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21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20分、10時至1010分、1130分至下午131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麥玉珍  林岱樺  林沛祥  盧縣一  王美惠  陳培瑜  洪孟楷  楊瓊瓔  張啓楷  許宇甄  羅智強  鄭天財Sra Kacaw   張智倫  賴士葆  蘇清泉  陳永康  謝龍介  林月琴  郭昱晴  柯志恩  沈伯洋  邱鎮軍  李坤城  葛如鈞  范 雲  徐富癸  張嘉郡  王正旭  廖先翔  黃 捷  徐巧芯  林思銘  魯明哲  林淑芬  陳冠廷  牛煦庭  陳素月  陳秀寳  羅美玲  黃建賓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定宇  張雅琳  黃 仁  莊瑞雄  邱若華  吳秉叡  沈發惠  賴瑞隆  劉建國  黃秀芳  何欣純  顏寬恒  陳菁徽  葉元之  林俊憲  鄭正鈐  陳俊宇  吳琪銘  蔡其昌  林倩綺  謝衣鳯  林宜瑾  柯建銘  郭國文  王育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廷瑋  吳沛憶  游 顥  邱議瑩  吳思瑤  李柏毅  丁學忠  賴惠員  許智傑  王義川  王世堅  韓國瑜  翁曉玲  張宏陸  傅崐萁  王鴻薇  李昆澤  鍾佳濱  高金素梅 廖偉翔  黃國昌  林國成  萬美玲  黃健豪  楊 曜  林楚茵  涂權吉  吳宗憲  蘇巧慧  陳亭妃  蔡易餘  邱志偉  徐欣瑩  李彥秀  吳春城  呂玉玲  陳玉珍  陳雪生  陳 瑩  江啟臣  陳超明  馬文君  

委員出席 111

請假委員 林憶君  黃珊珊  

委員請假 2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上午9時至920分、10時至1010分、1130分至1213分、下午124分至131分)


副院長

江啟臣(中午1213分至下午124分)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依黨團協商結論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條文,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0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0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1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60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吳春城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1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無效票者:0

其他事項

壹、1142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211日(星期二)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覆議案。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僅列議事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其餘議案暫不編列,並以議程草案逕送院會處理。當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隨即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並於覆議案處理完畢再行散會。

三、225日(星期二)舉行本(第3)會期第2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報告後隨即進行政黨質詢,當日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有關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均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本(第3)會期委員參加委員會及各委員會召集委員之選舉,不受本院組織法、各委員會組織法及其相關授權規定之限制,其日程表如附件。

五、本會期自37日(星期五)起,每週五及次週二視為一次院會,國是論壇及臨時提案依往例處理(週五上午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週二下午5時至6時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期間,週二下午150分至230分處理臨時提案)。

六、本(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依政黨比例由國民黨黨團推派9人、民進黨黨團推派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組成,名單請於3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上述名單送交議事處後即不予更換。

七、有關本院通過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如經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提出覆議,各黨團同意加開院會處理覆議案。

【主席補宣告:本會期委員登記個人質詢至34日截止。】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協商結論照議程草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