超過半數為大宗,平均收入僅約500元,距離法務部矯正署自行評估收容人每月需求金額3,000元仍存有差異,恐影響受刑人最低生活水準。另,參見釋字第756號意旨:受刑人在監禁期間,除因人身自由遭受限制,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例如居住與遷徙自由)亦受限制外,其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之憲法上權利,原則上並無不同。足認,受刑人應受最低生活水準之保障,同為大法官所肯認。

爰此,建請法務部研商現行委託加工勞作金之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三)假訊息對民主政治之健康發展及公共安全構成重大挑戰,特別是在數位時代,假訊息往往利用數位平台之高速傳播特性擴散,影響民眾對公共議題認知並破壞社會信任。為應對這一全球性問題,法務部應在尊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基礎上,平衡社會公義與個人自由,積極檢討相關法規,研究增訂適切條款,針對惡意散布具危害性之假訊息行為,從法律層面提供必要之規範與處置依據。此外,法務部也應強化國際合作,藉由跨境數據分享與合作以強化假訊息追溯與跨國執法能力,並展現我國作為民主價值捍衛者之國際積極角色。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針對假訊息問題之法制檢討進度、跨部門合作成效與強化國際合作策略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四)鑑於美國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報告指出,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於2025年進行修改,為使用武力統一台灣提供合法性,此舉將對國際和平與區域穩定構成重大威脅。為捍衛台灣主權,保障國家安全,法務部應立即展開相關整合性法律因應與國際行動策略:如應透過結合國內外法律學者與智庫,針對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可能之修法進行國際法理研究,揭露此舉對國際和平秩序之違背,並藉國際場合向友邦與國際組織傳遞相關研究成果,鞏固台灣之國際支持基礎;其次,法務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研議,如何將中國修法可能帶來之威脅訴諸國際司法機構或爭取國際社會之實質干預,以維持印太地區穩定。又國內法制部分,法務部應針對現行相關法律進行全面檢討,強化對中間諜活動、滲透行為及輿論戰之法律規範與刑責條款,確保能有效回應中國可能利用法律戰進行的各項行動,並加強與國內學術單位及法學專業組織之合作,設置對應專案小組,統籌並執行針對中國修法行為之法律反制措施。

爰此,為使相關政策更臻完善,並確保我國具充足之應對能力,以維護國家主權與區域和平,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相關執行進度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五)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矯正機關內高齡收容人數量逐年增加,又因高齡收容人易因生理機能退化,常伴隨慢性或重大疾病,對矯正機關之管理與處遇產生新挑戰。法務部矯正署亦於113311日頒布《矯正機關高齡收容人處遇措施參考指引》,提供各機關依循,內容涵蓋生活給養、醫療照護、心理健康、文康活動、家庭及社會支持等多面向措施,並參考112年赴日本考察之經驗,納入我國處遇策略中。然,面對高齡收容人日益增加之趨勢,僅有指引恐難以全面應對實際需求,為確保高齡收容人獲得適切處遇,並維護其基本人權,法務部應盤點現行施行狀況並積極強化相關具體措施,如研議設置專責單位與人力培訓,提升其對高齡收容人特殊需求之認識與處理能力;改善設施設備,針對高齡收容人之需求,改善矯正機關內部設施,如無障礙空間、醫療設備等,確保其生活環境安全。

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六)鑑於我國矯正機關監控系統長期面臨基礎設施老舊、設備數位化不足、人力戒護壓力沉重等挑戰,且在法務部矯正署推動的「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已展現部分成效,法務部矯正署應積極擴展計畫範疇,以全面提升矯正機關之科技化與管理效能,例如應優先完成監控設備之數位化升級,並建構統一之數位監控平台,提升監控畫質及存取效率;除此,應強化利用人工智慧進行即時監控與風險預警,確保收容人及工作人員之安全。又鑑於部分現行機房配置及電力系統不足問題,法務部應全面翻修與提升基礎設施,為未來科技應用奠定堅實基礎,落實「建構人性智慧監獄,打造科技收容環境」之願景。

爰此,建請法務部針對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之推動進度、預期困難與解決策略、基礎設施升級規劃及資源需求等,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七)為維護矯正機關人員夜間執勤之合理待遇,確保執勤期間身心健康與工作效能,鑑於矯正人員於深夜勤務時段執行高風險、高壓力之職務,與警察、消防、海巡等單位性質相似,然現行待遇未及比照警消、海巡人員之深夜津貼制度,影響人員士氣與工作保障。

合理之待遇調整不僅是對其勞動付出之尊重,更是維繫整體矯正機構穩定運作之重要基石,法務部除持續向行政院爭取比照警消、海巡人員核定深夜津貼外,亦應同步提出全面提升相關人員夜間勤務保障之具體規劃,如全盤評估深夜勤務對矯正人員身心健康之影響,並以提出改善措施、強化夜間執勤之職場安全設施及支援措施,降低潛在執勤風險等精進作為。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濫用問題日益嚴重,更發生多起因吸食該物質導致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顯示其對社會危害已達警戒程度。據統計,113年度18月,警方查獲電子煙彈、煙油案件共1,415件,其中含有依托咪酯之案件占6.1%,顯示在非法電子煙市場中占有一定比率。

鑑於依托咪酯已於11311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未來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該物質均構成犯罪行為,為有效遏止持續氾濫,保障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法務部應立即強化毒品查緝、預防及源頭管理措施,並提出整合性行動計畫:包括全面提升毒品檢驗量能、強化網路交易查緝,從源頭抑制新興毒品濫用等作為,並強化犯罪所得查扣及具體求刑之執行成效,以提升法律威嚇效果;此外,法務部也應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強化校園及國軍毒品防制教育及管理,確保校園與軍中無毒環境。爰此,建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送執行情形及成效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二十九)按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設置警局或地檢署辦公室規劃為媒體採訪之禁制區,以避免偵查內容外洩。然,參酌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召開會議,該決議採因地制宜之權宜之計,恐將建置媒體禁制區規範形同具文、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遏止偵查資訊外洩之情事發生。

偵查不公開乃司法公正之重要基石,其目的在於保障案件調查之獨立性與公正性,同時防止未經核實之訊息對社會輿論及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必要之損害。然,媒體禁制區作為實現偵查不公開之核心環節,現行作法恐未能達到應有之保護效果,也弱化制度之可信度,徒增社會對司法之疑慮

爰此,為確保偵查不公開制度更臻完善,建請法務部針對各地檢署辦公室規劃媒體採訪禁制區進行全面檢討,提出具體可行之精進作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莊瑞雄 沈發惠 陳俊宇 

(三十)鑑於網路平台常作為詐騙犯罪工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137月修正通過,授權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偵查犯罪,得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並簡化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門檻。

惟流量紀錄畢竟涉及使用者高度隱私,立法院於三讀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之保障。爰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修正草案第14條之16項之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為避免人民隱私權受國家不當干預,保障當事人於受到強制處分後得依法提起救濟,請法務部就113年各月份通訊使用者資料調取次數、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程序及相關子法立法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一)美國自由之家發布的2023年全球「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名列世界第六、亞洲第一(中央社)。報告中指出:台灣網路可及性高、內容多元,政府通常不強制封鎖網站或社群媒體平台,也不會受到強制刪除言論,且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保障言論自由(2023網路自由度報告-台灣)。儘管台灣在國際網路自由評比中表現不俗,但卻因為封網時所採用的行政手段缺乏透明度與充分法源依據,因此形成侵害數位世界言論與資訊自由的潛在風險。在自由之家過去3年的「網路自由度報告」中,台灣即因為曾有基於犯罪偵查卻錯封鎖網站的情況,總得分有逐年略減的趨勢。如1134WordPress建置平台被誤封、Google地圖被誤認為詐騙網站而被停止解析、以及新竹為了防治非法性影像而封鎖清大校園內Telegram等。

113年詐欺危害防制條例施行上路,其中第42條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惟刑事偵查程序中,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是否得依本條規定,自為或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停止解析處置?如令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停止解析,達成使用者無法連上特定網站之處置效果時,特定網站經營者或使用者雖非直接受處分對象,但仍間接承受無法使用網際網路之不利益。當事人如不服處分,應向主管機關提起行政救濟,抑或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救濟?

請法務部就「刑事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應遵循程序、當事人之救濟方式」擬具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三十二)112324日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

鑑於婚姻制度影響人民重大,且憲法判決所訂之修法期限將於1143月屆至,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目前民法親屬編之研修成果及預計提出修法草案之時程。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2項 司法官學院48,9921千元,照列。

3項 法醫研究所18,523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近年依托咪酯類毒品興起,不僅影響施用者身體健康,更造成多起施用後駕駛上路導致車禍傷亡悲劇。為防止毒品危害並杜絕毒駕行為,2023年中華民國刑法三讀修正通過將施用毒品後駕駛行為由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行政院更於20241127日公告將「依托咪酯類」從三級升到二級毒品。

惟目前實務上警察機關遇有駕駛疑似施用毒品時,僅能現場採樣並送往單位檢驗,難以如酒駕可使用酒測器現場採檢,導致部分代謝快速的藥物或毒品在送檢後已難以檢驗。

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如何建立第一線取締毒駕的科學化設備」提出書面報告,評估藉由唾液檢測等方式建立路邊毒品檢測制度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為國內執行死因偵查鑑驗工作之專業研究機構,並由編制內法醫師及兼任研究員執行解剖鑑定工作,除面對逐年增加之案件量外,自1135月起,渠等尚負有到庭說明之義務,工作負荷恐再加重,應研謀善策因應,以維護鑑驗品質。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觀察近年來多起因鑑定錯誤造成誤判之案件云云。例如,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之作成,欠缺關於採證的明確SOP,導致初步認定為自殺的案件,相關之採證與跡證保全程序不足,而錯過採證機會,導致爭議不斷。又例如專業的鑑定人才,若無法確保鑑定機關得以獨立、公正執行鑑定業務的組織或機構,則難以本於其專業提出意見。

再者,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201748號)之決議,已提出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

據此,為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我國必須重建鑑定制度、建立鑑定流程,建議借鏡美國「國家法證科學委員會」(NCFS)、德國「認證委員會」DAkkS)之經驗,協助精準辦案。

爰建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2.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3.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以及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為獨立機關,重新研擬「國家司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以提升我國法醫鑑驗品質。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4項 廉政署50,310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561千元。

有鑑於106年司改國是會議及我國歷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均決議,應推動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甚至有多位國際審查委員,於審查我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時,對於我國揭弊者保護法延宕提出強烈質疑;然而,遲至今日,行政院仍未將院版揭弊者保護法送至立法院,廉政署作為主管機關顯然難辭其咎,廉政署連年出國考察、參與各國反貪腐相關會議與交流,顯然毫無意義,如113年參加國際透明組織第21屆國際反貪腐研討會,以及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第39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立陶宛及智利均實施公私合併的揭弊者保護法,考察完之後廉政署卻毫無作為。

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14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6,594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我國2023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之成績及排名均較前一年度下降,且與部分東亞國家相比我國分數及排名仍有明顯落差,如新加坡(83分、排名第5名)、香港(75分、排名第14名)及日本(73分、排名第16名),顯見我國公部門清廉度尚有精進空間。法務部廉政署應針對弱項指標加以檢討改善,並依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持續檢討精進各項反貪腐工作,提升我國各項廉能指標之競爭力,以達成與國際廉政趨勢接軌之目標。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全台113年光11月詐騙財損就達1267,5947千元,此外根據「165打詐儀表板」數據,僅於128日到1214日一周內,國人就共被詐騙了267,787萬元,其中詐騙手法又以「假投資詐騙」居冠。

法務部廉政署114年度總預算書中,於「廉政業務」工作計畫下,共編列6,5941千元,預算所欲達成的主要目標,即為遏阻違法舞弊,落實廉能興革措施。然以「假投資詐騙」而言,就已發生台版「地面師」的詐騙集團,勾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及數名地政公務員,共獲不法所得達14千萬元。此外亦發生員警涉嫌與詐騙集團勾結,利用公務電腦,協助詐團查詢人頭帳戶背景,並藉此收賄等多起勾結案件。這些案件不僅嚴重違背公務人員該有之廉能規範,更是國內詐騙案件與國人損失不斷攀升的主因之一。

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遏止上述所提公務人員廉能案件再度發生,提供詳細之執行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謝龍介 翁曉玲 

()為使公私部門循序漸進納入揭弊者保護理念,11211月核定通過「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其內容之一即為各部會轄管或監督達法定規模之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依法務部廉政署提出之揭弊保護公版內容之條款,配合檢討修正相關規範,惟該專案推行已近一年,達成率卻未盡理想,其中行政法人達成率僅54.55%;財團法人達成率甚至僅16.67%,廉政署應促請各機關團體儘速完備相關規範。請法務部廉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廉政署預算案於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項下「智慧肅貪科技計畫」編列預算5416千元。

本計畫項下編列內容包括:1.業務費10萬元以及2.設備及投資5316千元,係開發AI智慧分析系統等經費。觀察貪瀆犯罪多屬密室交易,彼此間存在共犯結構關係,在沒有其他證人情況下,貪瀆者與行賄者間具有利害關係,曝光可能性相對低。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此項預算編列尚缺乏說明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是否有規劃整合性分析、貪瀆網脈分析等面向,得否運用AI技術提升肅貪效率及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不無疑義。

爰請法務部廉政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5項 矯正署及所屬1653,135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矯正署署長特別費編列預算217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但矯正署仍不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矯正署長甚至表明:參加國慶大典有助於身心恢復。如此差別待遇如何使民眾相信司法公正性?

爰減列該項預算217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9,007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因非法吸金遭重判14年確定的周瑞慶,在高二監羈押期間竟買通監所管理員,協助挾帶錄音筆、信件等,讓周瑞慶得以從獄中遙控公司幹部,繼續詐騙吸金,違法時間長達將近三年,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9,0075千元。

有鑑於獄政管理屢傳疏失,如111年臺北監獄有管理員分別替收容人夾帶金門高梁酒、白蘭地洋酒、行動電話,或為受刑人健身方便,夾帶高蛋白粉入監,甚至收賄,嚴重敗壞獄政,矯正署作為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矯正署卻對受刑人差別待遇,對於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予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矯正署皆未廢止其保外醫治。反觀其他受刑人,在監察院報告中即使受刑人狀態呈現「休克性敗血症」、「呼吸衰竭」、「體溫低至34.330.9度」,都還只是戒護外醫,仍未獲得保外醫治的資格。顯見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查機制出現問題。爰減列該項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該項預算3,000萬元,俟矯正署及所屬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矯正署臺中監獄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首長特別費編列預算168千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闡釋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為法治國之根本,惟特定人士如陳水扁前總統,即使其在保外醫治期間參與各項活動,例如:站台拉票、主持電台節目、開直播、演講、參與其子市議員的造勢晚會,登記參選不分區立委、北上請願,甚至擔任女兒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勝訴等,種種行為一再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良好,顯見臺中監獄每月對於保外就醫之審視與其他受刑人之標準有極大落差,使民眾對於司法、獄政與典獄長之公正性存疑。

爰減列該項預算168千元。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19,007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編列預算19,0075千元。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自111年度起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惟受刑人多以獲得假釋核准為主要目的,或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致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後均屬不適宜開案,與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等語。依法務部112214日召開「修復式司法方案『矯正機關與地檢署』間合作模式研商會議」之會議紀錄所示,修復式司法須當事人出自內心、誠心願意與被害人進行修復,而無其他訴訟上利益或私人利益之考量,始符合進入修復式司法之要件,任何帶有目的性之申請者(如期待參與修復一定能核准假釋或予以加分等),均不適宜參與。惟查各矯正機關111年至1128月受理修復式司法案件計385件,其中257件經評估後均判定為不適宜開案。主要係矯正署將受刑人對犯罪行為實施賠償及進行修復等列為假釋審查要件之一,造成部分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有所誤解;另有部分申請案件之受刑人涉及案件並無被害人或被害人為多數不特定人均不符申請要件,致修復式司法申請案件大幅增加,除核與上述修復式司法定義及推動精神未盡相符外,近七成申請案件經評估均屬不適宜開案,顯示受刑人對於修復式司法定義及精神之瞭解仍待進一步強化。

鑑於修復式司法自113年度起於各矯正機關全面實施,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2,6715千元。

鑑於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機關108112年度於總預算案所列職聘僱預算員額總數逐年增加,由108年度8,386人增至112年度8,919人,增幅約6.4%,主要係行政院因應矯正機關改(擴)建或心社處遇等業務需要。

現矯正署暨所屬機關同期間每年12月底未運用職聘僱缺額亦逐年增加,由10812月底24人增加至11212月底128人;另據該項預算係矯正機關各項設備汰換、購置等經費,惟具提升管理效能及舒緩工作負荷之智慧監獄推動進度緩慢。

綜上,現矯正署於114年度工作計畫及委辦計畫無任何相關計畫,顯見矯正署未實際瞭解缺額未補實原因及未訂定積極加速遴補措施。請法務部矯正署加速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推動智慧監獄,引入穿戴科技、電子圍籬等科技,減緩工作同仁壓力,降低戒護事故。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中「設備及投資」之「雜項設備費」編列預算50,860萬元。

鑑於10910月高雄監獄發生受刑人在出獄前夕,因與獄友發生爭執,卻遭監所管理員等4人不當管教致死的案件,受刑人被帶到未設有監視器的監獄死角裡凌虐,對於受傷的受刑人消極不處理,導致受刑人肋骨斷裂及內臟出血致死,然而事後根本沒有相關影片可以調閱。

據該項預算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預定分年辦理各矯正機關監視系統數位化建置;另現各獄所均已將監視器死角劃設為禁區禁止受刑人進入。

惟並未將如電子圍籬、生理手環等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致無法有效預防及第一時間制止凌虐事件,此類事件極有可能再度發生。

請法務部矯正署應極推動科技化政策,妥善運用科技設備導入獄政管理,強化矯正機關戒護及安全,強化收容人戒護人身安全,降低戒護事故發生之風險。

提案人:鍾佳濱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有關「提升少年矯正學校學生之輔導處遇」應建立個案評估報告、引進三級輔導機制,以及強化專業能力。惟現今矯正學校接連發生多起行為管理事件,顯見矯正機關之管理行為尚有檢討修正空間。

20222024年各矯正學校之輔導教師、特教教師及諮商師及其師生比之統計表

觀察現今矯正學校之輔導人力尚有不足,而少年時期是人格養成的重要階段,若錯失輔導與矯正時機,將會造成深遠且難以彌補的影響。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學生之輔導處遇提出改善計畫,以利提升輔導處遇、預防再犯,並完備社會安全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據法務部矯正署專屬於矯正機關的「監獄社交關懷犬」訓練課程,目前於屏東監獄與屏東科技大學攜手開辦,引進關懷犬達到使受刑人身心放鬆,舒緩監禁壓力,並透過犬隻陪伴,增加個人安全感與減少孤獨感受,降低受刑人身心疾患發作之可能,並規劃工作犬培訓課程使受刑人具備閱讀犬及社交關懷犬等基礎領犬能力。

觀察過去之桃園泰源監獄及新竹監獄,亦已實施監獄犬訓練班課程,且成果有成。惟其之訓練課程皆因環境、經費、人力之因素結束辦理,實為可惜。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借鏡國外經驗,例如,美國華盛頓女子監獄之「監獄寵物夥伴計畫」(Prison Pet Partnership Program)、美國俄亥俄州監獄及肯塔基州監獄之「四爪監獄計畫」(The 4 Paws Prison Program),藉由讓收容人與寵物訓練間的互動,了解生命價值,也找回自信,並賦歸社會。

據此,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持續運用動物輔助治療於矯正機關內推動收容人生命教育。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我國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我國51個矯正機關中,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27.44%)。

又參照各類矯正單位之超收比率,監獄(含女子監獄、外役監)之超收情況,為29所中17所超收,超收比率為58.6%,看守所之超收情況,為12所中11所超收,超收比率為高達91%,綜上所述,顯見看守所之超收情況更糟於監獄,其收容人所處之生活環境恐欠佳。

有關看守所之收容人,多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之羈押被告,且受《兩公約施行法》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保障,但參照《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指出,監獄每一收容人最低保障法定居住空間為0.7坪(2.314平方公尺),僅保障監獄之收容人,卻未保障看守所之收容人,不僅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且因超收情況嚴重,以致其人權卻不如監獄之受刑人,爰請法務部矯正署針對上述情況積極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根據法務部之〈法務統計〉指出,截至1139月底為止,全台核定容額為60,552人,實際收容為58,889人,收容率為97%,似無超額收容情事,然經吳委員思瑤調閱相關數據,發現部分矯正機關超收問題日趨嚴重。

就個別矯正機關觀察,51個矯正機關中,有27個機關超額收容,占比約53%,有約半數之監獄及看守所存在嚴重超額收容之窘境,超額收容比率超逾25%者計5所,依序分別為台北看守所(超收852/39.93%)、桃園監獄(超收441/34.59%)、南投看守所(超收87/28.9%)、新竹看守所(超收57/27.54%)、苗栗看守所(超收183/27.44%),且超收最嚴重者多集中於北部地區。

參照114年度矯正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改善監所計畫」項下「改善監所計畫」編列預算51,1155千元,係編列辦理矯正機關新(擴)建工程計畫之最後一年預算,以緩解少數矯正機關超額收容情形。茲因上開計畫已進入尾聲,卻未見超收問題有所改善,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應超前部署、研謀財源之籌措,依照地區超收情況之實際需求,賡續推動矯正機關改建,俾利保障收容人基本生活權益,建構適當矯正環境。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長期以來,監獄的定位是以高牆隔絕罪犯,讓受刑人遠離社會以確保安全,並藉此贖罪、反省,避免再犯,而為穩定囚情監所亦安排了各類作業。然而,近年西方國家刑罰與獄政制度的「復歸理念(Reintegration Philosophy)」逐漸影響台灣監所作業的方向,但監所的歷史包袱、戒護安全優先的原則,以及社會對受刑人的負面印象,這一轉型過程面臨諸多掣肘,基於戒護安全的考量,監外作業通常優先遴選表現良好的年輕受刑人,但長刑期受刑人實際上更需要這類社會復歸的機會,服刑20多年後出獄的長刑期受刑人,從完全監禁到完全自由,面對急劇變化的社會,常難以適應,甚至對社區安全構成隱憂,漸進式復歸處遇對於受刑人至關重要,雖勞動部與監所合作的技訓課程,但受刑人出監後的就業媒合仍是大問題。若能透過政府與企業合作,提供減稅、補助等誘因,鼓勵企業接納技訓中的受刑人並提供工資,或許能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就業環境,也有助於解決缺工問題。監所推動的「自主監外作業」雖然是邁向復歸的重要一步,但目前參與人數僅占收容人的1%,且多數作業內容仍集中在技術門檻低、報酬不高的委託加工項目,對更生的幫助有限。與此相比,少數具專業性的作業,雖讓部分受刑人獲得較高的勞作金,但名額極為有限,影響力有限。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擴大自主監外作業,設計更多符合安全考量的作業內容,減少民間對受刑人外出工作的疑慮」及「政府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政策誘因(如減稅、補助等),吸引企業參與技訓與就業媒合計畫,以利提高企業對聘用出監人員的接受度」提出書面報告,使收容人復歸社會後,更有利更生。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隨著科技的進步,數位監控技術應用在各行業中越來越普遍,尤其在矯正機關中,現代化的監控系統對提升戒護安全至關重要,我國多數矯正機關面臨著基礎設施薄弱與數位化不足的挑戰,仍然依賴傳統的類比監視系統,法務部矯正署提出了「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旨在整合新興數位科技,提升戒護安全。該計畫於113326日經行政院核定,總經費達171,0942千元,執行期程自113118年度,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113116年度,重點在於科技設備的建置及科技安全網路的架構,規劃四項策略:建構數位基礎監控環境、彈性擴充監控架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及數位化監控配套措施,第二階段則為116118年度的後續維運作業。

雖然計畫中提到的「建構自動化監控機制」將開發智慧中央監控平台,並整合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功能,但這些擴充功能並不在目前計畫範圍內,僅保留未來導入的可能性,如計畫順利完成基礎設備的更換,爰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評估「未來導入人臉辨識及電子圍籬等技術可能」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數位化轉型的成功,進而提升矯正機關的整體安全性。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十一)有鑑於109年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已大幅強化監所對收容人更生復歸之效能,而我國監所多年來面臨戒護人力比過高之嚴峻挑戰,監所教化人員肩負協助收容人回歸社會、不再犯罪的重要任務,其工作負擔日益沉重,矯正機關應強化同仁之職場權益保障,全面建構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

為照顧深夜時段執勤之外勤同仁,自11361日開始,內政部所屬之警察、消防、移民、空中等危險勤務人員,針對深夜06時第一線執行勤務的同仁,加發每小時100元之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而矯正機關工作性質類似於移民署收容中心,更有戒護緊急外醫、戒護住院、深夜進行移監等臨時性業務,其業務執行之複雜性應不亞於內政部所屬工作人員;另查矯正機關之危險加給曾於108年調整一次,自每月3,000元調整至4,500元,惟相關加給未有定期調整機制,允宜研謀改善並積極向法務部及行政院爭取;另因矯正機關工作環境較為封閉,應精進員工協助方案及健康檢查,以確實照顧員工之身心狀況及職場權益。

爰建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就維護矯正機關職場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99,309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114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編列151,837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翁曉玲 羅智強 

連署人:謝龍介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14年度於「執行業務」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1498千元,係行政執行官依法辦理及督導行政執行業務經費,較113年度預算數2,156萬元減少62千元減幅比率0.29%

行政執行法係國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重要法律依據,該法自94年配合釋字第588號解釋意旨,縮減有關聲請拘提、管收事由後,對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24條所定得拘提、管收之人心理上之強制已甚為有限,行政執行實務須證明義務人確實有資力卻不履行義務,從而需耗費大量行政成本進行查證。

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111429日第3749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同年月30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未獲立法院議決且屆期不連續,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提升執行成效、維護人民權益,俾強化行政執行效能、貫徹政府公權力及維護社會公義等面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執行案件處理之執行分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水電費,114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546萬元,相較於113年度編列數2,282萬元,增加數為264萬元,增加比率達11.57%

經查本科目用途,113年度編列預算數為2,282萬元,相較於112年度編列數1,7669千元,增加數為5151千元,增加比率達29.2%,經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後,辦理情形為雖112年度均已達節電目標,並持續推動節能相關措施,重點如1.汰換老舊空調冷氣或照明設備,2.控制辦公室、會議室等空調溫度開關時間,設定適溫(2628度),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3.隨手關閉不使用之用電器具或設備,檢視空調主機效能、發電機或冷卻水系統運作效率,並宣導各項節電觀念及作法,落實節能減碳行動。但114年度本科目用途之編列數相較於113年度仍增加比率高達11.57%

為撙節開支,減少政府現階段主要以火力方式為發電之能源結構,減少空汙造成環境劣化,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3個月內,就持續推動節約措施,俾符節能減碳行動之研擬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7項 最高檢察署17,6148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1314千元,擬赴法國、瑞士檢察總長辦公室及最高法院等,考察其運作。

有鑑於114年度最高檢察署「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相比上一年度414千元大幅增加,上開考察活動並無必要,為撙節預算,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428千元。

有鑑於近年來偵查不公開亂象引發社會譁然,連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於立法院備詢時對此表達痛心疾首,惟遲至今日,最高檢察署未有任何改善作為,甚至檢察總長遭看不下去的基層檢察官點名是歷史罪人,最高檢察署應研擬改善方案。

爰該項預算減列200萬元並凍結20%,俟最高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5千元。

經查,最高檢察署(下稱最高檢)為辦理國家安全法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宣導,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445千元,其中經費50萬,係最高檢製作高品質、效果卓越之宣導影片,提供各地檢署、車站、ATM及相關媒體播放,目的係為宣導面對境外敵對勢力以各式手段對我國進行滲透,國人應有充分認知及警覺等相關國安議題,強化國安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之檢舉管道,惟境外敵對勢力滲透難僅憑媒體託播或刊登得以防免,非經調查難以認定,且易淪為選舉、政治操弄之議題,背離使國人充分認知及警覺之目的。爰凍結宣傳經費50萬元中之15萬元,俟最高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114年度最高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督導肅貪暨重大刑事案件辦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131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交流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最高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213,107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6024千元。

經查,前開預算中之454千元,係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擬安排人員前往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接受測謊進修訓練,以培育檢察機關專業測謊人力,強化並完備檢察機關之科技偵查能量,惟測謊無所謂「再現性」,法院未全面承認其證據能力,且測謊亦非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訂之法定調查證據之方法,且高檢署前三年度已安排2人前往進修訓練,又我國目前業已有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等單位可實施測謊,檢察機關似無再培育專業測謊人力之必要;此外,各地方檢察署詐欺、洗錢案件日益遽增,高檢署應該人力投入案件偵辦,而非法院未必承認之調查方法,爰凍結該項預算454千元,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8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8千元。

查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為瞭解加拿大之皇家騎警隊、皇家檢察院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於預算案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028千元,其中569千元係前往參訪,俾利我國得以參考並發展一套符合我國國情之新興毒品監測系統,惟西方國家與東方國家文化、風土民情不同,施用毒品之習慣未必相同,監測系統得否適用猶未可知,且既僅係參訪新興毒品監測系統之運作模式,何以須參訪10日之久?縱扣除交通往返時程,參訪日數與參訪目的仍無合理關連,又明年度已安排新加坡、南韓等國際參訪行程,高檢署更應注重國內檢察業務督導之責,更未免浮編預算以參訪之名,偷渡旅遊之實,爰凍結該項預算3分之1,俟臺灣高等檢察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本項通過決議6項: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69,8336千元,凍結3,491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46,6037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翁曉玲 

連署人:林思銘 羅智強 謝龍介 

()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已於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強化165全民防騙網介接資料質量,開發對應分析功能,有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惟僅取得1家電信業者合作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等語。

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截至113528日止,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已分別建置案件數及涉案人員資料各10萬餘筆,並介接入出國境資料、稅務資料及戶政資料等資料庫,以利檢察機關即時比對犯罪情資,完整判斷偵查方向遏止詐欺犯罪。經查臺高檢為防制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111年度起與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取得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匯入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惟據臺高檢說明,該等資料非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1項規定之通信紀錄範圍,尚無法源依據,可向各電信業者調取涉詐境外漫遊門號網路連線資料,截至113422日止,仍在與中華電信、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電信業者洽談協商合作機制。

鑑於詐騙集團多從非公開市場、私下交易方式取得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致使偵查機關不易溯源追查,為有效防堵境外漫遊門號用於電信詐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臺高檢為提升追緝金流效能,已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惟介接資料尚未完整涵蓋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又一成餘金融資料調閱後久未下載使用」等語。

法務部為提升打擊犯罪效率、追緝金流效能及減少民眾財產損害,自109年度起推動統一全國各金融機構資料電子檔格式作業,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9月建置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截至1134月底止,該平臺已針對38家銀行(含郵局)、9家電子支付業者及23家信用合作社,完成專線網路連線架設、網路連線之介接作為,惟尚未納列農漁會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之資料,顯示平臺介接機構仍不夠全面,恐有產生金流斷點,無法阻斷不法所得移轉,影響查緝成效。復據臺高檢統計,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自1129月至1133月止,檢察機關及法務部廉政署共計調閱4.5萬單,其中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4.3萬單、正在處理中2,647單,惟查前開金融機構已完成回復調閱資料中,計有5,886單尚未被調閱機關下載使用,其中距金融機構回復日已逾1個月者約占八成餘,顯示資料使用管理及相關教育訓練均有待加強。

鑑於詐騙集團透過第三方支付以虛擬帳號進行詐騙,儼然成為新型態金融管道,久未運用恐失查緝契機。為提升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使用效益,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賴惠員 

連署人:陳俊宇 沈發惠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預算12,7367千元,其中包含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之業務經費。

司法院與法務部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自1111月啟用,以整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資源運用,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於偵查或審判期間潛逃。參照科控中心辦理之109年度臺高檢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採購案,採購之科技監控設備包括:電子手環550套、電子腳環220套、居家讀取器110套、監控手機330套,總計1,210套,經查科技監控設備採購經費係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共同分攤,相關財產由司法院與臺高檢各列帳半數,責請科控中心管理。

截至1136月底止,各地檢署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案件數共121件,雖較112年度已有提升,惟對照已購置之設備,使用效能仍不理想,且多數設備自購入後即未使用,考量到各項設備之耐用年限,若未提高使用率恐造成資源浪費,允宜檢討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狀況,衡酌人力負擔、盡可能排除執行面障礙,並加強推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功能和操作方式、宣導其便利性與優點,以利提高使用率,發揮其設置之效能。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就提升科技設備監控整體資源之使用效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114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預算案於第2目「檢察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編列預算46,6037千元,辦理執行監護處分(含暫行安置)之收治費用、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及執行監護處分處所相關安全設備等業務。

為建構司法精神醫療體系,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及轉銜機制尚需完備,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編列預算建置之司法精神病房甚為重要,截至113年底,南部、北部及東部司法精神病房已陸續啟用、且開始收治之作業,經查法務部(臺高檢)負擔辦理精進監護處分相關經費,包含執行監護處分之費用、相關安全維護人力的訓練、以及購置司法精神病房安全維護設備等。

鑑於尚有司法精神病房及醫院正在建置中,未來收治之病床數仍會持續增加,相關管理措施及人力和培訓規劃皆需提前準備,以完備收治之業務。惟參酌自最早開始啟用之南部病房,其113年度維安人力需求為50名,但在8月底實際進用僅36名,分析係因戒護工作危險性較高、病房位置偏遠等因素影響,故產生人力缺口,且外聘之保全人員亦有流動率較高之情形。

為避免新設病房面臨相似之招募困境,允宜及早因應、提高戒護人力穩定性,且督促各執行處所儘早招募並完成培訓,並審慎研謀集中收治之可行性,以充分維護司法精神病房之戒護量能,提升場域和人員之安全性。爰建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6,998萬元,照列。

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3,1964千元,照列。

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7,9489千元,照列。

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6,1641千元,照列。

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62萬元,照列。

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89,9801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68千元。

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屢於社會矚目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放任新聞媒體恣意報導案件內容,除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亦使被告之隱私、名譽權受損,更使司法威信蕩然無存,人民再難以信任司法,究竟「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間如何取得平衡?為兼顧人民知的權利與踐行偵查不公開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62,7495千元,照列。

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7066千元,照列。

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2,9274千元,照列。

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0,9988千元,照列。

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8,7092千元,照列。

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19,5259千元,照列。

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5,2829千元,照列。

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8,0329千元,照列。

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9,2345千元,照列。

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8,2586千元,照列。

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74,8255千元,照列。

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9,4208千元,照列。

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95,2083千元,照列。

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6793千元,照列。

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8,1012千元,照列。

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5,396萬元,照列。

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4,016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預算282萬元。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為汰購首長專用車1輛及相關設施等,編列預算282萬元,其中之194萬元,係為汰換機關首長專用車,經查,除該車輛價額顯高於一般市價,機關首長專用車使用頻率不若外勤值班或履勘公務車輛外,是否達成提高工作效率、增進辦案效率之預期成果尚有疑義,且編列之282萬元中,除汰換首長專用車輛,尚需汰換警備車1輛,惟警備車預算僅占88萬元,輕重顯然失衡,為達預算合理分配,爰減列該項預算60萬元。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5,8009千元,照列。

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477萬元,照列。

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4547千元,照列。

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8043千元,照列。

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2,4569千元,照列。

37項 調查局733,6746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7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畫」編列預算6014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派員出國計畫」,與上一年度5315千元相比持續成長,爰減列該項預算2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出國參加會議及訓練」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3574千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預算2986千元。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撙節,114年度調查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相比上一年度2239千元持續增加並無必要,爰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法務部主管」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及製作犯罪防制影片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986千元,係為宣導保護國家安全、防制滲透、機密維護等概念,強化並建立民眾犯罪防制及國安意識。編列預算2986千元。同筆預算項目111年度為2916千元作出六支動畫影片,所有影片點閱率至今未超過2,500次。112年度編列2413千元,卻在1133月因戴姿穎肖像授權期限到期而下架。而113年度編列2239千元亦僅製作一支以中信兄弟為主題之30秒國安宣導影片,半年來點閱率未超過一萬次。顯見調查局於媒體宣傳政策上改以名人宣傳而非以量取勝,但內容抽象,難以期待能夠達成宣導國安之目的,且因肖像權致未能延續宣導,應檢討其媒體宣傳政策方向。爰該項預算減列100萬元並凍結50萬元,俟調查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黃國昌 林思銘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項下「經濟犯罪防制」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0萬元。

經歷新冠疫情後,已有新形態之會議及出訪模式,各機關皆應重新審視國外旅費必要性或尋找替代性,以利撙節國家財政。

爰凍結該項預算30%,俟調查局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謝龍介 翁曉玲 

()114年度調查局於「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通訊監察工作」分支計畫之「設備及投資」科目編列預算5400萬元,用於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經費。該項經費係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之1規定辦理,主辦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計畫名稱為「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

此計畫屬114年度打擊詐欺經費範圍,且耗資甚鉅,對照內政部警政署於預算書內明確列示計畫名稱,調查局預算書卻未呈現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及執行期間等,恐不利各界完整檢視打擊詐欺經費之全貌。此外,調查局亦未於跨年期計畫概況表載明分年經費需求,難以呈現計畫與預算編列配合情形,不利本院預算審議及外部監督,預算籌編作業有欠周妥。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謝龍介 羅智強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3目「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項下「通訊監察工作」中「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50,400萬元,係購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所需硬體及資安設備等經費。

為打擊犯罪,113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網路流量紀錄之修法,故調查局編列上開預算以建置網路流量紀錄相關後端分析系統,惟該經費耗資甚鉅,調查局未清楚說明該經費評估之依據,難以判斷其合理性。

爰凍結該項預算20%,俟調查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國昌 

連署人:翁曉玲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5項: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暨發放共用基礎平臺建置計畫」編列預算500萬元。

對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的五大主軸,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以及資通、運輸及金融網絡安全等,現在都已有相關部會負責,該預算有疊床架屋之可能性,且韌性委員會之建議及支應部會相關預算應列整統計,以利審查。

鑑於調查局係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相關計畫並為資通安全等級A級機關,爰請法務部調查局加速導入T-Road機制,以提升網路、伺服器及資料傳輸之安全性。

提案人:羅智強 徐巧芯 

連署人:翁曉玲 謝龍介 

()有鑑於行政院已於1091122日宣示「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後立法院於110430日三讀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新增文物、藝術品交易的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進口免預繳稅款保證金之2項租稅優惠政策,以提升國內交易量及促成海外交易回流,帶動周邊產業發展。

為協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藝術品拍賣中心,其防堵偽造藝術品之犯罪行為甚為關鍵,因該類犯罪行為不但直接影響藝術市場的交易秩序,也間接破壞藝術創作的優質環境,過往亦不時傳出從事藝術品買賣之業者、過世名畫家親屬多次訴諸媒體及政府,揭露部分不肖業者從事買賣偽造藝術品之情事,然查詢我國法院相關判決,卻只有少數涉及販賣偽造油畫之案例,顯然執法單位對於此類販賣偽畫之案件甚少偵辦,或是缺乏偵辦經驗。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著作權主題網指出,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91條上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情形有以下2種:

1.拷貝為了銷售或出租的營利目的,是侵害散布權或出租權的行為。

2.侵害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原則上是告訴乃論,只有在意圖銷售或出租「製造品」,不待著作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

換言之,尚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內之作品,質疑者仍必須自行提出證據,或者由受害者自行提告,否則當製作假畫集團若是以臨摹重製畫家具體畫作之方式來詐欺他人財物,持畫者只要堅稱此畫為原作者所繪,在原作者已經過世也沒有家屬可以代為發聲的情況下,在我國便形成無法可管的真空狀態。

有關藝術品拍賣者之型態分析與法律責任,請法務部調查局提報如何精進偵辦藝術品拍賣產業涉及偽造、詐欺案件之作法,以確保我國流通之拍賣藝術品來源合法且可信。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4,606萬元,預定建置雙活機房系統、零信任架構網路系統、單一簽入管理平臺、犯罪追查軟體授權及設備更新等項目。

為實踐「資安即國安」之戰略目標,行政院於1136月核定「法務部調查局多雲資安戰略數位升級中程計畫」,自114117年度分4年辦理,總經費達5.07億元;據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統計,1138月政府機關資安聯防情資共有9萬餘件,顯示政府機關之資安風險有增加趨勢,職掌國家安全、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等事項之法務部調查局,應強化資安防護及數位韌性。

除陸續提升各類軟、硬體設備之外,執行之人力亦應加以重視,鑑於調查局長期有資安專業人力缺口,針對該計畫人才招募、人力配置規劃,允宜及早因應、確實增補資安人力,以強化打擊資安犯罪之量能,並賡續培訓資安鑑識人員,以深化其專業職能和鑑識品質,俾利推動計畫。爰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推動資安工作之規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俊宇 

連署人:鍾佳濱 莊瑞雄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精進科技偵查計畫」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346千元。此項經費包括:1.研究成果投稿、期刊潤稿及申請專利等雜支494千元以及2.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2千元。其中,科技計畫相關業務勞務外包經費2852千元,尚缺乏說明該項預算實際運用及需求目的。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114年度調查局預算案於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項下「智慧司法與科技信任環境建構方案計畫」編列預算1,3979千元。

面對現代科技的創造力及影響力,偵查機關在證據真實性上,受到極大的挑戰,尤其當數位科技成為司法證據,司法系統如何因應,將成為難題,尤其資訊、通訊軟硬體的改變,攸關於「司法聯盟鏈」如何推展至其他偵查、審判機關,如何運用科技改善數位證據驗真流程,建立數位證據之公信力與標準,更為重中之重。據此而論,該項新增編列,尚存疑異,亦即,應以有無配合政策之推廣與執行,進行說明與考量,此項計畫內容尚缺乏預期成果及階段計畫

爰請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莊瑞雄 陳俊宇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