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星期二)12時4分至12時2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2時1分至12時20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郭昱晴 吳宗憲 沈發惠 林倩綺 王鴻薇 翁曉玲 張智倫 葛如鈞 沈伯洋 林楚茵 廖先翔 林月琴 王正旭 陳菁徽 張雅琳 莊瑞雄 林國成 林思銘 范 雲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吳委員宗憲)提案,增列第50案至第62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40案、民進黨黨團增列79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1案,共計120案照列。)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1月17日上午報告事項後)
依1月14日院會處理協商結論決定通過。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吳委員宗憲)提案通過,編列21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吳委員宗憲)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0至6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等5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吳委員宗憲)提議: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等21案,順序並照表列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送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1.○○○○黨為建請修正戒嚴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5案。
1.蔡○○為檢舉機關人員偽造文書及法官違法亂紀等事陳情案。
2.王○○為反映機關人員違法濫權及圖利他人等事陳情案。
3.張○○為不服法官評鑑決議及反映機關人員濫權瀆職等事陳情案。
4.鄭○○為檢察官疑似受賄故意歪曲事實及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等事陳情案。
5.郭○○為保險事務事件,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徐○○等為建請總統行使減刑之權,制定減刑條例請願案。(函轉總統府)
2.黃○○為就表達自由、資訊獲取和記者安全的國際法律標準,及解決已歇業之媒體並保障憲法基本人權等事請願案。(函轉文化部)
3.王○○等為反映嘉義縣番路鄉吊橋管理相關事宜續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4.鄺○○為反映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關於六個月不變期間規定之不合理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5.丁○○等為詐騙案受法院判處緩刑之宣告,又因後案遭判刑恐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五條撤銷緩刑之宣告疑義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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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1.14. |
2.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11 |
交付協商 113.4.19.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4.26.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10.25. |
3.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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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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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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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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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15. |
7.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2 |
交付協商 113.6.26.
交付協商 113.6.28. 交付協商 113.10.18. 交付協商 113.10.25. 交付協商 113.11.08. 交付協商 113.12.13.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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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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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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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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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1.22.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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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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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0.25.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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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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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3. |
16. |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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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3. |
17.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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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8. |
1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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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協商 |
19.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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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協商 |
20.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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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協商 |
2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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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協商 |
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附件二
報告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50-6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思銘 吳宗憲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增列下表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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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2.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3. |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
4. |
本院委員柯建銘、吳思瑤、蔡易餘等51人,鑑於2024年12月20日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憲法訴訟法」,其中「憲法訴訟法」已於2024年12月24日咨請總統公布,而同日三讀通過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韓國瑜院長卻依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國民黨籍召集委員之請,違反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之規定,逕自暫緩將已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咨請總統公布。委員會個別召委竟可凌駕憲法、國會立法程序及國會議長,獨斷決定三讀通過之法律發布與否,毀憲亂政,莫此為甚。 而韓國瑜院長公然配合國民黨主張,待立法院完成憲法訴訟法覆議案並經總統公布後,始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咨請總統公布之政治操作,不僅違憲、嚴重破壞憲政體制,亦違反「立法院組織法」第3條,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之規定,實已不適任立法院院長一職。 爰依「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8條:「院長、副院長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提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得予以改選;…。」規定,提請改選本院院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5.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擬具、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附件四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下表所列,順序並照表列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吳宗憲 林思銘
案 |
案名 |
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2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11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2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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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牛煦庭、萬美玲、柯志恩、王育敏、廖偉翔、陳菁徽、羅智強、游顥、張智倫等11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中央政府應先統計全國超過50年以上老舊校舍數及所需拆除重建經費,並得以編列特別預算方式於八年內完成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吳秉叡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時,公然行使暴力破壞公物,失控拔扯主席台麥克風,此等惡劣行徑,不但破壞會議室設備,更嚴重傷害國會尊嚴。為杜絕脫序行為,重塑國會秩序,爰要求吳秉叡委員除應照價賠償毀損之公物,並於院會公開道歉外,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建請將吳秉叡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1-20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5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6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8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11-2-13抽出逕付二讀併案協商】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勞動部前部長何佩珊及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應受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單位,如情節重大者將撤職查辦,永不再任公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被霸凌於辦公室輕生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還死者一個清白(吳姓公務員之母表示),給全民一個交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郭智輝部長於就任前疑涉不當移轉股權,刻意規避陽光法案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強制信託規定,以及涉及股權移轉與逃漏稅捐及假交易之相關事宜,爰提出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為經濟部部長郭智輝於就任部長前疑似涉及不當移轉股權,為嚴肅官箴及端正政府形象,建請院會成立「郭智輝調查委員會」,調查其是否涉及股權移轉相關弊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民進黨錯誤的再生能源政策一再爆出不法弊端,卻官官相護拖延調查,要求院會對於賴政府寧可犧牲全民利益也要掩飾不法之行為提出嚴厲譴責,並應移送監察院及檢調偵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針對『再生能源相關弊案』乙案成立調查委員會,儘速釐清真相,查清相關失職人員責任,以利預算監督和檢討相關法令,善盡國會監督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成立『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下稱本調查委員會)。一、調查目的:鑑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政論性節目部分談話內容透過媒體大肆報導,可用手機訊號定位分析出在立法院外頭參與青鳥行動的群眾年齡,同時又可與之前參與太陽花運動的群眾進行交叉比對,稱無重複等語,嚴重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而事發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尚未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實有浪費國家公帑及監督機關失職之處。調查結果應提出報告並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如何確保電信公司無侵害人民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提出具體參考建議。二、調查方法: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等有關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調查,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以落實國會監督職責。三、調查委員會之組成:本調查委員會由本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共14人組成,並旋即召開第一次會議,議決『國人通訊自由及隱私遭非法監控調查委員會運作要點』。四、調查事項範圍:(一)電信公司及其子公司有無因不當外力介入而提供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給特定人士作為分析比對之用。(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落實監督,定期查察電信公司有無不當利用國人的個資及電信紀錄。(三)對於民眾發現其個資或電信紀錄有遭電信公司洩漏之虞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無評估採取特定作為改善問題。(四)數位發展部補助電信公司業者時,有無將不可任意洩漏國人個資及電信紀錄作為指標,作為是否補助電信公司業者的評判標準。五、課予人民協助調查義務之要件與範圍:本調查委員會於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失職之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詢問內容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及範圍,並於詢問前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由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法掌握民進黨高階幹部如何違法取得資料,對於國人通訊自由及個人隱私毫無保障,且數位發展部仍持續透過公務預算補助各大電信公司持續興建基地台,對賴政府犧牲全民利益卻掩飾不法行為提出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6 |
本院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案。 |
17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18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預算書案。 |
19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文化內容策進院114年度預算書案。 |
20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2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文化部函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 |
主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報告委員會,因為下個禮拜二的程序委員會是要審定第4次院會的議事日程草案,原定一般的截稿日跟印發日都是禮拜四跟禮拜五,而這個禮拜五是228放假,所以截稿時間調整成禮拜三,即2月26日下午5點,以便議程草案可以在2月27號也就是本週四就可以印送給本委員會委員。以上先說明讓大家了解。
接下來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海洋保育法」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內政部函送「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僑務委員會函,為「一百十三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經濟部函,為註銷113年2月19日修正之「一百十五筆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基層員工範圍中,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及一百十四年度基層員工薪資之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第1號決議文中、英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農業部函送「植物品種檢定報告書合作備忘錄」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西班牙高等科學研究委員會科技合作協定第一號修正案」合約影本及中譯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臺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臺灣中央研究院及歐洲分子生物聯盟與歐洲分子生物組織間準會員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本院修正洗錢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3項至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機制」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執行16項延續性固定資產建設專案計畫執行檢討精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減緩債務舉借因應措施及相關控管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多元水源開發方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成果」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檢討經營績效及強化成本控管機制」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費用」預算凍結2億4,960萬7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服務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稅捐與規費」預算凍結561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研究發展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安環保及衛生─環境保護」預算凍結3%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原油運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服務費用」預算凍結86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其他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利息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什項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使用材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經濟部淨零推動會報平台運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營業費用─管理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什項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針對天然氣事業存量天數提升及加強輸氣調度彈性之改善」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具體改善」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購入電力─材料及用品費─商品」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工業安全支出編列與執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地之生產環境整備及維護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預算凍結1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使用材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灣啤酒籃球協會球員勞健保加保、合約修正及監督治理機制檢討」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及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至第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用人費用」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站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5項「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第1期工程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安檢儀器設備採購中長程個案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升級計畫(113─116年)」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9項「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露營場輔導及違法稽查作業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推展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營業成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旅運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維護成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28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36項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37項「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38項「用人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39項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40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41項「全球國際行銷推廣爭取主要客源市場」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港灣建設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3項「澎湖/布袋港埠建設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4項「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0項「服務費用」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項「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14項「固定資產建設及改良擴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維護成本」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27項「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項「合併業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3項「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4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凍結5/10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勞務成本」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3人擬具「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第十七條之二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師資培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游顥等19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船員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電業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畜牧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4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國軍眷村文化保存暨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擬撤回前提之「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葉元之委員為「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委員,改推派陳玉珍委員擔任,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六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改推舉周惠民擔任「課程審議會委員審查會委員」,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六十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擬廢止「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繳納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地價稅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67萬4,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行政院函,為國防部所屬辦理油料採購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6億6,0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行政院函,為外交部辦理我駐外各館處館宿舍租金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381萬5,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本(113)年度農業災害之緊急救助所需經費不敷,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2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文化部本(113)年度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動支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0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業務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8億1,4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獎補助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6,6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內政部、經濟部函,為「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行政院函送113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四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行政院函,為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為應太魯閣國家公園搶災復原及重建工程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2,492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特別行動支援中心」、「空中作業隊」並擴編「特勤隊」之基本業務維持運作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9,256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行政院函,為教育部體育署為頒發2024年WBSC世界12強棒球錦標賽等多項賽會績優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金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6,612萬7,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行政院函,為教育部為辦理國家重點領域校際研教園區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8,48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3年度預算「後勤及通資業務」科目所需業務費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計新臺幣3億3,000萬元,業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俄亥俄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財政部函,為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財政部函送「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及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核能安全委員會、國防部函,為修正「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隘門及林投濱海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大菓葉柱狀玄武岩遊憩區禁止事項」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材料技術所試驗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修正「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修正「形式構造簡單免經檢驗或認可之遙控無人機」,並自114年1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部分附件,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交通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申請電信事業登記注意事項」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工程技術顧問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就業考試進修補助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項「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項「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發展基金─農業保險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反托拉斯基金「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反托拉斯基金「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3目「綜合規劃與推廣行銷」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等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陸軍司令部第8目第2節項下「裝訓部坑子口訓練場整建工程案」預算凍結300萬元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四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7,0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四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至(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一四六、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四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業金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7、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供資料,請查照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增列)
一四九、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29)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茲檢送工作報告,請推派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主席:在我們進行發言之前,向委員會報告,議程草案增列報告事項第十六案,也就是提案的游顥委員等18人所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游顥委員來函撤回,予以刪除,在此跟各位委員報告。
針對游顥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自行通知其他連署人,請審議案撤案。
游 顥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的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一位郭委員昱晴發言。
郭委員昱晴: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以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主席: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請登記第二位的葛委員如鈞發言。
葛委員如鈞: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76至88案,建議暫緩列案以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各黨團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76-88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葛如鈞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三位沈委員伯洋發言。
沈委員伯洋:各位委員,大家好!這個是新的第3會期,當然也是一個新的氣象,當然剛剛也看到國民黨還是一樣提出要擋我們提出的這個國安法案,但是還是要再鄭重的跟各位強調幾件事情。
第一件事情就是程序委員會不是一個擋案的地方,這就跟醫院的掛號一樣,當你把文件備齊,修法理由已經寫完了,有15個人連署了,它就應該能夠進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並沒有這樣的權力──把想要提案的立委擋在門外,程序委員會一旦擋案之後,立法院網站是連我們的國安法案都沒有辦法做到查詢,這個實質上已經在限制立法委員的提案權,還沒有進到討論之前,連提案都不可以,這個是萬萬不可!所以希望在這個新的第3會期,浪子回頭,還是希望國民黨能夠贊成我們剛剛的說法,把所有立法委員這個會期的新的提案都排入一讀的院會。
第二個我要強調的事情是關於這個國家安全法案,其實有點很奇怪的地方,是在於國民黨及民眾黨從去年擋到現在,他擋的最主要是我們對於立法委員去中國相關要報審的這件事情,但是對於香港的部分其實是定在港澳條例,這個就很奇怪!為什麼?因為港澳條例我也有提,不知道是漏擋,還是怎樣?它就這樣已經進入一讀的程序了,所以很明顯,這邊不知道是沒有閱讀法條,還是要雙標,我不是很確定,但反而造成了一個奇異的現象,就是只有在一開始傅總召一直以為我們在針對他的那個提案,然後一直不斷的擋下,其他相類似的其實還是進入討論,這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嗎?更不要講我還沒有進來當立法委員之前,我們在民間就已經擬好這個法案,那時候傅崐萁委員根本都還沒有帶立法委員去中國,所以我還是要再度強調,這是一個有高度共識,尤其是民間非常多的學者殷殷期待,要怎麼去保護我們國家安全的法案,而不是繼續門戶洞開,讓這個法律有漏洞。政務人員、公務人員、司法院、監察院、縣市首長這些人去中國,按照兩岸條例,都要報審,當時就是一個漏洞,民意代表沒有在裡面,我們只是要把民意代表放在裡面,充分這樣的立法,讓我們能夠有國家安全的管制,當然接下來對於香港的部分,也應該要有嚴格的要求,才不會一直出現在會期開始之前跑到香港,然後回來又帶回新的法案,謝謝。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首先,針對郭昱晴委員的提議,請問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郭昱晴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郭昱晴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葛委員如鈞的提案,提議議程增列第76到88案暫緩列案,其餘的照草案通過。
請問對於葛委員如鈞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再次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葛如鈞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葛如鈞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我們就按照葛如鈞委員的提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7案。
1.李念慈等為請行政院釋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關於受政府委託就公共工程對徵收土地、地上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估價,其查估涉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是否係受託行使公權力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2.李念慈等為請釋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就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之人事人員管理,對公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違法失職懲處應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執行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基金會為建請儘速推動土地登記「虛坪改革」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4.鄺○○為反映退除役官兵優惠存款到期前通知義務事請願案。(擬函轉國防部)
5.全國○○○○○○○○○協會為反映計程車運價未調整、非法白牌車氾濫、營業車保險費用高及個人計程車行申請條件嚴苛等事請願案。(擬函轉交通部)
6.陳○○為建請推動二次年金改革,以維社會弱勢身心障礙者之生存權益暨社會公平正義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7.社團法人○○○○○○○○○○協會為建請刪除公務人員加班、超勤費請領時數上限、廢除應休假天數規定及建立工作時數公開與監督制度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