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至10時29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7分
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9分、10時14分至10時4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黃國昌 林國成 麥玉珍 張啓楷 洪孟楷 林岱樺 林憶君 林倩綺 林沛祥 牛煦庭 陳菁徽 許宇甄 張智倫 張嘉郡 翁曉玲 王正旭 黃 捷 王育敏 羅智強 柯志恩 陳冠廷 李昆澤 沈發惠 賴士葆 羅明才 李彥秀 黃珊珊 謝龍介 黃建賓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陳永康 盧縣一 陳雪生 黃 仁 王鴻薇 徐巧芯 廖偉翔 吳琪銘 黃健豪 徐富癸 林俊憲 邱若華 賴瑞隆 涂權吉 陳亭妃 李柏毅 陳超明 林宜瑾 何欣純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劉建國 張宏陸 郭國文 李坤城 蘇巧慧 邱議瑩 吳秉叡 王世堅 鄭正鈐 沈伯洋 蘇清泉 郭昱晴 陳培瑜 顏寬恒 邱志偉 謝衣鳯 林思銘 鍾佳濱 韓國瑜 江啟臣 王定宇 張雅琳 林楚茵 蔡易餘 王義川 陳俊宇 林淑芬 陳秀寳 范 雲 賴惠員 林月琴 羅美玲 吳春城 呂玉玲 林德福 吳思瑤 萬美玲 傅崐萁 葛如鈞 陳 瑩 丁學忠 游 顥 吳宗憲 葉元之 陳玉珍 莊瑞雄 蔡其昌 廖先翔 魯明哲 羅廷瑋 柯建銘 陳素月 楊 曜 許智傑 黃秀芳 徐欣瑩 馬文君 邱鎮軍 楊瓊瓔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月10日上午9時至9時30分、10時至10時29分、下午3時至3時3分、1月14日上午9時至10時9分、10時14分至10時4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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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月10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時3分至3時37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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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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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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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114年1月10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後,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5分鐘,前開推派於全院委員會開會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記名投票表決,當日院會延長至表決完成,表決因故未完成者,重新繼續表決。如1月10日(星期五)未能完成表決,則1月14日(星期二)繼續進行表決至表決處理完畢後始進行討論事項。
(三)覆議案之表決,領投票時間2小時隨即進行開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前開推派於改開院會進行覆議案處理前完成,逾時視同放棄。
(四)為利領投票作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投票會場布置等相關事務,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原決定: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另作如上決定,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以下報告事項第四案至第一九六案及質詢事項,均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四十一、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二、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三、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十五、本院委員楊瓊瓔擬撤回前提之「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業務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8億1,4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四十七、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獎補助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6,6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四十八、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67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四十九、行政院函,為國防部所屬辦理油料採購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6億6,0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五十、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381萬5,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本(113)年度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所需經費不敷,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2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五十二、行政院函,為文化部本(113)年度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0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交通部鐵道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花東線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履約爭議案件調解金,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1,873萬1,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五十四、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凱米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113年7月22日生效,請查照案。
五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五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五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請查照案。
五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3年11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五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查照案。
六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六十三、內政部函送「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四、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請查照案。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七、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六十八、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其總支出預算比例」,請查照案。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高雄臨海產業園區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特定設施使用費費率」,請查照案。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汽車用輪胎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七十五、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加油站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加油(氫)站商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七十六、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請查照案。
七十七、農業部函送「朱蕉及紫薇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七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七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八十、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伊利諾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八十一、農業部函送「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八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請查照案。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瑞士及美國紐約州、密蘇里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八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北達科他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紐西蘭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田納西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八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奧克拉荷馬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六條之三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一、財政部函送「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三、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之一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九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九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一條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一、教育部函,為修正「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二、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請查照案。
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請查照案。
一○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九、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採納之「國際海事固體散裝貨物章程(IMSBC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一一○、交通部函送「交通部指定氣象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大武氣象站編制表」名稱修正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古坑氣象站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一三、數位發展部函送「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請查照案。
一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一一五、數位發展部函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六、數位發展部函送「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請查照案。
一一七、數位發展部函送「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一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名稱修正為「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一一九、法務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請查照案。
一二○、法務部函,為修正「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二一、法務部函送「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一二二、法務部函,為修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氧化鈣」,請查照案。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無水檸檬酸」,請查照案。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請查照案。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請查照案。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來自Stevia rebaudiana Bertoni)」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甜菊醣苷」,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三、第五條附表四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標準」名稱修正為「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並修正條文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請查照案。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請查照案。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請查照案。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3年1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品目及適應症」,請查照案。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大腸桿菌O157:H7之檢驗」,請查照案。
一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四一、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一四二、勞動部函,為廢止「核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一四三、勞動部函送「核定勞動部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一四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一四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一四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請查照案。
一四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第三十二條附表四,請查照案。
一四八、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四九、勞動部函,為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七條之一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一、環境部函送「物料粒徑小於七十五微米含量檢測方法(NIEA M218.00C)」,請查照案。
一五二、環境部函,為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三、環境部函送「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氣相層析法(NIEA A754.11C)」,請查照案。
一五四、環境部函,為廢止「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測定方法-氣相層析法(NIEA A754.10C)」,請查照案。
一五五、環境部函送「總碳氫化合物洩漏測定方法-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6.74C)」,請查照案。
一五六、環境部函,為廢止「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方法-火焰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06.73C)」,請查照案。
一五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八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五九、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一六○、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一六二、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請查照案。
一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一六六、教育部函,為「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六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六八、文化部函,為廢止「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一六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七○、數位發展部函送「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一七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七三、司法院函送本院修正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七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七五、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條文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一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一七七、衛生福利部函送「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一七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請查照案。
一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請查照案。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一八一、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一八二、環境部函,為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八三、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為應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492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一八四、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特別行動支援中心」、「空中作業隊」並擴編「特勤隊」之基本業務維持運作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256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一八五、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24年WBSC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等多項賽會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6,612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一八六、行政院函,為教育部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8,48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一八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定自113年12月15日施行,請查照案。
一八八、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113年4月3日生效,請查照案。
一八九、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一九○、經濟部函送「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請查照案。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302.99.10.10-3「河魨(豚)魚皮,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一九二、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不動產開發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裝訓部坑子口訓練場整建工程案」預算凍結3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7,0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保障菇農權益及落實食品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計程車合作社及車行疑有聯合調漲靠行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長照2.0所提供長照家庭社會支持與喘息服務量能不足,產生近年頻發生長照家庭悲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嘉義市醫療資源有待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吳委員宗憲,有鑑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14年12月31日停止免徵。根據公路局最新統計,領有統一牌照電動汽車高達94,731輛,機車770,290輛,合計超過17萬輛。依相關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機車、大客車及貨車皆以馬力為收稅標準。然電動車與燃油車的馬力輸出原理不同,使用馬力作為收稅標準可能使電動車有實際對道路損耗較少卻因其高馬力而支付較高稅金的不平等情形產生。爰此要求財政部針對電動車收稅標準,參考各界意見後研議調整方向,以保障電能車之公平牌照稅收稅方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班班有鮮乳」農業部、教育部未有縝密規劃,倉促實施不到一個學期就喊卡,然北市現行規劃辦法顯示經規劃可有效發送學童,且全國教育團體與家長團體均呼籲重新啟動「生生喝國產乳」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菁徽,考量都市地區道路品質乃影響國人生活甚深,是以就「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專案經費對於高雄市區辦理規劃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菁徽,就經濟部受行政院督導辦理對中鋼公司營運之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1月10日下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議:憲法訴訟法修正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2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62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無效票者:0人
討論事項(1月14日)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本次會議二讀時,各款預算及決議均暫行保留。)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
決議:附帶決議照案通過。(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三讀通過,於同年8月12日公布,並於第四條條文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要求行政院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應儘速公告施行新住民基本法,並於內政部內成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利新住民事務有效推動。)
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決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照案通過。(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二十六、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七、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二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二十九、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9人,針對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三十、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9人,針對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14年1月1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月14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俾利後續1月15日(星期三)起密集協商。
三、1月20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1月17日(星期五)、1月21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處理總預算案。提案各黨團同意均不發言,並不重付表決。
貳、114年1月1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定於114年1月17日(星期五),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結束後,隨即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
二、院會進行上述同意權案投票時,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重行決定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報告事項第四案至第一九六案及質詢事項均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