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3分、10時至10時34分、11時15分至12時43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48分
4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培瑜 翁曉玲 林倩綺 麥玉珍 陳昭姿 李昆澤 羅智強 王育敏 陳菁徽 張智倫 蘇清泉 林月琴 林楚茵 柯志恩 吳秉叡 王美惠 劉書彬 蔡其昌 陳秀寳 何欣純 黃珊珊 王正旭 徐富癸 陳亭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美玲 陳素月 沈伯洋 郭昱晴 沈發惠 陳冠廷 邱議瑩 黃 捷 林淑芬 林沛祥 林俊憲 李坤城 蘇巧慧 莊瑞雄 許智傑 陳俊宇 吳琪銘 林岱樺 吳沛憶 劉建國 范 雲 羅明才 林宜瑾 張宏陸 賴瑞隆 邱志偉 黃秀芳 郭國文 王鴻薇 王義川 盧縣一 王定宇 牛煦庭 陳 瑩 萬美玲 李彥秀 丁學忠 徐巧芯 馬文君 陳雪生 謝龍介 洪孟楷 黃健豪 謝衣鳯 鄭正鈐 吳思瑤 林德福 陳永康 黃 仁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涂權吉 廖偉翔 陳玉珍 吳宗憲 許宇甄 邱若華 廖先翔 邱鎮軍 呂玉玲 黃建賓 傅崐萁 楊瓊瓔 王世堅 林思銘 李柏毅 鍾佳濱 韓國瑜 蔡易餘 張雅琳 賴惠員 陳超明 高金素梅 葛如鈞 游 顥 林國成 羅廷瑋 徐欣瑩 葉元之 賴士葆 黃國昌 楊 曜 林憶君 張嘉郡 張啓楷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柯建銘
委員請假 1人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針對美國關稅政策因應作為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列席時間:4月11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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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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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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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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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下午請假,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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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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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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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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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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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郭智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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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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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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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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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邱泰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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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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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 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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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 |
黃彥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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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請假,由阮副委員長昭雄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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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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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上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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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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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史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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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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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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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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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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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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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劉鏡清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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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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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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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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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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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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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進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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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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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
行政院秘書長 |
龔明鑫 |
|
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
(列席時間: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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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4月11日上午9時至9時13分、10時至10時34分、11時15分至11時53分、中午12時5分至12時43分、下午2時30分至3時35分、4月15日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24分) |
|
副院長 |
江啟臣(4月11日上午11時53分至12時5分、下午3時35分至5時48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4月11日上午9時至9時13分、10時至10時34分、11時15分至12時43分、4月15日上午9時至12時7分) |
|
副秘書長 |
張裕榮(4月11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48分、4月15日下午2時31分至4時24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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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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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
科長 |
黃建福 |
|
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民進黨黨團提出「議事錄有錯誤,應不予確定」之書面,嗣經主席說明,並無錯誤之情事,爰宣告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三、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定:以上二案依黨團協商結論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4月1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4月11日上午)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決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覆議案,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62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本院原決議予以維持。
投票表決結果: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62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50票。
無效票0票。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者:62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江啟臣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建賓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韓國瑜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者:50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無效票者:0人
行政院院長提出針對美國關稅政策因應作為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4月11日下午)
(由委員吳思瑤、傅崐萁、黃國昌、蔡易餘、王鴻薇、邱志偉、吳宗憲、鍾佳濱、許宇甄、何欣純、謝衣鳯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4月15日)
(由委員蘇清泉、范雲、涂權吉、王美惠、洪孟楷、劉建國、鄭正鈐、陳秀寳、郭昱晴、李柏毅、楊瓊瓔、葉元之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內政組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5案及第118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114年4月8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4月11日(星期五)上午處理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覆議案。覆議案處理完畢後,再進行行政院院長專案報告。相關議事程序如附件。
二、各黨團同意4月11日(星期五)下午,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列席,提出針對美國關稅政策因應作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每位委員詢答時間15分鐘;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4月1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三、4月15日(星期二)繼續進行政黨質詢。
附件:
一、4月11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同日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覆議案。審查時,不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5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4月10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期視同放棄。
二、全院委員會審查完畢,同日改開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為利領投票作業,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北區領票,民進黨黨團所屬委員於南區領票,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其餘議程依上開4月8日協商結論通過。【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僅限列21案(如附表)。
附
表
議(法)案名稱 |
|
1 |
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
2 |
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
3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 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下表所列4案。
附表
案名 |
|
1 |
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
2 |
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
3 |
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僅限 列下表所列4案。
附表
案名及內容 |
|
1. |
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
2. |
行政院函,為本院三讀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條文,經研議確屬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案。 |
3. |
總統府秘書長函,為本院通過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咨請總統公布案,經行政院研議,以其中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含附表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確屬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本院覆議案。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因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二、討論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增列討論事項,僅限列如表列1案,並於施政質詢前進行處理。
附表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民進黨黨團提案,本院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作成任何決議均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始具正當性與合法性。立法院院長韓國瑜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規定「應嚴守中立」。惟,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韓國瑜院長竟帶頭違法,與中國國民黨黨團總召傅崐萁、台灣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及其黨團成員共62位立法委員,惡意曲解議事規則,嚴重違反法定開會程序,於議事日程排定會議時間結束後,召開無效會議、作成無效決議,嚴重破壞國會秩序、損害國會尊嚴,違背人民託付,違法亂紀,莫此為甚。爰建請院會將韓國瑜、江啟臣、傅崐萁、黃國昌、王鴻薇、羅智強、牛煦庭、徐欣瑩、丁學忠、張智倫、黃建賓、高金素梅、許宇甄、馬文君、徐巧芯、黃仁、陳永康、謝衣鳯、呂玉玲、楊瓊瓔、陳超明、張嘉郡、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羅明才、林德福、顏寬恒、李彥秀、林思銘、陳玉珍、萬美玲、林沛祥、羅廷瑋、葉元之、葛如鈞、柯志恩、謝龍介、魯明哲、游顥、陳雪生、黃健豪、廖先翔、邱若華、洪孟楷、吳宗憲、翁曉玲、林倩綺、蘇清泉、王育敏、陳菁徽、廖偉翔、盧縣一、邱鎮軍、涂權吉、麥玉珍、林憶君、張啓楷、黃珊珊、劉書彬、林國成、陳昭姿等共62位立法委員,全數移送紀律委員會,並建請紀律委員會應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一案主席宣告議事錄確定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0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3)「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增列討論事項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1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蔡易餘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