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保障菇農權益及落實食品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院臺專字第1130016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3-43)
何委員就保障菇農權益及落實食品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財政部關務署對進口香菇採逐批查驗、逐批送農業部鑑定方式辦理通關,並於產地認定有疑義時,即通知進口人提供產地證明、交易文件及運送契約等足資證明產地相關文件查證,必要時得填具查證項目表送請我國駐外機構協助查證,並憑查得資料綜合研判認定其原產地,未來將持續與農業部合作,落實進口查驗程序及審查規定;另該署於通商口岸及小三通通航口岸查緝機制及跨部會合作之相關作為如下:
(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條、第6條、第16條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執行查緝,並就私運或報運進口香菇有虛報等違法情事,依上開條例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辦理,倘涉及「懲治走私條例」,將依法移送刑事機關偵辦。
(二)嚴查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強化管控查緝機制,將香菇等未開放進口中國大陸農產品列為查緝目標,蒐集情資以精進風險管理系統、逐筆篩選進口貨物申報資料、鎖定高風險貨物以X光儀檢查及人工查驗加強查核,並對進口快遞貨物、郵包及入境旅客託運行李實施100%X光儀檢查。
(三)一旦接獲具體走私中國大陸香菇情資,即以風險管理機制鎖定高風險人、貨執行查緝,積極防杜違法輸入中國大陸香菇,俾保護我國香菇產業。
二、另海委會海巡署依「海岸巡防法」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依法實施檢查,針對國內航線、金門往返臺灣本島間航線之人員、船舶及載運物品,若發現來源不明疑似中國大陸香菇郵包,均依規定函送農業部農糧署鑑驗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裁處,以及將查緝走私香菇列入重點查緝項目並擴大查緝工作,以防杜走私香菇入境,相關勤務作法如下:
(一)強化岸海勤務作為:
1.商港:針對國內航線貨物,除加強人工拆檢外,若發現載有可疑貨物時,即發動全面檢查,並運用手持式X光機及偵搜犬輔助查察,執行迭有查獲違法中國大陸農產品之情形。未來仍將依「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偕同財政部關務署共同聯合查緝,以維國境安全。
2.漁港:現行依國家「防範非洲豬瘟」政策,進港船舶均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另針對可疑、注檢船舶進出港時特強化安檢作為,若有航跡異常或吃水線較重等可疑徵候時,即以電子內視鏡、手持式X光機等科技裝備實施檢查,並適時通報查艙專精小組或查緝隊派員協處,以防不法分子趁隙走私。
3.泊地及岸際:若發現船舶逕自岸際(含泊地)出海時,立即通報巡防區加強監控,適時派遣海巡艦艇前往查察,另運用雷達、守望及巡邏實施監控;如經研判有可疑跡象時,於停泊或靠岸時,即實施臨檢查察,以杜絕不法分子規避港口檢查之僥倖心態。
(二)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及當地友軍綿密聯繫,提高對不法線情掌握,並積極拜訪及布建轄內造船廠、友我漁民等擁有工作路線之對象為工作關係,加強掌蒐轄內不法人、船動態,如蒐獲相關不法走私情資即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執行查察。
三、又,農業部(前行政院農委會)配合行政院消保處於民國109年度及110年度執行「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查核」計畫,查核乾香菇散裝標示產地符合性,共抽查821件,其中29件原產地標示不實之案件均已裁處,惟並未查獲該等香菇以「走私」或「洗產地」之方式輸入臺灣。經該處連續2年辦理市售乾香菇原產地標示專案查核,發現多數商家均已依法標示原產地,足見散裝香菇應標示原產地之政策執行已具成效,且農業部農糧署為防範走私香菇於市面販售,於112年端午節前邀集臺北市政府於迪化街香菇大街及本(113)年春節前邀集臺中市政府於臺中市公有建國市場,查核散裝香菇原產地標示,計抽查14件,經查證無走私情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另就1件未標示產地部分,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
四、此外,農業部為加強聯繫各部會香菇走私查緝工作,於112年8月24日「召開加強香菇走私查緝之跨部會合作及精進作為」會議決議,此類走私查緝,仍回歸由海委會定期召開之「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由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陸委會及農業部等相關部會進行橫向聯繫及情報交換,俾與各查緝單位進行跨部會聯繫與合作,以收綜效。上開聯繫會報於本年9月23日召開第67次會議,會中海委會海巡署提案略以:金門及高雄等地查獲多起疑似違規寄運中國大陸香菇,請採用科技鑑驗方式檢驗產地,以利財政部關務署後續裁處。農業部「雜糧蔬菜特作協助鑑定小組」配合金門香菇產期,已於本年12月11日派員赴金門採集金門產香菇樣品,並建立資料庫,未來將以科技鑑定方式協助該署鑑定香菇原產地,以杜絕中國大陸香菇經金門地區轉運至臺灣本島之管道。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計程車合作社及車行疑有聯合調漲靠行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院臺專字第11300172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4-44)
羅委員就計程車合作社及車行疑有聯合調漲靠行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規定,計程車客運業(即計程車行)須與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之駕駛人(即靠行駕駛),簽訂由當地計程車公(工)會協商訂定及參與認證之書面契約(即靠行契約),並不得巧立名目向駕駛人收取不當費用,而靠行契約均有明定每月應交付行政管理費(即靠行費)之條款。另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又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二、針對近期計程車行與合作社調漲靠行費,相關機關已積極進行瞭解並辦理下列事宜:
(一)交通部已於113年11月15日及18日,函請各公路主管機關詳加瞭解所轄業者營運收費情形,持續就計程車行未依規定不當收取費用情事加強稽查及依法處分,並於稽查時瞭解車行調漲靠行費是否有聯合行為。嗣經各公路主管機關查復,車行靠行費多係因應物價、管理人力等營運成本調整,且各車行靠行費不一,尚無明顯聯合漲價情形。各公路主管機關已請當地計程車公會要求不得向駕駛人巧立名目不當收費,倘有相關具體事證,可向各公路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二)公平會已向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新北市交通局及計程車行進行訪查,初步瞭解臺北市及新北市車行僅有部分車行調漲靠行費,且車行靠行費收費不一,113年間有調漲靠行費之車行,其調漲時間自1月至7月均有,且有預計114年調漲者,顯見調漲時間分散,未見有一致調漲情形,並無聯合行為之跡象。公平會將持續關注此一議題之後續發展,倘發現有聯合行為之具體事證,將依法進行查處。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長照2.0所提供長照家庭社會支持與喘息服務量能不足,產生近年頻發生長照家庭悲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1300172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4-45)
羅委員就長照2.0所提供長照家庭社會支持與喘息服務量能不足,產生近年頻發生長照家庭悲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稱長照1.0)自97年起推動,項目包含喘息服務、照顧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交通接送服務等多元服務。另為擴大服務項目及服務對象提升服務量能,106年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喘息服務為延續長照1.0模式與機制,提供包含社區式、居家式及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長照服務對象及家屬可依據需求搭配服務。112年喘息服務使用人數為176,519人,較106年21,270人(長照1.0時期)成長約8.3倍。其中以居家喘息服務最多計149,221人(占整體喘息服務之84.5%),其次為社區式喘息服務計21,726人,再者為機構式喘息服務為20,917人。
二、鑑於家庭照顧者可能受限傳統孝道文化與性別角色刻板印象,不敢向外人說出所遇困難,需要協助,因此本部持續推動提升社會大眾對家庭照顧者識能,自107年起推動「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創新型計畫」,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發展在地服務,積極布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並主動發掘高負荷家庭照顧者之潛在個案,提升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之近便性及涵蓋率。截至113年11月底全國已布建131處家照據點,22縣市均有布建,服務內容涵蓋個案服務、到宅照顧技巧指導、個別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長照知識或照顧相關訓練課程、情緒支持等項目;另委託民間設置全國性家庭照顧者諮詢專線服務(0800-507272),由社工人員提供諮詢並進行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評估,依據進線者(民眾、家庭照顧者、被照顧者或專業人員)之需求提供諮詢、情緒支持等服務,或轉介至各縣市據點提供服務,以達到鼓勵家庭照顧者能自我覺察,勇於求助,營造社會大眾友善家庭照顧者之環境及氛圍。.
三、為利各網絡成員辨識高負荷家庭照顧者,本部於110年5月10日以衛部顧字第1101961202號函頒布「高負荷家庭照顧者初篩指標」,復於112年12月22日修正,並於113年7月1日以衛部顧字第1131961660號函頒修正「長照高負荷家庭照顧者轉介及服務流程」,以利保護服務、社會安全網、自殺防治等相關網絡成員辨識高負荷家庭照顧者,提升對照顧者服務介入的時效。
四、113年10月底實際投入長照服務之在職照顧服務人員達10萬2,611人,較105年底(長照1.0時期)成長4.1倍,國人投入照顧服務意願逐漸提高。另為符合民眾照顧需求、提高照服員之假日出勤及照顧意願,針對照顧困難個案,及夜間、假日服務等,設有照顧困難加給、夜間加成及例假日加成設計,且本部鼓勵社區式照顧設有延托機制,以回應在職照顧者之彈性。
五、綜上,為實踐總統「健康台灣」國政願景,刻正進行優化長照2.0,啟動長照3.0之規劃,後續將研議規劃擴大喘息服務,支持家庭照顧者,強化布建社區式照顧服務。另本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進行長照宣傳,鼓勵民眾有長照服務需求,可撥打長照服務專線(1966)單一窗口快速且便利諮詢或申請長照服務,由各縣市政府照管中心人員接聽及提供長照相關協助服務。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嘉義市醫療資源有待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院臺專字第11300172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4-46)
王委員就嘉義市醫療資源醫療資源有待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嘉義醫院設立公辦日照中心辦理失智照護,及東院區興建工程說明:
(一)為滿足各地社區式長照服務需求,本部持續透過跨部會盤點閒置空間並督請地方評估活化閒置空間設立日照中心之可行性,並以長照基金獎助經各縣市評估符合獎助條件之日照中心及小規模多機能開辦設施設備費及交通接送車,提高單位投入長照服務資源之誘因,綿密長照服務網絡;惟獎助基準仍將視各類長照資源布建狀況充足與否,逐步調整獎助條件及方向,截至113年10月底,嘉義市已設立18家日間照顧中心,一國中學區一日照中心達成率100%,依嘉義市政府推估,嘉義市東區日照服務資源涵蓋值已逾100%,顯示當地日照資源尚足,西區日照服務資源涵蓋值已逾9成,可藉由鼓勵現有服務單位增加服務量能滿足需求,爰評估皆無布建需求。
(二)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計畫,分別以縣市、41網區為單位推估嘉義市需以24小時照顧之長照住宿機構(含失能及失智床)及團體家屋之需求,至115年未有資源不足情形,且供給床數大於需求數,爰均非優先興建布建區。
(三)另查本部嘉義醫院東院區興建計畫,規劃設置護理之家家210床、日照中心90床、失智共照據點、精神康復之家等,6、7樓層為多用途培訓中心及宿舍,並作為護理之家備床或住宿式長照床。本部已於113年6月13日召開審查會議,嘉義醫院辦理中長程計畫書撰寫暨先期規劃技術服務採購案於8月23日招標,10月15日決標,規劃廠商於12月14日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院方刻正請各單位確認報告書內容,並俟各單位確認後納入中長程計畫書撰擬,待該院完成中長程計畫書報部審查後,本部將提報行政院審核,並積極向行政院爭取補助經費。
二、嘉義醫療區域調整,及協助嘉義市地區醫療機構提升癌症、兒童專科醫療量能說明:
(一)依現行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6條就醫療次區域之劃分規定,嘉義次醫療區域包含嘉義市及嘉義縣水上鄉,目前人口約31萬人,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1,950床,每萬人口約為62.8床,已逾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目所列急性一般病床於次醫療區域,每萬人不得逾50床之規定。
(二)嘉義地區之醫院集中設立於嘉義市,致周邊縣市民眾常跨區就醫,壓縮嘉義市內醫院醫療量能。依本部於113年5月15日公告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有利於嘉義縣增設小型醫院,提升民眾就醫可近性,引導嘉義縣非急重症病人留在當地就醫,嘉義市大型醫院可運用新興醫療科技(如遠距醫療、AI科技輔助、醫療大數據分析、數位化基礎設施及技術等),與嘉義地區小型醫院合作,結合社區或居家照護服務資源,強化病床資源效率,進一步可使大型醫院醫護人員投注更多心力於急重難症醫療、提升癌症及兒童醫療品質。
三、輔導嘉義地區設立醫學中心:查嘉義市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已申請113年度醫學中心評鑑,後續將依「113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規定,辦理評定及評鑑結果公告事宜。
四、改制後的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落腳嘉義市:由於嘉義市政府及中醫藥產學界積極提供相關資源,本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業與嘉義市政府接洽瞭解及至該市提供之地點實地勘察。
為推進中醫藥產業整體性發展,國家中醫研究院南院設址該市之可行性,仍需就土地取得管道、辦公廳舍與研究大樓興建、經費估量、未來業務規模、與地方合作及業務拓展性等面向進行通盤性評估。
(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5)
萬委員就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頒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推動大專校院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二、本部推動大專校院交通安全通識課程及多元宣導措施如下:
(一)發展交通安全通識課程及交通安全教育微課程:
1.為增進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本部於113年度「提升大學通識教育中程計畫」遴選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設之「交通安全與生命教育」為特色通識課程,並配合交通法規與交通工程,訓練學生對交通安全建立完整而系統化的認識,提供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更多交通安全教育之學習資源,並將課程簡介影片置於「提升大學通識教育中程計畫(iGER)」官網,及製作交通安全教育微課程計有行人、自行車、普通重型機車及汽車等4個篇章,供全國通識教育教師參考,期能推廣更多學校開設交通安全相關通識課程。
2.有關技專校院交通安全通識課程110學年度至112學年度開課校數雖減少1所,惟112學年度學校開設課程數增加,本部持續於全國大專校院重要會議宣導,鼓勵學校開設交通安全議題相關通識課程、建立相關教師研究社群、研發教材或教學方法,或將交通安全融入課程教學內涵。為協助大學開設交通安全相關議題課程,其教材、課程、學程或教學提案,得由學校依其發展特色及人才培育需求,運用高等教育深耕等計畫經費辦理。
(二)交通安全多元宣導:
1.本部每年辦理大專校院交通安全種子師資培訓,協助學校實施交通安全之宣教工作,及辦理交通安全教育訪視及輔導,於109學年度至112學年度抽訪67所大專校院皆配合辦理多元交通安全宣導或研習活動,辦理宣導及研習活動比例達100%。
2.本部每年函請各大專校院配合交通部「交通安全月」,透過各類宣導素材及管道辦理相關宣導活動,以利停讓文化深入校園,並積極督促大專校院落實交通安全教育,採多元方式辦理,將交通安全議題納入各類課程、新生訓練、宣導活動等。
三、承上,依本部校園安全災害防救通報網匯出資料顯示,18歲至24歲學生,交通事故受傷通報件數為111年4,323件、112年4,439件、113年4,216件;死亡人數為111年139人、112年134人、113年109人,學生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件數及死亡人數近3年有逐年下降趨勢。另針對整體年輕族群交通安全宣導方面,交通部亦積極辦理各項多元宣導活動及製作宣導素材,並持續與本部合作,推廣「停讓文化」,對交通安全的警覺,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每一位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共同為創建更加安全的交通環境而努力。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9)
羅委員就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申請入學的審查資料制度,並未改變;僅自111學年度起,增加學生得選擇學習歷程檔案為審查資料來源之一,並提升審查資料之數位化、系統化、認證化:
(一)學習歷程檔案之建置,讓學生如實記錄高中學習表現,真實呈現學習軌跡、個人能力發展。111學年度起,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提交備審資料並未改變,僅增加學生得選擇學習歷程檔案作為備審資料來源之一。
(二)以學習歷程檔案為來源的課程學習成果資料,經過高中任課教師「認證」與「時點歷程紀錄」,提高備審資料的可信度,也增加大學審查的效率。
(三)高中任課教師「認證」課程學習成果之程序,其本質為確認是學生本人修習課程之產出結果,藉此忠實呈現學生的學習軌跡,避免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代寫、代做或抄襲的情形,以保障學生的權益。
二、大學審查學生所提之申請入學審查資料,重視資料真實性及自主準備,期盼看見學生的興趣、特質與多元學習表現:
(一)大學招聯會於109年12月7日公布「三重二不」原則,強調大學重視資料真實性及學生自主準備,學生無須外求;另學生通過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後,傳送檔案有件數限制,大學審查重心亦以校內學習活動為主。
(二)教育部於113年9月24日公布「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調查計畫」研究成果中發現,校系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書審占比逐年提高,顯示學習歷程有助於大學選才;審查教師的評閱重點為學生能力的展現、申請動機、資料與準備指引的相符程度;充分展現高中三年學習成果、對申請校系呈現意願明確的動機及適切地顯示個人特色或能力的書審資料,較能獲得審查教師青睞;遇有疑慮的審查資料時,多數教師以面試、檢視其他提交資料之一致性及在審查會議中提出討論等方式加以確認。
三、以學生為本位,尊重個別差異,鼓勵探索跨域學習,培養問題解決能力,是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到大學及技專校院都一貫的人才培育方向;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的目的,非僅作為升學用途:
(一)教育部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主要是回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課程特色,同學可展現考試難以評量的學習成果及個人特色、適性學習軌跡。
(二)透過學習歷程檔案的建置過程,同學可定期記錄並整理自己的學習表現,運用自主學習的精神及方法,反思學習過程,逐步釐清生涯定向,展現同學多元能力,並呼應課綱要以「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終身學習」為願景。
(三)故學習歷程檔案的建置,係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發」、「互動」與「共好」的課程理念,非僅作為升學用途。
四、現行大學招生審查倘遇有考生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錄取資格;考量學習歷程檔案比對系統似無法逕自判別每一位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學習準備的多元樣態,尚需審慎研議:
(一)大學恪遵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辦理招生,倘遇有考生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現行即應依大學申請入學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等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大學將取消其錄取資格,情節重大者亦得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二)有關建立學習歷程檔案比對系統之建議,需進一步研議該比對系統之資料範疇,是否包含學習歷程中央資料庫內部或外部資料(如學術文獻、社會人士所發表之成果作品等,其該等資料蒐集處理及運用方式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單一學校或跨校資料等;且每一位學生所繳交之資料,尚需與學生在不同教育階段學習準備的多元樣態(如個人獨力製作、小團體共同合作完成、課堂學習單、專題研究等,涉及「因修習同門課程所導致課程學習成果相似」與「抄襲他人作品」兩者間的判別標準等)進行交叉檢核,似無法由比對系統逕自判別。爰有關建立比對系統一節,恐對於高中教學、學生學習層面影響至鉅,尚需審慎研議。
五、推動學習歷程檔案並非作為升學之唯一用途,其推動目的是為了讓同學可定期記錄並整理自己的學習表現,運用自主學習的精神及方法,反思學習過程,逐步釐清生涯定向,展現同學的多元能力,讓不同能力與特質的學生,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升讀大學,亦是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自91學年度起實施以來所秉持的理想。在制度推動的不同階段,無論是高中老師或學生,都可能會受到課程安排、認證機制、配套措施、行政支持等因素的影響,從而對學習歷程檔案制度有不同的見解,本部仍將持續蒐集第一線實務教學現場的執行情形與建議,作為政策制度精進之重要參據。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醫美手術風險及衛生單位管理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49)
羅委員就醫美手術風險及衛生單位管理缺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於113年12月18日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轄內醫療機構查核、落實醫療機構管理,對於施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列管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而未依規定辦理核准登記或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應依法查處。
二、衛生福利部將持續與中華民國美容醫學醫學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單位合作輔導醫療機構,強化人員相關訓練、提升醫療相關法規識能,提供民眾安全具品質之美容醫學服務。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108課綱中多元學習與自主學習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0)
羅委員就108課綱中多元學習與自主學習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108課綱之精神及內涵,與世界諸多先進國家的課程改革方向一致:
(一)108課綱強調核心素養,降低必修學分數,讓學生選修更多跨領域且自己想學習的課程,並透過校訂課程,涵蓋專題探究與實作課程、戶外教育、多元選修課程、彈性學習時間等課程活動,由學生依據自身學習興趣、生涯進路規劃自主學習主題,並於課程進行過程中即產出統整性的作品,將學習歷程檔案作為記錄個人學習成果的軌跡,規劃自己的學習路徑。
(二)從2022年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PISA中,我們也發現在108課綱實施下,其在數學、閱讀表現均優於OECD平均,分別排名第3、第4和第5,為PISA評量數位化(2015年)以來的最佳表現,此也肯定108課綱培養學生核心素養、跨領域能力、數位學習、自主學習的能力;除了學力並未下降,學生也更能運用探究能力及批判思考,以具備應對全球化挑戰所需的多元能力,確實與國際教育趨勢深度接軌。
二、學習歷程檔案政策推動,可展現學生多元能力,本部會加強宣導,並透過影片、課程、分享會及相關指引,引導學生製作學習歷程:
(一)學習歷程檔案可作為學生高中三年所學專業成長之紀錄,協助學生探索生涯定向,呈現學生獨特性,非僅作為升學用途;且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並能反思學習過程,培養系統思考、規劃執行、溝通表達等素養,展現學生多元能力。另本部將發給每位學生1本課程學習成果呈現建議手冊,提供學生參考運用。
(二)本部持續透過行政工作會議及研習向各校宣導,不強制規定學生課程作業以外,額外專門製作課程學習成果,件數應適當,且不強制規定學生應上傳課程學習成果之科目及件數;同時,也會持續加強向高一新生及其家長說明,並持續透過經驗交流論壇、說明會、分享會等活動,提供學生製作學習歷程檔案數位學習課程或相關指引,引導學生如何製作學習歷程檔案,以利親師生掌握學習歷程檔案之內涵及正確觀念。
(三)本部每年辦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學生課程學習成果分享會」,邀請不同區域學校學生分享課程學習成果,展現學習歷程檔案的豐富性。該活動採「實體短講」及「線上分享」之整合模式辦理,亦開放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教師、家長、大專校院學者專家線上參與,擴大活動參與層面;學生發表其完成學習歷程檔案的過程及心得後,由大專校院教授、高級中等學校師長給予回饋與建議,促進學生自我反思,持續精進學習。
三、持續完善偏鄉學校遠距教學及跨校選修機制,適時媒合師資資源,強化學校課程發展及開課量能,提供學生更多多元選修機會,均衡城鄉發展:
(一)完備遠距教學之相關法規,並引進大專校院資源及媒合開課量能強之學校,協助偏遠學校共同開設遠距課程,如由大學教授開設Python AI線上直播課程,或由新興科技中心、相關學校開設半導體、機器手臂、AIOT、VR、程式設計、雙語、人文社會科學等課程,透過跨校遠距課程方式,提供偏鄉學校更多多元選修課程,豐富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內涵。
(二)協助偏鄉學校開設多元課程所需師資,除以校內師資為主外,尚可透過「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課」、「跨校共聘師資」、「遴聘業師協同教學」或「遴聘校外兼課教師」等多元管道,引進校外多元、適任師資,解決課程需求;其開課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國教署補助。
(三)本部國教署訂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要點」,補助偏鄉學校協助學生展現多元學習及製作學習歷程檔案;學校除可以增購所需設備外,亦可邀請各類型專業業師、大學端教師到校指導,讓學生從參訪、實作、訪談與體驗中,豐富自己的學習經驗,同步提升學習歷程檔案品質。
四、持續提供師生自主學習相關資源,引導學生展現自主學習成果:
(一)108課綱實施前,已持續推動自主學習相關措施,並透過由擔任課綱前導學校,研擬自主學習策略、發展自主學習範本,及教學方式於區域內高中職學校推廣。目前協助學校推動自主學習措施如下:
1.教師方面,透過高中職均優質化計畫,辦理分區教師增能研習,協助教師了解各類型自主學習的指導技巧;另請本部學科中心、群科中心提供相關示例或資源,並協助推廣。
2.學生方面,則鼓勵運用本部國教署建置之108課綱資訊網─「自主學習專區」(https://reurl.cc/VMyG4Q)及國立臺灣圖書館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自主學習資源網」(https://sdl.ntl.edu.tw/sdl/),作為自主學習之材料;並已製作「自主學習數位學習課程」,上架至「108課綱資訊網」、「因材網」、「磨課師」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數位學習推動辦公室暨數位學習資源中心」等平臺,親師生都可以參考運用。
(二)為鼓勵學校進行典範學習,本部國教署已將自主學習計畫列入「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計畫」推動項目。以學校適性學習社區為基礎,促進普高與技高在推動自主學習的經驗交流,並透過分區辦理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分享會,開展校際將學生之觀摩與交流,提升學生自主學習效能。
五、持續精進108課綱相關配套:本部仍將虛心傾聽各界意見,以精進108課綱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推動教育公平與多元發展,並提升師生與家長對課綱與學習歷程檔案內涵的理解與應用。
(九)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強化快篩試劑之可取得性,宣導民眾有症狀進行快篩檢測,以及儘速提升全國民眾之新冠疫苗接種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3)
萬委員就「強化快篩試劑之可取得性,宣導民眾有症狀進行快篩檢測,以及儘速提升全國民眾之新冠疫苗接種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已於本(113)年11月21日函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轄內醫療院所,請臨床醫師協助衛教就醫民眾,倘出現疑似流感、COVID-19等呼吸道傳染病症狀,可先自行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在家檢測;另針對出現COVID-19疑似症狀之就醫民眾,如具重症風險因子且符合抗病毒藥物使用條件,可由臨床醫師依個案臨床症狀判斷給予快篩,以利評估篩檢陽性之高風險族群,並依評估結果儘速給藥,以降低感染後導致嚴重併發症或死亡之風險,且可向本部全民健康保險署申報執行醫用快篩之相關費用。
二、目前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供應已回歸市場機制,惟為確保市場端供應無虞,本部前已邀集廠商溝通供貨需求及舖貨規劃,定期進行盤點,並視疫情發展適時因應,以增加民眾對家用快篩試劑的可近性。
三、COVID-19 JN.1疫苗及流感疫苗已自本年10月1日起同時開打,依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推動共同接種,可提高疫苗接種覆蓋率,截至本年12月22日累計接種約172萬人次,為112年同期的2.5倍,全國接種率7.26%,65歲以上為16.38%。
四、為提升新冠疫苗接種率,本部辦理地方政府衛生局及合約醫療院所獎勵措施,運用多元策略宣導及推廣疫苗接種;對於感染後易併發重症之65歲以上長者等高風險族群,由本部以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所屬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及榮民之家針對住民及工作人員加強辦理新冠疫苗接種,並請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入機構接種;另請地方政府協調合約醫療院所開放全科別施打,由熟識及瞭解病患情況之醫師開立醫令,增加民眾接種意願,同時減少民眾須另掛其他科別之行政作業及掛號費,並對於就診病患及其陪病者主動詢問,提供即時接種服務,共同提升接種率。
五、本部將持續落實COVID-19疫情監測與各項防疫策略,加強對民眾及專業人員之衛教宣導與訓練,提升快篩試劑可近性並鼓勵有症狀者篩檢,同時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率,確保醫療照護量能,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十)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臺鐵火車坐椅之消毒與清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4)
萬委員就臺鐵火車坐椅之消毒與清潔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鐵公司)為符合「歐洲軌道車輛防火安全標準EN 45545」,EMU900型電聯車經設計審查後,選用淺色系列之耐磨羊毛絨布材質,於投入營運使用後,椅布髒污情形較為明顯,爰臺鐵公司已研議改採抗污力較強之羊毛平織布,或用深色系列之原羊毛絨布,以提升旅客乘車品質。
二、另相關設計方案確認前,EMU900型電聯車目前配合3年進廠檢修,將以原設計之新椅布進行更換,而尚未進廠之車輛,將加強列車巡檢、清潔及髒污椅布優先更換機制;設計方案確認後,亦配合車輛進廠檢修,逐步進行更換,以維旅客乘坐之舒適性。
(十一)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7)
萬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受少子化趨勢及社會企業爭才等影響,衝擊留營及招募工作,自111年起國軍人力編現呈下降趨勢。
二、為穩固部隊基層人力,目前正朝減少人力流失、提高留營意願及提升招募成效等三個面向努力,包括採取各種人性化的管理措施,並參考國外招募作法,適度開放入營限制條件,以及研擬提高人員薪資待遇等方案,使官兵有感並提高社會青年從軍意願,敬請委員大力支持。
(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減塑政策的推廣成效、未來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47)
羅委員就減塑政策的推廣成效、未來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環境部查復如下:
有關經濟部產銷統計資料,塑膠袋的內銷量呈現上升趨勢,因統計資料數據中之塑膠袋內銷量,非僅統計購物用塑膠袋,亦包含平口袋、垃圾袋、夾鍊袋、食品包裝袋、衛生用品包裝袋等其他非管制項目,無法直接代表受管制品項之使用量增減情形。
自91年公告「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7大類業別限制使用購物用塑膠袋採以由消費者付費取得,106年再新增7大類業,購物用塑膠袋的用量已從原本的每年200億個減少50%。
限塑政策推動的作法,除以法令強制限制使用外,亦透過行政指導方式引導改變或是其他自願性與鼓勵的方式進行,以改變原本大量使用一次性產品的習慣。因此,本部於113年輔導推動傳統市場減塑,全國22縣市計有47個市場辦理,推估減少了0.65億個購物用塑膠袋。推動方式:提出市場減塑3招,「買菜自備購物袋」、「蔬果儘量裝一袋」、「不要每攤都要袋」,透過買菜金、宣導品等兌換,引導民眾自備環保袋,並訂定「市場減塑推動作業指引」,請環保局依循參考並輔導市場、夜市及攤販減塑。
本部近期辦理環保施政意向調查,詢問民眾最近一次到夜市或傳統市場消費的經驗,有4成4的民眾認為在夜市或傳統市場使用塑膠袋的情形有減少,4成6覺得維持不變;進一步詢問有效讓民眾配合減塑方式,除以法令強制外,依序為「加強環保教育和宣導」、「提供經濟誘因(如補貼環保產品)」及「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替代產品」,皆需併重。
爰114年減塑的重點推動,除既有減塑相關公告執行,對管制對象加強輔導外,在減少購物用塑膠袋政策,將由地方政府加強輔導市場、夜市及攤販推動減塑工作(如購物用塑膠袋、免洗餐具的減少使用),並落實資源回收,鼓勵攤商以經濟誘因或其他措施等創新作法,以減少使用一次用產品,相關執行成果納入市場、夜市及攤販推動減量成效評鑑。
此外,市場攤販、夜市等場域使用的購物用塑膠袋亦可導入改變包裝型態、使用少塑等綠色設計,或使用替代方式及無額外特殊包裝等多元措施,以減少塑膠袋用量。另加強透過溝通與宣導,與民眾及企業攜手培養減塑意識,將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產品成為生活習慣一部分,未來本部將滾動檢討源頭減量推動政策方向與期程,限制並逐步減少一次性塑膠生產及使用。
(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學習歷程檔案制度通盤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3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60)
羅委員就學習歷程檔案制度通盤改革議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申請入學的審查資料制度,並未改變;僅自111學年度起,增加學生得選擇學習歷程檔案為審查資料來源之一:
(一)學習歷程檔案主要回應課綱課程特色,學生透過檔案記錄學習表現、探索生涯方向,並提供教師認證機制。111學年度起,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提交備審資料並未改變,僅增加學生得選擇學習歷程檔案作為備審資料來源之一。
(二)透過限制學習歷程檔案的上傳件數、限制勾選給大學審查的件數、由每學年授課教師認證課程學習成果等措施,強化學習歷程檔案真實的重要性,並避免學生過度準備造成學習的軍備競賽。
(三)大學招聯會亦於109年12月7日公布「三重二不」原則,強調大學重視資料真實性及學生自主準備,學生無須外求;另學生通過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後,傳送檔案有件數限制,大學審查重心亦以校內學習活動為主。
二、有關「增訂行政處罰規定」、「建立檢舉與獎勵機制」之建議,說明如下:
(一)不當製作學習歷程檔案行為包括行為認定、舉證、查證等不同程度、不同態樣之情形,涉及所欲處罰之行為(代寫、刊登代寫廣告)是否確實影響招生公平(例如:
考生確因該代寫資料錄取大學);另涉實際代寫行為人之認定、實際代寫之查證方式、引誘代寫者僅刊登廣告而未售出是否有違大學法招生公平性等。
(二)大學恪遵公平、公正、公開之精神辦理招生,倘遇有考生所繳證件或資料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考試舞弊等情事,現行即應依大學申請入學招生規定及招生簡章等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大學將取消其錄取資格,情節重大者亦得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三)復為遏止代寫代做情事,教育部已函請各高中務必向學生及家長宣導,勿聽信購買市面販售大學招生備審資料(包含學習歷程檔案);並通函各大學嚴守招生倫理,針對擔任當年度試務或甄試委員,應要求落實迴避原則。另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轉知各電商平台(含公、協會)本於社會責任,加強宣導並妥為管理、審查刊登之相關商品及落實查核機制,以避免違法商品及服務上架販售。
三、有關「設置專責輔導機構」建議,說明如下:
(一)自學習歷程檔案實施以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並持續精進,說明如下:
1.強化學校行政輔導及教師增能:辦理教師、學生宣導及系統操作研習,並納入課程諮詢教師培訓、高中職優質化計畫輔導項目等。
2.持續挹注偏鄉學校相關經費:補助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辦理研習宣導及資訊設備,支持所需人力及相關經費。
3.提供學習歷程檔案學習資源,以利學校於校內課程或彈性學習時間自由運用:
(1)數位學習資源:製作學習歷程檔案數位學習課程簡報,置本部「108課綱資訊網」並上傳於網路平臺(Youtube)提供師生及有需求者使用。
(2)大專校院資源:加強宣導師生及家長善用「作伙學」、「未來議起來」等網站,亦提供「作伙做學檔─課程學習成果呈現建議─第二版」手冊、「技高學習歷程檔案呈現建議」電子檔手冊。
(二)學習歷程檔案係為協助學生自行記錄學習軌跡、探索生涯方向,爰尊重學生製作、上傳及勾選學習歷程檔案之意願,由學生依其意願自由選擇;若設置專責機構恐造成學習歷程檔案制式化,增加學生更大壓力。
四、有關「強化大學端審查能力」建議,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自106年度辦理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計畫(簡稱本計畫)迄今全面推動,責成大學訂定審查評量尺規,融入重視學習歷程與多元參採,以利提升大學專業審查能量。
(二)本計畫實施迄今,各大學專責單位協助培訓審查人員、研商評量尺規、透過差分機制調整尺規等,讓甄試過程更具公平性及符合校系選才專業。
(三)教育部於113年9月24日公布「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調查計畫」研究成果中發現,校系申請入學第二階段書審占比逐年提高,顯示學習歷程有助於大學選才;書審教師透過本計畫推動訂定審查評量尺規具體化選才目標,且多數教師肯定評量尺規有助於審查。
五、有關「檢討提升法規位階」建議:現行學習歷程檔案之推動係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辦理,藉以規範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屬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為原則之行政規則,亦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精神。教育部尊重學生提交意願,考量若將學習歷程檔案制度訂定約束的規範,恐造成學生更大壓力;教育部將持續蒐集社會各界對於學習歷程檔案之建議,作為後續制度精進之參考。
六、有關「召開全國性研討會」建議:教育部每年持續辦理學習歷程檔案經驗交流論壇、說明會、分享會、工作坊等活動,持續蒐整教育現場意見,並精進措施及指引。另業於113年9月至12月週末辦理6場次北、中、南、東區實體宣導,搭配全國YouTube直播活動,加強向新生及家長宣導108課綱及學習歷程檔案的理念及相關政策措施,未來將持續適時宣達、蒐集意見,以利社會各界更臻瞭解學習歷程檔案之內涵。
(十四)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行政院宣布114年起將停辦「班班有鮮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2)
萬委員就行政院宣布114年起將停辦「班班有鮮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因應本(114)年紐西蘭液態乳品零關稅,並提供學童飲用來源明確、優質安全之國產乳品,農業部會銜教育部辦理「推動學校採用國產可溯源乳品專案實施計畫」,其中學童需求之乳品數量及品項係由教育部調查國內各公立小學及附設幼兒園共約127.5萬人之需求,並由農業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第1項進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案統一採購,惟全臺逾2,600所學校需求樣態多元,無法就同一標案一體適用,滿足各縣市之多元需求。
二、經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偕同農業部及教育部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邀集地方政府,聽取渠等對於學童乳政策改善之相關建議,並就部分地方政府所提鮮乳券等執行建議,以因地制宜擇定辦理方向等規劃進行說明,惟會中地方政府對於往後年度執行方向意見分歧,無法取得共識,因此,自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該計畫停止續辦。
三、另查農業部前已於113年11月28日函地方政府變更計畫,以轄內學校每位國小及其附設幼兒園學童每週皆可飲用乳品為原則;乳品訂購至113年12月20日止,可供應至本年1月。後續教育部持續依「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與地方政府及學校共同合作,提升學童鈣質營養攝取。
四、依「地方制度法」,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以及農林漁牧業輔導與管理,均屬地方自治事項。因此地方政府可綜合考量轄內產業結構及學童需求,並依實際情況自行籌措預算來源辦理學童乳品相關事宜。
五、又農業部針對酪農之輔導,已辦理多場產業政策座談會,聽取酪農對於後續施政方向之建議,將作為爾後政策訂定及產業投入資源之參考。
(十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近期媒體報導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8)
萬委員就近期媒體報導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查復如下:
一、本院業於113年11月20日請各機關徹查機關內是否有霸凌行為,任何單位若有職場上的霸凌,應於接獲後依法處理。又為持續營造合理的工作環境,於113年11月20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131002041號函請各機關全面檢視職場霸凌防治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行等機制,並重申各級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均需秉持理性溝通、不應該有辱罵、霸凌等情形發生,並落實公務人員的心理輔導相關機制,營造合理的工作環境,避免憾事發生。
二、另建議將「情緒管理」列為機關首長任派之品行重要指標一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按機關首長之「情緒管理」能力,應屬領導能力之一環,爰各該任免權責機關令派所屬機關首長前,依上開規定評核其領導能力時,於實務作業,除就過去任職期間工作表現,考量其學識、才能、經驗得否勝任首長職務外,亦宜將品德、操行、情緒控管等部分併予納入審慎衡酌。
三、本總處為強化職場霸凌防治,業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以下簡稱通報平臺),提供同仁除機關內部申訴管道外,另一申訴途徑。通報平臺接獲通報案件後,均透過加密措施轉派權責機關依保密規定辦理,並由本總處對通報案件進行追蹤列管。現行通報平臺如接獲未具名之通報申訴案件,亦會檢視申訴事實及內容,轉交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釐清處理,以期勿枉勿縱。
(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文化部舊空軍總司令部(空總)用地空間的運用及文化傳承成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1)
羅委員就文化部舊空軍總司令部(空總)用地空間的運用及文化傳承成效提出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文化部107年於空軍總司令部舊址成立「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C-LAB」,依循「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一期發展整體計畫」、「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綱要計畫」、「空總文化實驗室第二期發展整體計畫」等公共建設計畫進行建物修繕工程與跨域藝術實驗支持工作,以下針對空總用地目前的發展現況、文化創新成效及未來定位分別說明。
一、空總用地目前的發展現況
(一)工程進度:本部辦理基地硬體修繕及古蹟修復等工程,至今已完成5棟既有建築及動畫創作者基地整修工程、臺灣聲響實驗室建置工程、IP內容實驗室虛擬攝影棚建置工程、高氯離子建物拆除工程、各式基礎設施、圍牆拆除及景觀整備;近期辦理之「舊辦公大樓及戰情大樓」古蹟修復工程已於112年3月開工,預計114年完工;「通信辦公室」古蹟附屬設施修復工程已於112年11月開工,預計113年底完工。
(二)都市計畫變更辦理進度:本部前與臺北市政府針對土地使用分區及回饋等事宜進行協商,雙方初步取得共識,預計以「文教用地」進行空總基地都市計畫變更,並辦理地方說明會與民眾進行意見交流,參與者均對全區文教用地變更方案表示支持;本部已於113年5月23日提送修正後都市計畫草案至北市府、於113年8月20日、11月8日及11月18日分別依北市府初審意見提送修正後書圖及補充資料,刻由北市府簽陳辦理公展,持續推動後續變更程序。
二、空總文化創新成效
「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C-LAB」聚焦於科技媒體等跨域藝術及文化創新的創作與展演,以「跨域藝術與文化創新的多功能旗艦基地」為定位,並以實驗基地、產業培力中心、文化平臺及國際機構結盟等四大主軸,策略推動科技媒體跨域藝術的發展。
(一)實驗基地:
1.以科技藝術及當代藝術等跨域實驗平臺,支持前端創作與技術創新研發;辦理CREATORS 計畫,關注「從發想到行動(由0到1)」的生產實踐過程,透過公開徵件遴選,提供空間進駐、經費補助、各式軟硬體支持及觀察陪伴機制等支持系統,扶植各種文化研究、創作、展演及行動,至今已徵選並培力累積114位創作者。
2.空總聲響實驗室與法國IRCAM持續合作進行交流,協助國內創作者利用最新立體聲場技術進行作品開發運用;另進行移動式穹型結構劇場之技術研發,持續完成影像投影、聲場及結構之升級並取得專利,結合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作品進行演出。
(二)產業培力中心:
1.建構創新產業聚落,促進業者相互交流成長,提供經驗分享與擴大新創產業之網絡鏈結,並以動畫產業為先期對象,成立臺灣動畫創作者基地,提供進駐業者優惠雲端高速運算服務、人才培育教育訓練課程、法律及財務諮詢顧問與產業媒合等協助,藉由完善的軟硬體支持及進駐業者間的群聚加乘,以實現產業轉型目標,至今已累積進駐18家業者。
2.辦理動畫IP推動計畫,進行產學合作,找尋本土潛力作品,協助進行前期企劃開發、編劇、推介資料設計並進行募資與國際展會媒合,增加國內新創作品質量及國際能見度,至今已完成18部作品初期開發。
(三)文化平台:
1.每年以CREATORS打開工作室、FUTURE VISION LAB、年度大展、聲響藝術節等活動,展示實驗研發與國際共製成果,並協助將創作成果推介媒合至國內外藝文場館展出,累積本土跨域藝術創作實戰經歷,使國內創作實力與動能持續成長。
2.逐步完善空總藝術文化休閒場域空間,推動形式多元且活潑的公眾推廣活動,辦理包含跨機構合作展覽、玩聚場藝術節、音樂綠洲、手作工作坊等展演映及體驗節目,催生新型態文化機構對國內外創作者及公眾開放,開拓跨域藝術與文創產業進入社會與城市生活入口,累計至今共舉辦3,021場活動表演、入園人數超過207萬人次。
(四)國際機構結盟:
1.持續與海外專業機構聯合推動跨界合作計畫,進行共製共展或駐點交換,在學習與對話過程中,提煉出屬於臺灣文化特有的論述,至今已與8個國際藝文單位進行共創共製。
2.與法國IRCAM、韓國KAMS及ACC、日本NCAR等單位簽訂MOU,相互提供創作資源,將國際最新科技藝術觀點與技術引入科技藝術及當代藝術等跨域實驗平臺,使臺灣跨域藝術創作逐步接軌世界。
三、空總未來定位
「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第二期整體發展計畫」將於114年底屆期,本部將檢討國內藝文產業需求及國際整體發展趨勢,向行政院提出第三期整體發展計畫,持續以科技媒體等跨域藝術及文化創新的創作與展演為場域主軸,並具體提出整體場域新建及使用規劃,後續並依行政院通過之公共建設計畫內容,逐年推動整體計畫執行。
(十七)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阻斷非法電子煙品及毒品流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56)
萬委員就阻斷非法電子煙品及毒品流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俗稱「喪屍煙彈」之依托咪酯類毒品電子煙,在正式列管為毒品前,內政部警政署已於民國113年7、8月暑期青春專案依據「藥事法」嚴加查緝,並於同年8月5日列管為第三級毒品後,持續執行「暑期青春專案」、「加強掃蕩喪屍煙彈工作」及「第11波安居緝毒專案」等多波專案查緝行動,113年7月1日至11月9日合計查獲喪屍煙毒案2,646件、3,010人次,查扣喪屍煙彈1萬7,540顆、依托咪酯類毒品煙油159.7公斤、毒品粉末157.2公斤,查扣不法所得現金1,830萬元、犯罪使用車輛21部,及時遏止國人濫用。
二、另考量依托咪酯類毒品屬於短效麻醉鎮靜劑,施用後無法妥善駕車,危害公眾交通安全,行政院已於113年11月27日正式將依托咪酯類等3項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涉及製造、販賣、運輸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施用、持有依托咪酯類毒品也分別構成3年以下及2年以下刑事罰,可強化嚇阻作用,並有利於員警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等刑事偵查強制作為。
三、又,為強化查緝依托咪酯類毒品衍生之毒駕事件,內政部警政署已修定「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供第一線執勤員警依循,同時擬定相關加強查緝作為;衛福部食藥署已於113年11月5日公告依托咪酯類毒品尿液檢驗閾值,法務部辦理預告後,經由行政院於同年月26日正式公告將依托咪酯類毒品定為適用毒駕新法毒品品項,藉此強化員警查依托咪酯類毒駕案件法源依據,並利相關案件能適用刑法第185條之3第3款毒駕新法,將毒駕比照酒駕定為抽象危險犯,駕駛人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達行政院公告濃度以上者,即涉犯毒駕罪處以刑罰,員警不需再認定毒駕個案是否有具體公共危險事實。經統計,各稽查機關113年1至10月計查獲毒駕案件1,209件,較112年同期172件大幅增加603%,將持續加強防制毒駕危害。
四、此外,為強化查緝非法電子菸品及毒品,政府已提出相關作為包括:
(一)行政院於113年12月分別召開電子煙管制措施研商會議、毒品防制會報,透過跨機關合作,自源頭阻斷摻入毒品使用之電子煙載具流通、強化邊境攔檢、加強反毒宣導及預防網路毒品交易。
(二)法務部臺高檢署分別於113年11月13日、21日邀集衛福部國健署、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數發部等召開會議研商如何防制電子煙外,對於摻入毒品使用電子煙者,因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強力要求各緝毒單位加強查緝,向上溯源毒品源頭,積極向下刨根挖掘施用黑數;針對此類毒品之網路交易,盤點販毒網站,加強網路巡邏,並利用大數據分析及數位採證科技,追查毒品犯罪網絡;以及將此類新興毒品列為安居緝毒及校園青春專案查緝重點,以壓制此類新興毒品犯罪,切斷其供給管道;另分齡分眾及加強校園與社區宣導,製作符合年輕人習慣、主題及素材之宣導影片,達到對青少年群體毒品防制之宣導效果,防杜此類毒品殘害青少年及侵入校園、社區。
(三)衛福部國健署積極與平臺業者溝通,多次召開平臺溝通會議(包含網路電商及社群平臺),重申「菸害防制法」規定,說明網路監測及交流網路監測方法、關鍵字,並請平臺業者加強會員管理,配合主管機關行政調查;網路平臺業者亦來訪溝通遵循「菸害防制法」執行面問題、具體執法方式、交流網絡關鍵字阻擋機制及建立溝通管道等。在跨部會合作建立網路販售平臺管理機制部分,則針對社群平臺及販售者加強查處,並與數發部合作,就違法網頁、網站資訊,進行停止解析;以及與金管會合作,查明違法賣家個資與金流來源。
五、至於在校園及地方之查緝及預防方面,衛福部已採取作為如下:
(一)加強校園菸害防制宣導,提升青少年電子煙危害識能,以減少接觸電子煙及加熱菸等違法商品,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一旦發現學生使用電子煙,校方應即通報地方衛生機關依法處理。
(二)每半年召開地方政府衛生局菸害查緝會議,並已於113年10月30日召開地方政府衛生局研商會議,要求加強稽查量能,偕同警政單位針對實體商家可能販售違法產品之通路加強稽查及強化商家辨識電子煙危害識能。針對未成年人使用電子煙,將要求校方加強通報,偕同警政單位進行溯源追查。
(三)地方政府衛生局與警政單位聯合稽查,包括暑期期間青春專案及八大行業稽查;於校園周邊及違規熱點加強稽查販菸場所,倘發現電子煙摻有毒品移請司法單位偵辦。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防制詐騙政策執行效能與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0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5-48)
羅委員就防制詐騙政策執行效能與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打詐儀錶板設置成效部分:「打詐儀錶板」之推出係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強化全民防詐意識,包括強化防詐宣導、敦促各地方警政機關重視及查緝、提高民眾對於詐騙議題之關注度等,是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須從多個面向來評估其成效,非僅以短期案件數或財損數之變化來論斷。
二、有關防制詐騙政策上執行效能部分:
(一)堵詐封鎖成效:
1.公私聯防建立線上查調、詐欺廣告及訊息下架機制:檢警調持續與通訊軟體網路社群平臺、四大超商研議偵辦詐欺案件,關於詐欺相關資料調取機制,透過建立單一窗口或線上查調機制,縮短資料調取時程,擴大追查相關詐欺共犯,及時攔阻詐欺金額;並建立聯繫機制,社群媒體或民眾若發現詐騙訊息或廣告,可主動透過聯繫平臺向執法機關通報舉發,執法機關可透過聯繫平臺即時通知將相關網路上詐騙廣告刪除下架,防止更多被害人遭受詐騙。
2.通報涉詐廣告下架:統計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18日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蒐報詐騙廣告20萬9,740則。
3.防堵電信詐騙:透過詐騙簡訊攔阻,有效防制SMS、iMessage及RCS釣魚簡訊;另統計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18日止,攔阻境外詐騙電話達732萬239門,減少詐騙來話與提醒識別。
(二)阻詐斷流成效:
1.刑事局「金融資料調閱小組」統計自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18日止,查找潛在被害案件4萬2,834件,成功攔阻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2億3,604萬餘元。
2.推動國內各銀行加入鷹眼識詐聯盟:本國38家銀行已有35家加入,統計113年1月至11月透過預警模組偵測並管制異常帳戶4萬1,521戶,攔阻金額7億1,382萬餘元。
(三)懲詐查緝成效:
1.警政署於113年已辦理4波全國同步打擊詐欺行動專案,以系統性溯源查緝黑幫組織涉詐案件,斬斷幫派組織不法金流,並深入追查詐騙集團核心分子,共計查獲詐欺集團2,815件、犯嫌1萬6,465人、拘提逮捕6,059人、羈押1,859人,查扣現金29億餘元、不動產100處、汽車454輛,查扣資產總額約97億4998萬餘元。
2.為解決詐騙集團利用虛擬貨幣之技術特性,透過多層非託管錢包進行金流移轉,模糊金流來源與去向,造成執法機關查緝困難。因此,警政署啟動科技偵查工作,於113年執行虛擬貨幣查扣凍結專案,計已凍結虛擬貨幣達約95億元。
(四)識詐宣導成效:內政部配合「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統計至113年12月25日止,已發送宣導簡訊2億6,239萬則,並辦理多項宣導作為,包括結合名人製拍影片、與民間團體共辦大型活動等,持續強化宣導廣度。
三、有關防制詐騙政策上之未來規劃及具體改善方案部分:
(一)持續落實「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策進作為如下:
1.強化識詐政策:
(1)地方警察局長領頭宣導:以生動案例說明各類高發詐欺手法,增強民眾記憶和理解,擴大全民關注防詐議題。
(2)公私協力實體宣導:透過與民間企業、宗教團體、醫療、宗教等各類社團合作,在各種實體活動中,向不同年齡層受眾族群,傳遞反詐騙資訊。
(3)金融機構協力阻詐:透過與民間企業,如銀行、保險、證券、投信、創投等多元金融領域,建立「資安聯防」、「異常通報」及「資源互助」等主軸策略,並向合作對象之客戶發送識詐資訊。
(4)針對新興詐騙手法製播宣導素材:警政署於113年動支第一預備金,製作及拍攝涵蓋各類詐騙手法識詐宣導影片20部,並自11月份起透過網路與電視2大媒體通路加強推播,未來將持續針對新興詐騙手法製播宣導影音素材,提高民眾防詐警覺性。
(5)強化警廣宣導策略:113年11月份起於警察廣播電臺「識詐你我他」節目介紹打詐儀錶板及解析詐騙手法,另撰寫識詐歌曲「防騙口訣歌」,提升民眾識詐知能。
2.加強詐騙防制政策:
(1)強化跨部會犯罪情資連結,阻絕人頭帳戶:法務部已於113年底前完成第三方支付虛擬帳號平臺、警政署告誡帳戶、高風險帳戶(外籍移工)等資料庫跨部會介接,透過跨部會合作,強化人頭帳戶及帳號風險控管,加強源頭管制,阻絕人頭帳戶。
(2)行政與刑事分進合擊:統合檢警調持續辦理聯合查緝新興詐欺犯罪,針對最新及最氾濫之犯罪手法,主題式專案加強查緝,再透過舉辦專案研討會方式,回饋行政機關從源頭強化管理,藉由刑事及行政雙管齊下,杜絕詐欺犯罪發生。
(3)推動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以近期為例,112年迄今,法務部與德國、吐瓦魯及聖露西亞等3國家簽署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持續推動國際司法互助。
(4)持續國際交流,深化國際合作關係:透過指派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官等赴外國參加國際會議(如法務部定期派員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相關執法機構網絡會議等),向成員國分享我國實踐和執法量能,提升我國執法機關在國際社會能見度,並多方拓展與未有簽署司法合作協議國家之合作管道,持續與國際組織及他國司法機關互動與互訪,掌握國際合作最新動態、交流各國最新型態詐騙手法,多方深化我國與他國之合作關係,藉此建立聯繫管道與尋求合作機會,提升我國打擊跨境犯罪之能力。
(5)舉辦國際研習營,分享交流各國打詐經驗:定期舉辦跨境打擊詐欺有關議題研習會,邀請國內、外從事司法互助及刑事或司法領域專家學者,與我國檢察官、執法及司法人員進行交流,針對跨境打擊詐欺、查緝不法所得、情資交換與司法互助之機制與實踐等議題進行討論,在各國代表與我執法人員充分交流下,拓展我國際司法合作關係。
3.精進打擊詐欺犯罪政策:
(1)中央與地方同步聚焦打擊涉詐熱點幫派。
(2)資料庫分析詐團核心、聚焦打擊單面向高層次詐團犯嫌:建立詐欺水房、車手及單面向高層次犯嫌資料庫,分析詐欺集團網路。
(3)針對假投資詐騙網站查找網路工程師、潛在被害人:針對民眾報案提供詐騙網站及APP,除進行停止解析外,也調閱網站連線紀錄,查找潛在被害人及網路工程師。
(4)全面瓦解金流面涉案結構:與金融機構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落實執行即時圈存非法款項,警政署並於113年制訂「防制人頭帳戶涉詐工作計畫」,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查緝人頭帳戶,全面提升打擊成效。
(5)虛擬貨幣追查教育訓練,並加強凍結查扣數位金流:警政署訂定「科技偵查人才教育訓練計畫」,建立全國虛擬貨幣分析專業人才,透過實戰演練搶旗賽方式,檢驗教育訓練成果,強化科技偵查能量。另執行虛擬貨幣凍結扣押專案,由刑事局結合具有虛擬貨幣分析經驗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經由165反詐騙資料庫進行幣流追查,分析鎖定詐欺集團金庫錢包,列為查扣凍結標的,並配合法務部罪贓返還。
(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註冊會員參與率遠低於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3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6-62)
羅委員就「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下稱資訊e網)註冊會員參與率遠低於預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本部移民署之「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係為便利新住民獲取相關福利資訊,並於工作之餘可彈性利用時間提升資訊能力所建置之數位學習平臺,屬移民署執行「新住民數位應用培力計畫」(下稱本計畫)中之一項工作。
一、計畫內容:本計畫主要目標輔導對象為原籍國家數位發展與我國存有落差且學歷為國中、國小程度之新住民,並採取親子共學方針提供實體及數位課程,鼓勵新住民與新住民子女(下稱新二代)一起學習,培育我國下一世代之資訊競爭力,本計畫執行重點工作如下:
(一)開辦多元免費資訊課程:提供實體課程及數位課程,由新住民依自身需求選擇上課方式。
(二)提供可無限上網之行動設備免費借用服務:解決新住民家庭缺乏設備的問題,提高數位學習與應用的意願及機會。
(三)諮詢輔導服務:即時解決新住民之學習問題,同時利用課後電話訪問,提供個別化輔導。
(四)截至113年11月底止,上述學歷為國中、國小程度之新住民為19萬9,435人,資訊e網會員人數為1萬4,076人,其中新住民及新二代為1萬2,352人次,約達目標群眾6.2%。
二、新住民數位近用情形:依據數位發展部「112年新住民數位發展現況與需求調查報告」顯示,56.5%新住民不想參加政府免費電腦課程,其中多數新住民表示因工作及家庭難抽出時間參與學習活動。囿於現實環境、經濟條件、生活作息、語言隔閡等因素限制,影響新住民參與意願,因此推動新住民註冊網站會員進行數位學習具相當的挑戰性。
三、數位學習推廣執行說明:本計畫透過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並鼓勵新住民參與數位學習,相關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網站提供六國語言介面:提供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英文及繁體中文等6國語言介面,便利新住民透過熟悉的語言獲取計畫開課或網路活動等相關資訊。
(二)多語系線上學習課程:參考數位發展部歷年新住民數位機會現況與需求調查報告及本計畫課後學員滿意度問卷調查,設計多元課程內容,包括:AI應用、健康保健、美圖編輯及資訊安全等;另編製之教材亦請新住民協助檢視內容,提供意見據以調整教材之設計,並提供多國語言版本,降低新住民數位學習障礙。依據113年數位課後問卷調查「課程學習後是否有應用在您的生活或工作上」之滿意度調查高達95%,顯示教材高度符合新住民需求。
(三)主題式分類學習指引:將課程以主題式學習分類,如家庭親子、數位行銷、健康樂活等,提供更直覺之課程類別選擇。
(四)多元管道推廣線上學習:
1.網路社群開發會員:運用移民署臉書粉絲專頁、LINE群組,推播計畫資訊,並結合網路活動鼓勵新住民加入學習。
2.行動設攤宣導:利用廂型小貨車(小胖卡)設攤宣導,推廣新住民加入網站會員,並介紹數位學習課程操作方式。
3.創意活動推廣:舉辦創意科技體驗活動,提供親身體驗資訊科技之機會,提升數位資訊課程參與之動機。
4.新住民協會意見交流:以公私協力方式,結合新住民團體力量,鼓勵新住民參與線上學習,提升自我能力。
5.會員註冊獎勵活動:以實質獎品鼓勵新住民註冊會員並進行線上學習。
6.113年舉辦1場新住民交流茶會、3場創意活動、5場網路活動、32場課程說明會、1場會員註冊獎勵活動及1場課程學習獎勵活動,113年新住民及新二代會員數較112年新住民及新二代會員增加1,129人,新住民及新二代「會員數」成長10%。
四、檢討及策進作為:每年滾動式調整計畫執行方式,未來精進策略說明如下:
(一)提升網站友善性:規劃於114年導入第三方驗證,簡化會員註冊及登入程序,提升新住民數位學習意願。
(二)課程喜好調查:參考113年課後問卷調查結果,持續製作符合新住民需求之數位課程。
(三)目標群眾再開發:除現有透過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各縣市地方政府及新住民相關團體合作協助推廣外,規劃新增與社區發展協會合作,透過社區的傳播能力,讓更多新住民了解並參與計畫。
五、結語:本部移民署將持續提供新住民家庭行動設備免費借用服務,積極鼓勵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線上課程,並持續收集使用者體驗,優化網站服務,藉以提升新住民會員註冊及使用率,提高本計畫具體成效。
(二十)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檢討現行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等規範是否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3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6-64)
柯委員就檢討現行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等規範是否妥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扣繳制度相關規定部分,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採自動報繳制,由納稅義務人於所得發生之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稅為原則;為利所得稅稽徵作業及國庫資金調度,並建立扣繳制度,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各類扣繳範圍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利國家即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掌握課稅資料。是以,納稅義務人如為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上開預扣稅款得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抵繳其結算之應納稅額,不足抵繳部分,應於申報時自行補繳,至於抵繳後如有賸餘,得退還溢繳稅款。
(二)另現行規定已就出版業從業人員提供減免稅措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等收入,每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部分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得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核實課稅;倘無法提示成本及費用憑證,亦可以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自行出版者,費用率75%;非自行出版者,費用率30%)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已就相關從業之執行業務者租稅負擔予以考量。
(三)各類所得扣繳規定已有簡化機制,降低徵納雙方作業成本,又為減輕徵納雙方扣繳作業成本,「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本文及第3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以資簡化。
二、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以下簡稱扣繳辦法),執行業務收入扣取補充保費規定部分,說明如下:
(一)民國102年施行之二代健保,在維持既有保險費計收方式下,將原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之所得(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以就源扣繳方式另行計收補充保險費,使所得相同者之保費負擔儘可能相近,以強化社會保險量能負擔之精神。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有工作者原則上均應依其工作屬性以適當身分(第1類至第3類)參加全民健保,無職業者方以眷屬或第6類身分加保。若不符受僱者條件,而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時,則可參加職業工會並以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按健保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三)在保險費負擔方面,依健保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因該等被保險人工作報酬不固定,爰同條第2項規定由被保險人就其所得自行申報投保金額,並由保險人(衛福部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該署得逕予調整。基於同一所得不重複計算健保費之原則,爰扣繳辦法第4條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四)至出版業從業人員,若以自營作業者身分參加健保,依前述規定無須再就執行業務收入計繳補充保險費。非屬前述身分或符合前述加保資格但選擇依其他適法身分參加健保者,則須依其實際健保身分負擔健保費。
三、綜上,現行所得稅制之扣繳機制具有即時掌握稅源之政策目的,且現行「所得稅法」對從事出版業之執行業務者已提供相關減免稅措施;另衛福部就健保等政策亦將持續檢討,俾使制度更臻完善。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鴻薇就波音737-800型航空器應規劃全面檢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3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6-63)
王委員就波音737-800型航空器應規劃全面檢修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濟州航空於2024年12月韓國務安國際機場事故案,其機型為波音737-800,機齡約15年,目前由韓國事故調查單位進行調查中,肇因仍未明確。另波音737-800型航空器於2006年至2024年期間,發生空難事故計15起,事故均由航空器註冊國調查機關(構)與型別檢定設計國調查機關(構)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肇因如涉及機械、設計或飛航操作因素,航空器設計國(如美國)將發布適航指令要求航空器使用人進行必要之檢查、維修等必要之作為。又航空器於一般飛航作業中,如發生不安全事件或有安全疑慮時,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亦會發布適航指令,要求航空器使用人完成檢查或改正行動。不論適航指令之發布原由為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均轉布該適航指令,要求國內使用相同機型之航空公司遵照辦理。同時,亦要求航空公司滾動檢討維護計畫內容,加強預防性維護作為,以提升飛航安全。
二、現國內中華航空公司有10架737-800型航空器,機齡平均9.2年,民用航空局與中華航空公司同步檢視各機維護檢查頻率、測試項目及紀錄等,符合維護計畫之規範,並已對該機型執行特別檢查,檢查項目包含起落架相關系統、液壓系統、飛航操作系統等,目前10架均已完成,未發現有異常或缺失項目。交通部已責成民用航空局除持續關注濟州航空飛航事故之調查結果及妥為因應外,並要求中華航空公司確依維護計畫落實飛機之維護檢查,以維飛航安全。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綠鬣蜥外來入侵種威脅本土生態及其擴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院臺專字第11400003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1-2-16-61)
羅委員就綠鬣蜥外來入侵種威脅本土生態及擴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農業部查復如下:
本部為因應綠鬣蜥外來入侵種威脅本土生態及擴散問題,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進度說明如下:
一、源頭管理:本部已於104年6月起禁止綠鬣蜥輸入,自109年9月起更進一步將綠鬣蜥公告為「有危害生態之虞非我國原生物種」,要求已飼養者辦理註記與登記,並禁止其再予繁殖。
二、過去移除綠鬣蜥過程出現不當捕捉虐待情事,本部林業保育署已於110年9月制定「外來入侵種綠鬣蜥移除指引」,作為地方政府移除綠鬣蜥參考之用,近期也將進行修正,提供更精準移除依據。
三、目前透過監測調查,已知野外綠鬣蜥族群分布縣市為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臺東縣,目前經專家現場調查,未有向北擴散情形,臺中以北縣市偶有零星通報,應為零星個體移動,並未建立野外族群,刻正由各地方政府持續監測中。
四、為避免移除後之綠鬣蜥出現跨區換取移除費問題,本部林業保育署已與各地方政府達成共識,建立全國一致移除費用或獎勵:
(一)委託專業廠商移除費(含屍體處理):吻肛長≥30公分綠鬣蜥每隻500元,吻肛長<30公分綠鬣蜥每隻200元。
(二)完成受訓參與移除民眾:吻肛長≥30公分綠鬣蜥每隻250元,吻肛長<30公分綠鬣蜥每隻100元(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獎勵為現金、或等值之禮券、農產品等)。
五、本部已成立綠鬣蜥防治應變小組,整合林業保育署、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農田水利署、農村水保署,農糧署、農業試驗所及農業改良場資源,由通報、監測與捕捉三大層面,建立應變小組分工:
(一)通報組由農業試驗所、農村水保署、農田水利署、農業改良場、漁業署組成,各所屬透過平時產地輔導、農田水圳巡查及農漁民輔導時,將可運用農作物天災回報系統即時拍照回傳,發現綠鬣蜥定位及通報,有效掌握綠鬣蜥族群分布。
(二)監測組由生物多樣性研究所及林業保育署組成,將公民科學計畫(台灣動物路死觀察網)及爬行類動物調查系統結合入農作物天災回報系統,配合生態調查學者現地監測資料,彙整綠鬣蜥資訊點位與現地分布資訊,進行統籌分析,掌握綠鬣蜥分布、數量與變動趨勢。
(三)捕捉組則由林業保育署與現已在執行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共同組織多組專業團隊強力打擊綠鬣蜥族群,林業保育署也輔導地區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開設移除訓練課程,開放個人完訓後共同協助移除,提高移除量能覆蓋率,目前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已陸續開設相關課程,後續也將視民間需求加開場次。
六、目前應變小組各分組刻正建立相關機制,預計114年1月下旬辦理跨部會研商合作機制,及完成農作物天災回報系統建置,隨即展開新一波移除工作,本部林業保育署也將定期公布各移除團隊移除成果,並與學術研究團隊共同滾動檢討移除成效、野外族群相對豐度及移除團隊分配,進行最有效之移除策略。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吳琪銘、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人就「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審計部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台審部一字第114000005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台立院議字第11407000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