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星期二)12時8分至12時2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我們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17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羅美玲 林倩綺 王義川 麥玉珍 沈伯洋 郭昱晴 陳培瑜 林月琴
陳永康 翁曉玲 陳菁徽 葛如鈞 羅智強 范 雲 盧縣一 許宇甄
沈發惠 王鴻薇 莊瑞雄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增列第18案至第33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國民黨黨團增列11案及民進黨黨團增列6案,共計17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通過,編列15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羅委員美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案至第3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羅委員美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等3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5案。(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蔡○○為建請修正律師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7案。
1.魏○○為因應全球關稅戰對臺灣出口與產業衝擊提供建言案。(函轉行政院)
2.李念慈為請行政院釋示都市計畫法第七十四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對第十五條主要計畫違法分段審議,對應審議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事項而未審議,應由行政院或內政部究責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3.黃○○為鐵砧山土地施作水土保持以預防土石流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4.魏○○為建請明訂高風險犬種管理機制、飼主責任加重罰則及強化動物生命尊嚴等事請願案。(函轉農業部)
5.魏○○為建請制定外送從業者權益保障專法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6.盧○○為就基隆市政府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發放補償費事續陳情案。(函轉監察院)
7.陳○○為反映雲林縣東勢鄉土地繼承疑義事請願案。(函轉雲林縣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1.21.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12 |
不須協商 |
5.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8.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8.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
9.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3.14.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5.23.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
1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附件二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18案至第33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林倩綺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附
件四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5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林倩綺
案 |
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5.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
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我們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6、10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岱樺擬撤回前提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3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等6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電業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亞利桑那州、奧克拉荷馬州、西維吉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及「農業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財政部函送「一百十三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三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同年9月30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文化部函,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工坊設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陶藝研發實驗室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公告「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及第十七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環境部函,為修正「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本院交由該會辦理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之公民投票提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事項,該會礙難辦理,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有效運用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之研究計畫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國外旅費編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外包費編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預算編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之專業服務費辦理役男攀岩課程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之其他用品消耗科目預算編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編列基礎與落差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收支短絀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編製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四期』加速前置作業、加強計畫進度控管,並研謀善策提高用戶用水意願」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債務結構及利息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基金勞務收支結構檢討與成本實際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招商與提升營運績效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調整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強化海外辦事處及據點服務駐地臺商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海外商務中心縮減「蒐集與檢討原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113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中電力領域及碳捕存資訊宣導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2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捐助國內團體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廢熱與廢冷回收技術示範應用專案補助計畫』改善報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46項、第47項及新增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委辦手續費執行數遠低於預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協助中小企業迅速取得融資,以利其升級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新核能技術開發分析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全數汰換智慧電表時程,人力不實抄表之防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購電成本增加對台電公司財務影響之因應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能源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降低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排碳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盤檢討電源配比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協助中小企業購買綠電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用電規模較大用戶裝置智慧電表比率未及五成及可用性查驗延誤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招商與提升營運績效策略」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協助民間業者申辦離島建設基金融資業務,鼓勵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經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島建設基金貸款機制及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學產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東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第4項及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無人機關鍵技術研發及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7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撙節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9項人員招募業務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3項「臺鐵電務智慧化提升計畫」檢討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6項節流增收具體措施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追償天使輪沉沒衍生代墊費用及相關預防措施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3項推動郵輪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4項港區環境清潔、消毒、植栽維護及臺中港委外拖船外包費預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2項「從營運、服務及建設等全方面提升機場品質」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3項政府機關確保充足人力因應第三航廈完工啟用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如何進一步強化民眾健康照護及防疫期間各階段防疫任務之具體策略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孕產婦死亡原因分析,提升孕產婦照護品質之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大腸癌篩檢政策年齡下修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中男生公費接種HPV疫苗之宣導規劃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高及精進CB01給付費用及調整服務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業務費』預算凍結報告」等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及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業務費』預算凍結70%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除第2款第8項決議(一)、(二)、(五)及(十)預算繼續凍結外,其餘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海軍司令部第1目項下『法務及法制作業』中『業務費』預算凍結27萬元」等120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八十二)『業務費』預算凍結5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項下『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7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二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獎補助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7案,業已審查及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13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二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專案報告案」等14案,業已審查及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二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委辦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34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二九、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3人於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九)『業務費』預算凍結70%書面報告」等5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十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8款第1項新增決議(三二九)『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142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1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現在先請登記第1位陳委員永康發言。
在陳委員永康發言結束的時候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永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仁。報告事項,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至第1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至第1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陳永康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王委員義川發言。
王委員義川:謝謝主席。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處理,我們先提案先處理,針對陳委員永康所提議,就是增列第4至第19案暫緩列案。請問對於陳永康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來進行表決。
現在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陳永康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陳委員永康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陳委員永康的提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質詢事項通過。
王委員義川的提議就不再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鑑於環境部火速通過台中發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案,新增建六部燃氣機組,而原規劃六部要除役燃煤機組,轉為緊急機組,致中火變相擴廠為「六氣、六煤」。過去經濟部對台中市民承諾「增一氣、拆一煤」的減煤規劃,如今不減反增,中火將持續成為國內最大型的燃煤發電廠,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持續居世界前茅。尤其台電長年向國人宣傳「早一天增氣、早一天減煤」,如今中火一期燃氣兩部新建機組即將在今年(2025)和明年(2026)完工運轉,總計2600MW發電裝置容量,可立即汰除4.7座燃煤機組,竟是失信於民,未據以汰除半噸的中火燃煤,令廣大中火煤電空污災民十分憤慨。燃煤為萬毒之首,全國發電用煤有六成集中於中台灣,中火就占四成五,台中發電廠使用老舊亞臨界燃煤機組,發電效率最低、相同發電量的用煤量最高,特別是苗中彰投雲嘉南,都將是中火燃煤受害最深遠之縣。目前行政院規劃2034年達無煤中火政策目標,在此目標下,2024-2031年中火僅將減煤160萬公噸以下,與現行(2023年)用煤量相較,至2031年仍有71%煤電未汰除,減煤進程嚴重落後。據統計,截至2024年,中火已減630萬公噸用煤量,2025年中火燃氣一期上線,可繼續以氣汰除432.5萬公噸用煤量,2026年加入民營中佳燃氣電廠,以及中火燃氣一期第二個機組,可再以氣汰煤636萬公噸,最遲至2028年即可含括每年節電83億度,依此,2028年達無煤中火,絕非難事,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國際金融情勢動盪且瞬息萬變,目前已有多個國家由政府主導設立,由政府負責出資成立的獨立管理機構管理,且以財政盈餘、天然資源或財政資本為基礎的主權基金,目的在於創造更多的財富,操作原則偏重較高風險與低流動性的資產,以換取較高報酬率,透過長期投資與更廣的資產配置面向來布局全球。中央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前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主權基金提出專題報告時,就主權基金的設立目的、是否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以及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咸認為應先凝聚各界共識並審慎考量其必要性後再行成立較為妥適,中央銀行更明確表達不宜由外匯存底直接無償撥用。朝野討論主權基金已逾20年,總統賴清德於就職一周年演說時宣布設立由政府主導的主權基金,茲事體大,曾獲全球金融雜誌評選全球唯一「14A」前央行總裁彭淮南表示,主權基金追求報酬極大化,絕對不是毫無風險,2008年金融海嘯時,全體主權基金虧損高達6,000億美元,一旦發生鉅額虧損由誰負責?絕對不應迴避立法院監督。基此,主權基金具體內容實有必要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1、1、2、2、2、3、3、3、3、3、3、3、1、3、1、2、2、2、2會期第6、13、19、6、9、9、8、8、8、9、9、10、10、13、9、22、3、5、5、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9、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4、9、8、4、4、5、5、5、5、5、5、6、6、6、6、6、6、8、8、8、9、9、9、9、9、9、6、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
12 |
院會通過 |
2.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1.21.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5.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 |
交付協商 113.12.18.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8.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6.3. |
9.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3.14.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5.23.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4.3.7. |
1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7.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6.3.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
1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交付協商 114.5.12.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5.23. 交付協商 114.6.3. |
主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的陳委員永康發言。
在陳委員永康發言結束的時候截止發言登記。
陳委員永康:本院中國國民黨,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6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6案(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陳永康
案 |
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黃健豪、楊瓊瓔、徐巧芯、張啓楷等2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儘速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我國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之規劃及進程等相關事宜』乙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
5.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7.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1.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主
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王委員義川發言。
王委員義川: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24人、委員廖偉翔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1人、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鍾佳濱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25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游顥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主
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現在來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於陳永康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陳永康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陳永康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的總數、內容及順序都已經確定,王委員義川的提案,我們就不再處理。
討論事項如與今日院會通過之議案,有重複列案者,授權議事處刪除。
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擬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李念慈為建請修正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請願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案。
1.張○○為檢舉法院曲解期貨交易法相關法令、違法判決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違法怠忽監理等事陳情案。
2.黃○○為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國安6村眷改孤兒自救會為建請就國安6村依眷改條例補列入眷改總冊,並與自救會研議補救方案事請願案。(擬函轉國家安全局)
2.洪○○為反映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而改以一罪一罰之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3.朱○○為反映雇主拒絕受僱勞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自願提繳退休金,無相關罰則之不合理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4.蔡○○為反映大學進用之律師職員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疑義事請願案。(擬函轉銓敘部)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臨時動議,本次會議進行到此。我們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2分)