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至11時5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林國成 張啓楷 林沛祥 蔡易餘 王美惠 盧縣一 柯志恩 王育敏 黃 仁 張智倫 黃珊珊 黃建賓 陳素月 陳菁徽 羅美玲 許宇甄 張嘉郡 郭國文 李昆澤 王正旭 沈發惠 羅明才 林岱樺 許智傑 林德福 洪孟楷 吳秉叡 鄭天財Sra Kacaw 何欣純 萬美玲 吳思瑤 陳雪生 徐富癸 范 雲 陳秀寳 陳俊宇 陳冠廷 廖先翔 黃健豪 陳培瑜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涂權吉 李坤城 鄭正鈐 吳宗憲 呂玉玲 蘇巧慧 張宏陸 林俊憲 莊瑞雄 沈伯洋 林宜瑾 吳沛憶 林楚茵 吳琪銘 謝龍介 張雅琳 林憶君 賴士葆 葉元之 邱若華 邱議瑩 楊瓊瓔 徐巧芯 王世堅 魯明哲 傅崐萁 游 顥 翁曉玲 邱鎮軍 林思銘 王鴻薇 黃國昌 陳超明 馬文君 牛煦庭 廖偉翔 陳 瑩 邱志偉 黃 捷 林淑芬 葛如鈞 柯建銘 鍾佳濱 韓國瑜 顏寬恒 徐欣瑩 李彥秀 羅智強 王義川 謝衣鳯 林月琴 郭昱晴 高金素梅 丁學忠 陳永康 羅廷瑋 李柏毅 蔡其昌 賴瑞隆 劉建國 黃秀芳 王定宇 蘇清泉 賴惠員 林倩綺 吳春城 江啟臣 楊 曜 陳玉珍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麥玉珍
委員請假 1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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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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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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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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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下午請假,由柏副部長鴻輝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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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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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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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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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郭智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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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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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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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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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邱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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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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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 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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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 |
黃彥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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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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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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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上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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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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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史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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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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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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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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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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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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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鏡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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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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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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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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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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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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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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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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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進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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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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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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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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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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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龔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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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至11時5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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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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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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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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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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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國定假日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畜牧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六及第十五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4人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7人擬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蘇清泉擬撤回前提之「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三十七、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三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則」部分條文等2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四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礦業登記規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四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五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保障菇農權益及落實食品安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計程車合作社及車行疑有聯合調漲靠行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長照2.0所提供長照家庭社會支持與喘息服務量能不足,產生近年頻發生長照家庭悲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嘉義市醫療資源有待提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媒體報導指出全國逾七成以上大專院校超過3個學年度未曾辦理交通安全講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杜絕學習歷程檔案抄襲亂象,建立比對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醫美手術風險及衛生單位管理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108課綱中多元學習與自主學習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強化快篩試劑之可取得性,宣導民眾有症狀進行快篩檢測,以及儘速提升全國民眾之新冠疫苗接種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臺鐵火車坐椅之消毒與清潔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減塑政策的推廣成效、未來計畫及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學習歷程檔案制度通盤改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行政院宣布114年起將停辦「班班有鮮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近期媒體報導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文化部舊空軍總司令部(空總)用地空間的運用及文化傳承成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萬委員美玲就阻斷非法電子煙品及毒品流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防制詐騙政策執行效能與未來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註冊會員參與率遠低於預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檢討現行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等規範是否妥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鴻薇就波音737-800型航空器應規劃全面檢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綠鬣蜥外來入侵種威脅本土生態及其擴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吳琪銘、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3人就「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吳委員宗憲,有鑑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114年12月31日停止免徵。根據公路局最新統計,領有統一牌照電動汽車高達94,731輛,機車770,290輛,合計超過17萬輛。依相關規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機車、大客車及貨車皆以馬力為收稅標準。然電動車與燃油車的馬力輸出原理不同,使用馬力作為收稅標準可能使電動車有實際對道路損耗較少卻因其高馬力而支付較高稅金的不平等情形產生。爰此要求財政部針對電動車收稅標準,參考各界意見後研議調整方向,以保障電能車之公平牌照稅收稅方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智強,就「班班有鮮乳」農業部、教育部未有縝密規劃,倉促實施不到一個學期就喊卡,然北市現行規劃辦法顯示經規劃可有效發送學童,且全國教育團體與家長團體均呼籲重新啟動「生生喝國產乳」計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陳委員菁徽,考量都市地區道路品質乃影響國人生活甚深,是以就「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內政部)2.0」專案經費對於高雄市區辦理規劃疑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陳委員菁徽,就經濟部受行政院督導辦理對中鋼公司營運之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衛生福利部對社會救助政策標的人口掌握不足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在協助經濟弱勢脫貧方案中的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文化部補助公共電視Taiwan Plus國際影音平台運營成效及節目內容中立性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八、本院陳委員素月,針對經濟部「納管工廠低碳及智慧化基礎轉型個案補助」之民眾陳情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九、本院陳委員菁徽,有鑑於癌症患者存活率的提升,許多癌症病患在治療成功後仍有生育需求,然而,癌症治療對生育能力的影響往往未被充分考量,導致部分患者失去生育機會。現行的全國癌症登錄系統(Taiwan Cancer Registry, TCR)未納入病患是否接受生育力保存諮詢的紀錄,致使生育力保存措施的推動缺乏監督機制,也不利於政策優化。為保障癌友權益,也為提升低迷的生育率盡一份力,爰提案要求政府應強化癌症病患的生育力保存機制,除持續優化癌症登錄系統外,並將「生育力保存」的相關資訊納入全國癌症登錄系統,並建立完整的追蹤與補助制度,以確保癌症病患的生育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本院陳委員菁徽,有鑑於臺灣當前房價持續高漲,導致年輕人買不起房,租屋環境亦不穩定,進一步影響生育意願,加劇少子化問題。政府雖已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並承諾興建12萬戶社宅,然而,目前實際供應量遠低於需求,且多數集中於少數地區,無法有效滿足年輕族群與新婚家庭的居住需求。國際上,如新加坡、德國等國皆透過政府介入,提供大量社會住宅、租金補助與租屋保障,以確保年輕人能夠負擔合理的居住成本,進而提升生育意願。爰此提案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臺灣現行社會住宅政策,並參考國際成功案例,以完善住宅政策,提高年輕世代的居住與生育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一、本院陳委員菁徽,有鑑於臺灣目前面臨嚴峻的生育率挑戰,根據內政部統計,2024年新生兒數僅有13萬4,856人,創下歷史新低。多個國內外機構也對此發出警示,指出臺灣生育率持續下降,可能對未來人口結構及經濟發展產生深遠影響。為應對生育率低迷的問題,政府已從多方面著手,舉例而言,衛生福利部將「生殖健康服務」納入「少子化對策計畫」的一環。各縣市亦推出多項人工生殖補助措施,旨在協助有生育困難的夫妻實現生育願望。然而,政策的推動需要透過成效檢驗,以確保資源的有效運用,並應參考各國經驗,進行政策比較研究,以汲取他山之石,作為政策推動的參考。以色列在人工生殖補助政策上相當開放,為45歲以下、未滿兩個孩子的婦女提供不限次數的試管嬰兒(IVF)高額補助,在公立醫院甚至可免費進行。此舉使以色列成為全球試管嬰兒手術最頻繁的國家之一,每年約有5%的新生兒透過人工受孕誕生。而這樣的政策是否對提升生育率有積極效果,值得我國深入研究與借鏡,爰提案要求行政院針對以色列的「生殖健康服務」政策以及少子化對策成效進行通盤研究,俾供我國政策推動參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十二、本院陳委員菁徽,鑑於《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並由同條授權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辦理受害救濟之審議,然長久以來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對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的鑑定極其嚴格,導致許多人民因配合國家公共衛生政策,施打政府核准之疫苗,致發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卻救濟無門的情事。近期,許多受害者循行政救濟程序一路爭訟,近期終獲最高法院撤銷審議委員會處分,並指出現行審議作法存有「以偏概全」的謬誤,牴觸母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立法本旨及授權目的,更違反憲法平等保障人民生命權、健康權之意旨,並於判決主文要求衛生福利部依據該判決重為處分。因此,極有必要針對現行預防接種救濟機制進行通盤檢討,並檢視過去辦法之修正是否合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0121嘉義大埔地震』對嘉義、台南地區造成嚴重衝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中央政府各部門應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居民,特別是在租金補貼、弱層補強、拆除重建等方面提供適當資源,確保災區居民得以迅速恢復正常生活。二、目前針對受損建築之評估主要依據結構技師對房屋主體結構(樑柱)之勘查結果,導致部分受災戶無法獲得應有之補助。然而,許多受災房屋雖樑柱未受嚴重影響,但牆體、樓梯等關鍵結構已出現明顯龜裂甚至崩塌,影響居住安全。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會同地方政府主動輔導民眾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針對耐震能力不足之結構提供補助與技術支持,以提升建築物抗震能力,降低未來災害風險。三、目前紅黃單之補助辦法缺乏統一標準,特別是連棟透天厝因共同柱結構問題,導致部分住戶難以進行整排重建。例如,若相鄰住戶分別被貼紅單與黃單,紅單戶可獲得重建補助,而黃單戶則無法受惠,進而影響整體重建進程。因此,政府應檢討紅黃單認定標準,使連棟透天厝住戶能夠獲得公平且一致之補助,以利重建作業順利推動。四、目前多數紅單房屋已進入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程序,並可透過容積獎勵機制降低重建負擔。然而,對於無意願參與危老或都市更新計畫之災戶,應比照『0403花蓮地震』模式,制定『0121嘉義大埔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該方案應以原地原容積興建成本之85%作為補助基準,並設立上限,並於兩個月內完成相關辦法之訂定,以確保受災居民能及時獲得援助。五、針對已認定為紅單之毀損房屋,其拆除、運輸及去化費用,應依法由地方政府優先動用災害準備金支應,倘若地方財政無法負擔,則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確保拆除作業順利推動,減輕地方財政壓力,並加速災區復原進程。」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由委員吳春城、吳思瑤、傅崐萁、陳培瑜、王鴻薇、陳俊宇、羅智強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另依2月6日協商結論,2月25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等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其餘均照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討論事項1案(如下列表),並於施政質詢前處理。
附
表
案由 |
|
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0121嘉義大埔地震』對嘉義、台南地區造成嚴重衝擊,災後重建刻不容緩。中央政府各部門應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受災居民,特別是在租金補貼、弱層補強、拆除重建等方面提供適當資源,確保災區居民得以迅速恢復正常生活。二、目前針對受損建築之評估主要依據結構技師對房屋主體結構(樑柱)之勘查結果,導致部分受災戶無法獲得應有之補助。然而,許多受災房屋雖樑柱未受嚴重影響,但牆體、樓梯等關鍵結構已出現明顯龜裂甚至崩塌,影響居住安全。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會同地方政府主動輔導民眾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及弱層補強經費補助,針對耐震能力不足之結構提供補助與技術支持,以提升建築物抗震能力,降低未來災害風險。三、目前紅黃單之補助辦法缺乏統一標準,特別是連棟透天厝因共同柱結構問題,導致部分住戶難以進行整排重建。例如,若相鄰住戶分別被貼紅單與黃單,紅單戶可獲得重建補助,而黃單戶則無法受惠,進而影響整體重建進程。因此,政府應檢討紅黃單認定標準,使連棟透天厝住戶能夠獲得公平且一致之補助,以利重建作業順利推動。四、目前多數紅單房屋已進入都市更新及危險老舊建築重建程序,並可透過容積獎勵機制降低重建負擔。然而,對於無意願參與危老或都市更新計畫之災戶,應比照『0403花蓮地震』模式,制定『0121嘉義大埔震災復原自用住宅重建補助方案』。該方案應以原地原容積興建成本之85%作為補助基準,並設立上限,並於兩個月內完成相關辦法之訂定,以確保受災居民能及時獲得援助。五、針對已認定為紅單之毀損房屋,其拆除、運輸及去化費用,應依法由地方政府優先動用災害準備金支應,倘若地方財政無法負擔,則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以確保拆除作業順利推動,減輕地方財政壓力,並加速災區復原進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予
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