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513日(星期二)9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8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5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花敬群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6,8214千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24,7548千元,主要係配合社會住宅興建進度與都市更新案招商、審議進度,部分土地租金及相關費用尚未支付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75,2845千元,支出總額(含所得稅費用)346,9465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稅後賸餘28,338萬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21,5166千元,主要係興辦社會住宅土地租金、融資利息及權利金等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75,2845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346,946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8,338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25,548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支出346,946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有鑑於現行社會住宅興辦須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或依第35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轉租予經濟及弱勢承租對象,並依第34條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然上述規定之執行需於建物完成後進行設施調整或裝修,實為耗費公共資源。

為避免相關設施標準不足而影響使用效益,制定具體之規劃程序及設計指引,內容應包括福利設施及服務之需求調查、參建模式、委辦程序及相關設施標準,以確保規劃設計階段即考量全面後始得動支,俾使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功能得以充分落實,並提升公共資源之運用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2)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所涉經費龐鉅,包括興建工程、土地購置及相關費用,已對政府財政形成重大壓力。是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推行計畫時,宜研擬多元化興辦方式,增強民間參與及資源整合,藉此分攤政府財務負擔。又債務之舉借當以審慎為前提,需就融資條件、還款能力及未來風險全面評估,避免因財務管理不善而對公共財政構成長期影響。

為落實前述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3)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建材採購案,屢次遭業界指控存有標準不明及偏向特定廠商之情事。包括將室內主建材由「拋光石英磚」改為「半拋光石英磚」,疑似圖利特定廠商;另於輕隔間採購案中,強制規範採用「濕式輕隔間」,排除乾式石膏板製造商參與,相關決策缺乏足夠實證支持,亦未公開充分理由以說服外界。乾式石膏板廠商環泥多次提供國內外標準認證及應用案例,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均未予以採納,並持續以單一報告為由搪塞。上述情形顯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建材規範制定及採購程序中,欠缺公開透明及公平競爭機制,恐損害公共利益,亦影響國內建材產業之正當競爭。

為避免社會住宅建材採購之偏頗,並確保政策執行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一、針對建材採購標準及疑似圖利特定廠商之陳述與釐清;二、重新說明濕式與乾式輕隔間建材性能及成本效益;三、制定透明化及公平競爭之建材評估及採購程序指引後始得動支,以確保採購過程之公正性,並提升社會住宅政策執行之公信力。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4)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截至1138月底,僅推動危老重建案件16件,進度明顯滯後,未達預期目標。根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統計,截至1131031日,全國危老重建計畫受理案件數已達4,204件,其中核准案件數為3,936件,顯示全國危老重建需求殷切。然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作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專責機構,其推動案件數量偏低,顯然未能有效發揮應有功能,亟需檢討計畫執行成效。

為加速推動危老重建計畫及有效利用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推動案件進度緩慢之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時程,以期加速危老重建效益之實現,滿足民眾居住安全及都市更新之需求。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5)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截至1138月底,計畫原定至115年達成兩萬戶社會住宅營運目標,然實際可供出租戶數僅1,990戶,且超過5成未出租,顯示該計畫執行效能未達預期。此情形恐延誤民眾的居住需求,未能有效利用資源,亟待深入探究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為改善「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期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實現社會住宅政策之初衷。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6)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138月底,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達成數占年度目標之83,惟仍有逾4成戶數尚未開工,顯示計畫進度落後,未能如期滿足民眾居住需求。此情形恐影響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成效,亟待檢討改進。

為落實前述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計畫進度是否達標,始得動支,以期如期達成計畫目標,滿足民眾居住需求。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7)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鑑於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執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迄1129月底,所興建之社會住宅僅達73,537戶,未竟原訂12萬戶目標,致政策推展成效不足。又,因融資利率高漲及營建成本大幅攀升,導致自償率急遽下降,非自償性經費劇增,財務缺口達446億元,並倚賴土地收益彌補,然該收益預估過高,恐致執行困難。且審計機關揭示該中心租金收入評估偏高,興建及營運管理成本偏低,財務規劃欠缺縝密,已影響整體財務穩健性及長期計畫執行之可行性。

為確保「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之達成及財務規劃之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闡明計畫進度、融資缺口及長期債務負擔之因應方案,並重新檢討租金收入與成本估算之合理性後,始得動支,確保社會住宅政策之具體落實及國家資金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8)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129月底,雖已開辦興建128處社會住宅,然其中7處因聯外交通尚未完備,嚴重影響民眾入住便利性。該等情事係因建照取得延宕及聯外道路規劃未臻完善所致,其中部分工程須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納入統包作業,另部分案場則需相關地方政府主導道路闢建,惟迄今進度未見顯著突破。上述交通規劃之不周,除損及民眾入住意願外,亦影響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之達成,實為重大缺失。

為確保「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得以順利推進,並提高社會住宅之居住便利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針對下列事項詳為說明:第一,各案聯外交通進度;第二,聯繫地方政府協調規劃及執行進程之措施;第三,確保社會住宅完工前交通網完備之時程規劃及落實方案後,始得動支,以期確保工程進度與居住便利目標之實現。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9)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項下編列預算1,695萬元。查林口社宅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管以來,作為社會住宅管理之示範案,雖具指標意義,然管理效能多所不足。其一,自107年度至今,多數年度經營呈現虧損,累計損失達4億餘元,113年度更預估淨損5,700餘萬元,財務運作顯然失衡,營運模式及管理效能亟待檢討改進。其二,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出租率僅達45,未及政策目標,閒置情況嚴重,反映資源運用效益不足,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住宅之公益功能,急需有效因應。

為改善林口社宅經營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針對經營虧損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檢討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低度使用之原因及應對措施後,始得動支,以期確保公共資源之妥善運用及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之實現。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10)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項下編列預算1,695萬元。查林口社宅代管管理迄今,問題叢生,甚多不合。其冷氣設備年久失修,耗電率高,致住戶夏季電費動輒超越房租,居民怨聲載道。住戶欲自行更換節能設備,然以財產管理規範為由遭拒,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雖稱已採購節能冷氣,惟進度緩慢,未能緩解民眾燃眉之急,遑論居住權益之保障。此外,退租之際,住戶多受清潔及修繕費用之爭議所困,費用計算標準不明,未附相關施工證明,費用之合理性無從確保。是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管理效能明顯未臻妥適,恐損及社會住宅政策之公益目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冷氣設備汰換進度及退租費用計收依據,並就相關管理機制之改進措施為具體陳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1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無形資產」項下「電腦軟體」包租代管資訊系統更新及擴充編列預算342萬元。查本項資訊系統係為減少人工作業及提升查核及管理效率,優化包租代管資訊系統功能,包括表單電子化、財務帳務作業系統化、政府住宅補助平台連接、客戶服務及統計分析儀表板等。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之系統未能確實簡化及改善該中心與業者既有作業流程,亦無法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調整,及時變更相關書表與欄位,致系統於完成建置後,未曾使用於案件之審查及相關數據管理,顯未能達成提升案件開發速度、審查效能及節省龐大數據管理成本等預期目標;另部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審查完成案件存有申請或證明文件錯漏異常、系統內之申請資訊與申請文件不一、部分出租人或業者溢領補助費用等情事,爰應依業務流程及需求妥善規劃系統,落實系統審查取代人工審核,以強化管控檢核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2.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之專題研究等專案編列預算5343千元。經詢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表示,本案預計發展之研究議題包含如下:

(1)辦理社會住宅居住情形調查,透過問卷、訪談等方式了解社宅入住者居住經驗,做為當前管理服務以及後續可強化重點機制之參考。

(2)辦理社會住宅社區整合服務模式研究,期於未來社會住宅社區協力非營利組織、合作社等組織類型,提供高齡或不同身心狀態家庭所需之支持服務。

(3)執行住宅議題數據統計分析,交叉分析人口結構、家庭組成、住宅狀況、分布區位等數據資料,應用巨量資料分析,作為住宅與都更業務之參考依據,並期逐步發展循證決策之應用。

上開議題對於我國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有重大效益,應使立法院知悉相關研究成果。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將檢討成果報告書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3.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截至1138月底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案件進度,新完工數目為4,767戶,已發包興建中29,169戶,已決標待開工23,662戶,規劃中11,731戶,總計69,329戶。政府已提出2032年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包含直接興建社宅25萬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允應加速相關規劃及積極推動相關工程進度,以完成政府施政目標,提供國人合宜住居選擇。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速推動社會住宅興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114年度推動「落實安居生活典範計畫」總預算4818,7704千元,主要用於支應社會住宅直接興建工程款及土地購置費用,期望達成年度內完成1.5萬戶社會住宅工程決標的目標。

目前,嘉義市社會住宅已規劃3處。而嘉義市民尚有需求,日前又再選址西區2處(港子坪段205204-6,及港子坪段238-1等),及東區1處(彌陀段736等),做為114116年之社宅規劃。惟先前東區「安寮好室」已於1129月決標,但至今已1年多尚未動工;又依選址初步規劃,東區(彌陀段736等)規劃於116年才啟動,造成東、西區社宅興辦失衡。爰此,東區「安寮好室」將於114年第1季取得建照並開工,及彌陀段社宅提前辦理規劃作業,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5.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4年度建造中的投資性不動產項目,計5020,5347千元,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必須有至少40%以上的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同時提供一定比例予未設籍於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且有居住需求者。此類住宅資源除了能幫助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也同時兼顧青年族群在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為了提升社會住宅的功能及價值,設計規劃應充分考量不同年齡層的需求,增設多樣化的休憩設施,以滿足不同族群的生活需求。其中針對年輕家庭,社會住宅應設置兒童遊戲場及青少年休憩空間,並與社區環境充分融合,不僅能促進鄰里之間的互動,增強社區凝聚力,也能促進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提升其創造力和學習能力。同時,友善的休憩設施將能為社會住宅增加更多生活便利性,進一步吸引更多有需求的家庭入住。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規劃建造社會住宅時,應納入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友善休憩空間,並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共同參與討論與規劃,以確保設計方案切合實際需求與社區特性。

綜合上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規劃方案,將兒童及青少年休憩空間納入設計,充分發揮社會住宅的多元居住功能,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張雅琳  

6.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推行以來,歷期計畫原規劃「包租」與「代管」戶數各占50%,以兼顧政策目標與租屋族需求,然計畫執行中因「包租」誘因不足,導致資源過度傾斜於「代管」,偏離原政策設計。截至1131月,包租與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代管」占比高達76.5%,嚴重失衡。「包租」模式因具租金固定及弱勢租屋族保障之優勢,為政策設計之核心,但現行執行方式已損及政策初衷,對租客關係穩定性及弱勢族群之保障功能均造成減損。為矯正計畫執行偏差,確保資源配置及政策目標之平衡,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政策效益。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7.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作業,現行多倚賴人工審核,流程繁瑣且易生錯誤,影響效率與準確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指出,該計畫涉及多項申請文件與審查程序,人工處理耗時且易遺漏,導致審查進度緩慢,影響民眾申請之便利性與滿意度。此外,人工審核缺乏統一標準,易產生主觀判斷,影響審查結果之公正性與一致性,亟待改善。

為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執行效率與品質,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依業務流程與需求,妥善規劃並落實系統審查,以取代人工審核,強化管控檢核機制之具體措施與時程,以期確保計畫之有效推行,提升民眾對社會住宅政策之信任與支持。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張宏陸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報告院會,現在沒有任何一個立法委員在現場,三個黨團要負最高責任!這樣子審查法案,立法院絕對沒有辦法再繼續審查。我們現在休息,請三個黨團自律、自重,立刻派出立法委員到議場。

現在休息。

休息91分)

繼續開會97分)

主席:謝謝盧縣一委員。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請問盧縣一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部分。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支出、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75,2845千元,照列。

2.支出(含所得稅費用):346,946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8,338萬元,照列。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5025,548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支出346,9465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1,000萬元,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有鑑於現行社會住宅興辦須依「住宅法」第33條保留一定空間作為社會福利服務用途,或依第35條第2項規定出租予非營利私法人轉租予經濟及弱勢承租對象,並依第34條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然上述規定之執行需於建物完成後進行設施調整或裝修,實為耗費公共資源。

為避免相關設施標準不足而影響使用效益,制定具體之規劃程序及設計指引,內容應包括福利設施及服務之需求調查、參建模式、委辦程序及相關設施標準,以確保規劃設計階段即考量全面後始得動支,俾使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功能得以充分落實,並提升公共資源之運用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2)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所涉經費龐鉅,包括興建工程、土地購置及相關費用,已對政府財政形成重大壓力。是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推行計畫時,宜研擬多元化興辦方式,增強民間參與及資源整合,藉此分攤政府財務負擔。又債務之舉借當以審慎為前提,需就融資條件、還款能力及未來風險全面評估,避免因財務管理不善而對公共財政構成長期影響。

為落實前述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3)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建材採購案,屢次遭業界指控存有標準不明及偏向特定廠商之情事。包括將室內主建材由「拋光石英磚」改為「半拋光石英磚」,疑似圖利特定廠商;另於輕隔間採購案中,強制規範採用「濕式輕隔間」,排除乾式石膏板製造商參與,相關決策缺乏足夠實證支持,亦未公開充分理由以說服外界。乾式石膏板廠商環泥多次提供國內外標準認證及應用案例,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均未予以採納,並持續以單一報告為由搪塞。上述情形顯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建材規範制定及採購程序中,欠缺公開透明及公平競爭機制,恐損害公共利益,亦影響國內建材產業之正當競爭。

為避免社會住宅建材採購之偏頗,並確保政策執行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一、針對建材採購標準及疑似圖利特定廠商之陳述與釐清;二、重新說明濕式與乾式輕隔間建材性能及成本效益;三、制定透明化及公平競爭之建材評估及採購程序指引後始得動支,以確保採購過程之公正性,並提升社會住宅政策執行之公信力。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高金素梅 丁學忠  

(4)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截至1138月底,僅推動危老重建案件16件,進度明顯滯後,未達預期目標。根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統計,截至1131031日,全國危老重建計畫受理案件數已達4,204件,其中核准案件數為3,936件,顯示全國危老重建需求殷切。然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作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專責機構,其推動案件數量偏低,顯然未能有效發揮應有功能,亟需檢討計畫執行成效。

為加速推動危老重建計畫及有效利用資源,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說明推動案件進度緩慢之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預定完成時程,以期加速危老重建效益之實現,滿足民眾居住安全及都市更新之需求。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5)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截至1138月底,計畫原定至115年達成兩萬戶社會住宅營運目標,然實際可供出租戶數僅1,990戶,且超過5成未出租,顯示該計畫執行效能未達預期。此情形恐延誤民眾的居住需求,未能有效利用資源,亟待深入探究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為改善「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之執行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期提升公共資源運用效益,實現社會住宅政策之初衷。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6)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138月底,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達成數占年度目標之83,惟仍有逾4成戶數尚未開工,顯示計畫進度落後,未能如期滿足民眾居住需求。此情形恐影響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之成效,亟待檢討改進。

為落實前述政策目標,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計畫進度是否達標,始得動支,以期如期達成計畫目標,滿足民眾居住需求。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7)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鑑於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執行「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迄1129月底,所興建之社會住宅僅達73,537戶,未竟原訂12萬戶目標,致政策推展成效不足。又,因融資利率高漲及營建成本大幅攀升,導致自償率急遽下降,非自償性經費劇增,財務缺口達446億元,並倚賴土地收益彌補,然該收益預估過高,恐致執行困難。且審計機關揭示該中心租金收入評估偏高,興建及營運管理成本偏低,財務規劃欠缺縝密,已影響整體財務穩健性及長期計畫執行之可行性。

為確保「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目標之達成及財務規劃之健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闡明計畫進度、融資缺口及長期債務負擔之因應方案,並重新檢討租金收入與成本估算之合理性後,始得動支,確保社會住宅政策之具體落實及國家資金之有效運用。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8)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預算18,7055千元。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截至1129月底,雖已開辦興建128處社會住宅,然其中7處因聯外交通尚未完備,嚴重影響民眾入住便利性。該等情事係因建照取得延宕及聯外道路規劃未臻完善所致,其中部分工程須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納入統包作業,另部分案場則需相關地方政府主導道路闢建,惟迄今進度未見顯著突破。上述交通規劃之不周,除損及民眾入住意願外,亦影響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之達成,實為重大缺失。

為確保「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得以順利推進,並提高社會住宅之居住便利性,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針對下列事項詳為說明:第一,各案聯外交通進度;第二,聯繫地方政府協調規劃及執行進程之措施;第三,確保社會住宅完工前交通網完備之時程規劃及落實方案後,始得動支,以期確保工程進度與居住便利目標之實現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9)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項下編列預算1,695萬元。查林口社宅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委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代管以來,作為社會住宅管理之示範案,雖具指標意義,然管理效能多所不足。其一,自107年度至今,多數年度經營呈現虧損,累計損失達4億餘元,113年度更預估淨損5,700餘萬元,財務運作顯然失衡,營運模式及管理效能亟待檢討改進。其二,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出租率僅達45,未及政策目標,閒置情況嚴重,反映資源運用效益不足,難以充分發揮社會住宅之公益功能,急需有效因應。

為改善林口社宅經營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針對經營虧損問題之改善方案,並檢討公益空間及社福設施低度使用之原因及應對措施後,始得動支,以期確保公共資源之妥善運用及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之實現。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10)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項下編列預算1,695萬元。查林口社宅代管管理迄今,問題叢生,甚多不合。其冷氣設備年久失修,耗電率高,致住戶夏季電費動輒超越房租,居民怨聲載道。住戶欲自行更換節能設備,然以財產管理規範為由遭拒,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雖稱已採購節能冷氣,惟進度緩慢,未能緩解民眾燃眉之急,遑論居住權益之保障。此外,退租之際,住戶多受清潔及修繕費用之爭議所困,費用計算標準不明,未附相關施工證明,費用之合理性無從確保。是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管理效能明顯未臻妥適,恐損及社會住宅政策之公益目標。

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說明冷氣設備汰換進度及退租費用計收依據,並就相關管理機制之改進措施為具體陳述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11)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無形資產」項下「電腦軟體」包租代管資訊系統更新及擴充編列預算342萬元。查本項資訊系統係為減少人工作業及提升查核及管理效率,優化包租代管資訊系統功能,包括表單電子化、財務帳務作業系統化、政府住宅補助平台連接、客戶服務及統計分析儀表板等。

惟據審計部112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建置之系統未能確實簡化及改善該中心與業者既有作業流程,亦無法按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調整,及時變更相關書表與欄位,致系統於完成建置後,未曾使用於案件之審查及相關數據管理,顯未能達成提升案件開發速度、審查效能及節省龐大數據管理成本等預期目標;另部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審查完成案件存有申請或證明文件錯漏異常、系統內之申請資訊與申請文件不一、部分出租人或業者溢領補助費用等情事,爰應依業務流程及需求妥善規劃系統,落實系統審查取代人工審核,以強化管控檢核機制。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2.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委託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之專題研究等專案編列預算5343千元。經詢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表示,本案預計發展之研究議題包含如下:

(1)辦理社會住宅居住情形調查,透過問卷、訪談等方式了解社宅入住者居住經驗,做為當前管理服務以及後續可強化重點機制之參考。

(2)辦理社會住宅社區整合服務模式研究,期於未來社會住宅社區協力非營利組織、合作社等組織類型,提供高齡或不同身心狀態家庭所需之支持服務。

(3)執行住宅議題數據統計分析,交叉分析人口結構、家庭組成、住宅狀況、分布區位等數據資料,應用巨量資料分析,作為住宅與都更業務之參考依據,並期逐步發展循證決策之應用。

上開議題對於我國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有重大效益,應使立法院知悉相關研究成果。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於本案執行完畢後2星期內,將檢討成果報告書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俾供各委員參考並作為立法政策上之依據。

提案人:牛煦庭            

連署人:張智倫  麥玉珍  

3.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截至1138月底止,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案件進度,新完工數目為4,767戶,已發包興建中29,169戶,已決標待開工23,662戶,規劃中11,731戶,總計69,329戶。政府已提出2032年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包含直接興建社宅25萬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允應加速相關規劃及積極推動相關工程進度,以完成政府施政目標,提供國人合宜住居選擇。爰要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速推動社會住宅興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114年度推動「落實安居生活典範計畫」總預算4818,7704千元,主要用於支應社會住宅直接興建工程款及土地購置費用,期望達成年度內完成1.5萬戶社會住宅工程決標的目標。

目前,嘉義市社會住宅已規劃3處。而嘉義市民尚有需求,日前又再選址西區2處(港子坪段205204-6,及港子坪段238-1等),及東區1處(彌陀段736等),做為114116年之社宅規劃。惟先前東區「安寮好室」已於1129月決標,但至今已1年多尚未動工;又依選址初步規劃,東區(彌陀段736等)規劃於116年才啟動,造成東、西區社宅興辦失衡。爰此,東區「安寮好室」將於114年第1季取得建照並開工,及彌陀段社宅提前辦理規劃作業,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張宏陸  吳琪銘  

5.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114年度建造中的投資性不動產項目,計5020,5347千元,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必須有至少40%以上的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同時提供一定比例予未設籍於當地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且有居住需求者。此類住宅資源除了能幫助身心障礙者、老人、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等弱勢族群,也同時兼顧青年族群在就學、就業階段的居住需求。為了提升社會住宅的功能及價值,設計規劃應充分考量不同年齡層的需求,增設多樣化的休憩設施,以滿足不同族群的生活需求。其中針對年輕家庭,社會住宅應設置兒童遊戲場及青少年休憩空間,並與社區環境充分融合,不僅能促進鄰里之間的互動,增強社區凝聚力,也能促進兒童及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發展,提升其創造力和學習能力。同時,友善的休憩設施將能為社會住宅增加更多生活便利性,進一步吸引更多有需求的家庭入住。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規劃建造社會住宅時,應納入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友善休憩空間,並邀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共同參與討論與規劃,以確保設計方案切合實際需求與社區特性。

綜合上述,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研擬具體規劃方案,將兒童及青少年休憩空間納入設計,充分發揮社會住宅的多元居住功能,提升整體生活品質。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黃 捷  蘇巧慧  張雅琳  

6.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自106年推行以來,歷期計畫原規劃「包租」與「代管」戶數各占50%,以兼顧政策目標與租屋族需求,然計畫執行中因「包租」誘因不足,導致資源過度傾斜於「代管」,偏離原政策設計。截至1131月,包租與代管累計媒合戶數中「代管」占比高達76.5%,嚴重失衡。「包租」模式因具租金固定及弱勢租屋族保障之優勢,為政策設計之核心,但現行執行方式已損及政策初衷,對租客關係穩定性及弱勢族群之保障功能均造成減損。為矯正計畫執行偏差,確保資源配置及政策目標之平衡,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政策效益。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7.114年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歲出預算「業務外費用」項下編列預算109,2586千元。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作業,現行多倚賴人工審核,流程繁瑣且易生錯誤,影響效率與準確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指出,該計畫涉及多項申請文件與審查程序,人工處理耗時且易遺漏,導致審查進度緩慢,影響民眾申請之便利性與滿意度。此外,人工審核缺乏統一標準,易產生主觀判斷,影響審查結果之公正性與一致性,亟待改善。

為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執行效率與品質,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依業務流程與需求,妥善規劃並落實系統審查,以取代人工審核,強化管控檢核機制之具體措施與時程,以期確保計畫之有效推行,提升民眾對社會住宅政策之信任與支持。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黃建賓  高金素梅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謝謝盧縣一委員。

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四案。

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先進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5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0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2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藍士博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無餘絀,截至10月底止賸餘837千元,主要係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部分展覽活動尚在辦理中,相關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6,300萬元,支出總額6,300萬元,收支相抵預計無餘絀,與113年度同。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6,300萬元,照列。

2.支出:6,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林國成委員及盧縣一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6,300萬元,照列。

2.支出:6,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短絀):0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董事長謝孟展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66萬元,截至10月底止短絀428萬元,主要係轉投資子公司之投資收益較預計減少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851萬元,支出總額696萬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155萬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89萬元,主要係投資收益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851萬元,照列。

2.支出:696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5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部分。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851萬元,照列。

2.支出:696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5萬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民進黨黨團提議的,但現場現在一個民進黨立委都沒有在場。

繼續進行,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董事長崔懋森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224萬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4,4801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及部分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6,0064千元,支出總額35,7616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448千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208千元,主要係評定案量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6,0064千元,照列。

2.支出:35,761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48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委員宏陸沒有到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部分。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6,0064千元,照列。

2.支出:35,761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448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方仰寧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短絀2698千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1095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062千元,支出總額5524千元,收支相抵預計短絀2462千元,較113年度預計減少短絀236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62千元,照列。

2.支出:552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62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委員宏陸沒有到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62千元,照列。

2.支出:5524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2462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執行長孫斌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85萬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207546千元,主要係部分申請案件持續審核中,賠償金尚未發放完竣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51,499萬元3千元,支出總額351,4543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45萬元,較113年度預計減少賸餘40萬元,主要係用人費用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51,4993千元,照列。

2.支出:351,454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萬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51,4993千元,照列。

  2.支出:351,454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5萬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楊源明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18萬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1452千元,主要係部分申請案件持續審核中,獎補助費尚未發放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3203千元,支出總額300萬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203千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23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203千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3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203千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03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繼續處理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455千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1935千元,主要係濟助申請案件較預計減少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0014千元,支出總額9515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499千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44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0014千元,照列。

2.支出:9515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99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還是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7,701萬元,照列。

2.支出:17,649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11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接續處理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3日及129日舉行第11屆第2期第9次及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董事長丁澈士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審議114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預算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給予支持與指教,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忱。以下謹就本次審議機關「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預計賸餘278千元,截至10月底止賸餘921萬元,主要係技術及資訊服務收入較預計增加及部分費用尚未核銷所致。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總額17,701萬元,支出總額17,6499千元,收支相抵預計賸餘511千元,較113年度預計增加賸餘233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7,701萬元,照列。

2.支出:17,649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11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還是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部分。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7,701萬元,照列。

2.支出:17,6499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511千元,照列。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五案。

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先進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0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2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1日及1125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及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Maraos瑪拉歐斯非常榮幸獲邀大院貴委員會,就本基金會業務辦理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由衷感謝大院及各位委員關心,並支持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及媒體傳播權益的發展。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業務收入55,541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業務外收入1,050萬元,係標案收入、出版品刊物/影視節目、異業合作、捐款網站及利息收入等,共計56,591萬元。

()支出部分:業務支出62,9841千元,係行政管理業務32,4067千元(含折舊及攤銷7,4431千元)、新聞業務4,1992千元、節目業務6,9303千元、製作工程業務3,3625千元、文化行銷業務4,836萬元及廣播業務11,2494千元;業務外支出800萬元,係承接標案活動執行、捐款活動、出版品及文創品銷售等支出,共計63,7841千元。

()本期短絀:7,1931千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6,591萬元,照列。

2.支出:63,784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193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業務支出」編列62,984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收入占各該年度收入比率均逾99%,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應有更多元提高自籌收入之財源籌措方式,如委辦、場地收入、銷貨等,允宜積極研議拓展財源之有效策略,漸進式增加財務自主能力。

另,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之進度問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惟迄1138月底止工程進度未如預期,原定113年度下半年度完工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代辦工程因停工及變更設計導致期程延後(工程進度未及7成),後續亦將影響包括景觀工程、專業設備建置及室內裝修、消防安檢、搬遷及其他相關工作。顯見基金會未加以重視,且未積極反映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使其得有效、即時掌握該案之辦理進度,以便其能適時協調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迄今未能加強該工程控管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暨改善報告後,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盧縣一  

(2)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於「新聞業務」編列預算4,1992千元。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部,長期有人力分配不均、人員流動率高、新聞專業與倫理爭議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於「新聞業務」編列預算4,1992千元。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部,委外製作節目卻缺乏文化敏感度,甚至對於部落和族人造成困擾與不適的問題時有所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4)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支出部分之業務支出「節目業務」,計編列6,9303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視頻道規劃、製播、經營與等服務業務。根據1116月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計畫書:辦理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新聞、廣播製播等3大製播計畫5年共計219,000萬元,規劃每年度製作族語動畫、劇集、料理競賽節目312小時,112年起之全族語節目比例應逐年提升至115年度之70%政策目標,顯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容有努力提升之空間;且原住民族族語之戲劇、節目製播跟徵求採購上,未能納入新穎及原創題材,相關審議人員之專業性及外審制度未能加以明確研議及制定,亦影響原住民影視人才之培育及節目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暨具體改善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盧縣一  

(5)文化行銷業務編列4,836萬元。其中事務推廣費編列2,196萬元。惟該項費用112年預算數為2,755萬元,112年決算數為1,0204千元,顯見預算執行率不佳。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自籌收入預算為1,050萬元,相較於來自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業務捐助收入55,541萬元,比例過低。應研議加強文化行銷業務之事務推廣費中的文創商品開發及設計製作,開發並行銷原住民族文創商品增加一方面推展原住民文化,一方面亦增加自籌收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增加自籌收入,文創商品開發及設計製作提出精進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2.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投注許多資源在發展親子節目,也屢獲金鐘獎肯定,惟如「樹人大冒險4」、「WAWA哇!」等多項節目,卻因為著作權限制,僅供原視頻道收視,未能符應現今民眾多透過YouTube或其他網路平台收看節目的趨勢,恐對文化及語言推廣之成效打折,實屬可惜,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委員宏陸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還是不在場,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56,591萬元,照列。

2.支出:63,7841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193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業務支出」編列62,9841千元,爰就下列各案併案凍結3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收入占各該年度收入比率均逾99%,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應有更多元提高自籌收入之財源籌措方式,如委辦、場地收入、銷貨等,允宜積極研議拓展財源之有效策略,漸進式增加財務自主能力。

另,針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永久會址興建之進度問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惟迄1138月底止工程進度未如預期,原定113年度下半年度完工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永久會址計畫」代辦工程因停工及變更設計導致期程延後(工程進度未及7成),後續亦將影響包括景觀工程、專業設備建置及室內裝修、消防安檢、搬遷及其他相關工作。顯見基金會未加以重視,且未積極反映予原住民族委員會使其得有效、即時掌握該案之辦理進度,以便其能適時協調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迄今未能加強該工程控管事宜,爰凍結該項預算,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暨改善報告後,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盧縣一  

(2)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於「新聞業務」編列預算4,1992千元。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新聞部,長期有人力分配不均、人員流動率高、新聞專業與倫理爭議等,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3)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案於「新聞業務」編列預算4,1992千元。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的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部,委外製作節目卻缺乏文化敏感度,甚至對於部落和族人造成困擾與不適的問題時有所聞,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柏毅  

連署人:王美惠  黃 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4)114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預算,支出部分之業務支出「節目業務」,計編列6,9303千元,辦理原住民族廣播、電視頻道規劃、製播、經營與等服務業務。根據1116月核定之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計畫書:辦理補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節目、新聞、廣播製播等3大製播計畫5年共計219,000萬元,規劃每年度製作族語動畫、劇集、料理競賽節目312小時,112年起之全族語節目比例應逐年提升至115年度之70%政策目標,顯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容有努力提升之空間;且原住民族族語之戲劇、節目製播跟徵求採購上,未能納入新穎及原創題材,相關審議人員之專業性及外審制度未能加以明確研議及制定,亦影響原住民影視人才之培育及節目品質,爰凍結該項預算,應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暨具體改善專案報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建賓  

連署人:徐欣瑩  張智倫  盧縣一  

(5)文化行銷業務編列4,836萬元。其中事務推廣費編列2,196萬元。惟該項費用112年預算數為2,755萬元,112年決算數為1,0204千元,顯見預算執行率不佳。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自籌收入預算為1,050萬元,相較於來自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之業務捐助收入55,541萬元,比例過低。應研議加強文化行銷業務之事務推廣費中的文創商品開發及設計製作,開發並行銷原住民族文創商品增加一方面推展原住民文化,一方面亦增加自籌收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針對增加自籌收入,文創商品開發及設計製作提出精進策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2.原住民族電視台近年投注許多資源在發展親子節目,也屢獲金鐘獎肯定,惟如「樹人大冒險4」、「WAWA哇!」等多項節目,卻因為著作權限制,僅供原視頻道收視,未能符應現今民眾多透過YouTube或其他網路平台收看節目的趨勢,恐對文化及語言推廣之成效打折,實屬可惜,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蘇巧慧  

連署人:張宏陸  黃 捷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現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告院會,繼續處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111日及1125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及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張召集委員宏陸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馬耀.谷木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女士、先生:

今天,馬耀.谷木承邀率同原語會行政團隊列席大院報告本基金會114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至感榮幸,也倍感責任重大。

首先,馬耀.谷木要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的重視與關心,並持續給予鞭策,在此由衷感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部分:業務收入30,100萬元,係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捐助,另業務外收入2萬元,共計30,102萬元。

()業務支出:30,100萬元,係行政管理業務6,810萬元(含折舊及攤銷3525,000元)、研究發展組業務4,640萬元、教育推廣組業務7,990萬元、認證測驗組業務10,660萬元。

()本期賸餘2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102萬元,照列。

2.支出:30,1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計畫於114年下半年搬遷入原住民語言傳播大樓,惟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預算書,並未提及相關搬遷計畫與相關預算支出,似未就相關事項之辦理研擬計畫與編訂預算,爰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應於預算通過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搬遷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14年預算編列業務費25,3704千元,其中委辦費為22,3577千元。分別為研究發展業務業務費4,4282千元,其中委辦費3,5185千元。教育推廣業務業務費7,657萬元,其中委辦費6,8204千元。認證測驗業務業務費10,6552千元,其中委辦費10,5958千元。行政管理業務業務費2,630萬元,其中委辦費1,423萬元。

將近92%之業務是委外辦理。如此高比例之業務委外,將削弱政府單位之專業,更容易產生弊端。若監管制度不周,除了因無法完備機關內業務而傷害民眾權益,也使行政機關運作失能。

惟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載明:各機關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為精進政府單位業務專業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114年業務費預算中屬於委辦費的部分進行檢討,分析該業務委辦之必要性,判斷是否迫切需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張召集委員宏陸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張宏陸委員補充說明。

張宏陸委員還是不在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部分。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102萬元,照列。

2.支出:30,1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1.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計畫於114年下半年搬遷入原住民語言傳播大樓,惟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預算書,並未提及相關搬遷計畫與相關預算支出,似未就相關事項之辦理研擬計畫與編訂預算,爰請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應於預算通過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搬遷計畫」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李柏毅  黃 捷  

2.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14年預算編列業務費25,3704千元,其中委辦費為22,3577千元。分別為研究發展業務業務費4,4282千元,其中委辦費3,5185千元。教育推廣業務業務費7,657萬元,其中委辦費6,8204千元。認證測驗業務業務費10,6552千元,其中委辦費10,5958千元。行政管理業務業務費2,630萬元,其中委辦費1,423萬元。

將近92%之業務是委外辦理。如此高比例之業務委外,將削弱政府單位之專業,更容易產生弊端。若監管制度不周,除了因無法完備機關內業務而傷害民眾權益,也使行政機關運作失能。

惟中央各主管機關編製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中載明:各機關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捐助民間團體及租車經費等,應儘量減編。為精進政府單位業務專業性,爰要求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針對114年業務費預算中屬於委辦費的部分進行檢討,分析該業務委辦之必要性,判斷是否迫切需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許宇甄  牛煦庭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1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24日及11412日舉行第13次及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吳豊山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羅文嘉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很榮幸應邀前來 大院,報告海基會業務概況與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承蒙各位委員對本會業務的支持,特此表達感謝。以下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收入預算編列27,2777千元,截至11月底累計分配數21,5911千元,依累計收入數23,4842千元,執行率108.77%;支出預算編列29,9518千元,截至11月底累計分配數24,4618千元,累計支出數21,9101千元,執行率89.56%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收入方面,全年計編列新臺幣33,5417千元,其中政府補助款25,085萬元。較上年度預算27,2777千元,增列6,264萬元,增幅22.96%。主要係向行政院爭取陸委會補助本會之額度外預算,獲核定為6,547萬元。支出方面,全年計編列新臺幣35,4366千元,其中政府補助款24,857萬元。較上年度預算29,9518千元,增列5,4848千元,增幅18.31%。收入、支出相抵絀數1,8949千元。另編列購置設備之資本計畫新臺幣1,100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33,5417千元,照列。

2.支出:原列35,4366千元,減列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4366千元。

3.本期賸餘:105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經詢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年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交流內容呈現單方面通聯之情形,包含我國民眾在中國遭逮捕,抑或是台商有需求請求中國政府協助,皆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單方面發出請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並無具體回應,雖說兩岸相關委辦事項仍有於實務上解決,惟此單向溝通長遠來看仍不利於兩岸未來和平發展,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規劃如何提高兩會實質交流與溝通效能,以利避免兩岸事務肇生誤會。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黃 捷 

2.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編列33,541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增列6,264萬元;但自籌比例卻是歷年最低,顯不合理。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規定,董事會為決策機構,掌理基金之籌募、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審議等,因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董事會應盡力進行基金之籌募,加強開拓其他財源,提高自籌比例。為健全基金會財務發展,爰要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提高預算自籌比例之規劃與執行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丁學忠  

3.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兩岸交流事務,惟於中國至臺灣交流而於交流過程有矮化臺灣之狀況時,經常無法即時發揮作用。又大陸委員會多僅為事前審查與事後懲罰,少於交流過程中強制介入中止交流,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協助建立即時中止交流之相關機制。爰請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配合大陸委員會於兩岸交流過程中確保對等尊嚴與即時中止交流之相關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黃 捷  

4.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經濟業務─協處臺商人身安全與兩岸經貿糾紛」編列135萬元。雖與113年度預算數相同,但近年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滯中國大陸之國人人數,自108年之44人增為112年之102人,增加58人(增幅131.82%),概呈大幅增加,近年中國大陸景氣衰退,滯陸臺人因經濟壓迫、困頓,無法返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全力協助臺人返家,未來受中美貿易戰影響,情形還會加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允宜賡續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蘇巧慧  

5.大陸委員會對於兩岸關係文教、經貿、法政等政策都有極高之幫助,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性質上屬於民間團體在業務執行上主要處理兩岸公權力之協商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委員會在法律上為委託關係屬特別監督程序,114年度大陸委員會增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委託業務經費7,5215千元,用以改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務結構,以及擴大各項業務量能,如台商子女教育費用等,鑑於台商子女返台有明顯增加,相關適應教育確實有擴大辦理之需求,惟相關量能以及教育經費使用允宜確保能符合目標。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114年度增加之補助款項其使用項目及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黃 捷  

6.相較113年度的8,2022千元,增加4639千元,增幅達5.66%。然而,根據113年度執行情形顯示,特別費支出高達953千元,已明顯高於其他機關75萬元的特別費水準。此外,維護費部分從113年度的120萬元大幅增加至114年度的500萬元,增幅達380萬元,但實際計畫內容並未顯著改變。秉持撙節支出之目的,應謹慎審視預算編列,避免非必要之花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撙節支出,妥善使用經費,守護財政紀律。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張智倫  黃建賓  

7.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項下之「綜合業務」編列100萬元,相較113年度預算的40萬元,大幅增加60萬元,增幅高達150%。然而,依據113年度執行情形,相關影片僅為致詞及講解剪輯,觀看次數分別僅為181次及61次,成效明顯不足。考量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及資源有限,應更為謹慎規劃及運用經費,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強化宣導效能俾利民眾瞭解政府兩岸政策方向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工作績效。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張智倫  黃建賓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徐欣瑩委員不在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33,5417千元,照列。

2.支出:原列35,4366千元,減列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4366千元。

3.本期賸餘:105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經詢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近年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交流內容呈現單方面通聯之情形,包含我國民眾在中國遭逮捕,抑或是台商有需求請求中國政府協助,皆是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單方面發出請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並無具體回應,雖說兩岸相關委辦事項仍有於實務上解決,惟此單向溝通長遠來看仍不利於兩岸未來和平發展,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規劃如何提高兩會實質交流與溝通效能,以利避免兩岸事務肇生誤會。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黃 捷 

2.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編列33,5417千元,較113年度預算增列6,264萬元;但自籌比例卻是歷年最低,顯不合理。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規定,董事會為決策機構,掌理基金之籌募、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審議等,因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董事會應盡力進行基金之籌募,加強開拓其他財源,提高自籌比例。為健全基金會財務發展,爰要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提高預算自籌比例之規劃與執行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智倫  黃建賓  丁學忠  

3.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兩岸交流事務,惟於中國至臺灣交流而於交流過程有矮化臺灣之狀況時,經常無法即時發揮作用。又大陸委員會多僅為事前審查與事後懲罰,少於交流過程中強制介入中止交流,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協助建立即時中止交流之相關機制。爰請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配合大陸委員會於兩岸交流過程中確保對等尊嚴與即時中止交流之相關機制」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蘇巧慧  李柏毅  黃 捷  

4.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預算「處理兩岸事務─經濟業務─協處臺商人身安全與兩岸經貿糾紛」編列135萬元。雖與113年度預算數相同,但近年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處滯中國大陸之國人人數,自108年之44人增為112年之102人,增加58人(增幅131.82%),概呈大幅增加,近年中國大陸景氣衰退,滯陸臺人因經濟壓迫、困頓,無法返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全力協助臺人返家,未來受中美貿易戰影響,情形還會加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允宜賡續提供必要協助。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李柏毅  蘇巧慧  

5.大陸委員會對於兩岸關係文教、經貿、法政等政策都有極高之幫助,而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性質上屬於民間團體在業務執行上主要處理兩岸公權力之協商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委員會在法律上為委託關係屬特別監督程序,114年度大陸委員會增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委託業務經費7,5215千元,用以改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務結構,以及擴大各項業務量能,如台商子女教育費用等,鑑於台商子女返台有明顯增加,相關適應教育確實有擴大辦理之需求,惟相關量能以及教育經費使用允宜確保能符合目標。爰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針對114年度增加之補助款項其使用項目及具體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王美惠  蘇巧慧  黃 捷  

6.相較113年度的8,2022千元,增加4639千元,增幅達5.66%。然而,根據113年度執行情形顯示,特別費支出高達953千元,已明顯高於其他機關75萬元的特別費水準。此外,維護費部分從113年度的120萬元大幅增加至114年度的500萬元,增幅達380萬元,但實際計畫內容並未顯著改變。秉持撙節支出之目的,應謹慎審視預算編列,避免非必要之花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撙節支出,妥善使用經費,守護財政紀律。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張智倫  黃建賓  

7.114年度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項下之「綜合業務」編列100萬元,相較113年度預算的40萬元,大幅增加60萬元,增幅高達150%。然而,依據113年度執行情形,相關影片僅為致詞及講解剪輯,觀看次數分別僅為181次及61次,成效明顯不足。考量當前政府財政困難及資源有限,應更為謹慎規劃及運用經費,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強化宣導效能俾利民眾瞭解政府兩岸政策方向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工作績效。

提案人:麥玉珍  

連署人:張智倫  黃建賓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七案。

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8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0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1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分別於113124日及11412日舉行第13次及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賴秀如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長賴秀如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陸委會邱主委、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本會今天應邀前來 大院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預算編列情形,簡要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113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本會支出預算共編列新臺幣(下同)3,4863千元,目前主要支出包括:辦理臺港經濟及文化多元交流參訪及論壇、協助港人適應在臺生活等各項活動,以及執行「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等。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各項業務經費共編列新臺幣(下同)3,5203千元(包含一般行政業務1,2468千元、辦理臺港交流業務及加強在臺港人聯繫服務2,2735千元),另編列資本設備20萬元。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3,5057千元,照列。

2.支出:3,520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兩岸關係急遽惡化,半官方性質之策進會維持基礎交流能量效果有限,經查114年所列預算較113年增加4萬元,惟,檢視工作主要業務執行計畫並無新增與大幅變更;另鑑於我國人士大力主張交流即是統戰,顯見增加預算與政策方向相左,增加預算之行為恐有違失。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積極推動交流活動與經貿活動,並考量強化官方互動,俾利我國主權展現與平等對話。

提案人:麥玉珍  張智倫  黃建賓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徐欣瑩委員不在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部分。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3,5057千元,照列。

2.支出:3,520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4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近年來兩岸關係急遽惡化,半官方性質之策進會維持基礎交流能量效果有限,經查114年所列預算較113年增加4萬元,惟,檢視工作主要業務執行計畫並無新增與大幅變更;另鑑於我國人士大力主張交流即是統戰,顯見增加預算與政策方向相左,增加預算之行為恐有違失。請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積極推動交流活動與經貿活動,並考量強化官方互動,俾利我國主權展現與平等對話。

提案人:麥玉珍  張智倫  黃建賓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225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4400014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100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2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係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1131230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由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率同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質詢。

三、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陳邦畛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邦畛今天很榮幸受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114年度客傳會計畫與預算,承蒙主席及各位委員的指教與支持,客傳會業務方得以順利推動,與客委會攜手推廣、加速發展客家傳播文化,在此,謹向主席及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敬意與謝忱。

以下謹就11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11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進行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不吝指正。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113年度截至11月底預算執行情形:

113年度法定收入編列22,6925,000元(含資本門),累計實收數16,7835,522元,執行率73.96%113年度法定歲出預算數23,0894,000元,累計支用數16,0548,276元,執行率69.53%

()114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114年度支出共編列23,6413千元,較113年度增加5519千元,約增加2.39%。在114年客傳會整體資源的配置上著重講客廣播電臺、新媒體內容、數位傳播、資訊安全、社區連結、電影製作及行銷宣傳等業務。

四、謹將審查結果列述如下: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2,730萬元,照列。

2.支出:23,641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11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自籌收入編列1,500萬元,自籌支出編列1,300萬元。而112年度決算數自籌收入為4902千元(達成率44.56%),自籌支出為4953千元。即為了自籌而花費之費用竟較所募得之自籌款還高,實應深刻檢討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之自籌收入計畫。為健全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財務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檢討自籌收入計畫並改善執行自籌款業務,俟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研議基金會自籌款之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徐欣瑩委員不在場,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部分。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

()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22,730萬元,照列。

2.支出:23,6413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911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1.114年度自籌收入編列1,500萬元,自籌支出編列1,300萬元。而112年度決算數自籌收入為4902千元(達成率44.56%),自籌支出為4953千元。即為了自籌而花費之費用竟較所募得之自籌款還高,實應深刻檢討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之自籌收入計畫。為健全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財務狀況,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要求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檢討自籌收入計畫並改善執行自籌款業務,俟財團法人客家傳播基金會研議基金會自籌款之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智倫  

連署人:牛煦庭  許宇甄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書案(三讀)

與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修正。

現作以下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案照審查報告通過。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總報告及彙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