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在處理議程草案之前,先向各位委員說明,因為本週五適逢端午節假期,第15次院會議程草案就調整到本週三(5月28日)下午5點前截止收案,以便在星期四端午節連假之前將議程草案印送給本會委員以及黨團,以上說明。
接下來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中午12時6分至12時24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麥玉珍 郭昱晴 盧縣一 羅智強 許宇甄 葛如鈞 林倩綺 陳永康 翁曉玲 莊瑞雄 林月琴 陳菁徽 羅美玲 陳培瑜 王義川 沈發惠 沈伯洋 王鴻薇 范 雲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麥委員玉珍)提案,增列第27案至第42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國民黨黨團增列9案、民進黨黨團增列1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4案及議事處增列1案,共計32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羅委員智強)提案通過,編列20案。討論事項如與今日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處刪除。
【提案】
1、台灣民眾黨黨團(麥委員玉珍)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7案至第4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2、民進黨黨團(郭委員昱晴)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主席宣告:台灣民眾黨黨團(麥委員玉珍)提案已通過,本案不再處理。
3、國民黨黨團(羅委員智強)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延長會期至114年7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20案。(如附件三)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1案。
1.謝○○為不服法院裁定事陳情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2案。
1.中國航海技術研究會為建請將研議中之蘇花高速公路改以浮潛隧道方式建造等事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2.陳○○為申訴撤銷車輛違規舉發及拖吊處分事案。(函轉臺南市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11-3-10 決議:另 定期處理 |
2.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1.21. |
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9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不須協商 |
4.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不須協商 |
5.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7. |
本院委員許宇甄、羅智強、葛如鈞等52人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3.26. |
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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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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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8. |
10.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
1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3.14.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
13.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
1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15.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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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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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程序委員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27案至第4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郭昱晴
附件三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20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羅智強
案 |
案由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延長會期至114年7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9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
9 |
本院委員許宇甄、羅智強、葛如鈞等52人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賴清德總統定位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人民擔心兩岸進入準戰爭狀態。你是否同意政府應避免戰爭,不讓台灣變成實施軍事戒嚴、青年喪命且家園被毀的烏克蘭?」請公決案。 |
1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12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主席:議事錄宣讀完畢,請問有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現在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6人擬具「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游顥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擬撤回前提之「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二條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國防部函送「國軍團體意外保險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送「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不得進口之漁獲物或漁產品」,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農業部函送「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農業部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八款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附件一至附件十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環境部函,為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環境部函送「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等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23.76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線上火燄離子化偵測法(NIEA A723.75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等自動檢測方法─觸媒轉化法(NIEA A758.7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總碳氫化合物及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含量自動檢測方法─觸媒轉化法(NIEA A758.7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子法訂定時程及保障民眾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法子法等配套措施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國土計畫政策如何兼顧國土安全、農業發展與地方經濟需求,並平衡多方利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作業基金─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新增決議2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強化跨部會合作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安置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雄亞洲新灣區內設立「高雄亞灣新創研發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說明及未來投資標的之監督管理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機水稻田遭黑椿象蟲危害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綠色照顧相關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南港茶區茶產業發展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應對全球暖化造成氣候變遷之森林火災預防管理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環境影響及運轉後確保工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洲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確保施工工安及減少施工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財務精進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5G AIoT推動辦公室與新創公司媒合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購電成本改善與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改善債務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用煤量及自主減煤減排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加強控管各區處改善小區管網封閉確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增加外包費之估算依據與撙節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進度落後檢討及改善對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積極爭取公務預算撥補並檢討公司成本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進度落後檢討及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加速前置作業、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並研謀善策提高用戶用水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偏鄉及非都會區改善前置作業、加強進度控管,並研謀善策提升接水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多元水源開發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大幅增加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實質幫助工具機業者克服所面臨各階段性之挑戰及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38項及第3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4項、第16項及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資金調度需求及電價檢討因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電動車產業可持續發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如何加強我國金融知識宣導效果,有效地提高金融知識宣導覆蓋率與普及金融知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至第10項及新增決議第1項、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協助防止高齡者落入金融詐騙及相關宣導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業務缺失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技轉成果及產學合作精進辦理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園區開發使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淨零排放─新興生物型負碳科技之研發與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讓臺灣高科技產業穩住未來全球產業價值鏈關鍵伙伴地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現行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成效及研議政策性產業課程比率等問題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高齡就業促進計畫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指標之執行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廣雇主參與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原由及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勞工法律扶助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護病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盤整長期照顧專區之統計公開資料合宜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醫院醫師長期需求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玉里醫院照護品質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九十三)、(九十七)及(一一六)預算凍結報告」等7案,其中6案業已處理完竣,第一案,准予備查;第二案至第六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二九)第1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專案報告」等23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備查;第五案至第二十三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處理「考選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及(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8案,業已審查、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備查;第三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監察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6款第1項新增決議(二五五)及(三一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業務費』預算凍結百分之三十專案報告」等36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排除『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預算凍結20%專案報告」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土空間資訊數位基礎建設及加值應用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九七)『辦理補助苗栗重要文化活動𪹚龍補助經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二八五)『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題報告」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三二九)預算凍結70%之說明」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題報告」等8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七、(密)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決議(一)第2目項下『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凍結1萬元書面報告」等7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2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三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第28項『財政部』預算凍結3,000萬元專案報告案」等79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1目項下『物品』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4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等19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九)『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7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第4目項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活動』預算凍結100萬元」等48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二七三)『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21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五、(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二十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3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事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28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第3節『法務及行政救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等8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為111至113年度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1年度截至第4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等9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二、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宣讀完畢,接下來就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
現在先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以上,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主席:接下來請第2位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案至第3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中國國民黨立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案至第3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林倩綺
主席:現在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就進行處理。
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羅美玲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羅美玲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9位。
反對羅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9人,反對9人,棄權0人。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繼續處理林倩綺委員所提議的,增列第18案至第33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林倩綺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倩綺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謝謝,請放下。反對林倩綺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9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1、1、2、2、1、1、2會期第11、12、13、14、20、16、3、13、18、20、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3、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議事處增列)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1、1、2、2、2、3、3、3、3、3、3、3、1、3、1、2、2、2、2會期第6、13、19、6、9、9、8、8、8、9、9、10、10、13、9、22、3、5、5、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國際金融情勢動盪且瞬息萬變,目前已有多個國家由政府主導設立,由政府負責出資成立的獨立管理機構管理,且以財政盈餘、天然資源或財政資本為基礎的主權基金,目的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操作原則偏重較高風險與低流動性的資產,以換取較高報酬率,透過長期投資與更廣的資產配置面向來布局全球。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主權基金提出專題報告時,就主權基金的設立目的、是否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以及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咸認為應先凝聚各界共識並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後再行成立較為妥適,中央銀行更明確表達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朝野討論主權基金已逾20年,總統賴清德於就職一周年演說時宣布設立由政府主導的主權基金,茲事體大,曾獲全球金融雜誌評選全球唯一「14A」前央行總裁彭淮南表示,主權基金追求報酬極大化,絕對不是毫無風險,2008年金融海嘯時,全體主權基金虧損高達6,000億美元,一旦發生鉅額虧損由誰負責?絕對不應迴避立法院監督。基此,主權基金具體內容實有必要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復議不通過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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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查 |
3.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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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3.12.18.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1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9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9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院會通過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12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議事處增列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議事處增列 |
主
席:現在依登記順序請委員發言,發言後再行處理。先請登記的委員發言,請第1位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議案內容請議事人員宣讀,以上,謝謝。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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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主
席:接下來再請第2位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5案(如下列表)。議案內容請議事人員宣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5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林倩綺
案 |
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5.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謝謝。現在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我們進行處理,請問對於羅美玲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羅美玲委員的提案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謝謝,請放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所以依照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我們繼續處理林倩綺委員的提案,請問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委員的提案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林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照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本次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蔡○○為建請修正律師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7案。
1.魏○○為因應全球關稅戰對臺灣出口與產業衝擊提供建言案。(擬函轉行政院)
2.李念慈為請行政院釋示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對第十五條主要計畫違法分段審議,對應審議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事項而未審議,應由行政院或內政部究責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黃○○為鐵砧山土地施作水土保持以預防土石流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4.魏○○為建請明訂高風險犬種管理機制、飼主責任加重罰則及強化動物生命尊嚴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農業部)
5.魏○○為建請制定外送從業者權益保障專法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6.盧○○為就基隆市政府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發放補償費事續陳情案。(擬函轉監察院)
7.陳○○為反映雲林縣東勢鄉土地繼承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雲林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就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祝大家端午佳節安康。
散會(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