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14日(星期二)121分至1220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本日議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我們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7日(星期二)下午1248分至111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張雅琳  張智倫  郭昱晴  林月琴  王正旭  沈伯洋  林楚茵  吳宗憲  林國成  沈發惠  范 雲  莊瑞雄  陳菁徽  翁曉玲  林倩綺  廖先翔  葛如鈞  王鴻薇  林思銘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案,增列第13案至第25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8案、民進黨黨團增列41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1案,共計50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案通過,編列39案。討論事項如與今日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處刪除。

【提案】

1、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國成)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32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張委員雅琳)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等9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張委員智倫)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等39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9案。

1.李○○為撤回前提供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下水道法修正建議,期未來審查相關法案條文時,法制用詞能符合現行規範請願案。(函轉內政委員會)

2.李○○為撤回前建請修正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第三條條文請願案。(函轉財政委員會)

3.陳○○為反映任職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單位期間遭受霸凌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4.鄺○○為反映國家總動員法廢止後迄今仍未成立賠償委員會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5.台灣○○○○○○會為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設置農業處及地方政府設置農業組綜理原住民族農、漁、牧事業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6.李念慈等為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範主要計畫可否分階段審議及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未審議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事項,應予究責等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7.鄺○○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疑義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8.王○○為聲請法官迴避、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請求調查法院判決相關文書、證據及申請法庭錄音、錄影等事續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9.簡○○為機關未依法執行祭祀公業土地清查作業事請願案。(函轉南投縣政府)

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

DW8146109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


11-2-15

議:另定

期處理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1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25.

4.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6.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15.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1.22.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0.25.

1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交付協商

113.12.13.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17.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18.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19.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20.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2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2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不須協商

23.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不須協商

24.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不須協商

25.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不須協商

26.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交付協商

113.12.3.

27.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交付協商

113.12.18.

DW893626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附件二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林國成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770327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張雅琳

議案名稱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

2.

本院委員柯建銘、吳思瑤、蔡易餘等51人,鑑於20241220日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憲法訴訟法」,其中「憲法訴訟法」已於20241224日咨請總統公布,而同日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韓國瑜院長卻依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國民黨籍召集委員之請,違反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之規定,逕自暫緩將已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咨請總統公布。委員會個別召委竟可凌駕憲法、國會立法程序及國會議長,獨斷決定三讀通過之法律發布與否,毀憲亂政,莫此為甚。

而韓國瑜院長公然配合國民黨主張,待立法院完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經總統公布後,始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咨請總統公布之政治操作,不僅違憲、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亦違反「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之規定,實已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一職。

爰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規定,提請改選本院院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3.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4.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5.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6.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8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869395案及第11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829305069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5次院會邱志偉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7657437 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張智倫  林思銘

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

DW5232339

案名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

(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已於民國113716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12日公布,並於第四條條文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爰提案要求行政院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應儘速公告施行新住民基本法,並於內政部內成立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利新住民事務有效推動。)

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4.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5.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運動推廣及產業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11-2-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6.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7.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8.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王正旭等16人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9.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委員陳冠廷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9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8人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分別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2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5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0.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1.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DW3994516 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6.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0.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1.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2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分別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菸酒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徐巧芯等2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6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玉珍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29.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30.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3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32.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33.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34.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35.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36.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37.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38.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3DW6209162 9.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在處理議程草案前,先向委員會報告:按照今天早上院會通過的決議,定於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後,隨即舉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所以第18次議程就依照上開院會決定予以調整。

現在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1172021日(星期五、一、二)上午9時至下午6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3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游顥等19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業務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33,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內政部、經濟部函,為「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113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四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自1141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411日起至1143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並自1131224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H0001大華壺穴)」等8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送「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5口宵里斷層)」、「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6利吉斷層)」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7初鄉斷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放置型鋰儲能裝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建築用防火門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該部審查一百十四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一百十二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內布拉斯加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實施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農業部函送「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密蘇里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威斯康辛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農業部函,為「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阿拉巴馬州及密西西比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金門地區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俄亥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財政部函送「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財政部函,為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核能安全委員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形式構造簡單免經檢驗或認可之遙控無人機」,並自11412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僑務委員會函,為修正「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法務部、內政部函送「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法務部、內政部函送「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一百十四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並自1141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特定機關機構或場所精神疾病病人轉介轉銜及處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並自1141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勞動部函,為修正「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勞動部函送「認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為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人員」,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勞動部函,為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勞動部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四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環境部函,為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乙酸正丁酯等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A738.7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乙酸正丁酯等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採樣袋採樣/氣相層析儀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法(NIEA A738.7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環境部函送「空氣中氯化氫等檢測方法─濾紙捕集/離子層析儀電導度偵測器法(NIEA A456.1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環境部函,為廢止「空氣中氯化氫等檢測方法─濾紙捕集/離子層析儀電導度偵測器法(NIEA A456.1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環境部函,為修正「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環境部函送「水中新興污染物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5.5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環境部函送「固態生質燃料採樣方法(NIEA A104.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環境部函,為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採樣方法(NIEA A104.0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環境部函,為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環境部函,為修正「放流水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十一、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環境部函送「燃料中灰分及可燃分檢測方法(NIEA M215.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環境部函送「燃料中硫、氯、氟及溴含量檢測方法(NIEA M217.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環境部函送「燃料熱值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M216.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環境部函,為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硫、氯含量檢測方法(NIEA A219.0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環境部函送「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環境部函送「燃料中水分檢測方法(NIEA M214.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環境部函,為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水分測定方法(NIEA A217.0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環境部函,為廢止「碳、氫、硫、氧、氮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環境部函送「固體再生燃料採樣方法(NIEA M195.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環境部函,為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發熱量檢測方法─彈卡計法(NIEA A218.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環境部函送「廢棄物及燃料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元素分析儀法(NIEA M403.03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環境部函,為修正「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空氣污染物減量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環境部函送「水中全氟與多氟烷基物質檢測方法─液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W542.5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環境部函,為廢止「初級固體生質燃料中元素檢測方法(NIEA A311.0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環境部函送「燃料中重金屬元素檢測方法(NIEA M360.0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就業考試進修補助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項「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項「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發展基金─農業保險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交通部函送公告『鐵路指定產品之車輛設備衝擊及振動檢測程序』」及「交通部函送『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等3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及「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並修正條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一條、第五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一」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案等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葉元之委員為「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改推派陳玉珍委員擔任,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改推舉周惠民擔任「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供資料,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畜牧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楊瓊瓔擬撤回前提之「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反托拉斯基金「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反托拉斯基金「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四十八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3101日起至11312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310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教育部函,為「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文化部函,為廢止「臺中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第一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航港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司法院函送本院修正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外交部函,為修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條文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日本特定食品應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停止輸入查驗之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外交及國防、財政、教育及文化五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本院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環境部函,為修正「空氣品質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為應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2,492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特別行動支援中心」、「空中作業隊」並擴編「特勤隊」之基本業務維持運作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256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24WBSC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等多項賽會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6,612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教育部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8,48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13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二條文,定自1131215日施行,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11343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經濟部函送「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增列CCC0302.99.10.10-3「河魨(豚)魚皮,生鮮或冷藏」等2項貨品號列及其輸入規定代號「111」,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不動產開發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奧勒岡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農業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全國性科技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及「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編制表」等5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三,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司法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編制表」等9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舞蹈症─棘紅細胞增多症」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3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2B)」,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環境部函送「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3C)」,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濁度檢測方法─濁度計法(NIEA W219.52C)」,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環境部函,為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5A)」,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硫氧化物檢測方法─沈澱滴定法(NIEA A405.74A)」,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環境部函送「碳費徵收費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三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依登記順序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第一位請郭委員昱晴發言,在郭委員昱晴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郭委員昱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二位吳委員宗憲發言。

吳委員宗憲: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06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0-6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吳宗憲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郭昱晴委員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8人。贊成郭昱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郭昱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處理吳宗憲委員提案,增列第50案到第62案,暫緩列案。請問對吳宗憲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8人。贊成吳宗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吳宗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處理。

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針對我國現有老舊校舍屋齡超過50年計有2,000棟以上,屋齡超過30年以上則有8,000棟以上,囿於臺灣位處地震帶,且因氣候變遷導致極端氣候常致使災情發生,學生就學與老師教學環境安全應以最高標準審視、以最快速度處理。然而2022年之後,中央主管機關並無針對老舊校舍拆除重建補強之相關專案計畫,亦未編列相關預算以為因應。相較於政府對於都更危老建物之重視,面對未來國家棟梁,不該忍睹國家幼苗在半世紀老舊校舍內冒生命安全學習,應儘速完成全面拆除重建。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11月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一案。人命關天,舉國譁然,國人群情激憤,且勞動部所提調查報告明顯荒腔走板、官官相護,避重就輕,不見系統性霸凌的徹底檢討,卻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國人深感痛心,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已辭職,但若非何部長識人不明,一再姑息縱容部屬,媒體報導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分署長謝宜容上任才一年半已有81人離職,其中竟包括9名主任主管職、5名科長、2名股長、1名場長,創造出離職率8成的地獄職場環境;一再忽視被霸凌者陳情,甚至連王安邦前次長約談謝員後,王次長不敵整個集團的暗黑勢力而走人,許銘春前部長任內未能對王安邦前次長約談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有所察覺,另前勞動力發展署署長蔡孟良亦督導不周,處處黑箱作業,冰凍三尺,致令悲劇發生,對其家屬需承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傷痛,國人情何以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遭到分署長謝宜容職場霸凌,於辦公室輕生。勞動部雖於111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該公務員輕生事件的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北分署分署長謝宜容情緒控管確實不當,讓同仁有職場霸凌的感受,但同仁選擇離開的主要原因是長期單獨從事工作,超時工作、工作量過大、壓力太大,產生挫折感與孤立無援所致。然該調查結果明顯官官相護,避重就輕,將此悲劇歸責於員工自己的問題,該員為何會孤立無援?是否有被強迫做違法的事務所造成的壓力?是否有利用權勢壓迫基層的情形?謝宜容分署長長期霸凌部屬期間,是否有多名基層公務員曾向勞動部投訴,卻未獲回應,亦傳出遭吃案後被挾怨報復?期間更傳出何佩珊部長企圖透過黨務系統來壓案?皆未見說明,只見用「目的良善」來美化霸凌之實,用「情緒控管不當」作為開脫之詞。勞動部身為守護勞工朋友的大家長,主管勞動法規的最高部門,全民卻看到的是「霸凌特區、勞工地獄」,勞動部未能作為全民表率在先,致令國人失其信任在後,為此,雖勞動部部長何佩珊請辭,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道歉,賴清德總統亦致上歉意,然謝宜容分署長迄今神隱,竟透過律師函表明吳員的死,與自己於機關內領導管理風格、行為作法無關。國人深感痛心外,儼然看見「洪仲丘2.0」、臺灣勞權「#Metoo事件」再現,更好奇謝宜容分署長背後靠山如此之硬?爰此,為查明真相,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風電國產化淪為騙局、放任風場股權轉移成為金錢遊戲套利等,再到綠能裝置目標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補足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缺口,政府放寬土地限制過程不透明,搶奪農地導致各地面臨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媒體更評論為「不同綠電弊案類似身影一再出現」,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於2016年執政即確立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然而離岸風電從一開始躉購費率訂定高於國際行情讓開發商獲取不合理的超額利潤、國產化全面跳票、無視股權轉移限制等,再到綠能目標因建置進度落後而跳票,為追趕進度不計代價全力衝刺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卻演變成砍樹種電、滅漁滅農等危機,申設審查階段更因官商不當勾結而產生行賄放水、不當圖利、綠營權貴疑似介入等不法行為,以致國庫與全民利益蒙受嚴重損失。爰此,為解決不法弊端,避免全民為錯誤政策買單,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相關規定,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民國113527日,時任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於媒體公開指出,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六、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十七、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DW6812397 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號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附帶決議。

--

院會通過

3.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 -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11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25.

4.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6.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15.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2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1.22.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0.25.

1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3.12.13.

16.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17.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18.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科學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19.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20.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2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太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22.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院會通過

23.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

院會通過

24.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案。

--

院會通過

25.

本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

院會通過

26.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

交付協商

113.12.3.

27.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交付協商

113.12.18.

28.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DW6812397 席:我們現在依登記順序,請登記第1位郭委員昱晴發言,在郭委員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郭委員昱晴: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6217728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議案名稱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2.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3.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4.

本院委員柯建銘、吳思瑤、蔡易餘等51人,鑑於20241220日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憲法訴訟法」,其中「憲法訴訟法」已於20241224日咨請總統公布,而同日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韓國瑜院長卻依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國民黨籍召集委員之請,違反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之規定,逕自暫緩將已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咨請總統公布。委員會個別召委竟可凌駕憲法、國會立法程序及國會議長,獨斷決定三讀通過之法律發布與否,毀憲亂政,莫此為甚。

而韓國瑜院長公然配合國民黨主張,待立法院完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經總統公布後,始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咨請總統公布之政治操作,不僅違憲、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亦違反「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之規定,實已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一職。

爰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規定,提請改選本院院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5.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4577700 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吳委員宗憲發言。

吳委員宗憲: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宗憲  林思銘

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事項

DW3609125

案名

1

()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2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3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0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1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2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5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6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17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1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19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20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2DW811513 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於郭昱晴委員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郭昱晴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郭昱晴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處理吳宗憲委員的提案。請問對於吳宗憲委員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吳宗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吳宗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擬送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1.○○○○黨為建請修正戒嚴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5案。

1.蔡○○為檢舉機關人員偽造文書及法官違法亂紀等事陳情案。

2.王○○為反映機關人員違法濫權及圖利他人等事陳情案。

3.張○○為不服法官評鑑決議及反映機關人員濫權瀆職等事陳情案。

4.鄭○○為檢察官疑似受賄故意歪曲事實及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等事陳情案。

5.郭○○為保險事務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徐○○等為建請總統行使減刑之權,制定減刑條例請願案。(擬函轉總統府)

2.黃○○為就表達自由、資訊獲取和記者安全的國際法律標準,及解決已歇業之媒體並保障憲法基本人權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文化部)

3.王○○等為反映嘉義縣番路鄉吊橋管理相關事宜續請願案。(擬函轉交通部)

4.鄺○○為反映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關於六個月不變期間規定之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5.丁○○等為詐騙案受法院判處緩刑之宣告,又因後案遭判刑恐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五條撤銷緩刑之宣告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的話,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